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2-24 15:22:19
序論:在您撰寫網絡交易監督管理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關鍵字: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監管;立法提議
導言:2012年6月,《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已由國家工商總局牽頭,明確列入國務院“二類立法”計劃。眾所周知,我國電子商務在進入互聯網時代之后取得了飛速發展,截止到2012年6月,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達3.5萬億元,國內電子商務服務企業達38780家①。與此同時,“返利網”作為“第三方網絡購物導購平臺”的代表,也進入了大眾的視線,為傳統的網絡購物模式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所謂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指的是非隸屬于購物網站本身,在網絡購物中對各大購物網站進行分類和比價、引導消費者購物并往往附帶一定返利的第三方網站,現階段最主要的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即是各類返利網站。但是第三方導購平臺在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系列問題。2012年12月 “太平洋商城直購網”這個中國電子商務被控傳銷第一大案在南昌開庭。結合返利網運營過程中固有的法律風險,筆者在此對《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提出相應的立法建議,從而探討對以返利網為代表的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的法律監管辦法。
一、現有的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立法
網絡商品及服務雖然發展迅速,但由于在我國的產生時間較短,無論是技術和經驗上都沒有制定權威性法律對其整體性地進行規制。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在電子商務領域先行一步,制定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從而為今后法律對相關條款的整合和創新提供了基礎。
1.《電信條例》
《電信條例》是在2000年9月由國務院通過并公布施行的行政法規,是我國較早的和電子商務監管有關的立法,為電信行業的監管提供了依據:規定了電信業務實施許可制度;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分別頒發不同的許可證;規定電信業的監督管理機構是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規定對運用新技術試辦的新型電信業務采用備案制度。
應該說,《電信條例》奠定了電子商務交易立法的基礎,但是,《電信條例》是總括式的行政法規,其側重點在于規范基礎電信業務,對于增值電信業務并沒有加以詳細的規定,且由于制定的時間較早,對于電子商務新出現的產物如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第三方平臺的具體監督管理同樣沒有涉及。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在《電信條例》的基礎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進行規制:將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對經營實行許可制度,非經營實行備案制度,從而區分管理;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公布已許可和已備案的服務提供者名單;規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主頁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備案編號;規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監督管理機構是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和《電信條例》相比,《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于電子商務的規范更加具體,也提供了具體的監管途徑。但是由于規定沒有細化,相關部門的權責也沒有分清,因此還有待更新的立法加以完善。
3.《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是2010年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議通過的部門規章。和《電信條例》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相比,對于現實生活中存在的電子商務的諸多問題進行了回應:明確了相關法律主體的概念,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站經營者被正式劃為網絡服務經營者;第三章專門規定了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經營者的義務;第四章專門規定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確定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機構是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創新性的提出了信用檔案制度,對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對于網絡交易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是可以看出,法條本身更加側重于對于商品和服務提供者的監管,而對于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規定,也僅僅強調其審核監督的義務,而對于第三方平臺運營的本身,并沒有具體的條文規定,很難應對出現的新問題。
二、從“太平洋商城直購網”一案看對于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監管存在的問題
“太平洋商城直購網”涉及傳銷一案集中反映了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的合法性認定上的空白和尷尬,這對于接下來的立法具有極其重要的啟示。
首先,“太平洋商城直購網”的經營模式是否涉及傳銷,理論和實務界都存在重大爭議。相關偵查部門經過了立案、撤銷再重新立案的過程,可見,對于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的經營模式依然沒有權威的相關部門對其定性,從而影響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有效監管。
其次,對于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的具體監管內容也有待深入。從“太平洋商城直購網”的主頁來看,其相關證件十分齊全。但是,由于其經營模式特殊,涉及資金鏈長且影響巨大,在接下來的監管方面就遇到了困難,對于可能存在的風險缺少有效的預防措施。這和工商監管的重點在于具體的商品服務供應商,而對于第三方平臺的檢測本身缺乏相關規定有直接關系。
最后,對于第三方平臺的市場準入機制還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由于電子商務的特殊性,其準入的條件可能不必限制地太嚴格,否則可能扼殺新興事物的生命力。但與此同時,還是需要一定的界限以保證消費者的利益。
三、對《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中涉及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的立法建議
《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是在《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之后產生的產物,其和后三者之間必然存在必要的承接,也要克服現行立法法規存在的不足,反映電子商務現狀。筆者認為突出對于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或其他相關概念符合法律制定的總體趨勢,在此結合相關立法提出相關建議。
首先,設立專章列出對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經營者的監督管理。這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中并沒有專門整理,因為《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網絡平臺已經設立了監管機制。但是,筆者認為,對于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經營者的管理也要分不同層面,對于技術性方面的管理可以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負責。但是,經營管理類的監管,還是要強調工商管理部門的職責。而除了電信管理機構和工商管理部門,對網絡平臺經營服務者的管理也包括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雖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初步提出了分工的概念,但是對于各個機構還是有必要分清權責,對于其不同的權限進行一個細分,以免在具體操作中出現扯皮的現象。
