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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2)05-0072-2.5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與成因
我國銀行對不良資產的劃分可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在1998年以前,各銀行業按財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中的規定,即“四級分類”,俗稱“一逾兩呆”,也就是“逾期”、“呆滯”、“呆賬”。按這種方法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僅有普通呆賬準備金一種,為貸款總量的1%。二是1998年以后,我國將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即“五級分類”。1999年7月,央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面推行貸款五級工作的通知》及《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現在通常提取的專項準備金比例為:關注2%、次級25%、可疑50%、損失100%。后三類為不良資產。銀監會統計也顯示,2011年第四季度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率季度環比自2005年以來首次“雙升”。前三季度商業銀行不良率由年初的1.1%降至三季度末的0.9%,余額從4336億元減至4078億元,但四季度不良率和不良余額均小幅反彈,分別為1%和4279億元。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成因分析。政治原因:投資體制的弊端,地方政府對銀行的行政干預。政府對銀行貸款活動的不合理干預,使銀行活動脫離效率原則,金融資源得不到優化配置是造成銀行不良資產的重要原因。銀行原因:即銀行自身的治理結構和經營管理不善,貸款管理機制落后,自我約束能力差,諸如擅自放寬借款條件、重貸輕管、重放輕收等現象時有發生,導致了不良貸款的不斷產生。企業原因:如企業的投資決策失誤造成的大面積虧損、企業改制過程中銀行債務的懸空和逃廢等。實際上,這些造成不良資產的原因常常是密切相關、共同作用的。
二、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主要處置形式比較
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方法主要有集中處置模式和分散處置模式。其中集中處置模式包括常見的資產清理托管公司模式、共同收購機構模式、好銀行+壞銀行模式;分散處置模式包括如:損失自擔及壞帳準備金核銷、銀行自行處置等等。由于我國的資本市場并不十分成熟,目前主要采用的是資產管理公司集中處置模式,但迄今為止,像國際上大多數國家一樣,在兩種模式的交叉運行中采用的處置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資產出售是指將不良資產按照資產的規模、質量、類型、期限、地區分布等指標進行打包,然后一次性出售的處置方式。資產打包出售成本小,見效快。在資產打包時,可以通過大項目帶小項目,優質資產帶劣質資產等方式在短時間內將大量不良資產處置完畢,降低管理和處置成本,從而實現規模效益。
債權轉股權。債轉股是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貸款進行處置的一種方式。債轉股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主體,收購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然后再把商業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全部或部分轉化成對企業的股權。結合國有銀行集中處理不良資產的改革,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方式,對一部分產品有市場、發展有前景,由于負債過重而陷入困境的重點國有企業實行債轉股,解決企業負債率過高的問題。
損失自擔及壞帳準備金核銷。指銀行以自身的財力來負擔不良資產造成的損失。對于大量不良資產的形成,銀行負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責任,因而銀行必須承擔一部分不良資產導致的損失。政府采取各種措施鼓勵銀行加速核銷壞賬,一是銀行直接核銷,二是間接核銷。股本合資就是由政府牽頭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或商業銀行與民間投資企業共同組建一個合資公司或基金,處理不良資產。在合資公司中,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有限公司的合資者,以其所持有的破產金融機構的資產作為股本投入,并負責安排融資;民營企業則作為一般合資人向合資公司注入現金股本,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徹底了斷法。商業銀行在處理不良資產過程中與對象企業攤牌,通過協商或訴諸法律手段,取得貸款抵押物的所有權,并以資產處理的收入償付貸款損失。
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分析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不良資產證券化指的是商業銀行將持有的流動性較差但具有未來現金收入流的不良貸款、應收賬款等不良資產集中起來(主要是不良貸款),形成一個資產池,從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流動的證券的一項技術和過程資產證券化是一個漸進化的創新過程,需要不斷改進和完善。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誕生不久的新型融資方式,加速了發達國家的經濟繁榮速度,成為二十一世紀全球金融市場最搶眼的金融產品之一。資產證券化簡單說就是講具有未來現金流效益但是缺乏流動性的資產,通過一系列方式轉換成為可以自由買賣的具有較大流動性的資產的行為。這項新的融資技術雖然才產生五十年,但是產生的效益是不可估量的,發達國家更是利用這項技術促使經濟高速發展,如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等大額貸款,很大程度上都運用了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目前的現狀下,銀行缺乏資金放貸且不良貸款率很高,企業缺乏資金運營的現象十分嚴重,而不良貸款證券化恰好能幫助解決這些問題,因此,引入并且完善不良資產證券化對于中國金融環境有相當的必要性。
一、資產證券化是化解不良貸款的有效路徑
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貸款問題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一)有利于緩解我國銀行資金需求壓力
我國當前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的時期,資金仍然是一種稀缺資源,特別是對于中小企業來說,資金充足與否有時會決定企業的命運,資產證券化最基本的功能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貸款出售獲得現金, 在不增加負債的前提下獲得資金, 促進了資金的周轉, 提高了資本的利用效率。因此,發展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引進多元化的融資工具。通過商業銀行對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聚集閑散資金,擴大了銀行的融資渠道,有助于緩解銀行資金壓力,同時也有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二)有利于降低銀行負債率降低流動性風險
我國銀行目前以吸收短期存款為主,而貸款往往以長期貸款為主,這就造成了短存長貸的現象,很容易增加銀行負債率并提升銀行經營風險,特別是一部分貸款成為呆賬壞賬后,也會極大影響銀行資產流動性。如果銀行能夠將不良貸款證券化,這就能在不增加負債的情況下,大大增加銀行資產流動性,銀行獲得流動資金進行進一步的資產運作。
(三)有利于催化中國經濟市場
資產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投資選擇,資產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了多樣化的投資品種。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投融資技術,能夠帶來廣泛的金融創新和改革,可以衍生出大量新的金融產品,從而產生乘數效應,帶來巨大的利潤空間。這就像一劑猛烈的催化劑,會極大的催化中國的經濟市場蓬勃發展。
二、中國的不良貸款與資產證券化現狀與問題
(一)我國不良貸款與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我國當前處于經濟結構轉型的關鍵時期,同時有著通貨膨脹加劇的壓力,經濟結構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再加上前幾年的信貸大投放,有可能會產生大量新的不良貸款,銀行信貸面臨新的嚴峻考驗。房地產價格上升勢頭迅猛,按揭貸款成為銀行一項重要貸款業務,占到銀行總貸款的三分之一左右,而部分銀行的貸款總量接近或者達到國際上公認的警戒線,大大增加了貸款風險因此資產證券化在國內引起熱烈反響,資產證券化呼聲越來越高。但美國次貸危機發生之后,引發了人們對于作為這次金融危機重要原因之一的資產證券化的審慎思考。筆者認為在我國化解不良資產的途徑,一方面應該積極探索各種化解不良資產的方法,一方面要努力創造適合發展資產證券化的經濟金融和社會環境,為未來更好的發展資產證券化做好充足的準備。
(二)中國發展資產證券化化解不良貸款的不足
1.我國證券市場不規范
我國證券市場比起國外的證券市場,畢竟起步晚,發展較為落后,進入和退出機制不夠健全,證券行業弊病多,證券監管不嚴格。上市公司財務不透明,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披露機制不健全,甚至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權利或者信息優勢,操縱證券市場,致使證券交易市場的基本功能的缺失。發展不良貸款證券化,完善我國證券市場是擺在面前的第一只攔路虎。
