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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的人表示購買過度包裝商品是為送禮顯得體面
“購買過度包裝的商品,通常只為了送禮,給自己用是不會買的。同樣,逢年過節總會收到一堆包裝靚麗但沒有實用價值的禮品?!睆V東省惠州市市民曹芳對記者說,“如果禮品保質期長,就留著再送出去?!?/p>
調查中,11.3%的受訪者表示會經常購買過度包裝商品,53.0%的人會偶爾購買。說到購買原因,79.4%的人認為是“精致的包裝送禮顯得體面”,44.6%的人表示是“追求奢侈”。
“購買過度包裝的商品,已經不是奢侈性消費,而是炫耀性消費。炫耀性消費比奢侈性消費還嚴重,奢侈消費最起碼是有實際用途的,炫耀性消費則沒有任何實用價值?!比嗣翊髮W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包裝豪華的商品售價高,包裝簡單的售價低,商家為賺取更多利潤,自然愿意用豪華包裝來抬高價格,因此過度包裝現象越來越普遍。一名民意中國網的網友說,現在商品包裝一個賽一個豪華,普通包裝的商品有時候很難找到,不得不買一些華而不實的東西,這讓他很無奈。
本次調查也顯示,近半數受訪者(48.4%)表示,包裝簡單的商品已很難見到,不得不買過度包裝的商品。調查同時顯示,79.6%的人認為商品價格遠超其價值,損害消費者權益。
城市垃圾中有三分之一屬于包裝垃圾
對于商品過度包裝,調查中83.2%的人認為是浪費資源,制造垃圾;77.5%的人表示這助長了奢靡鋪張的不良風氣;66.9%的人認為加劇了環境污染;51.3%的人認為是誤導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只有少數人認同商品過度包裝:14.3%的人認為現象存在說明有市場需求;7.1%的人認為包裝本身是一個產業,能夠帶動相關經濟。
“商品過度包裝會給經濟領域埋下潛在危害?!眲⒖『=淌谡J為,首先,過度包裝造成了環境危害,加大了垃圾處理成本;其次,加大了運輸成本;第三,包裝一旦成為競爭主戰場,企業就不會那么重視商品質量。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調研表明,上海市城市垃圾中有三分之一屬于包裝垃圾,體積占全部固體廢棄物的一半。其他城市應該與上海差不多。
目前我國固體廢棄物主要以工業固體廢棄物為主,但近年來生活類固體廢棄物逐漸增多,也成了不可忽視的污染源之一。“包裝物污染不像空氣、水污染那樣,能夠明顯覺察到,就像‘溫水煮青蛙’,累積起來會釀成大問題?!蔽錆h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天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軟硬兼施”
2012年上海率先立法限制商品過度包裝,84.0%的受訪者認為“很有必要,這種現象就該立法嚴懲”,12.4%的人認為“應該制止這種風氣,但沒必要上升到立法”,還有3.6%的人認為“存在就是合理,應該讓市場自行調節”。
關鍵詞:過度包裝;欺詐;責任
中圖分類號:F71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近年來,商品過度包裝之風愈演愈烈,過度包裝問題也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當前我國零散的標準和原則性的法律法規,難以對當前豪華包裝等商品過度包裝問題進行有效規范。如今,商品過度包裝充斥著市場,不僅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更為重要的是浪費資源和能源、污染環境,這種現象與我國發展循環經濟、構建節約型社會相悖。
一、商品過度包裝的概述及根源
(一)商品過度包裝的界定
按我國《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通則》的規定,所謂的“過度包裝”是指超出保護商品、方便運輸、介紹或說明商品功能要求的,即包裝空隙率、包裝層數、包裝成本超過必要程度的包裝。按照國際一般規定,包裝成本超過產品出廠價格的15%就屬于“過度包裝”。過度包裝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是包裝層次過多、容積與體積過大、耗材份量過重、選材檔次過高、裝飾奢華、包裝成本奇高、價值比例失調、附加成分繁復等等。
(二)商品過度包裝的根源
1.消費者的“面子文化”
過度包裝在我國有其特定的社會心理基礎,中國人比較注重形式上的禮尚往來,由于“面子消費”、“身份消費”、“象征消費”,使商品超越了自身“物的屬性”,成為一種買得起的身份象征,所以禮品市場成為了過度包裝的重災區。
2.商品的技術含量較低
過度包裝泛濫的行業,大多是產品技術、科技含量比較低的行業,如食品、保健品、茶葉、酒類、化妝品等。它們大多屬于傳統行業,行業的利潤空間不大,而一些企業為了急于擺脫低價位,只能在外部包裝上做文章。
3.不需要承擔環境成本
過度包裝加大了全社會的成本,但涉及包裝的企業卻不承擔這一成本;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對全社會有好處,但卻可能影響單個企業產品的銷售。所以,只有所有企業都承擔這種成本,單一的企業才不會在市場競爭中失敗。
二、商品過度包裝構成欺詐
(一)需要承擔欺詐責任的理由
(1)商品過度包裝已成為當今社會一大公害,在多個方面給社會帶來經濟損失和社會問題。全國政協委員宋曉華認為,商品的過度包裝加大了商品成本,直接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也助長了商業欺詐之風。因此,他認為應該將愈演愈烈的過度商品包裝列入商業欺詐行為進行約束。(2)有部分生產商、銷售商在利益的驅動下,商品過度包裝現象泛濫。而我國現行法律中對產品包裝做出的規定如《清潔生產法》第20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7條的規定等都比較籠統。為此,應對由于包裝過度,導致消費者對其商品品質、數量等存在重大誤解的,應當認定為欺詐。
(二)商品過度包裝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
1.經營者的欺詐故意
(1)經營者對商品過度包裝的情況是否知悉。商品經營者可以分為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者是商品的制造者,對商品的各方面情況最為熟悉;而銷售者作為聯系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中間人,負有了解商品真實情況的義務,也可推定銷售者知悉商品過度包裝的情況。(2)經營者對商品存在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的情況是否知悉。商品存在過度包裝,容易使消費者產生對商品真實情況的誤解。因此,可以認為,經營者對商品過度包裝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真實情況產生誤解這一情況是知悉,并有意識地加以利用的。
