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31 14:54:00
序論:在您撰寫信息傳播安全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近年來,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技術的日新月異,新媒體應運而生,并越來越收到社會各界人們的關注,成為越來越熱門的話題。何為新媒體?新媒體即不同于傳統的報刊,戶外,廣播,電視四大傳統意義上的媒體,在新的技術支撐體系下出現的媒體形態,新的技術包括網絡技術,計算機信息處理技術,數字技術,通訊技術等,相應產生的媒體形式為網絡,包括互聯網上新出現的很多媒體業務,數字互動媒體,包括數字電視,數字雜志,數字報紙,還有掌上媒體如手機報,手機短信等。
新媒體以其形式豐富、互動性強、渠道廣泛、覆蓋率高、精準到達、性價比高、推廣方便等特點在現代傳媒產業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位置,也得到了越來越飛速的發展。美國《連線》雜志對新媒體的定義是:“所有人對所有人的傳播。”意味著在新媒體時代,每個獨立微小的個體都有傳播信息的能力,同時根據新媒體的某些特點如互動性強,覆蓋率高,推廣方便等,漸漸產生了一個分支——“微”媒體。在“2011海峽兩岸年度漢字評選”中,“微”字以40多萬票當選年度漢字??梢钥闯觥拔ⅰ泵襟w對社會大眾的影響。近年來興起的社交網絡工具如微博,微信無疑是人們最為熟知的“微”媒體之一。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簡稱,是一個基于用戶關系信息分享、傳播以及獲取平臺,用戶可以通過各種客戶端組建個人社區,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實現即時分享。最早也是最著名的微博是美國twitter。2009年8月中國門戶網站新浪推出“新浪微博”內測版,成為門戶網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務的網站,微博正式進入中文上網主流人群視野。特別在青少年和年輕的上班族中最為普及和流行。微博用戶不僅可以在電腦客戶端上登錄微博,各種手機系統也都開發了微博客戶端,使得用戶可以隨時隨地刷新微博瀏覽信息。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于2011年7月19日《第28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2011年上半年,我國微博用戶數量從6331萬增至1.95億,半年增幅高達208.9%。微博在網民中的普及率從13.8%增至40.2%。2011年10月,中國微博用戶總數達到2.498億,成世界第一大國。更據統計2012年6月我國微博用戶已達到3億之多。由此可見微博用戶是個多么龐大的群體,微博人群也漸漸成為社會主要輿論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微博提供了一個平臺,你既可以在微博上瀏覽你感興趣的信息,也可以你想的信息,并且這種信息是即時的。微博信息方便快速,所以傳播速度是驚人的,特別對于明星名人和加實名身份認證的用戶來說,他們擁有數以萬計或幾百萬幾千萬計的關注者(即粉絲),他們的信息就能立刻被幾百萬幾千萬人看到。信息傳播速度和廣度可見一斑。
微博上的信息到底多到什么程度呢?根據有關數據,據《時代周刊》報道,在龍年新春零點微博搶發活動中,新浪微博發博量峰值再創新高,龍年正月初一0點0分0秒,共有32312條微博同時,超過Twitter此前創下的每秒25088條的最高紀錄。新浪CEO曹國偉表示,新浪微博注冊用戶已經超過2.5億,每天有接近1億條的微博內容產生。由此可以看出當代網民對信息的大量需求和微博時代爆炸的信息量,微博已經成為一種生活方式,“微”媒體的力量不可小覷。根據筆者的親身經歷,筆者大學班級里的一名同學患尿毒癥晚期,急需大筆換腎手術醫療費,而該同學家庭經濟條件難以支付巨額醫療費用,筆者班級就為該同學舉辦了一系列募捐活動,包括在微博上信息請求社會各界援助,在本校BBS官方微博的轉發和一系列知名校友的轉發下,通過微博,通過網絡為該同學籌集到了不少的善款。眾人拾柴火焰高,不少緊急事件和各種需求通過網絡得到了解決,這在幾年前還是難以想象的。
“微”媒體滿足了人們對于信息的需求,提供了娛樂和便利,促進了社會文化的發展與傳播,但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微”媒體是把雙刃劍,隨著信息的交流的指數級增長,人們的信息安全和隱私安全也受到威脅。
首先,網民使用社交網站或者其他網站的時候,均需要注冊帳號,注冊的過程必然需要網民提供個人信息,加上現在微博為了加強管理,為了營造良好的網絡環境和言論環境,要求用戶實名制,即提供真實的個人基本信息,例如姓名,電話,地址,受教育信息,工作信息等,否則只能瀏覽,不能使用評論,轉發,私信等基本功能。這些信息一旦泄露,被非法分子所利用,后果將不堪設想。即使網站本身做好保密工作,但不能阻止黑客們進行病毒或木馬攻擊。根據2009年的數據,09年一季度,我國互聯網上出現的掛馬網頁累計達1.9億多個,累計有8億人次網民訪問了這些掛馬網頁并遭到其中的木馬病毒攻擊。大型網站、瀏覽器和流行軟件成為黑客窺測的對象,一季度有24202個大型網站被植入木馬病毒,這已經成為威脅國內互聯網安全的最主要因素之一。根據《羊城晚報》的《報告》顯示,2011年上半年,遇到過病毒或木馬攻擊的網民達到2.17億,比例為44.7%,與2010年年底相比下降1.1%,但是遇到病毒或者木馬攻擊的網民數半年增加735萬人,達到2.17億?!秷蟾妗愤€顯示,2011年上半年,有過賬號或密碼被盜經歷的網民達到1.21億人,半年增加2107萬人,占到網民總數的24.9%,較2010年底增加3.1個百分點。可以看出科學技術的發展使得個人信息越來越透明的同時,導致了一些很嚴重的問題,最極端的就是前幾年興起的“人肉搜索”,網民通過各種技術手段,使得他人的私人信息在網絡上公開化,不管網民的初衷如何,這嚴重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影響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最終誰又能為網民的好奇心買單?這種做法值得深思。
針對這個問題,網絡管理平臺也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法案。北京市2011年12月推出《北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其中第七條提到,開展微博服務的網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下列規定,規定中有一條就是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戶信息安全,嚴禁泄露用戶信息。除此之外,網民自身也要注意個人信息的保護,此前就有新聞報道有網民微博定位暴露家庭地址,被非法分子利用的例子。社會應該加大宣傳力度,提醒網民在使用新媒體的過程中避免制作和可能有損于自身隱私的信息。
