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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的基本原則是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所必須遵循的規則和要求,《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了13條會計核算原則,具體包括衡量會計信息質量的一般原則(相關性、一貫性原則)、確認和計量的一般原則(如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則(如謹慎性、重要性原則)。而稅法的原則主要包括權責發生制、配比、相關性、確定性和合理性原則。經過比較,我們不難發現稅法原則與會計核算原則的不同:
1.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法在權責發生制的應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所得稅會計上,稅法要求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這與會計制度是一致的,但增值稅會計處理卻不完全適用權責發生制原則,其進項稅金抵扣時采取購進扣除法。例如,工業企業購進的貨物只有在驗收入庫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而商業企業則必須在購進貨物付款后申報抵扣進項稅款。因此,企業每期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真正增值部分的稅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處理。
2.謹慎性原則。新的會計制度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委托貸款減值準備。但稅收制度中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對壞賬準備的計提作了規定,允許稅前列支,而對其他7項減值準備卻不允許稅前列支,必須在繳納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而且,會計制度與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也是不完全一致的。會計制度對謹慎性的解釋是在面臨不確定性因素時,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損失;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著重強調防止稅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是從反避稅的角度出發。
3.確定性原則。確定性原則是指在所得稅會計處理過程中,按所得稅法的規定,在納稅收入和費用的實際實現上應具有確定性的性質。例如在所得稅的“遞延法”處理上,當初所得稅的稅率必須是可確證的,遞延所得稅是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歷史交易事項造成的結果。按照交易發生時的稅率報告遞延所得稅,符合會計以歷史成本基礎報告絕大部分經濟事項的特點,體現了會計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另外,稅法規定,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式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作分配處理時(而不是收付實現制),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也就是說,企業當年實現的收益,由于第二年宣告分配,因此稅法上確認所得的時間應該在第二年。會計制度則要求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核算,不存在確定性原則。
4.重要性原則。會計上的重要性原則指的是在選擇會計方法和程序時,要考慮經濟業務本身的性質和規模,根據特定的經濟業務對經濟決策影響的大小,來選擇合適的會計方法和程序。而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或不得扣除項目,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按規定計算所得。例如會計制度對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會計差錯給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稅法上則要求必須嚴格按稅法規定辦事,從不采用“重要性”原則。
5.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新會計制度增加了一條原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在售后回購業務的會計核算上,按照 “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但稅法并不承認這種融資,而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分別進行處理,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
二、財務會計核算和稅法規定的差異
財務會計制度是為了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實、可靠、完整的會計信息,而稅法是為了籌集財政收入,引導社會投資等。財務會計核算和稅法規定的差異也很多,歸納起來,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類:
1.收入實現確認。包括銷售收入實現確認的差異、應納稅收入確認的差異等。比如,按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時,需要同時符合四個條件才能確認收入實現,即: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企業既沒有保留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稅法對銷售收入實現的確認與此不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對商品銷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分為5種,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銷售方式,遞延納稅時間。
2.投資收益確認。例如對短期投資利息,會計制度規定沖減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而稅法規定計入企業收入總額繳稅;進行債務重組時,對應付款項的差額,會計制度規定計入資本公積,而稅法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制度規定,對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的企業,應按在被投資企業所占份額分享或分擔被投資企業當年的盈虧,以確認投資收益,而稅法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投資方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3.成本費用與稅前扣除。例如會計制度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外,企業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開辦費,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的當月一次計入當月損益。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內分期扣除。
4.關聯方交易。會計制度對關聯方交易主要是從關聯方關系的形式、交易的類型,以及相關的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規范,目的是為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更為可靠的信息。稅法則是為了防止納稅人利用關聯方關系避稅,而針對關聯方交易專門制定其稅務處理的原則和規則。會計上對關聯方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要求按公平價格調整賬務,而稅法則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5.債務重組。會計制度規定債務人通過重組獲得的收益不計入損益,而計入資本公積。而稅法則規定債務重組收益應全額確認為當期應稅所得。
6.非貨幣易。非貨幣易在會計上不確認為收入,但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非貨幣易雙方均要視同銷售處理,根據換出資產的不同類別計算應交流轉稅,同時按照公允市價(計稅價)與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所得,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三、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原則與方法
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規范的對象和目標不同,兩者的差異無法消除。如果以稅法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會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如果以會計核算的收入和利潤作為計算流轉稅和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將會弱化稅收職能,因此“財稅合一”的思路是行不通的,我國采取了國際通行的做法――財稅適度分離。
1.處理原則。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應堅持統一性與獨立性兩項原則。(1)統一性原則。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無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稅法時完全不考慮會計處理方法,將會無端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差異。這些差異是沒有必要的。筆者認為,制定稅法時應當盡量參照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畢竟計算稅款的數據是以會計為基礎的。(2)獨立性原則。只有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保持各自的獨立性,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應納稅額的準確性。因此,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所有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在完成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稅額,及時申報繳納。
關鍵詞:會計;稅法;差異;方法
