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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并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并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貸款人應采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占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采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征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同簽訂
第十八條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條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額標準;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征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征、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額標準。
第二十六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后,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貸后管理
第三十條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后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并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采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后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后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后,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后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章附則
第四十條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關鍵詞】 相關規定; 流資貸款; 影響
一、執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將對大型煤炭集團營運資金造成的影響
(一)《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第1號)第一章第六條規定“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測算相關公式如下:營運資金量=上年銷售收入×(1-上年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 -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余額
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
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二)規定分析
通過對上述計算公式的分析可以看出,銀監會對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需求的計算比較公正客觀,基本能夠得出企業正常的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額度,但對以下問題有所忽視。
1.較少考慮資金儲備
企業若要健康、可持續發展,充足的資金是首要保障。有條件的企業往往會在賬面上保持一定額度的相對閑置的營運儲備資金,用于應對突發事件、利于捕捉商機、搶抓發展機遇,而銀監會的流動資金貸款需求計算公式顯然未對企業保持部分相對閑置營運儲備資金的需求做過多考慮。
2.較少考慮企業自有資金的合理布局
煤炭企業自有資金的使用主要是正常的生產經營和項目投入??焖侔l展的煤炭企業考慮融資成本往往會將主要自有資金用于項目投入,由此產生的生產經營資金缺口選擇融資成本較低的流動資金貸款進行補充。而銀監會的流動資金貸款需求計算公式顯然未對企業控制財務費用、合理的資金分配做充分考慮。
(三)對運行良好的大型煤炭集團的影響
根據對山西省重點企業尤其是煤炭企業的資金狀況分析,大型煤炭集團在市場中的地位相對強勢,僅依靠占用上下游客戶資金即可滿足正常的生產經營需求。
而大型煤炭集團的實際情況為由于資源整合、重點工程建設等重點工作擠占了煤炭集團的大量流動資金,煤炭集團既得的流動資金貸款也存在較為嚴重的短債長投問題,流動資金并非如測算結果那般寬松。
截至2009年末,大型煤炭集團流動資金貸款余額均較大。若金融機構嚴格執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則煤炭集團無法從銀行取得流動資金貸款,原有的流動資金貸款也存在到期無法轉貸的問題。煤炭集團若在短期內歸還流動資金貸款,則資金籌措存在問題。煤炭集團的資金儲備短期內亦會不再充足,一旦市場形勢發生變化,就有可能威脅到資金鏈條安全。
二、趨勢分析
經向相關合作金融機構咨詢,大家普遍認為國家規范貸款審批、使用,為大勢所趨,亦是國內金融政策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必然。本次銀監局加強流動資貸款管理不會是階段,而是規范管理的方向。經了解,按照《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測算公式計算,山西省內五大煤業新增流動資金需求基本為負數。故山西省內金融機構對執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多持觀望態度,并對相關測算公式的合理性產生質疑,亦向我們表示會通過不同渠道向銀監會反映,以期流動資金貸款問題得到合理解決。
根據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執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將是必然,其相關規定有可能進行調整,但短期內難以完成。另據了解,近期銀監會批準了銀行私募資金、保監會批準了保險資金進入融資市場、銀監會批準了郵儲銀行的專項融資,加上已相對成熟融資渠道的企業債、中期票據,現在可供選擇的除銀行貸款外的融資渠道日益豐富。通過上述信息筆者認為,國家在逐步關緊銀行貸款融資這扇大門的同時,又為這些優質煤炭企業敞開了另一扇更為廣闊的資本市場融資的大門。
三、相關建議
一是建議有財務公司的煤炭集團加快對成員單位資金調控管理步伐,提高集團內部資金調控能力,部分置換外部銀行流資貸款,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關鍵詞: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 應收賬款周轉天數 自有資金 流動資金貸款 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2010年2月12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公布于眾?!读鲃淤Y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問世,對各金融機構在流動資金方面的相關業務進行了進一步的嚴格規范,保證了各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順利、高效開展。時至今日,《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實際執行了近四年,積極促進了各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水平的提高,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是,通過大量深入的分析研究,本人發現,依照《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相關具體規定,在計算具體的流動資金貸款需求數額的時候,需要以 在理想企業財務報表為前提條件。即除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計算公式中所涉及到的應收賬款等科目之外,其他的一些流動項目,例如貨幣資金和應收票據,以及其他應收和應付票據,還有其他應付和應付薪酬、應付稅金等在報表中所占的比例極小。但是,在實際的計算過程中,情況卻并不是如此,且恰恰相反。計算公式中沒有涉及到的一些科目占據了較大的比例。因此,如果按照《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給出的計算公式來計算流動資金貸款需求數額的時候,便會出現較大的偏差。
鑒于這樣的現實情況,本人通過對辦法第九章的附件關于對“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進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幾點看法,并根據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一、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核算上的不合理
在辦法給出的計算公式中,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核算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的地方。本人通過分析近十六家銀行的授信調查報告發現:大部分銀行對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依據歷史的財務數據進行簡單推斷。比如說2009年的銷售增長率是20%,2010年的銷售增長率是25%,于是乎便下結論認為2011年的預計銷售收入增長率應該為30%比較合理。同時也發現,不同銀行對同一家企業客戶,卻經常會得出不同的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
問題出在哪里?
