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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銀行又可稱為網上銀行,是基于因特網或其他電子通訊網絡手段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銀行機構或虛擬網站。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定義,網絡銀行是指那些通過電子通道,提供零售與小額產品與服務的銀行。這些產品和服務包括:存貸、賬戶管理、金融顧問、電子賬務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諸如電子貨幣等電子支付的產品與服務(BCBS,1998)。
2我國網絡銀行面臨的法律困境
2.1市場出入機制不健全
銀行業是一個經營風險性極高的行業,世界各國對銀行業的出入問題都做了嚴格的規定。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革命的推動下,網絡銀行市場進入成本大大降低,削弱了傳統商業銀行所享有的競爭優勢,這種相對公平的競爭可能會吸引更多的非銀行機構進入這個領域。
2.2電子合同觸發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即是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擬定的合同。電子合同作為一種新型的合同已經被我國《合同法》明文規定列入合同之列。但是還有一些適用普通合同之規定無法解決的情形: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電子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效力進行規定,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機器原因造成的合同錯誤的合同效力問題以及合同產生糾紛的管轄權歸屬問題等有待解決。與此同時,“網絡服務協議”也成為電子格式合同的常見形式。一旦客戶開始正式申請網絡銀行服務,就被視作接受了服務協議的所有內容。由客戶領取的服務協議經客戶和銀行簽字確認生效。該格式合同變相強制性的迫使顧客無條件接受,與平等自愿的民法基本原則相違背,忽視了消費者的異議權。
3解決網絡銀行法律困境的對策
3.1規范網絡銀行的市場準入、退出制度
3.1.1嚴格規范市場準入制度從事網絡業務的金融機構,在辦理網絡業務前,應當到金融監管部門辦理業務登記,并提供有關網絡材料。同時,金融監管機關也應做好從事網絡業務金融機構登記,通過與稅務機關、財政機關等專門機構的密切配合,深入了解金融機構的網絡業務活動,確保金融機構在批準的網絡業務范圍內從事網絡業務活動。2002年出臺的關于落實《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通知,對網絡銀行準人審查業務開展及內部控制等作了補充規定。
3.1.2嚴格規范市場退出制度『蚓絡銀行處在日益紛繁復雜的金融環境中,當然也同樣受到經濟規律的制約,一旦其不符合經營條件的,也應當適時退出。對此,可以通過建立、完善網絡銀行預警、接管、緊急救助、最后貸款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等規定,把網絡銀行退出造成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小。
3.1.3建立網絡銀行的全面防御和保護機制在網絡銀行技術安全方面,可以采取以下防御機制:
(1)完善“防火墻”技術,建立良好的數據備份和恢復機制。
(2)規范系統的設計結構,完善功能支持,建立網絡安全防護體系。
(3)加快發展網絡加密技術。應學習和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和經驗,加快網絡加密技術的創新、開發和應用,包括亂碼加密處理、系統自動簽退技術、網絡使用記錄檢查評定等。
(4)完善系統安全掃描技術和病毒入侵檢測技術。
3.2完善網絡電子合同法律規定
關鍵詞外資銀行;監管;金融監管
截至2007年5月末。共有42個國家在華設立了75家外國銀行。在25個城市開展業務。已批準改制的外資法人銀行12家,外資銀行的營業性機構186家。其中,改制后的法人銀行分行79家,外國銀行分行95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外商獨資銀行7家,財務公司2家,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86家,法人銀行12家,16家外資銀行入股中資銀行。外資銀行的進入,對提升國內銀行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水平,促進中資銀行的發展,加快金融產品創新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與此同時。外資銀行的大規模進入。必將對我國的銀行業競爭格局、市場秩序甚至金融安全產生重大影響。鑒此,我國應加快與外資銀行相關的政策調整、體制改革和宏觀管理工作,尤其應當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外資銀行監管的理論基礎
外資銀行是東道國引進的具有外國資本的銀行。外資銀行監管是指從東道國的角度出發,金融主管機關及其執行機關或有關機構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公約對外資銀行機構和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業務經營和市場退出等進行監督和管理,促使其合法穩健運行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具體來說,外資銀行監管由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目標及監管方式四個基本要素構成。
(一)外資銀行監管的經濟學理論基礎
世界各國在外資銀行監管的實踐和理論發展過程中,形成了眾多的經濟學理論,為外資銀行監管奠定了理論基礎。
1金融體系的內在脆弱性理論
金融體系的內在脆弱性即金融體系的內在不穩定性。金融體系不穩定性假說是指私人信貸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和相關貸款者具有某種內在特性,即這些機構不斷經歷著危機和破產的周期性波動。這些金融機構的崩潰會傳導到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并產生總體經濟水平的下降。該理論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凡勃倫(Veblon)提出,但人們公認系統地提出金融體系內在不穩定理論的是海曼·明斯基(HymanPMinsky),他認為,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信用創造機構和其他相關貸款人的內在特性引起信貸資金供求不平衡。這樣就會導致金融危機,使銀行經歷周期性危機和破產風潮。另一經濟學家查爾斯·金德爾伯格(Charles·Kindleberger)也從周期性角度來解釋金融體系風險的孕育和發展。他認為宏觀金融風險的產生與積累是不同經濟人非理性或非均衡行為的結果。
2社會利益理論
