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12 23:15:30
序論:在您撰寫體驗經濟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關鍵詞]循環經濟發展理念評價機制循環體系
從資源流程和經濟增長對資源、環境影響的角度考察,循環經濟是一種“資源—產品—廢棄物—再生資源”的反饋式循環過程,是以盡可能小的資源消耗和環境成本,獲得盡可能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從而使經濟系統與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相互和諧的經濟增長方式。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和有效載體,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
一、創新觀念,奠定發展循環經濟的思想基礎
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必須更新發展觀念,理清發展思路,辯證地認識物質財富的增長和人的全面發展的關系,轉變重物輕人的發展觀念;必須辯證地認識經濟增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轉變把增長簡單地等同于發展的觀念;必須辯證地認識人與自然的關系,轉變單純利用和征服自然的觀念。在發展思路上要徹底改變重開發、輕節約,重速度、輕效益,重外延發展、輕內涵發展,片面追求GDP增長、忽視資源和環境的傾向,加快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切實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1.樹立循環經濟的生產觀。充分考慮自然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盡可能地節約自然資源,不斷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循環使用資源。在生產過程中,企業內部要減少物料的使用,達到少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目標;建立生態工業網絡,把不同的工廠聯結起來,形成共享資源和互換副產品的產業共生組合,在生產過程中實現資源的減量化和再利用。
2.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徹底轉變單純追求GDP增長的狹隘觀念,樹立正確的政績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通過對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和優化,逐步建立符合循環經濟發展要求的產業結構和經濟結構,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3.樹立新的經濟增長觀。要積極促進經濟增長由主要依靠投資、出口拉動向依靠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轉變,由主要依靠第二產業帶動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產業協同帶動轉變,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質資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進步、勞動者素質提高、管理創新轉變。發展現代產業體系,大力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促進工業由大變強,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加快發展現代能源產業和綜合運輸體系,鼓勵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企業集團。
二、科學評價,引導循環經濟健康發展
1.建立循環經濟評價機制的基本思路。一是理論評價與具體操作相結合。建立評價機制包含兩種類型:理論評價主要從可持續發展和循環經濟的原理入手,從各個方面較為全面地反映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發展潛力、資源利用的節約程度及環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水平。操作型評價偏重于研究區域的實用性,從更為宏觀的角度評價城市循環經濟發展狀況。二是經濟和資源環境指標相結合。循環經濟更加強調資源的節約和高效率利用。因此,從“3r”準則出發,設定三個類指標,建立評價機制:(1)減量投入指標、污染減量排放指標和資源再循環利用指標,旨在提高資源的有效利用效率和減量化投入水平,改善環境質量。(2)經濟社會發展指標,旨在評價經濟和社會效益,在經濟總量上實現高速度增長的同時,提高就業率,不斷提高人民的生活和科學文化水平。(3)生態環境質量指標,則是利用各項環境質量指數,從側面反映出當地循環經濟的發展水平。
2.構建循環經濟評價機制。構建循環經濟評價機制應考慮五個方面的指標。一是經濟社會發展指標。應包括人均GDP(綠色GDP),低能耗、高產出行業工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比重,以工業廢棄物和垃圾為生產原料的循環類型企業產值,循環經濟增加值(指循環經濟部門總產出扣除總消耗后所創造的新增價值)。這一評價體系主要反映經濟發展的質量狀況。二是資源減量投入指標。應包括單位GDP能耗,單位GDP能耗降低率,單位GDP耗水量、耗電量等。用以表明單位能源利用率。三是污染減量排放指標。主要包括廢氣排放率,工業廢水達標排放率,工業煙塵達標排放率等。主要說明經濟發展的環境代價。四是資源再循環利用指標。主要包括生活污水處理率、回用率,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置利用率,城市垃圾回收和綜合利用率等,這一指標體系主要反映資源回收利用水平。五是生態環境質量指標。主要應包括環保投資指數,噪聲達標區覆蓋率,空氣質量指數,綠色能源占總能源比例,這一指標體系主要反映經濟發展對環境的投入和保護情況。
三、完善機制,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1.堅持制度創新。發展循環經濟必須遵循經濟規律和生態規律,將生態環境納入到經濟循環過程中參與定價和分配,改變外部不經濟這一長期困擾的問題,使企業自覺“循環起來”,構建資源再利用和再生的生產環節的贏利模式,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的和諧統一,其關鍵在于建立一個有效的激勵政策、合理的費用機制。如政府投入機制、生態補償機制、收費和稅收機制等。只有通過制度安排,通過市場機制,企業才會去追求經濟的循環。
合理確立經濟法的法域歸屬有助于深入理解經濟法的特質。一項關于經濟法的法域歸屬的研究認為,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標準應以利益標準為主,輔之以法律調整方法。這樣既可以做到對法律進行公法、私法、公私融合法劃分的周全分類,也能對公法與私法融合趨勢作出合理的解釋,并運用該理論論證作為與公法、私法并存的公私融合法的存在及我國其他部門法的公私融合法屬性?!?】
將經濟法價值的研究延伸到人性的層面探討,不失為新視角。一項研究認為,在國家體制下,人性受到保護的同時也受到抑制。經濟法是在國家體制下民法第一次解放人性的基礎上,為克服民法于人性解放方面的某些不足而構建起來的規則體系,是國家體制下人性的第二次解放與和諧調適?!?】
在經濟法規范論的研究方面,一些研究認為,拓補經濟法主體理論框架的關鍵在于,以“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為指引創新經濟法主體的設置模式,并以“社會本位”為理念突出經濟法主體的法益目標?!?】要突顯經營者的經濟法主體屬性,必須認識到“經營者”這一范疇具有多重屬性。應當在考察法律經驗意義上的經營者的基礎上,用富有經濟法標簽意義的經濟法理念去闡釋經營者的概念,從邏輯上推導出應然法上的經營者的內涵,建構和規整經營者的權利義務結構。【4】將經濟法上的法律責任進行“人身罰、財產罰、資格罰、名譽罰”分類,可以發現其中的內在溝通性和外部可替代性。實踐中,應當在充分發揮本法責任之經濟性和規制性優勢的同時,堅持法定、適度和績效的基本原則,努力做到責任體系的結構合理、功能協調、適度有效,并注重和運行機制相匹配?!?】
經濟法存在形式的探討有助于深化運行論的研究。有研究者提出,由國家法之外的明規則組成的軟法機制,配合著由國家法構成的硬法機制,分別和共同發揮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功能。具體到經濟法,其軟法現象是經濟市場化、社會民主化、法律社會化及全球組織化的產物,它適合了市場經濟、和諧社會、公共管理和國際合作的需要?!?】如果從政府與市場各自的缺陷及二者良性互動機制的缺位及其彌補角度看,社會中間層主體是規制政府失靈、市場失靈的經濟法領域內,實現政府與市場和諧互動的一條重要路徑。目前的問題是匡正相關立法的理念,完善健全社會中間層的相關制度?!?】
學科論的研究始終是總論的熱點問題之一。相關的研究認為,經濟法的功能決定了經濟法學研究與其他部門法相比的非傳統性,即不能絕對地以研究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思路、方法和視角來研究經濟法,而應當從市場經濟與經濟法的實踐中去探尋經濟法特有的“問題與主義”【8】。針對法律經濟學研究中日漸明顯的“非法學化傾向”,需要認識到以經濟學家為主體的法律經濟學研究存在嚴重的不足,也要認識到主流法學界對法律經濟學所持的排斥態度導致法學界對法律經濟學投入的不足。【9】
二、針對問題的宏觀調控法研究
宏觀調控在保障我國經濟運行協調發展上具有重大功能。法學視角的研究不僅要關注其功能及其發揮,更要關注其“合法性”。相關研究認為,宏觀調控的合法性取決于公眾是否認同或認同的程度。因此,對宏觀調控的合法性,既要從法律層面評判,還要考慮其政治、經濟、倫理和文化等多方面的效果?!?0】
(一)預算法制化
一些研究強調,我國當前的預算改革還只停留在加強對預算的內部行政控制階段,還沒有進入到預算的法制化程度。我國要建立起現代公共預算制度,需完成從行政控制到法制化,從法制化到民主化的過程,最終實現對預算的民主控制?!?1】與此同時,還要重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與政府公共預算制度的關系,構建科學合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體系、確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規范運作、實現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法治化的理論基礎和前提。【12】
(二)稅法的路徑
在我國經濟取得巨大成就的背景下,應當高度重視稅法的發展路徑。一些研究強調,貧富失衡的社會必須內生衡平的法律機理予以回應,作為轉移支付實現社會財富公平分享的稅法,其調節功能的非均衡構造和回應只有在特定的本土制度資源的基礎上對癥下藥,以稅負的實質性公平原則契合現實的不平衡狀態,方能達到共富和諧的理想目標。【13】雖然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權因應社會需求不斷膨脹,從而引發“福利法治國危機”。中國在單位型福利模式的政策指引下,稅權也嚴重失范,只不過其問題更多地存在于公共支出柔性強、結構不合理等方面。雖然中西都面臨著稅權的有效規范與控制問題,但方法卻是迥異的:西方欲通過控稅實現福利國改造中國則應以控稅的方式探求適合自己的福利模式。【14】
重視納稅人意識,有助于促進稅法的合理運行。有研究認為,納稅人意識作為公民意識的基礎,是一個納稅人與政府雙向的全方位概念,是納稅人通過向政府讓渡部分財富,要求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權利實現和權力服務的思想體系,展現著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政府的權力與義務互動的復雜關系?!?5】
在稅收基本理論的研究中,還有觀點提出應當建立征稅行為無因性理論,因為有助于詮釋財稅法與私法調整的協調問題。當事人的行為或其經濟結果只要滿足稅法規定的征稅要素,就應當納稅,而不論該行為的私法效力如何。【16】
關于三大類稅收實體法,有研究針對2007年起國家將在中部六省的指定地區和特定行業比照適用東北振興的增值稅優惠政策這一問題提出,稅收優惠措施將來可能成為國家用以推動某個區域的經濟發展的主要政策工具?!?7】增值稅往往以相應的合同為基礎。在分析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增值稅義務歸屬時,應恪守增值稅法的一般歸屬規則,既尊重合同法,又要防止在紛繁的多方合同世界迷失。
針對企業集團的匯總納稅制度存在的問題,有研究從理論上提煉其特質,認為企業集團匯總納稅制度是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特殊制度,與通常的“獨立——屬地納稅制度”相比,該制度具有突出的特異性,其制度目標和稅權配置都較為特殊,研究其與獨立納稅制度的差別、與稅法基本原則要求的差距,以及與轉移定價、虧損結轉制度的關聯,有助于進一步推動匯總納稅理論的發展和制度的完善?!?8】有關所得稅的比較法研究提出了一些值得未來改進中借鑒的問題,比如借鑒歐盟利息稅指令的經驗健全利息稅協調制度。【19】借鑒美國所得稅偷稅犯罪立法的經驗完善我國偷稅罪立法?!?0】
有關證券稅的屬性與改革問題引起了一些研究者的注意。一些研究認為,我國證券稅收應當適用當今世界從財政收入中心向宏觀調控中心轉變、從行為稅中心向所得稅中心轉變?!?1】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必要針對發起人轉讓資產、特殊目的機構和投資者三個階段的稅收制度設計分別遵循降低稅收成本、避免雙重征稅和投資者收益最大化的不同價值取向?!?2】
一項有關稅收程序制度的研究提出,稅收追征期是核定期間,追征期只是核定時效,對執行不生效力。追征期的起算日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確定。追征期無需中斷,但可以中止。期限屆滿后,稅收核定權絕對消滅。【23】
(三)側重于區域經濟協調的計劃法研究
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制度是計劃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如何理解這一制度,有研究認為,在理論層面上,區域經濟法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客觀基礎,包括社會基礎和經濟基礎;區域經濟法的理論依據,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還有社會責任本位理論、平衡協調理論和“兩手”協同并用理論等經濟法具體理論。區域經濟法框架體系應當包括主體制度、市場規制法制度、調控法制度和責任制度。【24】
三、圍繞立法展開的市場規制法研究
市場規制法基礎理論的研究集中在主體、權利和競爭政策的定位上。關于市場規制主體和規制權,一些研究認為,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政府的經濟職權應重構為宏觀調控權、市場規制權和公共投資管理權。其中,市場規制權以其內蘊的調整方法的直接性、調整內容的法定性和調整領域的特定性而自成一體。【25】無論是專業市場還是一般交易市場,監管者的權力可以說是無所不在,但是,當監管者行使監管權力偏離法律的正當預期時,對監管者的規制就成為一項不可或缺而且艱巨的任務?!?6】20世紀90年代起,競爭領域的國際調整開始引起人們的關注。國際社會日益認識到,私人反競爭行為與公權力施加的貿易壁壘一起成為阻礙貿易自由化的兩大障礙。對于涉及國際貿易的限制競爭行為,競爭政策與貿易政策的反應不盡相同。【27】產業政策與反壟斷法雖然都是政府干預經濟的基本方式,但兩者干預經濟的深度、廣度及基本理念都是不同的。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必須尋找與我國反壟斷法相匹配的產業政策,妥善界定產業政策與反壟斷法在國家法與政策體系中各自的作用范圍以及兩者的主次關系。【28】還有研究指出,利用國家的反壟斷政策和反壟斷法進行貿易保護正在成為新的貿易保護壁壘的手段之一?!?9】
