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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縮小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的空間
在傳統的企業所得稅籌劃中,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的空間有三個
1、企業身份優惠的籌劃空間.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因此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通過嫁接或改變身份來謀取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由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不復存在
2、新辦企業優惠的籌劃空間.舊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一免一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等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利用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因而這一籌劃途徑已經封堵
3、地域性優惠政策的籌劃空間.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取消上述優惠.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壓縮
雖然上述三個籌劃空間已經關閉或壓縮,但并不意味著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就沒有了空間.總體來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構筑的稅收優惠體系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時,必須將視角從投資地點的稅收籌劃向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轉變.如: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以及符合條件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等等.如果企業有條件及時轉變籌劃方向,一個新的籌劃空間必將被打開
另外,《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與此同時公布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還顯示,涉及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文件有30項,這些優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區域優惠和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等.通知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上述規定事實上還是給了這類企業一定的籌劃空間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成本費用的籌劃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又如統一和部分提高了廣告費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些規定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將產生不同的影響,稅收籌劃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如果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人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就可以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尤其是當集團公司中各子公司有虧有盈時,這種方法更為有效.新企業所得稅法還統一了加速折舊的規定,為設備更新頻率較快的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業務招待費、大修理支出費等的規定使原來的籌劃思路受到了限制,納稅人必須對原有思路進行調整
總之,成本費用的稅收籌劃涉及面廣,籌劃技術要求高,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將成為焦點
首先,外國投資者到我國投資已經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迫使這些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其次,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國際稅務籌劃也在情理之中.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而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尤其是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規定,會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這一變化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按稅法規定屬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必須重新審視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預提所得稅由10%稅率提高到20%稅率,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其中一個可行的辦法就是利用國際稅收協定進行籌劃.目前,我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四、轉讓定價的稅收籌劃要三思而后行
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雖然其目的主要是實現其全球的經營戰略和逃避有關國家的外匯管制,但實際上轉讓定價已成為跨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主要是外資企業,可以預見,內資企業特別是大型內資企業集團,開展轉讓定價籌劃的會越來越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按以前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補稅.此條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從而有效地減輕企業集團的總體稅負提供了籌劃通道
關鍵詞: 稅收籌劃企業所得稅目標方法
一、稅收籌劃的定義
