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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執法現狀
(1)我國檔案行政執法的法律規范現狀。《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了享有檔案行政執法權的機關及其職能。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是檔案行政執法的主管部門,其在檔案管理當中的職能為四個部分,一是對全國的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二是組織協調檔案管理行為;三是統一檔案管理的制度;四是監督和指導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檔案管理。同時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從《檔案法》當中的規定可以看出,該法規定的檔案行政管理分為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對本機關單位內部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第二個層面是國家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檔案行政管理行為。其中第一個層面屬于機關、團體的內部管理,屬于內部行政,不屬于行政法上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二層面的管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管理,對檔案行政管理對象產生直接、強制性的法律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我們可以理解我國的檔案執法部門為國家的檔案管理部門,我國檔案執法的職能為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和監督指導四個方面,具體執行方式包括檔案行政檢查、檔案行政處罰、檔案行政管理和檔案行政獎勵幾種主要類型。檔案執法是檔案管理機關的職務行為,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它對檔案管理部門和檔案管理的機關單位的監督管理行為直接影響到這些機關、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作為一種行政權力,檔案執法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監督。按照行政法的基本理論,權責一致,有職權的一方必須具有職責,檔案行政執法機關作為享有檔案行政執法權的主體,也必須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而在當前的法律規范狀況下,檔案行政執法的責任制度仍然沒有建立起來,檔案行政執法行為仍然存在大量的不作為和行政越權現象。
(2)檔案執法的實踐現狀和問題。檔案執法檢查是最為主要的檔案行政執法形式。檔案行政執法檢查是指檔案主管部門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下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26。也是當前檔案行政執法的核心部分,它直接決定了其他檔案行政行為的實施效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的檔案管理進行監督檢查,這一部分是檔案行政執法的最重要部分也是數量最多的部分。而在檔案執法實踐當中,這一部分對檔案管理秩序的維護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當前檔案執法的法律依據是《檔案法》及其相關的實施細則、實施辦法,在這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執法形式主要是檢查,即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的檔案管理的歸檔、保存和利用的各個環節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但是《檔案法》以及其他檔案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檔案行政檢查的標準、程序和相關責任,這樣就使得檔案行政執法過于隨意,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標準來判斷其轄區的機關單位的檔案管理水平,那么他們對檔案管理能夠起到的積極作用就顯得有些薄弱。在近期,包括醫院病例檔案信息、學校學生檔案信息、證券公司客戶檔案信息以及銀行客戶檔案信息遭遇流失現象屢屢發生,對國家和社會的禮儀造成巨大的損害,也給檔案管理秩序造成混亂的局面,然而在這些事件當中的處置一般都是對檔案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或者檔案違法行為人進行直接的處罰,并沒有對檔案行政執法部門的行為進行反思。事實上,這些問題暴露出了檔案行政執法檢查當中監督制度的缺失給檔案執法帶來的嚴重負面影響。我們知道檔案執法檢查行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是法律賦予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權,如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沒有認真、充分履行該職責,也構成行政不作為,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而在當今,由于當前沒有任何一種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對檔案行政檢查行為進行監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這種行政違法行為很難被發現和查處,嚴重損害了國家的檔案管理秩序。檔案行政處罰也是當前檔案行政執法領域的又一個重要問題。在行政法上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缎姓幜P法》規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實施[3]。而根據《檔案法》以及其他檔案管理的相關法規,檔案行政執法中的行政處罰方式主要為警告和行政處分。警告是一種處罰力度較弱的行政處罰方式,而行政處分更是一種內部行政行為,在本質上不屬于行政處罰,這里在《檔案法》當中進行了規定,檔案行政執法機關不應該僅僅作為一種內部行政行為來對待,否則這種行政處罰就沒有任何效力。但在實踐中,行政處分的實施仍然缺少相應監督,很多行政處分在檔案行政執法機關作為決定以后就不再過問,而單位內部更不予追究,這樣就使檔案行政執法流于形式。因此,在這里也應當加強檔案行政處罰的外部監督渠道,對檔案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監督。
檢察機關加強基層行政執法監督,必須要在更新監督理念創新監督機制的基礎上,精心組織,嚴密實施
(一)在理念更新上,做到“三個確立”
基層行政執法的現狀決定了必須要加強監督,而要加強基層行政執法監督,必須拓寬思維,更新觀念,創新機制,這樣,才能把基層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做深做細做實做到位,取得實實在在效果。一是確立監督就是作為的理念。長期以來,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一直是對刑事訴訟實施監督,而對行政執法活動一直未能有效開展,導致行政執法活動不規范、不嚴格、不文明的現象大量顯現,引發大量、越級訪和群訪,甚至還出現不作為、亂作為、侵權瀆職、貪污受賄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實踐證明,缺少監督的執法活動,必將會滋生特權思想、特權利益和腐敗現象。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有效監督,我院注意深刻理解和把握中辦發(2011)8號文件《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的內涵,并在適當時邀請縣內外“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等專家學者進行研討論證。通過科學論證,使大家進一步深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內涵,以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內在要求。從而,為檢察機關加強基層行政執法監督提供法理支持,提高加強基層行政執法監督重要性和可行性的認識,從而,確立只有加強監督,方能更全面體現檢察機關的作為。二是確立監督就是規范的理念。