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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勞動法;傾斜保護原則;研究
勞動關系是生產關系的基本組成部分,嚴重影響著生產關系的生成和發展。如果勞動關系不協調,社會和諧更不可能。在實際勞動關系中,資本及勞動力的方向及作用并不一致,兩者存在著利益對立和差別的情況。
一、簡述傾斜保護原則的內涵
傾斜保護原則是貫穿我國勞動法的根本原則。簡言之就是說該原則是由保護勞動者與傾斜立法兩個層次組成。勞動者的出發點重在保護勞動者,想辦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確立勞動法的立法依據。勞動法重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可以對失去平衡的勞動關系進行校正。所以,勞動法的重點是突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必須兼顧用人單位自身的利益,同時還要確定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進行保護,從勞動法的視角,必須以勞動者保護的基礎上,實現保護勞動者的目的。
二、傾斜保護原則的合理性
勞動者處在弱勢地位就是傾斜保護原則確立的基礎。研究各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勞動法的產生大多比其他部門法較晚。我國在1994年才通過《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08年1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勞動合同法》。在制定勞動法之前,勞動關系大豆依靠民法進行調整和規范。人們普遍認為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雇主與雇員的關系是一種普通的民事合同關系,勞動者與雇員之間也是平等地位。但是,勞動關系在人身、組織等從屬特點上,導致其表面、形式掩飾其實質的不平等,導致出現用人單位、弱勢群體、強勢勞動者之分。這里的不平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表面來看勞動者與雇主是完全平等的主體,但從力量上兩者的不平衡導致其在法律地位上受到極大的約束。雇主具有大量的經濟資源,維護自身利益的手段可以合理維護自身利益。當雇主與勞動者發生糾紛時,雇主可以運用自己強大的力量占據主動權,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出現不平等狀態。只有想辦法消除雇主與勞動者的矛盾,確保其本身及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更加和諧。勞動者必須有人雇傭才能獲取收入來源,長時間沒有收入就會使勞動者及其家庭面臨饑寒交迫的情況。雇主雇傭勞動力工作是為獲取利潤,如果雇主顧不到工人不會直接威脅其生活。同時雇主大多有強大的經濟基礎,確保其生存生活受到較小的影響。所有勞動力都無法向商品一樣在契約無效的情況恢復原狀。傾斜保護原則是我國勞動法一項最基本原則,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創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傾斜保護原則是勞動者一方處在弱勢地位時,采用形式上的傾斜保護,達到實際效果的公平。必須在完全理解傾斜保護及確保其合理界限的狀態下以公平作為立足點。
三、農民工權益維護與傾斜保護立法的相關性
各個地區的最低標準比較低,同時調整速度較慢,用人單位把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實際支付給農民的工資標準。工資與物價和生活消費水平不成比例,與社會平均工資也存在一定差距。多數企業沒有對農民工實施相對應的安全培訓,致使農民工缺乏最基礎的勞動保護。農民工沒有接受相對應的安全培訓,出現職業病和工傷事故的比例較高。農民工維權體制不健全,無法正常行使民利,觸犯人身權利的狀況時有發生。根據我國貫徹勞動法的實際情況來看,上述問題中多數是勞動群體必須采用完善勞動法制來解決相應的問題。農民工因群體差異與外來身份的特殊性,導致他們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若沒有相應制度的輔助,在與強勢資本相互結合時會出現更加艱難的困境,可以借助傾斜保護立法來幫助其維護農民工的權益。農民工權利不能得到應有的維護也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制度未有效落實實施,傾斜保護立法建立的相關規定必須認真執行。傾斜保護法要通過強化勞動執法來完成。從維護農民工權益的角度來說,強化傾斜保護執法尤為重要。強化對強勢群體權利行使情況的監督和制約,長時間維護其社會關系的穩定和和諧。強化傾斜執法必須加大預防性干預的力度,確保預防性干預與糾正性干預處在平衡狀態。強化傾斜保護執法必須加大干預力度,維護預防性干部與及糾正性干預兩者之間的平衡。從實際情況濫砍,勞動監督部門推行的糾正性干預必須充分,致使預防性干預不足。同時必須為農民工維權創建快速通道,建筑行業推行的工資保證金制度慢慢想其他各個領域推開,同時把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狀況與其信用情況相互掛鉤;實際實施勞動爭議仲裁及訴訟時,必須優先把牽涉農民工的案件進行辦理,做到快審快結,確保最大限度降低農民工訴訟成本。同時各個級別的工會要深入研究勞動爭議發展情況及類型,為防止農民工陷入用工陷阱給出合理指導,為農民工維權實施保護。