稅務籌劃(Tax Planning或Tax Saving),于20世紀30年起源于西方國家,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在理論及實務上均已比較成熟了。早在1989年伍德赫得?費爾勒國際出版公司就出版了名為《跨國公司的稅收籌劃》(Tax Planning for Multinational Companies)的專著,書中提出的論點及稅收籌劃的技術在一些跨國公司中頗有影響。美國南加州大學W.B.梅格斯與R.F.梅格斯在他們合著的《會計學》中,對稅收籌劃下了定義,書中認為:人們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所使用的方法稱之為稅收籌劃。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也早已在《國際稅收詞匯》對稅收籌劃作了具體的定義:稅收籌劃是指通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稅收籌劃理論研究起步晚很多,大約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葉從西方引進我國,并且在較長一段時期內一直被視為“”。因此第一本稅收籌劃專著是由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副會長、福州市稅務學會會長唐騰翔與唐向撰寫的《稅收籌劃》。該書于1994年出版,書中把稅收籌劃和避稅問題從理論上予以科學的界定,引導企業正確理解稅收籌劃;2000年,在《中國稅務報―籌劃周刊》上,出現了“籌劃講座”專欄,公開討論稅收籌劃問題。大批學者也不斷地出版專著,系統地研究稅收籌劃理論,如蔡昌博士著作的《蔡博士談稅收籌劃》中以獨特的視角、開闊的思維,用第三種眼光看稅收籌劃,并且創立了“稅收籌劃規律”;蓋地教授主編的《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2005年)從橫向(分稅種)與縱向(按過程)兩方面闡述稅務籌劃的方法和技術。
稅收籌劃并沒有明確的定義,綜合各家之言,我們可以將其定義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精心謀劃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優惠政策或可選擇性條款,從而獲得最大節稅利益的一種理財行為(蔡昌,2007)。該定義包含三個含義:
(一)合法性。這是稅收籌劃的本質特征,也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逃稅、避稅的基本標志。
(二)計劃性。又稱籌劃性,在經濟活動中,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時間應該是涉稅義務發生之前的決策醞釀環節,而不是涉稅義務發生履行環節;企業實施稅務籌劃方案需要調整的是具體涉稅行為,而不是具體涉稅行為發生以后更改合同和發票。
(三)目的性。是指納稅人要取得稅收收益。達到這一目的有兩種途徑:一是選擇低稅負,低稅負意味著低稅收成本,低稅收成本則意味著高資本回收率;二是滯延納稅時間,納稅期的降低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如減少利息支出)。
二、稅收籌劃的方法
稅收籌劃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納稅技巧與稅負控制技術,面對各種不同的情況必須有不同的籌劃方案,但卻不排除其內在存有一定的規律性。下面本文從稅收實務中存在的共性提出一些籌劃方法。
(一)納稅人的選擇。
1.設立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
企業在發展到一定程度往往會有擴張的要求,此時應該慎重考慮設立機構的形式,對設立機構形式進行稅收籌劃,以取得最大的稅后收益。主要考慮以下兩點。
一是分支機構初期經營盈虧情況,是否需要與總部合并納稅。新稅法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以“獨立核算”為標準來確定納稅人的規定,而是直接以“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也就是主要以法人作為標準來確定納稅人。在分公司的情況下,由于它不是法人,其實現的盈虧要跟總公司合并納稅,如果設立的是子公司,各子公司可以分別納稅,只需按稅后利潤一定的比例對公司分配。在這一規定下,企業在設立營業機構時應該考慮是建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如果企業預計該機構在成立之初會產生虧損,則將其設立為不具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如此,企業可依法匯總納稅,實現盈虧互抵,減輕稅負。
二是分支機構稅率的區域優勢及稅收待遇情況。如2008年實施的新稅法實行“行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優惠政策,除了西部地區的優惠仍將存在,將會取消大部分區域稅率優惠,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后成立的分支機構基本上不用考慮區域帶來的優惠。
2.就業人員的選擇
企業就業人員的選擇可以2008年新稅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為例,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按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皟啥惡喜ⅰ币郧?只有特定企業安置“四殘”人員和待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這一新優惠政策,給予企業很大的籌劃空間,企業可以通過以下措施進行納稅籌劃。
(1)企業應分析哪些工作崗位適合安置國家鼓勵就業的人員。
(2)錄用上述人員與錄用一般人員在工資薪酬成本上的變化(考慮抵稅效應后)。
(3)錄用上述人員與錄用一般人員在培訓成本、勞動生產率等方面的變化。
(4)相關證件的備案、勞動合同的簽署和社會保障的落實問題。
(二)滯延納稅時間。
1.應稅所得籌劃
由于所得稅稅款是一項強制性現金支出,考慮到時間價值,如果企業能夠推遲收入的確認時間或者提前確認成本、費用,就可以延緩稅務支出,雖然最終支付稅額是一樣的,但是通過推遲稅款的繳納,企業獲得了時間價值。推遲收入的確認或提前確定成本、費用具體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訂立合同時約定次年收取貨款。
(2)采用支票、銀行本票和匯兌結算方式銷售貨物,將收入延遲到次年確認。
(3)選擇合適的存貨計價方法,如2007年物價總體水平呈上漲趨勢,可采用加權平均法,銷售成本中含后期較高價格進貨的部分成本,相應期末結存存貨成本較低,這樣就可以將利潤和納稅遞延至以后年度,進而達到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2.合理預繳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是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但是企業的實際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才能完整準確地計算出來。稅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預繳所得稅時預繳多少的具體標準,國家稅務總局也規定,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作為偷稅處理,因此企業經營者可以在這里進行稅收籌劃,預繳時在合理范圍內少預繳,待年終匯算清繳才補繳少繳的稅款,這樣企業就可以獲取一筆無息借款。
(三)存貨計價方法的稅務籌劃
對于生產企業來說,存貨中原材料的耗用是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段時間內,一批存貨均會轉為銷售成本。因此,無論存貨計價方式怎么選擇,期間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總和是相等的,但是在期間內前后各段時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卻是不一樣的,并由此影響應納稅額。前面已經提到,稅款是一項強制性的現金支出,企業應該盡可能地延遲稅收支付時間,選擇所得稅稅金支出現值小的存貨計價方法,以獲得貨幣時間價值。自2007年1月1日起,會計準則規定不能運用后進先出法對存貨計量,因此當物價上漲時就不能采用后進先出法,而應選擇加權平均法,提前確認成本,從而達到企業延緩納稅的目的。納稅人選擇存貨計價方式的關鍵在于判斷企業主要材料的價格變動趨勢??傮w而言,物價的總體趨勢是上漲的,這時企業選擇加權平均法會更加有利;而如果企業的主要材料屬于更新換代較快的,價格自上市后將不斷下降,則企業應考慮選擇先進先出法。