基層鄉鎮是行政執法“集聚地”,有國土、規劃、工商等眾多部門,行政執法面廣量大,涉及利益關系眾多,加強基層行政執法監督,可以有效地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基層行政執法單位依法履行公務,推進法治鄉鎮建設,創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三是確立監督就是創新的理念。積極創新監督工作思路,構建監督工作模式,是推進基層行政執法監督的重要環節。我院在各方的支持和努力下,推動建立了“黨委領導、人大支持、政府負責、檢察監督、部門司職”的監督模式。黨委領導,即縣鄉鎮兩級政法委對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的理念、方式、效能等方面作出統一規定,對執法監督力量進行統一領導,對重大行政執法監督案件加強協調;人大支持,即縣鄉鎮兩級人大對行政執法工作定期進行評議,并研究解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事項;政府負責,即縣鄉鎮兩級政府及其法治部門加強對執法活動、執法過程和執法效能的考核驗收;檢察監督,即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靜態和動態監督,受理舉報、監督案件、糾正違法;部門司職,及各鄉鎮執法主體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做到及時、有效、公開、公平、公正執法。這個監督模式的重點是檢察監督。對此,我院依托派出檢察室,主動與各鄉鎮行政執法部門建立工作對接、信息通報和監督協作機制,按照統一管理,分類工作的要求,在每個鄉鎮聘請2名行政執法監督信息聯絡員。在日常工作中,檢察室一方面抓好靜態監督,即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地調取行政執法單位有關執法卷宗,審查行政執法的程序是否合法,處罰是否適當,對發現問題及時進行糾正;另一方面抓好動態監督,即及時受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舉報線索,對構成瀆職、貪污受賄的及時移送反貪、反瀆部門立案查處,對構成其他刑事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為了更好地推進這個監督模式的實施,我院報請縣委縣政府出臺規范性文件,即《關于加強基層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銜接工作的實施意見》,由縣委縣政府聯合發文印發全縣各鄉鎮及行政執法部門,要求按照文件精神抓好落實。這個《實施意見》一方面要求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把基層行政執法是否規范、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依法及時移送檢察監督情況一并納入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形成權責分明、行為規范、協調一致、監督有效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另一方面明確規定了基層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相銜接工作的主要內容,如派出檢察室根據規定的具體情形,通過《檢察意見書》、《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提出監督意見等形式對基層行政執法進行監督,并規定在限期內答復。還規定派出檢察室在監督中要隨時調閱行政執法卷宗等。
(二)在機制建設上,建立“三項制度”
一是聯合監督制度??h法治建設領導小組每半年組織縣優化辦、縣法制辦、縣紀委糾風辦、派駐檢察室等部門,對基層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對存在違法行政等問題的,依據不同情況,分別作行政或法律上的監督糾正;對行政執法人員有涉嫌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案件性質,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處理。二是聯席會議制度。鄉鎮政法委定期組織召開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會議一次,派駐檢察室應當派員參加。會議通報近期執法及處罰情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處理情況、檢察監督情況,并研究和協調解決行政執法工作中的一些突出問題。與些同時,還建立了信息通報制度。派駐鄉鎮檢察室與鄉鎮法治辦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日常的信息交流,各基層執法單位的統計報表及時報送派駐檢察室,以實現信息共享。三是備案審查制度。制定了《報備細則》,從報備案件的單位主體、報備范圍、報備材料、報備期限等4個方面作出明確具體規定。如在報備案件的主體上,明確規定鄉鎮一級具有行政執法權或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的單位、縣級行政執法機關的派出機構,包括工商、國土、規劃、城管、安監、質監、水利、林業等15個行政執法單位。在報備范圍上,明確規定涉案金額在萬元以上;處罰金額或者沒收款物價值在三千元以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違法行為還不能有效制止且繼續進行,可能導致案件性質發生改變的;當事人不服,認為行政處罰畸輕畸重或適用法律、法規不當的,可能引起上訪的,在當地或在全縣有較大影響的等10種情形的案件。在報備材料上,明確規定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認定的法律依據;行政擬處理意見;行政處罰法律文書;行政許可批復文件等。在報備期限上,明確規定十種報備情形均應當在行政行為作為后十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備轄區檢察室。
(三)在組織實施上,搞好“三個結合”
一是點面結合,搞好聯合監督檢查。根據《實施意見》的規定,對基層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要聯合檢查,具體由縣政法委牽頭,由檢察院及其派出檢察室人員為主體,聯合縣人大內司委、縣政府法制辦、縣紀委等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組,除聽取鄉鎮領導對面上行政執法工作匯報外,還要察看工商、國土、規劃、安監、司法等部門的行政執法臺賬和卷宗,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可當場提出口頭糾正檢察意見,責令其立即整改。也可及時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發《檢察建議書》、《檢察意見書》。如侍莊鄉有五家衛生室屬合并對象,侍莊醫院亦下達了撤并衛生室通知。但有的衛生室長不愿意合并,繼續進行非法行醫。針對這種情況,檢察院及時向侍莊醫院提出了口頭糾正檢察意見,侍莊醫院領導高度重視,認真研究取締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取締,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二是條線結合,搞好專項監督檢查。主要是對縣有關執法部門派出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如國土、工商、環保、安監、規劃等條管單位。在專項監督檢查工作中,注意針對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突出問題,采取系統查、查系統的方法,深入查找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爾后,針對問題進行梳理分類、分析評估、風險研判,依據檢察職能發出《檢察建議書》、《檢察意見書》或《糾正違法通知書》。如針對全縣農村“小產權房”亂開發、非法占用、使用、買賣轉讓土地的嚴重問題,一方面為縣委縣政府提供決策依據,及時撰寫調查分析報告,一方面向縣國土部門發出《檢察意見書》,以引起相關部門領導的重視。如縣國土局聯合縣公安局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打擊非法買賣土地的專項行動。目前,共查處違規使用土地21宗,有6人因涉嫌非法買賣土地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效地維護了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又如,在監督檢查工商系統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沂北鄉有兩不法商販正在合伙倒賣石油,且數額巨大,檢察院及時向工商部門發出了《檢察意見書》??h工商局接此意見后迅速派員查處,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偵查。三是內外結合,做好受理舉報控告。在抓好靜態監督檢查的同時,積極抓好動態監督,充分利用控申、民行、預防、反貪、反瀆、派出檢察室等對外接訪窗口,收集和受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舉報和控告。與此同時,充分利用“舉報宣傳周”、“檢察開放月”這一活動載體,深入街頭、村頭、社區宣講行政執法監督內容,動員人民群眾參與監督。還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和聘請行政執法檢察監督信息員參與監督,形成內外有機聯動的行政執法監督氛圍。今年以來,灌云縣檢察院及其派出檢察室,共受理舉報控告12件,督促整改6件。如侍莊鄉規劃辦,在規劃執法過程中,違反規劃不準收費的有關規定,擅自收取單位和農戶的規劃費用,在當地造成了不良影響。派出檢察室接到舉報后,立即進行調查,向侍莊鄉政府發了《糾正違法通知書》,責令其整改。侍莊鄉政府及時采取措施,停止了違規收費,同時,要求鄉規劃部門和相關人員嚴格執法,確保不違規收費。