結束語:綜上所述,傾斜保護原則是建立勞動法最基本的原則,必須對勞動者給予傾斜保護,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文中以傾斜保護原則的內涵及合理性為研究視角,介紹了農民工權益維護與傾斜保護立法的相關性。
參考文獻:
一、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標準應與國際勞工公約的相關標準相銜接
國際勞動組織制定了一系列勞工保護標準,很多公約中國也已經簽署和批準。這意味著這些勞動保護的國際標準適用于中國,中國更有履行這些公約的義務。國際勞工公約中沒有對女職工保護的一個專門性公約,而是散見于相關的公約中,比如關于保護婦女的母性機能的相關公約:第3號、103號、183號公約;孕婦、乳母禁止加班加點:第3號、89號公約等。此外還有預防相關職業危害的公約,如關于禁止使用白鉛,輻射保護,防止苯中毒、職業癌,防止空氣污染、噪音和振動,安全使用化學制品等一系公約,更有特定行業的安全衛生公約,如建筑業、采礦、農業、港口裝卸、商業和辦事處所等,很多都有對婦女和未成年人的特別規定。這些國際標準建立在各國大量的實踐和研究的基礎之上,是對女性勞動者勞動保護科學而適當的標準。因此,從科學性客觀性的要求,特別是從中國全面、適當地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來看,對中國女職工勞動保護標準的規定應該與這些國際標準相銜接。
二、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具體措施中應體現國家責任
女性最大的一個生理特點就是承載了人類再生產的使命,對女性勞動者的特殊保護正是緣于生育這一特點以及其帶來的其他生理特點,如月經。這種再生產是需要過程的,這個過程會造成女性的工作狀態不如男性穩定,其“有效職業壽命”同男性相比較為短暫,除了這些間接成本,女性在懷孕生產過程中還會發生直接費用。目前中國的生育保險履蓋率不夠,而且經費全部由企業承擔,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則要承擔女職工的生育費用并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這種“生育虧損”成為企業不愿雇用女職工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我們都知道,人類的再生產不僅僅是對家庭,也是對人類、對社會的貢獻,由此而產生相關成本和費用,應該由社會承擔。因此,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中應該規定生育保險的全員化,并體現國家的責任,此外還應該規定對婦女實行定期的專項檢查,費用由政府承擔。
事實上在安全衛生方面,國際勞工公約也強調了政府的責任。國際勞工大會第91屆會議(2003)提出了建立預防性國家安全與衛生文化,并指出這種文化是使享有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在所有級別受到尊重,政府、雇主和工人可通過一種界定權利、責任和義務的制度積極地參與確保一種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大會提出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方法在國家級別實施的建議。
三、應該體現對女職工適度的保護
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點,國家制定了很多保護婦女勞動者的法律法規,比如《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還專門明確了婦女禁忌從事的一些勞動,比如婦女不得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從事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懷孕女職工不得在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作業等。這些法律法規的立法愿意是,婦女的生理特點不適合這些工作,應通過制度設置來保護婦女,禁止婦女進入這些職業。不可否認,其立法原意是好的,但是否都科學、適當?
