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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1
一、稅務籌劃的本質特征
稅務籌劃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應用現有行的稅收政策導向,事前選擇稅收利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處理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的一種企業籌劃行為,具有合法性、籌劃性、目的性、符合政策導向性。
二、把握好稅務籌劃與偷稅、避稅行為的本質區別
稅務籌劃是一種合法行為,是在企業納稅義務發生前事先通過籌劃安排規避部份納稅義務,無實際上的納稅義務。而偷稅是納稅義務實際已發生,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違法行為實現不繳或少繳稅款的違法行為。稅務籌劃實現減少稅收成本的活動是合法有效的,不屬于違法行為。
認識稅務籌劃與避稅的區別。稅務籌劃與“合理避稅”容易被人們相混淆,甚至等同一起來,但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稅務籌劃與避稅都以減輕稅負為目的,但稅務籌劃的過程與稅法的內在要求是一致的,它主要是通過應用稅法規定的一些稅收政策導向性的優惠、減免政策等實現少繳稅款的目的,它不影響稅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削弱稅收各種功能的發揮。而避稅是本著“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的原則,千方百計鉆稅法的空子,利用稅法的缺陷與漏洞規避國家稅收,它是與稅收立法精神背道而馳的,并且隨著國家稅收體制的不斷完善,將使企業面臨較大的稅務風險。
進行稅務籌劃,要能把握好稅務籌劃與偷稅、避稅的本質區別,防止將合法稅務籌劃與違法偷稅行為、避稅行為相混淆。
三、正確認識稅務籌劃的局限性
稅務籌劃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不是所有企業納稅義務行為均可進行稅務籌劃。
一是稅務籌劃受稅收法律、法規的約束,稅務籌劃活動應符合國家稅法的規定,進行稅務籌劃只能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疇內,通過應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對納稅人的基本條件、優惠稅率、稅項的扣除、稅收的減免等條件進行稅務籌劃。否則,稅務籌劃就可能變為偷稅、避稅的行為。
二是籌劃人員業務技能的制約。稅務籌劃是一項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活動,對稅務籌劃人員的專業知識要求較高,稅務籌劃人員應精通稅法,熟悉財會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企業經營管理知識,并全面了解、熟悉企業整個籌資、投資、經營的活動過程,綜合應用這些知識,才能結合企業情況進行事前的籌劃,制定出適合本企業的稅務籌劃方案。并且因稅務籌劃涉及企業經營的各個方面,需要企業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協調處理好關鍵業務環節,并取得其他相關人員的配合,方能使稅務籌劃工作順利天展和實施。
三是企業發展戰略的約束。稅務籌劃不能脫離企業的戰略目標,要站在戰略的高度進行系統考慮,以企業的發展戰略為指導,不能為了局部的稅收利益而在整體上損失了企業整體利益。
四、充分考慮稅務籌劃的風險
稅務籌劃是經濟業務發生前的一項事前設計籌劃活動,具有長期性和預測性的特點,由于政策法規變化、市場環境等變化的不確定性,使稅務籌劃和其他經營活動一樣存在著風險的問題,風險的存在可能會抵減稅務籌劃給企業帶來的收益。稅務籌劃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企業外部風險。主要是國家政策、稅收法規變動所帶來的風險,由于國家調整稅收法規,原來的稅收優惠政策調整或失效,使得企業進行的稅務籌劃失去法律的依據。其次是市場風險,由于市場環境、商品的市場價格的不確定性給企業的稅務籌劃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會影響稅務籌劃的效果。二是企業內部風險。主要是過渡考慮稅務籌劃的,使企業投資偏離了原定方向,帶來投資扭曲的風險。在沒有考慮稅收的情況下,納稅人可能準備投資于他所認為效果最優的經濟項目,但政府對這種經濟行為或結果進行征稅時,該納稅人往往被迫放“最優”而將資金投向次優的經濟項目。由于課稅而使企業放棄“最優”而選擇“次優”這種扭曲的投資活動必然給企業帶來某種機會損失的風險。
由于上述的稅收籌劃的本質特征及其固有的局限性和風險,我們在進行稅務籌劃時,要充分做好分析平衡,熟悉各種相關的法律條文,深刻理解稅法的精神,使稅務籌劃合法有效。同時,企業的經營是一個系統的過程,進行稅務籌劃應從全局去考慮問題,站在企業戰略的高度以求得企業整體效益的最大化,并充分考慮此稅務籌劃活動對其他財務活動的影響,避免與其他財務活動的目標沖突,要著眼于降低企業整體的稅負,而非僅僅減少某一環節的、某一稅種的稅負。其次,進行稅務籌劃時還應進行成本―收益的分析,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時,其經濟上才是可行的稅務籌劃活動。由于企業的經營環境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國家宏觀的經濟環境、稅收政策、企業的自身條件都在變化,所以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在考慮收益的同時應充分考慮風險因素,采取適當的措施,趨利避害,爭取最大的企業收益。
參考文獻:
[1]高金平.稅收籌劃謀略百篇.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任何稅收優惠都可切實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如何在恪守稅法并且促進企業發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現行稅收政策,合理籌劃各種應稅經濟活動,使企業達到利益最大化已經成為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課題。為了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避免由于多占用資金而增加資金成本,提高企業競爭能力,也要求我們科學、合理地籌劃日常經營中各項涉稅經濟活動。目前,在我國,特別是經濟欠發達的中小城市,納稅籌劃還是一個新理念,從一定程度上說明納稅籌劃還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同時,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對納稅籌劃還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
誤區一:納稅籌劃就是合理避稅
