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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學是一門既涉及經濟學,又涉及管理學的邊緣性、綜合性學科。該學科的任務,一是要闡明財務管理的種種規定性,即財務管理是什么;二是要揭示財務管理活動的一般規律,即如何進行財務管理。前者屬財務管理的基礎理論,后者屬財務管理的應用理論。
一般來說,基礎理論性學科體系的構建應遵循從抽象到具體、從簡單到復雜的表述規律,即從一個最簡單、最抽象的邏輯范疇出發,通過將形成該范疇時所舍象掉的其他因素逐步地包含進來,再現研究對象豐富的規定性,從而使人們獲得對研究對象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復雜而不是簡單的,生動的而不是僵死的認識。財務管理基礎理論體系的構建同樣遵循上述規律。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財務管理基礎理論體系的構建方法,并不等同于財務管理基礎理論的研究方法。財務管理基礎理論的研究方法與其體系的構建方法不同,遵循的不是從抽象到具體、從簡單到復雜的表述規律,而是從具體到抽象、從復雜到簡單的思維規律。既然財務管理基礎理論體系要從一個最抽象、最簡單的范疇出發,那么,科學地確定這一范疇便成為合理地構建財務管理基礎理論體系的關鍵。
與基礎理論的任務不同,應用理論的任務在于指導人們怎樣去做事情,因而,應用理論無疑應具備鮮明的實踐性與可操作性。既然二者的任務與性質不同,其起點選擇與體系構建的依據也就不同?;A理論的起點選擇與體系構建應遵循的是人類思維活動的規律,應用性理論的起點選擇與體系構建應遵循的則是人類實踐活動的規律。
二、財務管理學理論體系研究現存問題
為了構建起科學的財務管理理論體系,有必要對財務管理理論體系研究中現存的問題作一剖析。
1.有關財務管理學的內容構成。我國的財務管理學,迄今為止,其內容構成基本與西方國家的財務管理學相同,大致包括三部分內容。第一部分,總論,闡述財務管理的概念、內容、職能、目標、環境等基本理論問題;第二部分,介紹貨幣時間價值的計算與財務風險的測算等財務管理的基本方法;第三部分,介紹投資決策、籌資決策、股利政策、營運資金管理等財務管理實務處理的理論與方法。其中第一部分為財務管理學的基礎理論部分,第二、三部分則為財務管理學的應用理論部分。財務管理學內容體系存在某些不科學、不完善之處。
2.有關財務管理理論起點的確定。對財務管理學起點范疇的確定,筆者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將復雜的范疇作為財務管理基礎理論體系的起點。一些復雜的范疇,比如“財務管理”,被作為財務管理基礎理論體系的起點。勿庸置疑,“財務管理”是一個內涵十分豐富,綜合性極強的范疇。它既是資金籌集、資金投放、資金運用和收益分配種種財務活動的總和,也是財務預測與決策、財務控制與監督、財務成果評價與考核種種財務管理職能的總和。有賴于其他一系列范疇才能予以說明的綜合性如此之強的一個范疇是無法充當財務管理基礎理論體系起點的。
(2)從財務管理學體系以外尋找起點。比如,將“環境”作為財務管理基礎理論體系的起點。環境對事物發展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但決定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是事物的內因而不是外因。只有在明了事物的內在規定性、本質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揭示環境對事物發展的影響。這就意味著環境不可能處于起點的位置。
(3)將財務管理假設作為起點。任何科學研究都有一個假設問題。這是因為世間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自存的,都會與其他事物發生這樣或那樣的聯系,從而使研究對象處于不斷變動的狀態之中。為了使研究得以進行,便需要首先對研究對象所處的環境條件加以限定,這種限定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假設。然而,如前所述,理論體系的起點并不等同于理論研究的起點,該種觀點的不妥之處就在于將理論體系的起點與理論研究的起點混為一談。
(4)將財務管理基礎理論體系的起點與財務管理應用理論體系的起點混同。如前所述,財務管理理論包括財務管理基礎理論與財務管理應用理論兩大部分,二者的性質與功能作用不同,其起點也必然有所不同。
三、現代財務管理理論體系的構建
1.財務管理基礎理論體系。構建財務管理基礎理論體系,首先要解決的是邏輯起點問題。作為財務管理的對象,有人認為是財產,有人認為是價值,有人認為是資金,也有人認為是本金。而在筆者看來,財產、價值、資金、本金,均是財富的不同社會形式,都可以抽象為財富。
(1)財富及其社會形式。財富是人類為了滿足自身的需要而作用于外部世界所獲得的物質或精神的成果。任何財富的生產都是在特定的生產關系中進行的,特定的生產關系賦予財富特定的社會形式或屬性。撇開社會屬性、社會形式等社會規定性,財富是人類所創造的勞動產品或使用價值。在自然經濟社會,財富直接體現為使用價值,在商品經濟社會,財富的存在形式由直接的使用價值形式轉化為間接的價值形式。股利、利息、工資、稅金等既是財富的分配形式,也是不同經濟利益關系的載體。
(2)財富運動及其管理活動的多樣性。在社會的生產與再生產過程中,財富是處于不斷運動、變化之中的,如數量的增減、形態的轉化、產權的變動等等。人們必須把握這一過程,自覺地實施對財富及其運動過程的管理。對為國家所控制的財富進行的管理,就是財政;對為企事業、行政單位等多種經濟組織所控制的財富進行的管理,就是財務。廣義的財務管理,既包括國家的財政管理,也包括事業、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
(3)財務管理目的的二重性。財富不斷地被消費,又不斷地被生產出來。財富的生產總是在特定的生產關系中進行的。財富的生產過程,既是使用價值的生產與再生產過程,也是生產關系的生產與再生產過程。與此相應,進行財富管理必然具有雙重目的:一是追求經濟效益,用既定的耗費生產出盡可能多的使用價值;二是維護經濟利益關系,保證各利益相關者實現各自的經濟權益。
(4)財務管理職能二重性。財務管理的目的不同,其管理的職能也就不同。為追求經濟效益,財務管理被賦予對財務活動進行規劃、調控、評價的職能;為維護經濟利益關系,財務管理被賦予對財務活動實施規范、監督的職能。隨著財富生產、流通規模的擴大及其社會化、國際化的推進,人們對財務活動中經濟利益關系的維護與協調,不再限于經濟組織自身,而是突破單個經濟組織的邊界,逐漸成為國家乃至國際性經濟組織的行為。
2.財務管理應用理論體系。因為財務管理應用理論是對企事業、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活動亦即微觀財務管理活動規律性的描述,所以財務管理應用理論體系,實際上也就是企事業、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理論體系。
(1)與追求經濟效益相關的企業財務管理理論體系。目前與追求經濟效益相關的企業財務管理應用理論體系一般是按照財務管理活動的環節,即投資—籌資—權益分配來構建的。筆者認為,這一體系應該遵循企業財務管理實踐活動的規律來構建,而不應該按照財務活動的環節來構建。也就是說,要把財務管理目標作為該理論體系的起點,并按照財務規劃、財務調控、財務考核與評價三大基本職能順序展開該理論體系的內容。
(2)與維護經濟利益關系相關的企業財務管理理論體系。企業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追求經濟效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讓利益相關者得到各自的經濟利益。如果在經濟利益關系的處理上出現偏頗與失衡,就會使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阻礙,甚至難以為繼。筆者認為,該理論體系的構建,同樣應遵循財務管理實踐活動的規律來進行。該理論體系由管理目標設定的理論與方法、管理職能實施的理論與方法、管理實效評價的理論與方法三部分組成,其要點為:企業對經濟利益關系管理的目標,一是為保障企業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二是為維護各利益相關者的權益。由此財務管理被賦予規范企業財務行為與監督企業理財活動兩大職能。為了行使兩大職能,主要采用以下方法:依據《公司法》、《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對企業的財務行為進行規范與協調;發揮財務會計及內、外部審計的作用,進行事中、事后的財務監督;采取會計核算、財產清查、牽制等方法,保護經濟組織和利益相關者的財產安全與完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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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縣政府采購工作圍繞“擴范圍、上規模、建機制、抓規范”的工作思路,嚴格采購制度,推進政府采購工作規范化、信息化和精細化管理。政府采購范圍從單純的貨物類采購擴大到小型工程類、服務類采購,政府采購規模逐年增長,政府采購的資金構成也日趨多元化。在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政府采購業務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政策法規意識不強。部分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對政府采購工作不夠重視,不熟悉采購政策業務流程,想方設法規避政府采購;部分采購人違反招標文件澄清、修改規定,隨意中止采購項目;部分采購單位違背《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指定品牌商家,抬高招投標技術參數門檻。此外,有些供應商不講誠信、惡意相爭,甚至采取不正當手法提供虛假文件或盲目投拆質疑,造成很壞影響。
