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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團購;法律缺失;上當受騙;法制建設
【正文】
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為社會各界帶來了巨大的網絡商機,網絡團購是繼B2B、B2C、C2C之后的一種新型電子商務模式,被稱為C2B模式。2010年我國出現首家團購網站,隨后網絡團購市場迅速升溫、達至高峰。伴隨著網絡團購的興起,其中存在的問題也不曾間斷。商品質量的優劣、售后服務質量、上當受騙后的救濟途徑等問題已成為網絡團購中不可避免的風險。近年來,關于網絡團購的投訴也越來越多,據2011年3·15 消費電子投訴網統計,僅2011年2月一個月,關于網絡團購的投訴將近四百條。網絡團購中出現的法律問題逐漸了引起國內外學者的廣泛關注。
一、第三方網絡團購的現狀與問題
第三方網絡團購是指某些團體或個體通過互聯網的信息交換平臺與有相同購買意向的消費者聯合起來,通過信息交換平臺向供應商進行大批量的商品訂購,以低于平均市場價格獲得產品或服務的采購行為。[1]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團購是指一定數量規模的消費者通過一定的形式集合起來,與商家就消費合同進行談判協商、訂立并履行合同的行為。[2]與傳統的消費模式相比,網絡團購拓寬了商家的銷售途徑,同時也使消費者獲得了價格更為低廉的商品或服務,更加方便快捷的獲得了其所需商品或者服務。2009年美國Groupon團購網的出現,在我國掀起了團購狂潮,由此開始我國團購市場開始迅速繁榮了起來。據有關資料顯示,截止2011年3月,全國團購網站達3000多家,參與團購的人數有2億,全國平均每天會新增11家團購網站。在繁榮的團購市場巨大商機和利益的背后是上當的風險,隨著團購市場的迅速走紅,其中暴露出的問題也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注意。
據調查,參與網絡團購的39%的人認為團購商品質量沒有保障。當今市場上團購網站如此之多,魚龍混雜,商品種類更是不計其數,使得消費者難以區分各個網站商品的質量;55.4%的人認為收到的實際商品與網站描述有差異,網站為吸引顧客往往會對產品或服務夸大宣傳,致使消費者收到的商品可能會與網站描述相差甚遠,甚至是假貨;44.6%的人認為售后無保障,團購的實質就是大量顧客同時向某一商家購買同種或者同類商品,客人的數量往往會影響服務質量,如此多的顧客可能會使得商家無暇顧及售后服務;此外,還有40%的人認為退貨不方便,購買商品時往往是商家負擔郵費,但是退貨時,不僅需要顧客自己承擔郵費,而且退貨的費用往往難以全部返還,一般是存在賬戶上以便下次使用,這就使得購買者非常被動。
二、現行法律制度的規制
有學者認為網絡團購涉及的交易金額一般較小,即使上當受騙也不會造成太大的損失,相關法律問題并不嚴重,所以對團購受騙問題重視度不高。還有學者稱,網絡團購受騙的主要原因是消費者自己的失誤、貪圖小便宜,商家只是誠信問題,并未構成對消費者法律權利的侵害。此外,即使存在欺詐的情形,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侵權行為法》等法律法規也足以達到治理的效果,因此有些人認為沒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律。
在實踐中,網絡團購的問題歸根結底還是商品質量問題,其結果侵害的是公民的合法權益——財產權。隨著網絡團購市場的繁榮,其中暴露的問題必定會越來越多,如果不通過法律規定來規制團購市場秩序,不僅消費者權益永遠不到保障,而且還會主張此種風氣的盛行。雖然我國現階段也有相關法律法規可以對消費者的權益予以保護,但對于網絡團購這個新型市場并沒有針對性,筆者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調整第三方網絡團購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相關部門分工不明確,致使出現侵權行為時消費者無法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面對網絡團購這種新型的電子商務,面對其新穎、獨特的電子商務特點,我國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必要的審查體制,對其管理力度不強。同時,相關部門缺少一部共同的具有針對性的管理法規,相關部門分工不明確,可能會出現互相推諉的現象,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個具體的法律部門對網絡團購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相關法律監督的缺失為某些網站或商家提供了侵權的溫床,他們可能會利用法律的漏洞而做出不利于市場公平競爭甚至是侵權的行為,出現了消費者“求助無門”的現象。
其次,消費者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程度很低。我國現行的《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對網絡購物具有一定的規制作用,但是非法學專業人士很少知道此《辦法》的存在,它的普及面極小,這對一部施行中的法律來說是遠遠不夠的。試想,如果消費者連法律的存在都不知道,又如何期待他們運用它來維權呢?