而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其屬于廣義上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經營者,一般的僅需注冊而無需預存消費額的返利網站,其經營模式中除了返利的周期過長、涉及虛假承諾影響消費者利益之外,本身并不引起社會重大的經濟動蕩。但是,當新型的返利模式,如“太平洋直購”的BMC②模式需要吸收大量預存款的時候,相關部門在監管方面就要做好必要的分工,在其中的一個環節出現爭議的時候,必須要有一個部門牽頭,協同其他部門進行監管。因此,筆者認為,在《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要強調工商管理部門對第三方平臺具體的經營進行定期監督抽查,以防止大規模的經濟波動。
其次,對于許可制度進行細化?!痘ヂ摼W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細化地對經營實行許可制度,非經營實行備案制度。但是,由于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經營者的種類有所不同,網絡經營的社會影響力也與其經營規模、范圍有關,因此,對于許可的門檻限制應當有所區分體現。
對于電子商務中涉及大額預存款的第三方平臺,其市場準入最初應當對其模式進行嚴格的審查,因此對其準入應當比一般的許可多一些實質性審核,如果不合格的話就不應當輕易允許其進入市場。而除了營利模式本身涉及大量資金之外,對于在網絡經營中出現的一些涉及重大資金的項目也要主動提請相關部門事前進行監管,給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穩定的環境。
再次,適當擴大備案制度的適用范圍。事實證明,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很容易出現新的經營模式,而其模式往往包含一定的技術性。對于一些存疑卻不宜直接用法律進行強行取締的模式,應當適用備案制度。對于“太平洋直購網”中出現的極為復雜的BMC模式,進行備案可以使得其在爭議的情況下得到合法的身份,使得其不因長期處于爭議的狀態從而影響正常經營,同時也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研究對于新興事物如何很好地進行引導。
最后,切實地規定信用檔案制度的切實適用?!毒W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信用檔案制度,提出實施信用分類監管。信用檔案制度是極為先進并且適用的,但是其側重點還是在于網絡商品及服務的直接經營。但事實上,虛擬網絡中信用制度的建立和普及是極其有現實意義的,對于第三方平臺也適用信用制度,定期進行分類從而確定其監管力度對于繁雜的市場也具有現實意義。
總之,對于《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中涉及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的立法建議,既要和以往的立法相銜接相適應,也要結合現實,對于其中的制度加以深化。對于某些制度的提出雖然最后的落腳點也不僅僅放在對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的監管上,但是,作為整個電子商務監管立法的立足點,必然也利及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甚至其他一系列新興電子商務產物。
四、結語
隨著《網絡商品及服務交易監督管理條例》立法的進展,對于防范返利網運營過程中出現的固有的法律風險提供了良好的契機,對于其中的立法提議在今后還有待討論和跟進,總之,對于第三方網絡導購平臺及其相關的電子商務產物,有必要通過有效的立法對其進行監管并科學引導,促使其健康運營發展。
參考文獻:
【1】高富平, 張楚編著:《電子商務法(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王紀平編著:《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3】吳弘, 胡偉編著:《市場監管法論――市場監管法的基礎理論與基本制度》,北京大學出版,2006年1月第一版。
注釋:
關鍵詞:網絡交易;工商管理部門;法律監管
依托于信息技術尤其是互聯網科學技術取得的巨大進步,網絡交易也得到了快速發展,然而,面對網絡交易中層出不窮的問題,我國當前針對網絡交易的法律條例在網絡監督管理方面顯得越來越力不從心。所以,本文以工商行政管理的角度為切入點,對我國當前網絡交易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希望以此能為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更好地監督管理網絡市場的商品交易行為提出相關建議。
一、我國網絡交易法律監管的缺陷
(一)網絡服務方及網絡交易經營方法律意識低下
電子時代的產物網絡交易,得益于我國高速發展的經濟而得到迅猛發展,憑借自身的快捷、低價等特性,快速得到了消費市場的認可。然而我國落后的制度與缺失的法律使得日常網絡交易活動中的問題與紛爭不斷。伴隨著各類電商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到網絡交易這一行業中,使得從事網絡交易人員的素質與法律意識參差不齊,許多人抓住了法律的空檔,在未取得工商執照的情況下,在網上大肆進行商品交易,嚴重阻礙了網絡監管工作。
(二)網絡交易監督行政權模糊不清
由于網絡交易有別與現實交易,所以在發生網絡違法犯罪行為后,網絡交易行政監管機關往往無法鎖定經營主體所在的地理位置,同時網絡交易往往是跨地交易行為,交易雙方天南海北,違法犯罪行為的事發地也無從查找,從而加大了網絡交易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的難度。
(三)難以對網絡交易雙方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取證
基于網絡的商業交易的記錄都是通過電子文檔保存的,缺乏紙質的證件,當交易出現問題時,違法方通過一系列的技術手段即可輕易修改交易過程中的數據資料,同時我國針對網絡交易電子文檔方面的法律條規幾乎處于空白狀態,被調查方可以輕易拒絕行政機關查看電子記錄,嚴重阻礙了網絡交易監管的行政機關的調查取證。
二、加強我國網絡交易監管制度的措施
(一)構建健全的網絡交易監管法律條例
為了盡快解決我國網絡交易中的監管問題,我國的相關法律條例的立法工作需要得到全方面提升。當務之急是盡快頒布基于我國國家層面之上的具有較高法律效力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行政法規或者法律,樹立起網絡交易法律監督管理的權威,同時從工商管理部門的執法角度出發,結合網絡交易的特性,制定一套網絡監管機制,定期對網絡經營者進行檢查的同時,規范網絡交易行為。
(二)不斷完善網絡交易市場實體工商執照管理條例
網絡交易在掀起新一輪創業熱潮的同時,也創造了大量的工作機會,為了保護網絡交易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良好的市場運營機制,務必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大營業執照審查力度,同時提高營業執照的頒發的標準,在網絡交易中做到有證經營、無證必究、違法必懲,對于取得營業許可執照就私自開展網絡交易的商業行為進行嚴厲排查,一旦發現依法取締,并結合實際情況予以法律懲處,嚴厲杜絕網絡交易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肆意蔓延,樹立在網絡交易監管執法過程中工商管理部門的立法與執法形象。
(三)加大網絡交易主體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
由于網絡交易行為的事發地難以確定,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在違法行為案件中,勢必以責任承擔和地域管轄作為基本原則,也就是說將網絡交易中違法犯罪的一方的所在地作為首要參考對象,將違法行為的執行地作為次要參考,同時以違法人員為主要對象,交易中的其他中介方作為次要對象,進行網絡違法行為案件的管轄權確定和連帶法律責任的判定,從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能夠對網絡交易中的違法行為展開快速打擊,有效解決網絡交易中產生的法律糾紛。
(四)將網絡交易監管信息透明化
為了保障網絡交易中各方的知情權,從而對經營主體進行多方監督,需要將網絡經營主體的基本營業信息在交易平臺上進行公開,同時對于已經查出的違法違規經營主體、對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不良信息以及存在交易風險的網站網址等定期進行信息公開,讓網絡群眾加入到網絡交易行為的監督監管過程中,從而增加對網絡交易中違法犯罪的監管力度,大力清除其中的違法犯罪分子,凈化網絡交易市場。
總結:
綜上所述,與當代信息科學技術快速發展有著千絲萬縷關系的網絡交易是近年來新興的一種貿易模式,其廣泛的涉及范圍對我國的法律法規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解決網絡交易中存在的問題,我國的立法機構僅僅通過采取一系列手段使得我國當前的網絡交易監管監督機構的執法環境不斷完善、同時在網絡交易監管和網絡交易等方面采取綜合立法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吸取發達國家的優秀經驗,結合我國基本國情制定出有效的法律法規,才能保障我國網絡交易的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1]于成龍.切實發揮政府監管職能,促進網絡經濟健康發展,中歐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監管研討會綜述[J].工商行政管理,2009,02(01):25-33.