2、采購預算到位率不高。有些單位未按《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及時編制年度項目采購計劃;有些單位實際采購支出與年初采購項目預算不匹配,采購隨意性大,預算約束力不強;有些單位專項資金下達時間與政府采購時間差距較大,采購時間安排不合理,資金使用效率較低。
3、信息化建設滯后。目前政府采購的信息化平臺,只局限于采購文件公告和中標信息,且信息公開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實現與采購部門單位、供應商之間各類信息資源共享,采購預算網上報批、采購計劃網上報送、采購方式網上審批、電子評標、合同網上簽訂等各項業務操作尚未實現電子信息化管理。
4、管理體制未到位。目前沒實現徹底的“管辦分離”,“決策、監管、操作”三方定位職責不明確,相互之間的約束機制不健全,缺乏實際可操作性的監督管理辦法,常常發生監管缺位、錯位和越位現象。
5、詢價產品質量難保障。詢價采購低價中標情況普遍,質量沒保障。由于價格低,質量不好,出現返修率高,服務跟不上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采購人的積極性。
6、采購跟蹤監督不力。目前政府采購業務工作主要依靠傳統人工操作,牽制不少精力;對重大設備項目采購缺少事前調研認證,采購中心人員對商品技術參數把握不足,一味依賴采購單位單方意見,容易造成供應商投訴、質疑;對合同后期的履約還缺乏一套嚴格的監督檢查程序,對違反合同的行為缺少及時有效的處理、處罰手段。
1、積極推行電子化采購模式。建立和完善信息網站、交易業務系統、網上開評標系統、專家管理系統、信用信息系統、電子監察系統的電子交易、電子服務和電子監督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系統。采購重要環節要全部進入網上操作,統一受理、全程管理、動態監督。采購單位、采管科、采購中心、財政資金收付支付中心、響應供應商之間業務流程網上對接,使得采購業務由傳統模式向電子化模式過渡。要便利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相關供應商可以足不出戶就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實現“網購”式的采購活動。
2、加強采購預算剛性化管理。傳統的采購預算資金及項目安排缺少計劃性,單位項目采購突擊性隨意性大,縣財政監管部門及政府采購中心往往會被動應付。建議盡快出臺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通過預算切塊、強化驗收、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等措施,保證政府采購活動依法、有序、規范。
摘要:本文對我國政府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現狀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強我國政府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的對策。
關鍵詞:政府部門人力資源管理
我國政府部門的人力資源管理中存在著人力資源配置不夠優化等一系列問題,如何結合國家公務員制度建設,引入人力資源管理的新觀念、新模式,探討其理論與實踐,推動我國政府部門人事管理體制及模式的改革與完善,提高人事管理水平,就成為一項具有重大理論與實踐意義的課題。
一、我國政府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現狀分析
我國政府部門的人力資源管理,當前存在著管理觀念滯后、體制不完善、機制不健全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創新方向,是走法制化和科學化的路子。創新研究在推進小康社會建設中,如何科學合理地管理政府部門的人力資源,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及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是當前公共領域一個極其重要的現實課題,應該高度重視,認真研究。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如下:
(一)效率觀念不強。現行的人力資源管理中,缺乏用效益觀念來衡量公務員的配置使用,必然導致公務人力資源配置使用效益低下,浪費嚴重。
(二)法治觀念淡薄。當前我國雖然建立了公務員制度,但受傳統封建專制和集權主義影響依然很大。
(三)公務員隊伍人員素質不高,活力不足的問題依然存在,年齡結構不合理,思想觀念相對保守,習慣于利用傳統思維和傳統手段對待變化了的新形勢,缺乏發現新問題、解決新矛盾的開拓創新精神。
(四)政府公務員價值趨向有失偏頗,“官本位”思想依然存在。中國經歷了幾千年封建社會,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在農業社會的基礎上跳躍式發展起來的,還非常不完善,經濟的不平衡使“官本位”趨向在大多數經濟欠發達地區仍居主導地位。
(五)優勝劣汰的效應有限。首先,公務員的評價機制不科學,一些地方公務員晉級升職還主要取決于個人學歷、資歷及領導的評價,沒有真正形成與工作實績相統一并相應晉級、升級的科學管理機制。其次,公務員的選任機制,沒有發揮出應有的競爭動力和壓力。最后,公務員的退出機制還不健全。普遍只有謀求升遷的動力,被辭退的壓力不足,“一業而終”,平平穩穩干到退休,缺乏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
二、加強我國政府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的對策探討
(一)通過細化職位分析確定最佳人才引進政策和使用方案
政府部門引進人才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公共管理,而且絕大部分的政府公務員所從事的是基礎性、事務性管理工作,即只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規辦事,同時較好地執行上級的指令,完成好上級交辦的管理任務即可。因此政府機關的人才引進應以中、低級管理人員為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高精尖技術人員為輔。政府人事管理部門必須從政府機關的職責人手,加強對政府機關的組織分析、職位分析和工作分析,以確定切合實際的人才引進政策,降低人才引進的成本,實現政府機關人才引進的效益化。
(二)通過繼續教育充分發掘現有人才資源的潛力
我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知識爆炸的時代,也是信息傳播加速的時代。不少政府部門常常感到現有公務員已難以適應新形勢下政府管理工作的需要。所以面臨著是引進掌握新知識的人才、還是通過對現有人才的培訓來適應新形勢要求的選擇。對現有人員進行培訓的費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有大大低于新引進人才。事實上,人力資源的發展,雖然從廣義上可以解釋為人才的引進、培養、儲備和管理使用,但從狹義上說,就是指對人才的培訓,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培訓也要通過系統科學的組織、職位和工作分析來確定培訓計劃和方案。增加公務員培訓的機會,重視人力資源的培訓,可以用較少的資金讓在職的公務員能夠及時獲取新知識、新理論,看到自己在政府工作中的希望和做好工作的能力和信心,做到與社會發展同步,與時俱進,對自己的未來充滿希望,這樣可以提高政府公務員的忠誠度和工作努力的程度,從而提高政府工作效益,降低成本。
(三)把握引進公務員人才的最佳時機