2.經營者實施了欺詐行為
(1)通常情況下,生產者負責商品的生產,同時負責對商品進行包裝,或對商品采取何種包裝有選擇權和決定權。多數消費者習慣性地通過包裝的整體外觀,而非包裝上的文字說明對商品的真實情況作出判斷,生產者可利用過度包裝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因此,過度包裝商品實質上是一種欺詐行為。(2)由于銷售者所處地位決定了其對消費者負有告知商品真實情況的義務,如果銷售者沒有履行這一告知義務,就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了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在商品買賣過程中,銷售者盡管可能已明確告知消費者商品的真實情況,但由于銷售過度包裝商品的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仍應成立欺詐行為。
3.消費者因受欺詐實施了消費行為
消法的基本目的是保護整體消費者的利益,進而維護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它是立足社會整體利益本位,而非個體利益本位。從某種意義上說,消費者保護案件可以被看作是個別經營者與全體消費者之間的案件。對于消費者是否受到欺詐,不應當依據個別消費者的主觀狀態作出判斷。因此,即使部分消費者對商品的包裝與其真實內容不符的情況是知悉的,但只要商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關于包裝標準的規定屬于過度包裝,就可以認為經營者的行為具有欺詐性,而消費者因此作出的消費行為就是在受欺詐的情況下實施的。
4.消費者受有損失
商品的過度包裝對消費者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商品過度包裝而增加的成本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這對消費者來說是額外的負擔。這種損害并不因消費者對商品過度包裝是否有認識或者采取的不同態度而有所不同。即使在消費者有意識地去購買過度包裝的商品的情況下,這種損失仍是客觀存在的。
(三)商品過度包裝應承擔的欺詐責任
我國消費者協會就明確指出:凡包裝體積明顯超過商品本身的10%、包裝費用明顯超出商品價格的30%,就可判定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商業欺詐。因此,對于商品過度包裝問題,應該由生產者承擔欺詐責任:(1)經營者知悉商品存在過度包裝的情況,明知商品過度包裝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并且有意利用消費者的這一誤解,經營者這樣的主觀狀態應認定為故意欺詐。(2)經營者以營銷為目的,利用消費者的購買心理,故意將商品過度包裝,已達到消費者的心理需求,而商品的實際價值卻遠不如外包裝,經營者的這種行為構成欺詐。
三、總結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認為,過度包裝符合消費欺詐的構成要件,應該認定為欺詐。如此一來,可以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條款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遏制經營者生產和銷售過度包裝商品的行為。
參考文獻
[1]呂慶華.商品過度包裝的危害及其防治[J].當代財經,2006年第2期
關鍵詞:環境資源,研究, 包裝 ,法律對策
一、商品過度包裝的危害
商品過度包裝的危害大致有以下四點:第一,浪費大量資源。包裝工業的原材料如紙張、橡膠、玻璃、鋼鐵、塑料等,使用原生材料,來源于木材、石油、鋼鐵等,這些都是我國的緊缺資源。有數據顯示,每年僅包裝廢棄物就白白扔掉2800億元,這2800億元相等于籌備7年來直接跟北京奧運相關的總投資額。[1]第二,消費者拋棄大量包裝廢棄物,產生大量生活垃圾,加重對環境的污染。就北京而言,據環衛部門統計:北京市每年產生的近800萬噸垃圾中,各種商品的包裝物約為83萬噸,其中60萬噸為可減少的過度包裝物。[2][]這些包裝物很多情況下都是很難降解或很難處理的物質,對環境的污染很難治理。第三,欺騙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過度包裝在市場上泛濫,迫使消費者支付額外的巨額包裝費,而經營者利用夸大包裝裝飾功能的方法從消費者身上取得更多的利潤。第四,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助長社會不良風氣。伴著商品過度包裝愈演愈烈,市場上出現了嚴重的價格扭曲現象,價格扭曲刺激了商品過度包裝,如此惡性循環,嚴重干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我國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立法現狀及缺陷
(一)我國立法現狀
過度包裝有如此的危害,但是目前,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包裝法,對包裝行業所涉及的法律規范散見于環保法以及一些零散的行業法規和規章中。僅有幾部法律法規涉及到了商品過度包裝的問題,如《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此外,地方政府也出臺了管理辦法,如《哈爾濱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條例》等。
(二)存在的缺陷
通過對這些法律規定的了解,不難看出,我國對于產品過度包裝的定還存在問題:
1、應用性、執行性差。相關法律的規定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則,沒有詳細準確的規定,且沒有認定和執行的標準,造成難以付諸執行,在司法實踐中實際意義并不是很大。
2、地域性、分散性強。很多地方性法規具有明顯的地域性,無法對其他地方的過度包裝問題進行規制。且沒有統一的標準,很容易造成重復執行,或者產生不同執行結果。
3、責任承擔存在問題。沒有準確規定責任承擔人,但是法律規定中卻確定了應當承擔的責任,可是只是簡單的罰款,且不包括對環境造成污染和消費者利益損失的責任承擔。
因此,在我國相關法律空白或者不足的情況下,面對很多缺陷和沒有完善的規定,我們需要學習國外,再結合我國實踐制定適合的法律規章,這樣才能很好的遏制過度包裝行為。
三、國外關于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立法與制度