2.我國缺乏完善的中介服務機構
資產證券化過程必須有完善的中介系統,其中包括資產評估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而目前中國的中介服務系統還亟待完善。一些中介機構缺乏行業誠信,為了獲取最大利益,制造虛假信息,甚至受賄索要額外利益。缺乏行業規范,一些不符合中介機構標準的中介公司擾亂了中介機構市場。再者,對中介機構的監管機制混亂,監管方式滯后,監管對象單一的問題也廣泛存在。
3.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其他負面影響
由次貸危機可以想到,隨著資產證券化的快速發展,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能力大大增強,有可能引起房地產的價格不斷上漲,形成巨大的資產價格泡沫,由此引起經濟過熱。但當央行意識到經濟過熱導致通貨膨脹抬頭時就會采取緊縮政策,由此刺破價格泡沫。房價的下跌導致主要以房產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的價格和評級下降,證券化產品擴大流動性的功能就會驟停,流動危機就會爆發。
三、中國化解不良貸款與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建議思路
如上所述,在銀行當中實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確實有眾多優勢,有利于緩解我國銀行資金需求壓力,有利于催化中國經濟市場等,但是銀行部門應當注意運用資產證券化這個催化劑的分寸,在利用這個催化劑優勢同時,應該極力避免它所產生的不利影響。一方面是不能為了賺取高額利潤,過度側重將不能產生現金流的不良資產證券化;另一方面就是應當借鑒美國次貸危機的教訓,防止不良資產證券化產生的衍生工具過多,最終完全導致脫離實際資產。應當根據中國當前經濟金融環境,優化資產組合方式,自主創新不良資產轉換為良性資產的方式,探索不了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發展模式,同時不斷改革國內經濟社會環境,以適應未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一)健全證券行業法規,著力解決實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政策障礙
首先和最應當做的是健全證券行業法律,整肅法規,借鑒國外系統性的證券法律法規,形成帶有中國特色的完善的證券行業法律法規,通過形成一個良好的大環境,為實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打下良好基礎;其次是通過不斷的摸索總結,在實踐當中逐漸完善和推廣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應用范圍;再次是對于特殊情況特殊案例,應當研究制定不良資產證券化特殊法條例,以備不時之需。
(二)大力加強中介機構建設,加強信用評級和信息披露管理
中介機構作為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必不可少的步驟,必須大力完善中介機構建設。首先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倘若中介機構監管不嚴,使得一部分人能夠渾水摸魚,那么就無法保證整個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性;其次要加強中介機構在整個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影響,使得中介機構能夠深入了解過程,全程監控;再次進一步加強信用評級和信息披露管理,信用評級要能真實準確的反應不良資產和證券公司的信用狀況,加大信用披露范圍和時間,并實行定期持續跟蹤評級報告。
(三)擴大不良資產證券化經營范圍,提高投資者對其的了解程度,活躍資產證券化市場
要發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優勢,首先要有投資者投資,這就需要投資者加深對資產證券化的了解程度。部分投資者對不良資產證券化有著片面的了解,比如有的人認為不良資產就是呆賬壞賬,這種資產是沒有投資價值的,實際上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過程是將流動性低下的有未來可以預期現金流的資產證券化,是具有投資價值的證券品種。其次要大力擴大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經營范圍,并且以此金融工具為基礎,大力創新新的有安全保障的金融衍生工具。我們在大膽開拓業務的同時,還須對業務風險進行針對性防范,同時借鑒國外先進的技術手段和成功的實踐經驗,立足我國現狀,不盲目、不冒進,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金融市場的健康運行,才能切實保護投融資雙方的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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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金融支持 去杠桿 不良資產證券化
一、基于金融去杠桿視角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基本架構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于金融行業有兩層含義:一是金融行業或金融市場本身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二是產業部門為對象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金融政策和金融產品的支持。
關于第一層含義,由于我國存在金融抑制、有金融深化的內在需求,部分融資需求尤其是中小企業無法得到有效滿足,政府需要加大金融結構性改革,增加金融有效供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金融抑制是由于政府對融資渠道進行控制,例如配給制等各種管制,導致融資需求得不到滿足,實體經濟發展受限。實際上,我國存在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具體表現為實際利率過高、融資渠道集中。對于金融行業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雖然自身不是五大任務的內容,但隨著降成本、去杠桿的種種改革,融資渠道將更加豐富,金融層面自身的供給側改革也水到渠成。
關于第二層含義,2016年2月16日,人民銀行等八部委印發《關于金融支持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若干意見》,對這層含義做了詳細解答。金融層面的支持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銀行融資方面,需要對資金周轉出現暫時困難但仍具備清償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大中型企業,通過調整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措施,緩解企業債務壓力;對于暫時困難、未來現金流有合理市場預期的工業企業,通過債務重組等方式降低杠桿率;進一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支持銀行通過盤活信貸存量加大對工業的支持力度。二是直接融資方面,支持符合“中國制造2025”和戰略性新興方向的制造業企業,在各層次資本市場進行股權融資。三是提升各類基金支持能力,加快組建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積極運作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現金制造產業投資基金。
對于降杠桿中的金融支持,一是逐步實現打破剛性兌付和產能淘汰,以市場的手段完成企業部門的淘汰或重組,核銷壞賬或將負債轉移到高效的企業中去;二是通過優化融資結構、發展直接融資以及盤活存量的各種金融安排來實現。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盤活存量的重要方式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之降杠桿有較大作用。
二、不良資產證券化支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內在邏輯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內涵
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將這部分資產出售給SPV,由SPV 對所受讓的不良資產進行一定的結構安排,分離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并增強資產的信用,再轉化成以該資產支持的可供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的過程。
(二)不良資產證券化支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價值分析
1.運用資產證券化模式的背景:去杠桿過程中不良資產攀升。隨著我國宏觀經濟進入“新常態”,經濟由高速增長轉為中高速增長,中國經濟可能陷入痛苦的調結構、去杠桿化階段,經濟下行期去杠桿過程中,金融風險暴露不可避免,不良資產持續上升。
2.不良資產證券化化解金融風險的價值分析。第一,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相同,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提高銀行資產端流動性,促進不良資產出表。而更重要的是,不良資產證券化還能減輕不良資產對于商業銀行資本金及利潤侵蝕,提高處置效率,改善銀行整體資產質量。第二,通過將銀行長期貸款打包出售,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幫助銀行改善“短借長貸”的期限錯配情況。通過盤活存量資產,加借貸周轉效率,能夠更好地為實體經濟提供支撐。第三,與銷售給AMC相比,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幫助銀行享受處置收益,目前政策要求銀行自持不得低于單只產品發行規模的5%份額,如若實現超額回收,則還能享受相應超額報酬,較高的預期收益率能夠幫助銀行在不良處置上獲得高于預期的收入,一定程度上實現“變廢為寶”。