政府機關的人才引進工作一般不受經濟形勢的影響,這也為政府機關制訂一個切實可行的中長期人才引進規劃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以這一規劃為依據,政府部門可以根據人才供求的情況機動靈活地制訂短期的人才引進計劃,不必因急于一時的人才引進需要而增加成本。根據人力資源的長遠規劃,在經濟形勢相對較差的時候再去院校引進人才。所以不僅限用于從院校引進畢業生,在經濟形勢不好的時候,政府部門還可以抓住機遇,從企業、事業單位引進一批急需的優秀人才,那時的成本也要大大低于經濟形勢好的時候。
(四)進行職位管理制度創新,改革工資分配方式,拉大工資級差
在現行的公務員管理體制下,公務員的領導職位可以說已經基本上實現了“能者上,庸者下”的目標,但是,公務員的非領導職位并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仍然沿用了計劃經濟條件下“只能上,不能下”的傳統做法。工資是公務員的惟一收人來源。按照收益支出匹配的原則,目前公務員低差別、均分配的工資分配方式并沒有體現市場經濟的需求。應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大環境,拉開公務員職位工資檔次,壓縮總成本,提高職位收入,提高每個職位公務員的效率,從效率角度降低人力資源成本。
(五)加強團隊精神,活躍組織氣氛
現代社會是快節奏的社會,人與人的關系處于快速緊張的變化之中,因此,人與人加強溝通,加強團隊思想,活躍組織氣氛,增強個人感受,較好地發揮個人的天賦和工作能力,使個人人格受到尊重,也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法寶。政府機關工作有其自身的運作規律,如:穩定性高、可預見性強、風險性較小等,這些規律既是其缺點,也是其優點,優點在于能夠有空間和時間做好團隊整合工作,發展團隊的良好合作氣氛,運用的好,在吸引人才時會發揮巨大的作用。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團隊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人力資源的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僅僅是人事部門的事情,也需要用人部門的良好用人機制和用人氣氛,否則,解決不了長遠的政府部門人力資源建設問題。
(六)加強人力資源能力建設系統
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對政府人力資源的能力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整體上看,政府部門人力資源的能力建設是包括三個方面素質在內的系統工程:過硬的政治思想素質、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思想意識、潛在能力素質。但政府部門人力資源的素質建設是一個需要長期堅持的公務員和政府共同努力的動態過程。
總之,我國已經加入WTO并且正在加速進入市場經濟社會,無論對企業還是對政府機關而言,不講效益的年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成功的根本是人才,人才是事業成功的基石。因此,政府機關也要加強對人力資源的研究,以確保公務員隊伍的建設既能夠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又能夠符合“精簡、效能”的原則,降低政府運營成本,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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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財務管理的涉及面之廣,其包含了經濟業務活動的方方面面。下面以企業為例,財務活動所涉及到企業的供應、生產、銷售等,企業中的各個部門,無論是管理部門、技術部門、銷售部門、生產部門無一不跟財務產生聯系。企業的任何部門都受到了財務管理部門的監督,其在使用資金上,也都是合理地使用,節約開支。企業的各個部門之間也與財務管理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財務管理部門不僅僅對各部門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同時也為各部門提供客觀、準確、真實的財務數據,以供各部門能夠根據財務數據進行更好的生產和經營。財務管理不僅僅涉及到企業的內部,其與外部的聯系也非常緊密。如企業與供應商之間、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企業與地方政府之間、企業與各個股東之間等等。第二,綜合性強。以企業為例,現代企業的管理不單單是對財務進行管理,它所包含的方面很廣,如生產管理、經營管理、人員管理、銷售管理、設備管理等等,這些錯綜復雜的管理關系構成了現代企業的管理。從字面意義上得知,除了財務管理以外的企業管理,都是針對實物進行的管理,這其中只僅僅涉及到企業經營的一個環節,如生產環節、銷售環節、質量環節等等,它的變化不可能影響整個企業的整體運營情況,只是在某一項經濟活動中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是財務管理卻不同于其他的企業管理,財務關系到整個企業的經濟命脈,通過對財務的分析,可以了解整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狀況,可以根據其對企業的各項管理有針對性的完善,可以預測未來企業的發展狀況,可以根據其制定企業未來發展戰略。財務管理涉及到企業的方方面面,諸如供應、生產、銷售以及企業的各個部門,即管理部門、技術部門、銷售部門等,由此得出,企業的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核心部分,通過加強財務管理,才可以使企業獲得長足的發展。
2經濟管理中心在具體的管理工作中的分析研究
經濟管理中心在具體的管理工作中,有自己的長處和不足,但是在實際發展的過程中,財務管理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財務管理如何為經濟管理中心的發展更好地服務,以下從幾個方面做簡要的分析。
2.1健全財務制度,保障制度有效執行
財務管理為經濟管理中心的發展服務,其首要任務是要對財務的制度進行完善,形成有效的支出約束機制。在單位內部建立行之有效的支出約束機制,完善制度,依照制度辦事,依照制度進行管理。該制度包含的內容有:會計檔案的管理制度,財務報表的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財務報銷的管理制度,票據的管理制度等等。在制度制定的同時,必須要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符合單位工作內容的制度,制度制定要嚴思縝密,各項規章制度要明確,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不能引起爭議。制度制定后,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不能對其視而不見,視制度為擺設。如何為經濟管理中心的發展服務,必須按照規章制度來進行財務管理,以此推動企事業單位的發展能夠順利有效的進行。在財務管理具體的實施過程中,要從預決算和開源節流兩方面著手,以此來確保經濟管理中心的資金,使其能夠正常有序的運轉,同時為村級經濟管理中心的發展提供了財務上的支持。
2.2合理編制預算,保障資金統籌安排
無論企事業單位的規模多大,行之有效的財務管理都占據了相當重要的地位。以村級經濟管理中心為例,財務管理工作首先要從預算管理工作開始,對于有預算的項目,要按照實際預算來進行實施,對于沒有預算的項目,不給予撥款。這種方式,是從根本上保證單位資金的有效運轉,合理編制預算,能夠保證資金的正常運轉。現如今,村級經濟管理中心經費的構成模式主要采取以下兩種:其一,差額撥款模式。這種模式具體指的是由財政和單位兩個系統各自負擔一部分經費;其二,財政負擔模式。這種模式具體指的是經濟管理中心的資金完全由財政進行撥付。經濟管理中心在編制預算時,要對比今年與去年的經費情況有哪些不同。在一般情況下,經濟管理中心的財務收支情況每年都有一部分相同之處,比如,員工的工資,日常的開支等,在編制預算時,對于這些不變的財務情況可以輕而易舉且較為清晰地預算出。每年不同的財務預算是,當單位的發展重心發生了變化,當工作要求有了進一步的改變,由于天氣因素發生的變化等等,都會對財務預算產生相當大的影響。所以在編制預算時,要將預算針對不同情況進行分析。其一,要根據不同的項目,進行實際考察,認真周到地分析,做出最合理的預算;其二,要對全單位的核算做全面的分析,做出最合理、最貼近實際的預算。還有一部分預算是單位辦公場所所花費的經費,比如,設備的更新換代,辦公室的環境美化等,這些可能會隨著具體的要求隨時發生變化,在做預算時,要與相關部門做好溝通。在有限的經費下,爭取做到合理配置,合理使用。
2.3認真組織核算,保障資金高效運轉