(一)國外相關立法
國外,對于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相關的法律規定有不少,例如德國的《包裝條例》、荷蘭的《包裝盟約》、法國的《包裝條例》和比利時的《國家生態法》等等,都是較早制定的專門規范商品包裝的單行法。在這個方面規定比較完善,比較突出的是德國和日本。德國在1986年制定頒布了《廢物回收與處理法案》,并于1991 年通過了《德國包裝法令》。1996 年,德國頒布并實施《循環經濟和廢物管理辦法》,該法案規定應盡可能避免產生廢物,并要求商品生產者對包裝垃圾進行最終回收,在包裝物的回收處理上明確了責任。[3]日本自從上世紀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以來,制定了《推進循環型社會基本法》,在這個法律之下,又制定出《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法》和《固體廢物處理法》等等一些列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實施對于推進資源的節約使用、解決污染的防治問題發揮了很大的作用。[4][]
(二)相應制度
通過對國外相關規定的比較,主要相同的制度如下:
1、標準控制制度。對包裝物的容積、包裝物與商品之間的間隙、包裝層數、包裝成本與商品價值的比例等設定限制標準,德國、韓國、日本和加拿大等國都有這類法規。
2、生產者責任制度。德國、荷蘭、法國、比利時等國,明確規定過度包裝責任承擔者為生產者,規定由生產廠家和分銷商承擔包裝廢棄物的收集分選和處理費用。
3、“欺騙性包裝”制度。美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對“欺騙性包裝”都有相應的定義,欺騙性包裝一旦成立,包裝企業就違反了不得欺詐他人的一般義務,從而為消費者提供了一條可以獲得救濟的途徑。
四、我國規制商品過度包裝可以改進
面對我國現在針對限制過度包裝的立法現狀,以及存在的缺陷,結合國外比較先進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長期的經驗,我們認為我們在建立健全我們國家的包裝法體系時,應當在以下方面進行規定:
(一)建立界定過度包裝的標準。雖然我國對此有相關的立法,但是這些法規中,存在兩類問題,一是規定的范圍比較小,只規定了部分商品,不能很好的概括市場。二是規定比較分散,且各種規定之間,存在差異,無法準確適用。這樣,我們就很有必要建立統一的詳細的界定過度包裝的標準,這樣才有利于我們更好的認定過度包裝。
(二)建立生產者責任制度。對于過度包裝責任主體的認定,遵循的是“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應該抓住源頭,從源頭追責,遏制過度包裝的發生。
(三)借鑒“欺騙性包裝”的概念,保護消費者權利。在我國存在的問題是,對于過度包裝造成消費者損失,沒有明確的認定。雖然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消費者不容易得到相應的賠償。如果我們確定了“欺騙性包裝”,并且制定對應的懲罰,我們就能很好的認定,并更好的保護消費者得權益。
(四)明確處罰方式,加大監督力度。在立法中,對于一項明確的規定,要有相應明確的可執行的處罰方式。并且在執行上,一方面要相關部門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執法,另一方面,可以建立人民反饋監督體系,即獎勵人們對過度包裝的監督舉報,切實保護人民利益。
綜上,為了更好的限制過度包裝,減少資源浪費,盡可能地避免環境污染,并且更好 的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我們很有必要制定包裝方面的專門性法律,建立健全包裝法法律體系。在此基礎之上,完善我們立法和相關機構,去再各方面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更切實際的去為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而努力!
參考文獻:
1]“包裝:被白白扔掉的2800億元”,《法制日報》,2007年9月2日第006版
[2] 周斌:“從科學發展觀看我國對過度包裝的立法規制”,《華中師范大學研究生學報》,2008 年第4 期
[3]王俊華:“德國規制商品過度包裝的立法及借鑒”,《特區經濟》,2006 年第10 期
[4] 張婉茹,王海瀾,姜毅然. 日本循環經濟法規與實踐 [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關鍵詞】節約型社會 商品過度包裝 立法思考
建設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是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但近年來,不少生產廠商卻大肆地進行商品過度包裝,不但浪費了資源,同時還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因此,在商品包裝上做到適度包裝,杜絕虛假包裝行為,這是當前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根據相關的統計,北京市每年產生垃圾約300萬噸,其中商品包裝物就能達到83萬噸,可減少的過度包裝物已經達到60萬噸。①可以說,過度包裝問題嚴重制約了我國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進程。
目前,我們每年所產生的包裝廢棄物大約有1600萬噸,已占到城市固體廢棄物的33%,并且以超過12%的速度逐年遞增。②造成我國商品過度包裝的主要原因在于,生產企業為追逐更多的利潤,不惜進行片面、過度的包裝,以花樣百出的商品包裝來贏得消費者的眼球,而商品生產企業又將包裝成本變相增加到商品價格當中,使消費者不明就里地支付了過度包裝的成本,這是一個不良循環的往復過程。此外,政府部門未能進行有效地監管,企業未能正確履行其社會責任,及時承擔污染物的回收責任,這就使得近年來過度包裝所帶來的包裝廢棄物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污染。③筆者認為政府部門應該盡快建立、健全與包裝相關的法律,對過度包裝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進行法制約束,最大限度地保護環境、維護社會整體的利益。
我國對商品過度包裝立法的現狀
