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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轉投資行為轉投資行為的效力
要對公司轉投資行為進行法律規制,首先應當明確界定公司轉投資行為。對此,學者們有不同論述。有人認為,公司轉投資是指公司成為其他公司之股東。[1]有人認為,是指公司按照法律的規定投資于其他企業的法律行為。[2]還有人認為,公司轉投資是指公司作為單一投資主體,以自己特定財產出資參加另一企業經營,成為另一企業的成員。[3]第一種觀點正反映了我國臺灣學者多將公司轉投資行為限于對其他公司的投資。第二種觀點將公司轉投資行為限于公司法規定的一種法律行為,而事實上對于公司進行不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轉投資行為也應包括在內。第三種情況將公司作為單一投資主體也有不妥之處。筆者認為,公司轉投資是指公司作為投資主體,以公司法人的財產對另一法律實體出資,使本公司享有另一法律實體出資人的法律地位的行為。
在公司法的理論研究中,對于公司轉投資行為,一般將其作為公司權利能力范疇進行研究的。對是否允許公司轉投資,有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早期英美法系的國家,曾基于保護投資者(股東)利益之考慮,固守“越權規則”,禁止公司從事其“目的和權力”外之任何投資行為,以確保投資者所進行的投資能夠用于投資者所期望的事業而不致被隨意浪費或冒風險。進入20世紀,隨著“越權原則”的衰落,公司對外投資之限制也隨之放寬,公司對外投資逐步被視為公司的固有的不應受限制的權力而逐步得到了立法的認可。[4]學者認為,公司的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其權利能力通常受到法律限制,例如,公司不得成為其他實體的無限責任股東;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一定限額。[5]公司轉投資對于加快公司發展,提高公司資本的運營效率,提高公司經營績效等方面均有裨益。但是,在資本市場尚未發育成熟的情況下,轉投資通常導致公司財務難以變現,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同時,轉投資行為超越公司本身的目的事業,公司資本會被利用于股東所未事先同意的事業,使股東面臨不可預測的風險。正因為公司轉投資有利也有弊,從各國公司立法來看,一般都確認公司有轉投資的權利,也均通過判例或者通過制定法的形式,對公司轉投資加以規制,我國《公司法》也不例外。
二法律對公司轉投資行為的限制
(一)其他國家對公司轉投資的限制
1投資對象的限制
有的國家法律規定公司不得為其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如日本。有的則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伙事業之合伙人,如我國臺灣。而美國《示范公司法修正本》規定:公司可以成為任何合伙組織、聯營組織、信托組織或其他實體的發起人、合伙人、成員、聯營人或者上述實體的經理。英國公司法規定,子公司或其名義上的代表不能成為母公司的成員,并且任何母公司向子公司所分配或轉讓的股份是無效的。[6]總的來看,對公司轉投資對象的限制也越來越小。
2對公司轉投資額度的限制
我國臺灣地區法律規定,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不得逾本公司實收股本的40%。法國商事公司法規定,一公司擁有另一公司股份或資產的10%以上時,后者不能擁有前者發行的任何股票或資產。為了適應工商界經營發展和有效利用資金的需要,德國、日本等國已經逐步取消了關于轉投資限額的規定,其規制重點主要是放在公開化及限制股權行使兩方面。如《德國股份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一企業對他企業取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股份時,須以書面通知該企業;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五十時,須立即為通知。
3公司轉投資的例外允許事由
一般公司立法均對公司轉投資設立例外的允許事由,主要包括:⑴如果公司本身是以投資為專業的,則不受公司法中關于轉投資規定的限制。⑵如果公司章程有特殊規定或者已取得股東會議決議,則不受限制。⑶關于公司轉投資的限額部分,如果公司在合法轉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得計算在投資額內。[7]
(二)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行為的限制《公司法》12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睆奈覈豆痉ā飞鲜鲆幎?,可知:
1《公司法》允許公司對外轉投資。由于公司作為法人,應當有自主運用資金和承擔責任的權利,應當可以用公司的財產進行投資活動。
2《公司法》對于轉投資的對象僅明確為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對其他責任形式的法律實體可否轉投資,既未明確規定,也未明文禁止。
3《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限額的規定,累計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由于公司對其他公司進行的轉投資不能影響到公司自身的穩定和發展,并要合理的承擔責任,因此,《公司法》對這種投資活動進行限制,公司只應在限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
4《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的例外情形規定,指:就投資主體而言,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不受該條投資比例限制。就資本構成而言,公司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得計算在投資額內。
三對公司幾種轉投資行為效力的分析
(一)公司超過限額對外轉投資的效力
公司超過《公司法》第12條2款中關于投資累計限額的規定的轉投資行為是否有效,學者們持不同見解。
1絕對無效說。認為轉投資行為應全部無效,因為《公司法》第12條2款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的民事行為應認定無效。
2有效說。認為公司轉投資行為純屬公司內部的財務管理行為,并非其他公司所能知悉,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可由公司負責人賠償公司因超過限額轉投資所受的損害,該行為對公司仍有效。[8]
3部分無效說。認為超過規定限額部分的投資行為無效,但未超過限額部分的投資行為任然應當認定有效。[9]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多采此說。
筆者認為,討論有效、無效前需先弄清一個前提,即《公司法》12條2款中規定“累計投資額”,則應考慮到投資行為究竟是一個行為還是多個轉投資行為,而非一概主張有效或無效。若為多項轉投資行為所累計投資額超過了限額,筆者認為應采“部分無效說”。超過規定限額的最后那項行為應確認無效,而以前在限額內進行投資的行為應確認有效,以保證公司權利能力的自由行使。若公司僅第一次的轉投資行為即超過了公司法所規定的限額,則筆者主張采“絕對無效說”。公司對外進行轉投資,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進行民事行為,其所實施的行為應符合《民法通則》中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要件。公司違反《公司法》中關于轉投資限額的禁止性規定,導致其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毫無疑問。而有的學者認為,公司轉投資行為屬于公司內部行為,依據公司法上的公司意思自治原則,法律不應對公司管理行為作過多干預。[10]筆者認為,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對外進行投資這本身已經不是一個所謂“公司管理內部行為”,其所從事的投資活動必然應受到民法等基本法律的調整與規范。該學者進一步強調“一律認定此種行為無效并不符合實際”,認定轉投資無效必將帶來被投資企業的重新或變更登記,而這對于已經與被投資企業發生民事活動的其他主體特別是被投資企業的債權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其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民事行為處于不確定狀態,不利于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也就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被投資的公司是否設立與作為出資人的公司的投資行為是否有效是兩個問題。《公司法》第19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對于股東的規定僅限于符合法定人數,對于出資額的規定只需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只要公司具備了這些條件,登記機關就應予以登記,公司依法設立。而作為出資人的公司是否有權出資,或其出資是否超過法定數額只是其對出資義務的履行問題,對于公司設立效力不生影響。
