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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金融的概念及其發展現狀
(一)民間金融的定義
民間金融是指在政府批準并進行監管的正規金融活動之外所存在的游離于現行制度法規邊緣的金融行為。民間金融中最重要的表現形式是民間借貸。廣義的民間借貸是各種民間金融的總稱,狹義的民間借貸指民間個人之間的借貸活動。
(二)民間金融發展現狀
民間金融作為我國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因其具有手續簡便、放款快捷、利率靈活等特點廣受中小微企業的青睞。近些年來,隨著民間金融的快速發展,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1、民間金融市場缺少監管機制。民間金融由于其形式多樣,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約束,造成政府監管出現很多空隙。不能與正規的金融機構開展公平競爭,在金融業務運行中會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時,民間金融得不到法律法規的保護,導致其發展不規范、業務單一化,影響其健康快速發展。2、民間金融機構缺少抵御風險的能力。民間金融機構大部分是吸收社會上閑散資金,投資給需要的中小微企業。由于其經營時間短,規模小、資產少,不具備抵御風險的能力。同時、民間金融由于其擔保物少、利率高,在遇到金融危機時容易出現收不回投資額和利息,使民間金融機構瀕臨倒閉。3、民間金融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間金融機構由于其投資利率遠遠高于正規金融機構投資利率,導致金融市場中存在非正常競爭、容易出現非法集資,對整個金融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同時容易引發社會問題,造成社會不安,影響金融秩序正常運行。
二、分析中小微企業融資現狀
(一)中小微企業發展現狀
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中小微企業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是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小微企業的數量大幅度增加。他們在萬眾創新、大眾創業、活躍市場、解決就業、創造價值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因為中小微企業數量多、規模小、資產少、發展迅速、相當一部分集中于高科技產業。他們擁有高學歷、高技能的優秀人才,這些企業的特點是工作效率高、科技創新能力強、創造利潤高。中小微企業由于自身的優勢在快速發展中,缺乏大量的資金支持,嚴重影響了他們的發展速度。因為其資產規模小、抵押質押金額少、信用等級低、抗風險能力弱等特點,導致他們在正規的金融機構融資低、貸款難等困境。
(二)中小微企業融資現狀
中小微企業融資少、貸款難一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因為其成立時間短、資本少、信用度低、可提供的抵押物少等特點,無法在大型的商業銀行獲得貸款,導致其發展出現瓶頸,阻礙中小微企業的快速發展。存在問題既有外部原因,也有企業自身原因。外部原因是與我國國情和金融體制有關,內部原因和中小微企業自身的特點分不開。正是由于這些因素,才導致我國中小微企業貸款少、融資難的困境。1、我國市場經濟的特點及實施的金融政策。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轉變為市場經濟體制,使我國的經濟體制既有一般市場經濟的共性,又有與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相結合的制度性特征。自從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大力發展國有企業,政府提供各種優惠條件。國有商業銀行由于有各種政策支持對國有企業貸款也積極配合,提供豐富的資金資源。2、中小微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中小微企業雖然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他們數量多、規模小,能夠用于抵押質押的資產少、信用等級低、財務不健全等特點,從商業銀行融資相當困難。商業銀行有各自的審貸系統,中小微企業的申貸資料在銀行系統中評分較低,能夠獲得貸款數額很難滿足企業的發展需要。3、中小微企業融資路徑有限。盡管中小微企業盈利水平高,但是由于其資本少,風險承受能力低,不具備上市籌資的條件。這樣導致這些企業不能在資本市場上融資,限制了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阻礙其發展和壯大。
三、民間金融與中小微企業的相互作用
(一)民間金融對中小微企業融資的積極作用
民間融資與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相比具有期限靈活、手續簡便、融資快等特點,深受中小微企業的信賴。具體作用有以下幾點:1、手續簡便、融資快成為中小微企業快速發展的有利條件。正規金融機構因為中小微企業成立時間短、貸款綜合評分低、財務信息不健全,抵押質押物價值不高等,審核貸款程序繁瑣,放貸時間長,有可能延誤中小微企業的經營活動。但是民間金融可以克服這些問題,及時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滿足其發展的需要。2、融資費用低,能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雖然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低于民間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但是高抵押質押也需要一定的成本,相應的其他融資費用也會增加。最后導致實際利率高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利率,同時、還可能審核通過的貸款金額少于申請數額,誤失投資商機,影響中小微企業的發展。
(二)中小微企業對民間金融的促進作用
1、中小微企業的快速發展有助于民間金融的發展。中小微企業向民間金融機構融資后發展迅速,可以及時還清貸款,從而促進了民間金融機構的再投資,有助于資金的高效利用,對民間金融的發展會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2、中小微企業的特點也有助于民間金融的發展。中小微企業具有地域性特點,大多是實體經營,風險可控。民間金融機構將資金投向這些企業,大大降低了投資風險,促進了民間金融的快速發展。
四、如何完善金融體制使中小微企業走出融資困境
在正規金融機構難以滿足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時,民間金融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力量,將會有效滿足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解決其融資難的問題。發展民間金融,不僅可以有效調節市場經濟中的資金配置,讓中小微企業走出融資困境,幫助其發展壯大;而且能促進金融體制更加健全,從而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好地快速健康發展。
(一)完善我國金融體制,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使民間金融有法可依、健康發展
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中缺少對民間金融的有關規章制度,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建立健全民間金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金融市場合法與非法的區別,讓借貸雙方清楚明了地進行投資,保護各自的經濟利益。從而使民間金融機構和正規的金融機構有公平的競爭環境,更好地體現出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特點--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結構。
(二)引導民間金融投資方向,避免和降低風險的發生
現階段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發展比較混亂,近些年來出現很多投資擔保公司,用吸引人的高利率借入資金開辟市場。但是時過不久這些投資擔保公司紛紛倒閉,老板跑路造成投資者損失慘重,不僅沒有得到高的投資回報率,就連本金也收不回來。所以國家在制定規范民間金融機構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也要引導其選擇投資的合理方向,防范投資風險的發生。同時讓民間金融機構參與大型項目的融資,使民間金融機構的投資更加多元化,達到分攤風險,降低損失的目的。
(三)發揮宏觀調控作用,使利率逐漸走向市場化
現在我國央行已經設定正規金融機構存、貸款基準利率,并設定最高上浮比例。這為我國利率實施市場化已經邁出了一大步,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起到了宏觀調控作用。民間金融存貸款利率在國家規定范圍內,也應根據央行利率變動實施上下浮動。使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平等競爭,促進金融市場的繁榮。
(四)建議中小微企業完善自身,建立多元化的融資渠道
關鍵詞:小微企業;民間融資;金融法律監管
在市場經濟發展不斷深入的進程中,小微企業越來越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業資金周轉順暢與否,成為制約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助推小微企業發展,必須解決其資金短缺問題。雖然國內外學者關于小微企業融資問題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大多研究成果是從企業自身發展的視角入手進行研究,而基于制度供給視角研究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問題的較少,缺乏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制度監管的系統性研究。解決小微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以商業銀行為中介機構的間接融資;二是發揮民間金融的作用,通過民間金融進行的資金借貸,也稱民間融資。本文的研究對象主要是基于制度供給視角的民間融資,以及由此帶來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民間融資是相對于間接融資而言,存在于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在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形成的以還本付息為條件的借貸關系。通常采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通過暫時改變資金的使用權方式,實現貨幣價值的單方面轉移[1]。
一、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模式與內涵