2.3.1收入核算經濟管理中心的收入一般情況下都由兩方面組成,其一是財政的撥款,其二是單位本身的收入。其中,財政的撥款往往是指針對單位員工的工資開支,而單位中其他事物的開支都是由單位本身的創收收入支撐。2.3.2支出核算在單位的財務管理上,支出核算顯得尤為重要。支出核算是對每月的用款進行核算,通常情況下都是當月編制下月的支出核算計劃。其可用的資金包含的是單位申請的財政撥款,單位本身進行的經濟活動所取得的資金,如廣告收入、借入款、其他活動收入等。雖然是可用資金,但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用,而是要做到??顚S?,單位重大事件先用。在安排支出預算時,要做到合理、準確。在進行具體的支出計劃時,要根據以往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核算,在滿足重大事件先處理的情況下,合理有效地安排資金情況,使單位的資金能夠順利有序地運轉。(1)日常公用支出核算。在村級經濟管理中心的財務管理中,在正常情況下,都是將其歸到財政收付中心進行管理。村級經濟管理中心的每一項收入和支出都要經過收付中心進行決算,同時也有效地加強了對財務進行的監督。日常工作公用支出的核算中,財務管理要有一定的標準,在對款項進行支出時,要嚴格按照規定和計劃進行撥付,在對資金進行節約的同時,也要防止資金的浪費,科學調度與配置資金,最大限度地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日常公用支出一般而言與上年、上月有可比性,可以根據上年或上月開支情況,估算出本年或本月支出數字。(2)專項經費支出核算。村級經濟管理中心專項經費往往包括專項經費、設備購置專項經費、維修維護專項經費等。建立專項經費保障機制,保證??顚S?,準確進行賬務處理,是日常專項經費管理的重要內容。在專項經費支出中,通過規范會計核算,合理安排支出,嚴格執行財務制度,使經費確實落到實處,發揮出了應有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4期編制分析,保障決策有正確依據
隨著我國財政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現今已經提出的改革措施主要有:財政體制調整、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購制度和收支兩條線管理改革、會計委派制等一些。在各項改革中,要把握財政監督服務財政改革的辦法,加快改革,保證財政改革的順利進行。具體措施如下:
1.為了進一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現在的財政改革首先致力于“做大蛋糕”即以經濟發展為重,提高政府財政收入,增加政府經濟調動能力,從經濟上取得控制權,逐步加強監管。具體注意事項如下:(1)保證財政收入的真實性。從字面上來理解,就是要使政府收入名副其實,來路清楚,而且保證政府收入記錄準確不做假,保證廉潔政府的建立。(2)監督預算收入級次,確?!胺侄愔啤钡捻樌麑嵤,F在我國政府財政實施自管自的行為辦法,加強自我管理,如果不對此加強強制監管,容易出現地方財政混亂,因此,必須加強對此類政府的財政監管,保證財政收入的準確。確?!胺侄愔啤钡捻樌行嵤?。
2.對于國庫,要加強集中收付制改革與財政監督雙向進行所謂國庫集中收付制,簡言之就是國庫對國家財政的一對一集中管理。保障它順利進行必須加強財政監督,具體來說,即:(l)減少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由于國庫的集中收付制核心是單一賬戶,如果行政事業單位私下開設銀行過多,勢必會導致改革的進行不順利,因此,要對行政事業銀行賬號進行統一管理,以保證其他工作的展開。(2)實時掌握國庫集中收付過程中的資金流動。在管理國庫資金的時候,要了解資金流動的方向,確保資金使用的合理性,杜絕的產生,保證資金安全。
3.部門預算制度改革與財政監份所謂部門預算,不是單純的指部門這一大塊的預算,在具體的財政管理中,是會細化到各個不同的部門中去的,比如行政單位預算和其下屬的事業單位預算等等,它是一個綜合性很強的管理,因此,子管理中要更加細化具體實施辦法由以下幾點:(l)首先,是要做好部門預算中定額標準的制定。做好這一點,重要的是確定經費定額。在這一環節中,財政監督部門要加強調查,發揮其監管作用,防止財政的濫用,制定出合理的預算。(2)其次,是要加強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在制度改革中,要加強監管部門職責,加強各項檢查,抓出不法挪動資金的相關人員,保證財政資金的安全性。(3)最后,要注意財政資金支出的效益性。具體做法是加強財政支出的監管,保證財政產業投入的科學性,確保支出不虧損,提高財政資金的收益。
4.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與財政監督在政府采購中,要杜絕濫用,加強監管。(1)加強政府內部采購監督。政府利用財政資金采購時,要嚴格遵行采購法的相關規定,不能擅自采購或借采購之便挪用資金。要保證采購過程在監督之下。(2)監督政府采購程序,保證采購過程的公平、公正、透明。這一點主要依賴于財政監督部門對過程的嚴密監督記錄以及向公眾的工作。
二、結語
公共管理人才培養的兩種輔修模式
輔修制人才培養模式是指學生在修讀本專業外再輔修公共管理專業的相應學分,并獲得輔修證書。國內高等院校的本科公共管理專業普遍作為輔修專業開設。這種普通的復合型人才培養模式依托高校的學科優勢與相關專業學院的師資優勢,面向黨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管理的實際需要,培養掌握中外行政管理理論與現代管理方法技術,結合學生修習的第一本科專業,培養適合新的時代需求的復合型公共管理中高級人才。公共管理輔修模式以學分制為基礎,目標是培養學生所修習的本科第一學位與行政管理交叉的綜合知識,掌握現代管理的基本理論與方法。目前,國內開設公共管理輔修班的學校有北京大學、浙江大學、同濟大學等十多所高等院校。該輔修專業學分要求一般為30分左右,主干課程有管理學、政治學,相關課程有經濟學、法學、社會學等。以北京大學為例,其政府管理學院行政管理輔修專業總學分為27學分,其中,必修課程15學分,選修課程12學分;專業課程包括:政治學原理、公共管理學原理、公共財政與稅收、組織與管理、公共政策與分析、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憲法與行政法學、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當代西方國家政治制度等。全部修滿者可獲得輔修專業畢業證書。目前國內公共管理本科普通輔修模式存在一些不足,如學科專業壁壘尚未完全打破;學科本位主義較嚴重;學生缺乏自主選課的機會;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不夠;缺少培養團隊精神和合作精神,忽視組織計劃能力、口頭和書面表達能力培養;學生實踐動手能力差,等等。與普通的輔修模式不同,浙江大學竺可楨學院借助本校MPA優質教學資源,面向全校本科生招收公共管理強化班(UPA)學生,目標是培養既有現代公共管理理論和公共政策分析能力,又有專門領域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復合型公共管理人才。竺可楨學院采用在普通輔修模式基礎上的強化輔修模式。按照人才培養目標設置課程體系,聘請校內外專家授課,在大三從全校優秀學生中選拔學生組班,實行二次招生,保證生源質量,并由MPA教授擔任導師,實行專業指導和個性培養,加強政府實習平臺和科研能力訓練。在具體課程教學中,突破傳統的教學方法,采用案例教學、團隊學習、實地調研、多維討論等互動式教學方法,注重強化班學生與MPA學員之間的溝通,共享MPA論壇等,為人才培養創造良好環境。
公共管理人才培養強化輔修模式的比較優勢
強化培養模式和普通輔修模式在人才培養的目標和定位上均以復合型公共管理人才培養為前提,課程設置上側重于學生對公共管理的理解及綜合能力的提高,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主要課程包括政治學原理、公共政策分析、公共經濟學、公共管理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公共部門戰略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涉及經濟、管理、政治、法律、社會等社會學科。在師資方面,復合型公共管理人才培養模式更好地進行了優質資源的重組,聘請了管理學、經濟學、法學等的名師資源;在招生規模上,各個高校的該輔修專業錄取人數均在60人左右,有助于在案例教學或討論課中發揮優勢。在招生過程中,浙江大學竺可楨學院公共管理強化班學生的自主管理和激勵機制,使得學生在進行理論學習公共管理知識之余,通過對自身“公共事務”的管理,在實踐中進行公共管理能力的提升:一方面將課堂中的理論知識應用于實踐;另一方面,通過實踐對理論的檢驗和思考,進一步鞏固所學的公共管理理論與知識。此外,普通輔修模式一般以專業為依托,如北大模式;浙大則在這一方面進行了創新性的探索和實踐,利用榮譽學院聯合相關專業院系,整合優質教學資源,保證人才培養質量。對比分析強化輔修模式與普通輔修模式,我們發現強化輔修模式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優勢:
(一)二次招生模式吸引了全校的優秀學生參與,保證生源質量
