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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市場狀況分析
從民間借貸市場的基本情況來看,作為一種簡單有效的融資方式,民間借貸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也因此使得當前的民間借貸市場呈現出了繁榮的景象。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依靠的是地區經濟的進步以及其自身所具有的一些優越性。
(一)借貸數量大、范圍廣
近年來民間借貸市場運營的情況是,民間借貸數量大、范圍廣,已經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同時,由于其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因此相關的數據統計存在一定的難度。有數據曾顯示,就某地區調查的100家企業和個人來看,70%―80%的企業或個人都承認自己曾經發生過民間借貸的行為,同時就他們的借貸數據來看,借貸金額從幾百元到幾百萬元不等,總借貸金額達到4400萬余元。
(二)借貸利率高
民間借貸利率高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一方面是根據地區經濟發展的狀況需要決定,特別是地區資金供求的狀況,當地區經濟發展平穩或者處于經濟疲憊期時,民間借貸利率就會相應較高。另一方面,民間借貸市場的運營,也同樣要受到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影響??傮w趨勢也會隨著國家對信貸政策的調整而變化,當信貸政策處于收緊期時,民間借貸的利率也就會隨之提高,反之,情況則相反。就目前民間借貸市場的狀況而言,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要高于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兩倍,存在高利貸的現象。
(三)借貸手續簡化
相對于正規的金融機構而言,民間借貸確實存在著自身的優勢。民間借貸相比較銀行借貸來說手續簡單,大大縮短了資金周轉的時間,民間借貸的這一特點,剛好適應了民間資本運營的需要。然而借貸程序簡化之后,相應地也會出現各種問題,借貸協議和擔保協議的缺失勢必會引發糾紛。
二、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1.法律標準缺失
民間借貸法律門檻過低,針對民間借貸的法律還不健全,即使存在相關法律,在規范力度上過于寬松,立法技術也存在欠缺,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存在漏洞等等。民間借貸沒有明確的立法標準,對于民間借貸的判斷標準上存在模糊性,民間借貸行為者之間的利益標準不明確,相關法律的可操作性差。
2.相關制度缺失
由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設定還不健全,其后果導致的就是相關的制度也難以確立。比如主體退出機制、個人破產制度等等,制度的缺失已經難以滿足當前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需求。
(二)法律監管不到位
1.存在無序發展的問題
民間借貸的資金部分流向國家限制的領域,最直接的結果就是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的力度,導致資金分配不均,嚴重影響國家的整體發展布局,造成社會利益方向的偏離。另外,民間借貸的無序發展,容易加劇金融機構的惡性競爭,原因在于民間借貸過度吸收了社會資金,銀行資金減少,勢必會引發存款競爭,嚴重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2.存在監督制約機制缺失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在法律制度方面還不健全,導致其規范力度不夠,這就是使得借貸雙方無法做到一個有效的監督與制約,特別是就資金的所有者而言,無法掌握自己的資金流向,容易發生借款人無法償還的行為,借貸人將無能為力。
(三)法律秩序不規范
1.沖擊正規金融機構
民間借貸的高利率產生的誘導,引發了一些借貸風險危機,一些投機者選擇鋌而走險,挪用正規機構的資金償還民間借貸,以次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經過投機者的轉投,正規金融機構難以確定資金的流向,導致信貸資產質量的降低,最終影響了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
2.誘使大量非法資金流入
由于民間借貸法律制度存在缺失,就為非法資金的流入提供了機會,也為不法分子開展洗錢、非法融資等提供了環境。民間借貸不同于正規的金融機構,從運營機制到管理機制都不完善,因此就增加了查處不法行為的難度。因此,民間借貸的合法化就成為了規范融資秩序的重中之重。
三、針對民間借貸存在的相關法律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當前,我國尚沒有在民間借貸領域完善合理的法律,使得一些非法的民間借貸有機可乘,針對這種情況,我國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民間借貸,并能夠保障民間借貸的合法運營。以放貸人的資歷、業務領域、資金來源、可控利率范圍作為規范民間借貸的主要內容,并以提高法律的權威性以及財務制度的完善性為手段,合理認籌民間借貸的微觀方面,區分非法金融和民間借貸,明確何為合理的,何為明令禁止的,由此改變民間借貸如今的法律環境,保證民間借貸的正規運營。
(二)加強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
首先,健全監管制度。民間借貸的另一個特點是多樣性,在其發展的過程中,可能會延伸至證券、保險等其他金融領域,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監管制度和各監管部門的協調合作,民間借貸領域勢必是產生動蕩,甚至會牽連到其他金融領域。各監管部門的通力合作才能保障民間借貸領域的有序化運營。
其次,對民間借貸進行備案登記。對民間借貸進行備案登記的目的就是建立起一個“登記簿”,讓有“戶口”、合法的民間借貸組織享有更穩定的保障。不僅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團體,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違法行為。
最后,創新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方式。由于民間借貸與其他金融活動有較大的差異,所以在監管方式上應有所不同。
(三)建立多層次的融資體系
解決民間融資的問題不僅要依靠民間借貸,也應開發商業銀行的小額信貸業務,靈活地應對中小型企業在信貸方面不同的需要。只有將這些方面協調配合,積極引導我國的信貸市場,規范信貸制度,保持信貸環境“干凈”,方能建立多層次的融資體系,保障信貸市場的安全和規范。
參考文獻:
關鍵詞:民間借貸;困境;法律規范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并不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概念,并且從現在已有的文獻看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與清晰的界定,本文認為可以從概念的含義和形式對民間借貸的概念進行界定。
本文認為狹義上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按照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進行的貨幣或者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間金融的形式。廣義上的民間借貸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民間借貸的交易主體具有多樣化的特點,比如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獨立開展資金融通活動;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依托民間借貸組織為中介而進行,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在自然人與企業法人之間進行[1],如此多樣化的交易主體相應地導致民間借貸的形式多樣化,民間借貸的形式包括:自由借貸、民間中介借貸、民間互助會,典當行等。
二.當前中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與現狀
