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03 03: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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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提要: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資金成本、改善資本結構,從而有利于資產負債管理,優化財務狀況,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新的投資工具,可以多樣化投資產品,分散投資風險。但是,資產證券化存在著許多風險,尤其在我國,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市場環境及中介機構,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會蘊涵著更大的風險。必須充分認識這些風險,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降低風險,才能使我國資產證券化得以順利進行,促使我國金融業健康、良好地發展。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項目(包括未建項目和已有項目)所屬的資產為基礎,以項目所能帶來的穩定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一種融資方法。資產證券化有多種形式,主要有抵押支持證券化(MBS)和資產支持證券化(ABS)。
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通常由發起人將預期可獲取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組成一個規??捎^的“資產池”,然后將這一“資產池”銷售給專門操作資產證券化的特殊信托機構(簡稱SPV),由SPV以預期現金收入流為保證,一般經過擔保機構的擔保和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集資金,并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對投資者付息還本。資產證券化主要參與者為原始權受益人、SPV、證券承銷商、托管行、投資者。
資產證券化對發起人來說,可以降低資金成本、改善資本結構,從而有力于資產負債管理,優化財務狀況。對投資者來說,提供了一種新的投資工具,可以多樣化投資產品,分散投資風險。資產證券化可以引導儲蓄轉化為投資,有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
二、資產證券化風險
資產證券化可以使作為原始權益人的企業和銀行獲得新的融資來源,緩解初始債權人的流動性風險壓力,有利于盤活金融資產,改善資產質量,降低融資成本;有助于提高融資體制的完備性,改善金融結構,促進金融發展,提高金融安全。但同時資產證券化也存在諸多風險。由于我國資本市場不夠發達,金融、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再加上我國金融體系的不夠完善,相關中介機構的缺乏,使得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著更多的風險。因此,要使我國資產證券化順利地進行,必須充分認識這些風險,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降低風險,才能使我國資產證券化得以順利進行,促使我國金融業健康、良好地發展。
1、政策、法律風險。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剛剛起步,資產證券化正處于探索和試點階段,資產證券化的理論與金融實際相結合缺乏經驗,有關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政策和法規建設很可能滯后于金融市場的發展,政府也必然會根據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發展的狀況相應地調整有關政策。因此,政府政策對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會產生很大的風險,特別是在提供制度保障,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投資者保護等方面。而且,政府的政策導向也很重要,比如商業銀行盤活內部不良資產問題,如果不良資產可以輕而易舉地被證券化并出售,商業銀行實際就可通過這種手段將貸款的風險轉嫁給市場上的投資者,那么商業銀行可能會比以往更加不關注貸款者的資信狀況,甚至故意降低貸款者的信用門檻,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從而形成一種惡性循環,制造出更大規模的不良資產,進一步加大投資風險。
我國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法律風險還可能發生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優先權益的確定和真實銷售的鑒定以及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定義、稅收、會計、產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在我國短期內難以修改現行法律或為資產證券化單獨立法的情況下,目前只能采用一種折衷方案,即通過部門規章的形式來規范資產證券化業務。但因為部門規章的法律層次較低,難以解決現存的一些法律問題。以不盡完善的部門規章來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將使資產證券化業務面臨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風險。2、信用、道德風險。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產品,產品的信用評級是產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收益能否得到保護與實現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證券化資產的信用保證。因此,在資產證券化的流程中,需要信用提升來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評級機構的介入為投資者設定了一個明確且易于了解的信用標準及嚴格的評級程序,以利于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然而,資產信用評估在我國屬于新興行業,由于資產本身歷史記錄的原因和對資產信用評級標準的缺乏,我國目前信用評級機構的服務還遠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要求,既專業又誠信的評估機構少之又少,信息不對稱情況突出,資產的評估會受到很多人為因素的影響,從而導致信用風險。
信用問題往往關系到道德問題,在我國,像過去發行很多的公司債一樣,有能力償還但故意拖欠不還,再配合虛假信息的披露等,使投資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資產證券化由于其多樣的融資結構、多方協調運行的機構體系,更應加強對其信用的監管。因為投資者即便有了充分的信息,有了資產穩定的現金流,但是發行機構不按照約定的承諾支付給投資者,投資者最后還是得不到收益,這會引起投資者對整個資產證券化市場失去信心。因此,我國資產證券化制度創新的關鍵是創建良好的信用環境,尤其要注意道德風險的防范。
3、其他可能的風險。由于資產證券化流程的復雜性、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多樣性,在資產證券化操作過程中,投資者還會面臨如下風險:(1)資產證券產品設計風險。由于產品設計上的不成熟導致風險與收益不匹配,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價不合理,造成證券發行不成功,給發起人帶來經濟損失。(2)混合現金流風險。指如果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兼服務人的自有現金流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一般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給證券投資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3)實體合并風險。如果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視同一個企業的資產、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為發起人的資產、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投資者帶來損失。(4)利率波動所引致的風險。如果利率下降,會導致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因為借款人可以用較低的利率從市場上借到資金用于償還抵押貸款,這樣會影響到穩定的現金流收入。中國外匯市場發展相對落后,市場發展不夠深,跨境交易中可能會出現利率錯配、外匯錯配的問題,這樣也會加大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最終給證券投資者帶來損失。
所謂資產證券化,就是將原始權益人不流通的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在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進行資產轉化的公司稱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發起人把持有的各種流動性較差的金融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等,分類整理為一批批資產組合,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再由SPV根據購買下的金融資產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撐證券,以收回購買資金。受托人管理的存量資產所發生的現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資者回報,而發起人則得到了用以進一步發展業務的資金。
用資產證券化來解決瓊州海峽跨海通道的融資難問題,是指以該項目未來提供的現金流(過路費)為支撐,并通過適當的信用增級在資本市場上發行中長期的證券來獲取建設資金的融資方式。
一、瓊州海峽跨海通道項目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區域合作,交通先行”瓊州海峽跨海通道工程是完善泛珠三角區域交通網絡的重要內容,它將使海南全面融入泛珠三角區域經濟圈起到一個推動作用。既有利于增加海南對國內外投資者的吸引力,也能方便更多的內地游客到海南旅游觀光度假,對于加快海南特區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瓊州海峽粵海線的運輸量還達不到要求,而且修建瓊州海峽跨海通道將花費巨資,如在瓊州海峽修建海底隧道將花費約600億元。不管是建跨海大橋還是海底隧道,這對海南都會帶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這篇論文
長期以來,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主要依賴財政支出,項目資金來源單一,流動性差。另外傳統的融資方式如銀行、國家及國際金融組織的信用貸款等,還有通過企業的上市融資、企業債券以及BT,BOT等相對比較先進的融資方式也仍然不能滿足當前基礎設施資金的短缺現象。
綜上所述,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來解決州海峽跨海通道的資金問題可立馬提上議程。
二、瓊州海峽跨海通道資產證券化和其他融資方式的比較
瓊州海峽跨海通道項目采用資產證券化融資相比較上市融資和債券融資而言具有以下優勢:
1.項目采用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較低,因為項目在實施資產證券化融資后,將有資本擔保公司的加入,提高了資產證券的信用評級,便可以適當的降低利息率,從而減少了融資成本的支出。
2.在資產證券化中,通過風險隔離原理的應用來實現破產隔離。在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后,原始權益人把基礎資產出售給SPV,資產在出售以后原始權益人即使被破產清算,己出售資產也不會被列入清算資產的范圍。通過這種安排,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就實現了破產隔離,證券的收益僅僅與項目未來的現金收入有關,而與原始權益人的風險無關,達到了分散風險的目的。
3.由于瓊州海峽跨海通道項目關系到海南的未來發展,影響較大。因此對該項目的控制權要求比較高。而資產證券化融資出售的只是資產未來一定時期內的現金收入流,投資者只有權監督和限制特殊目的機構(SPV)的經營活動,對該項目沒有直接的約束權利。
三、瓊州海峽跨海通道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1.中國正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對基礎設施的發展需求極大,而單純依靠政府財政支出已顯得捉襟見肘,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資金的需要。另一方面,國內龐大的民間游資和日益成熟的機構投資者以及國外資金對穩定收益投資項目的需求完全可以滿足基礎設施的發展。
2.項目符合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池特點: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現金流;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金融資產具有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資產具有一定的規模。
3.政府作為瓊州海峽跨海通道項目的發起人,直接參與到了該項目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中,證券能已更高的信用等級和更高的價格發售,民眾的認可度也會很高。所謂的信用增級是指運用各種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確保債務人按時支付債務本息,以提高資產證券化交易的質量和安全性,從而獲得更高級的信用評級。
四、實施瓊州海峽跨海通道資產證券化可能會遇到的障礙
1.法律制度上的障礙。SPV是一個特殊的法律實體,我國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較為完善,較適于采用此種形式。但我國目前規定證券發行主體資格的法規如《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貸款通則》等不僅使成為發行人存在障礙,而且現行的證券法規對證券發行的規模、種類的限制,也違背了資產證券化多種類、多級別的屬性。公司除了發行商業票據外,只能發行股票與債券來募集資金,因此以公司形式出現的只能發行債券形式的證券。
2.環境上的障礙。一方面,資產證券化需要一個成熟的資本市場,就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而言還不夠完善,投資者對這種新興的融資模式的認知度不高,而且政府的支持力度也不夠。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融資項目,涉及到證券、擔保、金融、評估等各個領域,需要大量既要有先進的金融理論與實踐知識,又要充分了解我國的基本國情、市場情況、法律和財務等的金融人才。而目前我國現有金融人才數量和質量都難以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擁有實踐操作技術和經驗的專業人才更是奇缺。