[2]申文果.網絡企業顧客滿意感影響因素的分析――基于網絡旅行社的實證研究[J].現代管理科學,2014,22(45):88-93.
關鍵詞:食品安全溯源;網絡交易食品;安全信息
一、引言
隨著科技與社會的進步,網絡消費正步入我們的日常生活,網購食品也成為人們采購生活必需品的一種便捷方式。然而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頻發生,“毒奶粉”、“霉大米”、“地溝油”、“瘋牛病”、“口蹄疫”等時有發生,一件件讓人觸目驚心,這也讓人們不禁對網購食品的質量安全感到擔心。據了解,網絡食品交易糾紛也經常發生,案件比例約占網絡商品交易糾紛總數的20%。由于在網絡交易過程中,消費者主要是通過文字、圖片、聊天工具等手段得到商品信息,才使一些不法經營者借機銷售價高質劣甚至假冒偽劣的產品。還有許多消費者購買到劣質或變質的食品后,雖然氣憤,但因維權過程相對麻煩,舉證困難,個人損失又不太大,因而沒有選擇向工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訴,只好自認吃虧。由此可見,網絡食品安全問題亟待解決。2015年4月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經修訂并通過,并將于2015年10月1日實施。新法案進一步明確了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食品安全監督與治理原則,并對網絡食品經營新增了制度性規定。新法規定由互聯網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承擔主體審查義務、管理義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然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能做到的只是對食品經營者入網資格的審查和對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提醒,對于實際交易中商家銷售食品的質量、食品生產源頭管理、貯存及運輸安全的實際管理也是力不從心的。
二、理論概述
食品溯源是指在食品供應鏈的各環節(包括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及銷售等)中,對食品及相關信息進行跟蹤、管理和追溯,使食品的整個生產經營活動處于有效的監控之中。我國食品安全溯源理論起步相對較晚,目前還處于推動階段。但隨著物聯網的快速發展,將食品溯源理論與網絡交易相結合,將成為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一個重要方法,也將極大地促進我國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發展。
三、我國網購食品安全監管中的難點
1.網購食品質量難以保障,消費者維權困難
由于在網絡交易過程中,消費者主要是通過文字、圖片、聊天工具等手段得到商品信息,對實際商品質量無從知曉。待收到商品后時常發現有腐敗變質、臨近或超過保質期、假品牌食品、甚至是“三無食品”等現象。因為要拆包才能發現質量問題,網購食品常常陷入不能退換貨的困境。一旦消費者投訴,商家便以買家保存不當等理由拒絕賠償,導致消費者維權困難,只好自己承擔經濟損失。
2.假冒偽劣食品難以控制,損害正規企業利益
由于網絡交易食品經營準入門檻較低,一些不法經營者獲得準入資格后,就假冒正規食品企業經銷商銷售冒牌食品、偽造名牌企業商標冒充綠色或有機食品,以次充好,以不合理低價擾亂正規食品銷售市場。他們在欺騙消費者的同時破壞了正規企業的聲譽與品牌形象,給企業和社會帶來很大危害。
3.網絡交易第三方監管困難
根據新《食品安全法》規定,互聯網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承擔主體審查義務、管理義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然而,由于網絡交易跨地域性和虛擬的特點,使食品企業經營條件審查困難,加上網絡交易食品經營準入門檻偏低,相當一部分的網店是以家庭作坊為據點的網購食品生產商,很難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其生產環境、生產環節和生產人員的健康狀況以及食品安全認證情況,更令人堪憂,這些都為提供交易平臺的第三方監管帶來了很大的難題。
4.食品質量監督部門跨地域性執法困難
新《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律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立即報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這說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交易有共同監管的職責。但是,網絡食品交易以網絡為載體,有跨區域性或無境域性特點,導致以地域為基礎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執法存在職責劃分與管轄問題。并且,網絡交易中商家逃離了常態化的市場監管,使網絡監管執法過程中的固定證據難獲取,而電子證據取證又很容易滅失,也是監管的一個難點。
四、構建網絡交易中的食品溯源體系
1.建立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
信息管理是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建立獨立于網絡交易服務平臺之外的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不以商業盈利為目的,全面負責網銷食品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與相關系統信息對接及食品安全溯源信息監管。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為生產、經營者提供信息導入系統,為消費者提供公開的食品安全溯源查詢系統。生產者、經營者等將食品的生產、加工、運輸、貯存及銷售過程中的所有信息進行記錄,導入信息監管平臺。信息監管平臺要求食品供應鏈上各參與方必須提供完整的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與監督。經信息監管平臺審查,食品溯源信息完整真實,并符合國家安全指標的,信息監管平臺進行合格標記。對標記后的商品,由信息監管平臺提交給網絡交易服務平臺,經其審核通過后可以在該網上銷售。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從源頭阻止了不合規企業經營者進入市場。同時信息監管平臺將食品安全溯源系統與網絡交易系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對接,消費者在收到網購食品后可以通過食品安全溯源查詢系統清楚地了解到該商品的詳細信息,并通過“查詢正確”和“查詢不符”兩個按鈕,將查詢結果反饋給網絡交易系統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決定是否付款,對問題產品企業進行檢查和處罰,保證了食品從產至銷的全過程質量安全可追溯,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法律與制度