(一)聚焦于《反壟斷法》的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既凝結了學界、業界等各方面的智慧,也因利益的妥協而帶來了若干問題。該法的制定,成為近幾年來反壟斷法研究的唯一主題,2007年仍然延續這一主題。
一有研究提出,公共利益理念是反壟斷法的核心理念,既是現代反壟斷法產生的思想基礎,又是反壟斷法多元價值的整合平臺。反壟斷法公共利益理念的內涵,主要包括有效競爭、消費者利益及整體經濟利益等。在《反壟斷法》制定中應當在概念的使用上做到一致化,并在內涵的把握上合理化。【30】我國反壟斷立法應以保障經濟自由、促進社會公平為基本價值追求,而不能將提高經濟效率作為其首要價值?!?1】
針對《反壟斷法(草案)》第三章有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相關的研究認為,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制應采取“合理原則”,被指控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企業可以對有關指控進行抗辯?!?2】對聯合抵制,可借鑒美國有關集體抵制的規定。美國法院將集體抵制行為劃分為橫向集體抵制和縱向集體抵制,前者往往適用本身違法原則,而后者一般適用合理原則?!?3】在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中,行業協會常常是主體或主體之一,其行為往往還具有公開性和行政強制性。有必要借鑒美國、日本的經驗作出針對性的規定?!?4】針對《反壟斷法(草案)》第四章、第五章關于經營者集中的規制的規定,相關研究在比較法研究的基礎上就企業合并申報標準、執行機構與機制等問題提出了一系列建設性的建議?!?5】
在反壟斷法實施的研究中,一些研究從主體、體制和模式角度進行了不同角度的探討。在分析以美國為代表的司法模式和以歐盟為代表的行政模式的利弊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國情,可以采取行政模式,并采用單一執法機構的一元模式。【36】允許執法者與企業就壟斷行為達成和解,是現代反壟斷執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和解制度的價值是多方面的,但也容易造成公共利益的損失和對相關主體的利益照顧不足。因此,在以和解程序處置壟斷案件的同時,必須防止對公共利益的“私相授受”,并對相關主體的利益維護提供制度保障。【37】還有觀點認為反壟斷法的私人執行具有自發性優勢和比較優勢兩大優勢,“賠償功能”和“威懾功能”是私人執行“自發性優勢”的主要體現,而“救濟功能”和“指示功能”則是私人執行“比較優勢”的主要表現。并認為我國反壟斷法應引入私人執行制度?!?8】
如何正確處理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關系,在我國反壟斷立法和執法研究中也是熱點問題之一。有研究指出,各國反壟斷法一般不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限制競爭看成一個黑白分明的問題,僅當它們成為市場勢力的決定性因素,且不合理地嚴重妨礙市場競爭的時候,才會受到禁止??疾炫c知識產權相關的限制競爭需進行綜合分析。濫用知識產權排除或嚴重限制競爭的行為不能從反壟斷法得到豁免。解決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沖突的方式是衡量知識產權給權利人帶來的經濟利益和限制競爭對社會的影響。在立法上,除制定《反壟斷法》外,還應盡快制定《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反壟斷指南》?!?9】還有研究認為,知識的私有性與社會性,決定了知識產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被保護與被規制的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彌補了私法層面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不足和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制約的局限。【40】
(二)密切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
圍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一些研究從國外借鑒、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新表現及其成因、修訂建議等方面展開研究。有研究對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04年的修訂經驗進行分析后指出,我國的相關立法應當借鑒其經驗,增強其確定性、透明性,彰顯其“消費者友好型”特征,在增強了可操作性的同時確保其靈活性。【41】
針對政府對虛假廣告打擊不力的現狀,一項研究從制度、執法資源、對虛假廣告嚴重性的認識以及執法機構與媒體的關系等層面考察,認為制度的完善要處理好四個基本問題,即必須使違法者多種維度的利益受到損害,且強度適當;使所有責任主體都承擔責任;治理過程中注重法律路徑與非法律路徑、傳統路徑與非傳統路徑的結合;注重對執法的約束與激勵?!?2】治理軟文廣告應該從廣告標記、法律責任等方面展開。同時,加重媒體的行政責任,設定其他責任主體的行政責任,并增設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等?!?3】還有研究對反向混淆等欺騙性標示行為的規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4】還有觀點提出為完善商業標識的規制制度,將《商標法》擴充為《商業標識法》?!?5】
有關商業秘密的研究認為,在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行為中,構成“不正當手段”要求該行為在主觀上違背權利人的意愿,客觀上具有不正當性。披露的公開化程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在間接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其“獲取”和“使用”行為與直接侵犯商業秘密情況下的“獲取”和“使用”行為存在著差異?!?6】我國以商業秘密保護為基礎的競業禁止規則存在很多缺陷,建議引進美國的不可避免泄露規則和用于商業秘密侵權判定的“實質相似規則”,在保護商業秘密的同時又促進了雇傭關系的和諧發展?!?7】
(三)著眼于特殊市場、特殊問題的特別市場規制制度研究
1.金融混業監管、銀行業市場準入與資產證券化
我國傳統的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自2004年保險資金直接入市運作之時面臨較大沖擊,混業經營已顯端倪。針對這一新趨勢,有研究提出,我國應當引入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監管的公開規制理念,建立保險資金直接入市的各監管當局信息共享機制與信息披露制度,盡量降低資金運行風險,提高監管效率。【48】
關于銀行業市場規制。由于法律對商業銀行的設立采取特許制度,因此需要界定商業銀行的實質,以防止逃避銀行監管的脫法行為,這涉及到對商業銀行的界定。該項研究認為,商業銀行最具特質的業務是吸收活期存款。這樣,還款期限是否固定和是否以此從事經營這兩個因素可以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與民間借貸、非法發行企業債券等行為?!?9】還有觀點認為,由于銀行在經濟體系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及其業務的特殊性,一般的破產法并不完全適用于銀行破產。在清算前階段,銀行監管機構會通過各種措施救助銀行。只有當救助無望時,破產銀行才會進入破產清算?!?0】對銀行監管機構的問責不但是對其事后的責任追究,更重要的是對其進行事前、事中的持續監督。實現對銀行監管機構問責的前提,就在于圍繞著問責基本內容設計合理的法律安排,這些法律安排由監管機構履職問責性、機構問責性和透明度三個方面構成?!?1】
關于證券市場規制。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仍然是證券市場規制制度研究的熱點之一。針對我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理論和實踐存在的一些誤區,有觀點認為應當根據信托移轉的目的和特定目的信托的功能,受托人無須支付擬證券化資產信托移轉的對價;特定目的信托是否具有受讓人兼發行人之主體地位,應區分事實論與價值論加以考量?!?2】為促進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關研究認為知情權應比金融隱私權處在更高的權利位階上,但滿足特殊目標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以及投資者的知情權并不能以肆意侵害銀行客戶的金融隱私權為代價。應在專門立法中建立起銀行、客戶、客戶信息受讓者之間的金融隱私權與信息披露的平衡關系,在打通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實現全方位的信息監管?!?3】還有觀點提出,影響資產證券化制度有效性的最大問題,莫過于破產隔離能否真正實現,而“安全港”條款正是為了真正保證資產已經從發起人轉讓給了特殊目的機構。安全港條款適用資產范圍廣泛,對保護資產證券化,提高交易確定性很有幫助,對我國未來相關的司法以及立法具有指導作用?!?4】此外,一項關于委托理財法律性質的研究認為,受托人自己名義的不使用是由于存在受托人無法開立以自己為名義持有人的證券賬戶制度,分戶管理的需要與制度安排迫使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或第三人賬戶進行資產管理?;谛磐蟹ㄖ频拇嬖?,證券賬戶名義持有人制度應該為民事信托的生存留下必要空間,允許普通受托人作為名義持有人開立名義持有的證券賬戶。【55】
2.自然壟斷市場的反壟斷
對以自然壟斷市場為技術特征的市場,如何進行反壟斷,一直是經濟學界、法學界和業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一些研究認為,近20年來,我國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在穩步推進的同時也面臨著深刻的合法性危機,其具體體現為法律依據的低位階、風險意識的雙重匱乏和公眾利益的極度虛置。消除危機的根本之道在于,強化對特許經營的規制:通過規制目標的科學厘定、規制機構的統一設置和規制手段的審慎選擇來確保特許經營的健康發展。【56】因此,規制法治化是網絡型公用企業競爭的必要前提。實現規制的法制化,應以事業法和反壟斷法為規制法律制度體系的主要內容。就位階體系而言,反壟斷法應優于事業法?!?7】
一些研究以更細化的自然壟斷市場為例進行解剖,比如針對“煤電價格聯動”制度的法律經濟學研究,【58】針對運輸市場壟斷的成因與規制研究?!?9】
3.房地產市場和藥品市場特別規制
針對房價的飛漲,一項相關的研究提出,需求和供給能解釋大部分高房價,但仍無法解釋為什么中央政策的失效。高房價是一系列主體的行為所導致,政府之間、政府部門間的沖突放縱了房價的上漲。更深刻的原因在于我國體制的不足,權力行使應被制約,但也要使它有效協調運作。【60】
針對藥品質量問題,有研究具體分析了藥品召回義務,認為其既是法定義務,又具有公法和私法雙重義務的性質,同時也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其內容主要是后續觀察、售后警告和缺陷藥品的召回。藥品召回義務是藥品責任制度的重要內容,應將其納入藥品責任體系。違反藥品召回義務造成損害者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1】
四、跨領域的相關問題【62】
(一)財政補貼、土地權利與“三農”問題的緩解
“三農”問題仍然是包括經濟法學在內的法學多學科關注的重要問題,一些研究運甬法學多學科的理論、多部門法的制度探討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對策。有觀點認為,農業補貼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國經濟發展進入工業化中期發展階段后所普遍實施的工業反哺農業、支持農業發展的法律制度,在各國農業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國《農業法》應專列“農業補貼”一章,規定農業直接支付補貼、農業生產資料投入補貼、農業環境保護補貼、不發達地區農業開發補貼等制度,同時規定農業補貼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機制?!?3】我國農村承包土地上存在的是由一系列權利構成的權利束:土地的社會功能(保障屬性)派生出成員權,而成員權又派生出土地承包權;土地承包權行使的結果產生承包土地使用權,再由承包土地使用權派生出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4】或者,以土地所有制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為原則,對現行集體土地所有制進行股份制改造?!?5】
(二)勞動派遣、勞動合同與競業禁止制度
《勞動合同法》等一些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的制定,相關研究高度活躍。針對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和國際勞工組織對勞動派遣的政策呈現逐步放松規制的跡象,有研究指出,我國勞動派遣業的發展具有不同于西方國家的背景,雖然也應當強化規制與放松規制并舉,但現階段應當側重強化規制。并且,應當基于我國國情,就從嚴規制和從寬規制的事項作出選擇?!?6】勞動法的社會法屬性要求其對勞動者傾斜保護,但應當適度。目前,我國勞動法對于勞動者的保護水平與世界各國相比整體上有較大的差距。確定我國勞動法適度保護的考察標志,應綜合考慮勞動者保護的國際狀況和我國國情,兼顧人權、國家利益、公平精神和道德現狀?!?7】
有研究認為,員工競業禁止的理論基礎是普通法上雇員之默示義務及現代產業擴張、產業競爭壓力增大而形成的客觀環境。員工在職競業禁止在普通法系中表現為雇用期間之約定俗成,即雇主忠心事主是其義不容辭的默示義務;員工離職競業禁止制度的設計,需權衡用人單位利益與勞動者就業權之間的沖突?!?8】
(三)能源國際合作與能源安全的保障
2007年有關能源法律制度的研究,一方面關注理論,比如研究提出能源法的發展呈現出更強調生態化、人體化的趨勢,【69】但總體上看來,大多數還是側重于從國際法的視角。比如,有的研究《能源條約》作為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屬性及其對我國的相關對策的啟示?!?0】有的研究歐盟能源法律與政策的可持續性、競爭性和供應安全性目標,研究其構成體系對我國維護能源安全的借鑒作用?!?1】有的研究GATS有關能源服務貿易的表現形式以及國際談判中的分歧?!?2】有的研究提出,加強海洋能源安全問題的國際合作有助于中國的能源安全戰略以及和平發展。中國海洋能源安全問題目前主要表現在海洋能源的開發和海上能源交通安全的保障。中國海洋能源安全與多邊國際合作既可以在區域層面上,也可在國際層面上。重點應圍繞能源的開發供應與能源的海上運輸保障?!?3】
(四)循環經濟法的制定和社會與生態的協調發展
關于《循環經濟法》的制定。一些研究從不同視角和層次進行了理論的分析和制度的設計。有觀點認為循環經濟法的框架應當包括總則、基本管理制度、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激勵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七部分。循環經濟法最核心部分的法律制度,應當規定循環經濟評價與考核制度、重點企業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的定額管理制度、鼓勵、限制、禁止的名錄制度、循環經濟市場準入制度、循環經濟實施的基本順序制度、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等法律制度。【74】循環經濟立法源于中國從線性經濟向循環經濟的發展需求,平衡“經濟一社會一環境”的利益關系決定了其和諧的價值定位。具有政策性、綜合性特征的協同性規范是循環經濟立法的制度定位?!?5】循環經濟法是一部環境友好型經濟法,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專項法,與現行其他法律互為補充。循環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主要包括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資源的再使用、廢物再生利用與處置、綠色消費等五個方面的內容?!?6】發展循環經濟,首當其沖的主體就是生產者。它不僅擔任經濟主體的角色,而且充當法律主體的角色。從本來意義上的生產者責任一產品質量責任,到延伸意義上的生產者責任一后產品責任,循環經濟立法的這一創新,使經濟法的理念和制度發生了重大的變化?!?7】
