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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內容提要:財稅作為國民收入集中分配的主要渠道和經濟社會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過程中,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加快財稅法制建設,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調整財稅分配關系,加強財稅宏觀調控,充分發揮財稅的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一、加強財稅法制建設應遵循的主要原則
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財稅法制建設的出發點和歸宿,在于充分發揮財稅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此,現階段必須健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財稅體制,正確處理深化改革開放、確保社會穩定和經濟協調發展的關系,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奠定強大的物質基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財稅法制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應當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一)法治原則
民主法治既是小康社會的本質特征,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根本保障。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可為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大的服務功能和法制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現階段我國必須推行依法治國的偉大方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理財、依法治稅是法治原則在財稅領域的具體體現,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偉大方略,也必須嚴格依法理財、依法治稅。在財稅領域堅持法治原則主要包括:一是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加強依法理財、依法治稅為標志,加快公共財政收支法制建設,調整財政收支結構,增強公共服務功能,盡快健全完善財稅法律體系,為依法理財、依法治稅奠定重要的法律基礎,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二是注重運用法律手段,調整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調整中央和地方財稅分配關系,調節社會經濟生活,強化財稅宏觀調控,加大對收入分配、社會保障等的調節力度。三是在財稅法制體系建設中,要根據輕重緩急,急用先立,當前加快財稅法制建設的重點,應當放在調整規范收入分配、健全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加強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上,從法治上促進小康社會全面建設。
(二)協調原則
協調是小康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要途徑。落實科學發展觀,財稅法制建設必須在財經領域堅持協調原則:一是從其實現的目標來說,不應局限于以經濟增長為核心,而應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以經濟和社會可持續協調發展為核心,堅持“五個統籌”協調發展,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著力構建經濟與社會協調、人與自然協調的和諧社會。二是從其實現途徑來說,實現可持續協調發展的關鍵在于,注重生態環境保護、教育發展和科技進步,要將財稅宏觀調控的重點轉向社會公共服務,加大公共服務支出,強化公共服務功能,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教育發展和科技進步,以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協調發展。三是從加強財稅法制建設的整個體系來說,這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它由若干分系統組成,如財政收入系統、財政支出系統等,分系統下又有若干子系統,如財政收入系統由稅收收入系統、行政收費系統、國債收入系統等組成。不僅在整個系統內部,無論是母系統、分系統、子系統的各自內部,還是這些系統上下左右、互相之間都應是協調的,而且在財稅法律體系外部,它與其他法律體系也應是互相協調的。
(三)效率原則
效率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基石和內在要求。在公共收入方面,講求效率原則在稅收上體現為講求稅收效率原則:一是從資源配置來看,稅收要有利于提高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使社會從可用資源中獲取最大的效益。二是從經濟運行來看,稅收要有利于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盡可能保持對市場機制運行的中性影響,一方面政府征稅使社會付出的代價應以征稅額為限,另一方面不能超越市場調節成為影響資源配置的決定力量。三是從稅務管理來看,要降低管理費用,提高稅務效率,適當簡化稅制,節約征納費用,使既定條件下的稅收收益最大化。在公共支出方面講求效率,重點放在提高財政資源配置使用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一是由公共支出實現的資源總量在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總量中所占的比重,必須符合全社會資源合理有效配置的客觀比例性要求。二是在公共支出領域中,應當按照各種不同性質、不同類型的公共需要的客觀比例,合理分配財政資源,使財政支出與公共需要保持合理的比例。三是公共支出在使用時,要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兼顧一般,把有限的資源用在刀刃上,講求財政支出的使用效益。
(四)公平原則
公平既是小康社會的顯著標志,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途徑。在公共收入方面,公平原則體現在稅收上應按納稅人的支付能力原則進行納稅:一是國家課稅應以納稅人的支付能力為主要依據,公平稅收負擔。二是不僅注重橫向公平,對支付能力相同的納稅人征收同等的稅款,而且注重縱向公平,對支付能力不同的納稅人課稅有所區別,支付能力低者少納稅,支付能力高者多納稅。這樣可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相對均衡,還使個人收入在納稅后的邊際效用趨于相對均衡,緩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公。在公共支出方面,講求公平原則主要體現在:一是公共支出的目的要體現政府為社會公共需要而向全體成員提供均等化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保證每個社會成員享受到同等的公共服務。二是財政轉移支付要以提供社會均等化公共服務的能力為主要目標,并以財政均等化服務能力的高低作為財政轉移支付的主要依據。三是要加大公共支出對低收入者社會保障的支持力度,扶持社會弱勢群體,促進構建和諧社會。四是公共支出在預算分配中盡可能做到公開透明、公正合理。
(五)適度原則
適度就是適時有度,正確處理各種比例關系。適度既是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科學途徑。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按照客觀經濟規律要求辦事,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對于財稅部門來說,必須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堅持財政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不僅經濟社會發展速度、國家建設投資規模要適度,而且財稅收入、公共支出也要適度,科學合理處理好各方面的比例關系,堅持可持續協調發展道路。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財稅法制建設,強化財稅宏觀調控職能,既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又要考慮企業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還要考慮資源和環境的承受能力。一是從國民收入分配來看,國家稅收負擔一定要適中,既能滿足財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使宏觀稅負盡量從輕,減輕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二是從生產建設來看,發展速度要適度,既要保持一定的增長速度,又要考慮資源和環境的承受能力,不能搞片面的發展、不計代價的發展、竭澤而漁式的發展。三是從建設規模來看,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及其分配要適度,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原則,堅持投資分配與國家財力相適應,嚴格控制發債規模和財政赤字,防止和化解財政風險,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重點內容
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充分發揮財政的職能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職能的范圍主要包括:一是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提供市場機制難以有效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包括行政、國防、義務教育、基礎科學、公共衛生、環境保護和基礎建設等。二是調節收入分配,運用財政政策工具,從宏觀上理順分配關系,調控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均衡區域公共服務水平,兼顧公平與效率。三是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實施對宏觀經濟調控的財政政策,調整產業結構,保證充分就業,防止通貨膨脹,促進經濟可持續協調發展?,F階段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重點應當是:理順財政分配關系,加強宏觀調控職能,強化公共服務功能。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制定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關系法和財政轉移支付法,理順政府間的分配關系,構建政府間和諧的財政關系