相比一般輔修班的招生,(1)公共管理強化班利用榮譽學院的優勢和該班的文化傳承吸引全校優秀學生申請報名,并通過一輪筆試、兩輪面試方式,保證生源質量;(2)高質量的課程和高水平的師資隊伍促進了學生學習;(3)班級文化傳承促進學生維護班級榮譽感、責任感,為下一階段的學習與實踐提供了動力保障。
(二)整合優質教學資源,保證高水平的教學水準
充分利用榮譽學院的優勢,可以整合學校各方面優質教學資源,集中力量培養公共管理復合型創新人才,為各專業院系輸送高質量畢業生;反過來,也促使各專業院系及相關教師投入公共管理人才培養,形成良性循環,保證高質量的培養水準。
(三)注重案例教學,開設課堂講座
在公共管理強化班的教學過程中,突破了傳統的教學方式,教師能更多地根據自己的豐富經驗與實踐成果,向同學們提出案例,進行啟發式教育,充分運用互動式教學,直到學生自主進行課堂討論,調動和發揮學生的潛質。如聘請的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浙江大學光彪特聘教授藍志勇為班級開設的公共行政學分析課程中,就采用了模擬競選的方式以了解美國行政的運作方式。公共管理強化班除了在課堂內的案例討論外,還開展了各種班級活動以培養學生對公共管理理論的應用、對公共事務的思考能力。如“雙周沙龍”,來源于課堂案例討論的拓展,利用課余時間組織同學分組對相關議題進行資料搜集與討論,強化了學生的理論應用能力。
(四)相對獨立的班級管理體系,培養學生實踐能力
竺可楨學院對班級的管理主要體現在課程設置與開課學院的溝通以及在課堂之外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目前,依托于竺可楨學院平臺,公共管理強化班在班級管理上取得了較大的進展,進一步增強了班級的凝聚力,突破了一般專業輔修班僅僅在上課期間共學的模式;通過一系列的實踐活動增強了班級的競爭力,在增強班級學生個人能力的同時增強了對公共管理理論的應用能力。班級開展的一系列活動包括:“致公講堂”,精品課程展示活動、雙周沙龍,案例討論、中國企業體驗實習獎勵計劃參與、政府平臺,了解政府的運作方式等,這些實踐活動都借助了竺可楨學院的平臺和資源,也為同學們提供了在班級以外的實踐機會。在畢業環節中,學校鼓勵學生將主修專業的畢業設計(或論文)與公共管理強化班的調研分析相結合。
強化輔修模式的啟示
從目前國內高校對于公共管理本科的教學建設來看,公共管理已經越來越受到重視,但是仍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大部分高校則僅是開設相關的專業輔修,并沒有和MPA專業學位教育進行資源共享。在形式上,浙江大學竺可楨學院開設的公共管理強化班(UPA)是一個較為創新的教學模式,利用MPA的豐富資源,通過強化班的形式來培養復合型的公共管理人才,目前該教學模式已經較為成熟。事實上,在進行復合型人才的培養過程中,通過比較輔修模式和強化模式,我們發現以下3點對復合型公共管理人才培養具有借鑒意義:
(一)對生源鑒別的重視
大學期間,本科教學壓力已經較大,在進行復合型人才的培養過程中,首先應考慮到要選擇學有余力的同學及其興趣、目標,否則,不僅復合型人才培養的目標難以實現,更有可能導致學生連本專業的課程都無法完成;此外,對是否適合本專業學習的學生進行條件鑒別也是復合型人才培養得以成功的重要條件。
(二)對課程教學方式創新的注重
在一般輔修班的教學中,容易出現以學分導向的任務型教學管理,特別是在自主選課的基礎上,學生一方面缺乏對該專業的基礎知識,另一方面又要疲于應付眾多課程的學習,容易埋頭于課本以考試為目的,而忽略了對知識本身的掌握和應用。因此,在教學方式上,更要注重創新,以幫助非專業學生對所學內容更好地理解。
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婚姻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方式?!痘橐龇ā返谑艞l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边@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基礎上加以補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將夫妻約定財產制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領域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筆者認為婚姻法中所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體現了平等,自愿的契約自由原則,同時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在本質上又是合同,在契約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響;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私有財產增多的同時出現的經濟糾紛的增多,實行夫妻之間財產約定漸成趨勢,立法上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是可取的。本文對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歷史沿革、內容進行了探討,分析了夫妻約定財產的不足并對現行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關鍵詞:夫妻約定財產契約合同婚姻法約定第三人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們婚姻家庭觀念的變化,夫妻間財產制度出現了約定財產制,并且在我國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內財產的歸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解除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做出約定的一種法律制度。我國婚姻法于1980年9月第二次修改日趨完善。但有些人認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明確到法律上,有法可依:另有些人則認為在中國特別是在農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沒有什么財產,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為生,約定財產制是否符合國情,還需要研究。本人認為新《婚姻法》中所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體現了平等、自愿的契約自由原則,同時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在本質上是合同,在約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影響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私有財產增多的同時出現的經濟糾紛也日益增多,實行夫妻之間財產約定漸成趨勢,立法上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是可取的,這實際上是在司法領域給與了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概述
我國《婚姻法》著眼中國具體實際,本著約定先于法定、夫妻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平等、保護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財產權益和維護第三人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確定了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兩種夫妻財產制度。
所謂夫妻約定財產制就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契約、協議的方式對他們在婚前和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做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法定財產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而適用的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是夫妻以協議、契約的方式依法選擇適用的財產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財產制,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做出約定,或所做的約定不明確,或所做的約定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
