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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本科法律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上市退出的法律障礙
首先,主板市場存在法律障礙。其一是《公司法》有關上市公司資格的規定不合理,如公司申請上市不僅要有3年的經營記錄,還要有3年的盈利記錄、必須連續3年凈資產收益率達到10%以上,這種經營業績的要求不適合高新技術風險企業在建立初期的財務狀況;規定公司上市前的股本總額為5000萬元,這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來說,存在難以逾越的規模障礙。其二是我國現有的證券法規未涉及到做市商的內容。如《證券法》規定,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證券,必須采用公開的集中竟價交易方式,這同做市商制度存在矛盾。又如證券商持倉做市,就會觸及《證券法》關于5%公告線的規定。
其次,創業板市場缺少政策和法律的支持。1999年我國就起草了《高新技術板股票發行上市試行辦法》,2000年又了《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一系列創業板市場規則咨詢文件。但由于深圳創業板市場一直未推出,這些咨詢文件沒能實行。而且一些草案設計與《公司法》也有沖突。如草案規定上市公司成立的時間至少為2年,《公司法》卻規定在3年以上,而從長遠發展來看,對中小企業沒有必要規定過長期限;《公司法》規定一般的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總額的比例不能低于25%,而草案要求15%的公開發行比例,兩者相沖突。
最后,股份全流通缺乏法律依據。我國立法不允許股份全流通,法人股和國有股不能上市交易,即使被投資企業上市,創業投資機構也不能按照市場價格轉讓自己擁有的股權,這無疑減少了IPO退出的誘人之處。而國外的資本市場多可以全流通,因此境外上市是國際創業資本在中國的首選退出通道。但是,由于我國境外上市規則不完善、審批制度存在不合理、對國外資本市場規則不熟悉,又引起了不少司法難題。對此,我們應該:
1.修改公司法。降低對高新技術風險企業的盈利業績、股本規模、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比例要求;允許法入股和國有股的全流通;允許管理層回購,并對控股股東和其他主要股東的最低持有股量、出售股份額加以限制;廢除我國對無形資產作價出資的限額規定,不硬性規定無形資產的上限,入股比例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由專設的評估機構評估而定。
2.完善證券法。引入做市商制度,適當放松對券商融資的限制,加大對投資銀行融資蛻資的法制研究和制定;規范上市保薦人制度,明確界定保薦人的資本規模、人才素質以及業績要求,重點強化保薦人的法律責任;建立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根據不同的公司設計不同的退市出口,參照國外的證券市場制度,建立一套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指標體系作為下市標準;盡早為我國推出創業板提供法律依據,并遵循法律法規的根本原則,化解與公司法、證券法等基本法之間的沖突。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分別建立適用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強制性的信息披露機制;建立起更為嚴謹的信息披露監管體系;以誠實守信作為基本行為準則,加快建設企業和個人信用服務體系;建立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借鑒境外資本市場有關披露的持續規定,要求上市公司遞交半年度、季度、年度報告,及時披露股價敏感資料和重大消息。
二、出售退出的法律障礙
由于中國特殊的法律政策環境限制,風險投資公司通過出售的方式實現退出更具有實際意義,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是我國大部分創業資本退出的主要方式。但是,我國目前產權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既缺少可供風險企業股權流動的市場,又缺乏有效的產權流動法制、完善的并購法和其他配套法制。主要有如下一些法律問題:
其一,國外企業間的購并主要通過股權置換的方式進行,而我國由于法人股不能交易,企業間的購并主要通過現金收購,購并難度加大;其二,我國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政府參股和國有獨資創業資本還占很大比例,而風險企業中國有資產產權如何劃分、如何出售、如何評估、如何管理、國有股如何減持還沒有具體配套的法律依據;其三,我國的不少高科技企業脫胎于高校、研究機構或傳統企業,它們與原單位的產權關系模糊;其四,在購并當中,特別是當跨國公司購并浪潮襲來時,如何在法律上應對外來收購還需研究;其五,即使出售,《公司法》對技術股占注冊資本20%的限制性規定,從一開始就降低了退出資本的含金量,削弱了創業家和投資者的積極性;其六,由于當前許多優惠政策是針對風險企業設定的,使大公司、大企業沒有足夠的動力去收購風險企業,導致出售這一渠道難以擴展;其七,創業資本的出售離不開中介機構的服務,而目前我國中介機構在項目評價、市場分析、投融資中介等方面提供的服務與社會的需要有很大的差距,推進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環境的建設亦是亟需;其八,創業資本出售過程中的不公平交易及關聯交易,損害了創業投資機構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進而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因此,首先應完善相關企業的產權制度,允許風險投資機構通過可轉換優先股這種工具對未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在企業上市時允許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上市流通。
