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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質異常;礦產;預測;評價
一、地質不確定性、礦產預測不確定性來源及其評定預測途徑
(1)地質及礦產預測不確定性首先來自于所取預測資料的不確定性,其次還會由于地質測量的精度不夠精確以及測量結果表達出現誤差兒產生,此外預測方法途徑選擇不當及研究過程中對地質變量處理不當也會導致不確定性。(2)概率論理論及地質統計學是傳統不確定性評價方法,存在處理地質不確定性的不足,經研究發現模糊數學適合地質不確定性評價。對于礦床品味的評價的主要方法:地質幾何學及地質統計學,研究表明建立在隨機函數并考慮樣本點空間關系的地質統計學不適于對小型礦床品味不確定性進行評價。模糊集因為可以以透明的方式表達任何概率下的不確定性而優于其他方法。利用模糊成員函數代替缺失數據可以大大減小由于區域礦產預測與評價過程中數據缺失而產生的不確定性。
二、地質異常
1.地質異常特征:(1)地質異常的屬性特征包括:不均勻性和多樣性、等級性和相對性、不連續性和突變性、隨機性和不確定性、不規則性和自相似性。(2)地質異常的幾何特征包括形態特征和邊界特征。地質異常按形態分類分為線性地質異常、環形地質異常以及面性地質異常。其中面性地質異常為面性分布的地質體的一些屬性或者其組合所形成的異常場;線性地質異常是指具有線性特征的地質體及界面的地質異常場,例如受古河床控制的沉積巖厚度異常;環形地質異常是沿某中心向外擴散所形成的帶狀異常。地質異常場的邊界特點分為有確定、明顯的邊界,例如古溶洞鋁土礦沉積;有確定、不明顯的邊界,這種邊界表現不太明顯而且時隱時現,如韌性剪切帶中的金礦化;以及有不確定、不明顯的邊界,這種異常邊界的標定隨臨界值的改變而改變。
2.地質異常時空演化。將研究區域層層劃分,不斷縮小劃分區域發現有異常的單元,異常尺度會隨著觀測尺度的改變而改變,雖然異??臻g的分布具有不規則性以及不均勻性,但有異常與無異常單元比例保持不變,在時間間隔方面仍存在這種情況。由此可知,地質異常的時空分布具有分形特征,地質異常的演化呈現規律的時間交替階段性,并且集中分段。在不同的演化階段,地質異常具有不同的特點。地質異常的演化行為、動力學條件以及演化強度的強弱隨著演化時間階段的不同而不同。地質異常演化同時具有繼承及疊加性,研究表明滇西北地區的地質異?;究蚣苁怯上柴R拉雅運動第一幕奠定下來的,之后晚期地質異常便是對早期的繼承及疊加。同時結合滇西北地區不同演變階段的礦產類型,進一步研究發現不同時期不僅產生的礦產類型不同,而且各自的組合特征以及資源潛力都有非常明顯的不同。晚期由于地質異常產生的礦產除了包括早期形成的礦產以外,還包括晚期由于地質異常作用對早期礦產的改造而產生的礦物和晚期過程中新生成的礦產。
3.地質異常識別提取及圈定。識別提取地質指標的方法包括地殼升降系數法(即G值法)、熵值法(簡稱H值法)、地質關聯度法(R值法)、以及地質相似系數法等。此外還有地層組合熵和斷裂密度等方法識別地質異常指標。圈定地質異常主要方法包括:數理統計法、極值理論法、模糊數學法、非線性地質異常分離提取技術以及經驗法。數理統計法采用數理統計工具通過確定測量平均值及統計規律確定地質異常臨界值;模糊數學法的核心是確定隸屬函數,之后才能確定閾值而得出異常臨界值。確定隸屬函數的方法除了采用統計實驗法等數學方法還可以一句專家評分而定,這種專家評定方法具有一定主觀性,但能反映大量經驗積累。
三、地質異常的礦產預測與評價流程
1.預測單元劃分。作為礦產資源評價過程的一個關鍵環節,預測單元劃分可以確定地質變量觀測尺度及取值范圍而提高評價結果的準確性。單元類型和大小取樣不同,預測結果的精確程度則不同,從而直接影響評價效果。因此,確定最佳預測單元非常重要。一般預測單元可分為規則網格單元以及不規則地質單元。
2.地質背景劃分。地質背景場研究的實質是對研究區域進行地質環境分類,是地質異常研究的基礎。地質背景是指在一定地質環境及作用下的地質演化階段可以形成在物質成分以及成因序列等方面都有密切聯系區域的各種地質體。通過對地質背景的劃分有利于幫助查明不同地質環境及作用的分布。
3.異常識別與提取。面性地質異常識別和現行地質異常識別是主要的地質異常識別方法。上文已經對其識別、圈定以及提取指標方法進行了講解。這里主要介紹提取區域成礦地質信息的研究對象。它們包括地基構造、地層及地質構造等方面的相互關系以及它們的三維空間分布規律。同時這些也是控制區域成礦作用以及確定礦床點產出狀態的基本因素。
4.圈定預測區域、估算資源量。礦產預測將相關資料進行處理轉化為資源量的數據,從而層層圈定目標,提高找礦成效。按礦產預測成果性質劃分預測方法可分為定量預測、定性預測、主觀預測以及經驗預測。無論采用哪一種方法都必須遵循一定原則,即整體性、動態原則、最優化及實用性原則。
5.預測區域優選原則及方法。預測園景區優選是體現成礦預測研究成果直接物化的形式,為后續工作安排提供依據。預測遠景區優化遵循系統優化、綜合評判原則??梢圆捎媒涷烆惐确?、綜合信息法以及數學模型法對預測遠景區進行優選。
四、礦產預測不確定性評價
(1)地質不確定性分類及不確定性來源。地質不確定性是由于地質復雜性、變化多樣性及人類認識不完備導致的。地質不確定性隨著地質體或者地質特征的變化度的增大而增大;由于人類認識不完整導致的礦產預測不確定性占很大部分。在數據準備階段、地質評價和解釋階段都會產生地質不確定性。(2)礦產預測不確定性。專家指出地質異常研究以及成礦預測的不確定性存在于預測研究的全過程,其目的在于確定影響礦產預測風險的主要因素并分析風險大小。礦產預測不確定性一方面源于礦產預測中的數據處理、信息提取及綜合、成果表達等帶來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源于地質不確定性。(3)礦產預測不確定性傳播。由礦產資源不確定性模型知礦產預測評價的不確定性根源來自于地質數據的不確定性。而這一不確定性主要是由于地址本身的復雜性及變化多樣性導致,其次由于認識不完備引起地質觀測不確定。目前對于不確定性分析上都是分階段的,將這一復雜系統分為幾個階段將復雜問題簡單化并逐一解決。
五、地質異常的礦產預測
(1)基于地質異常的礦產預測評價體系在“三聯式”礦產預測評價體系中的作用。“三聯式”以其理論方法為核心結合GIS技術,突出其數字化、定量化礦產評價特色。通過確定用戶需求和功能需求進行礦產預評。(2)系統設計與實現。地質異常是指地質體或者其組合體在構造、成分結構以及成因次序上與周圍環境存在明顯差異。基于GIS地質異常預評系統的核心是識別、提取、圈定新型隱式和深層致礦地質異常。該系統利用控件對工作區進行分析操作,將單元劃分為規則網格單元或者地質單元,通過地質變量與變量購置完成地質異常識別、提取與圈定。