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越來越大,對經濟發展影響也是越來越大。1995年,中國的民間借貸資金約有700至1000億。90年代中后期以來,民間借貸的發展速度更快,規模更大,而且形式越來越多,信用工具越來越復雜,對社會經濟余融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2002年,在廣東、福建和浙江私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通過民間借貸市場的融資規模大約相當于國有銀行系統融資規模的1/3左右[2]。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的實地調查顯示,2003年底中國民間借貸的規模在7405至8146億元之間,占同期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增加額的比重近30%左右[3]。央行的調查統計表明,到2010年3月末,民間借貸余額為2.4萬億,占當時借貸市場比重5%以上,而近兩年來,我國民間借貸資金量逐年增長,存量資金增長超過28%。特別的部分地區民間借貸規模發展迅猛,據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7月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借貸規模已達1100億元,溫州有89%的家庭或個人、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浙江省之外,還有江蘇、福建、河南以及內蒙古等省區,其中內蒙的鄂爾多斯民間借貸規模據保守估計大概是2000億,且最高年利率在60%以上,已超溫州地區,50%以上的居民都參與了放貸與借貸的資本運作。
通過以上數據,我們可以發現民間借貸市場規模已經很大,并且有逐年擴大的趨勢,但是我國民間借貸的極速發展和迅猛擴大的結果卻潛藏著巨大的風險,一旦爆發就會產生很嚴重的后果。比如近兩年來溫州老板的跑路、自殺多和民間高利貸有關。除了溫州,江蘇"寶馬鄉"高利貸市場崩盤事件,其涉及人員之廣、資金量之大著實讓人觸目驚心,還有福建、河南、山東、內蒙古等地接連發生的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這些事件的爆發直接破壞了民間信用機制,沖擊了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雖然政府的最終介入及其扶持政策暫時穩定了市場信心,但民間借貸的制度風險及其法律規制問題實已無法回避。
三.民間借貸的困境
民間借貸盡管有自己的一套運行方式,但是,這種運行方式是建立在慣例和自律基礎上的,并不像正規金融機構那樣在政府的制度設計和安排下產生,所以民間借貸活動的程序不規范,
在加上民間借貸缺少像法律這樣的硬約束,缺乏立法上的監管,使得民間借貸在利益的驅使下,以及一些不法分子的利用下,已經脫離了生產和自用的途徑而是用于投機圈錢,滋生短期行為,非法集資的現象屢禁不止。使得部分民間借貸往往伴隨著高利貸甚至帶有黑社會性質。這些不法及不規范行為引發了一系列嚴重的經濟糾紛和社會問題,甚至危害到了社會的安定。然而,長期處于地下隱蔽活動狀態的民間借貸由于往往會與高利貸、非法集資等不法行為聯系起來,而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嚴格監控,并且屢遭非理性的治理整頓,使得民間借貸只能游離在法律之外,進行地下運行,這樣使得民間借貸的問題更加得不到的解決和保護,民間借貸的發展陷入了沒有盡頭的惡性循環,并且為爆發民間借貸危機埋下了隱患。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正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和困境。
(一)法律上缺乏對民間借貸的規范與保護:
現階段我國在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規范本身不健全、規定不統一。目前,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數量較少,并且相當零散,尚未形成系統的制度體系。從內容上看,沒有明確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應有的地位,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交易方式和合同要件、利率水平等方面規定都不明確,二是在對民間借貸的調節實踐中,主要是政策在發揮作用。對有的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沒有法律依據,僅依據政策進行,從而缺乏穩定性。并且已有相關法律規范和政策之間相沖突。既表現為法律與司法解釋的沖突,也表現為法律與政策的沖突。三是法律嚴重滯后現實,與民間借貸實踐活動相矛盾。民間借貸法律規范缺少,但我國的民間借貸卻大量存在,因此與之相關的糾紛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日益增多[4]。
(二)監管的障礙
主要體現在對民間借貸監管的相關制度和法規的缺乏,監管技術不夠先進和監管態度的非理性嚴格。
首先,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的監管法律不健全。當前我國關于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沒有專門的法律去明確其在現行金融體系中的地位,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去約束和規范民間借貸,為民間借貸的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其次,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的監管專業化水平低?!〗涍^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雖然提高不少,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仍顯得落后,主要表現沒有一個專門的平臺統一對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以及市場準入信息進行集中有效的管理,僅能根據監管人員的經驗了解民間借貸的歷史情況。并且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組織之外的非正規金融活動,金融監管部門依靠現有的監管力度和監管手段,難以獲取民間借貸的真正活動情況和準確的數據資料[5]。
再次,由于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沒有專門的法律可以遵循,造成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力度不能很好的把握,容易因為打擊高利貸和非法集資而管制過嚴,殃及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而無視民間借貸對經濟發展的功績,不區分民間借貸的優劣之處,非理性地封殺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的空間,堵上了民間借貸進入正規金融市場的道路。
(三)民間借貸的不規范
1、借貸當事人信息不對稱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信息不甚了解,即信息不對稱。民間借貸關系中的貸款者在放貸前并沒有對借款人的資產狀況等信息進行詳細了解,這為不講信用的企業肆無忌憚地通過民間借貸渠道大量貸款埋下了隱患。而且,民間借貸的放貸人在放貸后也不能掌握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況,更無法約束貸款人合理使用借款。
2、借貸合同不規范
由于我國民間借貸行為多產生在熟人之間,因此民間借貸的行為通常比較隨意。借貸過程中經常簽訂的是不規范的借貸合同,或者簽訂"借條"作為借款和雙方權利義務的憑證,甚至只是當事人之間口頭約定便產生效力,這些不規范的行為往往會影響了借貸行為的順利實現,導致借款糾紛的出現。
3、償還協調機制不完備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大多是憑借對借款人的信任而發放貸款的。盡管沒有直接的抵押品,但人們通常認為應該由貸款的自然人及其家人來償還全部債務,這實際上是擴大了"抵押品"的范圍,相對于正常貸款中僅以抵押品或企業全部資產為債務追索限度,這實際上是無限追索了。當發生或可能發生違約時,貸款人缺少與借款人的協調。貸款人想到的只是如何索取自己的本金和高額利息,卻不知此時企業可能連本金都難以償還。如果此時能夠減免企業的高額利息,并改以較低的利息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則有可能實現貸款人和借款人的雙贏。
4、民間借貸經營上的分散性
提供民間借貸服務的個人中介和機構中介在經營和服務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為政、分散經營,組織結構也很不完善。這樣既不可能產生科學的管理模式,也不可能形成規模經濟效應,從而不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和長遠發展。
