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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日信托法立法差異比較分析不足及改進
中國和日本都是在本國缺乏信托制度歷史沿革和傳統的基礎上,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從英美法系中整體移植了信托法律制度,基本上保留了其整體的價值功能與法律構造。但一項外來制度能否在本國發揮作用,關鍵在于它是否能夠和本國的法律傳統與法律框架及現實的社會、經濟、文化環境較好地融合起來,使其能切實符合本國實際。日本《信托法》實行已有近80年歷史(1922——),實踐證明是比較成功的。我國《信托法》剛剛開始實行,其效果如何尚待時間檢驗。但分析探討中日信托制度立法上的差異,及其產生的不同的法律后果,無疑將有助于我們對信托這一新生制度的認識和在現實生活中的運用。
一、關于“信托”的定義
從信托產生、發展的歷史和功能看,其最基本的含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信托財產的轉移,主要是所有權的轉移,也可能是其它處分,如在財產權上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一是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這都是信托的最本質內涵。可以說,二者缺一則不成其為信托。因此,日本《信托法》第一條明確指出:“本法所稱信托,是指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或其他處理,使他人遵從一定的目的,對其財產加以管理或處理?!边@個定義完整、清晰地表現了信托的兩個基本內涵。而我國《信托法》第二條卻是這樣定義的:“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信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边@個定義中的關鍵之處在于“委托”一詞含義不明。一般來說,“委托”多用于行紀和關系中,即一方(行紀人或人)接受另一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行紀關系中)或委托人(關系中)的名義,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但無論是行紀還是,與信托都有本質的區別,即前者均不轉移財產的所有權,而且所有權與利益不產生分離,都歸屬于委托人,而后者須有財產權的轉移,而且所有權與利益發生分離,所有權歸受托人所有,利益則由受益人享有。因此,“委托”一詞非但沒有揭示信托的本質屬性,而且混淆了信托與行紀、等法律關系的界限,是不科學的。我國大眾對信托的概念和性質的認識本就非常模糊,立法上更應該講究用詞的準確和明晰。也許,我國是考慮到信托財產“二元所有權”的特性,擔心與我國現有的民法體系格格不入,而有意作出這樣含混不清的規定。但信托制度發源于英美法系,其特性決定了大陸法系民法的傳統架構很難將其完全包容。我們既然決定將其移植到國內,就應該按照它內在的法律屬性清晰地定義它,從而將它同其它法律關系區別開來。在這方面,不妨可以借鑒日本移植信托制度所采取的開放務實態度。
二、信托公示的效力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信托制度的一個基本法觀念。獨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設立,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項獨立的財產。從而使信托財產處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債權人的追及范圍之外。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可以保證信托財產的安全,確保信托功能的實現,但同時也給交易第三方帶來了困擾,因為第三方無從知道交易對象究竟是不是信托財產。因此,法律有必要在保證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同時,切實保護交易第三方的利益,在這方面,信托公示制度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所謂信托公示,是指通過一定方式將有關財產已設立信托的事實向社會公眾予以公布。從而使交易第三方對交易對象是信托財產還是受托人自有財產能充分識別,保證第三方的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確保第三方免受無謂的損失,從而平衡受益人和第三方的利益關系。從國際上看,英美信托法并未規定信托公示制度,而大陸法系的日本信托法則有此規定。日本信托法第三條規定:“對應登記或注冊的財產權,如不登記或注冊,其信托不得對抗第三者?!蔽覈惨幎诵磐泄局贫??!缎磐蟹ā返谑畻l第一款規定:“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边@一規定能有效保護第三方利益,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對受托人履行職責也有監督、促進作用,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但我國的信托公示制度與日本信托法存在一個重大差異,即日本信托法采取的是公示對抗主義,我國信托法則采用了公示生效主義,把是否經過信托登記作為信托是否生效的要件。《信托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毙磐泄緦怪髁x與公示生效主義之間存在著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前者只影響信托的外部關系,即信托與第三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對信托的內部關系則殊無影響。對已經公示的信托財產,可以對抗第三方,即信托關系人可以對第三方主張信托關系存在;應公示而未公示的信托財產,則不得對抗第三方,即信托關系人不得向第三方主張信托關系存在;后者則既影響信托的內部關系,也影響信托的外部關系。對信托的內部關系而言,一旦信托尚未登記,則對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即使信托契約已經登記,信托財產已經由委托人轉移至受托人,受托人仍無權利義務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受益人也無權利收取信托財產所生利益,委托人也可以信托尚未生效為由隨時取回信托財產;對信托的外部關系而言,既然信托尚未生效,受托人尚無權管理、處分信托財產,信托財產仍歸委托人所有,則第三方就信托財產與受托人交易,當然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可以根據物權法原理,直接從第三方處追及該信托財產,受托人還可能承擔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法律責任??梢姡扇⌒磐械怯浬е髁x,不單對交易第三方無法律保障可言,對受托人、受益人來說也缺乏保障。從國際上看,英美信托法制根本無公示制度存在,甚至還有所謂秘密信托,即有意不讓外人所知的信托,同樣無損于信托功能的實現。日本信托法采取了信托公示對抗主義,以更好的平衡受益人與第三方的利益關系。我國信托法則走上了另一個極端,非經登記,信托不生效力。立法本意可能是為了督促委托人和受托人及時辦理信托登記,確保交易安全,卻忽略了信托制度存在的功能和目的,在實際上危害了交易安全,損害了受益人、受托人和第三方的利益。筆者認為,信托的設立應主要是一種契約行為,一旦委托人和受托人就信托設立事宜達成一致并簽定書面合同,委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則應認定信托生效,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間根據信托合同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受托人依合同處理信托事務對外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信托公示僅產生得對抗第三方的效力。我國應考慮對《信托法》第十條有關信托公示效力的規定進行修正,以期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能與國際接軌。
三、信托管理人制度
受益人應該自行維護其自身利益,這是信托法的一條基本準則。但在某些特殊場合,受益人卻無法或難以行使這一權利。具體包括以下情形:1、在公益信托,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大眾;2、信托契約僅規定了受益人的資格或條件,卻未明確指明該受益人,或者規定受益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或條件,而受益人因為資格或條件的具備或喪失可能發生變更;3、在信托成立時,受益人尚不存在,例如以將來出生的子女或將要設立的法人為受益人;4、在信托人多而分散的情況下,受益人行使受益權存在諸多不便,而且由于“搭便車”現象的存在,許多受益人可能怠于行使受益權。為了切實保護上述受益人的利益,通過立法設立信托管理人,代受益人管理受益權和信托利益,就顯得必要。日本《信托法》第八條規定:“受益者不特定或尚不存在時,法院可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選任信托管理人……信托管理人,就信托事宜得以自己的名義,為前項受益者行使訴訟上或訴訟外行為的權限。”由此可見,信托管理人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外,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受益人的權利,而為訴訟上或訴訟外的行為。前者包括以受托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信托事務不當給受益人造成損失為由提訟,或者當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時,請求法院撤銷;后者包括受領信托收益,查閱、抄錄、復印與信托事宜有關的記錄、帳簿及批準受托人的辭任等。可見,日本信托法對受益人的保護是十分周全的。相比之下,我國信托法沒有普遍設立信托管理人制度,這不能不說是立法上的缺憾。從信托制度的主旨看,主要出發點就是謀求受益人的利益。但當受益人存在上述情形時,一方面其自身無法行使權利,法律又不另行規定他人代為行使,則其享有的受益權根本無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受托人不知向誰交付信托收益,還可能由于缺乏監督而怠于行使管理、處分權,從而造成受益人的進一步損失。從保護受益人、監督受托人的角度看,設立信托管理人制度有百利而無一害。實際上,我國《信托法》為公益信托設立了信托監察人制度,從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看,所謂信托監察人,實際上就是日本信托法中的信托管理人(但監察人這一用語是否恰當,尚值得商榷)。既然公益信托可設立管理人,為什么私益信托不能規定管理人制度,頗讓人費解。建議對私益信托也設立管理人制度,以切實維護受益人的利益。