最后,我們不得不承認商家的信譽問題確實很難用法律規制,就因為缺少合理而合法的制止商家夸大宣傳的法律法規,才放縱了網站、商家敢肆意夸大商品質量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行為。法律能做的就是對于構成欺詐的商家或網站經營者予以嚴厲懲治,同時加大向商家宣傳相關法律法規的力度,這樣既可以挽回消費者的損失,也可以警示其他團購網站。
三、構建網絡團購法律體系的必要性
網絡團購市場中出現商品質量問題和欺詐行為已是司空見慣,就相關投訴的數量來看,不管是質量問題,還是售后服務,或是夸大宣傳的欺詐行為,種種現象表明網絡團購侵權現象已非常嚴重。這不僅侵害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公平市場經濟體制的破壞,針對我國網絡團購中出現的諸多問題,我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一個良好的網絡購物環境。法律制度是根據國情需求而建立的,其本應當具有一定的預防性,預防性的規制相關人員的行為,使得國民可以很好的預知自己行為的合法性。但是立法者的認識能力有限,不可能預知所有的侵權甚至是犯罪情形,這是法律滯后性的體現。但是與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相比,現實中滯后出現的法律法規有時也能為公民解決實際問題。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說,為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我國有必要建立相關法律體系,因為國民需要這種法律對某種行為加以規制。筆者認為,既然社會需要規范網絡團購的法律制度,立法者應當根據國情、根據團購背后的風險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新浪網曾經做過一個關于網絡團購的統計,其中47.27%的網友曾在團購過程中和商家發生過糾紛,最重要的是其中43.39%的人都想用法律維權,但是卻不知道該找哪個部門,不知道具體的維權程序。這種“投訴無門”的現象不得不令我們深思,我們國家千萬條法律法規卻不能幫助公民解決團購問題,這種法律的缺失或者說管理部門的不明確不得不說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大失誤。
轉貼于
四、構建網絡團購法律體系的建議
既然網絡團購存在如此大的風險,我國現階段又沒有有效地風險防范機制,那么網路團購發展的未來是否會因此而變的曲折呢?為使人們更好地利用網絡團購,同時為團購市場以后的發展道路提供更好的平臺,國內外學者對此進行了深入研究,紛紛發表自己的見解。筆者學習了解了國內外學者的研究成果,集合學者的各方觀點,將針對網絡團購中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希望可以對網絡團購現象帶來一些微小幫助:
第一,規范團購網站市場,提高市場準入。其實網絡團購過程主要涉及三方,即消費者、網站和提品的商家。它的實質是網站向消費者承諾,只要參與網站所組織的團購活動,商家就以網站標明的較低價格向消費者提品或服務。用法律的角度來看,就是網站代替商家與消費者簽訂合同,網站與商家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說完成一次團購活動實際上是存在兩個合同的。我們可以看到消費者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是團購網站,而不是產品背后的真正提供者。網站是一個虛擬的空間,消費者所面對的僅僅是一個服務器而已。這樣我們不難理解售后服務差、消費者退貨麻煩的原因了,面對這樣的虛擬當事方,我們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目前,我國有上千家團購網站,背后包含各種大大小小的企業,良莠不齊,使得消費者根本無發辨別網站背后的商家的信譽。針對這樣的三方法律關系,相關部門能做的只是規范團購網站的準入行為。在我國,一套團購網站系統(基本照搬Groupon)的售價最低只要4000元左右,加上支付系統、企業信箱、短信服務等,創建一個團購網站成本在1萬元以內。[3] 進入市場的門坎太低以至國內團購網站層出不窮。筆者認為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限制團購網站的設立,比如可借鑒企業登記的方式,可以規定新設團購網站必須在工商管理部門予以登記備案,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將注冊定定位設立團購網站的前提條件。另外,鑒于網絡的虛擬性,我們必須提高對團購網站設立者的要求,必要時可以對設立者進行考察審核,要求其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才可以設立團購網站。筆者認為將團購網站的設立門檻調高,可以有效過濾一部分非法網站的設立。
第二,制定相關法律制度,加強法律監督。第三方網絡團購在我國是一種新型的電子商務,它的出現所伴隨的問題令我國立法者措手不及。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隨著網絡團購涉及面的推廣,團購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多,針對這些電子商務出現的新問題,我國急需相關法律對其進行規范和制約,包括對商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宣傳廣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售后服務情況等方面。
筆者認為在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加強對網站和商家信譽監督的同時。對于商品質量糾紛可以建立專門的糾紛解決機制,專門針對團購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調解,確立一種投訴舉報的方式,使有關部門及時發現、處理侵權或者是犯罪行為。在售后服務方面,可以建立一個官方的關于團購網站評價的服務平臺,所有參與團購的網民都可以自由發言,使得網站服務質量公開化。這些信息不僅可以監督網站及商家的產品、服務質量,還可以給其他人在選擇團購網站時一個可靠的參考。此外,對于夸大宣傳甚至是欺詐的行為,必須予以嚴厲制裁,同時在此官網上對其公開批評,此種影響聲譽的懲罰對于一個購物網站來說應該是致命的。還可以警示其他網站,引以為戒。
第三,加大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在我們大力宣傳法治、弘揚法治精神的同時,仍有一部分人根本沒有運用法律來維權的意識,他們總覺得此時的法律距離自己太遙遠。法律意識較強的人有時也想維權、投訴或是起訴,但卻不知道應該使用何種法律法規,這種行為就放任了行為人的侵權行為,使他們更加肆無忌憚的進行不法侵害。我國應進一步加大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鼓勵民眾學習法律、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學會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消費者應提高自身素質,加強風險防范意識,不要輕易入“團”,挑選團購網站時,可以考慮別人的評價,選擇信譽較好的網站和商家。