5、信用的缺乏導致民間借貸不能的順利進行
民間借貸很多都靠信用來維持借貸行為的進行,但是有些個人缺乏信任,有些中小企業,由于其自身規模小、競爭能力相對較弱、自有資金不足、銀行融資不易、市場信息不暢、人才缺乏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為更為嚴重。這一系列的信用問題,不僅影響了民間借貸的順利進行,而且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
(四)引發犯罪問題
當前民間借貸活動,在高利潤的驅動之下有的民間借貸活動不可避免地朝著非理性的空間發展,從事民間借貸的主體很有可能涉嫌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高利轉貸罪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罪、貸款詐騙罪等罪名,民間借貸帶來了高度的資金風險,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甚至影響當地社會穩定。
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由于長期缺乏有效的監管,合法民間借貸容易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混雜于民間金融市場之中。其中絕大部分的"高利貸"民間借貸交易出現問題后難以尋求國家公權力救濟,放貸方通過黑惡勢力來幫助追索債務。高利貸現象和高利貸犯罪對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都造成了沖擊,干擾了貸款管理制度和貸款秩序。除了高利貸之外,非法集資也是民間金融市場上的一顆毒瘤。近年來不少企業再融資困難的情況下,不得不鋌而走險非法集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不僅不利于合法民間借貸發揮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還會影響正常金融市場秩序,阻礙經濟健康發展。
(五)引發的金融問題
民間借貸從一定程度上分流了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使得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更難貸到款,轉而通過民間借貸融資,進而形成民間借貸不斷擠出正規金融機構正常放貸、企業不斷通過民間借貸融資的惡性循環。
一方面,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從事借貸交易的個人或者組織可能會通過合法或不當的行為手段從正規金融機構貸出資金,然后再利用這筆資金去從事高利潤的民間借貸。銀行存款的減少直接導致了銀行信貸總量的減少,進而導致對企業貸款的減少。另一方面,人們可采取多種渠道向銀行貸款,并將貸到的款再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上,賺取二者之間的利率差。在銀行信貸總量一定的前提下,這使得銀行向企業發放的貸款更加少了。于是,企業就得更加依靠民間借貸來籌集資金,這就使得民間借貸市場更加擴大,并擠出銀行貸款,最終形成民間借貸融資額不斷擴大,銀行貸款額不斷減少,企業不得不更依靠民間借貸,融資利率不斷上升的惡性循環。
(六)引發社會問題
上述的金融風險的發生,以及民間借貸引起的犯罪率的不斷攀升,最終會導致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這種民間借貸由于涉及的人員通常較多,而其活動又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風險無法有效分散,當償付危機發生時,會產生多米諾骨牌一樣的效應,使參與者的利益嚴重受損,甚至導致黑社會性質的行為、惡性暴力行為、以及不堪高利貸壓力自殺身亡事件(比如包頭億萬富豪金利斌的自焚事件)的屢屢發生,對社會安定產生了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民間借貸的犯罪率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浙江"億萬富姐"吳英非法集資案就是典型。對于民間借貸來說,目前在我國從正常的合法的借貸行為演變為非法的,帶有欺詐性的犯罪行為好像并不遙遠。
四.民間借貸的法律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民間借貸規范性差,從而導致各種問題的滋生,民間借貸進入了一個惡性循環的困境之中,要想讓民間借貸打破怪圈走出困境最根本的辦法,就是建立健全的法律規范體系,構建和完善具體制度,使民間借貸主體權利義務規范化,將民間借貸納入規范化軌道上來,促進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
(一)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劃清與非法民間金融行為的界限
由于當前落后于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制度建設,造成了我國民間借貸活動長期處于合法與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狀態。目前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還有賴于確定民間借貸真正的合法地位。
為了有效管理民間借貸行為,首先重要的一環是,將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的民間金融行為嚴格區分開來,其中比較重要的就是明確民間借貸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的界限。其次,要在法律上明確區分現有民間借貸的合法成分與非法成分,對其分別準確定義,明確合法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和范圍,從法律上予以保護。"對民間借貸,在法律上要界定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對資金來源是否正當,使用是否合法等方面加以規范。"張健華教授建議[6];而對非法的民間借貸特別是危害性極大的民間借貸活動,比如,無真實借貸內容、以詐取他人錢財為目的、對抵押品提出不當要求、收取超出法律規定范圍的高利息等借貸活動,均要以法律形式明令禁止。
(二)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僅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然而這些法律法規還遠遠不能滿足目前的實際情況,相關職能部門應針對目前民間借貸的情況,盡快建立和健全適應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法規,來應對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迸一步擴大的趨勢。具體地說,可以從設置民間借貸機構和規范現有民間借貸活動兩個方面來建構相關法律制度:
1、允許民間資本設立合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創設相關法律規范民間借貸機構。
可以允許民間資本創建合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與現有正規金融機構共存;明確其職能是專門從事合法的民間借貸工作。這樣將民間借貸的地位用法律予以明確,指明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是與正規借貸互相補充,互相促進的,可以實現民間借貸和正規借貸的良性共存。除了明確其地位之外,還可以對其機構類別、組織形式、設立條件、審批登記程序、業務范圍、市場退出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為我國民間借貸機構的建立和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2、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可以在民法中增設民間借貸部分,同時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引導現有民間借貸組織及其行為規范化。具體而言可以從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利率水平、借貸最高額、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7],對合法的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融資手段的區別與界線進行明確的法律解釋,從而用法律手段規范、保護符合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行為,保護合法民間借貸雙方的利益,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