四、關于信托財產占有瑕疵的承繼
在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的所有權須由委托人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因此而成為名義上的所有人。當信托財產為動產時,委托人將財產交付于受托人即實現財產權的轉移。依照大陸法系民法制度,信托財產似也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果如是,則即使委托人對出讓的財產的占有有瑕疵,只要受托人受讓時為善意,信托財產就發生有效轉移,信托也因此成立。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則發生“閉鎖效應”,可以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債權人的追及。委托人可以利用把非法占有的財產設立信托的手段來逃避真正財產所有人的追究。由此可見,如果在信托財產的轉移上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會鼓勵委托人濫用信托,侵害他人利益。另一方面,受托人雖然取得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但他并不能從該財產上取得利益,因此也無必要使他獲得優于真正財產所有人的保護。因此,法律有必要排除“善意取得”制度在信托關系上的適用。日本信托法第十三條規定:“受托者占有信托財產時,應承繼委托者占有的瑕疵?!边@一條規定再一次顯示出發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與大陸法系傳統民法構架在部分領域的沖突和矛盾以及日本在移植信托這一外來制度時所采取的開放務實態度。與此相比,我國信托法則再一次體現出立法上的不足。我國僅規定: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信托法》第七條);委托人以非法財產設立的信托無效(《信托法》第十一條)。立法本意也是否定委托人以占有有瑕疵的財產設立信托,但這種規定在實務操作中卻會產生種種不便。依日本信托法,只要委托人的占有有瑕疵,則受托人的占有也同樣有瑕疵,則財產的真正權利人可根據物權法原理直接向受托人主張權利,追及該財產;依我國信托法,當委托人以非法財產設立信托時,先要確定其無效,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財產,財產的真正權利人再向委托人主張財產權利。而且,按照我國信托法的規定,信托成立一般采取合同形式,則依合同法原理,究竟誰有資格主張信托無效也是一個難解的問題。我國不妨借鑒日本信托立法的經驗,直接規定受托人應承繼委托人對信托財產占有的瑕疵。
五、關于受托人委托他人信托事務的責任問題
信托關系產生于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因此,原則上受托人應親自辦理信托事務。但法律也規定一些例外情形,允許受托人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我國信托法和日本信托法對此都有明確規定:當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存在迫不得已事由時,受托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處理信托事務(該他人在下文稱為“轉受托人”)。但對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行為應承擔的責任問題上,中日信托法卻規定迥異。我國信托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受托人依法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比毡拘磐蟹ǖ诙鶙l則規定,受托人只負選任和監督方面的責任;而代替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者,與受托人負有同一責任。由上可見,我國信托法對受托人的責任適用的是傳統民法中的本人和人理論,即認為人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屬于本人(受托人),則行為產生的責任理所當然也應由受托人承擔;日本信托法則超越了傳統的民法理論,而把受托人的這種委托行為視為是處理信托事務的權利義務的轉移,即轉受托人不是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托人的利益行事,而是直接為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信托事務,他處理信托事務無須受托人另行授權或批準,也不對受托人負責;而受托人除了保留選任和監督的義務外,不再有處理信托事務的權利和義務,不再管理、處分信托財產,也不再承擔相應的責任,信托財產管理和處分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及其產生的責任都轉歸轉受托人所有。比較兩種規定,可以看出,日本信托法對受益人的保護更加周全,也更符合信托本身的功能設計。一般來說,受托人是在迫不得已、自己確實無法親自處理信托事務或自己處理信托事務會給受益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才會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按照我國信托法的規定,轉受托人只是受托人的人,只對受托人負責,不直接對受益人負責,因此很難保證其能盡職盡責;另一方面,受托人在無法親自處理信托事務而另行委托他人的情況下,仍不能免除責任,這既不公平,也會打擊受托人當初接受信托的積極性;日本信托法則既確保了轉受托人對受益人同受托人一樣的責任,保護了受益人的利益,又在受托人不再實際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下免除其相應的責任,也保護了受托人的利益,提高其接受信托的積極性。因此,比較而言,日本信托法的設計無疑更加合理有效。
六、關于受托人對受益人的責任
信托一經設立,委托人就基本退出信托關系,而由受托人承擔為受益人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的權利義務??梢?,信托關系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一般情況下,既然信托財產的收益和損失都歸屬于受益人,則受托人當然只在信托財產現存的范圍內,對受益人負履行的責任,即受托人對受益人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這一點,我國信托法第三十四條、日本信托法第十九條都有明確規定。但在例外情形下,即如果受托人因管理不當或違反應盡義務造成信托財產減少而損害受益人時,就應對受益人負無限責任,受托人必須以自有財產賠償受益人的損失。在這方面,中日信托法都有規定,但其內容卻大相徑庭。我國信托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第二十八條原則禁止“受托人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如違反規定造成信托財產損失,受托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日本信托法則在第二十七條規定,“受托人因管理不當,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負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我國信托法對受托人承擔無限責任的情形采取的是逐一、具體列舉的方式,日本信托法則是采用抽象、概括規定的方法。正是這種立法技術上的差異,使日本受托人對受益人承擔無限責任的情形遠比我國要寬泛,因為“管理不當”遠遠不止我國信托法規定的兩種情形。
一般說來,受托人對受益人負有以下幾方面的基本義務,如果違反這些基本義務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都應承擔無限賠償責任:1、忠實義務,即以受益人利益為處理信托事務的出發點。包括兩方面:(1)受托人不得置身于信托財產利益與其自身利益彼此沖突的地位;(2)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時,不得自己得利,也不得使第三方獲得不當利益;2、注意義務,即受托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象處理自己的事務一樣處理信托事務。這在金錢信托中尤為重要。如果受托人隨意將信托財產投入高風險、高投機領域,有可能給受益人造成重大損失;3、分別管理的義務。因為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其并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范圍,所以受托人理所當然應將自己的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以及受托管理的多個信托財產分別進行管理。這可以防止受托人濫用權利給受益人造成損失或對不同的信托財產給予不公平的待遇。
從我國信托法看,僅對受托人違反忠實義務的情形規定了無限責任;而日本信托法規定的“管理不當”則涵概了上述的全部情形,即只要受托人違背了對受益人的忠實義務、注意義務、分別管理義務和其它應盡義務,并因此給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都必須承擔無限賠償責任??梢?,在日本信托法下,受托人對受益人承擔了更多更重的責任,從而促使受托人更加盡職盡責地履行信托義務,處理信托事務。這是實現信托目的所必須的。信托是為受益人利益而設立的,受益人對信托財產卻沒有管理處分的權利,其信托利益能否實現主要依賴于受托人,因此只有課以受托人較重的責任,才能促使其更好地履行對受益人的忠實義務、注意義務和分別管理義務及其它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從而更有效地保障受益人的利益。相比之下,我國信托法對受托人的責任規定明顯偏輕,雖然規定了受托人對受益人的注意義務和分別管理義務,但對其違反義務而給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竟沒有特別課以任何責任??梢哉J為,按照我國信托法,在此情況下,受托人仍然只需承擔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有限責任。這實際上是鼓勵受托人濫用權利,極不利于對受益人利益的保障??梢?,與日本信托法相比,在受托人的責任問題上,我國信托法存在著嚴重的不足,應當考慮對相關規定作出適當的修改和補充。
參考文獻:
1、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版
【關鍵詞】信托環境;監管;內部治理
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我國信托業步入了相對調整期,信托業的發展處于滯緩和混亂境地。新形勢下,經濟全球化和WTO給金融業發展帶來的機遇和挑戰,信托業環境也發生了質的變化。改善信托業環境要同時從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著手,把握機遇,健全法制,完善內部治理,加強創新。
