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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仲裁知識;經濟糾紛;措施
就目前來看,隨著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建筑行業逐漸興起,新型建筑的施工必然是以拆遷原先建筑為前提的,在進行拆遷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原住民的利益。隨著城市化建設的深入發展,經濟糾紛的情況屢見不鮮,在進行舊城改造的過程中,都會涉及到各種復雜的合同關系,這種情況不僅影響了施工建設正常運行,還不利于人民群眾利益的保障和社會的有序發展。仲裁知識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有效的解決了雙方的問題,促進了社會和諧進步。下面筆者對其進行淺析,希望對我國日后仲裁知識的應用和解決經濟糾紛提供良好的幫助。
1仲裁知識的概念
所謂仲裁,是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般為兩方)將爭議提請第三者作出有約束力的裁決的爭議的解決方式。如果對仲裁進行細分,一般有政治方面的國家之間就領土等問題的國際仲裁,有帶行政色彩的勞動爭議仲裁,有商事仲裁。商事仲裁通常又分國際商事仲裁和國內商事仲裁。在我國,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一般較多選擇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管轄,其他商事糾紛,當事人較多選擇地級以上城市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如珠海仲裁委員會)管轄。仲裁具有以下較為明顯的特點:1)仲裁完全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是一種協議管轄,排除了法院的強制管轄權。當事人可以自由地選擇仲裁機構、仲裁程序,指定仲裁員,選擇解決爭議的實體法等,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騰騰市場主體的自由選擇權。2)審理案件不公開進行,開庭氣氛比較融洽,當事人可以心平氣和地坐在一起解決問題;同時可以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商業信譽和商業秘密,對雙方商業關系的損害較小。如果糾紛能夠得以圓滿解決,那么商人們不僅可以保護他們的商業秘密,聲譽和情感,還可以維持其良好的商業關系。
2仲裁知識和經濟糾紛的關系
現階段,隨著經濟的深入發展和進步,我國社會改革也越全面,其中涉及的經濟糾紛也逐漸的增多。在以往解決糾紛的過程中,主要采取的是上訴的凡是,雖然該種方式更加的正式,但是其過程復雜,辦事效率低,并且還需要大量的取證調查,需要長時間的審核,這樣就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影響了我國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也不利于合同雙方工作的順利開展。仲裁裁決的應用有效的使用,改變了以往采取上訴手段來維權的方式,提高了經濟糾紛的解決效率,進一步保障了雙方的利益。仲裁裁決的在正常情況下,很容易被當事人接受,自覺的履行責任,如果其中一方不能及時的履行,會受到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進行仲裁審查的過程中,其主要是審查仲裁的程序等問題,而不是虛幻的問題。尤其是在解決境外仲裁方面,仲裁方法與訴訟相比更能得到另外一個國家的認同和承認。根據仲裁的基本特點和其在解決經濟糾紛中的不能代替的作用,現階段在進行舊城改造的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根據合同來進行相關的仲裁來解決合同的糾紛,并且在合同中明確如果有該類事件發生時應該按照什么方式進行有效的解決,合同雙方按照什么樣的利益來進行調節,各自得到什么樣的好處和虧損。利用仲裁知識解決經濟糾紛,保障了問題解決的質量和公平,并且由于仲裁方法與其他方法先相比有較大的高效性,極大的提高了經濟糾紛解決的效率,進一步保障了合同雙方的利益。
3為何選擇仲裁解決建設工程經濟糾紛
建筑行業作為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在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同時,也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由于建筑行業工程項目具有投資大、工期長等特點,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需要準備的非常細致,并且相關條款的內容必須反復的進行檢查和核實,即使這樣,承包商和業主在實施的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問題。合同畢竟是一種書面的協議,就算在簽訂之前進行嚴謹的考察,在建筑施工的過程中,隨著建筑的實施也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即便開發商和業主之間遵守承若和信譽,但是在建筑實施的過程中或多或少的會出現一些合同沒有涉及到的問題,或者隨著施工的開展會出現二者沒有辦法控制的情況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具有不穩定性,因此必然會出現經濟糾紛的問題。
4結束語
綜上所述,仲裁知識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有效的解決了經濟糾紛保證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滿足了現階段社會發展和經濟穩定的需要。其與訴訟相比,仲裁更加的靈活、公平、也更能有效的解決的解決經濟糾紛,提高了時間的解決效率,更能夠適應現階段社會快速發展的需要,并且最主要的是能夠與各個國家進行接軌,保障了合同的使用,進一步的核實了雙方的利益,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和我國人民群眾利益的有效保障。
參考文獻:
[1]白冬.論經濟糾紛的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模式[J].現代財經,2005,25(2):70-73.
