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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個體稅收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據調查,在一些地方,稅務部門進行稅務登記的個體戶只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戶的70%左右,可見其中存在較多的漏征漏管戶。并且個體工商戶數量及其龐大,占據了地方稅務機關管理的絕大部分,并且其分布廣,遍布城鄉的各個角落,經營靈活、變化性大,這讓稅務機關的征管行為雪上加霜。個體工商戶賬簿建立不完善,難以準確查賬征收。有的個體工商缺乏建賬能力;有的個體工商戶有建賬能力且經營比較好,但其仍然不愿意建賬;還有的個體工商戶雖然建賬了,但是卻建的假賬。個體工商戶不愿建賬的原因:首先,建賬增加了經營成本,個體戶業主一般對稅收知識知之甚少,無法準確地建立賬簿,需要雇用財會人員為其記賬,增加了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成本;其次,建賬增加了收入的透明度,健全的會計賬簿,可以充分準確地反映出其經營狀況、收入水平,這將會導致稅負提高。因此個體工商戶更愿意采用定期定額的征收方式。
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從理論上講核定稅額有法可以,并不難,然而操作起來卻十分的復雜與困難。首先核定稅款需要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資料,然而個體戶業主為了少納稅,往往不會提供正確且充分的一手資料,使得稅款核定難以到位。其次征納雙方在生產經營額上難以達成共識,個體戶為了多獲得稅后利潤,一般會盡量減少其“生產經營額”。隨著計算機征收征管領域的不斷應用,極大的推動了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許多稅務部門的領導因此覺得稅務人員過多,然而有些稅務人員的素質卻沒有跟著提高,導致效率低下,又讓人覺得稅務人員過少。同時,較國家稅務機關相比,地方稅務機關人員少、事情多。據統計,稅務機構分設后,分流到地方稅務系統的人員比國家稅務系統的人員少,然而地方稅務系統的工作量卻比國家稅務系統的重。在調查的5個鄉鎮、10個街道兩千多戶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人員8人,人均管理200多戶。且地方稅務系統的征管經費少于其正常所需水平,部分執法人員的素質難以應對市場經濟形勢下的稅收征管,從而導致了征管力量薄弱。征管改革取消了專員專戶管理制度,打破了“一員到戶,各稅統管”計劃,建立了“以納稅申報為依據,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專業化分工”的全新征管模式。然而許多稅務人員舊思想、舊觀念根深蒂固,不愿舍棄舊方法,亦不會去主動跟上改革的步伐,導致征管制度與征管行為分離開來,沒能很好的結合起來。同時改革后的征管活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亦會出現很多需要探索的問題,如稅收任務的落實問題、以及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等問題。
稅收政策對個體工商戶不公。首先,國家對個體工商戶的起征點是5000元。若一個體戶月營業額是5000元(假設其利潤率為20%),則其需要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大致稅率在8%左右,相當于400元稅款,那么其稅負是是過重的。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對有發展前景,生產經營規模大的個體戶進行了“地方保護”,放松了對個體大戶的稅收征管。同時個體大戶由于資金較充足,往往能利用會計人員為其減小“營業額”避稅。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受傳統核定稅額方法的影響,在調查核定稅額時不注重調查研究,在未準確了解其規模大小,項目利潤高低的情況下,錯誤地、簡單地推算出營業額,使得生產經營規模小的企業反而稅負更重,形成了稅負上的差別。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但由于個體工商戶數量大、分布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很難做到完全進行營業登記。并且由于法律制度不夠嚴密且監管力度不足,導致部分個體戶業主因存在僥幸心理而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對于完善個體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一、個體戶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是日常管理檢查不到位。稅收管理員因管戶多,平時對所轄戶沒有進行深入調查,僅憑主觀印象和人情辦事,對所轄戶不能做到合理調整定額,動態管理不到位。是對個體戶停歇業管理存在重審批、輕監督,日常巡查不到位,管理不完善的問題。有的停歇業戶,不是真正的停歇業,稅務登記證和發票在停歇業期間不上繳,仍照常營業,這樣勢必對正常經營戶造成不利影響。六是對未達起征點戶發票控管難。從目前來說,由于房租普遍很高,不達起征點的個體戶很少。尤其對用票戶一定要跟蹤管理。
二、加強個體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是加強稅法宣傳的力度和納稅信用管理。增強稅務干部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斷增強規范管理、精細管理、優質服務的意識和能力,進一步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提高納稅服務水平。尤其是對稅收管理員加強考核,對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到位者要進行處罰,直至調離。二是強化對個體戶的監督檢查。規范稅負核定和調整工作,對個體工商戶實行陽光定稅及社會監督的方式,平衡納稅戶間的矛盾。三是加強事前調查核實。對定額戶要進行動態管理,對停歇業戶情況不符或弄虛作假的堅決不予審批。四是強化事中監督檢查。對所有停歇業戶,實行不定期巡查,定期通過復查、核查,對弄虛作假者除按規定給予處罰外,還要在網站、辦稅服務廳及相關公示欄上進行公開曝光,有效地杜絕弄虛作假者。五是加強事后責任追究。除對弄虛作假者追繳應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給予相應的處罰,還要對該戶的管理員予以考核扣分,進行處罰,以增強稅收管理員的責任感。六是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的監管力度。在“嚴”字上下文章,對符合開具發票的業戶一方面要了解其稅收繳納情況,是否合法,在此基礎上再檢查其使用發票是否規范,在驗舊、繳銷上把好關。七是大力推進個體稅收分類管理。這主要是將個體戶分類,將建賬的分成一類,將不建賬的分成另一類,停歇業的再分成一類,最后,將非正常戶、問題戶集中起來,由稅務所統一管理。八是切實加強日常管理。對個體戶稅收管理是一項長期工作,地稅應加強對財產類稅種實施有效管理,鼓勵正常經營,調控從租行為,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調整作用。抓大、控中、放小突出管理重點。同時,應加強對未達起征點戶的管理,加強調查研究,加強實地核查,參考同類納稅人的經營規模合理定稅,重點把握好起征點臨界點的稅收管理,依率計征,努力使納稅人滿意??傊?,個體稅收征管處在一線繁雜而艱巨,除了稅務部門自身努力之外,還應積極爭取各級黨政領導的重視和各有關部門的配合支持,特別是工商、銀行、海關、公、檢、法部門的配合支持尤為重要。另外,群眾性的護稅協稅網絡也十分重要。面對基層征管戰線長,稅源分散的情況,稅務人員往往鞭長莫及,顧及不暇,因此,可依托當地組織,如社區、村委會、街道等,幫助做好集貿市場、專業市場個體戶的申報納稅(即委托代征)和催報催繳,也可委托他們進行個體戶的定額評稅,監督個體戶的納稅情況,協助稅務部門查處偷漏稅;另外,還可發揮稅務的中介作用,為個體戶建賬,申報納稅,輔導納稅人及時足額繳納稅款。