(四)固定資產稅收籌劃
按照我國的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可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提的折舊費用不同,會影響相關期間的成本費用,從而影響應稅所得和所得稅。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應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要符合法律規定
2008年新稅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按直線法計提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并且規定了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短年限,同時在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規定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計提折舊。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為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而對于預計凈殘值并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只要合理即可,這些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性。但企業必須在法律、法規范圍內作出選擇,否則因為違背法律、法規而遭遇罰款,則只會增加企業的支出,造成損失。
2.考慮時間價值的影響
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內,無論企業采取哪種折舊方法,總的折舊額是不變的。但是由于存在貨幣時間價值,不同時間點上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是不相等的。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所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就應當計算并比較各種折舊方法在折舊年限內提取的折舊的現值及其抵稅額的現值之和,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
3.企業固定資產應選擇加速折舊方法
一般情況下,企業固定資產管理應該選擇加速折舊方法。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提前確認折舊費用,使企業獲得遞延納稅的好處,但是在企業享受減、免稅時,企業不應選擇加速折舊方法,而應按照正常的直線折舊法計提折舊。
三、結語
綜上所述,稅收籌劃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現象。從其定義可得知企業稅收籌劃貫穿于企業的投資決策、籌資決策、股利政策及經營活動過程中,企業經營管理者在熟知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自身的各項經濟事項的事先計劃和安排,可以實現稅負最低,從而獲取最大的利益。企業所得稅作為企業的主體稅種之一,在企業的全部稅收支出中占有重大的比例,因此,作為納稅人,企業若能很好地理解并掌握企業所得稅法規,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合理地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為了增強企業的競爭力,達到股東財富最大化的財務目標,企業應該重視稅收籌劃,積極進行稅收籌劃。在國家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環境下,企業管理人員應該認真學習新企業所得稅法,以便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為稅收籌劃提供的新空間為企業謀取更大的稅后收益。因此,我們應該結合我國國情對稅收籌劃加以引導和規范,使之成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利因素,而不應排斥或予以取締。只有遵循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才能不斷提高我國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加快我國經濟國際化的進程,使國民經濟健康、有序、穩步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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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組織形式;扣除項目;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27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2)22-0081-02
1 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
企業組織形式分為三類,即公司企業、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從法律角度講,公司企業屬法人企業,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是非法人企業。我國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所得稅法采取了國際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稅制。也就是說法人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非法人企業即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而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投資者對企業不同組織形式的選擇,其投資收益也將產生差別,進而影響企業的整體稅收和獲利能力。因此,在企業設立之時,很有必要在組織形式的選擇上進行一番積極籌劃。此外,公司在設立下屬公司時,選擇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企業所得稅負會產生影響。由于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如果贏利,其利潤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潤,應當作為獨立的納稅義務人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當子公司所在地稅率較低時,子公司可以少納企業所得稅,使公司整體稅負較低。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只能將其利潤并入母公司交納企業所得稅,無論其所在地稅負高低,均不能增減公司的整體稅負。再者公司稅后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還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又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1.1 公司制企業和合伙企業、獨資企業的比較選擇
[案例一]李鋒欲投資辦一個小型微利企業,預計企業將實現年贏利20萬元,請問以何種方式組建公司可得最大稅收利益?