理順財政分配關系,首先必須理順政府間的分配關系,特別是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額分配關系。
1.及時制定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關系法。一要按照集權和適當分權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政支出范圍,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全國性的事務,地方政府主要負擔地方性的事務。二要按照受益范圍原則、公平與效率兼顧原則,劃清由中央政府承辦的事務、由地方政府承辦的事務、由中央承辦地方協助的事務、由地方承辦中央資助的事務,在此基礎上明確各級政府的行政管理權限、經濟管理權限、科教文衛等事業發展方面的權限。三要按照財權、財力與事權相適應的原則,明確劃分中央財政、地方財政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權、財力,理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分配關系,確保各級財政正常履行相應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基本需要。
2.抓緊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以財政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改革和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的力度,擴大一般性轉移支付的規模,適當壓縮專項轉移支付的比例,在理順分配關系的基礎上,使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分配關系規范化、法制化。
(二)制定公共財政法和財政支出管理法,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推動發展方式轉變
促進發展方式轉變,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是建設小康社會的物質基礎。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制定公共財政法和財政支出管理法。
1.及時制定公共財政法。從總體上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公共財政框架,確定公共財政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堅持五個“統籌”發展,理順財政分配關系,調整財政收支結構,促進財政職能轉變,加強公共服務功能,優化公共資源配置,特別要加大財政對科學、技術、教育和國民經濟薄弱部門的公共投入,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轉變發展方式創造良好的條件,促進經濟全面可持續協調發展。同時,增強公共財政的法定性和透明度,加強公共財政監督,促進依法理財、民主理財,加快小康社會全面建設。
2.抓緊制定財政支出管理法。一要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理念,明確財政支出管理體制,劃分財政支出管理權限,規范財政支出的方向范圍、原則要求、方式方法和監督管理,綜合運用財政支出、稅收、國債、財政補貼、轉移支付等財稅政策工具,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公共服務支出,嚴格支出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推動增長方式由低效粗放型向高效集約型轉變,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換代。二要實行依靠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的財稅傾斜政策,引導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提升技術水平和競爭力,大力開發和使用資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生態環境友好的先進適用技術,實現速度質量效益相協調、人口資源環境相適應,真正做到又好又快發展。
(三)全面修改預算法,制定部門預算法和財政監督法,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
理順分配關系,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是正確處理改革穩定發展關系的必要途徑。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修訂預算法和制定部門預算法。
1.全面修改預算法。一要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按照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兼顧公平,國民收入再分配注重公平、兼顧效率的原則,理順預算分配關系,調整預算收支結構,通過預算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加大對“三農”、低收入部門和貧困地區的投入,運用財政支出、稅收、財政補貼、轉移支付等多種財稅杠桿,調節不同部門、不同地區之間過大的收入差異,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促進由少數先富轉向共同富裕。二要將新的預算改革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精簡預算級次,提高預算效能,改進預算編制辦法。三要加強人大對預算的審批監督,明確預算調整內涵,加強預算超收收入使用監督,強化預算監督管理,嚴格預算約束,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四要增強預算公共服務功能,加大對科教文衛、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等社會服務的公共投入,使人民群眾都能共享改革發展的巨大成果。
2.抓緊制定部門預算法。將部門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明確部門預算的適應范圍、原則要求,將預算內外收支綜合起來,統一編制到部門預算中來,增強部門預算的完整性和科學性,嚴格人大對部門預算的審查批準,調節部門之間過大的收入差距,加強監督管理,增強部門預算的透明度,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參加各部門、各方面全面持續協調發展。
3.及時制定財政監督法。明確財政監督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規范財政監督的實施主體、主要內容和運行程序,加強財政監督管理,嚴格依法理財,強化財經法紀,整頓財經秩序,堵塞收入流失,嚴厲打擊非法暴富活動,堅決取締非法收入,從源頭上遏制違法亂紀活動,為促進社會長治久安和經濟全面持續協調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四)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和財政補貼法,規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
改革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是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和財政補貼法。
1.盡快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一要抓緊改革目前的財政轉移支付辦法,以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將“基數法”改為“因數法”,采用規范化、公式化的計算方法,測算出標準收入和標準支出及其差額,并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核定各地轉移支付的規模,健全規范轉移支付辦法,減少轉移支付的隨意性,提高透明度。二要在規范轉移支付辦法的基礎上,及時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促進財政轉移支付的規范化、法制化,逐步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三要逐步擴大財政轉移支付的規模,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的力度,提高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例,適當降低專項轉移支付的比例,以加強地方政府自主使用財力的能力,增強欠發達地區財政的造血功能,促進區域經濟持續協調發展。
2.及時制定財政補貼法。抓緊改革財政補貼管理制度,劃分財政補貼管理權限,規范財政補貼的方向范圍、原則要求、方式方法和監督管理,調整優化財政補貼結構,加大對“三農”和中西部地區的補貼力度,嚴格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欠發達地區加快發展。
(五)制定社會保障預算法和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法,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切實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健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是維護社會穩定的根本保障,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制定社會保障預算法和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法。
1.及時制定社會保障預算法。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加大公共財政對社會保障的傾斜力度,多渠道籌集和積累社會保障基金,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穩定來源,促進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為重點,以商業保險、慈善事業為補充,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健全,同時加強人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審查監督,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效益,從根本上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確保社會穩定。