作者:張志平單位:太原理工大學
論文摘要:本文著重分析了內蒙古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及稅收管理的現狀,特別是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利影響,并從改革稅制、嚴格執法、優化環境、完善金融結算制度等多個方面提出了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管理的對策。
當前,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稅收管理,對于促進地區經濟健康發展和提高稅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從實際調查情況看,內蒙古個體私營經濟稅收管理還有一些值得探討和改進的問題,需要深人研究解決。
1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及其稅收現狀
1.1個體私營經濟現狀分析
“十五”時期以來,內蒙古個體私營經濟在自治區政府部門的鼓勵、引導和扶植下,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提高,已成為我區重要的經濟增長點,為自治區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就個體私營企業注冊情況看,從2001--2005年,盡管個體工商戶戶數由83.5萬戶下降到了46.76萬戶,從業人員由169.9萬人下降到了82.27萬人,分別以年均15.01%和14.9%的速度遞減。但私營企業戶數卻由3.01萬戶上升到了4.83萬戶,從業人員由45.54萬人增加到了68.21萬人,年均分別以12.81%和10.76%的速度遞增。就經濟發展情況看,正在經歷由小到大、由弱到強的發展過程,總體保持了增長態勢,經濟規模愈來愈大,顯示出強大的發展后勁。2005年底,個體私營工業國民生產值達到417億元、社會消費品零售額達到1208億元、城鄉個人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84.26億元。
與中、東部地區橫向比較,內蒙古個體私營經濟無論其規模還是發展速度,都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特別是受多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個體私營經濟在經營規模、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著許多不足,總體看是數量少、規模小、實力弱。就內蒙古私營企業來說,截止2005年底,總戶數4.83萬戶,其中,企業集團僅105戶,中小型企業占總戶數的99.8%。從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各地在大力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時候,主要追求發展的高速度,對這些中小型企業在行業引導、加強管理方面指導欠缺。許多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既缺乏新型的管理制度,又沒有科學的管理手段,大多依靠傳統的粗放式小農經濟方式管理企業,經營行為不規范,管理水平低下。這些問題的存在,無疑對內蒙古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和稅收征管帶來了諸多困難和不利影響。
1.2個體私營經濟提供稅收現狀分析
隨著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壯大,其提供的稅收收人數量、增長比例、所占份額均發生了明顯變化,其地位日益突出,已成為新的稅收增長點。統計分析表明,2001一2005年,內蒙古個體私營經濟稅收收人由8.44億元增加至43.84億元,年均遞增62.85%,增長最快的年份達到182.66%。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占稅收收人總額的比重,也由2001年的9.83%上升到了2005年的14.72%,已成為不可忽視的重要稅源,其增長速度已經大大超過了我區整體經濟發展速度。
2個體私營經濟稅收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負面影響
新稅制實施后,我國已從稅收立法上打破了不同所有制性質的納稅人的稅負不平衡問題,但由于受非公有制經濟自身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和納稅意識等主觀因素以及稅務部門重視程度、管理手段等客觀因素的影響,造成對非公有制經濟稅收管理偏松,跑冒滴漏嚴重等一系列問題。突出表現在:
2.1稅收負擔低,稅收流失相對較大
稅收流失是個體私營經濟稅收管理中一個最主要、最突出的問題,也是其他所有問題的集中表現和綜合反映。以2005年為例,國有經濟占工業總產值和社會消費品零售額的比重分別為41.21%.23.56%,其承擔的稅收份額卻達到了59.27%;而占工業總產值30.06%、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46.32%的個體私營經濟,其承擔的稅收卻只占全部稅收收人的10.80%。很顯然,對個體私營經濟征稅嚴重不足,應征數與實征數之間存在著較大差額。
2.2規范管理不夠,征收管理機制弱化
從稅收指導思想上講,長期以來以組織收人為中心,一些基層執法單位仍然把稅務執法作為組織稅收收人的一種手段來加以運用,重視對國有、集體經濟大型稅源的控管,弱化了對征收難度大、成本高、稅源小的個體私營經濟的稅收管理。從稅收征管機制建設上講,因難以準確獲得對應稅收人分散、流動隱蔽的個體私營納稅人的經濟狀況信息,很大部分的申報納稅難以或沒有經過稅收確認,只好評定征收。特別是由于金稅工程還沒有完全建成,征管手段落后于征收模式,在預防和查處偷逃稅方面還存在信息不靈、動作遲緩等問題,僅靠目前投人的征管力量,無論數量與人員素質,與龐大的個體私營經濟隊伍以及混合經濟快速發展的形勢和管理要求極不相稱。
2.3稅制不完善,導致征管漏洞論文下載