民間借貸基本以信用為主,一般沒有擔保和抵押,這加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因此,要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對于資金數額較大的民間借貸必須有抵押或者擔保。對法律規定擔保抵押須辦理登記手續的,可以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讓應有的權利得到法律保護。
隨著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而我國的訴訟程序復雜,耗時長,費用高,加上民間借貸本身手續不全,難以取證,使得民間借貸的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甚至出現采取非法手段追討借款等現象,致使本來的合法行為轉向了非法甚至犯罪。因此建立民間借貸的救濟渠道是很重要的,我們可以對民間借貸糾紛采取調解為主訴訟為輔的程序。通過立法授權某些部門或機關在管轄范圍之內進行調解,對于不能調解的,可以通過簡易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及時審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完善民間借貸監管的法律制度
建立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有效監管和制約機制,其主要目的是要規范民間借貸的活動,保證民間借貸資金的良性流動,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而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況下,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在監管方面的完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明確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監管主體和對象。
長時間的民間借貸運行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則和習慣,我們可以發展民間借貸行業的自律組織,發揮民間借貸自律組織在借貸監管中的主體作用。對于民間借貸進行監管的政府主體必須是確定的,這樣可以杜絕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相互推諉。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形成互動,可以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共同維護民間借貸的良好運行。
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主要監管對象是合規民間借貸機構,之前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要求創設民間借貸機構,并且制定相關法律來規范這些機構,其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更為高效的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監管。對這樣的民間借貸機構按照一般金融機構的監管方式進行監管。這樣,一方面可以促使民間借貸機構向規矩金融機構的轉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處在同一競爭水平上,消除對民間借貸的歧視。
2、從利率控制入手,強化現有民間借貸的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要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規定要進一步具體化,要針對不同類型的借貸確定具體的利率上限,對違規者要進行嚴懲。只有抓住利率這個核心,才能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建立民間借貸利率信息的監測體系,不僅對引導我國民間借貸有序健康發展有積極作用;同時,對改進提高金融調控水平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建立一種有效的民間借貸利率信息的檢測體系,引導民間借貸有序規范發展。
3、改進和完善監管手段,健全內部審計監督機制。
首先,應提高有關法規的可操作性,加強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等手段的綜合運用。其次,改變目前的手工操作,盡快實現監管手段的電子化,實現監管的網上運行,提高監管效率。再次,應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將內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況作為工作重點。要暢通信息反饋和報告渠道,保證審計結果及時、完整地為最高決策層掌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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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 法律性 立法 農村
一、當前農村民間借貸的現狀
我國目前農村的民間借貸行為十分活躍,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多樣化
民間借貸的主體十分復雜,以主體為標準進行劃分,民間借貸可以分為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包括法人企業與非法人企業)之間、企業之間的借貸。
(二)民間借貸用途廣泛
在民間借貸中,其生產性借貸與生活性借貸平分秋色。生產性借貸主要用于投資大棚蔬菜瓜果、養殖奶牛、承包土地、購買農機具等;生活性借貸主要用于看病就醫、子女上大學、婚喪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另外,子女上大學、婚喪嫁娶、建造新房等一次性大額支出經常會超過農戶的支付能力,這也是導致農戶借貸的主要原因。
(三)借貸方式靈活,貸款標的額不等
民間借貸的行為模式主要有三種類型:一種是口頭約定型。這種類型主要發生在親戚朋友等熟人之間,依靠血緣、道德來維持。另一種是簡單借據型。這種形式主要發生在陌生人之間以及數額較大的借貸之間,借據形式簡單,易發生糾紛。以上兩種形式的民間借貸發生糾紛之后,一旦訴諸法院,法院無法查明事實,當事人無法借助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民間借貸相關法律和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目前有關民間借貸的最直接法律規定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之中,尚沒有專門的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的存在,民間借貸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民間借貸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形式,自然地受到相應的民事法律法規以及《合同法》的直接調整。與此同時,還有一個更加具體而直接針對借貸行為所產生的糾紛做出處理的專門性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1991年7月2日第502次會議通過,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發[1991]21號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可以說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案件過程中的一個最具直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
(二)對我國目前有關民間借貸直接法律規定的評價
1.法律規定零散,沒有專門法律法規調整
盡管在我國的《合同法》、《意見》以及其他一些相應的法律法規中存在某些直接針對民間借貸進行規定的法律規范,但是,我國目前尚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對民間借貸做出一個全面系統的規制與調整。而與這樣一種法律缺位的情況相比,我國的民間借貸卻大量存在并且日益成為一種顯性的社會事實,