中圖分類號:F239.1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23(C)-0136-01
引言: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對我國的會計行業、資本市場產生了較大影響,而新稅法的實施無疑是稅收領域一項的重大變革,將對企業的稅務處理帶來很大影響。會計制度與稅法同屬規范經濟行為的專業領域,但二者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不同的對象,且存在諸多的差異。會計要素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在核算內容、涉稅事項處理方法上均有不同之處。而這些差異必然會增加納稅人遵從稅法和會計制度的成本,加大稅務人員、中介機構、財會人員理解和執行具體政策規定的難度。
一、會計制度與稅法存在差異的主要原因
(一)遵循的原則不同。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不是從來就有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二者之間沒有差異,因為當時是由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決定財政政策,再決定稅收政策和財務政策,并且稅法與財務制度、會計制度三位一體,甚至在很長的時期內,企業利稅不分,企業會計核算的核心指標是產值而非利潤。隨著市場化進程的推進,投資人和征稅人不再是同一主體,投資人關心的是企業的盈利能力,而征稅人關心的是企業的納稅能力。因此,由于財務會計和稅收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服務于不同的對象,所以也就決定了稅法與會計之間必然存在不可調和的差異。
(二)目的不同。會計核算是在遵循一般會計原則的前提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其目的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變動的全貌,為投資者、債權人和企業管理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稅法是以課稅為目的,依據有關的稅收法規,確定一定時期內納稅人應繳納的稅額。稅法從根本上保證國家的稅收收益,而會計制度則是保證生成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
(三)確認、計量標準不同。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差異的產生主要在于收益、費用和損失確認、計量的標準不同。會計核算照會計制度規定對各項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而形成稅收的各項損益依據稅法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處理原則
(一)規范性和一致性原則。近年來,我國有關政府部門在制度和會計制度和稅法時,缺乏政策法規應有的相對穩定性和規范性。凡是一個新的法規出臺,往往會隨后幾十個,上百個補充規定,而且補充規定之間也往往存在著矛盾之處,給執行者和相關執法者的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加大了協調稅法和會計制度差異的難度。因此,無論是會計制度還是稅法,在協調過程中,有必要進行修改時,應當十分慎重。要經過周密的調查、研究、論證,并選擇適當的時機進行,以保證會計制度和稅法的一致性和規范性。
(二)成本效率原則。在對稅法與會計制度協調時,必須把握好差異程度。既不能片面強調縮小差異,簡化會計核算工作,便于稅收征管,而忽視會計信息失真可能給投資者決策帶來的影響;也不能一味強調擴大差異,而導致企業會計核算更加靈活,忽視可能造成的大量避稅和偷漏稅款現象,給稅務部門征管增加難度,進而影響財政收入和提高稅收額外負擔及征稅成本。同時還應當平衡降低稅負涵養稅源關系,以利于企業自身發展和經濟與稅收同步增長。
(三)政策的可行性原則。協調稅法與會計制度差異的時候,必須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結合實際問題進行處理。一方面,大量的國有企業還處在改制適應期,政府需要對這些企業進行政策引導和扶持;另一方面,政府出于鼓勵私營企業的發展的動機,會計制度改革既要擴大企業理財自,又要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同時著眼于我國的經濟建設,特別是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大量的財政支持,國家加強宏觀調控也需要強大的財力作保證,稅收必須在保證財政收入、調節經濟方面發揮巨大的作用。此外,我國會計人員和稅務人員的素質都普遍較低,必須循序漸進,立足現實,充分考慮可行性。
三、新稅法與新會計準則的協調
新稅法與新會計準則的關系是求同、存異,但兩者卻能相互協調。求同是兩者改革的趨勢,存異是客觀存在,有其必然性;兩者的協調需要稅法、會計準則制定部門和實施部門共同努力。
新頒布的稅法準則就是專門為新稅法的稅務處理量身定做的規范。新稅法準則將企業按會計準則確定的資產、負債項目金額稱為賬面價值,將按稅法確定的資產、負債項目金額稱為計稅基礎,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差稱為暫時性差異。新稅法準則從會計立法的角度正視了兩者的差異,規范了企業稅法的會計處理,從而使新稅準則與新稅法在新的經濟條件下達到了協調。
作者單位:重慶金紐帶科技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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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會計 稅法 差異 協調
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的會計制度、稅收制度正逐步與國際接軌。我國關于會計與稅法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二者目標的相互影響、差異范圍的研究及協調原則上。該領域的研究始于1993年會計制度改革和1994年稅制改革,由于會計模式的轉軌,會計與稅法出現分離,二者差異的研究逐漸成為新的理論熱點??v觀國內學者們對于差異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差異的表象,較多地運用比較的方法,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具體項目進行詳盡對照,并進一步剖析差異背后的深層原因。
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客觀存在著,并在不斷擴大和增加,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環境因素決定了會計目標與稅法目標的相互分離,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圍繞各自目標確立的兩大體系之間的操作方法、程序上的差異。企業所面臨的應該是兩個問題:一是如何交稅,不能少交,當然也不應該多交;二是如何使會計核算系統生成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
一般而言,會計與稅法之間是否存在差異,以及差異的大小取決于一個國家所奉行的財務會計目標與稅法目標的趨同度或背離度,二者目標的趨同度又取決于該國所采用的會計模式。當然,一個國家會計模式的選擇通常是受到其法律制度、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資金來源、稅制、政治和經濟聯系、通貨膨脹、教育水平、地理條件等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其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客觀經濟環境,即經濟市場化程度、法律背景、企業制度、資金來源等。這些因素共同確立了會計的服務對象,同時也制約著會計目標的走向。因此,環境決定模式,模式決定目標,目標又決定差異,形成了環境決定差異的成因鏈條。
一、會計與稅法差異的直接原因
除了環境因素主導會計與稅法產生差異外,在我國市場經濟初步確立的條件下,會計與稅法兩大體系之間在追求各自目標的過程中日臻完善,客觀上形成了既各自獨立、又相互影響的關系。由于會計與稅法服務的對象和目的不同、其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則也必然存在差別,這是導致差異存在的直接原因。
建立會計核算體系的目的就是為了全面、系統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的全貌,向政府部門、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內部職工及其他利益相關群體提供對其決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會計報告的根本價值在于讓投資人或潛在的投資人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情況和未來盈利的趨勢。而實施稅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引導和調節經濟和社會發展,公平稅負,保護納稅人權益。由于企業會計規范與稅法目的和作用的差異,二者會對某些相同的經濟事項做出不同的規定,二者出現差異不可避免。
會計主體是根據會計信息需求者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可以是一個法律主體,也可以是一個經濟主體。納稅主體則是指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基本納稅單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稅法規定的獨立納稅人。原則上,規范稅制下應以法律主體作為納稅主體,有為管理需要特殊規定的例外。會計分期將企業持續的經營活動劃分為一個個連續的、長短相同的期間,據以結算盈虧,按期編報財務會計報告,從而及時向各方面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信息。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兩者的目的不同,對收益、費用、資產、負債等的確認時間和范圍也不同,從而導致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產生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
由于會計規范與稅法服務目的不同,基本前提不同,兩者為實現各自目的所遵循的原則也必然存在差異?;驹瓌t一方面決定了方法的選擇,另一方面又是進行職業判斷的重要依據,直接導致會計和稅法對某些相同業務的處理方法和判斷依據產生差別。一定程度上,稅法也遵循會計核算的某些原則,但由于稅法的法定原則、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便利原則等,在諸如穩健或謹慎性原則等許多會計基本原則的使用中又有所背離。
二、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表現形式
會計與稅法目標的分離,導致二者在針對同樣的經濟事項時,具體內容規定和處理方法上存在著許多差異,表現在會計要素中的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的確認標準、確認范圍、計量方法和攤銷政策的選擇方面有很多不一致之處。