現行稅收制度與管理制度對所有制形式的多樣化以及由此帶來的經營方式和核算方式的多樣化,已經顯得很不適應,形成稅收流失。①增值稅存在征收范圍狹窄等制度性缺陷,導致稅源難以控管。如交通運輸、建筑安裝行業未納人增值稅征收范圍,導致增值稅鏈條中斷,失去了自繳自核功能,同時,產生了亂開運費進行抵扣問題。私營部門在這兩個行業占有很大比重,稅收流失相對嚴重。②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仍然過多過濫,規定欠科學,缺乏嚴密性。特別是按經濟成分制定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適應性差,不便操作:不法商家乘機濫用稅收優惠政策。一些個體私營企業偽造企業性質,非法獲取減免稅優惠。如將自己偽裝成集體企業、校辦、福利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等形式,騙取國家的退稅和減免稅。
2.4個體私營經濟活動隱蔽,會計信息失真
一方面,個體私營企業管理水平低,一些經營行為不規范、內部管理混亂,受業主追求經濟利益動機的影響,無稅交易和無稅所得普遍存在,做假賬、賬外賬,使得企業內部憑證真實性下降,會計信息失真,各項收人無法全部納人監管范圍,嚴重蛀蝕稅基。甚至有些企業進行虛開、開具增值稅等違法行為。另一方面,對個體私營企業的各種經濟活動缺乏強有力的制度約束,管理監督不嚴,企業法人責、權、利的約束弱化。目前對個體私營企業會計核算的管理,除稅務部門要求建賬外,基本上無其他強有力的外部行政機關的約束。
2.5納稅整體環境有待改進
①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強,法治觀念淡薄,整個社會沒有形成主動納稅的氛圍,納稅人沒有形成自行或委托中介機構辦理直接申報納稅、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的習慣,特別是個體私營經濟偷逃稅相對嚴重。②金融、公安等部門配合不密切,影響了稅款的征收,軟化了稅收法律的強制性。③非國有企業多行開戶問題突出,現金交易盛行,使銀行結算賬戶形同虛設,納稅人隱瞞收人,稅基難以監控。④地方保護主義對稅務部門嚴格執法的妨礙,也是導致個體私營經濟稅收流失的原因之一。
隨著個體私營經濟的日益發展壯大,其稅收管理問題越來越突出,所造成的各種負面影響不可低估。①導致稅負失衡,破壞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機制。測算表明,內蒙古近年來國有工商企業的增值稅負擔率為5%左右,非國有工商企業為3.5%。如果再考慮非國有工商企業還享受幾項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則負擔率還要再降一點。②減少了國家財政收人,扭曲了政府正常的收人機制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杠桿。個體私營經濟部門的稅收流失直接導致費硬稅軟格局,也使稅收不能通過經濟利益誘導實現對產業結構的有效調節而失去了杠桿功能,模糊了國家調節經濟的邊界,使得該限制發展的產業得不到限制,該激勵發展的產業得不到足夠的鼓勵,誤導了社會資源配置的方向。③產生了社會收人分配不公。個體私營經濟稅收流失的存在,進一步加劇了國民收人向居民個人分配的傾斜和高收人與低收人的兩極分化,使稅收在很大程度上喪失了調節公民收人水平、實現社會公平的功能,還降低了國家提供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福利的水平。④阻礙了依法治稅進程。
3全面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管理的對策
稅收收人歸根結底是征稅人與納稅人行為的結果。要解決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中存在的種種問題,關鍵在于征稅人和納稅人行為的規范化。因此,必須從完善稅制和稅收征管制度,嚴格執法,堵塞漏洞人手,全面加強稅收管理,促進稅收與經濟同步、協調發展。
3.1繼續改革和完善現行稅制、稅種結構,使之有利于促進多種所有制經濟條件下稅收征管
①完善增值稅制度,優化增值稅管理。主要是擴大征收范圍,盡可能防止增值稅“鏈條”中斷,避免產生稅收流失漏洞。首先考慮將交通運輸、建筑安裝等個體私營經濟比重較大的行業納人增值稅征稅范圍。②建立統一、規范的稅收優惠制度。把稅收優惠政策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集中統一管理,防止各自為政和越權減免稅產生的流失??梢钥紤]在稅收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主要的稅收優惠政策,明確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行業、項目和產品。應盡快調整現行按所有制成分實行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以利公平競爭,便于稅收征管。
3.2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的吮源基礎管理
稅源管理監控是稅收管理的基礎,包括對納稅人的監控和稅基的監控。這是目前加強個體私營經濟最重要最急迫的一項工作。①建立稅源調查監控制度和稅源動態采集系統。通過調查個體私營經濟戶籍、稅源分布狀況,建立對個體私營經濟稅源、稅基、稅負、稅款的控管體系。要堅持稅源信息的動態采集,為稅收申報確認和稅務稽查提供信息依據,減少應征與實征的差距,最大限度地實現依法治稅。從長遠看,借鑒國外經驗,通過建立社會保險號碼制度來監控稅源,不失為嚴密有效的辦法。②對稅源戶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和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對重點稅源戶實行專人定點監測的辦法,對城鎮內較集中的非重點稅源戶實行專人巡回監測,對于邊遠農牧區的稅源戶可利用各地的協稅護稅組織實行社會監控。同時,要與工商管理部門的信息溝通,積極尋求解決漏征漏管戶問題的有效辦法。③積極穩妥地推進個體私營經濟建賬和查賬征收工作。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提高個體私營經濟建賬建制的權威性。核定征收必須最大限度地以賬證為依據,防止從低確定稅基。④嚴格管理。在全國普遍實行有獎統一制度,盡快確立有獎銷售的法律依據,明確獎金渠道,實現以票控稅。
3.3強化對個體私營經濟的稅收執法
①提高執法力度,實行對各種偷逃稅行為進行嚴厲而公平的懲罰新制度。要運用現代化的征管技術、手段開展稅收檢查,提高稅務違法行為被發現的幾率,并依法加大打擊力度,嚴厲懲處逃避納稅的行為。應進一步規范執法程序,盡量減少自由裁量權的限度,以確保執法的公正、公平、公開。②實現稅務稽查向執法型轉變。要強化執法手段,賦予稅務機關獨立司法權。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盡快建立和完善稅收司法保障體系,專門審理涉稅案件,有效震懾和防范稅務犯罪,遏止稅收流失。③推行稅務執法檢查過錯追究責任制。制定執法行為準則,實行責任追究,可以有效地促進和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樹立責任心和事業心,切實提高稅收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嚴格執法,糾正違法和執法不當行為。由此建立一種制約規范各種內部不法行為的強有力的機制,以此擺脫權力觀和人情觀的困擾。
3.4加強征管力量和稅收信息化建設,提高征管的現代化水平