3.工程建設風險和收費風險。瓊州海峽跨海通道的建設周期長,工程需要克服的技術難題很多,且自然環境(如臺風,海嘯)可能會對項目的施工進度和建設質量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國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風險因素
(一)交易結構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是通過建立一個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來進行的,論文其融資的成功與否及其效率高低與其交易結構有著密切的關系。其基本交易結構由原始權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特殊目標載體)和投資者三類主體構成。從理論上說,只要參與各方遵守所確立的合約,該結構將是一種完善的風險分擔的融資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國家對資產出售有著不同的法律和會計規定,這一方式將面臨結構風險。具體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風險。指根據相關法律,有關部門可能認為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將發起人在破產前與SPV所進行的交易行為確定為無效交易,使破產隔離安排失效,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二是收益混合風險。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兼服務人的自有現金流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一般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給證券投資人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的視同一個企業的資產、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為發起人的資產、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投資者帶來損失。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也稱為違約風險。信用風險產生于資產證券化這一融資方式的信用鏈結構。畢業論文從簡單意義上講,信用風險表現為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時支付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在資產證券化的整個交易過程中,投資者最依賴的兩方是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商、投資銀行和代表投資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約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對合約規定職責的放棄都會給投資者帶來風險,具體包括:
1.承銷商風險。承銷是投資者對資產組合惡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應收款支持的融資中,承銷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為影響有關潛在資產合約的執行。因為承銷過程的中斷不僅可能導致對投資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個結構信用質量的下降。所以當應收款支持交易被結構化以后,承銷商在招募說明書中應根據歷史經驗對拖欠、違約及索賠給出相應的說明。
2.受托人風險。雖然受托人的經營狀況不直接影響由應收帳款組合所帶來的現金流量,但它卻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該資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該資金轉給投資者的及時性。所以大多數交易有嚴格的規定,按投資者的要求對受托人的經營狀況進行控制,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能為投資者提供實質性保護,但是他們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當的可能性,而這正成為造成風險的潛在因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關評級公司已經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資者注意這種潛在風險。
(三)可回收條款風險
指發行人和持有者之間合同的條款之一是發行人有權在債券到期前,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券。如果在未來某個時間市場利率低于發行債券的息票利率時,發行人可以收回這種債券,并以按較低利率發行的新債券來替代它。短期贖回等于是由發行人在行使一種期權,以便按更為有利的條件對債務進行再融資。從投資者的角度看,提前償還條款有三個不利之處:
首先,可提前償還債券的現金流量的格局難以確定。其次,當利率下降時,發行人要提前償還債券,投資面臨再投資風險。第三,債券的資本增值潛力減少。醫學論文以住房抵押擔保證券為例,它屬于固定收入證券的一種,但是卻包含一個提前償還條款。住宅所有者難以預料的提前償還風險使投資者面臨再投資風險,并使其原本的資產負債管理計劃落空。
實際上,抵押擔保證券的現金流動時間安排上的不確定性比公司債券和市政債券要大,因為行使提前償還一筆抵押貸款的期權不單純依賴于現行市場利率,它還依賴于每個房產主面臨的特定經濟和非經濟因素。例如,房產主遇到遷移或房屋轉手時,可能會提前償還貸款或者當房產主發現了對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資可能性,提前償付也會發生。一般用存續期這一指標來衡量提前償還。存續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現值為權數對支付期加權平均,存續期縮短了則說明發生了提前償還。
(四)利率風險
證券化產品作為固定收益證券的一種,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證券類似的各種風險,利率風險就是其中一種。具體而言,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向變動,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時,證券化產品的價格就會下跌或上漲。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價格的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資本損失,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市場風險,也稱為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證券化產品市場上投資者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證券價格對市場利率變化的敏感程度取決于證券的特征,如證券的成熟、證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頻率、本金分期攤還的速度、債務工具當前的收益率、證券中含有的選擇權等。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證券化產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價格對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證券化產品的到期期限越長,其價格相對于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證券化產品的價格相對于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
(五)資金池的質量與價格風險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觀點:銀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發生的重大損失事件的傾向。按照該心理定律,忽視低概率、高損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們長期預測能力非但不能隨證券化進程而提高,反倒有進一步短視的傾向,結果使金融市場存在更大的波動和不確定性。因此,在資金池的構建方面,要嚴格評估資金池的質量,警惕發起人將不良資產以良好資產出售,以防人們對風險資產定價僅依據對市場短期的看法,由此而產生低定價的可能,導致實際利潤率曲線低于市場要求的利潤率曲線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斷增大,不僅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最終還可能引起金融危機。
同時,資產證券化如果定價不合理,就會產生價格差。這種價格差的大小取決于市場正確識別證券化工具價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說,市場需要時間來評價它的價值和風險。應該意識到新工具、新市場中的低定價問題是有代價的,因為新金融工具或市場通常由于存在為合理定價積累經驗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場效率低下,這種學習成本導致低定價交易,會引起近期或未來的虧損。因此證券化等新興市場上存在實際利潤率曲線低于市場要求利潤率曲線的情況??傊?,經驗不足導致新產品在初始階段定價偏低,該階段大量風險積累起來的可能引發風險。
此外,證券化的風險還包括發起人回購資產的道德風險、發起人弱化對出售資產管理的道德風險、信用增級和流動性支持的風險等,這些風險處理不當,將會危及整個金融體系。
二、中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特殊風險因素
(一)政策風險
政府在資產證券化形成、發展過程中始終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投資者保護等)。資產證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導,政府政策的風險不可低估。
比如說,資產證券化本質上體現了財產信托的關系,加之我國現存的法律障礙,所以我國現階段多采用財產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沒有嚴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審批形式推動的,民間模式屬于“球”,面臨較大政策風險。
(二)法律風險
通過財產信托創造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典型私募產品,不適用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在相關法律沒有正式出臺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確。而且,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規范各參與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收益歸屬,降低操作風險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此外,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沒有建立,這也為資產證券化帶來了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薄逗贤ā返诎耸邨l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合同法對債務人已采取了“通知主義”,為資產證券化明確了轉讓的法律條件。但是,資產證券化資產池一般較大,項目繁雜,逐一通知債務人在實踐中既不經濟也不可行。
(三)流動性風險
目前,中國證券化信托產品發展的一個重要限制是流動性問題。證券化產品流動性不足就會要求較高的流動性貼水,大大增加證券化的成本,這就跟證券化“把不流動的資產轉化為高流動的證券”的初衷相去甚遠。因此,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是中國資產證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問題之一。
三、防范我國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雖然資產證券化可能會遭遇各種各樣的風險,但它是近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的和發展最快的金融創新,它不僅是一種金融工具的創新,而且是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它對一國的投融資體制、信用機制、資源配置方式、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等金融結構各個方面都產生了深遠影響,并極大地促進了一國金融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因此,我們并不能因為害怕風險而放棄這種優質的金融創新,完全可以在總結我國資產證券化探索中的實踐經驗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和提高監管質量來防范風險。
(一)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
1.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剛剛起步,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不同,目前并沒有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與托管結算業務操作規則》為依據,所以,需要盡快制定《資產證券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行為能力、證券發行、二級市場轉讓流通、投資主體、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破產隔離,以及相關的會計、稅務、土地注冊、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運作、降低風險。