其次,完善并購法。法定企業間的購并不僅可用現金,還可以以股權置換、股票現金混合的方式;制定相關優惠政策方面、政府應鼓勵大型公司對小型高科企業進行兼并收購,如對進行收購的大公司實行貸款優惠政策,根據收購規模和收購行業給予相應年限的低息或無息貸款,也可實行降低或免除當年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股權,嚴格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的規定,特別是嚴格遵守股權購買金的支付期限。
最后,制定中介服務法:盡快出臺統一的《中介服務法》,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法律界定,明確中介職能,完善中介服務的資質審定、從業人員資格考核標準,對違法從業者進行相應處罰,規范其運作。
三、回購退出的法律障礙
管理層回購目前作為我國改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產權結構、實現國有資產從競爭領域退出的重要方式,從本源來看,更適用于未上市企業的再創業活動和創業投資。
但是也存在諸多法律障礙:如《公司法》規定管理層的董事、監事和經理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自己的股份,不利于激勵管理層和核心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對于股票期權計劃中的股票來源和資金來源兩方面內容,現有政策和法律也沒有進行明確和具體的規定。此外,企業家是否能自己買自己的公司、有沒有例外條例、是否有持股數量上的限制。如何保證股東和雇員的利益、在信息披露方面做何規定、收購后的公司承擔哪些義務、管理層個人經濟上的風險、信息披露的道德風險以及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風險等等,都需在立法中明確。特別要提到的是,目前財政部審批上市公司國有股的轉讓有加速的趨勢,經營者通過MBO回購的方式以很低廉的價格買走國有股,而且不是公開業務操作,隱患很多,需要嚴格有效的監管法制。對此,應該:
1.完善內部治理機制。盡早規定股票期權,明確庫藏股、股票回購、股票期權占總股本的比例限制等問題;要求控股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之前,不得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加大罰責制度:建立對退市公司高管人員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
2.強化監管機制。借鑒美國的監管體制,建立“以集中監管體制為主,以自律性監管為輔”的法律制度;各種具體的市場規則不列為法律規定的范疇,而由證交所來制定;監管機構堅持尊重市場規律、提高監管效率的監管原則,減少審批事項和審批環節;建立信息報告制度,有必要建立至少一個官方信用報告機構,監督創業資本退出的整個環節;進一步充實監管力量,整合監管資源,培養一支政治素質和專業素質過硬的監管隊伍。
四、清算退出的法律障礙
破產清算或清盤雖然是投資失敗的結果,但也是很多情況下必然采取的退出渠道。根據研究,清算方式的退出一般可以收回總投資額的64%。
經濟法在我國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產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是同我國的市場經濟同步發展起來的,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經濟法在法學中的獨立地位已經得到大家的認可,隨之關于經濟法理論和實踐的各種探索和研究也逐漸繁榮起來。作為一個法學分支,同其它部門法一樣,必然具有一定的價值,而且由于其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特殊性,其價值目標也和其它法律部門有一定的差異存在。在這里探討經濟法的價值本質,筆者認為可以遵從這樣一種邏輯談起:價值――利益――法的價值及價值本質――經濟法的價值及價值本質。
一“價值”的闡述
“價值”一詞被廣泛應用于哲學、經濟學等各個學術領域,對價值的概念,有多種認識,我國學術界普遍認為有如下兩層涵義:1、是指凝聚在商品中的社會必要勞動。2、是指客觀事物的有用性或具體的積極作用,在這里,筆者認為作第二種解釋較好。
“價值”作為客觀事物一種有用性或積極作用,筆者認為應是客觀事物的一種特性,這種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屬性產生,包括其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它外在的表現為物的有用性或具體的積極作用,即對人有用的、有利的、能夠滿足人類某種需要的東西。這里的物應作哲學范疇理解,即其不僅指物理意義上的物,還包括一切社會觀念性的東西,如:正義、秩序、平等、安全等。有學者認為:“價值首先表現為一種關系”,“它產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對此,筆者不敢茍同。物的價值是基于其根本屬性產生的,客觀事物所固有的屬性多種多樣,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滿足人的需要,每個人可能只會同其中一個或幾個方面建立起價值關系,而且,這些有用的屬性,有的會自動暴露于人們面前,為人們感知而滿足人們,而有些則不會自動的暴露出來直接展現于人們面前,不能為人們意識到,或即使意識到它們有用,但未能掌握它們的使用方法,人們不能主動的和客觀物建立起一種價值關系,那在這種情況下,該物是否就失去了其價值的存在?