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關于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是不完全一致的,對于資產評估增值的處理也有所不同,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二者規定也有明顯的差異。關于開辦費的攤銷,會計制度規定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而稅收政策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對于收入的確認和處理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也是明顯不同的。會計核算要遵循客觀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和謹慎性原則,注重收入實質性的實現,而不僅僅是收入法律上的實現。而稅法的目的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所獲得的經濟收入進行測定,從而對此課征一定量的稅收,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滿足政府實現經濟和社會職能的需要。因此,稅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則和確保收入的原則,注重界定和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稅依據。
稅法所指成本和費用的概念與一般會計意義上的概念有所不同。會計上廣義的費用是指實體全部的支出,而成本則是指對象化的費用。稅法所指成本,是申報納稅期間已經申報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成本。
存貨計價方法的確定和期間費用的處理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也有一定的差異。
三、會計與稅法差異的協調
會計與稅法目標的不同導致其基本前提、遵循原則、具體內容規定和操作方法的諸多差異,這給實務領域帶來許多矛盾、困惑、繁瑣和障礙,迫切要求解決差異引發的現實問題。
按照現行的會計模式和稅收征管體制的規定,企業會計必須依據其所執行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進行日常核算,但申報繳納稅款時要根據稅法要求將涉稅項目的差異在相關的納稅申報表中進行調整,針對差異的處理并不改變賬務處理過程和結果,而體現于賬外調整。如果企業的涉稅業務較多,二者差異過大,納稅調整項目過多,就會大大增加會計工作量和企業作為納稅人的納稅申報難度,企業納稅成本就會提高;相應的稅務機關征管機構日常審核、稽查機構檢查管理的難度也會增大,征稅成本就會提高。根據稅收的經濟效率原則以及成本效益原則,如果征納稅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過高,則對企業而言,經濟活動受到干擾和阻礙,由此帶來的經濟收益必然減少,理論上企業會運用手段回避差異;對稅收而言,征稅成本加大意味著效率降低,稅收監控失去應有的作用。因此,實務領域迫切要求采取積極措施實現二者的協調,這既有利于降低征納稅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減少各自資源消耗,又能提高企業會計和稅務機構雙方的工作效率。
在2006年新會計準則出臺之前,我國對所得稅等已經建立了納稅調整體系,較為詳細地規定了稅收調整的內容。隨著會計制度的改革,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建立,會計核算方法及原則的變化對會計利潤及納稅所得等產生了較大的影響,企業財務會計與稅收之間的差異性增強,需進一步加強兩者間的協調。
究竟如何解決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問題,實現二者的有機協調,是一個涉及制度和實踐兩個層面的復雜問題。會計與稅法差異的協調,應在正確對待差異問題的前提下,根據適度原則和可操作原則,從宏觀領域到微觀環節,自上而下建立一個系統的協調機制,在較長時間內,實現二者的適度和諧。
關鍵詞:無形資產 差異 協調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6-0117-03
一、無形資產會計與稅法差異的具體表現
(一)無形資產的概念和范圍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稅法中規定,無形資產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
二者的差異在于:一是作為投資性房地產中出租或為增值而持有的土地使用權, 在會計中單獨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而稅法沒有對此劃分, 都按無形資產處理。二是在會計準則將商譽作為獨立于無形資產之外的一類資產處理。會計上不確認企業自創商譽為無形資產。稅法規定自創商譽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會計上規定每年對企業合并形成的商譽進行減值測試,而稅法不允許稅前列支商譽在平時計提的減值準備,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才準予扣除。
(二)無形資產的計量差異
1.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通過“研發支出”賬戶歸集。企業研究階段的支出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才能資本化,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當期損益(首先在“研發支出”賬戶歸集,期末結轉至管理費用賬戶)。無法區分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支出,應當在發生時作為管理費用入賬。
稅法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自行研究階段發生的費用,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除此之外,還規定了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即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
例1:長江公司是集研發、生產、銷售為一體的上市公司,2009年4月1日新研究開發項目支出為2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2萬元,開發階段支出18 萬元),新研究開發項目于12月31日達到預定用途。2009年沒扣除研究開發支出的稅前利潤為50萬元(適用所得稅稅率為25%,營業稅率為5%)。
會計處理 :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20 000
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180 000
貸:原材料、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200 000
12月31日新項目達到預定用途的會計處理 :
借:無形資產180 000
管理費用20 00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20 000
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180 000
稅法處理:計入損益的是2萬元,可以扣除數20 000×150%=30 000(元)。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即按180 000×150%=270 000(元)進行攤銷。稅法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假設以上無形資產會計與稅法攤銷期都為10年,殘值為0,則
2009年稅法上應攤銷額為180 000×150%÷10=27 000(元)
會計上應攤銷額:180 000÷10=18 000(元)
會計利潤總額:500 000-20 000-18 000=462 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500 000-30 000-27 000=443 000(元)
應納所得稅額:443 000×25%=110 750(元)
2.外購的無形資產
會計準則規定,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但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其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應予以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稅法規定,外購的無形資產成本以購買價款、支付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兩者差異主要體現在:一是計量基礎不同。會計準則對于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未來支付總款項的現值入賬;稅法則按照應支付的總款項作為計稅基礎。二是攤銷不同。會計準則將應付總額與其現值之間的差額,在未來付款期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分別計入各年利潤之中;稅法不攤銷利息,因此,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例2:2009年11月3日長江公司購買光明公司1項專利技術,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從購買當年末開始分五年平均分期付款,每年2萬元,合計10 萬元。假定該經濟業務在銷售成立日支付貨款,只需要支付8萬元即可。長江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無形資產80 000
未確認融資費用 20 000
貸:長期應付款――光明公司 100 000
會計準則規定,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無形資產的入賬成本為8萬元。而在稅法處理上,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支出作為計稅基礎。外購的無形資產,按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作為計稅基礎。稅法認可計稅成本為10萬元。計稅成本10萬元,大于賬面價值8萬元,形成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
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00 000-80 000)×25%=5 000(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5 000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無形資產
首先應區分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和不具有商業實質兩種情況。
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并且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會計準則與稅法均作為銷售處理,兩者處理方法一致。
