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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績效審計的目的之一是對財政和財務收支、資源管理等方面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評價,并向議會、政府、社會公眾提供獨立的信息和咨詢,用于公共服務支出的績效評估??冃徲嫷牧硪粋€目的是尋求提高績效的途徑,幫助被審計單位改進內部控制。
在績效的衡量方面,英國沒有完整的績效指標和標準,通常是參照使用各個行業的指標和標準,由審計人員在進行檢查時,根據謹慎的職業判斷,選取指標進行績效評價。
一、英國外部績效審計
(一)外部審計機構。在英國,會計師是指會計機構協調委員會所屬6個會計職業協會的會員。這6個會計職業協會為英格蘭、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協會,蘇格蘭特許會計師協會,愛爾蘭特許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財政會計師協會,管理會計師協會。
這些外部審計機構的會員單位,既按照英國的審計準則開展私營企業的財務收支審計及績效審計,同時也承擔政府委托,對私營企業承接政府的公共服務開展績效審計。無論是對私營企業還是政府的公共服務績效審計,沒有固定的、統一的績效評估指標,指標的選取取決于績效審計服務的目標對象,即私營企業委托訴求和政府公共服務目標導向。
(二)外部審計績效評價。外部審計績效評價,通常會經歷以下五個過程:
1.與公司管理層達成績效審計目標。掌握公司董事會或委托人的委托意愿,與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充分溝通,了解績效審計要實現的目標,詳細確定績效審計需要達成的具體任務內容。
2.確定績效評價的標準值??冃гu價標準值通常有包括:公司或部門的期間預算;公司管理層的預期或期望;公司所處行業的水平;委托人特定目標的評價標準。
3.績效審計實施。結合與公司管理層的溝通,對照績效評價標準值,實施績效審計。實施過程還一般包含以下部分:一是了解實際經營情況、績效評價預期和績效監管情況。二是進行績效考核,可以依托如毛利潤率、凈利潤率、平均收款期、平均付款期、流動比率、現金營運指數等財務管理指標進行績效考核,同時評估這些指標與績效考核評價的相關性、可信度。績效考核除利用財務指標外,還可以分析使用企業行業指標或特定指標。如對BKV運輸和倉儲有限公司公司績效考核利用了對省內運輸指標,每一員工應記工時,省內運輸的次數和每次使用的平均勞動時間數;對省際和國際運輸指標,平均運輸的重量,每次運輸的平均里程,每次運輸平均價格和BKV作為的提成比例;產能利用指標,跟蹤和監督統計數據以顯示可獲得的產能,以及已利用的儲存空間和已利用的分段運輸能力,可利用的貨車數量以及已利用的數目。三是得出績效審計結論,提出審計師意見。
4.績效審計評估。重新回顧績效審計目標的適當性、與公司管理層期望能否吻合和績效審計目標的實現度,評估績效評價標準的合理性。如果發現績效審計目標與評價標準的重大差錯或疏漏,應再次與公司管理層進行溝通,說明補充或修訂審計目標、績效評價標準的必要,取得公司管理層的認可和支持,增加補充審計程序。
5.績效審計評價報告。績效審計報告雖無固定的格式,但通常報告中會包含審計的目標、范圍和方法,然后主要報告績效審計結果,并闡明審計的依據和結論。
二、英國政府績效審計
英國是目前國際上較早開展政府績效審計的國家之一。目前英國的政府績效審計已經逐步成熟,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審計體系。
(一)政府審計機構。英國主要的政府審計機構包括國家審計署、審計委員會、北愛爾蘭審計署、蘇格蘭審計署和威爾士審計署。
英國下議院設有公共賬目委員會,國家審計署的主計審計長負責向該委員會提交審計報告,公共賬目委員會根據主計審計長的報告制定聽證會計劃,不受政府的限制,在聽證會期間被審計單位和會計主管人員都要出席聽證會,回答相應問題。
(二)政府內部審計績效評價。
1.法律依據及基本原則。1983年英國頒布了《國家審計法》,賦予主計審計長開展績效審計的職責。在20__年更新了《績效審計手冊》。審計手冊中提出了績效審計的基本原則,專業勝任能力,公正性,嚴密性,客觀性,獨立性,責任,增值性,溝通協調;建立了適用于所有績效審計項目的循環程序。建立了貫穿于所有績效審計項目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在績效審計過程中,應考慮下列各項要素,并對其進行充分研究。這些要素包括:
(1)審計準備。選擇恰當的審計項目;實行嚴格的項目和風險管理制度;對審計中需回答的問題予以清晰歸類;適當的審計方法體系。
(2)審計實施。取得充分、相關和可靠的審計證據;提供簡潔明了的審計信息;組織好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有效審計信息。
(3)跟蹤檢查。實現增值并擴大影響;建設性的事后檢查和質量保證工作。
2.考評的對象和實施方式。
英國政府為保證公共支出目標實現,每年對一些政府公共服務支出情況進行綜合績效考評。從公共支出角度看,英國政府績效評估主要是圍繞“經濟性、效率性、有效性”開展,其績效考評的對象主要是對政府部門及其管理的項目,包括對政府部門開展的績效考評,對基層單位開展的績效考評,以及對政府預算投資項目開展的綜合性考評。財政部代表政府與公共部門簽訂服務協議,審計機構負責對公共部門服務績效的審計,組織形式也各有差異,有項目由政府內部審計人員進行評估,有的委托外部審計開展績效審計,并聘請一些專家參與咨詢,并相應提出建議。
3.考評內容。考評的具體內容包括:一是對支出項目的效果考評,主要是考評公共服務支出是否產生了預期的效果。二是對支出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考評,主要是對設計方案、實施方案的實施效果進行考評;三是對支出項目的經濟性和有效性進行考評,主要是對項目本身的財務效益狀況考評;四是對支出項目社會影響的效果進行考評,主要是對項目在社會經濟、發展等方面有形、無形效益和結果的考評,重點是對一個地區社會、經濟、環境等宏觀方面產生的作用和影響進行考評。
這些考評的目標都緊緊圍繞政府公共服務支出進行,這些目標都在政府公開信息中進行。如蘇格蘭政府公開信息中包含了政府公共服務目標導向的五大目標,宏觀目標確認和領導能力;有效的合作伙伴;管理和責任;資金使用;績效管理。蘇格蘭績效審計也就圍繞這五方面進行,績效審計又沒有固定的標準,在績效審計手冊中也體現出力求避免對如何成功實施績效審計作出過多的硬性規定,利于不同項目或行業往往采用不同的績效評價指標。如對納入國民保健計劃的手術室進行審計時,應考慮以下一個或多個方面:設計和目標的符合程度;建筑質量和維持成本;診治病人數量;適用手術器具的配備程度;整潔度;利用率;手術安排清單;取消手術的頻率和原因。
4.英國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由于績效審計評價沒有固定標準,所以審計師在進行績效審計時,可以靈活選取具體審計對象的行業標準、公眾調查結果或專家研究成果作為等評價標準。
(1)以行業標準作為評價標準,包括國際行業標準和國內行業標準。如20__年政府公共服務熱線提供公共服務情況績效審計,依據全球獨立標準計量研究結果,即國際上公共服務熱線部門66%開支用于人員工資作為標準,將英國各部門77%費用支出用于人員工資的情況與之比較,指出英國政府部門公共服務熱線中心的人員工資在費用支出中比重較大。依據國內行業標準,即84%的來電在20秒內得到應答是合理的作為標準,檢查發現,有的部門100%實現20秒內應答來電,有的部門只有38%實現20秒內應答來電,公眾平均滿意程度最低71%,最高99%。審計得出結論:各政府機構所提供服務的社會滿意程度不均衡。
(2)以社會公眾調查結果作為評價標準。同樣是政府公共服務熱線提供公共服務情況的績效審計,審計人員以“公眾是否愿意通過撥打電話來獲得商品和服務”這個主題,對部分社會公眾進行綜合性調查。調查表明, 60%的公眾愿意通過電話獲得建議服務。審計以此為依據得出結論:公眾對公共服務熱線滿意度較高。
(3)以專家研究成果和意見作為評價標準。如中央政府工程績效審計,參考專家研究報告,指出英國建筑領域存在法律不完善、建筑合同非標準化、某些建筑工程效率低下、拖工期、超概算,甚至出現工程質量差情況等問題。
三、英國績效審計的借鑒
1.績效考評得到了很充分的應用,成為重要的考核依據。績效考評的結果成為調整政府長期經濟目標和計劃的依據,也成為財政部門對各政府部門制定以后年度預算的依據,還作為國會和內閣對各政府的行政責任制落實的重要依據,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企業內部也廣泛開展績效審計,服務于企業的審計目標。
2.政策目標決定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的基本要求和內容。從英國的績效審計經驗中可以看出,評價績效的第一標準就是政策目標。任何一個公共服務支出都有其特定的、明確的職能和目標,公共機構的活動達到了既定目標,就可以認為取得了相應的績效。法律和政策決定了公共機構的職能與目標,決定了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的基本要求和內容。企業績效審計也必須圍繞企業管理層的目標開展。
審計人員的審計判斷最終要表現為一定的成果。這一成果的具體形式就是審計判斷績效。良好的審計判斷績效不僅是高質量審計工作的基礎和源泉,還是審計人員和會計師事務所積極追求的目標。同時,審計判斷績效也是衡量審計判斷質量和審計工作效率、確定審計人員責任的基礎。因此,研究審計判斷績效的影響因素以及審計判斷績效的評價問題就顯得十分必要了。
一、審計判斷績效及績效函數
(一)審計判斷績效的涵義
什么是審計判斷績效(AuditJudgmentPerformance)?最為典型的當屬Libby(1995)對審計判斷績效的定義,他認為:審計判斷績效是審計判斷與一定的判斷標準相符。顯然,此定義是對一個好的判斷績效的定義,并不是對審計判斷績效的一般定義,因為審計判斷績效可能好,也可能差。筆者認為,審計判斷績效是審計判斷結果與一定的標準的相符程度。這里所說的標準包括效果性和效率性兩個方面,一個績效好的審計判斷要同時滿足審計效果和審計效率兩方面的要求,既要有質量上的保證成本,又不能過高。修正后的審計判斷績效的定義是符合一般的業績定義的精神的,是以審計判斷的效果性或效率性作為指標或標準來界定審計判斷績效的。然而,在審計實踐中,審計判斷的效果性和效率性是比較難于確定的,從而也就導致了審計判斷績效的計量是比較困難的。
(二)審計判斷績效函數
在以往的研究中,涉及最多的是審計判斷績效的影響因素問題。比較有代表性的是Einhorn和Hogarth(1981a)以及Libby(1983)提出的等式(1)表示的審計判斷績效及其影響因素函數:
績效=f(能力,知識,激勵,環境)(1)