如果失去了價值,是否就意味著該物所具有的客觀屬性不存在了呢?如果是這樣,那是否更進一步意味著該物的滅失呢?很顯然,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見,價值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它離開客觀事物的根本屬性,就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客觀基礎和源泉。所以,筆者認為:價值是客觀事物的一種特性,這種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屬性而產生,它外在的表現未一種有用性或具體的積極作用。
此外,價值雖然具有客觀性,但它又與人們受一定社會歷史條件所制約的需要、利益、興趣、愿望密切相關,受當時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人們的物質生活條件變化了、發展了,人們的價值標準或所追求的價值及其構成遲早也要發生變化,而且,作為客觀事物根本屬性的社會屬性也會隨之變化,同樣也造成價值的歷史變化。所以,價值還是一個歷史范疇,根本不存在永恒的價值規范和價值標準。
二“利益”的闡述
利益是和價值相近的一個概念,有些人則完全把利益等同于價值,忽略了二者的區別,在筆者看來,二者雖意義相近,但與價值相比,利益還是具有自己顯著特征的,依然可以區別開來。首先:利益表征的是一種關系,建立在人與客觀事物之間,這里的客觀事物也包括作為利益主體的人。利益產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產生的基礎是客觀事物所具有的價值,所以,筆者認為利益就是一定程度上物的價值的實現。其次:利益具有實踐性,利益作為主體對客體的一種主動關系,是通過人的實踐建立起來的,即人在某種需要的驅使下,作用于客體,同客體建立起價值關系,這時才產生利益。第三:利益具有主觀性,客觀事物對主體有無利益、利益的大小,一方面取決于其自身的價值,而另一方面,則取決于人的主觀需要,及需要程度的大小。利益不會脫離于客觀物存在,更不會脫離于主體存在,而且是相對于主體而言的,沒有利益主體的利益是不存在的。最后:利益具有相對性,利益產生的基礎是客觀事物的價值,其外在的表現為一種有用性或積極作用,但這種有用性只對有需要的、并通過實踐與之建立起價值關系的主體發生作用,并非對所有社會主體都發生作用,只相對于特定主體而言。所以,筆者認為,利益是客觀事物的價值的實現,這種價值實現是作為利益主體的人基于自身某種需要通過社會實踐與客觀事物主動的建立起的一種關系,這種關系產生的基礎是客觀事物的價值,產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產生的方式是社會實踐。
利益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如根據內容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物質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根據利益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個人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等。
三法的價值及價值本質
對法的價值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1、法所要實現的價值,也有學者將其表述為法所中介的價值,即法的目的價值,包括公平、正義、秩序、效率、安全等。2、法自身所具有的價值,指法律在形式上所具備的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質。3、法所具有的工具性價值,即法作為一種工具,在各種利益發生沖突時,它所發揮的一種評價性作用。對法的價值的認識,學術界基本上是一致的。
對法的價值的本質,筆者想談一談自己的認識。就法的產生來看,法是階級利益分化的產物,從這一視角分析的話,可以說利益是法產生的基礎,利益的分化是法產生的前提。而法作為一種政治上層建筑,它所體現的首先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統治階級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它的意志必然要體現和反映該階級的利益?!胺ǖ墓δ軇t在于調整各種社會關系,實質上也即調整各種利益關系”,統治階級將法作為一種制度、一種工具,在與被統治階級之間做出一種有利于統治階級的利益界定和利益分配,同時,在統治階級內部,協調各方的利益,維護一定的利益秩序,通過法這一制度來降低執政成本,鞏固其統治地位,其最終目的也是實現其自身的利益。在這兩種利益界定和分配得以實現的同時,法的價值也得以實現。法的諸多目的價值,如正義、平等、秩序、安全、效益等,在筆者看來,都無一例外的可以視為一種利益,而且它們也正是一種以社會觀念形態存在的利益,這種利益可以相應的劃入物質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等范疇。而正義、公平、秩序、效益等不過是披著“美麗外衣”的各種利益在不同社會生活領域的反映和表象而已。所以,筆者認為:法的價值的本質,即是一種利益,但具體是何種利益,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待,根據利益沖突的雙方、沖突發生的社會背景、沖突利益的類型等具體情況考慮。
