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30 15:30:40
序論:在您撰寫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機構投資者;公司治理;股東
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不斷引進新的機構投資者,如證券投資基金、券商、社?;?、QFII、企業年金、保險基金等,這些機構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中所持有的份額越來越大。根據2004年的數據顯示,證券投資基金2004年投資股票的資金達1602.52億元,整體機構投資基金規模接近2500億元,證券投資基金占機構投資比重的64%,2004年滬深兩市股票流通市值約為10630.52億元,證券投資基金持股市值占滬深流通市值的15.1%。由此可見,機構投資者(尤其是證券投資基金)在市場上是一股非?;钴S的投資力量。本文試圖通過對我國目前最大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參與狀況進行分析,闡明證券投資基金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及其存在的障礙,進而提出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對策。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的途徑與程度有待提高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徑是行使作為股東的投票權:(1)對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方案上的投票否決,如2003年基金聯盟對抗招行發行百億可轉換債券的風波、2002年中興發行H股計劃風波和2000年深萬科B股增發停發事件中證券投資基金作為公司股東參與公司治理對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方案的干預;(2)對于股權之爭,基金可以通過公開征集授權委托權反映小股東的意見(如勝利股份股權之爭)這種方式參與公司的治理;(3)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否決。我國未施行流通股東分類表決制之前,在股市非流通股占總股份50%①以上,流通股東是無法通過與非流通股股東“同權”表決權來維護自己的投資利益;在實施了公司重大事項社會公眾股東表決制度②之后,其中對于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東通過的要求要達到參會流通股2/3以上,雖然基金是最大的流通股股東,但根據截止到目前的資料來看,基金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方案投贊成票占絕大多數,基金在參與公司治理中對公司的股改方案投反對票甚少(持股基金對上市公司三愛富的股權分置方案的表決中投了反對票,這是目前第一家因遭到基金公司反對而被否決的上市公司)。③我國上市公司仍然存在著一些損害投資人利益的事件,如公司重大事項不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等等,由此可見,我國基金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參與程度和制衡機制上需要進一步提高。
二、對基金在參與公司治理中障礙的分析
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對上市公司的實施有效的監控。基金參與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形成對上市公司實行一種有效制衡的機制(股東與董事會、管理層、監事會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是否能形成有效制衡則取決于基金的持股是否有規模效應,市場環境和基金的投資目標的實現是否允許長期持股,是否與上市公司之間存在有利益沖突。然而,在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確存在多方面障礙因素。
1.我國股市的市場環境欠缺,阻礙和抑制基金及其投資者長期持股,影響了基金參與上市公司治理。(1)上市公司的總體質量不高,市場信息透明度不高,使投資者只能通過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統性風險。投資者持股的主要依據是上市公司的業績以及是否具有成長性,但由中聯財務顧問和國資委有關專家對1339家上市公司共同進行的一份上市公司業績評估調查顯示,中石化一家的凈利潤就占全部上市公司凈利潤的25.44%,而占上市公司總數不到7%的前90戶上市公司,其凈利潤占全部上市公司凈利潤的90%④。業績集中表明投資者只有通過精選個股來長期持有,但由于市場信息透明度不高,基金持股有限⑤,使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規模效應無法體現,投資者只能通過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統性風險。(2)市場沒有做空機制、沒有指數期貨、指數期權等產品有效的防范系統性風險,整個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無法進行套期保值,持股者最優的策略可能就是選擇短期持股。從2001年起就開始提出解決全流通問題,直到2005年5月股權分置正式啟動,期間整個市場主要面臨的就是非流通股的解決如何進行、何時進行的系統性風險,兩個市場也從2001年指數振蕩向下。2001年~2005年深證成指每年的變動率分別為-30.03%、-17.03%、26.11%、-11.85%和-6.65%,2001年~2005年上證指數每年的變動率分別為-20.62%、-17.52%、10.27%、-15.40%和-8.33%;深證成指由2001年年末的3325.66跌到2005年年末的2863.61點,上證指數由2001年年末的1645.97跌到2005年年末的1161.05點⑥。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下,投資者沒有其它的選擇只是一個短期持股策略,從市場的振蕩中獲得收益。
2.市場對基金經理業績的考核以及基金管理費提取的方式,制約了證券投資基金對所持股票公司治理的參與。(1)基金的本質是受托形式的專家理財,市場及基金管理公司對專家理財能力的考核短期化使基金經理行為短期化。一方面,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是以開放式股票型基金為主⑦,特別是QFII、社?;鸬绕渌鼨C構投資者作為基金的持有人集中持有時,基金為防范高比例贖回風險,基金的資產配置要具備相當的流動性。另一方面開放式基金按照凈值進行交易,基金的凈值在市場上每日都是公開的,基金的凈值及其基金凈值動態變化情況成為市場及基金管理公司對基金經理理財業績考核的依據,也促使基金經理更加重視資產的短期收益。(2)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費是根據其基金凈值來提取,因此基金經理人往往是以最大化其基金凈值為目標。目前基金凈值的大小主要與較高的資本利得有關,因此基金對股票最基本的偏好是股價的增長率,基金經理人根據市場熱點頻繁調整所持股票,縮短了持股時間,抑制了基金對公司治理的參與的積極性。
3.證券投資基金與持股公司之間可能存在著的利益沖突,抑制了基金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參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公司與持股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表現在兩方面:(1)證券公司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成為基金對上市公司的治理參與的障礙。目前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屬于契約型,是非法人的基金組織形式,其治理結構的目的就是形成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人)幾方面者的制衡機制,有效保護相關各方的利益。但在我國的實踐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托管人地位不獨立,作為基金發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又在發起過程中被選聘為基金管理人,最終形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方獨大⑧?;鸸芾砉镜闹饕蓶|目前的控股股東主要是證券公司,由于證券公司作為上市公司的保薦人、股票的經銷商或包銷商、財務顧問等,勢必會影響在證券公司控股下的基金的持股以及對公司重大事項的投票權的行使。(2)基金管理公司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會影響基金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制衡機制。上市公司既是基金的合法投資者,又是基金的合法投資對象,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持有基金來影響基金對上市公司的制衡機制。
三、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對公司治理的有效參與的對策
1.改善我國股市的市場環境,促進基金及其投資者長期持股。(1)建立完善的股市進入和退出機制及其市場披露制度,使市場具備優生劣汰的機能,使上市公司的總體質量得到提升,使基金愿意長期持股。隨著股權分置的推進和全流通股的實行,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公司治理的規模效應凸現,一方面要發揮其在治理公司的有效制衡作用,另一方面還要建立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防范大股東損害其它中小股東的利益。(2)完善市場交易工具,通過金融工具制衡市場。要盡快推出股票的融資融券業務,積極推出股指期貨、股制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使投資者可以利用衍生品進行套期保值或投機,有效的防范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促進基金及其投資者長期持股。
2.改變基金經理業績的考核方式,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對所持公司的治理的介入。建立基金經理層的長期激勵制度,推出適合于基金運作的股票期權計劃,使基金經理行為長期化,同時隨著我國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市場透明度提高,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信息成本下降,更加會刺激基金長期的持股并積極參與公司治理。
3.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1)要完善基金的法律法規⑨,形成受托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制衡機制,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2)明確基金只是委托理財的形式,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真正的所有者,基金持有人除具有相應基金份額的收益權之外,還有基金資產附帶的投票權、表決權等權利。因此基金對持股公司的有關事宜進行表決實質上是以受托人身份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表決權,基金應向有關基金持有人披露行使相應權利的決策程序,并定期披露。(3)對基金與被投資公司存在的直接利益沖突(基金與上市公司相互投資)或間接利益沖突(基金的主要股東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上市保薦人、股票承銷商、財務顧問等)的情況,基金應就利益沖突情況和處理方式向市場和基金持有人進行披露。
參考文獻:
1.李季,王宇.機構投資者:新金融景觀.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2.耿志民.中國機構投資者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營銷;基金組合
一、 證券投資基金產品營銷概述
證券投資基金是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并將投資收益按基金投資者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的一種間接投資方式。
基金的營銷,與一般市場營銷一樣,需要針對投資者設計一套營銷系統計劃,并進行一定的控制。但是基金產品不像一般商品的生產、流通和消費在時間空間上是分離的。這就使得在這個買賣過程當中,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人在基金商品的生產中相互影響。
二、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產品銷售現狀
到2009年6月底,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規模只有人民幣23120.36億元,其中封閉式基金占比4.22%,共有37只,而開放式基金占95.78%,共有511只,說明我國的基金市場已日漸成熟,開放式基金完全成為基金市場的主體。但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總規模與美國平衡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和混合基金相比,占比仍然很小。
從過去五年的情況看,我國新基金發行的年度主題非常鮮明:2005 年是貨幣基金年,2006 年和2007 年是股票基金年,2008 年是債券基金年,2009 年是指數基金年。年度主題基金的發行規模均超過了當年基金發行總規模的30%,其中2007 年股票基金的發行規模甚至超過了當年新基金發行總規模的3/4。
三、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產品銷售中存在的問題
(一) 費率定價不合理
定價問題是影響開放式基金營銷的一個敏感因素,費率過高會打消投資者的積極性,費率過低又使得基金公司的利潤受到影響。我國基金產品在各種費率上仍然存在諸如基金銷售費率過低、“后端收費”模式帶來的問題、托管費率相對偏高、投資者投資于開放式基金的交易成本相對較高等問題。
(二) 基金產品目標市場分析不到位。
我國證券市場環境的特殊性使得基金市場原有的分散小額投資無法化解的系統風險的作用難以實現。
基金產品應該是針對不同客戶的不同風險和收益偏好,制定不同的產品設計,而我國的基金銷售僅僅靠的是人脈關系和客戶資源,并沒有把所有潛在的投資者細分化類,大多數產品無差異,不利于基金的銷售。
(三)基金產品銷售渠道單一,選擇余地小
目前我國基金銷售渠道結構較為單一,主要集中在銀行、券商,缺乏專業基金銷售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其他形式的銷售機構。
我國開放式基金的銷售模式是基金管理公司選定某一家銀行作為主代銷行,同時也將該銀行作為基金的托管銀行。銷售渠道過于狹窄也導致基金營銷成本大幅度上升和銷售效果不盡人意。
根據2009年基金中報數據統計,在基金產業鏈上,09年上半年,基金業獲取的管理費用總額為126億元,扣除給銀行的獎勵,估計實際到手80多億元;銀行獲取的托管費及銷售費用,估計超過90億元。銷售渠道的狹窄也使得基金公司的利潤大打折扣。
(四)缺少可持續營銷的觀念
由于基金產品未來的存續規模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新基金的首發規模,所以基金管理公司在每一個新基金的宣傳和銷售上都苦下了一番功夫,但在首發以后對之后的持續營銷卻很少盡心盡力,僅停留在維護的層面。2006年下半年以來,持續營銷開始被各基金公司所重視,但縱觀基金業近幾年來的發展,可以發現,很多基金公司都是在沒有新基金發行或新基金發行困難的時候才進行持續營銷,持續營銷意識還不夠強。
區別對待基金的首發和持續營銷是基金營銷管理理念和策略方面的缺陷。新基金的營銷工作與其他基金產品的營銷工作應該融合在一起,可以有主次之分,但應該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營銷工作的開展,不應該被人為地割裂開來。
(五)促銷手段過于簡單
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在廣告宣傳、形象宣傳方面有相對較多的投入,但營銷活動缺乏整體性,僅側重于大眾化宣傳,較少根據特定服務對象開展針對性營銷。
目前,采用最多的促銷手段就是費率優惠。很多基金之間的差異性被抹殺,只能靠費率優惠等商業促銷手段來獲得投資者的青睞。
四、改進我國基金產品銷售的對策和建議
(一)拓寬基金銷售渠道
建立以證券交易系統為主,銀行分銷為輔的交易系統。這樣的好處就是能提高申購贖回的效率,而且又能降低成本?,F階段中國開放式基金的目標客戶主要選定為證券市場的股民,而證券交易系統的便捷也最為股民所了解,可以使開放式基金得到較快的發展。
(二)進行基金產品組合營銷
對現有產品進行各種組合營銷,既可以滿足各種偏好類型的投資者,又可以為不同類型的多只基金吸引到資金、擴大規模,盡量減少出現某種類型的基金受特定市場環境的影響,規模波動起伏太大,從而影響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策略和基金業績的情況。
(三)積極推出創新產品
一是要將基金產品向精細化細分方向發展。差異化的基金產品和多樣化的基金投資風格才能滿足不同的資金配置需求,實施差異性營銷戰略。二是利用國外資本市場,開發國際化投資品種。三是結合金融衍生品工具進行的產品創新。從國際市場來看,期貨、期權等衍生品與基礎資產工具的多元化組合,可以設計出不同的金融產品,金融衍生品已經成為金融創新的基礎工具。
參考文獻:
[1]劉新亮.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營銷分析[D]. 上海財經大學, 2005.