(一)知識與技能目標
通過學習能學到什么知識,能解決什么問題,能具備什么技能是教學宗旨。以經濟糾紛的解決為例,知識與技能目標就是讓學生了解談判、調解、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各自的優點和缺點;掌握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掌握談判的方式和方法(協商);掌握協議書、調解書、狀的書寫。
(二)過程與方法目標
方法是指教和學的方式。過程就是怎么將知識傳授給學生以及學生在教師的教導下學什么。具體地講,方法就是教師“教”與學生“學”的過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比如教師的講授法、案例教學法、分組討論法、情景模擬法、引導自學法等,學生的自主學習法、合作學習法、探究學習法等。以經濟糾紛解決為例,任務驅動法的教學過程就是先用大情景引出經濟糾紛解決方式有談判、調解、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六種,然后用流程圖將這六種方式串聯在一起,使學生清晰地看到六種方式之間的關系,接著對六種方式進行實訓演練,最后總結實訓過程中要注意的事項及六種方式的優缺點。學生學習的過程就是先學情景,然后由大情景聯想出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接著思考采取某種方式應具備的條件,最后選擇最適合當事人的方式。教師的教學方法依次用到了案例教學法(或情景模擬法)、分組討論法(或角色扮演法)、講授法、總結歸納法。學生的學習方法用到了探究學習法、自主學習法。
(三)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
情感主要指學生的學習興趣,價值包括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以經濟糾紛解決為例,情感目標就是培養學生自主學習和團結協作的精神,從而探尋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價值目標就是培養學生的法律素養,充分認識守法的重要性,樹立以法律約束自己行為的世界觀,同時感受到法律的威懾力,提高“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律意識。
二、任務驅動法實訓模式構建
(一)大模塊(整章)情景假設
在此,筆者將大模塊情景簡稱為大情景,也就是能引起或串聯整個模塊知識內容的情景。在教學中,大情景應貫穿模塊課堂教學的始終。對于大情景的選取主要采用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問題的層層設立,引出本模塊學習的主要內容,接著以“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形式組織有目的學習,此即問題導入法;二是尋找生活中已有的典型案例,使學生由典型案例聯想到生活中類似的一系列案例,然后在課堂教學過程中尋找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從而學得新知識,此即案例教學法。以經濟糾紛解決為例,問題導入式:大家在出現經濟糾紛時怎么辦———唇槍舌戰,拳腳相加/賠禮道歉/談判協商/找第三者調解/打官司(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行政復議———以上方式是否都合法———結合自身條件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各方式的流程(怎么做)———總結各方式的優缺點。案例引入式:張三花費5000元在A商場買了一部蘋果5s手機,銷售人員明確告知他該手機為原裝正版手機,可張三沒用幾天就出現了黑屏現象,他拿到蘋果手機專營店進行檢驗,檢驗人員檢驗后告知張三該手機為山寨手機,只要花3000元就可買到。顯然,此案例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雙倍賠償”的知識,如果張三想退手機能實現嗎?如果找A商場索要10000元是天方夜譚嗎?如果張三想退手機或索要錢,他該用什么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理清子模塊(各節)之間的關系
此部分內容重在系統地讓學生了解通過本模塊內容的學習,能“立體、縱向”地感受到大模塊、子模塊、子模塊中的具體內容之間存在的脈絡關系:透過樹根(大模塊標題)就能看到樹干(各子模塊標題),通過樹干能看到整棵樹上的枝條(各子模塊具體內容)。這部分知識筆者采用流程圖的方式予以表示,以明確各知識之間的內部聯系。以經濟糾紛解決為例,談判、調解、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之間的內部聯系(流程)是什么。
(三)子模塊(各節)實訓步驟
大模塊是由子模塊構成的,理清子模塊知識,大模塊知識也就清晰明朗。因此,子模塊實訓的構建是任務驅動法實訓的關鍵。在這一實訓階段,教師和學生既要完成法律理論知識的學習,又要將理論知識轉化成生活實踐,培養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1.認識子模塊。
主要是對子模塊知識的概述,使學生先從宏觀上了解知識,然后重點講解子模塊的概念、特征、應具備條件。以談判為例,就是講解談判是什么,談判應具備的什么條件。
2.子模塊情景假設。
通過子情景(案例或問題)引出子模塊中所要講解的內容,即子模塊中的具體知識。以談判為例,就是假設上例中張三想通過談判的方式解決糾紛。
3.組織學生討論。
學生在教師的引導和參與下討論所要解決的問題,各抒己見提出多種觀點,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這一階段,教師要給學生留出發揮自主性、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空間,為學生提供在不同的情境下建構知識、運用知識、表現自我的機會。學生所要完成的任務是:明確所要解決的問題———確定搜集知識信息的渠道、途徑和方法———搜集知識———對搜集到的知識進行分析、整理———辯論———解決問題。以上述張三案例為例,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如果張三想通過簡單的談判方式解決糾紛,他需要怎么做?談判中需要掌握哪些技巧?如果談判成功了,張三想通過協議書的方式將他們的談判結果法律化,協議書怎么寫?如果沒成功,他還可以怎么做。
4.子模塊所涉法律知識講解。
通過上述的討論,講解所涉的法律知識。比如談判條件、談判技巧、談判組織、談判協議書的制作等。
5.分角色演練。
