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10 15:07:35
序論:在您撰寫地方法規和行政法規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摘要:利用KMV模型建立地方政府債券信用風險模型。簡要介紹模型后,根據江蘇省相關數據,依次計算出模型中所需要指標。最終,運用計算的指標,得出2009年江蘇省地方政府債券的合理發行規模及相對應的違約概率,這對于評估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規模及其信用風險有一定參考價值。
關鍵詞:地方政府債券;信用風險;發債規模;KMV模型
一、文獻綜述
在國外,地方政府債券發展已相對成熟,有很多文獻對地方債券問題進行研究。具有重要意義的有以下兩篇:W.Bartley Hildreth(2005)認為,市政債券為政府基礎建設融資發揮了重要作用。20世紀80年代的稅法改革法案對市政債券的發展影響巨大,主要包括個人投資者成為投資主體、債券保險從小到大得到迅速發展、規范的評級制度建立并且對投資者的決策影響巨大等。James Leisland(1997)研究了快速城市化的新興市場國家,如菲律賓、印尼、波蘭和南非,如何借鑒美國市政債券的成功經驗,制定合理的政策以期獲得類似的成功。
國內,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尤其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財權上交,事權下放),地方財政日趨緊張,國內學者開始關注國外市政債券問題研究。劉愛清(1998)在日本地方債券發行機制研究中指出,在日本的“中央集權地方分散”機制下,中央政府很重視通過立法和行政手段對地方債的規模、方向、用途實施調控。這對中國有重要啟示。曹鴻濤(2003)著重研究美國地方債券的信用風險防范制度,認為中國應完善資信評級制度,采取抵押、多元負債等信用增級方式,推動保險公司開展“債券保險”業務,形成立體式的信用風險防范制度體系。楊萍(2004)側重于發展中國家的地方債券發行經驗研究,她認為政府對債券收益提供保證可能招致市場扭曲;會造成債務人主動違約的道德風險和投資者忽視借款人信用特征的問題。這對中國起到警示作用,要注意地方政府盲目發債。
有一些學者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林好常(1999)認為,地方債券不僅利于解決中央政府財政負擔,促進資本市場發展,還有利于克服利用外資的本幣化傾向。但政府債券市場的建設和發展仍面臨一些制度上、法律上的障礙,包括利率的市場化、地方政府的資信評估與擔保、金融中介機構的發展和法規的健全等。胡春蘭(2006)結合中國國情和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情況,論證了建立和發展西部地方政府債券市場的可行性,提出建立西部地方政府債券市場的構想。
通過對前人文獻的回顧,本文發現國內學者關于地方債券的研究多停留于定性分析,而較為準確的定量分析的文章則很少,主要有以下幾篇:韓立巖、鄭承利、羅雯、楊哲彬(2003)提出市政債券違約風險的概念。利用KMV 模型建立市政債券信用風險模型,他們提出了計算理論違約概率的方法。基于MATLAB軟件模擬的真實分布,他們計算出不同債務規模的違約概率,提出合理的發債規模。周鵬(2008)嘗試通過多元線性回歸模型預測財政收入,然后運用KMV模型計算遼寧省基于對數正態分布的違約概率和合理發債規模。茹濤(2009)通過自回歸的方法預測上海市的財政收入,并運用KMV模型計算出上海市的違約概率和合理發債規模。
基于BS期權定價公式與風險債務定價理論(Merton,1974),美國KMV公司開發了KMV模型。該模型最初用于銀行衡量負債公司違約風險大小。如果在債務到期日,公司資產的市場價值高于公司債務值(違約點),則公司不會違約;如果此時公司資產價值低于公司債務值,則公司變賣所有資產用以償還債務。本文將公司資產的市值替換為地方可支配財政收入,公司債務替換為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額,即可支配財政收入大于等于債券發行額時,地方政府能如期償還債券,否則地方政府將違約。
二、對江蘇地方政府債券發債規模及其信用風險的實證分析
(一)指標計算
1.可支配地方財政收入A2009。關于財政收入的預測方法很多,本文嘗試用茹濤(2009)的一階自回歸模型預測江蘇省財政收入,但對該方法進行了改進,將各指標取對數再進行一階自回歸。本文使用1978—2008年數據來預測2009年地方財政收入。
首先對模型中的各個數據序列做ADF檢驗,發現均是平穩的,然后通過Eviews軟件得到一階自回歸模型:
log(FDRt)= 0.969218*log(FDRt-1)+0.085881*log(GDPt)-0.15224
(28.14858)(2.592835) (-3.75048)
FDRt表示第T年地方財政收入,FDRt-1表示第T-1年地方財政收入,GDPt表示第T年地方國內生產總值。各項檢驗指標均顯示模型可用于預測2009年地方財政收入。江蘇省2009年GDP預期增長率為10%,即33 343.87億元。經模型計算得到,2009年江蘇省財政總收入預測值為:9 321.5億元。根據最近五年的趨勢看,地方財政收入占財政總收入的比例基本維持在40%,故地方財政收入預測值為:3 728.6億元。
并非所有地方財政收入均可作為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擔保,秉承審慎原則,本文假定基本建設撥款、科技三項費用、企業挖潛改造費用這三項財政支出為可支配地方財政收入。由于2007年地方財政支出科目做了調整,不能直接找到2007年和2008年的相關數據。但收集數據過程中,筆者發現可支配地方財政收入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一直穩定在20%左右,秉承審慎原則,本文用1994年以來的最低比例17.625%預測2007、2008、2009年的可支配地方財政收入,得到A2009=657.17億元。