一、信托業發展面臨的外部環境:機遇和挑戰并存
外部環境是影響信托業發展的決定性力量。外部環境的變化給信托企業帶來的可能是機遇,也可能是威脅。新形勢下,信托企業發展在外部環境作用下可凸顯優勢,也能顯現劣勢。
(一)優勢
1.國民收入增加,信托財產增多,能夠增加信托需求。2003年,國內生產總值135823億元,增長率為10%;而2004年,國內生產總值達159878億元,增長率提高到10.1%。與此同時,居民儲蓄存款額也在逐年增長。2003年末,城鄉居民儲蓄存款110695億元,增長率為17.4%;2004年末,城鄉居民儲蓄存款達126196億元,同比增長14%;至2005年末,該數據上升至287200億元,增幅達18.95%。財富的增加是推動信托業發展的基石,帶動了信托產品數量和結構上的變化。據統計,2005年信托公司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共推出446個產品,其中投資于基礎及公用設施、房地產、金融證券領域的產品數量位居前三甲,極大的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
2.經濟結構調整,為金融業發展帶來了機遇,也帶動了信托業的發展。這種結構調整一方面源于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沖擊。我國是貿易大國,其產業結構必須符合全球化趨勢,同時必須應對外來競爭作出相應的調整;另一方面則是經濟發展本身的需要。經濟發展必然帶來國內產業結構的調整,其中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第三產業的迅速發展,信托業做為金融體系的一個重要分支,在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3.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使得信托投資運作更為安全、高效。我國已形成了全國性的證券監管體系,在證監會的嚴格監管之下,證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隊伍都在不斷壯大。近年來,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的發展也相當迅速,可以說,資本市場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信托投資運作必須具有安全性和流動性,才能確保受益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相對成熟的資本市場為其提供了保障。
4.法律法規不斷健全,監管不斷加強,為規范信托業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武器。首先,“一法兩辦法”構造了信托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其次,有關企業年金基金、信托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房地產信托業務管理的通知接連不斷,及時有效的處理了信托市場出現的新情況。再次,近年《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信托投資公司監管評級體系(草案)》等一些細則的頒布,不僅進一步完善了信托法律制度,而且與國際監管準則接軌,對信托行業乃至整個金融業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在監管上,提出了“六位一體”的信托監管模式,即:央行監管+信托投資公司自我約束+行業自律+信托當事人監督+中介機構監督+社會各界監督。此外,2005年10月銀監會確定了“分類監管”的監管思路,嚴格依照“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資產規模、資產質量、公司盈利能力、服務與創新能力、信息披露體系、風險防范體系”等考核內容來建立評級體系,通過54項指標和對應的不同權重對信托公司的綜合素質進行量化考核,實現信托行業的優勝劣汰。
隨著法制的不斷健全,監管的不斷加強,一個規范的信托市場在不久必將出現。
5.競爭與合作加強,有利于提高信托機構的核心競爭力。目前信托業務及類似信托業務主要在五類機構中展開競爭,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同時,業務的競爭區域也從國內擴大到了國外。競爭的加劇有利于信托機構降低成本,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從而增加競爭優勢。
信托機構之間以及信托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也給信托業的發展帶來了契機。銀行、證券、保險和基金等金融機構不僅被作為信托公司的競爭對手,也成為其重要的合作伙伴。一批代表銀信、信信、信保、信證合作的信托產品正在不斷出現。
(二)劣勢
以上這些環境因素的變化為信托業的發展帶來了機遇,但同時信托業的發展也面臨著巨大的威脅和挑戰,這些可視為信托業發展面臨的劣勢。
1.由于社會對信托的認同度低,在經濟快速發展而競爭激烈的環境下,信托業務開展將更加困難。我國目前的信托法律法規不健全,現有的法律框架無法有效的規范信托業的發展,導致社會公眾對信托的認知度低。在競爭如此激烈的新形勢下,信托機構要開展業務,保持原有的市場份額將會更加困難。尤其是《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后,商業銀行可發起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直接進入到基金管理這一典型的信托業務領域,這將對中國理財市場上的傳統主流機構——信托公司造成直接沖擊。
2.在由分業向混業發展的大趨勢下,信托監管更加困難。在新形勢下,信托機構與保險公司、銀行、證券機構等其他金融機構的密切合作不僅是信托機構競爭的需要,也是其自身業務發展的內在要求。由此,信托投資范圍將涉及到銀行、保險、證券、基金等多個領域,而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大前提下,在實施信托監管時,很可能會出現政出多門或無人監管的情況,這對監管機構將是一個很大的考驗。
3.在資本市場逐步開放的環境下,信托投資風險更大。目前大多數信托憑證只是在信托計劃內由受托人回收,因此信托在較大程度上存在流動性風險,即在受托人發生資金周轉問題或其他原因時,信托人需要贖回信托憑證時因渠道不暢可能一時難以變現。道德風險在信托風險中也不容忽視,主要表現為將募集從事實業投資的信托資金用于炒股或合同外的其他目的,以及受托人在信托投資中違背審慎經營原則,增加信托財產的風險等。此外,伴隨著信托投資規模的擴大,投資方式的增多,在信托投資時,專業投資人員投資水平的差異也可能導致技術性風險。
二、信托業發展面臨的內部環境:癥結在于制度問題和缺乏創新
內部環境因素是企業的可控因素,企業能夠根據需要自行調節。目前,我國信托業面臨的內部環境主要呈現以下三個特點:
(一)企業內部管理機制不夠完善
從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上看,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都已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由于缺乏明確的職責界定,越位和缺位現象嚴重。據統計,公開披露2004年報的33家信托公司中國有資本控股50%以上的有19家,80%以上的有14家,國有資本持股最高達到99.256%。一股獨大使得關聯交易頻頻發生。僅去年就有四家信托機構被停業整頓,再次暴露出信托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的嚴重缺陷。從企業管理運行上看,信托投資公司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尤其是在經濟體制變遷,風險種類、結構都發生變化的條件下,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后果將更加嚴重。信用風險、利率和匯率風險以及道德風險的產生都會導致企業效率低,償付能力不足等問題。
(二)人力資源明顯不足
目前,大部分信托投資公司都嚴重缺乏專業的技術人才,致使很多員工在產品銷售、基金管理、投資運作等方面都難以勝任。相比國外的人才隊伍而言,國內的信托業人力資源明顯顯得不足。人才的匱乏,隊伍素質低,導致服務不到位,進而導致社會認同度低。
(三)缺乏創新意識,拓展發展空間能力低
1.產品創新。如今各家信托投資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產品,但與其他公司相比,各信托公司都無法體現自己的專屬優勢和經營特色,產品基本上都集中于基礎及公用設施、房地產、金融證券三大領域,其他領域的產品或創新產品少之又少。
2.流通機制創新?!缎磐蟹ā芬幎ㄊ芤嫒说男磐惺芤鏅嗫梢砸婪ㄞD讓。盡管所有信托計劃都規定其信托產品可以轉讓,但現有的轉讓模式缺乏有效的流通平臺,基本上還處于原始階段,即投資者要轉讓手中已持有的信托合同,必須自己尋找買方或由信托投資公司幫助介紹買方,雙方談妥后,再到信托投資公司營業場所辦理轉讓過戶手續。這種實現機制制約了產品的流通,也限制信托產品投融資功能和長期規劃功能的發揮。
3.投資方式創新。國內的信托公司在資金運作上仍以間接投資為主,直接參股和收購的形式很少。而事實上,直接投資更能加強雙方的親密協作關系,不僅有利于新產品的開發,也有利于信托公司實力增強,而且資源共享(客戶、人力、品牌資源)可以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
三、推動我國信托業發展的策略
新形勢下,我國的信托業發展應該抓住機遇,利用外部環境優勢,改善外部環境劣勢,同時不斷改善企業的內部環境,以促進信托業的快速發展。
(一)加大宣傳力度,增加信托需求
中國傳統節約儲蓄的觀念決定了信托知識的宣傳是一個必要的過程。在宣傳的過程中,注意循序漸進,由淺入深,不宜采用轟炸式手段。根據人們了解事物的一般規律,逐步利用媒體、報刊雜志、海報等直接渠道進行宣傳,信托公司也可適時舉辦“員工服務到家”活動間接進行宣傳,還可通過爭取各種金融系列活動的參與資格,擴大認知度,培養社會信托意識。
(二)進一步完善信托監管制度,支持信托業的發展
對信托業的監管應該建立以政府監管為主體,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管為支撐的監管體系。應該加大法律法規的監管力度,完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減少關聯交易發生;對新型信托產品流通機制的建立給與制度上的引導,建立全國統一的網上交易中心,逐步推動集中交易市場的構建;發揮信托行業協會的作用,同時建立信托信用評級制度,以社會監管為導向,加強行業自律;積極推進分類監管評級方案的實施,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量化式評級體系。超級秘書網
(三)在完善信托機構內部管理機制的基礎上,加大創新力度
從組織機構設置到業務操作上,信托機構都應建立媒配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細則。包括獎懲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監督反饋制度等。同時注意經營和決策的透明性,提高經營行為的自律性和自覺性。