[2]張小梅. 我國開放式基金營銷策略研究[D]. 天津大學, 2006.
[3]殷仲民, 張小鋒. 我國開放式基金的營銷困境及對策[J]. 財經科學, 2005.
內容提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原則?;鸱申P系的本質決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應當優先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員工的利益。其是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份額持有人整體利益的相應優先,但并不適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的多個基金的持有人之間。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一般來說可以擴張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參與的其他法律關系中的相對人。然而,如相對人的利益涉及社會公益時則持有人利益并不當然優先;而其利益的優先也不構成對其他相對人債權的根本否定。
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管理人是獨立的專業受托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其勤勉、謹慎的積極行為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實現和基金制度存續、發展的基礎與保障,并且,在信托機制與投資需要下其依法擁有“絕對”的權利而不受基金持有人的約束。因此,基金法制必然以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規制為重點與中心。同時,證券投資基金制度中存在著基金持有人與基金受托人之間天然的利益沖突,并且還會因基金管理人的營利本質及相關制度設計的負面影響而愈加嚴重,從而基金制度理論價值的實現必然依賴于客觀有效的制度安排與法律規制。
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規制體系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公司治理具有內因性和基礎性之價值與功能,具有治理成本與信息上的優勢,是基金制度價值得以實現的核心組成。WwW.133229.CoM并且,在我國現有的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與外部約束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治理更具有相應的時代價值。為實現上述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礎價值與功能,法律法規設置了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優先的基本治理原則,并以此指導著相關法制與實踐。然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在具體意義上應當如何適用呢?也就是說,該原則所規定的究竟是絕對的優先還是相對的優先呢?如果是相對的優先,那么其相對于誰、適用范圍有多大?這些尚需要加以充分的研究與論證。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基本內涵與法律依據
我國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與目標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證監會頒布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均在保護基金管理人股東利益的同時,要求保護其他相關當事人,尤其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即“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司股東以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并且,在此基礎上明確提出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即:“公司治理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議事規則等的制訂,公司各級組織機構的職權行使和公司員工的從業行為,都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2]而其他諸如《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等規章中亦有充分且明確之相應內容。可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基本原則,其貫穿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相關規范的始終。其本質是要求在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中要充分體現基金持有人的意志,要優先考慮持有人的利益,在發生沖突時應當以持有人利益為首要選擇和基本中心。
從理論分析上來看,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不僅是對傳統公司治理中股東利益至上主義的擯棄,而且也是對利益相關者理論的重大演進,即基金管理公司不僅需要在治理中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且其中某一個(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優越于其他包括股東在內的利益相關者。也就是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于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優先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利益,并且,要求后者在持有人利益與公司、股東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法律關系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法律邊界
證券投資基金是通過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以形成獨立的基金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投資組織。信托制度構建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原理與法律基礎?;鹜顿Y人之所以將其所有的資金以及相應的全部的經營管理權利均交付給基金管理人而僅保留了受益權與剩余財產分配權,是在于其相信基金管理人具有足夠的專業技能并且會盡忠職守、勤勉謹慎地為其謀取利益?;鸸芾砣艘蛐磐兄贫扰c投資需要而被賦予了“絕對”的權利,其通過自己的行為而使委托人的權利與利益發生改變;而委托人則必須接受其管理和投資行為的法律后果,同時卻由于種種原因而無法對其行為加以完全的控制或者有效的監督。因此,兩者之間存在著實質上而非法律上的不平等,法律必須要對基金管理人課以信賴義務,以防止其濫用權利以及損害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無論是基于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托法律關系,還是其特殊企業經營組織性質,無論其地位如何重要、權利如何廣泛,作為受托人與經營者,其一切行為都必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服務。因此,該優先原則首先必然是在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下的優先,并且應為相對的優先、整體意義上的優先,而非絕對的優先、個體意義上的優先。
首先,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中相對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員工的優先。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法規明確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之原則,而在此基礎上,相應地涉及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督察長、投資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亦要求上述主體應當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在其利益與公司利益、股東利益、自身利益以及基金托管人、“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機構和個人等”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從法規的相關文字表述上來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是相對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員工的要求,是在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之中對相關當事人信賴義務的具體規范。
其次,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基金份額持有人整體利益的優先。進一步來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是抽象的整體概念,是由具體的眾多持有人的利益所組成的。我們所說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是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而言,而非個體利益?;蛘哒f,即便出現對個體利益的考慮也必然是在符合整體利益的前提之下。必須承認,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可能會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和個體利益并不一致的情形,從而可能會產生對個體利益的限制。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制度正是通過集體決策的相關機制對此加以協調與解決。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僅得自行行使部分在性質上歸屬于自身而與整體無涉的權利。
最后,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并不適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的多個基金的持有人之間。同一基金管理人依法可以同時受托管理多個基金,而在這些基金之間,無論其受托時間先后、資產規模大小、采取開放或封閉形式等等,其持有人利益之間均無優先與劣后之分。不同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之間是相互平等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3]“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4]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義務。而在同一基金的具體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其利益亦應平等,不存在誰先誰后的問題。否則,即構成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約之行為。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擴張——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否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關者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管理公司并非等同概念,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但基金管理公司仍可從事其他非基金業務、參加其他法律關系。如前所述,在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具有相應的必然性與正當性。然而,由于相關法規直接將此優先原則規定為“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5]那么,該原則是否可以擴大化地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非基金法律關系中的交易相對人或其他利益相關者呢?