2.可支配地方財政收入增長率g和σ變動率。將A2009=
657.17億元及n=16(1994—2009年共16個數據),代入這兩指標計算公式中,可得:g=0.2145,σ=0.0931。
3.2009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債券本息和B2009??紤]到江蘇省將地方債券融資主要投向城鄉社區事務、農林水事務、醫療衛生、教育、交通運輸、文化及其他各項支出七個方面,本文以2008年這七項財政支出之和作為發行債券基數,設定六個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規模。2009年4月20日,財政部江蘇84億地方政府債券票面年利率1.82%。我們假定2008年地方政府債券也以1.82%為年利率,從而可計算出2009年各個發債規模要償還的本息和(如表1所示):
4.預期違約概率EDP。根據模型,已知A2009、g、σ、B200-和到期期限T=0,我們可求出違約距離DD和預期違約概率EDP(如表2所示):
(二)模型結果分析
如果發行規??刂圃?0%以下,違約概率非常小且增長緩慢。如果發行規模為60%時,政府違約概率為0.999,幾乎肯定會違約。地方政府債券具有不可忽視的違約風險,且違約風險對發債規模有很強的敏感性。因為隨著債務規模的擴大,違約概率呈現加速增大態勢。韓立巖(2003)認為,地方公債的信用等級至少要達到標準普爾BBB+或者穆迪Baa1,其預期違約概率應該在0.4%之內,這樣方為安全邊際。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假定地方政府可支配財政收入服從對數正態分布,當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規模為531.078億時,它的違約概率EDP非常的小,即2009年財政部代江蘇省發債84億幾乎沒有風險。
三、模型的缺陷及改進
在模型的運用過程中,發現模型主要存在以下缺陷:地方政府可支配財政收入服從對數正態分布的假設。地方政府可支配財政收入真實分布未必服從對數正態分布。通過Matlab軟件模擬出該指標的真實分布,此為本模型的一個改進方向。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預測方法不夠精確。2009年江蘇省實際地方財政收入為3 229億元,與地方財政收入預測值有差異。國內有學者在這方面已經做過一些有益探索,可以作為模型改進方向。
參考文獻:
[1]韓立巖,鄭承利,羅雯,楊哲彬.中國市政債券信用風險與發債規模研究[J].金融研究,2003,(2):85-94.
[2]周鵬.關于中國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相關問題的探討[D].北京:中央財經大學,2008.
關鍵詞:地方政府債券;信用風險;發債規模;KMV模型
中圖分類號:F830.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9-0061-02
一、文獻綜述
在國外,地方政府債券發展已相對成熟,有很多文獻對地方債券問題進行研究。具有重要意義的有以下兩篇:W.Bartley Hildreth(2005)認為,市政債券為政府基礎建設融資發揮了重要作用。20世紀80年代的稅法改革法案對市政債券的發展影響巨大,主要包括個人投資者成為投資主體、債券保險從小到大得到迅速發展、規范的評級制度建立并且對投資者的決策影響巨大等。James Leisland(1997)研究了快速城市化的新興市場國家,如菲律賓、印尼、波蘭和南非,如何借鑒美國市政債券的成功經驗,制定合理的政策以期獲得類似的成功。
國內,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尤其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財權上交,事權下放),地方財政日趨緊張,國內學者開始關注國外市政債券問題研究。劉愛清(1998)在日本地方債券發行機制研究中指出,在日本的“中央集權地方分散”機制下,中央政府很重視通過立法和行政手段對地方債的規模、方向、用途實施調控。這對中國有重要啟示。曹鴻濤(2003)著重研究美國地方債券的信用風險防范制度,認為中國應完善資信評級制度,采取抵押、多元負債等信用增級方式,推動保險公司開展“債券保險”業務,形成立體式的信用風險防范制度體系。楊萍(2004)側重于發展中國家的地方債券發行經驗研究,她認為政府對債券收益提供保證可能招致市場扭曲;會造成債務人主動違約的道德風險和投資者忽視借款人信用特征的問題。這對中國起到警示作用,要注意地方政府盲目發債。
有一些學者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林好常(1999)認為,地方債券不僅利于解決中央政府財政負擔,促進資本市場發展,還有利于克服利用外資的本幣化傾向。但政府債券市場的建設和發展仍面臨一些制度上、法律上的障礙,包括利率的市場化、地方政府的資信評估與擔保、金融中介機構的發展和法規的健全等。胡春蘭(2006)結合中國國情和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情況,論證了建立和發展西部地方政府債券市場的可行性,提出建立西部地方政府債券市場的構想。