(一)企業內部集資。企業內部集資是指在遵守自愿原則下,在本單位內部職工中以企業內部股票、債券等形式籌集資金的融資行為。申請內部集資的小微企業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資產負債表顯示其具有一定的自由流動資金,并在商業銀行開立賬戶。小微企業進行內部集資流程為:企業在申請內部集資之初,要填寫《集資申請書》,并由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法人單位對該企業承擔保付責任,《集資申請書》經企業主管部門及開戶銀行簽署意見,人民銀行對該申請書審核后發給《企業內部集資批準書》。小微企業內部集資方案要明確集資目的、范圍、金額、期限、利率、預計經濟效益、方式、購券人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償還集資款的資金來源等內容。企業內部集資利率可高于同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上浮利率的幅度依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定[2]。(二)社會民間多元融資。社會民間多元融資是指小微企業通過商業銀行信用以外的融資渠道,向社會有償募集資金的行為。社會民間多元融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一是股份集資,即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自有資金用以擴充資金實力,實現擴大再生產;二是集資聯營,即企業之間進行聯營,實現規模經濟,大多采取分紅制的分配原則;三是合伙經營集資,即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也稱合伙人制;四是以資帶勞集資,即以出資入股作為進入企業就業參工的條件,鄉鎮小微企業采用此種集資方式的較多;五是利用賒銷、預付等商業信用進行集資;六是直接發行債券進行集資,即企業發行債券,并同時約定還款期限、利率等相關要素[3]。(三)民間典當融資。民間典當融資是指小微企業在短期流動資金短缺的情況下,以實物質押或抵押的方式取得臨時性貸款,快速從典當行獲得資金融資方式。典當融資符合小微企業融資額度小、周期短、辦理便捷等特點,發揮融資市場上的輔助作用,為小微企業解決燃眉之急。與銀行貸款相比,雖然辦理手續相對簡單,但是需要繳納較高的綜合費用,如保管費、保險費、典當交易成本等,融資成本高于銀行貸款,增加了小微企業的經營負擔。(四)互聯網P2P融資互聯網P2P融資也稱互聯網金融點對點借貸平臺,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或peer-to-peer)的縮寫,它是將小額資金吸收過來,并以放貸的形式將資金借貸給那些資金需求者,也就是民間說的小額借貸模式。該模式在運營過程中,借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網絡技術平臺,實現投資理財、金融服務的功能[4]。目前,國內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定價模式處在探索之中,其中風險定價、成本加成、競標定價等模式共存。對此種融資的風險監管有必要強化。
二、監管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制度供給
(一)監管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供給的必要性。民間融資作為一種有效的資金配置手段,在優化資源配置、完善社會融資結構、補充市場資金需求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通過研究民間融資的案例發現,民間融資容易游走于金融監管的灰色地帶,并由此產生了一系列負面的影響,從宏觀角度上干擾了金融秩序的正常運行,造成小微企業經營資金短缺的惡性循環,導致誠信體系缺失,影響社會穩定,甚至誘發經濟類犯罪率上升等。這一切的發生給金融監管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5]。(二)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金融監管法律是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為有效實施金融監管而制定的金融法律制度。一個國家或地區是否具備健全的金融監管法律,是國際上衡量其金融監管水準高低的一個基本依據。我國關于民間融資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還未形成完整的體系,但是就目前民間融資監管問題看,已經出臺了一些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為民間融資的合法操作指明了方向。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1998年,頒布《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旨在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維護金融秩序,保護社會公眾利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私募股權貸款的若干規定》,承認私募貸款的合法性,并標志著官方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有效性的認可,這打破了該領域最初的系統設計。2016年,國家又出臺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斗桨浮穼2P平臺提出重點整治,同時強調,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對于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067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2021年1月,證監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主要內容如下:一是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范圍,并實行新老劃斷;二是優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實現扶優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四是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五是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范要求,規范開展關聯交易;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三、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融資監管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首先,我國對商業銀行貸款監管力度較強,而對民間融資監管則較弱,沒有形成系統的監管體系。目前,我國民間融資監管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律法規供給不足。民間融資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是后續監督及實施不到位的重要因素。其次,立法不足表現在缺乏對近幾年我國新型融資方式的監管,同時也未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作出具體規定。近年來,我國針對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將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網貸等納入小微企業的融資范疇,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網絡平臺融資的力量不可小覷。但是,隨著網絡融資額度的加大,小微企業網絡融資的風險也凸顯出來,各種投融資理財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也紛紛倒閉,金融經濟案件量持續上升,相關監管法規供給沒有及時跟上,小微企業融資承擔風險提高。因此,對于這方面監管的法律法規亟待完善。最后,立法不足還表現在缺乏對民間融資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想要民間融資市場蓬勃健康發展,明確的準入條件與完善的退出機制缺一不可。法律法規對市場準入制度進行嚴格明確的規定,對于指導民間金融機構規范其組織結構、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及健康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反之,如果缺乏相關監管的法律法規,將導致民間融資隨意發展和隱蔽發展趨勢增強,造成金融市場混亂,甚至出現利用小微企業融資而進行非法洗錢的行為。(二)立法層級過低??傮w上看,立法層級過低是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中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近幾年來,國家越來越關注小微企業發展,頒布了一系列政策和規制文件。2013年,中國銀行監管委員會《深化小微企業服務意見》;2014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這些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發展的若干意見在小微企業發展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文件立法標準太低,強制力非常有限,只是在形式上做了一些規范,可操作性不強,沒有在實質上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特別是沒有很好地監管小微企業融資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三)小微企業貸款缺乏法律支持。首先,相關的金融法律不完善,在實際執法中存在職責交叉現象。如《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經營活動辦法》規定,我國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是中央銀行,地方政府負責輔助監管?!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內容顯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也負責這方面的監管。這就形成了多部門管理,必然導致沖突和摩擦。其次,在我國現行金融法律體系中,對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了企業申請貸款的操作細則,而小微企業自身財務狀況無法滿足較高的融資條件。因此,小微企業在金融市場間接融資的準入門檻高,商業銀行更傾向于向大企業發放貸款,而向小微企業提供的貸款資金供給,無法滿足小微企業實際的資金需求。最后,《商業銀行法》具有很強的排他性,無法實現資源共享?!顿J款通則》規定,貸款人的信用、貸款事項的審批及貸款合同的條款,都要求公司具備相當的能力和資質來實現。由于與《貸款通則》規定的貸款法律要求不符,多數小微企業無法獲得資金支持。(四)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不足。首先,中國民間金融市場限制機制不完善。在監管初期階段,金融產業限制模式被“一家銀行和三個委員會”垂直管理。該管理模式導致了多種金融機構共同管理、相互調整的監督機制不足、信息不能按時共享和有效溝通,直接影響個人貸款的效率性。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繁榮,這些缺點越來越明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其次,針對現階段出現的新型非金融機構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監管缺失問題。隨著網絡融資、中介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金融監管的難度隨之加大,對金融監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監管責任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職責上,而有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經濟,監管意識不強,金融監管措施明顯滯后,而且監管標準不統一。最后,對于非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及退出監管的力度不足,導致集資詐騙等刑事案件量顯著增多。(五)民間融資擔保缺少風險分擔機制。當前,我國小微企業融資擔保的風險分擔機制尚不健全。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機制主要有兩種:一是單一擔保,二是反擔保。在實踐研究中發現,單一擔保和反擔保體系還不能適應我國金融市場的持續發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興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引入適用于小微企業的信用擔保法。該法律不僅要規范擔保人的擔保行為,還要在融資中保護小微企業的合法利益。另外,我國還缺少大型商業銀行和地方性銀行風險共擔的新擔保體系?,F階段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多與地方性商業銀行合作,但地方性商業銀行具有風險評估能力差、風險承擔能力弱、風險規避能力弱等特性,一旦地方銀行的風險承擔能力超過了上限,小微企業從地方商業銀行融資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四、解決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問題的對策
