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2-09 17:42:28
序論:在您撰寫國際稅收協定的必要性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關鍵詞:兩稅合并;國際稅收;管理;企業所得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9-0018-02
新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內、外資兩種類型企業實行同一企業所得稅標準,稅率統一設為25%。隨著兩稅合并的開始,涉外稅收因存在時間的局限性,將逐漸退出歷史的舞臺,而作為國際稅收管理的各項內容將隨著國內市場的進一步成熟,國際資本流動、項目往來頻繁等因素影響將得到加強。兩稅合并以后如何加強國際稅務管理成為當前國際稅務工作者的熱門話題,現通過由過去的涉外稅收管理到國際稅收管理,談合并后如何加強國際稅收管理。
一、涉外稅收與國際稅收的區別
1.概念不同。涉外稅收只是一個國家稅收體系分支,是相當于內資企業和個人稅收而言,但國際稅收則不是分支,國家稅收征管體系不能分為國內稅收和國際稅收。
2.內容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征收的各種稅收,一般情況下是以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建立相對獨立的稅收制度為前提。而國際稅收則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對跨國納稅人行使稅收管轄權引起的一系列活動,涉外稅收征收稅種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國際稅收處理協調的是包括對跨國納稅人行使居民和來源地管轄權,避免國際重復征稅,防止國際避稅,稅收協定執行和情報交換為主要內容。
3.范圍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處理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就來源于本國或者本地區收入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征稅,國際稅收是兩個和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因行使不同稅收管轄權引起的納稅問題。
4.存續時間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國家吸引外資需要而產生,是以建立相對獨立的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存在前提,一旦統一合并取消單獨稅種時,涉外稅收作為單獨的稅收管理活動將消亡,而國際稅收則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國家和地區,存在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存在跨國交易,國際稅收就將繼續留存。
二、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國際稅收管理對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國累計批準外資企業57.9萬戶,實際利用外資6 596億美元,中國已成為世界上發展中國家最大的外資流入國,在全球范圍內僅次于美國和英國。兩稅合并后外資企業稅率雖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國投資者更是看好國內優越的投資環境和國內潛在的巨大的市場,外資企業戶數仍將逐漸增長,同時外資企業的質量進一步提高,跨國之間資本技術生產要素流動性將更強,國際稅收管理的對象諸如外引進技術、關聯企業業務往來、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情報交換等等業務也隨之增多,這就為國際稅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對象。
2.涉外稅收政策延續性的需要。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的同時,為了照顧已存在的老外資企業,新所得稅法給予了不超過五年的優惠過渡期,對新法實施前已經成立的外資企業依法享有的優惠政策,可繼續執行,到減免期屆滿為止。也就是說涉外稅收管理在一定時間內將繼續存在。另外由于政策過渡,不可避免出現部分外資企業利用過渡期間濫用優惠政策的問題,這就需要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管理,更加規范執行稅收法律規定,杜絕各種濫用優惠政策的投機行為。
3.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近年來,中國經濟越來越多融入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從國內取得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應稅收入。與此同時,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資、經營的國內企業和個人也有上升趨勢。隨著納稅人跨國經濟活動不斷增加,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各種涉稅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長,這就對外國居民稅收身份認定、預提所得稅管理,常駐代表機構征免稅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國已經與89個國家或者地區簽訂了雙邊征稅協定,稅收情報交換已成為國際稅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稅和離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強國際稅收的管理,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履行稅收協定職責,更好地開展國際稅收合作。
三、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建議與對策
根據國際稅收特點和管理的必要性,兩稅合并后,國際稅收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管理:
(一)稅收協定的執行
包括居民認定及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出具、常設機構認定及管理、限制稅率認定、稅收管轄權判定及稅收管理、境外稅收抵免審核認定及管理、協定特殊條款的執行、研究制定稅收協定執行的管理辦法、對濫用稅收協定的專項調查與處理等。
(二)非居民稅收監管
依據有關稅務管理規范,組織實施對本地區外國公司營業機構場所的稅收管理、外國公司在中國未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預提所得稅管理、非貿易付匯及部分資本項下售付匯憑證的開具和管理、外國居民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免稅判定及其稅收管理,以及對外國居民偷稅問題的調查與處理。要定期與外匯管理局、商務局進行工作反饋,及時掌握非居民納稅情況。
(三)情報交換
組織實施情報交換管理規程,就自動情報交換、自報交換、專項情報交換、行業范圍情報交換和授權代表的訪問所涉及的稅收情報收集、轉發、調查、審核、翻譯和匯總上報,根據情報交換工作保密規則實施稅收情報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銷毀等保密工作,開展跨國同期稅收檢查。
(四)國際稅務管理合作
組織實施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有關稅收管理規范,對本國居民境外經營活動依照稅收協定提供稅收援助,配合國外稅務當局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稅問題組織調查,組織實施與國際組織和外國稅務當局有關稅收征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
(五)反避稅實施
1.認真按照新所得稅法要求,進行反避稅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特設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做了明確規定,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成本分攤協議、預約定價安排,明確了納稅人的舉證責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協助義務,同時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稅地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稅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國轉讓定價信息網絡。參照美國稅法第482節條款的規則,在轉讓定價稅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議國家稅務總局與有關部委聯合,定期公布某種行業、某種產品的利潤率區間。在試點城市的基礎上,積極推廣反避稅管理信息系統軟件。成立專門機構或由專門人員負責各種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反避稅價格信息網絡,由國家稅務總局定期通過該系統相關信息,以利于反避稅工作的深入開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反避稅工作。為了解決反避稅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關聯企業可比數據信息的難題,建議省局著手建立反避稅信息庫,通過整合CTAIS系統、涉外企業匯算清繳系統、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統計信息,將各基層單位在歷年反避稅調查審計中積累的零散可比數據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數據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為各地市反避稅選案、審計調整、跟蹤管理等各階段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數據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稅務部門應利用預約定價辦法加強對關聯企業稅收征管。
(1)加強開業管理,推行關聯企業申報制度。各基層稅務機關將是否存在關聯企業以及關聯企業的名稱、稅號、經營地址、法人代表、經營狀況等列入對新辦企業開業調查的內容,同時要求企業及時填報關聯企業申報表,一旦企業有新成立的關聯企業須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將關聯企業管理從源頭抓起,完善關聯企業管理的基礎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強關聯企業開業管理的基礎上,充分利用關聯企業申報的基礎信息資料,將存在不同稅率或享受不同優惠政策的關聯企業作為反避稅重點,加強監管。
(3)對被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企業,征管部門要及時上門對企業提出關聯交易中應遵循稅收方面的要求進行宣傳,并針對企業利用關聯企業避稅的手段和方法,預先制定相對應的定價標準或要求,并將其在《關聯企業稅收管理協議》上列明,在關聯企業開辦之初就與其簽訂,促使企業在一開始就對反避稅工作有一個較為深刻的認識和較全面的了解。在這份《關聯企業稅收管理協議》中,對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在有形財產的購銷和使用、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提供勞務、融通資金等業務往來中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進行明確,特別是對有形財產的購銷定價、提供勞務的定價以及最低利潤率的確定,應從本地同行業中進行測算獲取,以此作為可比數據資料,對不能達到相關數據指標要求的,要明確企業的舉證責任,對無法舉證或舉證不合理的,則明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加強過渡期外資企業的后續監管力度。稅務機關一方面要加強對企業的宣傳和培訓,促使他們依法申報,另一方面要積極利用審核評稅、稅務審計等有效手段,通過加大日常檢查力度,嚴格進行違規處罰的方法來加強事后監督管理,建立稅務機關內部層層監督備案制度。
總之,兩稅合并后國際稅收管理部門應根據形勢需要,及時調整部分職責,實現由涉外稅收為主、國際稅收為輔的原體制到國際稅收管理的轉變,要在重新整合人力資源,提高國際稅收工作質量與效率等方面狠下工夫,切實做好反避稅、非居民稅收管理、稅收情報交換、協定執行等各項特色工作,提高國際稅收管理的水平,充分國際稅收管理在維護國家稅收權益,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創造公平稅收環境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謝旭人.中國稅收管理[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7.