在出資人的出資行為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勢必應對被投資公司的其他一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負違約責任。
總的來說,戰略投資公司具有如下特征:具有獨特的經營理念以及發展(管理)模式;相對于被并購企業來說,具有管理、技術以及資源的優勢;極強的創新精神和能力;投資相對分散;高負債性和高增長性;另外,戰略投資公司還需承受一定的并購風險。秉持特有的經營理念和發展模式
戰略投資公司雖然具有各自的經營理念和發展模式,但同時又具有一些相同的特點。首先,戰略投資公司一般所持的是外部交易擴張性發展戰略,使企業獲得持續的、跳躍式的發展。其次,戰略投資公司致力于通過兼并與收購來與被并購方在生產、科研、市場或財務方面產生經營協同效應和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以全球的視角對待行業整合
戰略投資公司在產業投資過程中,一般具備對所投資企業如下三方面的優勢:一是信息和技術優勢。由于多元化經營,其收集信息的渠道是廣泛的,特別是相關度較大的行業,一個行業市場的變化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另一個行業的經營情況,因此戰略投資公司據此可以預先調整期投資計劃,搶得市場先機,這些都是市場中單個普通企業所難以做到的。二是資源優勢??梢詾楸徊①徠髽I提供其發展和擴張所需資金。被并購企業還可以利用戰略投資公司已有的戰略伙伴、銷售網絡、研究技術力量、終端客戶以及其它可共享資源。三是管理優勢。被并購企業常常是因為管理不善導致經營發生困難的,戰略投資公司將其投資經營過程中長期積累的管理技術和管理經驗輸送給被并購企業,甚至直接參與部分的經營活動,配合已開發的新產品或新技術以及對相關企業或上下游企業的并購活動,使被并購企業在其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在創新中發現和創造價值
幾乎所有戰略投資公司的共同特點是,它們能夠源源不斷地建立新產業,它們還能夠從內部革新其核心業務,而同時又開創新業務。這樣保持新舊更替的管道暢通,一旦核心產業進入成熟或出現衰退勢頭便及時以新換舊,因此產業創新是企業可持續增長的關鍵。產業梯隊策略是戰略投資公司產業創新常使用的方法。所謂產業梯隊又稱為增長的三層面。即企業必須同時建立三個層面的產業:第一層面的產業是公司目前的核心產業,可以為其它層面的產業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第二層面的產業一般是戰略投資公司較新進入的一些產業,只要不斷加大投入來擴大市場份額,該層面的產業就將會補充和替代公司現有的核心業務。第三層面產業包含了未來長遠的產業選擇,其大多屬于種子時期。盡管這些業務有高風險,公司仍有必要開展大量的第三層面的“種子”產業項目來確保將來有足夠的選擇。
以產業組合分散多元化風險
戰略投資公司充分認識到了多元化經營的這把雙刃劍的特性,同時也認為企業經營的成敗并不在于多元化本身之上,而在干企業所進行多元化經營的時機和方式。因此,戰略投資公司在實施多元化投資戰略時首先考慮的是平衡經營風險,其次才是追求投資收益的增加。
在多元化戰略投資的實際操作過程中,戰略投資公司一般要作如下幾方面的充分準備:首先,公司要考察已有企業的產品是否已經進入后期增長階段或成熟階段。其次,公司所要進入的行業存在很有吸引力的投資機會。最后,公司精心準備進入新領域所需的資金、人才和技術,這包括通過各種方式籌措資金,招攬和培養相關人才,以及開發新技術等工作。這樣,戰略投資公司通過規范地、科學地、合理地運作來逐步推行多元化的投資,最大限度的降低由于多元化投資帶來的經營風險,并享受高額的回報。
以負債驅動支撐大型并購
并購過程涉及許多方面,融資是其中最重要的。而通過利潤產生的現金難以滿足大規模的并購所需,因此世界上絕大部分的大型并購活動都是通過借貸融資進行的,尤其對于戰略投資公司來講,其持續的、大量的并購活動離不開借貸資金,這也是產生其高負債率的主要原因。首先,對于戰略投資公司來講,如果謹慎操作,高額負債不一定會危害并購后的運營,相反有證據表明負債驅動的收購比股票驅動的收購做得更好。
另外,對于購并整合的戰略投資公司來說,從事融資并購一般都需要相當的借貸資金來完成收購交易,這就會產生總資產的增長率高于凈資產的增長率,并且出現比較高的負債率,但戰略投資公司關注的并不是債務總額本身的大小,而是集中精力于資本結構管理中的所有者權益與負債的平衡之上。
最后,在戰略投資公司完成了產業整合之后,會逐步處置相當一部分不符合其戰略發展的資產,并用由此得來的現金,支付相當的借貸資金,這使得總資產降低會大于凈資產的降低,而且負債也會隨之降低。
考驗戰略投資公司
企業的兼并和收購同樣是一把“雙刃劍”。戰略投資公司在并購整合過程中也面臨著許多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是資產處置的風險。如果因并購前對該部分資產的估值過高,或隨后來情況的變化,資產處置的價格低于預期,將會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甚至危及并購的成功。
關鍵詞:市盈率(本益比);平均市盈率;投資價值;股票;證券市場
衡量一個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有很多指標,影響投資價值的因素既包括公司凈資產、盈利水平等內部因素,也包括宏觀經濟、行業發展、市場情況等各種外部因素。市盈率是衡量股票是否具有投資價值的工具之一。
市盈率是投資者所必須掌握的一個重要財務指標,亦稱本益比,是股票價格除以每股盈利的比率。市盈率反映了在每股盈利不變的情況下,當派息率為100%時及所得股息沒有進行再投資的條件下,經過多少年我們的投資可以通過股息全部收回。市盈率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股價同過去一年每股盈利的比率。二是股價同本年度每股盈利的比率。前者以上年度的每股收益作為計算標準,它不能反映股票因本年度及未來每股收益的變化而使股票投資價值發生變化這一情況,因而具有一定滯后性。買股票是買未來,因此上市公司當年的盈利水平具有較大的參考價值,第二種市盈率即反映了股票現實的投資價值。因此,如何準確估算上市公司當年的每股盈利水平,就成為把握股票投資價值的關鍵。
近來,有關市盈率問題已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目前的市盈率水平是否合理?反對的或贊同的各執一詞。用市盈率的高低判別股市風險的高低,確實是個經驗性問題。市盈率水平高了一點并不意味著就有很大風險,尤其是處于發展中的中國股市,加上未來幾年我國GDP將保持7%以上的增長速度,大盤市盈率保持40-50倍的水平是合理的。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個股的風險程度是不同的。至2000年底,滬市的平均市盈率是58倍,深市的平均市盈率為56倍。但不同個股之間的水平不一樣,其中,每股收益在0.10元至0.20元間的個股的平均市盈率為81倍多,每股收益小于0.10元的個股的平均市盈率高達264倍以上。業績越差的個股的市盈率越高、流通盤越小的個股的市盈率越高,這類個股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目前,大盤經過了從五月來的幾次暴跌,很多個股已經腰斬,滬市的平均市盈率已經降了很多,相對而言,風險也降底了不少。
我們在進行投資時,判斷一只股票市盈率水平是否合理,主要看以下三個因素:
(1)行業性。行業背景是影響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來,以電子通信、軟件、環保、生物技術為代表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受到投資者的青睞,其主要原因在于這些行業屬于朝陽行業,并受到國家相關政策扶持,發展速度較快。未來一段時間內,電子通訊等高速發展行業的增長速度將是GDP的3倍左右,其市盈率應當高于大盤平均水平;相反,鋼鐵等夕陽產業類上市公司,其市盈率水平將低于大盤平均水平。這一格局不會改變。實際上也是如此。
(2)流通盤。在其它因素相同的情況下,流通規模與股價成反比,股本越大,市盈率越低,反之亦然。小盤股板塊歷來是“大黑馬”的溫床,去年最大漲幅在200%以上的思達高科、泰山旅游等大牛股,無一不是小盤股。而一些流通盤較大的個股,如以上海汽車為代表的一批大盤績優股,其市盈率普遍在20倍至30倍。在賺取差價仍是投資者獲利的主要手段的市場中,小盤股兼有豐富重組題材和股本擴張能力優勢,價格波動較大,機會較多,而大盤股則不具備這種優勢。
(3)成長性。成長性高低是影響股價的決定性因素。高科技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普遍高于市場平均水平,主要在于上市公司的高成長性。
同時市盈率是一個非常粗略的指標,考慮到可比性,對同一指數不同階段的市盈率進行比較較有意義,而對不同市場的市盈率進行橫向比較時應特別小心。
(1)綜合指數的市盈率與綜合指數的市盈率比,成份指數的市盈率與成份指數的市盈率比。綜合指數的樣本股包括了市場上的所有股票(滬深市場上PT股除外),市盈率一般比較高,而成份指數的樣本股是精挑細選的,通常平均股本較大、平均業績較好,所以其市盈率比較低一些。而我們經常看到的國外股票時常的市盈率大多是成份指數的市盈率,如果將它們與我們綜合指數的市盈率相比較,則犯了概念性錯誤。(2)市盈率應與基準利率掛鉤?;鶞世适侨藗兺顿Y收益率的參照系數,也反映了整個社會資金成本的高低。一般來說,如果其他因素不變,基準利率的倒數與股市平均市盈率存在正向關系。如果基本利率低,合理的市盈率可以高一點,如果基準利率很高,合理的市盈率就應該低一些。