與之相關的法律糾紛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日益增多。
2.現有法律法規本身科學性、協調性差
在現有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之中,存在著許多不合理、不科學的地方。就拿《合同法》第196條來說:“借貸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钡聦嵣厦耖g合借貸合同大量存在無息借貸的情況,既然該條款包括民間借貸合同在內,那么,“并支付利息”的提法本身就有欠科學,盡管對金融機構借款而言,支付利息是肯定的,但在民間借貸,筆者認為,在支付利息前而最好加上“約定”二字。當然通過法律精神解釋的方法,這個結論應當是題中之意,但無論如何,這樣的條款還是不太完善的。
三、關于完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建構民間借貸的法律價值體系
首先,民間借貸以自愿為基礎,經過當事人充分的協商達成一致簽訂合同,集中體現了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集中體現,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理應獲得法律的承認和支持。民間借貸法律的自由價值首先體現為借貸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承認了借貸主體的合法,就意味著具有了交易自由與營業自由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應受到非法的干擾。其次,民間借貸符合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則,但是由于沒有相關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始終處于高風險、不確定的狀態,糾紛較多,嚴重影響著借貸市場的秩序。第三,保護私有財產。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不僅僅停留在財產權的確認方面,還有財產權的行使。利用財富、利用方式受到法律的保護才是對財產的長遠保護策略。
(二)關于民間借貸立法的問題
就民間借貸來看,最主要的需要解決的是其合法性的問題,至于具體的行為規則可以參照相關民事法律規范。我國現行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雖然過于零散,過于原則性,沒有形成一個體系,但卻為民間借貸法的制定提供了一個大體的輪廓,像民間借貸這一法律關系中涉及的債權人、債務人及保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在《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范中都有相關的規定,尤其是《合同法》為民間借貸法提供了很好的輪廓,因此在解決了民間借貸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參照借款合同的規則辦理。如果制定專門立法,也需要結合已有的法律規范的規定,這不僅可以縮短制定民間借貸法所需要的時間,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中法制統一性的要求。
(三)完善民間借貸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
借貸雙方在協議借貸后,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登記備案。首先由政府部門制定統一的民間借貸合同范本,從借貸雙方、借貸時間、借貸金額、貸款利率、貸款用途、放款方式、還款時間等內容予以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當事人在辦理手續時填寫,并加蓋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章,合同書一式三份,借貸雙方及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各執一份。其次,每年年底由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對本年所登記的民間借貸情況統一匯總,上報政府相關部門,便于政府的宏觀調控,減少民間借貸對宏觀調控的影響,同時對社會公眾進行民間借貸的風險提示.這樣,貸款人在貸款給借款人之前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查詢借款人以往的借款還款情況,對某些借款人的欺詐行為形成了一種制約。
完善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是民間借貸發展完善的自我要求,同時對于建立誠信社會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同時減少了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在司法資源稀缺的今天,有利于法院及時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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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權昆.農村民間借貸發展的制度經濟學分析.上海金融.2003;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中小企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為重要。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卻一直困擾著中小企業發展,其原因在于當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與中小企業的發展狀況不相適應。民間借貸已在我國金融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成為一種被廣泛應用的融資方式,其合理、合法與否不言而喻。那么,了解我國當下民間借貸的狀況,掌握當下相關金融法律法規是必要而又重要的,這對于未來金融立法與實踐有著至關重要的指導作用,對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化發展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民間借貸繁盛之原因
(一)融資管道的有限性。首先,為保障一國金融穩定與經濟發展,國家設立銀行以方便個人、企業以及其他組織籌集資金,銀行貸款這種間接融資形式,成為融資最為常用的渠道。然而,目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擁有全國70%左右的信貸資金,在信貸市場上處于壟斷地位,這本是中小企業尋求信貸支持的主要來源之一,但由于國有商業銀行一直在行政過分干預的準財政運作體制下運作,導致了其對中小企業的“歧視”現象。[1]根據我國現有金融體系制度的特點,銀行經營業務以風險控制為原則,想要順利讓銀行放貸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對于資金短缺需要增加資本而自身資金又短缺的中小企業而言,只能被拒之門外,籌集資金難便使中小企業發展陷入僵局。銀行為防范風險的“惜貸”行為一直困擾著中小企業,據吳英本人透露,不管用于何種目的,購置固定資產的目標還是想從銀行借款。當時也曾到銀行借貸,但極難從銀行系統融資。吳英貸款幾乎都來自熟人介紹,其背后關鍵的原因之一就是銀行貸款難。其次,股票融資、企業債融資、私募股權融資等直接融資方式占所融資比例遠非間接融資方式比例。我國直接融資比例還很低而初創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也不具備直接上市融資的條件。在當前美國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的影響下,全球經濟處于疲軟狀態,外商直接投資呈現縮減態勢。中國商務部表示,2012年2月份中國吸引的海外直接投資金額為77億美元,比去年同期減少了0.9%,也低于1月份的100億美元。這是海外對華直接投資連續第4個月出現下跌。可見,直接融資方式當下在中小企業之間也行不通。由此看來,中小企業雖然面對諸多融資途徑,但是在現實融資環境中獲取資金并不如理論上那樣樂觀,現實融資渠道有限的難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大障礙。
