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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走出去”時間、經歷及管理水平上的差異,某些企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經驗欠缺,在國際工程中的合同索賠能力上與西方公司相比仍存在著較大差距,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發出索賠通知從而喪失索賠權利的事件屢有發生。其主要原因可以歸結為:索賠意識淡??;項目組織機構分工不明確,索賠工作無專人負責;擔心冒犯工程師或雇主,不愿輕易提出“索賠”;索賠通知的內容欠規范。
(二)可能的挽救手段
在索賠事件涉及承包商的利害關系而索賠通知被雇主/工程師認定為無效時,盡一切可能予以挽救在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挽救索賠時效的方式可有以下幾種。
一、可替代“通知”的其它書面文件
承包商的索賠通知并不必然是信函。那些送達工程師/雇主的其它書面文件,如會議紀要、進度計劃修訂的說明、提交的現場施工日志等,只要其中包括對事件的描述且表明承包商的權利主張(索賠工期延長或/和額外付款)的內容同樣可以被認定為一個有效的索賠通知,這種形式的通知也稱為“可推定通知”。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規定“通知”必須是書面的,因此任何口頭通知都會被排除在外。
二、“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時間
合同中規定的28天通知時間,是承包商“知道”或“應該知道”的事件發生后的時間。在某些情況下,索賠通知晚于事件發生后的28天是因為承包商由于某種原因未能及時獲取事件信息的緣故。因此,即使通知的時間超出該法律頒布的28天,承包商應能證明其實際獲取信息的時間滯后性,以保持索賠通知有效。
三、有缺陷的索賠時效
有缺陷的索賠通知往往會被雇主/工程師判定為無效通知。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1.在索賠通知中未能準確援引相應的合同條款承包商雖然遵守了合同中28天通知的規定,在通知函中陳述了事件的性質并表明了索賠工期延長及損失補償的意向,但沒有援引索賠所依據的合同條款或援引合同條款不當,都可能被工程師判定為索賠通知無效。如此類情況發生,承包商絕不可輕易讓步。解決的辦法是,如索賠事件發生時承包商一時無法對事件進行準確定性,則可暫不援引與事件定性有關的任何合同條款,僅對事件做出客觀陳述并表明索賠意向,或者將可能相關的合同條款一并列出。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獨立的第三方(如爭端裁決委員會或仲裁人)一般不會因為索賠通知中未能援引或援引合同條款不準確而判定索賠通知無效。2.未明確述明相關函件為“索賠通知”承包商雖然在事件發生的28天內致函工程師,陳述了事件的性質并表明了獲取工期延長及額外支付的意向,但未說明該函件為“索賠通知”,或未援引與索賠通知相關的合同條款因而其有效性會受到雇主和工程師的質疑。對此,承包商抗辯的理由可以是:合同中并未規定“索賠通知”的格式,因此通知的形式是任意的;合同要求承包商在發出索賠通知時必須根據第20.1款的相關規定但并未要求必須明確提及該款。也就是說,只要函件內容中包含了對索賠事件的描述且表明了承包商的索賠工期和/或費用的意向,該索賠通知就應被認定為有效。具有持續性影響的事件對于一個具有持續性影響的事件,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事件發生后28天內發出索賠通知,則應在事件的影響結束前及時補發。在此情況下,工程師/雇主雖然可能以索賠期限為由否定通知的有效性,但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爭端裁決委員會或仲裁人完全可能認定索賠通知有效,充其量承包商將喪失部分權利,即承包商應該獲取的補償只能從發出有效的索賠通知之日起算。4.不輕易放棄索賠權在任何情況下,索賠的程序及時效問題都不應成為雇主懲罰承包商的工具。因此,在承包商有權根據合同或合同適用法律索賠的情況下,即使出于某種原因未能及時發出有效的索賠通知,承包商也不可輕易放棄自己的索賠權。在某國發生的一個索賠案例中,雇主以承包商未能遵守時效規定為由全盤否決了承包商的索賠,然而爭端裁決委員會最終依然判定承包商的索賠有效。在裁決書中,爭端裁決委員會認為,承包商未能遵守合同第20.1款有關索賠通知及詳細的索賠報告呈報的要求。然而,鑒于其它信函以及承包商、工程師和雇主之間的會議記錄的存在,此類失誤并未阻止或妨礙對承包商索賠事件的調查。5.無需索賠通知的合同事件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工程數量的增加或減少(紅皮書第12.3款)都可能引發的單價變更,BOQ(BillofAuantity,工程量清單)中工作項目的取消(紅皮書第12.4款)則應給予承包商補償。此類工程量的清算往往只能在工程項目的后期才能進行,因此屬于合同程序的履行,不屬于承包商索賠的范疇,因此不存在索賠通知的問題。對于此類變更或補償,承包商一定要警惕雇主/工程師以索賠時效為由否定承包商要求對價格進行變更或對取消的工作項目進行補償的正當要求。
四、結語
一是承包方在合同談判中,受制于業主,被業主牽著鼻子走。畢竟業主方肯定是站在主導位置上,在這種條件下簽訂的合同很難體現互惠性和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風險性;二是承包方對簽訂合同的前期準備工作明顯不足,對業主的資質缺乏詳細的調查,對合同的有效性缺乏嚴格審查,有的盲目投資,甚至墊資履行合同,結果慘淡經營;三是承包方對合同缺乏識別力,想要快速簽訂合同,這樣往往忽略了合同很多隱藏條款或者歧義條款,最終在合同實施后導致了承包方的損失;四是因承包方合同談判人員能力不夠,對合同審查不細,把關不嚴格,草率從事導致了合同漏洞和缺陷,造成了本無須有的合同風險,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有的承包方偷工減料,妄圖占業主的小便宜。也有的承包商自視聰明,以圖利用模糊的合同款項為以后索賠埋下伏筆,然而結果事與愿違,反而給自己帶來了更多的麻煩。
