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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稅收籌劃對企業的影響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稅收籌劃概念
稅收籌劃又被稱作合理避稅,1935年參與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是這樣表述稅收籌劃的:每個人都有權利安排自己的事業,倘若依據法律而做出某些安排能夠少繳納稅收,那么就不能夠強迫其多繳納稅收。這個觀點在當時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經過逐漸發展,稅收籌劃的定義逐漸規范化,即:在當前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企業通過事先籌劃與安排經營、投資與理財活動等,從而盡可能獲取節稅的經濟利益。由此可以看到,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前提是要符合國家法律以及相關稅收法規且稅收籌劃必須發生在企業投資理財與生產經營活動之前。
(二)稅收籌劃的基本原則
首先,合法原則。一是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必須符合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各項政策精神前提;二是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經濟法規以及財務方面的相關條款開展稅收籌劃;三是企業應當對我國稅法的各種動態予以全面掌握后,才能開展稅收籌劃活動;四是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的時候,必須及時對稅收籌劃的相關方案進行修改與完善,使之滿足稅法的變化。其次,經濟原則。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的時候首先要企業的效益應當是重點考慮內容。一是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的時候要盡可能避免對個別稅種減少的過度重視,而是要考慮在整體上減少稅收負擔率;二是企業在對相應的納稅方案進行評估的時候,應當使用資金時間價值的有關理論作為標準,要對不同的納稅方案開展比較,相同納稅方案在不同時期所具有的稅收負擔開展比較,當然在具體比較過程中,企業只有將其變為現值,才可以進行一定的比較。再次,財務決策原則。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活動的時候,在一定程度上要將稅收籌劃融入進企業財務決策中,服務于財務決策。最后,風險防范原則。由于稅收籌劃是在稅法規定的邊緣開展,這就意味著稅收籌劃存在著極大的經營風險。企業如果忽略了稅收籌劃存在的風險,那么稅收籌劃很可能會產生相反的作用。
(三)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首先,企業通過稅收籌劃,能夠對企業投資、財政分配以及融資等過程涉及到的稅收予以解決,使得企業能夠最優化地合理配置擁有的財務資源。其次,通過稅收籌劃,能夠保證企業監管的有效性,讓企業金融目標得到更準確、更快的確立。最后,倘若可以使用企業利潤分配方案+投資計劃+融資計劃的合理性開展稅收籌劃,不但能夠合理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稅后收益,還能夠有利于社會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二、稅收籌劃對企業盈余管理的影響
(一)企業正向盈余管理時稅收籌劃對其產生的影響
企業的正向盈余管理常常是通過延遲確認費或加速確認收入等應計利潤管理方式,或通過放寬信用政策以及價格折扣等方式以增加操縱費用和銷售費用支出等真實交易方式,或通過利用會計政策變更等措施調增會計盈余。當企業運用上述手段來開展盈余管理的時候,常常面臨著盈余管理成本與盈余管理收益之間的權衡。當企業處于正向盈余管理的時候,這就意味著企業需要支付更高地所得稅成本,即企業可以利用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的差異開展稅收籌劃,使會計盈余上漲的同時稅收成本不增加。根據有關調查,許多上市企業的確存在利用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的差異開展稅收籌劃來減少盈余管理產生的所得稅成本的行為。
依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在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時候,企業可以選擇如下集中折舊方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工作量法以及年限平均法等等幾種。從稅收籌劃的角度而言,許多企業更傾向于選擇加速折舊法來降低稅收負擔率,然而這卻會相應地使得會計盈余減少。在選擇存貨計價方法上,從稅收籌劃的角度而言,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應該基于最有效最充分地利用成本費用其抵稅效應,從而能夠最大限度地獲取“免費使用”的資金。因此企業可以選擇前期成本比較大的計價方法,當物價水平上升時,選擇加權平均法更為合適;當物價水平降低時,選擇先進先出法;然而企業采取這兩種方法都會對會計盈余造成不利的影響。由此可見,稅收籌劃對企業正向盈余管理造成了抑制作用,所以可以這樣說,當企業開展正向盈余管理的時候,稅收籌劃與企業盈余管理的程度呈負相關。
(二)企業負向盈余管理時稅收籌劃對其產生的影響
據有關研究發現,企業為了獲取更好的外部發展環境,常常會采取降低利潤的盈余管理措施,還有的企業為了平滑利潤也會采取降低盈余的管理措施。尤其是當企業本期收益遠遠高于預期的時候,為了確保利潤持續穩定增長,這些企業往往會采取提前確認損失或費用和延遲確認收入等管理方式來將本期盈余予以降低。由于我國是采取間接計算法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當企業采取負向盈余管理時,伴隨本期利潤總額的減少,稅收負擔率也會自動降低。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其目的就是為了延遲納稅從而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因此,從稅收籌劃角度而言,企業管理層會產生提前確認費用和推遲確認收益的動機,從而采取相應的對策措施來降低本期應繳納的所得稅。為此,如果企業目的是為了降低本期盈余的時候,盈余管理和稅收籌劃對于會計政策的選擇是相一致的,因此企業通過稅收籌劃能夠達到進一步降低盈余的目的。由此可見,當企業開展負向盈余管理的時候,稅收籌劃與企業盈余管理的程度呈正相關。