在協調穩定的基礎上,信托機構還要不斷創新,加強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溝通與合作,拓展新的發展空間。在產品創新上,信托公司應尋找自身的經營特色,并做好市場定位,發揮專屬優勢,探索具有自身優勢的專業化發展的經營模式,而不是盲目追求綜合性、全能型的經營模式;在流通機制創新上,制定具體的流通細則,允許信托受益權以信托受益權證書形式分割轉讓流通,考慮建立統一的網上交易中心,適時建集中的交易市場;在投資方式創新上,通過增資擴股,改善股權結構,提高資本實力,提高風險防御能力。
[摘要]同為現代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托和保險存在著優勢互補、互動發展的關系,在信托、保險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一方面信托未作為保險投資渠道而得到重視和利用,另一方面保險業面臨著拓寬資金運用渠道的當務之急。應將信托納入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促進保險資金運用多元化,加速保險公司投資業務的發展;根據保險資金的性質特點和運用原則,靈活設計信托產品,為信托贏得資金來源;根據信托業發展需要,開發新的保險產品,開辟新的保險市場,推動保險服務創新;加強信托、保險金融服務融合,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
一、從信托業、保險業的職能看,信托業和保險業存在著優勢互補、互動發展的關系
目前,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契約關系成熟、商業信用乃至貨幣信用的發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細繁復,信托得到了蓬勃發展。保險公司既是風險保障的提供者,又是金融資產的管理者。在創新和國際化的大環境中,各金融機構業務全能化、綜合化,積極開發新產品,信托適應性強,靈活多樣,富于彈性,保險公司管理著全球40%的投資資產,保險和信托存在著密切的互動關系。美國的信托業經歷了起源于保險業,后逐步推廣發展成為商業銀行兼營信托業為主的信托模式的發展歷程,目前金融信托業已成為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美國的信托機構可成為聯邦儲備委員會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成員。在美國,保險公司是資產證券化交易市場上的重要機構投資者,并通過本身的風險管理的專業能力,以抵押貸款信用保險為資產證券化增強信用。美國的保險公司通過創立或加入共同基金、不動產信托投資公司等多種信托方式拓展投資渠道,如投資不動產信托(REIT)不向美國聯邦當局交納所得稅,同時必須將其收入的90%分配給股東,美國許多州也對REIT豁免交納州所得稅,REIT與債券、股票的相關性均很低,有利于降低整個投資組合的風險。日本1996年的金融改革取消了銀行、證券、信托子公司的業務限制,允許信托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允許壽險、財產險以及保險業和其它金融業相互滲透,取消保險公司資產運用限制,放寬保險商品設計限制,廢除養老金“532”資產運用限制,放寬證券投資信托資產運用限制,人壽保險公司可以作為形成財產基金信托的受托人,日本已經進入了“信托時代”,信托的金融功能和財務管理功能均得以充分發揮,信托業務蓬勃發展。英國的投資型保險是將終身險、養老險、定期險及年金金額與投資信托基金的市價連接起來,英國壽險公司通過與既有的投資信托公司合作、與既有的投資信托基金的管理公司合作,共同創設投資信托基金,自行創設投資信托公司自行管理等方式進入單位連接保險市場。由于英國是投資信托的發祥地,投資型保險順利發展,投資型保險保費占總壽險保費比例達到50%。
三、加強信托保險的互動發展是中國信托業、保險業發展的現實需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30%以上的增長速度,初步形成了國有、民營和外國資本共同參與的保險市場體系,保險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斷提高,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隨著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可運用的資金不斷增加。截止2003年底,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余額已達8739億元,預計到“十五”期末,保險資金運用余額將達到10000億元。近年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逐步拓寬,如允許保險公司購買中央企業債券、參與同業拆借市場的回購、投資證券投資基金、辦理大額協議存款等。根據保監會網站提供的統計數據,2003年我國保費收人為3880.4億元,截止2003年6月底,銀行存款為3576.3億元,國債投資為1262.5億元,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為365.8億元,資產總額達7782.6億元。由于保險投資體制不完善,資金運用率普遍偏低。從現有的保險投資結構來看,目前保險資金仍以銀行存款為主,占保險資金運用額的一半以上,其次是國債,其它為投資證券投資基金、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而銀行存款中人民幣大額協議存款占72.1%,由于協議存款的利率大幅度下調,使保險業的資金收益下降。由于受資本市場的影響,保險業2002年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率是負21.3%,從而使保險業的資金運用率由2001年的4.3%下降到2002年的3.14%。在保險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保費收入的快速增長與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狹窄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險業的發展面臨著如何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在保證資金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提高資金盈利能力的問題。
與證券市場低迷形成對比的是,不斷涌現的信托產品相繼掀起了購買熱潮。隨著《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實施,信托投資公司在中國金融體系中的功能和市場定位將逐漸廓清。信托投資公司將回歸本業,作為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專業化的、綜合性的資產管理機構,適應社會對外部財產管理制度的強烈要求,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廣泛開展受托理財活動。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律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等。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的承銷業務,可以接受為了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托等。在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采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信托公司受托理財的信托財產,除了現金、動產、不動產、股票、有價證券等有形資產,還包括物權、債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缎磐蟹ā贰ⅲü芾磙k法)為信托業的重塑和市場化經營提供了很寬的業務邊界和廣闊的發展空間。信托投資公司在目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背景下,事實上成為國內唯一準許在金融市場和實業領域同時投資的金融機構,根據實業投資和金融投資之間的熱點靈活改變投資方向,具有國內其它金融機構無法比擬的行業優勢,從而拓寬投融資渠道,提高資源優化配置的效率。重新登記的信托投資公司憑借其專業優勢推出各具特色的信托產品,集合社會資本,投資經濟建設,開創了以信托計劃為金融工具投資城市土地開發、基礎設施、房地產建設的新通道,具有穩定的投資回報、良好的流通性、安全、穩健等特點,從而受到了廣大投資者的追捧。
進入2003年,隨著股市行情的變化,面向資本市場的股票、債券等信托計劃紛紛面世。信托產品的設計反映出信托公司具有多元化的投資渠道,能夠根據實業投資和證券投資之間的熱點轉化,靈活地改變投資方向的優勢。根據北京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研究發展部的追蹤統計,自2002年7月18日至2004年1月末,已推出的集合信托產品達255個,總規模約為252.62億元。廣泛涉及城市土地開發、基礎設施、房地產建設、管理層收購、證券投資、外匯、不良資產的處置、融資租賃、股權投資等,信托產品的開發日益市場化和多元化,信托創新成為中國金融市場的一個亮點。
由于信托公司在辦理信托業務過程中,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它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保險業聚集的可用于中長期投資的巨額保險基金成為信托公司營銷的重點。然而,與銀行、證券、保險并列成為現代金融體系四大支柱的信托業還遠未作為保險的投資渠道加以重視和利用。金融業內部加強協調和溝通,實現金融資源的合理配置,是現代金融體系的基本要求。加強信托、保險的合作,在合作中優化資源配置,進行優勢互補,是信托業和保險業發展的內在需求。四、加強信托、保險合作的思路
(一)將信托納入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促進保險資金運用多元化,加速保險公司投資業務的發展
投資管理已成為發達國家保險公司經營的重要環節,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提高保險資金使用效率,已成為中國保險業發展的當務之急。新(保險法)對原有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作了適當修改,授權國務院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對其它資金運用作出具體規定。應充分認識信托具有功能齊全、手段靈活、綜合性強的特點,可以連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以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融資、租賃等多種方式為信托資產提供金融服務的作用,將信托納入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利用信托的橋梁和管道作用,利用信托的專業理財優勢,投資國家重點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從而打通保險資金運用于基礎設施、市政建設等眾多領域的通道。