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我國出現并在立法中予以確立,有其客觀的必要性和越來越重要的現實意義:適應我國家庭財產狀況日趨復雜化、多樣化的趨勢,使婚姻當事人在處理各方財產時有更大的靈活性;尊重公民處理財產問題的自利,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適應現階段社會以公有制為主多種經濟成份并存的實際情況,保護和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滿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維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我國的立法沿革
我國對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立法經歷了四個階段。我國歷史上正式的夫妻財產約定立法,始自1930年的《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依其規定夫妻得于結婚前或結婚后以契約形式約定夫妻財產制;該項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夫妻須在共同財產制、統一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約定財產制。后,1950年的《婚姻法》為對夫妻財產約定做出明確規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中指出:婚姻法關于夫妻約定財產關系的概括性規定,不僅不妨礙夫妻間真正根據男女權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則來做出對于任何種類家庭財產的所有權、處理權與管理權相互自由的約定,相反,對一切種類的家庭財產問題,都可以用夫妻雙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約定方式來解決。從中可以看出當時也是允許夫妻約定財產的,但沒有明確制度化。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婚姻家庭觀念的更新,實行了近三十年的婚姻法的內容顯得跟不上時代的變化,于是,1980重新制定的《婚姻法》,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睆亩_立了以法定財產制為基礎,約定財產制為補充的制度,但未明確規定夫妻對其財產的約定、如何約定以及其約定效力。2001年的《婚姻修正案》的規定可以說在許多方面完善了夫妻約定制,其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債務清償”。這就從立法上明確了約定了方式、形式,約定的對內效力與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等問題,初步確立了一套具體的較為系統的約定夫妻財產制。
三、我國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一)、約定的種類
允許夫妻采用約定財產的國家,關于約定財產制內容的規定不盡相同。一種是立法限制較少的,即沒有規定幾種財產形式供當事人選擇,如英國、日本;另一種是立法明確做出限制的,即明確規定約定是可供選擇的財產制,如法國、德國、瑞士。根據《婚姻法修正案》(2001)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我國現行立法對夫妻財產約定規定了三種夫妻財產制供當事人選擇:(1)分別財產制:夫妻的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均歸各自所有,各自獨立管理,委托對方管理的,適用有關委托的規定。(2)一般共同制: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3)限定共同制:“夫妻明確約定哪些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其余財產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夫妻財產制度,也就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個人所有。例如,婚姻當事人可以約定婚后的勞動所得歸夫妻共有,非勞動所得的財產,如繼承、受贈的財產、人身損害賠償金等歸各自所有。
(二)、約定的生效要件
夫妻財產契約是特殊的民事契約,它不僅要符合民事法律契約的一般成立要件,還要與婚姻法的特殊性相符,由此夫妻財產契約的成立要件是:(1)締約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或者未來將締結婚姻關系。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對財產關系的約定是一般的民事契約,但未婚者訂立未來適用于婚姻關系的財產契約后結婚的,原先訂立的財產契約即為夫妻財產契約。(2)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不適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則上應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但若是依法達成夫妻財產契約后,一方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影響原財產契約的法律效力。夫妻財產約定不同于一般的財產契約,它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不得使用。(3)締約必須是雙方自愿。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做出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契約不具有法律效力,締約對方享有契約變更權或撤銷權。(4)契約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例如,不得利用約定逃避對第三人的債務,不得將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列入約定的范圍。(5)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夫妻財產約定是屬于重大的民事行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更好的維護婚姻當事人與第三人的利益。
(三)、約定的時間
關于夫妻財產約定時間,目前世界上有兩種立法例:一是僅限于婚前訂立,理由是婚后易受到感情等因素的影響,如法國、意大利、荷蘭、日本等國民法規定,夫妻間的契約,應在結婚前訂立,并自結婚之日起發生效力。其理由是,婚后易受到勸誘等感情因素的影響,訂立夫妻財產契約對某一方可能不公平。二是無限制,夫妻財產契約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后締結,如德國、瑞士、英國、美國等?!痘橐龇ㄐ拚浮罚?001)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一樣對夫妻財產約定時間未作規定,根據民事立法的“法無即可以”的原則,這也就等于沒有時間限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夫妻財產約定已有生效條件要求上的限制,為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滿足實際生活多樣化需要,在締約時間上沒必要再作更多的限制。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可以婚前或婚后任何階段進行約定。
(四)、約定的效力