第四,道德與法律并用實施。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們不能忘記使用道德來約束人的行為,這種約束是發自內心的服從,我們應當提倡誠實信用的重要性,倡導公平交易。商家信譽不高的根本原因還是商家自己的不自覺,沒有一種公共意識,道德約束力不強。對此,一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的信用評級制度,采用“全國認可的統計評級機構”資質認定制度對信用評級業實施監管,用誠信評價機制來約束網站行為。另一方面可以鼓勵成立團購網站行業協會,類似于消費者保護協會這樣的有針對性的“網購保護協會”,可以制定一些協會規則。它不一定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卻可以在道德方面約束網站和商家的行為,促使其自覺遵守行業合法的誠實信用規則。
第三方網絡團購是高科技的產物,它一方面繁榮了網絡經濟市場,為人們的生活帶來極大便利,提高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方面,我們應清醒的認識到它所帶來的各種隱患,可能存在的各種侵權行為給消費者帶來的不安。而我國現階段相關法律的缺失為對消費者的維權行為來說極為不利,急需制定相關法律制度。法律所起的作用就是在懲罰不法分子的同時保障公民合法利益,為其減少或是消除不法行為所帶來的損失,預防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針對網絡團購而言,在保證消費者獲得物美價廉商品、方便快捷購物的同時,降低其所承擔的交易風險,這才是法律應當達到的效果。第三方網絡團購在我國發展的道路是曲折而漫長的,不僅需要相關部門的管制,更需要我們所有人的自覺與誠信。
【注釋】
[1]王家亮,張馳,《淺談校園網絡團購》,載《商場現代化》,2009年10月,總第589期。
關鍵詞:虛擬貨幣 征稅 質疑
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通過網絡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明確規定,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的收入將征收個人所得稅。批復的內容有如下三條:“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于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這一批復的下達在學術界,互聯網企業,網絡游戲玩家以及媒體間引起了強烈反響。米曉彬(2008)、呂本富(2008)、陳永東(2008)等學者和業界人士對該批復從合理性和合法性等方面進行了討論。而本文將從對虛擬貨幣征稅的理論依據、操作性和相關法律制定情況三個方面,對該批復提出質疑。
虛擬貨幣交易征稅問題的理論依據
虛擬貨幣是否是貨幣?初級虛擬貨幣是指由非金融機構發行,借助計算機網絡在發行者與持有者或發行者和少數商家與持有者之間的流通,能購買現實商品、虛擬財產或電子化服務的充當等價物的近似貨幣(蘇寧,2008)。貨幣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貨幣五項職能。從這一角度來看,虛擬貨幣顯然不具備貨幣的所有基本職能,因此,筆者認為,它并不能稱之為一種貨幣,只能是在特定的虛擬環境里具有一定類似于現實貨幣職能的特殊商品。
現階段,官方對虛擬貨幣的合法性尚無明確定論。2007年2月15日國家《關于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絡游戲管理的通知》,首次在政府文件提及了“虛擬貨幣”的相關事宜,并對“虛擬貨幣”的發行、使用、流通等做出了相應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貨幣的規范和管理,防范虛擬貨幣沖擊現實經濟金融秩序。要嚴格限制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行虛擬貨幣的總量以及單個網絡游戲消費者的購買額;嚴格區分虛擬交易和電子商務的實物交易,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的虛擬貨幣不能用于購買實物產品,只能用于購買自身提供的網絡游戲等虛擬產品和服務;消費者如需將虛擬貨幣贖回為法定貨幣,其金額不得超過原購買金額;嚴禁倒賣虛擬貨幣”。通知中明令禁止了虛擬貨幣兌換成法幣,以及倒賣虛擬貨幣的操作。這也就明確表示: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然而,時隔一年多時間,國家稅務總局就下達了對虛擬貨幣交易征稅的批復。政府層面截然不同的態度,將虛擬貨幣推向了一個尷尬的位置。
對虛擬貨幣的本質學術界尚在研究之中,虛擬貨幣的合法性尚待探討,虛擬貨幣交易也未整章建制,在許多先行問題尚未解決之際,貿然出臺虛擬貨幣交易征稅的規定,一方面等于間接承認了虛擬貨幣及其相關交易的合法性,否定了先前相關部門的認定,另一方面也給虛擬貨幣相關實踐帶來了難題。
虛擬貨幣交易征稅問題的可操作性
就可操作性而言,此項批復并沒有給出切實可行的操作方法。例如應采用何種方式征收、財產原值憑證如何確定、納稅人的界定是出讓方還是購買方、主體如何確定等,模糊不清的規定在具體操作時會發生很多難以處理的問題。
(一)逃稅現象
虛擬貨幣交易一般在網絡上進行,具有虛擬性和即時性。賣方和買方都以虛擬身份出現,交易金額少、速度快,雙方容易產生逃稅心理。舉例來說,以淘寶網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Q幣交易,往往交易金額只有幾元到幾十元錢,交易時間只需要幾分鐘,雙方都處于匿名狀態,一旦交易完成,很少有人會主動繳納幾角或幾元的個人所得稅。事實上從這一法規出臺開始至今,筆者親歷的幾筆虛擬貨幣小額交易完全沒有涉及到納稅這一環節,對于小額虛擬交易,納稅是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問題。
(二)財產原值憑證問題
根據規定,對于個人不能提供資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憑證。這一規定在實際操作上將面臨極大的困難。虛擬貨幣本身是虛擬存在的,交易雙方也以虛擬身份出現,并且可以同時擁有數個不同的虛擬賬號,網絡世界充斥了龐大冗雜的虛擬數據,如何核定其財產原值?而且,虛擬貨幣的貶值是難以控制的,價值變動快也給相關部門核定其原值帶來了很大困難。面對我國日益壯大的虛擬貨幣交易市場,如果想實行全方位的監控,實時有效的界定每筆交易的原值,將是一項極大的工程,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
(三)納稅主體的認定
虛擬貨幣交易具有無國界性。隨著網絡的不斷發展,虛擬貨幣交易也將逐步擴展到世界各國。世界各國對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法規不同,目前尚沒有統一的國際法出臺。虛擬貨幣交易的納稅主體究竟應該是出讓方還是購買方?當涉及到跨國界交易時應如何處理?舉例來說,如果是美國賣家和中國買家的交易,應該如何征稅?相關納稅主體的認定還存在著問題,讓這一法規的推廣實施更加顯得困難。
虛擬貨幣交易征稅問題的相關法律
(一)相關配套性法律法規缺失