關鍵詞:兩稅合并;國際稅收;管理;企業所得稅
新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內、外資兩種類型企業實行同一企業所得稅標準,稅率統一設為25%。隨著兩稅合并的開始,涉外稅收因存在時間的局限性,將逐漸退出歷史的舞臺,而作為國際稅收管理的各項內容將隨著國內市場的進一步成熟,國際資本流動、項目往來頻繁等因素影響將得到加強。兩稅合并以后如何加強國際稅務管理成為當前國際稅務工作者的熱門話題,現通過由過去的涉外稅收管理到國際稅收管理,談合并后如何加強國際稅收管理。
一、涉外稅收與國際稅收的區別
1.概念不同。涉外稅收只是一個國家稅收體系分支,是相當于內資企業和個人稅收而言,但國際稅收則不是分支,國家稅收征管體系不能分為國內稅收和國際稅收。
2.內容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征收的各種稅收,一般情況下是以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建立相對獨立的稅收制度為前提。而國際稅收則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對跨國納稅人行使稅收管轄權引起的一系列活動,涉外稅收征收稅種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國際稅收處理協調的是包括對跨國納稅人行使居民和來源地管轄權,避免國際重復征稅,防止國際避稅,稅收協定執行和情報交換為主要內容。
3.范圍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處理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就來源于本國或者本地區收入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征稅,國際稅收是兩個和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因行使不同稅收管轄權引起的納稅問題。
4.存續時間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國家吸引外資需要而產生,是以建立相對獨立的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存在前提,一旦統一合并取消單獨稅種時,涉外稅收作為單獨的稅收管理活動將消亡,而國際稅收則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國家和地區,存在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存在跨國交易,國際稅收就將繼續留存。
二、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國際稅收管理對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國累計批準外資企業57.9萬戶,實際利用外資6596億美元,中國已成為世界上發展中國家最大的外資流入國,在全球范圍內僅次于美國和英國。兩稅合并后外資企業稅率雖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國投資者更是看好國內優越的投資環境和國內潛在的巨大的市場,外資企業戶數仍將逐漸增長,同時外資企業的質量進一步提高,跨國之間資本技術生產要素流動性將更強,國際稅收管理的對象諸如外引進技術、關聯企業業務往來、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情報交換等等業務也隨之增多,這就為國際稅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對象。
2.涉外稅收政策延續性的需要。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的同時,為了照顧已存在的老外資企業,新所得稅法給予了不超過五年的優惠過渡期,對新法實施前已經成立的外資企業依法享有的優惠政策,可繼續執行,到減免期屆滿為止。也就是說涉外稅收管理在一定時間內將繼續存在。另外由于政策過渡,不可避免出現部分外資企業利用過渡期間濫用優惠政策的問題,這就需要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管理,更加規范執行稅收法律規定,杜絕各種濫用優惠政策的投機行為。
3.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近年來,中國經濟越來越多融入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從國內取得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應稅收入。與此同時,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資、經營的國內企業和個人也有上升趨勢。隨著納稅人跨國經濟活動不斷增加,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各種涉稅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長,這就對外國居民稅收身份認定、預提所得稅管理,常駐代表機構征免稅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國已經與89個國家或者地區簽訂了雙邊征稅協定,稅收情報交換已成為國際稅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稅和離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強國際稅收的管理,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履行稅收協定職責,更好地開展國際稅收合作。
三、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建議與對策
根據國際稅收特點和管理的必要性,兩稅合并后,國際稅收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管理:
(一)稅收協定的執行
包括居民認定及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出具、常設機構認定及管理、限制稅率認定、稅收管轄權判定及稅收管理、境外稅收抵免審核認定及管理、協定特殊條款的執行、研究制定稅收協定執行的管理辦法、對濫用稅收協定的專項調查與處理等。
(二)非居民稅收監管
依據有關稅務管理規范,組織實施對本地區外國公司營業機構場所的稅收管理、外國公司在中國未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預提所得稅管理、非貿易付匯及部分資本項下售付匯憑證的開具和管理、外國居民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免稅判定及其稅收管理,以及對外國居民偷稅問題的調查與處理。要定期與外匯管理局、商務局進行工作反饋,及時掌握非居民納稅情況.
(三)情報交換
組織實施情報交換管理規程,就自動情報交換、自報交換、專項情報交換、行業范圍情報交換和授權代表的訪問所涉及的稅收情報收集、轉發、調查、審核、翻譯和匯總上報,根據情報交換工作保密規則實施稅收情報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銷毀等保密工作,開展跨國同期稅收檢查。
(四)國際稅務管理合作
組織實施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有關稅收管理規范,對本國居民境外經營活動依照稅收協定提供稅收援助,配合國外稅務當局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稅問題組織調查,組織實施與國際組織和外國稅務當局有關稅收征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
(五)反避稅實施
1.認真按照新所得稅法要求,進行反避稅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特設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做了明確規定,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成本分攤協議、預約定價安排,明確了納稅人的舉證責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協助義務,同時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稅地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稅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國轉讓定價信息網絡。參照美國稅法第482節條款的規則,在轉讓定價稅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議國家稅務總局與有關部委聯合,定期公布某種行業、某種產品的利潤率區間。在試點城市的基礎上,積極推廣反避稅管理信息系統軟件。成立專門機構或由專門人員負責各種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反避稅價格信息網絡,由國家稅務總局定期通過該系統相關信息,以利于反避稅工作的深入開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反避稅工作。為了解決反避稅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關聯企業可比數據信息的難題,建議省局著手建立反避稅信息庫,通過整合CTAIS系統、涉外企業匯算清繳系統、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統計信息,將各基層單位在歷年反避稅調查審計中積累的零散可比數據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數據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為各地市反避稅選案、審計調整、跟蹤管理等各階段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數據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稅務部門應利用預約定價辦法加強對關聯企業稅收征管。
(1)加強開業管理,推行關聯企業申報制度。各基層稅務機關將是否存在關聯企業以及關聯企業的名稱、稅號、經營地址、法人代表、經營狀況等列入對新辦企業開業調查的內容,同時要求企業及時填報關聯企業申報表,一旦企業有新成立的關聯企業須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將關聯企業管理從源頭抓起,完善關聯企業管理的基礎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強關聯企業開業管理的基礎上,充分利用關聯企業申報的基礎信息資料,將存在不同稅率或享受不同優惠政策的關聯企業作為反避稅重點,加強監管。
(3)對被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企業,征管部門要及時上門對企業提出關聯交易中應遵循稅收方面的要求進行宣傳,并針對企業利用關聯企業避稅的手段和方法,預先制定相對應的定價標準或要求,并將其在《關聯企業稅收管理協議》上列明,在關聯企業開辦之初就與其簽訂,促使企業在一開始就對反避稅工作有一個較為深刻的認識和較全面的了解。在這份《關聯企業稅收管理協議》中,對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在有形財產的購銷和使用、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提供勞務、融通資金等業務往來中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進行明確,特別是對有形財產的購銷定價、提供勞務的定價以及最低利潤率的確定,應從本地同行業中進行測算獲取,以此作為可比數據資料,對不能達到相關數據指標要求的,要明確企業的舉證責任,對無法舉證或舉證不合理的,則明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加強過渡期外資企業的后續監管力度。稅務機關一方面要加強對企業的宣傳和培訓,促使他們依法申報,另一方面要積極利用審核評稅、稅務審計等有效手段,通過加大日常檢查力度,嚴格進行違規處罰的方法來加強事后監督管理,建立稅務機關內部層層監督備案制度。
總之,兩稅合并后國際稅收管理部門應根據形勢需要,及時調整部分職責,實現由涉外稅收為主、國際稅收為輔的原體制到國際稅收管理的轉變,要在重新整合人力資源,提高國際稅收工作質量與效率等方面狠下工夫,切實做好反避稅、非居民稅收管理、稅收情報交換、協定執行等各項特色工作,提高國際稅收管理的水平,充分國際稅收管理在維護國家稅收權益,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創造公平稅收環境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謝旭人.中國稅收管理[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7.