2.選擇信用高、實力強的金融機構作為SPV。SPV是資產證券化中的特殊機構。要順利實施資產證券化,就必須盡快建立相對比較穩定的SPV,其業務主要是發行資產證券,并向發起人購買基礎資產和向投資者派發證券收益。目前,SPV主要應考慮有全國性的大銀行和自信實力雄厚的大企業上來設立。另外,從國際經驗來看,在SPV設立過程中應有一定的政府背景,這樣不僅有利于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等級,降低運作成本,更有利于開拓資產證券化市場。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組建國有獨資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擔保下由發起人自行設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增級制度與評級中介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和增級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主體要素。首先,對于目前國內現有的一些金融機構,如會計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政府應當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規范他們的運作,杜絕信用評級工作中的道德風險的發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通過政府特許的方式,選擇一家或幾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
4.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營造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基礎。近年來,我國保險業、基金業發展迅速,如果能夠在進一步放寬對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社會資金運用的限制,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推行無疑是一個強勁的推動。
5.加強國際合作,打造資產證券化的國際渠道。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時間短、經驗少,目前國有銀行缺位、中介機構缺乏影響力的情況下,不進行國際合作與交流是不明智的。在這方面,可以考慮從國外聘請資產證券化方面的高級專業人才,與資產證券化經驗豐富的外國投資銀行和中介機構合作,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資產進行打包,面向國際投資者出售等。通過這些合作方式,使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走向國際市場,從而降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加速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
(二)強化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其涉及部門眾多。而我國財政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等如何形成合力,達成共享利益、共同監管的局面,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至關重要的因素。
1.監管理念
(1)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動態博弈。凱恩斯對金融創新的動因提出了規避管制的理論解釋:金融創新主要是金融機構為了獲得利潤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許多形式上的監管,實質上等于隱含的稅收,阻礙了金融機構從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動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潤機會。因此金融機構會通過創新來逃避政府管制,而當金融創新可能危及金融穩定與貨幣政策時,金融當局又會加強監管,新的管制又會導致新的創新,兩者不斷交替,形成一個相互推動的過程。從博弈論觀點來看,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好似蹺蹺板上做游戲的雙方,他們不斷地適應彼此,形成“管制——創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創新”的辯證形式,共同推動金融深化和發展的過程。
(2)激勵相容。金融監管成為金融創新動因的重要條件是激勵相容、鼓勵創新的監管理念。監管應當是符合和引導、而不是違背投資者和銀行經理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也就是說,監管者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將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和市場約束納入監管的范疇,應用這兩種力量來支持監管目標的實現。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已很好地詮釋了這一點。在制定過程中,委員會始終尊重和重視來自銀行業界的聲音,幾易其稿。同時,對于內部評級方法又提出了以評級為基礎的方法和更為復雜的監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風險管理能力的銀行使用。
(3)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英語論文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強調動態和更富靈活性的監管,提高監管的風險敏感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引人內部評級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強資本充足率的市場敏感性。同時,委員會賦予了各國監管當局更多的操作靈活性,在資產證券化的認定上注重經濟內涵而非法律形式,這就使得監管當局更能適應資產證券化的動態發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員會提出監管當局可以視風險轉移程度對資本重組要求進行靈活調整等方面都體現了風險導向性的監管理念。
總之,巴塞爾系列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演進歷程清晰地反映了國際金融監管理念從常規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監管的演變,體現了當前國際監管領域激勵相容的發展趨勢。對于我國目前逐步推進中的資產證券化,其監管層面不僅應在資本充足上參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一些處理方法,更應在監管理念上逐漸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
2.監管的主體和目標、方式和內容
(1)監管主體和目標。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機構,美國為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目標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在資產證券化監管方面,以評級公司的眼光看待資產證券化中的問題,應重點履行兩種職能:一是對信息披露監管;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處罰。目前美國資產證券化監管上有兩種趨勢,一是市場增長快,已成為一個重要的融資渠道,監管機構支持這個市場的發展;二是有濫用此種融資工具的風險,如EN.RON,監管機構更注重加大審查力度。根據現階段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央行、銀監會和證監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監管職責。銀監會對銀行類金融機構和信托等非銀行內金融機構負責監管;保監會對保險類金融機構負責監管;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負責監管。證券化品種的流通凡是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場司等部門負責監督;在交易所或柜臺進行的,可由證監會等部門負責監督。監管目標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以促進市場的形成、發展和完善。
(2)監管方式和內容。在監管方式上,美國、13本和韓國均為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實行注冊登記制。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冊(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總的交易項目案架注冊后,對以后每一筆的發行交易不再審查。在發行階段重點審查交易結構及各種合約關系、資產組合方面的技術性指標,投資人認為實質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監管機構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行后的監管主要是報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發生虛假、欺詐等行為,SEC專門有一個執行部門(人員數量上2倍于其他部門)負責執行。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方式也應該是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目前的實際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實行審批或審核制。
在監管內容上,美國SEC主要監管信息披露,在監管資產證券化方面表現了高度的靈活性,有效地結合了法律的規定要求和實踐的需要。如確認ABS的“證券”屬性,將資產證券化活動納入證券法監管范疇;修改SPV的“投資公司”定性,簡化相應的監管要求等。我國監管的內容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資產池技術性指標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與及時性。信用是滲透于資產證券化全過程的,并在證券化中起著基礎作用(沒有信用評級、信用增級,資產證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輝),因此,中國資產證券化制度創新的關鍵一環就是創建良好的信用環境,包括良好的個人信用環境和政府信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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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功能是增強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將中介融資同直接融資有機融合貫通,形成了最優金融結構體制;資產證券化使得融資由依據整體資信變為依據部分優質資產,從而革新了融資評審通過機制。這兩條具有革命性意義。即便目前資產證券化的條件尚未完全成熟,我們也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自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興起以來,發展迅猛,按揭支持證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MBS)余額現已超過美國國債成為第一大市場。資產證券化在歐洲和日韓、澳大利亞等國也有較大的發展。它是二十世紀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而在我國則是方興未艾,首單規范化的實踐已是在2005年末的建行和開發行的建元一期和開元一期項目。
資產證券化到底有什么功能使得它一經誕生就獲得了如此迅猛的發展?而在我國為什么發展不快?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如何?這是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本文在分析其最基本的功能后,著重分析其最有革命性的功能;進而探討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為論述方便,本文主要以MBS為例進行討論,省略MBS之外的其它資產支持證券。
一、資產證券化最基本的功能
貸款一級市場尤其是長期貸款市場的內在必然要求是有二級市場。對于銀行來說,“存短貸長”是其經營的一個根本性的制度缺陷,由于這種限制,使得銀行不得不經常放棄一些盈利性好的長期貸款項目,否則就易出現流動性問題。
解決這個問題的對策之一,也是早期的對策,就是將其貸款出售給其他銀行。但這樣受讓銀行將貸款再出售也將是困難的。銀行就一般而言都有“存短貸長”的流動性問題,這樣轉讓解決不了整個銀行體系的問題。
第二種對策,就是表內模式的資產證券化。銀行通過自己發行其按揭資產支撐的債券,將貸款債權及時收回。同時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隨時可將購買的債券轉讓出去,因此投資者也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第三種對策就是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殊目的載體)模式即表外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在這種模式下也是銀行通過證券化而及時收回貸款債權,MBS的投資者也同樣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可見這兩種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在保證銀行的流動性方面以及保證投資者的流動性方面具有相同的功能。這兩種證券化模式在安全性方面的功能卻有非常大的區別的,這就意味著安全性方面的功能不是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因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一定應當是各種模式的證券化都共同具備的功能。這意味著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增強流動性(銀行的,和投資者的)。再考慮到歷史上資產證券化起源時的本來動機就是解決“存短貸長”的矛盾,所以應當認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和意義就是解決流動性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之所以長期開展不起來,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國按揭貸款開始時間尚不長和規模有限。根據國際經驗,住房貸款占全部貸款比例達到30%左右時,可能給銀行帶來流動性威脅,商業銀行就會提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要求。而根據去年央行研究報告,2005年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余額1.9萬億元,約占全部貸款余額的10%。預計到2007年余額將達到5萬億元,到2012年將會達到40萬億元。①目前上述流動性問題尚不嚴重。因此自然不太需要基本功能就是增強流動性的資產證券化。等到按揭充分發展起來后,就需要資產證券化來發揮它的這種基本功能了。
等到按揭充分發展起來后,就需要資產證券化來發揮此最基本的功能了。
二、資產證券化的革命之一
既然資產證券化時銀行要借助于證券市場,那么為什么原始借款人不直接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融資,而要向銀行借款?然后再由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在證券市場融資呢?(進一步說,銀行的存在到底有何意義?銀行是否會像有人認為的那樣遲早成為被淘汰的恐龍?)