通過“組織學生討論”和“子模塊所涉法律知識講解”,將學生分角色進行演練。以談判為例,應將學生分為兩組,一組代表商場A,另一組代表張三,兩組學生展開激烈辯論。在這一過程中,學生能深刻體會自己怎么談判,也能看到對方同學怎么回應,是一個雙向學習的過程。
6.評價實訓效果,強調注意問題。
教師應對“分角色演練”的過程和結果予以評價,并指出在談判過程中雙方應注意談判的技巧、對方立場等問題,以及制作協議書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比如張三的代表小組未注意到上場人員的情緒,談判的技巧、調解協議書的制作、證據的收集、狀的書寫等。
7.作業布置。
作業的布置要堅持“高效、鞏固、實用”原則,做到“適當、適量、適時”,只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學生積極性和創造性。以談判為例,布置一個作業題“假設張三和商場談判成功,為其制作一份協議書”。
(四)大模塊知識歸納總結
關鍵詞:承包商利益;施工合同經濟性;管理合同
我國工程建設的快速化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城市建設與發展,提高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同時也促進了企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但是,凡是涉及到經濟利益方面的工程建設,長期發展下來總是會出現各種問題,例如,快速的工程建設發展使得工程建設的勞動合同出現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工程建設的穩定持續化發展,解決問題迫在眉睫。
一、建筑市場承包商的發展現狀
我國政府大力支持建筑市場的發展,一些相關性的支持政策的出臺,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建筑市場的蓬勃發展,建筑市場一時成為熱門行業,可想而知,投身于建筑市場的人多了,這個行業的競爭就變得日益激烈。發包人在建筑市場發展中占著較為優勢的地位,由于簽訂施工合同,執行施工合同中的一些規章政策,都是發包人占據有利地位,因此,發包人可以對承包人提出一些關于建設的質量以及規定完成的時間等方面的一些不屬于正常合理的要求。發包人總是會有一些舉措可以放承包人承擔起工程建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和風險,在工程建設中出現的一些質量問題,發包人也會將責任推脫給承包人,導致承包人壓力增大,經濟成本提高,使得承包人的經濟收獲較少。因此,在建筑市場發展鏈中,承包人其實是屬于弱者一方,沒有什么實際的權利,也沒有切實有效的話語權,并且還得承擔著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風險,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的合同管理方面,往往沒有一個較為專業的人員去管理和執行,使得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很容易出現一些經濟問題,不僅損害了承包人的經濟利益,同時也不利于建筑市場的和諧健康發展。
二、施工合同經濟性研究對于承包商的必要性
我國雖然大力提倡和支持建筑市場的發展,建筑市場也發展的更加迅猛,但是,在發展過程中施工合同的發展一直跟不上工程建設的發展,出現嚴重滯后的情況。我國的施工管理合同方面的管理的理論前期主要是引進國外的相關管理理論,多數理論在引進國內使用時,并沒有結合中國的發展國情和實際發展需求而修改。中國的國情和發展現狀與國外的有很大的不同,國外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論是結合自己國家的發展實情制定出來的,引進中國的直接使用就導致了很多經濟性問題的存在,造成施工合同的經濟糾紛,直接影響了承包人的經濟收益。
施工合同經濟性的研究對于承包商的發展很有必要,也為了能夠更好的維護承包商的經濟收益。隨著我國工程建設的發展,需要有一套符合我國工程建設的實際發展需求的施工合同,需要結合我國國情、我國工程建設的狀況,制定出一套切實可行的具有實際效用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論。只有首先修改制定更加切合實際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論,才能夠從源頭解決施工合同的經濟糾紛,才能有效的維護承包人的經濟收益,才能夠促使建筑市場健康發展。
在施工合同的簽訂中,發包人是占據有利地位的,因此,在合同簽訂中具有很多立于發包人而不利于承包人的條例。承包商在工程建設中需要承擔日期壓力,還需要承擔施工過程中所出現的一些質量修改問題,以及一些經濟問題,發包人將出現這些問題的責任全部推卸給承包商,因此,承包商在發展過程中形成很大的壓力,一直遭受各種問題,施工企業的經濟收益也因為這些問題受到很大的影響。對于施工合同經濟性的研究可以提高施工合同的實際利用效益和經濟效益,同時可以進一步修改和制定更加符合國內工程建筑發展需求的施工合同管理理論。
基于承包商角度考慮來說,承包商的利益和施工合同的經濟性兩者具有重要的聯系。多數的學者認為,承包商的利益的偏失主要是由于經濟性因素影響而造成的,但是,隨著建筑市場競爭越來越大,發展越來越迅猛,造成施工合同的經濟性問題已不僅是由單一的因素造成,換句話說就是并不僅僅是由經濟性因素造成的。建筑市場發展到一個階段,就容易出現一些復雜化的發展狀態,所造成的經濟糾紛的原因也更加多樣化和復雜化。因此,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對于承包商來說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三、施工合同經濟性研究對于承包商的可行性
承包商對于工程建設的投入主要就是為了盈利,施工合同經濟性研究可以有效的避免承包商在施工合同中處于劣勢地位,充分維護承包商的利益,最大化的降低經濟損失和承擔的風險。對于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是從經濟性的問題入手,在合同制定中找出影響經濟效益的關鍵性因素,并且通過對這些因素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最后通過一些切實可行的經濟性評價的模型來深入的判定其經濟性,使得承包商在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時候能夠明確的了解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的經濟性水平,從而維護自身利益。
施工合同中出現的最主要問題就是經濟糾紛,因此,通過對于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來解決雙方的矛盾,具有一定的針對性。經濟性問題屬于影響合同經濟糾紛的關鍵性因素,通過分析經濟性因素,制定出可以提高和保障承包商在施工合同中的經濟性,可以從源頭避免發生經濟糾紛,具有很強的可行性。