首先,辦法中沒有明確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的具體核算方法及該依據的具體客戶資料。
其次,辦法中沒有充分考慮到企業經營方式的變化。在辦法中,計算公式的設定前提是企業的實際經營方式要保持始終不變的狀態。但是,實際生活中,情況卻并不是如此的。我們需要注意到的是,在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受到經濟形勢以及企業自身發展變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企業的銷售收入年增長率大多不會呈現出較為平穩的增長情況,而大多會出現每年各不相同的波動狀態。
例如,在2010年,甲公司采用的是單一化的自產自銷模式。但在2011年,該公司調整了經營戰略,由原來的單一化自產自銷轉變為多元化的生產和銷售方式。擴大了經銷商的隊伍,生產由原來的“一條腿走路”變成了“兩條腿走路(對外委托加工)”。
因此,如果以靜態的眼光按照該公司的歷史財務數據進行預計的話,勢必會片面的認為歷史數據的合理性。在不考慮企業實際經營狀況變化的情況下,勢必認為30%的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是對的,而30%顯然是不切實際的。這樣,便極有可能導致企業在快速發展過程中出現嚴重的營運資金不足,因為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縮水導致分子變小。
改進建議:
結合企業客戶經營方式的變化,打破歷史數據的局限性,運用動態的科學發展觀,積極的對企業的銷售訂單繼續努力分析研究和一定的計算,然后得出具體的增長率數值。
預測企業的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的時候,可以選用企業上年度的實際銷售收入增長率作為基準增長率,也可以計算出企業之前2~3 個連續會計年度的平均銷售收入年增長率,并將其作為基準增長率。
在確定年增長率具體數值的時候還要考慮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響。例如,如果企業下年度借款人有新項目和技改項目等將要投產運行,或者企業將加大營銷力度以及拓展銷售渠道等,則需要考慮到企業的實際銷售收入將極有可能出現較為顯著的增加情況,并積極的以此來進行合理的預計。
二、確定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方面不夠契合實際
在辦法中,并沒有對銷售收入進行明確定義。如果依照對辦法的理解,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這個指標中的銷售收入應該包含企業的現金收入和賒銷收入。所以,80%以上的銀行在企業授信過程,都會參照企業利潤表的銷售收入進行應收賬款周轉次數核算。
實際上,應收賬款是因為企業賒銷產品而產生的賒銷款,與之對應的收入是賒銷收入。
在辦法中,對應收賬款周轉次數的計算也存在較大的問題。計算公式是以理想化的企業采取報表為基礎的,但實際計算過程總,卻大多會受到不同企業實際采取情況的具體影響。例如一些企業會出現故意隱藏收入來減少實際納稅額等情況。另外,計算公式也沒有考慮到企業其他一些流動資產以及流動負債科目可能會對具體結果造成的影響,例如應收票據和應付稅金等等。而且,在企業的實際經營過程總,還可能會出現合同變更和債務重構等問題,凡此種種,都會對最終結果造成影響。
因此,如果以企業全部的銷售收入作為分子計算應收賬款周轉次數,比那會人為地擴大了周轉次數,進而縮小了企業的應收賬款周轉天數,縮短了企業的營業周期。由此擴大了整個營運資金周轉次數,把營運資金量核算的分母增大,導致實際所需的營運資金量減少。
以上存在的缺陷,本人擬建議修正指標:
1、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凈額÷應收賬款平均余額
2、銷售收入凈額=銷售收入-現金銷售收入-銷售退回、折讓、折扣
3、應收賬款平均余額=(期初應收賬款+期末應收賬款)÷2
4、應收賬款平均余額是指未扣除壞賬準備的應收賬款金額。
修正理由:企業既存在現金銷售,也存在賒銷,也存在因為產品質量而引起的銷售退回和折讓以及折扣等,會致使收入出現減少。
三、界定借款人自有資金等方面的模糊不清
在《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辦法中明確的指出,在對新增流動資金貸款的具體數額進行計算的時候,可以用已經極端出的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數額中將剔除借款人的自有資金數額,以及現有流動資金貸款的數額,還有其他融資部分。從已經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中將借款人自有資金和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等進行扣除,即可即在測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的時候可以利用以下公式: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其中,在計算自有資金的時候,可以利用以下公式:自有資金=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但是,在利用該公式進行計算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到由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所提供營運資金支持問題?;蛘咭部梢杂嬎愠鼋杩钊私甑慕洜I性凈現金流量平均數,并將其作為自有資金。在選擇具體的計算方式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到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合理進行選擇。
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于借款人自有資金的具體含義,不同的銀行有著不同的理解。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大部分銀行都認為借款人自有資金是企業所有者權益。按照這樣的理解進行測算,最終會得到很多銀行對企業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授信得出的結論是額度為負數的結果,即出現了“不差錢”的結果。
另外,在具體的財務核算方面,如果金融機構的財務核算工作不夠嚴格規范,也既有可能會致使一些中小企業的存量流動資金貸款被占用的情況,利用被固定資產投資占用等。在這樣的情況下,金融機構經過計算最終得的結果便會與真實值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例如,我國分布著大量的中小企業,但這些中小企業大多采用的民營形式,且大多為家族制。因此,在非公司化管理的模式下,這些中小企業的財務工作大多較為不正規,存在較多的問題。例如,一些中小企業會出現隱藏利潤的方式來逃避繳稅。另外,在很多中小企業中,自有資金用作固定資產,“短貸長用”的情況也普遍存在著。
通過上文的分析,針對目前一些企業出現的財務問題,本人認為,要想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就必須在界定方面下功夫,即要合理的界定現有流動資金貸款等。
(一)自有資金
對于企業來說,在進行日常各種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時候,都需要一定的自有資金來予以支持。自有資金包含了多方面的內容,體現了企業所有者的利益,例如各種盈余公積金等。但是,企業的各種自有資金在具體投入方向方面存在較多的可能性。除了維持企業的日常生產和經營之外,還會被用于購買土地使用權等方面。一旦進行了投入,流動資金的實際周轉量便會隨之減少。
例如,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會因為實際情況需要而購置各種生產所用的機器設備等。則在應付賬款和預付賬款項目,便需要分別剔除這些固定資產形成的負債和資產,從而避免應付賬款及預付賬款中的非相關因素影響最終結果的準確性。對于新建類的企業,則可以將各種周轉類指標的行業平均值當做最終結果。如果其業務與母公司的業務性質較為一致,則可以按照母公司的指標來測算。應收賬款一種特殊的存在形式便是應收票據,應收票據也同樣會占用一定的資金。因此,應收賬款的實際周轉率即為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周轉率。
(二)現有流動資金貸款
對現有流動資金貸款而言,需要包含多方面的內容,例如借款人的現有他行流動資金貸款,以及應付票據的敞口部分。
(三)其他營運資金