從等式(1)可以看出,他們認為審計判斷績效受審計人員的能力、知識、激勵和環境因素的影響。此后,一些學者進一步研究了知識與績效及其它影響因素的關系。Bonner(1990)研究了經驗和審計判斷績效之間的關系,Frederick(1991)研究了經驗和知識之間的關系,Bonner和Lewis(1990)研究了知識和能力與績效之間的關系。Libby(1995)指出,由于知識被其他三個因素及經驗決定,因而績效與四個影響要素之間的關系是復雜的。知識與其他影響因素的關系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知識=g(能力,經驗,激勵,環境)(2)
以此公式為基礎,Libby(1995)構建了知識與績效及其它影響因素的模型,具體模型如圖1所示。這一模型被認為是比較完善的模型。大量的研究都是以此模型和審計判斷績效函數為基礎的。在上述兩個公式中的環境因素都包括了任務的因素。
筆者認為,等式(1)和知識的前因和后果模型基本上勾勒出了審計判斷績效及其影響因素的框架,也與Campbell(1990,1993,1996)提出的績效行為理論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我們也認為Einhorn和Hogarth(1981)、Libby(1983)的績效函數存在著一些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績效的影響因素缺乏系統性和脈絡,比較零散;二是有些績效影響因素不恰當;三是對環境因素理解得太窄。從已有的研究來看,大部分集中在第一個因素,對后三個因素,尤其是環境因素研究比較少。
二、審計判斷績效的主體因素
根據認知心理學的觀點,審計判斷過程可以看作是一個心理過程,因此,審計人員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最為直接的因素。任何一個審計判斷的都是針對一定的任務(客體)的判斷,因此,審計判斷任務就構成了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又一個因素。根據系統論的觀點,我們可以把審計人員判斷看作一個由審計人員和審計判斷任務系統構成的系統。由于系統與其環境之間存在著相互作用的關系,因此,審計判斷環境同樣會影響審計判斷績效。根據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審計判斷績效是審計人員、審計任務和審計環境的函數。審計人員因素也稱為審計主體因素,是指由審計人員擁有的并帶到工作中去的因素;審計任務因素是指需要審計人員作出審計判斷的項目;審計環境因素也稱系統因素,是指與審計判斷績效有關的所有的審計判斷主體、審計判斷項目之外的因素,它們不受審計判斷主體的影響。據此,審計判斷績效函數可以表示如圖。(圖見11期雜志)
根據以上我們對主體因素的界定,影響審計判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Einhorn與Hogarth(1981)、Libby(1983)的績效函數中的前兩個因素知識和能力屬于主體因素。但用這兩個因素概括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主體因素是不全面的,需要進一步研究。我們認為,審計判斷主體因素應包括:性格、陳述性知識、智力技能或經驗、努力程度。
(一)性格
性格是個人在現實態度和行為方式中表現出來的穩定的心理特征,是具有核心意義的人格心理特征,是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由于客觀事物對人的影響以及人對影響的反應而形成的一定的態度體系和與之相應的行為方式。性格最能表征一個人的個性差異。因此,它同樣能夠表征個體判斷績效方面的差異。許多心理學家從不同的角度對性格進行了分類。如A·培因和T·查理按照理智、意志和情緒哪一種在性格結構中占優勢來把性格分為理智型、意志型和情緒型三種。H·A·威特金按照兩種對立的信息加工方式把人分為依從型和獨立型。
在經濟學中,根據人們對風險的態度把人分為風險偏好型、風險中立型和風險厭惡型三種。審計人員在做出審計判斷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承擔判斷錯誤的風險,但承擔的風險的大小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審計人員對待風險的態度。如果一個風險偏好者進行審計判斷,其判斷結果往往具有很高的風險性,從而進一步把其本身、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會計信息的使用者置于高風險的境地。風險厭惡者在進行審計判斷過程中往往會設法使審計風險降到最低,從而導致審計成本上升、效率下降。應該說以上兩者的審計判斷績效都不好,但就兩者比較而言,后者的審計判斷績效強于前者。因此,我們認為風險中立者,或者考慮審計效率的風險厭惡者,具有取得良好審計判斷績效的基本素質。
(二)知識、技能、經驗、記憶
一般來說,知識是人們在改造世界的實踐中所獲得的認識和經驗的總和。但對個體來說,知識是指儲存在記憶中的信息。顯然,這里所說的知識是指個體已經獲得的知識。認知心理學家安德森認為,人類的知識有兩種:一種是陳述性知識;另一種是程序性知識。陳述性知識是由人們所知道的事實組成,這些知識一般可以用語言進行交流,它可以采取抽象和意象的形式;程序性知識是指人們所知道的如何去作的技能,此類知識很難用語言表達。比如,許多人都會騎自行車,但卻講不清這種知識;許多人能流利地說本族的語言,但卻說不清語法規則。在審計判斷過程也是如此,有經驗的審計人員雖然做出了正確的判斷,但卻說不清審計判斷是如何做出的。因此,程序性知識也就是智力技能,即完成各種智力程序的能力。顯然,程序性知識是長期實踐逐步積累形成的。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判斷,這兩方面的知識都是不可或缺的,審計判斷是一項專業性比較強的工作,審計人員從事此項工作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無論在哪個國家,要成為勝任的審計人員,就必須首先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因此,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既是對要成為從事審計業務的人員的基本要求,也是對是否具備從事此項業務的基本知識的檢驗。同時,審計人員做出正確的審計判斷還需要具有程序性知識,也正是這些程序性知識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審計人員的個體的判斷績效的差異。因此,陳述性知識和程序性知識都影響審計判斷績效,但后者影響更大。
在Einhorn與Hogarth以及Libby績效函數中,把能力(Ability)作為審計判斷績效的變量。這里所說的能力不是指普通心理學中所說的能力,而是指完成信息編碼、檢索和分析任務的能力。這一定義是從信息加上角度出發的。從普通心理學的角度看,我們認為,這里所說的能力相當于技能。技能是人在活動中運用有關的知識經驗,通過練習而形成穩定的、復雜的動作方式系統,這里的動作是廣義的既包括外顯的實際操作,也包括了內隱的智力動作。技能按其性質和特點可以分為動作技能和智力技能兩類,智力技能是借助于內部語言在頭腦中進行動作的方式或智力活動方式,包括感知、記憶、想象、思維,但以抽象思維為其主要成分。因此,Einhorn,Hogarth和Libby績效函數中的能力應屬于智力技能范疇,而智力技能就是程序性知識。
一些研究審計判斷的西方學者(比如,Libby,1995等)把經驗作了更加廣泛的定義,認為經驗是包括第一手和第二手與任務相關的能夠提供在審計環境中學習的機會的廣泛的境況。根據此定義,經驗不僅包括親自參與完成實際審計的境況,也包括復核其他人的工作、收到上級人員的復核評論、收到結果的反饋、與同事討論其他審計、閱讀審計指南和培訓。此定義存在以下兩個不足之處:一是把經驗界定為可提供學習機會的境況是不恰當的,各種提供學習機會的境況只能是為增加經驗提供了條件,或者說是積累經驗的過程,但不等于是經驗本身,經驗應該是這一過程形成的結果;二是過于寬泛,包括了學習間接知識和獲取直接經驗的境況,很難劃清知識和經驗的界限,也不能體現經驗的實踐性的特征。因此,我們認為審計人員的經驗應界定為:直接通過實踐形成的技能,或者說是技能經驗的具體表現形式。它通過技能的形式影響審計判斷績效。Marchant(1990)也指出,間接經驗形成一般知識,直接經驗形成具體知識。依此就可以比較好的解釋為什么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能夠作出正確的審計判斷,因為它們具有比較高的技能,而這些知識又需要長期的審計實踐的積累。
被認為與審計判斷績效有關的另一個因素就是記憶。記憶是過去經歷事物的反映。記憶與審計判斷績效之間是什么樣的關系呢?心理學家Hogarth(1985)指出,一個好的記憶可以被認為是一個好的判斷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一些研究人員(Pumlee,1985;Moeckel和Plumlee,1989;Frederick,1991)研究了記憶與審計判斷績效的關系并指出:在完成一個具體任務期間,在收集審計證據的過程中,記憶對決策績效有著重要的影響。那么,記憶與經驗、技能等要素是什么關系?從已有的研究來看,它們是把記憶作為導致不同經驗差別的原因來看待的。大量有關記憶的研究是在有經驗的審計人員和新手之間進行對比。有的研究(Frederick,1991)表明,經驗的審計人員存在著一個圖表式的記憶結構,對內部控制優先回應,而新手只能根據線索回應;也有的研究(Choo和Trotman,1991)表明,有經驗的審計人員能回憶起更多的與持續經營假設不一致的信息。我們認為,記憶既是形成經驗的手段,也是經驗的內在形式。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審計人員的陳述性知識、智力技能或程序性知識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直接因素;智力技能是經驗的具體表現形式;記憶既是經驗的形成手段也是經驗的內容。當然,陳述性知識和智力技能也還受其他因素的影響,雇員擁有的知識和技能是個體內部因素(能力和性格等)、個體的外部因素(所受的教育、培訓、經歷等)的函數。上述各要素之間的關系及其與判斷績效之間的關系如圖。(圖見11期雜志)
(三)動機和努力程度
動機是激發個體和維持個體進行活動,并導致該活動朝向某一目標的心理傾向或動力。因此,審計人員的判斷績效不可避免地要受其動機的影響。正因如此,一些績效評價的研究者(Campbelletal,1993)把動機作為影響績效的直接原因。我們并不否認動機在績效中的作用,但把它作為影響績效的直接因素是值得商榷的。
在影響審計判斷的績效的諸多主觀因素之外,還有一個因素,那就是審計人員的主觀努力程度,努力程度是一個主觀性最強的因素。在一項審計判斷中,審計人員努力和不努力、努力程度大小都會導致審計判斷績效的不同。努力應該是審計判斷績效的直接影響因素。而審計人員的努力程度來自于審計人員的動機,動機越強努力程度也就越高。一個特別重視個人聲譽的審計人員比一個不太重視個人聲譽的審計人員的審計判斷績效要好。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努力程度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直接因素,動機通過影響努力程度來影響審計判斷績效。審計人員的動機受需要和激勵兩個因素的影響。努力程度除直接影響審計判斷績效以外,還影響陳述性知識和智力技能,審計人員的努力程度與其陳述性知識和技能的獲得成正向關系。努力程度、動機、需要與審計判斷績效的關系如圖。(圖見11期雜志)