參考文獻
對礦產資源的內部、外部、數量、質量以及開發價值的評價就是我們所說的礦產資源評價,在進行礦產資源評價過程中會應用到許多理論知識和技術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與此同時,需要對該項工作所帶來的社會影響、政治、經濟影響進行推測。地質異常的礦產資源定量化預測與不確定性評價有統計預測礦床、以"求異理論為基礎的資源預測評價以及結合數字找礦的資源定量預測評價三個階段。在進行礦產資源的評價過程中的評價對象為可疑的礦產資源,并建立一個合適的礦床譜系和地區的成礦多樣性進行研究,進而實現預測評價的目標。
一、地質異常的礦產資源定量化預測與不確定性評價的來源及途徑
1、在進行地質異常的礦產資源的預測過程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這是因為預測過程中所使用資料的不確定性以及測量精度的不夠以及測量結果表達過程中存在一定誤差以及預測方法的不合理、評價過程中的變量處理不當等原因造成的不確定性。
2、不確定性方法是指在進行定量化預測和不確定性評價過程中使用的評價方法,是有地質不確定性的,在做研究時慣用的模糊數學理論是地質評價不確定性的體現。而地質統計學和地質幾何學及地質統計學則是常用的兩種對礦床評價的方法。
二、地質異常
1、地質異常特征
①在進行地質異常的礦產資源定量化預測與不確定性評價時首先應該了解地質異常所表現出的特征。其屬性特征主要包括:等級性和相對性、隨機性和不確定性、不規則性和自相似性、不均勻性和多樣性、不連續性和突變性。
②地質異常的幾何特征
地質異常的幾何特征主要體現在邊界特征和形態特征兩個方面。其中按形態特征來分析,可區別為線性、面性以及環形三種地質異常。
2、地質異常時空演化
在進行地質異常的礦產資源定量化預測與不確定性評價時,應按照層層劃分的原則進行區域的劃分,并且通過層層劃分使得區域不斷的縮小指導出現異常的單元,隨著觀測尺寸的不斷變化異常尺寸也會隨之不斷變化。盡管異??臻g的分布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均勻性和不規則性,但是兩者之間的比例不變。在一定的時間間隔層面里,也會有這樣的現象出現,這就是分型特征在地質異常時空分布的體現。舉例而言,大部分斷裂構造的幾何分布和斷裂空間已經被證實存在顯著的分性結構。除此之外,我們發現地質異常演化的過程中存在著疊加性和繼承性,并且在不同的階段地質異常的演化強度也在不斷的變化。
3、地質異常識別提取及圈定
在進行地質異常的礦產資源定量化預測與不確定性評價時需要識別和圈定地質的異常指標,通常情況下的地質指標的提取方法有:地殼升降系數法(即E值法)、地質關聯度法(F值法)、地質相似系數法以及熵值法(簡稱a值法)等。在識別地質的異常指標時經常采用的方法有斷裂密度法和地層組合熵等方法;在進行地質異常圈定時經常使用的方法有:極值理論法、數量化理論、數理統計法、非線性地質異常分離提取技術、模糊數學法、數理統計法以及經驗法等。
三、基于地質異常的礦產預測與評價流程
1、預測單元的劃分
分析選擇取值區間和地質不確定量的觀察尺度的方法是預測單元劃分過程中提高預測精準結果的方法。通常情況下,預測單元有兩種,分別是不規則地質單元和規則網格單元。通常情況下,不同的單元類型以及大小的不同都會影響評價結果的準確性,進而對預測結果和評價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
2、異常識別與提取
當下為止,線性地質異常識別和面性地質異常識別是主要的兩種地質異常識別方法?,F在筆者對異常識別和提取的研究對象進行簡要的介紹,主要是對地層構造、地質構造和地基構造等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三維空間的分布規律進行研究。
3、圈定預測區域,估算資源量
在進行預測區域的圈定以及資源量的估算過程中需要收集大量的資料,并通過處理將這些資料轉化成數據,進而進行目標的層次性圈定,循序漸進的提升找礦的能力和效率。在進行礦產預測時根據成果的性質不同可以將其分為定性預測進而定量預測、經驗預測以及主觀預測幾種方式,這幾種方法各有優勢,在使用時都應該遵循四個原則:動態、整體、最有效、實用。
4、預測區域優選原則及方法
在進行預測區域優選時應該遵循綜合評判、系統優化的原則,可以采用數學模型法、綜合信息法以及經驗類比法來進行。
四、礦產預測不確定性評價
關鍵詞 地表權;地下權;應用模式;環境產權
中圖分類號 D922.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2)04-0118-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4.020
土地作為特殊的自然資源包括地表、地下、地上三個部分,礦產資源依附于土地存在。礦產資源開發不可避免的涉及土地利用,而這當中又涉及許多復雜的權屬關系。其中,引申出的比較重要的概念是地表權與地下權。我國對地表權與地下權缺乏詳細的法律規定,在礦業法修改中對此也沒有形成統一的、清晰的認識。這其中比較棘手的問題是地表權與地下權權屬關系的界定,尤其是礦產資源開發中涉及到的土地流轉問題,該問題也是學術界、社會各界爭論的焦點和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核心部分,但學術界缺乏對此問題的系統探討。文章將對地表權和地下權概念、應用模式及相關問題進行探討,以彌補這方面研究的不足。
1 地表權、地下權的相關法律概念及界定
引入地表權、地下權概念的相關法律背景是模糊的,原因是圍繞土地立體構成而形成的法律概念并沒有達成共識。在土地兩種基本權利即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學者們針對土地空間利用提出一系列概念:空間權、地上權、地下空間使用權、土地空間權、空間利用權、空間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永佃權等。以上概念界定混亂使得地表權、地下權的具體界定較為困難。
