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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對金融監管的建議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基本狀況
我國金融業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是在適應金融業分業經營過程中逐步建立的,經歷了最初由人民銀行監管金融業到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部門實行分業監管的演變過程。2003年,銀監會成立以后,我國形成了分業監管體制,但是金融監管手段尚不豐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主要依賴于《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及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上述法律法規構成了我國金融監管的基本體系,但由于監管手段不充分,不能適應查處金融違法行為、防范金融風險的需要,需進一步探索。
二、某市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基本情況
當前,我國金融業實行的是“一行三會”為主體的分業監管體制,由于證券、保險監管機構自上而下設置只到省級,地市金融監管體系中沒有保險和證券監管機構。就目前而言,某市金融監管體系中只有人行、銀監局以及金融機構聯席會議,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處于初步探索階段。
(一)制定金融穩定工作制度。目前,金融業打破原有的行業界限進一步交叉、融合,一些跨越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等多個市場和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多個行業的金融產品不斷推出,帶來了跨市場、跨行業的交叉性業務的長足發展,跨市場、交叉性金融業務快速發展,對金融監管提出更高要求。同時,在實體經濟尤其是重點、熱點行業經營風險對金融業回傳的可能性增大的情況下,某市針對復雜多變的經濟金融形勢,制定了金融穩定工作制度,分層次對人行、銀監局在金融穩定過程中的管理與協調職責進行了明確;對各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完善各自單位金融穩定工作制度,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有關金融穩定報表、報告做出了明確規定;對政府有關部門作為成員單位協調配合金融系統做好金融穩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金融穩定工作制度通過市政府轉發至全市各有關單位全面貫徹執行,增強了金融風險信息的統籌協調,進一步加強了金融監管協調制度。
(二)加強和完善金融穩定協調聯席會議制度。在做好信息共享、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理工作上,進一步完善金融穩定協調聯席會議制度,積極落實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建設,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金融機構聯席會議通報全市經濟金融發展形勢,分析存在的潛在風險和面臨的問題,做出相應的判斷,維護金融穩定。
與此同時,金融穩定部門結合金融穩定工作職責,依據金融穩定工作制度,要求各金融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據此進行金融風險分析與預警,同時將全市主要經濟指標和銀行、證券、保險在存貸款、保費收入及面臨的風險、擬采取的措施等通過季度聯席會及時發給各金融機構,實現了金融業信息共享。
三、監管協調機制運行當中的問題
(一)金融穩定協調機制長期有效運行面臨挑戰。由于現行監管體制是分業監管,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自成系統,一方面,工作中各司其職,各個監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各自對其監管對象實施監管,在金融監管中獨立出臺監管政策,難以形成有效地工作合力。另一方面,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涉及部門較多,但由于維護金融穩定職能在人民銀行,表現在具體工作中,往往是在基層人行的推動下,由地方政府牽頭,黨政及相關職能部門、各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等參與組成,各部門之間責任劃分不明確,對維護金融穩定所擔負的職責認識模糊,不能保證金融穩定長效運轉機制的形成。
(二)缺乏具體金融監管手段。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不僅要有形式,更要有手段,目前,基層央行建立的銀行、保險、證券及政府相關部門參加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在實際運行中,對保險、證券機構金融穩定監管部門不僅沒有檢查權,僅僅是簡單的業務報表,數據提取和信息收集困難重重,只能從表象上觀察,金融穩定監測手段缺失。
(三)金融監管范圍小。目前,以銀監部門監管為主的銀行業監管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忽視風險性監管,監管內容過窄,仍局限于存貸款、結算、信用卡等業務,未涵蓋全部金融業務,一些新的金融業務未及時納入監管視線,對金融創新監管相對滯后。同時,社會保障體系中涉及的準金融業,如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等,分散于不同部門經營和管理,未納入統一的金融監管范疇,在部門和地方利益驅使下開展狀況相對混亂,另外,彩票市場、購物券、代金券、社會集資等不在人行、銀監部門的監管之下,監管歸屬不明確。
四、相關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F有的法律法規如《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及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等,在金融監管方面存在漏洞,造成了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現象的發生,因此,要借鑒國外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一是通過立法手段,直接規定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框架,對它們的職能做出明確的規定,使監管的協調合作有法可依。二是通過簽署監管各方的諒解備忘錄,規定監管協調的實施細則和相應的制度安排。三是依法成立協調委員會或類似的機構,進行多邊合作及負責具體的協調運作。
(二)組織架構的構建。加大探索力度,積極構建以人民銀行為牽頭單位,銀監局、保監會、證監會、各金融穩定有關單位參與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在政府的協調組織下人民銀行具體實施操作,對各有關部門進行責任分工,以建立信息交換和共享機制為手段的監管協調機制。即應由國務院牽頭,中國人民銀行、三大金融監管機構、財政部參加,以增強金融監管協調的宏觀性與全局性,突出人民銀行在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特殊地位,確立人民銀行為主的主協調制度。
(三)建立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完善金融監管當局的溝通協作機制。以金融監管聯席和金融聯席會議為平臺,召開金融運行與風險分析會議,進行信息交流和重大監管事項協作,建立有效運作機制。對金融監管聯席會議運行方式、各自職責進行約定,密切關注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風險變化狀況,及時通報交叉性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就金融運行中的交叉性金融風險狀況進行綜合分析,研究防范和化解交叉性金融風險的對策和措施。
一、入世對我國金融監管工作的主要影響與沖擊
對于我國金融業而言,入世是一把“雙刃劍”,既帶來了機遇又面臨著挑戰,其影響是十分深遠的。入世的機遇是潛在的,而挑戰卻是現實存在的。這種挑戰,除了加劇國內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之外,還在于給金融監管工作帶來前所未有的影響與沖擊。
(一)在監管理念上,要求逐步向國際慣例進行靠攏。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三大監管主體作為國務院下屬的行政部門,自成立之日起就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目前金融監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在國外,越來越多的國家拋棄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隱性保證的行政管制,更多地注重金融監管的安全與競爭、成本與效率的研究,由原來監管機構對監管對象的嚴格監管走向二者的協調配合,由行政命令式的限制性監管走向鼓勵金融創新,體現的是市場主導和自擔風險這兩大重心,金融監管也越來越借助于市場參與者約束、金融機構內部約束和社會外部監督約束??梢灶A見,5年的金融對外開放緩沖期,也正是我國金融監管理念不斷更新并逐步向國際慣例進行接軌的過程。