(二)根據保險資金的性質、特點與運用原則,靈活設計信托產品,為信托贏得保險資金來源
保險公司的經濟補償職能、融通資金職能和利潤最大化的追求使之必然要運用保險基金。保險基金是保險公司專門用來履行保險合同所規定的賠償或給付義務的專項資金。由于保險資金的籌集和支付受保險契約的制約,所以保險基金在履行經濟損失和給付義務方面就具有保證性、及時性和條件性的特點。保險資金不僅要保證其專用性,而且還必須具有隨時處于備付狀態的變現能力。保險基金的性質、特點與構成決定了保險基金的運用原則,保險基金的運用更注重安全性和流動性,以保證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信托公司利用保險資金開發信托產品時,必須增強流動性、安全性的設計,利用銀行、證券、網絡等渠道提供交易、轉讓、質押貸款等流動性平臺,在強調本金安全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實現低風險下的較高回報,吸引大規模的保險資金為信托贏得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
(三)根據信托業發展需要,開發新的保險產品,開辟新的保險市場,推動保險服務創新
由于央行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從事信托業務過程中不得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信托投資公司在推出信托產品時為了增強信托產品的吸引力和投資者的信心,在確保資金安全控制風險方面應采取多種保障措施,如利用良好的政府背景由地方財政予以支持,進行資產抵押和質押、股權回購、第三者擔保、風險評估、利用銀行信用增信等??砂l揮保險的保障和經濟補償職能,開發增強信托產品安全性的保險產品,開拓新的保險業務領域,由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信托風險,為委托人提供保證本金安全和預計收益率的實現的保險保障,為信托產品增信。
摘要:在當今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中國的許多行業在這次“海嘯”中被淹沒,但同時也有些行業經受住了考驗,小額信用貸款就是這些剩下碩果中的一顆。一直以來我國的小額信用貸款在扶貧工作中展現其特有魅力,在活躍城鄉經濟方面更是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仡櫜⑺妓魑覈☆~信用貸款成長經歷,對比他國小額信用貸款的發展之路,充分挖掘其成功背后的原因,不僅能更好地促進小額信用貸款成長,還能為我國其他行業的發展提供借鑒和幫助。
關鍵詞:小額信貸;城鄉經濟;協調發展;信貸扶貧
我國的小額信用貸款最早出現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199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成立“扶貧經濟合作社”;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倡導商業性小額信用貸款的試點;2006年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掛牌成立,開始試行小額信用貸款業務。中國小額信用貸款的發展時間要比外國晚十多年,但已取得了許多重要的成就,尤其在扶貧和活躍城鄉經濟方面效果顯著。同樣地,它也存在供給不足、機構整體水平不高,面臨政策、管理能力和資金來源的限制等方面的巨大挑戰。因此,如何正確分析當前我國小額信用貸款的發展之路,拓展小額信用貸款,成為我國信貸業的一項重要課題。
1小額信用貸款的含義
根據中國小額信貸發展促進網給出的定義,“小額信貸”(Microfinance),從國際流行觀點看,是指專向中低收入階層提供小額度的持續的信貸服務活動。以貧困或中低收入群體為特定目標客戶并提供適合特定目標階層客戶的金融產品服務,是小額信貸項目區別于正規金融機構的常規金融服務以及傳統扶貧項目的本質特征;國際主流觀點認為,各種模式的小額信貸均包括兩個基本層次的含義:第一,為大量低收入(包括貧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務;第二,保證小額信貸機構自身的生存與發展。這兩個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矛盾的方面,構成了小額信貸的完整要素,兩者缺一都不能稱為是完善或規范的小額信貸。從本質上說,小額信貸是將組織制度創新和金融創新的信貸活動與扶貧到戶(或扶持到戶)項目有機地結合成一體。
2中國小額信用貸款發展情況
2.1中國小額信貸發展階段
1994~1999年為第一階段,這個階段一個很重要的特點是實驗和示范,主要是以項目的方式來推進;同時,該階段主要是把小額信貸作為扶貧的手段和工具來看待,人們重點探索的是孟加拉鄉村銀行式小額信貸項目。
1999~2005年為第二階段,與前一個階段相比較,該階段政府開始介入小額信貸。同時,正規金融領域特別是農村信用社領域,開始利用小額信貸的一些機制來開展信貸活動。從2002年開始,借鑒農村信用社經驗,政府開始針對國有企業下崗失業職工再就業發放自主創業貸款。
從2005年開始至今為第三階段,該階段具有了小額信貸只貸不存的特點。這一階段政府積極介入,監管部門推出了很多有利于小額信貸發展的框架。從整個行業來講進入了商業可持續發展的階段,供給和需求都出現了多樣化的特點。2006年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開始試營小額信貸業務,標志著商業化信貸的形成。
2.2中國小額信貸組織形式分類
(1)利用雙邊或多邊項目成立專門的機構(辦公室)來管理和操作外援資金,按照出資機構的要求和規章進行運作。按這樣的組織機構來運作的項目有UNDP的項目、世界銀行資助的項目、UNICEF的項目、執行期間的澳援青海項目、加拿大CIDA的新疆項目等。
(2)利用民間機構(非政府組織)來實施小額信貸扶貧。由這樣的組織機構運作的項目有社科院的“扶貧社”項目、香港樂施會的項目。
(3)三是由政府部門成立專門機構的管理和操作扶貧貼息貸款。由這樣的組織機構運作的項目有陜西省、云南省、四川省和廣西自治區等政府扶貧項目。
(4)由金融機構直接操作的小額信貸項目。例如,河北省灤平縣農村信用社的小額信貸項目、澳援青海項目執行期滿后交到地區農行執行的項目。以及從2002年開始全國范圍農信社開展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
不同組織機構實施的項目有各自的特征:一般說來,民間機構和外援項目重視社會發展和持續發展目標;政府項目注重發展速度和規模;金融機構的項目多數注重持續性和風險控制。
2.3我國小額信貸發展取得的成效
在監管當局的引導下,截至2005年,國有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總額3.26萬億元,其中小企業數量為485.53萬戶。通過對已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數據的分析,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的平均貸款余額大致在4-7萬元之間,平均年利率約為18%,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有所緩解。從商業銀行角度分析,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有助于信貸結構優化,降低了信貸集中度、推動商業銀行發展戰略調整和經營轉型。
3對比他國小額信用貸款
小額貸款在國外大大促進了貧困地區的經濟發展和個人收入水平,然而在我國小額貸款雖然引入時間較早,但是它發揮的作用卻遠遠低于外國,以下幾個國家小額信貸的發展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和思考。
3.1經典模式
3.1.1GB模式
GB(鄉村銀行,GrameenBank)是孟加拉國小額信貸體系的核心和基礎,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形式,其特點是專為貧困群體主要是農村貧困婦女,提供存、貸款、保險等綜合服務。獲得GB貸款的借貸人從得到貸款后的下周起,每周分期還貸一次,貸款期一般為1年,每周還款率為總貸款本息的2%。GB貸款實行連帶責任制,借貸人需參加由不含直系親屬的5人組成的互助互保貸款小組,再由6-8個小組組成一個中心,分別選出組長和中心主任。為了建立小組成員間的相互幫助和監督,發揮聯保作用,形成組內制約機制,要求借貸人和GB各拿出少量資金,共同建立救濟基金,用于緊急情況時幫助借款人;同時雙方還再拿少量資金,為借款人辦理醫療保險。中心主任每周(或每旬、每半月或每月)召集中心會議,檢查貸款項目落實和資金使用情況,辦理放、還、存款等手續,并交流經驗。GB目前基本能自我實現持續發展,貸款回收率達98%。
3.1.2孟加拉國的GB實行的是NGO模式的典型
GB的基礎是以貸款小組為單位的農戶組織,貸款小組由社區內社會經濟地位相近的貧困農戶自愿組成。小組成員相互幫助選擇項目、監督項目實施、承擔還貸責任;在小組基礎上建立中心,作為貸款交易和技術培訓的場所,提供小額信貸,但要求貸款農戶分期還款,定期參加中心活動。對于遵守GB規則、在項目成功基礎上按時還貸的農戶,給予連續放款激勵。GB實行商業化經營,內部推行以工作量核定為中心的成本管理。以非政府組織為主體,建立依賴于市場化經營的組織體系。
3.2國外小額信貸的成功經驗
主要有:為小額信貸建立良好的法律、法規體系;以中低收入者為對象,提供以免擔保貸款為主體的綜合服務;以自愿為原則,建立借貸人自己的組織和相應的運行機制;以非政府組織為主體,建立依賴于市場化經營的組織體系;以政府支持為前提,主動與政府保持密切合作和良好關系。
3.3引入中國后產生的問題
第一,所有小額信貸幾乎都直接模仿了孟加拉的GB模式,但未能有效地與實際相結合,形成小額信貸體系化,沒有確立可持續發展宗旨,缺乏持續發展能力。第二,我國小額信貸一直被作為一種扶貧方式,缺乏專門針對農村小額信貸機構的金融政策和法律制度。第三,與國際上普遍通過適當提高利率,來排除非小額信貸對象貸款人的做法不同,我國政府一般規定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利率。第四,政府和農業銀行共管的正規金融小額信貸存在政策屬性和商業經營的體制性矛盾,責、權、利關系模糊,經營成本高,貸款回收率低。第五,小額信貸機構服務規模小。一是貸款余額規模非常小,二是覆蓋范圍小。第六,小額貸款出現多而濫現象。
4分析我國小額信貸產生的問題
4.1根據自身的特點來發展
中國地理、經濟、社會環境和國外有著很大的區別,所以要充分地結合自身的特點來制定發展戰略。孟加拉、印度等國家的小額信貸取得了較大的成功,但是這些地方與中國的地理、社會條件差異很大,這些國家處于低緯度地區,地形以平原為主,人口密度高,農業人口巨大,農業占GDP比例較大,社會閑置勞動力較多,具有極強的生產潛力,非常適合小額信貸的培育。而中國大部分地區處于高緯度,東西人口分布不均,經濟發展速度很快,社會閑置勞動力很少,政府注重發展農業,商業、手工業活躍。中國家庭注重高存款、低消費,對于通過借貸來進行生產和發展并不習慣。
4.2思想上正確對待借貸人
