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2-01 15:39:43
序論:在您撰寫保護野生動植物措施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關鍵詞:野生動植物資源;生物多樣性;立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8)12―0087―05
野生動植物的保護,是環境保護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內容。我國是世界上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國家之一,但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卻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在經濟利益驅使下人們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瘋狂掠奪,已使我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遭到了嚴重的破壞。為了加大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力度,我國刑法設立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F行刑法在打擊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加強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綜觀我國刑法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仍然存在著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要在立法上進一步完善。
一、我國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立法缺陷
1 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性質認識及歸類不準確
我國現行刑法分則基本上是按照犯罪客體種類進行編排的。我國刑法將絕大多數有關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犯罪歸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筆者認為不妥。因為這就表明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犯罪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但從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規定的犯罪來看,大部分都不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這種規定并未真正反映出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所侵犯的客體。按照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去衡量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會出現定罪不準、量刑不足的問題。它讓人覺得國家不是為了保護環境資源包括野生動植物資源,而是為了維護管理制度才對此類犯罪進行制裁的,從而降低了國家懲治環境犯罪包括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價值和地位。
2 刑法所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范圍狹窄
從罪名的設定上看,1997年新刑法規定的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主要對象是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和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將需要法律進行保護的野生動植物限定于珍貴、瀕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植物,這就造成了在司法實踐中許多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行為不能被定罪處罰,非常不利于有效地保護自然生態的完整性和確保地球上生物多樣性。從外國刑法的規定來看,許多國家法律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范圍都非常廣泛,借鑒外國刑事立法例,我國刑法也應規定覆蓋面更為廣泛的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擴大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范圍,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護我國的生物多樣性。
3 罪名設置和規范結構不科學
一是罪名設置不科學。在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犯罪中,絕大多數犯罪沒有明確犯罪對象到底是純粹野生的,還是包括人工養殖的,這種不確定性就給刑事訴訟中行為人行為的性質認定增加了難度,很可能直接影響到罪刑法定原則的貫徹執行。在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中,罪名設置的不科學直接導致了犯罪對象的不統一,這無形中為執法者和守法者制造了思想上的混亂,進而可能會影響到司法認定的準確性以及司法的效率和公平。刑事立法在修改時,應當從法律的系統性、協調性出發,將罪名間所體現的犯罪對象的矛盾之處予以修改。
此外,非法狩獵罪與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兩罪客觀上都是非法狩獵或非法捕殺野生動物的行為,但兩罪的侵害對象卻不相同,前者以普通陸生野生動物為對象,后者以陸生和水生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經濟、科研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為對象。普通的水生野生動物則屬于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對象范疇。筆者認為,以侵害的對象是否屬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作為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標準不盡合理,易給司法實踐帶來不必要的混亂。
二是規范結構不科學。1997年刑法有關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事立法絕大部分是采用空白罪狀的形式,這就使所參照的法律法規的數量和立法質量直接左右相關罪名的認定難度。實踐中辦理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事案件,涉及到要參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等諸多法律法規,操作上的不便和煩瑣顯而易見。另外,隨著1997年新刑法的實施以及相關刑法修正案的出臺,1988年頒布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經與現行刑法嚴重脫節,影響了刑法在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中應有作用的發揮。而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屬于越權解釋,并且對水生野生動物未作規定,無疑給執法設置了人為的障礙。
4 對影響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的部分行為沒有進行刑法規制