(二)在制度安排上,要求正確處理分業與創新的矛盾。在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下的分業監管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各司其職,分別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實施監管。這一體制盡管符合我國金融發展現狀,幾年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由于國外銀行、保險、證券三業的界線逐漸模糊,金融創新日益多元化、綜合化,外資金融機構全方位一攬子業務服務制度將對我國金融業現行的單一服務方式帶來強烈沖擊。在此背景下,要求金融監管當局轉變觀念,加強協調與合作,在現有的體制下適時調整監管方法和思路,積極尋求現有金融法律、法規的支持,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采取更加靈活的措施,以監管創新促進金融創新,正確好處理分業與創新之間的矛盾。
(三)在手段運用上,要求朝多元化、現代化的方向邁進。從國外來看,西方國家監管當局越來越注重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等多種手段的綜合運用,目前基本實現了多種監管手段的互補和統一。同時,為適應經濟、金融全球化和實時監控、處置風險的需要,監管當局加快了現代化的進程,建立了以網絡化、電子化為特征的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降低了監管成本。在我國,金融監管手段單一,電子化水平不高,不能做到監管機構和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之間、監管對象和監管對象之間信息的實時共享。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陸續進入和金融創新的縱深推進,監管當局面臨著監管對象復雜化和監管范圍擴大化兩大現實問題,因此在監管手段上必須盡快向多元化、現代化目標邁進。
(四)在隊伍建設上,迫切需要建立一支職業監管隊伍。一方面,基層監管機構中監管人員占比過低,且現有監管人員大多沒受過正規的高等教育,缺乏系統的、專業的金融理論基礎,加之難以得到充分的再深造機會,對新的金融監管理論和技術普遍缺少深入的認識和理解,不能及時地把豐富的實踐經驗與理論知識相結合,復合型監管人才十分缺乏。另一方面,入世后,具有豐富人力資源開發經驗的外資金融機構在將目光瞄準國內金融機構的同時,也會積極爭取監管人才的加盟。在優厚的待遇,良好的培訓機會,誘人的升職條件面前,現有監管人才的流失將不可避免。面對壓力,只有走國外發達國家的精英監管、專家監管之路,培養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職業監管隊伍,才能適應新的形勢發展的需要。
二、對改正我國金融監管工作的幾點政策建議
(一)更新監管理念,突出風險監管。做好金融監管工作,必須要有先進的監管理念作鋪墊。畢竟,理念是起引導作用的,理念決定觀念,觀念主導思路,思路形成對策。目前,監管當局實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監管、合規性監管,風險性監管沒有實質性進展,普遍缺乏的是安全、效率觀念,這就導致金融業整體運行效率不高,風險問題屢控難禁,層出不窮。因此,在入世的背景下,首先要解決的便是監管理念問題,樹立起安全與競爭、效率與成本并重的思想,在確保金融穩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徹底拋棄傳統意義上的行政式的限制性監管,改進現有的合規性監管方式,進一步突出風險性監管這一重心。在制定和實施監管政策、措施的過程中,監管當局要充分考慮到其對競爭、效率和金融創新產生的影響,進而采取更加靈活的的監管政策和手段,并不斷進行監管創新,創造有利于競爭和金融創新的外部環境,達到安全與效率的最佳平衡。
與限制性監管、合規性監管不同的是,風險監管主要參照《巴塞爾協議》和《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等有關規定,關注的是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各種不同類型的風險,強調的是金融機構的內部風險管理和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風險的審慎評估,以充分發揮金融機構自身監管的能動性,提高其自身風險監控水平。在具體監管實踐中,通過實施系統性、連續性的風險監管,使監管當局能夠站在一個整體、歷史的高度,對金融機構做出一個比較客觀、公正的評價,在縱向和橫向比較中發現問題,尋求解決問題的正確途徑,真正體現出監管的靈活性和前瞻性,在發展中防范和化解風險,進而實現“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這一終極目標。
(二)強化人本管理,堅持依法監管。應對入世,關鍵的問題在于人才。作為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人的問題解決了,工作效率也就上去了。金融監管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從決策到傳達再到執行,監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質的復合型的監管人才。為此,監管當局必須強化人本管理理念,對現有的監管人力資源管理體制大膽進行改革,破除“論資排輩、求全責備、求穩怕亂、瞻前顧后”的思想,樹立“任人唯賢、用人之長、重視人才、培養人才、使用人才”觀念,鼓勵人才脫穎而出,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要制訂切實可行的人才培養規劃,營造一個良好的人才培養氛圍,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激勵機制,建立完善人才培訓網絡,以吸引人才、發現人才、用好人才,迅速提高金融監管隊伍的整體素質,進而建立一支以精英監管、專家監管為主導的精干、高效的職業監管隊伍,適應日益復雜的金融形勢,應對入世所帶來的各種挑戰。
5年緩沖期之后,我國將取消市場準入中的非審慎性的限制措施,實行透明度原則,外資金融機構充分實現國民 待遇,這對監管當局依法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對監管當局來講,一方面,要進一步增強法治意識。通過定期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等形式,組織監管人員集中學習新的監管法規和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與標準等內容,增強監管人員的法治意識,牢固樹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依法監管思想。另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立法。對于與國際慣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規文件,或者法律、法規之間相互抵觸的,要毫不猶豫地清理、修訂、廢止;對于金融監管中的一些具體操作若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或者只是以部門行政文件來進行明確的,要抓緊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對已出臺的金融法律、法規,抓緊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解決當前金融監管中無法可依和有法難依的問題,避免出現金融監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風險。
(三)改進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率。加入WTO后,金融政策、經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這就要求監管當局適應新形勢,推出新舉措,解決新問題,切實提升監管效率。首先,在監管手段上,由單一走向多元。即從過去的以行政手段為主過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三者之間的協調配合,優勢互補,不斷豐富和創新監管手段。其次,在監管層次上,走科技監管之路。要加大對監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監管的網絡化、電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實現監管機構內部之間、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之間、監管對象之間的信息共享,避免監管時滯和高成本,確保監管質量和效率。再次,在成效檢驗 上,建立監管指標的考評機制。要根據各金融機構的不同特點,制定銀行、保險、證券業量化指標,從風險監控、效益性管理、經營業績等多方面形成一套完善的量化指標與考評機制,并將考評結果向社會公布,提高金融業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此外,在監管方式上,注重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的協調統一。在改進和提高現場監管的效能上,以合規性檢查為前提,以風險性監管為主題,同時借助外部審計師、外部會計師、律師和外部評級機構等中介力量,對有問題的機構進行重點監管,確保問題及時發現、及時糾正;在完善非現場監督體系方面,既要堅持審慎性會計原則,更要做到謹慎原則與彈性原則、合規性指標與風險性指標相結合,通過對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率、大額單筆貸款風險、外匯風險等重要指標設置一個合理的監管指導線(最低比率),對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管、資本控制與風險處置等措施,充分發揮非現場監管的早期風險監測、識別和預警功能。