中國是由數千年封建思想古國轉化為社會主義文明國家的,許多人的意識中仍存在一些階級等級思想,在與農村和城市貧困借貸人的接觸中,不自然地就在思想上劃分了階層。貧困借貸人需要通過借貸獲得生產資料,從事高效率的生產使自己走出困境,這點正與小額信貸分配公平和提高生產效率相符。
4.3如何擺脫金融市場壟斷
中國小額信用貸款問題的產生和金融市場的壟斷有著極大的聯系,中國農村金融制度的運行和變革,由于走的是一條“機構路徑”,長期以來只注重農村金融機構的存在形態,忽視了農村經濟對金融資源多層次、多元化需求和農村金融制度整體功能發揮,機構改革舉措不少,但固有問題卻總得不到有效解決。一方面,由于沒有實現金融功能的相應途徑,農業發展對某些金融功能的需求得不到滿足。另一方面,由于金融過度集中于正規途徑,商業金融對利潤的追逐使某些金融功能又發揮過度,其結果必然是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雙雙受到損害。如農村的4萬億元存款只有1萬億元作為貸款返回農村,其他都流到了城市。而返回農村的貸款又被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的關系戶或富裕戶截流,難以起到農業貸款的作用,降低了金融機構進入農村市場的熱情。
4.4政府要加大對小額信貸的投入
小額信用貸款是一項對扶貧工作和活躍城鄉經濟有極大幫助的經濟行為,但是它的發展遇到了許多政策、資金方面的困難,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小額信貸業務就沒有國家給四大國有銀行一樣的政策補貼,導致其小額信貸的高利率而缺乏競爭力。小額信貸的活躍性同樣不足,目前只有幾家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在開展小額信貸業務。所以政府拓寬小額信貸,加大對其資金投入,才是解決其發展滯緩的關鍵所在。
5對小額信用貸款的幾點建議
第一,打破信用合作社和少數幾家商業銀行一統信貸市場的局面,鼓勵各家商業銀行加信貸體系建設,吸納資金入股,并建立多種金融機構,實現金融的多樣化,從而完善市場金融的競爭體制。第二,盡快出臺相關法律,規范小額貸款條件和程序。要以信用貸款,不需要抵押;金融監管方面應采取相對靈活的政策和做法。第三,關注小額信貸的“可持續”。通過滿足小額信貸的多元目標,如小額信貸資金的持續回收和不斷擴大,小額信貸的受益人實現就業和擺脫貧困等,最終實現小額信貸的可持續發展。第四,對小額信貸進行宣傳,教育、培訓相關工作者,合理發放和運用小額信貸,減少風險,實現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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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文化新聞 文化產業 文化品位
中圖分類號 G210 文獻標識碼 A
文化新聞,與政治新聞、經濟新聞一樣,是新聞報道的主要類別之一。新世紀以來,國家對文化建設空前重視,興起了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大繁榮大發展的新。在新形勢下,文化新聞緊抓機遇,迅速成長,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新局面。本文以綜合性報紙的文化新聞為例,從新聞地位、題材范圍、文化品位、報道形式等多個方面,探討當前文化新聞的發展態勢,為文化新聞的發展創新提供理論支持。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所指的文化新聞僅指動態性的新聞報道,不包括靜態性的副刊和讀書周刊等文化氣息濃郁的特刊???。
綜觀當前報紙文化新聞的現狀,主要呈現出如下四個基本特征。
一、新聞地位顯著提升
文化新聞是新聞報道的主要品種之一,國內綜合性新聞,傳媒機構里大都設有“文化部”、“文藝部”、“文娛部”或者類似名稱、職能的新聞采編部門,但是長期以來,文化新聞的地位相比政治新聞、經濟新聞而言顯得不很重要。新聞學教科書中很少見到關于文化新聞的專題論述,通常見到的是“文藝新聞”。《專業采訪報道學》中稱:“文藝報道是對文藝領域里新近發生的事實的報道?!倍^文藝是指“文學與藝術的合稱。有時也泛指文化與藝術?!笔聦嵣?,文藝新聞只是文化新聞的一部分。此外,文藝新聞有時還會與其他相關題材合并共存,有的報紙將文藝與科學、教育集中在一個版面,合稱“文教新聞”,有的將文藝新聞與體育新聞合稱為“文體新聞”。進入90年代,為了滿足大眾的消遣娛樂需求,都市類報紙文化新聞的報道重點轉向影視演藝圈題材,通俗有趣的娛樂新聞由此興起并占據了文藝版面的主要地位,有的報紙將文藝新聞改稱“文娛新聞”,有的完全改為“娛樂新聞”,嚴肅高雅的文化新聞則被邊緣化,成為娛樂新聞版面“補白”、“插空”的豆腐塊,導致報道結構嚴重失衡,形成了文化新聞娛樂化潮流。有學者指出:“在娛樂新聞大行其道的今天,文化新聞處于尷尬地位。其一就是對文化新聞重視不夠?!苯沂玖藠蕵沸侣勑e奪主的現象。進入21世紀,國家對文化建設日益重視。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報告決定“把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作為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文化是人類的靈魂”,做出了興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新的重大部署。新形勢下,新聞媒體對文化新聞空前重視,加大報道力度,綜合性報紙紛紛開設文化新聞專版固定刊出。以《人民日報》為例,2002年前,該報的文化新聞與教育、科技新聞集中在同一版面。經過調整,至2003年初推出文化新聞專版,通常固定在第11版刊出,與經濟、政治等版面相并列。2009年6月就有5篇關于數省文化建設的工作綜述刊登在該報頭版頭條位置。地方黨報如《湖北日報》在2006年改版時首次開設文化專版。即使是以娛樂為主打的都市類報紙也開始注重文化新聞。如《華商報》從2007年7月起在娛樂新聞版外開設“文化新聞”版,經常性刊出。該報先后策劃了“評選陜西文化十大符號”、“陜西文化強”等大型系列報道,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反響。這些現象說明,文化新聞告別了一度冷落的弱勢境遇,成為當前新聞報道的熱點之一,標志著它由相對邊緣狀態晉升至舉足輕重的主流陣地,與其應有的重要地位相符合。
二、報道題材走向“大文化”
從理論上說,文化新聞的報道范圍非常廣泛,原因在于文化是個涵蓋廣、內涵深的大概念。文化的定義很多,大體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文化涵蓋了人類的一切文明活動,如《辭?!穼ξ幕慕忉屖恰拔幕侨祟惿鐣v史實踐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蓖ǔ*M義上的文化僅指精神文化,包括文學、藝術、哲學、宗教、歷史、科學、語言等。從新聞實踐來看,不同階段文化新聞報道范圍在不斷變化。傳統文化新聞以文藝題材為主,包括文學、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電影、電視等領域的新聞。娛樂新聞興起后。影視演藝圈信息成為文化熱點。近年來,隨著文化建設的迅速發展,文化新聞的報道范圍較之以往有了顯著拓展,既有宏大的文化體制改革、文化產業建設、國家重大文化活動,也涵蓋了高雅的文物考古、文化藝術、圖書出版,同時囊括百姓喜聞樂見的影視動態、文藝演出、名人明星、動漫游戲等等娛樂新聞,廣泛涉及現代文化、歷史文化、網絡文化、旅游文化、民俗文化、科學教育等社會生活領域的文化現象,內容豐富,包羅萬象,體現出涵蓋一切精神文化的大文化格局。其中,影響力較強的新題材有:
1 文化產業。與以往歷次“文化熱”不同的是。新一輪的文化建設將解放和發展文化生產力視為必由之路。文化體制改革的突破點就是大力繁榮文化產業。經過數年發展。文化產業已經取得了顯著成就。2009年l至5月份,文化產業在金融危機之中逆勢上揚,平均增幅達17%,顯示出旺盛的生命力。緣此,文化產業成為當前文化新聞的重點報道對象。支庭榮曾將文化產業報道大體概括為6種模式:會議模式、取經模式、名片模式、作坊模式、考古模式、圈地模式等,主要內容是宣傳文化產業政策、介紹文化建設舉措,展示文化建設成就。以《人民日報》為例,2009年6月在頭版頭條位置刊發了《江蘇:文化滋養萬戶千家》(6月9日)等4篇分別報道各省文化產業發展成就的工作通訊,此外還策劃了系列深度報道“我國文化產業逆勢上揚觀察與思考綜述”,分別刊登在頭版和文化專版上,彰顯出文化產業報道的重要性。2009年7月22日,國務院《文化產業振興規劃》,這是我國第一部文化產業專項規劃,也是繼鋼鐵、汽車等十大產業規劃之后國家新一輪產業規劃中的第一個產業振興規劃,標志著文化產業真正作為一種產業得到國家前所未有的重視,這就意味著文化產業報道必將持續升溫。
2 傳統文化。中國傳統文化博大精深,源遠流長。新世紀以來,繼承和弘揚中華傳統文化,提高國家軟實力成為民族共識。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標志著國家對傳統文化的重視達到新的高度?;谏鲜鰰r代背景,新聞媒體加強了傳統文化宣傳報道力度,報道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國學”報道。“國學”一般是指以儒學為主體的中華傳統學術,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精英文化,也是中華民族之魂。新世紀以來,學者們積極倡導國學,高校設立國學院、辦國學班,政府出臺政策大力支持,國學熱蔚然成風。新聞媒體及時報道國學發展動態,發揮著推波助瀾、營造輿論氛圍的重要作用。夙以文化內涵深厚而著稱的《光明日報》在大力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方面不遺余力,堪稱樣板。早在2006年1月10日。該報創辦了國內媒體中第一個、也是唯一的“國學版”,加上原有的“史學”版和“文學遺產”版,一共擁有三塊版面直接宣傳傳統文化。其中“國學”版每月兩期,開設了“國學動態”、“國學演講廳”、“國學訪談”等專欄,多層次
多角度報道國學發展信息、傳播國學知識,贏得了海內外文化界的一致好評。
二是傳統節日報道。中國傳統節日承載著中華民族的文化血脈和思想精華。2005年6月,中央宣傳部等部門聯合發出《關于運用傳統節日弘揚民族文化的優秀傳統的意見》,要求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對宣傳民族傳統節日的導向作用,切實加強對民族傳統節日的輿論宣傳,積極營造尊重民族傳統節日、熱愛民族傳統節日、參與民族傳統節日的濃厚氛圍?!笔艽苏咭龑?,每逢春節、清明、端午等傳統節日,大量節慶報道就會濃墨重彩地出現在報紙版面上,報道內容包括節日風俗源流、群眾慶祝活動以及相關的學術研討活動、旅游商業活動等,儼然一席節日文化盛宴。例如,2008年8月7日是傳統七夕節,又被視作“中國情人節”,《大河報》緊緊圍繞愛情主題推出了新聞套餐,主要包括A33《往事國粹》整版綜合報道《七夕讓世界看到中國人的浪漫――奧運會使七夕節備受矚目》、C06版專題報道《甜蜜蜜》以及C18《鮮聞》,這些內容反映了七夕節帶給人民群眾的浪漫享受,對于弘揚民族文化、活躍民眾文化生活起到了切實有效的重要作用。