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會計準則規定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無論是否支付補價,均不確認損益;而稅法要求按公允價值確定計稅基礎,視同銷售,將換出資產的計稅價格與計稅基礎之商的差額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三)無形資產的攤銷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有多種,如直線法、生產總量法等。采用的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 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企業應當于取得無形資產時分析判斷其使用壽命。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為有限或確定的,應當估計該使用壽命的年限或者構成使用壽命的產量等類似計量單位數量,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得攤銷。
稅法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攤銷費用, 準予扣除。如企業采用其他方法,需作納稅調整。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一般應予以攤銷,而對商譽不得計算攤銷費用。另外,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進行分期攤銷。
兩者的主要差異表現在:一是對于無法預見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無形資產,會計準則規定,應當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進行攤銷,只在期末進行減值測試;但稅法規定,攤銷時間不能確定的無形資產,按不低于10年攤銷。二是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進行復核。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改變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使用壽命進行復核。如果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應當估計其使用壽命視為會計估計變更,按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處理。而稅法規定,無形資產攤銷壽命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四)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于會計期末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當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時,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無法確定使用壽命的無形資產不攤銷價值,但是采用計提減值準備的形式確定期末凈值。當無形資產預計可收回的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時,應當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稅法規定,企業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不允許稅前扣除。由于二者對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處理不同,其結果是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假設企業在未來會計期間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可抵扣,則會計上應確認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這樣會減少企業本期所得稅費用,增加公司本期的利潤和本期應交所得稅額。
二、無形資產會計與稅法差異的影響
(一)造成納稅和征管成本上升
從納稅人角度來看,由于會計準則與稅法間的差異,使得同一經濟業務受到不同制度的管轄,納稅人既要貫徹執行會計準則中的規定,又要依法嚴格納稅,財務核算和納稅調整的成本都增加,尤其是部分調整事項復雜難懂,操作繁瑣,耗費了大量的人財物力。
從征管方的角度來看,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使得監管難度加大,增加了征管成本?,F階段應稅所得的確定一般以會計利潤為基礎調整得出,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項目越多,意味著稅務部門越需要在大量的調整數據中去查證納稅申報的真實性。這不僅增加了對稅務部門工作人員專業性的要求,也增加了稅務檢查的工作量。
(二)為企業避稅提供了可能
隨著經濟改革的推進,我國稅法也一直處于不斷的修正與變動當中,與之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難免出現一些的疏漏和不規范之處。而現行無形資產會計準則又以國際會計準則為改革方向,強調會計信息的真實公允性,未能主動與稅法法規取得協調,兩者存在差異,相互缺乏協調性,再加上稅法本身存在一定的漏洞,為企業操縱利潤、偷逃稅款提供了空間可能。一般說來,企業往往會通過大量的差異調整項目調減會計利潤,使得應稅應納稅所得額遠遠低于會計利潤,以達到逃避納稅責任的目的。
(三)為財務舞弊創造了條件
在會計準則與稅法不存在差異的情況時,企業虛夸財務指標將直接導致實際應繳納的所得稅額高于其應納稅額,也就是說,當企業通過財務舞弊來增加會計收入時,付出的代價是多納稅款,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制約企業提供虛假財務信息。但是,當會計準則與稅法出現分離時,兩者間存在的內在牽制機理就會被割斷,企業能利用會計方法的可選擇性和稅法與會計處理兩者間的差異進行人為操作,在增加會計利潤的同時,不增加甚至同時減少納稅額。
(四)增加了納稅人的涉稅風險
由于目前稅法的某些規定不夠明確,納稅人與征管部門的基本立場存在一定的對立,兩者對其中部分的涉稅事項認定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定的出入。此外,目前使用中的納稅申報表調整項目過多,填報復雜,即使是專業人員也不能保證絕對準確,更何況我國財會人員的整體素養普遍不高。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很可能因為認識上的分歧或者一時疏漏等非主觀原因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法逃稅,增加了納稅人涉稅風險。
三、無形資產會計與稅法差異的協調對策
無形資產會計和稅法規范的經濟關系不同,這種差異的存在是客觀的。從我國的現狀來看,這種差異是可以通過一定的辦法來進行協調。如果片面強調各自的獨立性,會產生較強的負面影響,所以我國應積極采取具體措施對無形資產會計與稅法差異進行協調。
(一)相關政策制定部門之間應加強溝通
我國的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制定分別歸不同的部門管理,在制定相關法規時這些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合作,財政部門在制定會計準則時,既要滿足會計報表的報送要求,又要滿足規范納稅基礎的需要。于此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稅法制度時,應最大限度的與會計保持一致,使得納稅調整項目保持在最低的限度,降低實際征稅的難度。因此,會計制度與所得稅法規協作的重要前提是兩個不同部門的主動溝通與協調。盡管我國會計制度與所得稅法規的制訂屬于兩個不同的職能部門,但都是由政府制訂,兩部門之間的溝通具有一定的溝通優勢。加強管理層面的合作,制訂法規前后主動溝通協調,可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差異,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效率損失,可以提高無形資產會計制度和稅法法規協作的有效性。
(二)稅法應適當放寬對企業選擇會計政策的限制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會計報表時所采用的具體原則、方法和程序。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技術進步的加快,企業資產的有形消耗和無形損耗都迅速增加。但是目前稅法對企業無形資產攤銷的限制性規定非常嚴格。例如,攤銷時間不能確定的無形資產按不低于10年攤銷;攤銷壽命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這些規定不利于企業技術進步和增強競爭力,同時也增加了會計核算工作的難度。當然為了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變更而達到調節納稅的目的,稅法可以規定當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并且一經確定在一定年限內不得變更。
(三)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和相互宣傳的力度
會計準則將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是以投資者、債權人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主。投資者、債權人注重會計信息的決策實用性,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注重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以此來滿足宏觀調控的需要。會計準則中將投資者與債權人作為重要的信息使用者,而對于稅收部門的會計信息需求關注較少。目前會計準則要求企業涉稅信息的披露比較少,這樣不僅使稅務機關在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繳與監管方面困難重重,而且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也無法通過財務報表充分了解企業與稅款征收相關的信息,更無法理解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所以,增加涉稅信息披露是多方受益的一種協調方式。操作方法可以是在無形資產具體會計準則中增加納稅調整信息披露條款,或者單獨制定一些規范涉稅交易事項信息披露的具體準則,以確保會計信息對稅收的支持。同時我國還應加強會計準則和稅法法規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相互宣傳力度,結合實際情況,把會計知識與稅法知識的培訓、宣傳納入日常工作,組織廣大經濟工作者認真學習,搞好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宣傳工作,加深對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認識。為進一步深入貫徹會計和稅收改革與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以提高無形資產會計準則和稅法協調的有效性。
收稿日期:2011-06-21
作者簡介:張媛(1980-),女,山西太原人,講師,碩士,從事稅收和會計方向研究。
參考文獻:
[1] 侯益玲.無形資產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實務[J].會計之友,2010,(1):78-79.