三、企業控制稅收籌劃風險可行策略
(一)企業應當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
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現行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針對具體的稅收事項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再加上在一定范圍內稅務機關也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及稅務執法人員參差不齊的素質等方面的影響,會使得稅收政策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出現偏差,這就可能給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帶來風險。因此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的時候,不僅需要正確理解現行的稅收政策,還應當加強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溝通交流,爭取在業務上獲取稅務機關的認可與指導,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二)企業應當樹立稅收籌劃風險意識
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國家政策變化、利率、匯率變動、產品市價波動等客觀環境因素的變化必然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產生影響,再加上如果企業對當前稅收法律法規的不合理運用,就會使得稅收籌劃的結果偏離企業預期目標,從而給企業造成損失。因此各個企業應當加強對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并盡力熟悉并準確把握相關規定,在充分掌握自身企業實際生產經營的相關信息基礎上,將兩者結合起來予以細細研究,只有如此,企業才能夠預測并制定出多種稅收籌劃方案,并通過比較各種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從而優化選擇既遵循稅收法律規法規,又符合企業自身利益的稅收籌劃方案。
(三)全面提升稅收籌劃人員素質
企業稅收籌劃人員自身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稅收籌劃方案的可靠性,決定了稅收籌劃是否成功。因此企業必須對稅收籌劃人員加強法律、稅收、會計、財務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培訓,使其真正對上述培訓內容了解透徹以及充分掌握,只有如此才能夠滿足稅收籌劃的要求,從而提升稅收籌劃工作的工作質量,同時也減少了稅收籌劃的風險。如有必要,企業還可以考慮向外聘請專業的稅收籌劃專家為針對企業自身情況制定稅收籌劃方案。
關鍵詞:稅收籌劃;盈余管理;發展戰略;風險
一、稅收籌劃相關概述
(一)稅收籌劃概念
稅收籌劃又被稱作合理避稅,1935年參與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是這樣表述稅收籌劃的:每個人都有權利安排自己的事業,倘若依據法律而做出某些安排能夠少繳納稅收,那么就不能夠強迫其多繳納稅收。這個觀點在當時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經過逐漸發展,稅收籌劃的定義逐漸規范化,即:在當前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企業通過事先籌劃與安排經營、投資與理財活動等,從而盡可能獲取節稅的經濟利益。由此可以看到,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前提是要符合國家法律以及相關稅收法規且稅收籌劃必須發生在企業投資理財與生產經營活動之前。
(二)稅收籌劃的基本原則
首先,合法原則。一是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必須符合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各項政策精神前提;二是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經濟法規以及財務方面的相關條款開展稅收籌劃;三是企業應當對我國稅法的各種動態予以全面掌握后,才能開展稅收籌劃活動;四是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的時候,必須及時對稅收籌劃的相關方案進行修改與完善,使之滿足稅法的變化。其次,經濟原則。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的時候首先要企業的效益應當是重點考慮內容。一是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的時候要盡可能避免對個別稅種減少的過度重視,而是要考慮在整體上減少稅收負擔率;二是企業在對相應的納稅方案進行評估的時候,應當使用資金時間價值的有關理論作為標準,要對不同的納稅方案開展比較,相同納稅方案在不同時期所具有的稅收負擔開展比較,當然在具體比較過程中,企業只有將其變為現值,才可以進行一定的比較。再次,財務決策原則。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活動的時候,在一定程度上要將稅收籌劃融入進企業財務決策中,服務于財務決策。最后,風險防范原則。由于稅收籌劃是在稅法規定的邊緣開展,這就意味著稅收籌劃存在著極大的經營風險。企業如果忽略了稅收籌劃存在的風險,那么稅收籌劃很可能會產生相反的作用。
(三)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首先,企業通過稅收籌劃,能夠對企業投資、財政分配以及融資等過程涉及到的稅收予以解決,使得企業能夠最優化地合理配置擁有的財務資源。其次,通過稅收籌劃,能夠保證企業監管的有效性,讓企業金融目標得到更準確、更快的確立。最后,倘若可以使用企業利潤分配方案+投資計劃+融資計劃的合理性開展稅收籌劃,不但能夠合理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稅后收益,還能夠有利于社會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二、稅收籌劃對企業盈余管理的影響
(一)企業正向盈余管理時稅收籌劃