3.不良資產證券化降杠桿的條件。第一,不良資產證券化不是直接化解債務,而是通過加速資產處置,為最終降低杠桿率提供有利條件,同時,銀行通過存量盤活,在不增加信貸存量的情況下支持補短板。第二,如果證券化產品最終的銷售方向是從銀行到銀行,則宏觀降杠桿、盤活存量的目的大打折扣。這需要培育買方市場,通過標準化評級、擴大質押式回購范圍以及推行市場化的發行方式,來增加證券化產品對其他投資者的吸引力。第三,有些基礎資產不能真實出表,原始資產所有人必須為證券化產品提供擔保,提高了企業的或有負債和資金成本,已經背離了去杠桿、降成本的初衷。恰恰是非信貸類的基礎資產,其證券化對去杠桿有更大的作用,因此,需要從法律法規和會計規定的配套方面著手,方便更廣泛的證券化創新。
三、不良資產證券化在不良資產經營中的運用方式剖析
(一)首輪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國內實踐(2005~2008年)
2005~2008年,我國共發行了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具體如表1:
不良資產證券化與正常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根本區別在于現金流和基礎資產價值的差別。不良資產證券化現金流的回收更具有不確定性,從而帶來基礎資產價值的不確定性。所以,與“正常資產”相比,不良資產證券化是以資產打折之后的價值作為“正常資產”價值,并依據該折后資產設計證券化產品。雖然對于投資者來說,在產品投資安全性方面不存在本質區別,但是對于產品設計及交易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針對資產池未來可回收的現金流情況要做充分披露,通過樣本構建、樣本調查、樣本估值和估值推廣四個步驟,預測資產池未來可回收的現金流。此外,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有時增設資產服務顧問,作為外部機構監督貸款回收,以保證投資者利益。
(二)新一輪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開啟(2016年)
2016年5月19日,中行及招行推出不良貸款證券化首期試點產品,16中譽1期及16和萃1期,規模分別為3.01億及2.33億,優先檔利率分別為3.42%與3%,兩檔產品均實現超額認購,其中中譽1期次級檔由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認購,和萃
1期次級檔由其他機構投資者認購。
中國銀行16中譽1期基礎資產主要為中國銀行山東銀行的不良類公司貸款,發行規模3.01億,入池資產規模12.5億,折扣率為24.01%。其中,貸款主要集中于山東地區,且前五大借款人占比超50%,集中度較高,然而抵押貸款余額占比達81%,為資金回收提供了充分保證。招商銀行16和萃1期基礎資產則創新性使用信用卡消費類不良貸款,發行規模2.33億,入池資產規模21億,涉及超6萬筆借款,集中度較低,然而由于信用類貸款無抵押擔保,基于審慎原則,折扣率定為11.09%。
此次產品是自2016年2月人民銀行等八部委提出重啟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后的首次嘗試。雖然規模較為有限,但釋放出積極信號,拓展商業銀行不良處置方式,進一步減輕資本消耗壓力,為商業銀行資產質量提升注入一劑強心針。
四、實施不良資產證券化面臨的瓶頸
目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獲得了一定的政策支持,并且作為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不良資產證券化在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由于不良資產證券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導致實施不良資產證券化面臨瓶頸。
第一,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框架不完善,缺乏頂層設計。目前,資產證券化業務缺乏國家層面的統一法規,仍然以試點管理辦法及一系列不同監管機構的通知為主要依據,不同的監管機構在具體細則理解上存在差異,限制了業務大規模發展。第二,資產證券化流程不夠完善,合約設計較簡單。美國和韓國的資產證券化不論在流程設計還是在合約制定等方面都比較完善。與此相比,我國四大AMC和商業銀行缺乏資產證券化的經驗積累,存在一定的流程設計不夠完善和合約設計過于簡單等問題。第三,中小銀行難以具備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資格和能力。目前,我國四大AMC基本以2~3折收購銀行不良資產,銀行虧損較嚴重。如果實行資產證券化,銀行可以獲得資產回收帶來的后端利潤分成,所以,銀行作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具有較強動力。但是,國內中小銀行相對大型國有銀行資產質量壓力相對更大,資產證券化動機更強,但這些中小銀行尚不具備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資格和能力。第四,證券化產品投資者結構單一,不良證券化缺乏合適的投資者。目前,證券化產品多以銀行互持為主,投資者結構單一。從不良資產證券化投資者來看,目前國內缺乏合意的投資者。規章制度不完善和信息嚴重不對稱限制了一些機構投資者的進入。當前的情況是,銀行之間普遍存在相互持有對方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現象,即違約風險并沒有被有效分散,而是仍集中在銀行體系內部,失去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五、總結與建議
高杠桿和過剩產能導致的增長陷阱,以及可能引發的債務和通縮的螺旋式下降,使得去杠桿成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核心內容。商業銀行以資產證券化業務為抓手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還應積極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配套制度的建設和優化,以做大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為改革提供更大的“騰挪空間”。Wind數據顯示,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余額已達4000億元,但與93萬億元的信貸資產規模、44.8萬億的債券市場規模及美國等發達經濟體的證券化市場規模相比,仍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和成長空間。
(作者單位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參考文獻
【關鍵詞】不良資產 供給側 證券化
一、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分析主要涵蓋在三個方面:資產證券化、不良資產和不良資產證券化。
(一)資產證券化
我國作為世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居民儲蓄率高導致我國的融資主要以間接融資為主。目前我國間接融資規模仍然在繼續增大,杠桿率也趨于升高,這樣發展面臨的重要問題是保持杠桿的可持續性。然而,資產證券化恰好能夠為這一問題的解決提供良好的途徑。
(二)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現狀
1.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領域繼續擴大。中國商業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一直受到國內外的高度關注,中國金融監管當局也一直在采取種種措施來降低中國商業銀行尤其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但是,中國商業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數額仍舊處于增長的階段,比例持續高居不下。參照銀監會的數據來看,至2015年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高達12744億元,比上個季度增加881億元,不良貸款率上升至1.67%,緊逼銀行業風險警戒線2%。
2.中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結構不容樂觀。在宏觀經濟整體下行、微觀企業調整布局的影響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領域的波動中連續走高。到2015年第四季度,國有商業銀行的關注類貸款余額為28854億元,比上一季度增加724億元,關注類貸款轉為不良貸款的安全隱患也在逐步增加。同時“可疑類”不良貸款的金額也高達5283億元,不良貸款結構極為嚴峻。
(三)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及現狀
不良貸款使得商業銀行資產流動性大大受損,浪費銀行的信貸資本,銀行所獲的利潤也開始縮減。同時,銀行意識到這一點會使得銀行主動縮小信貸規模,提高貸款利率,這導致資本市場流動性不足,實體經濟效益降低。
我國商業銀行處理不良資產傳統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銀行通過催收、訴訟等方式自行清收。這種方法資產回收率較高,但人力成本較高,訴訟時間跨度大;第二,債務重組、資產剝離和轉化可以有效提高資產價值,同時對人才、技術有很高要求;第三,利用壞賬準備核銷,該方法銀行有最大的自,可主動決策并且操作靈活可對沖,然而會對銀行的當期經營效益產生直接影響;第四,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這種方法在快速回籠資金同時需要承擔較高的損失以及一筆不小的交易成本。