社會利益理論亦被稱為市場調節失效論。該理論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危機時期。當時人們迫切要求政府通過金融監管來改善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低效率和不穩定狀態,并恢復公眾對國家貨幣和金融機構的信心。社會利益論認為:在完全競爭條件下,由于市場價值規律的作用,競爭的結果會使社會利益最大化。但市場不能在競爭方式下運轉即市場失靈時。必須有一種降低或消除同市場機制失靈相聯系的手段,這種手段就是管制。市場機制失效的原因在于市場本身具有市場缺陷。從金融市場看,其市場缺陷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銀行業的不完全競爭性,即金融機構的競爭與其他行業一樣存在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問題。第二,銀行的負外部性。銀行的負外部性包括一家銀行機構破產導致多家銀行機構破產的連鎖反應的系統失靈風險以及由于過度競爭造成一般貸款標準和利率的降低的傳染效應。第三,信息不對稱。一般說來,在金融市場上存在兩方面的信息不對稱:一是在存款市場上,存款人難以了解銀行的經營管理和資產組合狀況,存款人在信息方面相對于貸款人處于劣勢。二是在貸款市場上,由于借款人對其投資的項目擁有更多的信息。銀行難以準確認定借款人具體投資項目風險的高低而相對借款人處于信息劣勢。因此。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金融體系的信息不完備和信息不對稱。
(二)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價值分析
法律價值是指作為客體的法律對于一定主體需要的滿足程度。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反映了各個國家和國際社會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價值追求。從法理上分析,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主要體現了以下價值目標:
1秩序價值
秩序的存在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與法律永遠相伴的基本價值,便是社會秩序”。通過對外資銀行監管,加強外資銀行的內部控制機制,以及來自政府管制、行業自律、市場約束等外在控制機制來維護東道國、母國以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市場秩序。同時,通過外資銀行監督法律制度,明確金融監管當局的組織體系、職責、運轉程式等,實現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從而進一步穩定社會經濟秩序。
2安全價值
安全價值是指法律能夠直接確認和保護人們的生命、財產、自由等。滿足人們的安全需要。外資銀行的經營活動是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的。交易活動比一般國內銀行更為復雜,也面臨更多的經營風險,必須通過監管立法保證其交易的安全性,從而保證外資銀行資產和廣大客戶及存款人信用的安全。同時。由于金融市場固有的市場缺陷。金融體系特別是銀行體系容易面臨系統風險,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還可能導致東道國整個銀行體系和金融體系的不穩定。國際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通過外資銀行向東道國傳遞也會給東道國的銀行體系和金融體系的穩定帶來威脅。與此同時,外資銀行的自身經營安全對母國金融體系的穩定也有一定的影響。因此。各國為了維護本國金融體系的安全,都要對外資銀行進行法律監管,用法律手段調整跨國銀行與其他社會主體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3效益價值
效益價值是指法律能夠使社會和人們以較少或較小的投入獲得較大的產出,以滿足人們對效益的需要。外資銀行風險監管追求的效益價值主要是一種經濟效益價值,同時強調社會效益價值。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經濟效益價值在于: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內容安排須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具有可操作性;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在運作過程中須注重成本—效益的比較,降低監管成本,引導外資銀行資源的優化配置。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社會效益價值在于:通過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保障國家經濟的整體利益;通過外資銀行監督法律制度加強外資銀行的信息披露,保護存款人、投資者的利益,維護社會公正。
雖然各個國家對外資銀行監管立法的價值追求在實踐中存在著差異,同時,一國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其外資銀行監督法律制度的價值目標也有所不同,但秩序價值、安全價值、效益價值卻是大多數國家金融監管立法的法律價值追求。
二、外資銀行法律監管的國際合作——巴塞爾體制及其對我國的實踐意義轉)巴塞爾體制主要內容
上個世紀70年代早期發生的一系列跨國銀行危機。加深了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對監管合作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1975年,西方“十國集團”在瑞士的巴塞爾聚會,正式成立了“銀行規章條例及監管辦法委員會”(CommitteeonBankingRegulationsandSuper-V‘lSOryPractices)。簡稱“巴塞爾委員會”(現已更名為“銀行監管委員會”(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lon)。巴塞爾委員會的誕生,標志著國際銀行監管合作的正式開始。巴塞爾體制主要確立了以下原則:
1跨國銀行監管國際合作原則
在經濟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加強跨國銀行監管國際合作,協調東道國與母國各自對跨國銀行進行監管的責任是巴塞爾委員會的重要工作。1975年《對銀行的國外機構監管原則》規定: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母國與東道國對銀行共同承擔監管的責任,東道國有責任監督在其境內的外國銀行;東道國監管外國分行的流動性和外國子行的清償能力,母國監管外國分行的清償力和外國子行的流動性;東道國與母國的監管當局之間要相互交流信息并在銀行檢查方面密切合作。監管合作要克服銀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許外國銀行總行直接對其國外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否則東道國監管當局可以代為檢查。
1983年。巴塞爾委員會在1975年協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吸收了銀行“并表監管法”,并對母國與東道國職責進行了適當的劃分。1996年巴塞爾委員會的《跨國銀行行業監管》,為母國并表監管的實施提供了一套切實可行的方案。
2資本充足率原則