(一)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法規。鑒于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法規有待完善問題,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即民間融資監管機構。對于如何選擇民間融資監管主體,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學者建議,在銀監會下設立一個民間非正規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督非正規金融機構;另一些學者認為,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責應包括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金融監督的職能部門,可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下屬的民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但是,根據民間非正規金融機構本身的特點,僅依靠某個部門的力量很難實現有效的監管。因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首先,可以將監管權交給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在負責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能在一定程度上監控地方金融市場。其次,考慮到民間融資市場對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地方政府應與金融監管部門聯合,對民間融資進行信息共享和有效監測[6]。最后,在監管中要明確區分民間融資監管的主體,對于不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調查和處理。對于合法的民間融資,應使其透明化并納入金融監督系統。(二)提高小微企業融資的法律效力。小微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仍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盡管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已經制定了各種政策來支持小微企業發展,但是這些法律文件缺乏強制性,導致了小微企業融資中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因此,可以通過提高針對小微企業立法的法律效力并制定目標性支持條款,小微企業才能擺脫在金融市場融資的不利地位。(三)加強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力度。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民間金融法,這使得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相對模糊,民間金融法律法規比較零散,缺乏內部協調性。因此,立法機關需要結合當前經濟發展情況,及時整合現行法律法規,明確引導方向,滿足民間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特別是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需要。一是要加強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立法。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臺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司法層面明確了民間借貸的相關問題,但單靠司法解釋還不能很好地規范民間金融市場。二是要從立法層面尋求突破,出臺相關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法規,為民間金融市場搭建法律活動平臺。此外,在制定相關法律時,要充分考慮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需求,從適應社會發展的角度規定民間融資的范圍,鼓勵各類民間融資主體發揮各自優勢,以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四)加強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1.掌握民間金融機構運行情況。要加大對地方民間融資的重視,及時準確掌握民間金融機構運行情況,結合其交易特點、覆蓋面等,分類管理和監管,同時也要給予合理鼓勵,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防止非法集資或金融詐騙的發生[7]。為保證交易的公平、公正,還可以探索中介機構推介等形式,為小微企業和眾多民間融資機構搭建規范的交易平臺,引入第三方機構對中介平臺進行監管。從另一個角度看,政府和各部門還應加強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引導與服務,培育和增強小微企業識別民間融資風險的能力,增強其風險意識,幫助其更安全有效地融資。2.履行融資平臺的實際審查義務。首先,在互聯網融資的實際運作中,要切實履行融資平臺的實際審查義務,其目的是幫助投資者進行初次篩選,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融資后,需要繼續進行資金監控,如果資金使用有問題,必須及時向執法部門報告,并通知投資者,以便可以收回資金。其次,闡明平臺記錄信息的義務。為了降低投資失敗的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信息的記錄和存儲應該是平臺的必然義務。最后,有必要建立一種金融機構信息披露機制。投資者的信息披露機制應基于自己的信用歷史、投資歷史及融資記錄。同時,對于信息管理公司等機構也要進行規范,使融資公司可以提供及時、客觀的數據,進一步提高融資流程的透明度,對投資者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加強政府監管機構和平臺的外部監管[8]。3.明確民間融資機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對于非金融機構作為公司法人進入民間融資市場,必須設置明確的準入審批條件和完善的退出機制。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就是要明確民間融資標準的制定,規范其組織形式、金融體制和業務范圍,將民間金融組織納入正規的金融監管體系。由于民間融資風險高,因此要建立健全民間融資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和民間金融組織的破產清算制度。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對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非金融機構強制合并、重組、破產退出。只有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監管機制,才能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改善民間融資環境。(五)完善融資擔保機制。1.推進信用擔保體系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近年來,我國信用擔保體系建設與相關法律制度的發展基本同步,但是信用擔保法律制度建設相對更薄弱。從《擔保法》的角度看,我國現行擔保法在制定和適用上已經存在滯后性和局限性。制定之初的規定大多是對普通擔保進行規范,沒有對專門從事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信用擔保機構進行規范。因此,針對目前的法律漏洞,可以結合我國國情修訂完善《擔保法》,規范擔保業市場準入、退出監管和從業人員資格,明確經營范圍,并在此基礎上規范各類擔保機構的運作、資金投入和補充,培養專業的擔保人才,發展多元化的擔保產品,為擔保機構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9]。2.完善小微企業擔保風險分散和再擔保制度。擔保工作屬于高風險業務,彌補擔保帶來的成本和風險損失,僅靠擔保機構賺取擔保費用是不夠的。因此,必須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業貸款監管制度,積極促進擔保機構良性發展。首先,促進商業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之間的合作,建立共同承擔風險機制。這種方式不僅可以減輕擔保機構的風險負擔,還可以督促銀行加強對貸款的跟蹤和管理。其次,實施補充再抵押制度,降低擔保機構的抵押風險。當發生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時,政府有權要求賠償機構賠償,不能按時還款的公司可以列入風險預警名單,以后公司和關聯公司將得不到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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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微企業;民間融資;金融法律監管
在市場經濟發展不斷深入的進程中,小微企業越來越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業資金周轉順暢與否,成為制約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助推小微企業發展,必須解決其資金短缺問題。雖然國內外學者關于小微企業融資問題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大多研究成果是從企業自身發展的視角入手進行研究,而基于制度供給視角研究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問題的較少,缺乏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制度監管的系統性研究。解決小微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以商業銀行為中介機構的間接融資;二是發揮民間金融的作用,通過民間金融進行的資金借貸,也稱民間融資。本文的研究對象主要是基于制度供給視角的民間融資,以及由此帶來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民間融資是相對于間接融資而言,存在于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在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形成的以還本付息為條件的借貸關系。通常采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通過暫時改變資金的使用權方式,實現貨幣價值的單方面轉移[1]。
一、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模式與內涵