銀行的必要性之一在于其資信審查功能。原始借款人不可能全部都通過證券市場籌資。沒有銀行的話投資者就得在數以萬計的證券中一一進行資信調查,其投資的信息成本就太大了。個人籌資自不必說,而企業若全都自己發行證券,那么大多數企業由于其資信有限,就很難在證券市場上獲得投資者青睞。因此銀行的必要性就體現出來了:銀行作為中介了投資者對于籌資者進行資信調查,從而解決了融資時的信息溝通和信息不對稱問題。
但是銀行中介同時也有一個根本性的缺陷,即作為中介必然有資金來源和運用的協調問題,其主要的矛盾是上面所說的“存短貸長”。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相當徹底地解決銀行“存短貸長”的矛盾,同時又能繼續發揮銀行的資信中介功能。銀行和證券市場各司其職,前后合理分工,這樣,資產證券化正好將銀行中介功能同直接信用“出資者流動性高”“融資期限長”等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將中介信用同證券市場有機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更加優良的金融結構。筆者認為這種金融結構是現在所能設想的最優的金融結構。而傳統的以銀行為主的日德式的金融體制和以證券市場為主的美國式金融體制都是不夠完善的。
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革命性意義之一。
我國一直以銀行信用為主,直接融資發展不足,這是我們的金融體制的一個主要缺陷,過分依賴銀行系統也是造成商業銀行不良信貸資產持續增加的原因之一。一般認為現在我們應當加緊發展直接融資。而資產證券化正好為此提供了一個好機會,在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同時,自然就促進了證券市場?!耙徊降轿弧钡匦纬蓪y行中介信用與證券信用有機融合的最佳的金融結構。所以,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比起金融體制相對健全的國家,更具有意義。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打破金融資源的分割格局。我國銀行內部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各自為政,割地為據的情況,銀行之間的橫向資金流動也存在一定困難。另一方面隨著非存款金融機構發展,正逐步出現商行與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分割金融資源局面。而資產證券化使得銀行融資和直接融資融為一體,這樣原本分割的銀行融資的資金便通過證券化而進入了全國統一的各類金融機構廣泛參與的金融市場,從而促進了資金在社會上的流動。
因此,僅從這個意義上,我們也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雖然微觀主體(銀行等)由于流動性問題尚不嚴重因而資產證券化動力不很足,但只要條件許可,政府就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這才是我們應有的基本態度。
三、資產證券化的革命之二
資金供給者在選擇資金投放對象時一般將眼光投在資信等級較高的公司和證券上,而資本需求者或許擁有某些高質量的資產,但可能因整體資信不佳而無法籌集到所需的資本。而資產證券化則是憑借資產發起人的一部分資產池的未來收益能力來融資的,資產池的償付能力與發起人的資信能力以“破產隔離”的方式比較徹底地分割開來。投資者在決定是否購買MBS時,主要關注資產池本身質量狀況、未來現金收入流量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以及交易結構的嚴謹性和有效性,而將資產發起人自身的資信能力置于一個相對次要位置。
這意味著融資機制的一種革命性變革。它變整體風險為風險“結構化”。銀行的風險原本就是由一項一項的資產的風險構成的,資產證券化的精巧技術使得發起銀行獲得融資的憑借是其局部優質資產,而不是魚龍混雜的整體資產,這樣使得社會整體融資效益大大增強。這對于解決我國中小銀行、中小企業和資信有限但有局部優質資產的組織的融資困難這個老大難問題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新途徑。
目前還沒有其他方式能像資產證券化那樣實現融資的這種結構。筆者認為這一點具有革命性的重大意義。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新功能和意義。我們對此應有深刻的認識。僅考慮這兩條革命性意義,我們也應當在目前(銀行流動性尚充足等)資產證券化條件不完全成熟的情況下,盡力創造條件,積極發展資產證券化;更何況我國按揭貸款正在迅速發展,隨之資產證券化的條件正趨于成熟,大規模的資產證券化時代即將到來,因此現在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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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良好狀態經營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目前國際上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的方式有:折價出售、不良資產剝離、成立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其中最為主要的是資產證券化。積極實施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這種低成本的融資手段,對于加快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鏈接與融合,拓寬金融調控空間、擴大投資者選擇范圍、促進商業銀行經營模式轉變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的銀行資產,在此主要指不良貸款資產,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貸款、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等不能給銀行帶來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的利息收入或連本金都未能及時收回的貸款等銀行資產。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統計資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國主要商業銀行(5家國有商業銀行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五級分類不良貸余額為11614.2億元,不良貸款率為7.02%。
一、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所謂資產證券化,通常是指以證券進行融資,包括債務融資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其實質是金融資產以證券形式轉讓的過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將處于非良好狀態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以證券形式轉讓的過程。
二、我國銀行推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流動性。通過證券化,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不良資產轉化為在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在不增加負債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獲得一定資金來源。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加快銀行資產的周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借助資產證券化,國際先進商業銀行有效解決了借短貸長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問題,大大增強了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和靈活性,抗風險能力顯著增強。
(二)有利于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結構。按照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銀行的核心資本和全部資本比例應該分別達到4%和8%。這一監管要求銀行為了提高和維持資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資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風險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一方面銀行大量的風險資產,諸如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商業抵押貸款等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使銀行的風險資產減少,從而達到了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不會增加銀行的負債,是一種不顯示在資產負債表上的方法,即發行人可不通過增加負債獲得融資。