大多數其他渠道的營運資金都不是常態下的資金來源,且包含了多種類型。例如自股東處取得的借款,以及各種政府財政方面的補貼等。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的存在原因大多較為復雜,并會占用一定的流動資金的占用。因此,各金融機構在進行具體測算的時候,也要充分的考慮到這些復雜的存在原因。對于因歸還固定資產貸款或者其他金融該機構流動資金貸款占用的資金占用,也要予以考慮。但是,在考慮歸還貸款因素的時候必須保證真實性,要嚴格按照監管部門的具體要求。
四、其他問題和建議
在對借款人的應收賬款、存貨以及應付賬款的實際周轉天數進行測算的時候,各金融機構要注意積極的多方面收集信息,并進行匯總和分析,以充分的把握現實情況。同時,各金融機構還要注意對未來的發展趨勢進行科學、合理的預測。例如借款人所屬的具體行業,還有規模和所處的實際發展階段,以及具體的談判地位等因素,并積極考慮到保險系數問題。
對于集團關聯客戶,在進行具體測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的時候,金融機構可以采用合并報表的方式進行統一的計算。但是,在對報表進行合并的時候,金融機構需要注意了解現實情況,并確定各成員企業是否符合條件。即要在確定成員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總和小于估算的數值之后,才能進行報表的合并。
如果實際情況較為特殊,例如出現小企業融資以及預付租金等情況,則可在保證情況屬實。同時還要確定可以保證回款的前提之下,才可以根據實際交易的需求量來得出流動資金的具體數額。
五、結束語
對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是《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重要內容。通過本文對辦法第九章的附件關于對“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存在問題的分析和相應改進建議的提出,可以更好的確定出企業在不同時期流動資金貸款的合理需求額。從而進一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杜絕超額受信和貸款挪用等情況的出現,引導各種資金的合理使用。
參考文獻:
關鍵詞:流動資金 貸款需求測算 重要性 策略
從銀行、單位之間的信貸關系進行分析,超額授信、超量用信等問題較為常見,也存在著較大的貸款風險,為了將單位的流動資金貸款需求確定,規范銀行的業務行為,實施單位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在實際信貸業務和信貸管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所以需要加強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降低貸款風險,為貸款單位提供滿意的流動資金的貸款額度,促進其發展。
一、單位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的重要性
在單位、企業發展的過程中,對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進行的測算,主要是根據單位的生產經營現狀、特點,單位資金的運行狀態、特點、規律等,對單位的流動資金的占用額進行科學的、合理的測定。在此測定結果的基礎上,將單位不同時間內,流動資金貸款的合理需求額計算出來。對單位的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進行測算,在單位信貸風險的防控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一)對單位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進行測算,可以防止企業在多家銀行超額用信
市場競爭的激烈性不斷增加,各大銀行之間的競爭,越演越烈,為了吸引更多的客戶,提升銀行的業務,將銀行自身的存款效益提升,部分單位在超額授信的過程中,會將其中潛在的信用風險忽視。而采用國家國定的各項基準貸款利率政策,而相關單位在借款的過程中,會通過各種方法和手段,獲得各大銀行更多的貸款額度,進而忽視了超額用信。流動資金貸款需求測算,對單位、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進行科學、合理的測定,保證單位的流動資金的貸款額度與其實際需求相接近,也將單位的從其他銀行獲取貸款資金的可能性考慮其中,對單位的實際財務信息進行核查,以此為基礎,對單位的流動資產貸款需求進行合理的測算。建立相應的安全保障機制,幫助單位、企業提升融資能力,促進單位、企業的發展。
(二)對單位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進行測算,可以防止單位挪用貸款資金
從各大銀行的業務數據統計分析結果,不難看出,各大銀行的流動資金貸款客戶非常多,而且流動資金的貸款用途非常廣。在實際工作中,因為流動資金貸款的客戶非常多,在貸款用途上的管理,難度在不斷的增大,會出現借款人的借款金額與其實際需求不相符,超出實際需求很多等現象,這位借款人改動流動資金貸款用途提供了便利。為了防止貸款單位挪用貸款資金,對單位的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進行測定測算,保護貸款資金的安全。
(三)對貸款單位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進行測算,促進貸款單位資金的周轉
在實際的流動資金貸款需求測算中,對貸款單位的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進行測算,可以促進貸款單位資金的周轉,促進其經濟效益的提升,同時也有利于銀行對其貸款資金進行合理的分配管理。從貸款單位的角度,對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進行分析,這項措施可以為貸款單位提供滿足其需求的流動資金貸款額度,還可以促進貸款單位為自己施壓,不斷的提高單位的管理質量和管理水平,將單位的資金結構優化,減少資金的浪費,節約財務開支。從銀行的角度對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進行分析,其可以促進銀行對貸款資金的合理分配,有效的提高銀行貸款資金用途的管理等。
二、單位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有效實施的策略
在當前的社會主義經濟市場中,單位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的有效應用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和難點,相關單位、企業的財務制度還不是很健全,財務核算工作也沒有規范等,影響著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的有效實施,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單位、企業的財務制度、財務核算工作將得到完善,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也會得到有效的應用。從當前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現狀進行分析,在單位財務工作中有效實施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的策略主要有:
(一)強化單位、銀行對流動資金的貸款額度的認識
之所以會提出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是因為這些措施具有一定的顯示意義和作用,為了有效的實施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需要加強銀行、單位對流動資金的貸款額度的認識。銀行需要轉變其發展理念,單位、企業需要正確的認識自身財務現狀,以及貸款資金的需求,在貸款和處理貸款中,準確的掌握合理額度的含義,在進行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時,將工作細化到每一個方面,準確的測算出,貸款單位的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額度,將出現的超額授信、超量用信等問題消除,從流動資金貸款的源頭上對其貸款風險進行防控。
(二)對貸款單位有詳細的了解,合理的測算其貸款資金需求
銀行需要對自己的客戶有一個詳細的了解,對客戶的財務狀況、業務范圍等等,進行詳細的掌握。銀行的業務人員需要不斷的提升自己的價值,不斷的充實自己的知識,學習更多關于信貸的知識、理論等,在實際的信貸工作中,不斷的提升自己的業務能力。在對貸款單位的相關信息、財務現狀、財務核算有一個詳細的了解之后,對貸款單位的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進行合理的測算,在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中,需要加強容易出錯指標的測算和關注,保證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符合貸款單位的實際資金需求,具有可行性。