>> 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對我國監管實踐的挑戰與建議 金融監管體制比較及對中國的啟示 現行金融體制下的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關系研究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所面臨的挑戰和創新 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體制的建議 武漢科技金融創新的挑戰、機遇與對策建議 金融保險外包的市場開發與政策建議 “熱錢”挑戰金融監管體制 科技金融創新在中國的發展及政策建議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議 分業混業無礙金融監管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及改革建議 論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對策建議 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研究與探討 銀行監管功能對金融危機的影響及相關政策建議 非金融支付機構異地經營的監管盲點及政策建議 醫藥分業改革的經濟分析及管制政策建議 論金融創新及金融監管的關系及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必然性及創新策略初探 當前加強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分析與政策建議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2009年10月15日登陸。
② 《避免香港雷曼迷你事件被政治化》,2009年7月6日(鳳凰網專稿),http:///program/cjzqf/200907/0706_1698_1236046_4.shtml。2009年9月6日登陸。
③ 《產品巨虧,外資銀行理財產品遭遇信任危機?》,(《南方日報》2008年11月10日),http:///money/banks/hydt/20081110/205919.shtml。王維杰,孫承天:《客戶累陷巨額虧損,外資銀行的理財陷井有多深》,(《卓越理財》2009年7月9日),http:///topic/waiziyinhang/bank/yhpl/20090709/911138.shtml。2009年9月6日登陸。
④2009年7月6日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9〕65號)第4條。
⑤ 《看好經濟復蘇,結構性理財產品逐步升溫》(《金融時報》2009年9月14日),http:///news-center/newslist.asp?id=134796。2009年10月12日登陸。
⑥NASD Notice to Members 05-59, NASD Provides Guidance Concerning the Sale of Structured Products.
⑦ 同上注。
⑧Securities Exchange Act Rel. No. 42746,(May 2, 2000), 65 FR 30171 n.7 (May 10, 2000).
⑨ 結構性證券(structured securities)與結構性產品(structured products)在美國證券法上是兩個等同的概念,因為按照美國1933年證券法對證券的定義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幾乎所有的投資產品。
⑩Securities Exchange Act Rel. No. 51094(Jan. 28, 2005), 70 FR 6489 (Feb. 7, 2005).
!香港證監會:《有關對《公司條例》的招股章程制度的可行性改革咨詢文件的咨詢總結》2006年9月,載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管局就分銷雷曼集團公司相關的結構性產品的事宜提交的報告》注釋4。
@ISDA,LIBA,SIFMA,ICMA and ESF,Structured Products: Principles for Managing the Distributor-Individual Investors Relationship (July 9, 2008).
#功能性監管是以產品和業務性質為基礎確定監管管轄權。如果把結構性產品以其外在形式定性為債券,則屬于證券產品,適用有關債券發行與交易法律,歸證券監管部門監管。如果以其結構內衍生產品來定性,則可能定性為衍生品,而衍生品又分為柜臺衍生工具和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因衍生品交易場所不同,兼管管轄也有所不同。不僅如此,衍生工具基礎資產性質不同,其管轄機構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如美國,柜臺交易以證券以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品就歸美國證監會管,而如果是以期貨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品,并在交易所交易的則歸期貨交易委員會關。在我國,目前實行以機構為基礎的分業監管體制,如果是銀行銷售衍生品交易就歸銀行監督管理機構監管,如果是證券企業銷售衍生品,則歸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監管。
$香港證監會《雷曼迷你債券危機引起的事項向財政司司長呈交的報告》(2008年12月)。
%Netherlands Authority for the Financial Markets, Exploratory analysis of structured products(May 2007).
^NASD Notice to Members 05-59, NASD Provides Guidance Concerning the Sale of Structured Products.
&Structured Products Association ,“Fixed Income Issues and Answers,” SIFMA 2007 Page 4.
*Bethel, Jennifer E. and Ferrell, Allen, Policy Issue Raised by Structured Products, BROOKINGS-NOMURA PAPERS ON FINANCIAL SERVICES, Yasuki Fuchita, Robert E. Litan, eds.,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07; Harvard Law and Economics Discussion Paper No. 560. Available at SSRN: http:///abstract=941720。2010年2月10日登錄.
(同上注。 “Fixed Income Issues and Answers,” SIFMA 2007 Page 11 (Source: Greenwich Associates).
)香港證監會《雷曼迷你債券危機引起的事項向財政司司長呈交的報告》(2008年12月)。
_同上注。
+《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分銷與雷曼集團公司相關的結構性產品的事宜提交的報告》(2008)。
1 《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分銷與雷曼集團公司相關的結構性產品的事宜提交的報告》(2008)。
2同上注。
3主要由發達國家銀行行長、金融機構專家和學者組成的一個在國際金融監管上影響較大的非營利的民間機構。
4G30, the Structur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Approach and Challenge in a Global Marketplace, http:///pubs/GRP30_FRS_ExecSumm.pdf. 2010年4月20日訪問。
5同上注。
6IFF Research and YouGov,UCITS Disclosure Testing Research Report(for European Commission)(July 8,2009).