目前,我國僅有幾部法律、法規涉及到了商品過度包裝的問題,如《環境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此外,地方政府也出臺了部分條例和管理辦法,如2000年,上海市政府頒布了《一次性塑料飯盒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哈爾濱市政府頒布了《哈爾濱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條例》,等等。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我國對于產品過度包裝的法律規定還存在不少問題:一是相關法律的規定還缺乏現實的可操作性,僅僅是制定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則,這在司法實踐中并無太大的實際意義。由于對過度包裝的法律責任承擔人還尚未明晰,這使得司法執行者在實踐中無法有效地對過度包裝行為予以規制。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性法規具有明顯的地域性,無法對其他地方的過度包裝問題進行規制。因此,我們應該積極吸收國外對商品過度包裝進行立法規制的實踐經驗,以此來加強我國對商品過度包裝的規制,以便為商品包裝制定出統一的標準。國外對商品過度包裝立法的現狀
日本對商品過度包裝的法律規制。在日本,商品過度包裝的現象也曾經廣泛存在。舉例來說,到了年終的時候,某家公司的老板會給員工派送一些福利品,但當員工打開福利品的時候,發現去除外三層、里三層的包裝袋之后,只有一塊毛巾或是一支圓珠筆。員工們都會認為花在包裝上的錢甚至超出福利品本身。④為了防止這種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作法,日本頒布了《包裝新指引》的規定,要求盡量縮小包裝容器的體積,容器內的空位不得超過容器體積的20%;包裝成本不應超過產品出售價的15%,這樣便很好地控制了產品間隙率過大和使用成本較高材料進行包裝的問題。1995年,日本又制定頒布了《容器包裝循環利用法》,也間接地對企業過度包裝行為進行了制約。
德國關于包裝廢棄物的法律規制。德國在1986年制定頒布了《廢物回收與處理法案》,并于1991年通過了《德國包裝法令》,這一專門性的法令對商品包裝問題進行了針對性的規定。1996年,德國頒布并實施《循環經濟和廢物管理辦法》,該法案規定應盡可能避免產生廢物,并要求商品生產者對包裝垃圾進行最終回收,在包裝物的回收處理上明確了責任,由此促使商品生產企業盡可能地減少商品過度包裝或是采用可降解、可再利用的材料進行產品包裝,這就為減少資源浪費、保護環境提供了更為有效的保障。⑤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對商品過度包裝進行限制的最好方法就是制定包裝方面的專門性法律,對商品過度包裝的責任承擔予以明確,以此督促商家采取更為合理的包裝方式,減少資源浪費,盡可能地避免環境污染。對我國商品過度包裝的立法思考
借鑒日本和德國對于商品過度包裝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包裝法》對商品過度包裝進行限制、規范,無疑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相關部門在制定《包裝法》的時候,應該考慮到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商品過度包裝立法規制的基本原則。第一,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讓污染者對其污染環境的行為負責既可以解決治理環境污染的成本問題,也可以督促公民形成保護環境、愛護環境的良好理念。基于此,我們可以規定,如果一旦發現商品生產企業對商品進行了過度包裝,那么就可以責令它來承擔一定的治污費用,這樣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商品生產企業的過度包裝。第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要從源頭上對商品過度包裝進行控制,一方面嚴格控制商品的過度包裝行為,另一方面對產品包裝的材料予以改進,盡可能地使用可回收、可降解的材料進行產品包裝,按照國際上通行的3R原則,對產品包裝進行有效地控制。⑥
商品過度包裝立法的具體設想。第一,嚴格界定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對商品過度包裝進行立法規制,首先要明確商品過度包裝和合理包裝的界限,盡管我們反對過度包裝,但合理的包裝還是必需的。我國在制定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時,可以借鑒國外的部分經驗,如對商品包裝物的容積、包裝物與商品之間的間隙、包裝層數予以規定。⑦當然,具體的標準還需結合我國的實際,必須經過實地調查、研究之后方能最后確定。但在界定商品是否過度包裝時,可以通過具體的指標進行量化,一方面可以限定包裝價格與實際產品的價格比,該比值超過一定的比例即可視為過度包裝;另一方面,可以限定包裝所使用的材料,如果所使用材料為稀缺性資源,比如鋼材、木材等,便可認定為過度包裝。這樣的標準在現實中更具可操作性,更易在司法實踐中予以落實。第二,運用稅收杠桿進行調控,對過度包裝的商品開征包裝稅。如果企業對商品進行過度包裝,那么就必須繳納一定的包裝稅,這無疑就會增大生產成本。這樣就可以直接引導企業進行適度包裝,促使它們努力提高商品質量,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減少包裝物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第三,在對商品過度包裝進行立法規制的時候,應該對過度包裝的責任人即商品生產商的行為責任予以明確,確定其法律責任及處罰標準,明確執行機關和法定的程序。⑧對那些積極進行適度包裝及開發綠色包裝的生產企業,可以給予特定的產品標識,以此來鼓勵商品生產企業積極進行適度包裝,減少資源浪費,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結 語
在當今社會,過度包裝的商品充斥著市場,這不僅會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更為重要的是浪費資源和能源、污染環境。因此,治理商品過度包裝是整個社會的責任,這對發展循環型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發達國家的治理經驗,我國很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律,對商品過度包裝進行有效的限制。同時,還要積極宣傳環境保護的理念,促使商品生產企業主動停止過度包裝,自覺承擔社會義務和責任??偠灾?產品包裝也應遵循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思路,我國的商品生產企業必須積極提高環保意識,以產品質量求得發展,而不能依賴華而不實的包裝功夫來贏得市場。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鄉居民的消費水平、層次也不斷地得到了提升。近年來,“綠色消費”、“低碳生活”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這對于建設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是大有裨益的。與此同時,反對過度包裝也得到了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認同,在這種情形下,政府部門更應該采用法制手段對過度包裝行為進行嚴格的控制。(作者單位: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學院)