對其產生的影響企業的正向盈余管理常常是通過延遲確認費或加速確認收入等應計利潤管理方式,或通過放寬信用政策以及價格折扣等方式以增加操縱費用和銷售費用支出等真實交易方式,或通過利用會計政策變更等措施調增會計盈余。當企業運用上述手段來開展盈余管理的時候,常常面臨著盈余管理成本與盈余管理收益之間的權衡。當企業處于正向盈余管理的時候,這就意味著企業需要支付更高地所得稅成本,即企業可以利用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的差異開展稅收籌劃,使會計盈余上漲的同時稅收成本不增加。根據有關調查,許多上市企業的確存在利用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的差異開展稅收籌劃來減少盈余管理產生的所得稅成本的行為。依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在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時候,企業可以選擇如下集中折舊方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工作量法以及年限平均法等等幾種。從稅收籌劃的角度而言,許多企業更傾向于選擇加速折舊法來降低稅收負擔率,然而這卻會相應地使得會計盈余減少。在選擇存貨計價方法上,從稅收籌劃的角度而言,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應該基于最有效最充分地利用成本費用其抵稅效應,從而能夠最大限度地獲取“免費使用”的資金。因此企業可以選擇前期成本比較大的計價方法,當物價水平上升時,選擇加權平均法更為合適;當物價水平降低時,選擇先進先出法;然而企業采取這兩種方法都會對會計盈余造成不利的影響。由此可見,稅收籌劃對企業正向盈余管理造成了抑制作用,所以可以這樣說,當企業開展正向盈余管理的時候,稅收籌劃與企業盈余管理的程度呈負相關。
(二)企業負向盈余管理時稅收籌劃
對其產生的影響據有關研究發現,企業為了獲取更好的外部發展環境,常常會采取降低利潤的盈余管理措施,還有的企業為了平滑利潤也會采取降低盈余的管理措施。尤其是當企業本期收益遠遠高于預期的時候,為了確保利潤持續穩定增長,這些企業往往會采取提前確認損失或費用和延遲確認收入等管理方式來將本期盈余予以降低。由于我國是采取間接計算法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當企業采取負向盈余管理時,伴隨本期利潤總額的減少,稅收負擔率也會自動降低。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其目的就是為了延遲納稅從而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因此,從稅收籌劃角度而言,企業管理層會產生提前確認費用和推遲確認收益的動機,從而采取相應的對策措施來降低本期應繳納的所得稅。為此,如果企業目的是為了降低本期盈余的時候,盈余管理和稅收籌劃對于會計政策的選擇是相一致的,因此企業通過稅收籌劃能夠達到進一步降低盈余的目的。由此可見,當企業開展負向盈余管理的時候,稅收籌劃與企業盈余管理的程度呈正相關。
三、企業控制稅收籌劃風險可行策略
(一)企業應當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
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現行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針對具體的稅收事項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再加上在一定范圍內稅務機關也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及稅務執法人員參差不齊的素質等方面的影響,會使得稅收政策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出現偏差,這就可能給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帶來風險。因此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的時候,不僅需要正確理解現行的稅收政策,還應當加強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溝通交流,爭取在業務上獲取稅務機關的認可與指導,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二)企業應當樹立稅收籌劃風險意識
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國家政策變化、利率、匯率變動、產品市價波動等客觀環境因素的變化必然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產生影響,再加上如果企業對當前稅收法律法規的不合理運用,就會使得稅收籌劃的結果偏離企業預期目標,從而給企業造成損失。因此各個企業應當加強對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并盡力熟悉并準確把握相關規定,在充分掌握自身企業實際生產經營的相關信息基礎上,將兩者結合起來予以細細研究,只有如此,企業才能夠預測并制定出多種稅收籌劃方案,并通過比較各種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從而優化選擇既遵循稅收法律規法規,又符合企業自身利益的稅收籌劃方案。
(三)全面提升稅收籌劃人員素質
企業稅收籌劃人員自身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稅收籌劃方案的可靠性,決定了稅收籌劃是否成功。因此企業必須對稅收籌劃人員加強法律、稅收、會計、財務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培訓,使其真正對上述培訓內容了解透徹以及充分掌握,只有如此才能夠滿足稅收籌劃的要求,從而提升稅收籌劃工作的工作質量,同時也減少了稅收籌劃的風險。如有必要,企業還可以考慮向外聘請專業的稅收籌劃專家為針對企業自身情況制定稅收籌劃方案。
四、結論
在當前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形勢背景下,稅收籌劃已經成為了企業財務戰略體系的重要構成之一,是企業增強自身競爭力的有效途徑之一。本文先簡單闡述了稅收籌劃的相關概念,然后具體分析了稅收籌劃對企業盈余管理的影響,最后提出了企業控制稅收籌劃風險的應對策略,希望能借此提供相應參考,使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能夠有效處理好稅收籌劃與盈余管理兩者之間的關系,并控制好稅收籌劃風險,最終促進企業健康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宋銀銀.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運用[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5(02).