(三)有利于我國商業銀行分散風險。從我國現實情況看,資本約束、利率市場化和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已經從如何有效配置風險層面對銀行風險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以貸款為主,而貸款中蘊藏著較大的信用風險。在一個金融市場不太發達的市場環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較少,銀行信貸資產很難像證券那樣進行及時的價格評估,更不能轉移給第三方。商業銀行還缺乏有效的、主動的風險管理手段和風險管理工具。鑒于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將銀行靜態的、難以分割交易的資產,以標準化合約的方式,分散成小額的可交易資產,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場上發售的活動,它為我國商業銀行有效解決信貸資產的流動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強風險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
三、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探索實踐先于理論。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地產投資券。在此以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國內已經有多家企業進行了資產證券化的嘗試,其中涉及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地產開發收入支持證券、出口應收賬款支持證券以及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等方面。
已發行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建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等;已發行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則品種較多:如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莞深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中國網通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浦東建設BT項目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南京城建污水處理收費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
四、我國商業銀行實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需要完善的資產證券化法律環境體系比較而言,我國現行的與證券化相關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權法剛剛出臺,住房制度改革正在進行中,房地產登記政出多門,破產法及證券法也無法滿足證券化需要,證券化本身特有的會計、稅收、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更是空白,證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問題也需進一步梳理,這些都是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法律障礙。我國于2005年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其中初步體現出了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規范、機構的資格認定、業務流程的設置等一系列機制。但是,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建設應該具有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法律,而且一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應包含:發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評級制度、證券法律制度和監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協調和制約,這些都需要建立起適應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法律環境體系。(二)注重資產證券化過程控制,防范各類風險由于資產證券化流程的復雜性、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多樣性,因此需要加強資產證券化的過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1、切實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得到投資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順利發行資產化證券,就要求提高企業資產的信用級別。信用提升有內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兩種。內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機構(SPV)保留當擔保資產的債務人違約時有直接追索的權利、SPV作超額儲備擔保、SPV發行優先和從屬證券;企業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出具保單、更高信用級別的商業銀行出具信用證、第三方購買從屬類證券。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商業銀行要切實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資者,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必要環節。
2、證券評級嚴把關。資產證券化評級的核心因素是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同時要求被評級的資產需與發起人的信用風險相分離,即證券化資產必須真正實現真實銷售以實施破產隔離。評級機構對評級的證券要保持經常性的信用監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證券的信用等級的變化,使投資者及時了解所持證券資產的狀況。
3、完善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信息公告制度。作為資產證券化市場,其信息公開是基本原則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監管機構行政公開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等。
(三)調整資產結構,加快金融創新加快經營戰略轉型,對我國商業銀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現有的融資制度和社會融資需求條件下,在商業銀行傳統的業務領域,仍存在大量獲利機會。信貸資產證券化出現以后,商業銀行需要重新思考資產結構的調整策略和資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狀態是,在轉型過程中,既大力發展零售業務和中間業務,又不放松許多傳統業務的發展機遇,在更高層次上,充分實現資本充足率、業務發展、風險和盈利之間的綜合平衡。
(四)鼓勵創新,推動資產證券化品種的多樣性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產品的多樣性不無關系,產品的多樣性增加了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在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給潛力。鼓勵創新,推動各項資產證券化,增加市場上資產證券化的品種,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發展。因此我國商業銀行應鼓勵創新,增加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品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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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2008年美國次債危機全面爆發并波及全球股市進而影響實體經濟,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本文以美國次債危機發生的根本原因為思考切入點分析次債危機被逐層放大的環節,試圖通過尋找資產證券化與次債危機根源的聯系,探討證券化運作下的風險傳遞過程,揭示證券化模式本身隱含的不完善之處及其對金融創新的啟示。
一、次債市場的證券化運作
(一)證券化運作第一步MBS