首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可以優先于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員工的利益。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之規定,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擔任基金管理人,并且,只有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擔任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完全取決于其自愿以及積極行為,并且,我國基金的設立、銷售等亦依賴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與工作。那么,在以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為核心價值的私法視野下,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必須遵守基金制度的基本“游戲規則”,必須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鸸芾砣斯局卫淼脑瓌t與規范,事實上可以理解為是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要件與要求。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上位原則,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與其股東、員工均應予以遵循。
具體就公司的股東和員工的權益而言,其作為公司法人的具體構成,是特定的法律擬制人格的實際行為的必要因素。法人的行為客觀上就是其內部主體的行為或行為的集合?;鸸芾砣藶槌橄蟮姆蓴M制之人,從理論上來說基金管理公司之重大決策決定于公司的股東,但是,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行為在客觀上最終都必然是通過其員工的行為與選擇來實現。基金管理公司自愿申請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也不例外。正是員工的相應具體行為才能使擬制的公司法人擔任基金管理人。其不僅完全可以預見行為的法律后果,并且,只有其愿意接受這樣的責任與約束,才會有上述的選擇與行動。進一步而言,公司的股東、員工都具有相應的選擇權利和退出渠道,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亦為保護其利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反之,當股東、員工不選擇退出時,由于其自身的意愿與選擇其必然應對公司負擔起具有相應特殊內容的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而不得違反。進一步來看,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實現,也最終要落實到基金管理人的內部主體的具體行為之上。也就是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實現最終取決于基金管理人的內部主體的一系列的具體行為。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及其內部主體應當承擔起遵循基金法制基本要求的義務和責任,將自己的利益放置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之后。可見,公司的股東、員工的利益與個體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相互比較,前者的選擇與行為決定了其利益的實現應以基金制度的存在、發展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實現為前提。這是市民社會中自由主體自愿選擇與法人制度客觀規則共同作用的結果。當然,如基金管理公司未擔任任何基金的管理人、未參加任何基金法律關系,則即無遵循上述優先原則之必要與可能,也不存在與之相對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其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能否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需要具體分析和判定。
目前來看,我國基金管理業務與管理人身份是基金管理公司最為重要的經營領域和法律地位,也是其最為主要的利潤來源,并且,從目前的客觀實踐來看,并不存在不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2008年61家基金管理公司的營業收入為360.04億元,其中主要的是管理費收入,為313.45億元,占營業收入的87.06%。[6]但是,這并不能否認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從事其他盈利活動并取得的利益,其可從事其他非基金業務、運用固有資產進行投資、參加到其他各類法律關系之中。目前,這些非基金業務正呈現日益發展的態勢。就社?;鸸芾順I務而言,截止2008年底,共有博時、長盛、國泰、南方、招商、華夏、嘉實、鵬華和易方達等9家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社?;鸸芾碣Y格,管理的社保基金總規模達2377.55億元。就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而言,共有海富通、易方達、南方、華夏、廣發、工銀瑞信等12家基金管理公司獲得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資格,管理的企業年金總規模達到435.46億元。[7]就其他如專戶理財業務(基金一對一、一對多)、咨詢業務等其他業務而言,亦有著大幅的增加。
可見,基金管理公司的非基金業務并非可有可無,而是客觀存在,且處于不斷發展之中。那么,就這些脫離了基金法律關系的活動而言,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可否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上述相關的其他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之利益呢?其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原則上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人等直接利益相關者。
理論界對“利益相關者”的內涵與外延有著諸多不同的觀點和諸多分類方法,然就其利益與公司及公司行為是否直接相關為標準,筆者認為,可以分為直接利益相關者和間接利益相關者。前者既包括物質資本出資者,如股東、債權人,也包括人力資本出資者,如各級員工。公司及公司的經營行為直接影響著其客觀、具體的利益是否能夠實現或者是否能夠完全實現,反之其行為亦對公司利益具有直接的影響。后者則是指諸如社區、政府、社會公眾、環境和資源、社會福利和公共事業等與公司經營行為有著間接利益聯系的主體。也就是說公司及公司的行為并不會直接給其帶來利益或者說具體地給其某種利益造成損害,但從長遠、整體或間接的角度而言卻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和作用。直接利益相關者應當是公司治理所應考慮的必要因素,并且,可以是公司治理的參加者。間接利益相關者由于其利益在因果上和內容上的間接性和不確定性,因此,即使公司治理要對其進行考量,但一方面無法確定其考量的成效和界限以及考量到什么程度方為足夠;另一方面也無法與其他主體的利益加以真正或具體的比較,其至多是一種抽象的原則或者是無法確定履行的宣言而己。其進而無法獲得立法上的切實的制度性支持,而受制于諸多主體、諸多行為的影響,甚至更多的是經營者的價值取向、個人偏好等隨機因素。[8]所以,真正意義上的利益權衡與比較在公司的利益相關者群體中應只存在于直接利益相關者之間。對基金管理公司相關主體的利益比較時亦不例外。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其直接利益相關者除了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股東、員工以外,還存在著基金公司在從事其他非基金業務以及運用固有資產時,與之發生相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這些當事人從法律性質上可以歸于債權人范疇,而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同為基金公司的債權人。在市民社會中,各種私法性質的法律關系之間并無誰更重要之分,公司在各種性質的法律關系中均可能負擔有法律上的義務,而這些義務也沒有輕重緩急之分。然而,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卻打破了上述私法的原則,其強調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公權力要介入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對相應法律關系進行調整。為了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這一更高層次的法益,限制和犧牲某些私人的個體的權利和利益將在所難免。由于基金的法律特性,眾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或者說集團利益與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債權人、股東、員工的普通債權相比較而言,具有更多的社會性,對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更多的影響和意義,因此而產生的兩者的不平等具有相應的經濟法視野下的正當性。并且,就字面意義而言,這種經濟法意義上的不平等性也己在相應立法中有所明確規定而非僅僅是理論分析。
從抽象意義上來說,公司所從事的任何經營行為都存在著利他才能利己的情形,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與公司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也具有長遠上和整體上的一致性。從之前的數據分析來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營業收入來源于管理費收入,是基金管理公司償債能力與利潤水平的客觀保障。因此,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保證基金制度的長期的有效發展,是對其他債權人的真正、客觀的保護,符合其根本的長遠利益。而如何保障相關當事人能夠理性地認識長遠利益、服從制度的基本原則并且予以正當行為,則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介入。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其客觀的長遠利益原則與標準,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需要強調或強制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實現。
進一步來說,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緣起、功能定位與社會現狀,甚至是其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均使公司的其他債權人在與其發生相應法律關系時可以充分預見其基金管理人之身份或者是成為基金管理人的可能與必然,能夠充分知曉其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優先的制度特性和可能產生的影響與損害。即便此時該公司可能還未成為基金管理人,但是,基金業務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最為基本與核心的業務,是投資人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首要目標,而且,在實踐中尚不存在不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從一般社會認知角度出發,仍可推定其具有預見的可能與必然。并且,在法理上,如法律對某種行為或某項權利有明文規定,那么,即可認定當事人在實踐之中對此知道或應當知道。而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其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為治理原則,暫且不論相關法規的真實意思或者說是否正當,至少仍可以此認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相對人應當知道基金管理公司的相應特殊性。
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其他債權人在與基金管理公司進行交易時,其明知交易相對人為基金管理人、負擔著法定的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義務而仍與之交易,已充分享受了法律和事實所賦予的自由選擇和自我救濟的權利,因此,其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相應的后果。或者說,其他債權人在與基金管理人進行其他交易時,即默視地附帶了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優先的限制性條件。而此條件并不影響債權人的認識能力與選擇自由,不構成對其真實意志的妨礙。除非特定當事人能夠充分證明其沒有認識到交易對象與基金現有或可能的關聯,或者說其有足夠、充分的善意。此時,則應由執此主張的相對人負擔舉證義務,以獲得相應的撤銷權、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然而,現有的法律規定與社會現實似乎可以排除其證明的可能。并且,客觀上,普通債權人的利益仍可以通過私法自治而獲得相應的保護,公司法制也認可并且通過相應制度保護公司債權人的相應利益。
如上所述,基于對經濟法視野下社會本位的思考,以及對基金管理公司各方利益主體共同之長遠利益的實現和其他債權人的交易時的認知與選擇等性質的分析,結合基金法制的價值目標與法律特性,筆者認為,原則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法律關系中的相對人(債權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必須充分考慮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問題,在其利益與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關者利益發生沖突時,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為重。
其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原則有例外與限定。
如上所述,原則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包括公司的股東、員工和其他債權人。然而此優先亦非絕對的優先,其適用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或者具有一定的例外。
第一,在基金管理公司所從事社?;?、企業年金等具有公益目的的受托管理業務中,由于事實上投資人或受益人的權益也具有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色彩,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并不能適用于此情形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從管理人的性質上來說,基金管理公司在受托管理社?;鹋c企業年金時亦承擔著或多或少的由于彼此之間在地位、權利、信息方面的不平等而產生的信賴義務。如此可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可以在一定限度內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而對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直接所涉的公共利益、社會利益而言,則應至少存在平等的關系,或者依其法益之高低在發生沖突時予以平衡。此應為上述優先原則的除外特別情形。
第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僅適用可能直接影響持有人具體利益實現之情形,不構成對其他債權人債權的根本否定。由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資產之間并不相同,且依法需要嚴格劃分與相互獨立,那么其他債權人在依法行使到期債權時,除非從根本上直接影響到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具體利益,或者說將客觀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正常履行基金管理職責和活動,方可依據持有人利益優先之原則加以調整。而在公司仍得以正常經營時,或者說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影響更為間接或抽象時,則不應適用?;鸱蓊~持有人利益優先并不否定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也不排斥其他債權人權利的行使與實現,更不否定債權在本質上的平等性。舉例來說,如其他債權人主張債權可能導致公司破產時,應當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謹慎地考慮是否可以宣告破產,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必要時可以限制其他債權人的破產申請等權利,但是,在宣告破產后,其他債權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無特別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仍享有同一順序的平等的受償權利與機會。
四、小結
在相關立法中,存在著對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管理人概念的混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從其規定的內容與本質來看,應當屬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適用于特定的基金法律關系的相對優先。并且,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整體利益的優先且不適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的多個基金的持有人之間。而該原則并不能簡單地依法規的字面規定而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說,是否能夠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加以法律的分析與研究。在不同的法律視角下加以分析之后,得出的結論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上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的直接利益相關者;公司及其股東、員工應當時刻遵循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服務的宗旨和準則,除非公司尚未成為基金管理人或沒有加入基金法律關系;對于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即主要是其他非基金業務法律關系的相對人而言,原則上由于社會本位和長遠利益的需要以及自身交易的選擇等原因,亦應服從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之規定和原則。但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與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司直接利益相關者之間并無優劣輕重之分,在無法衡量其法益高低之時應予以平等的對待。而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僅適用可能直接影響持有人具體利益實現之情形,不構成對其他債權人債權的根本否定。