二、工程合同風險的有效防范
(一)對招標文件深入研究。招標文件是投標的主要依據和信息來源,投標人員應認真細致地閱讀招標文件,深入研究分析,弄清楚招標文件的具體要求和真實內容,正確理解招標文件,以降低承包商的風險。如發包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商業信譽、支付能力、違約責任及索賠的實現;工程本身的難度,合法性及周圍環境等,承包商應該對這些風險因素進行深入研究,以方便確定風險等級,做出正確的投標決策。
(二)認真編寫、審慎遞送投標文件。在決定投標后,要認真編寫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編制要求:第一,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寫,在各個方面響應招標文件,避免廢標的產生;第二,投標報價要計算準確,不要遺漏任何費用,使其不出現虧損。在報價中對風險費用承包商要充分考慮,風險費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難以事先預見的費用,當風險費用在施工過程中實際發生時,就變成工程成本的一部分,但如果在施工中沒有發生,這部分風險費用就會轉化為企業利潤,因此在施工中盡量減少風險費用的支出來增加利潤就變成了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風險費估計太大會影響中標,風險費估計太小有可能會減少企業利潤甚至虧損,所以在編制投標報價時要特別注意風險費用的編制。如,工程量計算準確程度偏低,單價估計不夠精確,自然環境的不可預測性,人材機價格的波動,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政治社會風險等等,承包商要分析確定其中的風險系數,以便確定合理的風險費用和其他費用,從而確定總的投標估價。為了減少風險并且提高中標概率,承包商在遞送投標文件之前要采取一些報價技巧,如不平衡報價,多策略報價,開口升級報價,以及在投標書中使用保留條款附加或補充說明等。
(三)推崇使用標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標后,進入合同談判簽約階段,這是承包商合同風險防范的重要階段。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合同雙方是平等的,但在工程合同簽訂時,往往由于業主擁有僧多粥少的特殊優勢,使承包方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很多業主希望自己擬定合同,這樣一定會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要求承包方履行義務,而對承包商應享有的權利則只字不提;或者在合同中隱含不利于承包商的風險責任條款,反而強調業主的反索賠條款;又或者在合同中采用一些模糊不清的詞語,有意造成業主和承包商理解出現偏差和歧義。針對一些缺乏對業利限制和對承包商保護的合同條款,承包商應該堅持原則,利用法律和計劃修改完善合同條款,忌急于求,成盲目接受。合于利而動,不合于利而止,獲得利潤才是承包商最基本的目標,不合于利,即使失去合同,也不能違背原則去接受責權不平衡明顯的合同,為了減小風險及合理分配風險,承包商應盡可能地要求或建議使用標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為它借鑒了國際上通行的FIDIC合同模式,同時還結合了我國建設市場及工程的實際狀況,將工程技術法律經濟管理等盡可能地融合起來,能夠規范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完善社會建設經濟制度,解決合同中文本不規范、條款不完備、合同糾紛多等長時間存在的問題,有效避免了業主與承包商長期存在的無法明確處理的問題。
(四)對目標進行有效控制,降低合同實施風險。合同實施前,承包商要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對人材機及資金措施等進行精心安排,以提高風險的應變能力和對風險的處理能力,為了保證合同各項指標的順利實施,承包商應實行目標控制,主動防范風險,尤其是投標時所列風險因素較大,發生可能性大的嚴重風險,企業內部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對每一項工作都要嚴格管理,有效地監控,詳細地對比分析,及時地調整糾偏,盡量避免成本超支、工期延期、質量不過關等其他違約風險的發生,使合同的實施系統化、標準化,促進承包方的成長,并能適應因環境的變化而迅速變化。對一些無法避免的風險損失,承包商應加強索賠管理,用索賠來減少或彌補風險造成的損失。
(五)利用合同談判完善合同條款。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許多風險都是客觀存在的,而合同雙方都希望簽訂一個有利的、風險較少的合同。因此,實現雙方責、權、利的平衡和合理減少或避免合同風險,變成了施工合同談判的重點。合同雙方利用合同談判,完善合同條文,選擇合適的合同類型,使合同能體現雙方責權利關系平衡和公平合理,這是在實際工作中應用廣泛,也是極其有效的對策。建筑企業應就合同管理過程中的每個環節,建立具體的、可操作的、完整的規章制度,使合同管理變得更加容易。同時,承包方需要有一個有豐富經驗的合同談判小組,要充分了解整個市場的運行機制以及本公司和業主方雙方的真實情況,這樣才能真正簽訂一份達到公平合理的合同。合同管理制度健全程度關系著建筑企業合同管理的優劣。這些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歸屬管理制度;合同審查制度;委托機制;合同考察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賬面、統計及歸檔制度。同時,還要將這些合同管理制度與建設工程合同投標報價和工程項目管理的全過程有機結合,貫穿于整個工程項目建設的始終。