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investment/docs/other_docs/research_report_en.pdf. 2010年1月25日最后登錄。
7 The Treasury:“Financial Markets and Investment Products:Promoting competition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investment”(Corporate Law Economic Reform Program Proposal for Reform:Paper No. 6.
8The Treasury:“Financial Markets and Investment Products:Promoting competition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investment”(Corporate Law Economic Reform Program Proposal for Reform:Paper No. 6.
9行政法規主要是指國務院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自律規范包括中金所按證監會制定的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等。
0《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
-按照《證券法》125條規定,證券公司可從事銀行同樣可從事證券業務包括,證券承銷、經紀業務兩種。按照國務院《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證券公司還可以從事證券銷售業務。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14條、16條。
Q《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第4條。
W《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45條沒有明確提出適合性概念,但實際上要求進行適合性評估。
E《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37條。
R《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地3條、第4條。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體制建設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0)09-0059-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9.13
建國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體系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是從建國至1983年,以高度集中統一的單一式管理為主,對銀行的監管主要采用行政手段;第二階段是從1983年至今,中國人民銀行開始逐步轉為中央銀行,逐漸成立了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大監管體系,具體執行金融監管的職責。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根據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分別設立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這三大監管機構組成,但金融監管仍處于被動、單一的境地,監管運作的整體性、連續性、效率性不夠,內部控制系統不健全,社會審計、法律服務與輿論體系亦十分薄弱,離現代金融綜合監管的要求相差甚遠。
目前,我國仍處于體制轉軌和依法治國正在逐步深入進行階段,迫切需要全面加強金融監管體系建設,這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推進金融業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保證。如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日益向全方位大監管的方向轉變,強調政府監管當局、監管對象以及社會監督力量的綜合監管,金融監管日益走向標淮化、程序化,監管指標體系已從表內業務拓展到表外業務,已從單純的資產負債監管發展至全方位、多層次的持續性監管。我國進行現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僅有短短幾年,雖然取得了不少成績,但仍存在許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在金融監管的實踐中,金融監管還未實現規范化和系統化,多是一次性的、分散的,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范體系,缺乏早期預警和控制,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沒有實現有效結合,監管信息沒有得到充分利用[1]。針對金融監管體制中存在的問題,本文提出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若干對策建議。
一、明確金融監管目標
各國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當局的相關法律對金融監管的目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各國因國情不同賦予金融監管的職責又略有差異。《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條和第三十條分別規定了我國金融監管的目的,即:“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薄渡虡I銀行法》第一條明確本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2]。
可見,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規定得不夠全面,也不夠明確,表明對金融監管工作目標缺乏一致性的認識,嚴重影響監管的有效性。由于現階段,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工具難以發揮作用,監管仍是貨幣政策的重要保證,銀行監管既要與貨幣政策目標相區別,又要強調為貨幣政策服務。在實際操作中仍偏重于確保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和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對銀行經營的現實問題,如提高效率、降低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等重視不夠。因此,在修訂相關的法規時,應像規定貨幣政策單一目標那樣明確金融監管的目標。
二、完善金融監管法規
面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立足我國金融業的實際,面向世界金融業發展的潮流,全面審視現行金融業的法律框架――“四法一規定”,首先是修改已不符合實際或不適應世界發展潮流、將成為金融業發展障礙的條文;其次是補充完善有關條文;再次是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實施細則[3]。在以后的立法實踐中,筆者認為應當把握以下幾個重點環節。
1.加強規范金融業的市場準人和業務范圍的法規建設。目前在這方面的突出問題是非法設立金融機構和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嚴重沖擊正常的金融秩序。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嚴格科學的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明確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的法規制度,同時對混業經營和金融創新作出一定規范。
2.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規范。政府行為不能代替市場約束,金融監管不能保證不出現金融機構的倒閉。對嚴重資不抵債、已經或即將引發擠提的金融機構,應視其情況對其依法關閉或破產[4]。在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過程中,既要防止系統風險,又要防范道德風險。首先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堅持先立法后推行;其次是建立金融機構破產機制;第三,明確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的援救行為規范。目前我國缺乏金融破產的法律規定,以致金融機構的破產清償難以推行。