對于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提高承包商的經濟收益,這一目的建設與承包商想要實現自身的企業目標是完全一致的,也能夠保護我國施工企業穩定而長遠的發展。因此,研究施工合同經濟性研究對于承包商來說具有很強的可行性。
四、結語
目前,我國的施工合同的管理理論跟不上工程建設的發展,也不符合我國工程建設的實際發展需求。因此,在投入使用過程中,具有很多的問題存在,容易造成嚴重的經濟問題,嚴重損害承包商的經濟收益。對于施工合同的經濟性研究可以最大程度化的降低承包商的發展風險,維護其經濟收益。
參考文獻:
關鍵詞:工程造價;鑒定工作;原則
引言
工程造價鑒定是指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受法院委托對工程造價糾紛進行鑒定并提交鑒定報告的一項工作。加強造價鑒定工作質量,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維護司法審判的公正與權威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工程造價鑒定的特點
工程造價鑒定與工程預算或結算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它們一般都以現行工程定額及計費辦法計算工程投入即工程造價,但是在性質上、形式上以及操作上都有一定差異。
1、委托單位不同
工程造價鑒定委托方一般是司法機關,預結算委托方可以是施工單位,也可以是建設單位。由施工單位委托則主要工作是編制;建設單位委托則主要工作是評審;司法機關委托的焦點是成果文件原被告能同時接受,在形式上和性質上都是不存在甲乙方關系的,對公平公正性有著更高的要求。
2、控制特點不同
預算的控制特點是對工程造價的預測,允許有一定限度的浮動,是建設工程事前控制的一部分;結算的控制特點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發生以及相關資料,甲乙雙方之間結清所有工程款項;而工程造價鑒定的控制特點是以原被告雙方認可的所有圖紙資料,簽證、修改或變更等資料對糾紛工程進行造價確定,它必須結合事件因由并側重于判定,鑒定結果不一定是工程造價完整真實的反映,比如有一個或多個施工工藝或流程不在總包范圍內,而是有多方參與的,那么鑒定內容只反映爭議部分的工程造價,爭議部分還存在認同與不認同兩種可能。工程造價鑒定結論是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在對當事人提供的鑒定材料分析判斷和推理的基礎上形成的意見,它只能是對事物本來面目的一種推斷和評定,是一種法律的擬制。
3、報告的格式不同
預算書格式著眼于編制依據及計算內容,結算書格式著眼于工程量及造價增減的原因,造價鑒定側重于所要鑒定的工程其具體情況的全面真實反映,支持鑒定的執行依據與準則。
二、工程造價鑒定的原則
由于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特殊性、復雜性,在工程造價鑒定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成為重要的現實問題,它決定工程造價的科學性、公正性與合法性,也決定訴訟案件的審判質量和客觀公正,工程造價鑒定應遵循的原則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合法原則
涉及鑒定主體、鑒定方法、適用標準、鑒定材料的采集及鑒定程序等鑒定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確保鑒定結論的合法性。
2、公正原則
尊重科學、尊重事實,在鑒定工作中組織各方協同工作,站在公平的立場平等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不得因當事人的地位不同適用不同的標準。只有嚴格、準確地貫徹公正客觀原則,才能經得起庭審中當事人的質證,才能為法庭處理案件所采信。
3、獨立原則
在鑒定的過程中,不受雙方當事人或其他人員的干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為準繩,獨立地運用建設工程的專業知識、經驗和相關行業規定,出具司法鑒定報告。
4、從約原則
鑒定人應服從承發包雙方的合同約定原則。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國家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不管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具體條款是否合理,鑒定人員均無權自行更改或否定當事人之間的有效合同或補充協議的約定內容。
5、取舍原則
當鑒定遇到不能判斷或證據有矛盾難以作出判斷時,鑒定人應結合案情按不同的標準和計算方法,作為有爭議的意見提供當事人進一步舉證,并根據證據成立與否出具不同的結論,讓法院根據開庭和評議對鑒定結論進行取舍。
6、證據原則
鑒定人必須以事實以及合理的推斷作為鑒定結論的依據,否則就不能確認,不能計取價款,這也是司法鑒定的公正性所決定的。鑒定人遵守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同時,還應遵循實際可行的原則,在保證鑒定能夠完成的情況下,盡最大可能反映和接近事實。
三、造價鑒定工作重點
1、工程造價鑒定最重要的是依法辦事
縱觀各種工程經濟糾紛,大量是關于法律法規的執行問題。當事人的工程結算問題無法解決,最后求助于法院,希望法院主持公道。工程造價鑒定的目的就是解決工程建設中各種經濟糾紛,自然最重要的是依法辦事,只有依法辦事,才能抓住問題的根本。依法辦事,要求工程造價鑒定人員具有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尊重法律法規,維護其尊嚴;要求鑒定人員認真學法、熟悉法律,這樣,才能在工作中熟練運用;還要求鑒定人員忠實地執法。如果鑒定人員缺乏法律意識,有法不依,或者任意歪曲法律,斷章取義,在鑒定中自行其是,以情代法,是做不好工程造價鑒定工作的。
2、調查研究是做好造價鑒定的唯一途徑
工程建設中各種經濟矛盾,鑒定者需要理出頭緒,辯明真偽。搞清楚這些問題,唯一的途徑就是調查研究。調查研究包括傾聽當事人各自對所爭執問題的陳述,以便從掌握的情況中做出分析判斷,包括深入施工現場,親自勘察(現場可能還保存著最為真實的東西),也包括調閱工程建設階段所形成的合同、協議、材料定價、現場簽證、會議紀要等原始資料,這是最本質、最能說明問題的資料??傊詫嵤虑笫堑木襁M行工作。一些事情,當對它的情況不了解時,會覺得紛繁復雜,似乎缺乏解決的辦法,而當你深入實際,作了調查,進行了分析研究,你就會明了問題的實質,如何解決也就心中有數了。