其中,空間權(Air Rights)是基于土地的立體構成的屬性而提出的,但是,空間權的概念卻并不統一。學術界對空間權的概念界定主要集中在以下三點:第一,空間權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概念的延伸,指公民或法人對土地表面上下一定范圍內的空間支配權;第二,空間權指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土地表面上下的空間利用權,具有排他性;第三,空間權屬于不動產財產權的一種,指于空中或地中橫切一斷層所享有的權利。在空間權法律屬性、定位不清的前提下,圍繞土地空間利用,學者們延伸出土地空間權、空間利用權、空間基地使用權等概念。實際上,土地空間權與空間權在概念上是相同的,只是稱謂不同而已。而以王利明為代表的學者將“空間利用權”視為空間權的重要內容,并闡述為:“空間利用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利用地表上下一定范圍內的空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所謂空間利用權,是指對于地上和地下的空間依法進行利用的權利”[1];梁慧星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將空間權視為“空間基地使用權”,所謂空間基地使用權“是指在地上或者地下一定的三維閉合空間所設立的基地使用權”,它是基地使用權中的一種[2]。
以上都是基于土地立體構成而形成的空間權概念,針對空間權的定義不統一。當然也有學者對土地的空間權利分層進行定義,如地上權、地下空間使用權等。徐國棟在《綠色民法典》中對地上權的定義為:“以在他人土地的地上或地下設置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的使用土地,并且可以轉讓或繼承的權利,為地上權?!保?]中國臺灣“最高法院”1985年對地上權的定義為:“凡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為目的的而使用其土地者,不論建筑物系直接或間接的與土地接觸,均得設定為地上權”。有學者也將地上權進一步分為:空間地上權、地下地上權及其延伸概念如“普通地上權”、“區分地上權”等,可見地上權的概念是比較寬泛的,指的是地上物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至于地下空間使用權,按照梁慧星等的定義:地下空間使用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利用地表以下一定范圍的空間并排除他人干擾的權利,就性質而言,地下空間使用權應屬于不動產財產權[4]。在以德、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中,地下空間使用權依附于土地所有權,且有“地下空間所有權”這一概念,而在英美法系中,將空間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形成一種獨立的財產權。
另外,還有地役權、永佃權等概念。地役權起源于羅馬法,謝在全指出:“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為自己土地提供便宜之權, 故地役權是在他人土地上存有負擔, 以提高自己土地價值之權利”[5]。 2007年我國《物權法》正式出臺,地役權首次在《物權法》中出現。梅因在《古代法》中指出“永佃權( Emphyteusis)”概念來自于希臘語,證明遠在古希臘時期永佃權已具雛形。它是一項他物權,是用支付租金的辦法長期永久地使用、收益、處分他人不動產的權利[6]。
總之,圍繞土地立體構成的空間權利是錯綜復雜的,且在以上概念不統一的情形下,清晰地界定地表權與地下權、理順其理論脈絡是比較困難的,在實踐中,需要考慮我國的具體情況。在下文中我們將詳細討論。
2 地表權、地下權概念及應用問題
我國目前對地表權與地下權沒有統一的定義。礦產資源開發中涉及到土地地表的使用,觸及到地表權與地下權問題,然而從法律視角來看,我國對地表權、地下權問題的涉及是零散且沒有針對性的定義,況且以上概念的混亂使用也使得地表權、地下權問題更為復雜。按照《商業詞典》對地表權和地下權的定義:地表權指的是土地所有者對土地以外或以上及水、地下中(除去礦產資源以外)的部分的所有權。地下權定義為礦業權。從《商業詞典》對地表權的定義來看,地表權實際上是一種所有權,基于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權利應該內含土地使用權、地上權、地下空間使用權等除去礦業權部分的權利,它是較為寬泛的概念。而地下權指的是礦業權,與地下空間使用權類似但卻并不相同,地下權概念的提出針對的是礦產資源開采權利,而地下空間使用權是基于土地屬性而提出的一種土地使用權,相比之下,前者是較為狹義的概念。
將地表權概念具體到我國實踐中是需要具體分析的。地表權概念是涵蓋了除去礦產資源所有權之外的部分的所有權,這種定義不適合我國具體國情。地表權的這種定義是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私有概念緊密相連的。在西方國家,礦產資源國有化是近年來發展的趨勢,因此,其在強調地表權的所有概念的時候排除礦產資源部分,其他部分實際上與私有制度相符。作為有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中國而言,不能硬套此種概念,而應在借鑒其精華的基礎上為我所用。在我國憲法第9條中規定,自然資源包括水流、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而在土地所有制上,卻存在兩種形式: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兩種制度形式并存的現狀使得地表權、地下權概念應用應區別于其他國家。
地下權是針對礦產資源開發而提出來,是狹義的概念。廣義的地下權應屬于空間權的一種,包括地下基地建設權等空間使用權利。在我國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對地下權進行細致的區分。如果按照狹義的概念去分析地下權,仍然有許多問題是需要討論的。按照地下權的定義來看,地下權即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這本身是需要界定的問題。探礦權是一種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查的權利,本身不涉及對礦產資源處分這一環節,這與采礦權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采礦權涉及到對礦產資源的實際處分,與其將地下權定義為礦業權,不如將其定義為采礦權,這樣才不會產生地下權運用的混亂。
