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07 04:16:34
序論:在您撰寫林業法律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忽略綠化工程養護管理工作林業綠化工程中非常重要的環節是需要加強養護管理的工作,這項工作具有長久性、持續性的特點。但是從目前開展的工作來看,并沒有得到應該擁有的重視。例如:局部綠化建設等城市、鄉鎮地區林業發展重點工程把養護作為整個綠化工程建設的重要元素,加強養護,但是這些如果作為長期的養護管理卻不能實現預期需要的標準。普遍存在重建設輕管理的問題,苗木出現保存率低的情況,養護管理工作也不能落實,更談不上養護質量,從而讓城市、鄉鎮地區綠化景觀的效果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資金因素的影響導致養護效果不佳綠化養護工程是一項長久而遠大的工程,這個過程需要投資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而養護過程屬于后期工程,以管理為主的工程,沒有進行單獨立項,也沒有相關資金的支持。很多臨時性林業發展綠化工程在完工以后,沒有資金進行養護保障。資金在申請程序過程中不夠規范、不具備確定性。[2]因此,林業綠化養護管理單位則需要大量的資金,這樣的現象是只有付出沒有收入,直接導致養護效果不佳。不夠健全的養護管理體系在林業綠化養護管理實際工作中,沒有具備以生態為主導地位的良好意識,沒有堅持養護與生態必須相結合的理念,管理體系發展緩慢,不能系統科學的進行指導,從而無法更好的付之于行動。林業綠化養護管理過程中科技發展慢,管理沒有先進的科學技術作為支持。而且在工作人員素質上、專業知識上、市場化運作中資格認證等等都不夠規范,也影響到了管理水平的提高。
2加強林業發展綠化工程養護管理的認識
改善觀念,必須充分的認識加強林業綠化養護工程的重要系與必要性要重建設也要重管理、重養護,對于林業綠養護工程要認識到“三分種,七分養”的基本規律。綠化養護不能單純的以為只是除除草、澆澆水而已的瑣事,它也是整個林業工程的關鍵組成部分,是林業綠化的后期工程,具有長久性、長效性、持續性的特點,必須堅持長期實施。通過養護讓景觀效果得到進一步的提升林業綠化工程在竣工以后,達到了預期的設計標準,從而才能在各方面的條件下呈現出理想的、完美的綠化景觀效果。同時,林業綠化養護管理工作作為林業工程的后期工程,必須做到精細科學的進行養護,不僅可以更好的保障景觀原有的效果,而且還能在此基礎上得到進一步的提升,讓城市、鄉鎮地區這類基礎綠化設施在設計上得到更好的優化,然后在進行加強施工的工作,再優化的良好循環體系。要重視林業綠化養護工程與城市、鄉鎮地區的文化相結合基層林業綠化養護工程要加強與區域文化相結合,從而才能呈現整齊生態效果,這樣才能形成基層區域文化所蘊含的特色綠化綠風效果。景觀效果的提升可以以養護為基礎,重視區域歷史、人文、習慣等特征,實現整體改造和提高,加強文化方面的創意,形成具有時代精神,符合社會大眾需要的風景園林文化,使其林業綠化景觀的效果提到質的提升,讓基層林業綠化效果具有更深層次的意義。
3加強林業綠化養護,將綠化景觀效果充分發揮出來的有效措施
忽略綠化工程養護管理工作林業綠化工程中非常重要的環節是需要加強養護管理的工作,這項工作具有長久性、持續性的特點。但是從目前開展的工作來看,并沒有得到應該擁有的重視。例如:局部綠化建設等城市、鄉鎮地區林業發展重點工程把養護作為整個綠化工程建設的重要元素,加強養護,但是這些如果作為長期的養護管理卻不能實現預期需要的標準。普遍存在重建設輕管理的問題,苗木出現保存率低的情況,養護管理工作也不能落實,更談不上養護質量,從而讓城市、鄉鎮地區綠化景觀的效果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資金因素的影響導致養護效果不佳綠化養護工程是一項長久而遠大的工程,這個過程需要投資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而養護過程屬于后期工程,以管理為主的工程,沒有進行單獨立項,也沒有相關資金的支持。很多臨時性林業發展綠化工程在完工以后,沒有資金進行養護保障。資金在申請程序過程中不夠規范、不具備確定性。[2]因此,林業綠化養護管理單位則需要大量的資金,這樣的現象是只有付出沒有收入,直接導致養護效果不佳。不夠健全的養護管理體系在林業綠化養護管理實際工作中,沒有具備以生態為主導地位的良好意識,沒有堅持養護與生態必須相結合的理念,管理體系發展緩慢,不能系統科學的進行指導,從而無法更好的付之于行動。林業綠化養護管理過程中科技發展慢,管理沒有先進的科學技術作為支持。而且在工作人員素質上、專業知識上、市場化運作中資格認證等等都不夠規范,也影響到了管理水平的提高。
2加強林業發展綠化工程養護管理的認識
改善觀念,必須充分的認識加強林業綠化養護工程的重要系與必要性要重建設也要重管理、重養護,對于林業綠養護工程要認識到“三分種,七分養”的基本規律。綠化養護不能單純的以為只是除除草、澆澆水而已的瑣事,它也是整個林業工程的關鍵組成部分,是林業綠化的后期工程,具有長久性、長效性、持續性的特點,必須堅持長期實施。通過養護讓景觀效果得到進一步的提升林業綠化工程在竣工以后,達到了預期的設計標準,從而才能在各方面的條件下呈現出理想的、完美的綠化景觀效果。同時,林業綠化養護管理工作作為林業工程的后期工程,必須做到精細科學的進行養護,不僅可以更好的保障景觀原有的效果,而且還能在此基礎上得到進一步的提升,讓城市、鄉鎮地區這類基礎綠化設施在設計上得到更好的優化,然后在進行加強施工的工作,再優化的良好循環體系。要重視林業綠化養護工程與城市、鄉鎮地區的文化相結合基層林業綠化養護工程要加強與區域文化相結合,從而才能呈現整齊生態效果,這樣才能形成基層區域文化所蘊含的特色綠化綠風效果。景觀效果的提升可以以養護為基礎,重視區域歷史、人文、習慣等特征,實現整體改造和提高,加強文化方面的創意,形成具有時代精神,符合社會大眾需要的風景園林文化,使其林業綠化景觀的效果提到質的提升,讓基層林業綠化效果具有更深層次的意義。