為了應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階段提出的新挑戰,解決傳統處置方式耗時長成本高規模小的問題,不良資產證券化應用而生。
資產證券化重要的條件是在未來可以產生持續的現金流,因為不良資產不能夠及時保證各期產生預期的現金流,其自身就具有一定的風險,而通過變現途徑轉化下的不良資產,就能夠保證穩定的現金流。
我國于2006年首次實施不良資產證券化,首批一共發起四單,由建設銀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發起。倡議方中僅有建設銀行一家銀行發行了建元2008年重整資產支持證券。2008年底,金融危機爆發,我國_始著手停止一些不良資產證券化。之后一直到2012年,我國不良貸款正式重啟,期間銀行資產管理凸顯出很多問題,商業銀行加快了不良資產證券化步伐。
目前,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均已獲批不良資產證券化資格參與不良資產證券化重啟試點。2016年9月,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出現好轉,18日中國債券信息網了兩單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公告,分別為建設銀行的“建鑫2016年第二期不良資產支持債券證券”和工商銀行的“工元2016年第一期不良資產支持證券”這兩單規模共計26.77億元。因此,從我國宏觀經濟和商業銀行自身利益兩個方面著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是處理不良資產的簡單有效率的途徑之一,同時為商業銀行探索混業經營積累寶貴經驗。
二、供給側改革背景下商業銀行發展機遇
我國經濟正處于增速換檔期、結構調整過渡期,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大趨勢下,商業銀行要切實抓住這次改革帶來的時代機遇,貫徹創新精神,加強經營活力,實現由傳統發展到創新發展的實質上的提升。供給側改革的主旨是推動實體經濟轉型升級,以便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增強資源配置效率從而實現經濟發展從規模速度型轉向質量效率型。因為實體經濟的提升離不開金融業的高效支持,商業銀行在其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銀行的資產管理業務本質與供給側改革理論有很多相通點,這為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提供了新的創新動力與發展活力,為其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觀察世界各國國家資產負債表可知,我國企業負債率最高,債務杠桿達到約2.5倍的歷史最高,遠高于其他國家。同時,伴隨著全球經濟的不樂觀,我國產能過剩導致不良資產率居高不下,處理不良資產的重要性與迫切性不言而喻,并構成了這次改革在金融領域的組成部分。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最終目的是“三去一降一補”,三去就是去庫存、去產能、去杠桿,如何實現去庫存去產能的目的?首先在時間段上要使得杠桿能夠連續下去,而不良資產證券化正是針對可持續性的處理辦法。這次改革為不良資產的處理灌輸了內生動力,加快了商業銀行對該類資產的證券化步伐。證券化能夠大幅度提高國內資產利用率,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除此之外還有利于發揮實體經濟金融服務的作用。
過去的經濟發展問題,供給和需求兩側都有,但問題的主要方面在供給側,我國單靠需求拉動經濟增長的階段已經過去,商業銀行需要在供給側上尋求新的突破口。商業銀行可以利用其信貸結構對市場中供給偏多的產業加以約束,對于需求短缺的產業要精準幫扶。但是目前經濟發展面臨的問題是供給側不能靈活適應需求的變動,所以商業銀行對各產業信貸投放要以市場為導向,避免對那些產能過剩的企業過度扶持,這樣一來不僅規避了風險而且對解決產能過剩問題有很大幫助。
三、政策與建議
(一)加快完善相關制度的建設
根據世界各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經驗來看,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提供了一種盤活資產存量的渠道和手段,但是政府的支持是至關重要的。政府需要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提供相關制度保障,其中包括:會計、法律法規、信息披露機制等方面。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是SPV,其主要作用是最大可能的減少發起人破產對證券交易產生的不利影響,同時防止其自身破產,總的來說也就是破產隔離。由于資產證券化參與的主體多、交易結構復雜,所以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加快完善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防止不良資產證券化進程中各項可能發生的損失進而會使得破產隔離機制失效。
(二)加強資產證券化風險評估
第一,對資產證券化項目中不良資產的甄選要嚴格審慎,保證其未來有穩定的現金流入。風險評估機構要盡職盡責,保障信息透明。
第二,對信用評級管理也要有新的要求,在已經實現的一元化到多元化的轉變基礎上進一步降低評級機構的道德風險,機構投資者與信用評級機構相互制約,達到利益相關人的互利共贏。
第三,商業銀行作為發起行,要提高資產服務水平以此進一步提升對資產處置的效率。
(三)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降低不良貸款比率
金融資源中最關鍵的要數信貸資源,它的合理配置對于我國實體經濟的轉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商業銀行要優化對創新型企業的信貸配給,對新興戰略性企業要在資金上扶持鼓勵,推進“中國制造2015”的完成;其次,協調地方發展,在供給側對沿海城市尤其是京津冀、長江經濟的發展要充分配合,在信貸方面形成有特色的服務;最后,對于日趨衰落的傳統企業要按法律程序進行清算重組,從而優化商業銀行的信貸配置,降低不良貸款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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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不良資產;證券化;制約因素;對策建議
一、浙江轄內信貸資產證券化開展情況
據統計,截至目前,已有浙商銀行、杭州銀行等6家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發行規模超過100億元,涉及600多筆貸款。所選取基礎資產主要為優質中小企業貸款,以信用和保證貸款為主,并采用風險自留方式進行內部增級,優先級產品的利率介于5%到6%間。相關產品均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交易,投資者主要為商業銀行、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商業銀行及商業銀行理財計劃是主要投資者,占比80%以上。
二、當前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面臨的難題
從國際看,信貸資產證券化比較成熟的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支持體系都比較完備,業務模式和交易結構設計多樣,投資者構成較為廣泛,對盤活不良資產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從我國實際看,現階段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面臨著政策制度、技術管理、市場條件、信用環境及道德風險等諸多制約,亟待破解。
(一)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備。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及各參與主體間的法律關系極其復雜,如果沒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體系調整這些法律關系,保障各個環節良性運轉,有可能導致風險失控。盡管相關部門已經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資產證券化業務起到一定指導作用,但層級偏低,更未對不良資產證券化問題做出任何規定。調研中,很多機構都要求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立法。
(二)現有監管規定存在一定制度障礙。一是信托公司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SPV(特殊目的載體),但不允許批量接收不良資產。按照現行規定做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通過信托公司作為SPV,實現真實出售和風險隔離,但《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第三條規定,批量轉讓是指金融企業對一定規模的不良資產(10戶/項以上)進行組包,定向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行為。因此,信托公司雖然可以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受托機構,但無法批量受讓不良資產。另外,該文件規定,資產管理公司購入的不良資產應采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因而信托公司也無法從資產管理公司批量受讓不良資產。綜上,信托公司無法成為不良資產證券化SPV。二是資產管理公司具有不良資產管理專業優勢,但不允許作為不良貸款服務機構。一般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基礎資產較為優質,對貸款管理能力要求不高,基本委托發起機構作為貸款服務機構。不良貸款的有效管理、清收、處置需很強專業能力,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貸款服務機構相比發起機構更有優勢。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貸款服務機構應當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擔任,而資產管理公司不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三是投資者資格準入上存在一定限制,不利于投資者多元化。如,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保監發[2012]91號)規定,保險資金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入池基礎資產限于五級分類為正常類和關注類的貸款。