所以,在新媒體時代,辯證地看待“微”媒體的利弊是個長久的課題,我們既要看到“微”媒體帶來的巨大的有趣的信息量,推動社會文化的發展,也應該認識到保護網民信息安全與隱私的必要性。怎樣通過社會的力量,技術的進步和網民本身保護意識的增強,使“微”媒體更好地為人所用,值得我們持久探索。
關鍵詞:網絡信息;信息安全;信息傳播;保障體系
隨著網絡信息資源越來越豐富,信息安全問題涉及到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世界各國已經認識到信息安全涉及重大國家利益,是互聯網經濟的制高點,也是推動互聯網發展、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的關鍵,發展信息安全技術是目前面臨的迫切要求。如何構建網絡信息傳播保障體系,是世界各國都面臨的緊迫課題。然而,國內外對此問題的研究還比較少,不夠完善。如何保障網絡信息傳播和安全。
一、 構建網絡信息安全傳播保障體系遵循的原則
構建網絡信息傳播保障體系的最終目的是“用”,應本著旨在破解網絡信息傳播存在的難題的目的,向此目標努力,盡可能發揮體系的重要作用,注重體系實施的實際效用。因此,要運用系統工程的觀點、方法,結合實際情況,分析網絡信息傳播存在的問題,制定具體措施。 網絡信息傳播具有的強大的威力和威脅就是信息的自由性。所以,在構建網絡信息傳播保障體系的過程中,應考慮在管理和控制網絡信息的傳播時要保持信息的“自由”與“平衡”,即盡量保持信息“自由”與“管理”的平衡。 任何安全保護措施都不是絕對安全的,都可能被攻破,所以網絡信息傳播保障不應只依賴一種安全機制,應建立多層安全機制、多種防御體系,各防御層及體系相互補充保護,相互支撐以達到盡可能安全的目的。
網絡信息傳播保障體系構建的重要前提和基礎是網絡信息開放共享,而在信息的開放共享和保密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情況下,如果將部分信息公開披露,既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同時又會帶來一系列實際問題。因此在網絡信息傳播保障體系構建的過程中,要注意解決網絡信息的披露與保密之間的矛盾,堅持網絡信息開放共享和保密相協調的原則。
網絡信息傳播保障體系的構建不是哪一個體單獨努力就能完成的,它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政府、企業、社會團體、個人及司法等多方協調配合、全方位努力。網絡信息傳播保障體系構建的過程中堅持政府、企業、個人分工合作、協同作戰是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必須明確各自的地位和作用。
二、計算機網絡安全是計算機安全概念在網絡環境下的擴展,深入了解計算機系統安全的基本概念,是進一步了解計算機網絡安全的基礎。國際標準化組織為計算機安全做了如下定義:為保護數據處理系統而采取的技術和管理的安全措施,保護計算機硬件、軟件和數據不會因偶然和故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壞、更改和泄露。計算機網絡由計算機和通信網絡兩部分組成,計算機是通信網絡的終端,通信網絡為計算機之間的數據傳輸和交換提供了必要的手段。
計算機網絡最重要的資源是它向用戶提供了服務及所擁有的信息。由于互聯網的開放性、連通性和技術性,用戶在享受各類共有信息資源的同時,也存在著自己的秘密信息可能被侵犯或被惡意破壞的危險,信息安全的目標就是保護有可能被侵犯或破壞的機密信息不被外界非法操作者所控制,達到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等目標。
三-出現問題事故響應及補救機制
安全的相對性注定了計算機事故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建立一個事故響應小組,建立數據備份、制定不同的緊急響應計劃和操作流程,能夠對發生的事故再第一時間作處理,努力將損失降到最低點。
當遇到黑客、病毒或垃圾信息,死機等能夠成功傳播到信宿或對系統造成破壞時,此時網絡信息傳播保障體系的補救機制將采取補救措施,補救措施包括:使用殺毒軟件查殺病毒,使用備份系統對丟失或損害的數據進行恢復,或使用臨時的動態站點替代當前被破壞的信息系統等。之后,再將這些病毒、垃圾信息、系統漏洞和脆弱點等形成分析報告,反饋給檢測中心數據庫,進行必要的總結回顧,修改安全策略,更新網絡信息傳播保障體系。補救機制是整個保障體系中一個不可忽視的環節,是減小損失和實現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
四、加密技術應用來保障計算機安全
.在電子商務方面的應用。為了保證顧客在網上進行各種商務活動,不必擔心自己的信用卡會被人盜用,現在人們開始用RSA(一種公開/私有密鑰)的加密技術,提高信用卡交易的安全性。NETSCAPE公司提供了一種基于RSA和保密密鑰的應用于因特網的技術,被稱為安全插座層(SSL)。SSL同時使用“對稱”和“非對稱”加密方法,在客戶與電子商務的服務器進行溝通的過程中,客戶會產生一個SessionKey(SK),然后客戶用服務器端的公鑰將SK轉自省略進行加密,再傳給服務器端,在雙方都知道SK后,傳輸的數據都是以SK進行加密與解密的,但服務器端發給用戶的公鑰必需先向有關發證機關申請,以得到公證。
加密技術在VPN中的應用。當數據離開發送者所在的局域網時,該數據首先被用戶端連接到互聯網上的路由器進行硬件加密,數據在互聯網上是以加密的形式傳送的,當達到目的LAN的路由器時,該路由器就會對數據進行解密,這樣目的LAN中的用戶就可以看到真正的信息了。
在網絡安全中運用內容過濾器和防火墻技術。由于上網人員的種類繁雜,有些人的法律意識不強,對網絡中的一些非法內容鑒別力不高,因此有必要在互聯網的接口處使用內容過濾器。內容過濾器的主要用途是對一些不良網站或非法網站的內容進行過濾,從而達到凈化網絡信息資源的目的,保證網絡信息安全。配置防火墻則是實現網絡安全最基本、最經濟、最有效的安全措施之一。防火墻是指一個由軟件或和硬件設備組合而成,處于企業或網絡群體計算機與外界通道之間,限制外界用戶對內部網絡訪問及管理內部用戶訪問外界網絡的權限。當一個網絡接上Internet之后,系統的安全除了考慮計算機病毒、系統的健壯性之外,更主要的是防止非法用戶的入侵,而目前防止的措施主要是靠防火墻的技術完成。
一、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兒童安全用藥監管,鼓勵兒童專用藥品的研制生產,推動行業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宣傳、科普教育的主導作用,每年開展兒童安全用藥科普宣傳專項行動,采取可行措施,正確引導行業、媒體和公眾樹立安全用藥意識,及時查處偽劣藥品,堅決打擊虛假醫藥廣告和信息,建立兒童安全用藥信息傳播和科普工作的長效機制,打造良好管理環境。