檢察機關加強基層行政執法監督,必須要在充分認識基層行政執法監督艱巨性的基礎上,完善提高,鞏固成果
(一)認識再到位
對基層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是檢察機關及其派出檢察室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不可一蹴而蹴,更不可小勝即安,要立足長遠,完善提高,鞏固成果,切實履行好行政執法監督職能。從目前行政執法監督的實踐情況看,還存在許多需要加強和完善的一些環節,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特別是鄉鎮各級黨委政府和縣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領導,要切實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經常分析研究本鄉鎮和本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堅決克服徹底屏棄過去行政執法的本位思想,部門利益和習慣做法,轉變執法觀念,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自覺接受監督上來。各基層行政執法人員也要堅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縣委縣政府(51)號文件《關于加強基層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銜接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要求,自覺做好自身行政執法與接受檢察監督的各項工作,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不越權執法,自覺把執法行為置于檢察機關的監督之下。
(二)報備再嚴格
雖然已制定出臺了《關于基層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銜接工作的報備工作實施細則》,但從運行情況看,有的行政執法部門不想報備,存在隱案不報的現象;有的行政執法部門不按時報備,拖拖拉拉;有的報小不報大,怕惹出麻煩,查出問題,影響單位和個人利益;對此,報備審查工作還需再嚴格,要采取多種措施督促報備工作的落實,對凡是今后出現報備問題的單位和部門,在查明情況后,視情節建議相關部門給予處理。
(三)整改再加強
對基層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出來的問題,檢察機關有的當場責令督促整改,有的運用《檢察建議書》、《檢察意見書》、《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形式,依法督促整改,但從整改情況看,不及時,不徹底、不到位的現象依然存在。如全縣小加油站點雖被依法取締,但有的死灰復燃;非法占用土地雖進行了打擊整治,但有的鄉鎮還有在偷偷建筑;有的鍋爐存在安全隱患,雖然下達了整改通知書,但整改未到位等等。因此,一方面檢察機關及其派出檢察室平時要加強督察、巡查,確保檢察機關發的法律文書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另一方面,對需要聯動多個部門方能整改到位的一些行政執法案件,檢察機關及其派出檢察室要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一起研究整改方案,進行綜合治理。
(四)檢力再整合
基層行政執法涉及面廣,工作量大,點多線長,要想做好監督工作,檢力顯得尤為重要。但從目前情況看,雖然在大的活動上舉全院之力,但平時日常工作都由檢察室承擔,僅憑兩個派出檢察室的現有人員,工作有時確實安排不開,人手顯得尤為緊張,很難承擔繁重的監督任務和監督需求。對此,一方面,檢察院要成立派出檢察室專門管理機構,以便統一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一方面,還要在重點鄉鎮再派檢察室,人員也要適當增加,以便上下整合力量,確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順利開展。
明確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權的監督
我國刑訴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進行刑事訴訟監督的法律職能,保證已然的刑事犯罪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使犯罪行為人受到刑事追究,是刑事訴訟監督的應有義務。行政處罰程序雖然不屬于刑事訴訟程序,但從某種意義上說,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案件與司法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刑事訴訟立案程序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兩個重要方面,反映了行政處罰程序與行政訴訟程序承前啟后的有機聯系,自然都應作為刑事立案監督的范疇。對其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的被處罰行為就有無涉嫌犯罪的內容進行書面審查,確定是否應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通過書面審查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被處罰行為涉嫌犯罪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說明不移送理由。檢察機關認為不移送理由不成立的,應出具移送案件通知書,按照案件管轄范圍,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于行政執法人員拒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節嚴重的,或涉及其他職務犯罪的,檢察機關可自行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對其他不涉及犯罪的處罰決定不予干涉。
加強與行政執法部門的聯系
召開定期或不定期的聯席會,便于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就一定時期內行政處罰、案件移送、審查逮捕、立案監督和等情況進行通報、溝通情況、統一認識,共同研究執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如是否構成犯罪、相關證據的司法證明力,協調解決疑難問題。一旦有涉眾、涉案金額較大的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進行通報,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協助行政執法部門甄別犯罪,指導行政執法機關收集、保存、移送證據。這樣不僅可以增強對行政執法權的監督力度,還可以促進其及時依法移送案件。
完備移送案件制度
1.擴大備案范圍??s小行政執法部門在是否移送案件中的裁量權,將備案范圍由其認定的涉嫌犯罪案件擴大至涉眾型經濟案件、涉案金額較大案件,從重處罰案件。一方面,減少行政執法部門“以罰代刑”的情況,另一方面也便于檢察機關的監督。2.加強備案及時性。要求行政執法部門在向公安機關備案的當天即向檢察機關備案,如有困難則以其他方式告知,隨后及時將備案材料送至檢察機關。3.完善備案材料。要求行政執法部門的備案材料中,明確證據門類、證明內容、證明效力,注明證據來源,不能以證據的名稱作為列表內容。
摘要: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但是也存在著許多不規范、不成熟的地方。通過回顧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歷史演變,為進一步促進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提出了若干行之有效的辦法。
