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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統一政策執行口徑,經研究,現就《辦法》執行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拆遷范圍內非住宅房屋的認定,公房以租賃契約標明的使用性質為準;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時核定的營業場所為準。
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執照為準),其共有人在拆遷范圍內的住房可以獨立使用,并在此長期居住,單獨立戶的,可以作為獨立的房屋作用權人給予補償;其共有人不在拆遷范圍內長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獨立使用,或者沒有單獨立戶的,只給予所有權補償。
三、《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市房地局《關于實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1條關于對長期居住自建房居民補償的規定的適用條件為:
(一)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長期居住在自建房內;
(三)單獨立戶;
(四)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拆遷范圍內無正式住房;
(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遷范圍外無正式住房。
市政府確定的市政府建設重點工程的房屋拆遷,本市別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拆除因城市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在此沒有常住戶口,其原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計算使用權補償款(不增加25平方米附屬面積),對超過60平方米之外的部分按照拆遷價格的20%給予補償。
五、拆除因城市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雖然在此有常住戶口,而且獨立分戶,但是沒有長期居住,在其他地方另有住房的,計算使用權補償款時不予增加25平方米附屬面積。
六、拆除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其廚房、衛生間等由兩戶以上合用的,仍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其原建筑面積按照被拆遷人居住的臥室的建筑面積加上該套房屋的廚房、衛生間等附屬建筑面積計算;但是其廚房,衛生間等附屬建筑面積超過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計算附屬建筑面積。
七、按照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實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號)第22條第一款規定認定拆遷范圍內的住房困難戶時,被拆遷除房屋使用人必須同時符合該款此列三個條件,即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長期居住,否則不予認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F就《辦法》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統一拆遷的解釋問題
1.統一拆遷是指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協調相關部門,統一部署并組織具有拆遷資格的房屋拆遷單位實施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工作的一種拆遷方式。
二、關于暫停辦理有關事項問題
2.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可以向區縣房地局申請在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有關事項。建設單位申請暫停辦理有關事項,應當提交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申請書、立項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文件。
3.區、縣房地局通知當地公安、規劃、建設、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門暫停辦理有關事項,通知書應當說明用地范圍、暫停辦理期限、暫停辦理事項等內容。
4.需延長暫停辦理期限的,建設單位必須在期滿前1個月內向區、縣房地局提出申請,并說明需延長期限的理由和擬采取的措施。延期申請批準后,區、縣房地局應將延長暫停辦理期限的決定通知當地公安、規劃、建設、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門。
三、關于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請、審批與續期問題
5.《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國有土地證明文件包括下列幾種情況:
(1)建設單位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建設用地批準書;
(2)建設單位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明;
(3)建設單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圍內實施拆遷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證明(沒有土地使用證明的,提交用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證)。
6.拆遷計劃內容包括項目概況,拆遷范圍、方式,搬遷期限,工程開工、竣工時間。
7.拆遷方案內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房屋使用性質、產權歸屬、面積等)、補償款和補助費預算等內容。拆遷人應當按照上述內容制作拆遷預分方案表,經區縣房地局審批后,報市房地局備案。
8.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不得超過建設用地范圍,但是建設用地范圍外的房屋與范圍內的房屋不可分時,拆遷主管部門可以把范圍外的該房屋劃入拆遷范圍。
9.拆遷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的,應按有關規定向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地局申請續期,續期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由市房地局統一編號。
