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05 11: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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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保險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市場出現了一些違背誠信原則的現象。一些保險公司利用信息優勢和保險業務專業性強的特點,在個別案件中拒賠不合理;違規經營,支付過高的手續費、采用過低費率等惡性競爭行為,損害了保險公司的社會聲譽。而不少保險人在利益驅動下,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一味向客戶推銷保費高卻不一定適用的險種;還會出現撕單、埋單、私吞或挪用保費、制造假賠案、誤導甚至欺騙投保人等行為。而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在不滿足投保條件下為獲取保險保障而提供虛假信息;更有甚者,騙保騙賠花樣翻新等等。這些違背誠信道德和法律的行為對保險業的發展已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二、我國保險業誠信現狀的成因
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
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誠信的人會獲得更多的交易和贏利機會;而在一個不守信用的社會中,守信用者卻將付出代價。在目前我國的保險市場上,由于社會信用基礎薄弱,信用的保證主要是基于人的倫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驅動下,出現了利己主義動機,產生違反誠信原則的道德風險。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
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高速發展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后。目前,我國對違背誠信的行為懲罰機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懲罰規定尚不完善,經濟上的懲罰力度不大,約束機制軟化,主要依靠社會輿論從人格、倫理上進行譴責,這就難以抑制失信行為的出現,比如“回傭”。一方不“回傭”,而另一方“回傭”,客戶就會被奪走,從而造成遵紀守法卻遭受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當員工及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度,就會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而我國現行的保險人制度是一種松散的經濟利益關系,委托人無法實現對人合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進而導致人偏離委托人的目標,為追求自身利益而產生各種有損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為。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么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
2.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
(1)對于保險人而言
潛在的投保人總是比保險人更了解保險標的風險狀態,保險雙方存在信息差別。尤其是在保險定價中,保險人通常使用簡便的分類計算法厘定保單價格,但卻不能區別不同風險程度的保險標的,從而也就不能確定適合于投保人的保費水平,其最終結果是高風險類型消費者把低風險類型消費者“驅逐”出保險市場,即所謂的逆選擇問題。另外,我國《保險法》采取的是詢問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保險人對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致使保險人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真實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驊允裁礃拥臈l件承保。廣州保監辦在一份調研報告中指出,“車貸險”騙保之所以能得逞,其中一項重要原因是“各保險公司尚未共享有關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投保人及汽車經銷商的信息,保險公司各自為政,給投保人騙貸或一車多貸以可乘之機”。
(2)對于投保人而言
由于保險商品復雜多變,保險服務參差不齊,而人們的保險知識和法律知識又比較欠缺,因此,在保險過程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的信息不對稱表現得尤為突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況下,投保人事實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難以了解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以致很難對保險公司作出正確的評價。同時,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險公司事先擬訂的,投保人只能被動地接受或拒絕,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再加之絕大多數保單條款在表述上所含專業詞匯過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而且賠付時,一般由保險公司解釋賠付的條件和拒賠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專業知識,抗辯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險合同的制定、履行、賠付等一系列過程中,都存在保險人利用其掌握的優勢信息損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3)對于保險人而言
目前,對營銷員的考核以業績為主、傭金實行首期業務傭金和續期業務傭金相結合(首期業務傭金較高,續期傭金則逐年遞減)、人的違規成本太低、缺乏長效激勵機制等,這極大地誘發了人的道德風險。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使下,保險人在其業務中欺騙保險人、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或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誤導投保人等等。這些問題的產生都是基于保險人、保險人以及投保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三、對策建議
首先應健全誠信法規制度,從法律高度保護誠實守信行為,從保險條款、財務方面加強監管,嚴厲懲戒毀約失信行為,在保險業內形成“有信者昌,無信者痛”的氛圍;其次,在完善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同時,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保險行業內部信息的公開,建立保險從業人員的信息庫,以利于社會查詢,同時,各保險公司之間只要不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應能共享,以減少信息的不對稱;再次,對保險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都要考慮制約制衡機制,建立規章制度,尤其要在保險監管機構的干預下健全和規范我國保險中介體系;最后,保險人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熟的保險市場的保險技術和運營策略,對風險進行精確的分類和測算,設計不同類型的合同,將不同風險的投保人區分開,從而規避投保人的逆向選擇,而且可以通過條款約定等形式,對投保人投保后的行為加以限制和激勵,從而預防和控制道德風險,以防止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
論文關鍵詞:保險誠信成因
論文摘要:保險公司經營的產品是以信用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的承諾,這就決定了保險業較其他行業對誠信的要求更高,但目前誠信問題卻成為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桎梏。因此,本文從制度缺陷和信息不對稱兩方面對保險業誠信現狀的成因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加強誠信建設的建議。
眾所周知,負債經營是保險業的基本特征,如果沒有誠信,公眾就會喪失對保險業的信心,切斷涌向保險業的資金鏈條,動搖保險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因此,良好的信用是保險業的生命線。但目前誠信問題卻成為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桎梏。
參考文獻:
[1]吳定富.加強誠信建設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R].世界經濟發展大會報告.