(一)企業內部集資。企業內部集資是指在遵守自愿原則下,在本單位內部職工中以企業內部股票、債券等形式籌集資金的融資行為。申請內部集資的小微企業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資產負債表顯示其具有一定的自由流動資金,并在商業銀行開立賬戶。小微企業進行內部集資流程為:企業在申請內部集資之初,要填寫《集資申請書》,并由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法人單位對該企業承擔保付責任,《集資申請書》經企業主管部門及開戶銀行簽署意見,人民銀行對該申請書審核后發給《企業內部集資批準書》。小微企業內部集資方案要明確集資目的、范圍、金額、期限、利率、預計經濟效益、方式、購券人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償還集資款的資金來源等內容。企業內部集資利率可高于同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上浮利率的幅度依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定[2]。(二)社會民間多元融資。社會民間多元融資是指小微企業通過商業銀行信用以外的融資渠道,向社會有償募集資金的行為。社會民間多元融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一是股份集資,即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自有資金用以擴充資金實力,實現擴大再生產;二是集資聯營,即企業之間進行聯營,實現規模經濟,大多采取分紅制的分配原則;三是合伙經營集資,即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也稱合伙人制;四是以資帶勞集資,即以出資入股作為進入企業就業參工的條件,鄉鎮小微企業采用此種集資方式的較多;五是利用賒銷、預付等商業信用進行集資;六是直接發行債券進行集資,即企業發行債券,并同時約定還款期限、利率等相關要素[3]。(三)民間典當融資。民間典當融資是指小微企業在短期流動資金短缺的情況下,以實物質押或抵押的方式取得臨時性貸款,快速從典當行獲得資金融資方式。典當融資符合小微企業融資額度小、周期短、辦理便捷等特點,發揮融資市場上的輔助作用,為小微企業解決燃眉之急。與銀行貸款相比,雖然辦理手續相對簡單,但是需要繳納較高的綜合費用,如保管費、保險費、典當交易成本等,融資成本高于銀行貸款,增加了小微企業的經營負擔。(四)互聯網P2P融資互聯網P2P融資也稱互聯網金融點對點借貸平臺,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或peer-to-peer)的縮寫,它是將小額資金吸收過來,并以放貸的形式將資金借貸給那些資金需求者,也就是民間說的小額借貸模式。該模式在運營過程中,借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網絡技術平臺,實現投資理財、金融服務的功能[4]。目前,國內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定價模式處在探索之中,其中風險定價、成本加成、競標定價等模式共存。對此種融資的風險監管有必要強化。
二、監管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制度供給
(一)監管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供給的必要性。民間融資作為一種有效的資金配置手段,在優化資源配置、完善社會融資結構、補充市場資金需求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通過研究民間融資的案例發現,民間融資容易游走于金融監管的灰色地帶,并由此產生了一系列負面的影響,從宏觀角度上干擾了金融秩序的正常運行,造成小微企業經營資金短缺的惡性循環,導致誠信體系缺失,影響社會穩定,甚至誘發經濟類犯罪率上升等。這一切的發生給金融監管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5]。(二)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金融監管法律是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為有效實施金融監管而制定的金融法律制度。一個國家或地區是否具備健全的金融監管法律,是國際上衡量其金融監管水準高低的一個基本依據。我國關于民間融資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還未形成完整的體系,但是就目前民間融資監管問題看,已經出臺了一些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為民間融資的合法操作指明了方向。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1998年,頒布《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旨在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維護金融秩序,保護社會公眾利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私募股權貸款的若干規定》,承認私募貸款的合法性,并標志著官方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有效性的認可,這打破了該領域最初的系統設計。2016年,國家又出臺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方案》對P2P平臺提出重點整治,同時強調,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對于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067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2021年1月,證監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主要內容如下:一是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范圍,并實行新老劃斷;二是優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實現扶優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四是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五是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范要求,規范開展關聯交易;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三、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融資監管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首先,我國對商業銀行貸款監管力度較強,而對民間融資監管則較弱,沒有形成系統的監管體系。目前,我國民間融資監管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律法規供給不足。民間融資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是后續監督及實施不到位的重要因素。其次,立法不足表現在缺乏對近幾年我國新型融資方式的監管,同時也未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作出具體規定。近年來,我國針對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將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網貸等納入小微企業的融資范疇,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網絡平臺融資的力量不可小覷。但是,隨著網絡融資額度的加大,小微企業網絡融資的風險也凸顯出來,各種投融資理財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也紛紛倒閉,金融經濟案件量持續上升,相關監管法規供給沒有及時跟上,小微企業融資承擔風險提高。因此,對于這方面監管的法律法規亟待完善。最后,立法不足還表現在缺乏對民間融資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想要民間融資市場蓬勃健康發展,明確的準入條件與完善的退出機制缺一不可。法律法規對市場準入制度進行嚴格明確的規定,對于指導民間金融機構規范其組織結構、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及健康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反之,如果缺乏相關監管的法律法規,將導致民間融資隨意發展和隱蔽發展趨勢增強,造成金融市場混亂,甚至出現利用小微企業融資而進行非法洗錢的行為。(二)立法層級過低??傮w上看,立法層級過低是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中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近幾年來,國家越來越關注小微企業發展,頒布了一系列政策和規制文件。2013年,中國銀行監管委員會《深化小微企業服務意見》;2014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這些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發展的若干意見在小微企業發展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文件立法標準太低,強制力非常有限,只是在形式上做了一些規范,可操作性不強,沒有在實質上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特別是沒有很好地監管小微企業融資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三)小微企業貸款缺乏法律支持。首先,相關的金融法律不完善,在實際執法中存在職責交叉現象。如《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經營活動辦法》規定,我國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是中央銀行,地方政府負責輔助監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內容顯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也負責這方面的監管。這就形成了多部門管理,必然導致沖突和摩擦。其次,在我國現行金融法律體系中,對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了企業申請貸款的操作細則,而小微企業自身財務狀況無法滿足較高的融資條件。因此,小微企業在金融市場間接融資的準入門檻高,商業銀行更傾向于向大企業發放貸款,而向小微企業提供的貸款資金供給,無法滿足小微企業實際的資金需求。最后,《商業銀行法》具有很強的排他性,無法實現資源共享。《貸款通則》規定,貸款人的信用、貸款事項的審批及貸款合同的條款,都要求公司具備相當的能力和資質來實現。由于與《貸款通則》規定的貸款法律要求不符,多數小微企業無法獲得資金支持。(四)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不足。首先,中國民間金融市場限制機制不完善。在監管初期階段,金融產業限制模式被“一家銀行和三個委員會”垂直管理。該管理模式導致了多種金融機構共同管理、相互調整的監督機制不足、信息不能按時共享和有效溝通,直接影響個人貸款的效率性。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繁榮,這些缺點越來越明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其次,針對現階段出現的新型非金融機構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監管缺失問題。隨著網絡融資、中介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金融監管的難度隨之加大,對金融監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監管責任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職責上,而有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經濟,監管意識不強,金融監管措施明顯滯后,而且監管標準不統一。最后,對于非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及退出監管的力度不足,導致集資詐騙等刑事案件量顯著增多。(五)民間融資擔保缺少風險分擔機制。當前,我國小微企業融資擔保的風險分擔機制尚不健全。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機制主要有兩種:一是單一擔保,二是反擔保。在實踐研究中發現,單一擔保和反擔保體系還不能適應我國金融市場的持續發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興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引入適用于小微企業的信用擔保法。該法律不僅要規范擔保人的擔保行為,還要在融資中保護小微企業的合法利益。另外,我國還缺少大型商業銀行和地方性銀行風險共擔的新擔保體系?,F階段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多與地方性商業銀行合作,但地方性商業銀行具有風險評估能力差、風險承擔能力弱、風險規避能力弱等特性,一旦地方銀行的風險承擔能力超過了上限,小微企業從地方商業銀行融資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四、解決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問題的對策