三、結束語
單位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是為了將信貸業務行為規范,促進單位管理水平提升,促進單位發展,進而形成的一種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額度的測算方法。該方法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作用,為了更加科學、合理、有效的實施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需要對合理的信貸額度有一個充分的認識、對信貸客戶有一個充分的了解、加強流動資金的貸款需求測算的審查等。
參考文獻:
[1]王兵.淺析中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J].時代金融.2012(36):217+247
[關鍵詞]流動資金貸款 管理要求 需求測算
中圖分類號:F83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5)01(b)-0000-00
在商業銀行的各類貸款業務中,流動資金貸款是人們經常接觸的一個基礎貸款品種。作為一種使用較為廣泛的融資工具,它具有周期短、效率高、成本低等優點。針對此類貸款,銀監會專門出臺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下稱暫行辦法)進行規制,本文結合該暫行辦法的規定,擬對流動資金貸款的概念、管理要求、需求測算的意義、方法等進行初步探討,以期在實踐中能夠有所借鑒。
1 流動資金貸款的概念
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正確理解上述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這里的借款人是指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并不包括自然人。但在實踐中,以自然人名義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用于所在企業經營的,也多參照適用該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第二,流動資金貸款系用于借款人的經營周轉,期限相對較短,一般不超過1年,主要用于滿足借款人的短期資金需求,當然也可以用于滿足借款人的臨時性、季節性等資金需求;第三,貸款的用途限于借款人的日常的生產經營,不能挪用于固定資產項目或股權投資等,并且貸款金額不應超過借款人的實際資金需求。
2 銀監會對流動資金貸款的管理要求
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銀監會對流動資金貸款主要提出了以下管理要求:
2.1 全流程管理要求
暫行辦法要求商業銀行要全面了解客戶的信息,包括各種財務和非財務的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從受理到收回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并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2.2 資金合理測算要求
暫行辦法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合理測算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該辦法明確規定,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貸款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銀監會可采取監管措施,并進行處罰。
為便于管理和實際應用,暫行辦法在附件中對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提供了參考方法。
2.3 統一授信要求
暫行辦法要求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并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以防止商業銀行對借款人的過度授信、多頭授信。
2.4 用途合法要求
暫行辦法要求貸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流動資金貸款用途必須明確、合法,并作了一些禁止性的規定,如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等,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等。
3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測算的意義
3.1 遏制借款人的盲目擴張,防止過度負債。
借款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占有更多的市場份額,獲取更多的利潤,經常會有盲目擴張的沖動。為解決資金來源問題,這些企業往往通過流動資金貸款的形式快速獲得所需資金,極易導致過度負債的問題。對流動資金貸款的需求進行測算,客觀上會促進企業了解、評價自身的營運資金周轉、財務狀況等情況,避免不必要的利息費用支出。
3.2抑制貸款人的放貸沖動,提高管理水平
當前商業銀行之間競爭日益激烈,充分發揮貸款業務的龍頭作用,帶動其它業務的全面發展是各家銀行的普遍做法。為完成利潤等指標,受各種利益的驅動,各銀行爭相向所謂優質客戶發放流動資金貸款,造成風險的不斷累積,而在實踐中,部分中小企業的貸款需求卻經常得不到應有的滿足。對流動資金貸款的需求進行測算,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銀行通過量化的指標將借款人的資金需求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以合規的形式抑制貸款沖動,提高其授信精細化管理水平,同時也有利于其形成健康的信貸文化和理念。
3.3控制貸款資金的流向,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
在實踐業務中,企業挪用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資金流入非實體經濟領域等現象并不鮮見,商業銀行對借款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合理測算以及對貸款資金流向的控制,可以確保企業將貸款資金真正用于其實體經營,防止借款人任意予以挪用。為此,暫行辦法要求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并對貸款支付方式、資金的回籠等作了明確規定,貸款人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會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4現行測算方法及存在缺陷
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于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該辦法認為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
4.1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周轉天數=360/周轉次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余額
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
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
4.2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上述測算方法是目前各家商業銀行所普遍采用的主要方法,在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正常資金需求、提升貸款人的信貸管理水平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從實踐情況看,該方法還存在以下缺陷:
(一)適用前提的缺陷。該方法適用的前提是企業所編制財務報表須具有可用性,能夠反映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但事實上,由于種種原因,國內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普遍不高,尤其是部分中小企業,會計制度不完善,會計核算不規范,提供財務報表的質量參差不齊,在這種情況下測算出來的資金需求量可能與實際情況大相徑庭,從而失去其測算的意義。