一、國際保理的意義及其法律特征
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又叫國際付款保理或保付。它是指保理商通過收購債權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險或壞賬擔保、應收賬款的代收或管理、貿易融資中至少兩種業務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業務,其核心內容是通過收購債權方式提供出口融資。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保理公約》對保理定義如下:所謂保理系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間存在一種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1)貿易融資;(2)銷售分戶賬管理,在賣方敘做保理業務后,保理商會根據賣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于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信用額度變化情況、對賬單等各種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賣方進行銷售管理;(3)應收賬款的催收,保理商一般有專業人員和專職律師進行賬款追收,保理商會根據應收賬款逾期的時間采取信函通知、打電話、上門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4)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賣方與保理商簽訂保理協議后,保理商會為債務人核定一個信用額度,并且在協議執行過程中,根據債務人資信情況的變化對信用額度進行調整,對于賣方在核準信用額度內的發貨所產生的應收賬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壞賬擔保。
從國際保理的操作實踐來看,保理的具體操作方式甚為豐富,有雙保理機制、單保理機制、直接進口保理機制、直接出口保理機制、背對背保理機制等,其中雙保理機制最為普遍而重要。就國際保理所涉及的銀行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體系而言,保理商與出口商之間的關系是整個保理關系體系中最為基本而重要的組成部分。因為該層關系決定著保理業務能否合法有效地開展,它是出口商通過保理獲得融資的關鍵所在,也是作為保理商的銀行從保理業務中獲取利益的核心環節?;诖?,本文將重點分析出口商與作為保理商的銀行之間的關系,以此為基礎ts銀行在國際保理業務中面臨的風險及防范對策。為準確把握國際保理業務中銀行面臨的法律風險及防范對策,有必要了解保理業務的法律特征。國際保理業務的操作實踐及相關規則表明,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國際保理是以保理協議為基礎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各種保理業務都是以保理協議為基礎的,保理協議將保理法律關系主體連接起來,并且構造了各主體的民事權利義務體系。這些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如在典型的雙保理運作中,出口商通過協議將其對進口商的應收賬款轉讓給本國的出口保理商;同時,出口保理商通過協議與債務人所在國的進口保理商發生關系,委托進口保理商負責債款回收并提供壞賬擔保。在此種機制下,實際上存在兩個保理協議,即出口保理協議(exportfactringservicesagreement)和相互保理協議(inter-factoringagreement),前者是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間的協議,后者是出口保理商和進口保理商之間的協議。
第二,盡管國際保理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有著比較復雜的法律關系,但是其核心內容是債權轉讓關系。在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通過保理協議購買了債權,而不是將債權作為抵押并作為自己的資產進行業務處理。這與銀行憑發票所代表的債權為抵押提供融資,然后用收回的債款償還融資不一樣,因為通過發票形式所表示的轉讓并不能使保理商有效地對抗第三者權益和債務人的反索。保理商通過購買債權獲得對債款不受任何影響的權利,該種權利是保理商全額收取債款的權利,它通過收回的債款補償其預付的收購價款,該種權利的形成是出口商和保理商簽訂保理協議的主要目的之一。通常情況下,保理協議中出口商同意轉讓給銀行的權利包括了對債款的法定所有權、對債款的所有法定和其他求償權等。
第三,國際保理是以國際買賣合同為前提,并且通常是采用賒銷等信用方式的買賣合同。在國際保理實踐中極具影響力的《國際保理慣例規則》就明確排除了以信用證(不包括備用信用證)付款交單或者任何現金交易作為轉讓的基礎性貿易關系。該規則第4條指出:本規則所包括的業務范圍應限于與出口保理商簽有協議的賣方,以信用方式向債務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該債務人所在國應為進口保理商提供服務;以信用證(不包括備用信用證)、憑單付現或任何現金交易為基礎的銷售排除在外。