(三)道德風險較難防范。不良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對基礎資產池擁有信息優勢,在相關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況下,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導致貸款人將重心放在規模擴張上,放松貸款審查標準或將貸款投向高風險領域。
(四)配套支持政策和操作手續亟待優化。一是抵押權屬變更不順暢。不良信貸資產往往有抵押物作為增信措施,且大多為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或房屋抵押,但抵押權批量變更登記存在登記系統限制或登記機關不予操作的情況。此外,在信托公司受讓不良資產時,大多數抵押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由銀行變更為信托公司的登記,信托公司在此情況下能否對抵押物行使權利,法院的觀點也不一致。二是稅收負擔重。財政部、國稅總局對SPV的納稅問題進行了規范,并給予了一定優惠,但只是暫時政策。三是評估定價難。不良資產證券化對信用評級等中介機構提出更高要求,但目前國內公信力強、認可度高的評級機構不足,外部信用增級機構和信用增級工具有限。
(五)交易市場和投資者主體發展不足。一是投資者主體單一。目前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僅在銀行間市場發售,商業銀行持有比例超過70%,基金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參與程度不足,個人投資者和大多數非金融企業無法參與其中,風險仍然在銀行體系內部集聚。二是產品缺乏流動性。受投資者主體單一、銀行間市場缺乏流動性支持機制、產品禁止再證券化等因素制約,投資者基本將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利于市場發展。
三、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相關對策建議
(一)推動立法保障。建議出臺專門法律法規指導資產證券化業務常態化發展,規范證券化過程中的SPV設立、破產隔離、真實出售、貸款擔保、資產池管理、會計處理等關鍵問題,融合各部門現行的監管規定,明確監管職責,為各部門制定具體操作細則以及實現資產支持證券的跨市場交易確立規范統一的法律框架。特別是對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應規范信息披露,建立良好市場約束機制。
(二)推動完善發展環境。在切實防范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解決各類市場主體參與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受讓不良資產、參與貸款服務等方面存在的政策障礙。協調抵押登記機關優化抵押變更登記流程,允許不良資產涉及抵押物的批量變更登記。推動稅務部門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減少流轉環節的稅費。
(三)推動各類市場主體發展。一是促進業務發展由外部推動向內生推動轉變,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吸收國際經驗和教訓,夯實內部制度建設,著手培養熟悉證券化操作和不良資產管理的業務團隊。二是大力發展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所需信用評級、信用增級、資產評估、貸款服務、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
(四)推動建立協調推進工作機制。不良資產證券化涉及多個監管部門和市場主體,要加強司法、財政稅收、抵押登記、金融監管等各部門工作聯動,立足于優化經濟金融發展環境,推進配套環境建設,強化投資者保護,鼓勵更多投資經驗豐富、風險管控能力強的非銀行機構投資者參與。
作者介紹
林祖松,2005年7月北京大學碩士研究生畢業后到浙江銀監局工作,先后在非銀機構監管處、國有銀行監管一處、非現場監管一處(其間在銀監會掛職鍛煉10個月)工作,2011年9至今擔任政策法規處業務創新監管科科長(2014年4-11月在中信銀行杭州分行掛職部門總經理助理)。獲得中國銀監會黨委授予中國銀監會系統“監管標兵”、浙江銀監局系統“監管標兵”等榮譽稱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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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狀和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結構
早在1977年,美國的投資銀行家維斯·S·瑞尼爾(LewisS.Rainer)就已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用語。但是至今,各種定義解釋仍未統一。美國杜克大學西瓦茲(Shwartz)教授定義為:“在證券化中,企業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企業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隨后以該資產為信用基礎在資本市場上融資,融資成本比起企業的直接債務融資或股權融資來的要低”。這一概念非常旗幟鮮明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實現的兩個目標,一是降低融資成本,二是分離那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所帶來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較為復雜,但是基本結構不變。如圖1所示,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通過創設金融資產,然后選擇資產匯集成資產池,并通過兩種方式轉讓這一資產池:一是發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轉讓該資產池,換取基礎資產所有權權益的轉遞憑證;二是發起人向商業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載體(SPV)轉讓資產池,后者發行以該資產池為擔保的債務工具,并用所募集資金向發起人支付轉讓資產的價格。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和問題
1.發展歷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
而對于我國的金融機構而言,資產證券化真正開始于2005年12月兩項試點交易的成功發行。這兩項交易分別是中國建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現金流抵押貸款證券(CLO)。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等數家政府機構的多年努力,上述兩項涉及總額約人民幣72億元證券化資產的交易成為可能。之后,國內各家銀行紛紛試水資產證券化。2008年,建行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
非金融機構方面,中國聯通作為發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個企業資產管理計劃交易。擔任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了不同系列的資產支持受益憑證。這是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標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陸續誕生,“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與高速公路收費、設備租賃、電力銷售、基礎設施建設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對應收益權)。
我國的信用風險與流動資本高度集中在銀行業,據統計,約90%的融資來自于銀行。企業從國內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渠道并未完全暢通(例如發行企業債或股票),況且企業直接融資的金額與銀行貸款的規模相比還是遠遠不夠。幫助降低信用風險在銀行界的高度集中和減少社會流動性過多的問題,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重新分配風險和資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分為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1)資產證券化兵分兩路,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天然相隔。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一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各自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審批,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