國際勞工組織專家對過去15年性別差異的研究表明,勞動力人群之間的差異往往是個體因素造成的,與性別生理差異不大。越來越多的勞動專家認為立法對婦女的保護經常是基于一些沒有科學根據的推斷或想法,是一種過度性的保護,其結果反而造成了對婦女就業的障礙。比如夜間工作,由于違反了人類自然的睡眠和生理周期,不僅對女性不健康,對男性也同樣不健康;比如有毒有害工作環境,對男性也同樣有害,與僅僅禁止女性勞動者參與相比,國家、企業采取有效措施來避免和減輕對所有工人的損害更為重要。
關鍵詞: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制度;完善對策
一、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概念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是指根據婦女生理機能、身體結構的特點以及承擔繁衍后代、撫育子女任務的特殊需要,在勞動方面對婦女特殊權益的法律保障。它是婦女勞動權利的一項重要內容,體現了法律追求實質意義上的平等保護。是在勞動領域對女性實行一般生理保護和生育保護的一項制度。主要內容為:(1)普通女工保護。使她們避免在特定勞動場所(如礦井)、勞動環境(如接觸某些化學品)和勞動強度(如第四級勞動強度)中勞動。(2)經期保護。同樣是避免在特定勞動環境和勞動強度中勞動。(3)孕期哺乳期保護。(4)女工衛生設施和母嬰保護設施。
二、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
現行關于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立法大多制定與上個世紀,而且多數的法律法規為國有企業制定并僅適用于國有企業。
1、關于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立法層次低。我國現行的有關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除一些由國務院頒布的法律外,其他的相關規定幾乎都是行政法律法規,而且多數為“暫行”、“試行”類的規定。這樣的結果是,對企業的約束力降低,導致實踐中出現大量的忽視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現象。
2、在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立法具體的實施措施較少。例如,在女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環境問題的規定上,《勞動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僅原則性地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法》第54條)”,至于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投入多少資金,為女職工提供怎樣的勞動條件和環境,才能達到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要求卻并沒有具體規定。
3、救濟措施不完善。例如,《勞動法》第95條對于違反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法律設定的懲罰僅限于行政制裁或經濟賠償層面,用行政救濟替代司法救濟,間接造成了一些企業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持無所謂或放任態度。
4、存在著立法空白或漏洞。如隨著高科技的發展,電磁波、微波、電磁場、高分子化合物等造成的污染和目前還未認識的諸多隱性的有毒有害的物質,對女職工身心健康的影響巨大,但立法卻是空白的。
三、完善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制度的鉤想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制度雖然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我們應該有的態度是正視它的問題,不斷地加以補充和完善,以適應市場化、法治化的需要。
1、提高立法層次,轉換立法理念。婦女的勞動權利是婦女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是實現婦女人權的重要保障,同時也是婦女生存權和發展權的最直接體現。因此,國家應該提高立法的層次,把關于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從立法上禁止和限制侵犯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權益的各種行為。
2、協調法律體系。我國《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效力要高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因此,《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已有規定的內容,《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就無需重復規定。這樣有利于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法律體系的和諧一致,以達到法律適用的統一。
3、加大對女職工的權利救濟。在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方面,我們可以考慮在現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具體規定用人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侵害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明確各級勞動主管部門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的職責,以及其不履行法定職責所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和行政賠償責任。
4、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重新進行調整,將新出現的有毒有害工種予以及時補充,以彌補現行立法的空白或漏洞。國家也應該及時對由于高新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對女職工有害的工種予以重新界定,及時納入《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之中。
5、重視女性健康問題,實現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婦科疾病是女性健康的殺手,定期體檢、早期發現、及時治療是保護性健康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時,增加這樣的規定也具有較強的可行性。
6、增加特殊工種女職工的保護規定。對一些具有節奏快、強度高、高風險和一些具有隱性傷害的工種,如從事電訊、電腦作業、一線流水作業、站立工作等的女職工,在休息時間、特殊保護措施等方面予以特別的規定。