1988年《關于統一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也即《巴塞爾協議》,其基本精神是要求銀行監管者根據銀行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構成,并依照其承擔風險的程度規定最低資本充足率,建立風險加權制。該協議要求資本充足率,即銀行總資本與總加權風險資產的比率應達到8%,其中核心資本比重不得低于4%。在2004年6月通過的《統一資本標準和資本框架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中確立了新資本協議的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市場紀律。
3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
巴塞爾委員會1997年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彌補了母國統一監管原則和并表監管法的缺陷,制定了有效監管體系的25條基本原則,即核心原則。這些原則強調跨國銀行業務應實行全球統一監管;應對銀行業進行全方位的風險監控;將建立銀行監管的有效系統作為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
(二)巴賽爾協議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實踐意義
我國是巴賽爾協議的簽字國,但是考慮到我國金融市場的特殊情況和我國目前仍處于發展中國家的現狀,我國政府宣布暫不執行巴賽爾協議,這是我國政府目前關于開放金融市場的正確選擇。巴賽爾協議是西方發達國家基于自身立場考慮的結果。而且跨國銀行的母行大多數設在巴賽爾成員國,因此,巴賽爾協議的一些原則更符合其成員國的利益。同時,巴賽爾協議成員國都具有非常成熟的跨國銀行管理經驗。但是,巴賽爾協議畢竟是目前跨國銀行監管方面最有影響力、適用范圍最廣、最有成效的監管指標和原則,因此,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在逐漸地與巴賽爾協議的規范原則接近并吸收為本國的監管制度。在對待巴賽爾協議的立場上,我國應該從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對其內容予以取舍。
就我國目前的銀行業來講,無論是在管理體制方面,或是組織模式、資本狀況、法律地位、經營等方面,與西方國家相比,均有所不同,但這并不足以成為我國不實施巴塞爾協議的理由。這不僅是因為作為國際金融體系統一國際規范和準則的巴塞爾協議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銀行業的發展所帶來的影響是極為深遠的,同時,實施巴塞爾協議也是深化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建立一個健全的金融法規體系。推動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化與國際合作,促進我國銀行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及其完善
我國的外資銀行立法經歷了一個長期發展的歷史過程。從外資銀行的專門立法看,現行有效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國務院2006年11月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及銀監會同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4月30日的《委托注冊會計師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管理辦法》,1999年5月6日的《外資銀行外部審計指導意見》;銀監會于2003年12月8日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2004年3月8日的《外資銀行并表監管管理辦法》等。除上述專門立法外,我國還相繼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這些相關立法與專門立法一起共同構成了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體系。其中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進行監管的基本法律規范。適應了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金融業全面開放的新形勢。
雖然我國已確立了較為完善的外資銀行監管法律框架,對于外資銀行的監管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第一。中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法律法規中。關于法律監管目標的規定不明確。第二,中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立法層次較低,缺少高層次立法,對法的效力和執行有一定影響。第三,在現有的法律監管體制上,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這三個部門的職能缺乏嚴格科學的界定。第四。外部審計的社會監督作用尚有待于進一步發揮和加強。
針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應當完善相關立法和相應機制,提高外資銀行監管的有效性,進一步防范和控制外資銀行的金融風險。(一)明確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目標
明確金融監管目標是實現監管高效率和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就其他國家來看,大多數國家對外資銀行監管目標都有明確的規定。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儲備法》第一條明確規定。該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建立美國境內更有效的銀行監管制度”。其具體目標為:一是維護公眾對一個安全、完善和穩定的銀行系統的信心;二是建立一個有效的、有競爭力的銀行系統服務體系;三是保護消費者;四是允許銀行體系適應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變化。我國現行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目標未作出明確規定,只是在《條例》的第一條說明:“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促進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制定本條例?!边@種監管目標的缺失與模糊必然造成在監管中缺乏明確的指導思想。從而不利于對外資銀行的監管。
從外資銀行監管的實踐及其本質要求來看,筆者認為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所要達到的目標應是多層次的有機組成的體系。該體系主要應包括下列內容:第一,維護外資銀行的穩健運營。該目標有助于維護整個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進而最大程度地保護投資者尤其是存款人的利益。第二,維護存款人、投資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存款人、投資人和其他社會公眾在信息取得、資金規模、經濟地位等各方面相對于金融機構而言處于弱勢地位。對社會弱勢群體利益的特殊保護,已日益成為世界各國金融立法關注的重點。第三,促進內外資銀行公平競爭。內外資銀行的公平競爭是外資銀行穩建運營的重要保證。