注釋:
[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第一條。
[2]《證券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第二條。
[3]參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5]我國現行相關立法中雖均以“基金管理公司”為規范用語,但究其實質卻是以基金法律關系為前提。而事實上,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管理人無論從理論邏輯還是客觀實踐中均無法等同。具體分析可參見奚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辨析與現行立法檢講,楠京大學法律評論》,法律出版社2010年春季卷(總第33期)。
關鍵詞:基金公司 內部治理 控制活動
基金管理公司一般是從兩個方面來加強對股權投資基金的內部控制。一是組織結構,合理的組織結構的建立可以使控制簡單有效;二是操作層面,一個流暢的操作運行流程可以進行有效地內部控制。
一、管理制度層面
合理組織結構的建立通過明確部門和人員之間關系模式,來幫助管理公司提高運行效率。公司的組織框架應該根據公司本身的運營特征、運營規模等特點完成對制度運作的戰略決策、執行、控制、督察等內容的覆蓋。管理制度的設立一般需要在三個方面有清晰界定:是否各司其職,每人都有事可做;是否能充分授權于行為者;行為結果由誰承擔。所以一個管理制度的設計過程中要明確權力是否完全釋放和此行為造成的后果誰來負責以及向誰匯報的問題?;鸸芾砉镜闹贫润w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管理層方面權力分配合理,建立監督機制;二是下屬各部門的職責體現,承擔各自部門的責任,并在相互之間形成有效的權力監督機制。
(一)對公司的制度管制
當下,我國的基金管理公司均為有限責任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制度中的有關規定,此類公司的股權投資基金需要在董事會下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簡稱投委會)。投委會不同于其他部門,他們直接接受董事會領導,管理層的決策無法影響這該部門的常規運行。投資決策委員會有著巨大的權力,任何基金的管理都要先接受他們的審核。第二,由于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從事著PE工作(即私募股權投資),采用信托制:將資金交給有限合伙人( LP) ,普通合伙人( GP)從事基金公司的管理。雖然LP不直接參與投資工作,但應對資金去向,投資方向有知情權。所以一個合理的投委會組織成員里應該有LP、GP和觀察員。這樣才能行使好自身的權力,理清基金的具體動向,做出正確決策。在這當中,LP可以對基金的去向提出建議,這又確保了他們的權利。第三、建立督察長制度。證監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并于之日開始實施。作為督察長行使職責的保障,《規定》賦予督察長兩方面的權利。一是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二是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制止權和報告權。這種機制導致督察長可以定期向董事會遞交督察報告。
(二)有效制度下公司運作層面上的主要業務是基金的融投管退,其中的主要部分是對基金的運行管理
因此在設立基金管制部、 市場開發部以外,還設置了能夠充分保障基金可以正常運行的輔助機構,如法務部、信息技術部等部門,更應設置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內部監察稽核部,對各部門、各流程進行全面的監督稽核,形成一整套反饋機制。
二、合理的控制流程
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利用募集資金對還沒來得及上市的企業進行權益投資,然后在后續的退出機制出售所持得股票來取得利益。投資基金一般要經過資金募集、投資方向的選擇、資金和項目的進入還有退出這四個階段。其中由于投資方向的選擇和投資以后的管理具有較大風險而成為內部控制主要的運作點。
(一)投資信息的收集
一個團隊在投資方向確定方面為了克服信息的錯誤,基金管理人應該利用自身優勢設立不同方式的信息來源渠道,并且經過嚴格篩選,以取得有效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與有較好發展前景的公司接觸并了解到相關合作意愿后,應當與其達成一定的保密共識;項目進行篩選時,團隊領隊在主持小組成員會議過程中,應對項目所屬類別、所持有公司的背景進行調查,結合編制投資初步調研報告;投資經理對經過篩選的項目填寫《立項評估報告》,然后和商業計劃書和保密協議等文件一起上交IC審批;IC經過會議討論具體實行哪個投資項目,并對通過篩選脫穎而出的項目進行投資評估,制定相應計劃交給財務部進行項目預算。項目的預算結果需要重新交予IC投票是否通過,沒有通過的方案應當歸檔。
(二)資金投向和策略控制
立項審查過后,團隊領隊應根據項目做出戰略策略,領導項目調研團隊對被投資公司資信信息開展全面調研并實行實地考察,在全面調查期間應遵守客觀、標準、公平的準則,記載全面調研工作底稿,形成工作匯報;團隊領隊還應依據工作匯報編寫《投資評估報告》上報給IC審查;IC審查后,團隊領隊和項目公司就投資價格、股權分配、資金轉入方式、退出方式這些內容進行商業談判,并擬定詳細的資金轉入策略和《投資建議書》;IC依據RMC對投資建議書研究后,提出的風險評估報告做出評斷,并召開戰略決策會議。依次經受RMC和IC的評估,并能最終中標的項目,其項目方將與管理團隊簽署一系列的后續協議,而沒有中標的工程將接受入庫管理。
(三)管理、約束資金的流動
項目組在資金流向項目的同時,應該對投向資金的項目開展后續的追蹤管理。例如:保持對項目公司的實時監管;長期收集項目公司的有關資料;對項目公司的市場價值進行預算估計。一旦有所偏差或者風險應立即向RMC匯報。前往項目所在公司的特派人員必須實行輪班制度。如果項目公司發生重大事件,應立刻匯報公司董事會。對于每一個項目而言,管理公司都應該計劃一個周全的方案進行策劃管理。正規化的資金投向流程可以有效降低控制股權投資基金的風險,是風險控制理論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參考文獻:
[1]郭贊宏.企業長期股權投資內部控制及其風險管理[J].現代商業.2012.15:86-87
內容提要: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原則?;鸱申P系的本質決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應當優先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員工的利益。其是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份額持有人整體利益的相應優先,但并不適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的多個基金的持有人之間。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一般來說可以擴張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參與的其他法律關系中的相對人。然而,如相對人的利益涉及社會公益時則持有人利益并不當然優先;而其利益的優先也不構成對其他相對人債權的根本否定。
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管理人是獨立的專業受托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其勤勉、謹慎的積極行為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實現和基金制度存續、發展的基礎與保障,并且,在信托機制與投資需要下其依法擁有“絕對”的權利而不受基金持有人的約束。因此,基金法制必然以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規制為重點與中心。同時,證券投資基金制度中存在著基金持有人與基金受托人之間天然的利益沖突,并且還會因基金管理人的營利本質及相關制度設計的負面影響而愈加嚴重,從而基金制度理論價值的實現必然依賴于客觀有效的制度安排與法律規制。
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規制體系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公司治理具有內因性和基礎性之價值與功能,具有治理成本與信息上的優勢,是基金制度價值得以實現的核心組成。并且,在我國現有的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與外部約束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治理更具有相應的時代價值。為實現上述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礎價值與功能,法律法規設置了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優先的基本治理原則,并以此指導著相關法制與實踐。然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在具體意義上應當如何適用呢?也就是說,該原則所規定的究竟是絕對的優先還是相對的優先呢?如果是相對的優先,那么其相對于誰、適用范圍有多大?這些尚需要加以充分的研究與論證。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基本內涵與法律依據
我國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與目標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證監會頒布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均在保護基金管理人股東利益的同時,要求保護其他相關當事人,尤其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即“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司股東以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并且,在此基礎上明確提出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即:“公司治理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議事規則等的制訂,公司各級組織機構的職權行使和公司員工的從業行為,都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2]而其他諸如《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等規章中亦有充分且明確之相應內容??梢?,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基本原則,其貫穿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相關規范的始終。其本質是要求在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中要充分體現基金持有人的意志,要優先考慮持有人的利益,在發生沖突時應當以持有人利益為首要選擇和基本中心。
從理論分析上來看,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不僅是對傳統公司治理中股東利益至上主義的擯棄,而且也是對利益相關者理論的重大演進,即基金管理公司不僅需要在治理中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且其中某一個(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優越于其他包括股東在內的利益相關者。也就是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于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優先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利益,并且,要求后者在持有人利益與公司、股東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法律關系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法律邊界
證券投資基金是通過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以形成獨立的基金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投資組織。信托制度構建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原理與法律基礎?;鹜顿Y人之所以將其所有的資金以及相應的全部的經營管理權利均交付給基金管理人而僅保留了受益權與剩余財產分配權,是在于其相信基金管理人具有足夠的專業技能并且會盡忠職守、勤勉謹慎地為其謀取利益?;鸸芾砣艘蛐磐兄贫扰c投資需要而被賦予了“絕對”的權利,其通過自己的行為而使委托人的權利與利益發生改變;而委托人則必須接受其管理和投資行為的法律后果,同時卻由于種種原因而無法對其行為加以完全的控制或者有效的監督。因此,兩者之間存在著實質上而非法律上的不平等,法律必須要對基金管理人課以信賴義務,以防止其濫用權利以及損害持有人的利益?;鸸芾砣藷o論是基于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托法律關系,還是其特殊企業經營組織性質,無論其地位如何重要、權利如何廣泛,作為受托人與經營者,其一切行為都必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服務。因此,該優先原則首先必然是在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下的優先,并且應為相對的優先、整體意義上的優先,而非絕對的優先、個體意義上的優先。
首先,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中相對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員工的優先。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法規明確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之原則,而在此基礎上,相應地涉及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督察長、投資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亦要求上述主體應當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在其利益與公司利益、股東利益、自身利益以及基金托管人、“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機構和個人等”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從法規的相關文字表述上來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是相對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員工的要求,是在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之中對相關當事人信賴義務的具體規范。
其次,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基金份額持有人整體利益的優先。進一步來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是抽象的整體概念,是由具體的眾多持有人的利益所組成的。我們所說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是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而言,而非個體利益?;蛘哒f,即便出現對個體利益的考慮也必然是在符合整體利益的前提之下。必須承認,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可能會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和個體利益并不一致的情形,從而可能會產生對個體利益的限制。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制度正是通過集體決策的相關機制對此加以協調與解決?;鸱蓊~持有人亦僅得自行行使部分在性質上歸屬于自身而與整體無涉的權利。
最后,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并不適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的多個基金的持有人之間。同一基金管理人依法可以同時受托管理多個基金,而在這些基金之間,無論其受托時間先后、資產規模大小、采取開放或封閉形式等等,其持有人利益之間均無優先與劣后之分。不同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之間是相互平等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3]“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4]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義務。而在同一基金的具體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其利益亦應平等,不存在誰先誰后的問題。否則,即構成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約之行為。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擴張——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否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關者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管理公司并非等同概念,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但基金管理公司仍可從事其他非基金業務、參加其他法律關系。如前所述,在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具有相應的必然性與正當性。然而,由于相關法規直接將此優先原則規定為“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5]那么,該原則是否可以擴大化地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非基金法律關系中的交易相對人或其他利益相關者呢?