所謂合理避稅,就是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缺陷,利用稅務部門監督成本太高等因素少繳或不繳稅,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行為。這與納稅籌劃存在本質的區別:合理避稅雖不屬于非違法行為,但卻與國家立法精神相背離。同時在具體操作中較難把握,很容易受到質疑,另外,有了避稅就有反避稅,待相關法規一旦完善,就會帶來相應的稅務風險,使企業蒙受損失。例如,有些企業使用轉移定價的方式進行合理避稅,通過母公司與子公司的交易往來,人為操縱公司損益,從而達到少繳稅的目的。這種行為暫時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稅負,但是隨著反避稅相關法規的健全和稅務機關逐步加強反避稅工作力度,企業必然會為此付出代價、得不償失。
納稅籌劃合理、合法,順應國家立法精神,體現了稅法引導經濟行為的作用,不僅沒有風險,事實上還存在較大的操作空間。
誤區二:只要依法納稅,就算是做好了納稅籌劃
遵照國家法律,依法納稅是合法經營、誠實守信的表現,是值得稱道的。但是僅僅這樣不能就說我們做好了納稅籌劃工作,甚至還是相去甚遠的。納稅籌劃概念大約是在上世紀90年代中葉從西方引入我國。從難易層次看,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正確履行納稅義務,不錯計、漏計,也不多計稅負,避免無謂地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另一方面要求納稅人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比較,選擇最佳納稅方案,獲得節稅利益。在實踐工作中我們也深刻感到:企業應該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學習稅收知識,研究稅法精神,充分做好納稅籌劃工作,不能僅僅依賴稅務機關的幫助。從思想上認識到,納稅籌劃不僅不違法,順應稅法的立法精神,重要的是能給企業帶來利益,可謂雙贏。
誤區三:納稅籌劃以節省稅款最大化為目標
我們在日常工作中,往往認為納稅籌劃只是稅款方面的籌劃,將納稅籌劃簡單地看成是稅款多與少的選擇,而較少考慮稅款之外的其他事情,這是一種不全面、不正確的納稅籌劃觀。形成這種誤區的原因是我們對納稅籌劃目的的認識存在片面性。確切地說,稅負的高低只是一項財務指標,納稅籌劃作為一項中長期的財務決策,要兼顧當期利益和長期利益,追求企業整體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在某一時期內,繳稅最少、稅負最低的組合并不一定對企業發展最有利。納稅籌劃必須統籌考慮現實的財務環境和企業發展目標及策略的協調統一,只有對各種納稅活動進行選擇和組合,有效配置各種資源,才能獲得稅負和企業利益的最優化配比。
另外,依法維護納稅人權利也是納稅籌劃的一個重要內容。納稅人應當依法維護自身的權利。權利與義務是相輔相成的,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也應當享受法定的權利。納稅籌劃的目的之一便是增加涉稅方面的利益。事實上,我國納稅人在納稅權利方面的籌劃還很少。不僅如此,有的甚至連最基本的納稅人權利都不了解,對稅收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也常常是輕言放棄。從某種意義上講,放棄應有的權利也會使企業經濟利益蒙受到損失。
誤區四:納稅籌劃是會計人員做賬的事情,與經營無關
有人認為,稅收和經營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概念,只要聘請一個好會計,通過賬目間的相互運作,就能夠起到納稅籌劃的作用。這種認識源于不了解企業稅收的產生。持這樣觀點的人或許認為,既然財會部門除了進行會計核算外,還要作諸如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交納稅款、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等工作,納稅籌劃理所當然應由財會部門來做。然而,財會部門所作的上述工作僅僅是記錄了經濟業務產生的過程、履行了企業正常的納稅手續而已。
稅收產生于企業的經營活動,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各個環節,由于選擇方式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稅收效果。企業納稅籌劃因此應運而生。與此同時,稅收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與經營息息相關。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適當調整企業的經營方向,把經營項目轉向國家鼓勵的產業上,既利于企業微觀發展,又達到了降低稅負的目的,這才是納稅籌劃的目的所在。
誤區五:納稅籌劃無風險、無成本
納稅籌劃具有一定的主觀性。納稅人選擇什么樣的納稅籌劃方案、怎樣實施,取決于主觀判斷,包括對稅收政策的認識與理解,對納稅籌劃條件的選擇與判斷等等。主觀性判斷的正確與錯誤必然導致納稅籌劃方案選擇與實施的成功與失敗,失敗的納稅籌劃對于納稅人來說就意味著風險。
【關鍵詞】稅務籌劃 財務管理
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與必然性。在現代企業中,大部分企業都把稅務籌劃列入了財務管理之中,成為了企業提高整體利潤、實現財務目標的重要手段,稅務籌劃成為各大企業提高競爭力的必修課。在這個過程中,有效地提高財務人員的稅務統籌意識就成為重要環節。
一、財務籌劃的概念與特征
對于財務籌劃的概念,國際國內學者都有自己的不同解釋:國際學者一般認為“稅務籌劃”是納稅主體通過自主經營或安排事務活動,以及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在內的一切優惠,實現最低納稅金額,獲得最大稅收利益。在國內現在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定義是把稅務籌劃界定為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手段、投資方向、理財規劃等事項的事先安排與策劃,盡可能獲得“節稅”的稅收收益。盡管稅務籌劃的概念不統一,但稅務籌劃的本質是相同的,都是保證企業降低相對納稅額,提高相對總價值。都具有合法性(企業稅務籌劃在而且只能在稅收法規許可的范圍下進行)、目的性(稅務籌劃旨在減少企業的納稅支出,獲取相對節稅利益)、超前性(稅務籌劃活動相對于納稅行為而言是超前進行的)及綜合性(稅務籌劃著眼于企業資本總收益的長期穩定增長,而不僅僅是著眼于個別稅種稅負的高低)四個基本特征。
二、稅務籌劃的積極意義
稅務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受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準許與保護的,也是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稅務籌劃的現實積極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稅務籌劃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目標
企業的宗旨在于謀取營利,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追求目標。但是,就稅收的特征而言,它是強制的、無條件的和不具有直接回報的,因此,稅收作為企業的重大項目支出之一就成為企業經濟的負擔,這與企業本身所追求的目標背道而馳。在這種情況下,為減輕稅負、追求稅后最大利潤的稅務籌劃就應運而生,企業通過合法有序的稅務籌劃減輕企業的稅負,更好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從而實現稅后利潤的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二)合理的稅務籌劃有利于企業財務正確決策