(二)適用范圍的缺陷。該方法以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作為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對生產經營相對穩定的一般制造類企業具有較強的適用性,但對新成立的企業、特殊行業的企事業組織,如醫院、學校、建筑業、娛樂業等可能難以直接適用。
(三)取值標準的缺陷。因缺乏統一標準以及從業人員的知識、水平、經驗等方面的差異,對計算公式部分因素的取值標準和范圍存在不同的理解,造成實踐執行中的較大爭議,調節空間過大,測算數據易縱。例如,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如何取值?以前年度的銷售收入增長率是否可以不考慮?自有資金如何取值才算合理?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具體可以包括哪些?等等。
(四)選取因素的缺陷。計算營業資金周轉次數時,測算公式選取了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付賬款、預收賬款等五個與流動資金需求密切相關的因素,但是各行各業的企業面對的經濟環境不同,經營模式、資金結算方式等也有較大差異,完全照搬上述因素未必能真實、全面地反映企業的資金運轉情況。例如,有的企業的應收票據、應付票據在流動資產、流動負債中占比較大,是否應該考慮?在達到什么程度時考慮?又比如,很多中小企業會計核算不規范,一些正常經營的應收、應付款項,甚至對外借款等都計入了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上述情況也有可能造成資金測算的偏差。
5幾點建議
(一)建議修改暫行辦法的附件,可以根據不同的行業、不同的企業類型、不同的貸款用途等提供多種測算方法(不局限于財務報表)進行參考和選擇,增加靈活性,賦予商業銀行更多的業務操作的自利。
(二)完善現行流動資金貸款的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建議監管部門進一步明確相關概念的含義和范圍,或另行出臺相關文件予以解釋,縮小計算公式中取值可調整的空間,避免為達到目標數值而任意進行調節的現象。
(三)商業銀行在實務操作中還存在運用上述公式過于機械和僵化的現象,建議充分利用附件中“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例如銀行在預測周轉天數時可考慮一定的保險系數,對小企業融資、訂單融資等情況,可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等。
(四)資金需求測算本身即含有內在的不確定性,并受企業對外投資、市場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以估計數、預計數來完全準確預測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幾乎是不可能的。在實務操作中,為避免受到監管處罰,資金需求測算在某些范圍或程度上已經流于形式。筆者認為,手段與目的要進行區分,不能為了測算而測算,商業銀行要樹立正確的貸款管理理念,切實了解和掌握企業的業務運作模式,過于糾纏數字的精確是得不償失的。建議在暫行辦法中也可以考慮刪除關于具體測算方法的相關規定,適當減少行政介入,而由各商業銀行自行制訂測算方法并報送監管機構備案。
參考文獻
一、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制約因素分析
(一)環節多,時間長
辦理一筆中小企業貸款業務需要經過評級、授信、貸款調查、審查、簽批、抵押物評估與抵押等環節,從企業貸款申請到貸款審批發放,少則幾十天,多則幾個月,大多數的企業在等待中喪失了最佳投資經營機會。
(二)額度小、期限短
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流動資金融資貸款一般額度均較小,期限多為短期貸款(一年以內),并且未完全按照企業生產經營周期確定貸款期限,不適應中小企業經營靈活、資金周轉快的特點。
(三)“還后再貸”剛性過強
由于絕大多數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具有需求急、次數多、穩定性高、貸款周轉期難以準確測算的特點,而目前多數商業銀行在實際信貸操作過程中,為防止信貸風險和進一步考察企業現金流,剛性地確定企業要想繼續使用該筆額度貸款,到期后必須做到先還后貸,客觀上增加了企業的到期還款壓力和資金使用上的浪費。
(四)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
由于銀行并不親自參加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加之少數中小企業也沒有真正明晰的財務制度,導致銀行無法全面、具體、清晰地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財務信息,造成了企業、金融機構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而且這種狀況,即使銀行擴大信貸隊伍、推行勞動密集型運作,也不可能在短時期內得到有效解決,導致不少銀行難以高效快捷地單純通過審核企業財務狀況來評價其資信,及時為其辦理貸款或續貸。
二、突破流動資金貸款制約因素的可行性建議
(一)增強信貸調控機制的彈性和靈活性
當前,商業銀行應全面、準確、積極地理解和貫徹國家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針對流動資金貸款增加較少的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對有市場、有效益、有利于擴大就業的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同時避免只圖省事和回避責任,簡單地對某個行業或某類客戶停止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的“一刀切”的做法。
(二)適當下放流動資金貸款審批權限
商業銀行應在年度信貸計劃中確定批發貸款和零售貸款的合理比例,并根據地區經濟發展差異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合理地把零售貸款分配到地市分行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適度擴大原有存貸比例較高行的放款比例規模,同時改進貸款授權授信制度,合理規定地市分行、縣支行的信貸權限,減少審批環節,實行貸款限額或存貸比例按季考核,允許期限內有一定比例的突破,以解決季節性資金支持不足問題。對重點貸款客戶的授信變靜態管理為動態管理,每半年進行一次有選擇的調整,允許基層行在核定的貸款額度內自主審查發放,報上級行備案,對超過授信額度的實行逐筆報批。
(三)靈活掌握流動資金貸款期限
商業銀行可根據各類型企業的不同生產周期、市場特征及資金需求,合理確定不同類型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保證企業資金周轉需要,特別是對符合條件但貸款期限不合理的企業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可根據企業申請和貸款條件,將經常占用部分轉為中期流動資金貸款,也可進行將短期貸款調整為長期貸款的嘗試。
(四)改進流動資金貸款收回再貸操作管理模式
商業銀行要樹立新的信貸理念,完善信貸管理制度和程序,科學改進現有的流動資金貸款收回再貸操作管理模式,提高流動資金貸款管理的科學性、靈活性和效率。在確定授信對象時,不能單純地堅持貸款到期必須無條件收回后才能續貸這一標準,關鍵應看企業的行業成長性、資金占用的合理性和管理能力,并及時、深入了解企業經營現狀,力求使信貸投放與企業需求合拍,做到適時、適量、適度,實現銀企雙贏。
關鍵詞:流動資金;流動資金貸款;趕超戰略;資金國家供給制
文章編號:1003-4625(2006)10-0013-03中圖分類號:F830.5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There are deep economic and regime causes for such problems as China’s firms’ working capital tension and high ratio of non-performing loans of banks’ working capital. It’s compulsory for solving these problems to start with changing economy development strategy and changing social fund allocation modes.