二、社團組織要充分發揮橋梁與紐帶作用,每年開展相對集中的兒童安全用藥科普宣教主題活動,編輯出版科普宣教資料,組織醫藥企業、醫療機構、媒體和醫藥專家等積極參與,強化行業自律意識、質量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建立打擊虛假廣告和信息、打擊偽劣藥品的監督舉報信息收集和渠道,正確引導醫藥機構和公眾樹立兒童安全用藥意識,堅決抵制制售假劣藥品行為,不制作、不傳播虛假醫藥廣告和信息。
三、醫藥企業要加大對兒童用藥的研制投入比例,強化質量責任意識,提供更多安全有效的兒童用藥,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堅決抵制假劣藥品,不制作和傳播虛假藥品廣告和信息。
四、媒體要積極傳播正能量,強化自律意識,經常開展兒童安全用藥宣傳科教,積極營造有利于兒童安全用藥的輿論氛圍,堅決抵制假劣藥品,不制作、不傳播虛假醫藥廣告和信息。
五、公眾應擔負起社會和諧和社會進步的基本責任,尊重科學,摒棄迷信思想,不盲目自我診療,不傳播偽科學,不傳播虛假醫藥信息,積極配合政府部門的監管工作,主動舉報假劣藥品、虛假醫藥信息和廣告,發揮全民監督和約束力量,為兒童安全用藥和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讓我們都積極行動起來,攜手共進,從自身做起,關愛兒童,關注兒童安全用藥,促進社會和諧和持續健康發展。
中國醫藥報刊協會
關鍵詞:下一代互聯網;信息傳播;非傳統國家文化安全
中圖分類號:G203 文獻標識碼:A
作者簡介:陳凈卉,華中科技大學新聞與信息傳播學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漢430074;柴巧霞,華中科技大學新聞與信息傳播學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漢430074
2012年6月8日是全球IPv6日,當天國內外的ICP巨頭們,如谷歌、Facebook、Youtube、Yahoo、百度等紛紛公開測試運行IPv6協議,來自中國的騰訊公司還推出了支持IPv6協議的SNS網站“朋友網”,并公布了向IPv6進軍的計劃。IPv6相關研究不僅吸引了無數IT企業的目光,而且還引起了國家的重視。國務院近期部署的下一代互聯網建設時間表顯示,將于2014年到2015年間在全國開展大規模的IPv6部署和商用,屆時下一代互聯網將成為“現在時”。目前下一代互聯網建設已經在教育網中取得了成功,以清華大學為首的國內高校已經實現了校園網全面支持IPv6,以IPv6為基礎的下一代互聯網的時代序幕正在開啟。
一、危機與轉型:下一代互聯網的誕生
“下一代互聯網”的英文對譯詞為“The Next Generation Internet”(簡稱“NGI”),這一概念最初是在1996年10月10日美國總統克林頓和副總統戈爾公布的一份名為“NGI Concept Paper”的報告中提出的。該報告認為2l世紀的互聯網將通過強大的計算機、服務器和網絡,來為商業、教育、文化、娛樂提供諸種的服務,它將是融合視聽功能、甚至是觸屏功能的新型網絡?!跋乱淮ヂ摼W”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是相對于上一代互聯網技術而言的,實際上未來的互聯網都可以稱之為下一代互聯網,而上述報告中所指的“下一代互聯網”也基本實現了。
(一)下一代互聯網的界定
當前所指的“下一代互聯網”實際上是指基于IPv6協議的互聯網技術,而IPv6則是“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6”的縮寫,它是由IETF(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設計的用來替代現行IPv4協議的一種新的IP協議。對于什么是下一代互聯網,當前并沒有統一的認識,但大多數學者和技術人員均認為,相對于第二代互聯網,下一代互聯網的網絡地址更加豐富、業務更加多元、傳播更加便捷、信息更加安全。如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研究院的工程師史凡等人認為,下一代互聯網是指以IPv6為基礎和核心,通過對現有互聯網技術的創新以及網絡體系架構的改進,更好地支持未來豐富的融合業務以及信息應用發展的互聯網絡。延安大學的張根耀教授等人也認為,下一代互聯網是一個建立在IP技術基礎上的新型公共網絡,能夠容納各種形式的信息,在統一的管理平臺下,實現音頻、視頻、數據信號的傳輸和管理,提供各種寬帶應用和傳統電信業務,是一個真正實現寬帶窄帶一體化、有線無線一體化、有源無源一體化、傳輸接入一體化的綜合業務網絡。
(二)IPv4的危機與下一代互聯網的誕生
下一代互聯網的誕生是時代的要求。當前,以IPv4為基礎的第二代互聯網已經暴露出了許多危機,其中IP地址即將耗盡(尤其是B類地址),以及路由表的快速膨脹是最為突出的問題。目前我們使用的第二代互聯網IPv4技術,核心技術屬于美國,已經使用了30多年。由于IPv4大約只支持40億個網絡地址,而新興的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如3G、WiFi、WLAN等,使日常生活中的每一樣東西都具有了接入互聯網的可能性,這對于IP地址有了更大的需求量,加上路由表的快速膨脹,網絡地址分配也越來越緊張。2011年2月3日,國際互聯網名稱和編號分配公司ICANN公布,最后所剩的5組IP地址(基于IPv4)已經被分配給全球5大區域的互聯網注冊管理機構,IP地址正式分配完畢。然而,有限的IP地址的分配也是不公平的,數據顯示,北美約有30億個IP地址,而擁有全球1/4互聯網用戶的中國,僅擁有9.85%的IPv4地址。近年來我國IPv4地址的年使用數量平均增速為43.7%,遠高于19%的全球平均增速。而根據Enfodesk易觀智庫產業數據庫最新的《2012-2014中國移動互聯網市場預測》,截至到2012年底,中國移動互聯網用戶超過5億,而移動互聯網市場規模達1500個億。IP地址資源不足將成為制約我國互聯網發展的重要瓶頸。在這樣的形勢下,IPv6應運而生。從理論上講,IPv6所擁有的地址容量是2的128次方個,這不但解決了IP地址資源數量緊缺的問題,同時也為多元化移動終端的接人掃清了數量限制的障礙。
網絡層安全性較低、易用性較差、服務質量(Qos)較低等也是以IPv4為基礎的第二代互聯網的局限之處。IPv6主要在IP層引入重要的加密機制IPSee,通過對數據進行編碼來保證數據在傳輸層和應用層都得到保護,這就可以有效防止信息數據在傳輸過程中被他人截獲或者修改,從而確保下一代互聯網的使用更加安全。IPSec機制還為用戶身份認證提供了方便,這種認證機制不僅可以確保IP通信的數據信宿方能夠確認數據信源方的真實身份,而且還可以幫助用戶確認數據在傳輸過程中是否遭到篡改,這就使得互聯網的使用行為更加可控。此外,下一代互聯網還可以針對用戶的喜好和需求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服務,用戶的參與程度更高。在IPv6支持下,互聯網將真正成為無時不在、無處不在的真正的寬帶網。