三、完善金融監管操作過程
1.要制定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統一量化監管標準。明確銀行業務量或銀行數量與經濟發展規模之間的數理關系,確定該區域應有銀行的業務規模及其銀行數量,確定金融業務結構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從而保證適度的競爭和防范風險。從加強銀行內部管理的角度,按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標準,并促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在一定的時間內達到該標準;制定貨款評估和分類的適用方法及相應的會計標難;明確商業銀行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嚴格審查其任職資格,保證任職期能夠正確履行職責。
2.建立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體系。一是設計統一的、科學的金融機構報表體系,力圖報表全面、真實、及時地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二是開發先進的計算機報表分析軟件,建立一套嚴格準確地反映銀行資產負債運用結構、流動性、盈利性、資產質量等情況的比例分析體系;三是及時進行非現場檢查,對金融機構進行連續的跟蹤,及早發現并重視非現場檢查中早期預警信號,將有問題的金融機構的風險在事發前進行消化。
3.建立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銀行內控評級制度。可以借鑒美國的駱駝評級制度,對我國銀行機構的內控制度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評級,并建立規范的現場監管制度。
四、加快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建設
金融信息不僅是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進行貨幣政策決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依據,而且也是其改善金融服務、提高政策透明度的基礎。應當盡快建成一個適應經濟金融發展變化、標準統一、檢索方便、資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統,以滿足貨幣政策決策和金融監管的需要,滿足商業性金融機構對客戶資信審查的需要,滿足社會各界以及國際組織對金融信息的需求[5]。
1.要繼續完善補充現有的宏觀經濟金融統計信息系統。根據金融改革和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修訂貨幣統計制度,使貨幣供應量更加科學地反映宏觀經濟運行的情況。增加金融中間業務統計、新業務統計、內外分文機構并表統計,適應金融創新和金融調控監管的需要。完善金融市場統計,靈敏反映金融市場運行。
2.建立全國統一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要按照“統一數據采集、統一編碼和格式、統一軟件開發、實現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則,建立全國統一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以滿足日常的監管需要,實現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的全國共享,實現對金融機構(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和預警,以逐步提高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風險評判水平。
3.加快清算系統的建設。安全、高效的支付系統是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核心組成部分。它的安全運行關系到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關系到社會資金運轉的效率。中央銀行應加快清算系統建設,通過建立我國現代化支付系統,逐步形成一個以現代化支付系統為核心、商業銀行電子匯兌系統和同城票據交換系統為基礎的支付清算系統,以支持金融市場各種交易的資金清算和不斷滿足各種支付結算的需要。
五、建立金融行業信息披露制度
要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有關文件和多數國家的做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積極披露以下信息:經營業績,包括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主要收支項目、凈利差及影響收益的主要因素等;風險暴露,包括信貸風險(資產質量)、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國家風險及風險管理政策等;資本,包括總資本結構、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結構、資本充足比率及計算方法、資產損失準備金水平和政策等;風險管理戰略與實踐,包括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風險識別、監測、評價和控制體系,規避和化解風險的工具與技術;會計政策與實踐,包括計算各類資產價值的會計準則,編制年報和合并報表所遵循的會計原則,確認不良資產及其收益的會計政策與方法,提取一般準備金和特別準備金及呆壞賬核銷停息會計政策與方法,收入確認和資產估值的會計方法等;主體業務、經營管理與公司治理結構等,包括業務發展戰略,治理結構,最高管理層結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與經驗,激勵機制,以及企業文化等。
根據信息的性質和內容,可選擇在以下范圍內進行披露:一是同業,主要披露可進行行業比較的一般性信息,包括業務發展狀況、資產規模、資本充足水平和盈利水平等;二是國際金融組織及境外機構所在地監管當局,原則是應其要求和標準予以披露;三是外部評級機構,原則上應按其評級的要求提供有關信息;四是社會公眾,按照監管當局的要求或有關信息披露的法規制度予以披露,并需要經外部會計師或審計師審核。金融機構應根據披露的對象和范圍,選擇披露的方式,向社會公眾通過新聞媒體、新聞會、年報等方式披露;向國際金融組織和境外所在地監管當局主要以年報、報告及表格等方式披露。
六、提高監管人員素質
1.必須提高對監管人員素質重要性的認識。我們處于知識經濟時代,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迎面而來,科學技術飛速發展,金融創新日新月異,這些不僅要求金融監管人員掌握最新的科學知識、最新的技術手段、最先進的監管方法、最新的經濟金融信息乃至國際政治變化方面的信息,還要求監管人員具有臨機決斷及時處理問題的能力。這不僅是對金融監管當局的挑戰,更是對監管當局人才戰略的挑戰。金融競爭本質上是人才的競爭,只有占有一流的金融人才,才能站在金融發展的制高點。
2.建立選拔人才機制。要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人才市場規則,要建立一套吸引人才、留住有用人才的機制。在用人制度、工資制度、福利制度等方面進行面向市場的改革,徹底改變計劃經濟下的政府行為方式,真正按市場化來運作。作為過渡階段,可在金融監管當局內部先建立金融監管干部競爭機制和激勵機制。選拔優秀人才,充實監管崗位;探索建立金融監管員等級制度,建立金融監管員任職資格培訓考試制度,規范相應的任職資格必備知識能力要求。
七、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
金融的自由化、金融機構的業務混業化、金融創新的飛速發展、科技成果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特別是金融的全球化,對任何一國的金融監管都是嚴峻的挑戰。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進程中,大規模游離于實物經濟的虛擬經濟(金融資本)放大了金融系統的風險,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從根本上消除了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國際市場之間的時空限制,國際金融環境的變化對各國經濟影響日益深刻,金融風險的嚴重性、擴散性和危害性是前所未有的,從每時每刻的匯率波動到難以預料的金融危機,從全球性銀行系統的風險到貨幣市場交易規則,都是任何單一國家力量所不可控制的。因為國際金融活動超越了一國的行政管轄權,但在目前對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的監管卻是單個國家的事[6]。因此,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加強協調與合作。