實現經濟、社會和生態的協調發展,還需要轉變觀念。要摒棄西方中心主義發展模式,結合人均資源極其緊張的亞洲特點,樹立新的亞洲價值觀,形成適合亞洲可持續發展需要的發展模式?!?8】在具體制度設計上,有必要建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制度,設立權利金制度,取消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采用探礦權、采礦權合一制度,促進其流轉;重視政府在環境損害和礦業城市生態補償領域的作用?!?9】制定綜合性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法》,并根據各流域的特性和存在的法律問題,因地制宜地制定專門法規、規章。【80】建立有利于環境資源法全面實施的機制,加強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并強化環境資源法律和有關法律的執法、司法和監督?!?1】引入環境公民訴訟制度,發展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制度?!?2】強化企業的包括環境責任在內的社會責任?!?3】鼓勵和保障公眾對環境保護事務的有效參與?!?4】促進環境國際環境爭端國際協調機制的改善。【85】五、制度與理論:經濟法學研究不可偏廢的兩翼
前文表明,2007年的經濟法學研究在圍繞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經濟法問題和學科建設問題的研究,在選題上的“中國問題意識”強【86】,圍繞“真實存在”的問題所展開的研究,成果卓著,進步明顯。其中,在稅收法研究、反壟斷法研究、特別市場規制法等方面的研究尤為突出。
應當講,作為應用法學的一個分支,經濟法學的研究應當高度關注經濟法治實踐問題,應當高度重視制度研究,這是毋庸置疑的。同時,作為一個學科,特別是像我們這樣一個歷史并不長的年輕學科,范疇的提煉、方法的探索、理論體系的完善等也是非常必要的。過去一年經濟法總論的研究不如制度研究那樣豐富多彩,希望只是偶然或短暫的現象。
2007年11月末,我們成功召開了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2007年年會暨第十五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會上,一些教授提出應當回顧和總結近30年來中國經濟法和中國經濟法學的發展,從法治歷程回顧中探尋經驗,從法學歷程總結中發掘積淀,從回顧和總結中增強學科發展的實力和動力。研究會將進一步完善交流形式,加強學界交流,增進交流效果。
【注釋】
【1】徐孟洲、徐陽光:《論公法私法融合與公私融合法——兼論中的公法私法融合現象》,載《法學雜志》2007年第1期。
【2】胡光志:《通向人性的復興與和諧之路——民法與經濟法本質的另一種解讀》,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2期。
【3】蔣悟真:《傳承與超越:經濟法主體理論研究——以若干經濟法律為視角》,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4】徐孟洲、葉姍:《經營者論:基于經濟法規范與原理的分析》,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5期。
【5】李志剛:《調制受體法律責任體系的重構》,載《法學》2007年第6期。
【6】程信和:《硬法、軟法與經濟法》,載《甘肅社會科學》2007年第4期。
【7】張占江:《政府與市場和諧互動關系之經濟法構建研究——以社會中間層主體為路徑》,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3期。
【8】應飛虎:《問題及其主義——經濟法學研究非傳統性之探析》,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2期。
【9】周林彬:《中國法律經濟學研究中的“非法學化”問題——以我國民商法和經濟法的相關研究為例》,載《法學評論》2007年第1期。
【10】楊三正、王肅元:《論宏觀調控合法性的公眾評判依據》,載《法學評論》2007年第5期。
【11】蔡定劍:《公共預算應推進透明化法制化民主化改革》,載《法學》2007年第5期。
【12】歐陽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幾個基本問題》,載《法學家》2007年第4期。
【13】張怡:《論非均衡經濟制度下稅法的公平與效率》,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4期。
【14】劉麗:《兩種福利模式下的中西稅權控制》,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8月第4期。
【15】楊力:《納稅人意識:公民意識的法律分析》,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2期。
【16】張曉婷:《論征稅行為的無因性》,載《法學家》2007年第1期。
【17】竺效:《非普遍性增值稅優惠措施應納入反壟斷法調整范圍——以東北振興和中部崛起戰略實施為背景》,載《法學》2007年第7期。
【18】張守文:《企業集團匯總納稅的法律解析》,載《法學》2007年第5期。
【19】崔曉靜:《歐盟利息稅指令及其對我國的借鑒》,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2期。
【20】王胤穎:《中美所得稅偷稅犯罪立法的比較及我國偷稅罪的立法完善》,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2期。
【21】馮果、廖煥國:《論證券稅制的發展趨勢及中國證券稅制之轉型——基于網絡經濟時代背景下的考量》,載《法學評論》2007年第1期。
【22】許多奇:《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稅收理念與稅收制度》,載《法學評論》2007年第2期。
【23】熊偉:《我國稅收追征期制度辯析》,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4期。
【24】徐孟洲:《論區域經濟法的理論基礎與制度構建》,載《政治與法律》2007年第4期。
【25】盛學軍,陳開琦:《論市場規制權》,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4期。
【26】劉德福、朱文瑜:《論規制市場監管者應遵循的法律原則》,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2期。
【27】符啟林、周慧:《論競爭政策與貿易政策》,載《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5期。
【28】葉衛平:《產業政策對反壟斷法實施的影響》,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29】王海峰:《試論反壟斷貿易壁壘與WTO競爭規則——兼析我國維c出口企業反壟斷案件》,載《法學》2007年第10期。
【30】李國海:《反壟斷法公共利益理念研究——兼論中的相關條款》,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31】鄭鵬程:《歐美反壟斷法價值觀探討——兼評第1條》,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32】王先林:《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法律規制——相關部分評析》,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33】魯籬、周道樹:《美國集體抵制行為反壟斷法規制的經驗及啟示》,載《環球法律評論》2007年第4期。
【34】魯籬、周道樹:《行業協會價格卡特爾反壟斷法規制的比較研究》,載《河北法學》2007年第9期。魯籬:《我國行業協會價格卡特爾的法律規制》,載《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7/11總第195期。
【35】王曉曄:《我國最新反壟斷法草案中的若干問題》,載《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1期。
【36】王曉曄:《關于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幾個問題》,載《東岳論叢》2007年第1期。
【37】焦海濤:《反壟斷執法和解中的利益平衡》,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2期。
【38】王?。骸斗磯艛喾ㄋ饺藞绦械膬炘叫约捌鋵崿F——兼論中國反壟斷法引入私人執行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建議》,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4期。王健:《反壟斷法私人執行制度初探》,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39】王曉曄:《濫用知識產權限制競爭的法律問題》,載《中國社會科學》2007年第4期。王曉曄:《知識產權強制許可中的反壟斷法》,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4期。
【40】江帆:《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與限制》,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2期。
【41】鄭友德、萬志前:《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發展與創新》,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42】應飛虎:《對虛假廣告治理的法律分析》,載《法學》2007第3期。
【43】應飛虎、葛巖:《軟文廣告的形式、危害和治理——對(廣告法)第13條的研究》,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3期。
【44】彭學龍:《商標反向混淆探微——以“‘藍色風暴’商標侵權案”為切入點》,載《法商研究》200年第5期。
【45】王蓮峰:《論我國商業標識立法的體系化》,載《法學》2007年第3期。
【46】杜國強:《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實行行為探析》,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5期。
【47】黃武雙:《美國商業秘密保護法的不可避免泄露規則及對我國的啟示》,載《法學》2007年第8期。
【48】孫晉、王薇丹:《公開規制理念下保險資金直接入市監管制度之構建》,載《法學評論》2007年第1期。
【49】彭冰:《商業銀行的定義》,載《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1期。
【50】王楠:《我國銀行破產法律制度問題研究》,載《法學家》2007年第4期。
【51】周仲飛:《銀行監管機構問責性的法律保障機制》,載《法學》2007年第7期。
【52】伍治良:《我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理論和實踐之兩大誤區——兼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2期。
【53】許多奇:《銀行保密義務與信息披露的現實沖突和法律整合——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中心》,載《法學》2007年第6期。
【54】甘勇:《論資產證券化立法中的“安全港”條款》,載《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5期。
【55】劉正峰:《證券賬戶名義持有人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5期。
【56】章志遠:《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及其政府規制——兼論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學研究之轉變》,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57】曹陽:《網絡型公用企業競爭的法律規制》,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3期。
【58】王曉曄、林壽富、吳強:《煤電價格聯動的博弈論分析》,載《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5期。
【59】肖江平:《運輸市場壟斷的成因與法律規制》,載《綜合運輸》2007年第10期。
【60】魯籬、萬江:《多權力格局的沖突與協調——以本輪房地產調控為中心所展開》,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6期。
【61】楊立新、陳璐:《論藥品召回義務的性質及其在藥品責任體系中的地位》,載《法學》2007第3期。
【62】基于本系列文章的編輯技術要求,本部分除經濟法學研究的相關內容外,適度整合一些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環境法研究的相關內容。
【63】黃河:《論我國農業補貼法律制度的構建》,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1期。
【64】劉俊:《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探討》,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2期。
【65】李國英、劉旺洪:《論轉型社會中的中國農村集體土地權利制度變革——兼評的相關規定》,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4期。
【66】黃昆、王全興:《西方國家對勞動派遣放松規制的背景及其啟示——兼評》,載《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07年第4期。
【67】錢葉芳:《保護不足與保護過度——試論傾斜保護的“度”》,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
【68】鄭尚元:《員工競業禁止研究》,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4期。
【69】馬俊駒、龔向前:《論能源法的變革》,載《中國法學》2007年第3期。
【70】楊洪:《論中的環境規范》,載《法學評論》2007年第3期。
【71】楊澤偉:《歐盟能源法律政策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載《法學》2007年第2期。
【72】周鳳翱、穆忠和、劉玉紅:《論GATS中的能源服務及其在DDA談判中的分歧》,載《法學》2007年第2期。
【73】張桂紅:《中國海洋能源安全與多邊國際合作的法律途徑探析》,載《法學》2007年第8期。
【74】孫佑海:《循環經濟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論綱》,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
【75】呂忠梅:《循環經濟立法之定位》,載《法商研》2007年第1期。