7、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費用等方面問題完善。加大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加強女職工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充分發揮工會、婦聯等組織在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中的作用等等,從而構筑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制度的社會防線。
[總結]婦女的身體結構和生理特點都與男子有很大的差距,在社會中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如果在勞動中隊婦女的這些情況不加以保護,不僅會影響女職工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還會影響下一代的素質。對現行法規的修訂和完善,除要研究那些明顯不適應現實情況的內容外,也要考慮法規內容的可行性。對于法規中一些具體勞動標準,需要進一步仔細的研究和論證。立足我國的實際出發,適當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應該是完善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制度的應有選擇。
參考文獻:
[1]邵芬:《我國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制度研究》,載《云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1期。
[2]馬嶺:《對的修改建議》,載《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3年第5期。
[3]谷盛開:《法學視野下的性別公正與婦女人權保護》,載復旦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復旦人權研究》,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版。
2008年12月18日,由國際勞工組織北京局和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聯合舉辦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討論會”在北京召開。來自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政府官員,國際勞工組織及三方機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和中國企業聯合會的代表,還有來自衛生部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北京預防醫學會的專家學者以及全國婦聯相關部門的同志等六十余人出席了會議。國際勞工組織北京局康妮局長和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所長譚琳教授,國際勞工組織性別平等局原局長、中國就業促進會副會長張幼云女士出席會議并致辭。
此次研討會是在紀念國際勞工組織成立90周年、國際勞工組織性別平等行動計劃實施10周年之際召開的,是國際勞工組織在全球發動的關于就業與性別平等運動的主題活動之一。此次研討會也是在中國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的修改之時召開的,對《條例》的修改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在本次研討會上,國外專家探討了國際視野下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原則,國內專家和政府官員討論和介紹了《條例》修改的中國背景、修法原則、成果和爭論,并共同就實現性別平等的策略、女職工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條例》的進一步修訂進行了具體而熱烈的討論。
一、國際視野下的女職工勞動保護
在本次研討會上,張幼云女士介紹了國際勞工組織性別平等局十年來在推動性別平等方面的進展和努力,國際勞工組織亞太地區局高級性別專家娜琳女士和勞工標準及勞動法專家德梅爾先生結合國際勞工公約和國際勞工標準介紹了國際視野下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最新理念,為《條例》的修訂提供了國際視角和框架。
1 將女職工勞動保護放到發展模式的高度來考慮
張幼云女士結合國際勞工組織的經驗,認為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性別平等應放在一個國家的發展模式的高度來考慮。她指出,國際勞工組織一直致力于維護男性工人和女性工人的權益,將經濟全球化的過程視為社會進步全球化的進程。因此,它將性別平等作為發展模式的核心來談,作為應對全球化挑戰的策略高度來談,并制定了非常明確的戰略目標和工具。因此,我們應該認識到,推動《條例》的修改和其他社會性別問題一樣,不是簡單的技術修改問題,不是個別組織領域的專利問題,而是一個涉及到發展模式的問題,跟我們現在面對的經濟全球化、市場化緊密聯系,也是國內推動的科學發展觀的應有之義。
2 國際勞工標準下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性別平等
德梅爾先生認為,保護性法律是機會和待遇均等原則的一種例外情況,是暫行措施。保護的結果應該是性別的平等、社會的平等。盡管女性由于生殖的生理特點需要更多的保護,但勞動保護不應僅對女性,而是應注意到兩性的職業場所健康和安全面對不同的挑戰和需求,使男女兩性都從科學和醫學的角度得到保護,不受某些有害因素的危害,比如高污染環境下的作業、井下作業不僅不利于女性健康和安全,也不利于男性的健康和安全,因此,要保護男女兩性的健康和安全,致力于改善勞動條件。但是,同時也要避免過度保護?,F實中,對女性的過度保護以及將這種保護的責任全部轉嫁到企業身上,可能導致女性就業機會的喪失。而當男性/女性無法保護自己因而其生活質量受到挑戰時,保護永遠不是首選的干預手段。娜琳女士認為,政府應該為所有公民和工人提供基本的醫療服務,提供生育保護并為有家庭責任的男女工人提供各種幫助,以減輕企業負擔,避免女性在勞動力市場中面臨更嚴重的性別歧視。
二、中國社會轉型期的女職工勞動保護
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副所長劉伯紅研究員介紹了中國社會轉型期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她認為,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以及全球化的挑戰,給新時期勞動者權利的實現和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帶來新的挑戰。
計劃經濟時代,為育兒和家庭照顧提供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實際上由政府承擔。市場經濟改革后,政府無形中從公共服務中撤退出來,提供職業安全保護和衛生的責任轉到了企業,原有的保護性的干預措施造成用人單位排斥女性,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女性在勞動力市場上遭遇歧視,甚至是要求保護的內容越多,女工就業的機會越少,就業越困難。不過,她也指出,在理論上存在保護過度的同時,實際上還存在一些用人單位對女職工勞動保護不足,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