在礦產資源開發中必然涉及到地表權與地下權矛盾問題。這其中有三點問題是需要特別考慮的:一是地表權與地下權應用模式問題:相統一抑或相分離。二是地表權與地下權涉及的相關產權界定問題:地表權該如何具體界定、地表權與地下權中的環境產權歸屬及環境產權界定、地表權權利主體和地下權權利主體界定以及地表權、地下權涉及的產權范圍、界限問題等。三是地表權與地下權中涉及的利益分成問題。以下是針對這三個層面的初步探討:
各國對地表權與地下權的權屬關系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地表權、地下權相統一模式。實施這種模式的國家實行土地私有制,擁有土地的權利人即是礦產資源的所有者。在這種模式下,土地所有者是礦產資源所有者,但是不能排除其他權利人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實行的是以利用為核心的開發模式,而不是將所有權置于產權的核心。這是典型的私有制模式,其強化財產概念,將各個權利人視為獨立的交易主體。實施兩權合一的好處是可以減少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利益紛爭,但是也有其弱點:兩權合一是典型的私有模式,雖然減少了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利益紛爭,但是為私利服務的同時,忽略了礦產資源整體調配,在現實中私人利益很難與公共利益相統一。二是以德、法等為代表的地表權與地下權相分離的模式。實施這種模式的國家,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但是礦業權主體私人化、土地私有,因此,兩權分離是為了兼顧礦產資源開發利益的宏觀調控與私人權益實現。實施這種模式的國家,大部分為實施大陸法系的國家,其將所有權置于產權的核心,所有權是,使用權、占用權等其他權利是所有權的派生權利。這種模式的好處是可以宏觀調控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但是弱點是將地表權與地下權對立起來,導致礦產資源開發的利益紛爭。三是以南非為代表的兩權有限結合模式。李國平等[7]指出南非在某些地區允許地表權、地下權相統一,但是大部分地區由于存在土地私有與礦產資源州政府所有的兩種對立的所有制度,實行地表權與地下權分離制度。南非地表權與地下權權屬關系具有靈活性,但是也有其弊端,制度形式不統一,法律及政策實施很難協調。
地表權與地下權的產權界定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在英美法系國家大部分實行的是礦權從屬于地權制度,因此,不存在地表權與地下權的產權界定問題;在德、法等大陸法系國家有著油氣等重要礦產對地權的優先制度,減少了產權界定的麻煩。而在我國地表權的界定是需要具體分析的。地表權涉及土地所有權及其派生的土地使用、占有、支配的權利和土地生態環境利用如水資源利用等形成的環境權。其中,環境權是一個較為籠統的概念,原因是其概念屬性的天然擴張性,不論環境權主體抑或環境權內容都是較為寬泛的。前者涉及我國土地所有權及其派生權利的界定,尤其重要的是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產權界定。后者界定是比較復雜的,在我國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按照我國所有權在產權中的核心地位,水權等環境權應歸為國家所有,但是,由于自然萬物都在普遍的聯系中,環境權的利用涉及各種利益主體,包括環境污染的主體及環境污染受害者,因此環境權的歸屬應在具體情況下,具體討論。就環境權而言,非常清楚地界定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有必要在兩種制度形式的基礎上,劃定環境權的范圍,給予利益主體環境權利界限,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約束排污主體的排污行為,減少對生態環境的損害。因此,我們認為應該在清晰地界定土地農村集體所有與國家所有的基礎上,劃定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利益主體環境權范圍,使得各方利益在博弈中達到均衡。至于環境產權的歸屬,大多文獻將歸屬對象分為排污者、受害者,然后進行比較分析[8],但是究竟將環境產權歸于哪一方尚需討論。
在地表權與地下權應用模式明確、相關產權界定清晰的情況下,核心問題是如何協調各權利主體的利益關系以達到帕累托有效率的結果。首先,從外部成本的視角來看,礦產企業開采礦產資源會造成土地地質構造損害及環境污染等生態破壞,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進行環境優化治理,如何分配環境產權以協調各方利益,達到社會福利最優是實現礦產資源開發有序進行、經濟與社會穩定健康運行的重大問題。其次,地下權尤其是采礦權涉及到礦產資源的實際處分權,涉及到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權益維護問題,在保障礦產資源開發的前提下,如何提高開發效率從而實現礦產資源的優化利用是需要考慮的問題。再次,礦產資源開發還涉及到地表權權利主體的補償問題。礦產資源依附于土地之中,礦產資源的開發也必然涉及到土地地表的利用,這會造成地表損害、建筑物塌陷、種植物損失、噪音破壞、大氣污染等一系列負面影響,因此建立有效的補償機制是礦產資源開發順利進行的前提。
3 中國地表權與地下權應用模式及探討
由于我國土地二元所有制特征,礦產資源開發必然涉及到地表權與地下權沖突問題,主要表現為礦產資源開發中涉及到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用問題。我們將分以下情形對地表權與地下權權屬關系進行討論:
情形一 兩種所有制下地表權與地下權相統一