三、審計判斷績效的任務因素和環境因素
(一)任務因素
我們認為,任務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主要因素之一。任務的特點不同,對審計判斷績效影響是不一樣的。Hogarth(1985)指出,審計判斷的正確性是個體特點和任務環境結構的函數。任務對審計判斷績效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任務的復雜性、任務的重復性、任務的規范化程度、任務的類型和任務質量等,其中前兩項受到了廣泛關注。任務的復雜程度對審計判斷績效的影響如表。(表見11期雜志)
從上表可以看出,任務越復雜,其不確定性程度越高,需要的審計人員的判斷能力也就越強。因此,比較而言,復雜程度越低,或者說任務的結構化程度越高,越容易取得好的判斷績效。審計人員不斷重復的參與同類審計項目有利于積累豐富的審計經驗。
(二)環境因素
Libby和Lufut(1993)指出,審計判斷的環境因素包括:判斷指南和技術輔助工具、多層組織的背景、責任關系、連續的多期的判斷任務以及為了得到一個好的績效的相當程度的貨幣激勵、時間壓力等。無疑上述環境因素都會對審計判斷績效產生影響,但這些因素基本上局限于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范圍比較窄。事實上,審計人員做出審計判斷不僅要受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環境因素的影響,而且還受事務所外部環境的影響,比如行業狀況和社會環境等。因此,我們認為,環境因素應包括影響審計判斷主體和客體的各種環境因素,既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環境因素,也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之外的環境因素。內部環境因素包括多層組織背景、責任關系、激勵和時間壓力、組織文化等;外部環境因素一般包括被審計單位環境因素、社會環境因素等。由于有關環境因素的研究相對較多,這里不再具體展開分析。
審計人員的審計判斷最終要表現為一定的成果。這一成果的具體形式就是審計判斷績效。良好的審計判斷績效不僅是高質量審計工作的基礎和源泉,還是審計人員和會計師事務所積極追求的目標。同時,審計判斷績效也是衡量審計判斷質量和審計工作效率、確定審計人員責任的基礎。因此,研究審計判斷績效的影響因素以及審計判斷績效的評價問題就顯得十分必要了。
一、審計判斷績效及績效函數
(一)審計判斷績效的涵義
什么是審計判斷績效(AuditJudgmentPerformance)?最為典型的當屬Libby(1995)對審計判斷績效的定義,他認為:審計判斷績效是審計判斷與一定的判斷標準相符。顯然,此定義是對一個好的判斷績效的定義,并不是對審計判斷績效的一般定義,因為審計判斷績效可能好,也可能差。筆者認為,審計判斷績效是審計判斷結果與一定的標準的相符程度。這里所說的標準包括效果性和效率性兩個方面,一個績效好的審計判斷要同時滿足審計效果和審計效率兩方面的要求,既要有質量上的保證成本,又不能過高。修正后的審計判斷績效的定義是符合一般的業績定義的精神的,是以審計判斷的效果性或效率性作為指標或標準來界定審計判斷績效的。然而,在審計實踐中,審計判斷的效果性和效率性是比較難于確定的,從而也就導致了審計判斷績效的計量是比較困難的。
(二)審計判斷績效函數
在以往的研究中,涉及最多的是審計判斷績效的影響因素問題。比較有代表性的是Einhorn和Hogarth(1981a)以及Libby(1983)提出的等式(1)表示的審計判斷績效及其影響因素函數:
績效=f(能力,知識,激勵,環境)(1)
從等式(1)可以看出,他們認為審計判斷績效受審計人員的能力、知識、激勵和環境因素的影響。此后,一些學者進一步研究了知識與績效及其它影響因素的關系。Bonner(1990)研究了經驗和審計判斷績效之間的關系,Frederick(1991)研究了經驗和知識之間的關系,Bonner和Lewis(1990)研究了知識和能力與績效之間的關系。Libby(1995)指出,由于知識被其他三個因素及經驗決定,因而績效與四個影響要素之間的關系是復雜的。知識與其他影響因素的關系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知識=g(能力,經驗,激勵,環境)(2)
以此公式為基礎,Libby(1995)構建了知識與績效及其它影響因素的模型,具體模型如圖1所示。這一模型被認為是比較完善的模型。大量的研究都是以此模型和審計判斷績效函數為基礎的。在上述兩個公式中的環境因素都包括了任務的因素。
筆者認為,等式(1)和知識的前因和后果模型基本上勾勒出了審計判斷績效及其影響因素的框架,也與Campbell(1990,1993,1996)提出的績效行為理論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我們也認為Einhorn和Hogarth(1981)、Libby(1983)的績效函數存在著一些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績效的影響因素缺乏系統性和脈絡,比較零散;二是有些績效影響因素不恰當;三是對環境因素理解得太窄。從已有的研究來看,大部分集中在第一個因素,對后三個因素,尤其是環境因素研究比較少。
二、審計判斷績效的主體因素
根據認知心理學的觀點,審計判斷過程可以看作是一個心理過程,因此,審計人員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最為直接的因素。任何一個審計判斷的都是針對一定的任務(客體)的判斷,因此,審計判斷任務就構成了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又一個因素。根據系統論的觀點,我們可以把審計人員判斷看作一個由審計人員和審計判斷任務系統構成的系統。由于系統與其環境之間存在著相互作用的關系,因此,審計判斷環境同樣會影響審計判斷績效。根據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審計判斷績效是審計人員、審計任務和審計環境的函數。審計人員因素也稱為審計主體因素,是指由審計人員擁有的并帶到工作中去的因素;審計任務因素是指需要審計人員作出審計判斷的項目;審計環境因素也稱系統因素,是指與審計判斷績效有關的所有的審計判斷主體、審計判斷項目之外的因素,它們不受審計判斷主體的影響。據此,審計判斷績效函數可以表示如圖。(圖見11期雜志)
根據以上我們對主體因素的界定,影響審計判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Einhorn與Hogarth(1981)、Libby(1983)的績效函數中的前兩個因素知識和能力屬于主體因素。但用這兩個因素概括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主體因素是不全面的,需要進一步研究。我們認為,審計判斷主體因素應包括:性格、陳述性知識、智力技能或經驗、努力程度。
(一)性格
性格是個人在現實態度和行為方式中表現出來的穩定的心理特征,是具有核心意義的人格心理特征,是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由于客觀事物對人的影響以及人對影響的反應而形成的一定的態度體系和與之相應的行為方式。性格最能表征一個人的個性差異。因此,它同樣能夠表征個體判斷績效方面的差異。許多心理學家從不同的角度對性格進行了分類。如A·培因和T·查理按照理智、意志和情緒哪一種在性格結構中占優勢來把性格分為理智型、意志型和情緒型三種。H·A·威特金按照兩種對立的信息加工方式把人分為依從型和獨立型。
在經濟學中,根據人們對風險的態度把人分為風險偏好型、風險中立型和風險厭惡型三種。審計人員在做出審計判斷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承擔判斷錯誤的風險,但承擔的風險的大小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審計人員對待風險的態度。如果一個風險偏好者進行審計判斷,其判斷結果往往具有很高的風險性,從而進一步把其本身、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會計信息的使用者置于高風險的境地。風險厭惡者在進行審計判斷過程中往往會設法使審計風險降到最低,從而導致審計成本上升、效率下降。應該說以上兩者的審計判斷績效都不好,但就兩者比較而言,后者的審計判斷績效強于前者。因此,我們認為風險中立者,或者考慮審計效率的風險厭惡者,具有取得良好審計判斷績效的基本素質。
(二)知識、技能、經驗、記憶
一般來說,知識是人們在改造世界的實踐中所獲得的認識和經驗的總和。但對個體來說,知識是指儲存在記憶中的信息。顯然,這里所說的知識是指個體已經獲得的知識。認知心理學家安德森認為,人類的知識有兩種:一種是陳述性知識;另一種是程序性知識。陳述性知識是由人們所知道的事實組成,這些知識一般可以用語言進行交流,它可以采取抽象和意象的形式;程序性知識是指人們所知道的如何去作的技能,此類知識很難用語言表達。比如,許多人都會騎自行車,但卻講不清這種知識;許多人能流利地說本族的語言,但卻說不清語法規則。在審計判斷過程也是如此,有經驗的審計人員雖然做出了正確的判斷,但卻說不清審計判斷是如何做出的。因此,程序性知識也就是智力技能,即完成各種智力程序的能力。顯然,程序性知識是長期實踐逐步積累形成的。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判斷,這兩方面的知識都是不可或缺的,審計判斷是一項專業性比較強的工作,審計人員從事此項工作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無論在哪個國家,要成為勝任的審計人員,就必須首先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因此,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既是對要成為從事審計業務的人員的基本要求,也是對是否具備從事此項業務的基本知識的檢驗。同時,審計人員做出正確的審計判斷還需要具有程序性知識,也正是這些程序性知識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審計人員的個體的判斷績效的差異。因此,陳述性知識和程序性知識都影響審計判斷績效,但后者影響更大。