(二)民間借貸存在與發展的合理性。黑格爾說“世間萬物,存在即合理。”筆者認為,民間借貸之所以存在而且長期存在亦有其合理性。從根本上講,民間借貸的產生終究要歸于生產力的發展上。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導致私有制的出現,進一步出現貧富分化的現象。假如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財富多少相同,就沒有必要產生借貸關系,正是因為社會財富的不平均才會使缺乏錢財的人向有錢財的人借貸。但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如果社會生產力足夠發達,以至于滿足每個人的物質需要那么民間借貸便不會產生。所以,從另一個方面來說,生產力發展不夠充分也為民間借貸帶來了“可乘之機”。從更為直觀的角度看,現階段的民間借貸主要反映了現階段我國金融制度管制性、融資需求性與民間借貸收益性三者之間的關系。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兩點原因:1.我國金融體制管制“嚴”與融資需求“大”之間存在矛盾。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不斷完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的作用愈發明顯。與此同時,市場的不斷擴大意味著市場需求的擴大。既然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是商事主體經營活動的宗旨,那么其必然要籌集更多的資金以獲取更大的收益。然而,當下對民間借貸活動的規范卻采取“以行政管制為主、刑罰為輔”的簡單管理方式,使得民間借貸主體應有的權利無法得以保障,不得不在法律與現實之間徘徊,時常游走于合法與非法的邊緣。由此看來,我國當前金融體制對于民間借貸的嚴格規制與對于來自民間借貸資金的需要產生矛盾。2.民間借貸的高收益性與融資需求之間存在契合性。俗話說,有需求就有市場。民間借貸這種古老的、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并不是在改革開放之后才出現的,早在私有制產生之后,隨著社會貧富差別的加劇就已經存在了。根據我國已有的歷史文獻考證,《周禮》中有關借貸的記載就既有私人信用,也有國家信用,并且民間借貸一直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綿延存續著,與正規金融共同構筑了一國的金融體系。[6]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之后,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民間借貸規模不斷壯大,對民營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不管是從歷史的角度,還是改革開放后的眼光來看,民間借貸在歷史上一直存在于廣泛的商業活動交往中,并且成為推動我國國民經濟增長的不可否認、不可或缺的資金來源?!跋鄬碚f,民間借貸來得容易些。其實在我們義烏這樣的借貸很簡單的,只要你讓人看上去很有錢,然后開始的時候還本付息及時點?!睆膮怯⒌倪@段話可以看出中小企業對民間借貸的需求性與民間借貸自身的優異性。從現實的角度上看,民間借貸對于其他融資方式而言,具有融資效率較高,形式內容比較自由,利率彈性較大等優點。商事性民間借貸能夠有效地克服國家信用的諸多弊端,其合理性與合法性應當獲得法律的肯定。
二、民間借貸潛在風險性
民間借貸雖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其潛在的問題是不能掩蓋的。這些消極影響也是當下金融體制對其嚴格管制的主要原因之一??傮w來看,民間借貸主要容易引發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民間借貸本身所具有的“意思自治”的特點會被濫用加重借款人負擔,從而引發資金分配更加不均,甚至貧富差距惡化。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利率為銀行貸款利率的3~5倍。吳英介紹,一般借貸1萬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費用?,F在回顧,她認為,還在起步階段,其實每個項目都是虧的,因為融資成本太高。吳英案表明民間借貸因其本身貸款利率相對銀行貸款而言更具彈性的特點,反而也會成別人加以利用牟取暴利的工具和手段。這種民間借貸所附帶的缺陷給當時帶來資金運轉上的風險,嚴重者會像吳英被指控與集資詐騙有關經濟犯罪的罪名。另一方面,所借之債如不能按約定的內容和方式兌現容易引發侵權甚至刑法上的責任。民間借貸建立的基礎是信用,主要是放貸人對于借貸人的信用。商業活動充滿變化與風險,一旦借貸人信用因此喪失將會引發一系列的問題。社會上存在以追討債務為目的的所謂的“要賬公司”,這些公司往往具有黑社會的性質。所以在借貸人不能還款的情況下,要債公司即通過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幫助放貸人追索債務。這樣便會引起新的民事侵權糾紛,甚至刑事上的責任承擔問題。法庭上,吳英再次披露,2006年12月21日,資金七掮客之一的楊志昂跟她謊稱“有一筆20多億美元的業務”,將她騙至溫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簽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團的營業執照及公章。后得知,楊志昂與吳英的借貸關系是由于楊在得知有部門要核查吳英的本色集團資金來源引起的逼迫提前還款。楊志昂“綁架”一事形象地說明了民間借貸容易引發惡性追債的問題。此外,由于民間借貸利率高于銀行貸款利率,高額利率的誘惑,容易引發某些行為風險,促使某些投機者冒險挪用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或參與民間高息融資,導致潛在的風險擴大,而民間借款的資金來源和去向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正規金融機構難以標準化地評估資金的流向,不利于銀行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有關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之現狀
借貸反映在法律方面體現為債權債務關系,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在法律層面,《民法通則》第90條確立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但沒有涉及民間借貸的主體問題?!逗贤ā返?2章規定了借款合同的一般問題,第210條和211條分別規定了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及借款利率。在行政法規層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非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在行政規章層面,《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在司法解釋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122條、123條、125條分別涉及“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之間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借款合同糾紛按照借貸主體類型劃分為四種:(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同業拆借糾紛;(3)企業借貸糾紛;(4)民間借貸糾紛。
(一)從橫向的范圍上看??偨Y以上相關法律法規不難發現,調整對象中包含民間借貸的法律主要為《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除此之外即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院相關批復的內容。針對民間借貸,我國并沒有單獨予以立法。這種法律現狀主要是由于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肯定僅限于法律主體之間發生的相對簡單、普通的民事借貸關系,而將相對復雜、特殊的商事借貸關系予以否決。因此,在查明民事借貸相關法律的時候,《民法通則》與《合同法》涉及的內容較多,而且多關乎普通民事借貸,其余相關法律雖然針對特殊的商事借貸,但更多的是規制性和禁止性的規定。
[關鍵詞]貨幣供給量 信貸規?!≠Y金鏈
一、現狀簡介
2008年美國爆發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歐洲緊接著出現債務危機,量化寬松的貨幣政策在歐美各國盛行,世界經濟總體增長速度放慢。危機的爆發起源于金融行業,然而很快實體經濟也受到沉重打擊,危機從美國擴散到全球,由發達國家到發展中國家。