在這種情形下,土地所有者也即礦業權主體。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也即擁有依附于其土地之上的礦產資源的開采權利。如果實施這種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我國憲法及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一律為國家所有,因此礦業權主體只能是通過國家審批的方式指定,雖然農村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但是其并不擁有依附于其土地之上的礦產資源,這兩種對立的所有權必然會產生矛盾。暫且拋開農村集體是否具備開采礦產資源的設備條件、技術條件等硬件和軟件設施,農村集體也會根據其土地情況不予開采或基于利益過度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的浪費。由于農村集體與國家視界不同,二者對礦產資源開發的關注點不同,很難協調二者間的利益。英美法系的大部分國家實行地表權與地下權相統一的政策,原因是這種制度建立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礎上。況且英美法系中的產權理念是以“利用”為核心,不是“所有”為核心,即其法律允許其他權利主體開采礦產資源,且賦予其并行的權利,而不是依附于所有權,在地表權與地下權問題上爭議較小。但是,我國是不同的,我國的法律體系以德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為標桿,產權的核心是所有權,如果我國效仿英美法系的國家實行地表權與地下權相統一,那么就意味著擁有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也擁有礦產資源開發的權利,排斥其他權利主體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這不利于礦業權市場及土地市場的有效運轉。二是農村集體作為礦業權主體本身是不合理的。礦業權主體應具備礦產資源開發的各種條件,如技術條件、設施條件、安全條件等一系列保障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權益、環境保護的軟硬條件,而農村集體大多并不具備此專業條件。因此,這種情形的地表權與地下權設定模式是不符合我國國情的。
情形二 兩種所有制下地表權與地下權相分離
我國目前實施的是這種模式。從根本上來講,兩權分離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因為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所有權意識占統治地位,其它權利是所有權的派生權利,處于從屬地位。礦業權是在礦產資源所有權基礎上派生出的權利,實質上是所有權功能的分割。兩權分離是符合我國意識形態的一種模式。但是,我國在兩權分離情況下的具體做法是存在問題的:
一是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擁有者的地位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憲法》規定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而在礦產資源開發中,國家解決農村土地供給的方式是強制性的征地方式,這意味著國有大于集體所有,二者的地位是主與次之分,造成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征地中的大量利益損失,產生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影響了社會穩定。
二是礦業權主體行政審批問題嚴重。如我國采礦權與探礦權的獲得實行行政許可證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第五條指出“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边@是一種典型的公權與私權混合的法律條款,我國目前并沒有對二者的清晰界定。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公權侵犯私權的現象:如礦業權的法律地位沒有充分體現,出現一旦存在問題即吊銷礦業權許可證的不合理現象,使得本來屬于私人財產權的礦業權轉為國家所有。這種礦業權與行政許可證捆綁在一起的做法使得我國礦業權問題更為復雜,本來礦業權就界定不清晰,再加上礦業權與行政許可證之間的界限模糊使得我國礦業權市場化進程放慢了腳步,在實踐中產生許多的權利沖突。況且我國現在的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并沒有給礦業權充分的立法支撐,對礦業權許可證的吊銷的規定也是模糊不清的。
三是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權益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這主要表現在我國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稅費體制及礦業權價款征收的混亂上。首先,我國法律條文并沒有對資源稅的清晰界定,只規定了資源稅的征收原則:“普遍征收,級差調節”,可見資源稅的征收實質上是受到馬克思級差地租理論的影響,目的是為了調節級差收益。但是,此種原則在實踐中卻表現出另一種形式,表現在法律條文上是對我國所有的礦產資源征收資源稅,不論是優質的還是劣質的,如我國根據不同的礦產資源等級確定了不同的資源稅率。這樣資源稅的征收在級差調節的基礎上也暗含著對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收益的體現,也即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絕對收益,這與級差調節的原則是不一致的。資源稅的征收實質上具有兩重屬性:一是調節級差收益;二是調節絕對收益,部分實現國家所有權收益。這種定位的模糊和不清晰使得資源稅的征收處于比較尷尬的地位。其次,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初衷是對國家出資的礦產資源勘查予以補貼,《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查”,然而,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是由采礦權人繳納,這是一種礦產資源所有權收益的體現,因此,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法律界定也是錯位的。在法律上的界定混亂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如導致人們誤以為礦產資源補償費就是實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收益的一種手段,相當于西方國家的權利金概念,而實際上我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率卻遠遠低于西方國家的權利金率,導致國家利益的損失。