我國近年來在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方面邁出了重大步伐,但還不能適應我國經濟金融的迅速發展和我國國際經濟地位不斷上升的形勢。我國應更加積極地參與國際金融組織的活動和國際金融政策協調,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提高我國金融在國際中的地位,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的監管經驗,盡快提高我國銀行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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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成本從上來說,指的是金融監管部門為了實施有效監管,而對監管工作從組織、運行、實施所做的必要投入以及由于金融監管而使金融業在業務及金融創新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而產生的損失。一般來說,金融監管的成本可分為金融監管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一)金融監管的直接成本
金融監管的直接成本主要反映的是金融監管工作中所投入的硬件設施,組織運作以及監管人才的培訓及培養。
1、監管的機構設施、設備配備
從我國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來說,從人民銀行總行到各縣支行的金融監管機構,實行的是垂直領導系統。這一龐大系統,僅從辦公場所、監管部門所必備的辦公設備都是一筆龐大的成本投入。
2、監管活動的組織實施及運作
金融監管工作的組織實施及運作,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從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實踐來看,每一次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尤其是由總行統一組織的全國性現場檢查工作,都必須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盡管各層次監管工作在組織實施及運作中所投人的成本大小不一,但這筆監管成本在監管活動中是不可或缺的??梢哉f,只要開展金融監管活動,就必然要對監管活動在人、財、物上有所投入。
3、監管的人力資源配備及培養
金融監管工作為了能夠適應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和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不斷涌現,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就必須要使金融監管人員的知識層次和業務能力、水平不斷提高,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勢下,為同國際金融監管接軌,就更需要在金融監管的高素質人才配備及監管人員培訓上加大培訓成本。九十年代以來,我國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利用普華公司對華援助項目,對金融監管的各層次監管人員進行了信貸資產質量、衍生工具、外匯業務等多方位的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近年來,我國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也利用國內培訓、境外培訓等多種手段,加大了對監管人員的培訓。這些培訓雖然為我國的金融監管隊伍建設和素質提高了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投入的巨大監管成本也是不容忽視的。
(二)金融監管的間接成本
金融監管的間接成本主要是指由于金融監管力度的加大,而對被監管金融機構業務人員的激勵,金融機構的業務發展以及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等方面有所遏制,而產生一定程度的利益損失。
1、監管對金融業務人員的激勵機制作用下降
近幾年來,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金融監管部門制定了不良貸款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從成本理論來分析,這種監管嚴格,處罰嚴厲的金融監管,對于促進金融業的穩健發展、審慎經營起到了積極的作秀,但由于監管的種種制度控制和各項處罰措施的實施,也使得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激勵機制作用下降,對于業務的發展和自身效益的提高產生一定程度的,如金融機構“懼貸”現象。
2、監管對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有所牽制
1993年以后,通過清理整頓,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了更為嚴格的規章制度,并加大了處罰力度,這種處罰不僅僅包括上的處罰,更加大了對責任人的處罰力度,這種嚴格的金融監管,雖然有效地遏制了一系列違規業務的無節制發展,但由于金融業務不能得到有效運營,如貸款的投放因擔心出現不良而不敢進行。從這一點來說,金融監管也使金融業務發展受到了一定的牽制,付出了一定程度上的成本代價。
3、監管對金融機構業務創新有所遏制
從理論上說,金融業務的創新,可以使金融機構業務發展和利益達到一個較佳的層次,但由于在業務創新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確定的因素,也同樣會帶來一定程度的風險。作為以利益最大化為最終目標的金融機構,要想獲得最大的利益,就必然要進行金融創新。但由于我國金融機構尚未能完全做到真正意義上的“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缺乏進行金融創新的利益激勵機制。金融機構創新有效益,也有風險,其創新獲得的收益同得到的激勵,在現行體制下。難以做到相互匹配,而金融創新所形成的風險,則要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嚴厲處罰,,兩相比較,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必然會有所遏制,由此而來,也必然會使其利益有所損失。盡管金融機構是否開展金融創新要受多方面因素影響,但同金融監管的力度加大,從一定程度上來說也是有關系的。
二、金融監管的效益分析
金融監管的效益概括起來說,主要是可以提高金融監管自身效益金融機構經營效益以及經濟效益。
(一)對金融監管自身效益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
由于中央銀行對金融監管工作的重視,使得對金融監管各項軟、硬件的投入成本加大。在此情況下,為了能夠有效地開展監管,就必然要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這種制度不僅僅包含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的各項制度,同樣也包含完善和提高監管工作自身能力和水平的各項內部基礎制度。
2、不斷加強監管組織
監管組織是實施金融監管的主體,一般來說,在監管成本投入較小的情況下,監管組織也必然難以得到擴充和加強。由于投入成本的加大,監管的組織體系也必然會得到不斷加強,從而形成一個較為龐大的組織體系。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的合規性、風險性和效益性的監管,也將由于監管主體的增多,而更為全面、更為細化、更為有針對性。
3、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素質
為適應不斷發展的金融新業務和新領域,加大對金融監管人員素質培養是監管部門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在投入一定程度的監管知識和技能、培訓成本以后。監管部門所獲得的效益回報必然是監管人員素質的不斷提高。這種整體監管素質的提高,雖然難以用一定量的金錢來加以衡量,但在維護金融秩序,促進金融業的穩健發展方面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金融機構效益
從長遠來看,金融監管付出的成本代價是值得的,因為中央銀行監管相對獨立,不以贏利為目的,而是以整個社會經濟金融秩序和穩定為重,能夠為金融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各金融機構能夠在同一外界環境中開展業務競爭,促進金融機構之間的有效競爭,保障金融機構業務的有序發展,推動金融創新能力的合理開發。金融機構的最終收益將遠遠超過由于金融監管的監督和限制而形成的成本付出。
(三)社會經濟效益