在Einhorn與Hogarth以及Libby績效函數中,把能力(Ability)作為審計判斷績效的變量。這里所說的能力不是指普通心理學中所說的能力,而是指完成信息編碼、檢索和分析任務的能力。這一定義是從信息加上角度出發的。從普通心理學的角度看,我們認為,這里所說的能力相當于技能。技能是人在活動中運用有關的知識經驗,通過練習而形成穩定的、復雜的動作方式系統,這里的動作是廣義的既包括外顯的實際操作,也包括了內隱的智力動作。技能按其性質和特點可以分為動作技能和智力技能兩類,智力技能是借助于內部語言在頭腦中進行動作的方式或智力活動方式,包括感知、記憶、想象、思維,但以抽象思維為其主要成分。因此,Einhorn,Hogarth和Libby績效函數中的能力應屬于智力技能范疇,而智力技能就是程序性知識。
一些研究審計判斷的西方學者(比如,Libby,1995等)把經驗作了更加廣泛的定義,認為經驗是包括第一手和第二手與任務相關的能夠提供在審計環境中學習的機會的廣泛的境況。根據此定義,經驗不僅包括親自參與完成實際審計的境況,也包括復核其他人的工作、收到上級人員的復核評論、收到結果的反饋、與同事討論其他審計、閱讀審計指南和培訓。此定義存在以下兩個不足之處:一是把經驗界定為可提供學習機會的境況是不恰當的,各種提供學習機會的境況只能是為增加經驗提供了條件,或者說是積累經驗的過程,但不等于是經驗本身,經驗應該是這一過程形成的結果;二是過于寬泛,包括了學習間接知識和獲取直接經驗的境況,很難劃清知識和經驗的界限,也不能體現經驗的實踐性的特征。因此,我們認為審計人員的經驗應界定為:直接通過實踐形成的技能,或者說是技能經驗的具體表現形式。它通過技能的形式影響審計判斷績效。Marchant(1990)也指出,間接經驗形成一般知識,直接經驗形成具體知識。依此就可以比較好的解釋為什么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能夠作出正確的審計判斷,因為它們具有比較高的技能,而這些知識又需要長期的審計實踐的積累。
被認為與審計判斷績效有關的另一個因素就是記憶。記憶是過去經歷事物的反映。記憶與審計判斷績效之間是什么樣的關系呢?心理學家Hogarth(1985)指出,一個好的記憶可以被認為是一個好的判斷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一些研究人員(Pumlee,1985;Moeckel和Plumlee,1989;Frederick,1991)研究了記憶與審計判斷績效的關系并指出:在完成一個具體任務期間,在收集審計證據的過程中,記憶對決策績效有著重要的影響。那么,記憶與經驗、技能等要素是什么關系?從已有的研究來看,它們是把記憶作為導致不同經驗差別的原因來看待的。大量有關記憶的研究是在有經驗的審計人員和新手之間進行對比。有的研究(Frederick,1991)表明,經驗的審計人員存在著一個圖表式的記憶結構,對內部控制優先回應,而新手只能根據線索回應;也有的研究(Choo和Trotman,1991)表明,有經驗的審計人員能回憶起更多的與持續經營假設不一致的信息。我們認為,記憶既是形成經驗的手段,也是經驗的內在形式。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審計人員的陳述性知識、智力技能或程序性知識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直接因素;智力技能是經驗的具體表現形式;記憶既是經驗的形成手段也是經驗的內容。當然,陳述性知識和智力技能也還受其他因素的影響,雇員擁有的知識和技能是個體內部因素(能力和性格等)、個體的外部因素(所受的教育、培訓、經歷等)的函數。上述各要素之間的關系及其與判斷績效之間的關系如圖。(圖見11期雜志)
(三)動機和努力程度
動機是激發個體和維持個體進行活動,并導致該活動朝向某一目標的心理傾向或動力。因此,審計人員的判斷績效不可避免地要受其動機的影響。正因如此,一些績效評價的研究者(Campbelletal,1993)把動機作為影響績效的直接原因。我們并不否認動機在績效中的作用,但把它作為影響績效的直接因素是值得商榷的。
在影響審計判斷的績效的諸多主觀因素之外,還有一個因素,那就是審計人員的主觀努力程度,努力程度是一個主觀性最強的因素。在一項審計判斷中,審計人員努力和不努力、努力程度大小都會導致審計判斷績效的不同。努力應該是審計判斷績效的直接影響因素。而審計人員的努力程度來自于審計人員的動機,動機越強努力程度也就越高。一個特別重視個人聲譽的審計人員比一個不太重視個人聲譽的審計人員的審計判斷績效要好。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努力程度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直接因素,動機通過影響努力程度來影響審計判斷績效。審計人員的動機受需要和激勵兩個因素的影響。努力程度除直接影響審計判斷績效以外,還影響陳述性知識和智力技能,審計人員的努力程度與其陳述性知識和技能的獲得成正向關系。努力程度、動機、需要與審計判斷績效的關系如圖。(圖見11期雜志)
三、審計判斷績效的任務因素和環境因素
(一)任務因素
我們認為,任務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主要因素之一。任務的特點不同,對審計判斷績效影響是不一樣的。Hogarth(1985)指出,審計判斷的正確性是個體特點和任務環境結構的函數。任務對審計判斷績效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任務的復雜性、任務的重復性、任務的規范化程度、任務的類型和任務質量等,其中前兩項受到了廣泛關注。任務的復雜程度對審計判斷績效的影響如表。(表見11期雜志)
從上表可以看出,任務越復雜,其不確定性程度越高,需要的審計人員的判斷能力也就越強。因此,比較而言,復雜程度越低,或者說任務的結構化程度越高,越容易取得好的判斷績效。審計人員不斷重復的參與同類審計項目有利于積累豐富的審計經驗。
(二)環境因素
Libby和Lufut(1993)指出,審計判斷的環境因素包括:判斷指南和技術輔助工具、多層組織的背景、責任關系、連續的多期的判斷任務以及為了得到一個好的績效的相當程度的貨幣激勵、時間壓力等。無疑上述環境因素都會對審計判斷績效產生影響,但這些因素基本上局限于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范圍比較窄。事實上,審計人員做出審計判斷不僅要受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環境因素的影響,而且還受事務所外部環境的影響,比如行業狀況和社會環境等。因此,我們認為,環境因素應包括影響審計判斷主體和客體的各種環境因素,既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環境因素,也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之外的環境因素。內部環境因素包括多層組織背景、責任關系、激勵和時間壓力、組織文化等;外部環境因素一般包括被審計單位環境因素、社會環境因素等。由于有關環境因素的研究相對較多,這里不再具體展開分析。
「關鍵詞政府績效審計問題
政府績效審計是最近幾十年世界各國政府審計發展的一個新趨勢。最早將績效審計引入到政府審計的是美國。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隨著社會的發展,民主意識的增長,人民不僅要求一切取之于民的,必須用之于民,而且要求必須經濟有效地用之于民,否則政府仍要負責。同時為了促成世界經濟自由化和一體化,解決各種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國家公共開支成倍增加、公營部門大批涌現,促使人們要求提高公營部門支出的效益和明確支出的經濟責任。隨后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等許多國家都開展了旨在監督政府公共資源使用績效的審計。1986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在第十二屆國際會議上將其統一稱為“績效審計”。
一、績效審計的基本涵義和相關問題
世界審計組織的審計準則將績效審計定義為“對被審計單位在履行職責時利用資源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審計”。績效審計從本質上來講是一個依靠有效證據對被審計單位是否高效、有效地利用各種資源發表審計意見的過程。它關注的是對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審計,一般包括以下三個內容:一是根據健全的管理原則和實務以及管理政策對管理活動的經濟性進行審計;二是對使用人力、財力和其他資源的效率進行審計,包括對信息系統、效益衡量指標和監測安排以及被審計單位為糾正已發現缺陷而采取的程序的檢查;三是聯系被審計單位目標的實現情況對被審計單位業績的有效性進行審計,聯系期望效果對被審計單位活動的實際影響進行審計。
(一)績效審計的特點
與財務審計比較起來,績效審計具有靈活性、主觀性、多樣性和復雜性等特點??冃徲嫽旧喜皇苤朴诰唧w的要求和期望,在審計選題、審計目標、審計方法和審計意見等方面都相對比較靈活??冃徲嫹秶容^廣泛,允許并非常歡迎審計師做出判斷和解釋??冃徲嫷膱蟾骖悇e較多,這些報告一般包括更多的討論、分析和合理的論證,由此又決定了績效審計必須有廣泛的調查和評價方法可供選擇應用。在法定權限中,績效審計有權檢查所有政府活動,并對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披露,但是績效審計并不擁有已經在社會審計部門通用的公認的審計形式,它既不是發表正式審計意見的常規審計,也不是對責任問題的檢查,它是由于不同需要、出于不同目的而產生的審計,它的根源在于公眾要求對政府事業單位和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獨立分析。當然,我們不能否認績效審計與財務審計之間的聯系,有時績效審計可能會包含傳統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和正當性審計的概念。
(二)績效審計的權限和目標
在一個國家中,審計的權限一般由法律規定。審計權限確定了最高審計機關審計公共部門項目和機構的程度。績效審計的權限一般具體說明最低的審計和報告要求,具體說明對審計師的要求,并為審計師提供開展審計工作和報告審計發現所需要的權力,相應地,審計師在開展審計時以審計權限為指導。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把績效審計的權限寫入憲法或其他法律中。但各國的績效審計的權限又有著很大的差別,有些國家績效審計權限很大,審計機關可以檢查非常復雜的政府事業的效率性和效果性;有些國家績效審計的權限尚未涉及對政府項目政策依據的審查,因此在這些國家中績效審計并不質詢政策目標的優點,而是檢查這些政策的設計、執行或效果。但有一點已經被證實了,就是在憲法和法律中沒有規定審計機關開展績效審計的國家,目前也具有將績效審計作為財務審計或合規審計一部分的傾向。
