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1-20 10:23:32
序論:在您撰寫保險市場風險管理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1.從總體上看,中國保險業風險管理水平較低,風險管理理念不強。
第一,風險管理作為一種管理職能還基本上沒有被融于保險企業管理中,保險經營基本上還是財務型控制被動經營。第二,保險業發展總體決策和保險公司決策在相當程度上缺乏風險管理理念,保險的粗放型經營、以保費收入作為經營業績的硬招標的決策思路對目前的保險發展仍起著決定性作用。第三,保險風險管理技術水平低,風險評估、保險信用等級評定缺乏有效的評定標準,風險控制和風險融資的方式相當有限。許多保險公司根本就沒有防災防損部門,在有防災防損部門的企業中,其人力與財力的配備不足。第四,在保險風險控制過程中,事后控制為主要控制方法,對風險的事前控制重視不夠。第五,在保險監管方面,主要還處于事后監管階段,監管工作缺乏主動性和前瞻性,監管重點仍在費率等問題上,對關系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資本比率、再保險安排、資產配置等內容監管力度不夠。
2.較為注重顯性風險管理,對隱性風險管理重視不夠。
第一,在業務發展導向上,注重規模和速度,強調業務增長量,忽視保險發展的質。由于我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主要是根據保費收入增加額為依據的,保險法規和保儉監管部門對保險費地位的過份強調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商業保險公司把保費的追逐作為主要經營目標。保險公司在實際展業中,重保費,輕理賠;在保險市場競爭中,以保險價格進行惡性競爭,盲目承保、劣質承保并存;在保險險種開發上,以占取市場份額作為主要手段,對保險產品風險的管理控制重視不足。
第二,在保險發展導向上,某些方面還存在著保險決策和保險經營中的短期行為,對保險業發展及保險公司發展戰略長遠性研究不夠;在公眾對保險的信任度方面,保險業未能充分重視惡性競爭、保險中介制度混亂、保險欺騙對社會公眾產生不度影響;在制度法律建設方面,對保險發展的制度環境和法律基礎建設重視不夠,一方面表現在保險法在某些方面存在著缺陷與不足,另一方面保險法已不能完全適應開放條件下保險業的發展,一個有效的保險法律體系還未基本形成;在保險文化建設方面,保險公司文化建設滯后,保險文化傳播缺乏創新,保險公司的形象度和美譽度構建急需加強。
3.較為注重內生風險管理,忽視外生風險管理。
第一,部分保險公司不重視對公眾信任風險的管理。
第二,對保險開放、民族保險安全的風險重視不夠。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對中國保險市場進一步開放中的各種風險進行管理研究不足,忽視中國保險業發展過程中的內在的根本制約。
第三,部分保險公司較為重視公司內部風險管理,而對保險同業的規范競爭、有序競業的風險管理重視不夠,保險同業組織的作用還相當有限。
第四,對保險中介組織的風險管理力度不夠。部分保險公司無視保險中介的有關法律規定,不顧中介機構經營資格、業務水平、職業道德狀況等條件進行中介展業,表明保險公司對中介組織風險管理與保險公司自身的規范經營都應加強。
第五,缺乏對保險欺騙進行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險欺騙給保險公司造成的損失日趨加大,在中國保險理念不強、法律意識淡薄的國度里對保險欺騙的風險管理需在制度完善和技術創新上加大力度。
4.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決策缺乏依據。
保險經營是在大量可保風險前提下運用大數法則對可保風險進行分散,各類風險數據、損失數據是保險經營的數理基礎,在相當程度上也可以說,風險數據、損失數據是保險經營的保險資源。保險經營依據這些保險資源從事保險展業,通過展業擴充豐富這類資源提高保險經營水平和展業范圍。因此,在理論和實踐中都要求保險公司(包括社會)建立一個完整的信息系統對這類保險資源進行保護、開發和利用。我國相當部分保險公司有效的風險信息系統都未能建立,這將可能導致保險經營決策缺乏合理依據,使保險經營缺乏合理的數理基礎。從某種程度上,這將可能導致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的增加。
5.風險管理理論滯后,風險管理人才不足。
在我國,風險管理理論發展滯后,風險管理人才不足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保險風險管理既包括風險投資、保險購買和管理、安全、賠償金管理、索賠管理,又包括公共關系、市場服務、培訓員工、提供法律咨詢等內容;既包括對保險公司的硬件失誤風險和軟件失誤風險的管理,又包括組織性失誤風險和人的失誤風險的管理;既包括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又包括保險業風險管理;既包括保險經營顯性風險的管理,又包括保險經營隱性風險的管理。只有建立起全面的風險管理觀,才能推動和實現保險業有效的風險管理。
二、目前風險管理狀況對中國保險業發展的影響
1.保險業風險管理及保險經營風險管理弱化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基礎;
近年來40%的保費增長率是在粗放型經營模式下,在風險管理未能有效實施的情況下實現的,在這種經營模式下,重視保費增長速度與資產負債管理重視不夠并存,保險公司總資產增加與凈資產減少同在,保險市場規模擴大與保險業務的利潤水平逐步降低并舉,增加保費的快速增長與較多風險的累積相隨,這不僅有悖于保險業風險承擔、風險分散的宗旨,而且大大影響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2.保險經營風險管理功能弱化將不利于深化社會公眾對保險的信任,保險信任和保險信心是各國保險業發展的生命力所在。
近現代保險發展的共同基礎是社會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和信任,這是決定保險需求的根本因素,因為信心和信任是保險理念培育的良性土壤。因此,保險公司必須建立真正地為社會公眾分散風險、為社會公眾提供各種風險管理服務的經營理念,真正地實現保險經營與保險風險管理的融合,以增強和鞏固社會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特別是在目前風險分散途徑多樣化的情形下,增強社會公眾對保險業的信任和信心對現代保險業發展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3.保險經營風險管理的弱化將使中國保險業在國際保險市場中缺乏競爭力,導致中國保險業在對外開放和加入WTO中處于更加不利的局面。
從中國民族保險發展歷史可以看到,中國民族保險業是在中國本身缺乏商業保險理念和商業保險技術機制、在國外保險公司對中國保險市場進行掠奪和控制的不利條件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這種特定的歷史路徑制約了中國現代保險業的發展。因此,在中國民族保險實力不足、現代民族保險發展缺乏一定制度環境和制度基礎的條件下,民族保險業更應注重自身的穩健發展,大力加強保險發展的制度建設,培植保險理念。惟有如此,才有可能實現民族保險發展從量的增加到質的升華,增強民族保險業自身在國際保險市場的競爭力,逐步有序地實現保險的國際化。
三、對策
1.實現保險經營方式的根本轉變,制定穩健的保險產業發展政策,為中國保險業風險管理構建良好的宏觀環境。
保險業發展要實現根本性突破首先必須實現從粗放型經營方式到集約型經營方式的根本轉變,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走出重速度、輕質量的惡性循環,把保險發展引上穩健、健康的軌道,進而逐步增強民族保險業的綜合實力。也只有在經營方式根本轉變的前提下,才可能制定出穩健的保險產業發展政策。
穩健的保險產業發展政策是中國民族保險業發展的基本戰略前提。首先保險產業政策必須建立在中國特定的政治經濟和人文背景上,只有在這種根基上培植公眾的保險意識,構造保險制度環境,完善保險法律制度,開發保險資源潛力,滿足公眾的保險需求,才能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保險業發展道路。其次,保險產業政策必須體現可持續發展性,堅持可持續發展性,才能有效地開發中國潛在的保險資源,才能實現重速度、輕質量的粗放型經營方式到集約型經營方式的根本轉變;只有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才能真正實現保險業本身的宗旨;只有堅持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才能逐步樹立和增強公眾對保險的信任感。再次,中國的保險產業發展政策,必須把戰略管理、經營管理和風險管理融于一體,政府應以較高的戰略眼光來發展保險業,保險業在社會政治經濟中的特殊地位要求政府對保險業實行低稅政策,改變目前中國保險業稅負較重的局面,對一些投資型產品的開發可考慮稅收優惠或遞延稅收政策,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稅收政策應考慮到有利于民族保險業的發展和中外保險企業的公平競爭;保險業應堅持經營管理和風險管理相結合,實現保險真正地為社會經濟、社會公眾服務宗旨;保險產業政策還必須考慮到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可考慮建立區域性的保險產業政策與統一的保險產業政策相結合的保險產業政策體系。