社會的發展,社會主體的多樣性、主體需求的多樣性,客觀事物根本屬性的多樣性等這些都決定了利益的多樣性,更造成了利益在各主體間的劇烈沖突,同時也決定了各種利益的必然沖突,而且,這些沖突是在所難免的,在沖突發生的情況下,如何取舍,取何方利益或何種利益,舍何方利益或何種利益;在制定、適用、解釋法律時,必然會產生一些根本性的問題,對這些利益如何評價?用什么原則來決定它們相互之間的分量?在發生沖突的情況下,那些利益應該讓位?成為人們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而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的利益本位問題,或者說法律在調整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關系方面發揮作用時,調節的前提是什么的問題。
不同的法律是建立在對個人利益、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相互關系的不同認識之上的。因此,對于法的各目的價值,筆者認為應當做出一定的價值梯度的劃分,而且,法的各目的價值是應該具有價值梯度的。如果從法的整體性或抽象性來看,正義、平等、秩序、效益等各法的目的價值應是平等的,都作為法共同的價值取向而地位平等的相互依存,但法作為利益調整的工具,其作用體現在“社會失靈”的情況下,也就是在出現利益沖突的情況下來發揮其作用的,而且,作為抽象概念上的法在社會生活中是不具體發生作用的,它的作用的實現則要靠具體的各部門法來實現,而各部門法,都有其獨立的調整對象,每一部門法如果都將這些目的價值作為其平等的價值目標而存在的話,則會陷入一種自我糾纏、難以自拔的困境中。所以,筆者建議在各部門法中,根據其調整對象等具體情況對法的目的價值做出一定梯度的劃分,這樣有利于目的價值的系統化,有利于各部門法的立法和實施。有學者認為由于不能對法的目的價值足夠精確的量化,因而不能建立和劃分價值梯度。但筆者認為:該論斷理由是正確的,但結論卻絕對化了。誠然,作為社會觀念形態的正義、秩序、安全等法的價值是無法量化的,但是,無法量化并不意味無法進行比較。在利益沖突沒有發生時,沖突雙方和利益類型是不確定的,但在具體利益沖突發生時,沖突利益的類型及沖突雙方就確定了,這時,作為法的價值本質的利益就可以相對量化進行比較,“兩利相較取其大,兩害相較取其小”,并不是要將其絕對數量化以后才可比較。也并不是要拿出一套絕對順序化的書面的1、2、3、4……的東西來展示給大家。所以,價值梯度的確立應作為一種原則性的指導,不能陷入教條之中,更不能死搬硬套,而且,這種劃分,要根據沖突發生時的具體情況而定,切忌“一刀切”。
四經濟法的價值及價值本質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它的價值如法的價值一樣有如下三層含義:1、經濟法所要表現的價值,即經濟法的目的價值,它要表現和促進哪些價值。2、經濟法自身的價值,即經濟法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價值。3、經濟法所具有的工具性價值,即經濟法在其所調整的領域內發生利益沖突時,它所發揮的評價作用如何界定各方利益。
對經濟法價值的分析,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分析,一是經濟法產生的背景,二是經濟法的體系。
一經濟法產生的背景
早期的資本主義是一種完全競爭的社會,社會的每個主體在經濟生活中都是完全自由的。這種社會模式的形成與建立受到了古典政治經濟學代表人物亞當·斯密、重農主義思想和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的影響。亞當·斯密基于資產階級的人性論和自由主義提出:“人類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追求個人利益,它是人們從事經濟活動的唯一動力,是人的天性,凡是人都有這種要求,人類的利己心促成了變換”,他認為,每個人雖然追求的是個人利益,而沒考慮到他人的利益,但是追求個人利益同社會利益不是矛盾的,而且是一級的,“每個人改善自身境況的一般的、經常的、不斷的努力是社會財富、國民財富及私人財富所賴以產生的重大因素”。在斯密看來,政府對自由秩序的干預都幾乎是有害的,抽象為“經濟人”的個體在自私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他們好像為“看不見的手”引導而實現公眾的最佳福利,這是所有可能出現結果中最好的。產生于18世紀中葉的法國的重農主義,把農業中的“自然秩序”推崇到了整個社會領域,崇尚“自然秩序”,反對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主張自由放任。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認為:“社會是一個個人的總和,社會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只要每個人真正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終也就達到了社會的最大利益”。在這幾種思想的影響下,早期的資本主義舉行完全競爭,國家在社會生活中只充當了“守夜人”的角色,對社會經濟生活完全放任,相信其可以遵循“自然秩序”。這種思想在當時占據了主導地位,政府也就作為一個“夜警政府”,除賦稅外不再承擔任何經濟職能,因為他相信,他所統治的“經濟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過程中,可以自動實現整個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也就達到國家利益的最大化。