為了應對IPv4危機,早在2000年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就啟動了“中國高速互聯研究實驗網絡(NSFCNET)”項目,并研制成功中國第一個地區性的下一代互聯網試驗網絡。2003年8月,國務院批準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信息產業部等多部委聯合提出的“關于推動中國下一代互聯網發展有關工作的請示意見”,并正式啟動中國下一代互聯網(CNGI)示范工程。2008年底開始,國家組織實施CNcI試商用項目。2011年12月23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加快發展我國下一代互聯網,會議確定了我國IPv6發展路線時間表,即到2012年年底前,開展IPv6網絡小規模商用試點,形成成熟的商業模式和技術演進路線,2014年至2015年,開展大規模部署和商用,實現IPv4與IPv6主流業務互通。下一代互聯網的實現將不再是愿景。
二、多元與參與:下一代互聯網語境下的信息傳播
以IPv6為基礎的下一代互聯網具有足夠豐富的網絡地址資源,能夠支持泛媒體融合時代多元化終端的接入,這就使得下一代互聯網對媒體的支持更加多樣化。而較之于前一代互聯網,下一代互聯網的網絡架構更加先進,網絡更加可管、可控,這使得下一代互聯網具有參與性更強的特點。因此,下一代互聯網語境下的信息傳播將更加便攜、更加多元、更注重服務、且更加人性化。
(一)傳播終端接入的多元化與多樣化
由于IPv6支持多種擴展的報頭形式,這就使報頭變得更加靈活,具有良好的路由擴展性,能夠很好地支持各類新應用,而海量的地址分配,也為終端接入的多樣化提供了保障。
在下一代互聯網語境下,允許接入的傳播終端形式更加多元,除了現有的終端形式,如臺式計算機、手提電腦、平板電腦、iPad、手機、PSP等之外,還允許Web3.0時代所開發的日常生活中的器物類終端形式的接入,如汽車、眼鏡、鏡子、廚具等,這將使得傳播終端突破傳統媒介產品載體的形態,真正貼近人們的生活。隨著傳播終端的多元化和日常生活化,媒體將不再是稀缺資源,任何聯網的家用電器或設備就是一個媒體形態。而下一代互聯網語境下的信息傳播也將更加迅速便捷,人們只要使用聯網的家用電器或設備,就能在第一時間內獲得所需信息,真正實現信息傳播的全覆蓋。多樣化的傳播終端也必然會影響信息傳播的內容,新聞資訊一統天下的局面將進一步被打破,服務類信息將成為下一代互聯網時代的重要信息形態。
(二)傳播安全性提升
下一代互聯網語境下的信息傳播也將更加安全。隨著新的密碼技術、隱藏技術和數據過濾機制的確立,以及新的安全訪問控制協議的制定,下一代互聯網中的網絡安全體系將進一步完善,能夠對網絡傳播中常見的蠕蟲病毒、木馬攻擊、僵尸程序控制、地址和端口欺騙等威脅,作出較迅速和有效的防范。而IPsec等信息加密技術的采納,可以有效地對信息傳播的整個流程提供必要的監控,從而保證信息在傳播過程中的保真性和安全性。加上新引人的身份認證機制,能通過控制用戶對網絡的訪問權限,進一步提升信息傳播的安全性。
(三)傳播參與度提高
除了支持多樣化的終端設備外,下一代互聯網還加強了信息傳播過程中的互動因素,傳播參與度大大提高。從互聯網發展的歷程來看,互動性的增強是必然趨勢,從支持閱讀到支持分享再到支持聯合,在互聯網的信息傳播過程中的受眾參與度逐步提高,人們可以更多地參與到互聯網的內容創造中。而在下一代互聯網相關技術的支持下,用戶的參與程度還將得到進一步開發。中國工程院院士鄔賀銓認為,下一代互聯網具有地址空間大、參與性更強等特點,這里面的空間應該比第一代互聯網的空間更大,更有利于我們參與。在下一代互聯網語境下,用戶將不再受到現有資源的限制,用戶的上網行為將直接生成意義,而在相關數據管理平臺的運作下,用戶可以獲取適合自己習慣的信息。此外,下一代互聯網還支持用戶在互聯網上擁有自己的數據,并且用戶還可以通過第三方信息平臺,同時對多種網絡信息進行整合和利用。因此,下一代互聯網語境下的信息傳播實現了用戶的深度參與。
(四)傳播服務性增強
服務性信息的增多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也是下一代互聯網信息傳播的典型特征。從提供閱讀服務到提供共享服務再到提供生活化的服務,服務一直是互聯網的重要業務內容,然而服務質量不佳也一直是困擾我國互聯網產業發展的大難題。下一代互聯網及相關技術為這類問題的解決提供了一個可行的路徑。
在下一代互聯網語境下,由于網絡更加可控、可管,用戶的網絡使用和瀏覽行為也能生成意義,在偏好信息處理、個性化引擎等技術的運用之下,互聯網可以幫助用戶迅速、準確地搜索到自己感興趣的信息內容和服務,從而避免海量信息的搜索疲勞。此外,下一代互聯網的應用將更加兼容化、更加專業化和更加細分化,這也將催生專業化的內容管理供應商,屆時智能化的數據將以媒介的形式出現,而互聯網也將進一步日常生活化,用戶將能享用到各種完善的信息服務。
三、挑戰與應對:下一代互聯網語境下的非傳統國家安全一
所謂的非傳統文化安全是相對于傳統文化安全而言的。胡惠林教授認為,傳統文化安全主要是指冷戰時期以意識形態為戰略工具,以直接或間接地顛覆或改變國家政權為目的的文化安全問題;而非傳統國家文化安全則是由于國家內部的文化危機,而形成的直接和間接威脅國家安全的文化安全形態,如網絡文化安全、文化生態安全、國家文物安全和著作權安全等。在互聯網時代,網絡輿情危機是非傳統國家文化安全的主要形態,它主要是指由網絡內容所構成的文化安全形態。由此可見,網絡輿情危機是傳統文化安全在網絡空間的一種延伸,但它比傳統文化安全的內容更加廣泛,隨著網絡影響力的擴大,網絡輿情危機將對社會造成更大范圍的破壞和影響,其危害性十分顯著,必須予以重視。
當前,網絡不僅對人們的日常生活產生了重要影響,而且也對國家安全產生了重要影響,2011年春夏之季的“”就是運用網絡手段影響國家安全的典型案例。因此,網絡空間越來越成為各國必爭的戰略空間。近年來,英、美、日等發達國家都業已制定了網絡空間相關戰略,而聯合國有關機構也呼吁,各國應加強在網絡反恐領域的國際合作,以應對國際社會面臨的新的安全挑戰。2012年初,俄羅斯國防部公布的《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信息空間活動概觀》指出,各種信息系統、計算機網絡和電子媒體的高速發展,在千年之交催生了全球信息空間,它成為繼海、陸、空、天之后第五大被發達國家用來完成軍事任務的空間,鑒于信息系統的脆弱性,具有跨國破壞性的網絡武器被迅速開發和擴散,這使得網絡戰的重要性急劇提高。俄羅斯的網絡戰略新規劃也提醒我們,必須重視網絡空間里的非傳統文化安全問題。當前,我國網絡的普及率和覆蓋率已經有了大幅提高,網絡已經深入日常生活。CNNIC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12月,中國網民數量達到5.64億,互聯網普及率為42.1%,網站數量達到268萬,中國大陸IPv4地址約為3.31億個。因此,制定和落實網絡戰略規劃也應該成為我國互聯網建設的重要內容。
下一代互聯網技術為信息傳播帶來了新的機遇,信息傳播將會更加安全、更加方便、更加自由,然而這也會給某些危害我國文化安全的信息提供可乘之機。在下一代互聯網等新技術應用條件下,信息安全將面臨著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國家的文化安全早已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意識形態安全問題,實際上它還將涉及一個國家的文明傳承、文化認同和生活方式等諸多方面,由于在下一代互聯網語境下,傳統媒體的影響力將大大減弱,而信息傳播將會根據受眾的需求提供智能化、個性化的信息,在缺少監控和引導的情況下,這也許會增加某些用戶的偏執,從而對國家文化安全產生不良影響。而要限制和減少這些危害,必須從下一代互聯網的安全體系設計開始著手。