[籌劃分析]方案1:成立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所得稅=20×20%=4(萬元)
個人所得稅=(20-4)×20%=3.2(萬元)
稅后收益=20-4-3.2=12.8(萬元)
方案2:成立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所得稅=20×35%-0.675=6.325(萬元)
稅后收益=20-6.325=13.675(萬元)
[籌劃結果]應選擇方案2,納稅人李鋒的這一舉動是法律規定所許可的,在納稅行為之前進行籌劃,并達到了一定的節稅效果。
1.2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比較選擇
所謂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屬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謂分公司是一指作為公司的分支構而存在,在國家稅收中,它往往與常設機構是同義詞。當一個企業要進行跨地區經營時,常見的做法就是在其他地區設立下屬機構,即開辦子公司或分公司,從法律上講,子公司屬于獨立法人,而分公司則不屬于獨立法人,它們之間的不同在于:一是設立手續不同,在外地創辦獨立核算子公司,需要辦理許多手續,設立程序復雜,開辦費用也較大,而設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較簡單,費用開支比較少;二是核算和納稅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獨立核算并獨立申報納稅,當地稅務機關比較喜歡,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由總公司進行核算盈虧和統一納稅,如有盈虧,分公司和總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繳納所得稅;三是稅收優惠不同,子公司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稅期限、優惠政策等在內的各種優惠政策;而分公司作為非獨立法人,則不能享受這些優惠政策。
[案例二]田園公司是一家擁有甲、乙兩家分公司的集團公司,2009年公司本部實現利潤4000萬元,其分公司甲實現利潤700萬元,分公司乙實現利潤500萬元,該企業所得稅率為25%。
[籌劃分析]將甲、乙設立為分公司,則該集團公司在2009年度應納稅額=(4000+700+500)×25%=1300(萬元)。如果上述甲、乙兩家公司換成子公司,該集團公司在2009年度應納稅額也是1300萬元。
[案例三]田園公司是一家擁有甲、乙兩家分公司的集團公司,2009年公司本部實現利潤4000萬元,其分公司甲實現利潤700萬元,分公司乙損500萬元,該企業所得稅率為25%,則該集團公司在2009年度應納稅額=(4000+700-500)×25%=1050(萬元)
[籌劃分析]如果上述甲、乙兩家公司換成子公司,總體稅收就發生了變化。假設甲、乙兩家子公司的所得稅率仍為25%。公司本部應納企業所得稅=4000×25%=1000(萬元),甲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700×25%=175(萬元),乙公司由于2009年度發生虧損,則該年度不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那么,田園公司2009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000+175=1175(萬元),高出總分公司整體稅收:1175-1050=125(萬元)。如果總公司與子公司所得稅適用率不同,則上述情況又會發生變化。
[案例四]若上例中田園公司和甲的企業所得稅率為25%,甲、乙均為15%。2009年度公司本部實現利潤4000萬元;甲、乙兩家子公司分別實現利潤200萬元和300萬元。
[籌劃分析]則2009度:公司本部應納企業所得稅=4000×25%=1000(萬元)
甲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5%=30(萬元)
乙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300×15%=45(萬元)
藍天公司總體稅收=1000+30+45=1075(萬元)
若將上述兩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則田園公司整體稅收=(4000+200+300)×25%=1125(萬元)
[籌劃結果]這樣設立子公司比設立分公司減輕投資者稅收1125-1075=50(萬元)。可見,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認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實體,因而子公司的虧損不能并入總公司賬上;而分公司和總公司是同一法律實體,其在經營中發生的虧損可以和總公司相抵。因此,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時,在生產經營處于起步階段、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的情況,考慮設立分公司,從而使分公司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沖減,以減輕總公司的負擔。而當生產經營走向正軌,產品打開銷路,可以贏利時,應考慮設立分公司,可以在贏利時保證能享受低稅率稅收優惠的政策。
2 銷售收入的籌劃
納稅人如果能夠推遲應納稅所得的實現,則可以使本期應納稅所得減少,從而推遲或減少所得稅的繳納。對一般企業來說,最主要的收入是銷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遲銷售商品的收入的實現是稅收籌劃的重點。我國稅法規定,在企業銷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則在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實現,委托代銷商品銷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這樣企業可以選用以上的銷售方式來推遲銷售收入的實現,從而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要綜合運用各種銷售方式,即使企業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又使企業的收入能夠安全地收回。另外,對于臨近年終所發生的銷售收入,企業應根據稅法規定的確認條件進行稅收籌劃,推遲收入的確認時間,使當年的收入推遲到下年確認。例如對于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來說,對于本應在12月確認的銷售收入可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在次年1月支付,從而將收入延遲到第二年確認。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是納稅義務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前選擇和規劃,利用稅法給予的對自己有利的可能選擇與優惠政策,選出合適的稅收方法,從而使本身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的一種行為。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的主體稅種,稅收籌劃的關鍵是降低應稅收入,盡可能地擴大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最終達到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因此,對企業來說,它具有很大的稅收籌劃空間,本文就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作一粗淺探討。