2.培植健全的保險意識,完善保險法律制度基礎,為中國保險業風險管理提供制度支持。保險風險管理不僅僅是一種風險識別、衡量、控制、融資的技術方法,還在于風險管理制度是一種保險制度安排,提供對風險管理的制度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培植健全的保險意識是構建中國保險制度基礎的一個永恒主題,保險意識的培植一方面需要保險公司規范的經營作風、良好的社會形象的凝聚力和輻射力來實現,另一方面,社會各界對保險意識的傳播也有利于保險意識的培植和增強。
法律是風險管理的制度基礎,保險法律制度完善程度決定風險管理水平高低及其績效大小。目前應著手解決保險發展與保險立法滯后的矛盾,彌補《保險法》中的缺陷和不足,同時抓緊時間構建完整有效的中國保險法體系(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外資保險公司市場進入與監管條例》等)。
3.實施全方位風險管理制度,強化社會風險管理理念,是中國保險業風險管理的重點。
保險經營方式的轉變、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中國的特殊體制背景下,保險經營方式轉變、保險法律制度構建應與保險業全主位風險管理實施同步進行。中國保險業全方位風險管理包括對物的風險、行為風險與心理風險管理、制度風險與人的風險的管理、顯性風險與隱性風險的管理、內生風險與外生風險的管理、風險信息管理系統與風險預警系統的管理等。
在強調風險核保管理的同時,須強調逆選擇風險和道德風險的控制;在注重保險產業發展風險管理時,應特別注重決策風險的管理,克服目前保險發展的短視心理和短期行為;在制度風險的控制上應堅持內控制度、同業制度與監管制度三管齊下,在人的風險控制上,既要控制管理內部人風險,又要控制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再保險人和保險投資機構投資者的風險;在內生風險與外生風險管理上,要積極探索怎樣對保險開放中出現的風險進行有效控制和有效管理,對中資保險公司與外資保險公司的稅收風險加以重視。總之,在整個保險產業發展、保險制度構建過程中都必須把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理念融于這一過程中。
關鍵詞:保險集團混業經營市場風險管理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進步,保險業發展水平逐步提高,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日益成熟,保險業已經成為支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力量,保險集團已成為金融體系日益活躍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集團是以保險為核心,融證券、信托、銀行、資產管理等多元金融業務為一體的緊密、高效、多元的金融混業經營集團。保險集團的金融混業經營使其能夠全面參與衍生產品的各個市場環節,但也增加了保險集團市場風險暴露的廣度和深度,即由于業務的綜合性而能受到金融市場領域風險的直接影響,構成了全面的市場風險。保險集團混業經營中子公司比較復雜,而且每一個子公司業務性質都有其特殊性,給集團市場的全面風險管理帶來了極大挑戰。
保險集團全面市場風險管理的架構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1996年頒布的《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中,將市場風險定義為因市場價格波動而導致表內和表外頭寸損失的風險,并根據導致市場風險因素的不同將市場風險劃分為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匯率風險和黃金等商品價格風險。隨著經濟全球化、金融國際化以及金融創新的發展,保險集團面臨的市場風險呈現出高層化、擴散化、契約化和網絡化等特點。2007年以來的次貸危機又使保險集團的市場風險進一步上升。在這個背景環境下,保險集團應考慮設計一個有效的市場風險管理架構,通過建立和適時調整自身的風險管理機制,來防范和化解集團和子公司層面面臨的各類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集成管理的風險管理架構應設計為矩陣式的市場風險管理架構。它應在橫向業務整合的基礎上,增加縱向的管控,將同屬性的交易或者具有相同風險因子的品種進行風險加總。金融集團由決策層確定總體風險資本,然后把總體風險資本限額按橫向(子公司)來進行分配。即將風險資本限額在集團不同的子公司之間進行分配,子公司再將所配的風險資本限額配置到每一個業務部門,則每一級的管理者面對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如何把下一級的投資活動產生的風險限制在可控范圍內。如果每一級的風險管理者都能做到隨時掌握和監督下一級的風險限額執行情況,并能對突破既定限額的情況進行及時干預,則風險管理就算真正達到目標(層級管理)。
保險子公司與資產管理子公司的市場風險管理
新《保險法》對于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一直有嚴格規定,只允許投資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由于投資渠道的限制,加之1996年5月以來的8次利率調整,使保險資金處于閑置狀態或低收益狀態,導致出現了嚴重的利差損問題,嚴重影響了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1998年以后,保險公司陸續獲準可以進行同業拆借、買賣中央企業AA+公司債券、國債回購、協議存款、企業債券及證券投資基金。2004年,保險公司又獲準可以買賣可轉換債券、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投資銀行次級債。2004年10月,隨著《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保險資金可以直接進入證券市場進行股票投資。一般來說,保險資金運用的原則應符合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三原則, 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則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 同時應保持一定的流動性以應付日常開支和保險賠付。
保險資金運用可主要按照風險限額管理來實施(子公司層面),首先根據保險子公司(或保險資產子公司)的資本實力、股東目標與風險偏好、監管規定等,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總體風險水平以及相應的抵御風險損失的風險資本限額;然后,根據對各業務部門或交易員的風險調整的績效測量結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層次間進行風險資本限額的分配;最后根據分配的風險資本限額對各業務部門乃至每一筆交易的風險進行監控,并根據風險調整后的績效評估結果以及其它因素對風險資本限額進行動態的分配調整。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越大承受高投資風險的能力越大,衡量償付能力的指標有凈保費與凈資產之比,美國的保險監管認為3:1為滿意的最大安全比例,這一比例愈大,保險資金的運用規??梢韵鄬Υ笮?。未決賠款準備金與凈資產之比高于1:5,保險公司有可能破產,這一比例愈大,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規模相對小些。我國2001年制定的《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做出了具體規定,其中也規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指標,壽險公司投資收益監管指標。嚴格根據保險公司的資本實力和償付能力,對保險投資總投資額及其風險限額上做出限定,對保險資金投資的市場風險將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
銀行子公司的市場風險管理
我國銀監會2004 年了《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從操作層面上對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提出了要求。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交易賬戶總頭寸高于表內外總資產的10%或超過8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需計提市場風險資本。這意味著,銀行子公司必須對市場風險進行合理的管理,以便對市場風險資本金進行管理。