注釋
①周斌:“從科學發展觀看我國對過度包裝的立法規制”,《華中師范大學研究生學報》,2008年第4期。
②諸江:“對我國包裝廢棄物的立法思考”,《商場現代化》,2008 年第21期。
③金玄武:“探求‘公司社會責任’的法律屬性―-基于法理學和法解釋學視角的考察”,《齊齊哈爾大學學報(哲社版)》,2007年第4期。
④參見省略/world/20070430/10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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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王俊華:“德國規制商品過度包裝的立法及借鑒”,《特區經濟》,2006年第10期。
⑥袁曉莉:“論包裝廢棄物治理的3R原則與對策”,《青島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2003年第2期。
【關鍵詞】過度包裝;危害;低碳生活
三十年前,中國是缺乏包裝的,但今天又走到了另一個極端――過度包裝泛濫。無論買什么,哪怕是小到一元錢的商品,都要附加一只塑料袋。這些塑料袋的確成本很低,使用方便,但是使用后的流向堪憂,數十年后積累成的環境污染不容小視。
一、我國商品過度包裝的表現
“過度包裝是指一種不得體的、夸張的包裝。即包裝物的附加值與產品本身的內涵不符”(1)過度包裝在酒類、茶葉、保健品、化妝品、食品等這些商品中更盛,花里胡哨的各種里三層外三層的大小包裝充滿了商場、超市,真是有點觸目驚心的感覺。
分析林林總總的過度包裝現象,無外乎以下幾種情況:
1、體積過度。大部分的包裝體積內“虛空”,用過度的襯墊材料或廉價的填充物填滿,以增加包裝的飽滿度,承載功能過度,甚至冒充實物重量,沒有如實傳達商品信息。
2、結構過度。增加商品的包裝層數,在內包裝和外包裝中間增加中包裝,承載功能和保護功能過度。
3、材料過度。采用過度的材料,如金屬制品、木盒、緞盒等。承載功能、保護功能過度。
4、裝飾過度。過分強調修飾和附加值,任意提高包裝成本,提高商品價格,促銷功能搭售其他商品過度。
二、我國商品過度包裝的危害
過度包裝與我們所提倡的可續發展問題是相悖的,其危害也是很大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對過度包裝的消費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社會利益
“截止至2009 年,我國包裝業企業已超過25000 家,年產量約3000 多萬t。由于70%以上的商品包裝為一次性用品,使用后即變為包裝廢棄物。因此,僅去年我國668 座城市產生的8000萬t生活垃圾中,有30%是包裝廢棄物,即每年產生約2400萬t包裝廢棄物,較2008 年增長約12%。。”(2)包裝廢棄物中的塑料、印刷顏料、金屬化合物等將變成難以分解的垃圾,對脆弱的自然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
2、過度包裝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浪費了生產者勞動
過度包裝迫使消費者在支付了必要的商品價值后,又承擔了額外的商品過度包裝的成本,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首先,過度包裝直接造成了消費者經濟上的損失。廠家為取得高額利潤,夸大了包裝的功能,把巨額包裝費用轉化為產品附加值,強加給消費者,然而這些費用最終是消費者買單的,給消費者造成了不小的經濟損失。
對于廠家來說,給產品過度包裝,必然要增加員工的勞動。雖然這些勞動從表面上看,似乎已經由購買產品的消費者買單了,但是從某種意義上,還是造成了勞動力的浪費。
3、通過過度包裝虛定高價,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
生產企業通過對商品進行過度包裝,借助其虛華的外表,得以提高商品的價格,這種虛抬價格的行為無疑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
4、破壞社會誠信之風,損害了企業的形象,阻礙其長期發展欺詐式過度包裝嚴重侵害了消費者權益,是對社會誠信制度的漠視,損害了社會誠信之風。企業能通過短期的欺詐式過度包裝從消費者身上獲得更多利潤,但這種短視行為會嚴重損害企業的形象。
三、我國商品過度包裝的成因
分析了我國商品過度包裝的現狀及危害之后,要解決問題則首先要對其成因進行分析,并能做到“對癥下藥”。
1、消費者對豪華式過度包裝商品的需求具有文化基礎,豪華式過度包裝商品為消費者提供附加功能。
近年來,我國貧富差距進步擴大,部分群體的消費水平大大提高,這些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不僅比較商品的價格、質量、功能,同時更加關注商品的包裝。設計美觀的包裝能滿足消費者的審美需要,體現消費者的社會階層,增加消費者自己對所屬階層的歸屬感。同時,面子文化在中國的淵源深厚,送禮者的面子和受禮者的面子都是通過禮品來體現的。既然有市場需求,賣方自然會供給,于是由“面子經濟”帶動的禮品市場己經成為了豪華式過度包裝的重災區。
2、用于送禮的過度包裝消費中,購買主體與消費主體相分離,信息中斷。
“豪華式過度包裝的商品多存在于禮品之中,此時存在著購買主體與消費主體的分離。這是因為購買主體與消費主體相分離,使得過度包裝借助了我國特定的面子文化基礎得以生存?!?3)同時,由于購買主體與消費主體相分離,兩者間關于商品消費情況的信息中斷。因此,商品過度包裝存在欺詐的可能性,使得欺詐式過度包裝得以生存。
四、低碳生活從我做起
“2009 年12月7日17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會議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召開。12天的時間里,192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將決定2012年之后人類如何應對氣候變化。隨著全球變暖危機的日益加劇,“低碳生活”的理念被越來越多的人所信仰。”(4)