一、案情介紹
2002年4月1日,陳興良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訴稱自己是《當代刑法新視界》等三部著作的著作權人,2001年12月在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數圖公司)的網站上發現該作品被上載,讀者付費后可以閱讀并下載其作品,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在庭審中數圖公司一再表示,該公司基本上屬于公益型事業,目前也正在投入資金開發版權保護系統,以便更好的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建立數字圖書館的目的是為了適應信息時代廣大公眾的需求。這是我國第一起與數字圖書館有關的著作權侵權案,其中的關鍵問題在于如何認識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國內外網絡傳輸權的設定
(一)向公眾傳播權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召開的會議上,通過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在WCT中第8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以獲得這些作品。WPPT第10條規定,表演者應當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其錄音制品,使該錄音制品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從上述兩個規定可以看出,比起伯爾尼公約,作者的權利已經有效地覆蓋到網絡空間。
1998年10月28日,美國制定《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沒有就數字化網絡傳輸作出規定。美國知識產權小組對現行版權法下“發行權”賦予了新的含義,承認向公眾傳輸作品屬于發行,從而涵蓋網絡傳輸中著作權人的權利。日本在1997年6月10日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規定著作權人就其作品應享有授權公開傳輸的專有權。澳大利亞也提出了一個內容廣泛的“向公眾傳輸的權利”,既包括以任何通過接受裝置觀看或使用的方式向公眾傳播,也包括廣播權和有線傳播權。
(二)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設定
我國1991年著作權法規定了著作權人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其中實施條例對這幾種權利進行了詳盡的解釋。但囿于當時的法制背景以及社會現狀,還存在許多不盡完善的地方,尤其是網絡環境中著作權法再次受到挑戰。判例法國家可以通過不斷發生的判例賦予法律豐富的內涵,而我國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基本還是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
1999年海淀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審理的王蒙等六作家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案,對網絡上登載著作權人的作品是否構成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侵犯,進行了一定的探索。權利人的復制權是否包括將作品上網在網絡界、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的爭論。法院在該案中認定,作品在國際互聯網上進行傳播,與著作權法意義上對作品的出版、發行、公開表演、播放等傳播方式雖然有不同之處,但本質上都是為了實現作品向社會公眾的傳播使用,使觀眾或聽眾了解到作品的內容……被告作為網絡服務商,其在國際互聯網上對原告的作品進行傳播,是一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侵權行為。六作家案是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的有益探討,衡平了作者、社會公眾和網絡服務商的利益分配,對復制權的含義有所豐富。雖然也提出網絡傳輸屬于著作權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之一的初步設想,但在沒有相關法律條款的規定下,只能根據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和互聯網自由開放的原則進行利益分配。
2000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的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從中可以看出,解釋賦予了網站與報刊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權,是侵權訴訟中被告減輕責任的一個有利依據,但對于利益平衡的另一方即著作權人和作品則施加了一定的限制。
2001年10月27日,我國著作權法進行修訂,著作權人的權利內容有了很大程度的擴充,最重要的就是明確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從法律上明確界定了網絡傳輸、復制權、發行權、表演權等權利之間的交叉,規定了網絡傳輸屬于著作權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之一,也是其享有的專有權利之一。
三、關于作品的合理使用
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規定,本聯盟各成員國可自行在立法中準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復制有關作品,只要這種復制與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沖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損害作者的合法權益。這一規定充分給予成員國權力來自行劃定合理使用的范疇。作為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不斷繁榮創新的著作權法離不開國家的整個文明進步,公共政策是權利平衡中一個很重要的調節因素。這也正是如此多的國家加入公約的誘因。