通過對前人文獻的回顧,本文發現國內學者關于地方債券的研究多停留于定性分析,而較為準確的定量分析的文章則很少,主要有以下幾篇:韓立巖、鄭承利、羅雯、楊哲彬(2003)提出市政債券違約風險的概念。利用KMV 模型建立市政債券信用風險模型,他們提出了計算理論違約概率的方法?;贛ATLAB軟件模擬的真實分布,他們計算出不同債務規模的違約概率,提出合理的發債規模。周鵬(2008)嘗試通過多元線性回歸模型預測財政收入,然后運用KMV模型計算遼寧省基于對數正態分布的違約概率和合理發債規模。茹濤(2009)通過自回歸的方法預測上海市的財政收入,并運用KMV模型計算出上海市的違約概率和合理發債規模。
基于BS期權定價公式與風險債務定價理論(Merton,1974),美國KMV公司開發了KMV模型。該模型最初用于銀行衡量負債公司違約風險大小。如果在債務到期日,公司資產的市場價值高于公司債務值(違約點),則公司不會違約;如果此時公司資產價值低于公司債務值,則公司變賣所有資產用以償還債務。本文將公司資產的市值替換為地方可支配財政收入,公司債務替換為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額,即可支配財政收入大于等于債券發行額時,地方政府能如期償還債券,否則地方政府將違約。
二、對江蘇地方政府債券發債規模及其信用風險的實證分析
(一)指標計算
1.可支配地方財政收入A2009。關于財政收入的預測方法很多,本文嘗試用茹濤(2009)的一階自回歸模型預測江蘇省財政收入,但對該方法進行了改進,將各指標取對數再進行一階自回歸。本文使用1978―2008年數據來預測2009年地方財政收入。
首先對模型中的各個數據序列做ADF檢驗,發現均是平穩的,然后通過Eviews軟件得到一階自回歸模型:
log(FDRt)= 0.969218*log(FDRt-1)+0.085881*log(GDPt)-0.15224
(28.14858)(2.592835) (-3.75048)
FDRt表示第T年地方財政收入,FDRt-1表示第T-1年地方財政收入,GDPt表示第T年地方國內生產總值。各項檢驗指標均顯示模型可用于預測2009年地方財政收入。江蘇省2009年GDP預期增長率為10%,即33 343.87億元。經模型計算得到,2009年江蘇省財政總收入預測值為:9 321.5億元。根據最近五年的趨勢看,地方財政收入占財政總收入的比例基本維持在40%,故地方財政收入預測值為:3 728.6億元。
并非所有地方財政收入均可作為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擔保,秉承審慎原則,本文假定基本建設撥款、科技三項費用、企業挖潛改造費用這三項財政支出為可支配地方財政收入。由于2007年地方財政支出科目做了調整,不能直接找到2007年和2008年的相關數據。但收集數據過程中,筆者發現可支配地方財政收入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一直穩定在20%左右,秉承審慎原則,本文用1994年以來的最低比例17.625%預測2007、2008、2009年的可支配地方財政收入,得到A2009=657.17億元。
2.可支配地方財政收入增長率g和σ變動率。將A2009=
657.17億元及n=16(1994―2009年共16個數據),代入這兩指標計算公式中,可得:g=0.2145,σ=0.0931。
3.2009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債券本息和B2009??紤]到江蘇省將地方債券融資主要投向城鄉社區事務、農林水事務、醫療衛生、教育、交通運輸、文化及其他各項支出七個方面,本文以2008年這七項財政支出之和作為發行債券基數,設定六個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規模。2009年4月20日,財政部江蘇84億地方政府債券票面年利率1.82%。我們假定2008年地方政府債券也以1.82%為年利率,從而可計算出2009年各個發債規模要償還的本息和(如表1所示):
4.預期違約概率EDP。根據模型,已知A2009、g、σ、B200-和到期期限T=0,我們可求出違約距離DD和預期違約概率EDP(如表2所示):
(二)模型結果分析
如果發行規模控制在30%以下,違約概率非常小且增長緩慢。如果發行規模為60%時,政府違約概率為0.999,幾乎肯定會違約。地方政府債券具有不可忽視的違約風險,且違約風險對發債規模有很強的敏感性。因為隨著債務規模的擴大,違約概率呈現加速增大態勢。韓立巖(2003)認為,地方公債的信用等級至少要達到標準普爾BBB+或者穆迪Baa1,其預期違約概率應該在0.4%之內,這樣方為安全邊際。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假定地方政府可支配財政收入服從對數正態分布,當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規模為531.078億時,它的違約概率EDP非常的小,即2009年財政部代江蘇省發債84億幾乎沒有風險。
三、模型的缺陷及改進
在模型的運用過程中,發現模型主要存在以下缺陷:地方政府可支配財政收入服從對數正態分布的假設。地方政府可支配財政收入真實分布未必服從對數正態分布。通過Matlab軟件模擬出該指標的真實分布,此為本模型的一個改進方向。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預測方法不夠精確。2009年江蘇省實際地方財政收入為3 229億元,與地方財政收入預測值有差異。國內有學者在這方面已經做過一些有益探索,可以作為模型改進方向。
參考文獻:
[1]韓立巖,鄭承利,羅雯,楊哲彬.中國市政債券信用風險與發債規模研究[J].金融研究,2003,(2):85-94.
[2]周鵬.關于中國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相關問題的探討[D].北京:中央財經大學,2008.
[3]茹濤.地方公債發行過程中的信用風險度量與融資規模研究[D].上海:上海復旦大學,2009.