【76】王燦發、李丹:《循環經濟法的建構與實證分析》,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4期。
【77】程信和:《論循環經濟發展中的生產者責任》,載《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4期。
【78】吳志攀:《假如危機明天來臨》,載《招商周刊》2007年第4期。
【79】曹明德:《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法律制度之探究》,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80】幸紅:《流域水資源管理相關法律問題探討》,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81】孫佑海:《影響環境資源法實施的障礙研究》,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2期。
【82】常紀文:《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立法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美國判例法的新近發展及其經驗借鑒》,載《現代法學》2007年第5期。
【83】李雪平:《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給國際法帶來的挑戰》,載《法學評論》2007年第5期。
【84】張曉文:《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中的公眾參與》,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3期。
所謂“低碳經濟”是以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是人類社會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進步。低碳經濟實質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潔能源開發,追求綠色GDP的問題,核心是能源技術和減排技術創新,產業結構和制度創新以及人類生存發展觀念的根本性轉變。
“低碳經濟”的提法,最早見諸2003年的英國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其后這個提法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2006年前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尼古拉·斯特恩支持作的《斯特恩報告》指出,全球以每年1%GDP的投入,可以避免將來每年5%-20%GDP的損失,呼吁全球向低碳經濟轉型。2007年美國參議院提出了《低碳經濟法案》,表明低碳經濟的發展道路有望成為美國未來的重要戰略選擇。2007年12月3日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在印尼巴厘島舉行,大會制定了世人關注的應對氣候變化的“巴厘島路線圖”,該路線圖要求發達國家在2020年前將溫室氣體減排25%}40%o“巴厘島路線圖”為全球進一步邁向低碳經濟起到了積極作用,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確定2008年“世界環境日”(6月5日)的主題為“轉變傳統觀念,推行低碳經濟”。
這一切說明發展低碳經濟是未來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我國是一個在世界上影響巨大的發展中大國,發展低碳經濟,既是責任也是中國可持續發展,轉變發展模式的難得機遇。
在全球碳排放激增,全球氣候變暖的背景下,以低能耗,低污染為基礎的低碳經濟成為全球熱點,歐美發達國家大力推進以高能效,低排放為核心的“低碳革命’,著力發展低碳技術,并對產業、能源、技術、貿易等政策進行重大調整,以搶占先機和產業制高點。低碳經濟的爭奪戰已悄然打響,這對我國是壓力也是挑戰。
中國正處在加快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步伐,在能源需求快速增長階段,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不可能停止,長期貧窮落后的中國,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追求,致力于改善和提高13億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帶來了能源消費的持續增長,“高碳”特征突出的“發展排放’,成為中國可持續發展的一大制約,如何既確保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升.又不重復西方發達國家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謀發展的老路,是中國必須面對的難題。
中國的能源以煤為主,缺油少氣,這是國情,中國能源結構以煤為主,低碳能源的選擇有限。在電力中水電占20%左右,火電占77%,據計算,每燃燒一噸煤炭會產生4.12噸二氧化碳氣體,比石油和天然氣每噸多30%和70%、而據估算,未來20年中國能源部門電力投資將達1.8萬億美元,火電的大規模發展甘環境的威脅不容忽視。
中國經濟的主體是第二產業,這決定了能耗的主體是工業,而工業生產技術水平落后又加重了中國經濟的高碳特征。
作為發展中國家,整體科技水平落后,技術研發能力有限是中國經濟從高碳向低碳轉變的最大制約。盡管《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規定,發達國家有義務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轉讓,但實際情況難于令人滿意,中國不得不主要依靠商業渠道引進技術。以2006年GDP計算,中國由高碳經濟向低碳經濟轉變年需資金250億美元,這對發展中的中國是一個沉重的負擔。
首先,中國是一個極具影響的發展中大國。而發展低碳經濟是抵御全球氣候變暖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嚴重挑戰的積極措施。中國有責任在發展低碳經濟中作出貢獻。
再者,中國能源相對貧乏,煤炭在能源中比例過高的國情也使我們必須選擇發展低碳經濟,否則我們的經濟發展是難以為繼的和不可持續的。
第三,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要想趕超發達國家,按常規發展是不可能的,發展低碳經濟是一個新生事物,是一個趕超的機遇,這也是我們必須抓住低碳經濟發展的原因。
發展低碳經濟的思考:
發展低碳經濟,我們要端正認識,提出正確的引導意見。例如在全球第一個提出低破經濟的是英國政府,它正是看到英國能源正從自給自足走向主要依靠進口的時代。按2003年的消費模式預計,2020年英國80%的能源都必須進口,與此同時,氣候變化帶來的負面影響已迫在眉睫,提出創建低碳經濟的思路應運而生,而我們的能源問題和高碳排放帶給環境的問題一點也不比英國輕松,我國政府基于這點堅定了發展低碳經濟的決策,發展低碳經濟需要政府主導,包括制定指導長遠戰略,出臺鼓勵科技創新,節能減排,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政策和減免稅收,財政補貼,政府采購,綠色信貨等措施來引領低碳經濟發展,這也需要企業認清方向,自覺跟進,采取促進低破經濟發展的集體行動,只有這樣,中國向低碳經濟轉換才有現實的基礎。
低碳經濟的理想形態是充分發展“陽光經濟”、“風能經濟”、“氫能經濟”、“生物能經濟”。但現階段太陽能發電成本是煤電、水電的5-10倍,多數地區風能發電成本高于煤電、水電,作為二次能源的氫能,目前離利用風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提取的商業化目標還很遠,以大量消耗糧食和油料作物為代價的生物燃料開發一定程度上引發了糧食、肉類、食用油價格上漲。從世界范圍看,到2030年太陽能發電也只能達到世界電力需求的10%,而全球已探明的石油,天然氣,和煤炭儲量將分別在今后40年,60年100年左右耗盡。在“碳素燃料文明”向“太陽能文明”時代(風能生物質能都是太陽能的轉化能形態)過渡的未來幾十年里“低破經濟”、“低破生活”的重要含義之一就是節約化石能源的消耗,為新能源的普及利用提供時間保障,特別從中國能源結構看,低碳意味節能,低碳經濟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為基礎的經濟。
低碳經濟不僅意味著制造業要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生產能力,推進節能減排的科技創新,而且意味著它在引導公眾反思哪些習以為常的消費模式和生活方式是浪費能源和增排污染的不良嗜好,從而充分發掘服務業和消費生活領域節能減排的巨大潛力。
轉向低碳經濟,低碳生活方式的重要途徑之一,是戒除以高耗能源為代價的便利消費嗜好。便利是現代商業營梢和消費生活中流行的價值觀。不少便利消費方式在人們不經意中浪費著巨大的能源。如我們經常使用的一次性用品,經常飲用的純凈水,無節制地使用塑料袋,不僅制造了過多的垃圾,產生了白色污染而且過多消耗了寶貴的石油能源。據計算,全國減少10%的購物袋可節省能耗1.2萬噸標準煤,減排31萬噸二氧化碳。
[關鍵詞]循環經濟發展理念評價機制循環體系
從資源流程和經濟增長對資源、環境影響的角度考察,循環經濟是一種“資源—產品—廢棄物—再生資源”的反饋式循環過程,是以盡可能小的資源消耗和環境成本,獲得盡可能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從而使經濟系統與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相互和諧的經濟增長方式。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和有效載體,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
一、創新觀念,奠定發展循環經濟的思想基礎
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必須更新發展觀念,理清發展思路,辯證地認識物質財富的增長和人的全面發展的關系,轉變重物輕人的發展觀念;必須辯證地認識經濟增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轉變把增長簡單地等同于發展的觀念;必須辯證地認識人與自然的關系,轉變單純利用和征服自然的觀念。在發展思路上要徹底改變重開發、輕節約,重速度、輕效益,重外延發展、輕內涵發展,片面追求GDP增長、忽視資源和環境的傾向,加快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切實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1.樹立循環經濟的生產觀。充分考慮自然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盡可能地節約自然資源,不斷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循環使用資源。在生產過程中,企業內部要減少物料的使用,達到少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目標;建立生態工業網絡,把不同的工廠聯結起來,形成共享資源和互換副產品的產業共生組合,在生產過程中實現資源的減量化和再利用。
2.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徹底轉變單純追求GDP增長的狹隘觀念,樹立正確的政績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通過對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和優化,逐步建立符合循環經濟發展要求的產業結構和經濟結構,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3.樹立新的經濟增長觀。要積極促進經濟增長由主要依靠投資、出口拉動向依靠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轉變,由主要依靠第二產業帶動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產業協同帶動轉變,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質資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進步、勞動者素質提高、管理創新轉變。發展現代產業體系,大力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促進工業由大變強,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加快發展現代能源產業和綜合運輸體系,鼓勵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企業集團。
[摘要]循環經濟是一種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發展模式。發展循環經濟必須轉變觀念、建立完善評價機制和循環體系。
[關鍵詞]循環經濟發展理念評價機制循環體系
從資源流程和經濟增長對資源、環境影響的角度考察,循環經濟是一種“資源—產品—廢棄物—再生資源”的反饋式循環過程,是以盡可能小的資源消耗和環境成本,獲得盡可能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從而使經濟系統與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相互和諧的經濟增長方式。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和有效載體,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
一、創新觀念,奠定發展循環經濟的思想基礎
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必須更新發展觀念,理清發展思路,辯證地認識物質財富的增長和人的全面發展的關系,轉變重物輕人的發展觀念;必須辯證地認識經濟增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轉變把增長簡單地等同于發展的觀念;必須辯證地認識人與自然的關系,轉變單純利用和征服自然的觀念。在發展思路上要徹底改變重開發、輕節約,重速度、輕效益,重外延發展、輕內涵發展,片面追求GDP增長、忽視資源和環境的傾向,加快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切實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1.樹立循環經濟的生產觀。充分考慮自然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盡可能地節約自然資源,不斷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循環使用資源。在生產過程中,企業內部要減少物料的使用,達到少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目標;建立生態工業網絡,把不同的工廠聯結起來,形成共享資源和互換副產品的產業共生組合,在生產過程中實現資源的減量化和再利用。
[關鍵詞]主體價值宏觀和微觀靜態與動態
一、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一)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我們研究經濟法主體的首要目的是在歸納概括現實中各種經濟法主體類型的基礎上,給出經濟法主體一個明確的定義,以確定受經濟法規制的主體范圍。