[2]王盤安.納稅籌劃對企業盈余管理的影響[J].商,2014(16).
[3]續冬梅.淺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建議[J].會計師,2015(01).
關鍵詞:物流企業;營改增;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0-0-01
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該方案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從上海試點物流企業今年1-5月的運行情況分析,由于當前情況下增值稅鏈條并不完整,進項稅額難以充分抵扣,交通運輸業稅率過高等影響,導致物流企業稅負不降反增。因此,物流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是必要的。
根據政策的變更和物流企業業務特點,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籌劃:一是跨期租賃有形動產的籌劃。對于跨期租賃,試點納稅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根據此政策,可以通過改變合同的簽訂方式進行稅收籌劃。例:A物流公司預與B公司簽訂合同,A公司向B公司提供1臺50噸吊車,年租金100萬元,租賃期4年,時間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每年1月15日支付年租金。2012年1月1日后此項租賃業務是征收增值稅還是征收營業稅?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看:“營改增”后有形動產的經營性租賃由原來繳納5%的營業稅改為繳納17%的增值稅,試點企業普遍愿意選擇原來的稅種,政策為此類業務以合同的形式打開窗口。假設以上租賃業務的合同為每年簽訂,則A公司2010年-2011年度的租金收入應按照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2012-2014年度租金收入應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假設以上租賃業務的合同為一次性簽訂,則A公司2010年-2013年度的租金收入均可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因此,企業應分析與供應商、客戶之間達成或即將達成的合同條款,根據公司負擔變化情況、客戶的需求確認已執行或將要執行的業務如何簽訂業務合同如何選擇稅種。二是采購時間的籌劃。對采購時間的選擇,企業需要關注本地區“營改增”試點的推進情況,直接關系到企業購買固定資產及應稅勞務的時機。如果物流企業試點范圍會在全國推開的話,企業可以在不影響正常經營活動的情況下,推遲購買固定資產及應稅勞務,這樣可以享受到增值稅抵扣所帶來的優惠。三是采購活動的籌劃。試點地區企業采購活動的籌劃應考慮對供應商和現金流的影響。例:上海C公司為試點物流企業,稅改后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供應商A和B為運輸服務提供商,分別注冊在北京和大連(目前為非試點地區)。供應商A和B為C提供的運輸服務價格均為100元(不含流轉稅)。增值稅試點改革后,C支付給A的運輸服務費為111元(100+100×11%),其中,100元計入成本,11元為增值稅進項稅,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由于B處于試點改革之外,依然沿用營業稅,C支付給B的運輸服務費用為103元(100+100×3%),103元全部計入成本。從企業成本考慮,C公司選擇A作為供應商,考慮到增值稅可以抵扣的優惠,可以比選擇B公司少支付3元的成本。不過由于增值稅抵扣是事后抵扣,對企業的現金流會產生影響。在該案例中,企業C選擇A供應商的話,要預先支付111元,而選擇B供應商的話,則只需要支付103元,這對于現金流緊張的企業來說,需要慎重抉擇。8元價差,實際上接近于企業購買成本的1/10,對現金流的影響是很明顯的。四是混業經營、混合銷售的籌劃。以倉儲服務為例:根據財稅例:上海A物流公司擁有一大型倉庫。A公司與L公司簽訂長期租賃協議,L公司無倉庫所有權與使用權,需要使用A公司倉庫進行經營。A公司2011年底前均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2012年后,可能出現兩種情況:第一種,L公司要求A公司開具倉庫租賃發票;第二種,L公司要求A公司開具倉儲增值稅專用發票。分析:不動產租賃未納入此次營改增試點應稅服務的范疇,但是倉儲服務屬于試點應稅服務的物流輔助服務的范圍?!盃I改增”之后,由于試點應稅服務企業會計核算制度改變,收入由價內稅形式調整為價外稅形式,在原有的定價體系沒有改變的情況下,開票方收入將降低,利潤減少。從稅務籌劃角度來看,假設A公司在維持相同利潤水平100萬元的前提下,應調整對L公司的報價。第一種情況下:A公司的對外報價應為105.26萬元(銷售收入105.26萬元-營業稅5.26萬元=毛利100萬元);第二種情況下:A公司的對外報價應為106萬元(銷售收入100萬元,增值稅6萬元,毛利100萬元)。
改革伊始,制度尚不健全,物流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是增值稅發票的取得與抵扣時限。1.進項稅抵扣方面,企業可利用防偽稅控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限定進行籌劃。2.“營改增”后,企業對供應商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區分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供應商,對試點地區供應商,要求其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次,對于由本企業和關聯企業共同發生的成本,應要求供應商分別開具發票,同時,還需做好合同的安排,以規避法律風險。二是嚴格控制開票風險。“營改增”后,企業在開票申請、發票審核、系統開票、實務開票等流程中,要嚴格控制開票風險。此外,宣傳培訓工作。應對增值稅改革的企業轉型實質上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企業全員參與和高度重視。
總之,稅收籌劃對當今物流企業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納稅人通過對納稅方案的選擇,可以成功地實現稅負最小化和所有者權益最大化。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物流企業產生了深遠影響,物流企業需要做好充分準備、積極應對,充分發揮稅收籌劃的積極作用,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切實減輕物流企業稅收負擔,促進物流企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EB/OL].http://,2011-11-16.