Key words: working capital; working capital loan; tracing and surpassing strategy; an institution of fund supply by the state
每次宏觀經濟調控,企業流動資金緊缺問題無不成為熱點問題,各界往往把這一矛頭指向了銀行信貸的緊縮,試圖通過增加流動資金的供應來解決這一問題。然而,現實情況是,即使銀行體系增加了流動資金供應量,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的問題仍然未從根本上得到緩解,宏觀調控總是把這一問題一次又一次地放大。此外,我國的流動資金貸款余額已逾8萬億元,占GDP比重高達70%,是全世界最高(周小川,2004),而且中國人民銀行的調查結果表明銀行已基本滿足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需求。可是,為什么我國的企業仍然感覺流動資金緊張呢?與此同時,我國銀行體系中的不良貸款中一半以上都來自于流動資金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的高不良率已成為我國潛在金融風險的主要表現所在。本文通過分析上述問題背后所蘊藏的邏輯發現:我國企業流動資金緊張以及銀行流動資金貸款高不良率等問題有著深刻的經濟和體制原因,解決這些問題應該從轉變經濟發展戰略和改變社會資金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
一、企業流動資金與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問題的根源:資金國家供給制
建國之初的中國為盡快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選擇了重工業優先發展的趕超戰略。面對資源稟賦與重工業優先發展對資源需求之間的尖銳矛盾,國家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來保障趕超戰略的有效實施,其中扭曲產品和生產要素的價格(例如實行利率和匯率管制、壓低投入品的價格等)是這套經濟制度的核心內容,而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則是扭曲政策的制度保障(林毅夫等,1999)。體現在資金的供給和管理上,政府通過多種手段來保證和控制有限的資金優先配置到國家所偏好的行業和部門中去:在最初的傳統計劃體制下,財政基本上包攬了全社會生產資金,實施以財政為主導的“統收統支”的“大一統”資金管理和配置制度;隨著市場化改革的進行以及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和儲蓄格局向居民部門的傾斜,國家通過高度集中的銀行體系、對銀行體系進行較大程度的國有化、利率控制、政策性貸款以及較高的銀行進入壁壘等來逐步地將資金管理和配置權轉移到銀行體系,由銀行來繼續提供經濟建設所需的各項資金。
由于資金是商品經濟下獲取一切資源的手段,是企業生產條件的實現工具,國家無論通過財政還是銀行為企業配給各類資金,實質上都是為企業配給各種生產條件。然而,這會使得企業生產條件的獲取機制的非市場化,企業生產經營機制也進一步非市場化,企業可以不計成本地進行生產和經營,而且沒有動力去開拓產品的銷路,其生產出的產品往往不符合市場需求,難以在市場中出售并順利地實現其價值。由于資金運動是以物質資料運動為前提和基礎的,如果產品銷售不出去,就會引起價值運動在產品資金形態上的停滯,帶來流動資金周轉的中斷,而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的正常周轉依賴于企業流動資金的正常周轉,因此,企業流動資金周轉的中斷會進一步使得銀行流動資金貸款難以順利收回。另一方面,由于銀行是國家為經濟建設和企業配給資金的工具,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無需考慮贏利性、安全性與流動性,只需滿足國家對資金配置的偏好即可。在此情形下,銀行的信貸投放也是毫無經濟約束的,銀行將大量的信貸資金配置到國家所偏好和支持的無自生能力的行業和部門中,這些行業和部門的低效益和虧損轉嫁給銀行,使得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的問題進一步加劇。