一、納稅義務人構成的稅收籌劃
母公司在設立下屬公司時,選擇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企業所得稅負會產生影響。由于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潤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潤,應當作為獨立的納稅義務人單獨交納企業所得稅。當子公司所在地稅率較低時,子公司可以少納企業所得稅,使公司整體稅負較低。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只能將其利潤并入母公司交納企業所得稅,無論其所在地稅負高低,均不能增減公司的整體稅負。
二、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由于會計核算方法和稅收核算方法的不一致,應當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稅收籌劃應在非違法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擴大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
不同資本結構對扣除金額的影響。企業的資本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股權資本;二是債權資本。由于對股權資本和債權資本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從而影響企業所得稅。如果接受股權投資,按規定,只能在稅后向投資人分配利潤,不能抵扣納稅所得;如果接受債權投資,則利息費用中,部分可以資本化,部分可以費用化。費用化部分的利息費用可在稅前扣除,直接減少納稅所得。資本化部分的利息費用可以通過提取折舊、分期攤銷的方法,逐漸地在以后年度稅前扣除。
例如:甲公司需追加100萬元資金,用于生產經營需要。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增發股票100萬元;方案二,發行債券100萬元,年利率10%。假定年末甲公司新增利潤50萬元,按凈利潤的20%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所得稅率33%,不考慮增發股票發生的相關費用。企業應交所得稅和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計算如下:
方案一應交企業所得稅=503%=16.5(萬元)
應向投資者分配利潤:(50-16.5)0%=6.7(萬元)
方案二應向債權人支付利息:1000%=10(萬元)
應交所得稅:(50-10)3%=13.2(萬元)
通過以上計算分析,吸收債權資本比吸收股權資本的稅負要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列》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稅收籌劃如果用好這條政策,既可以加快企業更新換代的速度,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又可以多列稅前扣除,降低企業稅負。
不同租賃方式對扣除金額的影響。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是進行稅收籌劃應考慮的兩種租賃方式。由于采用經營租賃方式其租賃費可以在稅前直接扣除,而采用融資租賃方式其租賃費是分期支付的,只能分期扣除。因此,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選擇稅負較低的經營租賃方式。
利息償還方式對扣除金額的影響。利息償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分期付息方式,另一種是到期一次償還的方式。選擇分期付息的方式可以提前扣除利息費用,對企業較為有利。而到期一次支付利息,由于當期沒有可扣除的利息費用,導致當期企業的所得稅負增加。
三、彌補虧損的稅收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稅收籌劃時可利用這一補虧政策,在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五年期限到期前,利用稅法允許的資產計價和攤銷的選擇權多列稅前扣除金額,繼續形成企業虧損,從而延長稅前補虧這一優惠政策的期限。例如某公司1991~2000年度盈虧情況如下表,所得稅率33%。
表1 單位:萬元
按規定,該公司1991、1992、1993年度的虧損可以在稅前彌補,但只能彌補至1998年,而且1998年的利潤只能彌補1993年度發生的虧損(60萬),彌補虧損后的余額應計征所得稅3.3萬元(70~60)3%,1999年度雖仍然存在著尚未彌補的虧損53.3萬元(-240+190-3.3),但不能稅前彌補,只能稅后彌補。10年間企業所得稅合計為59.4萬元(3.3+803%+903%)。如果該公司采用合法措施延長虧損期限,見下表
表2 單位:萬元
兩表比較可以看出10年的盈虧總額不變,仍為120萬元,但虧損期延長至94年,補虧期限延長至99年,99年度企業應交所得稅:(80-20)3%=19.8萬元,2000年度應交所得稅=903%= 29.7萬元,企業只交兩年的所得稅,稅負總額降低了8.9萬元(59.4~49.5)。
四、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
選擇有利的地區或行業享受稅收減免。由于稅收政策對不同區域有不同的稅收優惠,企業在投資時可以相應選擇低稅負地區進行投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列》第二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钡诎耸邨l“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弊皂椖咳〉玫谝还P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利用安置殘疾人員享受稅收優惠?!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列》第九十六條:“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睔埣踩藛T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China was starting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the enterpris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has received the enterprise and the government takes seriously. Along with new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law's releasing, the enterpris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s strategy also needs along with it adjustment.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策略
Key words: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Strategy