首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可以優先于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員工的利益。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之規定,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擔任基金管理人,并且,只有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擔任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完全取決于其自愿以及積極行為,并且,我國基金的設立、銷售等亦依賴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與工作。那么,在以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為核心價值的私法視野下,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必須遵守基金制度的基本“游戲規則”,必須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鸸芾砣斯局卫淼脑瓌t與規范,事實上可以理解為是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要件與要求。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上位原則,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與其股東、員工均應予以遵循。
具體就公司的股東和員工的權益而言,其作為公司法人的具體構成,是特定的法律擬制人格的實際行為的必要因素。法人的行為客觀上就是其內部主體的行為或行為的集合?;鸸芾砣藶槌橄蟮姆蓴M制之人,從理論上來說基金管理公司之重大決策決定于公司的股東,但是,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行為在客觀上最終都必然是通過其員工的行為與選擇來實現?;鸸芾砉咀栽干暾垞位鸸芾砣说男袨橐膊焕狻U菃T工的相應具體行為才能使擬制的公司法人擔任基金管理人。其不僅完全可以預見行為的法律后果,并且,只有其愿意接受這樣的責任與約束,才會有上述的選擇與行動。進一步而言,公司的股東、員工都具有相應的選擇權利和退出渠道,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亦為保護其利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反之,當股東、員工不選擇退出時,由于其自身的意愿與選擇其必然應對公司負擔起具有相應特殊內容的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而不得違反。進一步來看,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實現,也最終要落實到基金管理人的內部主體的具體行為之上。也就是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實現最終取決于基金管理人的內部主體的一系列的具體行為。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及其內部主體應當承擔起遵循基金法制基本要求的義務和責任,將自己的利益放置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之后。可見,公司的股東、員工的利益與個體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相互比較,前者的選擇與行為決定了其利益的實現應以基金制度的存在、發展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實現為前提。這是市民社會中自由主體自愿選擇與法人制度客觀規則共同作用的結果。當然,如基金管理公司未擔任任何基金的管理人、未參加任何基金法律關系,則即無遵循上述優先原則之必要與可能,也不存在與之相對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其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能否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需要具體分析和判定。
目前來看,我國基金管理業務與管理人身份是基金管理公司最為重要的經營領域和法律地位,也是其最為主要的利潤來源,并且,從目前的客觀實踐來看,并不存在不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2008年61家基金管理公司的營業收入為360.04億元,其中主要的是管理費收入,為313.45億元,占營業收入的87.06%。[6]但是,這并不能否認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從事其他盈利活動并取得的利益,其可從事其他非基金業務、運用固有資產進行投資、參加到其他各類法律關系之中。目前,這些非基金業務正呈現日益發展的態勢。就社?;鸸芾順I務而言,截止2008年底,共有博時、長盛、國泰、南方、招商、華夏、嘉實、鵬華和易方達等9家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社保基金管理資格,管理的社?;鹂傄幠__2377.55億元。就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而言,共有海富通、易方達、南方、華夏、廣發、工銀瑞信等12家基金管理公司獲得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資格,管理的企業年金總規模達到435.46億元。[7]就其他如專戶理財業務(基金一對一、一對多)、咨詢業務等其他業務而言,亦有著大幅的增加。
可見,基金管理公司的非基金業務并非可有可無,而是客觀存在,且處于不斷發展之中。那么,就這些脫離了基金法律關系的活動而言,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可否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上述相關的其他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之利益呢? 其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原則上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人等直接利益相關者。
理論界對“利益相關者”的內涵與外延有著諸多不同的觀點和諸多分類方法,然就其利益與公司及公司行為是否直接相關為標準,筆者認為,可以分為直接利益相關者和間接利益相關者。前者既包括物質資本出資者,如股東、債權人,也包括人力資本出資者,如各級員工。公司及公司的經營行為直接影響著其客觀、具體的利益是否能夠實現或者是否能夠完全實現,反之其行為亦對公司利益具有直接的影響。后者則是指諸如社區、政府、社會公眾、環境和資源、社會福利和公共事業等與公司經營行為有著間接利益聯系的主體。也就是說公司及公司的行為并不會直接給其帶來利益或者說具體地給其某種利益造成損害,但從長遠、整體或間接的角度而言卻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和作用。直接利益相關者應當是公司治理所應考慮的必要因素,并且,可以是公司治理的參加者。間接利益相關者由于其利益在因果上和內容上的間接性和不確定性,因此,即使公司治理要對其進行考量,但一方面無法確定其考量的成效和界限以及考量到什么程度方為足夠;另一方面也無法與其他主體的利益加以真正或具體的比較,其至多是一種抽象的原則或者是無法確定履行的宣言而己。其進而無法獲得立法上的切實的制度性支持,而受制于諸多主體、諸多行為的影響,甚至更多的是經營者的價值取向、個人偏好等隨機因素。[8]所以,真正意義上的利益權衡與比較在公司的利益相關者群體中應只存在于直接利益相關者之間。對基金管理公司相關主體的利益比較時亦不例外。 轉貼于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其直接利益相關者除了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股東、員工以外,還存在著基金公司在從事其他非基金業務以及運用固有資產時,與之發生相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這些當事人從法律性質上可以歸于債權人范疇,而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同為基金公司的債權人。在市民社會中,各種私法性質的法律關系之間并無誰更重要之分,公司在各種性質的法律關系中均可能負擔有法律上的義務,而這些義務也沒有輕重緩急之分。然而,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卻打破了上述私法的原則,其強調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公權力要介入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對相應法律關系進行調整。為了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這一更高層次的法益,限制和犧牲某些私人的個體的權利和利益將在所難免。由于基金的法律特性,眾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或者說集團利益與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債權人、股東、員工的普通債權相比較而言,具有更多的社會性,對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更多的影響和意義,因此而產生的兩者的不平等具有相應的經濟法視野下的正當性。并且,就字面意義而言,這種經濟法意義上的不平等性也己在相應立法中有所明確規定而非僅僅是理論分析。
從抽象意義上來說,公司所從事的任何經營行為都存在著利他才能利己的情形,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與公司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也具有長遠上和整體上的一致性。從之前的數據分析來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營業收入來源于管理費收入,是基金管理公司償債能力與利潤水平的客觀保障。因此,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保證基金制度的長期的有效發展,是對其他債權人的真正、客觀的保護,符合其根本的長遠利益。而如何保障相關當事人能夠理性地認識長遠利益、服從制度的基本原則并且予以正當行為,則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介入。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其客觀的長遠利益原則與標準,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需要強調或強制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實現。
進一步來說,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緣起、功能定位與社會現狀,甚至是其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均使公司的其他債權人在與其發生相應法律關系時可以充分預見其基金管理人之身份或者是成為基金管理人的可能與必然,能夠充分知曉其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優先的制度特性和可能產生的影響與損害。即便此時該公司可能還未成為基金管理人,但是,基金業務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最為基本與核心的業務,是投資人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首要目標,而且,在實踐中尚不存在不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從一般社會認知角度出發,仍可推定其具有預見的可能與必然。并且,在法理上,如法律對某種行為或某項權利有明文規定,那么,即可認定當事人在實踐之中對此知道或應當知道。而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其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為治理原則,暫且不論相關法規的真實意思或者說是否正當,至少仍可以此認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相對人應當知道基金管理公司的相應特殊性。
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其他債權人在與基金管理公司進行交易時,其明知交易相對人為基金管理人、負擔著法定的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義務而仍與之交易,已充分享受了法律和事實所賦予的自由選擇和自我救濟的權利,因此,其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相應的后果?;蛘哒f,其他債權人在與基金管理人進行其他交易時,即默視地附帶了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優先的限制性條件。而此條件并不影響債權人的認識能力與選擇自由,不構成對其真實意志的妨礙。除非特定當事人能夠充分證明其沒有認識到交易對象與基金現有或可能的關聯,或者說其有足夠、充分的善意。此時,則應由執此主張的相對人負擔舉證義務,以獲得相應的撤銷權、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然而,現有的法律規定與社會現實似乎可以排除其證明的可能。并且,客觀上,普通債權人的利益仍可以通過私法自治而獲得相應的保護,公司法制也認可并且通過相應制度保護公司債權人的相應利益。
如上所述,基于對經濟法視野下社會本位的思考,以及對基金管理公司各方利益主體共同之長遠利益的實現和其他債權人的交易時的認知與選擇等性質的分析,結合基金法制的價值目標與法律特性,筆者認為,原則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法律關系中的相對人(債權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必須充分考慮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問題,在其利益與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關者利益發生沖突時,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為重。
其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原則有例外與限定。
如上所述,原則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包括公司的股東、員工和其他債權人。然而此優先亦非絕對的優先,其適用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或者具有一定的例外。
第一,在基金管理公司所從事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具有公益目的的受托管理業務中,由于事實上投資人或受益人的權益也具有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色彩,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并不能適用于此情形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從管理人的性質上來說,基金管理公司在受托管理社?;鹋c企業年金時亦承擔著或多或少的由于彼此之間在地位、權利、信息方面的不平等而產生的信賴義務。如此可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可以在一定限度內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而對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直接所涉的公共利益、社會利益而言,則應至少存在平等的關系,或者依其法益之高低在發生沖突時予以平衡。此應為上述優先原則的除外特別情形。
第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僅適用可能直接影響持有人具體利益實現之情形,不構成對其他債權人債權的根本否定。由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資產之間并不相同,且依法需要嚴格劃分與相互獨立,那么其他債權人在依法行使到期債權時,除非從根本上直接影響到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具體利益,或者說將客觀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正常履行基金管理職責和活動,方可依據持有人利益優先之原則加以調整。而在公司仍得以正常經營時,或者說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影響更為間接或抽象時,則不應適用?;鸱蓊~持有人利益優先并不否定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也不排斥其他債權人權利的行使與實現,更不否定債權在本質上的平等性。舉例來說,如其他債權人主張債權可能導致公司破產時,應當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謹慎地考慮是否可以宣告破產,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必要時可以限制其他債權人的破產申請等權利,但是,在宣告破產后,其他債權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無特別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仍享有同一順序的平等的受償權利與機會。
四、小結