(3)市盈率應與股本掛鉤。平均市盈率與總股本和流通股本都有關,總股本和流通股本越小,平均市盈率就會越高,反之,就會越低,中西莫不如此。在美國,小盤股的平均市盈率也高于大盤股平均市盈率的好幾倍,NASDAQ市場市盈率高于紐約證券交易所市盈率,部分地與股本因素有關。
(4)市盈率應與股本結構掛鉤。市盈率跟股本結構也有關系。如果股份是全流通的,市盈率就會低一些,如果股份不是全流通的,那么流通股的市盈率就會高一些。原因在于,如果上市公司的總價值不變,股份分成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資產的流動性會增加資產的價值(流動性溢價),從一般意義上說,流通股的每股價格自然要高于非流通股的價格,非流通股的價格越低,流通股的價格就越高,其結果就必然是流通股的平均市盈率高于非流通股的平均市盈率。流通股在中股本中所占的比例越小,流通股與非流通股價格差異越大,流通股的平均市盈率就越高。目前的中國市場,非流通股占到總股本的三分之二,在它們沒有流通的情況下,流通股的市盈率較高,也是正常的。
(5)市盈率應與成長性掛鉤。同樣是20倍市盈率,上市公司平均每年利潤增長7%的市場就要遠比上市公司平均每年利潤增長3%的市場有投資價值。根據經典的股票內在價值評估模型,如式(1)所示。其中V為股票內在價值,D。為在未來無限時期支付的每股股利,k為到期收益率,g為股利每期固定的增長率。從式(1)可以看出,假定其他因素不變,成長性對股票的內在價值,從而對市場價格和平均市盈率影響巨大。
V=D×(l+g)
K-g(1)
(6)市盈率與一些制度性因素有關,居民投資方式的可選擇性、投資理念、一國制度(文化、傳統、風俗、習慣等)、外匯管制等制度性因素,都與平均市盈率水平有關。
市盈率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投資者對公司增長潛力的認同,不僅在中國股市如此,在歐美、香港成熟的投票市場上同樣如此。我國股市尚處于初級階段,也是處于摸索階段,可以借鑒西方市場的模式,也有自己的特色,投資者應該從公司背景、基本素質等方面多加分析,對市盈率水平進行合理判斷。
參考文獻
經過20多年的改革發展,我國企業集團取得了一系列的改革成果。然而,當前許多企業集團內部還沒有理順明確的產權關系和內部控制權,尤其是那些靠非經濟因素和非市場行為等強行組建成的企業集團,從而使國企改革和發展中的資本市場面臨許多尷尬的局面,造成了一系列治理上的難題。其中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就是由于對子公司(包括子企業,下同)資產運行機制缺乏必要的約束,導致子公司濫用投資職權,嚴重地損害了集團公司的利益,造成了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本文以浙江省杭州地區某集團公司為例,參考其他企業集團存在的問題,在現有法律制度下對如何控制子公司投資行為的問題做些探討,并提出若干對策。
二、問題的分析
1.“多級法人”的存在是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具體地說有以下幾方面:
(1)效益良好的孫公司沒有向子公司分配股權收益或者分配比例非常少。有9家孫公司由于市場需求大、產品科技含量高,2001年市場銷售額平均比上年增長了29%,稅后利潤達5500萬元。然而,2001年的股權收益只有705萬元。
(2)子公司對外股權投資情況因地域不同而產生了明顯不同的經濟效益。在121家孫企業中,企業經營場所在本地的有56家,2001年有利潤的有15家,破產的0家,撤消和注銷的16家,停業的25家;企業經營場所在外地的有65家,2001年有利潤的有6家,破產的3家,停業的20家,處于虧損狀態的36家。
(3)子公司對經營效益不好的孫公司資產處理持消極態度。45家停業公司中,只有5家通過撤銷或破產解決了資產債務問題。其中18家自停業以來就一直擱置著,原先還有價值的設備、原料都因久拖不辦而失去了價值,時間拖延最長的已達6年,最短的也有1年多。
2.子公司為孫公司和其它公司的亂擔保行為嚴重,使相當部分子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債務包袱,影響了企業的經濟發展。在統計中的34家子公司中,沒有對外擔保的債務只有3家,有過擔保行為但債務已經不存在的有5家,其余26家累積對外擔保債務已達7567萬元,超過全部注冊資本(6500萬元)。還債相當困難,已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究其原因,有兩個因素值得注意:一是企業負責人,為與企業毫不相關的債務作擔保;二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漏洞導致無法約束這種嚴重危及企業生存行為的出現。我國《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钡珱]有限制董事、經理為其他公司及其法人股東作擔保,也沒有限制公司本身的擔保行為能力。另外,我國《新的擔保法司法解釋》還在第27條作出如下規定:“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边@種現象在實踐中也是普遍存在的。
事后懲罰措施不力或者法規沒有明確也是重要的因素?!缎碌膿7ㄋ痉ń忉尅返谒臈l規定:“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對董事、經理越權或擅自對其它公司擔保產生的消極影響如何處罰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從實際上看,某公司某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指使本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為另一家民營公司做擔保,這實際上已違反了《擔保法》第60條規定,但因法律沒有明確,在現實就無法對如何規避法律行為進行懲罰。
3.子公司轉投資活躍,導致資本大量虛增,削弱了母公司對其的控制。這種經濟假象,理論上可以無限膨脹。反映到集團母公司財務數據上,就會使得管理層的決策失誤且對子公司的資產難以控制。
另外,董事還會利用轉投資來控制本公司股東會,對抗母公司的控制。如甲公司中母公司占45%股份比例,乙公司中母公司占60%股份比例。甲、乙兩子公司為逃脫母公司的控制,就相互進行轉投資。甲公司通過對乙公司投資,股份比例為15%,則兩者股份比例達55%,而母公司則下降到45%.名義上母公司還是第一大股東,然而由于甲、乙公司的董事已經相互約定,在乙公司進行重大人事選舉或表決其它重要議案時,甲公司所持有的表決權,依據乙公司董事的意愿行使。反之亦然。這樣,董事就架空了母公司對其的實際控制,使股東會功能喪失了應有的權力,這就導致了董事、操縱公司事務的局面出現。
4.子公司以捐贈名義謀私利。從宏觀角度看,國有公司把錢捐贈給公益事業是國有資產用在了有意義的事上,但在管理機制明顯落后和對資金管理缺乏公正的監督制度下,很難說這些錢會給社會帶來相等的好處。由于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是相分離的,經營者很有可能拿國家的資產來為自己作社會關系投資。這些捐贈行為名義上看,似乎都是熱心公益事業,為政府、社會做貢獻,然而,略微分析,就會發現大都具有為公司負責人自己謀利之嫌,而對公司形象的推廣作用甚微。如從更深一步上分析,這其實是一種變相的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
三、若干思路與對策
企業集團內部的子公司是獨立法人,理論上具有一般公司的權利,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在集團內部,子公司與母公司是被領導與領導關系。作為子公司的股東,母公司既要保持有效的產權約束,又要尊重子公司的相對獨立性。從國外控股公司的母子關系公司中看,母公司對子公司往往有一系列的控制制度,包括資產、人事、財務、統一投資權和采購與銷售控股等。我們參考國外企業集團的管理模式,提出如下對策:
1.應盡快屏蔽掉政府、事業單位對企業集團的行政干預和行政思維的影響??陀^地說,我國大多數國有企業集團都或多或少是在政府行政命令干預或行政手段推動下組建起來的,集團成立后也主要依賴行政隸屬關系作為成員企業之間的聯系紐帶。習慣思維的存在使得政府在賦予企業自利的同時免不了附帶對企業集團的事務進行行政性干預,這常常會使企業集團政企、事企不分。因此,規范產權關系,促使集團從行政捏合到資產關系上的一體化,是企業集團規范化管理的首要條件。政企、事企完全分開,不僅可以排斥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對企業集團的直接干預,而且有助于改進企業集團的內部管理方式,使得重大項目投資決策權、主要領導干部的任免權和資產收益分配權都能按照產權的治理方式來行使。
2.要盡快改造現行的“多級法人制”式模式,嚴格控制子公司再投資行為。國有企業在當前所有權約束和監督弱化的同時,假如又形成資產運營鏈過長,則產權一體化造成的道德風險問題就會更加嚴重。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的企業集團發展就不存在這種“子子孫孫無窮盡”的現象。以擁有201家子公司和參股公司的日本電氣股份公司為例,其對子公司的資產經營活動方面實行嚴格的產權控制,規定各子公司在進行下述經營決策時,必須事前向母公司報告并求得批準:1)有關公司資本的增加和減少;2)設立子公司和向其他公司投資;3)新的事業計劃和設備投資;4)年度預算和決算;5)公司章程變更;6)重大合同簽訂、重大擔保等;6)董事的變動等。而德國的奔馳公司更是明確規定,子公司無權向銀行貸款,更不能自行決定發行股票和債券,一切籌資和重大投資活動都由母公司負責。
可見,西方國家集團公司對其子公司的投資行為有著嚴格的控制和審查制度,而有些集團公司其實禁止了子公司的再投資權,把投資權直接收回到企業集團最高層,專門成立了一個投資戰略部,統一對投資項目進行調研、分析、論證并提出完整的投資報告書供決策層參考再實施。
