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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勞動合同:加強;管理
一、建立合法平等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如何建立合法平等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如何讓勞動合同起到對勞動合同雙方都有利的作用?這是企業首先應該考慮的,也是企業認真要做的一項重要工作。勞動合同的內容應該是平等的,不應該是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只要內容是合法平等的,權利義務規定的明明確確,雙方的勞動糾紛才能最小化、最少化、最容易解決。比如。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中規定了上班時間、下班時間,并制定了相應了處罰制度。那么,員工就知道該幾點上下班,知道如果自己上班遲到或未下班就先走的話,那就會受到處罰。這樣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就起到了震懾作用。使員工知道了自己在工作中不按照制度行事的后果,從而自覺控制自己違反制度行為的發生。用人單位制定的制度,要將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定的清清楚楚,要將內容再具體、再細化,這樣就能大幅度降低勞動爭議的出現,進而使企業有一個良好的生產秩序和管理秩序。用人單位和員工永遠是矛盾的雙方,只有制定詳盡完備的制度,并劃定出界線來,用書面形式存在下來。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既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又能保障員工的利益不受到傷害??梢哉f制度的意義始終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的開始到結束。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的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合同時或制定規章制度時。一定要把架子放下來。不要傲慢、不要高高在上、不要出言就盛氣凌人的樣子,要與應聘者平等協商、耐心溝通。在制訂規章制度時,要寬松一些,不要動不動就扣錢,動不動就處分、動不動就開除人。要多一些關心和關懷,比如,上班遲到要罰款的制度無可非議。但如果員工生病了。如果員工的家人得了急病了,如果堵車了等等而來遲了,你非要扣錢,非要處分,這就不合情理。這勢必引起員工的不滿和抵觸情緒。這對雙方都是不利的。如果是員工起遲了,那受到處罰是應該的。所以說制度是人制定的。是死的,人是活的。制度是給那些不遵守制度的人定的。偶而因為特殊原因而違反的,他的本意不是故意與制度作對,而是因為不可預見的原因或天災人禍而造成的。故對這類人應區別對待,不要生搬硬套制度的條條框框來約束這些人。
企業應依據勞動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應與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平等協商確定,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予以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同時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因此,單位領導,特別是主要領導首先要高度重視。切實制定好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勞動合同管理的工作。第一,要在領導中加強法律的宣傳,尤其是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第二。要成立專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和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勞動合同管理人員。第三,要經常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人員的學習、培訓和深造。提高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第四,要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第五,用人單位應與政府的勞動部門及其他用人地位加強信息溝通,及時了解國家新的關于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吸取別的單位的成功的勞動合同管理方面的經驗,取長補短。用人單位不僅要抓好勞動合同的靜態管理。更要抓好勞動合同的動態管理。
2008年1月1日,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國市場的用人體制,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最根本的依據,《勞動合同法》開始正式實施。該法在原有《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單位用人制度進行了更細致的規定,加強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同時也增加了用人單位的用人成本,對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方式帶來了極大的影響。面對如此情形,企業必須建立勞動合同的管理模式,在依法運行,依法辦事的前提下,達到企業與員工之間的最大平衡。
一、勞動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勞動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企業和職工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勞動合同的內涵有以下幾方面:第一,勞動合同的簽訂。企業和職工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是一種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成為規范雙方當事人勞動權力和義務的依據,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否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勞動合同的主體。勞動合同的主體是職工和企業雙方。作為勞動合同關系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必須達到法定的最低勞動年齡。同時,還必須具備企業根據工作需要規定的資格條件,才可能成為勞動合同的一方。作為勞動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企業,也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企業。第三,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其主要內容是職工與企業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二、勞動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勞動合同管理主體缺位或離位。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要約方和勞動力使用者,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體。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企業只是將勞動合同管理當作一項事務性工作,而沒有當作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一方面,有些企業沒有落實專人負責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使得勞動合同管理主體處于缺位狀態;另一方面,有些企業雖然安排了專人負責,但在實施過程中并未認真管理,使得勞動合同管理處于離位狀態。