[關鍵詞] 圖書館法 地方法規 中國
[分類號] G251
1、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圖書館地方法規頒布情況分析
據不完全統計,現行的與圖書館相關的法律法規,大約有230余個,但專門為圖書館制定的法律法規還很少。就地方法規而言,自1985年《貴州省縣級圖書館工作條例》制定以來,各地出臺的專門為圖書館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共9部,現行有效圖書館地方法規8部(見表1)。從地區來看,這8部地方法規涉及4個省、2個直轄市、1個自治區和1個經濟特區。在國內32個省級行政區劃(4個直轄市,23個省,5個自治區)中只有7個制定了圖書館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只占省級行政區劃總數的21.87%,還不到四分之一。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較大的市(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如廣州,青島,大連等),只有深圳特區一家制定了專門的圖書館法規,比例之小,幾乎可以約略不計。從圖書館法制史的角度來看,美國等發達國家有關圖書館的立法一般是從地方立法開始的,經過一段時間發展以后再逐步發展到國家立法。我國圖書館立法也有這種傾向,先從系統性立法和地方性立法開始。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的地方性、系統性圖書館專門立法取得了豐碩成果。我國某些地方的圖書館地方立法走在國家立法的前頭,為將來的國家立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但是,單從數量上看,從全局來看,在國家圖書館法律和行政法規缺位的情況下,圖書館地方立法還屬于薄弱環節,亟須加強。
2、現行圖書館地方法規分析
2.1 法律淵源與效力分析
從法律淵源上看,根據我國立法法有關規定,在我國大陸現行的8部有效的圖書館地方法規中,4部屬于地方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另外4部屬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從法律效力來看,這8部分別屬于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圖書館地方法規法律效力都較低,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而且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規章除了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還不得同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雖然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要求發展圖書館事業。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根據憲法制定圖書館法律和行政法規來保障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即使有部委的規章,如文化部的《省(自治區、市)圖書館工作條例》等,早已跟不上圖書館事業發展的步伐;或某一系統行業規程或標準(有人認為這些文件不符合《立法法》的有關規定,不屬于政府規章范疇),如教育部頒布的各種學校圖書館規程等,對其系統或行業有指導作用,但無法對整個國家的圖書館事業進行有效的規范和指導,更不用說保障和維護用戶平等利用圖書館的權利。正因為這樣,各地制定圖書館地方法規,保障憲法賦予的圖書館事業發展權、填補圖書館立法之空白,就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在全國性圖書館法律和行政法規缺失的情況下,這些法規本身在法規管轄區域范圍內,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2.2 法規結構與形式分析
作為一個比較完整的規范性文件,其結構與形式一般包括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內容和表現規范性文件內容的符號三部分。以《立法學》為標準,考察上述8部圖書館地方法規時不難發現,這些法規當中有6部(北京、上海、深圳、貴州、內蒙古和浙江)屬于復雜結構的規范性文件,其特點是要件數量多且全面。這些法規文件分成若干部分(如總則、附則、章等),各部分都有標題,條文也較多。如北京的《條例》就有目錄、總則、附則等部分組成,有章、條、款之分,每一章都有標題,全文共有45條之多。只有兩部(湖北、河南)屬于介于簡單結構與復雜結構之間的一般結構規范性文件。其特點就是,要件多于簡單結構但少于復雜結構,沒有章節設置,也沒有各部分標題、附則和目錄等要件,只有條、款之分,條文較復雜結構少。比如,《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只有23條,沒有章、節,也就沒有小標題,只有條、款之分。
從法規條文排列結構來看,根據我國立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法律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編、章、節、條、款、項、目”,“編、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8部圖書館地方法規中都用“條”來為法律規范排序,最長的有45條,最短的有21條;有“章”有“條”的6部,章、條都有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8部法規都沒有目這一層;從字數看,最短的只有2128字(河南),最長的有4545個字(北京);5部半(貴州的只有“附則”,沒有“總則”)前有“總則”,后有“附則”,一般都是先總后分,最后是附則,構成一個較完整的法規結構體系。
但是,這8部法規,(特別是早期立法,后期立法已有所改善),在立法技術方面有一個共同的缺陷,那就是普遍不太重視對法律責任、違法后果的法律制裁的規定,特別是對政府責任追究制度的規范,沒有充分發揮罰則的作用,對法規的實施帶來不利影響,不利于圖書館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眾所周知,法律規則通常由假定、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組成,三者相互緊密聯系,其文字表達形式就是法律條文。假定是適用規則的條件規定;行為模式是規定允許、禁止或要求人們如何行為的條文,法律后果則是規定強制實現規則的可能性或違反這一規則要求所招致的后果的那一部分。法律后果一般表現為罰則的規定。罰則可以視為分則之一部分,但卻是分則中一個獨具特性的部分。罰則在一股法律中都存在。在我國當代立法中這一章名絕大多數為“法律責任”。上述8部圖書館地方法規對罰則的運用還很不夠。最早的《貴州省縣級圖書館工作條例》全文只有假定和行為模式的規范,沒有規定違反規定應予追究的法律后果的救濟措施,也就是說沒有規定違反該“條例”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某種程度上講,由于這個缺陷,從技術的角度來看,該條例失去了作為法規存在的意義?!渡虾J泄矆D書館管理辦法》也只有1條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而且只是針對公共圖書館的規定,沒有針對政府主管部門或讀者違反規定的規范。救濟措施只是“補辦有關手續或者限期改正”、“公開賠禮道歉”,“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手段十分溫和,有點不痛不癢的
感覺。深圳比上海有了較大的進步,有關規定增加到3條,不僅針對公共圖書館,而且還針對讀者,但同樣沒有針對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救濟措施方面依然比較溫和,“責令其限期改正”、“公開賠禮道歉”和“應按規定予以賠償”,等等,沒有進一步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湖北、河北和“條例”都是在我國立法法頒布和實施之后出臺的,在這方面又進了一大步,提到了“行政處分”、“罰款”、“刑事責任”,不僅如此,內蒙古的“條例”還首次規定了行政訴訟程序,從實體到程序,這是一個質的飛躍。北京“條例”規定得更為突出。它專門設立了“第六章法律責任”,違反規定,不僅要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等。總之,圖書館地方法規在“法律后果”部分的規定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簡單到復雜、從漏洞百出到日益完備的發展過程,這個過程還遠沒有結束。