國外的先進、科學的投資管理體制值得我們借鑒,但是我們還應該考慮到我們的企業管理人員素質、管理理念、行政思維的習慣、過分強調服從需要及缺乏民主的思維等方面,這些軟因素是和外國迥然不同的,而且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且是不可以照搬替代的。因此,我們以為禁止子公司對外投資組建孫公司應該是當前杜絕國有資產流失的最好最簡單最有效的措施。對于國有獨資的大中型集團公司,要利用深化企業改革、股權多元化、走向公眾公司過程中的企業重組,堅決取消現行的“多級法人”制度。即使由于歷史原因不能立即取消下屬子公司法人資格的,也要用建立結算中心一類的辦法首先將投資權集中到公司總部,并由公司總部統一行使投資權,然后再逐漸加以完善。
3.要盡快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的董事委派制度、考核制度、獎懲制度及薪酬制度,并予以嚴格實施。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是通過其向子公司董事會派出的董事、高層管理人員來實現的。母公司在子公司具體的經營活動中不能進行直接的干預,但作為一個對子公司的全資擁有者或控股公司的大股東,母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對子公司經營業績的判斷及自身業務發展的需要,通過子公司董事會提出建議,由股東大會通過后,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由子公司具體執行。從這個意義上說,國有企業的股東實際上就是委派的董事。但是,實際上許多集團公司的高層往往把公司的權力傾向于公司的總經理,委派董事只不過是在履行一道法律程序以使公司運行機制合法化而已。這種觀念和現象必須盡快糾正過來。
建立嚴密并能真正執行的董事獎罰制度也是當前制約董事不良行為的重要因素。比如,董事做出違反法令或是公司章程的行為,或因贊成董事會或符合其他董事做出違法分派盈余或金錢、對其它董事貸款、對外投資、為自己和第三人從事與公司業務相同的交易,而使公司遭受損失時,對公司該負怎樣的責任?沒有嚴密的制度來約束董事行為,沒有把董事行為與自己應承擔的責任聯接在一起,對董事的行為進行約束勢必會是紙上談兵的空話。當前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條文實在太有限太過于籠統,也不可能根據實際需要及時做出懲罰性條款。這使得董事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大多數行為處于無序狀態,在出現需要承擔責任時找不到明確的責任承擔者。為此,企業集團內部在章程中應明確董事應有的權利和必須要承擔的責任且應將其細分化,這是制約董事不良行為的最迅速有效的措施之一。
對委派的董事、高層管理人員的獎酬標準也應該企業化、市場化,不能因為委派的人員是機關事業的編制而依然實行老的薪酬制度和僵化的考核制度。
4.要盡快制定出一套周密、完整的公司對外擔保制度。從我國當前集團企業運行機制來看,禁止和限制子公司對外擔保不失為防止資產流失的一種有效措施。然而,絕對禁止子公司對外擔保有時候會對企業生產造成損失,使企業走入困境。比如說,某甲企業因生產急需要一種原料,而提供生產原料的乙企業又急需要貸款,它希望甲企業能為它提供擔保,如甲企業不提供擔保,則勢必會影響甲企業的生產進度。但我國當前法律的規定過于籠統,在實際操作中往往無從下手。為此,集團內部應該制訂出一套完整的規范的擔保制度來約束子公司一支筆擔保的行為。監控、處罰措施應有同等效力且要細分化。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化,中國國內投資環境也日益完善,外商直接投資一直保持著持續增長的態勢。從實踐來看,外商直接投資的大規模流入導致了生產活動的增加,這就直接帶來更多的資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從外商直接投資流入的行業結構來看,污染排放水平較高的制造業是外資流入的首選行業。1999—2009年外商直接投資在中國制造業投資中的比重都超過了50%,其中2004年和2005年投資制造業比重高達70%以上。從每年公布的《中國統計年鑒》的具體數據也可以發現,自1999年以來,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在中國的主要污染密集型行業中的資產占該行業總資產的比重,總體上處于上升趨勢。根據《中國統計年鑒》中利用FDI的國別來源分布、在華投資的區域分布、產業分布等相關數據可以看出,中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存在著明顯的“二元結構”模式。其具體表現為:從改革開放初期到21世紀初期,FDI的來源國(地區)主要是亞洲的一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其中香港地區所占比重最大。根據2002年數據,當年香港在中國大陸地區直接投資占亞洲總量的54.84%,占中國全年利用FDI的33.86%,遠超過其他發達國家在華投資額。外商直接投資在華地區空間分布體現在東部地區數量多、中西部數量少。形成中國外商直接投資來源國(地區)差異的原因,一方面是受到舊有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影響和制約,許多西方發達國家對中國進行經濟封鎖或限制或制裁,這一階段外資主要來源于港澳臺地區。由于利益驅動和技術限制,早期進入中國大陸地區的FDI主要投向了一些污染密集型產業。中國從1992年開始明確向市場化方向改革邁進,發達的歐美日等國家對中國的投資額開始不斷加大。但是由于發達國家已經基本完成工業化進程和階段,其國內產業也不斷處于調整和升級階段,發達國家也就抓住發展中國家市場開放的機會,將其國內的部分“夕陽產業”向國外轉移,其中中國就成為一個主要的轉移地,在某種程度上也就形成了中國所謂的“產業承接”。然而,這種所謂的產業轉移模式給中國國內帶來大量的資源環境保護問題,主要的資本輸出國家或地區利用直接投資基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瘋狂地大肆掠奪中國的一些耗竭性資源,或者掠奪中國的不可再生資源(如開采礦石等),或者基于保護其國內環境而其國內又需要某些高污染產品,將投資主要集中于污染密集型產業,嚴重地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形成當前中國地域空間上的FDI進入的“二元結構”格局,其主要原因不僅由FDI來源國的國別差異而造成,也與中國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差距關聯,還與中國對不同地區實施的差異對外開放政策有關。
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踐來看,環境污染直接受到經濟規模、經濟結構和技術的影響,污染排放與經濟規模和經濟結構重污染化同向變化,污染排放與環境技術反向變化。FDI導致了發展中國家經濟結構某種程度上的重污染化,因為外商在發展中國家投資一般以污染度較高的工業為主。發展中國家發展水平低,接受外商投資一般也就定位在包括大量重污染型產業的工業上,對于環境保護還沒有提到重要的位置。發達資本輸出國或地區利用FDI瘋狂從中國大量掠奪一些耗竭性資源(如開采礦石等),或者集中投資于污染密集型產業,嚴重地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一些外商將在本國已經淘汰的高污染環境的技術和設備想方設法轉移到中國境內,造成了中國的環境日趨惡化。由于跨國公司的最終目的是獲得高額收益,因此,發展中國家在污染產品生產上的國際比較優勢也是跨國公司海外投資的一個重要誘因。盡管中國政府也在不斷強化環境治理,十報告首次專門論述了“生態文明”的基本內涵和理念,首次提出了“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建設美麗中國。但是人們擔心的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污染轉移”問題并沒有解決,有的行業還很嚴重。如我國工業主要污染排放指標(工業廢水、工業廢氣以及工業二氧化硫)從1992年至今基本上呈現逐漸惡化的趨勢。其中,工業廢氣持續增長,在1992—2010年間增長高達479%;工業二氧化硫排放在1992—2006年間快速提高,增幅達到69%,隨后出現緩慢下降,相對于1992年依然增長41%[5]。工業廢水在有效控制之后,排放基本保持不變,這凸顯了政策選擇對污染排放的有效性和重要性。沿海地區是中國加工貿易的重鎮,伴隨經濟的高速發展,其環境也日趨惡化。2002年國家環??偩值摹兜湫蛥^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探查研究》報告顯示,珠江三角洲地區近40%的農田菜地土壤重金屬污染超標,其中10%屬于“嚴重”超標。全國范圍內,遭受工業固體廢物危害與生活垃圾危害的耕地已經達到1000萬公頃,每年損失的糧食已經達到120億公斤。全國13億畝草原嚴重退化和沙化。全國七大水系均遭受污染,全國90%以上城市水域嚴重污染,有50%城市缺水。2014年4月17日,國土資源部和環保部聯合《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結果表明,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達16.1%,其中污染點位輕微為11.2%、輕度為2.3%、中度為1.5%、重度為1.1%。從土地利用類型看,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為19.4%、林地為10.0%、草地為10.4%。從污染類型看,無機型污染占比大,有機型相對次之,復合型污染占比較小。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標的主要原因是工礦業生產活動和農業生產等活動。近年來,跨國公司在華污染事件頻發,給中國經濟造成巨大損失。根據《2012跨國公司中國報告》:2006年6月33家在華知名跨國公司因環保違規違法而被國家環??偩制毓?,主要有超標準排放廢水的上海松下電池公司、超標排放污染廢水的長春百事可樂公司、主體設施未驗收私自投產的上海雀巢公司,還有3M上海公司、德國諾爾起重機設備等公司。上述案例僅是在華跨國公司涉及環境污染問題的冰山一角。跨國公司進入中國以來,大部分高耗能和高污染產品基本由中國企業來生產,然后跨國公司進行內部貿易或者出口,而將污染留在中國,造成了我國部分地區的環境污染。