10.《辦法》所稱拆遷期限是指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人應當完成該拆遷項目的期限。
11.《辦法》所稱搬遷期限是指房地局的拆遷公告規定的被拆遷人應當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并搬離拆遷范圍的期限。
四、關于拆遷公告與通知問題
12.房地局拆遷公告,應當包括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拆遷補償價格等主要內容。
13.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所有人。通知書應當說明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許可證號、工程名稱、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答復期限、逾期不答復的處理辦法、聯系方式等,并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及有關規定。
14.按照《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拆遷人無法通知房屋所有人的,應當在主管部門指定的公共媒體上予以公告。房屋所有人在本市的,拆遷人應在《北京日報》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15日;房屋所有人在外省市的,拆遷人應在《人民日報》或者《法制日報》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30日;房屋所有人在境外的,應在《人民日報》(海外版)或者《中國日報》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60日。
15.拆遷公有房屋的,房地局應通知產權單位撤管。房屋撤管通知書應說明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除房屋間數和面積等。
自房屋撤管通知書送達之日起,該公有房屋的維修、安全等工作由拆遷人負責。
五、關于正式房屋和原建筑面積的認定問題
16.拆遷范圍內正式房屋的認定以房地局核發的房屋所在權證為準。但拆除因城市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證,但具備鄉或者鎮人民政府(包括原人民公社)的批建文件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也應當認定為正式房屋:
(1)柱高2cm以上,建筑面積7平方米以上;
(2)三面有墻,有正式門窗;
(3)屋頂有保溫層。
17.《辦法》所稱“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房屋”,是指經房屋管理部門審查認定,使用北京市房地局統一印制的租賃合同,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租金標準交納和收取租金的出租房屋。
18.根據《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拆除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積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為準;被拆除住宅房屋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實際測量的建筑面積為準;實際測量有困難的,可以按照其原使用面積比照鄰近的同類房屋情況換算成建筑面積。
六、關于被拆遷戶的劃分和原住人口的認定問題
19.住宅房屋拆遷,對被拆遷戶的劃分標準為:承租的房屋以租賃合同標明的租賃戶為準,私有自住房屋以產權證為準。
20.拆除因城市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證的,對被拆遷戶的劃分以公安機關發放的戶口簿為準;但是夫妻雙方、未成年子女在拆遷范圍內分別立戶的,按照一戶給予補償。
21.凡在戶口凍結期間或者拆遷期限內離婚,男女雙方各自無獨立住房的,按照一戶給予補償。
22.區縣房地局核定住房困難戶時,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長期居住的居民應當計入原居住人口。
雖然不在拆遷范圍內居住,但是原戶口在拆遷范圍內的下列人員,也可以計入原居住人口:
(1)服現役的士兵;
(2)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3)在國外留學的學生;
(4)勞改、勞教人員;
(5)按政策規定可以計入原居住人口的其他人員。
23.拆除因國家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原居住人口的認定按照本通知第22條的規定執行。
24.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按照《北京市房屋估價辦法》執行。
25.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的拆遷補償價格,由各區縣確定,報市房地局批準。
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屆時普通住宅的商品房價格,由北京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供。
七、關于房屋補償問題
26.以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提供的現房,應當經房地局審核。
27.拆遷人應當提供補償房屋的下列證明材料:
(1)房屋用地證明文件;
(2)購買的房屋,提交房屋買賣合同;新建的房屋,提交質量監署管理部門出具的質量驗收證明;
(3)房屋位置和樓座圖;
(4)房屋經規劃設計部門審核的設計圖紙,包括首層平面圖、標準層平面圖。
28.根據《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拆除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權人要求以房屋補償的,應當事先與承租人達成關于維持原租賃關系的協議;雙方在房地局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可以按照《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和承租人分別給予補償。
八、關于住房困難戶的拆遷補償問題
29.拆除住宅房屋,經區縣房地局核定,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積不足6平方米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按照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積6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償。