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圖書館地方立法一般都是以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主導為主,屬于部門立法,因此,我國圖書館地方法規的規定大多局限于圖書館行政管理,特別是政府作為行政主體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管理,如對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對讀者的管理等。設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是針對圖書館管理的規范要求設定的。比如,《浙江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就設立了三方面的法律責任:①對侵占、損壞公共圖書館設施、設備和文獻資料,改變公共圖書館用途;不按照規定時間開放,擅自封存文獻資料;不按規定建立健全文獻資料管理制度等三種情形和行為,設定了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或紀律處分(第30條);②對地方文獻資料呈繳單位,不按規定送繳樣本的,設定了行政處罰,并給予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或紀律處分(第31條);③損壞公共圖書館設施、設備,遺失、損毀所借文獻資料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第32條)。法規中對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發展圖書館事業的責任規定就較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如果違反規定,該如何救濟,這還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
由于上述立法技術缺陷,早期圖書館地方法規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對促進當地圖書館事業發展所起的作用就非常有限。比如,貴州省雖然早在1985年就頒布《貴州省縣級圖書館工作條例》,并且對縣館經費、館舍和設備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該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縣館經費要納入縣財政預算,爭取盡早達到每年按全縣總人口人均一角錢的原則安排”,“縣館購書經費不得少于總經費的百分之四十,要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縣館必須逐步添置一些現代化設備”,如微型電子計算機等,但是,由于歷史等原因,該條例立法技術比較粗糙,對政府不作為或違法作為的法律后果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因此,該條例在實施過程中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據統計,2001年該省38個縣級公共圖書館未購圖書,另有2個館只購了幾本書,2002年至2004年,未進新書的館仍有35、40、38個,占全省總館數的38%44%;2004年無計算機的縣館61個,占縣館總數的86%。直到2006年,該省仍有八成縣級圖書館20年沒進新書,也沒有電子閱覽室。當然,這里面原因很多,但法規中對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發展圖書館事業的法律責任規定的缺失,應是一個重要原因之一。
這方面,北京市吸取了早期圖書館地方立法的種種教訓,在立法技術方面做得比較完善。北京市在制定《北京市圖書館條例》及其實施辦法時,對政府的不作為或違法作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后果,對該法的實施產生了積極效果。比如,該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改變或者部分改變公共圖書館館舍用途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因此,在該條例的實施過程中,北京市的圖書館主管部門曾依據該條例成功地糾正了該市某區準備將該區圖書館新館賣掉的違法行為。
公共圖書館事業是公益事業,公共圖書館是政府為廣大人民提供公共信息服務的文化教育機構,政府有責任和義務保障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圖書館立法的主要意義就是不僅要通過立法促使政府明確其設立公共圖書館、管理圖書館的責任,更要立法保障圖書館事業的可持續發展,保障社會公眾對圖書館的使用權,盡可能滿足讀者的信息需求。因此,筆者認為應該要在今后的圖書館立法中強化政府責任規定,切實維護圖書館事業的發展,保障廣大公民平等利用圖書館的信息權利。不僅要有實體的規定,更要有程序的規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3 法規名稱分析
從法規名稱來看,圖書館地方法規的名稱日趨規范。法規名稱一般由國家或行政區劃、法的內容種類和法的形式三部分組成。在法的內容種類方面,8部法規中,7部是用“公共圖書館”來冠名(其中貴州省用“縣級圖書館”),1部用“圖書館”。由于法的內容種類不同,法規的適用范圍也不同,前7部主要是用來規范公共圖書館的,后一部是用來規范管轄地域內所有類型圖書館的,故名稱也不同。從法的形式上看,5部用“條例”,3部用“管理辦法”。“條例”作為法的形式,是對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或某一方面行政工作做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辦法”作為一種立法形式,其功能是對某類社會關系或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與具體的規定。一般地,人大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用“條例”這個名稱,地方政府規章用“管理辦法”等。在上述5部法規中,“條例”又分“條例”、“工作條例”和“管理條例”三種不同的用法。最早的貴州政府規章用“工作條例”,用“管理條例”,其余的地方性法規都用“條例”這個名字。
2.4 其他分析
從法律適用范圍來看,如上所述,8部法規中有7部是針對公共圖書館立的法。除貴州省的條例外,其他6部都在法律名稱中直接明確法律調整對象或范圍為公共圖書館;只有《北京市圖書館條例》明確規定“適用于該市的公共圖書館及其他各類圖書館”,是針對轄區內其所屬的所有圖書館立的法??偟目磥?,這些法規還是以規范公共圖書館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為主,其他類型圖書館在館際合作與協調以及圖書館服務網絡方面雖然有所提及,但下筆不多。
從頒布時間和實施時間的間隔來看,有2部地方法規(貴州和的)是頒布時間和實施時間是同一天,其他的法規都相隔一段時間,其中最長的相隔105天,最短的也有33天,平均是58.8天。頒布時間和實施時間間隔一段距離,有理于法規的宣傳和推廣,也有理于社會成員的學習與消化,并對法規的實施有個心理準備,因而容易取得好的法律實施效果。間隔多長時間最為適宜,從這8部法規中還看不出來,但一般都是在2個月左右。
從立法根據來看,依據法治原則,除憲法外,一般法律法規的制定都要有法律根據而且一般都要在其法規規定中明確闡明這一點,也就是說,要告訴大家,該條例或管理辦法是根據什么法律制定的。有的還要求指明法律的第幾條第幾款。至少,原則上要求具體指明是什么法。但根據我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這一條沒有講明,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應該明確法律依據。因此,在4部圖書館地方性法規中,沒有1部是寫明立法根據的,一股都是講“結合本省(本市或本自治區)實際”制定該法,只有1部規定的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該法。4部地方政府規章的規定情況更加不明朗。雖然我國立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省、自冶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但4部圖書館的地方政府規章沒有1部指明立法根據,至多提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予以制定。從法理上看,這是一個很大的缺陷。筆者認為,在依法治國的前提下,地方人大和政府在制定圖書館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時候應該有法律依據。我們的依據就是憲法和立法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比如上面列舉的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三條,等等。地方政府規章還可以以地方性法規作為依據。
關鍵詞:機動車 污染物 排放 治理 立法
中圖分類號:X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4)08(a)-0240-01