所謂低碳(Low-carbon),是近年來國際社會應對人類大量消耗化石能源、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引起全球氣候災害性變化而提出的新概念,也就是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低能量、低消耗、低開支,主張人們對自己的生活方式或消費習慣進行簡單易行的改變,減少全球溫室氣體的排放的一種理念。低碳生活就是一種新的發展模式,通過發展循環經濟達到物質文明與生態文明的共贏。過度包裝之所以能長期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消費者對它存有廣泛的需求,顯然,遏制過度包裝不能缺少消費者的熱情參與?!巴ㄟ^選擇節能產品和低含‘碳’量商品,可以引導和鼓勵企業制造更多更好的節能和低含‘碳’量商品”(5)
消費者在選購和消費商品時,應冷靜地結合社會資源豐欠程度、環境狀況、個人收支、商品最終用途和性價比等情況,理性地選擇那些包裝結構合理、用料適當、標識準確、物性純化的適度包裝的商品。
辨識商品包裝與親情傳遞間的關系,切不可把表達親情與包裝檔次等同起來。
注釋
[1]劉金萍 ,《基于商品過度包裝的思考》,《藝術與設計(理論)》 2010年01期,第191頁。
[2]董金獅,《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將緩解我國垃圾圍城》,《湖南包裝》 2010年第2期,第5頁。
[3]徐玢,《商品過度包裝的分類及成因分析》,《中國包裝》2009年第2期,第77頁。
關鍵詞:包裝減量化;毛凈指數;過度包裝;包裝廢棄物
中圖分類號:F25213 文獻標識碼:B
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綠色生態經濟模式。低碳經濟下商品包裝減量化是必然趨勢。然而,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商品包裝層次過多、空隙過大、選材用料奢華失當,從而形成大量的包裝廢棄物。包裝廢棄物難以回收利用,既浪費資源,加重消費者負擔,又污染了環境,因此,商品包裝必須減量化。而適度包裝的“度”是當前國家標準中的灰色區域,如何量化“度”是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2010年4月27日《中國包裝報》報道:“目前我國 50%以上的商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過度包裝問題。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占到全部固體廢棄物的一半,而城市生活垃圾里有1/3屬于包裝垃圾,年廢棄價值高達 4 000億元。我國已成為世界上過度包裝問題最嚴重的國家之一”。
2009年1月5日,國務院《關于治理商品過度包裝工作的通知》({2009}5號)提出根治商品過度包裝。雖然國家法規對商品包裝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立法方面還明顯欠缺,主要體現為:(1)商品包裝減量化的政策概念化,倡導性強,可操作性差;(2)政策法規存在“灰色區域”,不能從根本上杜絕過度包裝;(3)商品過度包裝的“度”難以衡量;(4)政企之間缺乏溝通,商品包裝減量化難以實施(王峰,2010)[1]。我國應借鑒日本、德國等發達國家商品包裝減量化的立法,制定統一規范的《包裝法》。政府要加強法律約束和政策扶持,各個生產企業應當承擔起自己的社會責任,消費者更應該理性消費、適度消費、綠色消費,從而根治過度包裝。
一、毛凈指數
按國家技術規范《JJF1070-2005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我國主要以五種方式標注商品凈含量,包括質量(重量)、體積、長度、面積以及計數。目前,企業商品過度包裝主要體現在:體積過度、重量過度、成本過度?;诖?,商品包裝指數化在體積、重量、成本上作出明確規定就能有效地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懊珒糁笖怠盵2]是新提出的解決商品過度包裝的一個原創性概念,包括了商品包裝“體積毛凈指數”和“重量毛凈指數”。“體積毛凈指數”為商品包裝體體積 ( 毛體積)與商品實物凈體積的比值 ,英文表示為 GV/NV( Gross Volume/Net Volume );“重量毛凈指數”為商品毛重與商品實物凈重的比值,即商品的“毛重/凈重”,英文表示為GW/NW(Gross Weight/Net Weight)。在原有商品包裝標準的基礎上,再引進“毛凈指數”,形成新的標準來限制商品的“豪華”包裝,可實現商品包裝減量化。
二、推廣商品包裝毛凈指數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明確過度包裝的“度”
將毛凈指數引入政策法規,能夠最直接地根治商品過度包裝。毛凈指數能夠明確商品包裝的“度”,使企業自覺追求減量化的包裝生產,政府以及相關協會也可以方便地進行監督和引導。
從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就致力于治理商品的過度包裝,提倡商品包裝減量化,然而過度包裝卻是愈演愈烈。主要原因是由于政策法規沒有嚴謹科學的“度”的數量化衡量指標,欠缺可準確、有效衡量和執行的相關條款,政府部門難以監管過度包裝。目前部分商品包裝走向極端,質量極其普通的商品包裝卻美輪美奐,大大超過商品本身的價值。日本包裝法規定包裝成本不應超過產品凈利潤的15%,這樣便很好地控制了產品間隙率過大和使用成本較高的材料進行包裝的問題。
(二)有利于消除現行法規的“灰色區域”
2011年11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局表示,目前市場上商品過度包裝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為從源頭抓起,加強商品過度包裝管理,整治商品過度包裝之風,減少資源的消耗,國家標準委制定GB 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該標準是現階段衡量商品過度包裝的主要標準,然而新標準存在“灰色區域”,很難有效地遏制過度包裝。目前我國只有化妝品和食品有過度包
裝的執行標準政策法規,源于這兩類產品過度包裝問題突出。而藥品、保健品等許多商品尚無標準可循,政策法規明顯不健全。
GB 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對食品和化妝品銷售包裝的空隙率、層數和成本等三個指標做出了強制性規定,分別是包裝層數3層以下、包裝空隙率不得大于60 %、初始包裝之外的所有包裝成本總和不得超過商品銷售價格的20%。雖然新標準有數量化的指標,卻不能從根本上限制過度包裝。新標準規定“層”數在3層或以下,允許的包裝層數實際是四層(初始包裝稱為第0層),企業在“層”這個“灰色區域”就可以大做文章,每一層都可以過度。根據該標準,“過度包裝”可以符合政策法規標準。比如2011年11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局抽檢的大部分商品包裝層數是符合政策法規指標的(見表1),但實際上是存在過度包裝,只是現行標準難以檢測出來。