在相關立法中,存在著對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管理人概念的混淆?;鸱蓊~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從其規定的內容與本質來看,應當屬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適用于特定的基金法律關系的相對優先。并且,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整體利益的優先且不適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的多個基金的持有人之間。而該原則并不能簡單地依法規的字面規定而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說,是否能夠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加以法律的分析與研究。在不同的法律視角下加以分析之后,得出的結論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上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的直接利益相關者;公司及其股東、員工應當時刻遵循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服務的宗旨和準則,除非公司尚未成為基金管理人或沒有加入基金法律關系;對于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即主要是其他非基金業務法律關系的相對人而言,原則上由于社會本位和長遠利益的需要以及自身交易的選擇等原因,亦應服從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之規定和原則。但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與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司直接利益相關者之間并無優劣輕重之分,在無法衡量其法益高低之時應予以平等的對待。而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僅適用可能直接影響持有人具體利益實現之情形,不構成對其他債權人債權的根本否定。
注釋:
[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第一條。
[2]《證券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第二條。
[3]參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5]我國現行相關立法中雖均以“基金管理公司”為規范用語,但究其實質卻是以基金法律關系為前提。而事實上,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管理人無論從理論邏輯還是客觀實踐中均無法等同。具體分析可參見奚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辨析與現行立法檢講,楠京大學法律評論》,法律出版社2010年春季卷(總第33期)。
內容提要: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原則。基金法律關系的本質決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應當優先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員工的利益。其是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份額持有人整體利益的相應優先,但并不適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的多個基金的持有人之間。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一般來說可以擴張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參與的其他法律關系中的相對人。然而,如相對人的利益涉及社會公益時則持有人利益并不當然優先;而其利益的優先也不構成對其他相對人債權的根本否定。
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管理人是獨立的專業受托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其勤勉、謹慎的積極行為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實現和基金制度存續、發展的基礎與保障,并且,在信托機制與投資需要下其依法擁有“絕對”的權利而不受基金持有人的約束。因此,基金法制必然以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規制為重點與中心。同時,證券投資基金制度中存在著基金持有人與基金受托人之間天然的利益沖突,并且還會因基金管理人的營利本質及相關制度設計的負面影響而愈加嚴重,從而基金制度理論價值的實現必然依賴于客觀有效的制度安排與法律規制。
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規制體系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公司治理具有內因性和基礎性之價值與功能,具有治理成本與信息上的優勢,是基金制度價值得以實現的核心組成。并且,在我國現有的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與外部約束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治理更具有相應的時代價值。為實現上述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礎價值與功能,法律法規設置了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優先的基本治理原則,并以此指導著相關法制與實踐。然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在具體意義上應當如何適用呢?也就是說,該原則所規定的究竟是絕對的優先還是相對的優先呢?如果是相對的優先,那么其相對于誰、適用范圍有多大?這些尚需要加以充分的研究與論證。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基本內涵與法律依據
我國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與目標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證監會頒布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均在保護基金管理人股東利益的同時,要求保護其他相關當事人,尤其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即“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司股東以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并且,在此基礎上明確提出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即:“公司治理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議事規則等的制訂,公司各級組織機構的職權行使和公司員工的從業行為,都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盵2]而其他諸如《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等規章中亦有充分且明確之相應內容??梢?,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基本原則,其貫穿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相關規范的始終。其本質是要求在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中要充分體現基金持有人的意志,要優先考慮持有人的利益,在發生沖突時應當以持有人利益為首要選擇和基本中心。
從理論分析上來看,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不僅是對傳統公司治理中股東利益至上主義的擯棄,而且也是對利益相關者理論的重大演進,即基金管理公司不僅需要在治理中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且其中某一個(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優越于其他包括股東在內的利益相關者。也就是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于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優先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利益,并且,要求后者在持有人利益與公司、股東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法律關系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法律邊界
證券投資基金是通過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以形成獨立的基金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投資組織。信托制度構建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原理與法律基礎?;鹜顿Y人之所以將其所有的資金以及相應的全部的經營管理權利均交付給基金管理人而僅保留了受益權與剩余財產分配權,是在于其相信基金管理人具有足夠的專業技能并且會盡忠職守、勤勉謹慎地為其謀取利益?;鸸芾砣艘蛐磐兄贫扰c投資需要而被賦予了“絕對”的權利,其通過自己的行為而使委托人的權利與利益發生改變;而委托人則必須接受其管理和投資行為的法律后果,同時卻由于種種原因而無法對其行為加以完全的控制或者有效的監督。因此,兩者之間存在著實質上而非法律上的不平等,法律必須要對基金管理人課以信賴義務,以防止其濫用權利以及損害持有人的利益?;鸸芾砣藷o論是基于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托法律關系,還是其特殊企業經營組織性質,無論其地位如何重要、權利如何廣泛,作為受托人與經營者,其一切行為都必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服務。因此,該優先原則首先必然是在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下的優先,并且應為相對的優先、整體意義上的優先,而非絕對的優先、個體意義上的優先。
首先,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中相對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員工的優先。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法規明確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之原則,而在此基礎上,相應地涉及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督察長、投資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亦要求上述主體應當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在其利益與公司利益、股東利益、自身利益以及基金托管人、“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機構和個人等”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從法規的相關文字表述上來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是相對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員工的要求,是在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之中對相關當事人信賴義務的具體規范。
其次,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基金份額持有人整體利益的優先。進一步來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是抽象的整體概念,是由具體的眾多持有人的利益所組成的。我們所說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是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而言,而非個體利益?;蛘哒f,即便出現對個體利益的考慮也必然是在符合整體利益的前提之下。必須承認,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可能會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和個體利益并不一致的情形,從而可能會產生對個體利益的限制。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制度正是通過集體決策的相關機制對此加以協調與解決?;鸱蓊~持有人亦僅得自行行使部分在性質上歸屬于自身而與整體無涉的權利。
最后,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并不適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的多個基金的持有人之間。同一基金管理人依法可以同時受托管理多個基金,而在這些基金之間,無論其受托時間先后、資產規模大小、采取開放或封閉形式等等,其持有人利益之間均無優先與劣后之分。不同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之間是相互平等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3]“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4]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義務。而在同一基金的具體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其利益亦應平等,不存在誰先誰后的問題。否則,即構成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約之行為。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擴張——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否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關者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管理公司并非等同概念,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但基金管理公司仍可從事其他非基金業務、參加其他法律關系。如前所述,在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具有相應的必然性與正當性。然而,由于相關法規直接將此優先原則規定為“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5]那么,該原則是否可以擴大化地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非基金法律關系中的交易相對人或其他利益相關者呢?
首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可以優先于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員工的利益。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之規定,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擔任基金管理人,并且,只有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擔任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完全取決于其自愿以及積極行為,并且,我國基金的設立、銷售等亦依賴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與工作。那么,在以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為核心價值的私法視野下,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必須遵守基金制度的基本“游戲規則”,必須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鸸芾砣斯局卫淼脑瓌t與規范,事實上可以理解為是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要件與要求。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上位原則,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與其股東、員工均應予以遵循。
具體就公司的股東和員工的權益而言,其作為公司法人的具體構成,是特定的法律擬制人格的實際行為的必要因素。法人的行為客觀上就是其內部主體的行為或行為的集合?;鸸芾砣藶槌橄蟮姆蓴M制之人,從理論上來說基金管理公司之重大決策決定于公司的股東,但是,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行為在客觀上最終都必然是通過其員工的行為與選擇來實現?;鸸芾砉咀栽干暾垞位鸸芾砣说男袨橐膊焕狻U菃T工的相應具體行為才能使擬制的公司法人擔任基金管理人。其不僅完全可以預見行為的法律后果,并且,只有其愿意接受這樣的責任與約束,才會有上述的選擇與行動。進一步而言,公司的股東、員工都具有相應的選擇權利和退出渠道,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亦為保護其利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反之,當股東、員工不選擇退出時,由于其自身的意愿與選擇其必然應對公司負擔起具有相應特殊內容的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而不得違反。進一步來看,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實現,也最終要落實到基金管理人的內部主體的具體行為之上。也就是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實現最終取決于基金管理人的內部主體的一系列的具體行為。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及其內部主體應當承擔起遵循基金法制基本要求的義務和責任,將自己的利益放置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之后??梢?,公司的股東、員工的利益與個體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相互比較,前者的選擇與行為決定了其利益的實現應以基金制度的存在、發展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實現為前提。這是市民社會中自由主體自愿選擇與法人制度客觀規則共同作用的結果。當然,如基金管理公司未擔任任何基金的管理人、未參加任何基金法律關系,則即無遵循上述優先原則之必要與可能,也不存在與之相對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其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能否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需要具體分析和判定。