2.制定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法。建立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制度及其社會救濟資金、失業救濟資金、職工養老資金、醫療資金、優撫安置資金等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調整國家在社會救濟資金、失業救濟資金、職工養老資金、醫療資金、優撫安置資金等的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管理關系,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穩定來源,強化資金監督管理,保證社會保障資金??顚S?,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促進社會長治久安。
三、加強稅收法制建設的重點內容
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的職能范圍主要包括:一是籌集國家財政收入,為鞏固國家政權,發展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提供資金保證。二是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全面持續協調發展。現階段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稅收法制建設的重點應當是: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緩和收入分配不公矛盾,加強環境保護和資源有效利用,促進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稅制改革,調整稅制結構,強化服務功能。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制定物業稅法和遺產與贈與稅法,加大對收入分配的調節,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
促進社會長治久安,必須公平收入分配,注重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為了盡快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加大對收入分配不公的調節力度,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重點制定和修改以下稅收法律:
1.全面修改個人所得稅法。一要科學調整稅前費用扣除標準,以不能影響廣大納稅人的基本生活,特別是不能降低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為基本要求,完善稅前費用扣除辦法。二要實行綜合與分項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將經常性、收入多的主要項目合并匯總計算,并課以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加大收入調節力度。三要合理調整級距及其稅率,以適當減輕低收入者稅負、加大高收入者稅負為主要原則,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緩和個人收入分配不公。
2.抓緊制定物業稅法。開征針對房產和其他資產合并征收的物業稅,將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產稅和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合并集中起來,由企業單位和居民個人的房產保有者繳納,重點是多套房產保有者和豪華別墅保有者,加大對社會貧富懸殊、居民收入過大差距的調節力度,緩解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矛盾。
3.及時制定遺產與贈與稅法。開征遺產與贈與稅,增強對繼承人繼承遺產而獲個人所得的調節,同時防止被繼承人生前通過贈與方式轉移財產非法避稅,摒棄不勞而獲觀念,倡導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作為個人所得稅的重要補充,不僅加大對社會貧富懸殊、收入過大差距的調節,而且有效防止個人所得稅的流失,盡快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
(二)制定資源稅法、增值稅法和環境稅法,促進資源節約使用,有效保護生態環境,轉變發展方式
促進經濟全面持續協調發展,必須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有效利用資源,提高經濟效益,保護生態環境。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全面持續協調發展,需要制定資源稅法、增值稅法、環境保護稅法。
1.盡快制定資源稅法。積極推進資源稅改革,抓緊制定資源稅法,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實行資源分類從價計征,促進資源節約利用和有效保護,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益。
2.抓緊制定增值稅法。積極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完善增值稅轉型試點辦法的基礎上,及時制定增值稅法,由生產型增值稅轉向消費型增值稅,提高企業的有機構成,加快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升級,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3.及時制定環境稅法。盡快制定環境稅法,及時開征環境稅,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快改造傳統制造業,振興裝備制造業,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正確處理經濟增長與節能、減排、降耗和保護環境的關系,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機制,鼓勵企業在優化結構、提高效益、降低能耗、保護環境上下功夫,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
(三)制定社會保障稅法,開征社會保障稅,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
經濟社會全面持續協調發展,必須保證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無后顧之憂。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制定社會保障法,健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開征社會保障稅,以嚴格規范的稅收征管辦法取代社會保障費征集辦法,切實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高效征收和穩定來源,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有效保障社會保障資金的專款專用,嚴格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保障資金的有效使用,確保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
(四)制定稅收基本法,修改稅收征管法,促進稅制改革向民生傾斜,使稅收更好服務民生
稅制法制建設應當體現科學發展觀和統籌兼顧的要求,改變過去稅收偏重于增加財政收入而忽視調節社會經濟、分配功能的傾向,稅制改革要向民生傾斜,使稅收更加貼近民生、服務民生、改善民生。
作為最早的稅收范疇,財產課稅在歷史上有盛極一時的輝煌時期,曾是奴隸社會中的重要收入,也是封建社會中最主要的稅收收入形式。到了近代社會,其地位和作用逐漸下降,但仍是各國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近十多年來,在世界性稅制改革浪潮中,各國對財產稅制也有新的改革完善,向穩定地位、提高比重、完善征管的方向發展。分析下一世紀財產稅制的發展趨勢,也應是對世界稅制未來發展的研究內容之一。本文試圖從比較經濟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財產稅制的角度,談談對未來財產稅制發展趨向的想法。
一個稅種或一個稅系,究竟會如何發展,應當分析多方面的因素。一是社會經濟政治情況的變化,包括經濟制度、經濟政策、國家職能、社會政局等眾多方面。如前蘇聯及東歐各國在90年代末相繼發生大的社會經濟制度變化,稅收制度包括財產稅制當然也會隨之發生變化。二是稅制改革變動方向,包括稅收在經濟中的作用變化,稅收政策和稅制原則的變化,各稅種或稅系在整個稅制中的地位的變化。如財產課稅體系由原來是國家的主要稅收,轉變為三大稅收體系中收入比重最小的稅系,其在課稅制度、課征范圍、稅率等方面就必須調整。三是各稅種或稅法本身的發展需要,包括其自身存在的問題,對問題或弊端解決的動向等。由于問題或矛盾是不斷產生的,舊的矛盾解決了,新的問題又會出現,所以這也要求稅收制度不斷變革完善。
從各國財產稅制的歷史沿革和近年來的變動分析,財產稅制的發展趨向大致可歸為幾個方面:
一、財產稅制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呈穩定趨向
財產課稅在各國稅收體系中,仍是重要的組成部分,但不可能再回歸到原來曾有過的主體稅種的地位。從發達國家來看,一方面由于強調運用稅收籌集收入和調節經濟的作用,因此調節力度較大的所得課稅仍會繼續成為主體稅種;另一方面,從課稅對象來看,所得的增加遠比財產的增加要快,稅源也較充裕,而且,所得稅制在近幾十年里,有多次重大改革,比較符合國家的經濟發展。所以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仍會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財產課稅作為配合的次要稅種,在全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仍會保持在8%左右。就發展中國家而言,大多數國家長期以商品課稅為主,由于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積累的私人財產極其有限,加上稅收征管的落后和財產法規的缺乏,不可能將財產課稅放在主要稅系的地位。其中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由于對財產私有制的認識不同于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也不可能重視財產課稅。但是,發展中國家的這些狀況肯定會有所改變,尤其是對財產私有的觀念會發生轉變;不過短期內變化不可能太大,這與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財產課稅在這些國家中的發展趨勢是在穩定原有地位的基礎上,隨著財產課稅稅種的增加而適當提高其占全部稅收收入比重,將由現今的5%以內上升到8%左右。