這幾種思想在早期的資本主義發展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它們犯了一個共性的錯誤,他們都忽視了社會關系的存在,割裂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把人看作是絕對獨立的個體,而社會是一張“關系之網”,每個人都處在這張網之中,牽一發而動全身,個人利益最大化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與他人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發生沖突。但隨著經濟進一步發展,生產和資本進一步集中,不可避免的導致了嚴重的后果。19世紀末20世紀初席卷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危機打破了“自然秩序”的神話。社會經濟過度集中,各種形式的經濟壟斷大量出現,工人大量失業,社會貧富差距懸殊,市場秩序遭到“理性經濟人”的嚴重破壞,整個社會處于近乎癱瘓狀態,這時,充當“守夜人”的政府發現,他們所推崇的“自然秩序”原來只是一種理想,放任主義非但沒有促進社會利益的增加,反而對其造成了破壞,于是,應運而生的凱恩思主義通過主張國家對經濟的全面干預,不僅拯救了資本主義世界,也促成了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的誕生。同時資本主義集團為了各自的利益,發動了第一次世界大戰,“戰爭經濟法”也應運而生。所以,從這一時期看,經濟法在誕生之初,就承擔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利益,抑制貧富差距的擴大,實現社會公平的職能,而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的經濟法,它最后所要維護的仍然是一種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
二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經過長時期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個多層次。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其主要內容包括市場管理和宏觀調控兩大部分。
市場管理法究其本質是國家權力對市場交易活動的依法適度干預,而其根源則是市場失靈。它的宗旨在于重現和復制公平的市場交易活動,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根本屬性、主要優點和發展動力,要發展市場經濟必須促進和維系市場自由競爭,而要實現這一點,最根本的在于賦予和保障市場自由競爭權,作為市場管理法核心和基礎的市場競爭法很好的承擔了這一職能,它的建立旨在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通過禁止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為社會各主體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提供給大家公平競爭的機會,在全社會實現競爭民主。
宏觀調控法其本質是國家通過經濟政策間接影響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法律手段,和市場管理法不同的是他的干預是間接的,他主要通過一些諸如貨幣政策、財政稅收政策等經濟性的政策來影響市場主體的具體經濟行為選擇。市場經濟不是放任自流的無政府主義經濟,宏觀調控可以校正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協調市場經濟的總體平衡,調節市場經濟的發展態勢,維護市場經濟的宏觀秩序,抑制市場主體的貧富差距,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職業教育說
法學職業教育以法律職業為基點,是一種重點培養法律職業倫理與基本技能的實務性法學教育。其目標定位于培養與當代社會、經濟、文化與政治等各方面發展相適應的職業法律人才。
(二)素質教育說
法學素質教育又稱之為通識教育,是一種以培養學生的法律專業知識、思維模式、共同職業信仰和處理實際問題的技能等職業品質的教育。其目標定位于培養部分擁有較強的法律素質的法律通才。一般地,理論界關于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目標的定位主要集中于“職業教育”與“素質教育”兩個方面。
二、法律職業化趨勢下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目標定位的反思
法學本科教育目標的定位是法學教育發展的基礎與核心,它不僅提供了課程設置的思路與方向,還會對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和法學教育的發展方向產生直接影響。我國地方院校法學教育目標的定位應與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民主法治的要求以及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21世紀是集素質、能力與知識于一體的時代,在這種時代背景下所培養的法律人才必須是知識、素質與能力全面發展的高層次人才,這就決定了我國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既要注重素質教育,也要注重職業教育,要有機結合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使其培養的人才體現為“通才”與“專才”的結合。一方面,法學教育肩負著培養具備基礎法學知識扎實、專業面寬、能力強和素質高的現代化法律人才的歷史使命,該使命決定了其培養目標應定位為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的有機結合。另一方面,當前我國各個區域尤其是廣大西部地區急需社會管理型的通用法律人才,因此,地方院校要有機結合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將普及化與大眾化教育向培養政府與學術精英轉變。