一、稅收籌劃概述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按照稅收政策法規導向,事前選擇稅收利益最大化納稅方案處理自己的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的一種財務籌劃行為。
稅收籌劃具有一下特性:(1)合法性,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的納稅最優方案選擇,它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符合國家立法意圖。(2)事前籌劃性,稅收籌劃發生在納稅義務發生前,它是指納稅人在投資、經營、生產決策過程中進行的抉擇,通過有計劃的設計、規劃來使得企業稅負最輕,以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3)風險性,稅收籌劃的風險性是指納稅人在開展稅收籌劃時,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存在,使稅收籌劃結果偏離預期目標的可能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具體的又包括違法違規風險,片面性風險,成本偏高風險等。(4)目的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是為了獲得稅收利益,使得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或企業價值最大化。
二、新企業所得稅的變化
(1)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確立以法人為主體的納稅主體制度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不再區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而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注”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并將納稅人進一步劃分為居民納稅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他們分別負無限納稅義務和有限納稅義務?!缎缕蠖悺穼嵭蟹ㄈ怂枚惖哪J剑∠嗽瓋荣Y企業所得稅法中以獨立核算為納稅人界定標準的規定。
(2)基本稅率的改變
《新企稅》將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定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國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或場所的, 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 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新企稅比原來有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整體稅負有明顯下降趨勢。
(3)統一稅前扣除標準
對于原來內外資不同的稅前扣除標準予以統一,《新企稅》在工資薪金、業務招待費等費用支出的扣除上都較原來有所改變,只要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或者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稅收優惠范圍和方式的轉變
新《企業所得稅法》優惠的重點發生了變化, 將稅收優惠由原來的區域優惠為主定為“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 明確規定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與稅收優惠。優惠方式上, 除了對特定產業實施的稅收優惠外, 無論哪個行業, 只要是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安置 殘疾人員及國際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計扣 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
(5)加速折舊優惠擴大到所有企業
原加速折舊法只適用于外資企業,《新稅法》則將這一優惠擴大到所有企業,并且明確了加速折舊的適用情況和可以采取的具體折舊方法。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稅收籌劃的影響
(1)把握國家政策導向,充分利用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稅》增加了對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和設備以及技術轉讓所得等項目的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征收所得稅,國家對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稅。企業可以根據對自身經營規模和盈利水平的預測情況進行權衡,將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額以下,以期適用較低的稅率。對于小型微利企業應注意把握新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掌握企業所得稅率臨界點的應用。
(2)充分利用稅前扣除除項目標準的有利變化
《新企稅》中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因此,企業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重新制定新的工資分配方案,合理加大職工工資支出,相應的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限額也都會加大。特別是職工教育經費超過當年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實際上是可以全額在稅前抵扣的。
(3)合理選擇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會減少利潤, 從而使應納稅所得額減少, 進一步減少當期應納所得稅。折舊的這種能夠減少稅負的作用即“稅收擋板”。無論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如何,整體會計期間內的折舊抵稅金額的總和是相同的, 假設稅率不變, 但是在期間內前后不同時段內的折舊抵稅金額不一樣, 并由此而影響到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在納稅籌劃時應選擇折舊抵稅金額現值最大的折舊方法,也就是說應盡可能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 采取加速折舊的方式。
總之,稅收籌劃是一門專業性和操作性都很強的技術,企業應根據政策的變化適時做出策略調整,為實現企業價值做大化而努力。
參考文獻:
[1] 汪斌.淺談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財會之窗.2009.2
【關鍵詞】 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稅率;策略