30.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遷范圍外另有正式住房的,不適用《辦法》第30條的規定。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在拆遷范圍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遷范圍外的國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為準)的;
(2)在拆遷范圍外的國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為準)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規劃市區內的集體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31.被拆遷居民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無正式房屋,長期居住自建房,并且單獨立戶,在拆遷范圍外別無正式住房的,可以按照每戶建筑面積三十平方米予以補償。
九、原農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問題
32.拆除因國家建設征用原農民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對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積3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換算為成套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后按照所在區縣確定的拆遷補償價格給予補償;對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積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直接按照所在區縣確定的拆遷補償價格的20%給予補償。
十、關于特殊房屋的拆遷補償問題
33.被拆遷人以住宅房屋人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拆遷人可以參照非住宅房屋給予被拆遷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
34.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拆遷人可以按其建筑面積及上一年度的建安單方造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補償,計算公式為:臨時建筑補償款=建安單方造價×建筑面積×(剩余期限÷批準期限)。
35.按照《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地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經區縣房地局批準,按照規定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別補償,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補償款由拆遷人交公證機關或者區縣房地局提存。
36.按照《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沒有在房地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與抵押權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清償原債務的,對其的補償款由拆遷人交公證機關或者區縣房地局提存。
37.《辦法》第四十條所稱公益事業房屋是指直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非營利性的房屋,包括學校、幼兒園、醫院、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體育場館、文化館、敬老院、福利院等,但是私人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除外。
十一、關于拆遷補償協議問題
38.拆遷補償協議文本由市房地局統一印制。
39.被拆遷人未按協議約定的期限完成搬遷的,應按延期的天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每天100元執行。
40.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應將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使用證明交給拆遷人,由拆遷人交房地權屬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十二、關于補償款支付方式問題
41.拆遷人應當將應支付給被拆遷人的補償款以被拆遷人的名義存入指定銀行,并在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存款單據交給被拆遷人。
十三、關于拆遷管理費問題
42.拆遷人應當按照市物價局批準的屆時標準向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縣房地局繳納房屋拆遷管理費。
43.房屋拆遷費用計算范圍包括拆遷補償費以及各種拆遷補助費、獎勵費。
十四、關于拆遷檔案資料管理問題
44.房屋拆遷檔案資料,包括下列內容:
(1)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有關材料;
(2)拆遷補償協議書及各種補償、補助費領取單據;
(3)拆遷情況總結、拆遷結案表;
(4)裁決、強制拆遷、訴訟情況及有關文件;
(5)其他材料。
45.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人全部搬遷完畢后1個月內向區、縣房地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并將拆遷結案表報市房地局備案。
46.各區、縣房地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資料管理制度,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為實施《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部門通知如下:
一、下列范圍內的房地產抵押由房地產管理局管理:
1.以已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的;
2.以城近郊區、縣城、建制鎮、工礦區、開發區范圍內的房屋設定抵押權的;
3.以國有土地上期得權益的房屋設定抵押權的。