(1)約定的生效時間。為充分發揮約定財產制的調整功能,《婚姻法修正案》(2001)對雙方當事人進行約定的時間不加限制。當事人與婚姻登記時或婚后約定的,一經訂立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就立即生效。但婚前訂立的夫妻財產契約,只有在婚姻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婚姻未能依法成立的,對當事人無拘束力,婚后某個時間才訂立契約,則該契約達成前的夫妻財產關系適用法定財產制,契約只能約束協議成立后的夫妻財產關系。另外,附條件或期限的約定自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生效或失效。(2)約定的效力范圍。約定的效力分為對內效力(指夫妻之間)和對外效力(指對第三人)。目前我國沒有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制度,而是采取“第三人明知”為對外生效依據。第三人明知的舉證責任由婚姻當事人承擔,若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的,則財產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對第三人的債務,按照法定財產制下的清償原則償還。案例:畢某(男)與劉某婚后第三年下崗。畢某向朋友楊某借款三萬元開始做服裝生意。由于不了解市場行情,畢某的生意難有進展。2001年10月之后,畢某的經營處于虧損狀態。劉某開始擔心風險太大,遂于2002年1月與丈夫約定,畢某的生意與家庭無關。家庭的共同存款6萬元全由劉某掌握。之后,畢某的服裝全部積壓,資金難以回收。楊某多次上門催畢某還款,但畢某都說無力償還。后楊某聽說劉某有6萬元存款,因此再度提出還款一事。但畢某告知楊某自己與妻子有約定,自己的經營與妻子無關。楊某在協議無望的情況下,訴至法院要求畢某夫妻以共同財產承擔還款責任。筆者認為:只要夫妻雙方的約定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婚姻法》第19條同時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就財產關系進行約定后,即對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發生法律約束力。首先,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這是對內效力。其次,根據公平原則,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夫妻財產約定須為第三人所明知或經公證的,才能發生對外效力。也即第三人知道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約定,該約定對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第三人對夫妻財產約定的不知情,該約定的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也即債務不能由夫妻一方承擔,而是由雙方承擔。本案中畢某與劉某的財產約定從表面上符合法律規定,但為規避經營中的風險,進行了財產約定,顯然對第三人即債權人楊某是極不公平的。因此這一財產約定對楊某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及《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畢某所欠債務,應以其家庭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五)、約定的變更和撤銷
變更和撤銷夫妻財產的約定是夫妻財產約定制度一個不可缺少組成部分。而且夫妻財產關系是一種動態的法律關系,夫妻做出財產約定后,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約定內容不再適應婚姻當事人,或者繼續使用原約定顯失公平時,應允許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變更或解除原約定,但是,變更或解除財產契約,必須履行與締結財產契約相同的程序。變更或撤銷財產約定,必須經雙方一致同意。如果夫妻雙方無法經協商達成變更或撤銷財產約定的協議的,要求變更或撤銷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由司法裁決。另外,婚姻當事人變更或解除財產約定而成立的新契約同樣必須遵循夫妻財產契約生效的各項要件。
四、現行夫妻約定財產制的不足
(一)、對夫妻財產約定內容的合法性缺乏明確的限定
《合同法》第2條規定已明確排除婚姻等涉及身份的契約的使用,婚姻契約與一般的民事契約具有相同之處,又存在很大的差別,婚姻契約的特殊性需要在婚姻法律上有所體現。目前夫妻財產約定內容的合法性要求除了根據一般的民事合同原理推導之外,法律依據只有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具有意見》第1條規定的“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婚姻法修正案》(2001)上無具體的規定。夫妻約定財產目前在我國仍是較新鮮的事物,正如學者調查所發現的那樣,許多人并不知道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面對這樣的現狀,立法上在設置這一制度時,應規定得更為明確、具體,以引導當事人避免糾紛的產生。立法上為限定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意在于遵循契約自由原則,但對于婚姻契約,由于它的人身性和倫理性,決定了立法上必須對其內容加以限制,否則就會產生一些不公平的社會現象。例如,夫妻一方利用自己的知識或其他優勢,誘騙對方簽訂損害對方利益的契約。由此有些國家的民事法律就明確對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做出明確的限定,例如《法國民法典》1380條規定,“夫妻間的財產契約不得違背善良風俗和社會道德,不得違反因婚姻而致的權利義務,亦不得違反有關侵權及監護的規定。”筆者建議,我國可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內容的合法性要求,具體包括(1)約定的內容不得超越當事人的財產權力范圍。(2)不得利用約定損害他方當事人或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如逃避夫妻間相互扶養的義務逃避養老育幼的法律職責等。(3)不得利用約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如逃避債務,逃避國家機關的強制措施的。財產約定的內容目前仍要根據限定在合法的范圍內。
(二)、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的脆弱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边@一規定是由于婚姻關系涉及個人的隱私,具有較大的隱蔽性,是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在與第三人進行民事交易時,往往不會主動告知對方其婚姻狀況,而相對方也沒有詢問的習慣和義務;即使夫妻一方告知第三人也鮮有采取有形形式訂立者。由此在發生糾紛時,舉證證明“第三人明知”的責任就成了塊燙手的“山芋”,落在婚姻當事人的身上就會出現舉證障礙,由此,在婚姻法領域往往會照成夫妻財產約定對外的失效。
(三)、夫妻財產契約是否可以變更或撤銷,立法沒有作明確規定
一些國家規定在夫妻約定財產以后,不得變更或撤銷。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規定:“夫妻的財產關系,于婚姻申報后,不得變更。”夫妻財產約定既為契約性質,自應允許變更或撤銷,但應有一定的條件和程序。我國立法沒有這種規定,原則上應準許變更或撤銷,但又沒有規定變更或撤銷的條件和程序。筆者認為,夫妻財產契約在訂立生效后可以變更或撤銷,但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夫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為之,沒有變更或撤銷的一致表示,夫妻財產契約不能變更或撤銷,繼續發生效力。
(四)、目前的夫妻財產約定立法并沒有解決公示問題,這對約定當事人財產權益保障不力
現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約定,而沒有規定以某種公示形式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對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約定為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有告知的義務,并承擔舉證責任,以此對抗第三人,否則按以共同債務承擔清償義務,這無異損害約定另一方的正當財產權益。筆者認為,如何平衡解決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財產利益問題,走財產約定公示制度是最好的選擇,國外已有較多先例。當然,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社會進步,科學的發展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就選擇何種程序來滿足公示要求,筆者認為,所有夫妻財產約定必須公證,由公證機構具體把握約定的合法性及真實、有效性問題,然后由婚姻登記部門在結婚登記時一并登記或變更登記,并可供人們隨時查詢,而查詢范圍應有所區別:對于一般公眾,只能通過網絡或電話查詢到某人是否有財產約定及登記地;對利害關系人,在提供利害關系證明后,方可查閱具體約定。夫妻財產約定以登記對抗第三人,不登記,只發生對內效力,不發生對外效力。