一、涉外稅收與國際稅收的區別
1.概念不同。涉外稅收只是一個國家稅收體系分支,是相當于內資企業和個人稅收而言,但國際稅收則不是分支,國家稅收征管體系不能分為國內稅收和國際稅收。
2.內容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征收的各種稅收,一般情況下是以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建立相對獨立的稅收制度為前提。而國際稅收則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對跨國納稅人行使稅收管轄權引起的一系列活動,涉外稅收征收稅種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國際稅收處理協調的是包括對跨國納稅人行使居民和來源地管轄權,避免國際重復征稅,防止國際避稅,稅收協定執行和情報交換為主要內容。
3.范圍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處理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就來源于本國或者本地區收入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征稅,國際稅收是兩個和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因行使不同稅收管轄權引起的納稅問題。
4.存續時間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國家吸引外資需要而產生,是以建立相對獨立的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存在前提,一旦統一合并取消單獨稅種時,涉外稅收作為單獨的稅收管理活動將消亡,而國際稅收則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國家和地區,存在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存在跨國交易,國際稅收就將繼續留存。
二、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國際稅收管理對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國累計批準外資企業57.9萬戶,實際利用外資6596億美元,中國已成為世界上發展中國家最大的外資流入國,在全球范圍內僅次于美國和英國。兩稅合并后外資企業稅率雖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國投資者更是看好國內優越的投資環境和國內潛在的巨大的市場,外資企業戶數仍將逐漸增長,同時外資企業的質量進一步提高,跨國之間資本技術生產要素流動性將更強,國際稅收管理的對象諸如外引進技術、關聯企業業務往來、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情報交換等等業務也隨之增多,這就為國際稅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對象。
2.涉外稅收政策延續性的需要。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的同時,為了照顧已存在的老外資企業,新所得稅法給予了不超過五年的優惠過渡期,對新法實施前已經成立的外資企業依法享有的優惠政策,可繼續執行,到減免期屆滿為止。也就是說涉外稅收管理在一定時間內將繼續存在。另外由于政策過渡,不可避免出現部分外資企業利用過渡期間濫用優惠政策的問題,這就需要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管理,更加規范執行稅收法律規定,杜絕各種濫用優惠政策的投機行為。
3.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近年來,中國經濟越來越多融入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從國內取得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應稅收入。與此同時,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資、經營的國內企業和個人也有上升趨勢。隨著納稅人跨國經濟活動不斷增加,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各種涉稅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長,這就對外國居民稅收身份認定、預提所得稅管理,常駐代表機構征免稅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國已經與89個國家或者地區簽訂了雙邊征稅協定,稅收情報交換已成為國際稅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稅和離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強國際稅收的管理,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履行稅收協定職責,更好地開展國際稅收合作。
三、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建議與對策
根據國際稅收特點和管理的必要性,兩稅合并后,國際稅收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管理:
(一)稅收協定的執行
包括居民認定及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出具、常設機構認定及管理、限制稅率認定、稅收管轄權判定及稅收管理、境外稅收抵免審核認定及管理、協定特殊條款的執行、研究制定稅收協定執行的管理辦法、對濫用稅收協定的專項調查與處理等。
(二)非居民稅收監管
依據有關稅務管理規范,組織實施對本地區外國公司營業機構場所的稅收管理、外國公司在中國未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預提所得稅管理、非貿易付匯及部分資本項下售付匯憑證的開具和管理、外國居民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免稅判定及其稅收管理,以及對外國居民偷稅問題的調查與處理。要定期與外匯管理局、商務局進行工作反饋,及時掌握非居民納稅情況。
(三)情報交換
組織實施情報交換管理規程,就自動情報交換、自報交換、專項情報交換、行業范圍情報交換和授權代表的訪問所涉及的稅收情報收集、轉發、調查、審核、翻譯和匯總上報,根據情報交換工作保密規則實施稅收情報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銷毀等保密工作,開展跨國同期稅收檢查。
(四)國際稅務管理合作
組織實施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有關稅收管理規范,對本國居民境外經營活動依照稅收協定提供稅收援助,配合國外稅務當局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稅問題組織調查,組織實施與國際組織和外國稅務當局有關稅收征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
(五)反避稅實施