二、跨國公司在華投資造成環境污染的原因
第一,外商投資過度進入制造業是環境污染的一個主要原因。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利用FDI與引進制造業投資同步進行,外商對制造業的投資從1999年開始就不斷增加,在2004年和2005年時,制造業占比已經達到70%以上;之后,制造業利用外資占比處于下降狀態,到2012年降到43.7%(見表1)。從FDI在華的產業分布看,引進外資中大約有60%進入制造業,給外商帶來的88%的FDI工業增加值來源于污染密集型的產業,其中30%屬于高度污染密集型的產業[8]。從“三廢”排放量來看,制造業帶來的污染物排放量最大,其廢水排放量已經占到工業排放量的79%;廢氣排放量占到63.7%;廢棄固體物排放量占42.1%。從國際競爭態勢看,由于中國的制造業產品在國際上具有比較優勢,因此制造業生產擴張不可避免地造成污染的轉移。這也說明外商投資的技術外溢效應并沒有整體上改善環境污染,或者技術外溢不足或者是技術吸收不足。當然,從表1中可以看出,制造業利用外資占全國利用外資總量的比重自2006年不斷下降,到2012年比重已經降到43.7%。這也反映出中國產業結構在不斷調整與升級,第三產業處于上升態勢,對環境污染程度的降低會產生積極的作用和效果。
第二,環境標準的國際差異性導致發達國家污染產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目前,國際上有《多邊環境協議》、《卡塔赫納生物議定書》和《蒙特利爾公約》等國際性的相關環境保護條約。然而,這些條約或者是單邊條約,或者是與WTO的有關規定相悖。在WTO的框架內,有關環境保護的協定尚不完善,更沒有如國際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那樣的協定對相關方面的明確限定與約束限定。制造業的輸出國基本都是發達的西方國家,而這些國家對環保標準的制定有嚴格甚至苛刻的限制,在具體的經濟活動中對于能耗高、污染嚴重等行業的懲罰相當嚴厲,開出的罰單動輒上億元。但中國對相關污染的外資企業開出的罰單僅為幾萬元或幾十萬元,外資企業通過污染生產獲得的收益遠大于遵守環境規制所付出的相關成本,根本起不到應有的懲罰作用。另外,發達國家主要依據本國的產業發展概況,以及國內的基本條件而制定制造業標準,他們不會過多考慮或者照顧發展中國家的基本利益。同時,中國正處在工業化的中期推進階段,這就導致發達國家在其國內發展高污染制造業的成本不斷上升,迫使其只好向中國等發展中國家轉移制造業。當然,也有相當的外商投資企業利用中國與其母國的環境標準“壓力差”將污染轉嫁到中國。
第三,地方政府官員的政績觀,造成了地方政府間的惡性引資競爭,導致了環境污染的加重。1994年中國實行分稅制改革,地方政府必須獲得相當的財政收益,才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地方政府發展經濟和行政費用支出的需求。同時為了政治上的晉升極力追求經濟增長率。而要在“為增長而展開的競爭”中取得優勢,選擇“資本推動型”發展模式是一種最有效的方式,這就要求地方政府不斷地創造或者改善軟硬環境,以為招商引資創造條件。相對于完善的市場經濟國家來說,中國對資本的自由流動有嚴格的限制,地方政府為了加快經濟發展,就會充分利用手中掌握的經濟權力,通過“放權讓利”的方式以盡最大可能獲得外資的審批權。這種基于對經濟資源最大化的不斷追求,刺激了地方政府追逐外資的利用規模和數量,造成了全國范圍內對外資引進的瘋狂追求。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傾斜式的經濟發展戰略形成了外資進入基本上從東南沿海地區向中部地區、西部地區逐步梯度推進的格局,然而FDI在華地域分布的失衡,又進一步加劇了中國內部區域經濟發展的失衡,東部地區面臨的資源環境壓力日益加劇。
從經濟發展的實踐來看,地方政府基于提高經濟發展速度和取得顯著的“表面”政績之目的,往往不惜以犧牲環境保護為代價,突破環境底線,引進了一批技術水平低、污染高、能耗高的外資企業,結果使得本已脆弱的本地生態環境更趨惡化。特別是外資偏向于投資制造業的引資結構更是加大了中國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壓力。第四,大量“洋垃圾”進口到中國,造成國內環境污染。由于發達國家對環境污染的嚴格限制和巨大的懲罰成本,發達國家進行跨國垃圾轉移就成為他們處理污染的一種途徑和方式。其具體做法就是將產生于發達國家內部的大量工業與生活垃圾,特別是產生的有害廢棄物,通過各種方式轉向環境標準較低的發展中國家,這必然給進口垃圾的國家帶來巨大的環境問題。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的中國也不斷遭受到洋垃圾進口的影響。洋垃圾進入中國的途徑主要有貿易、走私、捐贈等形式,對中國的環境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其主要涉及工業垃圾與危險廢物垃圾等。來自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數據,2000年至2011年,美國向中國出口的垃圾廢品交易額由最初的7.4億美元增加到115.4億美元,2011美國出口給中國的垃圾交易額占中國從美國進口貿易總額的11.1%,其總量僅次于從美國進口的農作物、電腦和電子產品及化學品和運輸設備等。更觸目驚心的是,全球每年產生5億噸各種電子垃圾,其中70%以各種方式流入中國。某種程度上,中國東南沿海地區已經發展成為全球電子垃圾的聚集地。
第五,高污染、高能耗和資源性產品出口產生的環境污染問題。高污染產品在中國主要是指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業、造紙及紙制品業、有色金屬冶煉壓延業、非金屬礦物制造業與化工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目前,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焦炭生產、消費和出口國,出口占全球貿易量的一半以上。然而中國的焦炭生產技術與工藝整體上落后于世界水平,技術落后的土焦占有較大比重,我們生產一噸焦炭就要平均排放大約一噸的廢水、廢氣和廢渣。隨著中國出口焦炭數量的增加,環境污染指數也在不斷上升。
三、提升環境質量的應對策略
第一,提升我國治污技術創新能力,加大先進治污技術引進力度。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是決定一個國家經濟競爭力的核心要素,對一個國家和地區環境污染的根本治理要依靠技術創新的突破。技術創新能力對環境的改善作用體現在:一是能夠有效提升企業的生產效率,企業能用更少的資源消耗取得更大的產出,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緩環境壓力;二是治污技術的發展與突破可以大大降低治污成本,從而獲得有效的收益,有利于調動企業生產者的治污積極性;三是從環境監管視角看,檢測技術的進步能大大降低政府的監管成本。所以,從長遠和根本上看,環境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主要依賴于技術創新能力提高。發達國家具有成熟和先進的治污技術和產品,我們要促進我國環保產業的整體水平提升,就必須引進國際上已有的先進環保技術和設備。要用高新技術來改造環保產業,以提高環保產業的技術含量,解決我國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鍵技術,增強環保產業的市場競爭力,推動中國環保產業發展。要鼓勵引進國外先進的環保和清潔生產技術與科學的管理方法,從根本上解決中國的環境污染問題。要完善政策引導,大力促進國內清潔生產與循環生產技術的不斷創新。
第二,調整引進外商投資的戰略定位,注重提升引進外資質量。在引進外資過程中必須遵循環保優先的原則,設立產業發展環保標準門檻,嚴把環境保護關,把能否節約資源和提高環境效應作為引資的標準,大力引進節能減排型企業。要健全和強化對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外資的政策導向,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全程環保監管,要對具體的外資項目進行環保評估,并實行嚴格的生產審查制度和程序,嚴格限制水平低、能耗高、污染高的外資項目的進入。