由于世界各國的法律不同,因此績效審計的目標也有很大的區別。但是目前得到世界各國認可的績效審計目標大體有如下幾個:一是為立法機構提供對被審計單位是否經濟、高效或有效執行有關政策進行獨立檢查服務;二是確定并分析政府項目在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存在的問題,以便幫助被審計單位或者政府部門整體改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是對項目有意的、無意的、直接的、間接的影響進行報告,并對既定目標的實現程度、沒有實現的原因進行報告。另外,績效審計也為立法機構提供對行政部門所公布的業績指數或自我評價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進行獨立分析的服務。
審計人員的審計判斷最終要表現為一定的成果。這一成果的具體形式就是審計判斷績效。良好的審計判斷績效不僅是高質量審計工作的基礎和源泉,還是審計人員和會計師事務所積極追求的目標。同時,審計判斷績效也是衡量審計判斷質量和審計工作效率、確定審計人員責任的基礎。因此,研究審計判斷績效的影響因素以及審計判斷績效的評價問題就顯得十分必要了。
一、審計判斷績效及績效函數
(一)審計判斷績效的涵義
什么是審計判斷績效(AuditJudgmentPerformance)?最為典型的當屬Libby(1995)對審計判斷績效的定義,他認為:審計判斷績效是審計判斷與一定的判斷標準相符。顯然,此定義是對一個好的判斷績效的定義,并不是對審計判斷績效的一般定義,因為審計判斷績效可能好,也可能差。筆者認為,審計判斷績效是審計判斷結果與一定的標準的相符程度。這里所說的標準包括效果性和效率性兩個方面,一個績效好的審計判斷要同時滿足審計效果和審計效率兩方面的要求,既要有質量上的保證成本,又不能過高。修正后的審計判斷績效的定義是符合一般的業績定義的精神的,是以審計判斷的效果性或效率性作為指標或標準來界定審計判斷績效的。然而,在審計實踐中,審計判斷的效果性和效率性是比較難于確定的,從而也就導致了審計判斷績效的計量是比較困難的。
(二)審計判斷績效函數
在以往的研究中,涉及最多的是審計判斷績效的影響因素問題。比較有代表性的是Einhorn和Hogarth(1981a)以及Libby(1983)提出的等式(1)表示的審計判斷績效及其影響因素函數:
績效=f(能力,知識,激勵,環境)(1)
從等式(1)可以看出,他們認為審計判斷績效受審計人員的能力、知識、激勵和環境因素的影響。此后,一些學者進一步研究了知識與績效及其它影響因素的關系。Bonner(1990)研究了經驗和審計判斷績效之間的關系,Frederick(1991)研究了經驗和知識之間的關系,Bonner和Lewis(1990)研究了知識和能力與績效之間的關系。Libby(1995)指出,由于知識被其他三個因素及經驗決定,因而績效與四個影響要素之間的關系是復雜的。知識與其他影響因素的關系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知識=g(能力,經驗,激勵,環境)(2)
以此公式為基礎,Libby(1995)構建了知識與績效及其它影響因素的模型,具體模型如圖1所示。這一模型被認為是比較完善的模型。大量的研究都是以此模型和審計判斷績效函數為基礎的。在上述兩個公式中的環境因素都包括了任務的因素。
筆者認為,等式(1)和知識的前因和后果模型基本上勾勒出了審計判斷績效及其影響因素的框架,也與Campbell(1990,1993,1996)提出的績效行為理論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我們也認為Einhorn和Hogarth(1981)、Libby(1983)的績效函數存在著一些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績效的影響因素缺乏系統性和脈絡,比較零散;二是有些績效影響因素不恰當;三是對環境因素理解得太窄。從已有的研究來看,大部分集中在第一個因素,對后三個因素,尤其是環境因素研究比較少。
二、審計判斷績效的主體因素
根據認知心理學的觀點,審計判斷過程可以看作是一個心理過程,因此,審計人員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最為直接的因素。任何一個審計判斷的都是針對一定的任務(客體)的判斷,因此,審計判斷任務就構成了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又一個因素。根據系統論的觀點,我們可以把審計人員判斷看作一個由審計人員和審計判斷任務系統構成的系統。由于系統與其環境之間存在著相互作用的關系,因此,審計判斷環境同樣會影響審計判斷績效。根據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審計判斷績效是審計人員、審計任務和審計環境的函數。審計人員因素也稱為審計主體因素,是指由審計人員擁有的并帶到工作中去的因素;審計任務因素是指需要審計人員作出審計判斷的項目;審計環境因素也稱系統因素,是指與審計判斷績效有關的所有的審計判斷主體、審計判斷項目之外的因素,它們不受審計判斷主體的影響。據此,審計判斷績效函數可以表示如圖。(圖見11期雜志)
根據以上我們對主體因素的界定,影響審計判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Einhorn與Hogarth(1981)、Libby(1983)的績效函數中的前兩個因素知識和能力屬于主體因素。但用這兩個因素概括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主體因素是不全面的,需要進一步研究。我們認為,審計判斷主體因素應包括:性格、陳述性知識、智力技能或經驗、努力程度。
(一)性格
性格是個人在現實態度和行為方式中表現出來的穩定的心理特征,是具有核心意義的人格心理特征,是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由于客觀事物對人的影響以及人對影響的反應而形成的一定的態度體系和與之相應的行為方式。性格最能表征一個人的個性差異。因此,它同樣能夠表征個體判斷績效方面的差異。許多心理學家從不同的角度對性格進行了分類。如A·培因和T·查理按照理智、意志和情緒哪一種在性格結構中占優勢來把性格分為理智型、意志型和情緒型三種。H·A·威特金按照兩種對立的信息加工方式把人分為依從型和獨立型。
在經濟學中,根據人們對風險的態度把人分為風險偏好型、風險中立型和風險厭惡型三種。審計人員在做出審計判斷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承擔判斷錯誤的風險,但承擔的風險的大小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審計人員對待風險的態度。如果一個風險偏好者進行審計判斷,其判斷結果往往具有很高的風險性,從而進一步把其本身、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會計信息的使用者置于高風險的境地。風險厭惡者在進行審計判斷過程中往往會設法使審計風險降到最低,從而導致審計成本上升、效率下降。應該說以上兩者的審計判斷績效都不好,但就兩者比較而言,后者的審計判斷績效強于前者。因此,我們認為風險中立者,或者考慮審計效率的風險厭惡者,具有取得良好審計判斷績效的基本素質。
(二)知識、技能、經驗、記憶
一般來說,知識是人們在改造世界的實踐中所獲得的認識和經驗的總和。但對個體來說,知識是指儲存在記憶中的信息。顯然,這里所說的知識是指個體已經獲得的知識。認知心理學家安德森認為,人類的知識有兩種:一種是陳述性知識;另一種是程序性知識。陳述性知識是由人們所知道的事實組成,這些知識一般可以用語言進行交流,它可以采取抽象和意象的形式;程序性知識是指人們所知道的如何去作的技能,此類知識很難用語言表達。比如,許多人都會騎自行車,但卻講不清這種知識;許多人能流利地說本族的語言,但卻說不清語法規則。在審計判斷過程也是如此,有經驗的審計人員雖然做出了正確的判斷,但卻說不清審計判斷是如何做出的。因此,程序性知識也就是智力技能,即完成各種智力程序的能力。顯然,程序性知識是長期實踐逐步積累形成的。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判斷,這兩方面的知識都是不可或缺的,審計判斷是一項專業性比較強的工作,審計人員從事此項工作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無論在哪個國家,要成為勝任的審計人員,就必須首先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因此,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既是對要成為從事審計業務的人員的基本要求,也是對是否具備從事此項業務的基本知識的檢驗。同時,審計人員做出正確的審計判斷還需要具有程序性知識,也正是這些程序性知識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審計人員的個體的判斷績效的差異。因此,陳述性知識和程序性知識都影響審計判斷績效,但后者影響更大。
在Einhorn與Hogarth以及Libby績效函數中,把能力(Ability)作為審計判斷績效的變量。這里所說的能力不是指普通心理學中所說的能力,而是指完成信息編碼、檢索和分析任務的能力。這一定義是從信息加上角度出發的。從普通心理學的角度看,我們認為,這里所說的能力相當于技能。技能是人在活動中運用有關的知識經驗,通過練習而形成穩定的、復雜的動作方式系統,這里的動作是廣義的既包括外顯的實際操作,也包括了內隱的智力動作。技能按其性質和特點可以分為動作技能和智力技能兩類,智力技能是借助于內部語言在頭腦中進行動作的方式或智力活動方式,包括感知、記憶、想象、思維,但以抽象思維為其主要成分。因此,Einhorn,Hogarth和Libby績效函數中的能力應屬于智力技能范疇,而智力技能就是程序性知識。
一些研究審計判斷的西方學者(比如,Libby,1995等)把經驗作了更加廣泛的定義,認為經驗是包括第一手和第二手與任務相關的能夠提供在審計環境中學習的機會的廣泛的境況。根據此定義,經驗不僅包括親自參與完成實際審計的境況,也包括復核其他人的工作、收到上級人員的復核評論、收到結果的反饋、與同事討論其他審計、閱讀審計指南和培訓。此定義存在以下兩個不足之處:一是把經驗界定為可提供學習機會的境況是不恰當的,各種提供學習機會的境況只能是為增加經驗提供了條件,或者說是積累經驗的過程,但不等于是經驗本身,經驗應該是這一過程形成的結果;二是過于寬泛,包括了學習間接知識和獲取直接經驗的境況,很難劃清知識和經驗的界限,也不能體現經驗的實踐性的特征。因此,我們認為審計人員的經驗應界定為:直接通過實踐形成的技能,或者說是技能經驗的具體表現形式。它通過技能的形式影響審計判斷績效。Marchant(1990)也指出,間接經驗形成一般知識,直接經驗形成具體知識。依此就可以比較好的解釋為什么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能夠作出正確的審計判斷,因為它們具有比較高的技能,而這些知識又需要長期的審計實踐的積累。