1.認真按照新所得稅法要求,進行反避稅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特設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做了明確規定,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成本分攤協議、預約定價安排,明確了納稅人的舉證責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協助義務,同時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稅地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稅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國轉讓定價信息網絡。參照美國稅法第482節條款的規則,在轉讓定價稅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議國家稅務總局與有關部委聯合,定期公布某種行業、某種產品的利潤率區間。在試點城市的基礎上,積極推廣反避稅管理信息系統軟件。成立專門機構或由專門人員負責各種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反避稅價格信息網絡,由國家稅務總局定期通過該系統相關信息,以利于反避稅工作的深入開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反避稅工作。為了解決反避稅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關聯企業可比數據信息的難題,建議省局著手建立反避稅信息庫,通過整合CTAIS系統、涉外企業匯算清繳系統、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統計信息,將各基層單位在歷年反避稅調查審計中積累的零散可比數據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數據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為各地市反避稅選案、審計調整、跟蹤管理等各階段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數據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稅務部門應利用預約定價辦法加強對關聯企業稅收征管。
(1)加強開業管理,推行關聯企業申報制度。各基層稅務機關將是否存在關聯企業以及關聯企業的名稱、稅號、經營地址、法人代表、經營狀況等列入對新辦企業開業調查的內容,同時要求企業及時填報關聯企業申報表,一旦企業有新成立的關聯企業須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將關聯企業管理從源頭抓起,完善關聯企業管理的基礎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強關聯企業開業管理的基礎上,充分利用關聯企業申報的基礎信息資料,將存在不同稅率或享受不同優惠政策的關聯企業作為反避稅重點,加強監管。
(3)對被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企業,征管部門要及時上門對企業提出關聯交易中應遵循稅收方面的要求進行宣傳,并針對企業利用關聯企業避稅的手段和方法,預先制定相對應的定價標準或要求,并將其在《關聯企業稅收管理協議》上列明,在關聯企業開辦之初就與其簽訂,促使企業在一開始就對反避稅工作有一個較為深刻的認識和較全面的了解。在這份《關聯企業稅收管理協議》中,對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在有形財產的購銷和使用、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提供勞務、融通資金等業務往來中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進行明確,特別是對有形財產的購銷定價、提供勞務的定價以及最低利潤率的確定,應從本地同行業中進行測算獲取,以此作為可比數據資料,對不能達到相關數據指標要求的,要明確企業的舉證責任,對無法舉證或舉證不合理的,則明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中外稅收協定爭議;相互協商程序;仲裁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1―243―02
1 利用仲裁解決中外稅收協定爭議的必要性考察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與交往的發展,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后,所締結的中外稅收協定的數量在不斷增長。目前,我國已經與87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稅收協定,其中囊括了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和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內地還與香港、澳門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安排,這其中77個協定和2個安排已經生效執行??梢灶A見,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化與發展,所締結的中外稅收協定的數量還將繼續增加。伴隨著中外稅收協定的增加,中外稅收爭議的出現與逐漸增多。泛美衛星公司稅收案就是典型的例證,該案是關于我國在適用《中美稅收協定》對涉外納稅人行使征稅權引發的稅務爭議。
隨著2005年7月1日《中國居民(國民)申請啟動稅務相互協商程序暫行辦法》的實施,國內的涉外稅收爭議將更多地轉化為我國同中外稅收協定其他締約國之間的稅收協定爭議。這些爭議如果得不到公平、有效地解決,將不利于避免或消除雙重征稅,從而扭曲貿易投資環境,直接影響到我國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在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的形勢下,主要運用行政手段調節經濟運行、投資流向的方法現必將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運用稅收稅收杠桿來實現我國的產業、區域發展政策將成為一種重要的手段。在這種情形下要求我們更加有效地解決中外稅收協定爭議。
但我國的中外稅收協定爭議的解決機制,卻不能提供一種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法,因而無法保障納稅人的合法利益。我國現有的中外稅收協定,只規定了相互協商程序一種解決方法。由于其固有的缺陷,相互協商程序無法公平、有效地解決所有對外稅收協定爭議。相比較而言,作為一種法律方法,仲裁通過中立的仲裁庭,采用公正的、透明的程序,準確地適用法律,可以作出一個對當事雙方都具有拘束力的裁決等。應該說,仲裁可以彌補相互協商程序的不足,因而利用仲裁解決中外稅收協定爭議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2 利用仲裁解決中外稅收協定爭議的可行性考察
在中外稅收協定中引入仲裁程序,利用仲裁解決中外稅收協定爭議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行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利用仲裁解決中外稅收協定爭議并不會損害我國的財政稅收。一國訂立稅收協定并進而同意通過仲裁來解決國際稅收協定爭議應被視為國家行使其財政的體現,因為,仲裁庭并不能強迫一國作出比該國在締結稅收協定時自愿接受的更多的稅收減免。中外稅收協定只是協調或劃分我國與其他締約國的征稅權利,這是締約國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作出的明智選擇,是國家行使的體現,并不會損害我國的稅收。將稅收協定爭議提交仲裁雖然意味著爭議交由獨立的第三方處理,因而會給締約國一種對爭議的解決失去控制的擔憂,但如果在仲裁程序的全過程中給予締約國稅務主管當局足夠的控制權,那么并不會存在任何真正的國家稅收的喪失。另外,基于法律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結果也比相互協商程序更容易確定,更具有可預見性,我國可以針對不同的稅收爭議,采取不同的策略,確定將何種爭議提交以及何時提交仲裁等等。從而更好地維護我國稅收權益。
其次,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使中外稅收協定爭議面臨著仲裁的可能。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2條第3款規定,一項稅收協定爭議可能會經服務貿易理事會仲裁而被裁定為不屬于稅收協定的范圍,并進人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的強制管轄。一旦將來我國依據對外稅收協定所采取的某項稅收措施,締約國對方(當然也是世貿組織成員國)表示異議,而我國不能與對方就該項稅收措施是否屬于稅收協定的范圍達成一致意見,對方因此將該事項提交服務貿易理事會仲裁,如果被裁定為不屬于稅收協定的范圍,則該項稅收協定爭議將進入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的強制管轄范圍。因而存在著再次被交付仲裁的可能性。