(一)保險誠信缺失的表現
1.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過去十幾年,我國保險業一直處于粗放型發展階段,由于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險業務的專業性強,使保險消費者處在信息不對稱的博弈中,投保前投保人無法了解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償付能力、經營狀況等與公司誠信系數相關聯的信息,對投保后能夠得到多大的保障程度及賠付的速度也無從把握準確的信息,只能憑借保險人的說教或對保險公司的主觀印象做出投保判斷,客觀上為保險公司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一些保險公司受制于保險公司重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及經營行為短期化的管理體制,保險理賠不規范、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賠付義務,或在保險責任的界定、標的的估損定損中內外勾結、姑息遷就,做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責任認定,敗壞了社會風氣,也破壞了保險合同雙方的誠實守信的信用關系。一些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規經營,甚至對保險人違背誠信的行為聽之任之。高手續費、高返還率、低費率等惡性競爭使保險企業始終處于低質態的信用循環。一些保險公司甚至向保險監管機構提供虛假財務報告,以逃避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從宏觀層面來講,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積累風險過大,壽險公司的“利差損”問題,也是不誠信的重要表現。
2.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保險消費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其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投保時和索賠時,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是其主要表現。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有些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增大了保險標的及社會財富的損害,增加了保險人理賠的成本。據有關數據顯示,中國目前私車貸款約30%違約還貸,10%的汽車貸款難以追回,在某些車貸險發展較快的地區,車貸險的平均賠付率高達135%,最高達到近200%,多數保險公司的車貸險虧本經營,最終導致該業務的停辦。在購車族消費群體中,信用缺失的亞文化造就了購車族這一亞文化群落對保險業的整飭。還有資料顯示,我國保險騙賠案件平均比英美等保險發達國家要高出一倍。
3.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保險中介者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等。其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其業務中欺騙、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或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我國則較多地表現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目前保險人隊伍已增加到120萬人,整體素質良莠不齊,保險公司對保險人的培訓與管理不嚴。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保險推銷手段非理性化,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模糊保險條款,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許諾虛假的投資回報率或分紅率,有意隱瞞兌現條款及投保人索賠義務等內容,甚至誤導投保人。一些保險人甚至冒簽保險文件,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形象與信譽,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更導致了整個保險業失信于社會,嚴重損害保險業的聲譽。
4.保險人之間的誠信缺失。保險業的整體形象和競爭優勢有賴于所有保險公司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共同維護。但在現實經營中,以鄰為壑的情形卻時有發生。有的保險人為了爭攬業務,不惜違背監管機構的規定和行業自律協議,變相降低費率、提高手續費。有的保險人在分保過程中,有意隱瞞和原保險標的有關的某些風險。有的保險業務員在展業時,常常視同行為冤家,標榜自己,貶損他人。這樣的相互排擠損害更不利于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
(二)保險誠信缺失的根源
1.社會信用基礎薄弱。改革開放以后,社會經濟活動的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然而,與現代商業經濟、金融活動相適應的信用體系卻嚴重失缺,市場參與者的信用資料嚴重匱乏,信用法規體系不完善,對失信行為缺乏必要的懲治機制。結果導致市場參與者只關注其即期經濟價值和個體利益,盲目追求短期利益,商業行為非常不規范,不講信用的事件層出不窮。這些因素從外在環境上形成了對我國保險業誠信的制約,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
2.市場主體利益驅動。截止2004年末,全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已達1225家,保險從業人員170多萬人,保險兼業機構10多萬家。在眾多市場主體參與的保險市場中,競爭日益激烈,各市場主體行為分散化。理性的市場參與者根據市場規則和自身的價值取向,獨立采取行動。在缺乏道德約束、法律約束的情況下,一些從業人員只顧當期業績和利益,執業行為不規范,失信行為比較普遍。
3.誠信監管措施不力。前些年,我國保險業監管主要在于市場監管和違規監管,作為道德行為規范的誠信建設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直到2002年《保險法》修訂以后,保險業誠信監管才開始引起人們關注。不過,至今我國對保險營銷人員、經紀人監管以及對保險市場的行為規范,仍缺乏有效的監管制度和措施,缺乏保險誠信考評指標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在政策措施方面,沒有從建立內部風險評級制度角度,建立必要的誠信監管機制,以督促保險機構完善相關風險管理制度。
4.法治環境約束不嚴。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失信,保險業誠信度不高,還與法治環境不完善密切相關。由于缺少對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失信行為查處的嚴格法治約束,法律制度不完善,執法不嚴格,使得誠信的市場參與者不能得到相應的報酬。
二、誠信對保險業的重要意義
1.誠信是保險公司生存與發展的內在要求,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保險產品是一種典型的無形產品,是以保險公司的信用向客戶所做出的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承諾。因而,保險公司是否誠實、守信用,在保險消費者的購買決策中起著很大的作用,消費者只會向其認為有信用的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只有誠信,才能為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才能增強競爭實力,為更廣泛地進入市場、擴大交易創造條件。
2.誠信是保險市場活力的信心指數。保險市場上失信行為的擴大化以及誠信制度的缺位,會增加保險交易的風險,使保險行為主體對保險市場缺乏信心,阻礙保險交易向縱深發展,甚至使保險市場在較長時期處于低迷狀態??梢哉f,保險市場疲軟的原因在于誠信不足。一方面,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的不誠信,影響到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市場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險人及其關系人、保險人的違信行為,也損害了保險公司從事保險交易行為的信心。
3.保險經營活動的特殊性要求保險雙方最大誠信。保險市場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相對于被保險方,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相對于保險人,被保險方對保險條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導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現道德風險并直接損害保險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誠實守信,才能降低保險市場的交易成本,保證保險業的發展。
三、全面推進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對策
1.建立保險征信體系。為了推動保險業誠信建設,首先應建立符合保險業快速穩健發展要求的保險征信體系。一要建立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系統。健全統一的保險信用信息網絡,開通信用信息公開查詢系統。允許市場參與者通過統一的信息平臺,共享客戶信用信息資源。二要構建保險信用評價體系。采取適當的保險信用評價方法,根據規范統一的業務數據及相關信息,對保險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進行科學評級,確定不同市場主體的信用等級,建立審慎的保險信用評價制度。三要實行信息透明。允許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信息情況。同時,可以通過新聞媒體、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將保險公司的基本情況、財務數據、償付能力、誠信情況等對外公開,使信用中介機構、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能夠及時獲得有關信息,形成有效的公眾、媒體監督機制。