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就是企業在稅收法規、政策允許下,通過對企業相關涉稅經濟活動進行事先籌劃,對納稅方案進行詳細規劃,盡可能為企業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使企業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
一、稅收籌劃概念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國家稅收政策導向的前提下,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以收益最大化為目的通過對企業經營活動、財務活動的事前規劃,利用稅法的優惠政策和給予的對己有利的可能選擇,選出合法、合情的節稅方法,從而使其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的行為。它是企業得以良好運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采用合法和非違法手段進行稅收籌劃以獲得有利于納稅人的活動安排。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主要方法
企業所得稅籌劃方法有很多,但歸納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合理選擇納稅人身份
稅法強調法人企業或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并將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兩種,同時規范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對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
2、所得稅稅率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在此基礎上,為更好地發揮稅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國家還制定了一些低稅率的政策,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
(1)小微企業的稅收籌劃。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小微企業的所得稅率為20%,小微企業的標準為: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小型微利企業可通過參加公益、救濟性捐贈,或者增加其他期間費用來增加扣除項目,以此避免企業因增加應納稅所得而帶來的超額稅收負擔。為了防止稅負的增加,小企業應在平時的會計核算和業務安排中充分考慮上述政策規定,應盡量避免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所得臨近點(30萬元)而適用更高級別的稅率,從而帶來稅負增加大于所得增加的風險。
(2)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籌劃。非居民企業境內所得與境內機構場所沒有實質聯系、或在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的境內所得,所得稅的稅率為20%,減按10%征收。非居民企業可以利用這一稅收優惠政策對其所得進行籌劃。
3、稅前扣除籌劃
費用列支是應納稅所得額的遞減因素。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應盡可能地列支當期費用,減少應繳納的所得稅,合法遞延納稅時間來獲得稅收收益。
4、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有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積極利用這些政策達到節稅的目的。例如,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等。企業可以考慮適當增加該類支出的金額,以充分發揮其抵稅的作用,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5、利用收入確認時間的選擇開展稅務籌劃
收入是企業收益的體現,企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企業在銷售方式上的選擇不同對企業資金的流入和企業收益的實現有著不同的影響,不同的銷售方式在稅法上確認收入的時間也是不同的。通過銷售方式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合理歸屬所得年度,可在經營活動中獲得延緩納稅的稅收效益。
三、企業所得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企業所得稅籌劃中還存在很多問題,但以下兩點問題顯得尤為突出。
1、缺乏稅收籌劃機制
目前,我國許多企業缺乏稅收籌劃機制,企業財務部門雖然比較健全,但沒有建立相應的稅收籌劃部門。稅收籌劃主要依靠企業財務人員兼職,缺乏經過系統培訓的專職稅收籌劃人員,呈現出稅收籌劃無計劃性、預見性,導致企業不能合理的利用相關法規政策節稅。
2、稅收籌劃意識淡薄
稅收是一個企業不可忽視的問題,而目前很多企業,對稅收籌劃認識不足,稅收籌劃意識淺薄。多數企業高、中層領導無視稅收籌劃工作存在的重要性,只關注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利潤的高低,意識不到稅收籌劃也是企業資金節流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工作不聞不問,僅僅依靠個別財務人員兼職此項工作,這必然影響相關人員不重視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工作,導致稅收籌劃意識淺薄。
四、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建議
1、注重企業所得稅籌劃的預見性和合理性
企業所得稅籌劃應具有合理性、預見性、計劃性、長期性的特點。企業應在現行稅收法規和相關政策范圍內,對企業目前的涉稅會計事項及以后可能新增的涉稅會計事項,有計劃性地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與此同時也應對政策法規的變動做出合理預判。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籌劃的目地不僅僅是為企業減輕稅負,它也是企業資金節流的重要手段,作為財務管理的一部分,其應符合財務管理的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因此,企業所得稅籌劃應具有長遠規劃,體現出長期性,避免短視行為。
2、提高稅收籌劃意識,積極構建稅收籌劃機制