最后,利用仲裁解決中外稅收協定爭議在我國由排斥轉向接受。建國初期。我國在對外交往中一直比較排斥利用仲裁解決有關爭端。隨著國際仲裁制度的發展與我國對外交往合作的進一步擴大,我國開始在一些專業性、貿易、商業、經濟等非政治性的政府間或國家間的協定中,同意載人仲裁條款或在爭端解決條款中包括仲裁的方法。如中國與法國《關于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協定》第10條規定,“由于本協定的解釋或適用”而產生的爭議,如果自締約國一方提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未能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之提交給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解決。顯然,目前我國對采用仲裁解決國際性爭端已經不再一味的排斥了。通過上述考察,我們認為利用仲裁解決中外稅收協定爭議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性的。
3 利用仲裁解決中外稅收協定爭議問題的建議
為了推動稅收協定爭議仲裁在我國的接受和實際運用,也為了更好地預防和減少適用仲裁程序可能帶來的對爭議解決的公正性、有效性的消極影響以及對我國國家的過度限制,筆者以為,在我國與稅收協定締約國對方協商訂立仲裁條款時,應特別考慮以下幾方面:
(1)明確相互協商程序與仲裁程序二者的關系。
相互協商程序作為仲裁程序的必經前置程序。當有關爭議發生時,我國與爭議對方應就該特定爭議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協商,如果在該規定期限內雙方仍無法達成協議,則提交仲裁,授權仲裁庭在一定時限內做出對雙方都有拘束力的裁決。即以相互協商程序作為必經前置程序,只有在特定時限內通過協商無法解決特定爭議時,才可交付仲裁。從而建立起一個相互協商和仲裁相結合的程序。關于相互協商程序的時限,可以考慮借鑒《仲裁公約》,規定為2年。這樣有利于促使我國與爭議對方在2年內的時限內盡力解決爭議,即使不能就特定爭議的解決達成協議,爭議的事項也變得更加明確,更適合于仲裁。
(2)可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要明確。
國際稅收協定爭議分為直接稅收協定爭議和間接稅收協定爭議。直接稅收協定爭議是指由納稅人和締約國之間的稅務爭議間接地引起稅收協定締約國之間就協定條款的解釋和適用而產生的爭議,間接稅收協定爭議是指一開始就是締約國之間關于稅收協定的解釋、執行和適用等問題的糾紛,涉及的是廣泛的不特定的納稅人群體,而沒有任何特定的納稅人直接牽涉于其中的。盡管從理論上講,仲裁是相互協商程序的后續程序,爭議當事國通過協商程序無法解決的所有中外稅收協定爭議,不論是間接的還是直接
的都應該提交仲裁。但是,從務實的觀點看,目前要求各國同意將通過相互協商程序未決的所有爭議都提交仲裁的時機還未成熟。相較于直接稅收協定爭議,間接稅收協定爭議更適合于仲裁。這類爭議涉及面比較窄,一般不具有先例效果,對一國國內法律秩序的影響較小。所以,可以考慮將我國與有關稅收協定其他締約國之間的間接稅收協定爭議交付仲裁,而直接稅收協定爭議仍通過相互協商程序加以解決。
(3)明確強制性仲裁與自愿仲裁的效力范圍。
如果要求所有未決的中外稅收協定爭議都采取強制性仲裁,是難以為我國和有關外國接受的。因此,應進一步明確強制性仲裁與自愿仲裁的效力范圍??梢钥紤],在提交仲裁的間接稅收協定爭議范圍內,明確可以接受強制性仲裁的爭議范圍。該類事項比如說,歐共體《仲裁公約》規定的轉讓定價利潤調整爭議,因為這類爭議范圍比較狹窄,但是在涉外稅收領域又大量地出現,此類爭議的解決對消除跨國納稅人所承受的雙重征稅、促進稅收公平和經濟效率又具有重大意義。我國與有關其他國家在締結稅收協定時可協商將此類爭議明確規定為適用強制性仲裁,從而保證此類爭議得到徹底有效地解決。強制性仲裁事項之外的其余事項可以約定采用自愿仲裁形式,當有關爭議發生時,如果經過相互協商程序仍無法解決,爭端當事國任一方如有交付仲裁的意愿,可以與對方協商達成共同同意并訂立書面協議的,就可將該爭議提交仲裁。
(4)訂入保證中外稅收協定爭議有效解決的條款。
【關鍵詞】 海外直接投資;海外稅收籌劃;稅收政策
2008年9月17日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2007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公報表明:2007年中國非金融類境外企業實現銷售收入3376億美元,境外納稅總額29.4億美元,境內投資主體通過境外企業實現的進出口額1189億美元。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凈額(流量)265.1億美元,較上年增長25.3%。投資存量突破1000億美元。我國境外投資繼續保持兩位數的快速增長。公報顯示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開始走出國門,到國外開展投資活動,這不僅提高了中國企業的跨國經營能力,增強了綜合國力,而且也為世界的共同繁榮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開展企業海外投資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雖然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不斷增長,進行海外直接投資的企業也越來越多,我國的企業相對來說規模較小,進入國際市場晚,競爭力不強,在其進行對外投資時面臨的問題是多樣化的。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那么我國的跨國集團將得不到進一步的發展,且不斷增加的企業也不再容易走出國門。國家需要運用一系列更為行之有效的宏觀調控手段,規范企業走出去開展境外投資,拓展境外市場。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在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世界各國因稅收管轄權的差異,導致了投資在來源國和所在國重復征稅的問題,這是企業跨國公司面臨的最突出的稅收問題。為避免重復征稅帶來的經濟利益損失,應對跨國企業所得的來源、渠道、種類、數目等進行籌劃,減輕稅負。為了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不斷發展,我國跨國企業應借鑒完善的跨國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各國各地區的稅收政策及稅制差異,進行合理合法的國際稅收籌劃,追求全球范圍內總體稅負最小。
二、開展海外直接投資稅收籌劃的可行性
國際稅務籌劃行為涉及兩個國家以上的稅收政策,其產生是基于各國間的稅收差別。一般來說,企業面臨的稅收政策越復雜,稅負差別越明顯,對其進行籌劃的余地就越大。
1.由于各國在政治體制、經濟發展水平、經濟發展戰略等方面的不同,各國稅制相互間也存在較大差異。這些差異可以被跨國納稅人用來進行稅收籌劃。
(1)稅率不同為企業選擇投資地創造了有利條件。不同國家或地區稅率可能相差很大,有的稅率很低,有的稅率很高,企業多選擇稅率低的地區進行投資。
(2)計算納稅收入時,各國對費用的確認和分配、資產的計價等項目的不同規定使得課稅依據有所不同。企業要了解各國的稅基情況,選擇合適的存貨計價方法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合理確定分期收款銷售利潤,使得總體稅負最小。
(3)各國使用的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互間的差異,由此而產生的重疊或者漏洞為稅收籌劃創造了有利條件。
(4)各國為吸引投資而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同使得企業得以選擇對不同行業進行投資。一般發展中國家政策較優惠,范圍也較廣,而發達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多集中于高新技術的開發、能源的節約和環境保護。我國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進行投資項目選擇。
2.隨著全球化進程的日益加快,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所簽訂的稅收協定會越來越多。這些協定對締約國的居民納稅人提供優惠待遇,這也是企業選擇海外直接投資地區時必須考慮的因素。
3.在經濟全球化下,國際資本流動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資本成本,提高了稅負在公司決策中的重要性,跨國經營進行稅收籌劃的意識也有所加強。