證監會將企業資產證券化完全消化在證券行業內部來運行和管理,銀行信貸的資產證券化只能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交易,造成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流動性整體過剩,銀行缺乏實施動力。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目前有很多關于增加了流動性的討論,大概是指,將未來現金流轉換為近期的流動性。事實是,由于投資途徑有限而導致的高儲蓄率,使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過于充足。且存額與銀行貸款總額之間的差距仍在擴大。資產證券化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對銀行業整體來說,沒有很大的吸引力。當然,不能一概而論。
對于四大國有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大行來說,有的是剛剛為上市進行過資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過剩,但是對于很多規模相對較小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他們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長的銀行必須不斷有資金尋求新的市場,像民生、浦發和興業這樣的銀行需要提高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戶開發,追求新的利潤。我們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推出“浦發2007年第一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其他幾家也已準備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3)利差盈利長期主導,不舍放棄既得利益。對于占融資比例絕對多數的信貸資產,目前國內銀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貸利息差近400個基點,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資產證券化賣掉之后,200點沒了。中國貸款是23.6萬億元,200個基點相當于4720億元收入,銀行當然不大樂意。商業銀行不實行資產證券化,也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現金拿回來,也很難找到比貸款更好的收益率項目。用交通銀行副行長錢文輝的話說,“我們目前對資產證券化肯定不感興趣?!辟Y產證券化的開展對很多銀行來說,首先是一種金融創新的嘗試。
(4)交易體系構成缺陷,證券化定價存在問題。資產證券化面對一個資產池,其中的基礎資產盡管被要求是同質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結構和風險上比較接近,同時,資產的數目要足夠大才符合風險分散的原則。事實上,國開行發行的2005和2006開元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中,基礎資產的構成是多元的,涉及電力、通信、基建、運輸和傳媒等各個行業。這樣一來,在定價的時候就問題多多。
與一般的企業債、國債、金融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結算的方式不同,資產支持類證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結算的方式,由此導致同樣面值的債券隨著時間推移,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將逐步遞減。由于資產池中的客戶可能出現提前還款的情況,導致每季支付給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如果一筆回購橫跨兩個結算周期,就會出現對于債券的定價難題。
另外,市場定價要遵循基本的市場規則,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資者比較少,對于資產支持的證券發起人來說,面臨價格大打折扣的威脅。今年以來不斷上揚的利率環境給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造成了較大的壓力。比如浦發銀行,就在首次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只落得保本而歸。從前面幾期資產支持的發行情況來看,銀行機構相互持有對方資產支持證券的情況比較突出。風險轉移不可實現,原有資產的風險仍然留存于銀行業內部。
(5)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成形,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相較于理論上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資產流動性等對于證券化的誘人表述,信貸證券化試點的尷尬不斷,先是國開行,后是浦發,關鍵是投資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資產證券化紛至沓來,勢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導致銀行虧損。對于即將展開試水的工行、中信、興業、民生、招行等來說,浦發的尷尬可能繼續上演。
從二級市場的情況來看,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機構通過交易進行轉讓,大多數機構投資者選擇持有到期。如圖3圖4所示,到2006年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只有6次交易發生,交易額僅為總發行額的2%,企業專項資產支持證券雖明顯優于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但仍顯示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流動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難在市場上找到交易的對手,另一方面資產支持證券本身尚不具備回購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動性是無從談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國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關于保險機構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兑庖姼濉芬螅kU公司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只能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且暫限AA級或相當于AA級以上的優先級證券,投資額度則限于上年度末總資產的2%。雖然,開始允許保險公司投資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但有限的額度和有限的產品供給使保險機構普遍反應平淡。
(6)基礎資產供需矛盾,市場運作出現瓶頸。按照基本理論,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應為未來帶來穩定預期收益的正常資產,目的是用市場化的方法調控流動性風險。但在實際情況中,發起人更傾向于證券化產品結構中以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如果資產自身償付能力存在問題,將不僅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還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運營成本,甚至影響產品證券的如期全額支付。
當然,市場的認可和證券化的步伐都是漸進的,經過,繼2005和2006兩次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后,2008年建行又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面對有限的投資人,對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會越來越苛刻,發行證券難度增大。
(7)資產證券化發起主體壟斷,資產證券化優勢無存。理論上的合格發起人與實際差異很大,只有規模與資產質量處于領先地位的機構和企業才會在第一輪或第二輪的申請中進入被考慮的范圍,而資本市場中迫切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解決流動性和資本需求的不是這些大型的機構或企業,那些急需資金流動性補償的企業和機構仍然無法獲得實際的好處,資金的流轉仍然是在銀行系統內部或少數的幾個貸款本就容易的大企業。
3.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展望和建議
總體上,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創新和學習多于其功能和實效。但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仍有可能累積風險、創造投機、限制創新,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如下的三點建議:
(1)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建立資產證券化專門統一的法律體系;適應混業經營的新格局,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形成發展資產證券化良好的外部環境。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而我們所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無論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還是企業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種機制下應該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統一規則。比如說,會計處理、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交易規則和交易市場的統一問題,其所反映的深層次的問題是在混業金融新格局下的監管協調問題。
(2)擴大投資人范圍,增強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我國現有的金融結構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資品種單一,造就了高儲蓄銀行高風險股市,大量的資金和投資者只擁有少數的投資品種,勢必導致金融結構進一步惡化,風險在銀行的大量積聚。資產證券化是上個世紀最偉大金融創新之一,如果沒有廣泛的投資者,即便是各家銀行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各家企業都開辟資產證券化專項,風險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會因為個別大型資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積加劇。沒有良好的流動性和充分的一級二級交易市場和交易流程,資產價格不能正確估計和實現,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以及儲蓄機構的變化,利差空間逐步縮小,不合理的交易會帶來更多的經營風險。
(3)美國次級貸危機在目,我國在體制和流程都不夠不完備的時候,目前流動性整體過剩,理應減少不必要的不良資產和利率敏感性風險擴散的可能,漸進化的實施各種級別和類別的資產證券化過程。
(4)相對于大型國有股占主導的銀行企業,更多的融資需求是一些規模較小的,但成長性較好的銀行和企業。證監會和銀監會在審批核準時,應以風險收益權衡考慮,公平合理的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整合優質資產,構建合理規模的銀行信貸和企業專向資金證券化業務,切實地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改善金融結構,降低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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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狀和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結構
早在1977年,美國的投資銀行家維斯·S·瑞尼爾(LewisS.Rainer)就已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用語。但是至今,各種定義解釋仍未統一。美國杜克大學西瓦茲(Shwartz)教授定義為:“在證券化中,企業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企業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隨后以該資產為信用基礎在資本市場上融資,融資成本比起企業的直接債務融資或股權融資來的要低”。這一概念非常旗幟鮮明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實現的兩個目標,一是降低融資成本,二是分離那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所帶來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較為復雜,但是基本結構不變。如圖1所示,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通過創設金融資產,然后選擇資產匯集成資產池,并通過兩種方式轉讓這一資產池:一是發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轉讓該資產池,換取基礎資產所有權權益的轉遞憑證;二是發起人向商業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載體(SPV)轉讓資產池,后者發行以該資產池為擔保的債務工具,并用所募集資金向發起人支付轉讓資產的價格。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和問題
1.發展歷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
而對于我國的金融機構而言,資產證券化真正開始于2005年12月兩項試點交易的成功發行。這兩項交易分別是中國建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現金流抵押貸款證券(CLO)。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等數家政府機構的多年努力,上述兩項涉及總額約人民幣72億元證券化資產的交易成為可能。之后,國內各家銀行紛紛試水資產證券化。2008年,建行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
非金融機構方面,中國聯通作為發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個企業資產管理計劃交易。擔任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了不同系列的資產支持受益憑證。這是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標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陸續誕生,“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與高速公路收費、設備租賃、電力銷售、基礎設施建設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對應收益權)。
我國的信用風險與流動資本高度集中在銀行業,據統計,約90%的融資來自于銀行。企業從國內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渠道并未完全暢通(例如發行企業債或股票),況且企業直接融資的金額與銀行貸款的規模相比還是遠遠不夠。幫助降低信用風險在銀行界的高度集中和減少社會流動性過多的問題,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重新分配風險和資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分為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1)資產證券化兵分兩路,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天然相隔。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一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各自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審批,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
證監會將企業資產證券化完全消化在證券行業內部來運行和管理,銀行信貸的資產證券化只能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交易,造成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流動性整體過剩,銀行缺乏實施動力。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目前有很多關于增加了流動性的討論,大概是指,將未來現金流轉換為近期的流動性。事實是,由于投資途徑有限而導致的高儲蓄率,使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過于充足。且存額與銀行貸款總額之間的差距仍在擴大。資產證券化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對銀行業整體來說,沒有很大的吸引力。當然,不能一概而論。
對于四大國有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大行來說,有的是剛剛為上市進行過資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過剩,但是對于很多規模相對較小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他們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長的銀行必須不斷有資金尋求新的市場,像民生、浦發和興業這樣的銀行需要提高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戶開發,追求新的利潤。我們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推出“浦發2007年第一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其他幾家也已準備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3)利差盈利長期主導,不舍放棄既得利益。對于占融資比例絕對多數的信貸資產,目前國內銀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貸利息差近400個基點,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資產證券化賣掉之后,200點沒了。中國貸款是23.6萬億元,200個基點相當于4720億元收入,銀行當然不大樂意。商業銀行不實行資產證券化,也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現金拿回來,也很難找到比貸款更好的收益率項目。用交通銀行副行長錢文輝的話說,“我們目前對資產證券化肯定不感興趣?!辟Y產證券化的開展對很多銀行來說,首先是一種金融創新的嘗試。