對此,劉伯紅提出了一些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一是政府應更多地承擔起促進有家庭責任的男女職工就業平等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責任;二是堅持社會性別平等的方向,逐漸消除傳統角色定型;三是繼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為有家庭責任的男女職工提供生育保障和家庭照顧的設施;四是建議政府建立和健全女職工生育保險法律規定,使之更為符合科學發展觀和中國社會轉型的復雜要求。
三、對《條例》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1988年頒布以來,為保護婦女權益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中國社會轉型期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原有《規定》中確立的原則和適用性受到挑戰,這就為進一步修訂提出了要求。《條例》(修訂草案)是經過反復討論,在其適用范圍、女職工勞動保護標準、生育保險待遇、女職工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重要修改,以進一步保障女職工平等的就業權利、生育保障權利、健康權利和法律權利等提出了建設性意見。本次研討會就是對現有修訂草案的討論。
研討會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代表和全國總工會的代表介紹了修訂的基本原則和進度;專家們針對促進性別平等、保護女職工勞動權益提出了或寬泛或具體的建議,并對《條例》(修訂草案)提出了具體而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主要有以下幾點:
1 關于《條例》修改的原則
一是要體現立法的前瞻性與現實性的結合、國際形勢和國際理念與中國國情的結合。既要參照國際公約和勞工標準,立一個具有前瞻性、突破性也比較到位的法律,又要充分考慮中國具體國情,在中國法律的框架下進行。二是兩性平等權利和女性特殊權利的結合。既要考慮女性特殊的生理需求,又不應用過度的“照顧”措施限制她們的就業和發展。三是要注意在人權框架下進行修改,如原《條例》第23條中關于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女職工的勞動權益保護方面的規定從如今的認識框架來看,有侵犯人權之嫌。
2 關于《條例》修改的依據
一是調研依據,包括各種立法資料的收集、整理、說明,如事實依據或科技依據。二是國際公約的依據,應考慮我們的修改意見是否符合國際公約的基本理念、基本要求。三是與國內現有法律的銜接問
題?!杜毠趧颖Wo條例》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既要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基本法相銜接,又要和一些新頒布和新修訂的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相一致,不能違背和抵觸。
3 具體的修改建議
關于適用范圍,應考慮到自1988年《規定》頒布以來中國勞動力市場發生的深刻變化,如非正規就業的擴大,同時參考國際公約,盡力囊括在任何公共或私人領域的婦女,以及非工業和農業崗位的婦女。因此,建議對“女職工”一詞進行科學定義,并將本條例的調整范圍擴大至全體女職工,以增加該《條例》的適用范圍。
關于公平就業。應強調促進社會性別平等公平就業,建議將促進就業公平寫進總旨。同時應規定具體的懲罰措施和標準,舉證責任的負擔等規定,否則,《條例》就沒有可操作性。另外,建議新修改的《條例》中增加消除隱性歧視的內容。
關于保護程度。目前,中國在女職工勞動保護中存在著兩種傾向:一種是保護不足,特別是對非正規行業和農業崗位的婦女,有關條例沒有覆蓋到這些人群;另一種是“保護”過度,主要是有關勞動禁忌條件實際上限制了女工的就業。因此,建議在修改條例過程中,對原有禁忌的規定進行研究,相應地縮小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將重點放在督促企業為男女職工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上,而不是單單用禁忌限制婦女就業機會。同時,在禁忌條件的設定中,需參考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及其發展。如禁止女性從事夜間工作和井下工作的規定已經過時,女性經期的限制也已過時。
關于生育保護。生育保護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專家們就有關孕產假的規定、防止孕產假后企業間接侵害婦女勞動權益的原則、工作場所哺乳設施的設立以及女職工婦科疾病及乳腺檢查的全民化問題等內容進行討論,提出了一些有針對性的具體的建議。
應增加的內容:一是增加有關反對工作場所性騷擾的條款,并規定用人單位的責任;二是應強化對勞務派遣工中的女性的保護規定,以解決突出的現實問題;三是應增加有關法律適用時間段的規定,強調法律的階段性,以適應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
此外,專家們還就《條例》的可操作性和集體協商問題進行了討論。認為應強調將維護女職工權益納入到工人與用人單位集體協商的主流,而不是單獨地就女職工勞動保護開展孤立的、專項的集體協商。同時,現有的條款中具體的措施和法律責任部分,規定得還不夠詳細,不具有操作性,應加以強化。
《勞動法》實施以來,全市大多數企業在落實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上,取得了新進展。一些企業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和完善了對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了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和日常管理。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企業,特別是部分鄉鎮企業、“三資”企業,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得不到全面落實,甚至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侵害女職工、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為全面落實《勞動法》,進一步加強企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企業各級領導對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和重要意義的認識。通過宣傳教育,切實提高企業學法、守法的自覺性和職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意識。