被認為與審計判斷績效有關的另一個因素就是記憶。記憶是過去經歷事物的反映。記憶與審計判斷績效之間是什么樣的關系呢?心理學家Hogarth(1985)指出,一個好的記憶可以被認為是一個好的判斷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一些研究人員(Pumlee,1985;Moeckel和Plumlee,1989;Frederick,1991)研究了記憶與審計判斷績效的關系并指出:在完成一個具體任務期間,在收集審計證據的過程中,記憶對決策績效有著重要的影響。那么,記憶與經驗、技能等要素是什么關系?從已有的研究來看,它們是把記憶作為導致不同經驗差別的原因來看待的。大量有關記憶的研究是在有經驗的審計人員和新手之間進行對比。有的研究(Frederick,1991)表明,經驗的審計人員存在著一個圖表式的記憶結構,對內部控制優先回應,而新手只能根據線索回應;也有的研究(Choo和Trotman,1991)表明,有經驗的審計人員能回憶起更多的與持續經營假設不一致的信息。我們認為,記憶既是形成經驗的手段,也是經驗的內在形式。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審計人員的陳述性知識、智力技能或程序性知識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直接因素;智力技能是經驗的具體表現形式;記憶既是經驗的形成手段也是經驗的內容。當然,陳述性知識和智力技能也還受其他因素的影響,雇員擁有的知識和技能是個體內部因素(能力和性格等)、個體的外部因素(所受的教育、培訓、經歷等)的函數。上述各要素之間的關系及其與判斷績效之間的關系如圖。(圖見11期雜志)
(三)動機和努力程度
動機是激發個體和維持個體進行活動,并導致該活動朝向某一目標的心理傾向或動力。因此,審計人員的判斷績效不可避免地要受其動機的影響。正因如此,一些績效評價的研究者(Campbelletal,1993)把動機作為影響績效的直接原因。我們并不否認動機在績效中的作用,但把它作為影響績效的直接因素是值得商榷的。
在影響審計判斷的績效的諸多主觀因素之外,還有一個因素,那就是審計人員的主觀努力程度,努力程度是一個主觀性最強的因素。在一項審計判斷中,審計人員努力和不努力、努力程度大小都會導致審計判斷績效的不同。努力應該是審計判斷績效的直接影響因素。而審計人員的努力程度來自于審計人員的動機,動機越強努力程度也就越高。一個特別重視個人聲譽的審計人員比一個不太重視個人聲譽的審計人員的審計判斷績效要好。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努力程度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直接因素,動機通過影響努力程度來影響審計判斷績效。審計人員的動機受需要和激勵兩個因素的影響。努力程度除直接影響審計判斷績效以外,還影響陳述性知識和智力技能,審計人員的努力程度與其陳述性知識和技能的獲得成正向關系。努力程度、動機、需要與審計判斷績效的關系如圖。(圖見11期雜志)
三、審計判斷績效的任務因素和環境因素
(一)任務因素
我們認為,任務是影響審計判斷績效的主要因素之一。任務的特點不同,對審計判斷績效影響是不一樣的。Hogarth(1985)指出,審計判斷的正確性是個體特點和任務環境結構的函數。任務對審計判斷績效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任務的復雜性、任務的重復性、任務的規范化程度、任務的類型和任務質量等,其中前兩項受到了廣泛關注。任務的復雜程度對審計判斷績效的影響如表。(表見11期雜志)
從上表可以看出,任務越復雜,其不確定性程度越高,需要的審計人員的判斷能力也就越強。因此,比較而言,復雜程度越低,或者說任務的結構化程度越高,越容易取得好的判斷績效。審計人員不斷重復的參與同類審計項目有利于積累豐富的審計經驗。
(二)環境因素
Libby和Lufut(1993)指出,審計判斷的環境因素包括:判斷指南和技術輔助工具、多層組織的背景、責任關系、連續的多期的判斷任務以及為了得到一個好的績效的相當程度的貨幣激勵、時間壓力等。無疑上述環境因素都會對審計判斷績效產生影響,但這些因素基本上局限于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范圍比較窄。事實上,審計人員做出審計判斷不僅要受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環境因素的影響,而且還受事務所外部環境的影響,比如行業狀況和社會環境等。因此,我們認為,環境因素應包括影響審計判斷主體和客體的各種環境因素,既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環境因素,也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之外的環境因素。內部環境因素包括多層組織背景、責任關系、激勵和時間壓力、組織文化等;外部環境因素一般包括被審計單位環境因素、社會環境因素等。由于有關環境因素的研究相對較多,這里不再具體展開分析。
我國地方財政科技資金績效審計始于十多年前,深圳、蘇州、天津等科技事業發展較為發達的地區對此進行了嘗試和探索,各地審計機關取得了不少寶貴經驗和成果。但截至目前,財政科技資金由于涉及單位廣、資金量大、內容多、專業性強,各地對財政科技資金的績效審計還處于試點階段,歸納總結的審計案例和實踐經驗都很有限,從總體上說還是以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為主,尚未建立起一套切實可行的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二、構建地方財政科技資金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意義
建立地方財政科技資金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有利于科學有效的考核和評價科技資金使用產生的效益和效果,有利于審計人員做出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也為審計人員提出切實可行的審計意見提供有效依據,在指導和規范財政科技資金績效審計工作中具有重大意義。
(一)有利于規范和指導地方財政科技資金績效審計工作。當前,我國試點地區開展的科技資金績效審計評價工作大都處于試點階段,側重點各有不同、評價指標各式各樣、評價標準差別很大,亟需一套相對科學完整的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規范和指導。
(二)有利于節省審計人員工作時間,提高審計工作效率。以評價指標體系為指導,可以規范績效審計基本工作流程,縮短審計現場工作和數據分析時間,精準提煉審計結論,節省審計工作成本。
(三)有利于相關部門開展資金績效管理和考核??萍贾鞴懿块T和財政部門在項目、資金分配和管理過程中也在大力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但他們也同樣面臨著評價指標體系不健全、不規范的問題,審計部門建立的評價指標體系將發揮結果導向作用,以審計建議和意見方式為上述部門開展資金績效考核提供參考。
(四)有利于促改革、調結構,加快經濟轉型發展。通過建立財政科技資金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可以對科技資金投入所產生的新技術、新產品、新項目,形成的新產業、新品牌做出客觀的分析評價,并將評價結果與政策管理結合起來,有利于優化完善產業扶持政策,更加突出政策的針對性和導向性,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增強產業政策在促進經濟轉型發展過程中的引領和導向作用。
三、地方財政科技資金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設置的原則
地方財政科技資金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對資金扶持項目所產生的效益和效果做出的標準性限定,可以為審計人員評價被審計對象的成績效能提供標準,一定程度上能保證績效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構建財政科技資金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需要遵循以下原則:獨立客觀原則。評價指標應客觀存在,指標內容應提前限定,不受任何人的主觀影響,完全客觀真實地反映并評價科技扶持資金使用效能和效果。相關有用原則。評價指標設定應緊緊圍繞審計工作目標,只有按照審計目標來進行設定和選擇使用,才能正確確定審計評價標準,達到預期的績效審計效果。定性指標與定量指標相結合的原則??萍柬椖块_展過程中會涉及到社會經濟、生態環境及政策規劃等各個方面,要全面的反映地方財政科技資金使用的績效情況,就要通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有效獲得使用各種指標。易于操作原則??冃徲嬙u價指標要具有可操作性,易于采集,易于理解,使用方法簡便易行,合理控制成本,能滿足橫向與縱向分析研究需要。長短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萍柬椖坑械囊娦Ш芸欤械男枰L期才能見效,因此建立指標體系要兼顧短期效益指標和長期效益指標相結合。
四、構建地方財政科技資金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建議
科技項目扶持資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按能否量化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計量性指標,這類指標值可以直接用數值或比率表示;另一種是說明性指標,這類指標不能通過計算分析評價內容,一般采用專家評議、調查問卷、涉及對象評議等方法得出結論。對此,我們提出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地方財政科技資金績效審計評價體系應采用“1C&3E”的模式,即:合規性(Compliance)、經濟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并以此模式來研究構建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一)合規性指標。合規性是檢查有關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要求的遵守情況,是對履行遵守法律法規或承諾的評價。具體包括項目立項情況、項目承擔單位申報資料真實性、合規性以及企業誠信情況,主要采用定性指標,但也應設定一些定量指標。1.計量性指標。合規性定量指標主要包括項目立項比、財政撥款到位率、項目進度比、驗收比例等。其中,項目立項比、財政撥款到位率和驗收比例指標反映的是科技主管部門的項目管理情況的指標,項目立項比是項目立項數占企業申報項目數的比例,反映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管理是否規范;財政資金到位率是實際撥付財政資金占應撥付財政資金的比例,反映科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資金撥付的效率;驗收比例是項目驗收數占項目立項數的比例,反映科技主管部門的驗收管理情況。項目進度比,是項目投資額占項目總投資額的比例,反映項目單位是否按照合同規定進度開展項目研究。2.說明性指標。主要關注項目立項的規范性、資金分配的合理性,審查設立的項目是否經過集體討論、是否經過可行性論證,資金分配是否按照政策規定在合理范圍內;對申請的項目是否組織內部審核、專家評審、中介機構評估等;完工的項目是否經過驗收,是否按照合同在規定時間內達到預期目標。