2.培育保險誠信文化。要大力倡導誠信觀念,堅持“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理念,加強誠信教育,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使誠實守信成為保險從業人員的自覺行動,努力創建“最誠信行業、最優質服務”。一要研究制定行業服務標準。推行保單通俗化和標準化,統一保險合同的內容和格式,實行掛牌展業,規范營銷行為。完善產品信息披露,幫助消費者清晰了解各種保險產品的特點,以便于其根據自身需求選擇適當的保險產品。二要規范保險展業行為。保險機構要制定并遵守規范的業務程序管理,完善業務考核管理辦法。要防止出現只重視保費收入、忽視售后服務的不良傾向,改進、優化保險服務,及時兌現理賠承諾,重點解決保險理賠中服務差、投訴多、意見大等突出問題。要落實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制定從營銷員招聘到市場退出的管理辦法。三要加強道德規范約束。重視保險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所有保險從業人員應以恰當形式進行誠信承諾和保密承諾,落實《保險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等有關要求,確保從業人員具有必要的道德水準。四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保險行業協會要制定行業指導性條款費率和技術服務標準,通過行業自律機制加以落實有關行業規則,努力形成良好的保險行業形象。
3.加強保險誠信監管。做好保險業誠信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積極推動保險業的誠信制度建設,加強現場監管力度,理順工作機制。一要制定誠信建設規劃。要從建立誠信監管體系出發,盡快建立保險誠信調查系統、誠信評估系統等,進一步完善保險業務誠信信息和監管信息,改進誠信監管手段,充分發揮誠信監管的作用。二要加強保險業現場監管。采取重點檢查、信息披露和分類淘汰等手段,定期開展違規退費專項治理和加強誠信建設等檢查,加大對保險中介機構的保證金和監管費繳存、從業人員管理、分支機構設立等方面的檢查力度,嚴厲查處損害保險業信譽的保險公司、中介機構和保險營銷人員。三要推進誠信制度建設。制定實施《保險機構誠信指引》《投保提示指引》和《保險違規行為處罰辦法》等,從監管政策法規和制度上防范和制止誤導欺詐、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為。四要健全投訴工作機制。通過暢通渠道,建立規范、有效的工作新機制,將日常處理工作逐步納入制度化、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明確工作責任主體,盡量縮短有關處理流程,倡導誠信理賠的良好風氣。
目前我國保險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市場出現了一些違背誠信原則的現象。一些保險公司利用信息優勢和保險業務專業性強的特點,在個別案件中拒賠不合理;違規經營,支付過高的手續費、采用過低費率等惡性競爭行為,損害了保險公司的社會聲譽。而不少保險人在利益驅動下,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一味向客戶推銷保費高卻不一定適用的險種;還會出現撕單、埋單、私吞或挪用保費、制造假賠案、誤導甚至欺騙投保人等行為。而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在不滿足投保條件下為獲取保險保障而提供虛假信息;更有甚者,騙保騙賠花樣翻新等等。這些違背誠信道德和法律的行為對保險業的發展已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二、我國保險業誠信現狀的成因
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
從誠信的保障機制來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國家,會從制度上保證誠實守信的合法權益,誠信的人會獲得更多的交易和贏利機會;而在一個不守信用的社會中,守信用者卻將付出代價。在目前我國的保險市場上,由于社會信用基礎薄弱,信用的保證主要是基于人的倫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驅動下,出現了利己主義動機,產生違反誠信原則的道德風險。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
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高速發展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后。目前,我國對違背誠信的行為懲罰機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懲罰規定尚不完善,經濟上的懲罰力度不大,約束機制軟化,主要依靠社會輿論從人格、倫理上進行譴責,這就難以抑制失信行為的出現,比如“回傭”。一方不“回傭”,而另一方“回傭”,客戶就會被奪走,從而造成遵紀守法卻遭受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當員工及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度,就會弱化保險公司的誠信能力。而我國現行的保險人制度是一種松散的經濟利益關系,委托人無法實現對人合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進而導致人偏離委托人的目標,為追求自身利益而產生各種有損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為。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么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
2.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
(1)對于保險人而言
潛在的投保人總是比保險人更了解保險標的風險狀態,保險雙方存在信息差別。尤其是在保險定價中,保險人通常使用簡便的分類計算法厘定保單價格,但卻不能區別不同風險程度的保險標的,從而也就不能確定適合于投保人的保費水平,其最終結果是高風險類型消費者把低風險類型消費者“驅逐”出保險市場,即所謂的逆選擇問題。另外,我國《保險法》采取的是詢問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保險人對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致使保險人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真實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驊允裁礃拥臈l件承保。廣州保監辦在一份調研報告中指出,“車貸險”騙保之所以能得逞,其中一項重要原因是“各保險公司尚未共享有關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投保人及汽車經銷商的信息,保險公司各自為政,給投保人騙貸或一車多貸以可乘之機”。
(2)對于投保人而言
由于保險商品復雜多變,保險服務參差不齊,而人們的保險知識和法律知識又比較欠缺,因此,在保險過程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的信息不對稱表現得尤為突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況下,投保人事實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難以了解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以致很難對保險公司作出正確的評價。同時,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險公司事先擬訂的,投保人只能被動地接受或拒絕,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再加之絕大多數保單條款在表述上所含專業詞匯過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而且賠付時,一般由保險公司解釋賠付的條件和拒賠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專業知識,抗辯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險合同的制定、履行、賠付等一系列過程中,都存在保險人利用其掌握的優勢信息損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3)對于保險人而言
目前,對營銷員的考核以業績為主、傭金實行首期業務傭金和續期業務傭金相結合(首期業務傭金較高,續期傭金則逐年遞減)、人的違規成本太低、缺乏長效激勵機制等,這極大地誘發了人的道德風險。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使下,保險人在其業務中欺騙保險人、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或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誤導投保人等等。這些問題的產生都是基于保險人、保險人以及投保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三、對策建議
首先應健全誠信法規制度,從法律高度保護誠實守信行為,從保險條款、財務方面加強監管,嚴厲懲戒毀約失信行為,在保險業內形成“有信者昌,無信者痛”的氛圍;其次,在完善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同時,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保險行業內部信息的公開,建立保險從業人員的信息庫,以利于社會查詢,同時,各保險公司之間只要不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應能共享,以減少信息的不對稱;再次,對保險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都要考慮制約制衡機制,建立規章制度,尤其要在保險監管機構的干預下健全和規范我國保險中介體系;最后,保險人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熟的保險市場的保險技術和運營策略,對風險進行精確的分類和測算,設計不同類型的合同,將不同風險的投保人區分開,從而規避投保人的逆向選擇,而且可以通過條款約定等形式,對投保人投保后的行為加以限制和激勵,從而預防和控制道德風險,以防止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
論文關鍵詞:保險誠信成因
論文摘要:保險公司經營的產品是以信用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的承諾,這就決定了保險業較其他行業對誠信的要求更高,但目前誠信問題卻成為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桎梏。因此,本文從制度缺陷和信息不對稱兩方面對保險業誠信現狀的成因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加強誠信建設的建議。
參考文獻:
[1]吳定富.加強誠信建設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R].世界經濟發展大會報告.