[2]黃愛玲.企業增值稅稅務籌劃的研究與分析[J].財會通訊,2011(12).
Abstracts: Tax planning refers to the taxpayer saves tax as much as possible to obtain tax benefits or costs in the tax law permitted scope by arrangements in advance and planning of operation, investment, financial activities . Tax planning should have the "three features" of legitimacy, planning and purpose. For the "tax evasion", there is consist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world, and "tax avoidance" and "tax planning"are different. The former, while not illegal, but exploit an advantage of tax policies loopholes, whichcontrary to national tax guidance, the latter is perfectly legitimate, and even tax policyguided and encouraged.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影響
Key words: corporate income tax; tax planning; effects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36-0113-01
1會計處理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影響
第一,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和征管方式非常復雜。企業所得稅的核算涉及企業日常經營的各個方面,各項收入的確認,各項費用的扣除或分攤,各種成本的歸集,既涉及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又需要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顯得非常復雜。規定多,操作復雜,可選擇的方式多,為籌劃留下了較大的空間。第二,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規定了較多的優惠政策,為籌劃提供了方便。比如各種減免稅規定、低稅率規定、費用加計扣除規定等等。第三,對于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已經形成了一些比較成熟的方法。按照這些成熟的方法進行操作,一般能取得較好的效果,如存貨計價方法籌劃、費用分攤方法的籌劃、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籌劃等等。
2存貨計價方法的企業所得稅籌劃
存貨發出成本,一般通過影響企業的營業成本來影響企業的應稅收益,進而影響企業的應納稅額。存貨的計價方法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多種方法可供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納稅的影響是不同的,在價格平穩或者波動不大時,這幾種方法對成本影響基本相同,稅收籌劃空間不大。
但當物價呈上漲趨勢時,宜采用后進先出法,此時期末存貨成本最低,銷貨成本最高,將凈利遞延,從而起到延緩交納所得稅的效果。當物價呈下降趨勢時,宜采用先進先出法比較有利,這樣則企業耗用材料(發出商品)的成本較高,從而可以減少當期應稅所得,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當物價上下波動時,則宜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以避免企業各期利潤變動造成企業各期應納稅所得額上下波動。但是,計價方法一經選用就不得隨意變動。
3費用分攤方法的企業所得稅籌劃
費用分攤對企業納稅額的影響程度主要取決于費用攤銷額。稅法和財務制度對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攤銷期限均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這樣,企業也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攤銷期限將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入成本、費用中。費用分攤方法可以歸納為平均分攤法、實際計入法和不規則分攤法三類。對于實際計入法,只能按法規規定計入相應費用,不存在稅收籌劃問題。
若實行比例稅率,一般采用不規則的分攤方法。但在方法選擇上應注意:在盈利年度,應選擇得到最大分攤費用的方法。
若實行累進稅率,不規則費用攤銷方法會使企業成本費用負擔過于集中,從而增加企業稅負。因此應采用平均分攤方法,使企業獲利相對平穩,其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處于相對低位上,減輕所得稅負擔。
4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企業所得稅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是影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重要項目。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過程,不同折舊方法和不同折舊年限使每期攤銷額不同,從而影響企業的應稅所得,影響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對于折舊年限,稅法和會計法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可以在規定的幅度內自主選擇,使得企業可以通過折舊年限的選擇,為最大限度地列支折舊費用而抵稅提供了可能性??s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折舊年限的不同,并不能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稅負的總和,但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所得稅的遞延繳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當然,不是縮短折舊年限一定比延長折舊年限更節稅,在稅率穩定時,短年限比長年限節稅,而當稅率變動時,在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延長折舊年限有利于企業充分享受優惠,把優惠政策對折舊費用抵稅效應的抵消作用降到最低限度,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在不同企業內,應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才能使企業所得稅稅負降低。在盈利企業,由于折舊費用都能從當年的所得中稅前扣除,應選擇折舊年限前期折舊額最大的折舊方法。從節稅額來看,各種折舊方法從大到小的排列順序依次為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工作量法、直線法。在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由于減免稅期內折舊費用的抵稅效應會全部或部分地被抵消,應選擇減免稅期折舊少、非減免稅期折舊多的折舊方法。從節稅額來看,各種折舊方法從大到小的排列順序依次為直線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剛好與盈利企業的排列順序相反。在虧損企業,選擇折舊方法應同企業的虧損彌補情況相結合,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稅前彌補的虧損年度的折舊額降低。