由此可見,對企業海外直接投資進行稅收籌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面對錯綜復雜的稅務環境,跨國納稅人必須制定相應的稅務計劃來減輕稅負。
三、開展海外稅收籌劃的策略
在制定全球納稅優化決策的過程中,跨國企業一般會利用國際避稅地的有利條件和本國的延遲納稅優惠,將轉讓定價、國際稅收協定的條款等手段綜合使用,以減少東道國和中介國的公司所得稅和預提稅,以及母公司居住國對海外所得利潤征收的所得稅。
1.堅持企業全球利潤最大化原則。考慮節減稅收和企業綜合利潤最大化,將企業的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現期財務利益和未來財務利益綜合考慮,注重企業的長期發展,不能局限于僅獲得眼前的利潤。
2.選擇適當的地域以避稅??鐕髽I可在避稅地享有稅收優惠,除了考慮稅收政策外,選擇的避稅地還必須具有政治和社會穩定、交通和通訊便利、銀行保密制度嚴密、對匯出資金不進行限制等特點。企業還可在國際避稅地利用延期納稅條款。企業可以利用轉讓定價把利潤人為地轉移到低稅國或避稅地子公司,相當于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稅款的延期時限越久,獲利就越大。
3.選擇合適的公司組織形式。設立分公司的優勢有:分公司最初幾年的資本預算虧損可以直接抵免母公司的盈利,減少公司全球總稅負;分公司向東道國繳納的所得稅一般可以用來抵免母公司的稅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雙重征稅;分公司的稅后利潤一般不計預提稅,而子公司的股息匯出要征收預提稅。設立子公司的優勢有:子公司是法人居民,可以享受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所提供的所有優惠;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納稅優惠。
基于兩種不同組織形式的各自優點,企業在選擇也也要考慮投資時段、法律地位和國際稅收協定等因素。企業在海外直接投資的初期一般存在虧損,可以先設立分公司,以虧損沖抵利潤,以減輕稅負,當生產步入正軌后可以建立子公司,以避免匯總納稅所承擔的較高稅負。分公司在東道國注冊沒有復雜的手續,政府對其業務活動的管理也較松,而子公司建立的法律手段比較復雜,且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企業要根據自身情況進行選擇,跨國企業可以簽訂了稅收協定的兩國中的一國設立子公司并使其成為當地的居民公司。該子公司可以享受兩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的優惠待遇,從而將利益傳遞給跨國企業,使其間接得到額外的稅收收益。
4.有效利用國際稅收協定避免雙重征稅。充分發揮稅收協定的作用,最大程度爭取我國企業在締約國投資所能獲得的經濟利益。完善境外投資所得的稅收抵免制度,允許企業在境外所得履行納稅義務時,采取合理的方式避免境外負擔的所得稅稅款,為企業面臨的重復征稅問題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5.實施轉讓定價。跨國企業把集團內部的利潤通過轉讓定價從高稅國關聯企業轉移到低稅國關聯企業,高稅國關聯企業的利潤下降導致的稅負減少幅度要大于低稅國稅負的增加,最終結果使得跨國企業整體稅負下降。
6.利用東道國稅法的缺陷避稅。包括稅法條款過于具體、條文不一、不嚴密不明晰等缺陷。若東道國稅法內容過細,則會造成稅率高低不同、稅收優惠范圍變化和稅基寬窄不一等,這位跨國企業稅收籌劃提供了條件。若東道國稅法對統一課稅對象作出不同規定,企業可以從中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一項。
7.利用東道國稅收征管的不完善避稅。若東道國不采用“引力原則”,則企業在東道國直接采購的原料或銷售產品所得與其常設機構無關,不計入常設機構應稅所得。企業還應考慮在其他國家的退稅規劃的時效和成本,以獲得出口退稅優惠。
8.提高跨國企業的內部財務管理效率。學習先進的財務管理手段,提高相關人員素質,使其適應東道國的稅收法規要求,降低內部人員銜接和配合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總體來說,為了使企業的海外直接投資得到更好的稅收籌劃,要全面考慮國際稅收協定的條款,綜合考慮投資東道國的稅負水平、優惠政策等,以及選擇合理的投資時段和投資地區。加強對企業內部的管理,內外結合,是企業真正的利用稅收籌劃降低稅負,提高國際競爭力,在不斷變化的國際經濟環境中立于不敗之地。
四、支持企業海外投資的稅收政策的優化與完善
1.稅收政策的完善關鍵在于使其能夠最大程度上消除國際間的重復征稅。OECD范本和UN范本是國際上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兩個范本。兩者側重點有所不同,且較偏重于發達國家。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有責任與廣大發展中國家聯合在一起,爭取全面修訂這兩個國際稅收協定范本,重構國家稅收規則。
2.我國目前稅收抵免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不能給海外直接投資帶來較大的優惠,應對其進行調整。抵免限額計算應做進一步細化,允許扣除的為取得該所得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應進一步明確,稅法應該細化與境外所得相關的成本費用的配比。我國目前統一采取分國不分項的抵免方法,使得超限額結轉只能分國進行,不能以一國的抵免限額余額去抵補另一國的超限額部分。對在境外已經繳納所得稅的稅額的抵免限額,應允許企業在分國限額和綜合限額兩種方法中選用其一,避免影響企業海外投資的動力。由于我國稅法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論是否匯回,均應按照規定的納稅年度申報繳納所得稅,因而存在抵免時間問題,應尊重東道國的稅法規定,同時可以采用化年為月、按月預繳的方法。
3.應實行稅收饒讓,提高我國企業進行進外投資的積極性。以往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多數情況下我國沒有承擔稅收饒讓的義務,我國的境外投資者不能享受到東道國的稅收優惠。為使其他國家的稅收優惠真正惠及我國的境外投資者,我國政府應該給予稅收饒讓。
4.構構建適應我國現實情況且符合國際慣例的完善的海外投資稅收激勵制度。我國現行的海外投資稅收政策是一種缺乏投資導向性的無差異稅收政策,對海外投資沒有明確的激勵作用。我們應借鑒美國、日本等國家經驗,從所得稅、關稅和稅收協定等方面設計鼓勵海外投資的具體措施,明確稅收政策對投資的產業導向和地區導向作用,利用稅收優惠鼓勵資本輸出。
5.加強海外投資企業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如向企業提供東道國稅收制度的咨詢服務,多渠道拓展跨國涉稅信息的交流和協作,推進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的開展,制定境外投資業務稅務管理的操作規程,規范境外投資的稅收管理,以提高企業抵御境外投資風險的能力。
參考文獻
[1]苑新麗.國際稅收[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2]張京萍.李敏.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國際比較[J].稅務研究.2006(4)
國際稅收課程雙語教學是實踐的需要。國際稅收是研究跨國稅收關系的一門課程,它向學生傳授有關國際稅收的理論及實務知識,要求學生掌握國際雙重征稅問題及其解決辦法、國際避稅與反避稅的主要方法、熟悉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要有效運用這些知識,就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國際語言———英語,因為無論是跨國經營的企業(個人)還是稅務機關都會面臨與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稅務機關產生聯系。國際稅收課程雙語教學也是把握國際稅收理論和實踐最新發展趨勢的需要。近年來,國際稅收問題研究獲得了不少新的研究成果,這些研究成果多數是以英語的形式發表的。要想及時了解這些新的發展,就必須具備專業外語閱讀理解能力。二、應用型本科院校國際稅收課程雙語教學面臨的困難筆者結合自己的教學實踐,談談應用型本科院校國際稅收雙語教學普遍面臨的教學困境。