(二)勞動合同管理的嚴肅性得不到應有的重視。一是有的單位不能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及時與新參加工作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三是有些用人單位應該變更的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符合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四是部分企業和職工不認真履行勞動合同,有的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甚至有意無意侵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少數職工無視勞動合同的約定,我行我素,擅自離職,損害企業利益等。
(三)完善的勞動合同管理體系尚未形成。勞動合同管理不僅是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應該是一個嚴密而規范的系統,應該形成一套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業務流程體系等在內的完整的勞動合同管理體系。但就目前情況而言,建立這樣一個完備的勞動合同管理體系,還需一個較長的過程。
三、完善勞動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加強《勞動合同法》的宣傳和學習,營造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圍。企業要利用各種宣傳形式,加大對《勞動合同法》重要性的宣傳教育力度,教育和引導廣大職工特別是各級管理人員認清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轉變思想觀念,增強法制意識。同時要加大對《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力度。通過宣傳和學習,營造促進企業完善勞動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圍。
(二)把好一個關,抓好三個環節。把好一個關,即把好勞動合同審核關。對擬定的勞動合同進行審核,除了要嚴格審核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外,還應著重把好要約關、文字表述關、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關。抓好三個環節:一是擬定勞動合同環節。勞動合同文本和補充條款,既要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又要符合勞動者所在崗位或所任職務的情況,明確、具體、完善且便于操作。二是合同期管理環節。區別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三種勞動合同,根據實際情況,有區別地簽訂三種期限不同的勞動合同,達到合理用人的管理目的。三是勞動合同終止和續訂環節。勞動合同到期后,不能簡單地辦理續簽合同手續,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考核,視考核情況做出決定。
(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企業勞動合同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勞動合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研究解決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和完善的對策和措施。同時,要取得工會的支持和配合,由工會組織職工對勞動合同管理情況進行民主監督,從而使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在民主監督下得到共同維護。
(四)加強交流和培訓。加強和完善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是每一個企業和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面臨的重要課題。這就需要企業之間或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與企業之間加強相互交流與信息溝通,及時總結和相互借鑒成功的勞動合同管理經驗,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在培訓方面,企業應加強對職工和有關管理人員的培訓,在《勞動合同法》的普及教育、企業規章制度的學習、自身權利和義務的學習等方面加強對職工的培訓。
關鍵詞:企業; 勞動合同; 管理; 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2.5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1-0250-01
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調整勞動關系, 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 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于199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各企業與職工簽訂了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如何建立和完善科學的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機制, 使勞動合同的管理落到實處, 讓簽訂的勞動合同起到真正的作用, 是各企業的一項重要工作, 它有利于勞動合同制度的正常運行, 可有效發揮勞動合同制度的激勵機制作用, 從而達到調動職工積極性, 促進企業深化改革, 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
1 勞動合同管理的意義
勞動合同管理是企業勞動管理的主要內容之一。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企業和職工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勞動合同的概念有以下幾方面:企業和職工之間建立勞動關系, 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 就是一種法律文件, 具有法律效力, 就成為規范雙方當事人勞動權力和義務的依據, 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 否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重視勞動合同的終止和續簽