關鍵詞:證券監管體制內在機理發展完善
一、證券監管體制的歷史演變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演進是伴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并隨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其體制變遷及其特征與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與格局相適應,并與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內在的政府監管目標相吻合。我國政府對監管體制的選擇和調整決定于我國特殊的經濟、政治、文化、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經歷了以下3個階段:
1.1981—1985年,無實體監管部門階段
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萌芽期。除了國債發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場和企業債券市場。雖然于1984年公開發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試點與股票交易僅限于極其狹小范圍。該階段不存在真正的監管體制或明確的管理主體。
2.1986—1992年,監管體系雛形階段
總體上,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規模極小的“嬰兒期”,與之相對應,在政府管理層面上出現了若干監管上述證券市場領域的部門主體,但未形成統一、有序、通暢的集中管理體系。監管體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門和自律組織等若干因素已出現,但仍表現出明顯的初創特征和摸索性質。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管理企業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管理金融市場”被正式法規確立為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但監管職責不明確,實踐中的管制權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權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體現出監管框架中的分權性和非集中性。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門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見雛形。行業自律監管組織尚未擔負實質性自律職能。
3.1992一l998年,初級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
1992年l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步人了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從有關資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場取得飛速發展,無論是日均成交金額還是日均開戶數都是呈現上升的趨勢,這充分說明了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與此相呼應,集中型管理體系逐漸形成。確立中央監管機構,一部分權力根據證券活動性質和歸口的不同劃分給國務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當程度地介入證券市場管理,形成了中央與地方相結合的市場管理體系。首次確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專門性證券主管部門,擺脫了依附于財政或中國人民銀行的舊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與規范進程中所牽涉到的錯綜復雜的諸多方面的難題。但是,仍表現出權力分散、獨立性和權威性弱、缺乏覆蓋全國性的監管機構的動態特征??傮w上,這個階段表現出多層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門分工協作的中國特色,且明顯地顯示出過渡期的特征。
二、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現狀及其內在機理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框架。
1.監管主體
1998年國務院批準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確定了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并成為取代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職能的惟一最高證券監管機構。根據該方案的規定,證監會將建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在全國各地設立派出監管機構并實行垂直管理,但在現實中,我國監管主體存在多元化現象,主管部門之間關系較為復雜和不協調。
2.自律組織是資本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自律組織有兩種形式,即社會性的監督組織和行業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證券業的中介服務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后者包括兩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二是場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的自律監管。
3.監管法規體系
1998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和監管是通過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包括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規。1998年《證券法》的通過標志我國證券市場依法治市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證券法》和《公司法》作為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其他證券法規共同構成證券監管法規體系?,F行證券監管體制具有集權性和一元化、權威性和獨立性高、兩級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雖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夠重視的問題,但這個體制框架與我國證券市場現在高速發展相適應。現行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針對如何克服原體制存在的內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來證券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環境下,我國證券監管體制應當立足國情,放眼世界,不斷健全、完善。證券監管體制的建設,不僅關系到證券市場的發展,更關系到經濟安全,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進一步完善證券監管體制必須全面考慮,放眼未來,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強證券監管體制的自身建設,逐步健全與完善
證券市場是變化無窮的,只有依據客觀規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場健康運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樹立科學監管理念。監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確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統風險;第四,樹立國際化意識。