第三,調整外商直接投資的產業領域,優化我國產業結構。針對外資過度進入制造業的現狀,我們必須改變外商直接投資的產業領域,應當限制其投入那些技術含量低的加工制造業,鼓勵其投向高技術含量領域和能夠帶動大量相關產業發展和就業增加的基礎產業。我國目前使用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不同的行業劃分為鼓勵、許可、限制及禁止類,在未來的產業調整中要更多側重于環保因素,在限制和禁止類中添加調整部分污染嚴重的行業,從源頭上控制污染物的產生。在發達國家更加強化對高污染和高排放行業限制的背景下,基于環保理念,有選擇地引進外資并加大對高污染企業的監管和控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國的必然選擇,這將有助于中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使中國經濟朝著“綠色發展”方向邁進。第四,加快完善吸引外資和環境保護相協調的法規和政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和環境保護方面還沒有形成統一的立法,這造成了利用外資過程中的監管漏洞。我國有關控制外國污染轉移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關于加強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通知》等。涉及環境風險評估預警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一部法律,即《環境影響評價法》;兩部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即《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的通知》;5個部級文件,即《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環境風險評估預警技術指南———氯堿企業環境風險等級劃分方法》等。由于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環境發生變化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時的時代背景局限,上述法律法規面對現實環境存在各種漏洞,如技術性不強、檢驗標準不統一等問題,使得監管效率不高。
發達國家針對環境污染和保護方面的立法比較超前,法律法規比較完善。如美國在環境污染規制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大氣污染規制、水污染規制、噪聲污染的規制和固體廢棄物污染規制等。美國針對大氣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規有《能源供應與環境協調法》等;水污染規制法律法規有《聯邦水污染控制法》等;針對噪聲污染制定的法律法規有《噪聲控制法》等;固體廢棄物的規制方面有《固體廢物處置法》等。英國首都倫敦曾經被稱為“霧都”,這是英國長期工業化發展而沒有重視和有效解決環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基于1952年倫敦煙霧事件,英國于1956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清潔空氣法》,并逐漸實行了能源結構轉換,經過半個世紀的努力,倫敦的空氣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環境質量達到較為令人滿意的結果。倫敦環境保護的成功經驗在于有效的法律手段和科學的規劃與管理。我們要科學借鑒發達國家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規,充分結合中國的發展實際,制定統一規范有效的外商投資環境管理的相關法規。第五,加大環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推動環保產業快速發展。長期以來,我國對環保的投入占同期GDP比例始終不到2%。根據實踐和預測,如果要真正控制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一個國家和地區對環保的投入需要達到GDP的2%~3%。面對日益惡化的生態環境,國家已經或即將啟動大氣、水、土壤等領域的污染防治計劃。當然,這些計劃的實施需要大量的環保投入,其中僅大氣污染防治計劃的總投入預計5年就要達到1.7萬億元,年均3400億元,中央財政總投資2700億元。但實際上,2013和2014年中央財政累計投資只有150億元。
未來幾年,投資壓力和缺口依然非常大。我國長期以來對環境污染治理投入的嚴重匱乏,造成環境污染治理的極大困境。加大環境污染治理投入,一方面依靠各級政府的財政投入,另一方面更需要依靠市場機制的調節和有效的資金配置。在環境污染治理投入上,跨國公司具有雄厚的資金優勢和實力,應該鼓勵外商投資企業成立外資企業環?;?,并將這個基金投資的收益用于外資企業環境污染的治理。我們要借鑒發達國家治理污染的成功經驗,建立主要以經濟手段調節、行政和法律手段輔助調節的綠色環保產業的發展機制。當然,政府要為企業的生產提供信貸和融資便利,并給予相當的稅收優惠等;要加大綠色消費理念的宣傳,引導消費者在消費中選購綠色產品,科學引導企業發展綠色經濟,引導外商投資企業將資本投向無污染行業和綠色等技術薄弱的產業。第六,完善我國的環境稅制建設。從全球經濟發展和環境污染治理的實踐看,發達國家的環境稅主要包括環境污染稅和生態破壞稅。環境污染稅分為廢氣和大氣污染稅、廢水和水污染稅、廢物垃圾稅。生態破壞稅包括伐木稅和地下水稅。發達國家通過完善的稅制建設及嚴格征稅,對發達國家有效控制環境污染起到了積極作用。當前,對我國來說,應基于環境保護之目的,借鑒發達國家通過稅制建設遏制環境污染的有效做法,完善我國的環境污染稅制建設。由于征收環境稅之目的在于保護環境,作為一種稅,其框架應該包括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稅收優惠等基本要素。從納稅人來看,主要是指開發、使用環境資源和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從征收范圍來看,主要是指向那些不可再生資源或者資源存量較少或稀缺的資源,同時向生產中的污染行為征稅。從稅收優惠來看,主要是對有效控制污染、清潔生產和綠色消費等實行稅收優惠。第七,實施嚴格的環境污染治理政策,加大對跨國公司環境污染的處罰力度,有效改善環境質量。
所謂投資公司的財務風險主要分為三個方面,第一是籌資風險,二是投資風險,三是撤資風險。這三個方面構成了財務的整體風險,接下來筆者就具體談一談這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籌資風險。
投資公司的籌資風險與所籌集資金的來源和結構之間密切相關,投資公司需要投資很多的公司,投資的過程需要資金。但是當下我國的投資公司的組成方式是國家出錢籌資建立,單一的籌資方式主要體現在國家政府資金,養老基金、保險資金以及銀行或者私人資本上面。因為籌資會產生穩定的現金流支出,而一旦公司沒有持續的盈利,在某一環節上失誤,就可能出現因為投資公司喪失支付賠償的能力,從而引導破產的危險。
(二)投資風險。
投資風險主要是指投資公司在投資的過程中,面對眾多的企業、公司,應該選擇什么樣的公司進行投資的風險。要知道投資的風險是一旦失敗,就有可能傾家蕩產,公司破產,一無所有,相反如果瞅準時機也會賺的盆滿缽滿。因此我們說投資公司具有投資風險,怎么樣選擇合適的可以投資的項目對風險投資公司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另外因為相關專業投資人才的缺失以及國家政策的浮動,也都會帶動投資的風險性,增大風險發生的可能。
(三)退資風險。
這個風險主要是在投資公司準備撤走資金的時候,發現資金很難回收的情況,從而帶來風險。在資本退出的過程中,如果出現資本難以退回的話,再想實現資本的最大化,就是難上加難的了,而且這也違背了投資公司的賺取利潤的目的。當前我們國家的產權市場還沒有發展規范,產權的流動性不足。造成了許多投資公司的資本難以撤離,從而導致財務風險。
二、投資公司財務管理的對策與方法
作為財務管理中的一個系統,投資公司的風險投資活動貫穿于公司的整個投資活動之中。從公司開始考察投資企業到公司投資資本的推出,這整個過程中都有財務管理的影子,從這我們也可以看出財務管理在風險投資管理中的重要性。所以投資公司在投資活動中,應該發揮財務管理的作用。
(一)籌資風險管理。
當下我國的投資公司基本上都是由政府籌資建立的國有公司,這些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政府撥款,單一的資金籌集方式,小規模的運作。而作為民間資本的公司具有很大的潛力,但是這些資本進入風險投資領域的還很少。所以要想規避籌資風險,政府應以適量的投資提升投資公司的信譽,與此同時,還應該建立一個相對和諧的投資運行環境,完善相關的風險投資體制,加大資金走向的引導力度,將更多的個人資本,證券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等資本進入到風險投資領域內去。政府還應該采取系列的政策鼓勵與優惠,加大對投資公司的投資力度,拓寬籌集方式,豐富資金來源,從而更好地規避籌資風險。
(二)投資風險管理。
規避投資風險的管理,應該從三個方面進行:
1.依靠創業企業的投資價值評價,正確地評估創業企業的投資價值評價是規避風險投資的關鍵所在,能否正確地判斷也直接關系到投資后管理的難度,關系到將來項目能否達到投資預期的目標。所以在投資之前應該科學地對創業企業的價值評估,對企業未來的發展以及盈利能力出具財務評價意見,提高投資決策的效率和效益。
2.分階段地進行投資,盡可能地規避投資風險。另外分階段地投資也是監督創業企業的有效工具,促使其必須盈利,必須達到相應的目標,只有這樣的話,投資公司才能投入下一階段的資金。
3.投資公司可以派駐財務總監,參與企業的共同管理。風險投資公司在與創業企業談判的過程中,就應該保留部分的特殊權利。通過委派財務總監的方式來加強對創業企業的監督與管理,從而控制投資風險。
(三)資本退出風險的財務管理。
投資公司在投資創業企業的過程中是為了在資本撤離的時候套取更多的利潤,而不是為了長期地控制這些創業企業。從當下我國的風險投資現狀來看,實現資本退出的方式基本上有IPO、兼并收購、產權交易等。要知道只有投資資本順利退出,投資公司才能實現下一輪的投入,資本才能進一步升值,公司才能循環發展。因此這些投資公司走向成功的關鍵環節是怎樣控制好資本退出過程中的財務風險,制定完整的退出規劃,對當前的市場動態進行科學分析,減少因為信息的不對稱帶來的問題,掌握機會,抓住時機,一舉推出資本,確保資本退出時收益。