①重新布局稅收征管力量,加大對個體私營經濟征管力量的投人。重視培養稅務專門人才,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同時要加快步伐,繼續在全社會推進“金稅工程”的實施。②科學、規范地制定稅收計算機網絡發展規劃。加強計算機在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管理等環節的應用,并相互銜接。要逐步實現稅務、工商、銀行、外匯管理、海關、財政等部門的計算機聯網,做到信息共享,建立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稅收監控系統,以提高執法的準確性、反應的快速靈敏性。
具有社會性的個體稅收認同即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分為兩類: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和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
(一)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
指在個人身份界定與群體歸屬(更多是心理上的)①中內含以稅收為核心的價值判斷。個人身份界定是對其與社會聯系的一個基本界定。即個體將自己置身于社會中,作為社會的人權衡自己或他人的行為及對認知對象或客觀事物的判斷中,稅收處于核心維度。進一步,個體對其所形成的個人認同以稅收為核心維度進行社會合宜性判斷和群體歸屬判斷,此一過程即為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過程。從靜態看包括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與非認同。個體的稅收個人認同僅僅關涉個體對稅收個人而非社會的認知和認可,而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則經過了這樣的認知過程:“我”作為社會的人,以稅收或稅收行為界定的我的身份內含是什么,與之相一致,我對如街燈這樣的公共物品應該持的態度是什么,認可還是非認可。即個體在對其個人認同做社會合宜性判斷時,將稅收的價值內化于其個人身份界定和群體歸屬判斷中,認為稅收行為是個體社會身份至關重要的影響因素。如果處于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態,則從個體的立場看,稅收遵從是對社會規則的遵守,是履行公民義務的要件而且是核心要件。如果人們認為逃稅行為是與自己所認定的社會身份不符的,而將稅收遵從行為看作是判斷他人和自己行為合宜性的核心或者至少是重要標志,此即是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稅收個體社會認同的表現。相反的情形有兩類,一是稅收行為并不關涉個體所認定的社會身份,二是稅收遵從與社會身份認定負相關。前者,稅收也許實際發揮了作用但并未成為社會一般的認知對象,因此不在人們的視野內,不形成影響個體身份認定的因素;后者,社會地位高的人不用交稅,人們以稅收不遵從作為身份認同的稅收行為特征。在一定的程度上,我國一直存在這樣的情形。在我國分封制時期,賦稅實質上主要課征于奴隸和社會底層的自耕農;在郡縣制時期,雖然唐朝時頒布的兩稅法規定了貴族、官僚、商人均要根據評定的戶等納稅,但上層社會不用照章納稅卻一直受到社會的公認,而且是躋身上層社會的標識。不僅上層社會成員持此看法,而且其他社會成員也認同這一情形,并希望經由努力能夠像上層社會一樣不用納稅,而不是希望改變這種稅收制度。時至今日,這樣的認知并沒有得到徹底的改變。
(二)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
個體對稅收的社會認同即社會以群體為中介建構個體的過程中以稅收為核心維度形成個體對稅收的認可。因此,研究個體稅收社會認同與一般意義上的社會認同的最重要區別是,一般意義上個體的社會認同是社會以群體為中介建構個體所形成的對客觀事物或觀察對象的認可,而稅收的社會認同不是對泛化的客觀事物、觀察對象而是對稅收的認可。即個體將稅收作為認知對象從社會人的角度做出的認可判斷。這與典型的稅收經濟分析不同,是將個體視為社會的人,界定稅收及稅收行為的社會合宜性。而與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稅收個體社會認同不同是,社會合宜性界定不是以稅收為判斷的維度,而是對具體稅收制度體系本身的社會合宜性做出判斷。如個體站在社會人的立場上認為既存稅收制度是公平合宜的,即是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稅收個體社會認同。
二、兩類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的相互關系
當稅收處于個體社會認同判斷的核心、至少是重要地位時,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社會認同才會對個體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這樣,稅收制度才有可能成為有效的行為規則。具體說來這兩類個體稅收社會認同有以下幾種關系:i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和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ii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和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iii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非認同和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稅收社會非認同。iv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非認同和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v稅收為個體社會認同的非核心維度和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vi稅收為個體社會認同的非核心維度和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稅收社會非認同。vii稅收為個體社會認同的非核心維度和稅收不成為認知對象。稅收不成為認知對象時,當然不可能成為個體社會認同的核心維度。兩類個體稅收社會認同中,最重要的是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在分析中,首先需要界定稅收是否為個體社會認同的核心維度。如果不是核心維度,那么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社會認同狀況便無關緊要。認同也好,非認同也好,都不能對稅收制度運行產生影響。如果是核心維度,對個體的稅收行為和稅制運行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
三、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況對稅收行為和稅制運行的影響
個體稅收社會認同對稅收行為和稅制運行分析的基本前提是國家合法性和政府權威,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①由于本文所涉及的角度將其視為外生變量。