(一)國際稅收雙語教學缺乏明確定位對于什么是雙語教學,以及由此產生的雙語比例、主要教學目標等相關問題,還沒有統一的看法。在教學實踐中,有部分教師認為應該采用全外文教學,有部分教師認為雙語應該是同時采用中文和外文兩種語言來教學,而這部分教師對兩種語言教學分別所占的比例又有不同的看法。正因為這個問題不確定,不同學校、甚至同一學校的不同雙語課程標準不一,甚至差異很大。
(二)缺乏有效的雙語教學質量控制體系雙語教學的質量控制體系中,課程的準入控制和效果評價兩個方面還不夠完善。1.準入控制所謂課程的準入控制,即雙語課程的開設應該經過試聽評估,合格方可開設。評估指標包括雙語教學的必要性、教材的適用性、教師的外語能力、學生的外語能力等方面。目前有不少學校為了達到教育部提出的外語教學課程達到10%的目標,只要教師提出雙語課程開設申請即同意開設,甚至強迫教師開設雙語課程,缺乏準入考核。對應用型本科院校而言,缺乏合適的雙語教師是一個突出問題。開設雙語課程要求教師能夠將專業知識以外語的形式向學生進行講授,既要求其專業用語準確又要求其發音準確、表達易懂。具有國外留學或工作經歷的教師可以較好地滿足這個需要,但這樣的人才往往都集中于名校、重點院校,對應用型本科院校而言是非常稀缺的。這就使多數學校都面臨著專業教師外語能力不過關,外語教師缺乏專業背景的尷尬局面。在準入控制方面,缺乏合適的教材是又一難題。根據我國《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方案》(以下簡稱《評估方案》),雙語教學要求采用外文教材。而外文教材包括原版引進、外國教材影印版和自編外文教材。無論是原版外文教材還是影印版教材對國際稅收教學都是不合適的,因為國際稅收研究的是跨國稅收關系,從某一國家的角度看則是一國稅法的國際方面,外文原版和影印教材多是以作者所在國稅法作為出發點來進行闡述,而中國的學生更需要了解的是中國稅法的國際方面,外文教材在內容上難以完全適合我國的教學。而且,原版引進的教材價格非常昂貴,動輒數百元,超出學生的承受能力;影印版的外文教材較少且往往時間滯后,不能反映國際稅收研究的最新趨勢;自編外文教材需要較長的時間積累,且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專業團隊,參考國外文獻時還涉及到版權問題。學生的外語水平相對較低也是制約應用型本科院校雙語課程建設的一個重要因素。雙語課要想促進外語學習必須保證一定量的外語輸入和輸出。輸出方面主要是指學生,學生要用外語表達自己的看法,至少要求專業術語表達準確。從目前情況來看,學生的外語聽力和口語表達能力較弱,再加上國際稅收的專業術語相對較多,所以學生在聽懂教師所講方面存在一定困難。2.課程效果評價在本科教學評估實施之后,各校都形成了教學評估制度體系。但針對傳統母語教學設計的教學評估體系,缺乏對雙語教學獨特性的考慮,以此評估體系用于雙語教學效果評價,明顯缺乏針對性。
(三)教學方法和手段需進一步提高雙語教學在我國高校還屬于起步階段,已經開設國際稅收雙語課程的學校,有不少還只能停留在盡量提高外語授課比例的層次上,對教學法的研究和應用還顧及不到。再加上學生英語水平的限制,教學的互動還很難開展;在教學手段方面利用多媒體技術、網絡信息共享等方面還需要進一步提升。(四)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雙語教學比普通教學對教師和學生的要求更高,如果學校不能采取有效的鼓勵措施,教師和學生都缺乏動力。從教師角度看,目前學校在雙語課程的工作量折算、教師的培訓機會等方面都未能給出有力的激勵措施;從學生角度看,在雙語課程的試題難度、考核方式和評分標準等方面都未能有合理的考慮。
三、國際稅收雙語課程教學改革建議
(一)明確國際稅收雙語教學的定位一般而言,開設一門雙語課程主要是因為該門課程需要以外語作為工具來接觸先進的學科知識,促進專業知識的學習。這一點在我國《評估方案》中也有體現,該方案指出優先采用雙語教學的專業應是生物技術、信息技術、金融、法律等專業,這說明不是任何一個專業都有必要采用雙語教學。所以,雙語教學首先應促進專業知識的學習,這也是雙語教學的主要目標。促進學生專業英語水平的提升則是次要目標,這也是國際稅收雙語教學的定位。
(二)完善教學質量控制體系各校應逐步建立雙語教學的管理制度,系統地對雙語教學進行管理,包括雙語教學的開設條件、師資建設、教材選用、課程考核方式以及課堂效果評價方式等系列制度。
1.形成科學合理的雙語師資建設制度雙語師資主要有兩個來源渠道:引進和內部培養。在制定每年的師資引進計劃時,考慮雙語教學的需要,提供優良的條件,引進一些高水平的教師,起到模范示范作用,加強雙語教學師資隊伍;在招聘應屆畢業生時也將外語教學能力作為一個重要考察指標。內部培養方面,要重視教師的后續教育,特別是對一批有潛力的青年教師,應創造條件,為其提供國外學習、培訓、交流等機會,提升其科研水平和外語教學水平。現在各高校都比較支持年輕教師攻讀博士學位,在給予教師經費支持時可以考慮要求其在博士畢業后開出一門跟本專業相關的雙語課程。教師在進行博士論文撰寫過程中本就需要查閱相當數量的外國文獻,如果再刻意進行雙語教學相關的準備,完全有可能達到這個目標。當然,在這個準備過程中,學校需要在其他方面給予保證,如降低這些教師的基本課時量任務等,使他們不至于壓力太大。
2.雙語教學中外語的合理使用目前,我國雙語教學的主要形式有三種:一是使用外文教材并全部用外語進行教學;二是使用外文教材,混合使用外語和中文進行教學;三是使用外文教材,以中文為主進行教學,只是在一些概念和術語方面使用外語。筆者認為這個問題需要綜合如下幾個方面考慮:(1)規章要求。我國《評估方案》中指出,雙語教學是指采用外文教材,采用雙語教學的學時達到該門課程總學時的50%及以上的課程(外語課除外)。根據該方案的要求,雙語課程中外語講授比例應至少保持在50%,最高可以全外語講授。當然,該方案也指出對一些學校可以采用外文教材中文授課來逐步過渡。(2)學生的外文能力。雙語課程的最重要任務是專業教育,外語的使用不應以降低學生獲得專業知識和技能為代價,所以在外語水平較高的班級可以提高外語的使用比例,而在外語水平較低的班級則應該降低外語的使用比例,循序漸進。以我校為例,它屬于普通二本院校,一般是在大學三年級開設國際稅收課程,此時學生尚未通過英語六級考試,還有相當一部分同學四級考試也未能合格,所以外語水平不高,對原版外國教材的閱讀理解能力還需要提高。在這種情況下一味追求高比例的外語授課是不合適的。(3)課程本身的特點。對于理解難度較大、專業詞匯多且以文字(而非數字、公式等)作為主要信息載體的課程,例如國際稅收課程,在進行中文授課的班級都反映理解上有難度,所以建議在普通院校,可以采用全外語課件,而教師在講授過程中采取不同章節外語使用比例不同的辦法,對國際稅收的基本原理實行全外語授課(如稅收管轄權、國際雙重征稅及其解決方法、稅收協定等),對中國稅法的國際方面則可以采用中文方式進行教學,不必拘泥于每個章節都要求外語教學時間達到某個比例;在課程教學早期,對專業術語密集的地方可在外文講授的基礎上輔以中文解釋,隨著課程教學的推進則可不斷減少中文解釋的比例;教師的講授盡量使用外文,但對學生則不必要求完全使用外文,可以考慮學生回答問題時不能用外文表達的地方可以使用一些中文的單詞,只要專業術語的表達準確,不必追求語法等,而課后作業和期末考核則要求使用外文,使學生在循序漸進地進行學習的同時又有一定的壓力和動力。
3.雙語教材的選用要求課件、教材與閱讀材料緊密配合考慮價格、內容的適應性以及學生的外語水平,筆者認為教材采用中國稅務出版社出版的《國際稅收基礎》(internationaltaxprimer)比較合適。該書采用中英文雙語版本,有助于學生進行對照學習,特別適合學生外文水平不高的情況,而且價格適中。當然,該書是對外國原版教材的翻譯引進,也存在前文所談到的外國教材的缺陷,即在內容上適應性不是那么強,所以還應該配合課件和課外閱讀材料。課件以課本的章節結構為主線,吸收各種不同的觀點且考慮本學科的最新發展。課件除了包含課本的核心內容外,還應考慮我國目前的經濟形勢,如企業“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以及國外資本的流入,在傳統的稅收協定教學內容(傳統教學以OECD和UN協定范本的比較為重要教學內容)的基礎上,側重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的內容探討,教會學生怎樣讀協定;在教學過程中注意增加對中國稅法的國際方面的講述。課件還應反映國際稅收前沿問題,例如轉讓定價稅務管理的最新發展、間接稅的國際協調、稅收信息交換等問題??紤]到國際稅收課程本身學時不多(如在我校僅為32學時),而涉及到的內容卻很多,再加上外文講授本身會減緩教學進度,所以必須補充一定量的課外閱讀材料來增加學生的專業知識背景。當然這些課外閱讀材料應以外文為主,包括典型案例、學科的最新研究成果、相關的稅收協定全文等。將原版教材、課件以及閱讀材料三者進行有效結合是當前國際稅收雙語教學比較現實的一個選擇,從長遠來看則應考慮建設教材。
4.課程教學效果評價問題在傳統中文授課效果評價指標的基礎上,需要增添反映雙語教學特點的指標,如學生的專業文獻閱讀能力、專業英語口頭和書面表達能力、對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教師的外語表達能力、外語使用比例適合度,教材問題的解決。專家評價方面比較容易把握,學生評價方面則需要向學生說明和強調雙語課程與中文授課的差別,使學生能夠客觀、理智地對雙語教師進行評價。