(二)完善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立法體系及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機制
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立法存在諸多問題。從目前情況看。外資銀行監管法律體系的完善應當著重解決以下問題:一是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和WTO規則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出臺一些新的金融法律法規。二是完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o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是我國對外資銀行進行調整的專門立法。但有些內容尚缺乏操作性,例如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及交易關聯等制度還需進一步細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完善外資銀行的相關立法,建立和完善市場準入制度、銀行保密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最后貸款者制度、審計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為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提供制度支持。四是在外資銀行監管體系的完善中。應當提高立法技術。使各部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之間相互銜接。以實現法制的統一性并便于執法者的操作。
我國目前尚未實行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對金融業的監管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進行。而對外資銀行而言,雖然其在中國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專門從事銀行業務,但其母國總行多為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它可以通過從事不同業務的分支機構來實現混業經營。這就要求金融行業監管的協調合作。但我國現階段銀監會與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協調機制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三大監管機構在具體監管業務上的分工和協作也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為了建立責任明確、分工合理、公正透明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實現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制度化、規范化運作,應該由國務院制定相關條例對現有金融監管機構的權責、運作機制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三)加強對外資銀行的外部審計監督
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依法對金融機構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進行審計屬于社會監督的范疇。隨著國內國際業務復雜性的不斷增加。外部審計師對銀行公布的財務會計報表是否“真實而公正”地反映了銀行的財務狀況以及報表報告期的銀行經營情況的審計作用也越來越重要。監管當局在監管過程中,利用外部審計師的作用已經成為對外資銀行監管的一種發展趨勢。1989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與國際審計委員會聯合《銀行監管者與外部審計師之間的關系——關于審計的國際宣言》,對銀行監管者的作用、外部審計師的作用、監管者與審計師的關系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該宣言對于東道國與母國監管當局對銀行及其附屬機構的監管提供了很好的藍本。
外部審計師對外資銀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進行審計,有助于利害相關者對外資銀行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風險程度等方面作出正確判斷,增強其在資金、管理、業務和信用方面的透明度。有效的外部審計監督對外資銀行不穩妥的業務活動和不健全的內控機制無疑會起到警示、遏制和督促的作用。從而進一步防范金融風險的發生。
本文作者:顧月紅工作單位:江臺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農村商業銀行為增加收入來源,必須大力拓展中間業務。國外發達國家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占比明顯高于我國,以美國為例,銀行利息凈收入在1979年后呈下降趨勢,而非利息收入卻能保持較快增長,且中間業務收入的增速明顯高于利息收入增速。銀行為應對存貸利差收窄的不利形勢,唯有加大業務轉型力度,大力拓展電子銀行業務,大規模推廣ATM、CDS、POS、EPOS等設備,加大發卡數量,以此促進卡業務的蓬勃發展。對盈利空間的影響市率市場化的一個信號就是存貸利率差別化調整政策的實施,在此初期,資金成本上升、貸款收益下降、同業競爭加劇,農村商業銀行的盈利水平嚴重受限?,F階段,我國農村商業銀行收入結構中存貸利差收入占比仍較高,有的甚至達98%強,一旦國家全面放松利率管制,利差空間的收窄將嚴重影響盈利水平。
調整業務結構,提高非利息收入占比當前我國農村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主要為貸款業務,非信貸資產業務占比相對較低,這樣的資產結構必然導致受國家宏觀調控的關聯度強。未來,農村商業銀行必須要順應金融市場的深刻變革和利率市場化步伐的進一步加快,及早做好業務結構調整,優化資產配置,適度提高債券類資產占比,在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強投資組合管理,提升資金運作水平。建立健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利率市場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有力推進了資產負債管理制度在農村商業銀行范圍內的廣泛運用。為滿足利率市場化需求,建立健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進一步提高資產負債管理水平,已經成為促進農村商業銀行財務會計工作的重中之重。筆者認為,利率市場化環境下,農村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實質是對利率、流動性和資本充足性風險的管理,只有進一步強化預算控制力度、提高預測水平、落實成本管理,全面把握利率風險、貸款風險及其流動性狀況的相關信息,才能為增強利率決策、信貸資產投向決策的高效性打下堅實基礎。實現成本分析與控制的系統化現階段,農村商業銀行普遍存在信息系統基礎薄弱、現有成本資料短缺等問題,影響制約了成本分析和控制工作的順利開展。對此,必須打破重經營、輕管理的傳統思維模式,樹立正確的內部經營管理成本理念。要積極引進和汲取西方發達國家的管理模式和先進技術,全面挖掘相關成本資料,為農村商業銀行順利開展財務會計工作提供充足的信息保障;另一方面,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進一步加強經營收益和成本配比的分析研判,并通過學習教育不斷強化認識,嚴格落實考核推進制度落實,以此推進行成本分析和控制的系統化、規范化。