財產課稅體系的地位穩定,還表現為它不會取消或被其它稅種取代。有人曾預測不久財產稅制會逐漸萎縮以至消失,一部分稅種并入所得稅系,另一部分稅種并入流通稅系,再廢除一部分稅種。筆者認為,這在未來的三十年內不會出現。首先,只要有私有財產存在,對其課稅就要存在,尤其是按財產價值課征的財產課稅。其次,歷史發展已證明三大稅收體系關聯密切,尤其到了現代社會,對稅收發揮各方面功能作用的要求更高。財產稅制具有所得稅制和商品稅制所沒有的功能和優點,能補充這兩個稅系的不足,不可能被完全廢棄。再次,現實中一些國家還在新征一些財產稅種以發揮其作用,也進一步表明財產稅系在相當一段時期內不會被取代。
二、財產稅制作為地方政府主要稅收收入的作用更加明確
財產課稅作為地方政府主要稅收收入的作用會進一步加強。發達國家無論是聯邦制國家還是單一制國家,大多數財產課稅的稅種都歸為地方政府,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如美國各地方政府普遍征收一般財產稅,也征收繼承稅或遺產稅,其收入占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80%左右。據OECD的統計資料,美國地方稅收中財產稅占80%;加拿大占84.5%;澳大利亞占99.8%。發展中國家開征財產稅的稅種不如發達國家多,但也多把這些稅種劃歸地方。在原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地方政府真正有權征收管理的收入,就是幾個為數不多的財產稅稅種。在稅收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也是財產課稅,如土地稅、房產稅等。而且今后將會隨著地方政府權限的擴大,增加一些財產稅類的稅種,或提高稅率。
近十多年來,無論是經濟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是市場經濟體制國家,還是剛由計劃經濟體制轉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對中央與地方之間權限職責劃分,尤其是財政分配關系的調整極為重視。在西方一些國家中,有些學者已提出國家調控經濟作用的發揮,將由以中央政府為主轉為兼顧調動中央與地方政府兩個積極性,這就有一個需要確保地方財政收入的問題。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由于權力比較分散,地方財政相應地大一些;英國、法國、日本等單一制國家,需要擴大地方財政財力已受到重視。那么解決地方收入的辦法之一,就是改革財產課稅,在原有的稅種以外,新增稅種或適當調整稅率。近年來一些國家開征或復征機動車輛稅,按各地情況每年自選變動稅率等,不但保證了財產課稅仍舊作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而且使稅源更加廣泛,稅收收入額有所增加。在發展中國家,許多國家正處于向市場經濟轉軌過渡階段,地方政府的職能和權限,也日益受到重視,征收財產稅、遺產稅等稅種,已成為一些國家改革稅制和籌集地方財政收入的目標。
三、財產課稅稅種的選擇在各國會有不同
財產課稅是一個稅系,包括一系列稅種。作為同屬一個稅系,各稅種在功能、地位及性質等方面,具有共同性或相通性。但因具體課稅對象、課征范圍等差異,各稅種仍然會在許多方面存在著不同之處。而這些異同,又是各國在決定或選擇稅種時必然考慮的因素。因為稅收制度作為一種分配制度,不僅受經濟發展的影響,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和影響著社會經濟的發展。
各國的歷史文化背景、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的不同,配合稅種之間的差異,就必然決定各國對稅種的選擇是不會相同的。
從課稅方式和范圍來看,一般財產稅課稅普遍,課征范圍較廣,設比例稅率,稅收收入相對較多些,但計征比較麻煩,逃漏稅嚴重,稅負不公平;個別財產稅中的土地稅、房屋稅,課稅不遍及所有財產,課征范圍相對較窄,但稅收收入較穩定,不易隱匿虛報。而一般財產稅與凈值稅相比,凈值稅公平合理些,但稽征手續卻更為麻煩。所以,在稅收征管手段先進、納稅意識較強、征管制度較嚴密的發達國家,多選擇綜合課征的財產稅,尤其是近十多年來推廣凈值稅。而發展中國家,則因為稅源并不充分,納稅觀念淡薄,征管制度和方法落后等原因,更多地會選擇以土地、房屋為主要課稅對象的分別征收的個別財產稅。因為與其征一般財產稅,還不如只針對某一項稅源集中力量征收,相對成本較低,收入也有保證。拉丁美洲一些國家的凈值稅,實際上在課稅范圍上與歐洲發達國家有較大差異,當然,公平分配的作用也是考慮因素之一。發達國家的財富集中方式,從總體上看不比發展中國家高,即發展中國家里少數人掌握的財富占全部社會財富的比重,不低于發達國家。甚至在近十多年里,發達國家有逐漸降低少數人集中大量財富比例的趨向,而多數發展中國家因富裕階層在政治上的強有力地位,不見有多大下降趨勢。而且,經濟發達國家中,財產種類繁多,財富體現標志不僅僅是土地和房屋;而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多是農業國,土地是主要的生產要素,更是主要的私人財產。所以,考慮公平財富的目的,經濟發達國家以綜合課征的財產稅為多,落后的發展中國家以征個別課征的財產稅為多。這種情況,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新開征財產稅時更加明顯。
從課稅對象來看,財產課稅包括對財產擁有課征的財產稅、凈值稅、土地稅、房屋稅等稅種和對財產轉移課征的遺產稅與贈與稅。經濟發達國家普遍開征了遺產稅和贈與稅,而經濟發展中國家,則有一部分尚未開征這兩個稅種。有些國家只征其中之一,如新加坡只征遺產稅,加納只征贈與稅;有些國家時開時停。這里的原因,既有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高低不同,也有稅種本身的重點不同。土地稅、房屋稅、財富稅等,都側重于對人們現在擁有的財產課稅,注重通過課稅組織一部分收入和限制財富的集中。而遺產稅和贈與稅,是對財富發生無償轉移時征稅,目的更多偏向于限制現有財富通過繼承轉移方式加強財富在少數人手中積累,避免加重貧富懸殊。所以與那些對財富擁有課稅的稅種不同,這兩個稅種大多采用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也麻煩些。正是因為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均富作用更加明顯,加上計征的困難性,再基于社會人均收入水平不變等經濟因素,發展中國家還有一些沒有開征這個稅種。另外還有歷史文化因素影響。以中國為代表的東方國家,儒家思想長期占主要地位,認為子承父業是天經地義,不象西方國家那樣,認為繼承是國家給予的權力而非天賦人權。這也是這些國家沒開征這兩個稅種的原因之一。
簡而言之,社會經濟政治背景、稅種本身特性等,決定了各國今后在選擇財產稅稅種會有所不同。發達國家將以綜合征收和凈值稅為主,發展中國家將開征或復征遺產稅贈與稅等稅種,但多數可能只對遺產和部分贈與征稅,如現在新加坡的遺產稅制。
四、財產稅制征管制度將進一步完善
財產課稅中的一個大問題,就是征管漏洞比較多,不僅發展中國家如此,發達國家中也有不少逃避稅現象。這是財產稅制的稅收收入難以提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今后,財產課稅發展趨勢的重要方面,就是各國會普遍加強對財產課稅的征收管理。因為,經過幾千年的歷史,財產課稅在稅種配置方面已不可能再有大的變動,趨于穩定;而其在稅收體系的地位作用,也因為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而基本穩定。如前述,財產課稅既不會再有以前作為主體稅種的輝煌,也不會后退到完全廢置的地步,它仍然以其獨特的地位而存在。那么今后的發展重點肯定是如何穩定其收入和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了。而改進和加強稅收征管制度的管理,就理所當然地變得重要了,何況現實生活中財產課稅的主要矛盾和問題也體現在這里。
加強征管制度改革,首先要有健全的法規和嚴密的財產登記制度。這在發展中國家尤其重要。財產法規的建立和完善是這些國家的當務之急,否則對財產課稅就沒有立法依據和法律保障。財產登記制度將逐步推行一名登記制。
計稅基礎的合理確定,是課稅得以順利進行的保證。財產課稅以估定價值為計稅基礎,已是國際慣例,問題不在于選擇哪種價值為估價基礎,而在于有沒有全面、真實、可用的財產資料,否則再好的方法也用不上。而資料的欠缺和零散,也是發展中國家目前的難題,發達國家在這方面要相對好一些。
作用:稅收調控經濟行為要求經濟活動主體行為的合理化,是把事物之間的聯系以有序而富有成效的方式結合起來,從而取得相對穩定的形式。政府的征稅行為是基于一定的社會職能、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不是為了維護本身的單向利益。因此在調控經濟過程中遵守的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而不是單純的從某一級別個別的利益偏好而隨意變動征稅行為。必須明確的是:盡管征稅寓含著政府的權利意向,但它也只能是政府的經濟行為而非權力行為。如果把征稅視為政府的一種權利職能,必然會導致政府對市場的直接干預,形成市場的混亂,因此必須通過法律的約束,強化政府權利對經濟運行的推動功能,進而實現稅收杠桿的平衡。必要性:第一,可以使經濟活動主體(生產經營和消費行為)合理化。其實質就是市場配置的合理化,減少企業不規范行為對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運用稅收杠桿作為導向機制,規范企業嚴格遵循市場經濟原則,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用市場主體的法人資格進行自我規范,借以制導企業運用按照社會的軌跡良性運行,從而實現以最少的資源最大限度的提高社會經濟運行的效率;第二,通過財政擴大經濟內需,可以調整消費者與投資之間的關系,從而在保證供求平衡的基礎上保持經濟快速平穩發展;第三,利用財政政策發展循環經濟,可以加快經濟增長方式向環境友好型轉變,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和人口環境相協調發展;第四,利用財政杠桿的傾斜,通過落實發展機制,形成東中西的優勢互補,區域經濟良性循環發展的模式;第五,在經濟穩步增長的同時可以加大對教育、醫療等社會各項事業的投資力度,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調節國民經濟往綜合平衡和穩定協調的方向發展;
二、我國當前稅收調控法律化制度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至今還處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階段,還需要有步驟的進行改革和完善,因此這就決定了我國稅收會在執行的過程中會同某些政策會產生矛盾:
(一)現行法律體系不健全對于我國目前的情況來說,正是因為缺少專門的法律法規,市場不能對某些相關的行為進行規范,從而導致了許多市場經濟問題的出現,因此制定一部完整的、關于稅收調控的法典很有必要。首先,就市場來說,稅收在被越來越頻繁的應用于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現行稅法對于宏觀調控職能表現不突出,不能從經濟法上真正去解讀稅收;最后,稅收調控法作為我國宏觀經濟法體系的一個重要部門法,是國家加強經濟立法的必要手段,因此必然會走向法制化。