【關鍵詞】會計準則;稅收法規;差異及協調
一、引言
長期以來,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協調問題一直是業界關注的焦點。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協調直接決定著企業會計工作的正常進行和稅法的實踐效果。重視協調企業的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問題,對促進企業會計工作有序進行、提高稅法的落實效果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會計準則與稅法存在的差異
1.二者發展速度不同
從我國的現狀來看,新的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法之間發展速度明顯不相同,并且有著較大的差異。2014年新的會計準則緊隨飛速發展的資本市場,并且在逐漸與國際準則進行接軌。但我國的稅法制定則是根據我國經濟宏觀發展需要來進行的,是以保證我們的經濟發展目標為前提的。綜合這些因素,我國的稅法和會計準則,一個重視中國特色,一個看重高速發展。
2.二者的服務對象不同
會計準則與稅法的服務對象有所不同,會計準則的主要服務對象是企業的相關人員、政府部門以及投資人、債權人等人。而對于稅法來說,它存在的主要意義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合理性、為納稅人提供計稅依據的,是為納稅人和國家而服務的。
3.二者規范的內容不同
在遵循的規則以及使用的對象上,會計準則和稅法也有著較大的差異。在我國,會計準則的主要作用是對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制定一個標準,使企業能夠根據這個標準對自身的會計工作進行規范。稅法的適用對象則是國家稅務機關以及納稅人的相關行為,稅法的主要目的是平衡社會財富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分配,它能使分配更加合理,從而促進社會經濟平穩快速發展。例如,在會計中,售后回租是被確認為融資行為的,但是在稅法當中卻不是這樣,稅法認為售后回租屬于銷售和租入兩項經濟行為。因為企業已經滿足了稅法所規定的收入確定條件,所以就需要履行相關的納稅義務,無論會計上如何規定,企業都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及相關的稅費。例如:
溢價出售時,會計分錄如下所示,準備出售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當與出租人簽訂買賣合同后,會計分錄則寫成,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后回租收益
而在折價出售時,會計分錄如下所示,準備出售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當與出租人簽訂買賣合同后,會計分錄則成,
借:銀行存款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后回租收益
貸:固定資產清理
三、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差異產生的影響
1.增加了征稅、納稅的成本
依據相關規定,凡是在會計準則和稅法中對于要確認的收入或費用二者規定不同的,在申報納稅時都需要進行相關的納稅調整。如果需要調整的項目太多,那么企業在年末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時就會非常復雜、繁瑣。這樣一來,就大大增加了征稅和納稅的成本。除此之外,在理性經濟人假設下,通常企業會采取各種方法盡力避免交稅,更有企業可能會產生偷稅、漏稅的行為。為了避免這些行為的出現,保證國家稅收征收順利進行,相關稅務部門也不得不增加征稅成本。
2.造成稅源的流失
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極有可能引起稅源的流失。例如,在會計準則中規定的可以計入成本費用的,在我國稅法中卻沒有明確規定到底可不可以計入成本費用。二者的差異使得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直接確認為成本費用,導致了稅源的流失。
3.征納稅雙方容易產生意見分歧,公平仲裁困難
部分在會計準則中明文規定的事項,在稅法中并沒有與之相對應的明確規定,二者的溝通不良常常會導致征納稅雙方產生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并引發爭執。但是由于稅法中并未明確規定是否可行,公平的仲裁也就難以實現了。
四、協調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思路
第一,在信息上。企業的財務部門和稅務部門之間要保持信息的暢通,多進行溝通與交流,稅收工作還要依據會計信息進行。所以,企業要加強對于會計信息的披露,及時向稅務部門提供詳細可靠的會計信息。第二,在業務操作上。企業在使用會計準則操作經濟業務時,要注意對于稅法的處理。既要堅持稅法的立場,又要注意在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盡量降低企業的會計核算成本,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才能更加的合理有效。
五、協調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措施
1.重視稅務部門對于會計信息的需求
從新頒布的會計準則來看,我國的大部分地區并不重視稅務部門對于會計信息的需求。而信息不暢很可能會導致如下的結果:第一,會計沒能為稅收部門提供需要的詳細會計信息,使得稅收部門不能及時的把信息需求反饋給會計信息系統,二者溝通的不暢大大增加了信息獲取的成本;第二,存在部分企業,在進行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問題處理時,將差異部分完全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通過這樣的處理方法得到的會計信息難以反映企業的真實經營情況。除此之外,非公開的稅務信息也給協調二者關系帶來了數據層面的障礙,使二者的協調工作更加困難。想要協調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的差異,不僅會計上需要對會計信息進行必要、充分的披露,稅法也應該對必要的稅務信息進行公開披露。
2.調整相關稅法及會計制度,使二者相協調
現階段,我國的稅法還存在很多的不足之處,例如內外兩套所得稅制度、收入項目名稱不規范等情況仍然存在。因此,我國的稅法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和調整空間。相比較而言,會計準則由于緊跟經濟發展的腳步,通常較為先進。對于其中所包含的理論比較科學完善、符合稅法原則和目標的部分,可以進行借鑒。而對于那些存在差異的部分,則盡量選取差異較小的來使用。在這次會計準則修改中,為與稅法相適應,也做出了相應的調整。首先是新修訂的會計準則在計提折舊方面做出調整,減小了二者之間的差異。調整的主要部分在于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沒有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劃出計提折舊的范圍。其次是在計提折舊的年限上與稅法相協調,將房屋和建筑的最低年限調整為二十年,而機器、機械以及其他生產設備等的最低年限調整為十年。這都是會計準則為了與稅法相適應而做出的努力。
3.科學設置企業各個崗位
要協調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差異,還應該在企業中設置專門的稅務會計崗位。目前,我國大多數的企業中都還未設置稅務會計這一崗位。有的企業即使設置稅務會計,也只是作為財務會計的一個分支而存在。財務會計并不能完整、詳實的對稅收信息進行反映,它不可能取代稅收會計行使其職能。在這樣的現狀下,企業納稅若依然僅僅依賴于財務會計報表,必定會導致稅務機關在征稅時出現混淆。在企業中設置專門的稅務會計崗位,既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也是我國稅收與會計協調發展的必然趨勢。
4.在制度上加強會計準則和稅法的交流
首先,要加強會計準則和稅法制定者的交流。會計準則和稅法分別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進行管理,因此在制定法規時很可能會產生立法取向上的不一致的情況。這時就需要兩部門加強溝通與合作,進而提高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協調性。兩部門領導者應該定期組織交流活動,加強本部門對于對方部門的了解。這樣,才能在不違反原則的基礎上盡量縮小二者間的差異。其次,還應該多與基層員工交流,聽聽來自基層的聲音。基層人員是制度的執行者,相比于領導者,他們對于制度的好壞優劣有著更為直觀、深刻的認識?;鶎拥臅嫸愂杖藛T可以根據自己的工作經驗,來找出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之處,并且可能提出更為切實有效的協調方案。
六、結束語