(五)、是否允許婚姻當事人對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進行約定,立法也應有所涉及
夫妻對財產做出約定并不是只為可能發生離婚作準備的,夫妻財產約定不應理解為是一種“保險”,而應該是為婚姻的美滿穩定服務的。因此,法律不應該僅僅解決離婚時,約定財產歸屬問題,而應該同時涉及到夫妻在存續期間對其財產的使用、收益權、處分權是否可以約定以及如何約定等法律內容。例如,夫妻雙方約定,男方工資收用于購置家電、家具等大件用品,女方工資用于購買糧油副食等生活消耗物,所有權仍為共同共有。這種約定即為各自工資使用的約定。
五、如何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制
(一)、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
明確夫妻財產約定既可以在婚前做出,亦可以在婚后做出。有人提出,夫妻的約定協議生效于雙方締結婚姻前,即尚未結為合法夫妻之前,此時締約的主體不能叫夫妻,因此,婚前的約定不是本法十九條所稱的夫妻約定,即主體不合法。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論是在婚前還是婚后簽訂的財產約定協議均應視為是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如果限定于結了婚,真正取得了法律意義上的夫妻身份時簽訂的約定才有效的話,顯然是與法律設立約定制的旨意相違背的。筆者認為本法十九條規定的約定主體中的“夫妻”應理解為在處理財產時為夫妻,而不是在約定時必須是夫妻。產生這一分歧的主要原因是我國法律未明確財產約定的時間。準許在何種時候訂立夫妻財產約定,分三種情況:(1)準許婚前約定,以約定選定財產制,如法國、比利時、巴西等國;(2)準許婚前約定,于特殊情形也允許婚后約定,如意大利;(3)既準許在婚前締結,也允許在婚后締結,如瑞士。我國立法對此沒有規定,為防止司法實踐中出現歧義,充分保護當事人意識自治的原則。立法應明確夫妻財產約定時間,可以在結婚前、結婚時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二)、建立夫妻財產約定申報登記制度
夫妻財產約定須經申報登記程序確認才具有對外效力,未經登記者,不發生對外效力。我國立法對此沒有規定,司法解釋關于“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的但書規定,即無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具有對外效力,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無對外效力?;橐鲫P系當事人為逃避債務等原因,采取夫妻財產約定的方法規避法律,當然為無效。但僅僅依據這一標準,尚不足以確定約定的對外效力。筆者以為,建立夫妻財產約定申報登記制度,依據公示方式進行登記,確認約定的對外效力,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規避法律的行為,更有利于保護與約定財產的夫妻進行民事活動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也應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經登記方產生對外效力,未經合法登記則不產生對外效力。各國規定這一要件,有兩種方式:(1)公證方式,以德國為代表,規定夫妻財產契約須在法院前或公證人前訂立,并由當事人簽字。(2)登記方式,以日本為代表,規定夫妻財產契約應于婚姻申報時登記。我國立法沒有規定。鑒于夫妻感情的易變性和夫妻財產約定的嚴肅性,為防止糾紛、預防糾紛發生,建議立法增加夫妻約定財產的登記程序,具體方法可以參照日、韓的模式,夫妻約定財產者,婚前約定,應于婚姻登記的同時,將夫妻財產契約的內容予以登記,并將其局面形式附于登記檔案中備案;婚后約定財產者,也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備案。
(三)、在《婚姻法》的條款中完善約定財產無效的情形
首先對無效情形條款的完善,應從財產約定的特殊性著手分析,夫妻在財產中的約定雖可稱為“合同”,其是否有效也可參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予以確認,但由于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屬《婚姻法》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范疇,不能完全受制于《合同法》的約束,所以《婚姻法》理應就專門法的特點對約定財產中的無效情形加以列舉和完善,如夫妻惡意串通借離婚約定財產的方式合謀實施逃避共同債務的行為。其中惡意串通的要件體現在:第一,須夫妻對財產的約定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夫妻約定行為與內心真實意思不一致;第二,須夫妻雙方通謀、配合實施虛假的財產約定表示。這就是夫妻互相串通的共同意思聯絡有共同的逃避債務的目的,都希望通過假離婚借約定財產之名轉移家庭財產。第三,須有主觀上的惡意。即夫妻明知或應知他們的行為會造成債權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以離婚之由達到逃債的目的。又如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的行為,如夫妻在約定財產的同時又約定虛假債務的分擔辦法,以達到抵銷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債務。這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是一種內容違法的虛假行為,即人們通常認為的偽裝行為。在實施這種行為時,夫妻對財產、債務所約定表現出來的形式并非真正要達到的目的,而是借助合法的財產、債務約定,達到逃避夫妻共同債務之目的。
(四)、建立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對債權人能否行使撤銷權,要從《婚姻法》就約定財產的本身條文來分析,約定作為一種雙方協議的民事行為,在法律范圍內,既然可以成立,也應當允許其變更或撤銷,但約定的變更與撤銷應符合民法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方為有效?!痘橐龇ā返谑艞l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也就是說,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并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由于夫妻財產約定沒有公示,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應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財產和另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可見,對夫妻假離婚,借約定財產之名逃避債務的現象,《婚姻法》不僅應明確該種行為自始至終的無效,而且需要增加規定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包括對該逃避債務夫妻的離婚效力及財產的約定均可行使撤銷權。
六、結論
夫妻財產約定是時展的產物,夫妻財產約定的完善和發展也體現了時代的進步。具體到婚姻當事人來說,在選擇夫妻財產約定時應慎重,須同時考慮兩個問題,其一是結合自身情況考慮是否有必要做出財產約定,因為財產約定并不普遍適用;其二是在選擇財產約定時不要忘了公證,因為公證能給當事人提供了一種在目前的立法現狀下最佳的、最能充分保障當事人財產權益的法律途徑。而對公證人員而言,應增強責任感,不斷提高自身法學修養,準確地把握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立法精神,提高專業化法律服務能力。同時,也希望立法機關能更加重視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立法,法學家們也能更加關注并深入加以研究,多出成果,使夫妻財產約定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廣大婚姻當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約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民事交易安全,最終讓婚姻更美好,讓家庭更穩定,讓社會更加豐富多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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