(一)i和ii兩種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況下對稅收行為和稅制運行的影響
在一般分析中,往往提到稅收被上升為道德層次。問題是,在什么情況下能被上升到道德層次?答案是在形成了稅收社會認同的情況下。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中,稅收是核心正向維度,對稅收的遵從是人們趨向的身份和群體具有的特征。此時,稅收往往與那些正面的核心道德理念如誠信、正直、負責任等等相聯系。人們會以恪守道德準則的方式要求自己、評價他人的稅收行為。從而形成對稅收行為比法律強制力更有效的約束力。此時,無論對稅收的認知如何,個體均表現為很強的納稅意識和遵從理念。這類理念具體說來,例如,上流社會具有的重要特征是對社會負責任,遵從即使是具有明顯的累進到有失公平程度的稅收也是其身份應當從屬的行為。前兩年,美國經濟衰退,為了刺激經濟發展,推出減稅法案。美國100位富豪聯名要求負擔原有的稅收義務。坊間認為此舉炒作的成分居多。但即便是炒作,其出發點是形成好的社會聲望,說明更多地承擔稅收義務能帶來好的聲望。即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判斷中稅收處于核心正向維度。從靜態看,i和ii人們的稅收行為沒有區別,均表現為遵從。但從過程看,二者卻存在較大的差異。稅收遵從行為之所以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判斷中被視為重要,是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認同在長期的社會變遷中嬗變而成。因此,從靜態甚至從短期看,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稅收個體社會認同狀況并不足以撼動個人道德層面上對稅收的認可。而從過程看,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的個體社會非認同狀況下,對具體的稅收制度的質疑使對稅收遵從行為的看法一點一點地松動,成為稅收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變遷的推動力。這樣的松動是靜默的,從短期看幾乎觀察不出人們稅收行為和稅制運行狀況的改變。但從長期看,如果具體稅收制度體系未改變,作為認知對象的稅收不認同未能改變,最終會影響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
(二)iii和iv兩種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況下對稅收行為和稅制運行的影響
1.一般分析iii和iv兩種情形下對稅收的看法仍如i和ii,屬于道德范疇的一部分。但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中,稅收是核心負向維度。此時,無論對稅收本身的認知如何,都很難形成稅收自覺遵從行為和稅制的平滑運行。我國傳統上視稅為“苛捐雜稅”。這一界定一開始是因苛嚴的稅制所具有的非公平和非正義而生。但隨著這一看法在不斷重復的事件中固化,逐漸與作為認知對象的稅制分離。這樣的觀念得到社會普遍甚至是一致性認可,而內化于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判斷中。在我國歷史上,相對立立場的普通民眾和政府都視稅為“苛捐雜稅”。二者面向稅收的改革訴求都只有一個——輕徭薄賦。盡管在具體的稅收變革中也關注稅制結構和征收方法,但最終的評價卻往往僅僅建立在是否減輕了稅負,稅收制度結構在評價體系中無足輕重。與此相對應,人們當然希望所屬群體和階層能免于這一非正義性剝奪。這成為稅收維度的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的要義。另一方面,即使個體認為稅收制度是公平、正義的,但由于稅收作為核心維度被看作是負面的,也不能因此激發個體的稅收遵從行為。iii這一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態是最糟糕的一種情形。人們不僅認為具體稅收制度缺乏公平性,同時認為對稅收的不遵從是其歸屬群體和身份的特征。個人稅收行為和稅制運行陷入泥淖而幾乎不可能形成稅制的平滑運行和個人自愿遵從。極端情形下,甚至會出現非理性不遵從。iv這樣的情形在短期內是穩定的。即便是稅收制度結構是公平正義的,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判斷中,人們仍習慣性將其視為負面的。但從長期看,個體對作為認知對象的稅收的社會認同,會逐漸改變其內化的認知并最終改變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判斷。2.我國目前正處在這一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態——從iii轉向iv的過程中這是非常困難的一步——在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社會非認同的前提下,作為認知對象的稅收常常被認為有就是糟糕的事情,具體特征被忽略。而當人們開始撥開慣性看到并逐漸重視稅制本身的特征時(這一結點的出現非常重要),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判斷中個體的社會認同有可能逐漸改變。但這一過程非常漫長而不確定或者脆弱。需要許多因素共同長期演化。所以這里有兩個重要的問題需要探討,一是這一結點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才會出現,如何推動其出現;二是在這一結點出現后如何推動稅收核心維度個人社會認同的出現。我國歷經了數千年的以稅收為核心維度的個體社會非認同,至確切地說五十年代實現社會主義改造后,稅收不成為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的影響因素而退出人們的視野。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經過經濟制度和稅收制度的改革,稅收開始通過影響企業的凈收益影響人們的福利。此時尚未被承包的國營企業的稅收負擔仍然不影響企業和職工的福利。而對已承包和非體制內的企業,稅收成為影響企業境況和個人福利的至關重要的因素。但對社會中絕大多數的個體而言稅收不在其認知范圍內。隨著我國經濟制度和與之相適應的稅收制度的變遷,稅收逐漸成為人們在行為選擇中的主觀存在。并經歷了從漠視(無視其存在,隨意安排稅收行為)到逐漸看到稅收對個人福利的負面影響(是對可支配收入的凈扣除),試圖以稅收制度為邊界安排其行為。此一階段稅收制度也不規范,因此稅收行為多表現為尋租行為。但無論如何與漠視階段不同,稅收制度已成為人們的行為約束,至少讓社會中的行為人認識到稅收制度的存在。雖然對人們規范性稅收行為而言也許起到的是負面作用——甚至一度形成失范的示范效應。①從目前的階段看,稅收制度開始逐步走向規范,稅收僅僅關涉負面影響的看法有所松動。從正式社會規范看,人們愿意認可稅收在身份認同和群體歸屬中的正向維度。但從個體的角度看,并未形成這樣的認同。這似乎是很難理解的,已經形成社會一般性認同的規范為什么卻不是建立在個體對稅收認同的基礎上?這二者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實際上是社會人立場與理性經濟人立場之間的沖突。在這一階段,從個人的視角看尚未形成稅收的核心功能是推動社會福利增進的認知,而隨著將來這一認知的逐漸形成,社會人立場和理性經濟人立場對稅收的看法逐漸協調。從以稅收為認知對象看,現階段得到社會公認的看法是,稅負太高有失公平。這離個體稅收社會認同良性狀態尚有距離。但與二者均為非認同的情況相比,也是走向稅收社會認同至關重要的一步。