「摘要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顧客心理安全需求等問題。為完善保險業誠信體系應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保險誠信法制建設、建立保險誠信管理制度、加大誠信宣傳教育、改革保險公司營銷體制、加強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考評工作。
「關鍵詞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社會信用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也是《保險法》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必須遵守的法律準則。但這一原則的理論闡述和現實的實踐活動存在差異。分析保險最大誠信原則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建議,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背景
1、最大誠信原則的落實已成為時代難題
隨著中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會不和諧問題也日益顯現。不和諧的原因是風險的存在,風險存在的原因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導致風險是因為競爭。競爭有良性競爭和惡性競爭,良性競爭本身不是把對手擊敗,而是比對手領先。但當前保險競爭主體越來越多,卻沒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穩健經營的領跑者,幾乎全都成為惡性競爭的追隨者。惡性競爭就好像一個險惡的漩渦,大家都往里跳,誰都迷失了方向。這是因為產品同質化和費率市場化,導致可供競爭主體選擇的空間非常有限。惡性競爭的結果是行業內相互抵毀,違背價值規律高抬手續費、降低費率。
保監會從今年四月開始在廣東、湖南試點打擊三高:高回扣、高返還、高手續費,以維護市場有序和行業形象。同此,“誠信危機”已成為道德倫理之外的商業景觀,“失信”已經是中國社會中很普遍的現象、很危險的事實、很可怕的后果。人們驚呼保險不保險。
2、失信懲戒已成為熱門話題
對于誠信危機的出現,盡管已到了一個相當嚴重的程度,但終究不能被道德倫理所接受、不能被人們良知所接受。從法制建設的角度、從風險機制建設和行政方面的態度也非常重視這個問題,中國保監會吳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加大失信懲戒力度。為了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為實現保險業做大做強,保險監管已發生深刻變化,形成了以償付能力監管、市場行為監管和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為三大支柱的監管體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場行為監管,其核心內容就是誠信有為、失信懲戒。
3、誠信建設已成為共同主題
商品經濟是契約經濟,契約品質問題要求當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誠信原則在法制建設機框架下自控、在倫理價值下自主、在風險機制下自省,否則導致契約品質問題出現。尤其是保險業,由于契約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誘發這問題的出現。誠信體系建設已成當務之急,誠信建設評價標準已納入監管的常規檢查內容。人們普遍認識到:今天的誠信、明天的市場、后天的品牌。
二、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運用的目的
1、解決保險經營中信息不對稱問題
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當事一方對自己的認知遠遠高于另一方對他的了解。保險經營尤其如此,對于保險人而言,投保人轉嫁的風險性質和大小直接決定著其能否承保與如何承保。然而保險標的是廣泛且復雜的,作為風險承擔者的保險人卻遠離保險標的,而且有些標的難以實地勘查,而投保人對其保險標的的風險及有關情況卻最為清楚;因此,保險人主要也只能根據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是否屬實來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確定費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對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險合同條款的專業性與復雜性,一般難以理解與掌控,對保險人使用的保險費率是否合理、承保條件及賠償方式是否苛刻難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據保險人為其提供的條款說明來決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險人基于最大誠信履行其應盡的此項義務[2].
2、解決保險合同的附合性與射幸性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
由于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人應履行其對保險條款的告知與說明義務。另外保險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標的的風險事故是不確定的,而投保人購買保險僅支付較少的保費,保險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被保人所能獲得的賠償或給付標準是保費支出的數十倍甚至數百倍。因此就單個保險合同而言,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已遠遠高于其所收的保費,倘若投保人不誠實、不守信,將引發保險事故陡然增加保險賠款,使保險人無法承擔而無法永續經營,最后將嚴重損害廣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險產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壽險產品它是無形產品,是將無生命的產品賦予生命的意義。永續經營永續服務是其特有的職能,誠信便是其生命意義的組成部份。
4、滿足客戶購買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險是客戶不需要時購買為需要時使用,壽險購買的還是一份期望、一份尊嚴、一份生活品質。特別需要保險人用誠信滿足客戶的心理安全需要,以減少客戶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誠信原則運用中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分析
最大誠信原則產生初期主要是約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險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壞此原則而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為了平等地保護投保人的利益,現代立法已予修訂,即最大誠信原則同時適用投保人和保險人。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增加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3].所以,保險誠信原則運用的主體應當同時是保險活動當事人即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同時涉及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目前,雖然《保險法》對當事人雙方的誠信行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險理論的闡述對投保人的誠信要求較為全面,對保險公司和保險關系人的要求則不夠,而在現實中保險公司存在的誠信問題較多,它產生的負面影響輻射較廣。
一般理論認為,最大誠信原則由三條重要的法理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證,三是棄權與禁止反言[4][5].最大誠信原則主要針對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則,后來才產生了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的自動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4].這一內容明顯與社會現狀相違背。誠信原則對投保人的投保行為規范是保險活動的開始。新《保險法》對投保人這一主體在該環節的誠信要求具體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合同是典型的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就是告知。實踐證明,保險人危險負擔的有無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誠信原則。因此,為避免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訂立之前,如實、準確、無保留地向保險人告知其投保標的的一切重要情況。其次,投保人必須履行通知的義務?!侗kU法》第22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绷硗狻侗kU法》有關投保人應按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規定也體現出法律對投保人的誠信要求。
誠信原則對保險人也有明確規范要求?!侗kU法》第106條、第131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工作人員、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應自覺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得“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承諾“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歸納起來,《保險法》對保險人的誠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兩個方面:一是對客戶如實告知義務,二是對保險合同內容如實說明、解釋的義務。
1、誠信原則的運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對保險人這一主體而言。一是造假問題屢禁不止。假數據、假賬本、假報表、假保單、假收據現象在保險經營過程中屢見不鮮。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將打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開展專項打假活動。盡管如此,造假問題并未得到根本性解決。二是惜賠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保險公司理賠手續繁瑣,服務不到位,個別案件拒賠不合理,客觀上表現出惜賠現象,在客戶中造成不良影響,在社會中形成投保易、索賠難、收款快、賠款慢的惡劣印象。三是誤導問題并未根治。由于營銷機制的不完善,營銷員誤導問題只能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輕,實質上并未得到解決。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風險意識、保險意識、投資意識較差的客戶中,誤導、欺瞞現象并不罕見。
(2)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這一主體而言。道德風險防范困難。近年來,我國保險知識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險后竟打起了騙保騙賠的主意,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現象屢見不鮮,騙賠手段更是五花八門。
2、不誠信行為的原因分析