目前來看,我國基金管理業務與管理人身份是基金管理公司最為重要的經營領域和法律地位,也是其最為主要的利潤來源,并且,從目前的客觀實踐來看,并不存在不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2008年61家基金管理公司的營業收入為360.04億元,其中主要的是管理費收入,為313.45億元,占營業收入的87.06%。[6]但是,這并不能否認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從事其他盈利活動并取得的利益,其可從事其他非基金業務、運用固有資產進行投資、參加到其他各類法律關系之中。目前,這些非基金業務正呈現日益發展的態勢。就社?;鸸芾順I務而言,截止2008年底,共有博時、長盛、國泰、南方、招商、華夏、嘉實、鵬華和易方達等9家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社?;鸸芾碣Y格,管理的社?;鹂傄幠__2377.55億元。就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而言,共有海富通、易方達、南方、華夏、廣發、工銀瑞信等12家基金管理公司獲得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資格,管理的企業年金總規模達到435.46億元。[7]就其他如專戶理財業務(基金一對一、一對多)、咨詢業務等其他業務而言,亦有著大幅的增加。
可見,基金管理公司的非基金業務并非可有可無,而是客觀存在,且處于不斷發展之中。那么,就這些脫離了基金法律關系的活動而言,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可否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上述相關的其他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之利益呢? 其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原則上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人等直接利益相關者。
理論界對“利益相關者”的內涵與外延有著諸多不同的觀點和諸多分類方法,然就其利益與公司及公司行為是否直接相關為標準,筆者認為,可以分為直接利益相關者和間接利益相關者。前者既包括物質資本出資者,如股東、債權人,也包括人力資本出資者,如各級員工。公司及公司的經營行為直接影響著其客觀、具體的利益是否能夠實現或者是否能夠完全實現,反之其行為亦對公司利益具有直接的影響。后者則是指諸如社區、政府、社會公眾、環境和資源、社會福利和公共事業等與公司經營行為有著間接利益聯系的主體。也就是說公司及公司的行為并不會直接給其帶來利益或者說具體地給其某種利益造成損害,但從長遠、整體或間接的角度而言卻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和作用。直接利益相關者應當是公司治理所應考慮的必要因素,并且,可以是公司治理的參加者。間接利益相關者由于其利益在因果上和內容上的間接性和不確定性,因此,即使公司治理要對其進行考量,但一方面無法確定其考量的成效和界限以及考量到什么程度方為足夠;另一方面也無法與其他主體的利益加以真正或具體的比較,其至多是一種抽象的原則或者是無法確定履行的宣言而己。其進而無法獲得立法上的切實的制度性支持,而受制于諸多主體、諸多行為的影響,甚至更多的是經營者的價值取向、個人偏好等隨機因素。[8]所以,真正意義上的利益權衡與比較在公司的利益相關者群體中應只存在于直接利益相關者之間。對基金管理公司相關主體的利益比較時亦不例外。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其直接利益相關者除了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股東、員工以外,還存在著基金公司在從事其他非基金業務以及運用固有資產時,與之發生相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這些當事人從法律性質上可以歸于債權人范疇,而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同為基金公司的債權人。在市民社會中,各種私法性質的法律關系之間并無誰更重要之分,公司在各種性質的法律關系中均可能負擔有法律上的義務,而這些義務也沒有輕重緩急之分。然而,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卻打破了上述私法的原則,其強調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公權力要介入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對相應法律關系進行調整。為了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這一更高層次的法益,限制和犧牲某些私人的個體的權利和利益將在所難免。由于基金的法律特性,眾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或者說集團利益與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債權人、股東、員工的普通債權相比較而言,具有更多的社會性,對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更多的影響和意義,因此而產生的兩者的不平等具有相應的經濟法視野下的正當性。并且,就字面意義而言,這種經濟法意義上的不平等性也己在相應立法中有所明確規定而非僅僅是理論分析。
從抽象意義上來說,公司所從事的任何經營行為都存在著利他才能利己的情形,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與公司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也具有長遠上和整體上的一致性。從之前的數據分析來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營業收入來源于管理費收入,是基金管理公司償債能力與利潤水平的客觀保障。因此,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保證基金制度的長期的有效發展,是對其他債權人的真正、客觀的保護,符合其根本的長遠利益。而如何保障相關當事人能夠理性地認識長遠利益、服從制度的基本原則并且予以正當行為,則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介入。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其客觀的長遠利益原則與標準,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需要強調或強制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實現。
進一步來說,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緣起、功能定位與社會現狀,甚至是其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均使公司的其他債權人在與其發生相應法律關系時可以充分預見其基金管理人之身份或者是成為基金管理人的可能與必然,能夠充分知曉其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優先的制度特性和可能產生的影響與損害。即便此時該公司可能還未成為基金管理人,但是,基金業務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最為基本與核心的業務,是投資人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首要目標,而且,在實踐中尚不存在不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從一般社會認知角度出發,仍可推定其具有預見的可能與必然。并且,在法理上,如法律對某種行為或某項權利有明文規定,那么,即可認定當事人在實踐之中對此知道或應當知道。而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其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為治理原則,暫且不論相關法規的真實意思或者說是否正當,至少仍可以此認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相對人應當知道基金管理公司的相應特殊性。
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其他債權人在與基金管理公司進行交易時,其明知交易相對人為基金管理人、負擔著法定的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義務而仍與之交易,已充分享受了法律和事實所賦予的自由選擇和自我救濟的權利,因此,其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相應的后果?;蛘哒f,其他債權人在與基金管理人進行其他交易時,即默視地附帶了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優先的限制性條件。而此條件并不影響債權人的認識能力與選擇自由,不構成對其真實意志的妨礙。除非特定當事人能夠充分證明其沒有認識到交易對象與基金現有或可能的關聯,或者說其有足夠、充分的善意。此時,則應由執此主張的相對人負擔舉證義務,以獲得相應的撤銷權、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然而,現有的法律規定與社會現實似乎可以排除其證明的可能。并且,客觀上,普通債權人的利益仍可以通過私法自治而獲得相應的保護,公司法制也認可并且通過相應制度保護公司債權人的相應利益。
如上所述,基于對經濟法視野下社會本位的思考,以及對基金管理公司各方利益主體共同之長遠利益的實現和其他債權人的交易時的認知與選擇等性質的分析,結合基金法制的價值目標與法律特性,筆者認為,原則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法律關系中的相對人(債權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必須充分考慮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問題,在其利益與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關者利益發生沖突時,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為重。
其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原則有例外與限定。
如上所述,原則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包括公司的股東、員工和其他債權人。然而此優先亦非絕對的優先,其適用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或者具有一定的例外。
第一,在基金管理公司所從事社?;?、企業年金等具有公益目的的受托管理業務中,由于事實上投資人或受益人的權益也具有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色彩,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并不能適用于此情形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從管理人的性質上來說,基金管理公司在受托管理社?;鹋c企業年金時亦承擔著或多或少的由于彼此之間在地位、權利、信息方面的不平等而產生的信賴義務。如此可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可以在一定限度內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而對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直接所涉的公共利益、社會利益而言,則應至少存在平等的關系,或者依其法益之高低在發生沖突時予以平衡。此應為上述優先原則的除外特別情形。
第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僅適用可能直接影響持有人具體利益實現之情形,不構成對其他債權人債權的根本否定。由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資產之間并不相同,且依法需要嚴格劃分與相互獨立,那么其他債權人在依法行使到期債權時,除非從根本上直接影響到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具體利益,或者說將客觀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正常履行基金管理職責和活動,方可依據持有人利益優先之原則加以調整。而在公司仍得以正常經營時,或者說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影響更為間接或抽象時,則不應適用?;鸱蓊~持有人利益優先并不否定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也不排斥其他債權人權利的行使與實現,更不否定債權在本質上的平等性。舉例來說,如其他債權人主張債權可能導致公司破產時,應當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謹慎地考慮是否可以宣告破產,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必要時可以限制其他債權人的破產申請等權利,但是,在宣告破產后,其他債權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無特別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仍享有同一順序的平等的受償權利與機會。
四、小結
在相關立法中,存在著對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管理人概念的混淆?;鸱蓊~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從其規定的內容與本質來看,應當屬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適用于特定的基金法律關系的相對優先。并且,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整體利益的優先且不適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的多個基金的持有人之間。而該原則并不能簡單地依法規的字面規定而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說,是否能夠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加以法律的分析與研究。在不同的法律視角下加以分析之后,得出的結論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上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的直接利益相關者;公司及其股東、員工應當時刻遵循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服務的宗旨和準則,除非公司尚未成為基金管理人或沒有加入基金法律關系;對于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即主要是其他非基金業務法律關系的相對人而言,原則上由于社會本位和長遠利益的需要以及自身交易的選擇等原因,亦應服從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之規定和原則。但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與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司直接利益相關者之間并無優劣輕重之分,在無法衡量其法益高低之時應予以平等的對待。而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僅適用可能直接影響持有人具體利益實現之情形,不構成對其他債權人債權的根本否定。
注釋:
[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第一條。
[2]《證券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第二條。
[3]參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5]我國現行相關立法中雖均以“基金管理公司”為規范用語,但究其實質卻是以基金法律關系為前提。而事實上,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管理人無論從理論邏輯還是客觀實踐中均無法等同。具體分析可參見奚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辨析與現行立法檢講,楠京大學法律評論》,法律出版社2010年春季卷(總第33期)。
關鍵詞:證券投資 基金管理公司 全面風險管理
一、引言