1 我國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管理法律體系現狀
1.1 法律層面
我國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防治問題的研究始于20世紀80年代,當時機動車污染問題尚不突出,因此有關的法律規定比較簡單。其規定逐步體現在綜合性的法律法規中,如《憲法》、《環境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僅規定了環境保護方面原則,未規定具體的關于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治理的具體措施。存在著可操作性差的弊端。
在環境治理相關專門性法律中,《大氣污染防治法》在其第四章中,以專章的形式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進行了規定,但僅有四條規定,概括籠統。比如規定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但具體標準為怎樣、誰來制定、如何實施、如何管理沒有具體規定。再如,《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了鼓勵和支持優質燃料油的使用,但具體鼓勵的措施及途徑沒有指明,優質燃料的生產到銷售的環節如何約束也沒有規范。這樣寬泛的規定是無法滿足我國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治理實踐要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雖然進步性的以法律的角度規定了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治理的原則性條款,但其簡單概括的規定局限了法律可操作性,僅能起到全面指導的作用。
1.2 行政法規層面
在行政法規層面,我國在機動車尾氣污染治理方向的全國性行政法規沒有系統全面的。在與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相的不同方向分別制定了不同的行政法規,比如從機動車報廢制度方面、比如在燃油控制方面、比如在新能源機動車等方面分別制定了了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全國性的,在這個位階上沒有一部能系統性全方位規范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在現有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應該有一部專門性的全國性的行政法規來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進行系統的規定。隨著科技的進步,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機動車保有量的逐年提高,現有的行政法規已不能滿足。需要一部行政法規指導具體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管理實踐。
1.3 地方立法層面
在我國機動車尾氣污染規制環境法體系中,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與政府規章是在實踐操作上具有非常重要地位的部分,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的防治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一方面,各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的機動車保有量及大氣環境狀況等實際情況,在上位法(法律及行政法規)的指導原則下,對各項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防治制度制定出具有本地域特點的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性規章。為本地區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防治工作提供依據與保障。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可以嘗試性的制定一些較前沿方法及科技手段,并不斷的總結實施過程中獲得的寶貴經驗,為國家的立法或是制定全國性的行政法規規章提供經驗教訓,同時也能為其他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提供參照。
現許多省級地方政府及較大城市地方政府均制定了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治理的條例或辦法,為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的依法治理有辦法可依,有依據可循,促進了具體治理的可操作性。但是紛雜的地方性立法同時也帶來了一些負面問題,主要表現為在制定程序過程中科學性有所欠缺,有些是調研不夠,或是規定不夠嚴謹,造成了水平參差不齊,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因此,對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要加以完善及指導,可以在全國性的行政法規中予以授權規范。目前為止,全國大多數省級行政區域、一些較大城市紛紛制定機動車污染物排管理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綜合比較,其規定的基本原則大體相同,但在具體措施、權力分配等問題上稍有不同,訂立的標準也不一致。因機動車還具有流動性強的特點,往往注冊登記地與經常使用地不一致,這會發生標準不統一造成的此地“合法”、彼地“不合法”的現象,地區的個性化措施及標準在具體實踐中還會出現許多問題。
2 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管理進行單獨立法的必要性
現有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法律規定多以概括為主,大多比較抽象。許多內容都只是做出了概括性、原則性的規定,沒有明確各執行部門的權利責任,管理體制范圍不明確,體現為多部門管理,造成各個部門溝通不足,管理力度不夠。也沒有明確規定對違反者的處理方式和方法等。即使有提出相關法律規定的,由于沒有配套“實施辦法”、“細則”與之形成體系,因此顯現出可執行性差等特點。
機動車排放的污染物治理存在的長期性、嚴峻性和難治理性等特點要求綜合、全面、有針對性地防治機動車尾氣污染,而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是無法實現的。目前我國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治理法律體系中,在法律及行政法規層面上原則性立法過多;為提高我國公眾的機動車排放污染治理的意識,從被動到主動的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人們更重視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的危害性,改變現階段部門管理不到位,責權分配不清,排放標準低等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在防治機動車尾氣污染的眾多措施中,建議以《大氣污染防治法》為指導,結合我國立法現狀,吸取國外發達國家的治理機動車污染的相關立法經驗,構建以專門性,系統性行政法規為主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防治立法體系。我國現階段,在行政法規層面需要制定一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防治條例,以完善我國機動車尾氣污染治理法律體系,建議應以《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環境保護法》等為依據,以地方性法規等為參考,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管理條例》進行具體設計。
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立法是一個系統工程,專門性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立法必不可少,但僅憑一部專門性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立法也不能解決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防治的全部問題,所以,與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防治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也是不可或缺的。同時,針對實踐情況的日漸變化,還要不斷修改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從而構成一個分工明確、各有所長、相互配合、不斷完善相互配合、不斷完善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立法體系。