二、加強對本地區、本系統各企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及時了解和掌握企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勞動保護,是指國家和生產經營單位為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在法律上、技術上、教育上、管理上和組織制度上所采取的一系列綜合性的保護措施?,F階段企業勞動保護的管理體制為:企業負責,國家監督,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而工會代表勞動者實施群眾監督,是這一管理體制中最基本、最廣泛、最直接的有效環節。因此,做好勞動保護工作是工會義不容辭的重要職責。
從勞動保護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勞動保護的對象是勞動者,獲得勞動保護是職工重要的基本權利。勞動保護權其實就包含在生存權或生命健康權之中。職工的生命權是其他權利的載體。很自然,如果一個人沒有了生命,其他權利就變得毫無意義了。美國曾經有一位叫馬斯洛的心理學家提出了“需要層次論”。將人的需要分為五個層次,自下而上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以及獲得成就的需要。馬斯洛的“需要層次論”得到了國際學術界普遍認同。這就告訴我們一個道理:人們首先需要吃飽穿暖,維持生命,進而要求安全,在此基礎上才有進一步的精神上的需要和追求。從歷史到今天,從中國工會到國際工運史,無論是哪一個工會組織從它成立的那天起,就要高舉勞動保護的旗幟,把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作為工會活動追求的目標之一。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保護包括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等三個方面的內容。在勞動保護中工會是代表職工實施群眾監督的,這種監督就是維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黨賦予工會組織的神圣任務,是廣大職工群眾對工會組織殷切期望,也是工會在黨的領導下長期堅持的重要職責,因此,維權是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出發點和切入點。工會之所以介入企業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為了“維護權”。工會是職工權益的代表者、維護者,時刻不能忘記維權的職責。因此,我們的工會干部、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要經常通過教育培訓,不斷增強自己的使命感,、責任感,以維權為己任、克服困難和阻力,為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盡職盡責。其主要方法是:
堅持依法履行工會勞動保護職責,要充分行使《工會法》、《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授予工會在勞動保護工作中的代表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按照三個條列明確的各項職責,關心職工勞動衛生條件的改善情況,監督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技術、環境衛生等法律、法規,條列在企業的貫徹執行情況,向職工進行安全宣傳,監督行政解決影響職工健康和安全的問題。
加強工會勞動保護隊伍建設,夯實基礎,壯大力量,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基礎,全面落實工會勞動保護三個條列。首先要加強工會勞動監督檢查隊伍建設,配備好專職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努力構筑維護職工安全健康的“安全網”,以適應安全生產形勢發展的要求。其次要加強工會勞動保護隊伍的培訓,要一切從實際出發,靈活多樣、講究實效。對基層工會小組勞動檢查員要做到有適應性、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培訓方法。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高他們的理論、政策和專業技術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懂理論、懂政策、懂法律、懂技術,具有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的、高素質的工會勞動保護骨干隊伍。
要充分發揮班組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作用。這支隊伍人數最多,如果能夠切實發揮應有作用,那么力量是巨大的。要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工會組織要檢查考核他們作用的發揮情況,使一些安全隱患、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作業環境、違章作業行為能夠得到及時發現及時整改,把事故、健康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充分發揮員工代表作用是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基本要求,群眾利益無小事,員工生命安全是第一利益,確保人生安全是勞動保護工作的第一要務。企業工會必須以對國家、對人民、對員工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把維護員工安全與健康作為維權的主要任務,增強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自覺性。
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崗位的考級制度,提高勞動保護專職人員的待遇,吸收更多的職工加入到工會勞動保護行列,促進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走向良性發展的軌道。
堅持開展企業勞動保護的民主管理活動,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形式,確定職工享有的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保護待遇。依托職代會行使對企業勞動保護措施予以審查同意或否決的權力;依托職代會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檢查,監督職代會關于勞動保護方案的決議和有關提案的執行與處理以及集體合同中關勞動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托職代會征集提案的渠道,集中反映生產保護,改善作業環境的方案等。建立健全工會與企業勞動保護決策的相關制度,積極參與企業制定安全生產,勞動衛生規章適度的活動,努力實現對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權益的源頭維護。