(2)明確監管職能,提高監管水平。監管機構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其職能就是保障市場的公平、公開以及公正地對待所有市場參與者,體現了監管理念和目標。相應的權限,應當依據其職能而定,即僅能作為“裁判員”。并非事無巨細一概全攬,不能把“運動員”兼于一身,應減少證監會在監管中的行政干預色彩,增強其對上市企業以及證券市場的各參與者的監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監管過程中,要加強對行為和過程的監管,而不僅僅是對結果的監管,對監管者而言,行為本身比結果更值得關注。同時,改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努力實現手段的間接化、多樣化、市場化,減少政府對市場的操縱。此外,應當提倡監管行為的科學化、民主化,保證公正地權衡各方利益,保護投資者信心。(3)完善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管。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政府主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日益成為大多數國家選擇的主流。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避免各自的缺憾,對于完善監管體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監管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加強自身監管機構的組織建設;第二,要盡快完善自律管理規則;第三,要理順證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證券監管的外部環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1)健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環境。證券市場的發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監管,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與現有政策和法規相矛盾的條文,法律是要不斷向前發展的,結合目前市場需求不斷完備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盡快細化證券法的相關規則,出臺相關的法律條文,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其次是要加強執法,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條文也無用,因此我們不能忽視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構社會信用體系,恢復我國證券市場的公信力。
【論文摘要】隨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總體水平有所提高,但工程質量問題仍然不容忽視,質量事故時有發生。質量是工程的生命線,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程質量是當前工程建設領域的重要課題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國目前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其弊端,對完善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進行了法律思考。
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筑節能以及全壽命周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的法律依據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1984年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文件。20多年來,圍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增補、修訂了大量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規范市場行為,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工程質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為現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目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v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橫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的管理?,F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一直是我國國家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為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重點。現行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它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相繼頒發了建設行政規章及一般規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工作規定》(1985年)、《關于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1986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關于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規定》(1992年)、《關于建筑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1995年)、《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等。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
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經?;煜磺?,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閉管理,政出多門的狀況;首長(政府)工程,獻禮工程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經常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搶工期趕進度,造成了許多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全國各地的各類開發區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較嚴重的各自為政,封閉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嚴,存在隱患等問題。
3、監督管理體系不科學
如前所述,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一方面,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多部門多專業管理,政出多門,相互間職能劃分不清,看上去層層把關,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職責不清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給立法和監督執法造成了困難,還加重地方及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統一的監督機構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于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等均由當地管理,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各地發展不均衡,導致對其有效監控明顯不足。沒有自上而下對其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4、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我國現有各類監管機構所配備的人員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首先表現在人員素質上,長期以來,由于編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中高質量、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素質參差不齊,與“既要對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又要對強制性技術標準非常熟悉”的要求甚遠,級別較低的縣級監督機構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其次表現在設備上,技術裝備落后,缺乏現代化的檢測手段,監督方法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水平,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難以適應當前建設工程發展的需要。所有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對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永恒的主題。為進一步改革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和工程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本文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提出幾點法律思考。