綜上,由于選擇了趕超的發展戰略,國家要保證該戰略的有效實施必然會控制資金流向,而包攬社會生產資金的供給是國家控制資金流向的必須手段。這種資金的國家供給制使得企業獲得生產要素的非市場化,企業流動資金周轉出現了問題,銀行流動資金貸款難以順利收回,與此同時,銀行則成為國家配置資金的工具,銀行無約束的放貸行為進一步加劇了流動資金貸款的問題。可見,趕超發展戰略下的資金國家供給制是造成流動資金及其貸款問題的根源。
二、內在原因:企業經營機制和銀行金融中介功能的扭曲
在趕超戰略的影響下,中國的企業普遍都承擔著沉重的政策性負擔,而政府對企業的政策性負擔所造成的虧損負有責無旁貸的責任(林毅夫等,1999)。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在企業自擴大的同時,企業缺乏自生能力、低效生產經營的問題逐步暴露出來,政府為了讓這些承擔著政策性負擔的企業繼續生存,一方面通過銀行來繼續為企業供應其所需的流動資金,給企業配給了大部分生產條件,另一方面對企業進行保護或者對其虧損進行補貼。然而,由于企業的生產條件主要不是靠自我積累或市場競爭取得,而是靠銀行貸款取得的,因而企業的市場風險,主要是產品價值的市場實現風險始終未能形成對企業生產的有效制約。由于企業的產品缺乏對市場的適應性,在銷售環節上必然出現大量積壓或壓價傾銷,使產品價值部分地甚至全部地不能實現。但是在企業已無自有流動資金的情況下,卻仍然有錢繼續生產甚至還擴大生產,原因就在于有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的不斷追加和支持。企業產品市場銷售的困難以及產品賣不掉的價值損失,在一定時限內,可以全部轉嫁給銀行承擔。此外,由于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存在,政府無法衡量政策性負擔給企業帶來的虧損是多少,也很難甄別企業的虧損是政策性負擔造成的還是由于企業自身的管理不當或是企業經理人員的道德風險造成的。在激勵不相容的情況下,企業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和機會主義行為得不到有效監督和控制,必然會形成“內部人控制”:一方面在資金價格被壓低、獲得資金就等于獲得租金的情況下,企業經營者將更多的努力投入到獲取更多的資金以及上更多投資項目的尋租活動中,這樣,貸款不能滿足企業的胃口,流動資金貸款不足以滿足企業源源不斷的流動資金需求而總處于緊缺狀態的現象就不難理解了。另一方面企業經營者將各種虧損,包括政策性負擔形成的虧損和道德風險、管理不當等造成的虧損都歸咎于政策性負擔,在政府無法甄別虧損的性質,而又不能推托對政策性負擔所造成的虧損的責任時,政府只好把企業的所有虧損的責任都負擔起來,在企業的虧損形成后又給予事后的補貼,而補貼的形式通常表現為給企業更多低廉的銀行貸款,這樣就使得企業的預算軟約束和道德風險問題十分突出。
可見,銀行統管企業流動資金和企業的政策性負擔扭曲了企業的經營機制,嚴重的影響了企業的經營效率和激勵機制,造成企業始終難以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經營機制,企業流動資金周轉受阻,回流中斷,企業流動資金緊缺,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的高不良率等問題。
銀行作為一種金融中介機構,配置資金是其最為核心的功能,配置資金的效率決定了其他功能的有效發揮。銀行主要通過信貸資金的投放來實現其資金配置的功能,銀行信貸資金的投放是資源市場配置的過程,是通過貸款審查、項目選擇等信貸約束對企業生產經營是否合乎市場需要的事前檢驗過程,即選擇資金盈利性、安全性以及流動性適當的企業和項目對其進行融資,而那些不合乎市場需求的產品或項目的貸款需求,在銀行項目選擇和審貸的過程中應當被剔除,以減少企業生產背離市場的盲目性。然而,在資金國家供給制、銀行統包企業資金的機制之下,銀行發放貸款是以滿足國家資金配置的需要為目標,可以不必考慮資金的“三性”狀況,即使資金回流出現問題,由于存在國家的最終兜底,因此加劇了銀行在經營中的道德風險問題,使得信貸對企業經營的市場化約束機制失靈,銀行所具有的金融中介功能被扭曲,銀行貸款的軟約束行為得不到制約,貸款風險不斷積累起來,進一步提高了流動資金貸款的不良率。可見,銀行金融中介功能的扭曲帶來的信貸“軟約束”問題也是流動資金及其貸款諸多問題的另一內在原因。
三、直接原因:企業自有流動資金不足,銀行流動資金貸款“錯配”
企業和銀行在扭曲的經營機制下,是哪些因素最直接地造成企業流動資金短缺以及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的高不良率呢?