同時,新標準中的空隙率也明顯偏大,銷售價格虛高現象普遍存在。20元500克的酒經過過度包裝后要價300元,50元500克錢的茶葉經過過度包裝后要價680元,220克蟲草經過盛妝后要賣3 400元。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局抽樣統計,在生產領域,包裝層數、包裝成本與出廠價格比、包裝空隙率的指標合格率分別為994%、942%、833%;在銷售領域包裝層數和包裝空隙率的指標合格率分別為994%、679%(見圖1)。
對于現行的標準,如圖2所示,包裝空隙率仍是影響商品包裝合格率的主要原因,商品包裝空隙率指標合格率與商品包裝合格率呈正相關。原因在于:相較于包裝層數和包裝成本,商品包裝與內裝物間的空隙更具有隱藏性和欺騙性,現行標準難以檢測,消費者從外觀更難判斷,因此故意擴大商品包裝空隙成為企業虛假宣傳,誘導非理性消費的重要手段。毛凈指數的運用將有效地降低包裝空隙率,抑制過度包裝。
(三)有利于源頭減量控制包裝廢棄物
包裝廢棄物減量控制必須從源頭抓起。大部分學者研究的是如何對已經產生的包裝廢棄物進行焚燒、填埋、回收利用,這是治標不治本,而現行標準又不能很好地從源頭減量控制包裝廢棄物。
毛凈指數是針對現行標準的缺陷而提出的一種新的衡量標準,可從源頭對包裝廢棄物減量控制。毛凈指數不僅嚴謹的控制包裝的“度”,同時也影響著消費者對精美包裝消費觀的改變,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
(四)有利于檢測評價商品包裝
在目前標準下,企業利用政策法規的“灰色區域”,依舊可以過度包裝,而相關部門卻很難檢測包裝是否過度。毛凈指數觸及了包裝過度問題的本質,是檢測評價商品包裝“度”的有效尺度。GV/NV、GW/NW對于具體商品的標準一旦被明確,商品包裝是否“過度”,或者說是否違反政策法規,是很容易檢測評價的,這大大簡化了相關部門的檢測監督工作。另外,毛凈指數還可以標在商品的包裝體上,過度包裝與否清楚明了,同時可以讓企業自覺遠離過度包裝。利用毛凈指數可推廣標箱法檢驗商品過度包裝。所謂標箱法檢驗就是相關過度包裝檢測部門或者消費者根據企業在箱體標識的毛凈指數來檢驗該商品是否存在過度包裝。由于毛凈指數易于理解,相關檢測部門或普通消費群體均可檢驗,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發揮普通消費者的監督力量。
(五)有利于監管過度包裝
政府部門可依據毛凈指數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強制性規定具體商品類的毛凈指數量化標準,并依此為依據來監督、引導企業的包裝運用。在滿足毛凈指數包裝的規定下,相關部門可以依據規定,鼓勵企業盡可能降低包裝體的毛凈指數,追求減量化包裝,促進包裝創新設計,并可依據毛凈指數值降幅比例給予一定比例的政策性補貼。
三、商品包裝指數化的推廣與應用
(一)部分過度包裝的例子
雖然國家推行了限制過度包裝的政策法規,很多商品還是存在過度包裝,最明顯的是酒、茶葉、月餅、藥品、營養保健品等。依據現行的標準無法準確去檢測、監督過度包裝。比如月餅包裝抽查產品合格率高達99%(見表2),而實際上這些商品包裝是不合格的。
據2011年國家統計局預測,從2011年到2015年,包裝工業總產值可達到6 000億元,平均每年以6%的速度增長。到2015年,紙包裝制品可達到3 600萬噸、軟包裝制品946萬噸、金屬包裝制品491萬噸、玻璃包裝制品1 550萬噸。其中紙板包裝所占比例是最大的。依據毛凈指數的實際測量結果判斷,我國包裝工業的總產值至少有10%是用于過度包裝,那么到2015年用于過度包裝造成的包裝廢棄物將高達6587萬噸,造成的資源浪費達600億元。過度包裝還涉及其他相關的資源浪費,如物流運輸、廢棄物處理等。
(二)毛凈指數的推廣
1.確定及明示包裝的“度”?,F行標準雖然倡導商品包裝減量化,而沒有給出過度包裝的衡量尺度,也就是“度”。根據毛凈指數,再結合各類商品規定“度”的基準線,以“毛體積/凈體積”的比率和“毛重/凈重”的比率作為基準來衡量商品“過度”與否。毛凈指數還可標在包裝體上進行明示,只要依據包裝體上的指數就可簡單、清楚地知道該類商品過度包裝與否,這是現行標準所不能做到的。
2.開征過度包裝稅。運用毛凈指數以及稅費杠桿進行調控,對過度包裝的商品開征包裝稅。具體做法是把毛凈指數設為稅收模型的一個指數變量G。假設稅收模型為 現稅=G*原稅,指數變量G可根據限制過度包裝的執行效果進行微調,倘若執行效果還是不明顯,稅收模型還可調為現稅=G2(3,4…n)原稅,稅收模型與毛凈指數呈指數關系,毛凈指數越大,所要交繳納的稅費越多。多出一個單位毛凈指數,所要繳納交的稅費多幾倍,這樣企業會慢慢地自覺追求毛凈指數最小化,從而達到包裝減量化的要求。換言之,根據毛凈指數,商品進行過度包裝,那么就必須繳納大量的包裝稅,企業面對成本壓力就會對過度包裝形成恐懼。同時,對于自覺追求包裝減量化的企業進行政策獎勵,可給予一定的稅費補貼。這樣引導企業包裝減量化的效果會更好,企業既可自覺包裝減量化,又可專注于產品質量,從而建立自己的核心競爭優勢。稅費效應可引導企業杜絕過度包裝。
3.建立“包裝”交易權制度。依據毛凈指數,可模仿“排污”交易權建立“包裝”交易權制度或商品包裝責任制度?!鞍b”交易權制度有助于從源頭杜絕過度包裝,具體操作如下: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根據毛凈指數評估具體商品的毛凈指數上限值,并將毛凈指數上限值分成若干規定的包裝數量份額,每份包裝數量份額為一份包裝權。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在包裝權一級市場上,采取一定方式,如招標、拍賣等,將包裝權有償出讓給過度包裝廠商。包裝廠商購買到包裝權后,可根據使用情況,在二級市場上進行包裝權買入或賣出。該制度再加上稅費效應可從根本上杜絕商品過度裝。
(三) 推廣毛凈指數前后的對比
在商品包裝減量化的大背景下,現行的標準沒有很好地限制過度包裝,將毛凈指數引入限制過度包裝的標準后,效果將非常明顯。對比結果如表4所示。
四、結束語
過度包裝違反低碳以及綠色消費的精神,體現了政府對過度包裝管制不力以及企業社會責任缺乏。商品包裝減量化是一種必然趨勢,探索如何實現商品包裝減量化是現階段的重要研究課題。針對當前的政策法規概念性、倡導性強,可操作性效果差的現實,本文從易于操作和明確化的視角提出用毛凈指數指標去限制商品的過度包裝。毛凈指數應用的政策法規效果將會十分顯著。毛凈指數的推廣運用不僅可改變當前的消費觀念,營造一個綠色消費、節約資源的環境,同時也將促進商品包裝技術的良性改革。
參考文獻:
[1] 王峰防范商品過度包裝的立法思考[N]法制報,2010-10
[2] 周宏 ,涂曉玲商品包裝“毛凈指數”的建立與推廣運用[J]商業研究,2011(12):100-104.