1、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一些規定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的客觀實際,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的133件之一。作為建筑法律體系母法的《建筑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對其逐步完善過程中,應對具有相關執業資格和崗位資格等人員的行為做出法律規定,把一些相關質量責任主體依法納入管理范疇,對工程合理使用期滿后的質量確認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損害后的質量確認建立相應法律制度,盡快構筑質量監管各環節相互銜接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迫在眉睫。
2、轉變角色,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我國的行政管理產生巨大影響,對政府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轉變角色就是要實現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轉變:由授權執法向委托執法轉變;由實體質量的環環把關向隨機抽查轉變;由“看、問”式現場檢查向采用科學儀器,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的權威性監督轉變;由直接審驗工程質量等級向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轉變;由以施工現場對承包商的監督為主向全面、全過程監督轉變。通過角色轉變使政府監督機構恢復執法地位,承擔監督責任,依法對所有參與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實施公正、威懾的執法監督,使各建設主體依法承擔起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促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的有效落實,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執法力度,整頓規范建設市場
監督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建立統一的執法實體。主要包括:一是對招標、投標弄虛作假,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和欺詐等違規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應商市場準入制度,實現有形建筑市場與政府部門機構分設和職能分離;三是在貫徹落實《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基礎上,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備案制度。工程設計審核和竣工備案應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委托國家認可的非官方機構(如協會或學會)進行;四是實行強制性的以承包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各方,如業主、總承包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保險公司則要求各個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必須委托一個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質量檢查監督。委托機構接受委托后,從工程的設計、施工、招投標開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質量評價報告送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各方,并從根本上解決工程建設中債務拖欠、責任不清等問題。超級秘書網
4、提高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嚴格依法行政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技術性和經濟性都很強的知識型管理工作?!督ㄖā返?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政府的監督管理人員的技能和素質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舉足重輕的作用。法律對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要求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有扎實的技術專業知識,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練掌握監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了解建設工程經濟知識,具有發現質量問題、鑒別質量問題和解決處理質量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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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在國家加大宏觀調控力度的背景下,土地作為宏觀調控的“閘門”,其重要性日漸明顯,國土資源管理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漸突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作為國土資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規范管理秩序,保障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職責。從堅持科學發展觀出發,就加強我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進行全面論述。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是國土資源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環節,是國土資源法律法規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對促進和維護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依法行政,確保社會穩定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結合我們寧夏國土資源管理現狀,客觀論述了目前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面臨形勢和存在的困難,進行了深刻而詳實的分析和探討。并從存在問題入手,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等手法,闡述了我區目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論述了在執法監察中的一些具體方法和措施。對進一步加強全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將具有一定的借鑒和指導意義。