(六)購買保險,采用分包分散和轉移風險。承包商轉移風險的有效方法包括購買“建筑工程一切險”、“施工設備險”、“第三方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通過與其他承包方建立聯營體,聯營承包,共同承擔風險,分散自己的風險;對于一些風險大的分項工程采用分包方法,向分包商轉嫁風險。避免分包合同與總承包合同矛盾給各方帶來的風險和麻煩,將分包合同的責權利條款與總承包合同掛鉤。對于重要的分包人,總承包人應要求其開具以總承包人為收益人的有關保函,利用保函獲得經濟擔保,制約分包,規避風險。
(七)盡可能充分合理利用風險。風險與贏利機會并存,風險大小關系著合同價格高低。風險越大,高額盈利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在承包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過程中,充分利用自身優勢,采取管理、技術、經濟和組織等措施,提高施工合同風險的預測能力、應變能力和對風險的抵抗能力,消除和降低風險,獲得超額利潤。
三、結語
1.招標不規范。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開始于招標投標環節。就現階段而言,我國建設工程普遍存在著極為不規范的現象。首先,有相當一部分的發包方在進行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時,為了獲取更好的利益,通常會要求招標的方式,這就有失于招標競標的公平性;其次,很多招標性文件對于發包范圍的界定含糊,設計缺乏指向性,對于采購以及支付的相關規定也較為模糊,這就為合同糾紛案的出現埋下了隱患。最后,其關于對招標的評定方式欠規范。很多建筑工廠在進行招標評定時,大多遵循和按照“最低價中標”原則,導致了不良競爭的出現。承包方為了謀取更大的利潤,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進一步縮小建設成本,為建筑工程的質量埋下了極大的隱患。
2.建設工程合同合同簽訂不規范。
建筑工程的相關合同在簽訂的過程中程序不盡規范、內容不健全?!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明確表示,建筑工程合同在進行簽訂時,必須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制定書面合同,對責任雙方的責任和醫務加以明晰。但不少是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承發包在簽訂經過招標并備案的正式合同后,背地里又簽訂了責任雙方所共同認可的“陰合同”,這兩份合同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倘若承發包雙方出現意見分歧時,極容易誘發合同糾紛事件。
3.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沒有嚴格執行。
全面、逐一實現、誠實守信是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需要遵守的重要原則,但是在其實際的合同履行情況中,普遍存在著違約現象。一些承包商違反合同的約定,隨意將工程轉包給一些施工質量較差的施工隊伍,這種隨意的轉包現象,為工程的質量、安全等諸多方面埋下了隱患。甚至有的發包方不根據建筑工程合同所制定的日期進行款項的支付,并推脫以項目審計為借口拖延款項,出現了一系列的無故拖欠或者是扣減工程款項的問題。
4.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不到位。
綜合分析來看,我國很多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目前尚處于分散化的管理狀態,忽視了對合同管理的歸檔和備案,對于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相對較低,而且響應的管理手段較為落后。在很多建筑單位中,仍然采取手工作業的方式進行合同簽訂,而且對合同所涉及到的信息采集、存儲和加工等處理方式較為落后,建設項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這不僅極大的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合同的重要作用的發揮。
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對策分析
1.及時跟進工程建設進度,建立與其同步的預警系統。
相關負責單位應該根據建設工程的進度而制定相應的預警系統。在進行工程管理中注重保持合同的核心地位,此外還要以建設工程作為主線,重視二者之間的密切聯系。倘若缺乏相應的提示機制指導和督促,那么勢必會在接下來的建設工程中導致諸多不利問題的出現,阻礙建設工程的正常施工和建設,嚴重威脅著工程的質量。合同立項預警系統主要指的是借助于科學、合理的決策平臺,依托于信息共享這一前提,從建設工程的進度上對關鍵的線路信息進行整體的把握,與此同時,形成相應合同和啟動報告,及時的根據實際情況,有效對合同計劃信息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協商。