目前,我國關于食品安全溯源還沒有形成專門的立法,但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已經明確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各級地方政府可以以新《食品安全法》為支持,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溯源的內容與規范,明晰各級組織的職責與范圍,細化各職能部門的工作任務與責任,建立起權責一致、分工合理、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管理制度。司法部門應以實際案件為依據,查找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漏洞與隱患,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經驗,針對食品安全溯源領域管理不完善、溯源困難及網銷食品監管復雜等問題,細化法律法規,建立起與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相適應的、相匹配的、互相補充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規定,通過立法的方式賦予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嚴肅性與強制力。
3.推行RFID技術的應用
食品安全溯源系統在國外建立的較早,特別是在歐盟、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被廣泛應用。我國食品安全溯源理論雖然起步較晚,但已有了很好的開端。比如上海構建了“上海食用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平臺”,北京市有蔬菜質量安全溯源系統,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特別是2010年在廣州亞運會清真食品追蹤溯源體系中運用RFID技術,實現了清真食品追蹤溯源項目路徑上供應鏈信息環節無縫對接。借鑒這些成功的經驗與技術,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可以推廣RFID技術應用,提供與食品供應鏈終端參與者對接的信息平臺,便于食品溯源信息導入系統。而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等只需添置RFID識別設備,即可完成食品信息的輸入,既方便快捷,又不會大幅增加生產經營成本。消費者收到商品后,可以通過電腦、手機、電話等手段進行查詢和信息檢驗。特別是物聯網為這一應用得以實現提供了有效的技術途徑。
4.建立網絡食品經營企業信用檔案
食品安全溯源體系本質上就是信息管理系統,需要確保信息的完整性與傳遞的連續性。在食品供應鏈中,各參與方必須將與食品及其屬性相關的各種有效信息進行標識后,及時傳遞給下一個參與方,且保證后者能夠正常應用傳遞的數據信息。在此系統中,信息的真實有效是關鍵。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將各參與方導入的食品信息保存,并據此建立各參與企業的信用檔案。一方面,作為食品安全溯源體系識別和追蹤的基礎信息來源,一旦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發生,可以追溯和召回產品,及時阻斷問題產品流向社會;另一方面,追溯食品“從源頭到餐桌”過程中各環節全部信息,從而可以追究相應環節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也將進一步加強各參與企業的自律性,為食品安全加碼。
5.開放公眾查詢,拓展社會監督渠道
食品安全溯源體系難以推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消費終端信息不易采集,但食品的網絡交易可以解決這個難題。消費者通過網絡采購食品,他們的自然信息就留在了交易系統中。通過信息對接,食品安全溯源系統也就保留了終端消費者的信息。并且消費者收到商品在確認收貨之前,必須在食品安全溯源系統中查詢該食品的信息,與食品包裝上標簽信息和實物進行對照,信息無誤且質量未發現問題,點擊“查詢正確”按鈕,通過鏈接轉至網絡交易平臺進行確認收貨,網絡交易服務平臺向賣家付款。如果經對照發現該食品的實物信息與溯源系統中信息不符,或是發現質量問題則點擊“查詢不符”按鈕中止付款,并將溯源信息截圖與問題食品照片提交給信息監管平臺。信息監管平臺將在規定的時間內重新核實消費者訴求信息,同時向食品經營者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檢查經營者生產及經營條件的申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投訴單位進行檢查。如果屬于個別食品問題,則買家拒絕付款,并由賣家承擔相應賠償;如果屬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整體條件不合格,則關停該企業,取消其生產與經營資格。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將公開檢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幫助消費者取得損害賠償,保護消費者權益,實現了消費者直接參與食品質量監督。同時,網絡經營食品信息監管平臺建立開放型食品安全溯源系統,公眾和社會各單位、團體均可在注冊后查詢到食品產、供、銷等完整信息,將此系統與同時將此信息系統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工商管理系統等進行對接,資源共享,將便于他們對食品企業的資質審查、產品抽檢、日常檢查、投訴處理、行政處罰、誠信記錄等業務執行,拓寬了社會監督的渠道。
食品安全溯源體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在食品網絡交易快速發展的今天,利用物聯網技術整合食品產業鏈數據信息,構建網絡交易中食品安全溯源系統,可以使網絡終端消費者直接參與食品質量監管,拓寬社會監督渠道,進一步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參考文獻:
[1]周應恒,張蕾.溯源系統在全球食品安全管理中的應用.農業質量標準,2008(1).
[2]高嶸.基于物聯網的豬肉溯源及價格預警模型研究[D].成都:電子科技大學,2010.