企業財務決策主要分為三個方面:籌資決策、投資決策、利潤分配決策。這里的每一項決策都和稅收有不可忽略的緊密聯系,稅收成為了各項決策都必須予以考慮的重要方面。例如,在籌資決策方面,稅收法規規定的不同籌資方式的成本列支方法,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企業的稅負及成本,企業必須對此統籌考慮、合理規劃,從而選擇有利的融資方式。因此,稅收因素對財務決策有著莫大的影響,稅務籌劃成為企業財務正確決策的重要因素,貫穿于財務決策的各個階段。
(三)稅務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增強企業整體競爭力
企業在做出各種重大決策之前,若是都能進行系統的稅務籌劃有助于幫助企業選擇最優的決策方案,保障各項活動健康有序運行、良性循環。同時稅務籌劃有利于促進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縱深發展,做到控制成本、節約支出,從而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因此,企業通過一系列活動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稅收籌劃等專業技能,提高了管理的水平、增強了整體的競爭實力。
三、加強企業財務人員稅務籌劃意識的方法
稅務籌劃是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財務管理目標中發揮重大現實作用。但同時也必須意識到,稅務籌劃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工作過程,它不僅牽涉到企業財務管理,而且還關聯到國家稅收征收,與國計民生有著密切的聯系。作為一名企業的財務人員,必須具有財務籌劃意識,因此要加強企業財務人員的稅務籌劃意識需做到以下幾點。
(一)樹立依法納稅意識,進行悉心稅收籌劃
任何稅務籌劃的根本前提是依法納稅,超出稅法規定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且都需承擔法律責任。作為企業要樹立正確的納稅意識,作為財務人員要幫助企業規范納稅行為,進行合理合法的稅務籌劃。一方面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籌劃,任何意義或形式的偷稅漏稅行為都必須加以制止和反對。另一方面企業作為納稅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的經濟法律法規和準則,提供準確的財務信息,禁止任何形式的虛假內容,否則做出任何的違法經濟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財務人員還必須意識到國家的稅收法規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時刻都在隨著經濟及環境的不同在發生變化,企業及財務人員必須密切關注法令的變化,及時做出針對特定時間、特定法律環境的稅收籌劃方案,使企業的決策行為時刻與國家的政策法規相一致。只有做到以上幾點,稅務籌劃目標才能夠完美完成,才能得到國家稅務機構的認可,避免無謂的麻煩及不必要的損失。
(二)實際問題具體分析,統籌全面系統規劃
國家稅法的規定都是概而論之,不具有具體性、個案性,并且都具有各自嚴格的適用范圍,若是一味的生搬硬套,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會造成套路固定、模式僵化的問題。因此,不同企業不同稅務籌劃都必須因時制宜,隨著稅法的變化而變化、隨著納稅主體的實際情況變化,不能一成不變的套用他人的格式。
企業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來實現稅務籌劃利益。一是通過降低稅收成本,減少納稅金額,實現絕對收益;二是通過延遲納稅時間,獲得時間收益。這兩種方式,都可以實現節稅。但是,節稅的多少不是我們唯一評定納稅方案的標準,稅務籌劃方案的實施在降低企業稅收總額的同時有可能會增加企業的總體成本、降低平均利潤。因此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必須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不是僅僅把降低稅額作為唯一準則,爭取企業總體利潤的穩步上升。
(三)堅持利潤最大化原則,綜合衡量籌劃方案
企業應綜合衡量各種因素,包括稅收因素與非稅收因素,統籌局部與整體利益的關系,不只看個別稅收負擔的高低,而是應該著眼與整體稅負水平,綜合考慮內外大環境的變化、經濟發展的走勢以及國家政策的變動、稅收法規的變化等等各方面。稅務籌劃應遵循成本利潤的原則,不受稅收角度考慮問題的局限,從整體上增加企業的預期利潤,籌劃方案才是合理可行的,否則得不償失。從長期來看,稅務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總體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要符合并服務于企業中長期的發展目標。同時,稅務籌劃不是簡單的稅負疊加,而是還應該認識到貨幣的時間價值,一個只能降低當前稅負卻有可能增加以后稅負的籌劃方案也是不可行的,這就需要稅務籌劃人員把貨幣的時間價值考慮到評估方案之中,把不同籌劃方案、同一籌劃方案的不同時期稅收負擔折算成現實可估量的價值來衡量。
(四)樹立風險意識,加強風險防范
在當前這樣一個經濟環境錯綜復雜的情況之中,我國的稅收制度還有待健全與完善,稅收政策也在頻繁的發生變化,并且在具體的企業工作中也存在很多人為不能左右的事件,這些不穩定因素都會給稅務籌劃工作帶來困難,既定的實施方案可能無法朝著預定的目標順利實現。因此,財務人員在稅務籌劃之中就會存在風險,這是與經濟、政策及自身的活動都有密切的關聯,尤其是那些針對長期目標所籌劃的方案,其存在的風險更大。因此,在企業稅務籌劃中,需要衡量具體方案的可行性,對籌劃方案做出及時更正,盡可能地降低潛在風險,實現最大化收益。
(五)提高稅務籌劃意識,要提高有關人員的素質
公司稅務籌劃方案的質量直接取決于本公司稅務人員的能力,一個公司的員工素質不夠高,那其制定的方案水平也不會好。所以,公司要定期對相關的財務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使其了解現在形勢的變化,提高個人的稅務籌劃水平,從而全面提高稅務籌劃工作質量。另一方面,稅務籌劃工作的實施效果還取決于具體的執行人員,在具體方案的實施過程中只有各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才能獲得既定效果,反之,就無法執行。因此,相關部門的稅務意識及執行力度也要進行相關的培訓,樹立正確的稅務籌劃意識,把握重要的工作技巧,在日常管理中提高具體方案的執行力度,在過程中降低企業的成本,取得稅后最大利潤。
四、結語
本文通過對稅務籌劃的概念及積極作用的分析,具體提出了幾點在現實管理中具體可行的提高財務人員稅務籌劃意識的方法。在現代企業中,稅務籌劃已經成為他們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旨在降低稅收負擔,取得稅后最大利潤,這是企業財務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實現目標的重要手段。
參考文獻
[1]吳達斌.淺議現代企業的稅務籌劃[J].時代經貿,2010(10).