三、法律職業化趨勢下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措施
法律職業化趨勢下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目標的實現需要將國際法律教育與中國法律教育進行有機的結合,需要更新和轉變教學理念,設置科學、完善的人才培養課程體系,并建立科學、靈活地法學培養教學制度和教育評價機制,具體的改革措施體現在以下三點:
(一)轉變教學理念,完善司法考試制度
一方面,地方院校應依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和特點以及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把培養具備應對國家司法資格教育的綜合素養和職業能力、并為市場輸送合格的法律人才作為本科法學教育的重要目標。另一方面,司法考試是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的核心環節,因此要不斷完善司法考試制度,要改革司法考試的內容與題型以科學考察學生的思維方式、邏輯推理能力、分析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等,采取筆試與口試相結合的方式重點考查學生對法律條文與知識的理解程度以及運用法律條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構建綜合素養高和專業技能強的優秀法學教學團隊
法律職業化趨勢下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目標的實現需要建立一支既擁有合理的學歷、年齡、職稱與學緣結構,又具備團隊協作精神和聯合作戰能力的優秀法學教學團隊。團隊中的每一位法學教師都要具備良好的師德、淵博的法學理論知識、過人的技能和豐富的實踐經驗以培養學生的邏輯思維、辯論能力和人際交往技能等。要建立教師、司法實務部人員和法律研究人員三者之間的合理流動機制以強化法學教學團隊的師資力量,不斷提升教學的質量與水平,進而促進教學培養目標的實現。
(三)設置科學、完善的法律人才培養課程體系
當前我國法學理論課程主要由憲法、法理學和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是選修課。其中,法理學主要教授學生關于法的概念、特征與本質等等基礎法學理論知識以奠定后續法學學習的基礎,中國法制史則主要讓學生了解和掌握我國法制的演變發展歷程以推進現代法律知識的學習。但是,當前我國法律制度大多是舶來品,因此,在開設法學理論課程時有必要添加德國民法典、英美法的相關法律制度以及羅馬法的課程以了解這些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和價值取向。為了保證法學本科畢業生進入法院、監察員或律師事務所等實務部門后能適應處理案件和各種法律事務的需要,地方院校應增加法律實踐課程以培養學生的收集、審查、判斷與運用證據認定事實的能力。一般地,學??梢越M織大一學生到法院旁聽和訪談,組織大二、大三學生參加模擬審判、法律案件評析、書寫法律文書等比賽來鍛煉其處理具體案件的能力、語言表達和書寫能力以及人際溝通能力,針對大四學生可以采取法律援助和畢業實習的方式將其培養成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士。此外,地方院校還應開設法律職業倫理道德教育、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與哲學等相關學科,從而使學生具備作為未來法律人士所必須擁有的職業精神和自律意識,強化學生深入研究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小結
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問題,而舉證時限問題則是民事訴訟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是民事是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是否承擔不利后果,也影響著法院的辦案效率和質量。所謂舉證時限,即當事人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供證據的期限,也被稱為舉證效力時間。舉證時限制度即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使其主張成立的相應證據,逾期不提出證據則承擔證據失效或失權等不利法律后果的一項民事訴訟期間制度。
(一)程序安定理論
所謂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訴訟應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并作出終局決定,進而保持有條不紊的訴訟狀態。民事訴訟法上的訟爭一成不變原則、管轄恒定原則和應訴管轄制度、限制撤訴原則、禁止任意訴訟原則和放棄責問權制度等,這些都是以或主要是以程序安定為價值理想而設計的。①縱觀整個民事訴訟過程,庭審是中心環節,而庭審必須依賴于證據,當事人的訴求必須圍繞證據而展開,法官的裁判也須依證據作出。舉證時限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限定舉證的有效期間,盡量避免因證據的提出不受時間限制而產生的程序動蕩,減少或杜絕重新啟動程序,從而保證程序的安寧和穩定,削弱任意性,以實現裁判的終局性和確定性,更加有效地解決糾紛,保障司法權威。
(二)誠實信用原則