[3]吳雪飛.GDRC清真食品安全認證溯源體系研究.華南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1.1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政府監督作為保障醫藥電子商務是以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以及保險公司為網絡成員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從以上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中我們不難看出,醫藥電子商務包含了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消費者以及保險公司等多個相互聯系的參與者。雖然,在互聯網上進行醫藥電子商務所經歷的實際交易過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雙方甚至只用動動鼠標就能完成大宗藥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參與者較多,保障交易順利實施的環節較多,而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潛藏著欺詐行為,各個參與者在交易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比如藥品生產企業伙同信息服務商虛假藥品廣告,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醫療機構也普遍存在著拖欠藥款問題,往往不能按時支付貨款,從而嚴重影響生產企業的資金周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有可能導致交易無法順利進行,甚至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那么僅靠各參與者之間的合同約束來規范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顯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監督管理來確保交易過程的安全與公正,為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順利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藥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須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藥品是特殊商品,其質量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必須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來確保藥品在互聯網交易過程及其網下配送過程中的藥品質量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因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實施政府監管責無旁貸。
我國醫藥市場體系尚不健全、不規范,藥品流通市場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強有力的監督,加之傳統的購藥方式在人們心中已經根深蒂固,人們大多還是寧愿多花些錢、費些事到實體藥店去購買藥品,也不愿意輕易嘗試網絡購藥的方便與快捷。社會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淡漠,在客觀上就造成了醫藥企業對政府(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較為緩慢。因此,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實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以及宣傳的力度,確保網上交易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使社會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較強的認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認可。
1.3政府應當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來杜絕網絡犯罪行為雖然醫藥電子商務自身存在諸多優勢,其快速發展確實有利于提高醫藥企業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互動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于避免或減少醫藥商業賄賂及其他不良銷售行為。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監管來規范其發展。否則,這種新興的商務形式也會給社會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危害,成為網絡犯罪的新渠道[1]。
據報道,澳大利亞不少吸毒和販毒者在互聯網上匿名交換信息,并進行交易。警方苦于沒有法律依據對此束手無策。澳大利亞警方發言人稱,網絡是警方很難觸及和管制的領域,警方雖然可以針對具體的信息采取行動,但如果經互聯網來自海外,澳大利亞司法部門對此沒有任何制裁權。在悉尼,一些年輕人經常利用互聯網來購買。悉尼的一些大麻種植者也常在互聯網上定購大麻種子。這種通過網上交易濫用藥品的情況在歐美國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國政府都為此十分頭疼??梢娽t藥電子商務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雙刃劍,我們既要看到醫藥電子商務自身的諸多優勢,同時也要加強監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夠順利、健康、快速的發展。因此,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是十分應該和必要的。
2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現狀
醫藥行業是我國四大重點技術創新產業之一,也是世界公認的最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行業之一。為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我國政府在政策層面給予了大力支持,將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確定為“十五”期間醫藥行業信息化建設的任務之一。早在2000年,國家經貿委在全國醫藥工作會議中就指出將醫藥電子商務試點作為我國醫藥流通領域體制改革的重點。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在藥品的購銷活動中,積極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藥品的流通費用”。近年來,SFDA考慮時機成熟,廢止了2001年頒布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中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部分條款,積極推動并鼓勵BtoC醫藥電子商務模式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國家在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制定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以規避醫藥電子商務推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2]。
20000626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了《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選定了廣東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為試點單位,對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開展初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較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開始執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將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首次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它的頒布實施為后續的相關法規的出臺奠定了基調[3]。
20040708,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簽發了第9號局令《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表明了藥品信息服務在互聯網的松動,突顯政府鼓勵開展醫藥電子商務的信心和決心,并與后繼的有關法規一同初步構成了目前關于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的法規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開了對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的種種限制,轉而鼓勵其快速發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頒布實施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該《規定》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是現行的一部針對醫藥電子商務制定的較為系統和完整的法律規范。該《規定》出臺不久,SFDA便審批通過了我國第一家獨立的第3方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即海虹醫藥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規的出臺對規范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出現僅有短短的10年時間,其自身發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業管理規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種多樣,使我國的醫藥流通領域出現了多種購銷模式并存的復雜現象。就目前我國政府對其監管現狀而言,也確實暴露出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3我國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
3.1監管主體網絡化、信息化建設滯后醫藥電子商務是當代信息社會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醫藥流通領域中的綜合應用。因此,在客觀上,就要求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監管主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網絡化、信息化建設上能夠與時俱進、加大投入,以適應當今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SFDA應當有能力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面地、實時地監管,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以保證交易過程的安全、有序,切實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緩慢,電子政務系統仍未得到廣泛應用,醫藥企業對政府(BtoG)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尚未出現,勢必影響監管主體的監管效果。因此,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的滯后以及相關硬件設備設施的缺乏,已經成為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監管過程中遇到的首要難題[4]。
因此,建議SFDA應加大對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設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電子政務系統。該系統應滿足SFDA對國內目前所有應用醫藥電子商務的醫藥企業日常監管的需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能夠通過該系統直接進入任一醫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程實時監控,形成有效的網絡預警機制,一旦發現藥品交易過程中存在問題,能夠通過該系統及時、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斷交易進行,進行相關證據的提取,為日后處理提供依據。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該系統應采取有效手段切實保證監管過程中系統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關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此外,該系統還應具備受理醫藥企業有關開展互聯網藥品交易的各種相關申請的功能。
SFDA應盡快創建以宣傳和監督醫藥電子商務為主要內容的政府網站。利用網絡媒體快捷、覆蓋面廣等優勢,向公眾介紹并宣傳醫藥電子商務的諸多優勢,使公眾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同感,從而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SFDA應在該網站設置專欄,定期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有違法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行為的企業進行曝光。該網站還應具備對有關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相關投訴的受理和及時回復功能,以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2監管系統內部人員培訓機制存在問題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是新時期我國藥品流通監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項新工作、新任務,也是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新的挑戰。藥品監管人員只有堅持不斷地加強對這一新鮮事物認識、學習,才能夠出色地完成對其的監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內部人員培訓方面問題嚴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建立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內部人員培訓機制的重視程度嚴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傳人員培訓,全系統特別是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大藥監工作者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程度令人堪憂。大多數人員甚至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和運營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將醫藥電子商務片面地理解為醫藥企業利用自身網站進行藥品交易的銷售行為,或局限地將醫藥電子商務理解為現行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因此,對醫藥電子商務片面的理解和認識必然嚴重制約監管人員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有效、合理監管。
建議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首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和學習,盡快在系統內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將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學習制度化、規范化。通過定期組織培訓班,聘請國內醫藥電子商務方面的有關專家學者對負責醫藥電子商務監管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為保證學習質量應將考核成績作為公務員年終績效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3.3《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存在漏洞,亟待補充和修訂《暫行規定》的出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然而,就其內容而言在交易規則制定、交易活動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爭端解決和監督機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對于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不得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系、產權關系和其他經濟利益關系。”但該規定中并沒有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確規定,對實際操作和監督管理帶來了困難。眾所周知,醫藥電子商務平臺就是通過提取交易服務費盈利的。因此,其與交易的雙方必然發生經濟利益關系,而這種經濟利益顯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議SFDA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應明確界定。筆者認為,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規避與交易的雙方有直接的或者間接的除交易服務所得之外的財務和債務關系。《暫行規定》中對此種情況應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發生,也為政府監管帶來便利。