國家稅務總局在此項批復時并沒有給出相應的細則,也未出臺相關配套性法律法規,使得具體征稅過程缺乏實質性的指導,征稅涉及到的相關方面問題處理起來無所依據。僅憑借簡單的批復難以有效科學的進行征稅操作。筆者認為,在對虛擬貨幣交易征稅之前,應該出臺對于虛擬貨幣本質的明確認定,虛擬貨幣交易的相關制度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方面的配套措施。在虛擬貨幣交易相關認定和問題尚未得到有效解決時,貿然推出征稅的規定,相當于給出了大量法律空白。
(二)與前期法律相沖突
此項法規與前期法規存在一定的沖突。2007年2月15日國家十四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絡游戲管理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嚴禁倒賣虛擬貨幣……”。而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批復則間接承認了虛擬貨幣交易的合法性。在相關法律法規存在沖突的情況下,虛擬貨幣交易的管理可能會顯得更加混亂和難以控制。
(三)相關部門的監控可能會觸犯隱私權
批復中規定了:“……對于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比绻嚓P部門嚴格遵守規定,嚴格監控,則需要對交易過程進行嚴格的審查,虛擬貨幣交易本身的虛擬性使得監控必須比一般情況更為嚴格。而虛擬交易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其虛擬性,可以極大的保護交易雙方的隱私權。一旦相關部門著手嚴格監控,則不可避免的會對虛擬貨幣交易主體的隱私權構成侵犯。這就給操作帶來了一個兩難的問題。
(四)不同的虛擬貨幣是否應該有不同標準
目前網絡上的虛擬貨幣種類龐雜。既有以Q幣為代表的,可以與法幣進行兌換的高能虛擬貨幣,也有一般游戲中用來購買道具的低能虛擬貨幣(蘇寧,2007)。這些虛擬貨幣種類的劃分存在著困難。低能虛擬貨幣并不能和法幣進行兌換流通,僅僅存在于虛擬世界,且其價值波動幅度大,如果對于這些只能購買指定商品的低能虛擬貨幣交易也要進行征稅,一方面難以界定其價值,另一方面對納稅人來說也有失公平。
(五)是否應該有起征點
目前我國對一般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設置有相應起征點,而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虛擬貨幣交易征稅的批復中并沒有涉及到起征點這一項。而虛擬貨幣交易一般屬于小額交易,對一些幾元十幾元的小額交易,20%的所得稅稅率就顯得過高了些。
結論
此項通知出臺是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而現在普遍認為導致這次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國家對金融創新(包括金融衍生工具)監管不力,因此稅務總局的初衷是監控并限制金融創新。但此項法規出臺的時機并不恰當,不但起不到監控和規范的作用,還可能造成市場的進一步混亂。而且,我們不能因噎廢食,打個比方,如果金融創新100分是合適的,那么現在美國已經到了200分,必須加以限制;而我國只有50分,還需要大力發展。
因此,在我國尚未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正式規范虛擬貨幣交易市場的情況下,此項法規出臺的時機并不合適,且面臨著可操作性差,相關配套法規缺失等種種實施上的困難。面對尚未成熟的虛擬貨幣交易市場,筆者認為,國家應該盡快對虛擬貨幣交易合法性進行規定,對虛擬貨幣交易市場進行規范,出臺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同時要鼓勵創新,合理引導其發展,待我國虛擬貨幣交易市場成熟之后,再逐步過渡到征稅等監控措施。
參考文獻
1.米曉斌.虛擬貨幣征稅三大疑問.home.donews.com/donews/article/1/130251.html
(一)空間的虛擬性
虛擬性是虛擬社會最主要的特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人們由以前的現實社會進入一個嶄新的數字化空間即虛擬社會,從而打破了以往的局限于空間和時間的現實社會的束縛。在虛擬社會中,人們可以跨地域、跨空間的隨意互動和交流,從而大大的擴展了人們的活動空間。這里的數字化空間,并不是真實的現實空間,而是存在于網絡中的虛擬空間。只要參與主體擁有一臺電腦或者智能手機,有網絡服務,就可以在網絡中任意遨游,隨意的進行交流溝通、求職購物、娛樂等。
(二)身份的隱蔽性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現在互聯網中聚集著世界各國的各種各樣的信息,并且隨時更新并可供人類查看使用。所以,不管是哪個國家的公民,只要擁有相關網絡設備,會使用網絡,就可以不限時間和地點的在互聯網上查看自己需要的信息,并表達自己的看法。世界各地的人們盡管擁有不同的世界觀、及生活習慣,但通過互聯網被緊緊地聯系在一起,虛擬社會的參與主體也變得多樣化。在參與虛擬社會的過程中,一般參與主體自己不會透露自動的個人信息,相對于網絡其他主體而言,他們的身份是隱蔽的。在互聯網中,人們不在乎對方的相貌、性別、年齡、職業、經濟狀況、社會階層等個人信息,只要是自己樂于交往的人,都可以進行交流互動。與現實社會中面對面交流不同,在虛擬社會中,利用計算機網絡即可實現人際交往。由此可知,與現實社會相比,虛擬社會具有較高的隱蔽性。
(三)交往的互動性
在現實社會中,人們想要進行互動,就必須滿足在相同的時間和地點見面才能進行。而有時礙于多方面影響,互動雙方因不能滿足時間和空間的要求而無法進行及時有效的互動。但在虛擬社會中,這種局限性被打破,時間和空間已不在是局限互動雙方進行互動的障礙,通過互聯網人們可以隨時隨地進行互動,這是現實社會所無法比擬的。在虛擬社會中,一個人可以同時和多個人進行交流溝通,而且不僅僅是文字溝通,還可以進行語言和視頻交流。這就最大程度的滿足了人們對溝通和互動的需求。
(四)服務個性化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特別是無線網絡的發展,移動互聯網以手機、筆記本等電子產品為載體,將移動通信和網絡緊密融合在一起,與此同時也將報紙、電視、通信設施、網絡等整合在一起,移動互聯網已涉及到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人們在互聯網虛擬社會里,可以不受現實社會中諸多因素的制約,自由地、隨時隨地地在網上進行各種活動。這也就要求虛擬社會應具有很強的空間環境適應性和高度的動態組織性。而要實現這些功能,虛擬社會就必須突出其個性化服務,應以用戶為中心關注用戶信息需求。
二、虛擬社會管理法制建設現狀
(一)虛擬社會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較低
從我國目前的立法現狀看,雖然關于網絡管理立法已為數不少,且隨著當前社會形勢的變化也在不斷改進和增加,但是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大多數是由各部委級機構所制定的行政規章,而由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規卻很少。從法的效力上而言,因立法層次較低,其法律效力也就相對要低一些。以我國《刑法》為例,只有第285、286和287條這三條是涉及到計算機犯罪的,而且第287條指的是將計算機作為犯罪的手段和工具,不是針對計算機犯罪而新增添的罪名,是針對傳統的包括盜竊罪和金融詐騙罪等在內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兜底。