(二)現行稅收制度調節居民的收入差距乏力,不能滿足居民消費需求的增長實現以國民消費為主導的經濟增長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目標,但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說,差距過大、稅收分配政策不合理的現狀導致了很多居民收入水平低而缺乏消費的能力。其政策不合理主要表現在:首先,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的分類制雖簡單明了,但在當前收入來源多元化、復雜化的現狀中卻難以體現稅負公平、合理負擔原則,不能全面反映納稅人的能力。例如現在有些實際收入多的人繳稅的金額卻比收入少的人要少,有失公平。其次,財產稅征稅面積狹窄,難以有效應對收入結構失衡、財富集中的形勢。由于現行稅法的不完善性,我國目前開征的財產稅只有房產和車船,而遺產等更巨大的財產卻沒能納入開征范圍,因此就造成了我國大量富二代的出現,也使得貧富差距更加顯著。
(三)現行稅收制度很難有效的調控產業結構的不平衡首先,就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體制來說,主要還是依賴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由于當前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發展的需要力度不夠,因此造成發展滯后,并未實現第三產業的協調拉動;其次,當前稅收政策未能有效的引導社會各個方面向農業投資,不利于農業產業結構的優化。表現在:第一,政府財政支持是我國目前農業最主要的投資來源;第二,我國涉農的稅收制度幾乎都集中在農產品的種植和農業科技的推廣上,而最主要的農產品銷售和養殖業卻缺乏優惠。
三、關于構建和完善我國財政稅收調控法的思考
所謂財政稅收調控經濟行為的法制化就是以人民大眾的意志為出發點,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以稅收決策國策的規律進行決策,財政稅收決策者的權利受到公眾監督和法律約束的過程。
(一)制定宏觀調控基本法社會主義是法制經濟,必須以法制為準繩,良好的財稅法律法規是控制經濟的前提,而財政稅收調控法屬于宏觀法律調控體系,因此可以通過創建《稅收調控基本法》來對稅收調控法做出最基本的規定,如原則、特征、手段等等,通過細分來對稅收調控體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稅收調控基本法》時,要注意同《稅收基本法》的區別。要盡量在書中完善稅收調整法的各稅種法,從而可以加重或減輕經濟主體稅負,從而起到影響其它經濟活動的稅收調控措施。
(二)加大稅收對分配的調節作用,縮小居民差距,拉動國內總體需求首先,納稅人的綜合納稅代替分類稅制,通過一次性對納稅人的收入綜合進行納稅可以更直觀的了解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從而實現多收入者多納稅;其次,完善稅收來源,例如開征遺產稅、社會保障稅等,發揮稅收在保障高收入、保障低收入方面的作用。
(三)發揮稅收在調節產業結構中的作用首先,要加強對第三產業等密集型產業和新興產業的調控,例如可以實行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等,鼓勵其發展,從而緩解我國目前緊張的就業壓力;其次,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梢酝ㄟ^將稅收的優惠政策范圍擴大到農業、養殖業等相關產業,對能夠促進發展的組織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從而促進農民組織成立或中小企業的建立。
(四)以良好監督、社會關注和信用體系為后盾一方面政府要嚴格公正的執法,另一方面社會各界也要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能,時時刻刻關注執法者的行動,督促執法者在執行權利時能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同時,公民個人也要發揮主人翁的精神,積極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
四、結束語
【摘要】伴隨著財稅法在經濟法中的凸現,財稅法學逐漸為學者和政府所關注,而堅持權利義務這一基本線索并輔之相關知識的學習才是財稅法人才培養的關鍵。由于傳統法學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學可以有效改進財稅法教學,并結合實證分析的方法,提供給學生必要的實踐機會以保證財稅法專業人才的綜合素質的培養。
【關鍵詞】財稅法權利義務實證分析
一、財稅法學課程開設的必要性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財政稅收在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為人們所關注,計劃經濟體制下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預經濟的行政性手段逐漸為政府所摒棄,取而代之的是運用財稅、金融等間接性手段對國家宏觀經濟加以調控。因此,不僅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視,我國的國民也對其傾注了前所未有的熱情,而這一熱情一方面是來源于財稅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財稅與國民生活緊密程度的增強,加之人們逐漸對于稅收本質認識的加深,更是給了財稅法的發展以強大的動力。
在國外,稅法對于國民的影響是我們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諺語所講: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稅收。因此,各個國家對于稅法的教學和研究也是頗為重視,不論從開設該課程的學校數量還是開設的學時,以及所講的內容方面等等,都是我們所不及的。諸如美國的德克薩斯州大學法學院的稅法的設置位居國家眾多項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學要求申請法律碩士課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請者,必須是已經修讀了聯邦個人所得稅等課程。歐洲的很多國家都將稅法作為一門強制性的課程來設置,只是在本科生階段和研究生階段的側重會有所不同。與之相比,我們財稅法課程的開設在全國高等院校中(包括綜合性大學和財經類、稅務類院校)都是極為有限的,稅法課的學時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是54學時,且講授的內容很多的涉及到財經類等經濟方面的內容,對于財稅法學的研究和法學所特有的權利義務并為被其所重視。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經理直氣壯地成為當今政治生活的主題和時代的主旋律。它不僅成為社會民眾的最強音,而且也成為當權者致力實現的根本愿望;它不僅以顯赫的文字載入國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據著人們的心靈。它將不再是中國人的夢,也不再是西方人的專利品和中國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國政府和民眾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將這一理想付諸實施的行動。[1]隨著“依法治國”思想的樹立以及該思想在我國經濟發展中逐漸在各個領域中不同程度的貫徹,相應的財稅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財稅法治建設成為我國財稅法發展的必然趨勢,上層建筑決定于經濟基礎,但是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法律法規是法治建設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標,無法可依只會導致法治建設成為空中樓閣,無法從何而談法治!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法規的制定是人們尊中規律的基礎之上,發揮主觀能動性的結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質勢必影響到整個法治的進程。這種影響是最基礎的,沒有權威的、有預見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對于經濟的促進作用是不現實的。
伴隨著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部門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財稅法在整個經濟法中的地位逐漸凸現,并成為一門顯學為法學家和法學研究所關注。財稅法人才的培養是財稅法治進程中的必備環節。而作為我們這些法學的學生而言,在本科階段僅僅對財稅法有一個比較粗淺的、單一的學習,對于今后的研究僅僅是一個薄弱的基礎,因此,在研究生階段極有必要在深度和廣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證今后在該領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樹,否則都是紙上談兵。
二、財稅法學教學應以法學特有的“權利義務”角度為根本研究路徑
現今全國開設稅法或者財稅法的課程的高等院校雖然在數量上有一比較大的提高,但是設置的課時卻是極為有限的,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學校是54學時,如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長春稅務學院等等。但是,我們還應該注意到,現今對于財稅法或者是稅法的講授很多的時候是以財政、稅務、稅收以及會計知識為主的,對于法學知識的講授卻是非常有限,從財稅法或者稅法基礎理論的探討更是如數家珍,對于權利義務線索的把握和灌輸確實不足的。財稅法和財政稅收等經濟學等之后雖然會有交叉,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兩門學科還是有本質的不同,這正是法學學生和財政、稅收學學生所存在的差異,權利義務是我們學習應該遵循的最基本路徑。而從筆者自身學習的過程來看,我們在本科階段對于財稅法知識的了解和接受不僅有限,而且偏離了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的把握,所以在理論根基上并不是扎實的;同時,對于一些財政、稅收、會計方面知識的缺乏又使得我們在實務中不能運用自如,出現了一種極為尷尬的局面。因此,筆者以為,我們財稅法課程應該遵循“權利義務”基本路徑進行研究,運用法學的理論和方法對其深入探究;其次,財稅法學相對于法學的其他部門法應用方面更為頻繁、綜合性更強,因此,研究財稅法的學生勢必要輔之以一定的財務會計和稅收學知識,這也是專業型人才培養。