關于信息保密方面?!痘ヂ摼W藥品交易服務機構驗收標準》中明確指出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監管子系統,以保證政府主管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交易的藥品、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目錄等相關信息,進行實時監測并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在系統中發生的交易行為進行數據查詢、匯總。因此,在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企業的監管過程中勢必涉及到大量交易雙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管理技術與設施。一旦政府監管人員擅自將這些重要的商業信息透漏出去,勢必對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而《暫行規定》中在監管過程中有關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確規定[5]。
筆者認為,應建議SFDA在《暫行規定》中明確政府在對互聯網交易服務商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有義務對有關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管理技術與設施,建立嚴格的保密機制,對監管人員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業信息的違法行為予以嚴懲,切實保障監管過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5]。
1.1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政府監督作為保障醫藥電子商務是以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以及保險公司為網絡成員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從以上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中我們不難看出,醫藥電子商務包含了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消費者以及保險公司等多個相互聯系的參與者。雖然,在互聯網上進行醫藥電子商務所經歷的實際交易過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雙方甚至只用動動鼠標就能完成大宗藥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參與者較多,保障交易順利實施的環節較多,而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潛藏著欺詐行為,各個參與者在交易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比如藥品生產企業伙同信息服務商虛假藥品廣告,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醫療機構也普遍存在著拖欠藥款問題,往往不能按時支付貨款,從而嚴重影響生產企業的資金周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有可能導致交易無法順利進行,甚至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那么僅靠各參與者之間的合同約束來規范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顯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監督管理來確保交易過程的安全與公正,為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順利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藥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須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藥品是特殊商品,其質量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必須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來確保藥品在互聯網交易過程及其網下配送過程中的藥品質量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因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實施政府監管責無旁貸。
我國醫藥市場體系尚不健全、不規范,藥品流通市場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強有力的監督,加之傳統的購藥方式在人們心中已經根深蒂固,人們大多還是寧愿多花些錢、費些事到實體藥店去購買藥品,也不愿意輕易嘗試網絡購藥的方便與快捷。社會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淡漠,在客觀上就造成了醫藥企業對政府(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較為緩慢。因此,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實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以及宣傳的力度,確保網上交易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使社會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較強的認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認可。
1.3政府應當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來杜絕網絡犯罪行為雖然醫藥電子商務自身存在諸多優勢,其快速發展確實有利于提高醫藥企業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互動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于避免或減少醫藥商業賄賂及其他不良銷售行為。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監管來規范其發展。否則,這種新興的商務形式也會給社會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危害,成為網絡犯罪的新渠道[1]。
據報道,澳大利亞不少吸毒和販毒者在互聯網上匿名交換信息,并進行交易。警方苦于沒有法律依據對此束手無策。澳大利亞警方發言人稱,網絡是警方很難觸及和管制的領域,警方雖然可以針對具體的信息采取行動,但如果經互聯網來自海外,澳大利亞司法部門對此沒有任何制裁權。在悉尼,一些年輕人經常利用互聯網來購買。悉尼的一些大麻種植者也常在互聯網上定購大麻種子。這種通過網上交易濫用藥品的情況在歐美國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國政府都為此十分頭疼??梢娽t藥電子商務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雙刃劍,我們既要看到醫藥電子商務自身的諸多優勢,同時也要加強監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夠順利、健康、快速的發展。因此,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是十分應該和必要的。
2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現狀
醫藥行業是我國四大重點技術創新產業之一,也是世界公認的最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行業之一。為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我國政府在政策層面給予了大力支持,將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確定為“十五”期間醫藥行業信息化建設的任務之一。早在2000年,國家經貿委在全國醫藥工作會議中就指出將醫藥電子商務試點作為我國醫藥流通領域體制改革的重點。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在藥品的購銷活動中,積極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藥品的流通費用”。近年來,SFDA考慮時機成熟,廢止了2001年頒布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中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部分條款,積極推動并鼓勵BtoC醫藥電子商務模式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國家在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制定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以規避醫藥電子商務推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2]。
20000626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了《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選定了廣東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為試點單位,對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開展初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較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開始執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將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首次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它的頒布實施為后續的相關法規的出臺奠定了基調[3]。
20040708,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簽發了第9號局令《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表明了藥品信息服務在互聯網的松動,突顯政府鼓勵開展醫藥電子商務的信心和決心,并與后繼的有關法規一同初步構成了目前關于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的法規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開了對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的種種限制,轉而鼓勵其快速發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頒布實施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該《規定》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是現行的一部針對醫藥電子商務制定的較為系統和完整的法律規范。該《規定》出臺不久,SFDA便審批通過了我國第一家獨立的第3方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即海虹醫藥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規的出臺對規范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出現僅有短短的10年時間,其自身發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業管理規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種多樣,使我國的醫藥流通領域出現了多種購銷模式并存的復雜現象。就目前我國政府對其監管現狀而言,也確實暴露出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3我國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
3.1監管主體網絡化、信息化建設滯后醫藥電子商務是當代信息社會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醫藥流通領域中的綜合應用。因此,在客觀上,就要求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監管主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網絡化、信息化建設上能夠與時俱進、加大投入,以適應當今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SFDA應當有能力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面地、實時地監管,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以保證交易過程的安全、有序,切實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緩慢,電子政務系統仍未得到廣泛應用,醫藥企業對政府(BtoG)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尚未出現,勢必影響監管主體的監管效果。因此,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的滯后以及相關硬件設備設施的缺乏,已經成為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監管過程中遇到的首要難題[4]。
因此,建議SFDA應加大對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設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電子政務系統。該系統應滿足SFDA對國內目前所有應用醫藥電子商務的醫藥企業日常監管的需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能夠通過該系統直接進入任一醫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程實時監控,形成有效的網絡預警機制,一旦發現藥品交易過程中存在問題,能夠通過該系統及時、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斷交易進行,進行相關證據的提取,為日后處理提供依據。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該系統應采取有效手段切實保證監管過程中系統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關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此外,該系統還應具備受理醫藥企業有關開展互聯網藥品交易的各種相關申請的功能。
SFDA應盡快創建以宣傳和監督醫藥電子商務為主要內容的政府網站。利用網絡媒體快捷、覆蓋面廣等優勢,向公眾介紹并宣傳醫藥電子商務的諸多優勢,使公眾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同感,從而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SFDA應在該網站設置專欄,定期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有違法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行為的企業進行曝光。該網站還應具備對有關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相關投訴的受理和及時回復功能,以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2監管系統內部人員培訓機制存在問題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是新時期我國藥品流通監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項新工作、新任務,也是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新的挑戰。藥品監管人員只有堅持不斷地加強對這一新鮮事物認識、學習,才能夠出色地完成對其的監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內部人員培訓方面問題嚴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建立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內部人員培訓機制的重視程度嚴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傳人員培訓,全系統特別是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大藥監工作者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程度令人堪憂。大多數人員甚至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和運營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將醫藥電子商務片面地理解為醫藥企業利用自身網站進行藥品交易的銷售行為,或局限地將醫藥電子商務理解為現行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因此,對醫藥電子商務片面的理解和認識必然嚴重制約監管人員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有效、合理監管。