2.進一步加強對施工合同所配工作的管理。
索賠主要指的是對方不按照合同協定,違反合同內容,或者是不完全履行合同內容,給自己造成了極大的損失,損失方要求對方就損失進行賠償的一種行為,索賠行為是發展我國建設市場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我國工程承包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對于工程索賠的認識不足,普遍缺少工程索賠意識。因此,可以說,提高索賠意識是承包商急需要深入了解的。
3.進一步增強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意識。
建設合同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因此這就需要各級政府相關負責單位,充分意識到合同法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及時的抓住時機,組織和開展相關的教育活動,進行經濟合同等相關法律的宣傳工作,有針對的對建筑從業人員進行法律培訓,有效保障建筑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普遍得到提高和增強。此外,還可以借助和使用多種形式,比如充分利用一些由于合同制定不規范以及違約等鮮明的案列進行實際教學,在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時,可以以其生動性和相關性讓建筑從業人員學到相關的知識。
三、結語
在建設工程招投標及簽約過程中,有的建設單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提出一些苛刻的條件和不平等條約,要求投標單位私下進行承諾,簽訂與中標合同的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合同,承包方為了獲得項目,只好忍氣吞聲、委曲求全。對策:首先,施工單位要認識到一旦簽訂了“陰陽合同”,可能帶來后期履行過程中的一系列問題或糾紛,如工程款的回收問題,如若是工期的較多縮短,還可能影響到工程施工的質量和安全。其次,施工單位應認識到“陰陽合同”是違法的,是不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的,要據理力爭,拒絕建設單位的無理要求。
二、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由于種種原因,施工方未按合同規定的義務全面、恰當地履行合同,形成合同違約事件,造成了較多不必要的損失。
1.施工單位合同管理組織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合同履行失當。對策:施工單位應建立合同管理的保證體系及組織機構,配備合同管理人員,對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制定合同管理的制度或辦法,為施工合同的全面、恰當履行創造前提條件。合同簽約后,合同談判、簽約人員要對項目全體管理人員進行合同內容的交底,使相關部門和人員掌握合同的要求,熟悉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項。同時,項目管理人員還要學習合同條款,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內容、規定和要求,了解相關的管理程序,明確合同規定的工作范圍和相關責任、違約后的法律后果等,將工作內容和責任落實到負責具體工作的部門和個人。
2.施工管理的水平良莠不齊,直接影響著施工合同的履行。
2.1對策: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以國家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設計文件為準繩,以合同為依據開展各項施工管理工作,從而滿足合同中有關工期、質量、造價等各方面的要求。
2.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施工單位應通過書面或口頭、例會或召開的專門會議等方式與建設單位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了解建設單位或其代表對施工單位合同履行的意見和建議,為改進施工和服務質量提供依據。
2.3及時跟蹤發現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合同履行過程中,施工單位應依據合同文件、工程進展中形成的各項文件和記錄等,通過現場巡視、會談、專題會議、組織檢查等方式,跟蹤合同的履行情況。合同跟蹤的內容主要包括:工程范圍及質量、進度和成本的執行情況,如工程范圍是否按要求執行,是否有遺漏;建筑材料、構件、制品和設備等的質量以及施工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工程進度是否能符合規定的工期要求;工程的成本是否有增減等。在跟蹤發現合同履行出現偏差之后,首先要對產生偏差的原因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分析的內容包括偏差產生的原因、責任人是誰、對工程最終的實施結果有何影響、企業將會承擔何種后果等。偏差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種,在偏差原因分析中,要區分內在和外在的原因,內在的原因是由于自身管理的問題造成了合同履行出現偏差,而外在原因是由于外界因素的影響造成了合同履行出現了問題。這些因素包括自然環境、市場環境、法律制度環境的變化等。同時,建設單位的因素引起的合同偏差也屬于外界因素,有時還是主要因素。