其一,企業自有流動資金不足,并且沒有形成相應的積累和補償機制,企業資金需求過分依賴銀行。在財政將企業流動資金管理責任移交銀行的時候,企業原由財政撥付的自有流動資金已經出現嚴重不足(姜建清、詹向陽,2005)。銀行統管企業流動資金后,一方面由于企業生產經營機制的扭曲,生產的產品難以適應市場需求,造成產品積壓,賣不出去,產品難以實現價值和物質的補償,社會再生產過程受阻,資金周轉不靈,使得企業自有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進一步加劇;另一方面,由于企業仍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計劃”的思維,將銀行貸款視同于財政撥款,把銀行的流動資金貸款視為無償的資金供應,始終沒有建立起自有流動資金積累和補償機制,無法按規定要求和比例自補流動資金。與此同時,銀行依據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報送的流動資金計劃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缺乏監督和管理企業執行自有流動資金增補規定的相應手段,自有流動資金最低占比要求難以對企業形成硬約束。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不得不對企業在提供短期臨時性資金的同時,還承擔起企業長期性鋪底資金的供應,銀行“統管”企業流動資金變成了“統包”,企業資金需求過分依賴銀行。隨著企業經營規模依賴銀行貸款而不斷擴大,企業自有流動資金不足的現象日趨嚴重。
其二,企業流動資金被挪用、擠占,銀行流動資金貸款“錯配”。傳統體制下形成的扭曲要素、產品價格的宏觀政策環境在市場改革之后有了較大的改觀,但在金融領域仍然存在很大程度上的扭曲,例如對資金價格,即利率的控制和壓低。當政府官定的資金價格水平低于市場均衡的資金價格水平的時候,無疑會激發起企業旺盛的資金需求,再加之改革之后我國長時期處于短缺經濟和投資推動型經濟之下,企業普遍存在強烈的投資沖動。因此,企業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自然而然會不斷地向銀行要求給予其更多的貸款。然而,企業因其產品不能在市場出售而造成的積壓,并不像財政供給制時直接反映為賬面的虧損,而是表現為“流動資金占壓”,即不能如期歸還貸款的流動資金占壓。企業長期在產品庫存、發出商品和應收賬款三項資金科目下占壓了大量流動資金,有些企業的三項資金甚至超過了當年全部生產資金,但這些企業仍然能夠維持生產和存在,其中的“奧秘”在于所占壓的資金全部是銀行的流動資金貸款,導致流動資金貸款難以按期償還。此外,在投資沖動的驅使之下,企業經常性地擴大流動資金貸款的支配權和使用范圍,將流動資金貸款擠占、挪用到企業技術革新和技術改造以及固定資產投資等非臨時性、流動性的用途上,使銀行流動資金貸款被企業長期占用,銀行流動資金貸款不斷被“錯配”。因此,盡管銀行增加了流動資金貸款,企業流動資金緊缺的問題始終難以從根本上加以解決,帶來的結果反而是銀行流動資金貸款不斷被占死,喪失了流動性,并最終成為不良貸款。
四、化解企業流動資金和銀行流動資金貸款諸問題的思路
企業流動資金短缺問題不是單純的企業問題,銀行流動資金貸款高不良率也不是單純的銀行問題,它是發生在企業和銀行身上根源于宏觀領域的社會性問題,其背后隱含著深刻的經濟和體制原因,它涉及到我國經濟轉型期的經濟發展戰略和社會資金配置模式,即融資模式等宏觀經濟問題。它的解決一方面要從宏觀的戰略層面入手,即從轉變發展戰略和改革社會資金配置方式等關系入手,另一方面還要在操作層面上下工夫。
(一)戰略層面:經濟發展戰略和社會資金配置方式的轉變
從前面的分析我們知道,造成我國企業流動資金緊張和銀行流動資金貸款高不良率的根源在于趕超戰略下的資金國家供給制。盡管我國市場化改革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市場經濟的框架基本上已經建立起來,但是由于趕超發展戰略還沒有根除,國家控制資金流向,進而社會資金的配置方式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無論是改革之前的生產資金財政供給,還是改革之后的銀行供給,其實質都是資金的國家供給制,也正是這種體制使得信貸資金不斷被誤用為財政資金。因此,流動資金及其貸款問題的治本之策在于必須徹底轉變我國經濟發展戰略,放棄國家對資金流動的控制,徹底將這種國家配置資金的方式轉向由市場價格引導資金配置的方式。
(二)操作層面:
實現宏觀上經濟發展戰略和社會資金配置方式的轉變需要操作層面的制度改革加以配合,其關鍵點在于如何改進制度使企業、銀行以及政府在科學、合理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下,各司其職,盡其所能。
對于企業而言,首先要徹底清除企業所承擔的政策性負擔,從而從根本上消除企業向國家要保護和補貼的借口,唯此才能建立起科學、合理的現代企業公司治理機制和經營機制,并解決企業缺乏自生能力的問題。具體到解決企業流動資金的問題上則是:使企業徹底放棄“流動資金銀行統包”的思維理念,逐步樹立起企業自主解決自有流動資金需要的理念,同時建立多方位的自有流動資金補充機制(內部補充和外部補充相結合)。一方面企業必須每年都要從年度經營利潤中提取規定比例的自有流動資金,逐年積累,并通過銀行監督、稅務審計等政府監督來對自有流動資金的提取產生硬約束;另一方面,拓寬企業流動資金的融資渠道,使企業在存在超出自有流動資金之外的流動資金需求時能夠及時通過市場獲得資金,這個市場不僅包括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市場,還包括債券、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為主的直接融資市場。此外,企業還必須建立起積累、籌集、使用和管理流動資金的一整套制度,杜絕對流動資金的擠占和挪用等行為的發生。
對于銀行而言,也存在徹底清除政策性負擔、完善銀行外部金融生態的問題。除此之外,銀行還要從內部建立、健全自身的公司治理結構,使銀行成為名副其實的金融中介機構,承擔起選擇優質企業、項目進行資金發放的責任,并切實關注貸款的流動性、贏利性和安全性,而不再對企業和經濟負宏觀責任。體現在流動資金貸款方面,銀行要進一步加強對流動資金貸款的管理,一是銀行要根據各類型企業的不同生產周期、市場特征及資金需求,合理確定不同類型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保證企業資金周轉需要和資產負債結構的匹配,防止流動資金貸款的擠占挪用;二是銀行還必須重視創新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方式,不斷創新短期融資工具和產品,大力發展貿易融資,以滿足企業真正的短期融資需要。
經濟發展戰略和社會資金配置方式的轉變,事實上是消除政府在資金配置過程中的干預,政府在資金配置中的角色有控制者歸位于服務者(即為市場中的企業和銀行盡可能提供充分的信息)、引導者(即通過產業政策等的,讓市場主體在市場機制和價格機制的支配下自主選擇)、市場秩序維護者以及市場環境的搭建者。這些措施是使信貸資金不再被當作財政資金使用的重要保證。具體在解決流動資金及其貸款問題方面,現階段政府需要努力推動金融市場的發展,大力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要開通短期融資市場,積極發展短期債券,特別要發展企業短期債券,讓有競爭力的企業直接在債券市場、基金市場和股票市場上獲取資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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