(一)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法規。鑒于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法規有待完善問題,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即民間融資監管機構。對于如何選擇民間融資監管主體,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學者建議,在銀監會下設立一個民間非正規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督非正規金融機構;另一些學者認為,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責應包括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金融監督的職能部門,可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下屬的民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但是,根據民間非正規金融機構本身的特點,僅依靠某個部門的力量很難實現有效的監管。因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首先,可以將監管權交給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在負責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能在一定程度上監控地方金融市場。其次,考慮到民間融資市場對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地方政府應與金融監管部門聯合,對民間融資進行信息共享和有效監測[6]。最后,在監管中要明確區分民間融資監管的主體,對于不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調查和處理。對于合法的民間融資,應使其透明化并納入金融監督系統。(二)提高小微企業融資的法律效力。小微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仍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盡管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已經制定了各種政策來支持小微企業發展,但是這些法律文件缺乏強制性,導致了小微企業融資中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因此,可以通過提高針對小微企業立法的法律效力并制定目標性支持條款,小微企業才能擺脫在金融市場融資的不利地位。(三)加強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力度。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民間金融法,這使得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相對模糊,民間金融法律法規比較零散,缺乏內部協調性。因此,立法機關需要結合當前經濟發展情況,及時整合現行法律法規,明確引導方向,滿足民間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特別是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需要。一是要加強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立法。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臺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司法層面明確了民間借貸的相關問題,但單靠司法解釋還不能很好地規范民間金融市場。二是要從立法層面尋求突破,出臺相關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法規,為民間金融市場搭建法律活動平臺。此外,在制定相關法律時,要充分考慮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需求,從適應社會發展的角度規定民間融資的范圍,鼓勵各類民間融資主體發揮各自優勢,以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四)加強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1.掌握民間金融機構運行情況。要加大對地方民間融資的重視,及時準確掌握民間金融機構運行情況,結合其交易特點、覆蓋面等,分類管理和監管,同時也要給予合理鼓勵,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防止非法集資或金融詐騙的發生[7]。為保證交易的公平、公正,還可以探索中介機構推介等形式,為小微企業和眾多民間融資機構搭建規范的交易平臺,引入第三方機構對中介平臺進行監管。從另一個角度看,政府和各部門還應加強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引導與服務,培育和增強小微企業識別民間融資風險的能力,增強其風險意識,幫助其更安全有效地融資。2.履行融資平臺的實際審查義務。首先,在互聯網融資的實際運作中,要切實履行融資平臺的實際審查義務,其目的是幫助投資者進行初次篩選,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融資后,需要繼續進行資金監控,如果資金使用有問題,必須及時向執法部門報告,并通知投資者,以便可以收回資金。其次,闡明平臺記錄信息的義務。為了降低投資失敗的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信息的記錄和存儲應該是平臺的必然義務。最后,有必要建立一種金融機構信息披露機制。投資者的信息披露機制應基于自己的信用歷史、投資歷史及融資記錄。同時,對于信息管理公司等機構也要進行規范,使融資公司可以提供及時、客觀的數據,進一步提高融資流程的透明度,對投資者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加強政府監管機構和平臺的外部監管[8]。3.明確民間融資機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對于非金融機構作為公司法人進入民間融資市場,必須設置明確的準入審批條件和完善的退出機制。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就是要明確民間融資標準的制定,規范其組織形式、金融體制和業務范圍,將民間金融組織納入正規的金融監管體系。由于民間融資風險高,因此要建立健全民間融資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和民間金融組織的破產清算制度。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對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非金融機構強制合并、重組、破產退出。只有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監管機制,才能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改善民間融資環境。(五)完善融資擔保機制。1.推進信用擔保體系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近年來,我國信用擔保體系建設與相關法律制度的發展基本同步,但是信用擔保法律制度建設相對更薄弱。從《擔保法》的角度看,我國現行擔保法在制定和適用上已經存在滯后性和局限性。制定之初的規定大多是對普通擔保進行規范,沒有對專門從事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信用擔保機構進行規范。因此,針對目前的法律漏洞,可以結合我國國情修訂完善《擔保法》,規范擔保業市場準入、退出監管和從業人員資格,明確經營范圍,并在此基礎上規范各類擔保機構的運作、資金投入和補充,培養專業的擔保人才,發展多元化的擔保產品,為擔保機構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9]。2.完善小微企業擔保風險分散和再擔保。制度擔保工作屬于高風險業務,彌補擔保帶來的成本和風險損失,僅靠擔保機構賺取擔保費用是不夠的。因此,必須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業貸款監管制度,積極促進擔保機構良性發展。首先,促進商業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之間的合作,建立共同承擔風險機制。這種方式不僅可以減輕擔保機構的風險負擔,還可以督促銀行加強對貸款的跟蹤和管理。其次,實施補充再抵押制度,降低擔保機構的抵押風險。當發生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時,政府有權要求賠償機構賠償,不能按時還款的公司可以列入風險預警名單,以后公司和關聯公司將得不到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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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民間金融
作者簡介:王金榮(1962~),女,遼寧師范大學會計系碩士研究生導師,副教授,研究方向:財務成本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2,F270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34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4-81-02
中小微企業是遼寧省經濟中一支重要的力量,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對推動遼寧省經濟增長、民生改善和社會穩定有著重大的戰略意義。中小微企業的融資特點使得他們的融資活動總是不能順暢進行。中小微企業貸款難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長期以來一直無法徹底解決。據統計,全國有90%以上的民營中小企業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特別是小微企業即使能貸到款也無力承擔融資費用。這種情況也引起了政府的關注。2012年的“兩會”上,就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代表委員也提出了很多看法。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與“民間金融陽光化”的共同發展是適合遼寧省解決小微企業乃至中小企業融資的“良方”。