金融業是一個高負債行業,關系面廣,滲透力強,其業務活動關系到千家萬戶存款人的利益,涉及到國計民生方方面面,金融業的穩定關系到經濟穩定和國家穩定。盡管金融監管的成本付出(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很大,但如果金融監管當局為節省成本而放松監管,那么金融業破產倒閉的社會成本則更大,將引發系統性的金融危機,危及國家經濟和社會穩定。因此,金融監管的效益表現在對社會經濟的貢獻上,將是無法估量的。簡單地說,金融監管對整個社會經濟的效益來說,可以維護金融體系秩序的穩定,促進社會經濟活動的健康發展,保障整個社會環境的安全。
三、對促進監管成本及監管效益有效配置的建議
1、合理設置監管機構,完善監管制度,配備監管人員,降低監管的直接成本
金融監管成本的很大一部分,是來源于金融監管機構設置、而最主要的是機構設置是否合理、高效。其標準應該是,既能夠全面有效地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使監管領域不會出現監管“真空”,對金融機構的各項金融業務能夠做到全面的和動態的監控;另一方面應該能夠以高效、精干的原則配備監管人員,以最少的監管人員來達到最佳的監管效益。
2、加快金融機構的改革步伐(自負盈虧),從體制上使其重視監管成本和效益
從降低中央銀行金融監管成本的角度來說,應該加快金融機構的改革步伐,使各金融機構真正成為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法人機構,使金融監管的客體重視自身的風險,審慎地開展業務經營活動,以此減少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的檢查頻率,節約監管成本,從金融機構自身的有效運作中提高效益。
3、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機制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強其自我約束和防范風險的能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金融機構的效益,保證金融機構的良性運作,相應地可以減少金融監管的成本投入。
4、采取適度監管的方式,促進金融業務和創新
對于金融機構在不違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可以做到有效防范風險、合規經營的創新業務,金融監管部門應該采取適度監管的方式,幫助金融機構在合規中發展,在發展中創新,正確處理好監管與創新的相互關系,不能僅僅認為監管就是純粹的監管,而應努力發揮金融監管“查、幫,促”的作用。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使金融監管的成本投入和效益獲得得到佳的配置。
關鍵詞:巴塞爾III;金融監管改革;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0-0-01
一、后金融危機時期對巴塞爾II的主要修訂
巴塞爾II的三大支柱分別為:最低資本金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巴塞爾協議第三版(巴塞爾 III)根據金融危機中的反思與批評,分別對三大支柱進行了修訂, 意在創新與穩健之間創建一個更加平衡的金融體系。
(一)完善第一支柱的內容。第一支柱的修訂是巴塞爾III的重點所在,巴塞爾委員會主要從資本質量和規模、監管指標、流動性監管和風險計量模型這四個方面對監管標準和方法進行改革。1.提高了資本質量和規模的要求。巴塞爾協議第三版規定,截止到2015年1月,全球各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線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至4.5%,建立起2.5%的資本留存緩沖和0%-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一旦銀行的資本金比率降低至4.5%以下,將面臨嚴厲的監管制裁,可能牽涉到國家監管機構出面干預。對于銀行而言,巴塞爾III進一步要求其增加資本、縮小資產負債表,放棄過高風險的業務。表1具體展示了從巴塞爾II到巴塞爾III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的變化。2.增加杠桿率作為監管指標之一。巴塞爾委員會針對資本監管體系,首次引入最大杠桿率作為資本監管的最低保障,盡管具體的數值標準還有待協商。隨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過度開發,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金融機構的杠桿率不斷飆升,杠桿率的增加使得以股本形式存在的資本相對減少,增加了整個金融體系的脆弱性, 在危機發生時巨大的去杠桿效應加速了災難性的發展。3.增強流動性監管。首次引入了流動覆蓋率(LCR)和凈未定資產比率(NSFR)兩個流動性測評指標。前者要求在壓力情景下,銀行的流動性要能夠堅持至少30天,目標在于提高機構抵御短期流動風險的能力,確保有充足的高質量流動資產以渡過持續一個月的高壓情景。后者反應銀行的資產與負債的匹配程度,要求一年以內可用的穩定資金大于需要的穩定資金,提高機構在更長期內防范流動風險的能力。
(二)完善第二支柱的內容。對第二支柱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增大金融監管框架的覆蓋范圍和激勵機制的完善,強調監管水平和標準的提高。覆蓋范圍中,將對“國際活躍銀行”的關注擴展到對所有金融機構的關注,要求所有金融機構都要達到巴塞爾協議中的相關指標要求,尤其增加了對投資銀行及對沖基金的審查,避免其在金融監管之外濫用資金權利,實行過高風險的投融資計劃。激勵機制上,要求金融機構建立與長期經營目標相一致的薪酬機制。與此同時,修訂后的協議覆蓋了更為全面的監管范疇,從傳統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擴展到了流動性風險、信息科技風險和聲譽風險。
(三)完善第三支柱的內容。對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具體表現在:要求資本的所有構成必須完全對外披露,并同時披露緩沖資本的情況;對于流動性風險,要求定期公開披露其風險狀況和管理方面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對于證券化、表外風險暴露和交易賬戶下的信息披露要求給予詳細的指引,以降低資本市場業務給銀行資產負債表帶來的不確定性;對于銀行的薪酬發放也需要更加清晰和及時的信息披露。
二、對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啟示
(一)加強風險管理和制度建設。全面風險管理(ERM)文化、制度和技術的構建是國內銀行業實施巴塞爾協議的最大挑戰?!吨袊y行家調查報告2011》表明,我國的銀行業在風險管理提升和經營模式的轉型中,面臨的困難不僅是技術層面的,例如,數據的積累,風險量化方法的引入,風險模型的建立,信息系統硬件的開發等,這些基礎構架的搭建需要人才的培養和時間的累積。除此之外,更大的困難則來自于銀行機構內部風險文化的普及、制度政策的建立和內控系統的完善。它們是金融機構安全運營的基礎,是組織的“軟件”,是一系列將風險管理融合到商業戰略計劃并滲透到日常經營之中的過程,具有動態和持續的特征。這些軟性的方面對銀行的要求更高,需要金融機構自身的主動培養和長期的積累。因此,在落實巴塞爾協議的過程中,銀行業必須建立風險管理體系,扎扎實實地落實識別、評估、應對、控制風險的流程。使得金融機構在自身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系統流程等方面得到全方位的提高,加快縮小與國際銀行和金融機構管理質量方面的差距。
關鍵詞:地方金融 管理體制 對策建議
一、地方金融在地方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一是地方金融有效緩解了城鄉主體融資難的局面。以服務中小企業為己任的城市商業銀行和支農主力局農村信用社,充分發揮地緣優勢,大力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著力調整信貸資產結構,優化信貸資源配置,為中小微、“三農”提供了更加豐富的融資渠道。二是地方金融機構樹立普惠制金融理念,努力將金融服務覆蓋到社會所有階層,消除金融服務空白區域。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根植于農村,不斷滿足“三農”和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著力支持農村經濟發展;小貸公司以其簡便的服務方式,為小微企業和個體經濟發展提供了強力支持;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其互助的形式,有效緩解農村居民生產、生活所需資金,促進了農村居民共同增收致富。三是地方金融體系提升了社會信用意識,優化了地方金融生態環境。地方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動向誠實守信的金融參與主體傾斜金融資源,對缺乏信用意識的金融參與主體制定限制措施,推進地方金融生態環境持續好轉,金融生態的良性循環得以實現。
二、地方金融管理體制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分塊監管,重復交叉