MBS(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20世紀重要的金融創新工具,具體是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將其所持有的住房抵押貸款債權出售給特設證券化機構,由該機構以住房抵押貸款為基礎,經過信用增級和評級后,在證券化市場上發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行為。
MBS將最初由一個主體獨立完成的整個過程拆分成了幾個組成環節。投資銀行因為把握住了整體流程而獲得了將貸款重組的自由,其介入使得次級債的發行規模由按揭公司控制變成了市場需求決定。按揭公司根據投行選定的信用標準,將同類資質的貸款打包成MBS,經投行轉手至預定客戶。MBS以高風險高收益引導投資方向,同時貸款機構迅速將債務剝離轉移風險并收回資金提供更多的抵押貸款。需求的擴張催生了美國房地產市場的“非理性繁榮”,促進次級債市場的快速發展。
(二)證券化運作第二步CDO及CDS
以次按為抵押品的MBS債權,并未達到評級公司最低投資級的要求。投行進而以打包后債務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根據潛在違約率的高低,按風險的大小分割出三個層級的債務抵押憑證CDO。其中,風險低的為高級CDO,風險中等的為中級CDO,風險最高的為股權級CDO。經內部信用增級重組后,高級CDO獲得了AAA的評級,使得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將其納入投資組合。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共同基金、教育基金等主要購買高級CDO,而中級和股權級CDO的主要買家是風險偏好較高的對沖基金。
投行為了規避自身存有的中級和股權級CDO的違約風險,推出了信用違約掉期CDS。投行擔保在信用事件發生時,CDS買方仍可獲得預期的收入甚至利潤;在沒有信用事件的條件下,賣方將從買方獲得定期的保險費收入。CDS引來了對沖基金的加入,在房價上揚的市場和CDS的保障下,對沖基金不僅可在高投資回報領域變換投資組合創造財富。金融資產持有機構通過資產違約風險的擔保人,滿足了市場希望剝離和轉讓風險的需求。至此,通過不同層次的證券化操作,美國的證券市場上以低信用購房者申請次貸業務,貸款公司發放次貸,投行深加工打包生成次債,銷售給國內外投資者的風險分散鏈條形成。
二、證券化下次債的風險傳遞過程
首先,資產證券化將貸款發放機構的提前獲利與它所發放貸款的風險隔離。貸款從發放機構剝離到后,資產被置于貸款人的破產程序之外,并且投資者不得因該證券化的資產未來的違約風險向貸款人追索。貸款發放機利用信息的不對稱放松對借款人資信和償還能力的甄別,信用門坎的降低使風險被掩蓋且逐漸積聚到較高水平。
其次,投行將高違約風險的低層產品以高價賣給對沖基金。當基礎資產大為縮水時,對沖基金面臨大量贖回,其高財務杠桿操作立即將風險幾十倍、上百倍地放大。由于對沖基金不斷以CDO作抵押向商業銀行貸款繼續投機,銀行擴大信貸對同一筆貸款疊加多次風險,不良資產率隨之上升,部分風險又回到銀行體系。這種過分擴張使地產領域的震動輕易波及全球金融市場。
再者,定價機制的模糊和評級的混亂加大了交易的波動性。隨著投資群體的擴展,CDO資產池內基礎資產逐漸走向多元化和高風險化。由于影響CDO市值的因素復雜,不可能有絕對完善的CDO估值模型。同時,CDO產品缺乏熊市的數據資源支持,一些原本模型顯示非常有利可圖的投資品由于缺乏足夠的風險控制在房產價格下滑時產生了巨額的損失。證券化通過對貸款池的切分創造出多層衍生品,龐大而復雜的資產支持結構和運作方式使風險不斷積聚。不僅如此,評級的混亂使得大量投資者并不知道自己手中所持的AAA層CDO產品雖收益率高但流動性差并且難以測算違約率,內含風險非常高。
由此可見,次債危機的導火線是基準利率的提高和地產市場的疲軟。深層原因在于成熟金融市場條件下,資產證券化運作導致信用風險由房地產金融機構向資本市場傳遞,房地產泡沫通過信貸創新產品將風險擴散到全球范圍。
三、次債危機帶給資產證券化和金融創新的啟示
資產證券化是美國住房貸款市場上最重要的金融創新,設計的初衷是將信用風險分散到更廣泛的領域以穩定金融系統。資產證券化融合了信托制度的優點,為社會創造了流動性,有利于銀行減輕資本充足率的壓力、擴大經營規模、形成新的利潤增長點、提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降低資金成本;同時,資產證券化也對資本市場則提出了新的投資理念,為投資者提供不同期限及風險的投資品種和盈利機會。
資產證券化模式下的金融衍生產品盡管可將流動性較差的抵押貸款變現,但兼有使交易主體眾多,交易結構復雜,風險隱蔽性強等缺陷。金融衍生產品在開發的過程中欠缺風險控制,基礎資產的輕微價格變動會通過金融衍生產品的杠桿作用形成放大效應。由于缺乏嚴格的信息披露和解釋衍生品風險與收益的機制,投資者無法判斷資產的質量,存在操作失誤的可能性。信用鏈條和委托關系過長使風險在無限分散的同時變得難以察覺。結構性金融產品評估體制的缺陷和監管的缺失導致風險層層疊加累積到一定程度后反作用于金融系統。
所以,雖然大部分金融創新的目的是規避投資風險和強化風險管理,但是由于發展過快和金融衍生工具自身的特性,導致對社會金融發展存在潛在的負面影響,有成為新的巨大風險源的可能性。由于金融衍生工具集中度過高,一旦某一環節出現危機就會形成影響全局的“多米諾骨牌效應”。
但是,問題的根源并不在于金融創新本身,而在于其過于泛濫和金融過度自由化所帶來的金融體系風險的增加。金融創新本身存在減緩風險隱患的機制,從整體上看是保持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對于金融市場發展滯后活力不足的資本市場,資產證券化在拓展企業融資渠道、節約融資成本、降低銀行風險上都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不在于開發多少類型的金融創新產品,而在于實施過程中是否有合理透明化的定價機制和配套的披露監控體系,是否能探索出完善的風險防范標準和風險控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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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之勝出
當代經濟空前的社會化潮流和迅猛異常的生產力高漲趨勢,不僅把直接融資推到了突出的重要地位,而且因為投資者的廣泛性和普遍性,更因為各種基金、保險機構參與投資,伴隨其直接融資空間、社會基礎不斷的擴張,投資的人民性和社會性已成為時代的顯著特征。與此同時,金融安全無疑具有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的重要價值,資產證券化正是回應時代的產物。
如同萌生于18-19世紀的公司制度一樣,資產證券或稱資產支撐證券,問世于上世紀末期的美國,而美國卻以其世界經濟的領先地位,預示了資產證券化世紀風云的來臨,繼后迅速擴展到了幾乎所有的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被經濟學家稱為當代的創新投資工具.勿庸置疑的是,經濟現象一旦從偶發變成常規,必然以法律制度的創新為其支撐,并以此構成人們可預期利益的穩定保障和行為遵循規則。
資產證券化之勝出,并不取代其他投融資制度,卻也以自己之優勝品質成為一枝觸目新秀。她的先軀當屬至今仍保持著旺盛生命力的公司制度,正是公司制度這種“發明”,創造了一日千里的經濟發展速度和千萬倍的社會財富規模化增長。以公司制度為基礎的傳統股票、債券融資,是以公司的一般資產為擔保,以公司資產及其經營作為發行股票、債券的信用條件。因而理性的投資者必須花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關注公司企業經營與管理狀況,而不能僅僅把目光投向股票、債券市場。然而投資者往往由于時間、精力及相關知識的欠缺,無法或者也不愿時刻追隨企業的經營變化,達到恰如適當地選擇“用手投票”或“用腳投票”,以致錯失良機受挫于瞬間的頻率不低。甚至,公司制度框架本身就注定,其信息公開永遠只能是相對的,投資人通常都處于弱勢,其獲取信息和控制力的滯后性對廣大中小投資者極其不利,即便是擁有投資專業人力資源的機構投資者,也難以幸免失誤,面對深不可測的公司高層惡意運作,更是令人望而卻步。于是,社會期待著一種既能滿足投資更大的規?;⑸鐣枨?,同時又相對省力、省時、透明度充分、風險小而回報穩定的方式。資產證券化這種新型投資模式的出現,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新的選擇。
所謂資產證券,或稱資產支撐證券,是以區別于公司信用的特定化資產為信用保證所發行的投資證券。其“資產”信用保證也不同于特定物的抵押或一般特定債權質押,而是指現實的或未來必將發生的合同之金錢債權,為經濟學家稱為預期現金流。這種資產因產生于合同關系,其金錢債權為特定當事人基于特定法律行為有權獲取的權益,雖然“現金流”或“金錢權益”本身不具有物的特定性(即稱一般等價物),卻因合同基礎關系而使其債的權益特定化,從而“資產”乃為特定化資產。同時又因為投資人企求的投資回報并非特定化的物質屬性的財產使用價值,為了滿足投資人對物的交換價值增值的欲望,該“資產”也只能是預期的金錢債權。
資產證券化之投資安全性緣自法律制度的創新,其結構設計處處體現了對證券投資者投資安全保障的價值理念追求和人文關懷。其中,核心制度是“特設目的機構”的創新。我們知道,融資人自然是擁有或即將擁有金錢債權的原始權益人,而資產證券制度的巧妙設計,是在原始權益人之外設立一個專屬性的特設目的機構,由該特設機構依據預設融資項目方案持有原始權益人之金錢債權,并以自己的名義發行融資債券,形成由特設機構為居中層面的、阻隔融資人與投資人直接進行法律行為的三方法律關系。
如前所述,資產證券化不僅以特定資產作為直接融資的信用保證,投資人只須對資產質量作出判斷,即獲得可靠投資預測,同時,為了實現“資產”的保證性,還必須有賴法律制度的創新。特設機構這種標志資產證券的獨特制度,決不是孤立的、簡單的一種載體改變,此項制度的創新要求對相應的一系列傳統融資法律制度進行吸收、借鑒,并演繹成又決不相同于任何傳統融資法律制度的、獨具特色的嶄新制度。
二、資產證券安全價值的制度保證