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中的一個引人矚目之處,是將誠實信用原則明文化、法定化。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領域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其中,當事人的促進訴訟義務以及禁止濫用訴訟權能就很好地體現出舉證時限的要求。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不舉證或者逾期提出了證據,可能出于正當理由,也可能出于惡意,故意拖延訴訟。法律不能約束純粹的道德,但可以通過約束其意圖取得的法律上的利益而加以規制。無論何種原因,基于保護對方當事人對預期行為的信賴,法律設置舉證時限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權能的濫用,推動訴訟程序的繼續進行。
(三)舉證責任
1.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法律職業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從2002年開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將法律職業道德納入考試范圍,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終徘徊在5分左右,與其他的內容動輒幾十分相比較很難引起人們的重視。目前,很多高校在確定本校的法學專業教學計劃時主動向司法考試中考核內容較多的科目傾斜。暫且不論這種做法的對錯,但在實踐中卻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虛設,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設這門課程。有關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卻在法理學、訴訟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論等課程中講解。這一點也顯示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高校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中地位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學本科專業教學計劃中設置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作為必修課,但沒有專門設置系統學習法律職業道德的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主要是講解公共道德的課程。法律職業道德雖然屬于道德的范疇,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職業道德具有主體的特殊性、規范的明確性和具有較強的約束力的特征。法律職業道德適用的主體主要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對于非法律職業人員沒有約束力。法律職業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準則層面,必須形成具有明確權利義務內容的、具體的標準和可操作的行為規范。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約束法官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約束檢察官行為的《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和中華律師協會通過的約束律師行為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這些基本規則都對相關法律職業的道德作出了特別的要求。而且,這些規范均具有實質性的約束力。如果違反了職業道德規范,均要求追究相應的紀律責任,甚至是法律責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課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養課程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陳舊,教學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滿足法學專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職業道德領域的專業研究人員較少,師資缺乏
目前在法律職業道德領域內進行專業研究的人員較少,各高校中從事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師資嚴重缺乏。這也直接導致法律職業道德課程開設的困難。部分高校在法學教學計劃中將法律倫理學作為法學選修課程。但是因為缺乏專業的師資,該課程一直沒有真正開設。有些高校雖然開設了該課程,但是多由法理學或訴訟法學方面的教師擔任主要教學工作。這些人員沒有真正研究過法律職業道德,因此,該課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對有關職業倫理規范的講解。另外,法律職業道德課程方面的教材和資料也相對較少,對于該課程的開設也有較大的影響,直接制約了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發展。
二、完善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確法律職業道德在法學本科階段的目標和定位