一般來說,在開辦初期,企業都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免所得稅三年),這時選擇平均年限法,可以將企業的高額利潤保留在免稅年度,從而增加企業積累,提高經濟效益。而在正常營運期間則不同,這是如果選用加速折舊法,則在固定資產使用前期可多分攤折舊,故而前期可少交納企業所得稅,起到推遲納稅時間和實際減稅的作用。如果選用平均年限法,則折舊的分攤比較緩慢,可使企業的產品成本不致大起大落,從而利潤水平也比較穩定。所以,在比例課稅的條件下,加速固定資產折舊,有利于企業稅收籌劃,因為它起到了延期繳納所得稅的作用。然而,在累進稅率條件下,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籌劃效果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需要根據不同企業的具體情況、稅率累進的急劇程度以及銀行利率的大小等進一步作具體的測算與分析。
綜上所述,通過稅收籌劃尤其是所得稅籌劃不僅可以使企業進行正確的日常營運決策,還有利于企業增加收益,提高競爭力,使經濟行為更加規范,投資行為更加合理合法,財務活動更加健康有序。
參考文獻:
[1]吳俊龍.淺談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J].集美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陳松林.避稅與逃稅[M].第二版.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折舊是固定資產由于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中去的那一部分價值,正確計算和提取折舊,不但有利于計算產品成本,而且保證了固定資產再生產的資金來源。折舊是成本的組成部分,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去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特別是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然關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當然,由于企業折舊方法上存在差異,也就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折舊方法或年限,僅適用于2008年1月1日新增加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對以前的固定資產進行追溯調整。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折舊方法選擇要符合法律規定
由于稅法賦予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權,也就為企業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但稅收籌劃區別于其他節稅方法的一個顯著的特點是,它具有合法性,即稅收籌劃必須在符合法律規定和立法意圖的前提下進行。按《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蛇x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因此,企業在進行折舊方法選擇時必須充分了解現行法律規定?!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镀髽I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加速折舊進一步解釋,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我們可以看到,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加速折舊不僅是折舊方法,還包括縮短折舊年限。這就要求企業在折舊方法選擇上必須符合上述的有關規定,企業超出法律規定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僅不能給企業帶來節稅收益,相反還可能因其行為違背法律規定而使企業遭受罰款的損失。
2.企業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須考慮稅率因素的影響
折舊的計算和提取會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和稅負輕重,但不同的稅率條件會使折舊對企業的利潤和稅負產生不同的影響。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率不變,則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有利,這是因為采用加速折舊法,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多,在后期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少,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企業在初始年份內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但是,如果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則選擇平均年限法較有利。由于延緩納稅利益與稅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的情況下,往往會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稅負,大于延緩納稅的利益。當然也有可能以后年度增加的稅負小于延緩納稅的利益。所以,在未來稅率越來越高時,需要企業進行比較分析后,才能對企業的折舊方法作出選擇。從《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來看,目前稅率有以下幾個檔次:25%、20%、15%。分別適用下列情況:(1)一般企業為25%;(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為20%;(3)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對于《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出臺前享受優惠稅率的企業,其稅率的可參照《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和《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相關規定。
3.企業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必須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
企業計算提取的折舊費隨著產品的銷售而轉化為貨幣資金,這部分由貨幣資金提存累積形成的折舊基金,被企業用于補償固定資產價值。然而,《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這樣,如果存在通貨膨脹,則企業按歷史成本所收回的資金的實際購買力無疑已大大貶值,無法按現行的市價進行固定資產簡單再生產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既可以使企業加快投資的回收速度,并在降低未來的不確定性風險的同時,將補償的折舊基金投入企業再增值過程,以創造更多的財富;又可以使企業的折舊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舊成本取得更多的折舊抵稅(折舊×所得稅稅率),從而取得延緩納稅的效應,為企業增加相對的投資收益??梢?,通貨膨脹的存在對企業并非總是不利的,企業也可以通過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有效地利用通貨膨脹,使企業獲得抑減稅負的效應。