(一)資產證券發起人破產隔離制度
防范發起人即融資人提供的資產保證信用風險,最重要、最基本的是對融資保證資產進行破產隔離的制度。
破產隔離,就是使發起人用以保證融資的特定資產與發起人的其他資產從法律上進行分離,確保融資保證資產不受發起人經營惡化及其他債權人追償的影響,并且在發起人破產的情形下不被列入破產財產。于是,這就提出了發起人須從法律上將其用以證券化的資產與自身其他資產進行剝離和如何剝離的問題。在美國,剝離資產的法律形式是“真實出售”,也就是發起人把擬用于證券化的保證資產“真實出售”給特設機構,而特設機構則用其資產作為保證發行證券,并將融資資金向發起人支付購置資產的對價,從而使發起人的預期原始權益獲得提前的現實受償。我們注意到,之所以被稱為“真實出售”,是因為美國法律將債權性資產轉讓界定為銷售的性質,并使用了“真實出售”法律詞語,同時在判例中對資產讓與人在什么情形下應當承擔買回資產的義務,對在某種情形下資產的轉讓不被認定為“真實出售”等等,都同時作了法律上的界定?!罢鎸嵆鍪邸睉獫M足會計上的賬外處理,一旦發起人發生破產程序,證券化資產可依法認定為已出售資產不被列入債權人清算受償財產,以保持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使投資人的保證資產專屬性確定不變。美國采取“真實出售”方式達到轉移證券化保證資產所有權,也是與其破產制度中賦予破產執行人享有充分權利的規定相關聯的,從其他國家、地區的資產證券化立法實證考查,“真實出售”方式并非唯一。
美國資產證券化“真實出售”所揭示的不只是一種業務性操作經驗,而在于它確立了資產證券化具有普遍意義的破產隔離理論和制度創新。正是破產隔離導致資產證券化特設機構這一獨特融資主體得以成立,而且成為任何國家、地區資產證券立法的剛性通例。也就是說,盡管除美國以外,我們尚未發現其國家、地區一概沿用“真實出售”,但不可改變的是:發起人用以證券化的資產必須依符合本土法律規范的法定形式,滿足其原始權益轉移至特設機構獨立享有,達到與發起人進行破產隔離,保證用以證券化的資產承擔起對投資人清償到期本息的不可動搖的資產信用。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的投資人不僅對投資回報可以有確定的預期,同時也有穩定的安全保證。資產證券通常采取資產債券形式,其流通性得以實現投資人的市場進入與退出;回報利率、周期明確,投機性相對縮小,安全性顯著,特別適宜于機構投資。
(二)債權轉移的獨立性、無因性制度
特設機構受讓的、借以發行證券的資產,往往是一種單項債權的同類資產,甚至可能是分別的多個發起人的原始權益資產,這些資產群組稱為資產池。前已述及,資產池也就是依必要法定形式與發起人進行破產隔離的特設機構專屬資產,其資產之獨立性特征是勿可置疑的。
我們注意到,以美國為例,“真實出售”與通常的商品出售仍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因為任何通過合法交易出售的商品,理所當然地已經完成所有權轉移,出售的資產自然不被追訴為破產人的破產財產。問題在于,資產證券化“真實出售”的資產客體,僅僅是發起人現實的或未來的合同債權,而且必須是金錢之債權,特設機構作為其債權受讓主體,雖然以取得之資產為保證發行證券,并用發行證券融資資金向發起人作了“對價支付”,但特設機構最終不是向發起人取回融資資金以保證投資人的到期權益,而是依據發起人的原始權益即其債務人的給付,兌現投資人回報。這就既不同于間接的金融機構金錢借貸融資,也區別于公司發行股票、債券的直接融資。而另一翻特別的資產證券,其資產之獨立性除了依存于特設機構這一主體,還必得依賴發起人債權資產之有效轉移。
歷史已經證明,后起于物權的債權制度,在本來意義上是為了滿足物權的流轉,又正是物權流轉在空間、時間上的擴張,使其與生俱有的債權制度的活力獲得了極大的充實、發展,最終產生了債權獨立的交易價值,并且日趨強化。為了保證債權的多次流轉必要的安全性,當在票據法上的票據可以脫離僅僅當作取得貨物憑證而直接充當流通權證的情形下,債權即獲得其無因性、獨立性的支撐,進而產生了脫離財產物質形態的證券市場,即一個仍與實際經濟關系有聯系而又遵循別種路徑的虛擬資本市場。如果說本論以及近期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文獻,能夠被解釋為新世紀前夜所展現的新型融資制度的話,我們完全應該認識到,資產證券化只能出現在當代。它是債權制度走過漫長歷史路程,為當代高度社會化、全球化經濟發展迎來的一縷曙光。
不難看出,自從產生證券交易市場以后,債權制度便形成了具有特定物質經濟利益的合同之債、與單純的有價證券之債。前者須以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及特定標的物的履行約定為合法要件,為有約因之債;后者限于交易形式與交易程序符合法定,有價證券即財產,證券之轉移即為財產轉移。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向特設機構進行債權轉移當屬后者,不適用《合同法》債權轉移的規定。首先,除了金錢借貸之債權,任何合同債權都與相應的債務為一體,屬特定主體之間互為債權債務的關系,當我們論及資產證券化特設機構受讓債權的時候,并不意味著改變原始債權債務的基礎關系。因為特設機構僅僅是一個受讓債權,用以發行資產證券的專屬機構,稱為“空殼”的機構,不具有為發起人代履行債務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其后兌現投資人回報的保證性資產,卻是依賴發起人全面履行債務而得以實現的預期債權。在發起人方面,通過轉移債權經由特設機構發行證券,已經提前實現債的權益,其融資利益即成為支持其履行債務的投資追加,發起人理所當然地必須不變地承擔原始權益人約定的相應原始債務。
以上說明,發起人所轉移的資產-現實的或未來的金錢債權,已經脫離了傳統的金錢借貸出借人享有的債權或合同履約之后的應收欠款債權之藩蘺。后者是合同一方履行義務之后的應收款,其單純債權轉讓適用合同法,其債權實現是債務履行后的對價;前者之轉移債權,不僅發生在原始權益人對債的履行之前,而且是通過特設機構發行資產證券提前受償的期待債權。這自然決定了原始權益人與原始債務人基礎關系不可改變,債的抗辯權也一并不可改變。參照除美國“真實出售”之外其他國家的立法例,發起人轉讓資產的行為,一般為資產證券化專項立法規定的必要公示程序予以確認,目的是預告原始債務人按合同約定履行到期給付之債之受讓主體。其告知并不構成對債務人債務之加重負擔,只起到約束或排除原始權益人重復受償的作用,保證已經用于發行資產證券的資產歸于投資人的預期回報。
于是,我們認為資產證券化資產(即特定的預期金錢債權)的轉移,依符合轉移之特別法定程序而成立,其不可撤銷之效力來源于債的獨立性、無因性,它們原始的基礎合同關系與預期金錢債權支撐性證券之債是相互分離的?;A合同關系的瑕疵及其履約失敗與證券關系無關聯性,而證券關系卻為證券市場獨立的權益關系,受到相關證券法律和市場規則調整
(三)信用增級制度
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必須有資產的信用增級制度為保證。
資產證券化凸顯其投資安全性,在著重保障投資安全的同時,更為社會財產形式空前發展之容量、內涵所推出。當代經濟不僅債權趨于顯重,而且產生債權的創造性勞動價值被賦予無限的廣度,大量的非物體智力成果越來越具有可轉讓的特殊使用價值,成為債權的客體。它們與傳統的物質性商品使用價值存在明顯的區別,主要是與智力成果、服務有不可分離的人身性和載體形式的抽象性。例如當利用一位知名藝術家現實的或未來可預期的表演合同之債權作為保證資產發行證券,投資人由于對其資產的抽象性難以把握,對其人身安全性亦不可預測,為了保證投資安全,增強投資信心,就需要有相應的信用增強手段。當然,包括對于傳統的或具備物質屬性履約基礎條件的預期金錢債權,例如電力、公路可預期的建設項目收費或某種朝陽型新產品開發等等,也因為其預期給付權益所具有的不確定性,會給投資者帶來難以預測的風險。為了滿足空前高漲的經濟發展和同樣空前廣泛、巨大的投資者雙向的需求,使無垠的“資產”外延達到進行可融資的極至,必須借助于資產信用增級制度,使任何融資保證資產一旦出現投資回報風險,均可直接獲得資產信用增級的自動救濟。
資產信用增級與資產自身信用是兩種相互關聯的獨立信用,并成反比例關系。資產信用優良,所需信用增收加強性保證相對較小,反之則大。資產的優質性與非優質性有絕對與相對之分。絕對的優質資產為發行證券至清償投資本息期間可明顯判斷的市場回報可信資產,其價值評估共識程度高,無可置疑;相對的優質資產包括一般具備穩定市場回報和欠佳市場回報的資產。資產的優質程度即資產信用程度,須與其相當的信用增級相匹配,以防范一旦發生預期金錢債權實現上的障礙或缺失,由增級的信用資產給以補足,確保投資人到期證券權益不受損失,或不誤期遲延。絕對的非優質資產如銀行呆壞賬資產,或無市場前景的萎縮性資源資產即是,它們自身已無資產信用或資產信用極低,采取信用增級顯然無濟于事,應認為是不宜作證券化的資產。
資產支撐證券之“資產”保證特征提示我們:發起人的原始權益作為一項特定的現實的或未來應發生的金錢債權,均屬附條件的請求權和期待權益,存在基礎關系的變數與不確定性。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基礎關系風險的關聯影響,我們已經述及破產隔離制度和債權轉讓的獨立性、無因性制度,目的是從制度架構上確保發行證券資產的獨立法律地位,保證其證券擔保的確定性。但是,難道又不是本屬于安全性設置的這些制度仍然使投資人有可能掉進安全陷阱嗎?回答是肯定的。因為破產隔離同時也就免除了發起人的法人責任,把“資產”的唯一判斷價值發展到了極至。資產支撐證券與公司證券的根本性區別,在于前者獨立于原始權益人、發行人的法人人格,既不受公司資產和資產經營狀況影響,也排除投資人與公司財產及其責任的牽連;后者相反,公司證券是公司資產信用擔保,與發行人法人人格相聯系的;同時,資產證券在方便投資人直接判斷證券資產獨立信用即其安全價值之際,無疑也已經告知投資人其資產信用之特定性和債權固有的相對性,如果發生投資回報風險,投資人既無權追及發起人,也與發起人原始權益的債務人沒有關系。因此,前述資產確定與獨立性的價值定位,僅屬安全性制度保證,而非為資產信用所代替。資產信用本身的價值判斷是資產證券化的靈魂,是投資人應倍加關注的重中之重。