關鍵詞:林業;可持續發展;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法律問題
中圖分類號:S757.4文獻標識碼:A
前 言
林業資源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其建設與管理問題十分重要,與此同時,在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過程中,林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也要求要將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置于首位。我國土地遼闊,林業資源豐富,但是在本就人均量占有少的基礎上,隨著近年來林業經濟的發展,森林資源的不合理開發與破壞問題愈加嚴重,在破壞生態建設的同時,制約了林業可持續發展。因此,本文基于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的法律問題進行了研究,以為實現林業的可持續發展獻計獻策。
1 當前森林資源產權現狀
森林資源指的是林地與其所生長的森林有機體的總稱,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等生存的動植物與微生物。森林資源這一生態系統主要由以下4方面內容構成:森林、林木數量與質量,森林包括喬木林與竹林,林木包括樹木與竹子;林地資源,指的是用來發展林業的土地用地,其是林業發展的承載者;森林動植物資源,包括野生動植物以及微生物;森林的環境資源,指的是森林資源所產生的生態景觀價值與生態保護價值。據第8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結果的報告顯示,全國森林面積2.08億hm2,森林覆蓋率21.63%。活立木總蓄積164.33億m3,森林蓄積151.37億m3。天然林面積1.22億hm2,蓄積122.96億m3;人工林面積0.69億hm2,蓄積24.83億m3。森林面積和森林蓄積分別位居世界第5位和第6位,人工林面積仍居世界首位。但是,森林覆蓋率遠低于全球31%的平均水平,人均森林面積僅為世界人均水平的1/4,人均森林蓄積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7,森林資源總量相對不足、質量不高、分布不均的狀況仍未得到根本改變,林業發展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和挑戰。
2 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林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主力軍之一,其所關系到的不僅僅是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同時也關系到了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在物質生活不斷得到提高的過程中,逐漸意識到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因此,在承擔這一使命的過程中,保護生態環境,實現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成為當前社會的共識??沙掷m發展觀作為我國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林業中的表現為在滿足當代社會需求的基礎上,要致力于滿足后代需求的建設與發展。在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過程中,需要將可持續發展觀這一理念全面貫徹于林業的制度建設、法律法規與發展政策中,以在保護林業資源與森林生態系統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3 林業可持續發展和森林資源資源保護與管理的法律問題及相應的完善措施 當前,隨著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推進,我國在逐漸加大重視的基礎上,不斷的完善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如《森林法》、《防沙治沙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及《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林地征占用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頒布,而在取得這些成績的同時,相關方面法律法規的較難的操作性已成為在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過程中一大挑戰,嚴重制約了林業可持續發展的進程。
3.1 嚴守林業生態紅線面臨的壓力及對策
3.1.1 林業生態紅線的壓力
2008~2013年間,全國各類建設違法違規占用林地面積年均超過13.33萬hm2,其中約一半是有林地。局部地區毀林開墾問題依然突出。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速,生態建設的空間將被進一步擠壓,嚴守林業生態紅線,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底線的壓力日益加大。
3.1.2 對策