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
由于國家的關注與相關政策,中小企業融資在近幾年已經引起了銀行業的重視。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銀行業對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的貸款業務開展的并不理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不適用于銀行傳統業務的服務模式,而且銀行的傳統觀念一直認為,小微企業缺乏抵押物、財務不透明、信息失真、信用不佳等。在這種觀念下,用不適用的方法,消極地開展小微企業業務實在難有可喜的成績。事實上也是,除了極少數銀行由于天時、地利、人和的因素走上了規模效益的道路,其他大部分銀行都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境地。這其中固然有小微企業的諸多問題,但銀行業的認識不到位,或者說是觀念轉變太慢也是主要的原因。
1.銀行業應改變經營理念和經營方式
雖然有部分中小微企業確實存在許多問題,但是還是有相當一部分的中小微企業信譽度良好,甚至貸款收益比一些大型企業還要好,只不過銀行的觀念還沒有及時轉變,不敢輕易冒險。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心有余悸,對發展中小微企業業務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認為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往往是短頻快,貸款給他們只有較高的風險與相對微薄的利益。同時,中小微企業對銀行業來說也是推動利潤增長的重要力量,利雖小但數量眾多,是銀行擴大規模占領市場份額必不可忽視的一部分,放棄和不予以重視絕對是錯誤的決定,將中小微企業貸款上升到商業化的高度,使之產生規模經濟效益,雙利雙贏才是合適的做法。
2.構建小微企業融資專營體系
中小微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確實存在的自身缺陷使銀行很難獲得經濟效益。由于銀行長久以來的服務模式不適用于小微企業,小微企業也很難通過銀行貸款解決自身的融資難題。因此,構建小微企業融資專營體系勢在必行。這樣做,不僅可以改變銀行過于“謹慎”的經營思想,從優調整銀行的信貸結構,為銀行業開拓小微企業業務確定了方向,同時也給小微企業融資找到了一條可靠的求援道路。遼寧省政府已重視到了這一點,2012年下發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小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到“鼓勵省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小微企業專營機構建設,有條件的要設立小微型企業貸款專用窗口,開辟小微型企業貸款綠色通道”。
開辟為小微企業服務的綠色通道,不能單一的建立一個窗口,繼續沿用以前的服務模式,這樣相當于“穿著新鞋走老路”,根本不會起到作用。必須引起重視,建立一個針對性強的、切實有效的銀行專營體系。單獨設立一個部門,摒棄過去不適用的管理模式,建立單獨的管理體系、監管機制,從人員配備、融資產品到風險控制、核算機制、績效考核都應進行合理的變更,創造一套適合小微企業業務開展的服務產品。切實落實銀監會“六項機制”的要求,綜合打造適合遼寧省小微企業的信貸業務專營體系。
二、民間金融“陽光化”勢在必行
民間金融存在已久,逐漸從社會的閑散資金發展成為了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目前在我國金融市場上也占據相當大的份額。企業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支持,中小微企業受金融系統放貸決策體制與制度的局限,單純靠銀行貸款解決資金短缺問題是不現實的,所以很多年以來,民間金融早已成為我國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民間金融的有些模式、方法與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度之間有所沖突,相當于民間金融一直處于體制外,沒有合理的規劃,也沒有可靠的法律保障。因此,小微企業在民間金融進行借貸是有很大風險的。特別是近年來,由于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小微企業的資金鏈短缺更加突出,企業急需資金發展,銀行貸款又很難獲得,不少小微企業冒著風險通過民間金融進行融資。而民間金融游離于體制之外的特點和它的不規范性,使得有很多違法行為和團體應運而生,如金融詐騙、洗錢、高利貸、黑社會等借助民間金融的外殼進行違法活動,給貸款企業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給社會穩定造成了極不好的影響。
2012年“兩會”,就借助民間資本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問題,代表們建議將民間借貸“陽光化”,呼吁“以中小銀行面對中小企業”、“草根金融支持草根經濟”。緊接著,3月28日在總理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更是決定了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改革12項任務中就有“鼓勵和支持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依法發起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币虼?,響應中央號召,合理規范民間金融,幫助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題也是遼寧省正面臨的課題。
關鍵詞:民間融資;小微企業;互動發展;臺州
中圖分類號:F832.42;F276.3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6.20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6-42-04
浙江臺州是我國股份合作制經濟的發源地,是民營經濟發展起步早、規模大、密度高的地區,又是民間融資較為發達的地區之一。民間融資為臺州的民營經濟尤其是小微企業的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但在因民間融資造成資金鏈斷裂而引發的浙江企業家“逃債潮”事件中,臺州民間融資的諸多弊端也屢次被媒體曝光,社會負面影響較大,故有必要對臺州市小微企業融資現狀進行實地調查和實證分析,從中發現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供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決策參考。
有關文獻資料顯示:對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行為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民間金融是一種低效率的融資,應該限制其存在。相反的觀點則認為民間融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目前,這兩種觀點逐漸融合趨同,即:認為盡管民間融資風險較大,有不完善之處,但民間融資在小微企業發展中的資金支持作用已經越來越明顯地顯示出來,允許民間金融合法存在、規范發展,已成為社會各界人士、專家學者的共識。
為了掌握臺州市的小微企業的融資現狀,筆者設計了調查問卷,對小微企業的資金來源、融資數額、用途、企業經營失敗的原因、企業主對金融環境的期望值等方面進行了抽樣調查和實地訪談。
此項調查由臺州學院經貿管理學院50名大學生來實施的,10個調查小組分赴臺州市椒江區、路橋區、黃巖區、臨海市、溫嶺市等五個區(縣、市)走訪調查,發放問卷300份,收回有效問卷264份。各區(縣、市)收回樣本問卷數量相對均衡,基本上能夠客觀地反映臺州市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基本情況。
本調查采用隨機抽樣的方式進行問卷調查,調查數據的信度、效度均在適宜分析的范圍內,誤差控制方案已通過統計部門認可,調查的樣本具有代表性,調查獲得的數據利用SPASS統計軟件進行處理和分析。
一、調研數據分析
(一)小微企業獲銀行貸款占融資總額的比例
對264家已填列數據企業的問卷數據整理,結果顯示(表1):2012年樣本小微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占融資總額的比例是0的,有50戶,占比18.94%;在20%以下的有108戶,占比40.91%;在20-50%之間的,有76戶,占比28.79%;在50-80%的之間,有25戶,占比9.47%,且全部為民營銀行的貸款。銀行貸款占融資總額的比例在80%以上的,僅5戶企業,占比為1.89%,且這5戶工業企業的年銷售額都在500萬元以上,均不屬于小微企業。由此可知:小微企業中從銀行獲取貸款占融資總額均在50%以下,且全部是從民營銀行獲取的貸款,沒有一戶是從國有商業銀行貸款的。
(二)小微企業的融資途徑
筆者所調查的小微企業,其銷售額分為100萬元以下、100-200萬元、200-500萬元、500萬元以上這4個區間,各區間內的企業數接近相等,其中,銷售額在200-500萬元的企業相對較多,占34.09%。筆者對銷售額在200萬元以上小微企業的融資途徑進行了統計(見圖1)。
由圖1可知,銷售額在200萬元以上小微企業的融資途徑由多到少依次為自有資金、民營銀行、熟人借貸、小額貸款公司,最后為地下錢莊等。
(三)小微企業發生的民間融資規模
樣本小微企業2012年實際發生的民間融資規模如表2所示。
表2表明,被調查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規模主要集中在200萬以下。分布在20萬以下、21-50萬、51-100萬 、100-200萬這4個區間的企業,分別有103戶、36戶、71戶和44戶,分別占39.02%、13.64%、26.89%和16.67%,有效樣本企業總計264家,占全部調查對象的96.21%。
(四)民間融資是否能解決小微企業資金需求
筆者就認為民間融資是否能夠解決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問題發放了調查問卷,回收的有效調查問卷的數據處理結果如圖2所示。
從圖2中可以看出,在被調查的小微企業中,72.8%企業認為目前通過民間借貸融資能夠解決企業資金需求問題。表明目前大多數小微企業通過民間借貸這一途徑獲得的資金,能夠滿足企業正常運行的資金需求,可見民間融資在臺州市民營經濟特別是在小微企業的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但仍然有28.8%的小微企業認為民間融資不能滿足它們的資金需求,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目前的融資體系還不夠完善,不能適應小微企業發展的需要。
(五)業主通過民間融資獲取資金后的主要用途
我們將業主通過民間融資獲取的資金各種用途的可能性的五種選項(十分可能、比較可能、可能、不太可能和不可能),分別賦予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別計算出每種途徑的平均可能性期望分值,得到表3。
由表3我們可以看出,大部分企業將從民間借貸獲取的資金用于放款給其他企業和個人。調查中筆者了解到很多小微企業的產業鏈延伸得很長,企業間資金互相借用和拖欠資金的現象比較普遍,調查的結果正好符合臺州小微企業的現狀。其次是將所獲資金轉而投資于房地產的比例很高,排位第二,這也是形成近幾年房地產泡沫的主要原因之一,應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關注。排位第三的為償還其他貸款和臨時性資金周轉,用于企業技術改造和固定資產更新的資金比例最低,說明小微企業發展后勁嚴重不足。
(六)小微企業期望的融資環境
筆者將小微企業期望的融資環境分為五個選項(十分期望、比較期望、一般期望、不太期望和一點不期望),分別賦予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別計算出各種融資環境的平均期望分值,得到圖3。