銀行子公司目前產生市場風險的資金交易品種,主要包括外匯交易(如即期外匯買賣、遠期外匯買賣、外匯掉期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如黃金白銀的即期買賣、遠期買賣、掉期及租賃交易)、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如貨幣掉期、利率掉期、掉期期權、外匯期權、債券期權、利率期貨、指數期貨、指數期權等)、利率產品業務(如機構債券、公司債券、短期商業票據、新興市場公債等)、結構化產品業務(如信用違約互換、與信用相連的債券等)。隨著利率市場化、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化,銀行子公司的經營重點由傳統的貸款業務向市場業務轉移,面臨的市場風險的種類和規模將成倍增長。
關鍵詞:保險集團混業經營市場風險管理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進步,保險業發展水平逐步提高,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日益成熟,保險業已經成為支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力量,保險集團已成為金融體系日益活躍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集團是以保險為核心,融證券、信托、銀行、資產管理等多元金融業務為一體的緊密、高效、多元的金融混業經營集團。保險集團的金融混業經營使其能夠全面參與衍生產品的各個市場環節,但也增加了保險集團市場風險暴露的廣度和深度,即由于業務的綜合性而能受到金融市場領域風險的直接影響,構成了全面的市場風險。保險集團混業經營中子公司比較復雜,而且每一個子公司業務性質都有其特殊性,給集團市場的全面風險管理帶來了極大挑戰。
保險集團全面市場風險管理的架構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1996年頒布的《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中,將市場風險定義為因市場價格波動而導致表內和表外頭寸損失的風險,并根據導致市場風險因素的不同將市場風險劃分為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匯率風險和黃金等商品價格風險。隨著經濟全球化、金融國際化以及金融創新的發展,保險集團面臨的市場風險呈現出高層化、擴散化、契約化和網絡化等特點。2007年以來的次貸危機又使保險集團的市場風險進一步上升。在這個背景環境下,保險集團應考慮設計一個有效的市場風險管理架構,通過建立和適時調整自身的風險管理機制,來防范和化解集團和子公司層面面臨的各類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集成管理的風險管理架構應設計為矩陣式的市場風險管理架構。它應在橫向業務整合的基礎上,增加縱向的管控,將同屬性的交易或者具有相同風險因子的品種進行風險加總。金融集團由決策層確定總體風險資本,然后把總體風險資本限額按橫向(子公司)來進行分配。即將風險資本限額在集團不同的子公司之間進行分配,子公司再將所配的風險資本限額配置到每一個業務部門,則每一級的管理者面對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如何把下一級的投資活動產生的風險限制在可控范圍內。如果每一級的風險管理者都能做到隨時掌握和監督下一級的風險限額執行情況,并能對突破既定限額的情況進行及時干預,則風險管理就算真正達到目標(層級管理)。
保險子公司與資產管理子公司的市場風險管理
新《保險法》對于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一直有嚴格規定,只允許投資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由于投資渠道的限制,加之1996年5月以來的8次利率調整,使保險資金處于閑置狀態或低收益狀態,導致出現了嚴重的利差損問題,嚴重影響了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1998年以后,保險公司陸續獲準可以進行同業拆借、買賣中央企業AA+公司債券、國債回購、協議存款、企業債券及證券投資基金。2004年,保險公司又獲準可以買賣可轉換債券、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投資銀行次級債。2004年10月,隨著《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保險資金可以直接進入證券市場進行股票投資。一般來說,保險資金運用的原則應符合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三原則, 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則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 同時應保持一定的流動性以應付日常開支和保險賠付。
保險資金運用可主要按照風險限額管理來實施(子公司層面),首先根據保險子公司(或保險資產子公司)的資本實力、股東目標與風險偏好、監管規定等,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總體風險水平以及相應的抵御風險損失的風險資本限額;然后,根據對各業務部門或交易員的風險調整的績效測量結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層次間進行風險資本限額的分配;最后根據分配的風險資本限額對各業務部門乃至每一筆交易的風險進行監控,并根據風險調整后的績效評估結果以及其它因素對風險資本限額進行動態的分配調整。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越大承受高投資風險的能力越大,衡量償付能力的指標有凈保費與凈資產之比,美國的保險監管認為3:1為滿意的最大安全比例,這一比例愈大,保險資金的運用規??梢韵鄬Υ笮?。未決賠款準備金與凈資產之比高于1:5,保險公司有可能破產,這一比例愈大,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規模相對小些。我國2001年制定的《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做出了具體規定,其中也規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指標,壽險公司投資收益監管指標。嚴格根據保險公司的資本實力和償付能力,對保險投資總投資額及其風險限額上做出限定,對保險資金投資的市場風險將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
銀行子公司的市場風險管理
我國銀監會2004 年了《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從操作層面上對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提出了要求。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交易賬戶總頭寸高于表內外總資產的10%或超過8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需計提市場風險資本。這意味著,銀行子公司必須對市場風險進行合理的管理,以便對市場風險資本金進行管理。
銀行子公司目前產生市場風險的資金交易品種,主要包括外匯交易(如即期外匯買賣、遠期外匯買賣、外匯掉期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如黃金白銀的即期買賣、遠期買賣、掉期及租賃交易)、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如貨幣掉期、利率掉期、掉期期權、外匯期權、債券期權、利率期貨、指數期貨、指數期權等)、利率產品業務(如機構債券、公司債券、短期商業票據、新興市場公債等)、結構化產品業務(如信用違約互換、與信用相連的債券等)。隨著利率市場化、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化,銀行子公司的經營重點由傳統的貸款業務向市場業務轉移,面臨的市場風險的種類和規模將成倍增長。
關鍵詞:保險集團混業經營市場風險管理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進步,保險業發展水平逐步提高,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日益成熟,保險業已經成為支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力量,保險集團已成為金融體系日益活躍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集團是以保險為核心,融證券、信托、銀行、資產管理等多元金融業務為一體的緊密、高效、多元的金融混業經營集團。保險集團的金融混業經營使其能夠全面參與衍生產品的各個市場環節,但也增加了保險集團市場風險暴露的廣度和深度,即由于業務的綜合性而能受到金融市場領域風險的直接影響,構成了全面的市場風險。保險集團混業經營中子公司比較復雜,而且每一個子公司業務性質都有其特殊性,給集團市場的全面風險管理帶來了極大挑戰。