管理在勞動合同到期后, 用人單位, 特別是國有單位, 不能簡單將勞動合同的續簽工作只視為一項手續來履行, 而是應該對職工進行認真考核, 視考核情況再定續簽與否。勞動合同續簽就職工本人而言, 是一個自我反思、自我總結、自由抉擇的機會。如我單位一職工在2005年合同到期后, 他經過認真考慮, 認為自己已經不適合從事本單位的設計工作, 更適合從事項目管理工作。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去從事自己喜歡的項目管理工作; 對其他職工而言, 有一個監督、評議的機會; 對用人單位而言, 有一個對所需人才進行重新選擇的機會。因此, 對平時表現差、出勤不出力、不能勝任工作的職工,應予以終止勞動關系, 不能因某些原因予以續簽。特別是實際用人的部門, 不應在提出與職工續簽合同后, 又以各種理由將該職工推向單位人事部門, 讓其待崗, 這樣做老好人的事, 在國有企業并不少見, 或許他們并不知道, 這樣做將會給單位造成諸多隱患,且影響其他職工的工作積極性。
3 單位用工必須實行規范化管理
嚴禁單位下屬各部門私自聘用未辦理用工手續的人員, 企業用工制度應規范化, 以避免形成無書面的勞動合同, 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而對企業造成的損失。有的部門認為聘用臨時工, 一方面是好用, 另外, 還可以避免繳納社會保險費及錄用手續, 雙方就工資問題談妥后, 則萬事大吉, 非常簡單! 在實踐當中, 事實并非如此。由于很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給雙方的勞動關系界定帶來了很多麻煩。一旦發生糾紛, 單位往往是得不償失, 要投入很多不必要的精力來處理這些事情。
4 完善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的措施
企業勞動合同的管理, 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因此, 企業應高度重視, 加強領導, 切實做好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工作, 具體措施如下:
4.1 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宣傳
加強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管理重要性的宣傳和教育, 營造一個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圍。要教育和引導廣大職工特別是各級管理人員, 認清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轉變思想觀念, 增強法制意識, 使各級管理人員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用工管理方式, 使廣大職工增強依據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自覺性。
4.2 把好一關, 抓好三環節
把好一個關, 就是要把好勞動合同審核關。即對擬定的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嚴格地審核。
抓好三個環節:①擬定勞動合同環節。勞動合同文本和其補充條款, 既要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 又要符合勞動者所在崗位或所任職務的情況。合同要明確、具體、完善, 且便于操作;②合同期管理環節。應著重把握好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這3種勞動合同期限的區別。根據勞動者情況的不同和企業職工隊伍結構及其對職工需求情況的不同, 有區別地簽訂期限不同的勞動合同, 既能增強職工的緊迫感和競爭意識, 調動職工積極性, 又能使企業得以保留需要的骨干, 提高和改善職工隊伍素質;③勞動合同終止和續簽環節。勞動合同到期后, 不能簡單地辦理續簽合同手續, 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考核, 視考核情況再做決定。
4.3 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監督檢查
企業勞動合同主管部門, 要定期對勞動合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及時發現和解決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提出改進和完善的對策和措施。
4.4 專人負責落實責任
企業必須配備專職人員或兼職人員從事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并且要落實責任, 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4.5 加強培訓和交流
企業之間或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與企業之間, 應加強相互交流與信息溝通, 及時總結和相互借鑒成功的勞動合同管理經驗, 取長補短, 相互促進。在培訓方面, 企業應加強對職工的培訓和有關管理人員的培訓, 使他們能適應當前勞動合同管理的需要。
5 2008年新的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
對立法者而言,《勞動合同法》作為一部從一審到四審經歷了近3年的新生法律,它的臨盆可能不是一句“瓜熟蒂落”能輕易概括的,就立法程序而言,它的降生將是一個過程的結束,而對于法律的施行而言,對廣大的人力資源從業者而言,它才剛剛開始。企業勞動合同的管理同任何一項管理工作一樣, 是一項指揮、監督、協調和控制的活動。其目的在于通過管理, 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 保障企業的勞動關系朝著和諧、穩定的方向發展, 為企業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 創造一個安寧、祥和的社會。
參考文獻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二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三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四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款;(七)違約責任。
第五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六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試用期為兩個月。
第七條(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