三是文化遺產報道。文化遺產在概念上分為“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坝行挝幕z產”即傳統意義上的“文化遺產”,包括歷史文物、歷史建筑、人類文化遺址?!盁o形文化遺產”即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所說的民間文學、民間音樂、民間舞蹈、傳統戲劇、曲藝雜技、民間美術、傳統醫藥等傳統民間文化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行列。我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擁有豐富多彩的文化遺產,它們是中國歷史文化傳統的重要載體,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生活方式、風俗習慣。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了將“扶持對重要文化遺產和優秀民間藝術的保護工作”,顯示出國家對文化遺產工作的高度重視。目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成就顯著,已經確立了數量可觀的國家級、省級文化遺產保護項目,昆曲、五臺山等項目已經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每年6月10日定為“文化遺產日”。從新聞實踐來看,報道主要集中在文化遺產發掘和保護以及文化遺產申報等方面,包括常見的文物考古報道。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報道為例,迄今為止已有多家省級黨報推出過大型系列報道,如2006年3月至lO月,《鄭州日報》推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原行”系列報道十五篇,《四川日報》2006年12月25日起至2007年初推出“走近非物質文化遺產”系列報道,《南方日報》2009年2月18日起推出《嶺南記憶――廣東非物質文化遺產系列報道》。這些報道著重介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現狀、文化意義、未來發展以及存在的問題,其中包括許多生存瀕危的民間文化,對于及時有效地保護和傳承民間文化具有重要意義。
三、文化品位由泛娛樂化走向雅俗交融
文化新聞擔負著傳承文化的社會責任,具有文化內涵豐富的基本特征。文化品位則是判斷一則文化報道文化內涵高低的重要依據。所謂文化品位,是指新聞報道所蘊含的文化份量、文化的價值取向,通常有雅俗之分。具有文化品位的文化新聞不僅能讓讀者和觀眾從中獲得新鮮豐富的文化娛樂信息,而且獲得思想、知識以及審美享受。但是,在過去的數十年中,從文化新聞衍生出來的娛樂新聞為迎合市場需求,不惜降低格調,以炒作明星隱私、緋聞為賣點,導致一度低俗之風泛濫,嚴重影響了文化新聞的整體形象。學者們紛紛撰文予以批評,張帆等人提出要“為文化新聞正名”,將它與文化品味低級的娛樂新聞區別開來。事實上,娛樂新聞一般出現在都市類報紙上。即便是在泛娛樂化浪潮中,仍有些報紙一直堅守著文化責任,對膚淺庸俗的娛樂保持著一定距離。如《光明日報》、《南方周末》等品牌大報的文化新聞以思想性、知識性、學術性見長,是精英文化的傳播主渠道,文化底蘊深厚,文化品位高雅,即使涉及娛樂題材。也是以文化視角去深刻解讀。各級黨報肩負著宣傳先進文化的政治使命,對娛樂新聞往往敬而遠之。如今,隨著地位的提升、題材的拓展,報紙文化新聞的文化內涵日趨豐富,由此推動了文化品位的升級。形成了文化娛樂各執一端雅俗交融的格局。例如,過去黨報的文化新聞多以相對枯燥的政策、會議消息為主,現在逐漸增加了文化產業、文化作品、文化人物、學術活動等報道的比重,專業性、知識性、藝術性均有不同程度地增強,在“三貼近”報道方針的指引下,報道更具親和力和感染力,文化品位趨向雅俗共賞。都市報的文化新聞繼續發揮其輕松活潑的特色展開報道,以此適應大眾文化口味,故而文化內涵相對稀薄,文化品位趨向通俗。娛樂新聞經過近幾年新聞主管部門的治理整頓,低俗之風有所遏制,有些報道開始跳出隱私、緋聞的小圈。嘗試從文化的高度去解讀娛樂新聞,實現娛樂新聞的升級轉型。例如,2009年初。小沈陽成為娛樂新聞的追逐熱點,《重慶商報》連續5天推出以“重慶咋出不了小沈陽”為題的系列報道,對沈陽和重慶的演藝市場進行對比分析,探討如何催生“小重慶”。這組報道觸及了文化體制改革、文化產業發展等深層次問題,引起社會強烈反響,展示了娛樂新聞亦可深刻嚴肅的另一面。
四、報道形式時尚多變
地位的提升、內容的拓展帶動了報道形式的創新。就報道體裁而言,消息、通訊、專訪、特寫、述評仍是文化報道的基本體裁,但是表現形式已然有所不同,體現出與時俱進、時尚多變的特征。
首先,文化新聞版面豐富,分類有序。隨著文化新聞報道資源日趨豐富,文化新聞版面有所增加,往往以一疊多版的體量出現,各版類別各有不同,文化新聞由此進入規模化生產、精細化加工發展階段。比如《東方早報》把文化新聞與娛樂新聞相分離,又將文化版面細分為“作家”、“視界”、“舞臺”、“人文”、“焦點”,隨具體情況進行調整增減?!毒┤A時報》將文娛一體,各個版面分別為“綜藝”、“影視”、“樂談”、“胡同”、“資訊”等。
其次,注重策劃,營造強效影響。過去的文化報道多為一事一報,單薄零碎?,F在,每逢重大文化新聞,報紙就會精心策劃推出專題報道,務求做大做強,做細做足。有時則會主動出擊,自擬選題,推出系列報道。例如,2009年5、6月。華商報精心籌劃了“陜西文化強”系列專題報道,連續刊發了《陜西文學家底大揭秘》、《紅色撐起延安文化產業一片天》、《陜西民俗文化需要有心人》、《曲江“模式”+高新“創意”=現代風尚》等重點稿件7篇,報道均設計欄頭突出處理,整版推出。對陜西文化建設進行全方位深度報道,引起廣泛關注。除此之外,還有報紙開始參與策劃、協辦一些文化論壇、商業文化活動,加強與社會各界的互動聯系。例如,2007年,《華商報》曾經與西北大學共同主辦“首屆陜西文化產業發展論壇”,與會的官員、專家、學者和文化產業界代表近40人就陜西省如何將文化資源優勢變為文化產業優勢進行探討,引起社會好評。
關鍵詞:信托業,法制建設,金融特點
信托業是金融的重要支柱產業之一。1979年,隨著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成立,我國的信托業獲得重生。但是,直到如今,已有20多年歷史的我國信托業仍沒有取得大的進展。本文認為,信托業沒有獲得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制方面的不健全是一種根本缺陷。有鑒于此,本文擬通過對信托業發展特點的分析,探討我國金融信托業的法制建設問題。
信托業的靈活性特點及其影響
信托業與法律的關系既互相排斥又密不可分,這種關系反映了信托業的靈活特性。并且,這種復雜的關系在信托業起源時即已注定了。
信托起源于西歐的“尤斯”制,它與西歐的土地制度密切相關。尤斯制的含義是由土地占有人(委托人)將土地交給受托人代為掌管,受托人將土地上的收益交給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享有對土地收益的權利。這種制度,實際上是對所有權的暫時分割,委托人對土地享有使用權和受益權。通過尤斯制,土地占有人實現了土地的自由轉移,受托人將土地收益交給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如教會。這樣既規避了法律的轉讓限制,又達到了自己的目的。
從以上對于信托起源的考察,可以發現,信托起源于對法律的規避。這是信托業與其他行業在與法律的關系方面最大的不同點,這種不同點也一直保持到現代—信托設計具有很大的靈活性,信托業務紛繁復雜,無法整齊劃一。但另一方面,信托業的發展又必須依賴于法律的保護。由于信托行為涉及委托人、信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復雜。且這種信托關系往往持續時間較長,并伴隨著財產權的轉移。特別是在現代社會,信托一般由商業性的機構如信托公司和銀行信托部經營,如何對它們的行為進行規范。這一切,都決定了現代信托業必須要有嚴格而有明確的法律來保障,只有這樣,信托機制才能夠順利運行。
總之,一方面,信托業因為靈活性而常被用來規避法律;另一方面,信托業又極需要法律的保護。這就對信托法律的制定帶來極大地挑戰。
在英美國家,這種靈活性還是可以較容易解決的,因為英美國家以判例作為法理依據,在必要時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做出變通,具有較大的靈活性,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適應信托業的發展和需要。但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規定以條律為特點,在靈活性方面遠不如英美法系國家。所以,對于信托業的靈活性往往難于適應,信托成為法律監管的一個難點。如果法律對信托業規定過嚴,因為市場本身存在著不確定性,往往造成信托業不能適應現實需要,而限制信托業的發展。如果法律規定松弛,又會因為法律上給信托業留下的口子太大,容易造成市場的不規范,從而產生投機行為,這也不利于信托業的發展。
不過,在法律以條文規定為特點的國家,也可以制定出具有較好操作性的信托業法律。這需要在充分理解上述靈活性特點基礎上,還要對現代信托業的復雜性特點有深刻的理解。
信托業的復雜性特點及其影響
在對于信托業的內涵,人們對它的認識還是遠遠不夠的。這從信托業的定義中就可以看出。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個令人完全滿意的定義。有人認為,“簡單地說,信托就是一種轉移財產并加以管理的設計。”即信托公司受客戶委托,管理其財產,并在信托契約到期后,將財產及管理期間的收益,交給客戶指定的人。但它至少沒有把保證信托包含進來。
信托業如此復雜,包含的范圍如此之廣,以至于要給它下一個確切的定義確實很困難。因為幾乎所有事情都可以與信托掛上關系,如公司信托、個人信托和公益信托等等,正是由于信托業務普遍很復雜,信托公司常常被稱為“金融百貨公司”。
其實,從法律規范的角度而言,也沒有必要非得有一個精確的定義。制定法律并非僅需要概念,它更需要確定要為之實施法律的范圍。確定一個較為合適的信托法律實施的范圍,可以有針對性地制定相關法律,不僅能夠極大地適應信托業的復雜性,而且也能最大程度地解決信托的靈活性問題,從而提高了信托法律的可操作性。對于信托立法而言,要確定信托業的法制范圍,最好的辦法是先對信托業需要監管的方面進行分類,分別制定相關法律。通過對信托業進行劃分,分別確定范圍以實現對信托業的管理,是信托法制建設的最好辦法。但是,由于有各種不同的標準,確定信托業的范圍,也是極不統一、極為復雜的。例如,按照信托關系發生的基礎分類,可分為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按照信托服務對象劃分,可以分為個人信托和法人信托;按照信托目的劃分,又可以分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等。
因此,要對信托業分類以便實施法制建設,必須要有一個合理的標準。這一標準的建立,首先要能夠適應時代的發展,不致于很快落伍;分類不能過于繁瑣,為每一個小業務項目制定一部法律也不現實;法律也要對信托業的各個領域基本涵蓋。
不同層次的信托法制建設
按照上述標準對信托業劃分監管范圍,形成有關的法律,以適應信托業靈活性和復雜性的特點,可以更好的發展信托業。具體而言,根據不同調整對象的要求,信托法律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信托基本法,即信托法。制定信托法的目的主要是解決各種信托關系的共通性規范,如信托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信托財產的法律地位;信托關系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等。這是整個信托業都必須遵守的法律,是信托業的根本大法。