從控制成本、增加收益方面來看,規劃未來職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利率走勢、成本、盈利能力、資金需求和供應及其部分金融產品的市場需求等多項預測;二是短期經營決策(新產品開發)和長期投資決策(固定資產購建、電子設備購買)。這就需要農村商業銀行進一步完善項目投資的可行性分析,采取現金流分析等多項國際通行的技術方法,實現項目投資分析的高效性。優化財務資源配置,節約成本一方面,應積極推行“扁平化”財務管理模式。該模式作為我國商業銀行新型的財務管理模式,主要是通過調整財務管理權限實現五個“統一”,即:統一編制財務預算和業績評價體系、統一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計劃、統一進行費用和固定資產的配置、統一進行資產負債定價以及統一調度資金?!氨馄交必攧展芾砟J阶酝菩幸詠?,贏得了廣大商業銀行的青睞,大大提高了農村商業銀行的財務管理效率和水平。另一方面,應著眼優化資源配置、節約成本,不斷調整財務管理結構??梢圆扇《麻L或行長承擔戰略決策職責,總行財務部門承擔戰術決策職責,分行財務部門承擔常規性財務控制職責的方式,實現垂直管理。分行必須自覺接受總行監督和管理,定期抽調管理人員到總行接受培訓、教育,不斷提升從業素質,確保實現有效資源的合理配置。
通常情況下,其模式表現為:商業銀行因監管等政策方面的原因使得貸款額受限,與此同時,企業面臨資金短缺而無法正常運營。此種情況下,企業將開發項目抵押于信托公司,由其設計該項目現金流的周期性理財產品,并由商業銀行進行代銷,其所得扣除相應費用后歸企業所有。由此可見,銀信合作理財方式能使銀行間接釋放大量資金。相較于傳統商業銀行體系,影子銀行體系在資金來源、監管、靈活性以及風險抵御方面均有其自身特點。具體言之:其一,資金來源方面呈現多樣化。傳統商業銀行體系經營的基點是賺取差額,即吸收來自于個人與企業以及社會團體的存款,將儲蓄以附加一定利息的方式發放于貸款對象,通過“一存一貸”賺取利差。由影子銀行的表現形式可知,其資金來源并非存款儲蓄,而是通過發放短期債的方式募集大量資金,并將所募集資金投放于中長期項目,賺取息差,或將自有、募集而來的閑散資金進行放貸或投資從而獲取的資金。由此可見,其資金來源較為多元。其二,監管方面缺失。傳統銀行受《商業銀行法》規制,其經營過程受法律法規監管,對風險項目有嚴格限制。影子銀行系統業務范圍常常游離于法律法規之外,處于灰色地帶,其無須定期披露財務賬目,無儲備金等限制,故具有較強生存力。其三,靈活性強。傳統商業銀行經營必須合規,需要履行一定手續與程序,具有周期性,無法解決企業資金上的“燃眉之急”。影子銀行系統形式多樣,利差明顯,且不受或少受法律監管,因而,在貸款方面程序相對簡單,借款、還貸形式靈活,符合中小企業資金需求。其四,風險抵御能力較低。傳統商業銀行受“一行兩會”監管,其風險可控性較強,而影子銀行體系監管缺失,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弱,一旦發生擠兌,對金融市場的破壞力巨大。正是因為影子銀行具有以上特點,使其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呈現出兩面性。一方面,具有積極作用,能及時解決中小企業資金困難。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規模占企業總量的99%,對我國GDP貢獻達60%,占稅收收入的一半,為我國城鎮提供近4/5的工作崗位,并且在新產品的研發方面占有82%的份額。即便中小企業為我國經濟做出如此巨大的貢獻,商業銀行仍然認為給中小企業貸款所帶來的監控成本較高且風險較大,故不愿為其放款,而影子銀行則愿意為其提供資金。由于民間借貸能夠為我國實體經濟的發展提供較為及時且有益的支持,影子銀行也由此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有益補充。另一方面,影子銀行具有一定的消極作用,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一是增加企業成本負擔。因為融資困難,中小微型企業無法從商業銀行處獲得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繼而求助于民間貸款,但代價巨大,需要付出高出銀行幾倍乃至幾十倍的利息,為了償還本息,企業不得不提高成本,這使得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利潤無法實現。與此同時,作為擔保的公司、典當行無法回籠資金,也面臨倒閉的風險。二是易引發次貸危機。2008年雷曼公司倒閉引發美國次貸危機,其影響已波及全世界。究其根源,就在于美國金融體系中的影子銀行的大量存在。由于美國金融監管制度逐漸放松,出現了許多金融創新產品,一旦出現資金鏈斷裂潮,處于監管之外的影子銀行體系,可能就會引發一場前景難測的金融危機。三是實體經濟受創,產業空心化問題加劇。影子銀行體系主要是通過民間借貸而賺取利差,部分企業更愿意將資金投放于金融產品而非實體經濟,以獲取更為豐厚的資本回報。正是這種資本的趨利性,使企業逐漸退出實業,將精力和資金投入周期性短的擔保類的民間放貸。據統計,國有企業在此類放貸機構與組織中占90%之多,每年非銀行市場的資金流量達二萬億左右,該數額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的百分之五。借助于影子銀行體系的間接渠道,許多企業將資金投向處于法律監管的灰色地帶。長此以往,將使我國實體經濟受到重創。四是影響商業銀行吸收存款。影子銀行體系最明顯的特點是融資比較快。之所以能在短期內迅速地募集資金,原因在于民間借貸利息遠遠高于商業銀行的存款利息。因此,民間借貸的興盛會逐漸加大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的難度,會嚴重影響其存款額。有數據顯示,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這四大銀行在內,比照在2011年8月的貸款數額,9月中上旬的存款已經減少4200億元左右,呈現負增長態勢。雖然,此部分存款已流入影子銀行體系,在豐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同時,卻使銀行面臨嚴重的存貸期限錯配問題。無疑此種影響對商業銀行的生存、乃至國民經濟的發展都是不利的。
我國影子銀行體系法律監管現狀