(二)虛擬社會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過于籠統
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大多是由各部委級機構所制定的,立法主體多,各部門及各部法律法規之間就缺乏相應的系統性和協調性。現有的關于計算機網絡犯罪的各部法律法規對網絡違法犯罪的認定過于原則、籠統,缺乏可操作性;網絡犯罪的罪名認定、犯罪證據的調查和獲取力度不夠、信息安全、個人隱私、網上知識產權和網絡虛擬財產保護不足;犯罪后果和實際損失缺乏評估標準、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權劃分問題更是無法可依。
(三)存在法律空白和盲點
隨著計算機網絡應用的普及,由此引發的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多。雖然說我們的傳統部門法已相對完善,但是面臨新問題時比如“人肉搜索”、“艷照門”、“黑客襲擊”等,傳統部門法就顯得力所不及了。而我國對虛擬社會中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的管理和處理,主要是以一種規則規范或實際監管“不在場”的模式運行的。目前我國缺乏專門針對虛擬社會的社會準則和法律規范,甚至于一些領域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比如對犯罪后果和實際損失的評估缺乏標準,在涉及管轄權劃分時缺乏依據等,在這些問題上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做出界定。
三、加強虛擬社會管理法制建設
虛擬社會已經深入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虛擬社會的特征決定著虛擬社會具有高度的開放性和用戶信息的隱蔽性。這就使得一方面通過網絡更容易進行違法犯罪,犯罪成本比在現實社會中進行違法犯罪的成本更低;另一方面因相應法制建設較為落后,使得打擊網絡違法犯罪變得更加困難,且打擊成本高昂。網絡安全關系到人們生活的多個方面,更關系到國家的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全。因此對虛擬社會必須依法管理,必須加強互聯網安全立法以確保虛擬社會合法有序運行。
(一)專門制定網絡安全基本法
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制定網絡基本法律,不管是部委還是地方在互聯網立法時都缺乏相應的立法基礎。因此互聯網立法應首先制定基本法律以對網絡的基本問題做出統一規定,這樣才能更好地治理網絡空間,維護網絡安全。制定基本法之后,各部委和地方在進行互聯網立法時才能減少相互之間的沖突,實現“全國一盤棋”。在這部基本法中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網絡信息的定義、網絡治理的基本原則等基本問題;二是明確網絡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三是明確相應法律責任。在制定基本法的基礎上,各部委和地方可以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出臺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法規和規章,以使基本法在實踐中得到較好的實施。
(二)完善現有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目前已有一些網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存在著立法層次低、規定過于籠統等問題。而當前信息技術更新換代速度快,網絡問題也是層出不窮、不斷更新,因此沒有必要每當有新情況新問題出現時都要制定新的專門法律法規來約束??梢酝ㄟ^對原有法律法規進行修改或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來約束、解決相關問題。這樣一方面降低了網絡技術的更新對現有法律法規造成的沖突,另一方面也降低了立法成本。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時應注意結合網絡技術的特點,使法律法規與網絡技術進行有效銜接。
(三)所制定法律法規應具有可操作性
【關鍵詞】虛擬財產;屬性;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175-01
一、虛擬財產的含義
虛擬財產,也被稱為網絡虛擬財產或虛擬財產權。根據財產的定義,虛擬財產是指在互聯網環境中具有金錢價值的一種權利,是財產在互聯網上的表現形式。通常來講,廣義上的虛擬財產指“能夠為人所擁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價值的網絡虛擬物和其他財產性權利都可以看作廣義上的虛擬財產”,包括但不限于網絡游戲的帳號、QQ帳號、電子郵箱與域名等內容;狹義上的虛擬財產通常是指網絡游戲中的裝備、寵物、角色等級與角色技能。
二、虛擬財產屬性
針對虛擬財產的屬性,學者有著不同的見解.總結起來,目前主要有物權說、債權說、知識產權說以及新型財產權說四種。
(一)物權說
此種學說將虛擬財產認為是一種物權,韓國“明確規定網絡游戲中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于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服務商只是為玩家的這些私有財產提供了一個存放的場所,而物權對其肆意的修改或刪除,這種虛擬物的性質與銀行帳號中的錢財無本質的區別。”①
(二)債權說
債權說認為“虛擬財產的重點不在于虛擬物品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服務合同關系?!?/p>
(三)知識產權說
有學者將認為“虛擬財產是持續存在的具有競爭性、交互性的模仿現實世界的計算機代碼?!痹诖嘶A上,因為計算機代碼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存在知識產權說。
(四)新型財產權說
此學說認為虛擬財產“具有債權屬性與物權特征,虛擬財產實質上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憑證,如同其他權利憑證一樣,其真正的意義不在于虛擬財產本身,而在于其能夠體現和證明玩家所擁有的財產價值,因此這種能夠體現財產價值的憑證又具有自身獨立性,獨立于運營商?!?/p>
三、我國虛擬財產保護面臨的障礙
由于虛擬財產自身固有的網絡虛擬性,給傳統法律制度帶來很大沖擊,其面臨的法律障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性
虛擬財產是科技日新月異發展的產物,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性或者說是缺位使得虛擬財產的保護缺少立法支撐。虛擬財產是現代社會計算機技術和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產物.傳統財產相比較,虛擬財產除具有一般財產的基本屬性外,還有其自身的特殊特性.