由上文我們能夠看出,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我國為適應新的形勢對會計準則進行了及時的調整。與此同時,我國的稅法也在不斷得到完善。但是從我國企業發展現狀來看,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仍存在不小的差異。但是依照現階段的發展狀況我們能夠看出,二者的協調還是十分具有可行性的。筆者通過這篇文章,希望能為協調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我們要記住,協調二者關系仍舊任重而道遠,切不可過分心急。
參考文獻:
關鍵詞:會計;稅法;收入確認;差異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9-0-02
一、商品銷售收入的差異分析
(一)商品銷售收入的會計處理
按照會計法規《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的相關規定,均滿足下列條件是才可以確認為銷售商品的收入:(1)商品所有權所附帶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要從銷售商品企業轉移到購貨方;(2)銷售商品企業既不能對已銷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也不能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關的繼續管理權;(3)出售商品的經濟利益已流入銷售商品企業;(4)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5)能夠可靠地計量將要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成本。
(二)商品銷售收入的稅務處理
而相關稅法中的關于收入的處理方面,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相對于會計準則中的原則性的具體規定就顯得是簡單羅列。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的具體內容規定,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銷售商品或應稅勞務后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據此確認為當天的收入,并根據結算方式不同,具體如下:(1)商品銷售后采取直接收款方式時,不論商品是否發出,根據收到貨款或者取得銷售額的訂單憑證,并且將提貨單交于購貨方的當天確認為收入時間;(2)在賒銷商品的情況下,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結算時,以倉庫發出貨物并且辦好托收手續的當天確認為收入時間;(3)根據商品銷售合同約定了賒銷并分期收款方式收到商品價款是,以收到款項的當天確認收入時間;(4)當企業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商品時,則應以發出貨物當天作為收入確定時間;(5)當企業委托其他納稅人銷售商品時,收入確認時間為收到代銷公司的代銷清單的當天;(6)視同銷售的情況,以商品移送的當天確認收入時間。
(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和稅務處理關于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差異分析
分析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和稅收法律,對收入時間的確認由于法規提出的目的,角度以及出發點不同,所以產生了較大差異。會計法規中以謹慎性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作為確認收入的重要依據,根據企業實質性的銷售收入作為確認條件予以確認。而稅收法律條款中是以納稅發生時間為主要依據,突出組織財政收入方面,不論企業的的收入是否實質性實現,從社會角度說已經實現了商品交易的價值。另外,會計法規更注重于把控風險,而稅收法律中,不考慮企業實際的經營風險問題,以保證稅收的公正性。因此,在銷售商品的收入確認上,兩者有較大差異。
二、提供勞務收入的差異分析
(一)提供勞務收入的會計處理
依據《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兩個法規中關于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根據是否跨越會計年度做出了分別的確認條件。
1.提供的勞務收入不跨年度的收入確認
勞務開始和完成時間同屬于一個會計年度時,按發票金額確認收入。
2.提供的勞務收入跨年度的收入確認
勞務開始和完成時間分屬于不同會計年度時,根據資產負債表日勞務完成量是否能可靠估計進行會計處理。
(1)勞務完成量在資產負債表日可以可靠被估計,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當年勞務收入。會計處理中,勞務量是否可以可靠估計判斷標準從三個方面進行評判:一是是否能夠可靠計量總成本和總收入;二是經濟利益是否流入企業;三是勞務完成程度。
(2)勞務完成量在資產負債表日不能可靠被估計,收入確認方法如下:一是預期勞動成本被補償,則可以將已經發生的補償金額確認為收入,結轉為企業成本;二是預期勞動成本不能被補償,按照已發生勞務成本確認為勞務收入;三是預期勞動成本完全無補償,則將勞務成本確認為當期費用。
(二)提供勞務收入的稅務處理
參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的規定,納稅人在提供以下勞務時可根據情況分期確認勞務收入。(1)企業提供勞務時,以索取憑據中的銷售額確認為勞務收入;(2)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在建筑、安裝、裝配工程中提供的勞瞻湊綻臀褳瓿閃咳啡銜收入;(3)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按照勞務完成量確認為收入。
(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和稅收法律關于勞務收入的差異分析
不超過會計年度的勞務收入確認在會計和稅收法律中是一致的。而超過會計年度的勞務收入確認,則需根據勞動量確認。會計法規中依然考慮經營風險,而稅收法律中,企業的經營風險與國家無關,也不可能代替企業承擔此風險。所以,在稅收法律中企業從事并完成勞務就必須作為收入進行確認。
三、非貨幣易應稅收益差異分析
(一)非貨幣易的會計處理
非貨幣易指的是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交換。非貨幣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非貨幣易應當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1.當企業進行非貨幣交易的時候,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是用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加上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得到的。
2.當非貨幣易中出現補價情況時,不同情況要不同處理。
①當發生支付補價情況的時候,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是用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上補價以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得到的。
②當發生收到補價情況的時候,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是用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確認的收益(或減去損失)和應支付相關稅費得到的。
(二)非貨幣易的稅務處理
雖然非貨幣易在會計上是不確認收入的,但是在目前的稅法規定中交易雙方還是要作視同銷售處理。
(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和稅法關于非貨幣易應稅收益的差異分析
如果交易的是存貨時,應當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存貨的銷售價格,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價銷售價格;無法參照市場銷售價格的存貨的計稅價格是用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得到的。如果交易的是不動產時,應按計稅價依“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增值稅,當期所得稅是按照公允許價(計稅價)與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來確定的。
四、補貼收入差異分析