國內部分學者在分析此問題時,習慣性地把經濟法主體混同于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區別,而忽視了經濟法主體的特殊性質。[注1]目前國內學術界很少有將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者與經濟法律關系參加者有機結合起來的全面論述。因此,目前國內學術界給經濟法主體下定義時也就相應存在著兩種不良的傾向:其一,是過于強調國家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重要作用,將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簡單定性為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并機械地規定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只能是國家,有意識地縮小了經濟法主體的范圍,與實踐中政府部門在經濟利益驅使下,借國家之名干預經濟過于泛濫的非正常現象“不謀而合”;其二,是認為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并不一定由經濟法本身設立,而依據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維模式,推導出任何具有獨立人格的法律主體(特別是公民)都可能成為經濟法主體,這實際上是泛化了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這兩種傾向未能正確把握經濟法主體的本質屬性和外部特征,為我們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設置了極大的障礙,并且也不自覺地降低了經濟法主體的實踐價值。
第一種傾向過分提升了“國家”在經濟法主體中的地位,而沒有考慮到國家主體比較抽象,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多種角色,(如國家資產所有者、具體經濟關系參與者、宏觀經濟調控者、維護市場競爭者、經濟監督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體主體加以代表,造成了認識上對“國家主體”的定位偏差。實踐中,當非國家主體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國家主體“合法權力”侵害時,其救濟方式往往被剝離為互不聯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出現原告主體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訴訟中偶爾勝訴,卻在行政訴訟中屢屢敗訴的戲劇性場面,甚至會出現因法院拒不受理而投訴無門的情況。這種“國家”思維的背后是一種法律非公即私的觀念:經濟法順理成章地在實踐中被劃定為純粹的公法,公法的執行主體又怎能被私法主體隨意告倒呢!顯然,如果我們不能區分這些“國家”角色的不同性質而擬定不同的法律對策,就會導致實踐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維護社會經濟權利為目的的經濟公益訴訟等保障措施流產。僅在抽象層面上使用“國家主體”這一概念其實質就是無視公私因素融合的經濟現實而把經濟法定義為“公法”,這種傾向無法解決實踐中屢禁不止、亟待解決的地方保護問題和行業部門行政性壟斷的問題。
第二種傾向,由于引進了太過寬泛的法律人格概念,會使我們無法理解個人在經濟法主體中的正確位置。實際上,沒有相應的經濟法律規范的規定,個人是不能隨便成為經濟法主體的。具體地說,一方面,個人作為經濟法主體必須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條件,因為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注2]不同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質,不允許當事人隨意創設經濟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另一方面,經濟法規制的重心是經濟力量強大的組織而非個人,這從經濟法現象產生之初以產業法和反壟斷法的面目出現便能看出來。[注3]普通個人經濟力量有限,能夠承擔的社會責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過民事規范對其經濟利益加以維護,只要求他們承擔與其行為限度相適應的法律責任。只有當組織性要素存在于社會關系中,需要國家意志涉入,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時,國家才有從經濟法層面對某一類個人的經濟行為進行規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對稅收關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類型的個人規定不同的稅率以實現國家有組織的資源再次分配職能;再如法律對公司內部經理、董事競業禁止加以明確規定以加重公司的社會經濟責任等。
所以,我們有必要提出一個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會責任權利+義務主體。據此,從抽象層面和具體層面、靜態角度和動態角度,展開對經濟法主體分類的研究,這是由經濟法主體的“經濟利益性”、“縱橫統一性”、“責任優先性”等本質屬性和“范圍的廣泛性”、“地位的層級性”、“角色的變動性”等外部特征決定的。而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相對完備的經濟法主體概念:經濟法主體就是根據法律確定的社會責任而賦予不同資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傾向的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
(二)經濟法主體的性質和特征
相對于民法和行政法主體而言,經濟法主體具有不同于它們的本質屬性:首先,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其次,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對某個具體的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其所處的經濟關系性質不同,可能與其他主體處于不同的相對地位,或者居于管理者,或者居于被管理者,也可能處于平等地位。并且對于一些特定的經濟法主體來說,如第三部門主體,這幾種角色因素可能天然地集于一身,不能簡單割裂開來對待。
最后,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準和行為準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準。這里的社會責任,從法律層面上,包括了以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調整方式為主的綜合責任體系,但又不僅限于行為責任。社會責任的提出,意味著任何經濟法主體在行使權利(力)的時候,必須同時意識到如果濫用該權利(力)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社會責任感將內化于每個主體的經濟行為中。
因此,經濟法主體的性質表現在其外部特征上,同樣存在著大致對應的三個方面:第一,范圍的廣泛性。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第二,地位的層級性。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我們在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注4]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第三,角色的變動性。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于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于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于其他競爭者而言),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于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經濟法主體范圍廣泛,具有多種多樣的類型,是實現經濟自由和發展的保障;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對等,具有層級性,又是保障經濟秩序和穩定的需要;經濟法主體角色的變動性,則充分體現了經濟生活對各種經濟主體之間和諧互動的一種需要,以及法律為了滿足這種需要而努力營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的原因。
二、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價值和意義
對于新興的現代部門法——經濟法來說,其社會本位的價值理念的實現,當然有賴于經濟法主體制度的正確建立和發展。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分類,既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又有重大的實踐價值。一方面,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備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系)、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有何根本區別)和理論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邏輯上的緊密聯系。另一方面,經濟法主體又是銜接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環節性要素:就經濟法的制定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層級理論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經濟法律體系和區分具體經濟法律部門層級的基礎;就經濟法的實施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動態角色研究,能夠使經濟法理念原則得以正確適用,并改善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功能受限等問題,[注5]以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中國的經濟法學作為研究經濟法現象的新興法律學科,是在大膽借鑒國內外法學和經濟學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別國市場經濟未曾面臨的新情況。譬如,怎樣在不影響國家控股的前提下,適當減持部分國有股的問題。這些新的變化需要我們經濟法學者針對新問題擺脫舊有思維的束縛,加強法律理論的創新研究。
然而不論從經濟法的發展歷史還是價值功能來看,由于國內不少經濟法學者成長和長成于標準化、模式化應試教育下,其創造性思維能力呈現出天然的“貧困”,導致對經濟法的本質與現代性認識不足,[注6]表現在經濟法主體研究領域,就是不自覺地止步于靜態的、形而上學的研究方法。一些學者固守或依賴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體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論將之遷移到經濟法理論中,而沒有考慮到經濟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遷移來的經濟法主體理論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領域中,民事主體包括平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三大類,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主體憑借意思自治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并根據法律承擔以過錯責任為主的民事責任。但是對經濟法而言,如果從形式上照搬民法這種主體——行為——責任的研究路徑,而不加以具體分析,就容易讓人產生無法對經濟法主體準確定位和分類的困惑,并糾纏于經濟法是否應當像民法一樣規定法人制度[注7]但又與其相區別,經濟法是否應當建立一種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責任制度等枝節性的問題。
我們認為,經濟法可以設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脫離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帶有擬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經濟法人制度真正要解決的問題是:主體如何以其社會責任為準則進行經濟行為、如何具體合理分擔社會責任等問題。經濟法人制度的問題不應當也不能夠成為我們深入研究經濟法主體的性質、行為和責任的障礙,否則還不如換一個角度來觀察問題。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體的“經濟責任制”就更有實踐價值。[注8]同時,與經濟法綜合系統的調整方法相適應,經濟法的責任制度體系是一種包含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社會責任等等的綜合責任體系,過于強調各部門法與各種調整方法形式上的對應性,反而會失去經濟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關于行政法主體劃分為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監督主體的分類思路,將經濟法主體的基本分類確定為地位不平等的決策主體、管理主體、實施主體、監督主體等。或者更簡略地劃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并認為管理主體自然包含了決策主體和監督主體,它們都屬于國家主體。類似的困惑同樣存在。因為就任何法律規范而言,都有其創制主體、實施主體和監督主體,那么這種似是而非的分類實踐意義何在!這只會把我們研究經濟法的視角限定于相對狹窄的國家經濟管理領域,以自圓其說!這是法律理論對法律實踐現狀的一種倒退和妥協,而非對經濟生活現實需要的一種積極響應。