(二)虛擬財產所有權權屬的爭議性
虛擬財產是屬于游戲運營商還是屬于游戲玩家,學界存在爭論,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虛擬財產是玩家在游戲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與狀態由游戲的規則所確定,是屬于游戲的一部分,故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應當屬于游戲運營商,如“網絡虛擬財產是網絡游戲運營商提供的服務內容的一部分,是運營商提供服務的一種工具和手段,用戶僅僅是按照合同的約定享受運營商提供的服務,并在享受這種服務的過程中使用這些虛擬財產,并不擁有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所有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虛擬財產是玩家通過自身的努力所取得的,運營商只是存儲這些數據,因此虛擬財產的所有權屬于游戲玩家。
(三)虛擬財產證明及取證的困難性
出于網絡安全性等方面的考慮,實名制等便于確定游戲玩家真實身份的措施很難在網絡上真正實行,這就導致一旦發生了虛擬財產的糾紛,網絡游戲玩家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證明自己是虛擬財產的合法擁有者并要確定侵權者的真實身份非常困難。另一方面,由于虛擬財產在本質上是存儲于游戲運營商所控制的服務器上的一組組數據,游戲運營商出于成本考慮,要配合相關人員對侵權行為進行取證也是相當困難的。
(四)虛擬財產的價值不確定性
只有準確地確定虛擬財產的價值才能夠對權益受到損害的虛擬財產所有人提供合理適當的救濟。但由于虛擬財產的存在根源是變化反復無常的網絡游戲世界,游戲的運營狀況、運營時間、運營商成本以及游戲版本的更新等與虛擬財產的價值密切相關,都會影響其價值波動??梢姡摂M財產的價值具有不穩定性,很難準確把握其價值。
四、虛擬財產的法律完善
(一)建立虛擬財產訴訟中的電子證據與電子證據保全
為了解決傳統取證方式難以適應網絡取證的要求,可以借鑒現行司法制度中“無利害關系第三人”的模式,在網上設立一個虛擬第三方,專門用來保存商家或其他網絡用戶自愿發送來請求保存的信息(可簡化到類似現在游戲中的“存檔”模式),在需要時提交給司法機關作為原始證據使用。這將能有效地證明雙方的真實身份,提交保管的數據的原始內容和提交時間等事實。法院查明糾紛有關事實時能有效避免無意義的爭執,有效地減少訴訟資源的浪費。
(二)健全虛擬財產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舉證責任的分配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由何方當事人來證明;二是證明何種事實。證明責任的分配必須遵循法律和訴訟的公正及效率等價值,并且有助于實現保護權利和解決糾紛等法律目的、價值。服務商基于技術、人力、財力、游戲運營控制上的優勢,應當對其自身不存在游戲維護、管理上的過錯而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其舉證不能,應當推定服務商存在過錯并相應承擔敗訴的后果。相反,若服務商可以證明自己不存在任何過錯或者證明用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相應的應該免責。在這種情況下,服務商承擔的是一種類似于“過錯推定”的責任。
注釋:
①壽步.網絡游戲政策研究[M].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
參考文獻:
[1]劉慧榮.虛擬財產法律保護體系的構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關鍵詞】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法律困境;法律保護
一、網絡游戲虛擬財產及其法律困境
“虛擬財產”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目前在我國法律意義上并沒有給予準確的定義或賦予其明確的內涵?!疤摂M財產”泛指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包括網絡游戲、電子郵件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近年來,隨著網絡游戲的日益盛行,“虛擬財產”在大多數情況成為網絡游戲空間存在的財物(如游戲賬號、游戲角色、游戲貨幣以及游戲人物擁有的裝備騎寵等)的代稱。
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是否具有價值曾引起過廣泛爭議。而今,原本無任何現實價值的游戲虛擬物品漸漸在現實中有了交易,與實際的金錢聯系在一起。游戲帳號與物品線下買賣規模的不斷擴大,使得原本自發形成的交易平臺漸漸趨于成熟,一些頂級的虛擬武器或者材料可以買到上萬元。運營商對此的態度也從一開始的反對逐步變成了默許,更加推進了網絡游戲虛擬財產與現實財產的掛鉤,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價值屬性隨之贏得肯定。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與缺失。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條文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合法性做出明確規定,法律解釋中也鮮有涉及。法律的不明確甚至欠缺,使得通過司法的途徑解決諸如虛擬物品的權屬、玩家權益維護、虛擬物品糾紛中營運商責任的界定等有關虛擬財產的糾紛仍存在諸多不確定的因素,導致各地的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也多有不同,網絡游戲玩家利益受到侵害后往往得不到應有的法律救濟。同時,缺乏法律的明確認定,使得公眾對于虛擬財產的認知不盡到位,即使自己的權益收到侵害,也少有求助于法律的想法;而運營商囿于相關法律法規,對玩家虛擬財產的保護只能局限于事前預防,一旦發生侵害玩家權益的事實,運營商的救濟能力實為有限。
二、我國法律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法律保護的缺失
(一)立法層面
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本W絡游戲虛擬財產顯然應當認為是公民的私有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睹穹ㄍ▌t》第75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及其他合法財產”。其中“其他合法財產”屬于立法中的彈性語言,如何解釋目前尚并沒有明確的依據??紤]到虛擬財產與無形財產的相似性,司法實踐中傾向于將虛擬財產納入“其他合法財產”予以保護?!缎谭ā返?56條規定了“電信號碼”、“通信線路”、“電信設備、設施”作為盜竊罪的對象,虛擬財產與之具有一定共通性,司法實踐中據此將其作為盜竊罪的對象處理。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網民對虛擬財產的權利難以歸屬于現有消費者權利中的任何一項。
根據以上法律條文可以看出,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雖具有一定法律依據,但需要進行法理推導,無法直接適用。近年來我國曾先后頒布過幾部關于互聯網安全的法律法規,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略有涉及,但對于財產糾紛并沒有詳細規定,保護面狹窄。此外,現行法律對于虛擬財產侵權責任問題尚未做出規定,即使認定侵害了玩家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權益,也難以適用法律解決。
(二)司法層面