(三)v、vi及vii個體稅收社會認同狀況下對稅收行為和稅制運行的影響
(一)財政稅收本身結構不健全
財政稅收是我國政府調節市場經濟的重要經濟手段,財政稅收在進行經濟調節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和矛盾,造成財政稅收的調節也會產生一些不利影響。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還存在不少問題,人們的經濟水平還有待提高,財政稅收在調節的過程中勢必帶來一定的社會矛盾,影響財政稅收工作的有效開展。我國財政稅收存在結構上的不健全和不合理,表現在稅制結構上的不合理和財政支出結構上的問題,如增值稅和營業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疊和交叉征收現象,財政支出在轉移性支出方面存在不科學的現象,這些在某種程度上制約了我國財政稅收工作目標的有效實現,表明我國財政稅收的結構還有許多問題。
(二)財政稅收體制不合理
當前,我國的財政稅收體制存在許多不合理的現象,財政稅收的各項管理機制和制度不能夠保證財政稅收工作的順利實施,造成財政稅收工作存在諸多問題。首先,當前的財政稅收管理部門存在多頭管理的現象,財政稅收工作在實施的過程中受到來自多方面力量的約束和影響,造成稅收工作的低效率。其次,稅收體系不健全。稅收體系的缺漏,不僅造成了財政收入的損失,影響財政預算和財政支出,造成社會經濟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缺乏充足的資金來源。最后,財政稅收的監督機制不健全、不合理,造成財政稅收工作人員缺乏有效的執行力和約束力,影響財政稅收工作人員工作實施的有效性,不利于工作人員盡職盡責、高效完成工作職責,產生許多違法亂紀行為,給稅收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三)財政稅收的預算機制不健全
近年來,我國政府不斷推行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并取得顯著的效果,我國在稅收體制改革及財政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許多實質性的進展和成績。但是,我國當前的預算機制還不夠健全,造成財政稅收工作無法順利進行。當前我國財政稅收的預算機制得不到重視,預算管理的覆蓋面較窄。地方政府在預算管理體制改革方面十分滯后,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機制,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缺乏透明度,沒有體現公共財政的目標,財政資金造成不同程度的挪用和浪費現象,缺乏科學的、合理的年度預算計劃,財政預算管理缺乏嚴格的審批和監督審核機制。預算機制的不健全給我國財政稅收的宏觀調控政策造成許多不利的影響。
二、推動財政稅收工作的深化改革建議
(一)合理調整財政支出的結構
財政支出結構的不合理是影響財政稅收工作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應該進一步改革和調整財政支出的結構,健全和完善政府轉移性支付體系,以促進財政支出結構的調整。政府應該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的結構和比例。中央政府實施轉移支付,應該充分考慮地方的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科學分配轉移支付的資金分配比例,保證轉移支付的科學合理性。促進專項轉移支付的與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有效結合,適當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在中央政府財政轉移支付中的比例。此外,中央政府應該進一步深化轉移支付,保證轉移支付的資金的穩定來源,提高轉移支付的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例,統籌區域協調發展。在政府的財政支出結構上,應該更加偏重對民生民建的支持力度,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業設施的支出,加大對教育、衛生、科技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財政支出,通過在公共服務領域擴大財政支出實現財政支出的公共性和服務性,提高財政稅收工作的效率。
(二)深化改革財政稅收預算機制
復合型的預算體制是我國財政稅收預算體制的表現形式,是制約我國財政稅收工作的重要因素,必須推動適當的預算體制改革。首先,通過建立專門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促進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預算監督能夠在科學的、嚴密的系統中運行。政府應該重視實施短期預算和中長期預算規劃相結合,實施復式的預算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復式預算體系,需要進一步擴大經常性預算和資本性預算在內的國家復式預算的范圍,將國有資產管理、社會保障預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等財政性收入通通納入預算管理的框架之中,加強對政府預算管理體系的改革,成立專門的預算管理局和預算管理委員會等預算審查和預算監督機構,加強對政府財政預算的監督體制的改革,將預算監督作為深化財政預算體制改革的重點內容,提高社會力量對政府財政預算的監督作用,保證政府公共財政目標的實現。深化改革財政稅收預算機制,有效提高財政稅收工作的效率。
(三)完善稅收的征管與審計工作
在財政稅收工作的開展過程中,提高財政稅收工作的工作效率必須從征管和審計兩個環節加強對財政稅收工作的監督。完善稅收的征管和審計工作是推動財政稅收工作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首先,應該重視對稅收征管制度的完善。稅收在征收和管理的過程中,存在許多的問題。在征收和賬戶管理的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和審查機制,造成稅收稅額的縮減和流失,存在稅款被少征和漏征的現象。因此,應該完善稅收征管的制度和程序。采用科學的稅務管理軟件提高對征稅過程的管理。加強對定額的納稅戶名單的管理,采用科學的稅收管理方法,完善財政稅收工作,有效地保證財政稅收收入。其次,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促進財政稅收工作流程的精簡和完善,提高稅收征管的一體化和合理性,加強對政府的財政工作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防止財政稅收工作出現腐敗行為。最后,在財政稅收工作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對財政稅收征收和財政稅收管理的內部審計。通過開展高效的審計活動,加強對財政稅收工作的監督和制約作用,促進我國的財政稅收工作穩定、規范、健康發展,促進財政稅收工作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1.預算體制要想從根本上完善財政體制改革,就必須要選擇完善預算體制改革,而要完善預算體制的改革,最關鍵的一個方向就是加強對預算的監管力度。通過實現單一賬戶與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方法,才能從根本上加強效率建設,完善對改革的促進作用,加大規范力度。國有資本預算制度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指標,從這方面促進預算體制改革才能更好地將預算體制上升到一個更加良好的平臺,對社會主義稅收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