一、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的主要來源
個人所得稅是以納稅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應就來源于我國境內外所有的應納稅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高校教師因職業具有知識性、穩定性、創造性等特點,其通過教育教學、科研技術取得的收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工資、薪金
工資、薪金是指高校教師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課時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
勞務報酬是指高校教師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傭勞務取得的收入,包括講學、審稿、翻譯、咨詢、技術服務等所得。
(三)稿酬
稿酬特指高校教師的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公開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
(四)特許權使用費
特許權使用費是指高校教師提供專利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取得的收入,包括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
二、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具體方法
(一)充分利用現行稅法中的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等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繳個人所得稅。另外,在國家規定的繳費比例內,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允許在稅前扣除。高校應在工資薪金中單獨核算免稅項目,且充分利用好稅收優惠政策,比如采用按最高標準計提公積金等方法,提高工資中免稅部分的比重,減少計稅工資的發放金額。
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時,應注意深入挖掘信息來源,多渠道獲取稅收優惠政策。并注意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以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同。
(二)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勞務報酬、稿酬合理費用化
目前,我國個稅的免征額為2 000元,高校教師的工資薪金超過免征額時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稅務籌劃過程中,可將超過2 000元的工薪部分適當轉化為職工福利支出,通過提高福利待遇來降低名義收入。具體實施時,高校應先建立起一套合理的財務制度,明確不同級別、職稱教師的報銷方式和額度,再對教師每月固定的基本消費支出,如交通費、通訊費、用餐費、購買學習資料等,依據合法的報銷憑證進行會計處理。在不改變高校教師實際待遇和學校人員經費總額的前提下,減少稅前工資,相應減少應納個人所得稅。
例1:程教授月工薪收入5 980元,允許稅前扣繳三險一金1 000元,每月固定開支交通費300元,通訊費200元,就餐費用300元,購買學習資料200元。扣除三險一金,程教授每月工薪為4 980元,每月應納稅額為322元[(5 980-1 000-2 000)×15%-125]。如果以上固定開支由學校實報實銷,則每月工資下調為4 980元,則每月應納稅額為173元[(4 980-1 000-2 000)×10%-25]。經籌劃后,學校人員經費支出不變,但程教授個人每月可節稅149元(322-173),全年共節稅1 788元。
高校教師除工薪收入以外,通過講學、審稿、培訓授課等非雇傭個人勞動取得的勞務報酬依據稅法規定,扣除一定費用后,按20%的比例交納個人所得稅。在簽訂勞務合同時,應盡量避免以“經費包干”的形式獲取勞務報酬,可約定先扣除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必須的支出,再取得最終的凈勞務報酬,以降低計稅依據減少納稅。
例2:張教授為某企業做人力資源培訓,原合同約定企業支付勞務報酬20 000元,其他費用如交通、食宿等5 000元由張教授自理,則應納稅額為3 200元[20 000×(1-20%)×20%],實際凈收入為11 800元(20 000-5000-3 200)。如果將合同約定改為由雇傭企業報銷其交通、食宿費用,支付勞務報酬15 000元,則應納稅額為2 400元[15 000×(1-20%)×20%],稅后所得12 600元,節稅800元。
對此,高校教師在出版著作時,也可采用事先與出版社簽訂合同,適當減少名義稿酬,而由對方支付相應的調研、差旅等費用的節稅辦法。
(三)統籌安排工資薪金與一次性獎金的發放
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1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高校教師每月工資薪金高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后,可以考慮能否拿一部分工薪收入作一次性獎金發放,當一次性獎金適用的稅率小于或者等于每月薪金所得適用稅率時,即可達到合理避稅目的。
例3:王教授全年工薪收入90 000元,每月允許稅前扣除三險一金1 000元。當每月發放薪金收入7 500元,不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每月應繳個人所得稅為550元[(7 500-1 000-2 000)×15%-125],全年應繳個人所得稅6 600元(550×12)。當每月發放薪金6 000元,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18 000元時,每月薪金應繳個人所得稅325元[(6 000-1 000-2 000)×15%-125],年終一次性獎金應繳個人所得稅1 775元(18 000×10%-25),全年合計應繳個人所得稅5 675元(325×12+1 775),可節稅925元。