(4)交易體系構成缺陷,證券化定價存在問題。資產證券化面對一個資產池,其中的基礎資產盡管被要求是同質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結構和風險上比較接近,同時,資產的數目要足夠大才符合風險分散的原則。事實上,國開行發行的2005和2006開元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中,基礎資產的構成是多元的,涉及電力、通信、基建、運輸和傳媒等各個行業。這樣一來,在定價的時候就問題多多。
與一般的企業債、國債、金融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結算的方式不同,資產支持類證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結算的方式,由此導致同樣面值的債券隨著時間推移,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將逐步遞減。由于資產池中的客戶可能出現提前還款的情況,導致每季支付給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如果一筆回購橫跨兩個結算周期,就會出現對于債券的定價難題。
另外,市場定價要遵循基本的市場規則,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資者比較少,對于資產支持的證券發起人來說,面臨價格大打折扣的威脅。今年以來不斷上揚的利率環境給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造成了較大的壓力。比如浦發銀行,就在首次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只落得保本而歸。從前面幾期資產支持的發行情況來看,銀行機構相互持有對方資產支持證券的情況比較突出。風險轉移不可實現,原有資產的風險仍然留存于銀行業內部。
(5)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成形,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相較于理論上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資產流動性等對于證券化的誘人表述,信貸證券化試點的尷尬不斷,先是國開行,后是浦發,關鍵是投資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資產證券化紛至沓來,勢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導致銀行虧損。對于即將展開試水的工行、中信、興業、民生、招行等來說,浦發的尷尬可能繼續上演。
從二級市場的情況來看,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機構通過交易進行轉讓,大多數機構投資者選擇持有到期。如圖3圖4所示,到2006年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只有6次交易發生,交易額僅為總發行額的2%,企業專項資產支持證券雖明顯優于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但仍顯示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流動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難在市場上找到交易的對手,另一方面資產支持證券本身尚不具備回購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動性是無從談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國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關于保險機構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兑庖姼濉芬?,保險公司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只能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且暫限AA級或相當于AA級以上的優先級證券,投資額度則限于上年度末總資產的2%。雖然,開始允許保險公司投資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但有限的額度和有限的產品供給使保險機構普遍反應平淡。
(6)基礎資產供需矛盾,市場運作出現瓶頸。按照基本理論,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應為未來帶來穩定預期收益的正常資產,目的是用市場化的方法調控流動性風險。但在實際情況中,發起人更傾向于證券化產品結構中以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如果資產自身償付能力存在問題,將不僅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還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運營成本,甚至影響產品證券的如期全額支付。
當然,市場的認可和證券化的步伐都是漸進的,經過,繼2005和2006兩次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后,2008年建行又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面對有限的投資人,對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會越來越苛刻,發行證券難度增大。
(7)資產證券化發起主體壟斷,資產證券化優勢無存。理論上的合格發起人與實際差異很大,只有規模與資產質量處于領先地位的機構和企業才會在第一輪或第二輪的申請中進入被考慮的范圍,而資本市場中迫切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解決流動性和資本需求的不是這些大型的機構或企業,那些急需資金流動性補償的企業和機構仍然無法獲得實際的好處,資金的流轉仍然是在銀行系統內部或少數的幾個貸款本就容易的大企業。
3.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展望和建議
總體上,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創新和學習多于其功能和實效。但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仍有可能累積風險、創造投機、限制創新,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如下的三點建議:
(1)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建立資產證券化專門統一的法律體系;適應混業經營的新格局,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形成發展資產證券化良好的外部環境。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而我們所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無論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還是企業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種機制下應該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統一規則。比如說,會計處理、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交易規則和交易市場的統一問題,其所反映的深層次的問題是在混業金融新格局下的監管協調問題。
(2)擴大投資人范圍,增強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我國現有的金融結構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資品種單一,造就了高儲蓄銀行高風險股市,大量的資金和投資者只擁有少數的投資品種,勢必導致金融結構進一步惡化,風險在銀行的大量積聚。資產證券化是上個世紀最偉大金融創新之一,如果沒有廣泛的投資者,即便是各家銀行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各家企業都開辟資產證券化專項,風險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會因為個別大型資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積加劇。沒有良好的流動性和充分的一級二級交易市場和交易流程,資產價格不能正確估計和實現,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以及儲蓄機構的變化,利差空間逐步縮小,不合理的交易會帶來更多的經營風險。
(3)美國次級貸危機在目,我國在體制和流程都不夠不完備的時候,目前流動性整體過剩,理應減少不必要的不良資產和利率敏感性風險擴散的可能,漸進化的實施各種級別和類別的資產證券化過程。
(4)相對于大型國有股占主導的銀行企業,更多的融資需求是一些規模較小的,但成長性較好的銀行和企業。證監會和銀監會在審批核準時,應以風險收益權衡考慮,公平合理的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整合優質資產,構建合理規模的銀行信貸和企業專向資金證券化業務,切實地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改善金融結構,降低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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