[3] 沈黎明, 金國斌, 顧祖莉商品包裝過度化及其對策研究[J]包裝工程,2004(25):50-57.
[4]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N]糧油食品信息報,2009-06
關鍵詞:過度包裝;立法;必要性
包裝的主要功能是保護產品、方便運輸和促進銷售。近幾年,我國包裝行業的發展帶動了人們生活豐富的同時推動了市場經濟的發展,然而一些企業為追求更高的利潤,采用夸大包裝功能的手段對商品過度包裝,筆者認為,政府部門應當盡快建立并健全與包裝相關的法律,對過度包裝行為進行法制約束,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
一、過度包裝的內涵
所謂的“過度包裝”,是指超出保護商品、方便運輸、介紹或說明商品功能要求的,即包裝空隙率、包裝層數、包裝成本超過必要程度的包裝。
(一)過度包裝產生的原因
1.法律規范不完善,缺乏行業自律
中國的包裝行業起步于改革開放后的十幾年,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企業受到利潤最大化的驅使,往往采取不正當的競爭手段,過度夸大商品的包裝功能,從價值判斷上誤導消費者。行業自律能夠約束行業成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行業的整體聲譽和形象,推進行業的健康發展。但我國包裝行業發展時間較短,沒有明確的行業標準,難以在行業內通過社會輿論、職業標準等措施,有效監督實施過度包裝的企業。
2.消費習性的改變
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提高了人們的生活水平,人們開始講究商品的包裝。在商品豐富的社會中,精美的包裝,反映了消費者追求高檔次的新型消費心態。商品外包裝是否雍容華貴,幾乎成了人們選擇商品時最重要的標準。人們通過包裝來了解商品,選擇商品,認定商品,消費能力的提高影響著人們的消費習性,改變著人們對商品包裝的觀念。一些企業抓準了消費者的這一心態,對商品進行過分包裝,夸大商品的價值。
3.企業商品促銷的需要
在國民經濟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市場越來越開放,商品競爭愈演愈烈。制造商對產品從生產到銷售作了精心的優化和構思的同時將注意力集中到了商品的包裝上,豪華包裝所帶來的視覺沖擊使產品快速跨入高檔行列,商品售價成倍提高而銷售額并不減少,導致許多企業不惜增加成本過度包裝,獲取暴利。
(二)過度包裝的危害
1.浪費資源
商品包裝需要消耗大量的原材料,如紙張、橡膠、玻璃、塑料等等。而這些原材料的制取,又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資源,當中還有許多是不可再生資源。假如對過度包裝不加以限制,它對資源的消耗將是驚人的。
2.污染生態環境
首先,在包裝生產過程中所排出的各種廢棄、廢水、廢渣會對環境造成很大的污染,而商品包裝又多屬于一次性使用,包裝產品的80%最后會變成生活垃圾,對環境再一次造成污染。特別是類似塑料等包裝產品,嚴重地污染了生態環境。據統計,在城市產生的所有垃圾中包裝物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而其中近75%都是可以減少的過度包裝物。
3.誤導消費行為
過度包裝的費用最終由消費者為其買單,企業實行過度包裝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高額的經濟利益,但過度包裝所產生的商品價值,消費者通常是并不需要的,甚至有些商品的包裝超過了商品的本身價值,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更有商家不惜通過降低產品的質量或數量來補償過度包裝的成本,這些做法都將誤導消費者購買行為。
二、國內外對過度包裝立法的現狀
(一)國內針對過度包裝的法律現狀
目前,我國包裝行業的法律不夠完善,僅有幾部法律、法規涉及到了商品過度包裝的問題,如《環境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此外地方政府也出臺了部分條例和管理辦法,如2000年,上海市政府頒布了《一次性熟料飯盒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哈爾濱市政府頒布了《哈爾濱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條例》等等。我國對于產品過度包裝的法律還存在不少問題:一是相關法律的規定還缺乏明顯的可操作性,僅僅制定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則,這在司法實踐中并無太大意義。由于對過度包裝的法律責任承擔人還尚未明晰,這使得司法執行者在實踐中無法有效地對過度包裝行為予以規制。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性法規受到地域的限制,無法對其他地方的過度包裝問題進行規制。
(二)國外過度包裝的立法現狀
日本的商品過度包裝的現象也曾廣泛存在。為制止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做法,日本頒布了《包裝新指引》,很好地控制了產品間隙率過大并解決了使用成本較高的材料進行包裝的問題。之后頒布的《容器包裝循環利用法》,不僅間接地制約了企業過度包裝行為,而且促進日本循環經濟的發展。德國針對商品過度包裝立法科學合理,因而在包裝行業一直處于世界最先進水平?!稄U物回收與處理法案》、《德國包裝法令》、《循環經濟和廢物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的頒布和實施,在包裝的回收處理上明確了責任,由此促使企業盡可能地減少商品過度包裝或是采用可降解、可再生利用的材料進行產品包裝,從而對企業的過度包裝行為起到了規制作用。
筆者認為,應該積極吸收國外對商品過度包裝進行立法規制的時間經驗,以此來加強我過對商品過度包裝的規制,以便為商品包裝制定出統一的標準。
三、結束語
治理過度包裝對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發達國家的治理經驗,我國制定專門的法律來規制過度包裝是極其必要的。再者,綠色消費、低碳生活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這對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具有極大推動作用。政府部門采用法制手段對過度包裝行為進行嚴格管制必定是一項成功之舉。
參考文獻:
[1]周斌.從科學發展觀看我國對過度包裝的立法規制[J].華中師范大學研究生學報,2008,(4).
[2]白世貞,郭健,姜華君.商品包裝學[M].北京:中國物質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