3 結語
隨著我國機動車排放污染的不斷惡化,不僅嚴重威脅著人們的身體健康,而且還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我國現面臨著非常嚴重的機動車排放污染問題,城市的霧霾天越來越多,人們出行都要帶著口罩,晨練也由室外變也了室內。空氣環境的惡化在改變著人們的生活,侵蝕著人們的身體健康。當前形勢之嚴峻需要我們重視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治理的相關法律體系建立,對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制度進行創新與完善。形成系統的、操作性強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治理單獨立法,關乎著人體健康和生活環境質量的改善。應該將工作做到實處,不能以號召性的、原則性的為主,應細化具體化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許多學者們和執法工作者持不同意見,有的人認為責令改正不是一種行政處罰,因為《行政處罰法》中沒有規定,因此它只是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或者是行政強制,而有的人認為,它是一種行政處罰,因為它是行政機關向行政相對人書面文書送達的,并且對行政相對人具有約束力,要求相對人必須執行的。《行政處罰法》除了規定6種基本行政處罰種類外,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10章法律責任第6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①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包裝的。②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③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④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⑤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這些規定中的“責令改正”是不是一種行政處罰呢?筆者認為如果由行政處罰機關沒對行政相對人下達處罰決定之前,單獨口頭或者以文書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就不是行政處罰,只是起要求違法的行政相對人糾正其違法行為的作用,具有教育意義;如果單行法條款中規定了責令改正,行政處罰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以行政處罰決定形式書面下達的,那就是行政處罰。地方法規中規定的“責令改正”是不是行政處罰呢?如《江蘇省種子條例》第6章法律責任第42條規定,違法本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未經批準采集或者采伐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按理《江蘇省種子條例》只是地方法規,只能規定6種基本的處罰種類,但是該條例的第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缎姓幜P法》第11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該條例的這條規定,實際上是對《種子法》第61條第3項作出的具體規定。另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法律責任或者罰則中規定類似于責令改正的,應一并如上理解。
2通報批評是否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對于通報批評,在法學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通報批評不是行政處罰的一種,而是一種機關內部指出錯誤的方法,不具有處罰性,有的人認為通報批評是一種行政處罰,一旦作出將會對行政相對人的名譽、信譽等產生影響。筆者認為,通報批評用于單位內部上級處理違紀的下級,或者黨和行政機關內部監察部門或者紀委處理違反紀律的人,這時只是一種行政處分,不是行政處罰。當行政機關對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使用通報批評時,是否是行政處罰呢?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第8條第(7)項規定,先看一個例子?!吨腥A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6章法律責任第43條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這條規定中包含警告,也就是行政處罰的一種,筆者認為,單獨對違法行政相對人以書面形式通報批評時,不是行政處罰,只是行政機關利用責權對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一種警示,利用其聲譽對其施加壓力,迫使其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但是如果行政機關將通報批評寫入行政處罰決定中,并在一定范圍內書面通報批評的,就是行政處罰。因此,通常有人把通報批評同警告一起,作為申誡罰的2種最重要的形式。其實,警告通常僅限于直接告知違法行為人,而通報批評告知的范圍較廣泛,不僅限于告知行為人自己,還包括告知與行為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罰金是否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有的人將罰金和罰款混淆,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了“處以罰金××元”之類的文字,這是錯誤的。罰款,屬于財產罰,是指行政機關強迫違法的行政相對人繳納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依法損害或者剝奪行政相對人某些財產權的一種處罰。罰款就是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財產權的剝奪,不管行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只要違反了法律、法規,危害了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依法予以罰款。在行政處罰中只能是罰款,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而沒有犯罪的行政相對人實施金錢的處罰,而罰金是對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個人或者組織的一種刑事處罰,是刑罰中的一種附加刑,是由人民法院實施和執行。另外,行政處罰中的罰款與司法上排除妨礙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的罰款也不同,后者是針對在訴訟程序中實施了妨礙訴訟活動的違法行為人進行的,由人民法院決定與實施。
為了正確認識合同的效力,有必要對與合同效力有關的幾個概念加以闡明。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與否,屬于事實判斷范疇。合同雙方經過要約、承諾,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合同成立。合同的生效與否,是法律判斷的范疇。未成立的合同,當然不發生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但是,已經成立的合同,并不當然生效,其可能是無效的、可撤銷的、或暫未生效(效力待定)的。因此,在審判具體的合同糾紛案件中,不僅要查明合同是否成立,還要依法對合同的效力作出評判。只有在對合同效力作出正確評判的基礎上,才能依法確定合同雙方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將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確定為可撤銷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在一年內請求撤銷合同。對于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合同法規定,此類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為無效合同,未損害到國家利益的,為可撤銷合同,但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請求撤銷。