一、我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及特點
當前,我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既面臨著前后未有的好機遇,又面臨著十分嚴峻的新挑戰。
一是從案件發生情況看。土地方面,2002年發案362件,比2001年494件減少132件,比2000年742件減少380件,分別減少26.7%和51.2%;礦產方面,2002年違法案件104件,比2001年33件增加71件,比2000年61件增加43件,分別增加21.5%和70.5%,呈上升趨勢。
二是從違法案件種類看。在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中,未經批準占地居首,共1073件,占立案總數的67.1%;在查處的礦產違法案件中,違法開采居多,共194件,占查處案件總數的98%,其中無證開采130件,占65.7%。
三是從違法主體看。個人違法用地、采礦多于集體和企事業單位,個人違法用地1427件,占89.3%,個人違法采礦156件,占78.8%;企事業單位違法用地97件,占6.1%;縣級機關違法用地23件,占1.4%。
四是從違法案件發生的區域看。農村違法占地問題多于城市,但城市個案違法占地面積大大高于農村。
五是以“建設城市新區”、“調整農業內部結構搞養殖業”、“發展旅游業”為名,無限制的擴大城市外延,大量占用耕地和國有未利用土地的現象屢見不鮮。
這種狀況,不僅使大量國土資源流失,也給國土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給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二、執法難的集中表現
“執法難”的問題一直是困擾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一大難題,也是國土資源管理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主要集中表現為以下“五難”:
違法行為發現難。就全區而言,在有限人員編制下,既要監管土地,又要監管礦山,面廣量大,加之基本裝備缺乏,交通工具等保障條件較差,全覆蓋、高頻率動態巡查力所不及,致使有些違法案件很難及時發現。
違法行為制止難。表現為土地違法者常常是突擊占地施工、礦產違法者常常是突擊開采搶運,制止起來非常困難。
違法案件調查取證難。在實際工作中,有些違法者拒不配合,或者借故拖延,而執法人員沒有強制調查取證的手段,導致調查工作陷入僵局。
違法案件處理難。由于當前法制環境較差,致使查處案件面臨著“嚴格執法”和“法不責眾”的兩難境地,特別是對違法責任人的處理更是難上加難。
違法案件執行難?,F行法律沒有賦予國土資源部門強制執行的權力,實踐中種種原因而使案件在執行環節受阻或擱淺。
三、我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存在問題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制觀念不強。一些市(縣)領導以發展縣域經濟,調整產業結構為借口,違法批地、違法用地、非法出讓和轉讓土地,以權代法、以言代法等違法行為不斷發生;
二是監察體制不順。目前這種管理體制,是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只對本級政府負責的“單向”體制,難以形成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對下級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強有力的制約機制。
三是執法手段不硬?,F行法律沒有賦予國土資源部門以必要的查封、扣押、拆除等強制措施的權力。違法行為不能及時和有效地制止。
四是執法力度不夠。普遍存在著重審批發證,輕監督檢查的傾向;沒有形成自上而下的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執法監察不夠經常有力。
四、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對策及建議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必須從我國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基本國情出發,使各級干部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通過學習宣傳法律,使群眾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做到明白合理保護、利用土地資源是對子孫后代負責任的一項長期的戰略措施。運用行政的手段,建立一套節約集約用地機制,管住總量、控制增量、盤活存量,提高土地容積率和利用率;運用經濟的手段,一方面全面推行“招、拍、掛”等市場化配置方式,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抑制多占、濫用和浪費土地現象。
(二)以貫徹國務院《決定》和《通知》為契機,始終保持執法監察高壓氛圍
以衛星遙感執法檢查為抓手,突出嚴肅查處新發生違法用地與政府違法用地兩個重點,切實解決基層政府依法用地意識不強和頂風違法問題;建立健全協作辦案制度為契機,借助兄弟部門力量,形成國土資源大執法格局;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堅持查人與處事相結合,繼續保持嚴肅查處違法用地的高壓態勢。
(三)以切實加強執法巡查為載體,努力把土地違法抑制在萌芽狀態
違法者的利益有多大,執法的阻力就有多大。查處違法用地只是手段,目的是維護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要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土地動態巡查,進一步狠抓源頭防范。構建完整的執法監察網絡體系。要做到防范關口前移、預防重心下移,逐步建立“上有衛星,下有百姓”、“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立體防范監管體系,提高案件發現率、制止率和立案率,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
(四)以嚴肅查處違法案件為重點,著力提高執法監察效力
論文關鍵詞:證券監管體制內在機理發展完善
一、證券監管體制的歷史演變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演進是伴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并隨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其體制變遷及其特征與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與格局相適應,并與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內在的政府監管目標相吻合。我國政府對監管體制的選擇和調整決定于我國特殊的經濟、政治、文化、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經歷了以下3個階段:
1.1981—1985年,無實體監管部門階段
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萌芽期。除了國債發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場和企業債券市場。雖然于1984年公開發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試點與股票交易僅限于極其狹小范圍。該階段不存在真正的監管體制或明確的管理主體。
2.1986—1992年,監管體系雛形階段
總體上,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規模極小的“嬰兒期”,與之相對應,在政府管理層面上出現了若干監管上述證券市場領域的部門主體,但未形成統一、有序、通暢的集中管理體系。監管體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門和自律組織等若干因素已出現,但仍表現出明顯的初創特征和摸索性質。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管理企業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管理金融市場”被正式法規確立為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但監管職責不明確,實踐中的管制權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權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體現出監管框架中的分權性和非集中性。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門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見雛形。行業自律監管組織尚未擔負實質性自律職能。