美國知識產權工作小組在報告中指出,圖書館為保存資料目的可以將作品做數字化復制等,圖書館對作品做三個數字化形式的復制品,在同一個時間使用不得超過一個。在數字圖書館版權保護體系中,以國會圖書館為代表的許多圖書館都把網上書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已經超過版權保護期的作品,可以全文上網供讀者在線閱讀,另一部分是仍在版權保護期內尚未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在征求著作權人同意并支付稿酬之前,只有書目、圖書簡介及相關書評可以上網供公眾閱覽。如果讀者想進一步了解圖書的內容則需要到圖書館按傳統辦法借閱。
我國法律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個人學習使用、介紹評論、時事報道、教學目的、執行公務、免費表演等情形。其中明確指出,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
四、關于作品使用的法定許可
需要海量信息的網絡界,如何才能找到適合自己生存的方向?法定許可是否成為惟一的籌碼?即使用作品可以不經權利人的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權利人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著作權法中對圖書報刊的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都可以適用法定許可的條款(權利人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伯爾尼公約要求傳播他人作品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法定許可情形不適用于外國作品和外國著作權人,即使用時上述作品仍須征得同意并支付報酬。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這幾種法定許可的情況是充分考慮了這些媒體在進行正常運轉時的特殊情況。法定許可針對的雖然都是已經公開發表的作品,但如果要求這些媒體必須在一一征得權利人許可的基礎上才能使用,必然會造成信息的遲延,加大社會交易成本,不利于大家更為廣泛的掌握新聞動向。報紙、電臺、電視臺這些媒體的大力宣傳,使我們方便及時地了解社會最新的動態,可以說,大量的宣傳報道已經深入我們生活,也極大的豐富和改變了我們的生活,基本上吻合了著作權法規定的本意。
從整個社會運行的角度看,網絡作為信息時代的第四媒體,從誕生之初就深深透著媒體的共性,還帶有更濃厚的獨有的特性。通過網絡交流,幾乎可以達到一種完全置身于網絡空間的狀態。但是我們不能忽視,無論是著作權法或者解釋,對網站摘編、轉載都有一定量的限制,它所適應的范圍和報刊雜志一樣。對比王蒙六作家案和數圖公司侵犯著作權案,不難看出,網站將權利人的整部著作復制上網,顯然已超出了合理的范圍,超乎一定程度的量變也必然造成對規定初衷的違背。圖書出版有專有出版權的限制,網站整部作品的使用將不僅僅涉及著作權人利益,還要涉及與著作權人簽訂專有出版合同的第三方,也必將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
在陳興良訴數圖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中,焦點是擅自將作品登載在網上并允許讀者有償下載使用的行為是否正當合法?權利人有無權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存在?即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范疇內,他人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使用該作品,也不必支付報酬。將作品登載于網上有無法定許可等其他免責情形?一般來說,如沒有合理的抗辯理由,沒有法律規定的除外條款,侵權者就只得承擔侵權責任。
著作權法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方面賦予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在網上使用其作品,同時賦予著作權人有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的權利。這樣看來,在陳興良訴數圖公司一案中主張權利的主體是適格的。
2002年4月1日,陳興良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訴稱自己是《當代刑法新視界》等三部著作的著作權人,2001年12月在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數圖公司)的網站上發現該作品被上載,讀者付費后可以閱讀并下載其作品,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在庭審中數圖公司一再表示,該公司基本上屬于公益型事業,目前也正在投入資金開發版權保護系統,以便更好的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建立數字圖書館的目的是為了適應信息時代廣大公眾的需求。這是我國第一起與數字圖書館有關的著作權侵權案,其中的關鍵問題在于如何認識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國內外網絡傳輸權的設定
(一)向公眾傳播權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召開的會議上,通過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在WCT中第8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以獲得這些作品。WPPT第10條規定,表演者應當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其錄音制品,使該錄音制品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從上述兩個規定可以看出,比起伯爾尼公約,作者的權利已經有效地覆蓋到網絡空間。
1998年10月28日,美國制定《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沒有就數字化網絡傳輸作出規定。美國知識產權小組對現行版權法下“發行權”賦予了新的含義,承認向公眾傳輸作品屬于發行,從而涵蓋網絡傳輸中著作權人的權利。日本在1997年6月10日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規定著作權人就其作品應享有授權公開傳輸的專有權。澳大利亞也提出了一個內容廣泛的“向公眾傳輸的權利”,既包括以任何通過接受裝置觀看或使用的方式向公眾傳播,也包括廣播權和有線傳播權。