一是《刑法》遺漏了對破壞自然保護區、草原等行為的刑法規制。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對有效地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特別是瀕危物種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稀有動物和瀕危動物的重要棲息地的毀滅會造成生物種群滅絕,因此,我國刑法典有必要專門設立破壞自然保護區這方面犯罪的規定。草原作為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涵養水源、調節氣候、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它也是發展畜牧業的主要基地。我國目前草原植被被任意破壞,草原上的珍貴野生動植物遭到掠奪性的亂捕亂挖,造成草原面積減少,草場退化、堿化、沙化,水土流失急劇擴展,草原生態平衡嚴重失調。然而,對此類問題的刑事處罰卻無具體刑法條文可依,在刑法中急需設置破壞草原罪的罪名。
二是我國刑法在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中,只規定了非法獵捕和殺害兩種行為。該罪的規定不包括傷害、虐待野生動物的行為。我國現行刑法并未像西方大多數國家那樣單獨設立專門的罪刑條款來懲治傷害、虐待動物的行為。正是由于刑法沒有將傷害動物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所以才導致劉海洋案件出現后發生爭論不休的狀況。
5 部分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罰規定不科學
一是刑罰過輕。我國現行刑法關于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罰規定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刑罰過輕,普遍輕于近似的財產犯罪。1997年刑法第六章第六節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罰,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無期徒刑和死刑的規定。如刑法規定盜伐林木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這是不合理的,因為林木的生態價值遠非實物能比。再者,對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對單位要判處罰金。那么,對單位犯罪與單位違法哪個應處重罰?理論上講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應當高于單位違法。事實上單位所受行政
處罰中消滅法人的處罰遠比對單位所受刑罰要重,這就造成刑法威懾力的減弱。一些主張輕刑化的國家對實施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規定的刑事罰則同懲治其他犯罪的刑罰相比是更為嚴厲的,而我國的刑事立法卻實行的是輕刑化,有違罪刑相適應原則,這是不合時宜的。這也體現了我國現行刑事立法中對生態效益考慮的欠缺。
二是刑罰種類過少。在我國的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刑事立法當中,主要有自由刑和財產刑兩種刑罰,這樣的刑罰種類過于單一,尤其是對單位犯罪來講更是如此。如前所述,單位犯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罪的,對單位要處罰金。但是,罰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僅僅是附加刑,這無形中降低了對單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否定性評價。尤為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刑法對此類的單位犯罪只規定了罰金一種處罰方式,這本身就造成了刑罰力度的弱小和刑罰方式的單一。應該在刑罰措施之外,擴大非刑罰措施的適用范圍,將多種刑罰措施綜合運用,這樣才能有一個比較好的效果。綜觀國外環境犯罪,普遍規定了多種刑罰手段,例如《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在第二十六章“生態犯罪”里共規定了七種刑罰:剝奪自由;限制自由;勞動改造;拘役;罰金;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強制性工作。僅在第256條“非法捕撈水生動物和植物罪”中就規定了五種刑罰。對這樣多種刑罰手段的規定值得我們借鑒。
二、我國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立法完善
1 增設“破壞環境資源罪”專章,并在其中設置“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罪”專節,將直接針對野生動植物的犯罪納入其中
筆者認為,破壞環境資源罪除了侵犯國家對環境資源的保護、管理制度外,更重要的是通過破壞生態系統的平衡,直接侵犯公民的環境權,并間接導致生命、健康或財物的危險或損害。因此,破壞環境資源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環境權是主要客體。不應該將破壞環境資源罪所保護的價值及其所體現的特殊社會關系簡單地歸入一般經濟秩序或其他一般犯罪客體。將主要侵犯環境權的破壞環境資源罪單列為一章,既符合刑法分則犯罪的分類理論和規則,又使對破壞環境資源罪的制裁更多地考慮對環境的影響,同時也有利于培養和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使公民自覺地愛護環境,合理利用、開發自然資源,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而野生動植物資源是環境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破壞環境資源罪中專設“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罪”一節,將直接針對野生動植物的犯罪納入其中,有利于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罪體系的完整以及罪與罪的協調統一,從而有利于對此類犯罪的認定和打擊。
2 擴大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刑法保護范圍
我國現行刑法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對象和內容規定得過于單一、片面。筆者認為,從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角度出發,應對刑法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范圍做出重新界定,確保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最適宜的范圍。從我國刑法目前的規定看,其出發點是肯定對野生動植物資源進行利用的,只是通過列舉的方式對其中一部分進行特殊保護。但是由于自然或人為的原因,各物種的數量會發生變化,并且各物種間具有相互的制約作用,一種物種的滅絕可能引起若干物種在一個地區的消失,各物種的數量會隨時間發生變化,法律難以預料具體哪一類物種才是迫切需要保護的,而且法律規定具有滯后性,不利于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另一方面,法律需植根于內心,尤其是刑法,急需建立環境刑法的內在合理性?,F代生態學理論告訴我們,每一種動植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態地位和生態功能。野生動植物存在的價值在于,它是維持生態系統相對平衡的必要條件。我們必須在對其刑法保護上有清醒的認識,從野生動植物的自身價值來確定刑法保護問題,勿要以人之好惡,將一個物種推到不公平的境地。在擴大刑法所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范圍的同時,也應充分認識到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境的重要意義,把對生境的保護提升到與保護野生動植物同樣重要的高度。
3 罪名罪狀的設置上應當進一步合理化