二、房地產抵押按下列情況分別到市或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1.外國企業、其它組織和個人;外商投資企業;軍隊以其房地產進行抵押的;購買人以其購買的外銷商品房或《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進行抵押的;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2.企業、其它組織和個人以其房地產或期得權益房屋進行抵押的;由房地產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三、申請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除須提交《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外,還應提交下列文件:
1.上級權力機構批準其以房地產進行抵押的證明。
2.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有效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5.抵押房地產保險單復印件。
6.以出租房屋作抵押的,還須提交有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契約》影印件。
四、房地產抵押登記日期以收到全部證件之日為準。
五、產權管理部門對房地產抵押合同等文件及抵押物進行審核無誤的,須在抵押人所持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預售契約》上注記抵押登記情況,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房屋進行抵押的,自登記日起30日內向抵押權人頒發《他項權利執照》。
六、房地產抵押變更登記1.抵押期間房地產權轉移或變更的,當事人應自轉移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抵押權人同意其轉移變更的證明文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轉移或變更登記。
2.房地產抵押權人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抵押權轉讓合同及有關證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3.抵押房地產被處分后,原抵押當事人應自處分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七、《他項權利執照》遺失,抵押權人應向登記部門書面報失,并在《北京日報》上聲明作廢,登記部門于登報聲明30日后,補發《他項權利執照》。
八、房地產拍買機構,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指定。
九、處分房地產,須補交地價款的,均按199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的有關規定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按京政發(1988第8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市政府1993年18號令《北京市執行行政處罰若干規定》后,我局系統各級領導都非常重視,認真組織學習和貫徹,取得很好效果,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18號令的規定,規范我市執行房地產法規規章的行政行為,結合我局情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有權實施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根據政府機關設置和權限的有關規定,我局系統依法具有實施行政處罰職權的機關,應是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市局有關處室和區縣局的科室、房管所、交易所等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應給予執法相對人以行政處罰的,都應以市房地局或區、縣房地局名義進行,不得越權行使行政處罰權,其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罰)也均應是代表市房地局或區、縣房地局行使職權。
二、關于行政處罰的權限問題,仍按1990年市政管委批復施行的《北京市執行城鎮房地產法規行政處罰程序若干規定》辦理。由于近幾年來,又有一些新的法規、規章出臺,增加了新的處罰內容,例如,對倒賣公房使用權的,可以責令限期騰退、查封、沒收房屋;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規章的,可以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停止施工、查封設備、建筑材料等;對違反拆遷法規、規章的,可以責令停止拆遷、吊銷證書、責令退還周轉房等。為此,對處罰權限暫作如下規定:(1)對違反城鎮房地產法規、規章的行政案件,一般均由房地產所轄的區、縣房地局進行查處;市局直接經辦的案件,由市局查處(必要時也可由房地產所在地區、縣房地局名義處罰)。(2)罰款或沒收非法所得不滿5萬元的(包括兩項處罰同時執行時相加的數額,下同),由區、縣房地局查處,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報市局審批。(3)對拆除、收回、強制收購、查封、沒收房屋或沒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以及吊銷拆遷許可證的案件,由區、縣房地局查處,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報市局審批。其他行政處罰(包括警告、限期騰退、責令修繕房屋、停止拆遷、停止施工等),由區、縣房地局決定。
對應報市局審批的行政處罰案件,仍使用市局統一印制的“北京市房地產行政執法處罰報告”、并附全部案件材料。
三、關于行政復議案件的管轄。行政復議案件的管轄仍應按市市政管委1992年批復施行的《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行政復議規定》執行。由于目前區、縣房地局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尚無規章可循,同時各區、縣局下屬房管所等部門進行執法活動,也是以區、縣局的名義行使,因此,對區、縣局所作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除按規定應由區、縣政府受理的以外,均由市房地局受理。
四、關于拆遷裁決的受理問題。目前我市房屋拆遷工作中,申請房地局裁決的數量越來越大,基層人民法院對不服裁決提起的行政訴訟和房地產局申請依照裁決強制執行的審查也越來越嚴,特別是市政府1993年18號令下發后,對我們的執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保證裁決的質量,加快裁決的速度,今后凡申請拆遷裁決的,應要求申請裁決單位提供全部有關證據材料,經審查證據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補齊后方可受理。各區、縣房地局在審理和裁決過程中,必須嚴格按市政府1993年18號令執行。