面對復雜的國際國內經濟形勢,宏觀方面,中國政府采取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到2011年,中國的宏觀政策轉向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從貨幣供給量的角度來看,以每年十二月的M2作比較,2002年到2008年,中國貨幣供給量每年同比增長16%左右。2008年末,中國M2為475166.6億,2009年末為610224.5億,同比增長28%左右。2010年末M2比2009年末同比增長19%左右,達到725851.8億,到2011年末中國M2為851590.9億。在此期間中國GDP增長率為每年10%左右,表明在金融危機期間中國貨幣供給量嚴重過剩。
于此同時,中國民間資本活躍,民間借貸盛行,其借貸利率也普遍高于銀行同期利率。對高收益的追逐,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引發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一系列的現象。原本存在于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和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正常借貸行為,正影響著中國經濟金融的健康發展。
二、相關理論
金融危機的爆發直接導致我國出口額的下降,以出口為主的中小企業國外市場緊縮,部分企業資金鏈出現問題,面臨破產倒閉的困境。作為拉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消費、投資和出口,在出口受影響的情況下,只有依靠消費和投資來保增長。提高消費所占GDP的比重,以及消費結構的調整需要很長的時間,投資便成為短期內一種拉動經濟的快捷方式。
此時,中國實施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貨幣供給增長比例超過前期,面臨破產倒閉的企業可以獲得貸款而存活下來,把投資作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但是,金融危機所帶來的大環境的惡化并沒有立刻改變,除美國金融危機外,歐洲出現債務危機,中國國內消費也沒有立刻啟動呢。過度的貨幣供給量帶來了通貨膨脹,物價上漲。于此同時,中國的房地產市場正如火如荼的發展,房價節節攀升,股票市場也迎來一波反彈。在賺錢效應作用下,部分從銀行流出的資金,本來應當流向實體經濟,發展中小企業卻流入樓市,股市。為穩定物價,使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房價合理回歸,人民銀行開始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提高存款準備金率,縮減信貸規模。銀行信貸的緊縮導致中小企業在銀行的貸款減少,企業再次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壓力。本來依靠銀行而存活的部分中小企業,在信貸緊縮的背景下,只能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存活,或者倒閉破產。另一方面,在樓市宏觀調控作用下,購房者不斷調整預期,持幣觀望,樓市成交量下降,價格止漲,部分流入樓市的資金不能及時套現收回成本,只能通過民間借貸來維系企業生存。
這些因素交織在一起,促進了中國民間資本市場的發展,而民間借貸由于其對象主要是危機中存活的中小企業。這些危機中暫時存活的企業在市場中競爭力較弱,貸款者為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性,使得民間借貸利率一般高于銀行同期利率,有的甚至是銀行同期利率的幾倍。高收益的示范效應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部分以民間借貸為形式的金融組織出現,隨之而來的就是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的現象。
可以認為,中國目前民間借貸現象中存在的問題是金融危機后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情況下,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的結果。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在金融危機后對維持經濟增長有一定作用,而當貨幣供給增長比例下降,銀行信貸緊縮時,部分企業就會再次出現破產倒閉情況,或者被迫選擇高利率的民間借貸。貨幣供給量的增加刺激投資增長,出現通貨膨脹,而增長速度的降低又導致企業的破產倒閉,出現通貨緊縮。貨幣供給量及增長速度影響著經濟的發展。
三、總結建議
美國經濟學家弗里德曼認為,貨幣供給增長率應當保持在一定的水平。增長率過快導致通貨膨脹,抑制通脹又會導致通貨緊縮。通脹和通縮本質是貨幣現象。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各種金融組織形式不斷演進,如果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就會出現非法集資等金融現象。
經濟結構的調整,金融體系的健全,經濟的穩定發展,一方面宏觀貨幣政策的選擇應當審慎,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平衡短期與長期的利益;另一方面,不斷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為解決經濟發展中所出現的問題發揮指導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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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間借貸融資擔保之法律關系剖析
從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民間借貸融資關系中存在三方法律主體,分別為作為債權人的自然人、擔保公司及有資金需求的企業。它們之間的法律關系開始于企業因有融資擔保需求向擔保公司提出融資借貸擔保申請;擔保公司對其審核后,如同意為其提供擔保,便向普通民眾提出融資性擔保借貸的要約邀請;自然人如愿意提供借款,即與擔保公司簽訂擔保合同并同企業簽訂借貸合同,向企業提供借貸。其中,自然人與擔保公司的約定,主要為當被擔保人(企業)不履行還款責任時,由擔保公司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
二、民間借貸融資擔保之風險剖析
隨著金融政策從適度寬松轉向穩健、銀行信貸額度從緊,部分商業性擔保公司將業務從為企業進行融資貸款擔保轉向吸引普通民眾為企業進行借貸投資中來,許多普通民眾受部分擔保公司高投資回報宣傳的影響,在不具備相關常識的情況下盲目將資金向企業或個人進行借貸融資,引發了較高的風險性。
(一)擔保公司內部運營、業務操作不規范引發的風險
就實踐中遇到的案例,擔保公司在內部運營中存在諸多的缺陷:
一是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部分擔保公司為增加影響力,占領擔保市場,會偽造出資或在出資后違法抽逃出資,這使得其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大大降低。有些擔保公司甚至會利用客戶資金進行自己融資以充填其注冊資金,逃避相關部門的監管。
二是高利擔保吸引投資資本。部分擔保公司為吸引投資者,允諾自然人高額利息,以致借款企業或個人無力承擔。
三是違法吸收公眾資本。一些擔保公司直接吸收公眾的資金,然后再轉貸于有需要的企業或個人,這些行為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秩序,涉嫌非法集資,不僅違反國家的法律規范,其極有攜款逃跑的可能性,此違規操作勢必給投資的普通民眾帶來損失資金的風險。
四是以新貸養舊貸。在出現還款困難的情況下.一些擔保公司采取用后續資金填補上一筆不良借貸,或協商讓債權債務人簽訂延長還款期的合同。這種以新貸養舊貸的做法,極易形成惡意循環,給債權人帶來風險。
(二)外部環境帶來的風險
一是民間借貸隱患重重。從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看,我國法律之認可和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但由于民間借貸是由債權人自行判斷的行為,不可避免具有隨意性和主觀性,這就使得其成為一些人進行市場投機、攫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容易異化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那么為這些借貸提供擔保的行為,其風險性不言而喻。
二是企業信用不足,承擔責任能力有限。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其自身發展能力有限,自身資本有限再加上管理上的不規范,很容易帶來企業經營上的困難,這也直接降低了其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同時在借貸中,如果借款利息過高,給其還款造成過大的壓力,目前發生的許多企業主棄企逃跑的大多數是因為這個原因。