針對現行刑法中部分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存在法條競合、犯罪對象模糊不清的情況,應當從保持刑法體系內部的系統性和協調性角度出發,對相關條文進行修改和整合,確定較為科學和便于司法操作的罪名。
一是明確犯罪對象。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具體犯罪中的犯罪對象到底屬于野生動物還是馴養動物,或者既可以是野生動物也可以是馴養動物,應進一步明確規定出來,以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筆者認為,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犯罪對象,應明確規定為野生的水產品。如果行為人非法捕撈人工繁殖的水產品,則應按盜竊罪或破壞生產經營罪等犯罪論處。將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犯罪對象明確規定包括人工繁殖的珍貴、瀕危動物。同時,為了保持此類罪內部的協調統一,將這些罪名相應地修改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動物、珍貴瀕危動物制品罪及走私珍貴瀕危動物、珍貴瀕危動物制品罪。
二是將非法狩獵罪修改為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罪。做這樣的修改有三個目的:一是使之區分于上文提及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動物罪,突出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重點保護,并同時基于對生物多樣性的考慮,便于保護其他野生動物;二是取消非法狩獵罪的規定,可以消除公民認為在非“禁獵區、禁獵期”進行狩獵為法律允許的誤解;三是這樣立法既減少了過多的法條競合罪名,又使刑事立法跟隨時代的需要,加強了對生物多樣性的法律保護。
三是修改并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環境資源保護法中的相關刑事責任條款,使之與刑法相銜接。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事立法應遵循協調原則,即保持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刑法體系內的協調。協調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在內的各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法律法規相關刑事責任條款與現行刑法關系的關鍵,就是要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準確適用刑法典。為此,首先應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環境資源保護法律法規中有關刑事責任的條款,并根據刑法中新增加的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犯罪增加相應的刑事責任條款。其次,以決定、補充規定的立法方式對相關環境法和資源保護法中援引新刑法的有關條款作出明確規定。此外,也可以借鑒國外環境資源刑事立法方式,對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環境資源保護法中規定有罪行罪名的刑事責任條款,而新刑法中又無相關罪行罪名刑罰的犯罪,作出具體刑罰的規定。這樣就可以使不完整的刑法規范變成完整的刑法規范。
4 增設破壞自然保護區罪等新罪名
野生動植物資源與人類及土壤、水、空氣等因素構成生態環境系統。這一系統正常協調的運轉,是人類繁衍與發展的前提,而構成這一完整系統的各種因素無論缺少哪一環節,人類都將面臨
滅頂之災。因為其中任何一種都是其他因素賴以生存的條件。諸因素相互依存,才使生態保持平衡。
一是增設破壞自然保護區罪。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已初步形成了類型比較齊全、布局比較合理、功能比較健全的網絡,使85%的陸地生態系統、85%的野生動物種群和國家重點保護的300余種珍稀瀕危野生動物、60%的高等植物和130多種珍貴樹木的主要分布得到了較好保護。設立自然保護區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功效不能說不顯著,但是,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種源地的行為在各地仍不時發生。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自然保護區法》,對破壞自然保護區的行為在刑法上找不到相應的條文進行懲治。借鑒外國刑事立法例,在刑法上設置一個破壞自然保護區罪非常必要。
二是增設破壞草原罪。我國草原資源總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少,人均占有草原為0.33公頃,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目前,中國有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每年以200萬公頃的速度遞增,草原生態環境局部改善整體惡化的趨勢仍未得到扭轉。加劇草原退化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草原過牧的趨勢沒有根本改變,二是不合理開墾、工業污染、鼠害和蟲害等對草原的破壞,三是亂采濫挖等破壞草原的現象時有發生。草原的破壞已達到如此驚人的程度,而草原的作用又非常重要。因此,應當增設破壞草原罪,以改變懲處破壞草原的行為僅在2002年修訂的《草原法》上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而在刑法上卻無相應罪名的局面。
三是增設故意傷害、虐待野生動物罪。故意傷害、虐待野生動物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使野生動物身體殘缺,進而失去生存能力而死亡,與捕殺行為無異。西方一些國家早已將之規定為犯罪,且擴大到一般的動物,如《法國刑法典》第五卷全一章為“對動物的嚴重虐待或殘忍行為”,規定“公開或非公開地對家養、馴養或捕獲的動物實行嚴重虐待或施以殘忍行為的,處2年監禁并科30000歐元罰金”。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對傷害、虐待一般動物的行為進行刑事處罰尚不現實,但處罰傷害、虐待野生動物的行為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議在刑法中增加規定傷害、虐待野生動物罪的罪狀及其法定刑,以遏制此類行為的發生,有效地保護野生動物資源,避免再出現類似劉海洋案的尷尬立法境地。此外,還有一些新罪名也需要根據現實的情況發展而建立起來。
5 改革和完善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罰體系及刑罰制度
根據刑法科學化的要求和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特點,建立適當的懲治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罰體系和刑罰制度乃是我國刑法改革和完善環境刑事立法的必然要求。
第一,應加大財產刑的處罰力度,充分發揮其懲罰與補償作用。以財產刑代替自由刑或生命刑,是現代刑法轉換刑罰機制的方向之一,特別是在懲治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時其有效性表現得更為明顯。這一方面是因為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中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因為行為人受經濟利益所驅動,且單位犯罪也為數不少,對犯罪者處以財產刑,可以從經濟上剝奪犯罪所得利益或消除其重新犯罪的條件,符合刑罰目的。更主要的另一方面是因為財產刑運用得當,可以兼具懲罰和補償的雙重作用。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適用財產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補償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所造成的損失,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甚至可以為保持生物多樣性的系統工程落實一部分資金,直接關系到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的推行,其意義更加非同尋常。我國現行刑法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罰金刑處罰數額偏低,這不利于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打擊。我國現存刑罰體系中的財產刑應當成為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行為控制對策中廣泛適用的刑罰手段,并適當提高其地位。