加強資源保護管理,嚴守林業生態紅線??茖W劃定并嚴格落實林業生態紅線,制定最嚴格的林業生態紅線管理辦法。全面貫徹落實《全國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綱要》,嚴格林地用途管制和林地定額管理。逐步推行林地的差別化管理,引導節約集約使用林地。嚴控經營性項目占用林地,強化基層林政管理力量,加大宣傳力度,利用社會力量加強監督。建立健全嚴守林業生態紅線的法律、法規,嚴懲各類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遏制非法征占林地和毀林開墾現象。
3.2 林業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與解決對策
3.2.1 林業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的《森林法》中明確規定了關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金的使用問題,即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以及特種用途的森林資源以及林木的建設、保護與管理。然而,在實際使用的過程中,卻存在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金使用與實際不符的現象,由于在《森林法》相關規定中并沒有完善的條款來實現對補償金使用的約束,進而導致林業投資者、保護與管理者無法得到相應的補償。目前,也有部分政府出臺了相應完善的法律條款,但是,其實際補償的費用卻遠遠地低于當前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的要求,致使法律法規與市場經濟產生脫軌的現象,林業投資與管理者同樣無法得到相應的補償。
3.2.2 解決對策
結合當前關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金這一問題,需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政府部門應加大對林業的投入力度。建設生態公益林的獲益者是社會整體,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應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來提高生態公益林補償費用額;設置相應的森林生態補償費,并向社會中消耗森林資源的林業生產加工等企業征收生態林補償費用;將生態公益林補償基金的征收擴展到社會范圍內,增加社會公眾補償項目與社會捐贈補償項目。積極利用森林旅游資源吸納社會資金以林養林。
3.3 基于林業可持續發展基礎上的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方面制度的建立欠缺整體性
3.3.1 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方面制度的建設缺乏整體性
目前,我國政府為了進一步落實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對于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問題相當重視,進而在相關法律法規建設上給予了高度重視,但是,從相關法律制度建設的現狀看,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需要從整體上考慮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制度建設的問題。缺乏全局性的觀念意識,必將使法律法規各環節的制定與實現林業資源可持續發展目標脫軌,進而整體上的不協調又會進一步阻礙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建設進程。
3.3.2 解決對策
這就要求做到以下兩點:協調關于森林資源管理與保護各方面的法律法規的關系。在目前我國現有的關于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中,不難分析出其所保護與約束的范圍都屬于生態環境這一系統,比如《森林法》、《水資源保護法》、《土地法》等,只有實現多方面、多部門之間的協調關系,才能構建出完整的法律體系;林業方面的立法應涉及到林業生產的各個環節,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林業生態工程、重點國有林區改革、集體林林權改革、資源保護、分類經營管理、稅費管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等方方面面統籌考慮,以確保出臺切實可行的有利于可持續發展又符合林業行業特點的易于操作的法律法規。
4 總 結
綜上所述,我國林業資源所面臨的嚴峻形勢要求我國走出一條可持續發展之路,這就要求要從法律上進一步實現對林業資源的保護與管理,進而實現對林業資源的產權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本文對林業可持續發展與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中所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應對策略,為實現森林資源的資產化管理、建立明確且清晰的森林資源產權,進而完善相關方面法律制度建設作參考,以推進林業資源可持續發展建設的進程。
參考文獻
[1]侯元兆.從國外的私有林發展看我國林權改革[J].世界林業研究,2013,11(36):133-134.
[2]劉璨.中國集體林制度與林業發展[J].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8(16):136-137.