三是融資性擔保相關法律供給不足。推動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建設的法律體系主要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相關立法;第二類是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一些地方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而這些是融資性擔保法律規范的具體細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仍存在不足,主要是尚未制定專門的法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直接約束的現行規范效力層次低。
三、民間借貸融資擔保風險之法律防范
隨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多方,民間借貸融資的風險及糾紛也會隨之加大,在制度構建方面,對其進行風險防控已迫在眉睫。
(一)完善立法,加強法律制度供給
結合目前我國民間借貸案件高發,矛盾相對集中的情況,建議借鑒、比較國外的立法的基礎上,應采取單行的立法模式,并盡快修訂法律和規范之間的沖突。在此基礎上制定針對關于融資性擔保行業的專門法律規范,完善民間借貸融資性擔保的法律體系,使其有完善的法治運行環境。
(二)引入監管機構,加強監管力度
在民間借貸融資擔保隱患已經顯現的情況下,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擔保行業準入的監管,嚴格審批,把好擔保行業發展的第一關口,力促擔保行業規范化發展。在此基礎上,建議可以成立明確統一的監督管理主體,落實監管責任制度,使得對擔保公司的監督力度真正落實到位。
(三)加強法律引導,增強社會公眾風險防范意識
【關鍵詞】共同財產;民間借貸;合同效力;救濟權;公序良俗
張某在明知薛某已婚的情形下發生同居關系,并在相處中薛某通過微信紅包、銀行轉賬、贈送物品等形式先后向張某贈送上萬元,且張某以懷孕為由要求薛某買房進行安定,薛某也先后轉賬一百多萬,其后雙方感情破裂,薛某以民間借貸為由要求張某返還因購買房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薛某提供了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及聊天記錄,張某抗辯該款項系支付給其和腹中胎兒的補償費用,但提供的微信及短信記錄無法證明其主張事實,亦無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存有其他法律關系的意思合意及法律事實,法院最終未支持張某主張的該款項系侵權行為補充的抗辯理由,依據民間借貸關系認定證據及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的相關法律支持薛某的訴訟請求。該案件中不僅體現了民事訴訟舉證責任中的蓋然性原理,同時也體現出張某的律師在深知“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后,意欲回避將薛某的財產處分行為認定為贈與,并試圖幫助張某維持所獲得財產現狀的情形。但實務中,婚外情關系破裂后,其財產糾紛更是復雜,有必要進行對比分析。
一、利用合同效力的相關法律追回財產的情形
2008年劉某與張某訂立協議約定,劉某借給張某百萬用于購買房產,張某用其所有房產作為抵押,并承諾終生不嫁他人只做⒛車那槿耍如果張某違反協議需要返還借款,如果劉某提出解除情人關系,張某有權不歸還借款,且將該筆借款沖抵做精神賠償款和生活補助款。同年,劉某與張某再次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劉某已出資70萬元,以張某的名義購買房產且按揭付款由劉某負責,張某自愿做劉某的情人,如果張某違反承諾需退還70萬元以及按揭款;如果劉某提出解除與張某的情人關系,則張某有權不退還以上款項,并約定雙方以情人關系相聚期間,張某在沒有專屬生育協議之前不得生育。后因雙方關系破裂,劉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協議無效,并且返款借款。一審法院認為,劉某與張某之間的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應屬無效行為,民事行為無效,所得財產應返還。宣判后,張某不服提起上訴稱,雙方對協議無效均由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審判決將責任全部歸于張某,有違合理,顯示公平。二審法院認為,劉某與張某無視我國的婚姻制度,企圖用金錢維系不正當的情人關系,其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損害了社會的公序良俗,故雙方所訂立的兩份協議內容,法律均不予保護,以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劉某的。本案顯然比第一個案件復雜,既有借貸協議的內容,也有附解除條件贈與協議的體現,其中情人關系決定著該案系爭款項的返還。一審法院以公序良俗原則否定協議的效力,再按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要求返還款項,可能存在間接引導發生婚外情關系后行使財產贈與撤銷的情形,造成不良的社會輿論導向;二審的判決不僅表明對違背公序良俗轉化為借貸的行為不予支持,同時以委婉的方式兼顧法律與社會輿論導向,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也為法院處理的民事糾紛設定必要的界限,也表明法院對非正常的財產權益采取的謹慎態度,但此判決并未意味著財產糾紛已經解決,劉某擅自處分婚姻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意味著劉某的配偶仍有財產損失的救濟權。
二、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相關法律追回財產的情形
現實中,追回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也甚是常見,主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但法律實務中,法院對于該條款的運用也相當謹慎,如某法院判決中“本院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朱某(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門某(妻)不同意贈與,而仍接受門某(夫)贈與款項的情形存在。在此情況下,門某(妻)要求宣告贈與合同無效,并索回款項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如門某(妻)認為其財產權益受到損害,其可向門某(夫)主張賠償?!?,該案雖然從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利用配偶追回贈與財產的行為,但將婚外情關系中財產處分涉及的第十七條第二款“善意第三人”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原告,顯然對原告的舉證責任略微嚴格,有類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之嫌疑,雖然法院判決配偶可以向有擅自處分財產一方主張賠償,但婚姻關系仍存續意味著原告財產救濟權的喪失,若婚姻最終破裂此時原告向婚姻過錯方主張賠償是否適用訴訟時效,顯然仍屬于法律空缺部分。也有法院將夫妻一方擅自處分財產行為中“善意第三人”的舉證責任結合正常人的判斷能力確定,顯然從法律及社會效果上更加具有說明力,如“李丙(夫)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李甲,既未征得蔣乙(妻)同意,也未事后取得蔣乙追認,其行為已侵害了蔣乙的合法權益,屬無權處分,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同時,李甲明知李丙已婚的事實,作為成年女性,應當具有相當的判斷能力與社會經驗,明知李丙支出錢款用于其購房、購車將會侵害李丙配偶即蔣乙的合法權益。因此,李甲無故接受李丙的贈與,不符合社會生活的常理。蔣乙要求確認李丙與李甲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并以其共有權人的身份主張李甲返還夫妻共同財產,于法有據”。
綜上,在婚外情財產糾紛的法律實務中,其摻雜法律眾多,且案件的社會效果影響極大,為了保護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財產權益,有必要對其離婚后主張賠償的情形進行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