2.稅制轉型實現稅制轉型主要通過四個方面體現。首先,要想不斷規范中央與地方政府,增強管理財務的主動性,加強管理各級政府的財務分配,發揮主要的財政職能,就需要采取建立分稅制度的辦法。其次,通過采取抬高補助額等舉措來完善財政的轉移支付制度,緩解了部分地區被迫增長經濟卻又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支持去促進其持續發展經濟。此外,統一所得稅制度,將所有的企業按規則展開公平競爭,可以平衡各種資源的最優配置。最后,把增值稅作為主體,將消費稅與營業稅作為補充,建立新型的流轉稅制度,將計劃經濟稅制轉變為市場經濟稅制,一方面增加了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又能確保我國稅收制度的正常實施。
二、財政稅收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問題
1.財政稅收制度存在不足我國當前的財政稅收體制仍然留有局限性,使得財政不能均勻分配,影響了宏觀調控,主要原因第一是由于財政收支沒有合理分配,呈過度集中的態勢,第二是由于非稅收收入很長一段時間沒有歸納在政府的財政收入管理體系之內,第三是由于某些重要的稅種不在征收稅負的范圍之內。
2.預算體制改革存在不足如今國內所施行的財政預算制度由于涵蓋范圍面窄且地方政府預算體制不夠先進,導致出現了嚴重的資金問題。這樣的預算體制實在是不適合國家進行宏觀調控,也與整體發展規劃格格不入。同時沒有嚴格的監管部門對財政預算進行規范的監督指導,使得某些實際問題沒有得到進展。
3.財務管理存在不足在不斷深化體制改革的過程中,由于部分地方政府通過采取精簡結構、精簡人員的方法來節約成本,這樣的做法缺失了部分甚至全部專業的管理財政稅收的人員,讓財政稅收在管理方面暴露出很大的漏洞,不能積極推進各項工作的開展。此外,正處于轉型期的財政管理隊伍難免出現能力參差不齊的人員,容易發生事故,不能有效地管理財政稅收工作。
4.轉移支付存在不足各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可以通過中央的財政支出來調節差異。由于各地區轉移支付類型的選擇重點不同,以及缺乏監管部門強有力的監督,在轉移支付中就容易出現官員腐敗或者效率低下等不良現象,會增大不同地區的收益差別,不利于國內經濟社會的穩定。
三、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創新性建議
1.建立財政管理體系要想建立既高效又精簡的財政管理體系,首先應該逐漸實現征收稅收機構的統一化,此外建立省、市、縣甚至鄉鎮的財政管理機制,然后建立地方政府的債務解決辦法。這樣的上下一體化管理同時配以嚴格的監管力度,能夠以很高效地的工作效率進行財政管理工作,最終達到規范化。
2.建立健全預算管理體系擴大預算涵蓋范圍的同時健全包括經常性、資本性等預算的復式預算體系,最大程度地將財政收支加入到預算管理的范圍之中,從而達到大范圍多元化的預算管理,最大限度地惠及民生。
3.建立合理的轉移支付體系建立健全轉移支付體系,就要將一般性轉移支付與專項轉移支付相整合,首先增加前者作為支付手段的比例,將后者作為補充相結合,合理安排二者的結構比值。其次,將資金分配公開化、透明化,對轉移支付支配辦法進行改革。
4.建立健全稅收制度稅收制度的設立應該以促進科學平衡發展為基本目標,建立公平的稅收結構,合理調控宏觀稅負水平。首先不應給納稅人造成太重的負擔,確立適中的稅負水平,而在減輕納稅人稅外負擔的基礎上進行適當地提升。此外,可根據我國具體情況改變稅收結構,將營業稅或物業稅作為主要稅種,同樣也可以重置直接稅與間接稅兩者的比重,也可以選擇及時加收環境稅來合理分配資源。
5.建立健全財政體制財政體制的建立應該緊密結合我國的具體實情與發展需求,統籌兼顧,最大可能地實現財政收入與支出的穩定與平衡。要做到這樣就應該讓中央政府將部分實際權力下移至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能自主行使部分權力,此外在中央財政收入穩定的基礎上將其余地方政府合理分配,然后在二者財政支出比率保持合理穩定的前提下,讓中央對部分支出直接管理,緩解地方壓力。
四、總結
論文摘要:近年來保險業的改革發展成為黨和政府高度關注的問題,要求盡快把《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若干意見》有關保險業稅收政策落到實處。通過對保險業稅收政策及其發展趨勢的研究,深入分析現有問題及其原因,并提出一系列具體建議。
論文關鍵詞:保險業稅收政策稅負
1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現狀
改革開放之初,我國保險市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經營,全部保費收入只有4.6億元。到2007年底,全國保險公司達到110家,總資產2.9萬億元,實現保費收入7000多億元,市場規模增長1500多倍。保險已經滲透到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逐步成為服務民生、改善民生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成為支持投資、擴大消費和保障出口的重要因素,成為優化金融結構、提高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力量,成為促進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創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方式。
從1980年恢復保險業以來,國家對保險業采取了免稅扶植的政策。但從1983年開始,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高稅負的政策。1983年財稅體制改革后,逐步確立了國家對保險業主要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兩大主體稅種的保險稅制。同時,征收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傮w看,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調整整體上延續了逐步規范、合理化的演化路徑,稅種、稅目不斷得到優化,總體稅負有所下降。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保險業稅收政策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主要問題,嚴重制約了我國保險業進一步發展。