關鍵詞 環境法 責任 歸責原則
一、環境法律責任概念
關于環境法律責任的概念,有學者認為:“環境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其環境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環境法律責任與環境違法行為緊密相連,只有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人,才承擔法律責任,即環境違法行為是承擔環境法律責任的前提,環境法律責任則是環境違法行為的必然后果?!蓖鯛N發教授在《環境法律法學教程》中認為“環境法律責任是環境法主體因不履行環境義務而依法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p>
本文給環境法律責任下的定義是,環境法律關系的責任主體因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或違反環境行政和民事合同的約定,破壞了法律上或合同中的功利關系或道義關系,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環境行政法律責任
(一)環境行政違法行為的存在
行為的違法性是構成環境行政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法學界對“違法”涵義的解釋有“主觀違法說”和“客觀違法說”兩種。前者立足于行為人行為,凡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即構成違法;相反即使該行為侵犯了應受或者已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如果行為本身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的,也不構成違法。后者則以行為效力為著眼點,行為侵犯了應受或已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即使行為未違反法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范,也構成違法。
(二)環境違法主體具有相應責任能力
環境行政責任的承擔主體既包括環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責任,又包括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實現環境行政責任的機關比實現環境民事和刑事責任的機關還要廣。它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另外因為一些特殊的障礙使環境行政責任難以實現時,國家權力機關可以協助實現。
(三)行為的危害后果
行為的危害后果是承擔環境行政法律責任的選擇要件之一。在環境行政法有規定時,才作為環境行政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傳統的行政法要求損害必須是對人身和有主財產的損害,而現代的環境行政法則擴大了這種損害的范圍。
(四)環境違法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環境違法行為與危害后果間的因果關系是構成環境行政責任的選擇條件。在法律規定不以危害后果作為承擔環境行政責任條件的場合下,不存在確定因果關系的問題。相反如果法律規定以行為造成危害后果作為承擔環境行政責任的條件的情況下,必須確定危害后果與環境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損害結果是環境行政責任的選擇構成要件。在要求有損害后果時,行為人要承擔行政責任,行政機關就必須要證明損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三、環境民事法律責任
(一)環境民事責任理論與實踐
在我國,環境民事訴訟因環境民事糾紛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停止侵害之訴、排除妨礙之訴、消除危險之訴、恢復環境原狀之訴和損害賠償之訴。
1、民事訴訟資格
對于民事訴訟原告的資格,傳統的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判例一般都要求原告必須是直接利害關系人,任何人不得對與自己無關的財產主張權利,以限制公民的訴權。但是由于環境損害具有特殊性,其廣泛性、積累性、持久性和環境污染損害救濟訴訟的專業性等性質,許多國家出于保護環境和公民環境權益的需要,擴大了公民的訴權,并不同程度地放寬了對環境民事訴訟資格的限制。
2、授予環保等社會團體和環保局以環境民事訴訟權
“集團訴訟”是民事訴訟的一種形式。他作為一種典型的擴大訴權的訴訟形式,如今在環境資源民事訴訟中得到了廣泛的運用。按照傳統的理論,“集團訴訟”的原告都應該是受害者,非受害者不能參與到集團訴訟中。團體訴訟的力量雄厚,態度一般比較強硬,有能力與大公司周旋,并且可以造成很大的社會影響,法院與政治家往往非常重視,不敢怠慢。比起個人的干預力量,效果要好得多。因而在國外環境資源民事訴訟中被廣泛采用。
此外,一些英美法系的國家基于自己的法律傳統,以“公共信托”理論授予環境保護局代表聯邦、州長代表其所在的州尋求相關的民事訴訟救濟的權利。比如美國的環境保護局局長有權代表國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相對人停止違反許可證的行為
(二)舉證責任的轉移
在傳統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中,一般都要求受害人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誰主張,誰舉證”,即提出加害人有過錯、有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及受害人本人沒有過錯等證據,否則可能會導致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但在環境資源民事訴訟中,這樣的“舉證”,受害者往往是難以做到的。長期以來,我因一直實行“雙方舉證與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相結合”的原則,立法上并沒有規定舉證責任轉移或倒置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被告負主要的舉證責任,即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定的,由被告舉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環境資源民事訴訟事實上在一定的程度上采用了舉證責任倒置制度。
四、環境刑事法律責任
環境刑事責任是環境犯罪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因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而產生,因司法機關的追究而被實現。相對傳統的環境刑事責任理論而言,在環境刑事責任的產生和實現過程中,現代環境刑事責任理論的突破與發展主要體現在環境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環境刑事責任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方面和客體等方面。