保險集團全面市場風險管理的架構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1996年頒布的《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中,將市場風險定義為因市場價格波動而導致表內和表外頭寸損失的風險,并根據導致市場風險因素的不同將市場風險劃分為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匯率風險和黃金等商品價格風險。隨著經濟全球化、金融國際化以及金融創新的發展,保險集團面臨的市場風險呈現出高層化、擴散化、契約化和網絡化等特點。2007年以來的次貸危機又使保險集團的市場風險進一步上升。在這個背景環境下,保險集團應考慮設計一個有效的市場風險管理架構,通過建立和適時調整自身的風險管理機制,來防范和化解集團和子公司層面面臨的各類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集成管理的風險管理架構應設計為矩陣式的市場風險管理架構。它應在橫向業務整合的基礎上,增加縱向的管控,將同屬性的交易或者具有相同風險因子的品種進行風險加總。金融集團由決策層確定總體風險資本,然后把總體風險資本限額按橫向(子公司)來進行分配。即將風險資本限額在集團不同的子公司之間進行分配,子公司再將所配的風險資本限額配置到每一個業務部門,則每一級的管理者面對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如何把下一級的投資活動產生的風險限制在可控范圍內。如果每一級的風險管理者都能做到隨時掌握和監督下一級的風險限額執行情況,并能對突破既定限額的情況進行及時干預,則風險管理就算真正達到目標(層級管理)。
保險子公司與資產管理子公司的市場風險管理
新《保險法》對于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一直有嚴格規定,只允許投資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由于投資渠道的限制,加之1996年5月以來的8次利率調整,使保險資金處于閑置狀態或低收益狀態,導致出現了嚴重的利差損問題,嚴重影響了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1998年以后,保險公司陸續獲準可以進行同業拆借、買賣中央企業AA+公司債券、國債回購、協議存款、企業債券及證券投資基金。2004年,保險公司又獲準可以買賣可轉換債券、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投資銀行次級債。2004年10月,隨著《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保險資金可以直接進入證券市場進行股票投資。一般來說,保險資金運用的原則應符合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三原則, 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則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 同時應保持一定的流動性以應付日常開支和保險賠付。
保險資金運用可主要按照風險限額管理來實施(子公司層面),首先根據保險子公司(或保險資產子公司)的資本實力、股東目標與風險偏好、監管規定等,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總體風險水平以及相應的抵御風險損失的風險資本限額;然后,根據對各業務部門或交易員的風險調整的績效測量結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層次間進行風險資本限額的分配;最后根據分配的風險資本限額對各業務部門乃至每一筆交易的風險進行監控,并根據風險調整后的績效評估結果以及其它因素對風險資本限額進行動態的分配調整。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越大承受高投資風險的能力越大,衡量償付能力的指標有凈保費與凈資產之比,美國的保險監管認為3:1為滿意的最大安全比例,這一比例愈大,保險資金的運用規模可以相對大些。未決賠款準備金與凈資產之比高于1:5,保險公司有可能破產,這一比例愈大,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規模相對小些。我國2001年制定的《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做出了具體規定,其中也規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指標,壽險公司投資收益監管指標。嚴格根據保險公司的資本實力和償付能力,對保險投資總投資額及其風險限額上做出限定,對保險資金投資的市場風險將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
銀行子公司的市場風險管理
我國銀監會2004 年了《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從操作層面上對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提出了要求。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交易賬戶總頭寸高于表內外總資產的10%或超過8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需計提市場風險資本。這意味著,銀行子公司必須對市場風險進行合理的管理,以便對市場風險資本金進行管理。
銀行子公司目前產生市場風險的資金交易品種,主要包括外匯交易(如即期外匯買賣、遠期外匯買賣、外匯掉期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如黃金白銀的即期買賣、遠期買賣、掉期及租賃交易)、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如貨幣掉期、利率掉期、掉期期權、外匯期權、債券期權、利率期貨、指數期貨、指數期權等)、利率產品業務(如機構債券、公司債券、短期商業票據、新興市場公債等)、結構化產品業務(如信用違約互換、與信用相連的債券等)。隨著利率市場化、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化,銀行子公司的經營重點由傳統的貸款業務向市場業務轉移,面臨的市場風險的種類和規模將成倍增長。
關鍵詞:保險;金融市場;融合;風險管理
隨著保險業的飛速發展,大量的保險資金進入金融市場,在活躍市場的同時也為保險公司帶來了豐厚的收益。但是,保險公司傳統的風險管理方式已逐漸無法適應風云變幻的市場環境。保險和金融市場的融合發展帶來了一些新的風險問題,面對這些新問題,保險公司應當做出怎樣的應對措施值得我們深入研究。
1保險、金融融合發展的影響
保險業的興起使保險資金急劇增長,同時,隨著國家對保險監管制度的放松有效促進了保險業的金融投資活動,進一步加快了保險業與金融市場的融合,其產生的影響主要表現為:一是促進了保險投資方式的多樣化。金融市場的發展推出了更多的新型金融工具,這使保險投資方式的選擇變得更加多樣,在選擇投資方式時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期望獲得的投資收益、對保險資金安全的需求以及對資金流動性的要求等進行適當選擇,按照公司特點和業務需要合理的安排投資組合。二是證券化投資趨勢增強。多樣的保險投資方式給保險公司更大的投資選擇空間,根據調查顯示保險公司投資于銀行存款、抵押貸款等貨幣市場工具的比例正逐步縮小。因為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回報率遠低于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工具,因此保險公司表現出對資本市場工具的投資偏好,投資的證券化趨勢正逐步增強。三是深刻影響了保險經營活動。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是保險資金來源的主要途徑,但是該業務盈利能力有限,部分業務甚至呈現負增長,投資業務的較高回報率使其獲得的收益成為保險公司盈利的重要途徑,同時也成為保險業發展的重要支撐。
2融合發展產生的新風險
2.1投資國債風險
我國現行的利率不是由市場供求關系形成的市場化利率,其與實際情況存在著一定的利率差,這導致保險金投資獲得的收益可能無法達到市場利率投資收益水平。國債收益率常常高于銀行利率,是保險資金投資的重要選擇之一。但是隨著銀行業競爭的日益激烈,銀行利率不斷下調,這導致國債收益率的波動性也不斷增強,投資國債已不再是高端安全的投資行為,其投資風險逐步顯現,任然沿用傳統的債券投資風險管理方式已無法抵御投資國債的風險。
2.2投資股票、基金的風險
隨著國家對保險監管政策的逐步放松,保險資金開始向證券市場流入。但是,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起步較晚,許多的法律規范還不完善、制度還不夠健全,投資股票、基金的風險比較大。此外,我國大多數的投資者投機心理比較嚴重,這進一步加劇了證券市場股票、基金價格的波動。因此,保險資金不論是直接進入股票市場,還是投資基金,都可能面臨較大的風險,若保險公司不能提前做好風險管理和防范工作,預留充足的風險準備金,很可能因為投資失利而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