2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2.1保險業稅負偏重
(1)從計稅依據來看,作為保險業兩大主體稅種的營業稅,是以營業額全額為計稅依據進行征稅,而不是按照凈額(即價差)征稅,更不是像增值稅那樣只對增值額征稅,即保險業務所消耗的購進貨物所承擔的增值稅稅額不能得到扣除。所以,保險業承擔了營業稅和增值稅的雙重稅收負擔。此外,營業稅的營業額包括金融機構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因此,一些實際并不構成企業收入的代收費用,也被計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2)從稅率來看,相對于美國等發達國家而言,一般稅率在4%以下,我國營業稅率雖然為5%,但仍然屬于較高水平。同樣,印花稅率也較高。財產保險合同與倉儲保管合同、財產租賃合同適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率,比其他合同所適用的萬分之五、萬分之三等稅率要高。在這種情況下,稅負過高,一方面不利于保險公司進行有效保險產品的供給和產品創新;另一方面,稅負過高,保險公司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導致保險產品價格上升,減少產品需求,降低社會福利。
(3)城市維護建設稅具有附加稅性質。對金融企業來說,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而分為三檔: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在其他區域的,稅率為1%。由于金融機構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縣城、鎮內,所以實際適用稅率多為7%或者5%。
2.2現行保險業稅收政策不完善
(1)稅收政策不適應新會計準則的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提取,超出部分應做納稅調整。而按照新會計準則,保險公司應當采用精算方法謹慎提取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以真實反映盈利情況,實際提取金額大大超過4%比例限制。繼續按4%的比例做納稅調整將大幅增加保險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另外,在新會計準則中,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內容擴大到了理賠費用準備金,而現行稅收法規對理賠費用準備金的稅前扣除問題沒有明確規定。
(2)稅收政策不適應新所得稅法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章第五十條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钡斍霸趯嶋H納稅過程中,各地稅務機關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按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余額的1%,對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金額進行控制,且不允許總公司進行匯總納稅調整。由于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沒有投資業務,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主要是應收保費,其計提壞賬的比例大大高于1%,因此,這一政策實際上加重了保險企業整體稅負。
(3)部分稅收政策不適應保險行業發展新形勢的需要。
現行政策規定保險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在實收保費8%范圍內可在稅前扣除。由于保險市場快速發展變化,目前保險行業手續費實際支付比例普遍在8%以上,均需對超比例部分進行納稅調整,稅收負擔較重。實際上,對超額手續費進行納稅,是對機構(人)和保險公司施行了重復征稅,不符合稅收的一般原則。同時,為了應對超額手續費所帶來的稅收成本,一些保險分支機構可能出現不規范的列支行為,這也不利于整個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效益。轉貼(4)重復征稅。
保險營銷員收入水平一般較低,需要同時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雙重征稅導致稅負負擔過重。這樣,導致保險營銷員激勵不足,更容易發生機會主義和高交易成本,從而造成保險質量下降,扭曲保險資源優化配置。
3完善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建議措施
3.1降低保險業稅負水平
(1)根據保險市場競爭狀況與市場結構的變化,適當調低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率,或通過改變營業稅納稅基數的方式,調低保險業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
(2)在稅前扣除方面:①取消或放寬對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的納稅比例限制,對于按精算方法提取的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可稅前據實扣除,不做額外的納稅調整。明確保險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的理賠費用準備金也可在稅前扣除。⑦不再針對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對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金比例進行控制。盡快出臺具體辦法,對于稅法規定有扣除標準的扣除項目,允許保險公司進行統一的納稅調整。③取消或放寬對手續費8%稅前扣除比例的限制。
3.2完善保險業稅收政策的具體措施
(1)調整相關稅收政策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一方成要立足于國家整個稅收制度,在保持稅收制度總體穩定的基礎上調整我國保險業的稅收政策;另一方面要考慮保險業的自身特點和發展需要,兼顧稅收政策取向和保險業發展的客觀要求,按照公平稅負、合理扣除和適當優惠的原則,調整現行的保險業稅收政策,細化稅制設計,完善和充實稅收政策內容,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對保險資源配置和保險業運行的宏觀調控功能。
(2)適當擴大免稅范圍。
目前,我國對農業稅和返還性人身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實行免稅。除現行免稅規定外,也可對非盈利性保險和社會保障乃至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的保險,例如地震險、洪水險等實行適當減免,以充分體現國家政策導向,發揮保險稅收政策的社會保障和自動穩定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