三、結論
保險投資在保險公司的經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國保險公司資金運作現狀并不盡如人意,保險公司作為一個商業企業,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潤的最大化,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保險公司利潤已不能單純依靠收取的保險費與一定概率下的保險賠付差額,而是越來越倚重于保險投資的有效運營。因為保險與給付之差,其利潤率是一定的,而且還有減少的趨勢,而保險投資的運營,其預期的利潤率卻是無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進行各種投資運營才能使保險資金獲得長期穩定的增長,使保險公司獲得較高的利潤??梢娪行У馁Y本運營是現代保險業的支柱,是保險經營發展的生命線。
二、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和現狀
(一)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沿革
建國初期,我國保險企業的資金按規定只能存入銀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繳國家財政,無任何保險投資可言。經過20年的停辦以后,我國保險業隨著改革開放而獲得新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0年開始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并積極發展國外保險業務。
1984年11月,國務院批轉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中指出:“總、分公司收入的保險費扣除賠款、賠償準備金、費用開支和納稅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運用”。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又從法規的角度明確了保險企業可以自主運用保險資金。這不僅是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強我國保險業活力的一項戰略性措施,對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國保險企業投資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初步發展階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取得投資權后,從1984年下半年開始,總公司在北京、江蘇等地嘗試性地開展投資(包括貸款)業務,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繼開展保險投資業務。
在這一階段,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企業的投資活動實行嚴格管理,一是對資金運用規模實行計劃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對人保下達2億元投資額度。二是對資金運用的方式與方向作了嚴格規定。1986年人保的資金運用被限定為投資地方自籌的固定資產項目。1987年批準試辦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和購買金融債券。這一階段的經營效益不大理想,資產運用率和投資收益水平都比較低。以1986年為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國內業務匯總的資產運用率只有9.23%,投資收益率僅為0.83%。
2、調整整頓階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臨治理整頓的經濟環境和緊縮信貸規模的局面,加之保險業本身經營效益不佳,我國保險投資業務于1988年底進入調整整頓階段。其內容和措施有:總結前幾年資金運用工作的經驗和教訓,嚴格執行信貸計劃,嚴肅利率政策,把資金轉投到流動資金貸款方面,堅持“十不貸”和注意“重點傾斜”并采取了擔保和銀行承兌匯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資金運用的安全性與收益性。在這一階段,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工作除辦理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對原有投資貸款項目的清理的催收上。資金運用的范圍被限定為流動資金貸款、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購買金融債券和銀行同業拆借。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91年至1995年
經過兩年多的調整整頓,加之宏觀經濟形勢的好轉,保險投資業務于1991年開始進行新的發展階段。在這一階段,保險投資在保險界得到了普遍認同和重視。兩家新成立的全國性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險資金運用的行列。保險投資規模不斷擴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余額達109.46億元。保險投資的范圍有所拓寬,證券投資得到較大發展,保險投資收益得到提高。
4、規范發展階段:1995年至今
隨著1995年《保險法》的出臺和實施,各保險公司遵照《保險法》調整業務,以符合《保險法》的要求?!侗kU法》的實施,為我國保險投資業務的規范與健康發展奠定的基礎。
(二)我國保險公司保險投資現狀
1、決策機制薄弱
目前許多保險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規范有效的決策機制,人保財險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專門的保險投資公司。決策的盲目性、被動性、隨意性十分突出,在僅能投資債券的時期,這類決策機制不會體現任何危機,對于資產規模迅速壯大的保險公司來說,更是掩蓋了其決策的弊端:決策機制落后,決策反饋機制尚未建立,在保險公司進入基金市場后會充分暴露出來。
2、保險投資渠道狹窄
1998年以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渠道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2000年3月1日起實行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中央企業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而西方國家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法定渠道則較廣泛。如美國、日本就規定保險公司可進行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抵押貸款、不動產、保單放貸等業務。
3、保險資金利用率低
保險資金的利用率,在國外基本上達到90%,而在我國還不到50%。有限的保險資金主要用于銀行存款。據統計,1998年人保、平保和太保三大保險公司保險資金的40%—60%局限于現金和銀行存款,保險資金基本上無“運用”可言。截止到1999年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率還不到20%。為了保證保險資金的安全,保險公司將大量資金存于銀行,由銀行進行專業的資金運用,而保險公司只能獲得固定的較低的存款利息,銀行存款的利息已經遠遠不能使保險資金保值、增值了,保險公司必須開拓出投資新領域來保證其資金的收益性、安全性。
4、保險投資缺乏相應人才
保險投資涉及到存款、國債、證券等多個領域,因此保險投資人才必須對國家經濟發展有遠見,對各行業發展有底數,才能有膽略,有靈活性,善于捕獲商機,在資本市場上獲得豐厚的回報。而我國保險公司由于歷史原因,現有員工基本上由干部、金融機構及政府部門調入和正規大學畢業生三部分組成,且前兩部分約占公司員工的70%,年齡大都在40周歲以上。這樣的人力資源結構,呈現出明顯的弊端,即知識結構老化,缺乏創造力。保險公司要想從保險投資中獲益,就必須引進相應人才,同時注重公司內部年輕人才的培養。
5、保險公司管理水平落后,影響保險投資收益
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管理體制落后,投資缺乏科學決策,許多公司在科學決策、內部約束機制方面比較薄弱。由此出現了許多領導項目貸款、人情貸款等。這些項目貸款很多無法收回投資本息,甚至成為呆賬、壞賬。管理水平的落后,影響了投資收益。
中國的保險公司要生存,保險事業要發展,客觀上要求保險資金實現有效運用,但是這并不是說中國馬上就完全放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還有一些地方需要去完善,還有一些制度需要制定,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三、建立我國保險投資體制的構想
(一)保險投資客觀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資體制