(1)社會信用基礎薄弱影響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處在剛剛起步階段,信息數據采集困難,數據開放沒有明確規定,信息資料數據庫建立滯后,信用法規缺乏,失信行為得不到有效懲治。薄弱的社會信用基礎勢必影響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阻礙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現實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后及不完善,高速發展的保險業帶來許許多多新現象、新問題,有些問題是直指誠信的,比如回傭,為了爭奪客戶資源造成遵紀守法遭受了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了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約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現為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誠信的制約機制。人性弱點是天然存在的,商務領域僅僅靠道德良心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剛性的信用管理機制,管理者就不得不為人的素質及品質傷腦筋,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么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對于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對于投保人來說,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無法掌握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只能道聽途說地片面了解保險。
(4)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陳舊落后不利于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目前國內一些保險公司的經營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擴大保費規模上,上級公司對下級的考核體系突出強調保費收入、完成保費收入指標。為達目的,在競爭中任意抬高手續費、降低費率,弱化對營銷員的誠信教育等,無暇顧及公司的社會形象、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
(5)保險營銷機制不完善困擾著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保險營銷員的數量占從業人員總數的絕大多數,這支銷售大軍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尤其是壽險業的發展具有推動作用。然而,現行的營銷機制隨著市場的擴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現為缺乏對營銷員的保障制度,缺乏長效激勵制度,對營銷員的考核以業績為主,傭金提取不合理等等。這些問題誘發營銷員產生背信棄義、誤導欺瞞客戶行為[6].
四、貫徹最大誠信原則需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保險業的順利發展,需要加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誠信教育與體系建設?,F實中,人們感到社會缺少誠信,并不是誠信內容和法律規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對誠信行為的激勵和保護。盡管國家在加強法制保障、加大誠信宣傳、加大失信懲戒、考核保險誠信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沒有對誠信行為起到有效的保護和推動作用。為此,必須加強誠信體系建設。
1、把握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契機,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奠定基礎
保險業的發展離不開經濟的發展,更離不開社會的進步。建設保險業誠信體系,必須結合現代化社會信用意識,改善社會信用環境。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已經展開。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國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聯合出臺了《關于開展社會誠信宣傳教育的工作意見》。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又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因此,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恰逢其時,應把握契機,一方面不斷完善自身的誠信體系建設,一方面為全社會的信用建設做出貢獻。
2、加強保險誠信法制建設,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在誠信方面已經加強,對失信懲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經出臺《保險營銷員管理辦法》,行業自律對保險公司的約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維護行業的整體誠信形象方面、政府機關職能部門如何配合保險監管部門加大懲戒方面的具體措施尚未出臺,應盡快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并加大懲戒尺度。
3、建立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創造條件
一是要建立剛性的誠信管理制度。對經營管理過程的各個環節都要有制約制衡機制,用制度保證誠信得以實現。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個人誠信數據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道德風險無法規避。對保險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營銷員持證上崗規定的出臺,建立保險營銷員專用網絡,強化了營銷員的誠信行為,但各保險公司之間還應建立與社會公眾溝通交流平臺,如公眾網站,現場常設咨詢臺等[7].
4、結合貫徹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大誠信宣傳教育
保險行業應按照中央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誠信友愛”的要求,聯系客戶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對員工進行誠信有為教育。
5、改革保險公司營銷體制,為保險業誠信體系的建設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險競爭主體的營銷體制普遍采用保險人制。保險營銷員處于“城市邊緣人”的尷尬地位,無法在社會中樹立誠信形象。同時由于首期高傭回報的利益沖擊,使一些營銷員沒有將誠信植根于保險職業的生命之中,見利忘義。如果采取職員制營銷,改變營銷員身份,將會大大提高誠信水平。
6、加強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考評工作
目前保監部門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針對保險公司的誠信行為考評體系,也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與之相對應的考評指標,更沒有形成一套常規的考評考核工作程序。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行業協會應建立一系列嚴格的考評體系與科學的考評指標。在這方面,廣西保險行業協會進行了兩年的誠信考評工作,考評體系按3大類36項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評指標,以80分以上作為合格標準,對達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險公司將上報中國保監會和相應的總公司,已經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參考文獻
[1]吳定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建設創新性行業,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Z]2006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文件,中國保監會辦公廳,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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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許謹良保險學原理[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106
保險誠信問題的出現,最主要的原因來自于人們對于保險的不信任。而人們對于保險不信任首先是從人們接觸保險開始的。從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來看,主要是保險人的展業、簽定保險合同后的保單有效期以及理賠期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中,又以展業和理賠最容易產生不誠信現象。
(一)保險人的展業期
保險人尤其是個人人的展業是人們接觸保險產品的第一步。通過展業這一階段,保險人向客戶介紹保險公司的產品和各種保險服務,并盡力去促成保險產品的交易。由于個人人的工作業績與個人的傭金有著緊密的正相關關系,所以在這個過程中,不誠信現象容易產生。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險人的專業素質不高。
保險合同條款涉及許多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術語,一般人很難看明白,而我國的保險人只是經過短短的幾個星期的培訓之后,就上崗進行展業,他們往往對合同條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難向客戶解釋清楚,嚴重的會引起客戶的誤解,這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也很常見。
2.某些人的道德素質不高。
在展業的過程中,存在著誤導客戶的行為,有的過分擴大保險產品的功能;有的承諾不能實現的投資回報;有的只講收益,對風險避而不談;有的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傭金,在推銷保險產品時沒有從消費者的實際需要出發,而是推銷一些不適合消費者的產品,并且在推銷過程中,隱瞞保險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比如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險人存在著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不屬實資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寫投保書,投保書里的內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據事實來填寫,同時這也是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如果保險公司的核保部門通過審核發現此保戶不符合承保的條件,從而不給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將會白費,而人也將拿不到傭金。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人就會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隱瞞一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非常重要的事實或引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虛假的資料。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會產生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間的各種糾紛。