應當注意到,該種分類的實質是確立了“國家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種經濟法律關系,都必須有“國家主體”參與其中,才能稱之為經濟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而這實際與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地位相對恒定的特點如出一轍。[注9]關于“國家主體”提法是否科學的問題,本文隨后會有專門論述,這里需要置疑一點: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也并非永遠處于管理者的地位,而這種連行政法學者也注意到的“恒定”分類法局限問題,為什么某些經濟法學者卻視而不見,將“國家主體”以管理者的姿態進行到底了呢?雖然很多學者認識到了這種基本分類方法的不足,并對其加以充實改進,例如用更詳細的經營主體、消費主體取代籠統的實施主體,用更具體的政府機構取代抽象的管理主體,以平衡原來過分突出國家主體軸心地位的分類,但仍有換湯不換藥之嫌,該分類方法對于具體經濟法部門的主體類型涵蓋性和針對性不強的先天弱點,也并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實上,這些研究思路忽視了問題的真正關鍵,即三類部門法主體設置的邏輯起點并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場經濟中個體權利的維護者,強調以權利來界定和約束權利,以實現主體在平等秩序下的最大自由和利益。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權力的行使為核心,強調以權利和權力來限定和制約行政權力,以實現政府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其主體行為模式更偏重于權利(力)基礎上的責任,強調要在主體之間合理分配社會經濟資源,從而形成一種和諧的經濟秩序,以實現社會經濟整體的可持續發展。這里的分配不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分配,而是一種需要動用市場的自發力量和政府的自覺力量,以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為基礎、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相配合的合乎經濟理性的分配,政府經濟行為不能違背經濟規律和脫離法制軌道,否則政府就違反了其承擔的社會責任。這里的和諧也不能單純理解為制衡,而是一個遠比制衡更加寬廣和深入的概念。主體之間只有對抗與制約,而沒有合作與協調是不可能促進經濟的全面、持續、協調發展的,和諧是經濟法價值的核心要素,是貫穿于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過程始終的一種基調,也是經濟法制定與實施的出發點和靈魂所在。此外,由于現代社會經濟關系日益復雜并且變動頻繁,公私因素逐漸相互交織融合,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包含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層級性,[注10]更需要我們從靜態和動態兩方面觀察才能完整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否則僅僅套用傳統思維固守靜態分類的老路子,我們就會陷入與別的部門法學者大打無謂的口水仗、人為擴大或縮小對經濟法調整范圍認識的誤區。譬如,經濟體制改革初期的“大民法”與“大經濟法”之論戰,中期的“經濟行政法”理論之興起和衰落,到現在的“經濟法”和“社會法”之爭。[注11]所以,對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標準,我們不能簡單地以民法的橫向劃分或者行政法的縱向劃分思路加以替換,而應當從實踐出發勇于創新,通過動靜結合的方式探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層次。
因此,憑借這種全面的、創新的視角,我們要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具有更深層次的意義:它可以幫助我們反思研究經濟法調整對象和本質屬性的傳統路徑之不足,[注12]找到明確經濟法的定位、驗證經濟法獨立性的新突破口,最終建立和拓展實現經濟法在實踐中功能和價值的有效途徑,把經濟法真正從“應然”的眾說紛紜之法轉變為“實然”的主客觀統一之法。
三、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長期以來,學界對經濟法主體的本質特征的認識不夠,使現有的對經濟法主體的類型化并不是建立在對經濟法主體的固有本質的基礎之上。因此已有的對經濟法主體所進行的類型化,無法使人們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和其他法律關系主體的區別。
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學者們開始對經濟法主體進行概括和抽象。經濟法主體的歸類體現了經濟法和經濟法主體的本質,開始有了經濟法的色彩和內涵。有人指出,經濟法的主體可分為宏觀調控法的主體和市場規制法的主體。前者分為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主體和承受國家的宏觀調控的主體即調控主體和承控(受控)主體。后者分為代表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或規制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中接受國家的市場規制的主體即規制(管理)主體和受制主體(市場主體)。謝次昌教授把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并且認為這兩種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麒教授則認為經濟法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漆多俊教授的幾種分類方法里,有一種就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際春等認為經濟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較之此前的研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對主體進行分類時,不再簡單的對經濟法主體做外部性的描述,而是逐步的開始對經濟法主體進行特征上的抽象,基本上是在與經濟法調整對象相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決策——實施”、“管理(規制)——受管理(受制)”、“管理——(參與)經濟活動”的模式展開對經濟法主體的研究。但是,這些觀點的不足之處是很明顯的。就“決策——實施”模式來看,由于在行政法的實施過程里,也有就某一特殊事項作出決策并實行,因而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也有決策主體和實施主體,而且,就實施一詞的意義來看,實施通常是主體積極的、主動的行為,而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對于大多數的非國家主體而言,他們履行的多為消極的不作為義務,因而這一模式不能涵蓋經濟法上的全部主體。而“管理(規制)——受管理(受制)”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長期的法律實踐中,“管理”一詞被視為行政法主體所實施的行政行為的代名詞,而被習慣性的用于行政法中而成為行政法的常用用語。經濟法和行政法的難以界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人們難以準確界定“管理”一詞的內涵和外延,從而把國家對經濟的協調和干預等都視為國家對經濟的管理,進而也就認為,既然國家對社會經濟的行為是管理行為,那么這種行為就是行政行為,因此,經濟法在事實上就是行政法,充其量也就是經濟行政法。所以把經濟法主體放在“管理(規制)——受管理(受制)”模式下加以歸類,本身就沒有能夠區分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主體,無法為經濟法的獨立性找到主體獨特性的依據。而“管理——(參與)經濟活動”模式的缺陷在于其內涵和外延的過于狹窄。
我們認為,由于經濟法的特征在于協商性和他所體現的利益的整體性,對經濟法主體的歸類就要體現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商和相互關聯性、經濟法主體之間的關系不是簡單的一對一的、單向的、管理和服從的關系,而是一種聯動的和互動的關系,經濟法律行為是一種利益關系范圍極為廣泛的、民主性和群體參與性極強的活動,我們要從經濟法主體所參與的經濟法律行為和法律關系本身來考察經濟法主體本身。由于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在體現利益的整體性的基礎上,還存在國家對經濟干預所在領域的不同而存在基于整體利益的不完全相同的法律關系,這兩種法律關系分別是國家在對市場的管理中與市場主體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和國家在宏觀調控中和參與在宏觀調控的其他主體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前者我們稱之為微觀經濟法律關系,后者我們稱之為宏觀經濟法律關系。在此需要說明的是,我們這里以微觀和宏觀來界定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并不是指經濟法律關系所涉及的利益的對象的多少,而是指宏觀調控和微觀規制領域的法律關系,我們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微觀經濟法主體和宏觀經濟法主體,也是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的。因此經濟法主體也分為微觀經濟法主體和宏觀經濟法主體兩類。
微觀經濟法主體是指在市場管理活動中產生的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就微觀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在市場管理中往往涉及市場中的各個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和國家對市場的管理,這就需要區別平等的經濟法主體和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具有管理和被管理關系的微觀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首先,在市場的運行中參與市場活動的主體并不必然就是經濟法主體或者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對經濟活動參與者不加區分的一律歸類為任何一種法律關系主體的做法都是片面的。我們認為,區分經濟法主體和民事法主體的唯一標準就是,參與經濟活動所涉及的利益是否具有整體性、公共性。主體是否具有平等性不是經濟法主體有別于民法主體的根本標志,經濟法主體中的市場參與者,他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經濟法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唯一區別就是利益范圍的大小。民法的產生是在不自覺的狀態下產生的,人們之間的民事交往活動是人類生存的必然,人們之間在生產、交換生活過程中,不斷的約定俗成,形成習慣,并具有約束力,以致有了國家之后,上升為法律,這就是民法。民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在于對個人權利的極大限度的保障,在民法制度體系下,國家所扮演的角色就是個人利益沖突的裁判者,國家并不是對經濟活動置之不理,只不過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參與在于事后的裁斷而已,國家以事后對沖突進行法律上的判斷、制裁來促使個人利益在民法體系下自由成長,并最終增加社會總財富的積累;而經濟法是在生產的高度社會化、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具有高度關聯性從而使純粹的市場調節機制面對極端的個人利益追求所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卻日益顯得無能的背景下產生的。“經濟法的產生卻是一種自覺的過程,國家的意志在該部門法中得到了集中的體現。國家憑借其權威力、強制力,調節、干涉自發的經濟活動,避免其產生的弊端”。經濟法對市場所進行的規制,國家不再是消極被動的等待市場經濟主體把矛盾和沖突交由自己裁斷,而是積極的運用國家力量加強對市場的管理,國家已經不只是市場秩序的恢復者,而是市場秩序的建設者,而且他的基本職能主要是后者。經濟法區別于民法的另一個標志就是國家的主要職能在于防范市場的混亂而不是僅僅局限于對混亂的修正,在微觀經濟法律關系中始終存在國家主體,而且國家主體加入經濟法律關系的時間是提前介入,而民事法律關系中,并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國家主體,國家并不以有別于其他主體的資格加入到民事法律關系中來,充其量也就是在民事關系被扭曲后作為裁判人加入到對恢復關系的關系中來,但這時的國家已經不是我們所討論的意義上的國家,而且,這時的法律關系也是訴訟等法律關系了。
宏觀經濟法主體是指在宏觀調控中產生的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就宏觀經濟法主體而言,則只需要區分宏觀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就可以了。在經濟法地位的獨立性的長期的爭論里,宏觀調控這一國家行為的性質成為爭論的焦點。不贊成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學者把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視同為行政行為,從而把參與宏觀調控法律關系的各類主體等同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這種觀點,顯然混淆了經濟法和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我們看來,宏觀經濟法主體所參加的社會關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關系的,國家對經濟進行的宏觀調控和國家的行政管理有顯著區別,“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不同于行政管理關系。國家行政管理有時也涉及經濟領域并具有一定的經濟性內容。這一部分行政管理,也可以稱為國家經濟管理。但作為國家行政管理的這一部分經濟管理,同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在管理的目的與任務、管理內容和深度、管理方式和手段等等方面均有不同。”行政法雖然也可能涉及經濟內容,但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價值取向完全有異宏觀調控的價值取向。前者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治安或政治秩序,保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實現,而后者則是國家為了社會經濟結構的正常運行,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通常是一對一的關系,不僅國家作為一方主體是比較固定的,而且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另一方行政相對人也是固定的,具體的主體只能夠提起具體的權利請求,而不能由其他人就同一的權利義務提出主張;而宏觀調控法律關系的主體,盡管國家也是作為主體的一方無可爭議的參加到經濟法律關系中來,但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另外一方主體,卻因為宏觀調控涉及的利益的廣泛性,從而導致經濟法權利的享有主體的不能確定性。這是宏觀調控顯著區別于行政管理的地方??梢哉f,宏觀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關系主體的根本區別不在于是否有國家始終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而是在于主體在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內容。
在市場運行中,從抽象層面看,經濟法主體有靜態和動態兩種角度的分類。
所謂靜態主體分類,其目的是要揭示預設主體的社會關系,即主體相互利益關系和總體構成;而動態主體分類的目的則是要揭示主體的行為,即主體經濟活動和社會職能。
一方面,抽象經濟法主體的靜態基本分類是:國家主體(政府主體)、社會中間層主體、市場主體。通過此種分類方式,有助于我們理解經濟法對這三大類主體從總體上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因,它們是三大利益代表群體、也是經濟法主體的三大社會本源。
所有經濟法主體的行為,最終都應當以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為目標,但由于地位和角色的差異,它們各自實現公共利益的途徑是不同的。比如對國家主體來說,更多地是由政府憑借國家權力來實現資源分配,包括各種經濟利益的分配,因為政府權力具有擴張性,所以應當明確政府經濟行為的邊界,不應讓其超越一定的范圍;對市場主體則以維護權利、促進權利的實現為主,并對各個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加以平衡協調,通過市場主體對自己利益的追求間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對社會中間層主體則以鼓勵扶持外加適當限制為主,一方面令其代表國家行使部分國家主體的職能,另一方面則從法制層面加強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信念和力量。