第八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雙方已有約定的,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可中止。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天;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四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違約責任與勞動爭議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七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操作實務)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通知本人按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通知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及時通知本人,明確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九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或培訓協議)。
第二十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關鍵詞:勞動合同;加強;管理
一、建立合法平等的勞動合同管理制
如何建立合法平等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如何讓勞動合同起到對勞動合同雙方都有利的作用?這是企業首先應該考慮的,也是企業認真要做的一項重要工作。勞動合同的內容應該是平等的,不應該是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只要內容是合法平等的,權利義務規定的明明確確,雙方的勞動糾紛才能最小化、最少化、最容易解決。比如,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中規定了上班時間、下班時間,并制定了相應了處罰制度。那么,員工就知道該幾點上下班,知道如果自己上班遲到或未下班就先走的話,那就會受到處罰。這樣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就起到了震懾作用,使員工知道了自己在工作中不按照制度行事的后果,從而自覺控制自己違反制度行為的發生。用人單位制定的制度,要將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定的清清楚楚,要將內容再具體、再細化,這樣就能大幅度降低勞動爭議的出現,進而使企業有一個良好的生產秩序和管理秩序。用人單位和員工永遠是矛盾的雙方,只有制定詳盡完備的制度,并劃定出界線來,用書面形式存在下來,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既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又能保障員工的利益不受到傷害??梢哉f制度的意義始終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的開始到結束。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的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合同時或制定規章制度時,一定要把架子放下來,不要傲慢、不要高高在上、不要出言就盛氣凌人的樣子,要與應聘者平等協商、耐心溝通。在制訂規章制度時,要寬松一些,不要動不動就扣錢,動不動就處分、動不動就開除人。要多一些關心和關懷,比如,上班遲到要罰款的制度無可非議,但如果員工生病了,如果員工的家人得了急病了,如果堵車了等等而來遲了,你非要扣錢,非要處分,這就不合情理,這勢必引起員工的不滿和抵觸情緒,這對雙方都是不利的。如果是員工起遲了,那受到處罰是應該的。所以說制度是人制定的,是死的。人是活的。制度是給那些不遵守制度的人定的。偶而因為特殊原因而違反的,他的本意不是故意與制度作對,而是因為不可預見的原因或天災人禍而造成的。故對這類人應區別對待,不要生搬硬套制度的條條框框來約束這些人。
企業應依據勞動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應與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平等協商確定,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予以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同時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因此,單位領導,特別是主要領導首先要高度重視,切實制定好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勞動合同管理的工作。第一,要在領導中加強法律的宣傳,尤其是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第二,要成立專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和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勞動合同管理人員。第三,要經常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人員的學習、培訓和深造,提高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第四,要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第五,用人單位應與政府的勞動部門及其他用人地位加強信息溝通,及時了解國家新的關于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吸取別的單位的成功的勞動合同管理方面的經驗。取長補短。用人單位不僅要抓好勞動合同的靜態管理,更要抓好勞動合同的動態管理。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按國家勞動法的規定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住址及身份證號、勞動期限、工作的內容和工作的地點、工作的時間和休息時間、勞動報酬、交納的社會保險、勞動的條件和勞動保護及其它。勞動合同除去以上主要內容外,用人單位還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商業保險、福利等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并簽定有關合同。以下就勞動合同的內容做一個比較細一點的提示:1、勞動者應該對用人單位的名稱做一個核實,用人單位是否有營業執照,實際用人單位與執照上的單位是否是同一個單位。2、勞動法對試用期是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擅自延長試用的期限,否則就構成侵權。3、勞動合同有三種期限的形式: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4、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抵押金或抵押物或保證金。5、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核查其身份證,但不得扣留被錄用者的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證件。6、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7、員工從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險生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安全生產、職業技能和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培訓。