(二)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設定
我國1991年著作權法規定了著作權人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其中實施條例對這幾種權利進行了詳盡的解釋。但囿于當時的法制背景以及社會現狀,還存在許多不盡完善的地方,尤其是網絡環境中著作權法再次受到挑戰。判例法國家可以通過不斷發生的判例賦予法律豐富的內涵,而我國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基本還是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
1999年海淀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審理的王蒙等六作家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案,對網絡上登載著作權人的作品是否構成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侵犯,進行了一定的探索。權利人的復制權是否包括將作品上網在網絡界、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的爭論。法院在該案中認定,作品在國際互聯網上進行傳播,與著作權法意義上對作品的出版、發行、公開表演、播放等傳播方式雖然有不同之處,但本質上都是為了實現作品向社會公眾的傳播使用,使觀眾或聽眾了解到作品的內容……被告作為網絡服務商,其在國際互聯網上對原告的作品進行傳播,是一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侵權行為。六作家案是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的有益探討,衡平了作者、社會公眾和網絡服務商的利益分配,對復制權的含義有所豐富。雖然也提出網絡傳輸屬于著作權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之一的初步設想,但在沒有相關法律條款的規定下,只能根據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和互聯網自由開放的原則進行利益分配。
2000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的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從中可以看出,解釋賦予了網站與報刊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權,是侵權訴訟中被告減輕責任的一個有利依據,但對于利益平衡的另一方即著作權人和作品則施加了一定的限制。
2001年10月27日,我國著作權法進行修訂,著作權人的權利內容有了很大程度的擴充,最重要的就是明確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從法律上明確界定了網絡傳輸、復制權、發行權、表演權等權利之間的交叉,規定了網絡傳輸屬于著作權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之一,也是其享有的專有權利之一。
三、關于作品的合理使用
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規定,本聯盟各成員國可自行在立法中準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復制有關作品,只要這種復制與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沖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損害作者的合法權益。這一規定充分給予成員國權力來自行劃定合理使用的范疇。作為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不斷繁榮創新的著作權法離不開國家的整個文明進步,公共政策是權利平衡中一個很重要的調節因素。這也正是如此多的國家加入公約的誘因。
美國知識產權工作小組在報告中指出,圖書館為保存資料目的可以將作品做數字化復制等,圖書館對作品做三個數字化形式的復制品,在同一個時間使用不得超過一個。在數字圖書館版權保護體系中,以國會圖書館為代表的許多圖書館都把網上書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已經超過版權保護期的作品,可以全文上網供讀者在線閱讀,另一部分是仍在版權保護期內尚未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在征求著作權人同意并支付稿酬之前,只有書目、圖書簡介及相關書評可以上網供公眾閱覽。如果讀者想進一步了解圖書的內容則需要到圖書館按傳統辦法借閱。
我國法律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個人學習使用、介紹評論、時事報道、教學目的、執行公務、免費表演等情形。其中明確指出,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
四、關于作品使用的法定許可
需要海量信息的網絡界,如何才能找到適合自己生存的方向?法定許可是否成為惟一的籌碼?即使用作品可以不經權利人的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權利人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著作權法中對圖書報刊的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都可以適用法定許可的條款(權利人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伯爾尼公約要求傳播他人作品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法定許可情形不適用于外國作品和外國著作權人,即使用時上述作品仍須征得同意并支付報酬。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這幾種法定許可的情況是充分考慮了這些媒體在進行正常運轉時的特殊情況。法定許可針對的雖然都是已經公開發表的作品,但如果要求這些媒體必須在一一征得權利人許可的基礎上才能使用,必然會造成信息的遲延,加大社會交易成本,不利于大家更為廣泛的掌握新聞動向。報紙、電臺、電視臺這些媒體的大力宣傳,使我們方便及時地了解社會最新的動態,可以說,大量的宣傳報道已經深入我們生活,也極大的豐富和改變了我們的生活,基本上吻合了著作權法規定的本意。