2.3投資銀行存款的風險
投資銀行存款的風險主要來自存款的信用風險和利率風險。在我國金融市場上,銀行占據主導地位,政府是銀行存款的重要擔保,因此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是極小的。在利率風險方面,保險公司在投資銀行存款時是通過與銀行訂立協議利率的方式進行的,這種方式有效抵御了一定的利率風險,當銀行利率下調時保險公司不會因此導致收益的下降。但是協議利率不是由市場形成的,與市場實際利率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若因市場經濟環境改變導致協議利率低于市場利率,則會導致保險公司收益的下降。市場通脹的不確定性給保險資金投資銀行存款帶來了一定的風險,但是其風險程度要遠小于投資證券市場。
3抵御新風險的對策
3.1完善保險資金運作管理制度
完善的保險資金運作管理制度是保障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證,因此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企業運營情況完善保險資金投資運作管理制度,從投資決策、交易管理、會計核算等方面進行制度約束,防止人為因素導致投資風險。同時,保險公司應當樹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把追求長期穩定的投資收益作為企業投資決策的準繩,在保證資金安全和滿足運營流動資金需求的基礎上合理投資,將投資風險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通過科學投資實現預期投資收益目標。
3.2選擇合適的投資組合
隨著保險投資方式的多樣化發展,保險公司將面臨更多的投資選擇,伴隨而來的是投資風險的增加。與發達國家相比,當前我國金融市場還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的問題,這增加了投資風險的不確定因素,將保險資金投資于資本市場可能面臨巨大的風險,甚至給企業帶來嚴重損失。因此,保險公司在選擇投資方式時要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將資金保值作為投資決策的首要考慮因素,避免盲目追求高收益,在可承受的風險范圍內適度的選擇資本市場投資,合理配置投資結構,在確保實現穩定投資回報的基礎上適度的追求高收益。
3.3加強風險管理人才隊伍建設
市場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增強了保險資金投資風險的不確定性,這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僅要求從業者對多樣的投資業務有深入的了解,還要求他們對市場環境的變化情況能夠及時的掌控。然而,當前保險業在投資方面和風險管理方面的人才含有量十分有限,在應對多樣的投資風險問題時各保險公司則表現得較為被動。因此,保險公司應當著力加強風險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先進風險應對辦法的總結和積累,通過靈活運用多種投資工具分散風險,進而促進企業整體效益的提升。
參考文獻:
[1]展凱.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理論與實務[J].金融經濟,2014(8).
關鍵詞:受害人補償;強制責任保險;道德風險;社會安全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2-0072-03中圖分類號:F840.69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Liabilities insurance appears able to solve compensation problem for security incident victims, but only market force can hardly make large scale liabilities insurance dealings. In order to ensure compensation for victims, it’s the governments’ duty to enact compulsory liabilities insurance in some fields concerning existence right of the mass. Unfortunately, this insurance will bring about moral hazard problem for the insured (harmer), hence lowering the security level of the whole society. Considering the consistency of the goal for the insurer to control moral hazard of the insured (harmer) with the social security goal, it’s obligatory for the governments and the society to permit the insurer to exploit the existing social risk monitoring system, to lend support to establishing an effective information-sharing system, to grant the insurer the power to refuse insure, and permit the insurer to make obligatory risk monitoring for special indictors.
Key words: compensation for victims; obligatory liabilities insurance; moral hazard; social security
引言
據國務院最近的《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2006]53號)公布的數據,我國近10年平均每年發生各類事故70多萬起,死亡12萬多人,傷殘70多萬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礦事故)、職業危害嚴重(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高達2500萬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等特點。近年來,交通事故、企業產品缺陷損害事故、企業環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肅鉛中毒案)、企業工傷事故(煤礦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醫療事故、建造單位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等頻頻被媒體曝光,而社會對這些損害事故的關注焦點,除事故發生原因外,幾乎都集中于對事故受害方的賠償處理問題。按照法律,事故發生后受害方應該得到致害方的賠償。
但是,由于致害方無財務能力或財務能力不足;致害方有財務能力,但受害方因各種原因不予;致害方有財務能力,但在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后,采取轉移資產或公開蔑視法律判決而拒不承擔責任;致害方逃逸等原因。受害方往往根本得不到致害方的賠償或得不到足額賠償,人為事故仿佛是天災一樣無法向致害者追償。此時,政府往往成為部分事故成本的承擔者,廣大受害者成為事故成本的最大承擔者,嚴重危及社會的安全、穩定以及百姓對于公正、公平制度的信心。
從社會角度,尤其是從政府角度看,解決上訴問題應該在保證對受害者補償的基礎上不降低甚至提高社會的安全水平。
如大家所知,致害方購買足額責任保險(也稱第三方保險,即由潛在致害人購買責任保險來保障潛在受害人的利益)就能夠解決對受害者的賠償問題,這里的足額是指該責任險的賠償限額應該不小于對潛在受害者的最大可能賠償額。但是,這里存在的問題是:1.潛在的致害方愿意購買責任保險嗎?保險人愿意銷售責任保險嗎?2.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形成有效的、有規模的責任保險市場,那么,哪些因素會阻礙致害方購買責任保險和保險人銷售責任保險呢?3.如果市場力量難以形成有規模的責任保險交易,是否需要強制責任保險?4.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顯然會帶來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可能會進一步增加事故的發生頻率和損害程度,降低社會的安全水平。那么,如何降低這種負面影響?以下幾個部分將對上述問題進行深入分析。
一、責任保險市場失靈分析
(一)潛在的致害方愿意購買責任保險嗎?保險人愿意銷售責任保險嗎?