關鍵詞:野生動植物;保護與開發;關系協調
野生動植物在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了促進我國生態平衡,必須合理保護與正確開發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
1.野生動植物保護與開發的基本關系
1.1野生動物與人工馴養之間的關系
野生動物主要指處于自然生存狀態下,未經過人工馴養的動物。野生動物主要可以分為瀕危動物、有益野生動物和經濟野生動物3個類別。野生動物被人工馴養首先有其法律上的允許性,例如,經過人工馴養的野雞從法律上來講不屬于野生動物范疇。其次,我國畜牧業的發展從根本上說是對野生動物進行馴養繁殖的產業。第三,我國目前鼓勵人民群眾對經濟類的野生動物進行馴養,有效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第四,國家鼓勵對野生動物進行馴養的同時,嚴格明確了對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原則,制定并實施了極為細致的保護措施,對破壞野生動物行為給予嚴厲打擊。
1.2保護野生植物穩定性與開發的關系
首先,野生植物正以一種可再生的資源進入人們的視野,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更加突出。其次,野生植物資源有著不可替代性,某些綠色食品、花卉樹木等野生植物資源有著廣闊的市場前景。第三,維護野生植物資源的多樣性是國家的重要政策,利用野生植物資源應以保護性開發為基本原則和前提。第四,目前我國正通過采用高科技手段對野生植物資源進行研究和開發利用。
2.野生動植物保護與開發的主要原則
2.1保護中開發原則
首先,應對即將滅絕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進行必要而充分的保護,避免因保護方式的錯誤而帶來物種的滅絕或基因的喪失。其次,在開發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時,必須以保護為前提,切實保證對資源的合理不過度開發,在發揮野生動植物資源經濟價值的同時,更好地滿足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生態穩定需要。
2.2可持續發展原則
野生動植物始終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之一,野生動物資源與土地、水、礦藏等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特別是在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的當下,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也變得越來越重要和更加具有可行性。首先,野生動植物資源雖然可再生,但不是無窮的,野生動植物資源中的大部分都不可用其它物質代替。其次,應盡量避免人類經濟活動對野生動植物生態空間的破壞,在人類的開發中要注重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第三,應不斷繁榮人與大自然和諧相處的文化,從而維護動植物的多樣性特征。
3.有效保o開發野生動植物資源措施
3.1建立完善的監測體系
我國至今沒有全面掌握我國境內的野生動物資源信息,還沒有建立全覆蓋的監控體系,只能到對重點區域進行監控,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野生動植物保護與開發的效率。為了進一步探明我國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總體儲量,制定科學有效的發展規劃,必需建立完善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監控體系。首先,加強各省重點區域的監控,做到進一步探明全國天然林、天然牧場、森林公園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具體情況。其次,積極提高監測技術水平,加強科技投入,采用當前先進的衛星監控方式進行必要監控。第三,對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空間、棲息地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監控。
3.2加強必要的宏觀管理
雖然我國幅員遼闊,但我國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總量并不十分豐富,再加上歷史存在的過度使用問題以及自然環境的破壞,導致我國有限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浪費和破壞現象嚴重,有不少動植物正面臨著瀕危滅絕的風險。為了保護好有限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必須進一步加強宏觀管理。首先,堅決嚴厲打擊盜捕盜采行為,從嚴懲處不法犯罪分子。其次,對瀕危野生動植物實施重點保護,加快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力度。第三,促進野生動物的馴養繁育和科技種植野生植物產業的發展,適當給予相關企業創設優惠政策,不斷提高企業的技術水平。
3.3優化動植物產業結構
首先,應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建立一批上檔次、上規模的大型企業,進快促進我國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集約化生產。其次,盡快關停一批設備傳統陳舊、以消耗野生動植物資源為主的企業,使經濟效益低下的加工企業逐步退出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行列,或是采用關停并轉模式,不斷對企業的水平進行升級換代。
資源豐富,是大熊貓、羚牛等珍稀動物的重要棲息地。為進一步加強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維護生態平衡、改善生態環境,促
進生態文明建設,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重要意義
野生動植物是維持陸地生態系統整體穩定的基本因素,在維護自然生態平衡中發揮著基礎作用。保護野生動植物是建設生態 文明的重要內容,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
我縣建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2個,保護著大熊貓、紅豆杉等國家Ⅰ級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健全的自然保護區體系和豐富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具有涵養水源、凈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重要生態功能,是國家生態安全體系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對于維護生態平衡,改善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鄉(鎮)林業站、保護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牢固樹立和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的關系,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切實抓好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保障我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加強宣傳,形成強大的保護態勢