另外,由于我國工資薪金采用超額累進稅率,所以就產生了稅收級距。比如發放一次性獎金24 100元時需要繳納3 490元(24 100×15%-125)個人所得稅,稅后收入為20 610元;發放一次性獎金24 000元時就只需繳納2 375元(24 000×10%-25)個人所得稅,稅后收入為21 625元。這就出現了多發100元的一次性獎金,實際得到的稅后收入卻減少1 015元的現象。因此,在一次性獎金除以12的商數高出較低一檔稅率的臨界值不多時,可扣除部分獎金,使商數減至較低一檔稅率的臨界值。
(四)通過稅率差異協調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間的相互轉化
比較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稅率比例,可發現以20 000元為分界點,應稅所得在20 000元以上時,工資薪金適用稅率比勞務報酬適用稅率高。當高校教師某月工薪收入超過20 000元時,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可通過簽訂合同等方式,將工資薪金轉化為勞務報酬更有利于節稅。反之,當應稅所得在20 000元以下,則可將某次勞務報酬轉化為工資薪金,以達到降低稅賦的目的。
例4:趙老師兼職為某裝修公司設計圖紙,2009年9月做完一個項目后獲得收入30 000元,如果趙老師與裝修公司間存在長期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則應按一個月的工薪所得納稅,其應納稅額為5 625元[(30 000-2 000)×25%-1 375],如果趙老師與裝修公司僅就該項目簽訂一次性合同,按勞務報酬所得納稅,則應納稅額為5 200元[30 000×(1-20%)×30%-2 000],將工資薪金轉化為勞務報酬可節稅425元。
(五)采用推延或預支方式,均衡分攤不同時間段的收入
將高校教師的各項實際收入,采用推延或預支方式,均衡分攤到不同的時間段取得,是節稅的又一種形式。勞務報酬和稿酬一次性收入較高的,可同雇傭單位協商選擇在稅率較低的期間,分次或分月發放。而高校教師包含在工資薪金中的課時津貼,受寒暑假、課時不均等因素影響,各月的差別會比較大,如果將全年課時津貼平均12個月發放,可避免課時集中的月份因收入過高而多繳稅金,沒有課時的月份收入不足2 000元時,又無法享受稅收抵扣優惠的缺陷。
例5:錢老師每月基本工資1500元,2008年第1學期3~6月份總計授課150課時,按其職稱可享受40元/課時的課時津貼,共計6 000元,第2學期無授課任務。假設學校在第一學期課程結束后即發放課時津貼,錢老師6月份需納稅725元[(1 500+6 000-2 000)×20%-375],如果經籌劃,學校分12個月平均發放課時津貼,錢老師每月實際收入為2 000元(1 500+6 000÷12)不用納稅,可節稅725元。
(六)使用分劈技術籌劃勞務報酬和稿酬所得
分劈技術,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所得、財產在多個納稅人和征稅對象之間,進行分劈而直接節稅的稅務籌劃技術。高校教師可將其運用到勞務報酬和稿酬的取得中,分人、分次取得某項大額收入,使計稅基數降至低稅率級次,從而實現節減稅收。以稿酬為例,一部著作字數較多,預計稿酬金額較大時,可以通過集體創作法或分解為系列叢書出版法,將每本書的人均稿酬控制在4 000元以下,就能為納稅人節約稅款。
例6:李教授擬出版一部專著,出版合同約定由出版社承擔相關費用,并支付稿費10 000元,如果以一本書的形式發行,稿酬應納稅額1 120元[10 000×(1-20%)×20%]×(1-30%)],稅后所得8 880元。如果將該著作分解成5本系列叢書出版,分別領取稿酬,則每本應納稅額168元[(10 000÷5)-800]×20%×(1-30%),共計840元(168×5),稅后所得9 160元。經過籌劃可節稅280元。
值得一提的是,使用分劈技術在節稅的同時,會出現某些個人的最終收入比單獨取得時要少的情況。因此,這種籌劃方法一般適用于長期合作對象,或利害關系人之間。
主要參考文獻:
[1]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籌劃與操作
稅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設計一整套完整的納稅操作方案,從而達到既符合國家的稅收政策,又可減輕個人稅負的目的。本文要討論的個人所得稅的籌劃,則是通過合理安排工資獎金的發放和運用稅收政策優惠條款進行籌劃,降低企業的薪金開支和員工的個人稅負。
一、新個人所得稅法納稅籌劃綜述
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年終獎存在個稅臨界點,在某些區間段內,增加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不足以覆蓋需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出現“多發少得”的情況。經計算,年終獎在以下區間時,個人所得稅增加的金額遠遠大于收入的增加額:18 001元-19 283.33元,54 001元-60 187.5元,108 001元-114 600元,420 001元-447 500元,660 001元-706 538.46元,960 001元-1 120 000元。據此,新稅法的頒布及實施,極大地拓展了個人所得稅的籌劃空間,企業有必要對員工的工資、獎金進行籌劃以降低員工的稅負,減少企業的薪金開支,提高員工的福利。
目前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主要有以下觀點:一種是“以合理確定工資獎金的發放限額為前提,推算出全年工資、獎金發放限額”;一種是“讓年終一次性獎金錯開臨界點(要么以小于臨界點作為獎金發放額,要么增加獎金的發放額大于臨界點)”。第一種觀點,要測算出全年工資獎金的限額,在理論上具有可行性,但實務中,企業員工在某年的月工資額基本都會保持穩定不變,其年終獎也要到年終考核以后才會有具體的數額,一般年終獎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操作起來難度較大;第二種觀點,通過籌劃以避開“納稅”無可厚非,但實務中年終獎恰好落在此區間的人數很少,并且我們發現這些區間都很“窄”,籌劃空間有限。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思路和方法