3、鑒定應當敢于面對矛盾,做到公平公正
工程經濟糾紛發展到走上法庭,解決矛盾已經相當尖銳,這給鑒定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有的人采取簡單辦法,叫做:承認現實,折衷處理。承認現實就是視一切過程為合理、合法。如材料認價、工程現場簽證,只要簽了字,就具有合法性,工程結算就應當承認,而不問這種簽字如何產生,是否符合客觀實際,是否合理合法,是否重計多計。折衷處理就是在利益分配上既不取高,也不取低,中間走。這其實是一種混淆是非,掩蓋矛盾和不負責任的做法。筆者認為,鑒定就要敢于面對各種矛盾和糾紛,要允許雙方把問題擺出來,這樣,有助于鑒定人員了解事情發生、發展和內在的東西;鑒定還要做到公平公正,讓當事人雙方面對面提出問題,擺事實、講道理,進行討論爭辯,這樣有助于鑒定者深化對事情的認識,也有利于雙方傾聽對方的意見,堅持正確,糾正錯誤,給問題的解決創造條件,使雙方對于對方的正確意見能夠客觀的進行分析甚至認同,鑒定人員則因勢利導,做一些轉化工作,比如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4、要始終把握好自己的鑒定位置
工程造價鑒定的職責就是為法院提出科學、客觀、公正的鑒定意見。鑒定的單位只是在鑒定過程中與法院存在著委托與服務的關系,它的整個鑒定工作是對法院負責,因此,它不是工程經濟糾紛案件的辦案主體。鑒定人員在鑒定過程中需要向當事人雙方了解情況,需要調閱有關資料、察看施工現場等,都應當向法院提出,并由法院組織去辦。鑒定人員沒有必要也不允許背著法院單獨去做與本案有關的事情。始終把握好自己的鑒定位置,對于維護法院的權威,也是必須的、有利的。有的鑒定人員當雙方爭論激烈產生急躁情緒時,言談中情不自禁出現偏離自己位置的情況,在工作中應當引起注意。
結束語
研究和總結工程造價鑒定的經驗以及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遵循的原則,對改進工程造價技術在司法鑒定中的靈活應用,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維護司法審判的公正與權威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一、國際經濟法的公平
任何一部法律都可以說自己在以公平為最終實現目標,但是以經濟學角度看來,經濟貿易中并沒有絕對的公平,因為利益不可能進行等分,權力也沒有辦法一一對等,只能追求相對的投資回報的比例,這就是國際經濟法和一般法律尤其不同的地方,這一原則大多數的經濟學家都是可以理解的。因為資本市場的競爭本來就沒有多少公平可言,國際經濟法論文的公平主要體現在它權衡了各個國家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避免了獨立排他行為和歧視意識的肆意增長。
國際經濟法只能說局限的保留了各個國家的平等關系,但是同樣的,也保留了各個國家對內的經濟把控能力,在世界這個交易場所下,國家之間的交易主體都被國際經濟法賦予了平等的主權,而國際經濟法也提出了平等互利這一大原則,對“交易”有所限制,對“管理權”進行了界定和劃分,注重各個國家的政府機構的管理作用。
國際經濟法的公平是區分于國際公法的。從法律關系上來看,國家公法是從法律關系調整取向,選擇消極的避免爭議的方式來求得各個國家之間的共存。各國之間的條約和規章都體現出了這樣一種特點,用逃避的方式來避免糾紛的發生,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平衡而把糾紛擱置起來。國際經濟法對比國家公法來說更傾向于如何解決問題,尤其是針對經濟糾紛,經濟法需要盡快的指出如何高效的解決經濟糾紛,從而促進國際間的經濟合作,維護國際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說,經濟法的公平是完全不同于國際公法,也不同于一般法律,其平等離不開互利,只有利益才能促進經濟的發展,也同時利用利益來促進經濟問題的解決。
二、國際經濟法的公平互利原則的構成條件
之前已經介紹過了,國際經濟法律不同于一般的經濟法和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的構成條件也比一般的法律要復雜。
首先,國際經濟法公平互利原則需要各個國家的基本精神支撐,在國際活動中,每個人都希望能自己獲得最大的利益,所以無論是以前還是現在,恃強凌弱的事情一直沒有杜絕。所以,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國家之間的經濟活動中,明確各個國家對于自己經濟的主導地位,一再強調國家主權的平等,強調雙方對于國家主權的尊重,這樣才能有效的進行國際經濟秩序的維護。
其次是國際經濟法公平互利原則需要有更強的適用性,國際經濟法不能只是小范圍的適用,只有國際經濟法有廣泛的適用性,才會有良好的適用基礎,就像一個通用的可參照的經濟事項原則一樣,這樣才能引導經濟和平穩定的發展,從而真正實現其公平互利的原則。
最后,國際經濟法要有一般法律的強制性,國際關系本來就是瞬息萬變的,如果國際經濟法沒有一定的強制性,那就如同一紙白文,并不能對國家之間的經濟起到約束作用。只有國際經濟法也具有強制性并且得到執行的保障,這樣才會進一步接近公平互利原則的真正的實現。
三、國際經濟法的公平互利原則的必要性
國際經濟法的公平互利原則是必須要實現的原則,因為公平互利是維護國際經濟活動的關鍵,只有維護了國際經濟法的平等互利,才能讓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建立平等的合作關系,一方面擴大發達國家的市場,另外一方面也帶動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在WTO的體制下,平等的待遇并沒有得到完善,所以現在也迫切需要國際經濟法能真正實施平等互利的原則。
只有堅持了平等互利原則,國家和國家之間只有保持了公平互利的原則,才能保證國際經濟向健康良性發展,才能真正維護國家主權之前的平等,這樣才能最終得到國際經濟和國際關系的和諧發展。對于經濟實力相差不多,經濟地位相差不多的國家,和平互利原則有利于其平等關系的維持,但是對于經濟地位差距較大,經濟實力差距也很大的國家,平等互利原則可以有效的保障經濟活動的實施。所以,雖然對于有的強國來說這并不算得上是一種公平,但是公平互利原則在世界角度上,是一種全方位的公平保障。
四、結語
很多人一提到經濟法的公平互利原則就會聯想到歷史中一些表面平等,實際是列強欺凌的各種條約,所以當代社會更應該堅守國際經濟法的公平互利原則,做到真正的公平,這樣才能給國際經濟帶來長足、穩定的發展契機。
[參考文獻]
[1]宋陽,穆凱盈.對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關系的再思考[J].東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02:189-194.