雖然對“一行三會”的職責、監督范圍都已明確,但對處于監管之外的融資機構,尚未制定整體性的監管政策框架,導致缺乏相應的履職手段和監管權限。影子銀行體系所創造的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已打破傳統監督與管理。1.貸款規則滯后于影子銀行體系發展的現狀。目前,我國適用的是修訂后的《貸款通則》,且自2009年以來,銀監會已陸續并實施了貸款方面的“一個指引三個辦法”的貸款新規,即《項目融資業務指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但是,隨著金融產品的創新,這些貸款規則仍然滯后于影子銀行體系發展的現狀,不斷產生的新型的金融衍生品,仍然能夠規避法律法規。2.監管、檢查機構部門缺失。目前,從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層面來看,部分影子銀行體系中的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已經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制下全部納入了銀監會的監管范圍。但是,仍然存在金融監管的灰色地帶。此外,通過銀信合作的方式,研發出不受或者少受法律規制的金融產品。根據IMF2011年的《中國金融系統穩定評估報告》可知:非正規金融部門中的典當行、信用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受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以及公安部門的檢查,但地下金融中介卻無任何監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私募投資雖然受到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出臺的相關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但是,仍然存在部分私募基金無任何監管機構監管的現象。3.缺乏系統性的影子銀行監管法律體系。雖然,我國立法層面已經相繼出臺有關對影子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部分地填補了監管盲區,但是缺乏符合國際標準的影子銀行監管法律體系。
網絡銀行又稱為網上銀行,是指利用互聯網作為其產品、服務和信息的業務渠道,向其公司客戶提供服務的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曾定義:網絡銀行是指那些通過電子通道,提供零售與小額產品和服務的銀行。這些產品和服務包括:存貸、賬戶管理、金融顧問、電子賬務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諸如電子貨幣等支付的產品與服務。網絡銀行的出現,極大地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同時也對建立在傳統社會制度上的現行法律制度提出了許多新的挑戰。
一般意義上的網絡銀行都包括三個要素:一是因特網或其他電子通訊技術;二是基于電子通訊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三是基于電子通訊的金融服務的消費者。由于網絡銀行具有成本低廉、效率提高、來源:()服務范圍廣、信息來源大等特點,自全球第一家網絡銀行“安全第一網絡銀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簡稱SFNB)于1995年在美國誕生以來,網絡銀行在短短幾年內幾乎席卷了全球的每個角落,對傳統銀行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沖擊,以致比爾蓋茨斷言,傳統銀行猶如龐大的恐龍將會在下一世紀滅絕。根據美國研究機構調查,2000年元月有16%的家庭使用因特網上的銀行業務。在歐洲,網絡銀行的份額也在急劇擴大據統計,到2000年2月歐洲已有網絡銀行122家,網絡銀行的滲透力不斷增強,已有1/3金額約為1580億歐元的儲蓄通過互聯網來進行。
目前,中國已有20多家銀行的200多個分支機構擁有網址和主頁,其中開展網絡銀行業務的分支機構達50多家。隨著網絡銀行這一新生事物的迅猛發展,產生了許多新的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如果解決得不好,不僅會妨礙網絡銀行的發展,而且會影響我國社會整體化的信息水平。而我國現行的法律普遍對電子商務業務缺乏必要的規定,在網絡經濟面前往往顯得捉襟見肘。不斷健全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網絡銀行實施有效的監管是我國網絡銀行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二、網絡銀行的法律性質
網絡銀行存在兩種模式:一種是完全依賴于Internet發展起來的全新電子銀行,這類銀行幾乎所有的業來源:()務交易都依靠Internet進行;另一種發展模式是目前的傳統銀行運用Internet,實現傳統的銀行業務的網上延伸,既為其他非網上分支機構提供輔助服務,也單獨開展業務。目前,我國的網絡銀行大多屬于這種模式。這種模式雖然是通過互聯網開展存貸等銀行業務,但其基礎是傳統銀行,其法人資格、組織機構等都屬于傳統銀行,可以說,這種模式的網絡銀行在本質上是傳統銀行利用Internet開展“網上銀行業務”。其法律性質和傳統銀行完全一致。
另一種模式以“安全第一網絡銀行”的成立為標志,常常被稱為“純網絡銀行”,這種模式下的網絡銀行與傳統銀行相比有了很大的區別,如其組織結構扁平化、業務經營虛擬化、無國界性等,但其以下的幾點還是比較容易理解和掌握的:(1)有獨立的組織結構、資本金和業務經營的物質條件,并以其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有限責任。(2)以營利為目的,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3)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為其主要業務。由此可以明確,“純網絡銀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是法人企業;第二,是商業銀行。也就是說,網絡銀行是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的法人企業。
三、網絡銀行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一)網絡銀行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法律問題
銀行業是一個經營風險性極高的行業,世界各國對銀行業的進出問題都規定了嚴格的許可制度,我國也不例外。從2004年2月1日起實施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商業銀行的,應當經過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商業銀行法》同時規定了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的5個條件。這種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對我國這種銀行業發展不很完善的國家來說是必要的。但是,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革命的推動下,網絡銀行市場進入成本大大降低,削弱了傳統商業銀行所享有的競爭優勢,這種相對公平的競爭可能會吸引更多的非銀行機構進入這個領域。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顯然與網絡銀行靈活、便捷的設立方式相矛盾。而任何一家銀行的倒閉或者破產,都可能引發“多米諾”連鎖反應,引起整個社會的金融動蕩。為此,《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都對銀行業的市場退出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與傳統銀行相比,網絡銀行更容易受突發事件的影響并發生經營風險。因此,如何解決網絡銀行的退出問題對銀行業的穩健發展至關重要。