基金行業是高風險行業,面臨的風險種類繁多而彼此交叉,如果缺乏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將會引發重大的金融風險。巴林銀行、日本大和銀行、長期資本管理公司等重大金融風險事件的爆發,都是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所致。近年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飛速發展,但其風險管理卻相對落后。若不及時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和加強風險控制,將會阻礙基金業的長足發展,甚至會導致金融動蕩。因此,研究如何構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顯得尤為重要。2003年7月美國COSO提出了《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報告,從體系上規范了企業全面風險管理的目標、要素等,指出企業全面風險管理的要素包括內部環境、目標設定、事件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對策、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和監督?;鸸芾砉久媾R的風險種類復雜,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動性風險和宏觀風險等。每一種風險也不是完全獨立的,而往往是相互關聯的,因此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管理不應是對各種風險割裂地管理,而要通過組織流程再造與技術手段創新并舉實現全面風險管理。筆者認為,所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是由若干有機聯系的風險管理要素組成的完整框架,這一框架將公司的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經營目標以及各種風險的管理和監控統一起來,既實現對各類風險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又將公司的風險和經營目標貫徹于這個框架始終,確保公司各項業務以及管理流程的持續健康發展。本文參照COSO的《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報告,結合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的實際情況,構建其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構建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由相互聯系的要素組成,這要素分別是風險管理環境、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設定、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對策、內部控制、風險信息溝通和報告、監督評價。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面臨的風險及現狀分析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種類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面臨的風險種類復雜且相互關聯,主要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宏觀風險等。(1)信用風險。指在進行證券投資過程中,由于證券發行人到期不能還本付息而使基金管理公司遭受損失的可能性。這種風險主要受證券發行人的經營能力、資本大小、經營前途和事業的穩定性等因素影響。(2)市場風險。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所投資的證券價格變動的風險。根據導致證券價格變動的原因,把基金管理公司面臨的市場風險分為特定股票風險(特定企業風險和特定行業風險)和利率風險。特定企業風險是指一個企業經營業績下滑而導致其股票價格下降的風險。對于特定企業風險,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相比較一般的投資者而言,可以進行分散投資,形成投資組合,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較好地避免特定企業的風險。特定行業風險是指行業的盛衰給這個行業的股票帶來損失的風險。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的證券行業集中度比較大,那么基金管理公司的行業風險就比較大。利率風險是指市場利率的變動影響證券的市場價格,從而給公司帶來損失的風險?;鸸芾砉緫鶕κ袌隼实念A測進行調整以取得穩定的投資收益,這里主要是對債券期限長短的調整。(3)操作風險?;鸸芾砉久媾R的操作風險主要包括四類。第一類是由于內部員工的道德風險而產生的欺詐行為;第二類是法律風險;第三類是管理風險;第四類是技術風險。內部員工的欺詐行為,在基金管理公司與其內部員工的委托―關系中,由于內部員工的道德風險促使其進行欺詐,而使基金管理公司遭受損失的風險;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不遵守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認定的慣例,合同義務或道德標準等導致的風險,由于法律作為應用規范的強制性,導致基金管理公司合約無效或被處罰追究的可能性;管理風險是指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有限,導致投資決策和運作等失誤而使基金管理公司蒙受損失的風險;技術風險是指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計算機系統、通訊系統以及信息系統等技術支撐系統發生故障而導致投資交易、核算和申購贖回等無法正常運作的風險。(4)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資產在市場中變現遭受的損失以及由此帶來的成本。由于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對象由股票、債券、期貨或衍生金融工具等組合而成,因此這些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都可能對公司的資產凈值造成影響而引發其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基金在日常運營中非常重要的一類風險。流動性風險常常由證券市場價格的劇烈波動、基金凈值的大幅縮水以及基金持有人贖回等引起,這些對基金本身的運作、基金市場形象均有重大負面的影響。開放式基金由于存在投資者贖回問題,因此它的流動性風險顯得更為突出。(5)宏觀風險。宏觀風險主要包括以下三類。政策風險: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產業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經濟周期風險: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而經濟運行具有周期的特點,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對基金投資的收益水平將產生影響,從而產生風險。購買力風險:購買力風險也叫通貨膨漲風險,是指由于物價上漲,貨幣貶值而使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組合的價值降低的風險。如當基金管理公司收回以貨幣計量的本金或收益時,實際收入下降?;鸸芾砉緶p少購買力風險的防衛策略是在通貨膨脹期間,將長期債券和優先股轉換為普遍股。
(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管理現狀 1998 年3月規范的基金管理公司正式登上中國的資本市場舞臺,開始作為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對我國證券市場產生了重大影響。進入2006年,基金行業的主體法律框架已經完成。伴隨著市場環境變化和制度變遷的相互作用,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資理念、組織架構和風險管理等方面也發生了巨大變化。要在基金的價格分化和投資風險日益顯現的情況下提升自身業績,基金管理公司對風險管理日益重視。但是相比較其數量和規模的發展速度,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管理仍明顯滯后。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欠缺風險管理意識和文化。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大多歷程較短,片面追求效益和規模,對風險管理重視不夠。沒有形成風險管理的文化,也沒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2)公司的治理結構、風險管理組織結構不合理和風險管理權限職責劃分不清晰。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是有關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制度安排。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時間較短,目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是依托于基金托管人成立,與基金托管人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極易發生內部交易和投資集中化,出現“機構坐莊”現象,增加了基金的投資風險?,F代風險管理要求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權限職責劃分上,要實現風險管理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要保持風險管理部門和監督部門的相對獨立性,我國的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組織結構不完善甚至不完整,風險管理部門、監督稽核部門的獨立性也受到限制和干擾。(3)風險管理流程不完善,管理技術和手段落后,內控制度和風險報告制度不健全。完整的風險管理流程要包括風險識別、評估、處置和監控,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往往缺少相關流程和環節,并且風險評估中定量評估技術滯后。風險的內控制度和風險報告制度不健全,部門與部門之間的風險控制及風險信息溝通受到限制。(4)對風險管理往往是按風險類別管理。這造成基金管理公司不僅忽視了風險的交叉性,而且風險管理缺少系統性和控制力。
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構建
(一)風險管理環境 構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由相互聯系的要素組成,這要素分別是風險管理環境、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設定、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對策、內部控制、風險信息溝通和報告、監督評價。風險管理體系的要素相互獨立、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共同構成了全面風險管理這一有機體系如(圖1)。 風險管理環境是其他風險管理要素的基礎,具體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管理文化、價值觀和風險管理組織結構等。其中,風險管理文化是全面風險管理的核心,它影響到全面風險管理各個要素的活動;風險管理組織結構是全面風險管理得以實施的組織保障和支撐,在組織結構設計中必須對風險管理的職責和權限進行清晰的分配。(1)風險管理決策層。董事會對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負有最終責任,監事會對董事會和公司管理層的行為行使監督權。風險管理委員會隸屬于董事會,是公司內部風險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職能為對公司風險與內部控制管理的政策制度程序進行統一的決策,向董事會提供獨立支持,風險管理委員會內設風險首席執行官。合規與審計委員會隸屬于董事會,為風險管理的審計、稽核、監察政策、制度、程序的最高決策機構,具有充分完全的獨立性,合規與審計委員會內設督察長。(2)風險管理執行層。包括風險管理部、稽核監察部和各業務部門的風險管理崗。風險管理部隸屬于風險管理委員會,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職能,實行垂直單元制管理,按風險類別設立相應的風險管理單元,各風險管理單元在風險管理業務上接受風險管理部的領導。在具體業務職能部門設置風險管理崗位,將風險管理關口設置在最前沿。在具體作業中,實行業務崗和風險管理崗并行的原則,并根據業務特色向本級和上級管理層以及業務部門提供風險分析報告、對策建議。稽核監察部隸屬于合規與審計委員會,對公司風險管理的執行狀況進行合規性監督檢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組織結構如(圖2)所示。
(二)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設定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目標:一是結合公司的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和經營目標確定風險管理的戰略目標;二是讓整個基金管理團隊清晰認識到投資和基金運作的風險來源和程度;三是建立一套客觀的評估和監控風險的方法,并嚴格、一致地應用這套方法,使得風險在風險容忍度以內。根據風險管理目標制定明確統一的各類風險的管理政策,以實現風險管理目標和基金管理公司戰略經營目標的緊密結合。
(三)風險識別 首先對業務和管理中是否存在風險進行判斷,然后對風險的種類、來源進行監測和分析。風險識別是風險評估和風險對策的前提。風險識別由具體的業務人員來執行,然后報風險管理部和監督稽核部核準。
(四)風險評估 可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評估風險的程度??筛鶕煌娘L險目標和風險類別確定相應的風險評估方法,對能計量的風險以VaR為核心度量方法確定受險程度,對不能計量的風險采用定性方法進行評估。
(五)風險對策 風險對策是指在識別和評估了相關的風險之后,所做出的防范、控制、轉移和補償風險的各種策略和措施?;鸸芾砉镜娘L險對策主要包括投資組合風險管理(主要管理市場風險)和內部控制機制(主要管理難以計量的風險)。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內部控制機制既是全面風險管理的一大風險管理要素,也是管理難以計量風險(例如操作風險)的風險對策。(1)投資組合風險管理?;鸸芾砉镜耐顿Y組合風險管理的流程應包括如下步驟:一是股票或債券投資小組選定投資組合的券種并決定相應權重,構建模擬投資組合;二是投資數量分析人員運用EMA風險管理軟件對模擬投資組合的事前跟蹤誤差進行評估,如果模擬投資組合的風險在規定的范圍內則正式建立該組合,并開始對該組合的跟蹤誤差進行實時監測,如果事前跟蹤誤差不在規定的范圍內,則基金經理重新挑選股票或者重新確定股票的權重直至事前跟蹤誤差達到預定的標準為止;三是基金經理實時監控投資組合的事后跟蹤誤差以決定風險收益狀況是否相匹配,如果基金經理認為風險和收益基本匹配,則不作調整,繼續監測組合的跟蹤誤差,如發現風險與收益不匹配,那么基金經理需要重新調整組合,直至組合的事前跟蹤誤差和事后跟蹤誤差均達到規定的標準為止。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組合風險管理流程如(圖3)。(2)內部控制機制?;鸸芾砉疽胗行У胤婪逗涂刂骑L險,為投資者牟取更高利益,除了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能進行投資組合風險管理外,更為重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風險內部控制機制?;鸸芾砉驹谶M行公司管理和基金運作中會由于自身的原因而導致公司管理和基金運作出現問題而造成管理困難、信譽受損和市場份額丟失。我們認為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風險。
(六)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既是一種風險對策,也是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中的一大要素,這一要素是對風險管理流程的保障。內部控制包括內部控制制度和活動。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公司基本制度、風險控制制度、部門管理辦法和業務管理辦法組成。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公司財務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和危機處理制度等。風險控制制度具體包括法規遵循政策、崗位分離制度、業務隔離制度、標準化作業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權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監察稽核制度等。內部控制活動主要通過組織結構控制、操作控制和會計控制來實現。組織結構控制在基金的風險管理組織結構設計中已經闡述。操作控制是指公司設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如標準化業務流程,業務、崗位和空間隔離制度,授權分責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檔案資料保全制度和客戶投訴處理制度等,控制日常運作和經營中的風險。會計控制是指公司確?;鹭敭a與公司自有資產完全分開,分賬管理,獨立核算。公司會計核算與基金會計核算在業務規范、人員崗位和辦公區域上進行嚴格區分,公司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別設立賬戶,分賬管理,以確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七)風險信息溝通與報告 風險信息溝通指及時地實現信息的流動,自下而上地報告和自上而下地反饋。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風險信息,保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公司制定風險報告制度,包括定期報告制度和不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時間頻次進行報告。在風險報告路線上,分為執行體系報告路線和監督體系報告路線。執行體系報告路線:各業務人員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向風險管理部報告,風險管理部再向總經理、風險管理委員會和首席風險執行官報告;監督體系報告路線:公司員工、各部門負責人向稽核監察部報告,稽核監察部向督察長報告,督察長定期出具監察報告,報送合規與審計委員會和董事會,如發現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八)監督評價 監督評價是評估公司各個時期風險管理的質量過程,這個過程包括持續監督、個別評估或者兩者的結合,而持續監督和個別評估的頻率則取決于評估過程中所包含的風險水平。督察長和稽核監察部門人員負責日常監督工作,促使公司員工積極參與和遵循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制度有效地實施。公司監事會、合規與審計委員會、督察長、風險管理委員會、稽核監察部對風險管理各流程、風險信息溝通和報告、內部控制制度持續地進行檢驗,檢驗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并加以充實和改善,及時反映政策法規、市場環境、技術等因素的變化趨勢,保證風險控制和管理的有效性。
參考文獻:
[1]何孝星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學》,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何孝星:《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論》,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