各鄉(鎮)林業站、保護區要充分利用“愛鳥周”、“濕地日”、“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等法定活動,加強對《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四下鄉”、村務公開欄等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要在醒目地段和入山要道刷寫標語、設立警示標牌、走村入戶開展宣傳活動,積極營造保護氛圍,提高全社會保護意識。森林公安、保護區要加強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對非法獵殺野生動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厲查處,依法嚴懲違法犯罪分子;要選擇一些典型案件公開曝光,擴大社會影響,震懾違法犯罪行為,教育廣大干部群眾,力爭將保護野生動植物變成群眾的自覺行動。
三、采取措施,堅決打擊各種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各鄉(鎮)林業站、保護區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強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堅決打擊各種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行為。
(一)加強巡山管護,確保轄區野生動植物資源安全
各鄉(鎮)林業站、保護區要根據轄區特點,有針對性的開展巡山管護,涉及水庫的鄉(鎮)要在候鳥遷飛季節開展庫區周邊重點巡護,集中力量打擊獵殺鳥類的行為;涉及大熊貓等珍稀野生動物棲息地的鄉(鎮)要不定期的組織轄區巡護,重點開展清理“獵夾、獵套,搗毀陷阱、收繳非法獵捕工具”的專項活動,確保轄區野生動物資源安全。涉及轄區野生植物較多的,鄉(鎮)要落實專人加強巡護;林區森林管護站及保護區要認真履行巡山管護職責,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確保轄區野生動植物安全。
(二)開展清理整頓,打擊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行為
各鄉(鎮)林業站、保護區要在重要集鎮、賓館飯店、農家樂、旅游景點以及重點林區,開展盜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養殖、經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專項檢查。森林公安、資源林政、野保要加強配合,嚴厲打擊盜伐林木、亂戰林地和非法獵捕(捕捉)、出售、收購、運輸、經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違法犯罪。
(三)規范馴養繁殖,嚴控疫源疫病
各鄉(鎮)林業站要加強轄區內野生動物養殖管理,養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申領馴養繁殖許可證,自覺接受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對無證馴養野生動物,無證經營、加工野生植物的單位和個人,森林公安、野保要依法予以查處。
各鄉(鎮)林業站、保護區要加強疫源疫病的監測,發現異常死亡野生動物及時報告,并按程序進行處理,嚴禁私自處理不明原因死亡的野生動物。
四、工作要求
各鄉(鎮)林業站、森林管護站、保護區要高度重視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鄉(鎮)林業站要及時向鄉黨委、政府匯報,積極開展保護巡護工作;森林管護站、保護區要結合日常巡護,開展重點區域、重點時段巡護,加大保護力度。
各鄉(鎮)林業站、森林管護站、保護區在5月25日前將保護工作落實情況報縣林業局野生動植物與自然保護區管理股。
[關鍵詞] 野生動物 野生植物 保護 建議
[中圖分類號] S2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5)05-0104-02
野生動植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寶貴財富。人和動物都是大自然之子,都有同等的生存權利。保護野生動植物,維護自然生態平衡,增加生物多樣性,不僅關系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也是衡量當地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作為一名從事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的人員,對安陽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意義有更深刻的認識,通過多年的實際工作,筆者對安陽市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的現狀進行了認真的思考,并提出了幾點建議。
1 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的現狀。
1.1 特殊的地理位置,成就了野生動植物種類多樣。西部太行山區東部平原,中間地帶為丘陵,地形地貌復雜,且湯河、洹河、衛河、漳河、淇河流經我市,水域豐富,特別是漳河濕地和湯河濕地形成了濕潤的氣候,使我市的野生動植物非常豐富,據有關數據顯示:境內有國家、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91種,其中國家重點保護的43種,河南省重點保護的48種。國家一級保護的有白鸛、玉帶海雕、白鶴等13種,二級保護的有雕^、大天鵝等32種。陸生脊椎動物占全省39.6%、兩棲類占全省的25%、爬行類占31.6%、鳥類占全省41.6%、獸類占全省的38%。豐富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為安陽的生態平衡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1.2 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任重道遠。雖然安陽境內的野生動物種類較多,但種群數量相對稀少,特別是近年來生態環境影響和人們對食用野味趨之若鶩,造成野生動動植物逐年減少,野生動物賴以生存的家園縮小、亂捕亂獵行為猖獗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疫情、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力量的薄弱,原來人們所熟知的狼、豹、豺等較大動物,如今數量已顯著下降,幾乎達到滅絕的邊緣。面對這種情況,安陽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近年來實施了“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封山育林”工程,同時政府采取禁伐、禁獵、沒收槍支、打擊盜獵等行動,境內野生動物種群數量有一定程度恢復,但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2 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保護野生動植物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安陽市根據野生動植物分布情況每年結合“愛鳥周”、“濕地日”、“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等主題活動,舉辦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教育活動,也無數次地救護野生動物,但相對于保護野生動植物的重要性仍顯薄弱,大多數群眾對保護野生動植物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獵捕、販賣、消費野生動物的事件仍頻繁發生,作為林業部門宣傳力度感覺很大,但相對于整個社會來說還很弱小,因此提高全社會對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仍是當前的重要任務。