建議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首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和學習,盡快在系統內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將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學習制度化、規范化。通過定期組織培訓班,聘請國內醫藥電子商務方面的有關專家學者對負責醫藥電子商務監管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為保證學習質量應將考核成績作為公務員年終績效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3.3《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存在漏洞,亟待補充和修訂《暫行規定》的出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然而,就其內容而言在交易規則制定、交易活動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爭端解決和監督機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對于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不得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系、產權關系和其他經濟利益關系。”但該規定中并沒有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確規定,對實際操作和監督管理帶來了困難。眾所周知,醫藥電子商務平臺就是通過提取交易服務費盈利的。因此,其與交易的雙方必然發生經濟利益關系,而這種經濟利益顯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議SFDA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應明確界定。筆者認為,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規避與交易的雙方有直接的或者間接的除交易服務所得之外的財務和債務關系?!稌盒幸幎ā分袑Υ朔N情況應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發生,也為政府監管帶來便利。
關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驗收標準》中明確指出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監管子系統,以保證政府主管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交易的藥品、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目錄等相關信息,進行實時監測并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在系統中發生的交易行為進行數據查詢、匯總。因此,在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企業的監管過程中勢必涉及到大量交易雙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管理技術與設施。一旦政府監管人員擅自將這些重要的商業信息透漏出去,勢必對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而《暫行規定》中在監管過程中有關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確規定[5]。
筆者認為,應建議SFDA在《暫行規定》中明確政府在對互聯網交易服務商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有義務對有關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管理技術與設施,建立嚴格的保密機制,對監管人員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業信息的違法行為予以嚴懲,切實保障監管過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5]。
4結語
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是藥品監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執法部門和立法機構應不斷地加強對該領域的理論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業和行業組織的技術優勢,探索出一條既能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發展又能保證藥品安全的雙贏之路[5]。
【參考文獻】
[1]劉彩鳳.醫藥電子商務,你知道多少[J].改革與理論,2004,132(11):35..
[2]湯振寧.國內醫藥電子商務發展誤區分析[J].上海醫藥,2004,25(8):348.
[3]陳朝暉,林萬蓮.淺述醫藥電子商務[J].醫學信息,2002,15(12):683.
無證生產經營加工食品是廣大群眾反映的食品安全突出問題,也是近年來上海市人民代表食品安全執法檢查中反映的重點問題。經過多次調查研究和聽取意見,在《條例》中增加了關于“無證生產經營食品的治理”相關條款。采取“疏堵結合、分類施策、減少存量、嚴控增量”的方式實施分類管理,采取備案納管等方式做好“放管服”等各項工作,既滿
足市民日常生活需要,又必須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1. 加強商業規劃和配套建設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完善區域商業規劃,加強住宅區、商務區、工業區等的餐飲服務配套建設,引導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改善經營條件,提高管理水平。
2. 實施分類管理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經營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臨時備案。
3. 實施聯合監管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日常監管。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
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 萬元的,并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 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罰款。
4. 明確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退出機制”
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章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并將信息告知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其注銷臨時備案。
加強網絡食品經營新業態的管理
總結《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的情況,落實上海市人大代表食品安全執法檢查的意見建議,并回應社會各方關切,《條例》對網絡食品經營做出了以下規范:
1. 建立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制度
(1)在上海市注冊登記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后30 個工作日內,向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2)在外省市注冊登記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自在上海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服務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將其在上海市實際運營機構的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向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管理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辦理備案手續。
2. 細化網絡食品經營者許可和信息公示制度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并按規定在自建交易網站或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首頁顯著位置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等信息。相關信息應當完整、真實、清晰,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0 日內更新。
3. 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管理責任
《食品安全法》中規定了第三方平臺的實名登記入網審查違法行為報告三項管理責任,在此基礎上,《條例》增設了制定準入標準、開展抽樣檢驗、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公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等四項要求。
4. 強調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事后監管責任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存在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5. 增加網絡食品配送管理的衛生規范要求
從事網絡交易食品配送的網絡食品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物流配送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對貯存、運輸食品以及餐具、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的要求,并加強對配送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從事網絡訂餐配送的,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體系建設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風險交流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措施和方式,也是上海市食品安全監管十多年來形成的重要經驗。
1. 相關職能部門責任調整
《條例》明確,上海市衛生計生部門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要求,負責組織上海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上海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2. 增加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相關工作職責
上海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國家和上海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能力建設,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體系。同時,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實際情況,制定、調整上海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報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備案并實施。
3. 強化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的應用
北京市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全文內容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網絡食品經營行為,加強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的經營者,以及為網絡食品經營提供平臺服務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食品經營,是指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特殊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遵守商業道德,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應當推進誠信體系建設,推動部門協作,鼓勵舉報違法行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等機構的作用,促進社會共治。
第二章 網絡食品經營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網絡食品經營范圍應當與其許可范圍一致。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許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網絡食品經營的規定。
第七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可以通過自行設立的網站從事網絡食品經營,也可以通過第三方平臺從事網絡食品經營。
第八條 自行設立網站從事網絡食品經營,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網上查詢、訂單生成、合同簽訂、網上支付等交易服務功能;
(二)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三)建立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管理制度;
(四)建立食品經營電子數據備份和管理制度;
(五)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制度。
第九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自入網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自行設立網站或者所在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網址、IP地址,書面告知原頒發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銷售者應當書面告知其營業執照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許可證件文字信息及圖片。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在信息變更被核準后30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首頁以及網絡食品信息頁面進行更新。
第十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或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場所或者貯存場所的場地環境、衛生狀況、結構布局、設備設施等方面應當能夠滿足保障所經營或貯存食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 通過互聯網銷售的食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禁止銷售的食品,不得在網上進行信息及交易。
第十二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得通過互聯網銷售散裝熟食、無包裝的散裝食品。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銷售自制的食品。
第十三條 從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網絡經營的,除符合第九條規定外,應當標明產品批準文號或者備案編號以及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