(二)保單有效期
對于壽險產品來說,它的有效期大多超過一年,有的長達數十年。在這么長的時間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會發生一些變化,而這些方面可能不會引起他們的注意,若保險人聯系不到他們,因此會出現因為不能按時交納保險費使得保單無效等情況。同時由于保險人的淘汰率比較高,一旦經手的人被淘汰,這些保單就會成為孤兒保單,即使有新的人來接手,他們也會因傭金的關系不把精力放在這些保單上,而是去開拓新的保險客戶資源。
[論文關鍵詞]誠信投保人保險人展業理賠
[論文摘要]由于保險業經營的特殊性,使得誠信對于保險業來說十分重要。我國保險業的誠信問題一直以來都引起專家學者的普遍關注,誠信問題關系著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誠信問題的存在有其原因,因此需要分析其存在的原因,進而找出完善我國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對策。
2006年6月26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該意見的頒布,標志著國家對保險業發展的關心與支持,同時也說明了保險業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保險業作為我國金融領域的三大支柱行業之一,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它的發展好壞,直接關系到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面臨的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誠信體系建設問題。保險作為一種服務,它的有形載體是一張保險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拿到的只是“一張紙”,而不象其它的商品一樣具有實實在在的物品,在一定意義上來說,保險公司的經營是以信用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的一種承諾。因此相對于其它的商品來說保險具有無形性、長期性和透明度低等特點。也正是因為保險經營的特殊性,意味著它是最能體現誠信,同時也時最依賴誠信的行業。但是在我國保險發展的過程中,誠信問題越發引起業內外人士的注意,并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一、保險業誠信問題存在的原因
保險誠信問題的出現,最主要的原因來自于人們對于保險的不信任。而人們對于保險不信任首先是從人們接觸保險開始的。從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來看,主要是保險人的展業、簽定保險合同后的保單有效期以及理賠期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中,又以展業和理賠最容易產生不誠信現象。
(一)保險人的展業期
保險人尤其是個人人的展業是人們接觸保險產品的第一步。通過展業這一階段,保險人向客戶介紹保險公司的產品和各種保險服務,并盡力去促成保險產品的交易。由于個人人的工作業績與個人的傭金有著緊密的正相關關系,所以在這個過程中,不誠信現象容易產生。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險人的專業素質不高。
保險合同條款涉及許多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術語,一般人很難看明白,而我國的保險人只是經過短短的幾個星期的培訓之后,就上崗進行展業,他們往往對合同條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難向客戶解釋清楚,嚴重的會引起客戶的誤解,這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也很常見。
2.某些人的道德素質不高。
在展業的過程中,存在著誤導客戶的行為,有的過分擴大保險產品的功能;有的承諾不能實現的投資回報;有的只講收益,對風險避而不談;有的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傭金,在推銷保險產品時沒有從消費者的實際需要出發,而是推銷一些不適合消費者的產品,并且在推銷過程中,隱瞞保險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比如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險人存在著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不屬實資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寫投保書,投保書里的內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據事實來填寫,同時這也是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如果保險公司的核保部門通過審核發現此保戶不符合承保的條件,從而不給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將會白費,而人也將拿不到傭金。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人就會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隱瞞一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非常重要的事實或引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虛假的資料。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會產生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間的各種糾紛。
(二)保單有效期
對于壽險產品來說,它的有效期大多超過一年,有的長達數十年。在這么長的時間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會發生一些變化,而這些方面可能不會引起他們的注意,若保險人聯系不到他們,因此會出現因為不能按時交納保險費使得保單無效等情況。同時由于保險人的淘汰率比較高,一旦經手的人被淘汰,這些保單就會成為孤兒保單,即使有新的人來接手,他們也會因傭金的關系不把精力放在這些保單上,而是去開拓新的保險客戶資源。
(三)理賠期
理賠是保險公司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后,對自身應該承擔的保險責任的范圍以及如何進行賠償的過程。理賠是最容易產生雙方糾紛的環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從自己的角度出發往往希望保險公司能夠多賠償;保險公司從自身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盡量少賠償,于是就有了賠與不賠,多賠還是少賠的問題。另外保險公司一般都會促使理賠部門盡量減少理賠的支出,這樣產生的一個消極影響就是本應該得到賠償的可能不賠,本該多得到賠償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能夠得到充足的賠償,從而使得保險不能充分發揮它的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益的作用。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索賠過程中對索賠的流程以及需要準備的材料不是很熟悉,因此索賠程序比較麻煩,再加上保險公司的理賠花費時間長,服務質量也不是很高,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產生索賠難的認識。
二、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對策
(一)加強對保險人的管理
第一,要提高保險人的專業以及業務水平,使人具備扎實的保險基礎知識,能夠為客戶提供專業的保險服務咨詢。因此為了提高他們的專業以及業務水平,必須提高人的上崗持證率。只有人的持證率的提高,才能進一步促使他們的專業和業務水平的上升。
第二,要提高保險人的職業道德素質。為了提高保險人的職業道德素質,保險公司在引進人的時候,應嚴把質量關,應把那些業務能力強、思想素質高的人吸納進公司來。
第三,明確保險人的社會地位。目前我國的保險銷售模式,決定了保險人尤其是個人人的地位。他們與保險公司簽定的是委托合同,因此不是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因而不能享有和正式員工一樣的福利待遇,這也就造成了很多保險人對工作的不敬業,以致為了獲得自身的經濟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保險公司對保險人應該進行分流管理。將那些職業道德素質差、業務能力弱的人淘汰;將那些職業道德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保險人吸納到保險公司里,使之成為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剩下的人使之成為保險公司的員工。
第四,構建保險人信用數據庫,進而加強保險人的信用機制建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通過進入這個數據庫,了解各個人的信用情況,從而選擇自己可以值得信賴的保險人。同時要將那些不合格的人實行黑名單制,在數據庫中充分的顯現出來,真正做到信息的共享和透明。
(二)加強保險公司的理賠制度建設
理賠將意味保險公司現金的支出,這是保險公司都不想看到的,同時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保險公司首先要正視理賠的意義和重要性。理賠在一方面意味著保險公司現金的流出,尤其是遇到巨災理賠時,但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應該意識到在理賠的同時,這也是檢驗公司是否能夠履行承諾的重要環節。如果理賠處理的恰當、及時和合理,可以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公司更加信任,他們不僅會繼續和公司合作,而且會給公司帶來更多的潛在客戶資源,無形之中給公司做了廣告宣傳。其次,保險公司要提高理賠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把理賠程序簡單化、通俗化,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再覺得索賠難。
(三)大力加強保險誠信文化培育并積極倡導誠信理念
保險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繼續大力加強保險誠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識,使保險人、保險人等市場行為人充分認識到誠信對它們的重要性。并使誠信文化建設逐漸成為保險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強化保監會的信用監管職能
保監會應充分發揮其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能,通過監管,加強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使保險行為主體有法可依,能夠自覺的去實現誠信行為;同時對守信者要給予獎勵,對失信者加大它們的失信成本,以保障保險市場的有序運作。
[參考文獻]
[1]孫蓉、王朝明.中國保險業誠信制度的構建———基于經濟學與倫理學的視野的分析[J].天府新論,2006,(1):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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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新利.香港保險業誠信理賠的經驗及啟示[J].保險研究,2005,(12):89-90.