(三)教學方法改革如前所述,雙語教學的首要目標還是專業教育,所以依然需要采用先進、合理的教學方法。對國際稅收課來說,案例教學法是非常適用且必要的一種教學方法。原因在于:第一,國際稅收本身理論性較強,加上英文授課、充滿專業術語,學生畏難情緒較大,引入案例教學可以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第二,有很多復雜的理論和應用,通過案例的講解可以一下變得簡單明確,便于理解,如國際避稅和反避稅的方法、轉讓定價的不同方法等就很適合案例教學;第三,通過案例教學,可以增強學生的參與感,使學生在不知不覺中使用外語進行部分專業交流,促進雙語教學效果的提升。
(四)雙語教學激勵機制的完善應從教師和學生兩個方面分別制定措施,提升其參與雙語課程的積極性。
對教師的激勵:
(1)對教師工作量的考慮。計算工作量時,考慮對雙語教學按普通課時進行加成,按照實際課時量的1.5倍至2倍進行折算,激勵教師投入更多時間來探索提高雙語教學的效果。
(2)對雙語教學研究進行激勵。在教改立項、精品課程的評選、教學優秀獎的評選等方面對雙語課程進行傾斜。舉辦雙語教學競賽、資助教師參與雙語教學交流。如我校每年均開展雙語教學觀摩競賽,既給雙語教師提供了展示舞臺,又使雙語教師獲得了寶貴的交流機會,對獲獎教師在去國外進修學習方面以及崗位評定方面給予傾斜,對教師產生了很好的激勵作用;除此之外,還在教學改革立項中劃分一個單獨的系列為雙語課程建設立項,對教師產生了很好的激勵作用。
(3)資助雙語教材建設。如前文所述,在國際稅收雙語教學中,缺乏合適的教材是面臨的一項重要困難,學校應激勵教師進行教材建設??煽紤]對雙語教材建設給予校級立項,進行一定的資助,確保雙語教學工作可持續發展。
對學生的激勵:
(1)可以考慮在評優計算成績時,增加雙語課程的權重,促使學生重視雙語課程的學習。
(2)在非外語專業學生中舉辦外語演講比賽、辯論比賽等,促進學生外語應用水平的提高。
關鍵詞:國際稅收競爭;國際稅收協定;均衡
一、國際稅收協定概述
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協調相互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納事務方面的稅收關系,本著對等原則,通過政府間談判所簽訂的確定其在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或條約,也稱為國際稅收條約。它是國際稅收重要的基本內容,是各國解決國與國之間稅收權益分配矛盾和沖突的有效工具。
國際稅收協調的必要性包括以下兩點:1.有利于解決雙重征稅問題。雙重征稅導源于課稅客體的跨國流動與各國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各國間人員流動, 尤其是高技能的專家、學者、運動員和明星跨國活動頻繁; 跨國公司迅猛發展,國際直接投資規模擴大。然而, 各國在稅收管轄權方面存在屬人與屬地原則的區別, 兩國或兩國以上的稅務當局對某個納稅人都有征稅權的情況經常出現, 利益沖突在所難免?;趪H雙重征稅的種種危害, 減少、避免和消除國際雙重征稅就成為各國政府與從事國際經濟活動人們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2. 有利于國際經濟交流和各國經濟共同發展。各國經濟總是處于不平衡狀態, 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差距正在擴大, 因此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情況下, 雙方都認識到互相依賴的必然性, 這樣進行國際交流就成為國際經濟交往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際稅收領域同樣也不例外。
二、國際稅收競爭概述
國際稅收競爭指的是各國政府競相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以吸引國際流動資本、國際流動貿易等流動性生產要素促進本國是降低稅率減輕稅負。國際稅收競爭源于西方發達國家。按稅收競爭的對象劃分,可以分為廣義的稅收競爭和狹義的稅收競爭。廣義的稅收競爭主要是指針對國際流動性資源,諸如資本、技術、人才以及商品而展開的廣泛的、多種形式的稅收競爭。狹義的稅收競爭主要是指針對資本而進行的競爭。
在各國以本國利益為出發點的稅收競爭政策取向下,國際稅收競爭可能愈演愈烈,惡性稅收競爭不可避免。惡性稅收競爭則會損害國家的稅收,導致競爭國稅收優惠收益下降,削弱國家的財政收入,危害公共物品供給,梗塞資源再優化的可能。因此,國際惡性稅收競爭成為了經濟全球化下各國共同關注的焦點。
三、國際稅收競爭與國際稅收協定的關系
國際稅收競爭源于西方發達國家。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 美國與加拿大就開展了大規模減稅運動, 此后不久發達國家便掀起了一股減稅浪潮, 一些發展中國家也紛紛效仿。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 這種為了把國際間的流動性資本或經營活動吸引到本國, 從而采取對這種資本或經營活動實施減稅措施或優惠政策的活動, 已成為一種典型的國際稅收競爭手段。
1、國際稅收協調是緩解惡性國際稅收競爭的重要措施
經濟全球化下, 國際稅收競爭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如不加以約束和限制, 就有向有害方面發展的可能性。因此, 從辨證的觀點來看, 國際稅收競爭始終存在著無害論和有害論兩種觀點,即適度的、合理的國際稅收競爭是無害的, 而過度的、惡性國際稅收競爭是有害的。惡性稅收競爭可能會產生諸如侵蝕各國稅基、扭曲國際間資源流向、不利于稅負的均衡分配和貫徹稅收中性等負面影響, 因此對國際間的稅收競爭不能采取聽之任之、放任自流的態度。否則, 國際稅收競爭將如多米諾骨牌一樣永遠不會停息, 最終付出的代價將是各國稅收利益的損失和稅收的喪失。
2、國際稅收協定會產生新一輪國際稅收競爭
以公式分配法為例來說明這一觀點。公式分配法是國際稅收協調的一種新方式, 公式分配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公司集團的收入匯總, 然后根據公式按照一定要素比例分攤到相關國家, 各國按本國稅率就其分得部分征稅。目前, 美國、加拿大兩國在州公司所得稅的協調上就是采用這種方法, 德國、瑞士等國也曾在一些領域實行過, 但這種方法從未在國家之間使用過。近年來隨著歐盟稅收一體化進程的不斷發展, 有關公式分配法的討論逐漸提上日程。歐盟報告指出, 公式分配法有望成為歐盟公司所得稅協調的一個重要手段和中長期目標。但如果沒有共同稅基, 公式分配只是一種形式, 難免會淪為成員國稅收競爭的工具, 從而由于國際稅收協調方式不當而產生新的國際稅收競爭。競爭的目的不僅僅是創造就業和增加稅收收入, 而是即使公司在本國虧損, 只要該公司集團是贏利的, 本國就可以取得稅收收入。這表明公式分配法會增強公司決策對稅率變化的敏感性, 從而強化國際稅收競爭。
3、各國參與國際稅收競爭與國際稅收協調的立場決定對良性和惡性國際稅收競爭的界定
良性國際稅收競爭主要是指以特定產業特定交易形式為對象的稅收優惠措施;惡性國際稅收竟爭則是指將稅收優惠發展到極致可能導致顯著侵蝕稅基的避稅地行為。
從辯證觀的角度來看, 國際稅收競爭是經濟全球化的必然結果, 國際稅收協調又是經濟全球化的內在要求, 走進稅收協調之路是處理國際稅收關系的趨勢。在理論研究方面, 也有眾多的國際稅收競爭模型都試圖闡明在各國經濟存在異質性的條件下, 國際稅收協調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采取的方式。具體到國際稅收競爭問題, 國家間進行稅收協調以及在某些經濟區域實現稅收一體化是可能的, 也是可行的。
四、國際稅收競爭與協調對我國稅收政策調整的啟示
我國主要周邊國家和地區大都是發展中國家,這些國家為了更多地吸引外資以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 基本上都實行力度很大的稅收優惠政策, 其中尤以所得稅的實際稅率低而突出。就東南亞國家來說, 泰國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為35%, 實際稅率只有18. 3%; 馬來西亞公司稅的名義稅率為32%,實際稅率也只有18. 3% 。而我國的情況似乎更糟,在2008年1月1日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之前, 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稅率為33% , 而實際稅率僅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