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得從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經營。
第十四條 網絡食品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網絡食品信息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地址或者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應當與食品的標簽或者標識一致;
(二)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信息不得在同一頁面展示,在顯著位置標示保健食品特殊標志,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的批準文號或者備案編號等信息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信息一致;
(三)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以及保健作用;
(四)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在食品信息時予以說明和提示;
(五)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第十五條 從事網絡保健食品經營的,應當按照廣告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保健食品廣告,注明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十六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購進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資質、食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及其他有關證明,并留存相關資料。
經營進口食品的還應當取得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出庫復核和銷售記錄等義務,建立進貨和銷售電子臺帳,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購買)者及聯系方式、進(銷)貨日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 經營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具有經營資質,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配送。
第十九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銷售憑證;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銷售憑證,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第二十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供貨者檔案,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貨企業資質證明文件、購銷憑證等信息,保證食品來源合法、質量合格。記錄、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十一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由于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上述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第二十二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抽檢,在信息查詢、數據提取、案件查辦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節 網絡訂餐服務規定
第二十三條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信息、主體業態、經營項目。
第二十四條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食品經營者應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標明外送范圍和送達時間,并按照標示的事項提供外送服務,保障食品安全送達。
第二十五條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履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達時間以及食品流向。
第二十六條 鼓勵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食品經營者實施明廚亮灶,將其加工過程進行網上實時播出展示。
第二十七條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和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配送措施。
第二十八條 從事網絡訂餐的餐飲單位應當在食品包裝上加貼封簽,標示食品加工制作時間和消費時限,并提醒消費者盡快食用,避免長時間存放。
第二十九條 送餐容器和食品包裝應清潔、密閉、完好,送餐設備應定期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三十條 送餐人員應按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明,送餐時應穿著統一標識制式工作服。
第三章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并執行經營主體審查登記、銷售食品信息審核、平臺內交易管理規則、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管理制度,保證食品安全。
第三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個工作日內向其營業執照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第三方平臺開辦者資質、網站名稱、網址、IP地址、網站ICP備案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與進入本平臺食品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平臺進入和退出、食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食品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查和登記,并及時核實更新經營者身份證明、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材料。對于不具備食品經營資質的經營者,不得允許其在平臺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在其平臺經營的食品經營者檔案和臺帳,審查并記錄食品經營者主體身份信息、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物流服務提供者、信用信息、消費投訴處理情況、違法違規信息等內容,并定期核實更新。
第三十六條 個人通過網絡經營自產食用農產品的,必須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其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如實記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并及時核實更新。
對通過平臺銷售食用農產品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審查其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材料,并及時更新。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記錄食用農產品銷售的主要品種及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保證食用農產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第三十七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網絡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對平臺內經營的食品及其信息進行檢查,發現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網絡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服務。
第三十八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網絡食品經營者在其平臺上的食品安全信息內容。
食品安全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臺內結束經營活動之日起不少于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于兩年。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采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與安全性,并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九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要求食品經營者在其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名稱、住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編號、經營許可證號等內容。
第四十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及時接收、處理和報告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平臺內食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管、投訴舉報處理、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在信息查詢、交易數據提取、信息屏蔽、停止服務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第三方平臺內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及時采取督促食品經營者停止銷售、協助召回等措施;在食品經營者未及時刪除互聯網上銷售的涉及不合格食品的相關信息時,有義務對相關信息進行屏蔽。
第四十二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平臺內銷售的食品實施監督抽檢。
鼓勵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食品質量抽檢制度,對平臺內銷售的食品進行自檢,或者借助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檢,切實保障平臺內銷售食品的質量安全。
第四十三條 鼓勵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網絡食品交易主體身份認證、質量安全認證、信用評價、信息化管理等專業服務,提高第三方平臺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要求賠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追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入網食品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未依本辦法履行審查義務的,依法與該入網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并執行消費糾紛解決和消費權益保護制度,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鼓勵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消費預賠金等制度,加強網絡食品交易的行業自律。
第四十六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與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聯絡人制度,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自身管理,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定期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食品經營者臺帳、經營數據統計、食品安全管理及自查報告等方面信息,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有關信息的數據統計、調研分析工作。
第四十七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自身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遵守第二章的規定。
對自營食品,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標記,以區別于平臺內其他經營者銷售的食品,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職權對網絡食品經營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市網絡食品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政策,并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分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分局負責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網絡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網絡食品經營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涉嫌違法的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的網絡食品經營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當事人涉嫌從事違法網絡食品經營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涉嫌從事違法網絡食品經營行為的相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數據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網絡食品經營納入年度抽檢計劃,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程序,對轄區內經營的網絡食品實施監督抽檢。
第五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經營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信息追溯資料等,經查實后,可以作為對網絡食品經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五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網絡信息主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等合作,實現監管部門之間數據共享,加強對網絡食品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強化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第五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后,需要關閉網站的,可以依法移送網站許可或者備案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以團購形式開展網絡食品經營活動的(團購網站和團購食品提供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抽樣、召回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等活動,本辦法未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河北省多舉措強化網絡食品銷售和監管為強化對網絡食品銷售的監督管理,督促網絡食品銷售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銷售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近日,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采取多種舉措加強網絡食品銷售和監管。
一是拉網排查,摸清底數。全省各級監管部門要組織力量對本轄區內網絡食品銷售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轄區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銷售者進行摸底排查,并于20xx年4月30日前,將底數上報河北省局。食品銷售網絡第三方平臺備案時間,由河北省局確定后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