保險誠信問題的出現,最主要的原因來自于人們對于保險的不信任。而人們對于保險不信任首先是從人們接觸保險開始的。從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來看,主要是保險人的展業、簽定保險合同后的保單有效期以及理賠期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中,又以展業和理賠最容易產生不誠信現象。
(一)保險人的展業期
保險人尤其是個人人的展業是人們接觸保險產品的第一步。通過展業這一階段,保險人向客戶介紹保險公司的產品和各種保險服務,并盡力去促成保險產品的交易。由于個人人的工作業績與個人的傭金有著緊密的正相關關系,所以在這個過程中,不誠信現象容易產生。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險人的專業素質不高。
保險合同條款涉及許多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術語,一般人很難看明白,而我國的保險人只是經過短短的幾個星期的培訓之后,就上崗進行展業,他們往往對合同條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難向客戶解釋清楚,嚴重的會引起客戶的誤解,這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也很常見。
2.某些人的道德素質不高。
在展業的過程中,存在著誤導客戶的行為,有的過分擴大保險產品的功能;有的承諾不能實現的投資回報;有的只講收益,對風險避而不談;有的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傭金,在推銷保險產品時沒有從消費者的實際需要出發,而是推銷一些不適合消費者的產品,并且在推銷過程中,隱瞞保險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比如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等,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險人存在著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不屬實資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寫投保書,投保書里的內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據事實來填寫,同時這也是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如果保險公司的核保部門通過審核發現此保戶不符合承保的條件,從而不給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將會白費,而人也將拿不到傭金。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人就會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隱瞞一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非常重要的事實或引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填寫虛假的資料。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會產生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間的各種糾紛。
(二)保單有效期
對于壽險產品來說,它的有效期大多超過一年,有的長達數十年。在這么長的時間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會發生一些變化,而這些方面可能不會引起他們的注意,若保險人聯系不到他們,因此會出現因為不能按時交納保險費使得保單無效等情況。同時由于保險人的淘汰率比較高,一旦經手的人被淘汰,這些保單就會成為孤兒保單,即使有新的人來接手,他們也會因傭金的關系不把精力放在這些保單上,而是去開拓新的保險客戶資源。
(三)理賠期
理賠是保險公司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后,對自身應該承擔的保險責任的范圍以及如何進行賠償的過程。理賠是最容易產生雙方糾紛的環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從自己的角度出發往往希望保險公司能夠多賠償;保險公司從自身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盡量少賠償,于是就有了賠與不賠,多賠還是少賠的問題。另外保險公司一般都會促使理賠部門盡量減少理賠的支出,這樣產生的一個消極影響就是本應該得到賠償的可能不賠,本該多得到賠償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能夠得到充足的賠償,從而使得保險不能充分發揮它的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益的作用。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索賠過程中對索賠的流程以及需要準備的材料不是很熟悉,因此索賠程序比較麻煩,再加上保險公司的理賠花費時間長,服務質量也不是很高,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產生索賠難的認識。
二、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對策
(一)加強對保險人的管理
第一,要提高保險人的專業以及業務水平,使人具備扎實的保險基礎知識,能夠為客戶提供專業的保險服務咨詢。因此為了提高他們的專業以及業務水平,必須提高人的上崗持證率。只有人的持證率的提高,才能進一步促使他們的專業和業務水平的上升。
第二,要提高保險人的職業道德素質。為了提高保險人的職業道德素質,保險公司在引進人的時候,應嚴把質量關,應把那些業務能力強、思想素質高的人吸納進公司來。
第三,明確保險人的社會地位。目前我國的保險銷售模式,決定了保險人尤其是個人人的地位。他們與保險公司簽定的是委托合同,因此不是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因而不能享有和正式員工一樣的福利待遇,這也就造成了很多保險人對工作的不敬業,以致為了獲得自身的經濟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保險公司對保險人應該進行分流管理。將那些職業道德素質差、業務能力弱的人淘汰;將那些職業道德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保險人吸納到保險公司里,使之成為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剩下的人使之成為保險公司的員工。
第四,構建保險人信用數據庫,進而加強保險人的信用機制建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通過進入這個數據庫,了解各個人的信用情況,從而選擇自己可以值得信賴的保險人。同時要將那些不合格的人實行黑名單制,在數據庫中充分的顯現出來,真正做到信息的共享和透明。
(二)加強保險公司的理賠制度建設
理賠將意味保險公司現金的支出,這是保險公司都不想看到的,同時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保險公司首先要正視理賠的意義和重要性。理賠在一方面意味著保險公司現金的流出,尤其是遇到巨災理賠時,但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應該意識到在理賠的同時,這也是檢驗公司是否能夠履行承諾的重要環節。如果理賠處理的恰當、及時和合理,可以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公司更加信任,他們不僅會繼續和公司合作,而且會給公司帶來更多的潛在客戶資源,無形之中給公司做了廣告宣傳。其次,保險公司要提高理賠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把理賠程序簡單化、通俗化,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再覺得索賠難。