4.企業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必須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
從表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既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什么折舊方法,也無論折舊年限多長,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資金時間價值是指資金在時間推移中的增值現象。由于資金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時間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這樣,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就不能采用靜態的方法,僅就其中某一年度的折舊額及折舊帶來的折舊抵稅(折舊×所得稅稅率)進行比較,或將折舊年限內各年的折舊額及折舊帶來的折舊抵稅簡單相加后進行比較。而必須采用動態的方法,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進行貼現后,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在規定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用的現值總和及折舊抵稅現值總和,再比較各種折舊方法下的折舊現值總和及稅收擋避現值總和,并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擋避現值的折舊方法計算提取固定資產折舊。
5.企業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必須考慮企業各年收益的分布情況
在第2點,企業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須考慮稅率因素的影響所述,如果未來稅率不變且企業各年的收益較均衡,則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對企業節稅較有利。這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折舊會小于企業當年的所得額,這樣才能起到作用,如果企業為虧損,則折舊方法的對所得稅沒有影響,企業反而付出籌劃成本,沒得得到籌劃的利益。所以在利用折舊方法進行稅收籌劃的時候需要進一步考慮企業各年的收益情況,否則達不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關鍵詞 “營改增” 一般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 籌劃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本文通過比較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貨物和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貨物對企業收益的影響,為煤炭企業特別是實施“營改增”后正確選擇供應商,使得企業降低稅負,提高收益提供思路。
一、“營改增”對煤炭企業的影響
煤炭行業作為我國基礎性行業,由于行業的特殊性,在企業采購過程中,根據供應商的增值稅納稅人類別,企業采購業務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采購,另一種是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
由于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營業稅不可以抵扣,因此,從理論來講,“營改增”之后企業的稅負是應該降低的。但是,由于煤炭行業本身特有的復雜性, 涉及的業務、項目以及交易的環節較多,供應商不規范等原因,在取得發票時存在各種問題,具體表現為:首先,經辦人員不理解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區別,導致取得的增值普通發票或是定額發票無法抵扣稅額;其次,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的含稅售價遠高于貨物的市場售價;再次,一些小規模納稅人或是個體工商戶不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由于去稅務局代開手續繁瑣,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采購價格臨界點概述
企業采購貨物時,一般可以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和稅務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假設在貨物的質量和價格相同的情況下:第一,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貨物可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第二,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貨物,如果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第三,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從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在價格相同的條件下,即使從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抵扣的進項稅額較一般納稅人少。
所以,企業不會選擇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貨物,但是當小規模納稅人價格降低到一定程度時,此時企業不管是選擇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應商,企業減少的稅費支出相等時,這一價格點就是采購價格臨界點。只有當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貨物價格低于采購價格臨界點,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貨物時減少的稅費支出才能高于一般納稅人,企業才會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應商。
三、供應商選擇的納稅籌劃
方案一:供應商為一般納稅人,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假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含稅價格設為P1,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為P1/(1+稅率)×稅率,由此可以減少應交增值稅以及應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因此可少交稅額為P1/(1+稅率)×稅率×(1+城建及附加費率);又由于購進貨物、需求的勞務及應稅服務的成本(不含稅價)等終將作為費用,這將節約所得稅,具體所得稅節稅額為P1/(1+稅率)×25%。若采用該方案,企業現金凈流出為:P1-P1/(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1+城建及附加費率)-P1/(1+增值稅稅率)×25%=P1×[1-1/(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1+城建及附加費率)-1/(1+增值稅稅率)×25%](公式1)