施工單位還應著重分析合同偏差影響因素對工程最終實施結果的影響,包括是否會造成總工期的延誤、質量不能達到預定的目標、總成本的超支等,還要分析出企業將要承擔的后果包括罰款、被索賠等直接損失和信譽下降、影響企業發展戰略等間接損失。另外,還要注意當合同偏差是由于建設單位的原因引起時,如建設單位未及時提供施工現場、圖紙、技術資料;對施工中施工單位提出的問題未給予及時的回復、確認和及時發出指令等;未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等,也應進行深入的合同偏差分析,為合同索賠提供依據。施工單位應對合同履行分析的結果進行統計、排序,并針對主要影響的偏差因素采取改進措施在后續的施工管理過程中補救,從而把因合同履約產生的后果降低到最低點。合同履行情況的分析與處理結果均應形成文字記錄,這些記錄首先可以作為本項目執行后續工程的依據;其次可以作為處理本工程合同索賠的依據,另外,還可以作為企業對于今后投標其他工程和進行項目管理的依據。
3.運用工程索賠手段,維護施工單位合法權益。合同履行過程中,往往要發生較多的索賠事件,但出于施工方的弱勢地位,施工單位常常是不能正常地進行索賠,造成了較多的經濟損失。
3.1對策:施工單位的相關管理人員要學習關于合同索賠的程序、計算方法等專業知識,并要學會在實際管理過程中運用法律武器維護企業利益。
3.2索賠事件一旦發生,施工單位要據理力爭,積極收集索賠相關的證據等相關資料,并在法定的時間內提出索賠意向及提交索賠申請報告等相關資料。只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索賠意向,并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有效的索賠證據,向建設單位的索賠才有可能獲得成功。
3.3在整個索賠事件發生及處理過程中,施工單位要及時登記與之相關的各項記錄,包括索賠臺帳、索賠同期記錄等,并將其作為工程竣工資料的組成部分
三、結語
1.1經濟分析
1.1.1變更條件由于大型土石方工程的地質、施工、機械等工程條件變動較大,因而變更經常發生,工程數量和價格變動導致工程造價變化,進而產生成本風險或造價失控風險。如果主動分析工程變更條件,并在合同中約定工程數量和單價調整的具體條件和方式,明確工程變更程序和結算方式,控制好現場簽證過程,工程施工會相對順利,工程風險亦相應減小。
1.2.2管理條件大型土石方開挖與基坑或邊坡的支護通常是由不同的施工主體完成,因而基坑工程的動態界面通常會出現土石方開挖與基坑支護進度不匹配的問題,導致支護工作面減少,支護工期延長,進而加大工程的施工成本。在工程合同中要認真分析土石方開挖、基坑排水及基坑支護等工程施工進度不匹配的問題,約定工程相關各方主體的工作內容、工作責任、工作時限、界面交接方式等,提高合同的法律效益,降低工程風險。
1.2.3資源條件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資源包括業主方和施工方在人員、機具、材料、場地、管理制度、工程信息以及相關的資源化因素,要對各種有形資源或無形資源的數量、質量、價格、資源化方式、獲取方式及可獲取性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明確界定各主體的資源的數量、質量及其獲取、使用的具體條件和方式,調整土石方工程施工與其他工程施工的匹配集成狀態,降低工程成本風險。
1.2信息分析
1.2.1信息識別土石方工程費用主要由人工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規費、稅金等六類費用構成,要根據工程計量與計價方式及其依據,對工程信息分成巖土、機械、數量、價格、程序、方式、系數、指標、稅費率等類別逐一識別其真偽,并確定其具體形式、產生過程、獲取方式、傳輸通道等信息內容。
1.2.2信息應用信息應用是信息識別的根本目的。要將工程的地質條件、施工條件、工程機械、工程變更、工程管理、工程資源、工程進度、施工安全、工程環保和工程造價等各方面的信息進行識別,界定其時空效應,再在工程合同中以精準的表達方式約定工程的內容,形成合同文本。
1.3法律分析
1.3.1法律內容簽訂工程合同時必須按照工程合同的法定格式,以最精準的書面信息表達方式全面、系統、完整地將工程施工的范圍、內容、方式、質量、數量、環保、安全、運輸、堆放、簽證程序、計量與計價方式、施工順序、進度要求、結算方式與結算條件、場地要求、保證金的金額及提交與退還方式等內容表達出來,構成工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1.3.2法律形式由于工程合同以書面形式表達合同雙方責、權、利的特殊法律關系,因此,合同管理的過程包括合同分析、合同簽訂、合同執行、合同變更、合同解除等法律過程,不同法律過程均必須通過特殊法律形式將合同的主體、條款、義務、責任、時限、地點、爭議處理方式及其可行性準確地依照合同法的要求進行表達,使合同主體、內容和形式合理、合法、準確、可行。
1.3.3法律風險由于大型土石方工程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加上各個合同法律過程中存在主體、內容和形式的信息可能有錯漏、虛假、失效等合同失真等情形,會產生相應的合同法律風險。通過采用審主體、明內容、定形式、約責任、析時效等方式嚴格審查合同文本,確保合同真實、平等、自愿、可行,化解工程合同風險。
2工程合同實例分析
2.1工程概況某公司承包位于貴陽市城中心的一大型土石方工程,基本工程條件如下:(1)工程內容:土方開挖、石方爆破與土石方運輸、回填、倒棄等內容。(2)巖土條件:地基土為紅粘土,巖石為石灰巖,土石比為70%,表層土覆蓋厚度差別較大,0.3m~6m。(3)棄土條件:剩余土石方運到9km外堆放(4)工程單價:綜合單價28元/m3(5)計量方式:根據業主方的測量系統初步測算土石方工程量為2000萬m3,最終按照現場簽證計量按實調整,誤差不能超過初測工程量的10%。(6)結算條件:爆炸材料及油料費用由施工方自行安排,爆炸材料相關手續由業主方負責辦理。工程進度款式每月25日前報進度工程量,由業主方核量,每月30日到次月10日之間結算當月工程進度款的80%,剩余進度款累計在下月中按各月80%結算。