當前,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涉及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銀監、工商、公安、法院、行業協會等多個管理機構,分工繁雜、職權分散、職能邊界模糊,監管重疊與監管真空并存。如:銀監局負責農信社監管,但省政府委托省聯社負責農信社的高管任命、業務監管等,而部分準金融機構對于中央、地方金融管理體制而言都是監管盲區。這種“九龍治水”的管理模式不僅有礙于全面掌握地方金融發展概貌、統一調配金融資源,而且容易產生相互推諉、覆蓋面不全等弊端,也容易產生違法交易。
(二)權責混淆,職能沖突
一是權責混淆。目前不少地方的金融辦充當了地方金融國資委的角色,控制地方金融機構的高管任免,并以下規模、定增速、搞排名的行政手段干預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董事會、理事會職能弱化,甚至形同虛設,公司治理紙上談兵,與中央政府金融改革和監管的總體思路背道而馳。二是監管職能沖突。地方金融辦作為地方金融管理協調部門,其落腳點應著眼于防范金融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穩定。但在實踐中并非如此,越俎代庖的現象時有發生,尤其在協調融資和信貸投入方面,具有明顯的地方色彩,致使金融監管效率低下或監管妥協。
(三)監管內容單一,監管方式弊端較多
一是重市場準入,輕市場退出。目前地方金融監管大多對機構、業務的市場準入頗為嚴格,而在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與市場退出規定不夠明細和具體。尤其對涉嫌違規經營和非法交易的各類,出現嚴重資不抵債被迫解散,在風險處置過程中清償資金缺口“兜底”責任不夠明確。二是重現場監管,輕非現場監管。現場監管雖能夠如實掌握金融機構所公開的財務信息和業務經營存在的漏洞,但從中難以發現深層隱蔽性的問題。而當前非現場監管所必要的業務監控機制和監管要素缺失,監管機構對被監管機構核心指標心無底數,難以有效履行監管職能。三是重合規性監管,輕日常風險性監管?,F行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對金融業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資本狀況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合規性監管。而現實中,對準金融機構的監管基本停留在審批設立和事后風險處置環節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存在缺位現象,監管作用大打折扣。
(四)監管信息不暢,金融風險處置被動
一是監管機制不盡完善。地方金融風險處置職責全權賦予地方政府,但在金融垂直監管模式下,地方金融風險信息主要由人民銀行、銀監局等部門的地方分支機構掌握,一旦發生地方金融風險,地方政府會處于被動。二是監管信息倒置。人民銀行、銀監機構對非存款性的貸款機構出現的風險往往是從貸款銀行或被擔保企業、關聯企業中獲得,處于被動地位。三是金融風險具有“多米諾”效應。目前許多地區尚未建立區域性金融穩定協調機制或不盡完善,區域內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渠道不暢,一旦某個地方發生金融風險,勢必快速波及相鄰地區而引發區域性金融風險。
(五)監管專業人才匱乏,人才培養機制亟待完善
相對于金融業的高薪,基層金融監管機構對人才吸引不足。許多監管人員視監管機構為跳板,向被監管機構頻繁跳槽,導致監管人才大量流失。同時,金融監管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實踐性,而金融監管機構部分人員剛走上工作崗位,缺乏監管所需的履職要求和實踐經驗,對被監管的金融機構的內部運作缺少深層次了解,難以很好發揮監管的實際效能。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的對策建議
(一)厘清金融管理邊界,整合地方金融管理權責
一是厘清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邊界。在中央金融管理機構和地方政府之間,建立清晰合理的職責邊界,明確職責劃分。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屬于“一行三會”監管的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主動做好協調與服務,反饋金融運行中的相關信息,幫助中央金融監管更好地發揮引領作用,而不是利用行政手段干預中央金融監管行使監管職權,削弱監管的有效性。不屬于“一行三會”監管或監管不到的準金融機構,應明確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承擔監管責任,以充分發揮地方金融管理信息鏈條短、真實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等優勢。通過中央金融監管和地方金融監管的協調配合,達到消除監管盲區、避免重復監管、實施有效監管的目的。二是梳理地方金融管理政策,整合地方金融管理資源。地方政府要做好地方金融管理政策梳理,修訂并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政策,確保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政策保持一致。同時,地方政府務必要打破部門壁壘,并將分散于各部門的金融管理職能,以及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準金融機構整合于地方金融管理辦,實施統一的監管標準、監管要求和協調管理,避免地方金融管理政出多門。
(二)明確地方金融職能,規避籌資需求與監管要求沖突
在現行金融監管框架下,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應該是配合“一行三會”做好金融監管,并認真履行部分“一行三會”無法覆蓋的準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防范地方金融風險。因此,務必從制度設定上充分考慮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為地方經濟發展籌集資金”職能與金融監管責任之間的潛在沖突,將籌資功能與監管職能(如金融辦)予以隔離,避免運動員兼裁判員的亂像,不得以下任務、定增速、搞排名等方式干預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影響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
(三)完善金融監管機制,強化準金融機構的監管
一是在國家層面對準金融機構監管制定立法,或以行政法規的方式就監管重大問題做出規定。各地可在不違背國家立法的原則下,通過地方立法制定實施細則,促使準金融機構設立、變更、退出以及業務經營和監管有法可依。二是加強準金融機構業務監管平臺建設??蓞⒄照幗鹑谙嚓P監管標準,對準金融機構實行事前監管和日常經營監管,實現一次性監管向持續性監管轉變。三是建立準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并設置科學、嚴謹且可操作的退出規則,借助行政手段高效處置金融風險,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更有效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四)強化金融穩定聯動機制建設,提升應急管理能力
一是加強人民銀行、政府金融辦、經濟部門、銀監部門、行業協會等協調機制建設,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屬地優勢與中央金融監管專業優勢,并通過金融監管聯席會、經濟金融分析例會等渠道互通信息,提升區域管理協作合力。二是推動“一行三會”內網監管信息和征信系統對接平臺建設,實現“一行三會”區域內監管信息資源共享。三是規范金融監管信息報送和披露制度,加大各類金融機構專項審計,保證監管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四是鑒于目前地方金融發展潛在的諸多不確定性,建立地方金融穩定基金制度,提升地方金融機構兼并、重組、救助和退出等金融風險處置能力。
(五)加強地方金融管理隊伍建設,提升監管專業化水平
隨著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入,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將對監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建立科學有效的人才培養、流動、激勵機制,培養一批既懂金融監管,又精通金融業務的專業人才,不斷提升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同時,還要優化選人、用人、晉升機制,改善監管人員薪酬福利,激發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此外,還要加強金融監管機構人員和被監管機構之間的人才交流互動,促進監管機構與被監管者互相了解監管要求和業務規范要求。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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