“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同它相抵觸,財稅法治也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公共財政、稅收法定主義是我們所極力倡導的,隨著對財政和稅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學者對于財政、稅收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公共財政這一服務于市場的財政,是將財政活動限定于服務市場的范圍內,避免財政供給的不足或是過量,防止財政資金的浪費,財政活動的適度適時是我們財政活動的目標的;而稅收作為一種侵犯國民財產的手段,更是將其定位于“債”的屬性,是國民為享有國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對價。納稅不是義務性的進貢,而是獲得相應服務的方式,納稅人權利的意識不斷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權在各個領域中的落實和實現,另一方面也是保護財產權的理論支持。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提出: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種種情況無不表明,對于財稅的研究從法學角度進行探究,對于權力的監督,權利意識的樹立意義頗為重大。因此,作為一名法學學生,在研究生階段更是要把握這一根本的線索,這也是區別于其他稅收學等方面研究的顯著方面。因此,從法理學和憲法學、行政法學的角度切入,從更為廣泛的背景下研究財稅內容,勢必會有一種全新的認識,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種轉化。正如,日本學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闡述的稅法并非是“征稅之法”,更是納稅人據以對抗、制衡國家課稅權的“權利之法”,這對于學生的學習則是另一全新的視角,權力和權利的研究也是我們在以后學習中所應重點關注的線索。
此外,要密切加強對法律關系、法律行為以及基本價值和基本原則等基礎性知識在財稅法中的具體的研究,尤其是該學科所特有的內容的研究。
同時,在自己的一些實習或者是實務操作中,筆者發現,我們現有的法學知識對于研究財稅法是遠遠不夠的,財稅法學這一學科本身的特點表明:必要的經濟學、稅收學以及會計學知識的積累,是深入研究財稅法的理論問題以及實務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理論認識的研究最終勢必要運用于實踐中,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正確的理論對于實踐的指導作用是積極促進的,而沒有任何指導意義的認識從成本收益角度看是無效的,結論正確與否要得到檢驗唯一的途徑就是回到實踐中去,特別是像財稅法這樣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更是如此。
我們不少研究財稅法理論的學者或者以稅收學位基礎簡單的附加法學方法對此進行研究,或者是從法學理論對此進行探究卻忽視了財稅法本身固有的財稅經濟方面的知識,總是給人以各行的感覺,因此,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要想從專業的角度對此深入研究,勢必要輔之財政、稅收以及會計方面的知識,真正挖掘學科自身的特點,從一個獨特的角度詮釋該學科。
財稅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是一個綜合素質的積累過程,是多領域知識兼備的人才。當然,財稅法的講授必須堅持“權利義務”、“權力權利”等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這一根本要求,相關知識的具備是該學科發展的要求,也是該專業人才培養所必備的素質,兩者兼而有之,但是應該有所側重。
三、財稅法將案例教學與實務實踐操作相結合
傳統的教育模式,財稅法課堂的教學重視基本知識的講授,更多的是知識的介紹,尤其是在總論部分許多理論的介紹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體到之后許多具體內容的講授,仍然不能脫離這樣的模式,使得學生只有一種抽象、宏觀的概念,對于數字、公式的機械的接受,對于以后的實踐并無多大的意義,許多學生在學習過財稅法課程之后,仍然對一些基本稅種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從教學方面是失誤的,而就學生個人而言也是沒有絲毫獲益的,只是機械的或者迫于考試等壓力記憶,過后就沒有絲毫的印象,這是許多學生學習過后的真實體會。因此,有不少教師講案例教學的方法引入,通過一個個切實具體的案例對具體稅種進行講授,不僅形象具體,同時真正使學生有一種學有所用的感覺,促使學生萌發了學習的興趣,主動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記憶效果。
財稅法案例教學法最早起源于美國,以案例作為教材,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通過運用掌握的理論知識,分析、討論案例的疑難細節,從中形成各自的解決方案,培養了學生的思考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真正將法學這一應用性學科體現的真真切切。財稅法學當然具備這一特點,并且具有更為頻繁的實踐性。但是,在我們現在財稅法學教學中還沒有充足的案例,雖然不少的學者為搜集財稅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們案例教學成為可能。然而,筆者以為社會生活是紛繁復雜的,豐富各異的,我們面對的現實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更多的時候是出現多種沖突,和法律規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師教學過程中更多的時候是先講述一個結論,再為此尋求一個典型的案例,當然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證該結論,但是這并不利于法學的研究,也不利于學生提出問題、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所以,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更應該注意現實中非典型案例的討論,以激發學生的思考。
筆者以為,通過引入案例教學的方法使學生對理論知識點的認識具體化,對實務性的操作能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同時運用實證分析的方法對于案例所要證明的理論加以檢驗,這也是對知識再認識的過程,一方面加深對知識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豐富案例、拓展視眼的過程,對于教師和學生都是極為有意義的。
鑒于法學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許多學校都栽在法學專業的課程中開設律師實務、畢業實習等,很多學校的法學院系還聘請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部門的人作為兼職教授,講授他們在司法實踐中的經驗,這無疑是一種值得采納的教學方式。財稅法教學也同樣,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實踐部門人員。筆者以為,我們更重要的是給學生提供現實的實踐機會,真正給學生以接觸社會的機會,以保證在畢業之時能更快的融入社會當中。
1.目的不同。
會計制度、稅法由國家機關所制定,由于兩點目的、出發點存在差異,稅法為確保國家強制力,使財政收入具有固定性與無償性。確保征管方便與稅負公平,有效約束會計核算,而會計核算是企業財務、現金量、利益的直接體現,進而達到會計信息使用者需求。
2.規范內容不同。
會計核算、稅法具有不同規則、不同對象,稅法是為規范納稅人行為、機關征稅行為,有效分配社會財富,呈無償性、強制性特點。會計核算在于規范企業行為,促使會計信息的完整性與真實性,全面掌握企業財務狀況。所以,會計核算、稅法之間存在一定差異。
3.發展速度不同。
隨著資本市場逐漸發展,會計核算呈高速發展態勢,新會計制度日益靠攏國際會計準則,呈國際化特點。制定稅法,主要為滿足國家宏觀經濟需求。為確保國家經濟目標開展,而會計核算,具有中國特色的會計核算制度。
二、減少稅法與財務會計差異的必要性與業務差異
如上文所述,稅法、財務會計之間存在目的、規范內容與發展速度的不同,隨著社會、經濟不斷深化改革,對于稅法與財務會計之間差異,將會越來越大。筆者認為,應盡量減少兩者的差異性。只有確保兩者差異最小化,建立稅法與財務會計核算的混合模式,方可體現兩者的差異優點。
1.必要性。
對于財務會計、稅法之間的關系,目前具有分離論、統一論的觀點。按照統一論觀點,先有會計核算制度,后有稅法,稅法是會計制度發展而來,兩者是一種統一的關系。而分理論觀點,稅法、會計制度之間目標不同,具有現實性差異,主要為永久性、時間性差異,構建稅法基礎的稅務會計。因此,縮短兩者之間差異十分必要。
2.主要業務差異。
其一,收入差異。財務會計收入,主要對于勞務、商品銷售、投資收益及其他收入組成。而稅法主要為應稅收入,不僅包括會計收入,還包括會計上不做收入的價外費用及視同銷售,應納稅計算必須按照配比性、相關性原則,確認應納稅所得額。其二,費用差異。一、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稅法規定,企業的職工福利費用,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的工會經費,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除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另有規定以外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即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包含了超過部分,而以上費用的發生會計上是全額作為費用予以扣除的。二、業務招待費,對于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稅法采取雙重約束標準。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法規定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當年銷售收入的15%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而會計上全部作為費用扣除,導致差異的產生。四、在固定資產方面的差異,固定資產在持有期間進行后續計量的過程中,由于稅法與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不同規定,會導致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差異的產生。五、在無形資產方面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能夠可靠確定該資產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的無形資產,可選擇的攤銷方法包括直線法以及加速折舊的方法;無法可靠確定其預期實現方式的,采用直線法攤銷。稅法規定無形資產均按照直線法計算攤銷。
三、調整稅法與財務會計差異的方法
1.強化管理配合。
對于稅法制定、會計管理,分屬于國家稅務部門、財政部門主管,為合理確保會計制度、稅法,必須加強兩部門的溝通與合作,以降低差異損失,提高財務會計核算、稅法之間的協作性。
2.加強業務協調。
對于會計處理,業務相對較為規范,稅法、財務會計核算之間的協調,稅法需堅持自身原則,適度協調會計原則。例如,企業按照稅法規定,嚴格選擇會計方法。撤除各項預計負債、減值準備時,采取入賬方法,消除時間差異。
3.結合我國國情。