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8、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的,應該與工會或員工本人協商同意后才能執行。9、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員工工資,工資不得低于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0、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中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11、用人單位招用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應該在員工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檢查檔案,并將結果告知員工;對發現疑似職業病的,應及時診斷和治療。12、用人單位對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員工,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強度、勞動保護、勞動工種等方面的規定。13、用人單位應該為員工交納各種社會保險。14、用人單位應該為員工提供足質足量的勞動保護用品。比如每月給員工的手套按國家規定給是三副,用人單位如果只給一副,那員工要不就得光手干活,要不就得自己買兩副。員工本應該得到的勞動保護用品,因為用人單位不給夠,致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不到應有的保護。如今,我們的一些用人單位包括一些國有單位,特別是民營企業的主要領導認為聘用臨時工好:一是聽話,二是不用為勞動者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可以省去許多錢。雙方只要就工資問題談好就行了,省去許多麻煩。但在實踐中,并非是有些領導想像的那么簡單。由于好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糾紛發生的時候,用人單位不久要受到國家法律的處罰,還要受到員工的起訴,還得給于員工賠償,往往是因小失大。再則,國家的法律逐漸健全和法制的不斷深入宣傳教育,職工的法律意思提高了,維權意思增強了,只要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他就告你。因此,單位不僅要承擔經濟賠償,同時還要國家勞動行政機關的嚴厲處罰,最終會付出更加慘痛的代價。另外,特別是與高管人員、技術研究人員、高級營銷人員、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及掌握其他重要信息的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對同時,應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簽訂《保密協議》或《竟業限制協議》,以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約束以上這些人將單位及其關聯單位的重大技術和經營信息泄漏給第三人。還有凡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雙方應簽訂《培訓協議》,因勞動者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等費用。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主管領導或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為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簽。法人委托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書。
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即產生權利和義務,對雙方產生約束力,雙方必須認真履行。
三、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應按照勞動合同的內容履行好自己的義務,運用好自己的權利,將各自的工作做好,進而達到企業效益最大化,勞動者的權益也最大化。勞動者不要因為嚴重違反勞動合同而受到企業處分,直至辭退。單位應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要因為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的約定而受到勞動者的不滿及上告。通過雙方的努力,構建一個和諧的勞動管理秩序。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續訂
用人單位應制定詳細嚴格的規章制度,對違反規章制度的人要進行必要的處罰直至辭退,對工作勤勤懇懇、任勞任怨、鉆研技術、努力提高業務水平的職工要表揚獎勵。這樣才能充分極大地調動他們的急件性、向上性、維護單位利益性。用人單位因工作(生產)需要,或員工因自己的管理水平或技術水平或身體原因而發生變化時,致使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發生變動需要變更勞動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原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用人單位不能強制員工必須聽從自己的安排,而不管員工愿不愿意。如果這樣的話,這就不符合國家勞動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合同變更的規定。如果員工提出仲裁或起訴的話,用人單位肯定會敗訴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勞動合同期滿;2、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3、勞動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4、用人單位宣告破產;5、用人單位被吊銷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用人單位決定解散;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終止。員工因職業病或工傷,被確診為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職工有符合《勞動法》第25條、26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特別是國有企業應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是否繼續續訂進行平等的協商。如果員工表現一般或差,那用人單位就沒必要和他再簽定續簽合同了。如果該員工表現不錯,該員工又愿意續簽的,那才能續簽勞動合同,不能簡單地看待這個問題。
五、勞動合同糾紛的解決
關鍵詞: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勞動關系;營造