(二)經濟性指標。經濟性是指以最低費用取得預期效果或達到預定目標,檢查經濟性,重點是分析審查科技項目的可行性,科技資金的投向合理性,以保證科技資金的投入能夠發揮出最大的效果,取得最大的收益。1.計量性指標。經濟性定量指標主要包括項目資金使用率、財政投入乘數、內部收益率、投資回收期等。其中,項目資金使用率反映項目實際使用金額占項目投資總額的比例,反映科技資金是否真正用于科技投入;財政投入乘數反映財政投入后帶動其他資金投入總額占財政投入金額的比例,反映財政科技資金投入后起到的杠桿效應;內部收益率反映項目收益情況,根據行業基準內部收益率考核評定;投資回收期反映財政科技資金投入后回收彌補項目投入的期限,期限越短越好。2.說明性指標。主要關注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調整政策方向,是否緊密結合區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重大的共性、關鍵性、公益性技術研究與開發的實際需要,是否具有先進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是否具有可持續發展性。
(三)效率性指標。效率性是指投入和產出的比例關系,具體來講就是是否實現了投入最小化和產出最大化,簡單地說就是支出是否講究效率。檢查效率性就是對項目組織實施過程的審計。1.計量性指標。效率性定量指標包括項目開工進度比、資金使用到位率和配套資金到位率三個指標。工期實際計劃比項目實際完成時間占項目計劃完成時間比例,反映項目是否按計劃開工建設;項目資金使用到位率反映科技資金使用單位是否??顚S茫坑糜诳萍贾С?,是否有將資金挪作他用的情況;配套資金到位率反映實際到位配套資金占應配套資金的比重,反映相關配套單位撥付資金的及時性,是否有滯留現象。2.說明性指標。效率性審查時主要審查預算的安排和科技資金使用情況,可以從資金使用是否??顚S茫欠翊嬖跀D占挪用,科技資金是否真正用于科技活動等方面進行評價。
與傳統財務審計不同的是,績效審計沒有嚴格的審計準則可供遵循??冃徲嬑樟斯芾碜稍冎袑I分析的合理成分,同時嚴格保證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客觀性。績效審計沿用了一部分傳統財務審計的方法,比如審閱法、核對法、函詢法、觀察法、盤點法、抽樣法等,但也有自身獨特的方法??冃徲嬙谑占瘜徲嬞Y料和評價審計事項過程中,除運用財務審計中廣泛使用的審閱、觀察、計算、分析等技術和方法以外,更主要地運用了調查研究和統計分析技術。除了常規的財務審計方法對績效審計同樣適用外,績效審計還采用一些獨特的方法。對此,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績效審計的方法包括三個部分。如竹德操等(1997)認為,其方法體系包括審計方法基礎(含哲學基礎、理論基礎和數學基礎)、一般方法或績效審計模式(即收集審計證據,對照審計標準,作出審計評價,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以及審計技術方法(有審閱法等傳統審計方法,因素分析法等經濟活動分析法,網絡圖法等圖表審計方法,回歸分析法等數學分析方法,量本利分析法等現代管理方法,其他技術方法等)。另一種觀點認為績效審計的方法包括四大類。如李敦嘉(1996)認為,績效審計方法包括四類:第一類是核實的方法,如審閱法;第二類是對比的方法,包括實績與計劃比;第三類是分析的方法,包括因素分析法等;第四類是評價的方法,包括現值法等。也有人認為績效審計的方法由四個部分組成,包括審計工作組織方法、審計查證方法、審計分析方法及審計評價方法。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績效審計的方法可以簡單地分為兩種,然后再行細分。如任月君等(1999)認為,績效審計方法包括財務審計方法(審閱法等)和其它方法(如指標對比法、比率分析法等)。由于績效審計對象范圍廣泛,審計項目實施中為實現審計目標所采用的方法也無法固定,管理學、社會學、統計學、經濟數學等社會科學研究的方法幾乎都能適用于績效審計。事實上,績效審計工作本身就很復雜,審計過程中往往是多種方法交叉使用或同時使用,各種方法很難完全分開。而且,不同的審計項目,其所采用的方法也應有所區別。從原則上說,凡是有利于績效審計開展的方法都應歸入績效審計方法(體系)。當然,隨著時間、地點及審計項目的不同,績效審計方法會有所不同或有不同的內容,但是,基本可歸為兩類,即傳統審計的方法與專門用于績效審計的方法。為了推動績效審計方法的研究,本文對績效審計分析方法和績效審計評價方法作一探索和分析。
一、績效審計分析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
成本效益分析法,是將一定時期內項目的總成本與總效益進行對比分析的一種方法。即通過分析成本和效益(效果)之間的關系,以每單位效益(效果)所消耗的成本來評價項目效益(效果)。針對支出確定的目標,在目標效益額相同的情況下,比較支出所產生的效益及所付出的成本,通過比較分析,以最小成本取得最大效益為優。
(二)數量分析法
數量分析法,即對經營管理活動相關數據進行計算分析,并運用抽樣技術對抽樣結果進行評價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
因素分析法,是將影響投入(支出)和產出(效益)的各項因素羅列出來,分析所有影響收益及成本的內外因素,計算投入產出比,進行綜合分析的一種方法。即查找產生影響的因素,并分析各個因素的影響方向和影響程度。
(四)層次分析(AHP)法
層次分析(AHP)法,基本原理是根據具有遞階結構的目標、子目標(準則)、約束條件及部門等來分析方案,用兩兩比較的方法確定矩陣,然后把判斷矩陣的最大特征根相對應的特征向量的分量作為相應的系數,最后綜合出各方案各自的權重(優先程度),是一種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
(五)統計分析法
統計分析的方法有很多,但最主要的是回歸分析法?;貧w分析法是對兩類或多類經濟數據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分析,推導出相應回歸方程,然后以此回歸方程來推算自變量與因變量的變化規律?;貧w分析法的實質是從觀察數據中找出自變量與因變量之間的相關關系。統計分析是績效審計中用來了解情況、進行分析的常用方法。在評價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時,經常用統計分析的方法,分析其中各因素的影響,確定其中的因果關系或者找出存在的差距及原因。統計分析方法相對于調查來說,不易操作,要求審計人員具備一定的技術和能力,但準確性強,結論相對可靠?;貧w分析可以同時檢驗幾個變量之間的關系,與趨勢分析法和比率分析法相比,可以提供更加豐富的資料。這種方法需要具備一定的統計知識,但是隨著計算機應用的普及,可以利用專門的統計軟件來進行復雜的回歸分析,使審計人員更容易應用這一方法。
(六)數據包絡分析(DEA)法
數據包絡分析(DEA)法,即以相對效率概念為基礎,以凸分析和線性規劃為工具,應用數學規劃模型計算比較,來評價多輸入和多輸出的“部門”(稱為決策單元)的相對有效性。DEA方法可以被看做是一種非參數的經濟估計方法,實質是決策單元之間的相對效率,從而對評價對象做出評價。DEA方法根據一組關于“輸入—輸出”的觀察值來確定有效生產前沿面。
(七)分析程序法
分析程序法,是指審計人員通過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重要金額、比率、結構或者趨勢進行比較和分析,從中發現異常變動和異常項目的審計方法。分析程序主要有四種類型:一是比較分析。就是將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若干個可比數據(包括某一相關數據、經濟數據、經營數據、非經濟數據、預算或計劃、多期數據、行業數據等)進行對比,找出同一時期、同一性質的若干數量之間的差異,從而對公共資金籌集、管理或使用情況進行總結,發現問題,合理評價。比較分析法是對絕對數所做的比較。例如,將被審計單位當期的營業收入總額與預算營業收入總額這兩個絕對數進行比較。二是比率分析。就是通過計算各種比率來分解、剖析被審計項目績效。比率分析法是對各種比率的比較。如常見的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存貨周轉率等財務指標以及其他各種技術指標。三是結構分析。所謂結構分析法,是指對某項信息各個組成部分所占的比例進行分析。例如,對企業的各類產品占生產總量的比例進行分析,可以確定各個貨種的盈利能力,也可以用于判斷被審計單位當期的經營是否符合組織的發展戰略。四是趨勢分析。就是將與被審計項目有關的若干期財務或者非財務數據進行比較和分析,從中找出規律或發現異常變動。趨勢分析法,是指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歷史數據進行對比分析,以便計算出它們增減變動的方向、數額,以及變動幅度,包括絕對數趨勢分析和相對數趨勢分析。
(八)數理統計方法
數理統計方法,主要有主成分分析、因子分析、聚類分析、判別分析等。主成分分析法是把原來多個變量劃為少數幾個綜合指標的一種統計分析方法,從數學角度來看,這是一種降錐處理技術;因子分析法是從指標的獨立性角度篩選指標,根據因子載荷的大小來挑選指標,留下載荷較大者;聚類分析法是從指標的代表性角度篩選指標,先采用系統聚類法將指標聚為一定數目的類別,然后選擇每一類中的代表指標作為入選指標,以每類中平均相關系數較大而類間平均相關系數較小的指標為代表指標;判別分析法是預先根據理論與實踐確定等級序列的因子標準,再將待分析的變量指標安排到序列的合理位置上的方法。
(九)調查法
調查法,即憑借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如訪談、問卷調查),對某種或者某幾種現象、事實進行考察,通過對收集到的各種資料進行分析處理,進而得出結論的方法。訪談是指通過訪談者與被訪談者之間的交流來獲取信息的方法。訪談有多種方法,可以通過電話、面對面、信函訪談,訪談形式可以一對一、一對多、多對多進行,訪談對象可以是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和單位外的相關人員,如人大代表、研究人員、社會專家、長期關注某一事項的人員等。但應注意的是,訪談獲取的證據一般不能作為事實性證據的惟一證據,就是說,訪談獲取的證據還需要經過審計人員的進一步證實。當涉及的人員或單位很多、以致無法進行必要訪談時,可以采用問卷調查的方式。問卷調查關鍵的環節是設計一整套科學合理的表格,要求所有內容采用問答方式,這些問題應該非常明確,切忌模棱兩可或帶有某種誘導性。對于受益面比較廣的資金支出,特別是具體到某一類公眾個體的資金,比較適合這種方法,比如扶貧資金、三峽移民資金等。