2008年6月朝陽市結核病防治所獨立后,新班子認真總結以前工作中成功的經驗,吸取工作中失敗的教訓,大膽探索全市結核防治工作之“抓手”,2009年初經市衛生局同意制訂并下發了《朝陽市結核病防治工作目標管理考核標準》,從隊伍建設、行政管理、業務培訓與考核、預防與項目管理、卡介苗接種、結核病人診治、網絡直報與監督、痰涂片檢查與室間質控、行風及軟環境建設等方面制定了具體目標及檢查考核方案,并采取各種形式進行督導檢查、考核評估。三年來強化了隊伍建設、完善了管理機制、規范了診療行為、明確了工作目標、優化了工作環境,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我市的結防工作得到了市政府、省衛生廳的表彰。具體做法和體會如下:
1 強化了隊伍建設
一是按照市衛生局要求,對所領導干部和中層干部按德、能、勤、績、廉等綜合表現情況進行年度民主測評,擇優上崗,實行三年任期制。三年來調整所領導干部3名,中層干部11名,調整重要崗位科員(辦事員)7名,形成了干部能上能下,人才合理流動的良好局面。
二是重大事項實行民主決策,增加政務公開的透明度。成立了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擬定了班子議事規則,凡屬干部任用、人事調配、基建項目、設備購置及招投標、發展規劃等,都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并向職代會通報,有關經驗在《市政府政務公開》刊物上交流。
三是加強培訓與學習。建立了班子學習制度、全所職工學習制度,倡導創立學習型單位、學習型班子、科室、個人。規定每周三下午政治學習,周五下午業務學習,班子成員帶頭講課,中層干部輪流授課,同時還根據工作需要采取進修、參加培訓班、外出考察等形式對職工進行培訓,提高了職工的綜合素質。
四是積極引進人才,與市衛生局、人社局溝通,根據職位需要向社會公開招聘大學生7人,改善了我所的人員結構,貯備了人力資源。
2 建立健全了規章制度
2.1 行政管理更加規范。建立公文收發及檔案管理制度,重申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領導干部及職工請、銷假制度,理順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后勤保障制度、建立全面禁煙制度。
2.2 業務管理依法依規進行。貫徹落實結核病防控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全面開展結核病防控工作;承擔市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結核病預防控制機構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制定全市結核病防治三年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每年度評比一次,對出現的問題及時予以解決;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綜合目標管理責任制,全體員工積極參與,單位與科室、科室與個人層層簽定目標,并有獎懲措施;堅持業務指導和考核,按《中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工作實施指南》和《項目實施計劃》完成每年4次對所轄5縣(市)2區的結核病防控機構的督導檢查;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要求,制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加強了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
2.3 業務培訓與科研工作有有章可循。制定業務培訓與考核制度,繼續教育面達95%,建立學科帶頭人和業務骨干培養規劃并逐步落實,每年舉辦四期培訓班對基層結防人員進行培訓;制定科研規劃,開展科研立項,支持鼓勵員工開展科研活動,三年來市所有3項科研立項,其中2項已鑒定為市級一等獎,一項正在申報鑒定之中,同時有多篇論文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發表。
3 明確了具體工作目標
根據國家結核病防治規劃工作實施指南,結合朝陽市實際,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工作目標并組織實施??梢烧呔驮\率300/10萬,新發涂陽病人發現率75%,涂陰涂陽比例0.7:1;全民結核病防治知識知曉率達80%,病人家屬篩查率≥85%,初診查痰率≥40%,新涂陽病人治愈率達85%,病人系統管理率≥95%;加強對卡介苗接種和PPD試驗工作的管理,保證接種質量,接種率≥90%,十二周陽轉率≥85%,十二周陽轉調查人數≥20%;加強網絡直報與監督管理,結核病防治機構追蹤到位率≥85%,綜合醫院病人報告率100%,病人轉診率100%;做好檢驗室室間質控,痰涂片假陽性率<2%、假陰性率<4%,各種報表及時、準確、完整。
4 優化工作環境,創建工作氛圍
一是積極爭取資金,對所硬環境即基礎設施進行了全面改造。如對所綜合樓重新進行了合理布局:1-2層改造為醫療區,3-5層為辦公區,6層為職工餐廳、會議室、活動室、圖書室,并按功能配置了相應的設備,所容所貌煥然一新。
二是對所環境進行了整治。做到所環境清潔,垃圾日產日清,存放有序,每層樓走廊內設有封閉的垃圾容器并定期處理;辦公室物品擺放整齊,地面清潔,會議室有禁煙標識,有管理制度,室內廁所防蠅、通風、無垢;門前三包責任明確,車輛停放有序。
三是積極開展行風及軟環境建設。按市衛生局要求,對1-2層醫療區有關人員信息以公示欄形式進行公示,對3-5層工作人員信息以掛牌形式公示并明確黨員、干部、職務、職稱,同時還公示了各種職責、領導分工、服務價格及“十不準”內容。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創建良好的工作氛圍,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
5 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做好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現對實施《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設定抵押房地產的范圍
1.劃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要其所有權合法,均可設定抵押。但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在抵押范圍內,其土地不予評估。
2.違章建筑或臨時建筑的房屋,不能設定抵押。
3.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賃期限的非住宅房屋,不能設定抵押。但租賃雙方修訂租賃合同、明確租賃期限后,該房屋可以抵押。