我國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審判分離”,對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經驗、深厚的法學知識背景和一定的修養,還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者必備的素養之一,因此,法學教育必須重視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我們應該改變目前對法律職業道德的忽視態度,在設立法學本科階段的培養目標時,明確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在確定法學本科專業核心課程時,法律職業道德應該成為核心課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
設置法律職業道德門檻法律職業道德一直是各國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對法律職業群體具有重要的意義。英國大學的法學院除了比較重視對學生的基礎知識和實踐能力的培訓外,還有重點地安排教學計劃來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如道德、法律倫理、職業素質、律己意識等。美國大部分州要求學生在獲得律師職業資格之前必須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在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和律師資格考試后,美國法科畢業生仍須通過由各州律師公會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試才能宣誓成為正式律師。與英美等國家對法律職業道德的要求相比較,我國對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較低的。就律師職業來說,只要品行良好,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被開除公職、吊銷律師執業資格,就可以取得律師執業資格。沒有對法律職業道德做特別的要求。這也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實踐中得不到重視。因此,筆者建議應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應的分值,改變目前各高校中不設或者虛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現狀。另外,在取得有關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時,提出高于普通大眾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種形式的教學方法,提高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教學效果
法律職業道德的教學必須使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內化成法律職業人人格的一部分。雖然不同的法律職業,具體的職業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職業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職守,廉潔公正以及行為端正自重等,這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共同遵守的職業倫理。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內容決定了在教學過程中不能單純地對學生進行倫理道德說教,而是應該通過收集大量的法律實踐資料,創設生動的法律職業場景,通過多種教學方法進行教學。大學本科階段是法律職業道德培養和教育的關鍵時期,是法律職業人形成法律職業道德的重要階段。在教學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等教學方法,為學生提供道德情感體驗的環境,使法律職業道德真正內化成他們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請具有較高的法律威望的專業人士為學生做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專題講座,提高學生的道德認同。
4.培養法律職業信仰法律職業
1、論文答辯申請表在當地自考辦領取或者直接在網上搜索打印,字跡要求工整,以打印版本為佳,以便識別,填寫完整(包括粘貼大小適合申請表的黑白或者彩色照片、當地自考辦蓋章等)。
2、自考本科畢業論文答辯報名材料全部采用原件,無需復印件。單科合格證必須是原件或者是直接從網上打印(無需蓋章);報名時,只需要提供論文題目(不提供選題,題目自擬,任何方向都可以,但必須是與法律有關系),不用提供論文大綱或者正文;報名后,若要變更題目,必須在確定論文指導老師后,與指導老師溝通后直接變更。
3、現場繳納報名費780元(現金,不找零、不刷卡),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4、自考本科畢業論文答辯報名單一采用現場報名的方式,不存在網上報名或者郵寄報名方式,原則上要求本人報名,若確實需要委托報名,則必須出具委托書及說明原因。報名前,不接收任何材料,待現場報名時,統一審核、確認。
5、報名結束后,考生可以直接離開報名現場,當天來回原則上沒有問題。路線咨詢電話:114。
學 院 (系)
主修專業年級
副 修 專 業
學 生 姓 名 學號
指 導 教 師 職稱
日 期
學生畢業論文題目(采用小2號宋體加粗,居中)
一, (宋體小3號加粗)
1, (宋體4號加粗)
2,(宋體4號加粗)
二,(宋體小3號加粗,居中)
擬參考文獻(宋體4號加粗,居中)
(仿宋體小4號)[1] (期刊文獻的著錄)第一作者名(逗號)第二作者名(圓點)文獻篇名(圓點)刊物名稱(逗號)年號(逗號)(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