我國為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我國稅法、會計核算,在滿足國際化同時,還需適應我國國情。稅法制定、財務會計核算制定,除滿足經營業績、財務狀況、會計主體核算之外,還需滿足國家宏觀經濟發展要求。結合當前市場環境,不斷拓展新業務,創新稅款征收、會計核算方法。
四、結束語
摘要:西部地區經濟欠發達有其財稅政策因素:這主要包括地區財政支出總量不足、結構欠佳,經濟發展的財政基礎較為薄弱;東西部地區投資的原有財稅政策差異明顯,嚴重阻礙了資本的西流;缺乏強而有力的財政政策投融資體系與政策的支持等。要開發西部,財稅政策的調整與改進是關鍵,如:規范中央財政對西部財政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縱橫轉移支付力度;不斷改進西部地方財政預算管理模式,全面推行零基預算;逐步縮小東、西部地區投資的財稅優惠差距,公平投資的政策環境;著力構建西部開發所需的財政政策性投融資體系與政策框架等。
關鍵詞:西部;財政轉移支付;稅收政策;政策性投融資
一、西部地區欠發達的財稅政策因素分析
1.地區財政支出總量不足、結構欠佳,經濟發展的財政基礎較為薄弱。
經濟決定財政,財政影響經濟。在現行分稅制不完善,特別是中央對地方財政的轉移支付制度亟待改進的情況下,西部地區低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直接制約了其地方財政支出的快速增長;而低水平的地方財政支出,反過來又進一步影響其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
據資料分析,西北西南地區的人均財政支出在近二十年中與華東地區相比呈不斷下降趨勢,人均財政支出之比(華東地區:西北西南地區)已由1980年的1∶1.123下滑到1997年的1∶0.82。從兩大地區地方財政支出的結構狀況對比看,西部地區在基本建設、城市維護、文教科衛和其它各方面支出比例明顯偏低,而行政管理費及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比重則大大超過全國和東部地區。這種偏低的財政支出總量和不良的財政支出結構,一方面嚴重影響了西部地區的投資環境建設、人才培養、技術進步、公共設施的維護與建設,另一方面也非常清晰地表明西部財政目前更多地體現為吃飯財政。這與地區經濟起飛時所要求的財政支出總量和結構大相徑庭。眾所周知,按照馬斯格雷夫和羅斯托的支出增長理論,在經濟發展的起飛階段,公共投資在經濟總投資中所占比重一般都應較高,因為大量的社會基礎設施需要公共部門參與投資,這些公共投資通常被認為是促進經濟增長,使其進入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期階段的必要條件。
顯然,由于西部地區地方財政支出在總量與結構方面所表現出的種種不適應性,已使得地區硬件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后,投資硬環境得不到起碼的改善。僅從鐵路密度來看,每萬平方公里面積擁有的鐵路長度,全國平均為59.8公里,東部高達132公里,西部僅為25.2公里,西部鐵路的網間距離達727公里,遠遠超出了公路運輸的有效范圍,致使許多地區處于封閉狀態。
而為了解決財政支出方面的現實困難,西部各地只能依靠大幅度提高對企業征收非稅收入來彌補財政不足,從而使得企業的平均稅費負擔遠高于東部地區企業,嚴重影響了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和地方經濟的振興。據調查,四川省1993-1996年企業平均稅收負擔為10.74%,非稅負擔為21.7%,稅費負擔合計為32.44%;西安市百戶企業調查,1993-1996年平均稅收負擔為12.91%,非稅負擔為26.39%,稅費負擔合計高達39.3%。而東南沿海的廣東省,1996年企業平均稅收負擔為7.61%,非稅負擔為15.22%,企業稅費負擔之和則為22.83%,盡管也較高,但與西部地區的企業相比,明顯要輕。事實上,由于西部地區資源型產業和國有經濟比重較大,1994年的新稅制改革,已使得其平均稅負的提高幅度均高于全國平均稅負提高幅度。
2.東西部地區投資的原有財稅政策差異明顯,嚴重阻礙了資本的西流。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基本遵循均衡發展的政策。從第六個五年計劃(1981-1985年)首次列出“地區經濟發展計劃篇”,提出沿海地區、內陸地區、少數民族和不發達地區三種不同類型地區各自發展方針起,與“非均衡布局戰略”相配套,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以區域優惠為側重點的鼓勵外商投資的財稅優惠政策,形成了從“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內陸一般地區”由低到高的梯級稅率(15%、24%、30%,經濟特區部分企業最低為10%)。盡管在有關跨國公司投資決策的決定因素的理論和經驗研究中,財稅優惠在影響外資的區位選擇中的作用是有限的,但當基本的決定因素對于一項盈利性投資具有充分的吸引力且東部的FDI地理條件比較優越時,從邊際角度來看,財稅優惠無疑會左右投資。事實上,特別優惠的財稅政策,在大幅度提高沿海地區的投資回報率的同時,也大幅度降低了在東部投資的政策與財務風險。相應降低了在西部投資的經濟可行性,進而促使外資、技術在區域乘數效應的作用下向東部地區快速聚集。中西部欠發達地區的資金、人才、勞動力等生產要素逐漸也因收益差異而逐步東移,從而形成了《發展經濟學》中關于發展中國家因存在“地理上的二元經濟結構”差異而產生的“回波效應”。從某種意義上說,東部地區對外商投資企業所給予的“超國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東部地區與非優惠的西部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不平衡。
聯合國有關投資地區優惠政策與經濟增長之關系的研究結果表明,優惠政策與經濟增長呈顯著相關(見表1)。
3.缺乏強而有力的財政政策投融資體系與政策的支持
所謂財政政策投融資,是財政為了強化宏觀調控功能,以信用為手段,直接或間接有償籌集資金和使用資金的活動。其本質是以政府為主體按照信用原則參與一部分社會產品分配所形成的特定的財政關系。由于其在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化資源配置方面的特殊作用,二次大戰以來,倍受一些后起的市場經濟國家如日本、韓國的重視。我國的政策性投融資,盡管建國之初就有,并經1979年以來的不斷改革,初步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的新格局。但由于投資的重點復又從中西部地區轉向沿海地區;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制度與多元化投資主體、多種資金來源之間存在矛盾;政策性投融資機構資本金嚴重不足;各投融資管理機構各自為政,缺乏統籌與協調;再加上資金使用的低效率、政策投融資體制定位的不合理和運行機制不健全;政府金融優惠形式單一等原因,政策性投融資(包括政府直接投融資和金融優惠,特別是金融優惠)在西部經濟發展中應有的開發、先導、引流作用未能得到有效發揮,致使大量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嚴重缺位,西部地區的投資硬環境一直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二、促進西部開發的財稅政策的調整與改進
1.規范中央財政對西部財政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縱橫轉移支付力度。
要改善西部地區地方財政的困難狀況,擴大西部地區的公共投資規模,增加對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的投入,集中力量建設一批關系西部全局,帶動作用較大的重要項目,為西部開發創造良好的條件,逐步加大轉移支付力度、規范轉移支付形式,增強轉移支付機制在均衡地區間財政經濟發展差距方面的功能,應是當務之急。眾所周知,美國落后的西部和南部地區之所以能在近幾十年中迅速崛起,縮小與發達的東北部和中北部地區的經濟差距,除了得益于美國政府60年代初制定各種法案,以法律形式確保促進后進地區的經濟開發外,聯邦政府財政的轉移支付功不可沒。僅1975年就有308.49億美元從東北部和中北部流入西南部。到1984年,在聯邦政府財政支出中,各地區所占比重分別為西部占22.6%,南部占34.5%,東北部占21.6%,中北部占21.3%。財政資金的大量傾斜大大支持了西部和南部地區的發展。我國地域遼闊,各地自然條件千差萬別。由于受歷史和現實的條件制約及國家區域經濟發展方針的影響,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地區財力差距甚大。據資料分析,我國1996年人均財政收入(扣除債務收入)近600元,人均財政收入最高的上海市為1976.6元,為貴州的14.2倍。從財力自給能力系數來看,上海為578%,北京為366%,為33%,貴州為40%。這表明我國地區間的財力差距大,涉及范圍廣,具備進行縱橫交叉轉移支付的條件和可能。我國目前中央對地方的《過渡期轉移支付辦法》在近幾年中雖有所修改,但在結構及其功能方面還存在較大問題,主要表現在:財政轉移支付規模確定不規范、數量不足,屬于補質的轉移支付種類過多,稅收返還政策使得轉移地區重點不突出,一般目的的財政轉移支付與專項財政轉移支付的分工和協調不夠,縱向轉移支付缺少橫向轉移支付方式的密切配合等。為確保政府轉移支付制度的有效性,建議今后應運用立法手段確保轉移支付機制的嚴肅性、一貫性和連續性,按照方向性和透明度原則及多種措施綜合配套的原則,規范一般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發展橫向轉移支付。在現有基礎上,逐年縮減稅收返還的規模,逐年擴大中央對西部一般性轉移支付量,采用因素法科學核定,逐步提高西部居民可享受的基本社會福利或公共服務水平;根據各項基礎設施在西部開發中的重要性、規模大小、影響范圍等因素,科學確定中央財政直接負擔的專項轉移支付比例水平;積極探索經濟發達地區對欠發達地區的對口扶持形式,逐步形成縱向轉移支付為主,橫向轉移為輔?
2.改進西部地區地方財政預算管理模式,全面推行零基預算。
綜觀西部地區財政的現狀,一方面,由于其財力供給能力較低,財力規模過小,“吃飯財政”的特征較為明顯。加上現行財政體制下,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力度有限,且往往都是“戴帽”下達,地方財政的收支壓力較大。另一方面,我們同時也看到,財政“越位”問題也相當嚴重。一些很少具備行政管理職能的后勤服務部門被劃入了行政范圍,部分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至今仍列入財政供給范圍。于是形成與西部地區財政困難相對應的行政事業單位編制“一脹再脹”,財政供養人員有增無減。由于經濟欠發達地區市場經濟的發育程度較低,傳統的以財源建設為己任的聚財和理財方式,導致財政在市場領域的相關支出不斷上升,財政的基本職能難以有效實現。要逐步改變西部地區財政入不敷出、越位與缺位并存的不合理狀況,光依賴中央財政的支持是不現實的,必須同時做好地方預算管理的基礎工作,徹底摒棄管理基數法,逐步推行零基預算。西部地區的部分地方近年來試行了零基預算,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由于基礎管理工作沒做好等多方面的原因,效果不很明顯。從目前來看,推行零基預算的關鍵是要盡可能建立起一個較為完整、較為規范的零基預算信息體系,做好預算管理的基礎工作,如定員定額管理,在政府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的基礎上,嚴格確定單位人員編制。按照財政支出項目的輕重緩急,優化財政支出的結構。當然,零基預算只是預算編制的一種方法,其本身并不能對控制預算支出起決定性作用。要使零基預算能夠真正發揮預期的作用,我認為,關鍵是要堅持按《預算法》辦事,強化預算約束機制,建立健全支出監督體系;重視對預算內、外資金的統管;徹底改變重收入、輕支出管理的陳舊觀念;實行公共財政支出管理。