(一)補貼收入的會計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政府補助分為兩種:一種是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這種補助指的是政府給予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另外的方式形成的長期資產的補助。另一種是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這種補助指的是政府給予企業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補助。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中指出,綜合性項目的政府補助需要企業分成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兩種情況,當企業能區分這兩種情況時,就要對這兩種情況分別進行會計處理;當企業不能區分這兩種情況時,就要將政府補助整體歸類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并按照不一樣的情況,計入當期損益或者在項目期內分期確認為當期收益。
(二)補貼收入的稅務處理
根據的相關稅收規定,企業獲得的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都應當納入當年的收入總額;企業可以不征收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的應納稅所得額,并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和稅法關于補貼收入的差異分析
如果實際收取金額計量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時,需要在營業外收入分期計入。如果應收金額或實收金額計量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時,需要在營業外收入一次性或分期計入。上述兩類補助應用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時,企業只需針對收入確認時間的差異作納稅調整,并且都需應于實際收到政府補助的當年確認收入。
五、接受捐贈收入的差異分析
(一)p贈收入的會計處理
按照相關會計準則和制度的規定,企業應按規定確定接受捐贈中取得的資產得入賬價值,并且,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確定的接受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的應交納的所得稅被扣除后,再計入資本公積,即不確認對接受捐贈的資產進行收入。
(二)損贈收入的稅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局對所得稅的規定,接受到貨幣性資產的捐贈時,企業應合并到當期的應納所得稅,并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接受到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時,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包含按照接受捐贈時資產價值。
(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和稅法關于接受捐贈收入的差異分析
[關鍵詞]會計準則;稅法;納稅調整
[中圖分類號]F27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10)02一0066―03
會計準則與稅法從表面現象看,都是規范經濟活動的法規,所以人們不希望它們之間存在重大差異,這樣就可以減少納稅調整。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會計人員有自行計算繳納稅款的義務。所以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越少,會計人員自行計算納稅數額時就會省時省力,稅務機關也會降低稅收征管成本。但事實卻恰恰與人們的意愿相反,隨著經濟活動的日益復雜,會計準則與稅法的不斷完善,二者之間的差異反而有發展之勢。為什么如此?其理論上的原因是什么?理論界與實務工作者都要求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以指導我們的經濟工作和理論研究。為此,本人談些個人見解,供探討。
一、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差異的主要表現
因為會計目標是向相關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相關的信息,向所有者報告受托責任完成情況,所以,它必然提出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約束會計人員恪守會計原則和準則,保證會計信息決策相關性。會計人員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必須符合會計的目標,這樣就必然產生與稅法的差異。原因是稅法在立法時主要考慮保證財政收入,但同時又要以企業會計的記錄為依據進行稅款計算。作為計稅依據的會計記錄又要滿足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二者的差異一般都表現在會計人員必須堅持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方面,主要有以下諸方面:
1 在資產計價方面,會計與稅法所采取的計量屬性不同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一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會計計量資產可以采用五種價值屬性。并且在第四十三條又進一步明確:“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也就是說會計計量絕大多數是采用歷史成本,但也可以根據準則規定在選擇適用的其余任何一種價值屬性。而稅法在這一點上卻沒有同會計保持一致,計稅基本完全采用歷史成本。只有極特殊的企業發生資產轉移,確定該資產的收入與成本時才允許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還有當企業實行避稅措施,稅務機關進行反避稅的納稅調整時才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除了這兩種特殊情況以外,基本保持歷史成本對納稅標的物計價。這就導致會計與稅法在計量納稅標的物價值方面存在差異。
2 會計與稅法的“真實性原則”明顯不同
會計為了保證其所提供的會計信息的質量,必須堅持“真實性”原則,這在《企業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但會計的所謂“真實”,只能是會計法規自己定義的“真實”,絕不是我們日常所講的實事求是,完全符合實物本來面目的“真實”。因為會計所面對的經濟活動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很多數據并不是可靠計量取得,而是估計、預計的結果。而且在估計、預計時還要貫徹“穩健原則”,這就是說,會計計量上的所謂“真實”只是會計準則規定下的“真實”;再者就是會計所確認的經濟業務,會計所追求的是“可靠、完整、中立”,會計所確認的經濟活動最關注的是“可靠性”,即每一筆業務的發生都必須取得證明其發生的原始憑證,沒有證明其發生的原始憑證絕不許確認入賬。會計的如此做法,完全是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稅法也貫徹“真實性原則”,但其“真實”的含義與會計截然不同。稅法規定的計稅“真實性”是指以真實的交易為基礎,實際發生的支出才允許扣除。它具有五個方面內涵:其一,與成本費用支出相關的經濟業務活動已經發生,金額確定。如工資薪金、原材料消耗等;其二,資產已實際使用;其三,取得真實合法憑證,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其四,部分款項必須實際支付;其五,必須履行稅務管理手續。如企業財產發生非常損失,未經稅務機關審批也不得扣除。在“真實性”原則方面二者存在的差異,導致大量納稅調整發生。
3 會計“穩健原則”與稅法“收支確定”的差異
會計必須貫徹“穩健原則”,所謂穩健原則(conservation Principle),別名又稱為謹慎原則、審慎原則。是指市場的多變性導致會計確認與計量存在不確定性(unceytainty)時,會計對于本期間內可能發生的各種損耗、損失都要估計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并且寧肯估高絕不估低;對于可能發生的收益則不計入本期收益;對資產計量時凡沒有可靠價格而需要估計的,寧肯估低絕不估高。會計貫徹這種國際公允的原則,目的是資本保全。對于投資者來說,資本保全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因為穩健可以降低利潤,使所有者杜絕盲目樂觀情緒,防止利潤分配侵蝕資本。特別對股份公司來說,一旦虛增利潤導致股利過高而侵蝕資本,。就會損害長期投資者的權益。但稅法計稅時是不承認會計的“穩健原則”的,對于會計計提的很多“減值準備”,沒有經過稅務機關批準與核定是不承認的。稅法對于企業某些過度“穩健”行為可能視為避稅,要采取反避稅措施。稅法要堅持“收支確定原則”,所謂“收支確定原則”是指納稅人取得的收入和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收取與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而且要取得合法憑證或經稅務管理機關審核批準。這種差異的存在,也導致大量的企業納稅調整。