2.2合同分析與風險控制
2.2.1合同分析采用技術、經濟、信息、管理和法律一體化的工程合同分析方法,對本工程的技術條件、經濟條件、信息條件和資源條件等方面內容進行全面系統的調查研究,對工程合同涉及的相關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結果如下:(1)項目真實,工程款結算有保障,工程管理人員需要一定隱性費用,但工程量具有調整范圍;(2)實際棄土距離為13km,且棄土場地較小,運輸車輛需要清洗、覆蓋并排隊等待棄土,并需要收取每車150元的棄土費用;(3)道路雖為新建雙向六車道的城市道路,但存在交通管制,且運土時上坡較多,平均每天最多只能運輸5趟;(4)晚上10點到凌晨6點存在施工管制;(5)爆破石塊可以綜合利用或聯系出售;(6)可以進行工程施工順序調整,減少外運土方,提前創造工作面。
2.2.2風險控制對合同內容進行深度策劃,對合同風險進行綜合控制,將合同方案作如下調整:(1)工程管理人員需要的隱性費用必須在工程量調整的價值范圍內;(2)明確實際棄土距離為13km,考慮到施工中各種因素的影響,將原工期延長,棄土費用由業主方與棄土場業主另行簽訂合同按每車110元收??;(3)爆破石料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聯系出售,其收益歸施工方所有,業主方提供管理便利條件;(4)爆炸材料及油料費用由業主方提供擔保促成施工方與供應方簽訂供應合同,使用價格下降5%,付款時間延長3個月;(5)業主方對工程施工順序進行調整,減少土方外運方量,創造開挖工作面;(6)工程量簽證、復核,明確內容、時限、責任和具體的操作方式,作為合同附件;(7)對土石比等業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的鑒定、認證與索賠進行細化表達,為工程索賠提供法律依據;(8)明確約定工程結算時間及違約責任。
2.3合同簽訂與執行結果由于工程合同的前期調研工作細致,合同分析全面、系統、準確,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合同簽訂快速,調整補充較少,施工管理效率較高,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十分順利。對業主方而言,土石方工程的實際總造價在其預算總造價的控制范圍內,但實際工期縮短了。對施工方來說,經深入細致的合同分析后作出決策,贏得工程機會,合同控制效果較好,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
3結語
1.1在對工程進行招標的時候沒有按照相關的規范和標準來進行,這樣就為以后進行合同管理的時候帶去一些隱患。
隨著我國對“三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進行,現在的水利工程建設市場已經變得比較的規范,但是因為施工單位和業主在利益方面還存在一些矛盾。這些矛盾主要就表現在合同上面,比如有些水利建設工程在進行招投標的時候,就利用施工單位比較多但是施工建設項目比較少的特點,對那些承包商提出一些比較苛刻的要求,這樣承包商為了能夠中標就只能夠不斷的壓價壓級,從而承包商可能就會承受一些額外的風險和負擔,甚至有些招標單位直接對中標的價格進行壓低,這樣承包商可能就會受到一些經濟方面的損失。但是很多的承包商因為自身的發展情況和經營的壓力,就只能夠選擇去接受這些不公平的合同從而來得到建設項目的承包權。另外有些承包商為了能夠得到建設項目的承包權,從而進行一些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這樣可能就會導致那些管理能力比較好以及施工能力比較強的施工單位不能夠中標,最終項目在實施的時候就不能夠順利的進行,工程建設的質量也得到不到相應的保障,在對合同進行管理的時候也會比較的被動。
1.2很多施工合同當中的條款不是很完整、全面,在對施工雙方進行約束的時候不能夠起到理想的效果。
主要的表現就是很多的水利建設項目在進行招投標的時候不是很規范,整個招投標的過程相對比較的簡單,雙方在進行合同簽訂的時候承諾以及邀約都不能夠成為相應的依據。有些施工單位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并沒有使用專門的合同范本,而是經過雙方的協商來形成一個合同;而有些時候因為沒有細致的對工程進行分析以及相對經驗比較的欠缺,這樣在履行合同的過程當中可能就會在施工的過程中出現一些合同當中沒有涉及到的內容。比如在水利工程建設的過程當中,合同當中的一方并沒有按照合同的規定及時的提供相應的資源或者是他們根本就沒有能夠提供這些資源的能力,這樣工程建設項目可能就沒有辦法準時進行施工或者施工的過程當中比較的被動,特別是對于那些中小型的水利建設工程來說,因為在施工的前期沒有必要的法律依據,那么建設工程在開展的過程當中就會比較的困難,進度會變得十分的緩慢,這樣施工建設項目可能就會被延期或者拖期。有些承包商在實際的施工過程當中,經常都會出現一些人員的數量和資質以及施工機械的型號和數量,還有工期等都會和合同規定的內容不一樣,有些差距甚至還比較的大。對于那種招投標項目來說,很多承包商在實際的施工過程當中并不能夠兌現招標書上面的相關內容,這樣就會對順利開展施工建設項目造成一些消極的影響。對于那些應急度汛的水利工程來說,如果在施工的過程當中不能夠按照合同的相關內容來進行的話,那么工程可能就會延期,這樣在進行防汛搶險的時候就會變得非常的被動,最終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1.3在對合同進行管理的實際過程當中,出現和工程招標管理脫節的現象。