自2003年12月18日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國內首例虛擬財產糾紛案一審落下帷幕,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慘遭盜竊的玩家獲賠,我國司法對于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保護漸漸走在了立法的前方。2013年5月24日,浙江宣判全國最大網游盜號案,一審判決裘某、王某等36名被告,分別因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總計人民幣167.03萬元。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法官通過推理,發現并適用法律,維護玩家合法權益,確實值得肯定。但盡管如此,大多數受害者前往公安機關報案時卻常常被告知“法無明文規定、無法受理此類案件”,建議與運營商交涉。網絡游戲虛擬財產難以納入司法途徑的原因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害玩家主體資格難以認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原告在提訟時應對符合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因此當玩家虛擬財產收到侵害時,應當證明受侵害的財產屬于自己。但盡管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網絡游戲使用身份證實名注冊,但仍有大量玩家隨意填寫,拒絕使用自己的真實信息;而且,頻繁而廣泛的線下帳號買賣使得許多玩家擁有的帳號并非自己身份證注冊,而且介于交易平臺對買賣雙方信息的保護而無法修改。這直接導致運營商無法像受害玩家開具帳號所有權的證明材料,而法院依法只能選擇駁回受害玩家的訴訟請求。
2、受害玩家時案由難以確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曾于2007年10月29日通過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明確了三白六十余種案由。實踐中受害玩家常以“返還原物糾紛”(針對虛擬財產“物”權)或“服務合同糾紛”(針對與運營商的合同關系)提訟。由于我國法律并沒有對虛擬財產做出明確定位,地方法院對此類案件案由認定難以統一,受害玩家選擇不當則很容易被駁回。
3、受害玩家難以根據舉證責任制度進行舉證
除去法律明確規定的幾種“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我國司法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然而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存在形式是運營商服務器上的數據,而此類數據的交易記錄往往牽扯諸多帳號信息,運營商基本上都會考慮到其他玩家個人信息保密等因素拒絕向受害玩家出示數據。而且,運營商手中的數據很容易被內部人員修改,不排除個別不道德的運營商為平息事端對受害玩家數據進行修改,使得原有證據被銷毀。
4、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現實價值難以確定
一方面,網絡游戲本身只是一種娛樂方式,而其中虛擬財產的虛擬價值受游戲中的數據設置和程序設置所控制,無法用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價格來衡量。而且每個游戲、每個服務器中的財產價值衡量標準也不一樣。另一方面,在不同人群的心目中,同樣的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價值也不一樣。而虛擬財產的價值隨著游戲的變動而不斷變化,法律不可能根據一般的價值衡量標準(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衡量網絡游戲虛擬財產。因此,即使法院受理此類案件,也很難找到合適的衡量標準判定標的額具體應有多少。
5、賠償責任誰來承擔難合情理
在我國首例虛擬財產糾紛案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恢復原告李宏晨在網絡游戲“紅月”中丟失的虛擬裝備,并返還原告購買105張爆吉卡的價款420元,賠償交通費等各種費用1140元,駁回原告李宏晨的其他訴訟請求。但是游戲運營商此前并沒有與玩家簽訂保險合同,并沒有義務對玩家受到侵害的財產進行補償,而真正的始作俑者卻因查找不到最終石沉大海,沒有受到懲罰,這樣的結果似乎不盡合理。
三、完善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法律保護的建議
縱觀國際各國立法,有關虛擬財產的專門法律還較為鮮見,但韓國及我國臺灣、香港等地區均已出臺了相關規定或司法判例。在網絡游戲發展相對較早的韓國,法律明確規定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都獨立于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服務商僅對此類虛擬財產提供存放的場所,無權對其肆意刪改,將網絡游戲虛擬財產視作“物”的性質;在我國臺灣地區,雖然在民法上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性質尚存爭議,但在刑法上已經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如2003年臺灣刑法增訂第三十六章“計算機犯罪專章”,其中新增“保護電磁紀錄”的規定(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致生損害于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網絡游戲虛擬財產作為電磁紀錄的一種而受到法律保護。
保護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前提是明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使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確定為法律保護的對象。部分學者曾提出,由于虛擬財產的特殊性,法律應當單獨對其進行立法,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應是一個開放的制度體系,它不應僅滿足于將現實社會中的具體財產邏輯地歸入固有的傳統財產體系之中,同時還應為新型財產尋求法律保護的空間,例如在刑法“侵犯財產罪”中單獨設立“侵犯虛擬財產罪”。但筆者認為,虛擬財產固然與其他財產存在較大區別,但也應作為財產的一種形式對待。隨著時代與科技的不斷發展,財產的形式必然向著多樣化發展,每出現一種新的形式都特別立法勢必無法追上科技進步的步伐。因此,通過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方式將財產的內涵擴大、將虛擬財產包含進去,進一步完善憲法、民法、刑法中財產的保護范圍,使其適用現有法律對一般財產的立法規定的方法可能更為合理。
運營商與帳號交易平臺作為與玩家直接接觸、直接掌握玩家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一方,對其行為的法律規制也不容小覷。強制推行網絡游戲實名制、明確運營商與玩家之間關于虛擬財產的權利義務關系。近些年逐漸大眾化的網游交易平臺也應當從“民間組織”過渡為“官方認證”,督促后臺保留交易記錄,并協助玩家同步更改個人資料,確保帳號與玩家一一對應。基于現在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糾紛中體現出的取證困難的問題,相關程序法法律應當對運營商的舉證責任做出合理規定,使運營商與交易平臺有責任在保證不泄漏其他玩家信息的前提下向司法機關提供受害玩家信息;同時,法律法規應當明確規定該取證程序,確保受害玩家的取證合法有效。最后,法律法規有必要明確運營商與交易平臺的宣傳教育義務,時刻加強對玩家賬戶保護的安全意識,并鼓勵其推廣如密保鎖等帳號保護設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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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鄭蕾.盜竊網絡虛擬財產的定性及刑法規制.陜西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8
隨著網絡游戲產業的快速發展,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的糾紛不斷出現,國內外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的案例層出不窮。而對網絡虛擬財產,至今仍然沒有一個明確統一的定義。目前我國已經頒布和實施的《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當中,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仍是一片空白。
網絡虛擬空間里含有多種虛擬財產,主要包括游戲賬號等級、虛擬金幣、虛擬裝備(武器、裝甲、藥劑等)、虛擬動植物、虛擬ID賬號及角色屬性等。筆者認為,隨著網絡事業的發展以及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的不斷增加,各種形式的糾紛不斷出現,網絡虛擬財產已經不再完全“虛擬”,侵犯虛擬財產已經突破虛擬空間而向現實空間過渡。具有一定的現實性虛擬財產不只是虛擬的或者獨立存在于虛擬社會中的,而是逐漸與現實社會的真實財產建立了對應或者換算關系。因此,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現實社會中真實財產的價值,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只是在保護的方式以及手段方面做出不同的規定而已。網絡虛擬財產是隨著網絡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它具有以下特點:
一、無形性
虛擬財產在本質上只是一組保存在服務器上的數字信息,臺灣的相關立法稱作“電磁記錄”,其以電磁記錄形式存儲于游戲服務器上。
二、可轉讓性
虛擬財產既可以通過買賣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戲服務商之間轉讓,也可以通過離線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間轉讓,現實中也存在很多網站進行這種交易活動。
三、有價值性
網絡虛擬財產也是有價值的,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包括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
四、時限性
網絡虛擬財產只存在于游戲運營階段,游戲一旦停止運營,虛擬財產也會隨之消失,因而具有明顯的時限性。
五、依附性
虛擬財產基于特定的虛擬社區空間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網絡游戲而存在。
同時,筆者認為之所以在概念中使用“虛擬”二字,不是指這種財產的價值是虛幻的,更不是指此種財產的法律性質是虛幻的,而是為了與傳統的財產形態區分,表明虛擬財產因網絡虛擬空間而存在。虛擬財產與傳統形態財產的價值來源存在著巨大差別,存
在于不同的形態領域。
虛擬物品的交易,直接表現出了虛擬物品在現實世界中的價值,我們應該承認虛擬財產的價值并予以保護。財產的核心在于其價值屬性,同時我們主張虛擬財產又是具有價值的,因而虛擬財產也具有財產屬性。虛擬財產之所以具有財產屬性是由于:①虛擬財產是有價值的,虛擬裝備、賬號以及其他虛擬財產在網絡世界中都是具有價值的,能夠滿足虛擬人物在虛擬空間的發展,同時獲得這些財產也需要耗費一定的勞動;②虛擬財產是可以進行交易的,法律并未禁止虛擬財產的買賣,現實生活中進行網絡財產交易非常普遍,各大網站也都有專門的欄目進行網上交易。
越南市場電子商務市場網上支付
信息技術的不斷革新,推動了電子商務市場的迅猛發展。如今,電子商務已經被廣泛的應用到與人們日常生活、工作相關的各行各業當中。電子商務作為具備高效性、快捷性的網絡虛擬技術,對于實體經濟也起到了非常重大的積極影響。在此形勢下,越南也逐漸提高了對于電子商務市場的關注與重視。
一、越南電子商務中存在的問題
1.對電子商務認知不足
在越南的大多數企業中,企業決策層與管理人員對于電子商務缺乏足夠的認知與了解。很多企業應用計算機的主要用途在于資料處理以及數據統計,或者是利用互聯網搜集所需信息與資料,沒有將計算機技術有效的結合到電子商務領域,甚至尚未建立屬于自己企業的網站或黃頁。一些企業即便建立了網站,但其主要用途也只是對企業產品進行推廣,或者是用于搜集市場信息,而沒有利用計算機技術進行網絡交易??傮w而言,越南各企業在產品供銷、人才培養、基礎設施建設等各個環節的表現都表明,對于電子商務都缺乏足夠的投資力度。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越南信息技術普及不廣泛,大部分越南消費者對于信息技術缺乏足夠的了解,對電子商務缺乏信心,由此也就導致了越南企業缺乏開展電子商務的決心。
2.法律法規問題
信息技術普及到千家萬戶的同時,盜版侵權問題也不可避免的隨之而來,要解決這類問題,就必須有關部門出臺明確的法律法規,以法治來維護知識產權。雖然越南政府已經意識到了這一問題,早在2005年,越南政府及相關部門就已經著力于電子商務相關法律的建立,但是從實際效果來看,法規內容難以適應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腳步,因此在此過程中,頻繁出現了部分企業或個人利用法律漏洞,進行網絡欺詐的違法行為,這不僅危害了廣大消費者以及越南正規電商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對越南的電子商務發展形象以及越南法律的權威性造成的影響。但是受限于越南的信息化建設水平不足,以越南當前的法律體系來看,還沒有與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相關的健全法規,這是越南政府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3.網上支付問題
網上支付是電子商務的主要支付手段,網上支付與電子商務互相促進,屬于一種共同發展的關系。如美國eBay與Paypal,以及我國的淘寶和支付寶。但是從越南當前的電子商務市場來看,其電子商務發展起步時間較晚,成長速度較為緩慢,越南的大多數網上支付平臺也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另外一個重要問題在于,由于越南的信息技術水平較低,隨之導致的是其網上支付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黑客、用戶信息被非法盜取等問題頻繁出現,卻難以得到有效的解決,這也就導致了消費者對于網上支付缺乏作的信心,寧愿選擇相對繁瑣的現金支付,也不愿冒風險進行網上支付方式。據最新調查結果顯示,在越南有超過65%的網絡消費最終是由現金支付,網上支付比例僅占三成左右。
二、越南電子商務市場優化策略
1.營造良好電子商務環境
為優化越南的電子商務市場,首先需要越南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能夠明確認識到電子商務對于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促進作用,進而加大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力度,建立大規模的網絡平臺和信息交流中心,加快越南信息化發展進程。另一方面,主管部門還應結合越南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建立較為可科學、規范的行業標準,以促進電子商務市場運行的規范性,為電子商務的開展打造良好的發展環境。除此之外,還應當建立信用評價機制,評價機制要全面涉及到主管部門、電子商務企業以及消費者各個環節,全面以增強電子商務相關人員的網絡道德與誠信意識,從而確保越南電子商務市場的高效高質發展。
2.健全電子商務法律w系
近年來,越南政府為進一步健全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指導文件,對越南電子商務的開展提出了明確的規范,同時也修補了此前法律體系中的一些漏洞。但是由于越南的電子商務開展模式比較復雜,而越南的法律體系并沒全面的覆蓋到所有電子商務模式。因此,越南政府在完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過程中,要提升法律覆蓋范圍的完整性。在法律體系中,要對電子商務活動的開展加以標準規范,要求各電子商務企業的交易活動必須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并獲得主管部門的批準方可開展,從而實現對越南的電子商務市場加以全面的監督管理。另外還要根據電子商務市場的發展趨勢,不斷對相關法律法規加以完善,避免因為法律漏洞而引發的,損害企業與消費者經濟利益與合法權益的情況再次發生。
3.完善電子商務支付體系
針對當前越南在線支付比例較低的問題,相關部門必須深入的認識到其本質原因,即大部分消費者認為網絡支付的安全風險較大,由此透漏出的是越南網上支支付體系的的安全控制不到位。因此,主管部門應當從加強網絡安全控制入手,對電子商務數據信息進行加密處理,并以法制來保障電子商務中的企業與消費者的信息和財產安全。另一方面,要廣泛向消費者宣傳網上交易的好處,并普及網上交易的相關知識與注意事項,使消費者提高對于網上支付的信息以及積極性,從而推動電子商務網上支付平臺的發展。
電子商務的發展對于國家的經濟發展,以及人們的日常生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本文對越南的電子商務市場進行研究,發現了其在發展過程中在電子商務認知、相關法律法規、網上支付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并針對的提出了營造良好電子商務環境、健全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完善電子商務支付體系等科學合理的可行性建議,希望可以為越南電子商務市場的發展提供充足的理論依據。
參考文獻:
[1]許浩.中小企業電子商務發展戰略研究[J].求知導刊,2016,07(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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