關鍵詞:成本控制 企業發展 協調問題
從我國企業的發展現狀來看,企業成本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其涉及到企業的多個部門,必須做好協調工作,后續工作才能有效地開展,因此,控制企業的成本控制成為當今企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對此展開分析。
1、企業成本控制中需要協調的主要問題
企業成本控制的信息資料都是在會計部門匯集、記錄、計算、綜合和分析工作的基礎上,形成有系統、有條理的會計信息,并反饋到企業各有關部門。企業各部門再根據會計部門提供的資料,對本單位的成本控制活動進行分析,制定出改進的措施。但在某些情況下,成本資料不能真實地反映各成本控制單位成本控制的實際情況或反映的不合理,主要問題如下。
(1)由于企業內各部門之間相互提品或勞務的內部結算價格不合理,造成各單位成本水平有較大的差異,各成本控制單位就會產生矛盾。
(2)由于會計記錄、計量和計算有的是在某種假定或預計條件下進行的,因而必然會產生誤差。同時,采用的計算方法不同,其結果也就不一樣。例如,當材料核算采用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時,相同的材料可能各單位領用的價格就不一樣。這樣,各單位之間成本的高低顯然不是由于工作做的好壞引起的,而是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
(3)在裝配式或組合式生產的情況下,為下一道工序或單位提供半成品、零部件或勞務的部門未能按期交貨,發生停工或廢品等情況而影響生產,這時受影響的單位就應追究有關責任單位的責任,并要求賠償損失。
(4)由于連續式生產的企業,各個生產車間的生產是密切相關的,前一個生產工序出現問題,就會影響下一個生產工序的生產。如果不能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就會形成連鎖反映,對處于下一個生產環節的車間影響很大。另外出現廢品等情況也需要會計部門出面對這些問題進行協調。
(5)由于企業內部各單位間生產條件、機器設備、工人技術力量等客觀因素的影響,各部門間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質量、效益等方面會有很大的差別。由于這種差別不是由于各單位工作的努力程度所造成的,而是由于物質條件的差別造成的,如果不協調好這方面關系,就會影響一些單位或職工的積極性。當然,這種情況的存在可在制定成本控制標準或制定經濟責任制時就加以考慮。但在進行成本控制中,也會出現一些不可預測的因素,而這些因素也是由于客觀因素造成的,這也需要會計部門進行協調。
2、企業成本控制中問題的會計協調方法
(1)當發現內部結算價格極不合理時,可考慮對內部結算價格進行修改。企業修改內部價格時應參照該半成品、零部件、勞務的歷史價格、同行業的價格等資料,同時也要考慮企業內部各責任單位應獲得的合理收益。對于一些屬于企業廠部控制的價格,也應使其盡量在各單位保持大致相同的水平,減少部門之間的矛盾。
(2)對于企業內部各單位間發生的經濟糾紛,如對廢品損失的責任歸屬、半成品質量、原材料供應等問題,經過調查研究和技術測定等方法,找出問題的關鍵所在,會同有關單位協調,達成各方面都比較滿意的協議。在協商解決內部經濟糾紛時,會計部門應以公司制度為依據,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來進行,不能以犧牲一方的經濟利益為代價來滿足另一方的要求。應當認為,協商解決成本控制當中的問題是一種比較好的選擇方式。當然企業內部也應采用市場經濟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有時不能完全靠協商解決的方式進行。
對于企業內部各單位間發生的經濟糾紛,經過協商無效時,可由企業會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仲裁,以維護各單位的合法權益。內部仲裁時應根據企業內部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特別是成本控制的有關制度來進行。
(3)對于企業內部由于結算價格、生產設備、技術條件等其他客觀因素造成的某些單位利潤過高或過低等情況,應由會計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合理調節,以使各單位在相同的條件下能獲得相映的收益。由于在實行經濟責任制的條件下企業內部各單位都有各自的利潤考核指標,而這些內部利潤指標直接關系到各單位的經濟利潤。有時企業內部制定的一些制度如內部結算價格、消耗定額等可能不盡合理,而根據這些不合理的規章制定考核出來的內部利潤指標也可能不合理,由此可能產生分配的不合理。由于這些不合理情況的產生不是由于各責任單位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應對責任單位進行補償。
3、結語
綜上所述,我們對企業成本控制中需要協調的問題有了一個較為詳細的認識,對如何解決也有了一定的方向,我們必須采取有效地措施,不斷的完善企業的成本管理,提高企業的成本控制效益,提升企業的經濟職能,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促進經濟的進步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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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常常出現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牽連、相互影響的案件,此即刑民交叉案件。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盡管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已有部分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尚待解決。
刑民交叉案件最為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從而構成刑民案件交叉。此類交叉實質上是源于法規競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對該項法律事實作了相應的規定,且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法律事實,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
根據犯罪嫌疑的發現時間,這類刑民交叉案件又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一是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三是民事訴訟審結后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第一種案件,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對于第二種案件,主要實行“先刑后民”原則,即民事訴訟暫時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或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對于第三種案件,立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對于這類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爭議較多。其主要的問題表現在:其一,在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上,是繼續保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還是廢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抑或其他?其二,“先刑后民”原則是否合理?應否酌情而定?其三,刑民判決的沖突問題如何解決?對于這些問題,學術界和實務界是各抒己見,看法相異。下文主要圍繞這幾個問題闡述一下自己的理解和看法。全文共6436字。
以下正文:
當今社會生活紛繁復雜,現實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常常出現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牽連、相互影響的案件,此即刑民交叉案件。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盡管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已有部分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尚待解決。
刑民交叉案件最為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如同一行為主體實施了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都是基于同一行為主體,法律事實牽連,刑民案件交叉。又如不同行為主體對同一標的物分別實施了犯罪行為和民事侵權行為,侵犯了不同的法律關系,但訴訟標的物牽連,刑民案件交叉。又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或者侵犯的法律關系一時難以確定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實的復雜性和人類認知能力的有限性及差異性,決定了對同一法律事實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和理解,造成了公、檢、法三部門對案件性質的認識存在著分歧,有的認為是刑事案件,有的則認為是民事案件,形成了案件刑民交叉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另外,如果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也構成刑民案件交叉,此類交叉實質上是源于法規競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對該項法律事實作了規定,且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法律事實,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這是刑民交叉案件的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刑民交叉案件中遇到的問題