再次,礦業權價款征收混亂。我國的礦業權價款包括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兩種,它們的出現來自于1998年2月國務院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同時《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可以看出,采礦權價款和探礦權價款都是政府作為勘探工程的投資者而向礦業權人所收取的地質勘查成果補償費,是對政府前期勘探投入的補償。然而人們對“稅費”概念的誤解進一步延伸到了礦業權價款上,將其視為實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收益的手段,在實踐操作中雖然部分體現了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收益,但是卻進一步掩蓋了本質問題:國家所有權收益的實現并沒有充分的界定和說明。這種混亂的有償使用制度為我國礦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埋下了隱患。
四是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環境產權界定不清晰。在我國礦產資源法中有關于采礦權主體關于礦產資源開發中的責任與義務,其中涉及到采礦權主體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但是,法律、法規過于宏觀、形式化,對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環境權界定缺乏詳細的條文。法律、法規在這方面的缺陷,導致礦產資源開發中生態破壞現象嚴重,且缺乏有效的約束和治理機制。主要原因是環境權主體不明確、環境權范圍劃定不清和政府的監督治理不到位。
總之,兩種所有制下地表權與地下權相分離是與我國的意識形態息息相關的。但是我國在具體的權利行使中卻出現了許多矛盾和問題。如何在現有模式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地表權與地下權制度體系,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是需要探討和摸索的問題。
情形三 兩種所有制下地表權與地下權有限結合模式
在這種情形下,部分執行地表權和地下權相統一的模式。在我國,尤其是礦產資源開發中涉及到農村土地所有者權益的部分理論上是需要兩權合一的。因為,既然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擁有者,而礦產資源又依附于土地,從土地屬性來看,農村集體應該為此部分礦產資源的所有者。但這又會造成法理上的沖突,即與礦產資源,不論地表還是地下,一律歸國家所有的憲法規定有矛盾,如果農村集體完全擁有土地(包括地表、地下和地上),那就需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的法律架構,很明顯,這不是合理的方法。
但是,礦產資源開發必然觸及到土地所有者利益。如果不給予土地所有者合理的補償,那么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矛盾和問題就不會得到根本解決。因此,解決的方式可以按照給予農村集體合理的補償的思路進行。一是可以讓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享有一定比例的礦產資源開發收益。農村集體可以參與到礦產資源開發的實踐中,這樣可以照顧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的權益。二是理順國家征地制度所帶來的價格機制扭曲,使得農村土地在土地使用權轉讓中得到合理的價格補償。
綜合比較以上三個情形,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適用于第二種情形,但是在第二種情形下,我國在具體的實踐中卻存在若干問題。情形三可以給我們一個很好的啟迪:只有在礦產資源開發中給予土地所有者以合理的土地流轉補償才能減少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矛盾和問題。其中有兩個思路是需要我們思考的:一是使農村集體參與到礦產資源開發收益分成中,維護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者權益。二是在現有的征地制度下,理順價格機制,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轉市場,在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給予土地所有者以合理的價格補償。
4 主要問題及進一步探討
憲法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而農村土地所有者的具體界定卻很模糊。在《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中有著將農村土地界定為兩級或三級農民集體所有的規定,看似較為清晰的規定,實則為農村土地所有者界定蒙上了模糊紙。在我國大部分地區,農地所有權實際上受到地方官員的操控,而農民作為土地擁有者擁有的所有權權限沒有充分體現出來。因此,有學者提出將農村集體所有這一制度形式撤銷,改為土地一律歸國家所有。但是,問題是如果將農村土地收為國有,這涉及到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根本,稍有不慎,就會產生因征用引起的社會不穩定。因此,只能采取較為穩妥的、漸進的方式改革農村集體所有制度,明確農地所有者,并使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的權限體現出來。