3.縮小東、西部地區投資的財稅優惠差距,公平投資的政策環境。
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入和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特別是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制定,原有的主要針對沿海地區的以地區傾斜為主、輔之以產業傾斜并交錯使用減低稅率、定期減免稅和再投資退稅等多種稅收優惠手段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已越來越不適應全方位、多層次對外開放局面的形成和發展的需要。調整地區傾斜的稅收優惠政策,加大產業傾斜的稅收優惠政策力度,已是大勢所趨。今后,為了配合西部大開發的進程,一方面,國家應在嚴格控制東西部地區之間稅收待遇差異擴大的基礎上,按照國稅發1999172號文件的指示精神,逐步把在東部沿海實施多年且行之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到中西部地區實行,甚至可考慮建設與國際經濟接軌的通道或基地,輻射和帶動區域開放型經濟發展,如在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方面具有明顯優勢的廣西防城港開辟西部保稅區。另一方面,也可考慮逐步取消對內資企業的歧視性稅負政策,將內資企業的稅負減到外資企業的水平,特別是對東部地區來西部投資開發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以吸引來自西部地區外的各種資本為我所用,最大限度地擴大財稅優惠政策的引流效應。要借這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指導目錄鼓勵類項目投資審批權下放的契機,加快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項目審批程序與方式,改串聯式審批為并聯式審批,努力在西部的投資軟環境上做足文章。
4.著力構建西部開發所需的財政政策性投融資體系與政策框架。
西部開發所需的投資環境和生態環境建設,需要大量的前期啟動資金。財政通過增加預算支出中基本建設項目的直接投資規模,顯然是不現實也不可能??v觀世界上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或區域經濟的起飛歷程,幾乎無一例外不借助集財政性與金融性于一身的政策性投融資。韓國在經濟起飛的“一五”計劃時期,財政投融資貸款占政府農林水利投資的25.8%,社會公共投資的53.2%;日本經濟進入高速增長后,為振興邊遠落后地區的發展,先后于1956年和1972年建立了北海道東北開發金融公庫和沖繩振興開發金融公庫;美國聯邦政府為支持落后地區的經濟發展,對在經濟開發區投資且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供大約1/3的投資補助;荷蘭政府為鼓勵工商業擴散到蘭斯塔德(RandstadHolland)大城市區以外的地區,對在北部和南部地區擴建的企業提供10%-30%的獎勵金,而對新建企業提供15%-35%的獎勵金。英國政府則對落后地區實行多種形式的資本補貼。為鼓勵外商、國內企業和私人資本到西部欠發達地區投資設廠,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當前很有必要借鑒一些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鑒于我國現行的財政投融資還很不完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沒有跳出計劃經濟下財政投融資的基本套路,尚未形成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投融資體制與運行機制,積極探索新體制,運用新機制,拓寬融資渠道,著力重塑西部開發所需的財政投融資體系,構建所需之政策框架,無疑將極大推動西部大開發的進程。為此,一方面,國家要盡快理順財政與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信貸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的關系,建立資金委托、資金管理、資金運用三分離而又完全有償的投融資體系,通過編制集中統一的《政策性投融資計劃》來協調財政金融在西部開發中的地位與作用,必要時,甚至可考慮建立西部開發銀行為西部地區的開發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另一方面,要積極探索財政投融資的有效方式,充分發揮各種金融優惠如政府投資補助、補貼貸款、政府參股、優惠費率和政府保險等在西部開發中的積極引導作用,同時要注意政府實施的政策性投融資與民間金融的相互配合、補充,以期達到“四兩拔千斤”的引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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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搞好稅費關系的整治與協調,為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創造條件。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33%)并不高,在我國周邊的14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0個國家或地區的公司所得稅稅率在30%以上。33%的稅率在國際上處于中下水平。況且近些年來,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稅率與名義稅率相距甚遠。在這種情況下,若把名義稅率降得過低,不僅影響其應有的財政收入保障功能,而且將使我國所得稅稅收的優惠空間受到局限。當前企業之所以普遍反映負擔過重,其根源并不在于稅,而在于名目繁多的非稅負擔。因此,盡管廓清混亂的稅費關系,加快稅費體制改革步伐,既是減輕企業負擔的治本之策,也是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要同時解決的一個重點問題。在這方面,我們既要考慮企業的實際總體負擔,又要考慮國家財政的真實收入和可支配財力。在現階段,如果只考慮稅而不同時考慮各種費,就可能出現因低稅而高費導致企業實際負擔反而比過去更高的不正常現象??傊?,稅與費的關系只有同時解決,才有利于企業和政府之間關系的“長治久安”,并為進一步調整、優化我國稅制結構創造基礎性條件。
在復合稅制下,政府賦予整個稅收體系的政策目標必須在不同稅種之間有所分工,不同稅種在實現政府政策目標過程中必須協調平衡和相互銜接。所得稅的政策協同包括所得稅與整個稅收體系中其他稅類的協同。即與流轉稅的協同、與財產稅的協同,還包括所得稅內部各稅種之間的協同。協同的目標是使政府賦予稅收的各項政策職能得以全面的貫徹和實現;協同的手段機制是相關稅種稅制要素的設計,如納稅人的確定、征稅范圍(稅基)的選擇、稅率的設計與調整、核心問題是相關稅種稅收負擔的平衡與調整。
二、中央與地方之間以及地區之間所得稅的協調
在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和個人所得稅法中,對企業和個人在外地獲得的收入在收入來源地繳納的所得稅是用抵免法來解決雙重征稅和地區間收入分配問題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所得稅需要進一步完善,其中包括地方所得稅的開征。但地方所得稅一旦開征,不同征稅主體之間的所得稅協調將會產生大量新的問題。
1.地方所得稅對中央所得稅稅基的依賴與協調實行中央與地方所得稅分稅制以后,就得確定地方所得稅的稅基。但地方所得稅是由地方稅務管理機構自行單獨核定稅基,還是依據中央所得稅的稅基征收,或者是按地方所得稅與中央所得稅合并立和的稅率征收入庫,然后再由國庫按預算級次劃分收入,這在不同國家有不同選擇。如果選擇地方獨立自行核定自己的稅基,其優點是可以獨立靈活地貫徹自己的一系列社會經濟政策(如引進資金、技術、人才的政策,發揮自己的地區產業優勢政策,鼓勵對本地區公益事業捐贈的政策,鼓勵技術進步和設備的快速折舊政策等),其缺點是會增加本地區稅務管理部門與納稅人的征納手續和困難,增加稅務成本。如果選擇地方依賴中央所得稅的稅基或者與中央所得稅合并稅率征收的方法,優缺點正好與前者相反。對于我國未來將要分設的地方所得稅,我們認為,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地區的經濟發達程度和收入水平、財政狀況、經濟結構、民族構成等差異較大,以及地方所得稅新開設征管經驗不成熟等多種因素,地方所得稅宜選擇與中央所得稅共享稅基,但允許地方為貫徹其社會經濟政策作少量調整。
2.所得稅稅基的選擇
在不同國家或在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計算所得稅稅基時是否可以扣除中央所得稅稅額和其他地區的所得稅稅額,方法是不同的。就中央所得稅來說,有可以扣除地方所得稅或不可以扣除兩種方法可供選擇,但多數國家的中央所得稅稅基是可以扣除地方所得稅的,如美國的聯邦所得稅稅基可以扣除州和地方各級政府的所得稅額。就地方所得稅來說,也有這兩種方法可供選擇。從技術結果看,如果都允許互相在自己的稅基中扣除其他征稅主體的所得稅額,除了一些地區不征所得稅或收入來源地的稅負低于居住地的稅負之外,原則上等于各個征稅主體都只實行收入來源地征稅。但是受到國際稅收慣例的啟示,也由于所得稅在地方稅收體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各國中央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也都行使了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因此,在征收地方所得稅時也產生了較為突出的雙重征稅問題。有些國家的一些地方所得稅允許扣除中央所得稅和其他地區的所得稅;有些地區的地方所得稅則允許扣除中央所得稅但不允許扣除其他地區的地方所得稅;還有一些地區的地方所得稅則對中央所得稅和其他地區的所得稅都不允許扣除。我國將來開征地方所得稅后,這一問題也會十分突出。對此的選擇,我們認為:(1)如果不允許扣除中央所得稅和其他地區的所得稅,將阻礙資本和人才的流動,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2)由于難以統一衡量各地的所得稅負擔,勢必造成納稅人的稅負不公平。所以應該允許在自己的所得稅稅基中扣除其他征稅主體的所得稅。同時,也應該采取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模式,通過全國稅收征管立法的途徑或由各省市參加的避免所得雙重征稅協定的形式,來解決地方所得稅中其他征稅主體所得稅的扣除問題。不同征稅主體均所得稅負擔水平的綜合與選擇,在實行地方所得稅獨立征收以后的所得稅分稅制下,一個納稅人的同一筆所得將可能被多個征稅主體征收,這時就要綜合衡量,才能合理設計各個征稅主體的所得稅負擔。從考慮的層次和順序來說,首先是要確定中央所得稅的負擔,再確定地方所得稅的負擔,但在確定中央所得稅負擔時,也應該考慮有多少給地方政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