保險理論中的一個重要結論是:假設社會福利等于各主體的期望效用之和,將風險從風險厭惡者轉移至風險中性者就能夠提高社會福利(實現帕累托改善),一般來說,將風險從風險厭惡程度較高的主體轉移至風險厭惡程度相對較低的主體就會提高社會福利。風險厭惡程度較高的主體愿意支付等于期望損失或略高于期望損失的價格來將風險轉移給風險中性的主體或風險厭惡程度相對較低的主體,這種交易能夠使前者和后者的期望效用都得到提高,而風險轉移的價格和數量與兩者的風險厭惡程度、初始資產等因素有關。
可以證明,如果不存在與保險運營相關的任何行政管理成本,保費等于期望損失或純保費,則風險厭惡者通常愿意投保,而且是足額投保。事實上,在事故發生后所造成的損失規模相比自己的資產規模較大時,絕大多數人都是風險厭惡者;而保險公司可以看成是風險中性的,因為大量風險相互獨立的投保人投保同質風險時,依據大數定律,在保險人看來,未來賠付的不確定性非常小,也就是說,保險人面臨的風險非常小,而且,保險人承保的同質風險越多,自己的承保風險就越?。ㄔ诔斜D芰Ψ秶鷥龋?。
所以,在保險價格合適的情況下,絕大多數面臨較大風險(損失規??赡艹鲎约旱馁Y產規模)的潛在致害方都愿意購買責任保險,通過保險手段轉移責任風險,降低自己因為責任事故而破產或遭遇困境的可能性,而保險人也愿意銷售責任保險以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
(二)阻礙致害方購買責任保險和保險人銷售責任保險的因素分析
要想在事故發生后給予受害者足額賠償,致害方購買保險的足額程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其購買的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是足額的,即保險人可以賠償的最大金額大于等于致害方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就意味著對受害方的賠償有了可靠的保障。
1.阻礙致害方購買責任保險的因素分析。從致害人角度來看,阻礙致害方購買責任保險的因素至少包括三點:
(1)保費中附加保費和附加利潤的大小。真正的保險制度并非沒有交易成本,保險人除收取純保費外,還要收取附加保費和附加利潤。附加保費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營銷成本、一般費用和理賠費用,隨著不同的險種有所不同,通常在40%左右。從我國2005年全年財產保險業的保費收入(1229.8.6億元)和理賠支出(671.7億元)粗略來看,附加保費和附加利潤占到保費收入的55%左右。附加保費和附加利潤越高,則致害人購買責任保險的足額程度就越低。
(2)判決無法執行的問題(judgment-proof problem)。即致害方無財務能力或財務能力不足引起的,即便法院判決賠償但受害者仍然得不到賠償的問題。假定致害人擁有的資產小于其可能帶來的損害規模。則判決無法賠償問題會降低致害人購買責任保險的動機。
(3)致害人逃避責任的問題。致害人逃避責任的可能原因包括:①致害方有財務能力,但采取轉移資產手段或公開蔑視法律判決而拒不承擔責任,而且法院存在執法不力的問題;②致害人逃跑或消失,如“業主發財、政府發喪”問題(煤礦事故中經常出現);③未發現真正的致害人。在環境污染問題中經常存在損害已經發生,但責任方卻難以確定的問題;④受害人缺乏法律知識或因對訴諸法律解決問題的信心不足或負擔不訟成本而未。
當存在逃避的可能性時,致害人預期的逃避責任的可能性越大,即預期受到制裁或賠償受害人的概率就越低,盡管損害規?;蛸r償規??赡懿蛔儯潞θ祟A期賠償概率的降低仍然會降低致害人購買保險的動力。
2.阻礙保險人銷售責任保險的因素分析。從保險人角度來看,至少有兩種原因阻礙保險人銷售責任保險:
(1)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對保險人銷售責任保險的影響。足額責任保險的購買必然伴隨著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即被保險人在足額投保后將變得比原來更加不謹慎小心,可能會由此增加事故的發生頻率和損失程度。為了控制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保險人通常會:①在保單中設置免賠條款和賠償限額(賠償限額低于致害人造成的最大可能損失),使致害人自擔部分風險;②采用“經驗費率”的方法在續保時調整費率,以便對致害人風險控制的好壞進行獎懲。這兩種方法的目的都是對致害人形成一定的風險控制激勵,降低其道德風險。但是,如果為了保證對受害者的足額賠償而要求保險公司不設免賠額和賠償限額,再遇到“長尾巴”責任險業務而使“經驗費率”難以發揮作用,保險公司就面臨風險失控的可能性,會顯著降低其銷售責任保險的動力。
(2)責任風險度量的困難程度對保險人銷售責任保險的影響。由于責任保險標的的不確定性(一個駕駛員駕車發生碰撞事故,被撞的可能是只身一人,也可能是一個手持價值連城的易碎古董的人)以及民事侵權法律和法院判決的不穩定性,責任風險基本是無法精確定價的。如果責任風險具有長尾特性,定價就更加困難。在無法度量承保風險大小的情況下,謹慎的保險人將不會出售保險。
二、立法管制: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可以看出,附加保費、判決無法執行的問題和致害人逃避責任的問題會使致害人購買責任保險的動機減弱甚至不購買任何責任保險,而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和責任風險難以度量的問題降低了保險人銷售責任保險的動機甚至導致謹慎的保險人不愿意銷售責任保險。
在缺乏責任保險,而且存在判決無法執行或致害人逃避責任的情況下,就會造成將來對受害者的不足額賠償或者根本無法賠償。在市場力量無法解決受害者賠償問題的情況下,政府往往需要充當救濟者的角色,但絕大多數損失還是需要由受害者自己承擔,這樣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的經濟壓力,更嚴重的是,重大事故不予賠償嚴重危害著百姓的基本權利,危及社會穩定。那么,政府應該如何干預呢?1.可以在一些關乎百姓生存權的領域實行強制責任保險。2.為了保證對受害者的足額賠償,強制責任保險一般要求足額投保,并且不設免賠額。因為免賠額的存在和不足額的存在仍然會造成對受害者的補償不足問題。
三、管理道德風險:強制責任保險對致害者安全激勵的負面影響及其糾正
正如商業責任保險會帶來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或者安全激勵不足一樣,強制責任保險也會帶來同樣的問題。而且,由于強制保險經常是不設免賠的足額保險,所以,被保險人(致害人)的安全激勵問題會更加嚴重。所以,必須建立相應的配套措施來減弱或消除這種負面影響。
從保險人角度來看,保險人控制被保險人道德風險的手段通常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限制保險責任范圍(設置免賠、賠償限額)。在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情況下,為了保證實現足額賠償的目標,限制保險責任范圍的方法通常是政府所不允許的。二是采用“經驗費率”。經驗費率的基礎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的事故索賠情況,并且費率調整只能等到續保時才能進行。對于一些“長尾巴”責任險業務(如建造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通常為10年),很難像短期保險業務那樣通過在續保時根據理賠情況對保費進行調整以達到激勵致害人進行有效風險控制的目的。也就是說,經驗費率方法的安全激勵作用可能非常有限。三是時刻有效地監控被保險人的風險控制情況,并據此調整保險費率??梢宰C明:如果責任保險人不能夠觀察被保險人的風險控制水平,則強制足額保險將導致被保險人的風險控制水平為零;如果責任保險人能夠觀察到被保險人的風險控制水平并將其與保費掛鉤,則強制足額保險將導致社會最優風險控制水平,條件是不存在逃避責任的問題。那么,保險人能否觀察到被保險人的風險控制狀況呢?或者說,保險人能否對被保險人時刻進行監督呢?答案是基本不可能,因為這樣做的成本巨大(監控成本最終都會轉移給被保險人承擔),可能遠遠超出被保險人的承受水平。