我國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稅費并存”制度具有不合理性:二者法律界定與實踐應用中的錯位掩蓋了礦產資源開發中國家所有權權益的應有體現。因此,改革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稅制結構勢在必行。首先需要對各種稅種的法律定位界定清楚,在具體的實踐操作中,應嚴格按照法律定位實行以避免稅制的混亂。其次,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管制度,充分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權益。在稅制結構完善的基礎上做到責任分明、分工到位、懲罰分明。再次,建立有效的環境成本評估機制,將礦產資源開發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到礦產企業生產成本中去,以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解決征地問題的核心是利益合理分配。在我國,國家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在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家所有后,國家再以出讓、計劃配置等方式將土地劃撥、轉讓出去,國家享有土地流轉的收益。這種扭曲的土地價格體系鼓勵了地方政府對農村土地征用的積極性,同時導致大量的社會矛盾和問題。只有合理地評估土地轉讓價格,使得土地所有者利益得到充分考慮,才能使得土地使用權轉讓得以順利進行。
如何有效解決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環境污染是亟需解決的問題。應合理分配環境產權,以市場為基礎調節排污者與受害者之間的利益關系。究竟將環境產權分配給誰才能達到帕累托有效的結果需要進一步討論。同時也需要一個有效的環境監管機制,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作用的發揮是一重要環節,因為市場運行的盲目性會導致“市場失靈”。政府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最有效途徑之一[9]。一方面要求政府切實執行司法工作,推進依法治國進程;另一方面,在調動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積極性的基礎上,履行好保護環境的公共服務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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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epts and Application Patterns of Surface and Underground Rights and Their Related Analysis
SONG Wenfei1 LI Guoping1 HAN Xianfeng2
(1.School of Economics & Finance,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061, China,
2. School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Northwest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127,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into some legal concepts related to surface and underground rights,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definition complexity of those concepts, makes use of the definitions of those concepts with Commercial Dictionary, and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patterns of surface and underground rights, the related definition of ownership and the existed problems when unitary ownership of mineral resources and dualistic ownership of land coexist in China. The application patterns mentioned above are investigated in three cases, and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separation pattern of surface and underground rights complies with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China, 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such as less respects towards the statue of land ownership by community in rural areas, serious problems existing in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process of the main body for mining rights, and less regards to the national ownership of mineral resources as well as no clear definition about environmental property in the mining process of mineral resources. Two ideas are put forward in the discussion: the first is the revenuesharing model regarding the rural collective participation in the mining process of mineral resources; the second is about the rationalization of the price mechanism, establishment of effective land transfer market, and the price compensation made to the land owners in the land transfer process. In the end, this paper conducts some corresponding analysis and