(二)網絡銀行的賠償責任問題
無論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網上銀行只要承擔責任,最終都會面臨賠償問題,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客戶能夠獲得的救濟問題。(1)可以考慮采用兩套并行的賠償機制:以有限責任為主,兼采完全責任原則。網上銀行因疏忽遲送、誤發支付信息的,其賠償責任限于傳遞費或支付命令金額加利息,除非它事先預見到會發生這種損失。如果銀行故意或欺詐性地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更改、毀損客戶交易數據的,其賠償額應為客戶的全部損失。(2)有必要制定一項有關賠償責任的強制性法規以解決網上銀行與客戶責任問題。(3)在目前尚無法律規范的情況下,客戶與網上銀行需就相關問題達成協議,明確雙方法律責任,這屬于約定的賠償責任。(4)客戶可對一些重大交易指示投保,以便在遭到損害時從保險公司處獲得補償。
網絡銀行存在兩種模式:一種是完全依賴于Internet發展起來的全新電子銀行,這類銀行幾乎所有的業務交易都依靠Internet進行;另一種發展模式是目前的傳統銀行運用Internet,實現傳統的銀行業務的網上延伸,既為其他非網上分支機構提供輔助服務,也單獨開展業務。目前,我國的網絡銀行大多屬于這種模式。這種模式雖然是通過互聯網開展存貸等銀行業務,但其基礎是傳統銀行,其法人資格、組織機構等都屬于傳統銀行,可以說,這種模式的網絡銀行在本質上是傳統銀行利用Internet開展“網上銀行業務”。其法律性質和傳統銀行完全一致。
另一種模式以“安全第一網絡銀行”的成立為標志,常常被稱為“純網絡銀行”,這種模式下的網絡銀行與傳統銀行相比有了很大的區別,如其組織結構扁平化、業務經營虛擬化、無國界性等,但其以下的幾點還是比較容易理解和掌握的:(1)有獨立的組織結構、資本金和業務經營的物質條件,并以其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有限責任。(2)以營利為目的,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3)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為其主要業務。由此可以明確,“純網絡銀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是法人企業;第二,是商業銀行。也就是說,網絡銀行是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的法人企業。
2、網絡銀行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一)網絡銀行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法律問題
銀行業是一個經營風險性極高的行業,世界各國對銀行業的進出問題都規定了嚴格的許可制度,我國也不例外。從2004年2月1日起實施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商業銀行的,應當經過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商業銀行法》同時規定了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的5個條件。這種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對我國這種銀行業發展不很完善的國家來說是必要的。但是,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革命的推動下,網絡銀行市場進入成本大大降低,削弱了傳統商業銀行所享有的競爭優勢,這種相對公平的競爭可能會吸引更多的非銀行機構進入這個領域。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顯然與網絡銀行靈活、便捷的設立方式相矛盾。而任何一家銀行的倒閉或者破產,都可能引發“多米諾”連鎖反應,引起整個社會的金融動蕩。為此,《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都對銀行業的市場退出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與傳統銀行相比,網絡銀行更容易受突發事件的影響并發生經營風險。因此,如何解決網絡銀行的退出問題對銀行業的穩健發展至關重要。
(二)網絡銀行的賠償責任問題
無論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網上銀行只要承擔責任,最終都會面臨賠償問題,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客戶能夠獲得的救濟問題。(1)可以考慮采用兩套并行的賠償機制:以有限責任為主,兼采完全責任原則。網上銀行因疏忽遲送、誤發支付信息的,其賠償責任限于傳遞費或支付命令金額加利息,除非它事先預見到會發生這種損失。如果銀行故意或欺詐性地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更改、毀損客戶交易數據的,其賠償額應為客戶的全部損失。(2)有必要制定一項有關賠償責任的強制性法規以解決網上銀行與客戶責任問題。(3)在目前尚無法律規范的情況下,客戶與網上銀行需就相關問題達成協議,明確雙方法律責任,這屬于約定的賠償責任。(4)客戶可對一些重大交易指示投保,以便在遭到損害時從保險公司處獲得補償。
(三)網絡銀行中客戶隱私權的保護問題
在網上交易中,數字化貨幣、電子支票代替了紙制的現金,客戶必須向數字化貨幣發行人、網絡銀行的系統操作人提供一定量的個人資料才得以使用。由于這些個人提示資料是在internet等公開的計算機網絡上操作的,那么就帶來了如何保護網絡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和隱私的問題??傮w而言,我國還沒有針對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并且在其他的法律法規中相關規定也很單薄。隱私權保護,尤其是網絡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在我國法律界還是一個新的命題。因此,當前迫切需要完善《民法通則》,增加對隱私權的保護的規定,在法律規范中應明確規定,網絡銀行應保證該個人信息的積累和使用,僅限于保證交易安全之目的。此外,有關隱私條款應綜合平衡隱私權保護和商業信息的秘密性,同時考慮到法律的實施和國家安全的要求。
【摘要】網絡銀行業務在突破傳統銀行業務理念的同時,也對傳統的法律制度產生了巨大的沖擊與挑戰,如網絡銀行的市場問題、網絡銀行的賠償責任問題、網絡銀行中客戶隱私權的保護問題等。這些問題若得不到解決將會嚴重阻礙網絡銀行的發展應用及普及。因此,我國應盡快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以規范其發展。
【關鍵詞】網絡銀行法律問題探討
參考文獻:
[1]胡軍.網絡銀行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J].蘭州學刊,2007,(12).