原經濟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該規定未對違法的程度加以限制,造成原來大量的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甚至規章被確認為無效。合同法規定,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才能被確認為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為無效。人民法院也不能以合同違反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為由確認合同無效。但是,對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例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的規定),在未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也應根據具體情況,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理由確認合同無效。如果機械地以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當前對于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有關立法活動滯后的情況下,將會產生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雖然強制性規定通常使用“必須”、“不得”、“禁止”、“應當”等措詞,但是,由于合同法頒布較晚,此前的許多法律、行政法規帶有一定的計劃經濟的成份,使用了大量“必須”、“不得”、“禁止”、“應當”,其中有許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僅以條文存在上述措詞就認為屬強制性規定,將會造成大量的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意圖。不利于維護交易的安全。筆者認為,法律條款使用“禁止”、“不得”、“必須”等措詞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強制性規定;使用“應當”的,不一定屬于強制性規定;未使用“禁止”、“不得”、“必須”、“應當”等措詞,不一定不是強制性規定。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強制性規定,應從該部法律的立法目的、違反該條款對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程度等方面進行考慮,不能僅以條款是否使用“禁止”、“不得”、“必須”、“應當”等措詞作為判斷標準。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和合同法理論,有必要對審判實踐中常見的幾種傳統上屬于無效的合同行為的效力進行重新審視。
1、舊機動車交易未過戶。以往,對于機動車交易未過戶的,一般都認定買賣合同無效?,F在,根據合同法規定,買賣雙方經過要約、承諾,意思表示一致時,買賣舊機動車的合同行為即成立。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均未規定買賣舊機動車未過戶的,買賣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買賣舊機動車不過戶的合同行為也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因此買賣舊機動車的行為應自合同成立時起生效。甚至舊機動車連環交易均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每一個買賣合同也都應被認為是有效合同。機動車入戶登記和過戶登記行為均是公安機關準予或不準予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或加強車輛管理的行為。到目前為止,沒有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公安機關的車輛登記是確認車輛所有權的登記,其不發生物權公示或物權變動的效力。當事人如無特別約定,應自交付時起機動車所有權轉移。
2、房屋買賣未過戶的。出賣人將自有房屋出賣給他人的,在認定合同的效力方面,與舊機動車交易相同,房屋買賣合同不因房屋未進行過戶登記而無效或不生效。但不同的是,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屋過戶登記屬于所有權變更的登記,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房屋所有權自進行過戶登記之日起轉移,而非自交付時起轉移,因此,第一買受人在未進行過戶登記之前,其對房屋不享有所有權,其如再次出賣,屬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權處分行為,再次出賣房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當然有效的合同。如原出賣人(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房主)又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合同,并將房屋過戶給第三人,則第三人享有房屋所有權。第二買受人享有的只是追究第一買受人違約責任的權利。
《行政強制法》與《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并稱“行政法三駕馬車”,行政處罰法解決的是亂處罰,行政許可法解決的是亂審批,《行政強制法》則是平衡權利與權力,充分保障法律救濟,實行實體法與程序法并行。由此給城管執法過程強制適用提出更嚴更高要求,筆者結合城管工作實際簡要分析行政強制法在城管執法領域中的影響(由于各地城管部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職能不一,難以一一具體闡述):行政強制法實施以來城管執法面臨主要問題:
1.法律、法規以外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依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因此,城管機關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能以規章、政府文件為依據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隨著行政強制法實施、集中行使行政執法權工作進一步深入,目前各地集中行使行政處罰城管執法都是間接引用的,從行政法規到地方法規、地方規章橫跨幾十部法規。城管執法缺少專門統一法律由此帶來了執法主體資格,適用法律依據等一系列問題,而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只是行使國務院或經國務院授權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行使某法某一項。
2.執法主體資格問題
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而具備資格行政執法人員又無從鑒定,依據公務員法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執法人員必需為公務員,因此就帶來了大批事業性質執法人員領取執法證后能否具備資格執法問題??上驳氖墙衲杲K省人民政府法制辦、省人社廳正進行對事業單位人員執法身份規范,進一步推行事業單位改革加快城管執法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步伐。
目前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主體比較龐雜,有的地方和部門將行政強制權委托給社會組織和不具備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有的甚至雇傭臨時人員執法,執法的隨意性較大,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影響了法制的嚴肅性和政府形象。因此,《行政強制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這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系統內受托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事業單位,就無權實施行政強制權。
3.違建強拆執行程序周期過長問題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60日復議期限)或者提起行政訴訟(3個月訴訟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