在這三種手段都失效的情況下,保險人會顯得非常絕望,可能想要退出強制保險市場。而事實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對保險人或保險業有非常大的依賴性。所以,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為保險人控制道德風險創造條件或提供已有的條件:一是允許保險人使用社會已有的風險監控系統。如保險人在實施交強險中就借用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道路監控系統來發現和記錄被保險人的違規情況,并據此調整費率來增加對駕駛者的安全激勵。二是逐漸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統。在所有保險公司間建立關于強制責任保險理賠的共享數據庫,最好由技術中介進行運作,一方面可以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整理,編制相關技術報告提供社會共享,以提高致害人所處行業(如建筑業、醫療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可以擴大數據來源,增加保險定價的可靠性,便于實施經驗費率。還可將事故理賠數據向所有保險人和社會公眾公布,提高社會信用水平。三是要給予保險人拒絕承保的權力。這樣就使保險人間接地成為事實上的行業許可證頒發機構,一方面可以直接降低保險人的承保風險,另一方面可以通過保險市場淘汰風險高的致害人。四是由保險人對特殊行業進行強制監督。在其他手段都無法奏效的情況下,可以授予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行為進行強制監督的權力(當然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法國的強制工程質量保險制度中,就同時確立了“強制工程質量技術監督制度”,由保險人委托工程質量監控機構對建造過程進行檢查監控,并根據最終檢查結果確定是否承保和保險費率。應該看到,在控制被保險人道德風險的問題上,保險人的目標與社會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降低事故發生頻率和損害程度,提高社會安全水平。所以,應該賦予保險人相應的權力或手段。
四、結論
1.我國存在嚴重的事故受害者無法獲得賠償的問題,對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責任保險顯然能夠解決這個問題。
2.附加保費、判決無法執行的問題和致害人逃避責任的問題會使致害人購買責任保險的動機減弱甚至不購買任何責任保險,而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和責任風險難以度量的問題降低了保險人銷售責任保險的動機甚至導致謹慎的保險人不愿意銷售責任保險。
3.在市場力量無法解決受害者賠償問題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在一些關乎百姓生存權的領域實行強制責任保險,以保證對受害人的賠償。
4.強制足額責任保險會帶來被保險人(致害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可能降低整個社會的安全水平,為此,政府和社會應該為保險人控制道德風險創造條件或提供已有的條件:如允許保險人使用社會已有的風險監控系統、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統、給予保險人拒絕承保的權力以及由保險人對特殊行業進行強制監督。
參考文獻:
[1](美)斯蒂文?薩維爾著,翟繼光譯.事故法的經濟分析[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關鍵詞:受害人補償;強制責任保險;道德風險;社會安全
引言
據國務院最近的《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 [2006]53號)公布的數據,我國近10年平均每年發生各類事故 70多萬起,死亡12萬多人,傷殘70多萬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礦事故)、職業危害嚴重(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高達2500萬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等特點。近年來,交通事故、企業產品缺陷損害事故、企業環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肅鉛中毒案)、企業工傷事故(煤礦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醫療事故、建造單位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等頻頻被媒體曝光,而社會對這些損害事故的關注焦點,除事故發生原因外,幾乎都集中于對事故受害方的賠償處理問題。按照法律,事故發生后受害方應該得到致害方的賠償。
但是,由于致害方無財務能力或財務能力不足;致害方有財務能力,但受害方因各種原因不予起訴;致害方有財務能力,但在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后,采取轉移資產或公開蔑視法律判決而拒不承擔責任;致害方逃逸等原因。受害方往往根本得不到致害方的賠償或得不到足額賠償,人為事故仿佛是天災一樣無法向致害者追償。此時,政府往往成為部分事故成本的承擔者,廣大受害者成為事故成本的最大承擔者,嚴重危及社會的安全、穩定以及百姓對于公正、公平制度的信心。
從社會角度,尤其是從政府角度看,解決上訴問題應該在保證對受害者補償的基礎上不降低甚至提高社會的安全水平。
如大家所知,致害方購買足額責任保險(也稱第三方保險,即由潛在致害人購買責任保險來保障潛在受害人的利益)就能夠解決對受害者的賠償問題,這里的足額是指該責任險的賠償限額應該不小于對潛在受害者的最大可能賠償額。但是,這里存在的問題是:1.潛在的致害方愿意購買責任保險嗎?保險人愿意銷售責任保險嗎?2.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形成有效的、有規模的責任保險市場,那么,哪些因素會阻礙致害方購買責任保險和保險人銷售責任保險呢?3.如果市場力量難以形成有規模的責任保險交易,是否需要強制責任保險?4.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顯然會帶來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可能會進一步增加事故的發生頻率和損害程度,降低社會的安全水平。那么,如何降低這種負面影響?以下幾個部分將對上述問題進行深入分析。
一、責任保險市場失靈分析
(一)潛在的致害方愿意購買責任保險嗎?保險人愿意銷售責任保險嗎?
保險理論中的一個重要結論是:假設社會福利等于各主體的期望效用之和,將風險從風險厭惡者轉移至風險中性者就能夠提高社會福利(實現帕累托改善),一般來說,將風險從風險厭惡程度較高的主體轉移至風險厭惡程度相對較低的主體就會提高社會福利。風險厭惡程度較高的主體愿意支付等于期望損失或略高于期望損失的價格來將風險轉移給風險中性的主體或風險厭惡程度相對較低的主體,這種交易能夠使前者和后者的期望效用都得到提高,而風險轉移的價格和數量與兩者的風險厭惡程度、初始資產等因素有關。
可以證明,如果不存在與保險運營相關的任何行政管理成本,保費等于期望損失或純保費,則風險厭惡者通常愿意投保,而且是足額投保。事實上,在事故發生后所造成的損失規模相比自己的資產規模較大時,絕大多數人都是風險厭惡者;而保險公司可以看成是風險中性的,因為大量風險相互獨立的投保人投保同質風險時,依據大數定律,在保險人看來,未來賠付的不確定性非常小,也就是說,保險人面臨的風險非常小,而且,保險人承保的同質風險越多,自己的承保風險就越小(在承保能力范圍內)。
所以,在保險價格合適的情況下,絕大多數面臨較大風險 (損失規??赡艹鲎约旱馁Y產規模)的潛在致害方都愿意購買責任保險,通過保險手段轉移責任風險,降低自己因為責任事故而破產或遭遇困境的可能性,而保險人也愿意銷售責任保險以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
(二)阻礙致害方購買責任保險和保險人銷售責任保險的因素分析
要想在事故發生后給予受害者足額賠償,致害方購買保險的足額程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其購買的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是足額的,即保險人可以賠償的最大金額大于等于致害方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就意味著對受害方的賠償有了可靠的保障。
1.阻礙致害方購買責任保險的因素分析。從致害人角度來看,阻礙致害方購買責任保險的因素至少包括三點:
(1)保費中附加保費和附加利潤的大小。真正的保險制度并非沒有交易成本,保險人除收取純保費外,還要收取附加保費和附加利潤。附加保費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營銷成本、一般費用和理賠費用,隨著不同的險種有所不同,通常在40%左右。從我國2005年全年財產保險業的保費收入(12298.6億元)和理賠支出(671.7億元)粗略來看,附加保費和附加利潤占到保費收入的55%左右。附加保費和附加利潤越高,則致害人購買責任保險的足額程度就越低。
(2)判決無法執行的問題(judgment-proof problem)。即致害方無財務能力或財務能力不足引起的,即便法院判決賠償但受害者仍然得不到賠償的問題。假定致害人擁有的資產小于其可能帶來的損害規模。則判決無法賠償問題會降低致害人購買責任保險的動機。