信托業法。這是適應現代社會信托由非營業組織向營業組織轉化的趨勢而制定的。由該法律規定市場準入規則、業務范圍界定和業務經營規則等等。對此的規定是在信托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監管的結果,其專業性和針對性更強。
信托業專門法。針對一些較為成熟且很重要的信托業務,可以制定相關的專門法律予以規范。這一層次的法規調整的領域針對性最強,但每一部法規調整的信托業務范圍也更專門化了。根據信托標的物的劃分,這一層次的立法可以分為兩個大的方面。
首先是金錢信托。金錢信托是投資管理類信托產品,由客戶即委托人將金錢委托給信托機構,由信托機構按委托人所設定的投資意愿框架內投資。按照收益的不同,它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信托投資,由信托機構代為運營信托金,所產生的收益和損失統由委托人負責,與信托機構無關;一種是信托存款,由信托機構運用信托金,到期后信托機構保證本金安全,并付給委托人一定的利息,如果信托金更有額外的收益,則還要付給委托人一定的紅利,即保本保息又分紅。無論是上述的兩種金錢信托產品或其它形式的信托產品,在當前國內外都非常流行,例如我國現在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或西方國家的年金信托,都為人們所熟悉。金錢信托現在已經成為信托業發展的一個基本方向,其操作方法已經基本成熟,通過專門信托立法對其加以規范是極為必要和可行的。
其次是普通財產管理信托。所謂普通財產,即除金錢之外的動產和不動產,種類非常多,如地產、證券和發行公司債等等。各種信托業務性質也有極大的差別,如發行公司債有資金融通的功能,遺囑信托則往往包含有財產轉移和管理的功能。因為各種信托財物標的不同,且信托行為性質不同,對于一些常見的可以分別專門制定立法,如遺囑信托。而對于一些并非經常的信托業務,如壽險信托等等,則可以通過加強第一個層次的信托法和第二個層次的信托業法,采取兼管的方式,以彌補第三個層次專門立法的不足。
綜上所述,信托的首要特點是靈活性,它起源于對于法律的違背,但它的發展又需要法律的保障。信托的第二個特點是復雜性,它涵蓋著眾多紛繁復雜的業務范圍。正是由于這兩個特點,對信托業進行法制建設,就需要對信托業分別劃分監管范圍,分而治之,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監督和保障信托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字:信托委托個人理財法律性質
信托制度源于英國中世紀的用益物權歷經百年在英美法國家成熟成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的關系。[1]這就牽扯到三方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大體來說,整個信托法就是在對三方進行權利義務的分配與經濟利益的平衡。
信托制度與委托制度具有相似之處,首先兩者都是通過委托行為而產生,其次都以信任為建立之基礎。再次,兩者均為諾成合同、雙務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既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但是他們之間又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首先信托可以因合同、遺囑等其他委托方式設立,而只能通過委托合同設立。其次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充分的權限處理信托事務,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肆意干涉,而只能根據委托人的授權進行活動,權利受限。再次,委托關系成立后雙方當事人可以任意終止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信托關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隨意辭任,受托人辭任須經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信托存續具有穩定性和連貫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緣故而終止,而這種情況下委托合同即行終止。[2]第四,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名義處分信托財產并直接承擔法律后果,而除特殊情況一般須以被人名義從事相關活動,行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擔。另外英美法中信托財產權須移轉,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而委托中財產所有權是不移轉的,此為信托法引入國內最大的爭議。
當前銀行業的個人理財業務正遍地開花,然而多家銀行在這項中間業務上卻不同程度地面臨“零收益”、“負收益”的困境。剔除金融領域的制度障礙,我們發現就連理論基礎——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在不同文件中定性模糊甚至相沖突,一個制度的法律性質決定和影響著其所涉及的各方的權利義務,從而使其具有不同的風險特征和監管要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結合我國當前的法規政策找準“是什么”這一理論起點非常必要。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蔽?、授權、風險本人承擔,這一規定就明確將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定性為委托法律關系。后來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和《指引》明確界定了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關系基礎之上的銀行業務”,[3]從而進一步支持了這種觀點。但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9條又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將銀行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開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調整客戶資產方面的授權。對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由第三方托管。”強調了屬于信托關系中很重要的財產獨立性,與《信托法》第16條規定“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相契合。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口號“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也從某種程度上表明了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信托法律關系。但是還須針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相應分類具體分析,綜合得出結論。
按照管理運用方式不同,可以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按照銀行是否承諾保證收益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而根據《暫行管理辦法》第13條“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p>
如前所述,《暫行管理辦法》第9條對綜合理財服務的理解是委托關系,而理財顧問服務則不同。銀行從客戶利益角度出發,利用自己在理財投資領域中的信息優勢和理財經驗,向特定的客戶提供咨詢的一種專門化和個性化服務。但銀行不為客戶做出具體決策,不管理和處分客戶的資金,有權做出最終的投資決定的仍是客戶本身,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銀行只有權獲取一定的傭金收入。[4]這是典型的技術咨詢合同,依合同法應屬委托關系。
對于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因為“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與銀行儲蓄存款保本并承諾利息的性質頗為相似,為防止引發銀行借用這一理財業務變相高息攬儲,惡性競爭,所以有必要將“固定收益”限制在相應的存款利息以下。雖然“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并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似乎表明本金之外的投資風險和收益共擔共享,與單純儲蓄不同,但所占比重過小,此理財業務以保值為主要目的,所以依然應定性為借貸法律關系。
信托法上受托人僅對因“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損的”,須以自己財產補足信托財產。但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依然承諾保證本金支付,沒有信托法上的條件限制,所以也無法解釋為信托法律關系,只能作借貸關系解釋為當。
但是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就不同了,“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并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在該業務的實際運作中,客戶將資金賬戶的管理權全部授予了銀行,銀行成為了名義上的所有人,自主管理和處分的權限很大,其與委托制度中,人必須嚴格按照委托授權的內容和范圍來處理相關事務否則就構成無權或越權的規定存在很大不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在以下三點上面符合信托關系特征:一是所有權與利益分離,二是信托財產獨立,三是受托人只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將其解釋為信托法律關系更為妥當,同時還能有效保護弱勢地位的客戶利益。
綜上所述,在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上,立法規范本身就模棱兩可,態度搖擺不定,開展的具體業務內容又大相徑庭,很容易因為一個細節變動引致其法律性質的變化,所以有必要理順目前紛繁的個人理財業務,以法律性質為起點探討法律規制和監管措施。
參考文獻:
《銀行理財產品法律性質辨析》李勇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監管法律制度研究》宋佩
《信托法論——中國信托市場發育發展的法律調整》吳弘賈希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