其次,市場主體之間僅僅在私法層面具有抽象的平等性,實際經濟生活中存在著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對抗,以及因為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引發的經營者之間的不平等競爭,這些都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疇。尤其在壟斷組織或特殊企業形態中,由于涉及經濟競爭秩序的維護和公共利益的實現等問題,需要國家意志根據實際情況介入以加重其義務和責任。因此市場主體并不能等同于市場規制法主體,與后者是一種交叉關系,其中包含有不需要由經濟法調整的私法意義的平等經濟關系主體,也不能涵蓋市場規制法中存在的市場監督管理主體等。
最后,社會中間層主體是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新近涌現出來的經濟法主體群落,它們與政府主體和市場主體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發生角色轉換,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十分重要的一環。但我國社會中間層主體正在逐漸形成中,其具體類型同樣十分復雜,并非都能把它們理解為單純的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因而目前社會中間層的提法尚有其局限性,應當在具體經濟法律制度中加以詳細區分。
另一方面,為彌補這種靜態分類的不足,還有必要從動態的角度入手,將經濟法主體進一步分類為:生產主體、交換主體、分配主體和消費主體。
社會再生產的過程就是一個不斷創造增量利益的過程,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規范,需要以經濟正義作為評價標準。經濟正義表現在生產環節、交換環節、分配環節和消費環節,就是生產正義、交換正義、分配正義和消費正義,尤其以分配正義為核心,這使我們分析市場經濟中的四類傳遞社會資源的利益“流動”主體具有了深刻的意義。當然,這種分類同樣需要從抽象層面上觀察才能彰顯其意義,與前面所說的靜態分類不存在誰包含誰、誰主導誰的問題,構成我們認識主體的相互補充的兩個不同角度。
動靜結合的經濟法主體基本分類標準可以讓我們發現,經濟法意義的法律關系的產生,主要是圍繞著經濟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形成、維護和實現進行的,如果離開這個主題,那么所謂市場主體(比如經營者)、經濟行政主體(比如地方政府)和社會中間層主體(比如市場中介)或者生產主體(如生產者)、交換主體(如經營者)、分配主體(如政府機構)和消費主體(如消費者)進行的各種“經濟”行為什么時候應該屬于經濟法調整,什么時候應該屬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調整就會顯得難以區分。經濟利益是永遠不變的,但利益主體卻因其社會角色發生著不停的變化,唯此才能推動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
總之,通過對經濟法主體的進一步研究,我們可以更清楚的認識不同部門法之間的區別和聯系更深入的了解經濟法律規范的實際運行機制。
注釋:
[1]一些學者認為應當對經濟法主體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兩個概念加以區分是有道理的,但其因此淡化經濟法主體概念而強調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提法則值得商榷。經濟法主體是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外延更加寬廣內涵也更加豐富的概念,本文對經濟法主體的性質隨后將有論述。
[2]參見前引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第二版)》P65-66。
[3]參見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P7-9。
[4]參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中國經濟法教程(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P65。
[5]這種情況也可稱為“缺位”,參見拙文《論我國經濟法的缺位及缺陷彌補方法》,我國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存在缺位現象,表現在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四個環節。無庸諱言,這些問題是跟人們對經濟法主體的性質和分類認識不清息息相關的,其中尤其以人們對政府主體的角色定位不明確對實踐干擾最大。
[6]參見拙文《論我國經濟法的缺位及缺陷彌補方法》,經濟法不是自古就有的神話,而是現代社會之法,我們不應當過于關注其產生源頭而忽視了其隨現代社會發展“與時俱進”的重要特征;經濟法所彰顯的價值體系也非套用傳統法律理論能夠闡明的,這種價值體系是帶有層次性的,以和諧為核心的具有新時代特征的系統。
[7]參見劉溶滄李茂生主編《轉軌中的中國財經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P103:“法人制度……本身只是一種中介的而不是最終的所有權,離開了發起和組織法人并為法人財產真正承擔風險的那些最終所有者,法人既無從產生,也無法真正生存。”
[8]這里的“經濟責任”概念已經與普通的法律責任有了明顯區別,參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P118-121。
[9]參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P86。
[10]我們不能簡單地把這種包含縱橫因素的經濟關系理解為縱向的行政管理關系和橫向的民事競爭關系的疊加,這種經濟關系已經發生了質變,成為了不屬于由原來行政法和民商法調整的新的社會關系,參見安旻《論構建我國現代經濟法基礎理論的若干基本點》,《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2期。
受商業銀行信貸管理機制、企業自身情況等諸多因素困擾,醴陵煙花鞭炮企業的資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
(一)抵押擔保物普遍不足,承貸能力較弱
醴陵市多數煙花鞭炮行業企業均為中小微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企業生產發展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就是向金融機構借貸沒有充足的擔保抵押。新建企業多數沒有辦理土地證,或雖然辦理了部分土地證,但是建廠房用地多為山坡丘陵地,價值低、變現難,解決不了抵押擔保問題,難以與當地金融機構建立信貸關系。
(二)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體制約束,企業獲貸難度大
受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體制的約束,醴陵當地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對煙花鞭炮企業發放貸款門檻高,而煙花鞭炮企業規模小,財務信息不規范,難以獲取商業銀行的授權授信。目前,各行普遍的放貸模式是以個人資產作抵押發放煙花鞭炮業個人生產經營貸款,這就直接限制了貸款總量,不能滿足企業的有效信貸需求。
(三)擔保、評估、登記費用過高,增大了借貸成本
煙花鞭炮企業向銀行貸款,辦理抵押登記跟貸款合同走,每借一次貸款就要評估、登記一次,評估費率為貸款額的0.4%、登記費率為0.5%。另外如果由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擔保要支付貸款金額2%-4%的擔保費用,直接加大了企業借貸成本,綜合融資成本達到12%-15%,企業難以承受如此高的融資成本。
二、醴陵滬農商村鎮銀行支持煙花鞭炮產業發展模式和成效
醴陵村行充分利用自身貼近市場、決策鏈條短、機制靈活、全部信貸資金投向縣域的特點,依托主發起行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的傳統經驗優勢,優化信貸流程、創新信貸產品,有效支持了當地煙花鞭炮產業發展。成立一年多以來,先后為40余家小微煙花鞭炮生產企業,20余家花炮原材料及花炮機械生產企業共計輸血近8000萬元,且一直保持零不良和收貸收息兩個百分之百的良好記錄。
(一)加強銀政合作,搭建平臺有效緩解小微煙花鞭炮企業融資難問題
為了加大對當地特色支柱產業的信貸支持,有效化解小微花炮企業融資難題,醴陵村行非常注重發揮政府的行政推動和項目推介作用,積極深化銀政戰略協作。先后與醴陵市花炮局、南橋鎮政府、白兔潭鎮政府、浦口鎮政府等經濟主管部門及花炮主產區政府簽訂了信貸融資協議,召開了由花炮局、鄉鎮政府和推薦企業共同參加的融資推介會并逐一落實貸款協議。一方面村行為地方政府支柱產業發展提供融資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規范企業經營生產模式,打造當地良好信用環境,防范村行信貸風險。如來自南橋鎮的3家企業迫切需要融資,但是由于企業缺乏銀行業認可的抵押物,很難獲取銀行融資,村行與南橋鎮政府搭建了銀政戰略協作平臺后,政府配合村行核實了該三家企業的誠信狀況、生產規模、納稅等重要信息,并承諾在貸款存續期持續對三家企業的經營生產進行監管和規范,村行通過“聯保貸款”的形式為三家企業授信300萬元,極大地緩解了3家企業的短期資金周轉緊張問題。通過以上模式的復制推廣,醴陵村行在助推當地花炮產業發展上卓有成效。2013年煙花主產區南橋鎮政府授予醴陵村行“支持產業發展先進單位”稱號。
(二)“信貸工廠”模式鋪就小微煙花鞭炮企業融資綠色通道
針對醴陵市小微企業蓬勃發展和小微企業貸款“短、小、頻、急”的需求特點,醴陵村行率先在同業中建立了小微企業“信貸工廠”運作模式———強化銀行內部中后臺業務的集中化處理,將小微企業貸款業務受理、評級授信、信貸審批、信貸放款、貸款回收等業務環節融為一體,并按照“專業化、標準化、規范化”的要求,為小微企業客戶提供一站式高效率服務。特別針對當地產業集群化較高的煙花鞭炮產業的小微企業貸款在程序上實行“三減”:一是減少流程。將小微企業貸款十余道工序落實到5個崗位,并實行AB角管理,流水操作。二是減少環節。加強內部前后臺銜接,在審批上實行限時審批,并為急需客戶建立“綠色通道”。同時,擴大低風險信貸業務審批權限,進一步縮短決策鏈條。三是減少操作。對已貸款客戶,通過基礎資料比對參考,簡化企業申報材料內容;對優質客戶,采取跟蹤式操作,提前組織授信,減少企業貸款等待時間;對意向性目標客戶,超前介入,建立資料庫減少不必要的調查時間。通過這“三減”縮短小微企業貸款時間,大大提高貸款業務辦理效率,符合授信準入的小微企業貸款一周左右就可以資金入賬。這一“輕裝”行為,讓許多中小微企業嘗到甜頭。煙花生產私營業主劉先生就是這樣一位受益人,以前在其他銀行申請一筆貸款,層層審批,還要陪著往株洲市區跑審批,費時又費力。而如今,他通過醴陵村行的小微“信貸工廠”,在一周內獲得了120萬元的個人助業貸款,為其經營企業解了燃眉之急。
(三)金融服務“專業、精細”,為小微煙花鞭炮企業量身定制融資產品
根據醴陵小微企業特點,醴陵村行以煙花鞭炮生產銷售企業為核心,按產業鏈配備標準化產品,不斷進行產品創新。一是對煙花鞭炮原材料、造紙、印刷、包裝、花炮機械生產等上游生產企業特別分散、規模普遍微小的特點,配備個人經營性聯保貸款、以個人資產為抵押的個人經營性貸款以及“惠眾卡”等產品。二是對規模較小的煙花鞭炮生產銷售小微企業,以廠房抵押及全額保險、適當引入擔保公司擔保的方式提供流動資金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等產品。三是結合當地集群產業特點,對規模相對較大的煙花鞭炮生產中小企業,篩選自有經營實體、證照,非關聯關系的,互相對各自經營情況及人品熟悉,且業務無沖突,經營情況較好的,不能提供有效不動產抵押的生產企業,采取以聯保的方式予以融資支持。通過制定專門的“個人生產經營聯保貸款管理辦法”,對聯保體的基本要素條件,授信要素、流程等予以規定,對聯保體成員的開戶情況、保證金支付等均以明確,大大提高煙花鞭炮企業的融資效果與效率。
三、進一步加大煙花鞭炮產業金融支持的工作建議
如何更好地、從根本上解決醴陵煙花鞭炮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仍然需要政府和相關部門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提供相應的政策保障。
(一)建立湖南省、市、縣三級多層次信用擔保體系
醴陵沒有一家政府背景的擔保公司,現有信用擔保服務機構遠不能滿足擔保需求。加上醴陵市煙花鞭炮企業水平參差不齊,且抵押物不規范,抗風險能力差等原因,金融機構對其信貸支持十分有限。建議建立以政府出資為主的信用擔保機構,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規范管理”的原則,建立省、市、縣三級多層次信用擔保體系,提高擔保體系運營效率,為煙花鞭炮企業獲取銀行貸款提供信用支持。在必要時行使行政措施,利用安全生產許可等措施,確保擔保工作的順利開展,最大限度地降低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
(二)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和抵押貸款業務,為小微煙花鞭炮企業拓寬融資擔保渠道
建議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盡快出臺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和抵押貸款業務的相關指導意見,并做好相關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建設、土地經營權爭議仲裁、貸款損失保障或補償機制等配套工作。另外,商業銀行特別是涉農金融機構也盡早謀劃,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根據政府指導意見開展相關業務。
(三)加快行業結構調整,組建地方煙花鞭炮集團
煙花鞭炮行業的特點是:規模越大,安全風險越小,經營效益越高。醴陵市煙花鞭炮行業要發揮集群效應,走“規?;?、集約化”道路,形成規模效應應對市場競爭,從而更好地獲取銀行信貸支持。同時,地方政府要提高企業準入門檻,調整企業結構,促進煙花鞭炮主產區鄉鎮建立集團公司,提高市場競爭力。
(四)優化金融環境,提供和諧發展環境
不論是招商引資,還是爭取金融業擴大信貸投資,必須有一個好的金融信用環境。建議地方政府利用工商、稅務、安全生產許可等手段,對逃廢債企業進行制裁,讓逃廢債企業無法生存,通過打造“誠信醴陵”,促進煙花鞭炮經濟更好更快地發展。
(五)設立煙花鞭炮產業基金,促進其走上“安全”、“環?!笨沙掷m發展之路
關鍵詞:管制;規制;監管;干預;調控;市場監管法;市場規制法
1管制、規制與監管