4.《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是指房屋的用途為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包括出租用于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屋。
5.危險房屋符合《辦法》規定的,可設定抵押。
二、關于辦理抵押登記時提交的文件
1.《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抵押登記,應提交五種文件。市房地產管理局京房產籍字(1994)239號文件規定當事人還應提交相關的六種文件。當事人在辦理抵押登記時,須按其具體情況,提交相應的全部文件。
2.抵押貸款合同是抵押合同的一種。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時,可提交抵押貸款合同作為登記文件,登記部門只對合同中涉及有關房地產抵押的部分進行審核。
3.設定抵押的房地產,無論其保險單是否連帶其他房地產,均應向登記部門提供其保險的全部單據。
4.新建商品房、外銷商品房明確規定價格,并簽定購銷合同的,不必提交資產評估報告。
5.《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兩種“告之”,當事人須以書面通知形式告之。在抵押登記時,當事人應提交送達書面通知的證據文件。
6.《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抵押人進行二次或二次以上抵押時,須提交前面所有的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文件。
7.《辦法》第八條規定到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備案。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時,應提交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的書面證明。
8.有自主權的企業以其房地產作抵押時,不必提交上一級機關批準的文件。
9.對當事人提交的抵押登記有關文件的復印件,登記部門應與正本核對無誤后,方可收件。
三、關于登記日期
1.登記日期為登記部門收到全部登記文件之日,也是抵押行為的生效日期。
2.《辦法》生效前抵押合同到期,抵押人能夠按期償還債務的,不再補辦抵押登記;抵押合同未到期的,均須補辦登記。
四、關于抵押當事人及其行為
1.抵押權人,一般是指銀行及金融機構。
作為一般債務的擔保,也可以以房地產抵押擔保,但必須是債務在先,抵押行為在后。
個人以其所有的房產進行抵押,其抵押合同必須寫明“發生糾紛申請人民法院解決”條款,方可辦理抵押登記。
2.抵押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3.《辦法》關于第十九條與第二十二條的關系。第十九條的合同變更是指抵押當事人雙方對抵押合同內容的變更,這種行為,應自變更之日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第二十二條,是指抵押合同當事人的變更,即合同主體變更,當事人應重新簽定合同、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4.根據《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共有人和承租人都享有優先購買權。二者同時存在的,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先于承租人。
5.抵押終止后,對該房地產再設定抵押的,應重新簽定抵押合同,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權人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內,分期支付貸款的,支付方式雙方自行設定,不再重新登記。
6.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取得《房地產他項權利執照》后,不得扣押抵押人的房地產權證。
7.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設定抵押的房屋,處分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1)該房地產的受讓方符合《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劃撥方式隨房屋轉移。
為貫徹執行《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現對執行中的若干問題再補充通知如下:
1.凡在已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機構,均須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核批準。經其他主管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在上述地域范圍內承攬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其評估人員需具備房地產評估知識,不具備的,須接受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專業培訓。
2.1994年8月8日以前,對抵押房地產已進行評估、抵押權人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均不再重新評估。
3.凡應依法繳納稅費或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房地產轉讓,其價格評估均須由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所屬的評估機構或市房地產管理局指定的評估機構辦理。
4.受托評估抵押房地產,評估機構一般應自委托人提交全部評估材料后七個工作日內完成。
5.抵押房地產的評估費,暫按國家物價局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2)價費字625號《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收費標準(見附件)掌握。評估機構不得自行提高收費標準。擅自提高的,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有權進行糾正。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按規定收取2%的買賣過戶手續費的,均不得再另收評估費用。
6.《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實施前已經抵押的房地產,因故不能按規定期限補辦登記手續的,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應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7.抵押登記時,雙方當事人約定不對抵押房地產投保的,可不提交保險單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