4 會計“重要性原則”與稅收“法定性原則”的差異
會計要向相關的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經濟決策有用的信息,就必須堅持“重要性原則”,應當反映重要的交易與事項,對信息使用者無關緊要的信息可以忽略;稅法不承認會計的重要性原則,比如前期會計差錯的處理。稅法在計稅時則堅持“法定性原則”,即不區分企業所發生的經濟業務的性質和金額的大小,稅法規定征稅的一律征稅、稅法規定不征稅或者減免稅的一律不征稅或者給予減免稅。這也是稅法與會計的重大差異存在之處。
5 會計與稅法對“實質重于形式”的理解與實施有差異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實質重于形式”,是指對交易與事項強調看經濟業務實質內容,不看外在的法律形式。比如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法律形式上企業并沒有取得所有權,但從實質上看,企業完全控制資產,擁有全部使用權,同自有固定資產沒有本質區
別;稅法也堅持“實質重于形式”,但在理解內涵上卻與會計存在重大差異,稅法是要求看經濟業務主要看其實質,特別是實施反避稅措施,主要是看企業的經濟活動實質是否屬于故意的避稅行為。但二者在貫徹這項原則時,實施依據又有重大差異。會計主要是靠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來實施“實質重于形式”,這里的“實質”要靠會計人員理解、判斷,與會計人員自身業務能力相關;而稅法卻是依法律規定來衡量“實質”,沒有法律規定的,稅務人員不能自行認定實質。比如稅務人員在認定企業實施價格轉移避稅,要實施反避稅時,那就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第41條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二、會計準則與稅法存在差異的主要原因
眾所周知,會計記錄是稅款征納的最主要依據,企業交納的絕大多數稅款都是根據會計賬簿記錄進行計算與繳納的。所以,稅法的制定盡量保持與會計法規一致,會計準則修訂時也盡量保持與稅法一致,以減少二者之間的差異,達到減少納稅調整。盡管如此,由于經濟活動規模日益擴大,種類不斷增加、內容越來越復雜,促使稅法與會計準則不斷發展完善,在發展過程中二者的差異不是減少,而是越來越多的趨勢。就當前的正在施行的會計準則與稅法進行考察,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存在主要有以下三點原因:
第一,會計的目標與稅法的立法宗旨不同,這是二者產生差異的最主要原因。會計的目標是提供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相關的會計信息,反映經營管理者的受托責任;而稅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實現,促進經濟持續發展。眾所周知,會計的目標是為股東以及相關會計信息使用者服務的,它要提供經濟決策需要的會計信息,要向股東報告受托責任完成情況。在“兩權分離”的經濟環境下,企業的管理者是受股東的委托,按照“契約責任”來經營管理企業的,他有責任或者義務定期向股東報告“契約責任”的履行情況,必須向股東提供決策需要的會計信息;而稅法從產生的那一天起,就承擔著籌集國家管理資金的使命,它必須保證財政收入逐年增長,滿足國家和社會不斷發展的財政需求。稅法與會計二者的目的不一樣,盡管二者互相考慮協調,但還是不可避免地產生差異。
第二,企業會計必須堅持“權責發生制”的基礎,而稅法不需要堅持這個基礎。所謂“權責發生制”(AccyuaI Basi8)就是以收款的權力和付款的責任是否發生為標準來確認收入與費用的基礎,而不是以款項的實際收取與支付作為會計確認標準。即:凡應歸屬本會計期間的收入,不是以現金是否收到為標準來確認收入,而是看是否取得了收取款項的權力。凡不屬于本期收入,即沒有取得收取款項權力的,即使收到了現金,也不能確認為收入;凡屬于本會計期的收入,即取得了收取款項的權力,即使本期沒有收到現金,也要確認為收入記賬;同理,凡歸屬本會計期間的費用,不是以現金是否支付為標準來確認費用,而是看企業是否承擔支付費用的責任與義務是否發生。也就是說,這種費用的責任與義務已經發生,即使企業沒有支付現金,也要確認為費用;這種責任與義務已經發生,即使企業沒有支付現金,也應當確認為費用,只不過以后再支付而已。這種“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是會計分期的產物,是企業會計進行會計確認計量的基礎。企業會計之所以必須堅持“權責發生制”的基礎則是為了保障所有者權益,因為企業的股東是經常變換的,不堅持這種會計基礎,就會人為的損害股東權益。正因為如此,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九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而稅法則沒有施行這個基礎的必要,因為稅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證財政收入。但稅法為了保持與會計統一,減少征納成本,大部分計稅要以會計的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但有時也會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這是因為稅收必須堅持“納稅資金必須實現”原則。所謂“納稅資金必須實現”原則就是指當納稅人已經收取現金,具有較強的現金支付能力時,即使按照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基礎沒有確認為所得(即收入)。稅法也要按收付實現制征收稅款入庫;當納稅人沒有現金流入、無現金支付能力時,即使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基礎確認為所得(即收人),在稅法上也可以考慮按“收付實現制”會計基礎不征收稅款入庫。這樣做才能有利于企業資金周轉,保護稅源,促進經濟發展,以利于未來增加財政收入。比如,房地產商已取得房地產的預售收入,在沒有辦理房屋完工決算的情況下,在會計上沒有確認為銷售收入時,也應當依稅法對預售房屋收入征稅。又如,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應收價款日期確認收入。此時會計上已經確認收入,但稅法卻不征收稅款,待到現金流入企業時再征稅。這樣做,很明顯是保護稅源,促進經濟發展。
第三,是企業會計準則作為法規的同時,又是一種文化形態,必須考慮國際交流,必須考慮經濟全球化的需要。稅法雖然也有國際交流問題,但稅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其把本國的國情放在首位,依據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對稅收承受能力以及國家財政收支狀況來進行稅收立法。眾所周知,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不斷改革,每一次改革都是進一步向《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靠攏,現在基本做到國際“趨同”。與此同時,我國的稅法改革也在進行,但其一直是考慮中國的基本國情,依據經濟發展和國情來進行稅制改革。
正因為有上述理由,稅法與會計由此而產生差異,盡管人們努力減少二者差異,還是不能統一,納稅調整的內容跟隨經濟發展而日益增多。
三、企業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
正因為會計與稅法存在差異,而企業的稅款計算又是以會計記錄為依據的,就要依據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為什么如此呢?常識告訴人們,在立法層次上,稅法高于會計法規;再從重要性方面看,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遠比保證會計信息質量重要。所以,會計法規必須服從于稅收法規。會計人員可以完全按照會計準則進行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但在計算繳納稅款時,將會計記錄進行納稅調整,依據稅法規定計算交納稅金。
對于企業所得稅,我國稅法規定按月或者按季預繳(特殊的大型企業納稅金額較大的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決定預繳時間)年終匯算清繳。
年終企業在報送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需要針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項目進行納稅調整,調整過程是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的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明細項目反映。
對于其他稅種,企業會計必須在發生納稅業務或者行為時計算應交稅金,在主管稅務規定的下月固定時間繳納。如果會計記錄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應按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稅金,正確記錄在會計賬簿中,保證按時繳納。因為我國稅法規定:會計人員有自行計算繳納稅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