3.1992一l998年,初級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
1992年l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步人了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從有關資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場取得飛速發展,無論是日均成交金額還是日均開戶數都是呈現上升的趨勢,這充分說明了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與此相呼應,集中型管理體系逐漸形成。確立中央監管機構,一部分權力根據證券活動性質和歸口的不同劃分給國務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當程度地介入證券市場管理,形成了中央與地方相結合的市場管理體系。首次確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專門性證券主管部門,擺脫了依附于財政或中國人民銀行的舊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與規范進程中所牽涉到的錯綜復雜的諸多方面的難題。但是,仍表現出權力分散、獨立性和權威性弱、缺乏覆蓋全國性的監管機構的動態特征??傮w上,這個階段表現出多層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門分工協作的中國特色,且明顯地顯示出過渡期的特征。
二、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現狀及其內在機理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框架。
1.監管主體
1998年國務院批準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確定了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并成為取代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職能的惟一最高證券監管機構。根據該方案的規定,證監會將建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在全國各地設立派出監管機構并實行垂直管理,但在現實中,我國監管主體存在多元化現象,主管部門之間關系較為復雜和不協調。
2.自律組織是資本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自律組織有兩種形式,即社會性的監督組織和行業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證券業的中介服務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后者包括兩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二是場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的自律監管。
3.監管法規體系
1998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和監管是通過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包括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規。1998年《證券法》的通過標志我國證券市場依法治市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蹲C券法》和《公司法》作為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其他證券法規共同構成證券監管法規體系。現行證券監管體制具有集權性和一元化、權威性和獨立性高、兩級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雖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夠重視的問題,但這個體制框架與我國證券市場現在高速發展相適應?,F行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針對如何克服原體制存在的內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來證券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環境下,我國證券監管體制應當立足國情,放眼世界,不斷健全、完善。證券監管體制的建設,不僅關系到證券市場的發展,更關系到經濟安全,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進一步完善證券監管體制必須全面考慮,放眼未來,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強證券監管體制的自身建設,逐步健全與完善
證券市場是變化無窮的,只有依據客觀規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場健康運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樹立科學監管理念。監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確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統風險;第四,樹立國際化意識。
(2)明確監管職能,提高監管水平。監管機構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其職能就是保障市場的公平、公開以及公正地對待所有市場參與者,體現了監管理念和目標。相應的權限,應當依據其職能而定,即僅能作為“裁判員”。并非事無巨細一概全攬,不能把“運動員”兼于一身,應減少證監會在監管中的行政干預色彩,增強其對上市企業以及證券市場的各參與者的監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監管過程中,要加強對行為和過程的監管,而不僅僅是對結果的監管,對監管者而言,行為本身比結果更值得關注。同時,改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努力實現手段的間接化、多樣化、市場化,減少政府對市場的操縱。此外,應當提倡監管行為的科學化、民主化,保證公正地權衡各方利益,保護投資者信心。(3)完善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管。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政府主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日益成為大多數國家選擇的主流。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避免各自的缺憾,對于完善監管體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監管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加強自身監管機構的組織建設;第二,要盡快完善自律管理規則;第三,要理順證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證券監管的外部環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1)健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環境。證券市場的發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監管,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與現有政策和法規相矛盾的條文,法律是要不斷向前發展的,結合目前市場需求不斷完備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盡快細化證券法的相關規則,出臺相關的法律條文,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其次是要加強執法,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條文也無用,因此我們不能忽視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構社會信用體系,恢復我國證券市場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