所謂保險投資體制是指保險投資活動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的總稱。保險投資機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險投資的收益,降低投資風險。
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與投資業務是現代保險業的兩個重要特征,其中保險投資業務已經成為現代保險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將擴大保險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經營和穩定性。同時,保險公司收入的增加,將使保險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險費率,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提高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我國保險業如果沒有投資收益作為基礎,加入WTO后,在承保業務上很難與國外保險公司進行價格(費率)競爭。另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和獲利可以彌補業務上虧損,維持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如1987年英國兩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虧損分別為0.64億英鎊和1.08億英鎊,而投資利潤為2.04億英鎊和2.49英鎊,盈虧相抵后,還有不小的綜合盈利。從近期國際保險業的發展特點來看,保險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經從傳統的承保收益逐步轉移為投資收益,如美國產險業務自1978年以來連續21年出現承保虧損,主要收益來自于投資收益。
由于保險經營是一種負債經營,因而保險資金的運用除了考慮投資的收益外,還必須保證投資的安全性。因此,市場的開放,投資工具的增加和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客觀上需要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強投資機制的建設,提高化解風險的能力,保證保險資金實現安全性和投資收益的協調。
(二)保險業應盡快建立、健全保險企業的制度和規范
建立和完善中國保險投資體制是一個系統工程。只有保險公司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加強經營管理,才可能為高水平、高效益的保險投資提供根本制度保證。如何加強經營管理,我個人認為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加大公司運作的透明度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運用法律武器,嚴懲那些損害股東權益的行為,有效地維護股東的權益。
第二、建立和完善對經理層的約束和激勵機制,徹底改變舊的用人機制,讓市場和競爭來決定經理的選拔,使經理的報酬與公司的業績直接掛鉤。
第三、加強管理創新,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摒棄舊的、傳統的管理模式及其相應的管理方工和方法,創建新的管理模式及其相應的方式和方法。
(三)進一步拓寬資金運用渠道
保險資金運用是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的基礎,是關系到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重要因素。
由于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加之其它種種原因,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存在的問題是證券投資基金規模太?。槐kU公司無法控制入市資金的風險;在目前封閉式基金占據主流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被動的分紅,其變現很難實現;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過窄;保險資金中短期嚴重。
針對這些問題,必須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加快資金入市步伐,使我國保險業能夠持續快速發展。
1、保險資金入市
(1)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運用得當,還可有效解決保險公司所面臨的“利差損”問題。在《保險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投資,僅每年的利差損就有3至6個百分點,這為保險公司的長期發展埋下了巨大隱患。在銀行存款的利率為2.25%,國債的買賣收益最多不過6%-7%,在同業拆借市場上,因資金量有限,所以收益率微乎其微。而在2000年保險公司投資證券基金的平均收益達12%。因此,保險資金入市,從長遠來看,對保險公司增加盈利能力、解決“利差損”具有重要的意義。
(2)保險資金入市可以有效改善保險公司資產結構。如果允許保險資金按嚴格的比例進入證券市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資金閑置的壓力。因為保險資金進入證券市場是進行股權的交易,在證券市場機制作用下,根據保險資金運用原則,保險公司必然將資金投入到效益好、有成長性的企業中去,這樣客觀上就使保險資產得到了相應的改善。
(3)從長期來看,保險資金入市對于啟動保險消費將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保險資金入市無疑使國家找到一種對資金更有效的配置方法,從而使部分社會資金與證券市場之間形成紐帶。在這個紐帶的連接過程中,不但可以改變整個社會資金的結構,還可以使經濟發展得到更大的保障,以便使國家、企業、個人以及保險公司更好的發展。
(4)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我國保險公司的國際競爭力。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業面臨著更大的沖擊,承受著更大的壓力。保險公司除了用提高服務質量來爭取保單,擴大客戶群外,其所得到的保費收入如何獲取最大的安全收益是關鍵問題。在發達國家,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較我國暢通的多,除了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外,還可涉足證券市場甚至房地產業。所以,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我國保險公司與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實力,更好地奠定加入WTO后的經濟基礎。
(5)保險資金入市可有效緩解證券市場中資金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有助于穩定證券市場。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可入市的保險資金的規模將越來越大,必將會改善證券市場的資金結構,它對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所起的作用也會越來越明顯。
2、保險資金進入短期拆借市場。
盡管保險公司都有較高的信譽,但上前還不能以信用方式進入短期拆借市場,而須有抵押。如果能直接以信用方式進入短期拆借市場,可以為保險公司提高資金運用效率提供方便。
3、擴大可投資的企業債券范圍。
目前保險資金只可購買鐵路債券、電力債券和三峽債券,應擴大到其他的企業債券。盡管企業債券質地有好有壞,或者說存在風險,但應相信保險公司有一定的鑒別能力。
4、進行資產委托管理。
資產委托就是保險公司以合同的形式把資金委托給專業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運作。它的最大好處是保險公司省心省力,不必事事躬親,同時由專業公司進行操作,也可確保較高回報。
(四)培育專門資金運用人才
我國加入WTO將使保險業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保險公司如何作好準備,采取措施,搞好投資收益,上面已經從體制和機制創新、拓寬資金運用渠道等多方面進行了探討,但要確保這些對策措施具有現實的針對性、決策的參考性和實施的可操作性,關鍵在人,關鍵取決于目前保險公司干部職工隊伍的素質。因此,首先要改變干部隊伍年齡老化問題,采取買斷工齡、提前內退等方式,分流一批年齡老化的人員,以保證隊伍的生機與活力;其次,要從管理入手,通過秘訣革,建設與國際接軌的一流現代化商業保險公司的高效精簡的機關管理體制,盡快與國際經濟接軌;再次,要注重人才的引進和使用,以及后備干部和后備人才的儲備。目前,當務之急是要圍繞加快效率的長遠目標,建立結構合理高素質的干部隊伍;以及培養選拔一批優秀的中青年干部,建立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的后備干部隊伍,構建既有長期培養對象,又有近期可以上崗的人才儲備庫。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