假設在員工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變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獎金和月工資額的發放,使工資和獎金總稅額最小化,實現最優的納稅組合。目前企事業單位普遍實行的是月工資額加全年一次性獎金制度(包括年底雙薪、多薪制等)和年薪制,所以要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分析籌劃。
(一)月薪加年終獎制納稅籌劃方法
假設某員工月工資額為A,全年一次性獎金為B(與年終業績考核掛鉤),年終時收入額為A+B,工資稅率為t1,速算扣除數為k1,獎金稅率為t2,速算扣除數為k2。我們知道,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臨界點分別為18 000元、54 000元、108 000元、420 000元、660 000元、960 000元,所以在籌劃時通過減少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額將獎金降低到臨界點,使其稅率降低檔次(假設調整數為X)。若將X調整為“節點獎”形式發放,根據稅法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其他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調整數應作為工資計稅,此時工資的稅率有可能會保持不變或上升,但我們知道計算獎金稅額時獎金基數大,只要獎金稅額減少的金額大于工資稅額增加的金額,納稅人的稅負就會減輕。推算過程如下:
調整前稅額T1=[(A-3 500)×t1-k1]+ [(B×t2-k2)],調整后工資稅率為t3,速算扣除數為k3。
(1)若18 000<B≤54 000,則:
調整數X=B-18 000
調整后工資=A+X=A+B-18 000
調整后獎金=18 000
調整后稅額T2=[(A+B-18 000-3 500)×t3-k3]+18 000×3%=[(A+B-18 000-3 500)×t3-k3]+540
ΔT=T1-T2=工[(A-3 500)×(t1-t3)-(B-18 000)×t3-k1+k3]+[(B×t2-k2)-540]
(2)若54 000<B≤108 000,則:
調整數X=B-54 000
調整后工資=A+X=A+B-54 000
調整后獎金=54 000
調整后稅額T2=[(A+B-54 000-3 500)×t3-k3]+[54 000×10%-105]=[(A+B-54 000-3 500)×t3-k3]+5 295
ΔT=T1-T2=[(A-3 500)×(t1-t3)-(B-54 000)×t3-k1+k3]+[(B×t2-k2)-5 295]
(3)其他情形同理。
當ΔT>0時,納稅人稅負減輕;當ΔT<0時,納稅人稅負增加。
例如,某職工月工資額為6 000元,年終獎為23 000元。
調整前稅額T1=[(6 000-3 500)×10%-105]+(23 000×10%-105)=2 340(元)
調整后稅額T2=[(11 000-3 500)×20%-555]+(18 000×3%)=1 485(元)
ΔT=855(元),稅額減少855元。
上述推導過程假設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拆為兩部分發放,通過調整發放方式,一部分并入當月工資收入計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符合國家規定的福利費、津貼補貼、住房公積金等免征個人所得稅,所以我們也可以將這部分獎金收入分拆為福利費等形式發放,通過合理安排工資、獎金收入的發放方式,避免企業已經支付給員工的獎金額因稅率臨界點的問題,反而使員工需多繳稅且實際收入未增加,以減輕員工的稅負,提高福利水平。
在實際籌劃過程中,由于數據量大,需要借助于一些電子表格軟件(如EXCEL軟件)來進行計算。以實務中已進行籌劃的案例為例,通過借助EXCEL VBA工具,設置所得稅函數,運用稅額最小化思路,一個擁有2 000多名員工的大型企業,經過籌劃工資、獎金的發放方式,實際節稅額可達幾十萬元,能享受到籌劃所帶來的節稅效益的員工比例約可達20%。
(二)年薪制納稅籌劃方法
年薪又稱年工資收入,是指以企業會計年度為時間單位計發的工資收入,主要用于企業經理、企業高級職員的收入發放,稱為經營者年薪制。年薪制是一種國際上較為通用的支付企業經營者薪金的方式,它是以年度為考核周期,將經營者的工資收入與企業經營業績掛鉤的一種工資分配方式。
假設某高級職員年薪為C,若拆分為年終一次性獎金D加每月的月薪E,即C=D+12×E。由于篇幅有限,在此只列出了10萬元-200萬元區間的最優組合;年薪15萬元-56萬元和年薪57萬元-66萬元之間的收入,最優的年終獎發放額分別為54 000元、108 000元,月工資和總稅額根據表中公式計算。通過計算,得到最優的收入組合如表1所示。
例如,某經營者年薪為30萬元,最優的收入組合為:年終獎54 000元,月工資20 500元,當年納稅總額為:[(20 500-3 500)×25%-1 005]×12+(54 000×10%-105)=44 235(元)
對于實行年薪制的企業來說,可以比照表1“年終獎與月工資收入組合”來設計員工的工資和獎金的發放,切實降低員工的個人稅負。
三、結論
稅收有三性,即“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也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稅收的一個作用是調節收入分配,加重納稅人的稅負并非稅收的本意,在遵循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的框架條件下,合理的納稅籌劃能夠直接降低稅收負擔,可以直接發揮企業薪金開支的效能和效應,同時增加員工的個人收入水平和福利水平,這恰好是國家將“改革紅利”更多惠及民生的初衷。
納稅籌劃最重要的兩個方面,一是要遵循法律法規,二是要統籌兼顧和事先籌劃。在實務操作中,企業管理人員在發放工資、薪金所得時,必須考慮各種因素,財務與人事部門協同,在賬務處理前事先做出籌劃方案,從而合理合法地將企業薪酬的作用發揮出來,把員工個人所得稅的稅負降下來。
參考文獻:
1.候清萍.員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分析[J].航天財會,2012,(04).
2.刁潔.稅制改革后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探析[J].中國外資,2012,(160).