(3)致害人逃避責任的問題。致害人逃避責任的可能原因包括:①致害方有財務能力,但采取轉移資產手段或公開蔑視法律判決而拒不承擔責任,而且法院存在執法不力的問題;②致害人逃跑或消失,如“業主發財、政府發喪”問題(煤礦事故中經常出現);③未發現真正的致害人。在環境污染問題中經常存在損害已經發生,但責任方卻難以確定的問題;④受害人缺乏法律知識或因對訴諸法律解決問題的信心不足或負擔不起訴訟成本而未起訴。
當存在逃避的可能性時,致害人預期的逃避責任的可能性越大,即預期受到制裁或賠償受害人的概率就越低,盡管損害規?;蛸r償規??赡懿蛔?,但致害人預期賠償概率的降低仍然會降低致害人購買保險的動力。
2.阻礙保險人銷售責任保險的因素分析。從保險人角度來看,至少有兩種原因阻礙保險人銷售責任保險:
(1)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對保險人銷售責任保險的影響。足額責任保險的購買必然伴隨著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即被保險人在足額投保后將變得比原來更加不謹慎小心,可能會由此增加事故的發生頻率和損失程度。為了控制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保險人通常會:①在保單中設置免賠條款和賠償限額(賠償限額低于致害人造成的最大可能損失),使致害人自擔部分風險;②采用“經驗費率”的方法在續保時調整費率,以便對致害人風險控制的好壞進行獎懲。這兩種方法的目的都是對致害人形成一定的風險控制激勵,降低其道德風險。但是,如果為了保證對受害者的足額賠償而要求保險公司不設免賠額和賠償限額,再遇到“長尾巴”責任險業務而使“經驗費率”難以發揮作用,保險公司就面臨風險失控的可能性,會顯著降低其銷售責任保險的動力。
(2)責任風險度量的困難程度對保險人銷售責任保險的影響。由于責任保險標的的不確定性(一個駕駛員駕車發生碰撞事故,被撞的可能是只身一人,也可能是一個手持價值連城的易碎古董的人)以及民事侵權法律和法院判決的不穩定性,責任風險基本是無法精確定價的。如果責任風險具有長尾特性,定價就更加困難。在無法度量承保風險大小的情況下,謹慎的保險人將不會出售保險。
二、立法管制: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可以看出,附加保費、判決無法執行的問題和致害人逃避責任的問題會使致害人購買責任保險的動機減弱甚至不購買任何責任保險,而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和責任風險難以度量的問題降低了保險人銷售責任保險的動機甚至導致謹慎的保險人不愿意銷售責任保險。
在缺乏責任保險,而且存在判決無法執行或致害人逃避責任的情況下,就會造成將來對受害者的不足額賠償或者根本無法賠償。在市場力量無法解決受害者賠償問題的情況下,政府往往需要充當救濟者的角色,但絕大多數損失還是需要由受害者自己承擔,這樣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的經濟壓力,更嚴重的是,重大事故不予賠償嚴重危害著百姓的基本權利,危及社會穩定。那么,政府應該如何干預呢?1.可以在一些關乎百姓生存權的領域實行強制責任保險。2.為了保證對受害者的足額賠償,強制責任保險一般要求足額投保,并且不設免賠額。因為免賠額的存在和不足額的存在仍然會造成對受害者的補償不足問題。
三、管理道德風險:強制責任保險對致害者安全激勵的負面影響及其糾正
正如商業責任保險會帶來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或者安全激勵不足一樣,強制責任保險也會帶來同樣的問題。而且,由于強制保險經常是不設免賠的足額保險,所以,被保險人(致害人)的安全激勵問題會更加嚴重。所以,必須建立相應的配套措施來減弱或消除這種負面影響。
從保險人角度來看,保險人控制被保險人道德風險的手段通常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限制保險責任范圍(設置免賠、賠償限額)。在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情況下,為了保證實現足額賠償的目標,限制保險責任范圍的方法通常是政府所不允許的。二是采用“經驗費率”。經驗費率的基礎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的事故索賠情況,并且費率調整只能等到續保時才能進行。對于一些“長尾巴”責任險業務(如建造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通常為10年),很難像短期保險業務那樣通過在續保時根據理賠情況對保費進行調整以達到激勵致害人進行有效風險控制的目的。也就是說,經驗費率方法的安全激勵作用可能非常有限。三是時刻有效地監控被保險人的風險控制情況,并據此調整保險費率??梢宰C明:如果責任保險人不能夠觀察被保險人的風險控制水平,則強制足額保險將導致被保險人的風險控制水平為零;如果責任保險人能夠觀察到被保險人的風險控制水平并將其與保費掛鉤,則強制足額保險將導致社會最優風險控制水平,條件是不存在逃避責任的問題。那么,保險人能否觀察到被保險人的風險控制狀況呢?或者說,保險人能否對被保險人時刻進行監督呢?答案是基本不可能,因為這樣做的成本巨大(監控成本最終都會轉移給被保險人承擔),可能遠遠超出被保險人的承受水平。
在這三種手段都失效的情況下,保險人會顯得非常絕望,可能想要退出強制保險市場。而事實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對保險人或保險業有非常大的依賴性。所以,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為保險人控制道德風險創造條件或提供已有的條件:一是允許保險人使用社會已有的風險監控系統。如保險人在實施交強險中就借用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道路監控系統來發現和記錄被保險人的違規情況,并據此調整費率來增加對駕駛者的安全激勵。二是逐漸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統。在所有保險公司間建立關于強制責任保險理賠的共享數據庫,最好由技術中介進行運作,一方面可以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整理,編制相關技術報告提供社會共享,以提高致害人所處行業(如建筑業、醫療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可以擴大數據來源,增加保險定價的可靠性,便于實施經驗費率。還可將事故理賠數據向所有保險人和社會公眾公布,提高社會信用水平。三是要給予保險人拒絕承保的權力。這樣就使保險人間接地成為事實上的行業許可證頒發機構,一方面可以直接降低保險人的承保風險,另一方面可以通過保險市場淘汰風險高的致害人。四是由保險人對特殊行業進行強制監督。在其他手段都無法奏效的情況下,可以授予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行為進行強制監督的權力(當然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法國的強制工程質量保險制度中,就同時確立了“強制工程質量技術監督制度”,由保險人委托工程質量監控機構對建造過程進行檢查監控,并根據最終檢查結果確定是否承保和保險費率。應該看到,在控制被保險人道德風險的問題上,保險人的目標與社會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降低事故發生頻率和損害程度,提高社會安全水平。所以,應該賦予保險人相應的權力或手段。
四、結論
1.我國存在嚴重的事故受害者無法獲得賠償的問題,對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責任保險顯然能夠解決這個問題。
2.附加保費、判決無法執行的問題和致害人逃避責任的問題會使致害人購買責任保險的動機減弱甚至不購買任何責任保險,而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和責任風險難以度量的問題降低了保險人銷售責任保險的動機甚至導致謹慎的保險人不愿意銷售責任保險。
3.在市場力量無法解決受害者賠償問題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在一些關乎百姓生存權的領域實行強制責任保險,以保證對受害人的賠償。
4.強制足額責任保險會帶來被保險人(致害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可能降低整個社會的安全水平,為此,政府和社會應該為保險人控制道德風險創造條件或提供已有的條件:如允許保險人使用社會已有的風險監控系統、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統、給予保險人拒絕承保的權力以及由保險人對特殊行業進行強制監督。
參考文獻:
[1](美)斯蒂文·薩維爾著,翟繼光譯.事故法的經濟分析[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