在我國,很多城鎮企業與勞動者之間都只是口頭協議,并沒有書面的正規合同,導致在后續的工作過程中,發生勞動糾紛的情況時,不能合理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企業和勞動者應該加強法律意識,簽訂合理的勞動關系,為自身的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對此,筆者將從我國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常見的問題入手,展開如下分析。
一、我國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常見的問題
(一)簽訂率低
在我國的很多城鎮中,普遍存在從業人員沒有與雇傭企業簽訂勞務合同的現象。眾多的雇傭企業除了國有、外商以及集體企業之外,很多個體工商戶或者是私營企業都是以口頭表述的形式規定工作內容、時間以及工資的。因此,這些企業中的從業人員并不享受社保等待遇,并且在很多國有、外資以及集體企業當中,也存在很多的臨時工,這些臨時工也是沒有社保待遇的。經統計,目前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中,僅有1.5%屬于個體工商戶或者是私營企業。
(二)企業不合理的設定試用期時間以及報酬
企業對于試用期的不合理設定主要可以體現在試用期期間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間過長、試用期期間報酬過低、試用期期間沒有社保待遇等,導致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1、試用期期間,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目前,我國市場上出現嚴重的勞動力過剩的現象,企業正是利用這一現象,不斷的對勞動者進行壓榨,剝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就導致在試用期期間產生很多勞動糾紛,而勞動者由于還沒有轉正,并且法律意識單薄,面對這些糾紛的時候選擇隱忍,所以經常會落入企業進行設計的試用期“陷阱”。2、試用期時間過長。在很多城鎮企業當中,試用期時間過長的現象是十分普遍的,很多企業利用從業人員法律意識薄弱以及勞動力過剩等情況,將勞動者的試用期時間設定過長,以降低自身的投入成本。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企業在對勞動者進行試用的過程中,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只有在勞動合同期限超過兩年的情況下,才可以設定為六個月。3、試用期期間報酬過低。勞動人員在試用期期間應享受的薪資待遇必須高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實際工作中,很多勞動人員的試用期工資達不到這一標準。4、試用期期間不享受社保待遇?!豆kU條例》中對于企業員工試用期期間的社保問題有明確規定,企業在使用期間是由責任以及義務為勞動者繳納保險的,這是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三)企業不依法履行勞務合同
在我國城鎮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職責、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時有發生。勞動者苦于實際情況的限制,對于這種情況選擇聽之任之的處理方式,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加強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營造和諧勞動關系的有效措施
(一)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的宣傳
《勞動合同法》的制定就是為了確保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合法權益,避免勞資問題的發生,進而促進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形成良好的勞動關系。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很多中小企業以及勞動者,對于《勞動合同法》并不了解,所以導致很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事情發生。因此,相關的政府部門應該在企業和群眾之間大力宣傳《勞動合同法》,加強人們的法律意識,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企業管理層對勞動關系的認知
作為企業的管理層,應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的認知,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所賦予的權利,同時,對于《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義務也應該嚴格履行,從自身出發,更新管理認知,完善管理條例。
(三)政府部門應該加大對勞動合同簽訂與履行的監督力度
相關的政府部門可以利用其監察的職能,對各個企業中勞動合同的簽訂以及履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合理以及勞動合同在續簽或者是解除途徑是否正規等問題進行嚴格的檢查,對于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企業做出嚴肅處理,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結束語: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對于企業和勞動者而言,是自身權益有所保障的體現,所以,企業和勞動者應該加強法律意識的培養,在建立正常的雇傭關系時,及時簽訂有效的勞務合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共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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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是指由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關系建立以后,勞動者有為用人單位實現生產持續提供勞動力的責任和義務,同時有獲得勞動報酬、享有社會福利、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按照國家勞動標準提供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勞動保護的責任和義務,同時有獲得投入回報、實現有效管理的權利。