(一)工資、薪金所得 高校教師的工資、薪金當月所得為其基本工資收入加基本工資外收入減去單位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其中基本工資外收入包括獎金、補貼、監考費、講課費、論文評審費等與任職或受雇相關的所得。當月應納所得稅額為當月所得額減除20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當月應納稅額=當月應納所得稅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資、薪金所得實行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當取得的收入達到某一檔時,就要繳付與該檔稅率相適應的稅額。
(二)勞務報酬所得高校教師從事本教育工作以外的講學、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設計、翻譯等勞務而取得的收入為勞務報酬所得。勞務報酬按次繳納個人所得稅,以每次取得為一次: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勞務報酬采用2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每次高于800元但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800,稅率20%,速算扣除數0;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1-20%),稅率20%,速算扣除數0;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的部分加征五成,即稅率30%,速算扣除數2000;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稅率40%,速算扣除數7000。
(三)全年一次性獎金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學校及校內個單位根據全年經濟效益的工作業績綜合考核,向教職工發放的年終獎金、年終創收提成等。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為: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年終獎應納所得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四)稿酬所得 指高校教師的作品以圖書形式出版、報刊發表而取得的收入。稿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為: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收入20%的費用。此項收入的稅率為20%比例稅率,再加上減征30%的優惠。
二、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
(一)合理劃分工資結構,將教師的部分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實現節稅。根據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救濟金、安家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如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等。因此,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稅務籌劃:一是降低名義工資收入,增加各種補貼,如提供免費旅游、發放食堂用餐券、給予住房補貼、報銷電話費和車費;二是為教職工提供一定期限的購房貸款, 每月從其工資額中扣除部分款項, 用于歸還貸款;三是為新進教師提供周轉房或負擔房租;四是提高教師的辦公條件, 配備辦公設施及用品, 為教職工配備電腦及電腦耗材等;五是為教師報銷一定額度的書報費,以及科研成果調研、開發費用,建立教職工子女教育基金等。特別要說明的是對于個人所得稅,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因此,合理增加每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實現節稅。
(二)設計課酬發放方案,合理減輕稅負高校教師課酬的發放有三種方式:一是學期末一次發放;二是按月預發,學期末結算,多退少補;三是每月按實際計算發放。根據我國稅法規定課酬按月發放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所得稅;學期末一次發放應作為一次性獎金計算。
案例一:某高校教師月基本工資3200 元,“三險一金”免征額為800元,某學期(5個月) 課酬共9000 元。
方式一:課酬學期末一次發放。半年繳納個人所得稅=( 3200- 2000-800) ×5%×6 +9 000×10%-25=995元;
方式二:按月預發課酬。半年繳納個人所得稅=[ ( 3200+ 9 000÷6- 2000-800) ×15%- 125[×6=960元;
方式三:每月按實際發放,按5個月分攤課酬。半年繳納個人所得稅=(3200- 2000-800) ×5%+[3200+9000÷5-2000-800)×15%-125]×5=1045元,如果考慮畢業設計(論文)在期末一次發放稅負還會更高。
由此可看出:課酬發放方案不同,所交稅額差別較大。按方式一期末一次發放稅負較高;按方式三按月實際收入發放,高收入的月份稅率會更高,低收入部分又無法享受稅收抵扣的優惠,導致全期稅負較重;而按方式二采用預支或遞延的方式按月均衡的預發工資薪金,則可降低教師的稅負。
(三)合理進行勞務報酬所得稅務籌劃具體如下:
(1)將勞務轉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分類計稅,合理轉化。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采用的是2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在應稅所得小于2萬元的情況下,工資薪金適用稅率低于勞務報酬稅率,此時,應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以降低稅負。
案例二:某高校教師外出講課課酬12000 元,如果由對方直接支付課酬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則應稅額=(12000- 12000×20%)×20%=1920元。如果由學校間接支付課酬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則應稅額=(12000- 2000)×20%- 375=
1625 元。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實現節稅295元。
(2)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稅。高校教師的勞務報酬一般都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可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稅,以降低稅負。
案例三:某高校教師某年3-7月被聘請掛靠在高校的培訓機構代課,每月課時費3000元,采取7月份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方式一:一次性收取15000 元。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5000 ×( 1- 20% )×20% =2400元。
方式二:分5個月收取。每月收取3000 元。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 800) ×20%×5=2200 元。
可見,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稅比一次性收入一次計稅可節稅200 元。
(3)將部分勞務報酬進行費用化。即提供勞務方的伙食、住宿等費用由被服務方提供,從勞務報酬總額扣除,從而降低稅負。
(四)利用最經濟節稅點,合理進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務籌劃 2005年1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了國稅發[2005]09號文件,該文件重新規范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納稅人的稅負。但也存在缺陷:按照每月平均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全年12個月,但是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卻只允許扣除一個月的速算扣除數,由此,在每一級的臨界點,收入可能相差很小,但個人所負擔的稅負相差卻很大。
案例四:某高校教師應發全年一次性獎金24000 元,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為2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10%,速算扣除數25 元,應繳個人所得稅24000×10%- 25=2375元。
案例五:某高校教師應發年終獎24100 元,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為2008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15%,速算扣除數125 元,應繳個人所得稅24100×15%- 125=3490元。
可以看出:全年一次性獎金相差100元,而所得稅卻相差1115元。因此,在進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務籌劃時要利用最經濟節稅點,把超過臨界點的部分分攤到每月工資或以其他形式發放,使職工獲得最大合理收益。
(五)稿酬所得稅務籌劃稿酬所得可以采用集體創作、出版系列叢書、作者虛擬化等方式進行稅務籌劃,以降低稅負。
(1)集體創作法:指一本書由多人合著。當稿酬超過4000元時,采用集體創作法可以起到降低稅負的作用。
案例六:某高校教師完成一著作,稿酬共10000元。
方案一:個人獨立完成著作,得稿酬10000元。則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0000×(1-20%)×20%×(1-30%)=1120元。