圖3顯示,企業更希望民間借貸能滿足它們的融資需求,其次是希望政府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和降低融資成本。對各類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小金融機構的貸款能滿足融資需求的期望值最低。
(七)小微企業倒閉的主要原因
筆者將業主認為小微企業倒閉的主要原因的可能性分為五個選項(十分可能、比較可能、可能、不怎么可能和完全不可能),分別賦予分值5分、4分、3分、2分和1分的分值,分別計算出各個原因的平均可能性期望分值,得到圖4。
這些企業認為,民間借貸融資成本高;將從民間借貸獲得的資金轉投資于房地產;跟不上市場需求變化,產品滯銷;決策錯誤,投資失??;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上漲;經營管理不善等這些均是造成一些小微企業倒閉的主要原因。
二、調研結論
筆者對調查問卷和小微企業主的訪談錄進行數據處理和歸納整理后認為:臺州民間融資與小微企業之間存在良性互動發展的關系。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雖高,年利率在6-25%之間,但能保證小微企業正常運轉的資金需求,并能獲取社會平均利潤,民間融資已經成為臺州民營經濟發展的“助力器”,臺州民營經濟的發展與民間融資的貢獻是分不開的。而臺州發達的民營經濟又是民間借貸的肥沃“土壤”,民營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和規模擴張所帶來的對資金需求的擴大,為民間資本提供了投資渠道。民間的富余資金通過給小微企業資金支持也獲得了較高的利息收入,增強了民間資本的收益性。
(一)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呈現“短、小、頻、急”的特征
調研顯示:從融資金額看,占比最大的是20萬元以下,頻數最高為88,其次是50-100萬元之間,頻數為63。從融資期限看,3-6個月占比最高,為31.86%,其次是6-12月的,占比27.42%。這種金額小、期限短、頻率高的小額貸款,貸前調查和貸時審核的成本大,手續繁瑣,放貸風險高,這些都是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對它們“惜貸”的根本原因。而民間借貸由于其地域范圍小,放款人能夠利用地緣、血緣、人緣、親緣等優勢,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經營狀況、誠信度等進行更深入的了解,對借款人進行有效地監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風險。而這是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所不具備的。
(二)民間融資是助推房地產“泡沫”的重要原因之一
調研顯示:借款人將從民間借貸獲得的資金轉投資于房地產的比例很高,業主認為這個因素最有可能導致企業倒閉。而民間借貸融資成本高導致小微企業破產這一因素最不可能。這一結果證明民間融資必需正確引導、整頓和規范,允許其在一定范圍內合法合規地發展。
(三)轉變發展方式是臺州小微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當務之急
調研顯示:小微企業從民間融資獲取資金后,將資金轉投資于房地產和償還其他貸款的比例很高,而投向企業自身的技術改造和固定資產更新的比例卻最低。這說明臺州小微企業的發展后勁嚴重不足。因此,臺州小微企業必須加速技術革新,跟上時代技術進步的步伐,走“小而?!?、“小而精”集約型之路,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相關對策建議
(一)民間金融法制化
國家應盡快出臺諸如《民間借貸法》、《民間借貸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賦予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保護民間金融的合法權益,依法規范民間金融法制化、陽光化、秩序化的發展。
(二)大力發展服務于小微企業的多元化小微金融機構
強化各級政府在引導民間金融和小微企業發展中的職責,創新小微企業的融資機制,正確引導民間資本組建適合小微企業特點的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服務體系。允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村鎮銀行,依法將“合會”、“搖會”等地下錢莊改組成為諸如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小額擔保公司、小額金融租賃公司、典當行等多樣化的小微金融機構。探索試點政府參股、國有控股銀行參股、政府與小金融機構共擔風險的融資模式。多樣化的民間金融組織機構,向小微企業提供多品種的金融服務,能夠滿足小微企業多層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使得小微金融機構和小微企業通過市場各得其所,各取所需,相互促進,協調發展。
(三)強化小微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防范
具體措施有:(1)選擇融資對象的謹慎性原則;(2)融資對象第一還款源的重要性原則;(3)限定貸款對象資金使用范圍的限定性原則;(4)對融資規模的控制性原則。
(四)加速轉變小微企業經濟發展方式
臺州市政府盡快出臺有關政策引導小微企業對落后設備進行更新改造、轉型升級、提高科技投入的比例,以增強日后臺州市在浙江省乃至全國的競爭力,促進小微企業與小微金融機構良性互動協調發展。
(五)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為民間金融穩健成長提供制度性保障
存款保險制度在防止擠兌風險、維護金融安全方面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民間金融不存在國家信用的最終背景,萬一發生問題,儲戶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因此,對民間金融而言,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削弱了儲戶對存款安全的擔憂,大大改善它們在吸收存款方面的地位,提高它們的競爭力。更為重要的是存款保險制度能夠給整個民間金融系統提供信用支持,一旦某一家小金融機構發生危機,由于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能夠避免民眾對整個民間金融系統的恐懼感和信用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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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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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民間資本; 小微企業融資; P2B網絡融資新模式
一、問題的提出
2010年2月以來我國通貨膨脹持續高位運行,2011年7月高達6.5%,貨幣政策也相應不斷收緊。由于資質信譽相對較差、傳統抵押物匱乏等原因,小微企業在融資上歷來處于不利地位,在當前銀根緊縮的情況下,再度首當其沖而面臨嚴峻的形勢,融資難、融資貴嚴重阻礙了小微企業的發展。與此同時,高通貨膨脹引發了我國長達兩年的負利率周期,極點達-3.15%,單純把錢存入銀行,財富不僅不會增值,反而會隨物價的上漲而縮水。民間資金投資渠道匱乏導致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資與投機炒作現象以資金鏈斷裂、百姓資金血本無歸而告終,數千億的民間資本流失。兩會期間,如何引導龐大的民間資本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題引起了各方的高度關注。
與傳統融資方式相比,基于民間資本的小微企業網絡融資新模式在解決信息不對稱、風險檢測以及借貸效率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有利于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困難與民間資本投資渠道匱乏的雙重問題。
二、民間資本與小微企業融資現狀
據統計,我國65%的發明專利和80%的新產品都是由中小企業研發的,其創造的整體價值占我國GDP總值的60%左右,上繳的稅收額占國家稅收總額的50%左右,提供了近80%的就業崗位。但是,其融資狀況不容樂觀。從2011年1月至8月,能夠獲得銀行貸款的小微型企業僅占15.5%,比同期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利息支出增幅高3.7個百分點。同時,由于各方的經濟壓力,資金周轉緩慢的小微企業壓力陡增。
據2009年官方的一項抽樣調查顯示,民間借貸資本的存量大約有4萬億元,而有的研究機構的分析結果則顯示,民間借貸資本存量高達10萬億元。然而現階段如此巨額的民間資本大部分用于投機炒作,炒房、炒黃金、炒文化產品等投機現象泛濫,只有余下的小部分流向實體經濟,其數量之少難以緩解小微企業燃眉之急。雖然政府頒布相關文件鼓勵引導民間投資,但是由于落實不到位、缺乏政策支撐等原因,收效甚微。小微企業有潛力,民間資本有活力,兩者進行融通,方可攻破經濟難題。
三、基于民間資本的小微企業網絡融資新模式
(一)B2B網絡融資模式
B2B(Bank to Business)是一種由政府牽頭,商業銀行和各監管部門共同參與,由電子商務網絡公司設計、維護小微企業信息平臺,利用小微企業信譽數據(數據具有動態的交易化特點),對其進行信用評級,實現網絡融資的模式。
為探索融資服務新渠道,2010年6月生意寶和阿里巴巴相繼推出為小微企業在線融資的服務產品——“貸款通”、“阿里貸款”,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小微企業貸款難的局面。隨后,其他各大電子商務公司紛紛推出“e保通”、“一達通”、“e單通”等產品滿足小微企業融資需求。
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測數據顯示:2007年至2009年,我國網絡融資總額分別為2 000萬元、14億元、46億元;至2010年,中國第三方電子商務市場企業全年“網絡融資”貸款規模首度突破“百億大關”,高達140億元。網絡融資發展之快可見一斑。雖然近年來銀行加大了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但由于銀行自身體制問題,“亂收費”現象仍然存在——“開戶費”成了企業網絡貸款的硬指標,有的銀行還對日存款額和最低注冊資本金門檻進行了設定。銀行為小微企業提供的網絡融資額相對于小微企業需求而言只是杯水車薪。
B2B的成功實施為網絡融資的可行性提供了依據;鑒于B2B融資模式的局限性,引入民間資本發展P2B網絡融資新模式為小微企業注入新活力勢在必行。
(二)P2B網絡融資新模式
P2B(Private capital to Business)網絡融資新模式由B2B融資模式進化而來,主要參與者是政府、小微企業、民間借貸組織和個人、第三方網絡服務平臺商(后簡稱“第三方”)和政策性擔保機構組成,其相互關系如圖1所示。
1.政府主要負責對第三方以及民間借貸組織的監督管理,對小微企業進行扶持,保障民間借貸組織的合法運行和安全性,為第三方提供小微企業上報的相關經營狀況等數據。
2.第三方主要負責對小微企業的監督和信用評級,為網絡貸款的實現提供交易平臺。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監測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12月,國內使用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的中小企業用戶規模已經突破1 600萬,并且其數量與日俱增。由此可見,第三方可以第一時間掌握更多的企業信息。第三方對小微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審核,整合從政府部門獲取的小微企業相關數據和自有數據對小微企業進行動態信用評級,并且建立相關模型設定貸款額度和利率,而后將信用等級評價及小微企業貸款需求顯示在網絡上,為民間借貸組織選擇交易對象提供依據。此外,第三方應該具備鑒別客戶身份的能力水平與相關機制,對客戶的身份、資信狀況、業務范圍做必要的了解和審核,為交易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3.民間借貸組織或個人主要負責為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民間借貸組織需要在相關部門進行登記接受政府監控,而后籌集民間閑散資金并在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進行注冊,根據第三方提供的資信狀況及企業相關信息進行權衡,有選擇性地為小微企業提供貸款。