(三)大力加強保險誠信文化培育并積極倡導誠信理念
保險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繼續大力加強保險誠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識,使保險人、保險人等市場行為人充分認識到誠信對它們的重要性。并使誠信文化建設逐漸成為保險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強化保監會的信用監管職能
保監會應充分發揮其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能,通過監管,加強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使保險行為主體有法可依,能夠自覺的去實現誠信行為;同時對守信者要給予獎勵,對失信者加大它們的失信成本,以保障保險市場的有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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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位不明確
保險人雖然是為保險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的是合同,明確的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勞動合同。保險人擁有自己的客戶群,并不依附于保險公司,自己也是老板,不算是公司的員工,也無法享受公司為職工提供的社會保險和各種福利,從某種程度上講可以稱之為自由職業者。保險人雖然接受保險公司的培訓,但是因其不是公司正式員工的編制,其合法權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出現問題責任難以落實。但他們卻是營銷的主力,因而,在銷售保單的時候受到的約束力不強,個人短期行為明顯,也使得保險人的社會認同感在某種程度上大大降低。
(二)人員素質低
我國對保險人實行就業準人制度,即每一保險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才能從事這一職業。然而現實是,保監會曾于2003年降低從業門檻,只要初中學歷就可報考人員資格,從業考試合格率得到了大幅提高?!伴T檻”的降低使很多人可以進入這個行業,于是大量的下崗工人,或是家庭婦女,或是沒有找到合適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保險公司。這樣做的后果是,保費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專業的保險問題時,因為從業人員素質有限,很難做到“最大誠信”。
(三)激勵措施不當
按照我國制度規定,保險人傭金不得超過實際保費收入的8%,這一制度對保險人有著激勵和約束作用。而現在這種制度并不能激勵保險人。從被保險人的利益出發,只要能賣出一筆保單,人就有收人,因而保險人流動性很強。人在轉換保險公司時,沒有對續期傭金的牽掛,而一份壽險保險期限往往長達二三十年,人流動頻繁,影響了客戶對保險公司的印象。往往受利益驅使難免會出現人故意誘導、欺騙被保險人的現象,使人的誠信度大打折扣。
(四)對保險人法律的監管體系存在漏洞
目前,我國對保險法人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實際上,保險屬于商事,這與民事有明顯的區別,但是我國實行民商合一,沒有獨立的商法典,而民法通則中沒有專門關于商事的規定,這顯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侗kU法》雖然幾經修改,但仍然不能適應保險業快速發展的狀況,在很多方面都缺乏法律依據或實施細則,如雖設專章規定保險人制度,增加了關于對保險人違法行為實施制約和處罰的條文,但內容卻僅限于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對于保險人的法律地位,保險關系的建立,保險的授權及其方式,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保險人的基本行為規范等事項都未作具體的規定,更談不上對保險人實行有效的制約與監管。
二、解決保險中不“誠信”問題的措施
(一)明確定位保險人的地位
鑒于我國對保險人的管理還未走上正軌,雖然保險人屬于自由職業者,但是保險人對保險人的管理有其必要性,將保險人定位于自由職業者有利于保證其獨立平等性。對保險人可以設定人的福利,并對業績優良的人實行獎勵,開展各種競賽,建立穩定、持續的晉升和激勵機制,物質的激勵會使得他們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結合起來。二)改革傭金制度,減少道德風險
對現有的保險人傭金制度進行改革,嚴格各類保險人的傭金制度。適當降低首期傭金支付率,提高續保期傭金比率,促使人提高后續服務,增加投保人滿意度。對從事保險業務的新手和長期從事業務的保險營銷人員,提取不同比例的傭金。也可以考慮從傭金中提取部分作為每月固定的收入,或作為底薪以保持人隊伍的穩定性,促使保險營銷人員向職業化方向發展。此外,保險人大部分都是原失業或未就業人員,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國家應從稅收制度上給予扶持。國內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監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驟地適當上調營業稅的起征點,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保險人稅負過重的問題,有利于促進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同時,保險人有必要根據觀測到的營銷業績變量,設計一個激勵合同對人進行獎懲,以促使人選擇有利于保險人的“誠信”行為。
(三)提高人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適當提高保險人準入門檻,運用各種綜合的評價指標考核、選聘人,把好營銷員的“入門關”與“質量關”。目前的人資格考試過于簡單化,只注重人資格考試的成績,忽視對營銷人員教育程度、實際經驗和職業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質要求。因此,應該改革現有的資格考試制度,開展系列化的保險營銷執業資格考試。首先有一個基本的資格考試,獲得資格的人可以銷售最基本的保險產品。然后,針對不同的險種、不同階段的營銷人員,有不同的培訓、考試,從業人員可結合自身的特點由低級到高級發展自己的職業生涯。此外,保險人培訓和繼續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視,加強師資力量建設,探索建設人繼續教育網絡,并將繼續教育試點逐步推廣;同時,建立保險人退出機制,對于未達到培訓目標,且工作態度惡劣的人,取消與之簽訂的合同,另聘優秀人。
(四)完善對保險人員的制約體系
對人等級評定制度建設,監管部門應利用現代信息化技術,盡快建立人的信息和查詢系統。同時,行業自律組織也要發揮相應的作用,行業內部要通過自律組織加強協作力度,充分實現信息共享,完善行業,對違規違紀人員公示,改善保險業展業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而且嚴重的還要將其驅逐出保險業,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需要建立行業統一的信用評級標準,對優秀的人進行宣傳和表揚,從正面引導人樹立誠信意識、規范行業行為。
三、結語
保險行業的“誠信”工作,尤其是保險人的“誠信”問題,關于到一個國家經濟的良性發展問題。保險行業的從業人員、監管部門都應當足夠重視這一問題,規范行業標準使保險行業在健康的軌道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