1)、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中的有關法律問題
刑民交叉案件大概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一是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三是民事訴訟審結后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第一種案件,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對于第二種案件,主要實行“先刑后民”原則,即民事訴訟暫時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或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對于第三種案件,立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對于這類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爭議較多。
2)、刑民事判決的交叉拘束效力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審判程序,具有不同的目的和各自獨特的程序,因此兩者判決本來是不應當相互拘束的。但是由于我長期堅持民事審判中的保障社會公共秩序的作用,使得民事訴訟的構造與刑事訴訟雷同。民事訴訟在這種大環境下失去了她的獨立性,而大都采用刑事訴訟的做法,尤其是在收集、審查、采納證據的做法中。三大訴訟法證明標準的一致性,更是這種做法的外在表現。因此在我國三大訴訟法的判決具有相互拘束效力也就不足為奇了。但是在現代訴訟法理的發展中,民事訴訟的目的已經與刑事訴訟目的完全分開。民事訴訟的目的是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私權,主要關注的是保障私權。刑事訴訟的目的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主要關注的社會利益。兩者在各自的發展過程中都形成了一些各獨特的訴訟原則和程序,比如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上訴不加刑;民事訴訟中的處分主義、調解制度等。尤其是表現在證明標準上,大多數國家一般都采用刑事訴訟的“排除合理懷疑”和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這些都為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不具有相互拘束效力打下基礎。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
(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生效之前發現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
1.人民法院作為民事經濟糾紛而受理的案件,經審理不屬于民事經濟糾紛而有犯罪嫌疑的,應當根據民訴法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經濟交往中,當事人往往為了實現和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對于一方當事人的犯罪行為很少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報案,特別是國家利益受損而當事人獲利的案件。由于這類案件僅僅是有犯罪嫌疑卻并未作出有罪判決,因此不應當完全排除民事訴訟。但是1998年4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筆者認為,簡單地裁定駁回民事,不符合立法精神和司法理念。
根據《規定》的立法本意,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經濟糾紛的案件后,經審理發現有犯罪嫌疑,就應當屬于刑法的調整范疇,而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條件,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也就是說,某一案件只要涉嫌犯罪就屬于刑法調整而絕對排斥民事救濟。對此,筆者認為,刑法與民法雖然都是保護人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基本法律,但是二者在手段和功能方面具有明顯的區別,對公民權利保護的側重點不同,刑事救濟手段并不當然排斥民事救濟手段,在刑法所不能實現的方面應該盡可能發揮民法的作用,對于僅僅有犯罪嫌疑的經濟案件,不能駁回而應該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案件線索和全部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在對案件進行偵查前決定案件是普通民事經濟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如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認為有犯罪嫌疑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及時將案件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案件繼續審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嫌疑,經偵查終結,依法需要提起公訴的,將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的關系來確定案件的審理方式,如果刑事部分的處理結果不影響民事部分的處理,則可以將案件分開審理,如果影響民事部分的處理,只能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等待刑事部分的處理結果,再對民事部分進行處理。
2.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有犯罪嫌疑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對于人民法院以民事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嫌疑的,應當書面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必須立即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由于犯罪行為直接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影響社會的安定,因此,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一旦發現當事人的行為可能觸犯了刑律,必須立即通知人民法院并說明相應的理由,人民法院必須裁定中止民事訴訟程序,待刑事偵查終結后,根據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的關系對案件進行審理,或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對刑事部分審理終結后,再審理民事部分。
(二)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發現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在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發現法律事實涉嫌犯罪,應當立即裁定中止執行并通知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并將案件全部材料和線索隨案移送,經偵查終結,沒有犯罪事實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結果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原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確有犯罪事實,依照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需要提起公訴的,且民事案件不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人民檢察院通知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而不論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因為對同一法律事實,刑法上的處理方法與民法上的處理方法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如對涉案物品,刑事上可能作為贓物處理,民事上則可能作為不當得利等方式處理;對于當事人的損失,在民法上可能通過賠償損失的方法來彌補,在刑法上則通過追繳的方法來實現,然后根據案件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的關系決定適用的審判方式。如果民事案件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利和民訴法的處分原則,除非當事人有民訴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即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不得撤銷原調解書,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不變,僅就刑事部分單獨審理。