(十)專題討論會
專題討論會,即通過召集相關管理人員就經營管理活動特定項目或者業務的具體問題進行討論的方法。
二、績效審計評價方法
(一)目標評價法
目標評價法,是將當期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水平與其預定目標標準進行對比分析的方法。它分析所完成(或未完成)目標的因素,從而評價支出績效。此方法既可用于對部門和單位的評價,也可用于周期性較長項目的評價,還可用于規模及結構效益方面的評價。
(二)綜合評價法
綜合評價法,是在多種指標計算的基礎上,根據一定的權數計算出一個綜合評價值,依據綜合評價值對公共支出項目進行評價。綜合評價法是我國目前績效評價使用最多的方法。我國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大多采用這種方法,評價的準確度較高、較全面,但在指標選擇、標準值確定及權數計算等方面較復雜,操作難度相對較大。該方法可綜合成本效益法、最低成本法、專家意見法、生產函數法等各方法的優點,適用項目支出、單位支出、部門支出和財政總體支出等各層次的績效評價。
(三)360度反饋評價法
360度反饋評價法,是一種多角度進行的比較全面的績效評價方法,也稱全方位考核法或全面評價法。它由審計對象的上級、同級、下級以及客戶綜合評價同時結合自我評價綜合而成。所謂360度反饋評價,就是指幫助一個組織的成員(主要是管理人員)從與自己發生工作關系的所有主體那里獲得關于本人績效信息的反饋過程,這些信息來自包括上級、下屬、平級同事、本人及客戶和供應商等。360度反饋評價方位全、角度多、誤差小;實行匿名方式,比較客觀;有助于促進組織成員彼此之間的溝通和互動,提高團體凝聚力和工作效率,促進組織變革與發展。但這種方法也存在評價成本大、評價時間長、評價工作難度大等問題,同時,需要對收集到的信息進行分門別類的統計和分析,往往需要一些外部專業的咨詢公司來指導完成。
(四)公眾評議法
公眾評議法,即通過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方式,獲取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證據信息,來評價目標實現程度的方法。它是指對于無法直接用指標計量其效益的支出項目,可以采取問卷統計、測評等方式向公眾進行該公共支出項目實施效益情況的調查,以評判其效益高低。該方法適合于對公共管理部門和財政投資興建的公共設施進行評價,具有民主性、公開性的特點。
(五)沃爾評分法
沃爾評分法,把若干財務比率用線性關系結合起來,以評價企業的信用水平。沃爾選擇了流動比率、產權比率、固定資產比率、存貨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固定資產周轉率和自有資金周轉率等7項指標,分別給定各自的分數比重,然后通過與標準比率進行比較,確定各項指標的得分,從而對企業的信用水平做出評價。沃爾評分法也可用于對經營者的績效評價,其缺陷在于所選定的指標不夠科學全面,另外,當某項指標嚴重異常時,會對總評分產生不合邏輯的重大影響。
(六)綜合指數評分法
綜合指數評分法,是在沃爾評分法的基礎上改進發展而來的。綜合指數評分法增加了盈利指標和成長指標,使指標體系較為完善;在給每個指標評分時,分別規定了上限和下限,從而減少了個別指標異常對總分的不合理影響,但其全部指標為財務指標,可能會使經營者忽視非財務指標;由于評分時有標準分值作基礎,某一指標即使為負值,其得分也可能為正值,不甚合理。
(七)平衡計分卡(BSC)
平衡計分卡(BSC),是一種全面、系統、有效地考察和評價企業經營業績的財務和非財務指標體系的方法。它根據公司的戰略目標設計測評指標,從財務、流程、客戶和創新學習能力四個不同的維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績效進行綜合、全面、系統地測量和評價。
(八)關鍵績效指標(KPI)法
關鍵績效指標(KPI)法,是指把對績效的評估簡化為對幾個關鍵指標的考核,將關鍵指標當作評估標準,把員工的績效與關鍵指標做出比較的評估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將目標管理法與帕累托定律的有效結合。關鍵指標必須符合SMART原則:具體性(Specific)、衡量性(Measurable)、可達性(At-tainable)、現實性(Realistic)和時限性(Time-based)。這種方法的優點是標準比較鮮明,易于做出評估。缺點是對簡單的工作制定標準難度較大,缺乏一定的定量性;績效指標只是一些關鍵的指標,對于其他內容缺少一定的評估。關鍵績效指標設計流程:設計企業級關鍵業績指標;設計部門級關鍵業績指標;設計崗位級關鍵業績指標;制定評分要素和評估標準;確定指標權重;對關鍵業績指標進行特性與屬性測試;構建指標邏輯;建立指標辭典。操作流程分為三步:關鍵績效指標體系的設計;關鍵績效目標體系的制定;關鍵績效指標和目標的評估與調整。運用關鍵績效指標法應注意的事項:不同崗位應該有不同的關鍵業績指標組合;關鍵業績指標與績效目標的衡量,可量化的量化,難以量化的細化,但評估手段要量化、可操作;激勵指標與控制指標相結合。
(九)目標管理(MBO)法
目標管理(MBO)法,是一種綜合性的績效管理方法,是一種以建立目標體系為基礎的考核方法,它特別強調全體員工共同參與設定具體的又確實能客觀衡量工作業績的目標。MBO將組織整體目標逐層轉化為各階層與各單位的子目標,形成目標體系,同時,以預定的目標作為激勵員工的工具,定期回饋上級共同討論進行績效評估,是一種完整的規劃與控制程序。
(十)標桿管理法
標桿管理法,即對經營管理活動狀況進行觀察和檢查,通過與組織內外部相同或者相似經營管理活動的最佳實務進行比較,來考核和評價績效的方法。它定義為“一個將產品、服務和實踐與最強大的競爭對手或是行業領導者相比較的持續流程”。標桿管理活動分為五個階段,每個階段有3個步驟。一是計劃階段:確認對哪個流程進行標桿管理;確定用作比較的公司;決定收集資料的方法并收集資料。二是分析階段:確定自己目前的做法與最好的做法之間的績效差異,擬定未來的績效水準。三是整合階段:就標桿管理過程中的發現進行交流并獲得認同,確立部門目標。四是行動階段:制訂行動計劃;實施明確的行動并監測進展情況。五是完成階段:處于領先地位;全面整合各種活動;重新調校標桿。標桿管理分為四類:內部標桿管理、競爭標桿管理、職能標桿管理和流程標桿管理。
(十一)歷史動態比較法
歷史動態比較法,是將某一類支出或項目的歷史數據進行對比分析,了解其歷史上的變化及效益波動情況。它既可以看出其發展趨勢,也可以了解各種因素在不同時期的影響及作用機理,進而分析其效益差異的成因及改進方向。該方法適用于項目支出、單位支出和部門支出的績效評價。
(十二)費用職能比較法費用職能比較法,是將公共管理部門及單位擔負的社會職能與相關費用進行比較分析,從而評估其工作質量和效率。在公共管理部門及單位職能定位明確的情況下,行使某一項職能所需的資金應有一定的數量約束,只要數量約束是嚴格的,評估就會有比較充分的依據,部門和單位社會職能行使情況及行政效率的高低就可能被評估出來。但職能具有擴展性及不確定性,會相應增加評價的難度。
(十三)經濟增加值(EVA)法
經濟增加值(EVA)法,是一套以經濟增加值理念為基礎的財務管理系統、決策機制、激勵機制的評價制度。從算術角度來說,經濟增加值是從稅后利潤提取包括股東和債權人的所有資金成本后的經濟利潤,是公司業績衡量的指標,衡量企業創造的股東財富的多少。
(十四)最低成本法最低成本法,也稱最低費用選擇法或最低投入法,適用于那些不易觀測或計算公共支出效益大小的情況。該方法通過分析比較項目的投入,評價和選擇費用或成本最低為最優,如社會保障支出項目,以成本最低為原則來確定最終的支出項目。該方法主要適用于對項目支出進行績效評價。
(十五)生產函數法
生產函數法,即通過生產函數的確定,明確產出與投入之間的函數關系,借以說明投入產出水平即經濟效益水平的一種方法。用公式表示就是:Y=f(A,K,L…),其中Y為產出量,A、K、L等表示技術、資本、勞動等投入要素。生產函數法不僅可以準確評價綜合經濟效益,而且對評價資源配置經濟效益、規模經濟效益、技術進步經濟效益等都有重要作用,但函數關系的確定較為復雜。該方法更適合項目的績效評價。
(十六)“本量效”分析法
“本量效”分析,是指將公共支出項目績效評價中所涉及的項目投入、項目產出與項目效果這三大類指標分別賦予“本量效”的內涵。即將“項目投入”與“項目成本”相對應,“項目產出”與“項目所涉及業務的數量”相對應,而“項目的最終結果”與“項目的績效”相對應。對公共支出項目的績效評價,可采用“本量效”分析方法,并將該分析方法貫穿于公共支出項目的決策、實施和完成的全過程評價之中。
(十七)功效系數法
功效系數法,是指根據多目標規劃原理,將所要考慮的各項指標分別對照不同分類和分檔的對應標準值,通過功效系數轉化為可以度量記分的方法。綜合分析判斷法則是指綜合考慮影響企業經濟效益和經營者業績的各種潛在的或非計量的因素,參照評議參考標準,對評議指標進行影響比較分析判斷。根據《國有資本金績效評價規則》的規定,國有資本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由基本指標、修正指標和評議指標三個層次共32項指標構成,基本指標和修正指標是定量指標,評議指標為定性指標。功效系數法從理論上來說也屬于綜合指數法,它的改進之處在于在績效評價中所起的功效不同。將指標分為三個層次,更主要的是增加了非財務指標,因而更加科學、完善。它的不足之處是:盈利指標所占權重較高,達42%,而盈利指標較容易人為調節,從而誘使經營者粉飾或片面追求權重較高的指標;修正指標也僅僅是對基本指標額進一步說明,并沒有修正基本指標中存在的問題;這種方法測算起來過于復雜,指標體系也不盡全面。
(十八)模糊數學法
模糊數學法,是采用模糊數學建立模型,對經濟效益進行綜合評價的方法。其將模糊的、難以進行比較判斷的經濟效益指標之間的模糊關系進行多層次綜合評價計算,從而明確綜合經濟效益的優劣。該方法適用于經濟效益能準確計量的財政支出評價,項目支出和單位支出的績效評價均可采用。
(十九)目標成果法
目標成果法,即根據實際產出成果評價被審計單位或者項目的目標是否實現,將產出成果與事先確定的目標和需求進行對比,來確定目標實現程度的方法。
(二十)專家意見法
專家意見法,是指通過邀請在某一方面具有特長的若干專家,對項目支出績效進行評價后,匯總分析專家意見的一種評價方法。在績效審計中,衡量項目績效優劣與否,既取決于內容的科學性和績效標準的合理性,也取決于是否找到合適的衡量、評價方法。由于政府績效審計的對象往往是公共部門、公共管理活動、公共服務行為及公共產品,因此無法完全套用對工商企業的一些評價方法來評估政府機構的活動,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尋求衡量政府部門績效的專門技術和系統方法。當然,在政府績效審計中并不排斥己被傳統審計所證明了的有效的審計技術,只是在某些方面出于特殊的需求,政府績效審計需要有更多的專門技術可供審計人員選擇應用。在各種審計方法中,每一種審計方法都有其局限性和不足,這就對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實施政府績效審計過程中,必須靈活選擇和運用各種審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