方案二:四人合著,每人得稿酬2500元。 則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2500-800)×20%×(1-30%)×4=952元。
集體創作法比個人獨著實現節稅168元。
(2)系列叢書法:指把著作分解成幾個部分,以系列的形式出版。該方法使得著作被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分別納稅,從而實現節稅的目的。
案例七:某高校教師準備出版計算機方面的專著,預計稿酬12000元。
方案一:以1本書的形式出版。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2 000×(1-20%)×20%×(1-30%)=1344元。
方案二:以4本書的形式系列出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2000÷4)-800]×20%×(1-30%)×4=1232元。
出版系列叢書法比出版單獨一本書實現節稅112元。
除集體創作法、系列叢書法外,納稅人也可通過將稿子轉讓給出版商獲得稅后所得或者將作者虛擬化等方法進行合理籌劃,獲得最大合理收益。
關鍵詞 高校個人所得稅 內涵 類型 現狀 必要性 籌劃方案
一、現階段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內涵和應稅資金來源
(一)內涵
現階段,高校教師的個人所得稅,是指高校教師通過合法合理的工作在獲得一定報酬的同時,需要按照相關比例繳納一定稅款的現象。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是現階段國家財務收入及社會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就相關的資料顯示,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從開始的74億元增加到2014年的12723億元,增長了171倍,說明人所得稅已經逐漸成為我國的主體稅務。
(二)應稅資金來源
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是公民應盡的職責,也是必須履行的義務。所以,相關的工作人員在獲得一定報酬的同時,需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條例和制度規范繳納一定的稅款。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涉及各行各業。對于高校教師來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資金主要包括工資薪酬、年終獎、勞務報酬、稿酬等方面所得的資金,而且還涉及高校教師在通過其他合法合理的工作獲得的資金。
二、現階段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的現狀和改變現狀的必要性
(一)現狀
雖然現階段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稅務籌劃工作已經得到了相關工作人員的關心和關注,但是就目前情況來看,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現狀存在著一些令人十分困惑的現象。例如,在同一個地區,相同稅法和相同監管力度的前提下,會出現收入相同的高校教師需要繳納的稅款卻不相同的現象,甚至會差很多;另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就是在同一所高校任職的教師,由于職稱、地位的差異會導致一些收入比較高的高校教師在繳納相關的稅款后獲得的實際收入卻低于其他收入比較低的教師的現象。這樣一來,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和工作積極性會受到影響,進而不利于高校教育水平的提高和高校的可持續發展和進步。所以,對高校教師的個人所得稅進行科學合理的籌劃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二)改變現狀的必要性
通過對現階段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的分析可以發現,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比較復雜的,涉及人為因素、制度因素以及其他的主客觀因素,其中主要的因素之一,就是高校對于教師薪資發放的時間和發放的額度及頻率不夠科學合理。所以,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條例和制度規范的基礎上,合理地對高校教師的個人所得稅進行籌劃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一方面,通過減輕高校教師的稅務壓力,使其獲得更多的收入,從而有效提高高校教師的工作熱情和工作積極性,從而能夠從根本上提高高校的教育水平,能夠使高校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基礎上促進高校的可持續發展和進步。
從另一方面來看,通過科學合理的籌劃方法,對高校的個人投資、個人理財等相關經濟活動進行事前籌劃,能夠有效地緩解高校教師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及時地對自己個人所得稅進行籌劃而導致多繳納稅款現象的發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高校教師的生活質量和生活水平。
三、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方案
通過上述對現階段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種類和納稅現狀的分析和研究發現,現階段我國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涉及的內容主要包括工資薪酬、年終獎、勞務報酬、稿酬等方面所得的資金。所以,筆者通過相關的調查研究和多年的工作經驗,從以下幾個方面設計了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方案。
(一)工資薪酬稅務籌劃
現階段,高校教師的工資薪金一般包括基本工資、課時費補貼、科研獎金以及其他補貼費用。而高校教師的這些收入存在不均衡性,也就是說,高校教師在寒暑假時只能獲得基本工資,而課時費也是根據某個學年的授課需要進行安排的,具有不穩定性,科研項目獎金又是一項歷時相對比較長,而且也存在不穩定因素的收入。所以,對高校工資薪酬進行稅務籌劃是十分必要的。
鑒于此,高校教師工資薪酬可以改變年終統一發放的現狀,采用逐月按時發放課酬崗貼補貼,各種臨時性收入應匯總后平均到各月發放,這樣能夠有效地達到平衡月收入的目標。同時,避免收入過高突破稅率臨界點,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除此之外,還可以將高校教師的工資、薪金福利化,由高校向教工提供各種福利設施,如免費交通車、免費的培訓機會、提供良好的辦公設施等。這樣一來,能夠有效地滿足高校教師的物質需求,從而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高校教師的稅務負擔。
(二)年終獎稅務籌劃
隨著《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文件的出臺,對廣大的高校教師來說無疑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進行避稅,減輕自身的稅務負擔。于此,關于高校教師年終獎的稅務籌劃方案可以從合理利用適用稅率臨界點出發,在高校教師的月收入適用稅率高于或者等同于年終獎適用稅率時,可以盡量地將高校教師的年終獎積累到年終進行統一的發放。而反之就可以將年終獎合理地分攤到各月收入中按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稅。這樣能夠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幫助高校教師合理避稅,減輕其稅務壓力。
(三)勞務報酬稅務籌劃
據我國勞務報酬所得稅的納稅方法來看,對于高校教師根據自身合理合法的勞動諸如講座、評審等活動所獲得的收入,需要按照我國相關的稅法規定進行合理的納稅;對于支付間隔超過一個月的,需要按照每次取得的收入計入當月進行納稅;對于支付間隔在一個月內的就需要合并當月各次的收入額加以計算。此看來,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條例和制度規范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地安排每月發放高校教師勞務所得費用的額度和次數能夠有效地緩解高校教師的稅務負擔,達到合理避稅的目標。
(四)稿酬稅務籌劃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條例和政策法規規定,高校教師通過出版相關的學術作品而獲得的稿酬需要繳納的稅款是一定的,而且只能在一定限額內進行扣。由此,為了達到合理避稅,減輕高校教師稅務負擔的目的,可以通過其他方面的資金和福利來補償這部分稅務支出。以說高校教師在簽訂相關的寫作合同時,可以充分地考慮即將出版作品所需社會調研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資料費等一些成本費用,還要充分地考慮到相關部門的經費支出力度。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高校教師的稅務壓力。
四、結語
通過上述對現階段我國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的資金來源、納稅現狀的研究和相關稅務籌劃方案的設計可以發現,科學合理、實用性和適用性都比較強的稅務籌劃方案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減輕高校教師的稅務壓力,有效地提高高校教師的工作熱情和工作積極性,有利于高校更好更快地發展和進步,促進高校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所以,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條例的基礎上,合理地對高校教師的個人所得稅進行稅務籌劃是相關工作人員努力的方向和目標。
(作者單位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