2.2 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難度大。一是現行法律法規不完善。二是多頭立法現象嚴重;三是沒有一部完整的野生動植物法律法規,現行法律法規出現重野生動保護輕野生植物保護之現象; 四是執法主體不明確,執法力度小。野生動植物保護站沒有執法職能,而森林公安機關只能管轄野生動物刑事案件,但在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型的違法案件中,絕大部分野生動物行政處罰案件至今沒有明確的法規授權,給執法活動帶來極大不便,對違法缺乏震懾力。
2.3 缺乏野生動物損傷(害)保護賠償及野生動植物利用機制。野生動植物中的動物種群數量較大時,會出現損害家養牲畜或者糧食作物、甚至傷人的現象,目前欠缺完善的機制,應對野生動植物保護中出現的損失賠償機制。
2.4 獵捕工具管理收繳難度較大。由于獵捕工具多為私人訂制或者收藏,雖然經過多次收繳,但仍有個別人制作或者擁有獵捕工具。
3 建議
3.1 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構筑保護野生動植物的堅固長城。首先建議制定或修改現有“野生動植物”的法律法規,避免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分別立法造成野生動植物平衡保護脫節,且有重野生動物輕野生植物保護的現象,同時在法律法規中對野生動植物生境的保護要納入其中;其次嚴禁多頭立法。避免各部門、地方立法機關在立法執法過程中存在想死爭權和推諉責任現象;再次立法的內容要一致,避免造成執法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上述條款中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也有且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獵捕一只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就應予立案追訴,《野生動物保護法》與《刑法》存在明顯的沖突。由此可見,只有健全法律法規體系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構筑保護野生動植物的堅強壁壘。
3.2 強化宣傳力度,使全社會都認識到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重要性。一是野生動植物保護部門要以“愛鳥周”、“野生動植物保護宣傳月”、“濕地日”等為主題活動為契機,制作宣傳版面、趕廟會、科技下鄉等形式宣傳外,重點要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宣傳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重要意義和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使人們充分認識到保護野生動植物就是保護我們的家園。二是要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宣傳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重要性,特別是不消費野生動物制品,使野生動植物產品沒有市場,增強全民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保護意識,改變人們食用野生動物的不文明的餐飲陋習,倡導健康文明的飲食習慣,自覺同各種破壞野生動物的行為作斗爭。
3.3 加強相關部門協作,嚴格獵捕工具管理。工商、公安與野生動植物保護部門要密切合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強化市場管理力度,嚴厲查處出售獵捕野生動物的繩套、鐵夾子、捕鳥網、媒鳥機、升壓泵等獵捕工具;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非法買賣槍支及非法持有、私藏、制造槍支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工商、林業部門及森林公安要互通信息,形成打擊野生動物違法犯罪的合力。
3.4 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損傷(害)保護賠償及野生動植物利用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據實給予補償”。由于實施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措施,有些野生動物種群數量有所增加,出現糟蹋農作物甚至傷害家畜、人員的事件,各級政府要把賠償資金納入政府預算,作為專項資金,同時要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損害賠償機制,確保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能落到實處。
4 小結
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就是保護我們的家園,生物多樣性才是自然的本來面目,全社會達成這樣的共識。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經歷了多年的不懈努力,從法律制度到保護野生動植物意識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強,但相對生態環境的脆弱、法律法規的急需完善及野生動植物的迅速減少等諸多威脅,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顯得尤其重要和迫切,從完善法律體系入手、強化部門協作、依法懲處破壞野生動植物的行為,建立起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牢固屏障,才能實現建設美麗中國的夢想。
參考文獻
關鍵詞:蘭坪縣;野生動植物;瀕危保護
中圖分類號:S86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7)03009002
1蘭坪縣野生動植物保護基本情況
蘭坪縣位于云南省西北部,隸屬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國土面積437238 hm2,其中林地面積有337638.3 hm2,森林覆蓋率達到了68.43%。蘭坪縣地質地貌復雜,自然地理環境特殊,地貌類型多樣,低緯度高原季風氣候和山地立體氣候明顯,更是橫斷山區動植物南北區系交匯和分化地帶,是云南省森林生態系統保存較好的地區之一。由于特殊的山地地貌,復雜的立體氣候,多樣的土壤類型,為森林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提供了優越的自然地理環境。
境內有國家Ⅰ級保護植物須彌紅豆杉、長蕊木蘭,國家二級保護植物瀾滄黃杉、油麥吊云杉、云南榧木、大葉木蘭、西康玉蘭、禿杉、金蕎麥等。名貴野生中草藥材有蟬花、蟲草、天麻、五加、佛掌參、貝母、雪蓮、地榆、草血竭等160多種。蘭坪縣的森林內還棲息了上百種的珍禽異獸,有國家Ⅰ級保護動物滇金絲猴、云豹、金錢豹等3種,國家Ⅱ級保護動物有12種,分別是獼猴、林麝、小熊貓、小靈貓、穿山甲、狼、毛冠鹿、鬣羚、豺、大靈貓、斑羚、黑熊等。有國家Ⅰ級保護鳥類黑頸長尾雉,國家Ⅱ級保護鳥類有14種,分別是血雉、紅腹角雉、白鷴、勺雞、燕隼、紅隼、白腹錦雞、鵲鷂、楔尾綠鳩、大紫胸鸚鵡、褐林^、班頭V、白腹黑啄木鳥、普通\等保護鳥類。由于蘭坪縣復雜的地勢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為野生動植物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生存空間,為此,蘭坪曾被生物多樣性考察專家譽為天然公園和原始物種基因庫。