施工企業在對合同進行管理的過程當中,其實是和招標管理存在非常緊密的聯系,但是在實際中很多施工企業在編制投標文件的時候都是通過企業的開發部來完成的,施工企業每年都會對自己的開發部下達一定的任務,當開發部完成這些任務的時候就會得到比較多的獎金,所以開發部在編制投標文件的時候基本上都只是考慮能不能中標的情況,對于中標之后施工企業的盈利情況他們基本上都不會考慮,甚至還可能會出現低價中標的情況。當施工企業在中標和業主方簽訂了施工合同之后,這個施工合同就通過文件的形式傳達給施工企業的項目部,而施工合同和相關的技術交底很多時候都只是一種形式,沒有能夠對合同進行有效的跟蹤管理,這樣在對合同進行管理的過程當中就出現了和招標管理脫節的現象。
1.4在水利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當中,經常出現違法分包以及轉包的情況,這樣在履行合同的過程當中就會遇到很多的困難。
雖然在相關的合同當中有明確的規定承包商不能夠將自己承包到的工程轉包給第三方,也不能夠將自己承包的工程在分解后用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方。但是在實際的施工過程當中還是經常都會遇到承包商違法轉包和分包的情況,這樣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遇到很多的困難,工程建設的質量也得不到相應的保證,所以在進行合同管理的時候也會遇到很多的麻煩。
2解決水利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辦法
2.1要不斷增加相關人員的法律意識,在對合同進行管理的時候應該要依法來進行。
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和完善,那么在進行合同管理的時候也就會變得更加的規范化。在簽訂合同之前,相關的工作人員應該要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比較了解,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對于合同當中的內容應該要進行仔細的閱讀和研究,對于合同當中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詳細的詢問,這樣合同的操作性才能夠得到提升,從而實現依法對合同進行管理。
2.2對全體的施工人員進行培訓,讓他們的合同管理意識能夠得到增加。
在對合同進行管理的時候,和其他一些項目的管理不一樣,不僅僅需要管理人員掌握相關的合同制度方面的專業知識,同時也需要掌握一些必須的法律知識,這就要求在對合同進行管理的過程當中,要對全部的施工人員以及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合同法制觀念的相關培訓,這樣能夠有效的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能夠清楚的認識到合同管理對于施工建設的重要性,從而讓他們的合同管理意識能夠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2.3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應該要針對在施工過程當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問題進行協商
比如費用以及工期等問題,這樣如果在施工的過程當中出現矛盾和爭執的時候才能夠有據可依。在合同的管理過程當中,要積極的研究各種技術和經濟指標,從而制定出一個非常有效的運行方案,對于在施工過程當中出現的偏差以及問題的原因應該要積極的查找,然后要進行改正,這樣才能夠去積極有效的避免合同發生變更的現象。除此之外還應該要對合同的索賠管理進行不斷的加強。
3結束語
(一)合同文本不規范針對于中國建筑市場合同管理頻繁出現問題的現象,原建設部會同國家工商總局共同制定并頒發了關于建筑工程在施工時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合同示范文本,最新一版是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目的就在于規避權責失衡現象的發生[6]。但在實際電力建設工程中,施工合同中絕大多數條款是由發包人制定的,其中大多強調了承包方的義務,對業主的制約條款偏少,特別是在違約、賠償等方面的約定不具體,也缺少行之有效的處罰辦法。
(二)合同管理法律意識淡薄在具體實施時,因合同雙方的法律意識淡薄,常有簽訂合同不符合要求情況發生。主要表現在:首先,合同文本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的相關條款,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對一些索賠性條款表述籠統、含糊。其次,承建方資質管理混亂,依據中國的《建筑法》的規定,施工企業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內從事建筑活動,不得越級。但在實際工作當中,一些不符合資質要求的企業通過掛靠等方式謀求中標機會,或者一些大型施工企業利用企業資質承接一些施工項目,然后轉包或者肢解后分包,這些做法不但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也給工程的質量、工期等帶來不利影響。第三,部分人員缺乏法律意識,合同管理屬于企業核心業務,對員工的工作能力以及職業道德要求極高。但有部分員工職業道德素質低下,,損害企業利益。