認真監督檢查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是否按照規定保證質量、足額發放,這是企業是否堅持以人為本原則,重視安全投入的重要標志。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應每季度派專人對照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和人員崗位變動情況以及勞動保護用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且要根據勞動強度和勞動保護用品質量的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確保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必要保護措施落實到位。
生命權和健康權是職工的最基本的首要權利,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是我們工會的使命。工會要做好勞動保護這篇大文章,教育職工注重安全與健康,增強保護意識,提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和水平,從而達到促進安全生產、維護職工生命和身體健康的目的。
一、在工會勞動保護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
企業工會組織在制定勞動保護監督制度,建立勞動保護監督體系,開展勞動保護監督活動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良好成效,為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維護廣大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工程建設的快速發展,建筑技術和設備不斷更新,工程作業環境不斷變化,勞動保護標準和要求的不斷提高,現有的工會勞動保護工作還存在著以下不足:
第一,全員勞動保護的觀念和意識,與新形勢下勞動保護工作的高標準高要求不相適應,對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樹立起全員“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企業安全文化理念,沒有從根本上意識到保護職工勞動權益、維護職工生命安全與健康是建筑工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第二,工會勞動保護人員隊伍不穩定,并且勞動保護專責崗位只能兼職而且是多個崗位職責一人兼,嚴重影響職工勞動保護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第三,全員勞動保護的檔次與新形勢下工程建設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僅僅停留在安全規程操作的監督和簡單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上,忽視了勞動者心理健康對安全生產的影響,更深層次的勞動保護還沒有提到議事日程。
第四,不少企業工會對于與職工勞動保護相關的決策不能及時參與,意見和建議得不到及時采納,多為事后監督,維權工作源頭機制不健全。
二、推進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創新和發展
第一,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首要任務就是維護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要將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工會維權工作的總體任務,列入工會領導干部的目標責任考核。
第二,積極推進企業安全文化建設。要通過安全文化建設,把職工的思想從“要我安全”引向“我要安全”。工會要利用自身宣傳陣地,努力營造安全文化氛圍。一方面,要用演講、宣傳欄、征文、多媒體視頻、網頁手段,弘揚安全主題,對職工進行安全文化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另一方面,要大力宣傳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典型,把在安全生產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納入企業評先、評優范圍。通過先進典型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榜樣和示范作用,進一步使安全生產意識深入人心。
第三,研究與探索更深層次的職工勞動保護問題,立足實際,從制度上解決工程機械設備、工作環境、企業外部因素等對職工身心健康以及安全的影響,切實維護職工的“安全健康權”、“知情權”。堅持開展企業勞動保護的民主管理活動,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方式,確定職工享有的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保護待遇。
第四,建立健全工會參與企業勞動保護決策制定的相關制度,積極參與企業制定安全生產、勞動衛生規章制度的活動,努力實現對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權益的源頭維護。
第五,要強化三個“加強”,抓好三個“完善”。
一是要加強基層建設,完善組織機構。尤其是在改制分流,合并機構,精簡人員深化企業改革的情況下,完善組織機構不容忽視。只有組織機構完善,職責明確,勞動保護體系齊全,并層層落實,才能為搞好勞動保護工作提供保障。
二是加強機制建設,完善規章制度。要認真貫徹落實《工會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和工會工作實際,建立健全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要切實發揮企業職代會的民主管理作用,對企業的安全決策、安全投入、勞動安全衛生健康條件等關系到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
三是加強監督檢查,完善考核評價體系。工會在參與或組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過程中,要敢于指出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督促整改,積極反映職工在安全生產中的呼聲和要求;要廣泛發動職工,結合“安康杯”競賽活動,開展“查找不安全因素”、風險評估和危害識別競賽等活動,積極協助企業順利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堅持原則、明確職責、大膽監督,解決勞動保護方面存在的各種問題;要建立勞動保護責任制,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網絡作用,強化責任考核,明確工會領導及勞動保護干部的職責,增強工作責任心,正確行使好監督權,對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堅決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