近年來,隨著二期天保工程、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工程的實施,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在縣人民政府、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的關心重視下,林業及相關部門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作為保護資源、建設蘭坪林業強縣的重要內容來抓,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成立了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機構,2002年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蘭坪縣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野保辦),配備了專職人員,負責全縣野生動植物調查、建檔、保護和管理工作。2003年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成立了蘭坪云嶺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保護區面積為73426 hm2,2016年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蘭坪云嶺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調整為云嶺省級自然保護區怒江管理局,加大了保護區管理力度,為該縣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與管理、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作用。
2蘭坪縣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存在
的問題雖然天然的屏障為大量的珍稀物種提供了棲息地,然而,蘭坪縣境內林村交錯,為推進全縣脫貧攻堅經濟建設,在林^內開展道路建設、民用材的采伐等經濟活動,不同程度破壞了森林的生態環境,使自然環境遭受破壞,還出現了部分人獵殺野生動物、盜伐野生植物的破壞活動,不利于蘭坪珍稀動植物的繁衍生息,很多珍稀物種開始處于瀕臨滅絕的狀態。
當前,蘭坪境內的物種和數量尚不明確,對于瀕危物種的調查數據也不確定。由于在服裝、醫藥等行業中開始越來越需求野生動植物,所以,一些以野生生物貿易的經濟活動開始對蘭坪縣的珍稀動植物的發展帶來極大的摧殘和破壞。
2.1認識不足
人們對野生動物存在的價值缺乏足夠的認識,這是當前野生動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最突出的問題。人們遠沒有把保護野生動物提高到保護人類自己的高度。就林業部門而言,重森林法,輕保護法;重林木,輕動物;對野生動物資源本身的價值及對維護自然生態系統所起的作用認識不足。
2.2重保護,輕管理
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在我國已提到一定的高度,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但具體管理跟不上,例如在獵捕、亂采濫挖、馴養繁殖、經營利用都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局部地方鐵夾子、氣釘槍捕殺野生動物事件時有發生、屢禁不止,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缺乏技術指導和服務,無證經營野生動物,超范圍經營野生動物的人和事仍然存在。從而影響了蘭坪縣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的正常開展。
2.3產業規模小
目前,蘭坪縣有4家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經營戶,他們的經營規模小,加工技術手段落后,單一生產初級產品,缺乏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產品,加工的效益非常低,發展前景堪憂。
2.4缺乏資金
野生動植物保護和管理工作是一項公益性事業,但由于蘭坪縣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經費未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基本建設投資和管理經費沒有資金來源,直接影響了該縣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的正常開展。
3蘭坪縣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對策
和思路野保工作是相當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為此,本文就做好蘭坪縣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提出以下一些對策。
3.1加強對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的宣傳
加強對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力度,做到嚴格規范的管理,對破壞野生動植物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和查處,通過完善野生動植物保護體系,來加強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具體可以通過結合當地的少數民族的活動,靈活開展野保宣傳教育工作。此外,縣人民政府還應該一些保護野生動物的通告來加強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并定期開展專項打擊查處行動,提高人們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意識。最后,縣級政府可以通過構建野生動植物管理體系,通過各種渠道籌集資金,專門對森林區域的野生動植物進行保護,如建立野生動植物保護站、林區巡護、搶救性保護、拍攝珍稀野生動物等保護措施,還可以通過劃片區將野生動植物落實到專人養護,并通過簽訂養護責任來加強保護。
3.2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對于蘭坪縣境內的古樹名木,有關部門或管理機構應該采取有力的保護措施,將境內的所有古樹名木都調查清楚,并掛上保護牌,劃分給專人保護,提醒廣大群眾要有保護意識,并通過媒體進行多樣化宣傳,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力度。
3.3加強資源保護工作
按照國家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厲打擊各種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以森林公安執法為主體,加強與工商等部門的協作,形成多部門聯動機制,提高執法效率。對于瀕危野生動物保護措施,采取拯救行動和放生等行動舉措來保護好瀕危物種。
3.4加強指導服務,促進產業發展,增強財政支持
各級政府要因勢利導,加強領導,強化服務,為促進興林富民和森林蘭坪建設做出新貢獻。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是國家林業建設工程之一,當地政府要進一步關心野生動植物保護事業,應將野生動植物保護事業列入當地財政預算,確保野保事業與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相協調。鼓勵企業或個體進行人工繁育野豬、石蛙、七彩山雞、梅花鹿等野生動物物種。促進野生動物馴養繁育利用的產業體系,努力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
4結語
蘭坪縣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雖然相對比較豐富,但是如果不規范當前的利用方式,不加強保護工作,那么隨著時間的推移,一些珍貴的物種將會永遠消失。這將對世界種質基因資源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在呼吁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到這項偉大的保護工作的同時,也應該做到不吃野味,杜絕使用與野生動物相關的產品,為保護野生動植物做出自己的一份努力。
參考文獻:
[1]印雙紅,張俊波,羅靜,等.銅仁學院野生動植物保護與利用學科建設思路[J].安徽農業科學,2016(6).