(一)環境刑事責任主體方面的發展
按照傳統的刑法理論,法人充其量不過是法律所擬制的 “人”,它沒有法律所允許的合法目的以外的意識能力和行為能力,自然也沒有犯罪能力。以法人的外觀形式作出的犯罪行為實質上是操縱法人或有關享有法定職權,或被法人的決策者授予職權的自然人的犯罪行為。從刑罰的處罰功能來說,對法人不能處以自由刑和生命刑,充其量只能判處其罰金、責令停廠、關閉。而這些功能,行政責任同樣可以做到。
隨著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以法人的外觀形式作出的犯罪行為,尤其是環境犯罪行為,危害現象日益嚴重。由于法人環境犯罪的危害遠遠大于單個自然人環境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而且法人在若干例外情況下為規避其責任,常有利用第三人的行為以掩護或轉移自己責任的事實。所以法人最終也成為環境刑事責任主體。
(二)環境刑事責任主觀方面
刑事責任的主觀方面是指環境責任人對其自身產生社會危害性的污染和破壞環境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有的心理狀態。各國在刑事立法上一般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我國的刑事立法也采用了此歸責原則。作為解決我國環境資源問題最嚴厲的刑事法律也是如此,但在司法實踐中卻采用了無過錯原則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
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是指在沒有排污行為與環境危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的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如果該排污行為先于環境危害后果存在,而且危害的嚴重程度與污染排放的數量與濃度在統計上呈正相關,被告又不能證明環境危害結果并非由其排污行為所致的,即可推定排污行為與環境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目前,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已為一些國家的環境立法所采納。
(三)環境刑事責任客體方面
環境犯罪的客體是指由環境刑事法律所保護的,并為環境犯罪行為所侵犯或威脅的環境保護的社會關系。在環境污染事故中,首先遭到侵害的是環境,環境只有在被侵害后才對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造成損害或威脅。也就是說,環境的損害是環境犯罪的原生結果,而由環境損害造成的其他損害則是環境犯罪的派生結果。因此環境權益排除在環境刑事責任的客體之外,不僅與法理不通,而且對保護全體社會成員的權益是不利的。隨著環境犯罪現象的日益增多,具有保護社會權益功能的刑法在保護環境方面難以有更大的作為,于是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國家都把危害環境罪的犯罪客體擴充至環境及其環境要素。
(四)環境刑事責任客觀要件方面
環境刑事責任的客觀要件是指應負環境刑事責任的行為所造成社會危害的客觀事實的總和。包括危害行為、危害情節、危害后果以及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其中在理論與實踐上得到突破和發展的客觀要件主要是危害后果和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兩個方面。
1、危害結果
由于許多破壞和污染環境的行為常常是連續的,持久的。其行為通過廣大的空間,與其他包括自然原因在內的其他因素進行累積性的復合反應后,才產生危害后果。而且危害結果一旦發生,它并不因為環境行為的停止而停止,在短時間內往往難以消失。由于恢復遭受損害的環境要花費巨大的經濟代價,而有的破壞往往是無法恢復的,且環境質量遭受損害往往會嚴重危害一定地域內環境法律關系主體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因此如果只是懲罰環境污染和破壞的結果犯,不僅不會促進全體公眾的福利,反過來會導致廠群關系和政府與群眾關系的緊張。因此一些國家在懲治環境將染和破壞的結果犯的同時,在新制定或修改的刑法中規定了行為犯和危險犯,也就是說,在一定的情況下,危害結果可以不作為實現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必要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一定行為就要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2、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在法律規定損害結果的發生為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必須要件時,往往需要確認環境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按照傳統的民事責任理論要證明環境污染與生態行為及其危害結果之間的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往往是非常困難的,有時甚至不可能。在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刑事責任領域也是這樣,因此有必要把民事責任領域的因果關系推定理論應用于刑事責任領域。
五、結語
環境法多樣的責任形式不僅決定了它只能按法律責任的不同性質分別適用歸責原則,同時也使得環境法律規范的適用產生了大量的責任競合問題。環境法是整合了多部門法規范的綜合法律部門,其責任規范分別具有行政法、民法和刑法性質,因此就出現了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非沖突性法律責任的并存。雖然出于保護環境和充分救濟環境侵害受害人的目的,分別執行這些不同規定的不同部門法性質的環境法律責任的會使相關的環境權利救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但同時這也可能使不法行為人承受多重責任,受到多種懲罰,顯然是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和正義理念。因此,如何協調適用三種環境法律責任形式,更好地解決環境法律責任競合問題,建立系統性的環境損害責任機制是當前我國環境法學界亟待解決的問題。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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