關鍵詞: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規制;監管
中圖分類號:F922.2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3)15-0104-02
近年來,小微企業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融資難、融資成本高已成為困擾其發展的一個重要瓶頸。而包括湖南在內的很多地區,民間資本充裕、活躍,為小微企業發展開辟了融資新渠道。但當前我國立法對于民間融資的保護、規范和引導等問題上還存在諸多缺陷,直接影響到小微企業的生存狀況,完善法律規制,已成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情況概述
近年來,我國居民可支配收入快速增長,民間資本日趨活躍,小微企業旺盛的資金需求與民間資本的大量閑置,自然契合成小微企業對于民間融資的依賴。
本文所研究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可以界定如下:是指來源于民間個人或企業而非正規金融市場的,在沒有法律明確對其監管而內生于經濟發展需要,旨在滿足小微企業發展需求的合法的資金籌借活動。這種資金籌借活動是由于當前金融法律制度改革明顯滯后于經濟發展要求,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內生的制度變遷,是符合經濟規律的市場行為,與非法融資有著本質性的區別。
以湖南為例,據了解,2011年年末,湖南全省民間融資規模平均約1572億元,接近全國平均系數,由于正規金融機構無法提供符合小微企業“快速、小額、信用”特色特點的融資需求,因此被迫轉向利息較高的民間融資。根統計分析,民間融資分布情況為:親戚朋友45.2%、投資(咨詢)公司12.7%、私人錢莊占比25.6%、典當行2.9%、商會4.8%、小額貸款公司3.6%、擔保公司等4.2%。其用途也較為集中,其中,企業借款用在生產經營的占比69.56%,主要是彌補流動資金不足,用于投資的占比30.47%。
從以上數據來看,民間融資在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是對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但是,也存在融資機構良莠不齊,容易引發金融風險等問題。而相關法律規制的缺陷,是導致這些問題存在的根本誘因。因此,分析現行有關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的不足,進而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制度的建構,是解決問題的當務之急。
二、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制度現狀及評述
縱觀我國有關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立法現狀,并沒有專門立法對其進行規范和引導,現有的有關內容散見于各個層級的規范性文件中,內容龐雜,且數量繁多,存在諸多問題:
(一)基準規范缺位,相關法律分散凌亂
從規范的層級而言,目前,在法律一級,我國尚未存在針對民間融資,以及小微企業的專門立法。長期以來,民間融資一直處于“盲目和無序”的狀態,既得不到有效保護,也無規程可循。作為當前針對民間融資管理的相關主要法律,《刑法》并未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范圍作出區分,《民法通則》、《合同法》也僅就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問題作簡單規定,民間融資與非法融資的法律界限不清。而金融法領域的主要法律也均未涉及諸如民間融資如何審批、審批標準,以及對非法集資認定等方面的內容;另一方面,小微企業本身所面臨的法律環境也不容樂觀,《中小企業促進法》頒布已有十余年,變化不大,已經有些滯后,并且,其法律條文過于原則性,細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規定,規范本身的權利義務不清晰,對中小企業劃分不明,而其他相關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如《個人獨資企業法》、《公司法》等,也缺乏針對性,上述立法對于剛起步的小微企業而言,扶持效果并不明顯。
近年來,國務院及其各部委也陸續頒發了一系列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整體而言,這些文件具有·定政策性和時效性,但穩定性不足、缺乏配套細則、存在著內容籠統、可操作性不強、銜接不足等弊端,如《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中提出要適當放寬民間資本參股設立小金融機構的條件,提出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依據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那么“放寬”的標準是什么?“符合條件”具體指那些條件,這些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監管效力不足,制度設計存在偏差
首先,實踐中,民間融資主體實施民間融資行為絕大多數都未經有關機構批準,而我國當前立法主要以是否“經有權機關批準”作為界定非法融資的標準,處理辦法也以取締為主,這種“管制”而非“引導”的色彩,使得民間融資極易被披上非法的外衣。
其次,由于民間融資至今沒有合法的法律地位,與金融監管相關的一系列法律并未對民間融資業務的監管職權予以細化,所以依然存在監管主體缺位的問題。目前,除了經前置審批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有明確的監管機構與監管制度外,其他如投資公司、民間資本投融資服務中心、民間借貸中介網站等從事民間融資的中介機構及其他民間融資方式均未有專門的監管部門與規范性的管理辦法,上述機構從設立到業務辦理均只需在工商行政部門注冊即可,處于無人監管的真空地帶,風險較高。
最后,缺乏風險性監管。由于征信平臺和引導平臺的缺失,加之監管手段和技術的落后,不能深入民間資本市場,調查分析民間資金的流動方向和運行態勢,難以獲取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真實活動情況和準確的數據資料,并且各部門之間的聯動監管機制尚未形成,容易造成民間融資流動無序。
三、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確立民間融資合法化,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小微金融組織
從法律規范的體系化而言,在民間融資的立法完善中,首要的工作是制定《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明確其作為基準法的功能屬性、行政法規的層級屬性、客觀規則的性質定位,待條件成熟時,再出臺專門的單行立法。在條例中,一方面,要對民間融資的法律概念、民間金融主體的法律地位、資金投向、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融資方式、利率管理、風險糾紛的處理及收益的稅收調節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保護正當的民間融資行為。另一方面,應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非法民間融資予以明確界定,重點打擊上述違法金融活動,取締非法地下錢莊,懲治高利貸,為發揮民間融資的積極作用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而各省,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民間金融的特點,先行制定或調整有關政策法規,讓民間融資有法可依,例如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出臺具備可操作性的民間融資指導意見,為民間融資發展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
其次,要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實體經濟,允許民間資本進入或者獨創真正面向小微企業的小微金融組織。有序發展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機構,取消銀行作為村鎮銀行主發起人條件的限制,在堅持“只貸不存”的前提下,適當放松其他制度限制參數,讓在實際經營中表現優秀的小額貸款公司晉級為村鎮銀行,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將其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
最后,應盡快制定《小微金融機構促進法》以促進小微金融機構的發展,促使小微金融組織與小微企業建立長期、密切的合作聯系,通過其提供的優質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更廣闊的融資渠道。如此既能有效利用民間閑置資金,又促進了市場競爭,完善了金融組織的市場組成。同時,盡快出臺與《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配套的細則,及《小微企業法》等多種扶持微型企業的法律法規,力促小微企業發展的長期化和法制化。
(二)完善監管機制,加強風險性監管
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監管,探索各種可行的監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完善監管立法,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系統而完善的監管體系。我國當務之急,是要在中央一級確立央行和銀監會對于民間融資監管的主體地位,同時加快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使其監管職能與現有民間融資活動接軌,尤其應當明確對社會集資如何審批、審批標準以及對非法集資認定的依據等問題。
第二,探索充實基層監管力量,分類管理民間融資機構。由于民間融資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不同地區的民間融資在資金供求、借貸鏈條、經濟基礎甚至發展模式等方面都呈現著各自的特點,這種區域性差別決定了中央層面的統一監管難度較大,因此,在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監管及風險處置上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對于民間融資發展較為活躍的省份,可以考慮建立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服務中心。同時,由于現階段民間融資的創新形式層出不窮,因此,對于監管主體尚未明確的民間融資機構,應進行統一監督管理,避免監管權責不明,多頭管理的情況,并且要分類管理,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措施,對于從事融資中介服務的投資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民間資本投融資服務中心、民間借貸中介網站等機構,應改變僅由工商部門登記即可經營的模式,參照小額貸款公司的做法,前置審批,動態監管,鼓勵其規范發展。而對于商會、標會等,也應納入監管,進行規范,重點預防非法集資和放貸行為。
第三,建立民間融資監測機制,及時掌握和監測民間融資運行情況。監管部門應建立民間融資信息采集機制,定期收集有關數據,重點監測民間融資規模、財務制度、資金流向、市場利率、信用程度、風險狀況等。監測方式可以考慮互聯網、自助式電話報告、傳真等自由申報方式,同時也有必要設立派出機構或者信息檢測中心,負責進行調研和信息報告的編制,供政府決策部門參考,同時應以簡報的形式定期通過網站或相關的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信息監測的結果,對高危民間融資行為和風險聚集點及時發出紅色預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