方案二: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通過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3%,假設雙方的結算含稅價格為P2。因此,沿用上述思路,若采用該方案,企業現金凈流出為:P2-P2/(1+3%)×3%×(1+城建及附加費率)-P2/(1+3%)×25%=P2×[1-1/(1+3%)×3%×(1+城建及附加費率)-1/(1+3%)×25%](公式2)
方案三: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
假設雙方結算含稅價格為 P3,由于增值稅普通發票無法抵扣稅額,故此該方案不能減少應交增值稅、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但是可以減少應交所得稅。故本方案企業現金凈流出為:P3-P3×25% = P3×(1-25%)(公式3)
假設上述三個方案企業現金凈流出為相同,即公式1=公式 2=公式3時,可以得出,采用不同方案時的含稅價格比。若假設方案一的價格P1=1,則可以得出,在企業現金凈流出相同情況下,另外兩種方案的含稅價格比,如表1:
假設某煤炭企業需要采購原材料一批,貨物稅率為17%,A供應商可開具17%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售價為100萬元;B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3%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售價為86萬元。根據上表所示,選擇A、B供應商為企業節約的稅費相同;如果B供應商報價87萬元,超過報價比0.86時,應選擇 A供應商,反之,應選擇B供應商。
本文僅就煤炭企業在選擇供應商時提供了一種降低企業稅負的思路,在全國全面實行營改增形勢下,煤炭企業只有積極主動了解有關“營改增”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化,加強內部管理,充分利用“營改增”政策,在企業支出的各個方面不斷加強納稅籌劃,才能有效降低企業稅負,從而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
(作者單位為安陽鑫龍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財務部)
參考文獻
【關鍵詞】營改增 房地產企業 稅收籌劃
一、營改增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影響
(一)對建筑材料采購的影響
房地產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為了達到對房地產品質把控,大部分房地產企業會自行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施工設備或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按規格采購建筑材料。在“營改增”之前,需要將建筑材料的價款列入建筑施工合同金額,只允許部分設備或者材料抵扣,造成采購的建筑材料既承擔增值稅款,又按營業稅政策征收營業稅,造成重復征稅?!盃I改增”后,這部分重復征稅現象可以消除。但由于所采購建筑材料的增值稅稅率不同,如我國稅法規定對混凝土、砂石等按6%稅率計算進項稅額,而鋼材、門窗等按17%的稅率計算進項稅額,稅率差造成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同,有可能影響房地產企業在進項稅額、抵扣時間上產生較大變化,進而影響房地產企業的增值稅稅負。
(二)對稅收成本核算的影響
我國房地產行業長久以來實行的征稅制度是土地增值稅與營業稅并行,這兩者都包括在價內稅的范圍中,因為房地產項目在定價機制方面比較特殊,所以在房地產項目開發的過程中,會有復征現象出現也就是稅上加稅,這種現象在項目環節發展的過程中會不斷深化,為房地產開發項目帶來了更大的稅負率,自然也就增加了房地產的開發成本。而增值稅與營業稅不同,在價稅關系上它是價外稅,在商品流通過程中可以進行價稅的層層抵扣,一般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這樣,營改增會使重復征稅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企業在營改增之前就已經完成購置的固定資產,必然也會對稅負支出產生很大影響。固定資產計入成本的方法是折舊,這與改革之后進項稅額抵扣的相關要求是不相滿足的,企業擁有比較大的固定資產的時候,這種稅負影響會更加突出。同時營改增使企業在稅務管控方面面臨了更大的風險,管理增值稅的時候需要管理專用發票,還包括抵扣進項稅額以及納稅申報等環節,相比起營業稅來說會更為廣泛的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管,并且有很多日常稽查,房地產企業以前和增值稅沒有很多接觸,面臨的挑戰也是比較艱巨的。
增值稅的計稅對象是增值額,并且要將上個環節中已經繳納的稅款扣除,如果房地產企業拿到的發票都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其流轉稅負擔不至于加重甚至會有所降低。假設某房地產企業正在出售的一棟房屋是標準住房,取得含稅銷售額10000萬元,在建設過程中會產生如下支出:1000萬元的土地成本,4000萬元的房地產開發成本,拿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11%稅率的共計3500萬元,6%稅率的共計500萬元,以及1500萬元的其他相關建設費用。
在“營改增”以前,該企業應納500萬元(10000×5%)營業稅,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需要交納35萬元(500×7%)的城建稅,以及15萬元(500×3%)的教育附加費,10萬元(500萬×2%)地方教育附加費,另外,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允許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即(1000+
4000)×20%=1000。企業總共獲得了10000-1000-4000-1500-500
-35-15-10-1000=1940萬元的增值額,增值率為1940÷8060×100%=24.07%,適用30%的稅率,1940×30%可以計算出土地增值稅為582萬元,2358萬元(10000-1000-4000-1500-500-35-15-10-
582萬)×25%=589.5萬元就是企業的所得稅,綜上所述,1731.5(土地增值稅582萬+企業所得稅589.5萬+營業稅500萬+城建稅及教育附加費60萬)÷10000=17.32%就是企業負稅率。
在營改增后,企業的銷項稅和進項稅之間的差額就是企業的增值稅,也就是說增值稅為[(含稅銷售額10000-土地價款1000)/1.11×11%]-(3500/1.11×0.11+500/1.06×0.06)=516.74萬元,需要繳納36.17萬元(516.74×7%)的城建稅,15.50萬元(516.74×3%)的教育附加費,10.33萬元(516.74×2%)的地方教育附加費,土地增值額共計1447.01萬元(10000÷1.11-1000-400
0-1500-36.17-15.50-10.33-1000=1447.01),應納土地增值稅為434.1萬元(1447.01×30%)。那么應納企業所得稅為503.23萬元[(10000÷1.11-1000-4000-1500-36.17-15.50-10.33-434.1)×
25%],綜上可知1516.07(土地增值稅434.1萬+企業所得稅503.23萬+增值稅516.74萬+城建稅及教育附加費62萬)÷(10000÷1.11)最后的結果為16.83%,這就是企業的整體稅負率?!盃I改增”之后,房地產企業的稅負率略微下降,主要原因是增值稅是價外稅,不列入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的成本項目進行扣除,但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此外,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