當我們論述破產隔離、債權轉移的時候,我們同樣應以極大的關注,充分理解被剝離或被轉移的證券資產之依附載體-特設機構實際上是一個無資產或無關聯資產的信托人機構(以下將詳細論述)??梢娪靡宰C券化的資產與其持有并借以發行證券的主體人格并無實質性的財產利害關系,特設機構在嚴格意義上是工具性的,它的任務是托負起證券資產的保證信用,而不具有機構自身的信用。這就再一次提示我們資產證券之保證資產信用的極端重要性。判斷證券資產的信用標準,應包括物質的和社會的兩個方面。所謂物質的,指用以證券化債權的物質屬性,其債權的對價產品信譽及市場空間即是;所謂社會的,因為債權不同于特定的物質產品權益,而屬特定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前述破產隔離、債權轉移制度之設定,只解決資產即債權在法律上的獨立地位和保證責任的特定性與確定性問題,并不能改變債的基礎關系。于是,我們評價“資產”信用的時候,一方面要對其作客觀的物質性的安全評估,另一方面仍需以原始權益人的整體資產經營信用及其用以發行證券債權的信用記錄為基礎參數,從源頭上找到資產信用的支撐。
有資產信用,才能談到資產信用增級。資產信用是基礎,信用增級或稱信用增強制度是必要的補充信用制度,用以提高發行證券資產的信用水平,并保證彌補可能出現的資產信用不足及不能追及發起人責任的缺陷,實現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資風險,為證券投資人提供更加充分可靠的信用保護,增強投資的安全性。應該強調的是,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是投資安全制度設計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必須的剛性制度,即使是資產信用為優質的,同樣需要有信用增級的保證制度。例如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即中集集團)在2000年的一宗離港貨運應收款進行證券化融資,項目總金額8000萬美元,由發起人公司提供一個優質的應收賬款組合,“真實出售”給荷蘭銀行的資產購買公司,并要求所有客戶在預定日期將其應付款項付至荷蘭銀行指定賬戶,而由資產購買公司以購入債權(資產池)為保證在商業票據市場上發行商業票據,并將其投資資金支付給中集集團,同時中集集團作為協議約定的服務人,繼續承擔履行運輸業務的合同義務,其“真實出售”的應收款債權收益歸資產購買公司,通過約定的信托人銀行支付投資人到期本息。其中,中集集團按約定在出售資產之外提供了3000萬美元的應收款作為無追索尾款,即在投資人全額兌現到期本息之前的擔保資金。此例作為實證,說明正因為是優質證券資產信用加有相當保證的信用增強措施,得到了國際知名評級機構的最佳信用級別支持,保證了整個資產支撐證券發行的成功。
資產信用增強制度可采用內部信用增強和外部信用增強兩種類型的不同方式實現。內部信用增強主要是設置分級證券,一般的優先證券兌付周期相對優先,風險極小或無風險,收益稍低;次級證券兌付在優先證券之后或周期加長,風險可能增大,但收益略高,二者除風險與利益實行公平分配外,次級證券還允許第三方保證人購買或發起人承諾回購。此外,在資產信用評級基礎上,由發起人用一定額度的超量債權作為無追索尾款,保證投資人兌現到期投資回報,也不失為信用自證和加強的手段。外部信用增強是指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擔保。由于資產證券的發行具有一定規模,涉及投資的公眾性安全,要求擔保人資格較嚴,通常是信用良好的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專業機構,其擔保的資產在質量、數量上應該相當的可靠,并相當的寬裕,要求擔保機構不僅作為資產證券化資產信用的增級條件,而且須在投資回報風險發生的情形下,履行保證的給付義務。美國資產證券化初期,由隸屬于美國住房和城市發展部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啟動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擔保發行“過手證券”,該協會提供的擔保代表了美國政府的信用,而擔任特設機構的聯邦國民抵押協會和聯邦住宅貸款抵押公司(均屬政府發起設立的公司)則通過購買按揭貸款作為保證資產發行資產證券。美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早已突破政府擔保信用的局限,但說明資產證券化的外部信用擔保非同于一般合同擔保。自然,就第三人保證須與被保證人債務有相應或高于其給付能力的信用程度,并在被保證人不能履約代為履行保證責任而言,二者在本質上應無二致。
(四)投資人享有信托法上的權利保護
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的創新性是勿可置疑的,但前述破產隔離制度,證券資產特定債權轉讓的獨立性、無因性制度和資產信用增級制度分解開來并無特殊的意義,只有組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獨立體系,才被稱之謂具有資產證券特征的法律制度。其中作為組織體架構的特設目的機構,應該是完成資產證券法律制度創新的核心支撐點,沒有特設機構的存在,也就無以存在資產證券法律制度,而特設機構的本身應該歸屬于什么法律規范進行調整呢?
對于特設機構的法律定位,因為沒有繼承淵源,學界有諸多見解,而資產證券作為引進的西方舶來品,鑒于對其立法例和實務的考證,有關特設目的機構的經濟性質與功能定位大致趨同,本論的探索性觀點也正是以趨于一致的共識為基礎的。
我們的立論基礎是以“資產”為出發點。由“資產”而且是經過重組的“資產地”信用直接融資,這是資產證券區別于物權抵押和債權質押種種間接融資法律體系,也區別于公司制度依托法人財產直接發行股票、債券的基本創新標志。如果說沒有資產不可證券化的立論成立(有資產信用的),我們有理由認為,因資產外延的無窮性、個性、證券化資產具體需求的多樣性等等,必然要求資產證券化的形式具有靈活性和廣泛的適應性,因此,對特設目的機構的設置,應當是不拘一格,以保持資產證券應市的無限活力為要旨。但無論以何種名義或方式設立的特設目的機構,都只能是信托法上的信托人,應受信托法調整。
首先,特設目的機構之目的,必須被預定該機構沒有自身的經濟活動和經濟利益,而專屬原始權益人作為發起人為之發行融資證券。其專屬性,排除了特設目的機構具備從事具體經濟活動,進行相應民事法律行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因為資產證券的運行規律要求特設機構受讓來自原始權益人的未來金錢之債權,而該債權在基礎關系并不改變的情形下尚屬虛擬的權益,與此相關聯的是,特設目的機構借以用自己名義發行證券所享有的資產所有權標的也屬于虛擬的財產權,行使其虛擬權利只須具有信托人主體資格就足夠了。根據信托法原則,受托人為受托事宜進行管理,其費用由委托人負擔,即便是資產證券發起人選擇信托投資公司為特設機構,也同樣適用信托法原理。鑒于我們對“資產”概念所闡述的理由,我們不認為特設機構即信托公司,它可以是其他適宜的多種便捷方式,但都應該是信托法上的受托人。
特設目的機構是一個名實相符的資產證券獨有機構,所以許多學者認為是一個沒有注冊資本、沒有固定人員和沒有固定場所的“三無公司”,或稱“空殼公司”。特設機構如依公司而稱,似與《公司法》抵觸,也有悖于公司制度原理。當然,作為承載社會公眾性融資的法律主體應不宜于自然人,它可以是一個由資產證券特別法規定的專屬性法人機構,其組成要件由法律作出一般性規定,符合法律要件的任何與特定資產證券項目相適應的機構,不拘其特定形式,須作都不予排斥為好。
其次,特設目的機構依信托法上受托人的法律定位,使其受讓原始權益人轉移之債權,并保證受讓債權獨立性,防范其資產轉移后新的破產風險成為可能。專設的目的機構因不存在受讓債權之“資產池”與自身資產混同的物質條件,也不存在特設機構發生破產的可能性,所以,用以保證發行證券資產的獨立性、確定性,在法律上將處于無任何關聯關系的狀態。如果由信托公司作特設機構,依投資信托法規定,同樣可以保證證券資產獨立于信托公司資產和其他信托資產,免受其債務困擾和破產風險。
最后,特設目的機構所具有的信托法上受托人屬性,須以證券發行得以成立。由資產證券特設機構為紐帶的信托法律關系,不可能在委托協議達成即成立。因為在此情形下發起人提出融資方案,經法定主管機構批準或特許,雖然已經具備委托信托事項的條件,經委托協議簽訂并進入資產轉移程序,但“資產池”所含虛擬權利只有通過特設機構發行證券售出后,才能產生以投資人為主體的受益人。可見主導資產證券化的信托法律關系與一般信托關系存在明顯的程序上和實施階段性的差異。自然,這些差異并不改變投資人作為信托受益人受到信托法的保護。
投資人作為信托受益人應享有信托法上的權利,并借此一并得以行使投資主體的相關權利。投資人除享有信托受益人對特設機構在履行受托人職責上的知情權、監督權、信托管理人選擇權和訴權以外,還可以設立投資人行使決策參與權的機構。根據我國臺灣地區《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草案》設立“受益人會議”并選舉“信托監察人”的規定,投資人將以“會議”集團組織形式全面行使相關權利。這種有組織的法定形式,應該是有益于提升投資人地位,強化其對投資權益保護的透明度和法律效力。
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架構突出體現的投資安全價值,代表了當代經濟發展和經濟競爭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的人文理念。它不僅是力量,也是藝術,使我們不能不為它吸收歷史、社會養份之充足,肢體、技能匹配之美妙而贊嘆!
結束語:
誕生在新世紀前夜的資產證券化,其經濟和社會意義不限于增加了一項直接融資的金融新品種,而堪稱是繼公司制度盛行之后,在后公司化時代的新制度勝出,它以其更加鮮明的包容性、廣延性特征,象一股悅人的清風,向日新月異的財富創造無垠世界迎面撲來。今天,我們似乎只看見它是工具,明天,它一定會向世界展示出更多的精彩-它所蘊含、代表的新思想!
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