三、為了更好地正確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適用“先刑后民”原則處理刑民交叉案件
筆者認為,審判實踐中應遵循“先刑后民”原則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有利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避免犯罪分子逃脫刑罰制裁。目前相關的司法解釋已為“先刑后民”原則提供了法律依據。1985年8月19日、1987年3月11日兩高—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均明確規定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涉嫌經濟犯罪時應及時移送偵查機關處理,1997年11月25日和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又進一步加以具體和明確。
“先刑后民”的主要做法是:以典型的合同詐騙案件為例,在合同相對方選擇民事救濟主張民事權利時,受訴法院應先按民事訴訟程序立案審理,審理中如果發現存在刑事詐騙犯罪嫌疑時,應先裁定中止民事案件訴訟,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合同詐騙犯罪成立,民事案件的審理應視刑事案件追贓退賠情況或者當事人是否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定。若刑事案件已追贓退賠給受害人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判決返還財產或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則民事訴訟程序應終結(由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裁定駁回);若刑事案件沒有追贓或者受害人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則應在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再行恢復原來的民事訴訟程序,并依法就民事爭議作出判決結案。在合同相對方選擇刑法保護時,則按刑事訴訟程序解決,受害人也可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若刑事案件沒有追贓、責令退賠或者受害人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钡囊幎ǎ瑒t受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受訴法院此時依法應予立案審理。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并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追繳或退賠只是通過人民法院的公權力對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所給予的一種法律救濟,如果經過追繳或退賠,仍不能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被害人有權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途徑獲得法律救濟,只有這樣才能更全面充分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將“先刑后民”原則固定下來,有必要對《若干規定》作相應修改?!度舾梢幎ā返谑粭l:“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建議修改為:“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存在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如果經刑事審理認定犯罪成立,應當裁定駁回民事或裁定撤訴;如果經刑事審理認定不構成犯罪的,應恢復民事訴訟程序?!薄度舾梢幎ā返谑l:“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苯ㄗh修改為:“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并送達當事人;經刑事審理認定犯罪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民事或裁定撤訴;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p>
2、允許當事人在合同詐騙中選擇提起“刑附民”訴訟
當事人在合同詐騙中提起“刑附民”訴訟符合刑訴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即經濟損失的被害人,以及人民檢察院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出要求賠償的訴訟活動。最高法院1980年7月16日批復規定:“關于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但應限于附帶賠償物質損失的民事訴訟,不宜擴大附帶其他民事訴訟?!弊罡叻ㄔ骸度舾梢幎ā返诎藯l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對本《規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并審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2000年12月4日最高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上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因犯罪而遭受物質(經濟)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合同詐騙中的受害方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減少訟累,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減少犯罪分子所造成的損失。
3、合同詐騙中的受害人財產損失可通過多種渠道救濟
合同詐騙中受害人的財產損失除了向法院提起“刑附民”訴訟,請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外,還有其他三種渠道:首先可申請公安、檢察機關直接返還?!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追繳的財物中,屬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不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第三百三十九條(二)規定:“對扣押在人民檢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需要返還被害人的,直接決定返還被害人。”最高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體的解釋(試行)》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對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被害人鳴確的,扣押、凍結機關應當及時返還?!睆囊陨纤痉ń忉尶梢钥闯?,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司法機關原則上應當直接返還。其次由法院刑事判決追贓。第三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
4、明確合同詐騙判決后的涉案財產由法院執行庭(局)執行
筆者認為,如果刑事案件已判決追贓或責令退賠,可由刑庭依職權移送本院執行庭(局)執行,追贓后退賠返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在判決生效后由當事人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庭(局)負責予以執行。理由:一是由執行庭(局)執行此類案件有理論支撐和法律依據。從性質上看,刑事追贓是一種對犯罪行為所生之債強制予以清償的司法制裁措施,在本質上卻屬于民事范疇,因此刑事追贓判決與民事判決的執行并無不同;從目的意義上看,刑事追贓目的意義在于保障被害人財產權利受犯罪行為侵害后司法救濟,與民事判決是相同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條已明確規定執行機構的職責,是專門負責執行工作,而此類案件的執行又屬于執行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由法院執行庭(局)負責執行此類案件有其法律依據。二是由執行庭(局)負責執行符合審執分離司法體制改革的精神。三是由執行庭(局)執行有利于執行資源的優先組合。執行工作是一項專門的工作,執行庭(局)作為人民法院專門的執行機構,有符合執行條件的專業執行人員和豐富的執行經驗,所有這些都是刑庭所不具備的。為此建議修改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第19條的規定,增加規定執行刑事追贓判決屬執行庭(局)職責和業務范圍,并明確該類案件由刑庭依職權移送。
注釋
1998年4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1985年8月19日、1987年3月11日兩高—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和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