成熟的企業領導者不能僅僅只關注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及收入、費用、利潤等淺顯的財務指標,也要重視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畢竟所得稅對企業的利潤有直接影響。因此,企業領導者應重視稅收籌劃工作,積極構建稅收籌劃機制,組建相應的稅收籌劃組織,配備具有專業稅收籌劃知識的專門人員及時收集相關稅收法規及政策,并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制定本企業一定時期內的最優稅收籌劃方案,使企業能夠從稅收籌劃中獲取收益,在做到節稅的同時,使大家認識到稅收籌劃的重要性,提高稅收籌劃意識。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企業應不斷提高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并在此基礎上,積極構建企業稅收籌劃機制,在稅收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結合企業特點,制定科學合理的、有預見性的稅收籌劃方案,為企業創造出更大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 陳傳明.淺析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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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對于企業來說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我國,所得稅是稅收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作用非常重要,意義重大。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工作做得好,可以給企業節省下一大筆資金,企業就可以進行更多投資和利潤。因此,企業應注意所得稅的籌劃工作,盡可能做一些適當的規劃措施,減少企業所得稅,找到一條切實可行的創收突破。
一、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理論基礎
(一)企業稅收籌劃概念
稅收籌劃是指企業或者納稅人在不違返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企業內部的納稅情況進行分析決策,制定可行的納稅方案,減少稅務支出,從而提高企業的績效。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特點
1.合法性。企業在進行那說籌劃時應遵循依法、懂法的原則,善于運用國家有利的稅收政策,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最大限度地為企業節稅。
2.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減輕稅負,降低支出,盡量增加企業利潤,提高企業績效。
3.超前性。企稅收籌劃要求企業提前對即將發生的應稅經濟行為進行統籌和規劃,對比出能最大程度上節約稅收的納稅方案。
4.綜合性?,F代財務的發展要求企業的財務人員具備較高的財務素?B,對稅務籌劃也應當有相當的關注。
(三)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方法
按照以往的研究及實際經驗,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常用的方法有:一是利用銀行貸款;二是利用地區優惠稅率優勢;三是利用與經濟組織之間的資金拆借;四是利用折舊的方法;五是債務比例的確定;六是融資租賃的使用;七是投資方式的選擇;八是組織形式的選擇。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稅收籌劃的重心在于如何在合法的條件下盡可能的減輕納稅成本,降低納稅金額,使的企業實際收益最大化。但是,目前我國的稅收籌劃情況卻不容樂觀,很多企業錯誤的認為稅收籌劃就是偷稅漏稅,所以稅收籌劃的問題還是相當嚴峻的。
(一)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現狀
1.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理解不充分。我國企業對稅收籌劃的理解并不是很充分。相當一部分的企業認為通過稅收籌劃并沒有節省下多少開支。更甚者,認為費盡心思、花金錢進行納稅籌劃不值得。這些都是對稅收籌劃認知不充分理解不透徹的表現。
2.企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水平不高。在我國,稅收籌劃開展的時間不長,理論和實踐都不充分,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會發生一些錯誤。此外,我國企業的納稅籌劃經常犯只重視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的低級錯誤。
3.財務會計行為不規范。財務會計的不規范直接導致了稅收籌劃行為的不規范。缺乏嚴格的管理、完善的體質、高素質的會計工作人員等會導致會計政策執行不夠嚴格,以至于稅收籌劃工作不能很好的開展。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
1.把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同避稅甚至偷稅混為一談。偷稅是指納稅人運用非法手段將本應該由自己承擔的應納稅額掩藏,從而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避稅從某種意義上講違背了“稅負公平”的原則;而稅收籌劃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的,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正當經營策略。
2.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只重視稅負,不考慮籌劃風險。企業的稅收籌劃時一定要統籌規劃,盡量深思熟慮。在進行納稅籌劃之前,必須對法律法規及相關稅法研究透徹,再進行稅收的籌劃。在制定最省納稅計劃時,不能只顧謀求最大利益,也要控制企業存在的風險。
3.認為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與經營是不相關的。稅收籌劃在現行企業中大多被認為是財務人員的工作,與企業經營無關。事實上,稅收籌劃與企業經營有著緊密的聯系。例如:稅收籌劃能夠幫助企業有效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實現利潤的最大化,稅收籌劃水平的提高也標志著企業經營走向正軌。
三、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策略
(一)新建企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策略
新建企業處于企業生命周期的初期,這類企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策略應該側重于關注國家的一些相關政策,同時,新建企業還可以利用企業未成形的優勢,對本企業進行分立以減少納稅成本。
(二)成長型企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策略
成長型企業不僅可以帶動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同時也解決了社會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因此,這類企業可以得到國家的支持與鼓勵,在征稅環節上國家也對成長型企業設置了很多優惠政策。所以,處在成長期的企業要結合自身發展情況,深入研究新稅法,制定出合理的稅收籌劃策略,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比如:稅前可扣除項目的籌劃策略、轉讓定價籌劃策略、低稅率籌劃策略等。
(三)成熟型企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策略
成熟型企業是指企業在經過最初的新設時期和較為良好的成長時期之后,進入了成熟時期,而真正有效的稅收籌劃是一個企業走向成熟的表現。一般大型的成熟型企業都會加大對稅收籌劃的投入,例如稅收籌劃人員的專業化,加強專業人員的培訓等。由于成熟型企業在各個方面都比較完善,所以稅收籌劃能夠取得更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