近年來,我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工作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績,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逐步改善。但是,一些地方非法獵采、經營野生動植物行為仍時有發生,嚴重威脅我市生態安全。為有效遏制和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綠色建設成果,經市政府批準,現就進一步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野生動植物資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自然資源,是自然生態系統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各相關部門一定要站在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對環境負責的高度,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各級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傳力度,加大財政資金投入,促進森林資源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二、突出重點,加快自然保護區建設步伐。建立自然保護區是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最有效的措施,是保護生物多樣性、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載體,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積極手段。各地一定要緊緊抓住當前國家高度重視自然保護區建設,省政府正在探索省直管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體制的大好時機,積極組織做好自然保護區和國家濕地公園的申報工作,努力爭取國家和省財政資金投入。要配合國有林場改革,將基本符合申報條件的國有林場劃建為自然保護區,妥善解決國有林場定位定性問題。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和林區內野生植物、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行政區域內其他野生植物的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分工協作,加強國家、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以下簡稱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和管理。
進入集貿市場的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予協作;在集貿市場以外違法經營、運輸、攜帶、貯存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由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查處。
第五條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統一安排。
第六條公路、鐵路、航運、郵政、動植物檢疫等部門,對非法運輸、攜帶、郵寄的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予扣留,并及時移交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應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非法販賣、購銷、經營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第八條禁止采集、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第九條賓館、飯店、茶樓、餐廳、招待所和個體飲食攤檔等,不得收購、宰殺、銷售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不得收購、銷售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不得用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名稱或別稱作菜譜招徠顧客。
第十條禁止破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和地方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點的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
第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非法獵捕、捕撈、宰殺、加工、利用、運輸、攜帶、走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提供工具和加工、儲存、交易場所。
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壞其生長環境。
第十三條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捕撈、收購、出售、郵寄、加工、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按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國家級、省級野生植物的,要向國家或授權的省行業主管部門申請采集證。
第十五條鼓勵具備資金、場地、技術、種源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開展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工作。從事馴養繁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屬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市、縣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給馴養繁殖許可證。
經人工馴養繁殖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后代及其產品,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市、縣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收購、經營,并予公布,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出售國家二級或地方保護野生植物的,要經省或授權的市行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檢查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時,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人和責任人;
(二)調查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規定的有關活動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規定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信件和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沒收實物、非法所得、獵捕工具,可以單處或并處罰款。罰款標準:
(一)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情節輕微不需判處刑罰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八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狩獵證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可以并處相當于實物價值十倍以下的罰款。
(三)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范圍馴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偽造、買賣、轉讓狩獵證、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運輸證、經營許可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拒絕、阻礙野生動物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二)偷竊、哄搶或者故意損壞野生動物保護儀器設備或者設施的;
(三)偷竊、哄搶、搶奪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
(四)未經批準獵捕少量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第二十條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外國人在我市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級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經常組織實施野生動植物保護法的執法檢查。檢查時,檢查人員應出示檢查證件,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予積極配合。
被查處的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法律、法規案件涉及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的,由該案件查處部門根據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委托依法一并處理,其它單位不再重復處罰。
第二十六條查處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法律、法規的罰沒款一律上交同級地方財政,全額用于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工作,并設立野生動植物保護基金專戶。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沒收的實物,由作出沒收決定的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市和有條件的縣,應建立野生動物救護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沒收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接收、救護、飼養、放生和上交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迷途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及時采取救護措施,并報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對保護野生動植物或檢舉揭發和查處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有功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獎勵。獎勵金可從罰沒款中提取。具體辦法由市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