(三)合同違約索賠困難、責權偏頗當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索賠工作就應該合理展開。但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下,合同文本往往是發包方制定,所突出強調的往往是承包方義務的規定和風險的范圍,而對發包方的義務就含糊其辭,制約性條款在文件中較少。尤其是發包方違約時,就賠償方面的條款沒有具體的表述,難以界定賠償的數額,存在明顯的權責偏頗。此外,在電力系統主輔分離之后,投標單位眾多,在市場中發包方占據主導性地位,雙方存在著明顯的不平等。例如因電力工程施工周期長、單位工程眾多,出現分項工程的設計變更就很多,整個工程累加起來就會高達數百萬的金額賠償,而在合同條款中往往表述為分項工程多少錢之下免于賠償,這樣承包方就要承擔較大損失,即使出現了可以賠償的情況,承包方往往會為了以后市場的簽約,而在發包方的要求下放棄部分索賠工作。
(四)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從當前建設合同管理的現狀看,并沒有得到許多小公司的重視,專業的合同管理人員嚴重缺失,這也是制約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個重要因素。施工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面廣,需要專責的合同管理人員掌握相應法律知識、造價知識以及項目管理的相關技術規范。而在一些企業合同管理被認為是一種事務性工作,由預算人員或者財務人員兼任。這將給合同管理帶來難度,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必將缺失專業支撐,在處理上相當的被動。許多不規范的合同在簽訂初期也難以被發現,也會給后續的工程建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造成經濟損失,影響企業效益。
二、完善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措施
根據對當前電力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的分析,結合現代企業管理的科學經驗,對照國際工程合同管理的規范性做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力。
(一)按照中國現有法律規定,積極推行電力建設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完善和健全的法律法規是確保市場正常運行的重要前提,在工程建設領域,中國目前針對根據電力工程的特點和行業合同示范文本目前還是空白。因此有必要推行電力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編制工作。工程項目發承包模式可分為:總分包模式、平行承包模式、聯合體承包模式、合作體承包模式等等,按承包工程計價方式分類: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等,針對不同的模式進行研究,將合同條款規范化和細致化。隨著中國加入WTO后逐步與國際接軌,學習和研究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不斷完善中國建筑市場管理體系和技術體系。立足中國國情的基礎上,融合現代合同原則和現代項目管理原則,不斷完善中國施工合同文本體系,使中國施工合同文本在結構化、系列化、集成化方向的發展上取得突破。
(二)推行合同管理人員考核制度,持證上崗專業化的合同管理人才隊伍建設是加強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的關鍵。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對合同管理人員建立考核制度,要求持證上崗。一方面企業加強對現有員工的培訓和教育,達到工作所需要的技能要求。另外企業可同高校合作,加強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和教育,形成穩定的人才輸出。當前可在合同管理中可有造價工程師領導,另配一名專職合同管理員,完成項目的合同管理。
(三)強化合同的動態管理,依約解決工程索賠問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工程索賠現象時常發生。一般來說,發包人索賠數量較小,而且處理方便,可通過扣撥工程款等實現;而施工方對發包人的索賠則比較困難一些。但為了合同雙方共贏,對工程中實際存在的誤工、變更等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如工程延誤索賠、工程變更索賠、合同被迫終止索賠、工程加速索賠、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索賠等,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雙方雙贏才是工程工期、質量、成本完成目標的保障。
(四)開發適合電力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軟件,建立合同信息管理系統信息化管理不僅提高工作效率,也為資源共享,提升管理水平奠定了基礎。電力建設工程的信息化管理一直走在市場的前列,針對合同管理、造價管理的軟件也層出不窮。在企業內部形成流程化管理,進行合同評審等工作。各施工企業可根據自身工作的特點,選擇合適的軟件操作。隨時掌握合同的簽訂、履約及糾紛情況,對工程建設合同形成真正的信息管理和動態管理。
(五)建立企業的信譽檔案,將信譽分引進到招投標工作中去建立其企業信譽檔案庫,定期監督,并制定相關的獎懲措施,以規范企業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并將企業的信譽檔案融入到招投標工作中去,在招標項目評分標準中加大信譽分的權重,使企業真正意識到每一個工程都是重點工程,只有認真履行好合同,才能以后有更加廣闊的市場。為中國的電力工程保駕護航,同時促進市場的良性發展。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