管制、規制與監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譯,對于日本學者的著述傾向于將它譯為規制,如金澤良雄在《經濟法概論》一書中第一編第四章所談及的問題就是“經濟法中的規制”,植草益的《微觀規制經濟學》等。對于英美學者的著述則更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爾•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與市場》,施蒂格勒的《產業組織與政府管制》等。而在國內的經濟學著述中,管制與規制的運用也無統一的規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經濟學導論》,馬昕等所著《管制經濟學》,謝地所著《政府規制經濟學》,王雅莉所著《公共規制經濟學》,張維迎的《管制與信譽》等。在經濟法學著述中,結合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學者們大多數使用的是市場規制,如漆多俊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第十章所述內容即是“市場規制法原理與制度體系”,監管在經濟學領域很少見,但是在法學領域,有的學者將市場監管法和市場規制法并列為微觀經濟法范疇,是干預市場微觀領域的不同手段。如盧炯星認為,市場監管法與市場行為規制法同屬于微觀經濟法范疇,但兩者卻各有不同。有的學者認為,在與法律密切聯系的層面上,管制、規制與監管并無本質區別,既包括與此相關的政策,也包括為實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規。還有學者認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統地進行管理和節制,并含有規則、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義,通常理解為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監管的范圍大的多,監管只是管制的一種,是從維護安全,降低風險角度進行的管制。管制與規制并無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譯而已,無論管制更多的適用于政策性討論也好,規制側重于管制法律表現形式也好,這些區別對于實質性研究并無意義,因此我們的研究重點不應該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該用規制還是用管制,而是應當著眼于經濟運行的整體來掌握適用的范圍以及與其他經濟管理方法的區別。
1.1管制(規制)的性質
丹尼爾•耶金在他的一書《制高點——重建現代政府與市場之爭中》寫到的管制(規制)在戰前與戰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內容有非常大的差別,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關資料后得出這樣的結論:戰前的管制(規制)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場的各個微觀領域,因此它指的是對微觀經濟領域的直接監督和管理。而凱恩斯主義則將政府從微觀拉向宏觀,主張管理總體經濟而不是具體的市場運作。因此,凱恩斯主義被賦予了另外一種名稱“政府干預”,用與區分政府管制(規制)。丹尼爾•史普博認為管制是由行政機構制定并執行的直接干預市場配置機制或者間接改變企業和消費者的供需決策的一般規則或者特殊行為。金澤良雄認為規制可以理解為是對于一定的行為規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經濟法規制的對象就是經濟生活涉及到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經濟循環的全部過程,并包括與此有關的金融、運輸等。維斯卡西認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對個人或組織的自由決策的一種強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資源是強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經濟主體的決策為目的而運用這種強制力。植草益認為,政府管制是社會公共機構依照一定的規則對企業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我國學者王俊豪則將管制定義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對獨立的政府管制者(機構),依照一定的法規對被管制者(主要是企業)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因此,管制(規制)的性質是對微觀經濟領域和主體的干預。
1.2監管及市場監管法
監管,有學者將其解釋為監督和管理,但其并不是監督和管理的內涵的簡單相加,而是有特定的含義。國外有學者認為:監管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經濟個體自由決策所實施的強制性限制。國內也有學者認為:監管就是由監管者為實現監管目標而利用各種監管手段對被監管者所采取的一種有意識的和主動的干預和控制的活動。盧炯星給監管下了這樣一個定義:監管就是市場運作的條件下,以矯正、改善市場機制為目的,政府對市場經濟行為的干預和干涉,或者說,監管就是政府根據法律制定與執行規章的行為,因此,市場監管就是監管主體制定各類市場的行為規則,并通過執行這些行為規則來減少市場失靈、構建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市場競爭及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市場監管法作為經濟法需要研究的一個新興領域,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政府與市場的矛盾不斷加深,而逐漸進入法學家們的研究視野中。目前學界關于此方面系統化、專門化的研究不多。但是,市場監管法在微觀經濟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調整市場在運行過程中,監管主體對市場主體及其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市場監管法不僅是市場主體進行市場運營的準則,也是市場監管主體依法監督、持續審慎監管、有效監管的依據,對于保障市場的安全與秩序、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市場公平有效的競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對市場監管法進行研究的學者們一致認為,它是屬于經濟法,而且應當是經濟法的獨立組成部分。它與市場規制法雖然都是調節微觀經濟的法律,但是作用的領域卻各不相同。經濟法學界注意力普遍集中在體現調整國民經濟總體運行的宏觀調控法和維護市場競爭的微觀市場規制法,對于市場監管法很少提及,這在各個法學著述中可以發現大多學者將經濟法的內容分為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如漆多俊的《經濟法基礎理論》、《經濟法學》,邱本的《自由競爭與秩序調控》等。有的則用市場規制法包含了市場監管法,但是對于兩種微觀領域的調控措施又沒能很好的協調兩者的差異。在研究微觀經濟立法時,沒有必要區別市場規制與市場監管,因為微觀經濟活動的配置應該交給市場,政府只是在市場失靈時的一個次優選擇,所以微觀經濟領域的立法就應該本著少管,間接管理的原則。當需要管理一項經濟事務時,根本不用區別是規制范疇還是監管范疇,我們的著眼點應該是什么時候管以及如何管的問題。
2干預與調控
干預一詞在國家與市場的博弈過程中似乎歷來就被視為國家或者政府的一項權力,在讀了丹尼爾•耶金的《制高點——重建現代政府與市場之爭》一書后發現,在英美國家,管制與干預有過一次巧妙的交鋒,而分水嶺就是1929年的經濟危機。此后大多數文獻都使用的是干預,以區分危機前的管制。探究其中的原因,是凱恩斯和他的著作《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所引起的變化。眾所周知,經濟危機后,美國民眾強烈呼吁政府出來“主持大局”,他們一方面迫切希望政府能夠利用自己的權力增加就業、降低通貨膨脹、恢復市場等,而另一方面,特別是曾經一度控制市場的資本家們,害怕政府的介入會影響到他們的活力和發展,不想再回到20世紀初那種被管制的時代,更不需要一個什么都管的政府。因此,在這種躊躇中,管制逐漸淡出美國人民的經濟生活,政府發現他們試圖再次激活管制的計劃有些力不從心。調控一詞在西方很少被使用,而在我國的經濟學和經濟法學領域被使用的頻率很高,特別是當與另外一個詞——宏觀一起使用時,就構成了通說認為的國家調整經濟的兩大手段之一,即宏觀調控。調控與上述的干預在特定語境下有著同樣的內涵,就是國家對宏觀經濟生活的管理與監督。
2.1干預
即使是對政府干預最具權威性的斯蒂格利茨的著作《政府為什么干預經濟》中,也沒有對干預一詞進行解釋。但是他有一段形象的描繪來說明政府干預是對的,這對于理解干預有一定幫助:保險公司不能完全區分高風險與低風險的客戶,對同樣巨額財產保險收同樣的保險費吸引的往往是高風險的客戶,低風險的家庭買保險的可能性比較小。有那么多高風險客戶,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巨大,所以公司進行“干預”限定保險范圍,不讓人們想保多少就保多少,這樣做可以激勵人們安裝防火系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來降低火災風險。又如勞資關系,純市場體系,假定雇主掌握每個雇員的大量信息,那就可以經常調整工資以便使每個人生產出最多的產品,偷懶的工資少于勤快的。但是雇主并不掌握所有這些情況,所以走捷徑采取某些“干預”,如補貼午餐費,以提高積極性從而提高平均生產效率。從中文詞義來講干預的意思是過問別人的事情。干預是一種外在力量的影響,市場有著自身的運作機制如供求機制、價格機制、價值規律等,政府對其進行干預的確是一種外來權力的干涉,相對于政府來說,市場的確是“別人的事情”。在看看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發展歷史,由于過度的競爭導致壟斷妨礙了自由的市場環境,于是政府通過制定法律來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先有市場和市場失靈從而產生了經濟法。這也足以說明,在私有制度國家,使用干預一詞是非常的貼切,雖然即使學者們也沒有做如此的區分,如馬克•波爾曼在他的文章《美國聯邦政府的歷史演變與國家的經濟角色》中談到19世紀末政府的經濟政策時使用的是:干預的加強,并沒有使用當時流行的詞語管制。在國家與市場不斷協調的今天,用干預來表示宏觀領域的調節,用管制來表示微觀領域的管理更加符合經濟發展的方向。
2.2宏觀調控
漆多俊給宏觀調控的定義是:國家用以調節經濟的各種引導促進方式發達并形成系統后的綜合體現,是國家運用引導促進系統調節經濟的基本方式,國家從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角度,運用國家計劃、經濟政策和各種調節手段,引導和促進社會經濟活動,以調節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穩定和發展。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由于國家經濟調節的本質是宏觀和總體的,作為國家調節基本方式之一,國家所運用的引導促進方式也主要是對社會經濟宏觀和總體上的引導和促進。國家引導促進的主要著眼點和目的是社會經濟的宏觀結構和總體運行,所實施的措施重在影響社會經濟的全局,而不僅僅觸及某些局部和個體。宏觀調控的作用方式具有指導性,并非強制干預或者直接參加經營活動,而是按照宏觀規劃目標和方向,給社會經濟活動者以指導、鼓勵、幫助和服務,引導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調控本身具有內在力量自發作用于外在的意思,中國政府相對于中國的市場經濟來說是一個內部的力量,是政府建立了市場,并且運用自身的權力來規范市場運行??梢哉f是自己建立自己管理。因此用調控代替干預來說明政府在宏觀領域的調節更加符合我國經濟發展歷史和國情。
3我國的選擇——以規制(監管)為重心的探索
中國經濟政策的選擇和發展方向以及經濟法的制定,應當有自己的特點,不能一味的效仿英美國家或者采用單一的手段,而應該是:立足宏觀調控,微觀領域重在研究哪些規制(監管)是現階段必須但是長遠要“退出”的,哪些無論是現階段和長遠都要“退出”的,哪些現階段很“弱”而長遠需要加強的,哪些是現階段和長遠都是必須的。并且完善和發展宏觀調控法、以及市場規制(監管)法,明確二者的界限,發現二者的聯系,從而能夠靈活的運用于實踐當中。
在研究經濟立法時,我們要有這樣一個邏輯起點:具體的政府市場經濟活動和經濟立法到底是怎樣一種關系。徐杰老師用了一個很貼切的詞語——互動。首先要考慮政府經濟活動及其變化是如何影響法律體系的建構和運轉,其次是法律的制定和適用又是如何影響政府管理經濟秩序的形成。在經濟立法研究過程中,應當把政府規制(監管)視為研究的重心,這不僅因為宏觀調控的理論研究遠遠豐富于對微觀經濟領域的研究,更重要的是,政府規制(監管)是直接作用于各個市場主體和具體的經濟活動中,一旦政策有所偏差,市場參與者將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微觀經濟運行和資源配置,市場這個看不見的手是主導,所以對于市場規制(監管)的研究更側重于個案的分析。我國有著很深的計劃經濟傳統,如何將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過渡到現代市場經濟中的規制(監管),這也是為什么政府規制(監管)確實應當成為經濟法研究重心的深刻的體制原因。
有了這樣一個邏輯起點,我們的研究應該遵循這樣的邏輯不斷深入:(1)國家規制(監管)市場經濟的度;(2)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如何影響經濟立法;(3)我國經濟法應該有怎樣一種體系框架。
3.1確定政府規制(監管)的度
理論界對于這方面的研究從來就沒有間斷過,可是并沒有太大的突破,因為面對千變萬化的市場活動,要作一個定量分析是非常困難的,而且這個度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在受許多因素影響下,不斷維持這一種動態平衡。
3.2規制(監管)程度對經濟立法的影響
法律規范對政府規制(監管)權限的界定以及對政府取得、行使規制(監管)權程序的規定,在加大了政府管制成本的同時,又對政府管理活動形成了監督,因此在防止政府過度規制(監管)或者濫用規制(監管)權方面具有提高政府管理效益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規制(監管)要發揮作用主要還是依賴政府機構主動行使權利如處罰權,因此規制(監管)的效率又會因這一制度安排而降低,在這些情況下,甚至會導致政府規制(監管)失敗。因此,我國經濟立法應當一方面加強對政府權力的限制,防止權力尋租的出現如將行政壟斷納入反壟斷法調整范圍,另一方面在一個個具體經濟法律關系中努力發掘傳統法律救濟的資源,關注行政處罰、私人訴訟以及公益訴訟等多種救濟手段的有效結合。
3.3我國政府規制(監管)發展前景
在放松規制(監管)還是加強規制(監管)上,理論界普遍認為,應當放松經濟性規制,加強社會性規制。筆者認為,加強社會性管制是不置可否的,因為社會性管制涉及勞動保障、消費者安全健康衛生、環境保護、公共物品的提供等方面,這些都是與社會利益息息相關的領域,所以加強社會性規制(監管)是增加社會福利的有效途徑。對于經濟性規制(監管)是要放松還是加強,可以從事情的本原即政府規制(監管)的原因來入手,分析是否需要管制、管制多少的問題。當一項經濟活動需要政府干預的成本大于收益,或者政府干預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和目的,那么在此領域就可以放松規制(監管)或者讓政府放手而完全交給市場。在有些領域,并不是一概而論是放松規制(監管)還是加強規制(監管),應當結合市場經濟發展趨勢以及我國經濟發展環境來考慮。例如,電信行業屬于自然壟斷行業,傳統理論認為自然壟斷行業由于存在定價悖論、效率悖論、負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對稱等缺陷,所以現階段政府進行規制(監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隨著中國加入WTO,電信市場的開放勢在必行,允許國內外新企業進入,強化市場競爭力量對經濟效率的刺激作用,從而使優勝劣汰的競爭規律成為一種普遍規律。電信行業是一個需求彈性很小的領域,基于對公共利益的考慮,電信市場的放松規制(監管)是一個慢慢放手的漸進過程。
參考文獻
[1]金澤良雄,滿達人譯.經濟法概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2]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
[3]吳弘.市場監管法的基本理論問題[J].經濟法論叢,2006,(5):29.
[4]丹尼爾•史普博.管制與市場[M].上海:上海三聯出版社,1999.
[5]金澤良雄,滿達人譯.經濟法概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6]王俊豪.政府管制經濟學導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7]盧炯星.經濟法中的市場監管法若干理論研究[J].經濟法論叢,2006,(5):2830.
[8]現代漢語詞典[K].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