從整個社會運行的角度看,網絡作為信息時代的第四媒體,從誕生之初就深深透著媒體的共性,還帶有更濃厚的獨有的特性。通過網絡交流,幾乎可以達到一種完全置身于網絡空間的狀態。但是我們不能忽視,無論是著作權法或者解釋,對網站摘編、轉載都有一定量的限制,它所適應的范圍和報刊雜志一樣。對比王蒙六作家案和數圖公司侵犯著作權案,不難看出,網站將權利人的整部著作復制上網,顯然已超出了合理的范圍,超乎一定程度的量變也必然造成對規定初衷的違背。圖書出版有專有出版權的限制,網站整部作品的使用將不僅僅涉及著作權人利益,還要涉及與著作權人簽訂專有出版合同的第三方,也必將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
在陳興良訴數圖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中,焦點是擅自將作品登載在網上并允許讀者有償下載使用的行為是否正當合法?權利人有無權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存在?即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范疇內,他人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使用該作品,也不必支付報酬。將作品登載于網上有無法定許可等其他免責情形?一般來說,如沒有合理的抗辯理由,沒有法律規定的除外條款,侵權者就只得承擔侵權責任。
著作權法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方面賦予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在網上使用其作品,同時賦予著作權人有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的權利。這樣看來,在陳興良訴數圖公司一案中主張權利的主體是適格的。
一、行政管理措施
1.統一管理涉及個人隱私的檔案。首先,檔案保管部門在收集檔案資料時要明確收集的范圍和原則,把好檔案資料的入口關。檔案網站收集個人資料應只限于法定職權范圍,遵循“告知原則”,即應讓當事人知道正在收集何種信息用于何種目的,不能無端擴大范圍。其次,對于收集來的檔案信息,既要保證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也要保證其安全與保密,防止含有隱私的檔案信息未經許可而被擴散、更改,并保證有關隱私當事人行使其對信息的知悉與更正的權利。含有個人隱私檔案的開放利用,除非法律許可,否則,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任意公開個人的信息。即使是合法的使用,管理部門也應當對個人隱私信息的查詢和公開情況進行完整的記錄。
2.加強網絡監管,保障檔案信息傳播途徑安全。所渭網絡監管就是國家運用財政、技術、法律等手段,對網絡信息的輸入、傳播、處理等過程進行監控和管理,包括禁止個人或組織非法收集、篡改、傳播、利用他人的隱私數據。一是成立網絡隱私權保護機構。目前,許多國家設立了此類的機構,如美國的“電子隱私資訊中心”、中國香港的“個人隱私資料員公署”,從保護個人隱私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它們經常對有關網絡進行跟蹤監管。一旦發現網站沒有按規則保護個人隱私,就會對該網站發出警告,責令其限期整改。倘若網站被警告后仍違反有關規定,便對其進行懲處。二是合理使用網絡監控技術。同時應對網絡隱私信息的使用范圍、場合,監控的對象,監控人員的職責、權利以及侵害個人隱私信息等應承擔的責任和處罰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既可防止這類技術和監控人員權利的濫用,又可打消個人用戶和網站關于隱私信息保護成效的顧慮。三是加強對網絡經營者的監督管理,規范網絡經營商的行為。
二、法律保護措施
雖然檔案方面的法律法規越來越重視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出臺正式的隱私權法,《檔案法》也沒有關于隱私權保護問題的明確規定。我國的現行法律是將隱私權包含在名譽權當中給予間接保護,具體內容體現在《憲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檔案法》、《計算機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等相關條款中。在尚未對網絡隱私權單獨立法的情況下,這些法規應能適用于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因為網絡隱私權與傳統隱私權雖然在保護的側重點上有所不同,但究其本質并無二致。此外,還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已經制定的有關保護網絡隱私權的法律,如英囝的《數據保護法》、美國的《電子通信隱私法》、韓國的《隱私法》、歐洲聯盟的《個人數據處理和自由流動中個體權利保護指令》等。為順應社會發展趨勢,我國應積極開展對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單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并在此基礎上解決相關法律的兼容性和系統性問題。
三、技術保護措施
技術措施是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安全傳播的重要保證。采取技術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護網絡環境下含有個人隱私信息的數據安全。主要包括:一是數據加密技術。其目的是保護網絡中傳送的檔案信息不被非法竊取,從而保證含有隱私的檔案信息的安全。二是身份識別技術。身份認證是申請者向系統出示自己身份證明的過程,通常是獲得系統服務所必須的第一道關卡,防止未獲授權的人截取或查閱含有個人隱私的檔案資料。三是信息確認技術。通過嚴格限定信息的共享范圍來達到防止檔案信息被非法偽造、篡改的目的。四是訪問控制技術。允許用戶對其常用的檔案信息庫進行適當的訪問,但限制他人隨意刪除、修改或拷貝檔案文件。五是針對個人數據的管理。目前推出的有個人隱私偏好平臺、Cookies軟件、自動刪除個人資料軟件等,由用戶自己保護個人資料的技術,用戶學會使用這些技術,可以避免自已的隱私泄露。
四、道德倫理約束
1.檔案管理人員的自律。在檔案數字化的過程中,檔案管理人員最可能接觸個人檔案信息,這就要求他們遵守職業道德,杜絕不當收集、傳播、使用個人數據等現象的發生。對于一些敏感的個人資料,如出身、種族、政治面貌、、健康狀況、犯罪記錄等,只有經過相關部門批準的檔案人員才能收集、查閱、傳播。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管理含有個人隱私的檔案,增強保護他人隱私意識,防止因人為因素增加侵犯個人隱私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