一、外債管理
我國長期以來對外債實行登記制度,即從國外及境內外資銀行籌措并以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都在登記范圍之內。境內非金融機構對外資銀行的負債屬于直接外債登記范圍,且須實行逐筆登記,領取逐筆登記的外債登記證,并開立貸款專用帳戶與還本付息帳戶。
但隨著《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在今年6月26日起的實施,終結了此項制度,以境內外資銀行為債權人之外匯貸款合同,債務人不再需要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從今年6月26日起,境內外資銀行對境內機構之外匯貸款業務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的《關于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和有關文件辦理對境內機構之外匯貸款業務。境內外資銀行向境內機構發放外匯貸款按國內外匯貸款及方式管理。因此,外資銀行的國民待遇又向前邁了一步,其業務開展更加得心應手,這樣避免了過去在某些地方的外匯管理部門實行的不透明政策,借款人往往在辦理外債登記時跑上無數趟,以至耗時幾個月,甚至最后沒有了下文。
盡管,外資銀行有了更充分依法發放貸款的權利,但是也相應有了較多的義務與要求。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方式更加靈活,監管內容更加原則?!毒硟韧赓Y銀行外債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外匯局對境內外資銀行借用外債情況和發放外匯貸款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因此,外資銀行發放貸款時就應更加嚴格地依法辦理,改變過去的一些觀念。比如:“有關部門早已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但是,在執行中,外匯管理部門給出的口頭答復卻是,只對其中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之差額以內,短期外債不適用此條。在當時的實踐中,就是以外管部門核發的外債登記證為準,該證就是一個權威的外債管理許可證?,F在,有關部門再次重申了該條規定,很顯然,不可能再以外管部門的口頭答復來作為其執行的依據了。畢竟,當時還有外管局核發的外債登記證為有效依據。將來,外資銀行在貫徹執行有關規定時必須以書面文件為依據,否則,可能構成違規。
二、貸款協議中應注意的條款
外資銀行的貸款協議除了一般商業銀行貸款協議應具備的內容外,還要具備因其外資銀行遵循國際慣例而形成的特殊條款。我認為,在設計外資銀行貸款協議時應注意如下幾條:
第一,為保障外資銀行利益,恰當的設計貸款的先決條件。一般而言,協議簽訂后,借款人享有選擇提款的權利,而貸款人卻負有協議簽訂后隨時提供協議下承諾貸出款項的義務。因此,設計貸款的先決條件,目的在于實現法律上的平衡,對貸款人給予必要的補救措施。只有在借款人滿足先決條件之后,才有提取貸款的權利。先決條件大體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涉及貸款協議中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如:董事會決議、提供貸款卡、公司成立文件等;第二部分是借款人提取除第一次提款之外的其余貸款金額時所應滿足的條件,如:陳述和保證內容依然正確,沒有發生違約事件等。另外在貸款協議中一般會約定先決條件的實施一定要取得貸款人的審查、認可。
第二,陳述與保證條款。即借款人對與借貸有關的事實,包括法律、財務和商務等狀況所作出的說明,并對該說明的真實性作出保證,或對自己承擔的其他義務作出保證。該類條款大致分為兩部分,其一為有關借款人法律地位以及關于合同有效性的說明與保證,其二是借款人為保證切實履行貸款協議而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所作之說明與保證。通常情況下,借款人通過陳述與保證條款向貸款人證實其真實法律地位、簽約能力、合同有效性、履約能力、財務狀況等,因此陳述與保證條款的內容是貸款協議賴以成立的基礎。顯然,違反陳述與保證條款將構成典型的違約事件,因為,借款人對有關貸款事實所作的陳述,以及對陳述的真實性所承擔的保證,是貸款協議賴以成立、生效和履行的基礎。如果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隱瞞事實、不真實、虛假,勢必增加貸款人回收本金、獲取利息的風險。因此,一般應認為借款人違反陳述與保證構成重要之違約事項。但是,由于陳述與保證的內容往往過于寬泛,很容易導致借款人違反。因此,貸款協議應規定,只有在嚴重違反陳述與保證時或該違反導致借款人履行貸款協議下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時,借款人才構成違約事件。這樣的規定是顯然有益的,既維護了借款人的利益,又能保障貸款人正確行使權利。
第三,違約事件條款是貸款協議的基礎組成部分之一,一般違約事件條款規定在借款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貸款人有權宣布解除合同并對貸款人業已發放的款項宣布立即到期,因而,無論對于借款人還是貸款人而言,違約事件的具體條款對于雙方權益都非常重要。但是貸款人一般在談判中占有相對優越的談判地位,其條款通常要求盡可能詳盡,篇幅較大,規定也非常細致。這無疑對保障貸款人權益有積極意義。
三、律師在外資銀行貸款中之作用
由于外資銀行進駐中國對中國法律了解較少,多依賴于國際慣例和境外經驗。外資銀行在貸款操作中的通常做法:貸款協議所必備的法律文件、資料,由律師樓的專業律師審核、起草貸款協議并出具法律意見書,以保障銀行貸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因此,律師在外資銀行貸款中可以以其專業知識發揮以下作用:
第一,草擬、審查、修改貸款協議、擔保協議、董事會決議和相關的其他協議及法律文書。在貸款協議中,就主體來說,外資銀行一般是沒什么問題的,因此主要是對借款人、擔保人主體的審查;就內容來說,應明確、具體,并注意條款的完備性,權利義務的完善以及違約救濟的可行性,以保障貸款協議之順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