一、勞動合同管理現狀及問題。(一)、目前勞動合同管理現狀。以西部省份為例:國有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情況比較好,但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合同簽訂率非常低,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爭議也非常多。1、勞動合同的簽訂情況。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期限短,大部分都簽訂一年以內的短期合同,相當多的二三產業非公有制企業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國有企業與在崗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較好。2、勞動合同的管理情況。企業對職工勞動合同的管理還處于簡單粗放的狀態。私營個體企業沒有建立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國有企業也只是簡單的建立了勞動合同臺賬,并沒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與之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也只是將其簡單的堆放在檔案室中,并沒有進行造冊分類管理,管理無序。一些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沒有及時裝入本人檔案和發放到本人手中;還有的企業勞動合同簽訂后不能及時發放到勞動者手中,而是全部掌握在企業手中,這給勞動者的維權帶來了很大的不便。(二)、勞動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1、國有企業離崗職工的勞動關系沒有得到理順,目前這一狀況比較普遍,有些企業職工長期離崗外出打工,離崗沒有按規定解除合同,一旦企業發生有利于職工的事,這些職工立即回企業要政策、要條件,給企業的勞動關系管理造成困難。2、勞動合同簽訂程序、簽訂內容、協商條款訂立不規范:企業隨意延長工作時間,而且不支付加班工資,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3、勞動者與企業的不平等地位導致個體私營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關系雙方重權利、輕義務思想較為嚴重,目前私營企業在用工時不簽訂勞動合同問題較多。4、傳統的勞動合同版本不適合農業職工。勞動合同格式化現象嚴重,簽訂合同流于形式,在非國有企業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中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難度較大,中小企業、私營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高。5、企業勞動仲裁渠道不夠順暢。勞動爭議處理的“一調一裁兩審”制度程序多,周期長,各環節銜接不暢,適用范圍偏窄,約束力不大,及時性、公正性有待提高。
二、勞動合同管理問題存在的原因。(一)、缺乏行業有效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企業沒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是導致勞動合同管理出現漏洞,職工勞動關系不清。(二)、職工的維權意識差。職工的法律和自我維權意識薄弱,是導致勞動者與企業不平等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對于大多數勞動者來說,付出自己的勞動力賺取酬金,是其賴以生存的基礎。有相當數量的勞動者本人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原因是不想長期在一個企業工作,怕簽了勞動合同受到束縛;很多下崗失業人員為了得到低保和失業金待遇,也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怕相關部門掌握其重新就業增加收入的證據失去待遇。(三)、合同約束力不強,法律意識淡薄。勞動合同對員工的法律約束力不強,特別是外來打工者和農民工,勞動合同對他們的法律約束力非常弱,打工人員和農民工稍不滿意就走人或跳槽,不顧及勞動合同中的雙方約定,尤其是建筑和餐飲企業招用的職工,就業的隨意性很大,勞動合同對他們沒有太大的約束力,而一些企業對普通員工的違約和隨意跳槽也聽之任之。這樣在客觀上縱容了勞動者違約。
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對策。(一)、加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覆蓋率高的特點,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勞動政策進行宣傳,定期舉辦企業法人及勞資人員培訓班,讓每一個用人單位,特別是私企(個體)業主和勞動者知道訂立勞動合同的必要性和作用,提高全民勞動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識。(二)、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企業要承擔起勞動合同管理的職責,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做好以下幾項:一是要提高思想認識。由“讓我管”變為“我要管”。同時要在企業安排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勞動合同,把管理責任落實到人。二是結合實際,依據法規政策,制定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的各項制度,明確相關內容和條款,征求職代會意見,同意后張榜公布執行。三是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根據勞動關系變化情況進行動態管理,重點是清理隱性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的勞動關系,對應變更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照規定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促進人員的合理流動。四是與企業內部其他規章制度相配套,把履行勞動合同與職工技能、責任、業績、考核、使用、待遇等緊密聯系起來。(三)、進一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縮小勞動者與企業的不平等地位。社會保障體制現在已經初步形成,但距離廣大勞動者的期望還有一定的差距,勞動者對失業、工傷、生育、醫療、養老等問題仍然心存疑慮,應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消除勞動者的后顧之憂。進一步加大職業培訓的資金投入力度,提高普通勞動者的素質和職業技能,增加就業競爭力,另外應進一步強化集體合同的管理,發揮工會的維權作用,通過工會與企業進行集體談判簽訂集體合同,將勞動關系的大部分內容確定于集體合同內,由于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從而能夠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四)、進一步規范勞動者依法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合同條款內應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二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掌握勞動者的年齡狀況、知識結構、家庭住址、聯系電話、家庭收人等用工管理信息。三是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勞動者的管理,依法履行義務,共同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留住人才。
作者單位:陜西農墾黃河企業公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