【摘要】礦產資源利益是指礦產資源具有的能對人們包括物質、精神、生態需要在內的各種社會需要的滿足。礦產資源利益分配中對私人效率的追求促使財富快速增長。然而私人效率與社會公平相沖突,使得我們付出了巨大的社會環境代價和生態環境代價。公平分配礦產資源利益既能矯正片面關注“效率”的偏差,又可降低或杜絕社會代價的繼續付出。公平分配礦產資源利益是使各應然主體得到其應得利益,而不是簡單地平均分配,它包括礦產資源的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
關鍵詞 礦產資源利益;利益分配;公平分配
【作者簡介】落志筠,內蒙古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博士,研究方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長期以來,“效率優先論”指導下的經濟建設關注利益分配的效率目標,礦產資源利益分配也是如此。然而,抽象的“效率優先論”沒有明確地界定效率的內涵,導致了礦產資源利益分配中主要表現為私人效率,而非社會效率,產生了私人效率與社會公平的沖突。以私人效率為目標的利益分配模式帶來了財富的激增,但這卻是以貧富懸殊的社會環境以及生態環境惡化為代價的,犧牲了社會公平。公平是法律的基本價值追求。我們應按照公平法律原則的要求分配礦產資源利益,確保礦產資源各利益主體充分地獲得其應有的利益,保證主體適當享有權利的同時適當承擔義務,確保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一、礦產資源利益概念
(一) 礦產資源的法律概念
礦產資源是自然資源的種概念,但是學界對礦產資源的定義多是從地學、經濟學角度出發,強調其地質成礦性和經濟可采性,而沒有使用自然資源屬概念來定義。我國立法使用了這一定義方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中指出:“礦產資源是指在地質作用下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氣態、液態的自然資源”。這既立足于自然資源屬概念,又指出礦產資源與其他自然資源相區別的地質學屬性,更為準確和科學。結合自然資源的法律概念,筆者認為,礦產資源主要是指那些在人類能力范圍內能為人類及其子孫后代帶來福利的,經漫長地質作用而形成的固態、氣態、液態的自然生成物,同時還包括生成這些自然生成物的環境功能。
(二) 礦產資源利益內涵
礦產資源利益是指礦產資源所具有的能夠對人們包括物質、精神、生態需要在內的各種社會需要的滿足。礦產資源利益的范圍取決于礦產資源本身的范圍大小。由于礦產資源的概念跳出了傳統只關注其客觀形態而忽視其環境功能的窠臼,因此,礦產資源利益的范疇也更加廣泛。
首先,礦產資源利益的主體范圍進一步擴大。礦產資源利益主體就是礦產資源利益的擁有者。利益是相對于一定的利益主體而言的,不屬于任何主體或者沒有主體的利益是不存在的。礦產資源也不例外。礦產資源利益在人類的開發利用活動下變為現實,其利益擁有者包括在利益產生和實現過程中所有的貢獻主體,包括資源所有者、資源開采者、資源地居民以及后代人。其次,礦產資源利益的內容范圍也進一步延伸。所謂礦產資源利益的內容,是指礦產資源利益包含的具體利益,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礦產資源利益的內容并不相同。從時間維度上來看,礦產資源利益包含代內利益,也包含代際利益。前者是指當代人的利益以及衍生的利益分配,后者是指后代人享有的利益以及其衍生的利益分配。從礦產資源利益的表現形式來看,可以將礦產資源利益分為經濟利益、社會利益和生態環境利益。礦產資源可以為主體帶來的經濟上的好處包括開發礦產資源、出售礦產品獲得的銷售收入以及礦產資源出租、礦權作股獲得的收入。礦產資源也具有社會利益滿足的特征,既為人類社會帶來積極追求的那些利益,如對社會就業、科研、美學、史學價值的滿足,也帶來人們所不追求或不希望的負利益,如貧富分化、社會沖突等。礦產資源本身是自然生態環境的組成部分,具有生態環境利益。
二、公平分配礦產資源利益的必要性
(一) 矯正片面關注“效率”的偏差
效率與公平是利益分配中的兩個重要砝碼,然而“效率優先論”一直主導著利益分配,體現出利益分配過程中效率與公平的價值選擇?!靶蕛炏?、兼顧公平”的表述較為直接地表達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但這不能作為一般性的結論。因為從本質特點上來說,效率的內涵主要是體現在經濟層面上,而公平的含義除了具有經濟意義之外,還具有政治和倫理意義,兩者并非是對等的概念。
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的“效率優先論”具有時代的進步意義,但同時也很大程度上犧牲了公平價值。上個世紀80 年代,對于地下資源提出了“有水快流”的方針,即只要有資源,無論用什么方式、什么方法,只要能加速開采,大幅度增加產量,就可以變死寶為活寶,促使各個礦產企業和個人合理開發礦產資源,提高礦產資源的利用效率。在此方針指導下,全民辦礦,掀起了大規模的群采,礦業產值迅速增加,促使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然而,“效率優先論”的理論并未對效率的準確內涵做出明確說明,導致無法判斷這種效率是誰的效率,主體不同決定了行為優劣的區別。若這種效率是私人效率,則必將在短時期內體現出對社會效率的提高及促進,但更長時期內必然是對社會效率的損害。因為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并不總是一致的,私人效率的提高不意味著社會效率的提高,反倒會損害社會效率,進而與社會公平相沖突。事實上,長期的實踐表明,我國“效率優先論”下的“效率”恰恰是私人效率而非社會效率, 與社會公平產生嚴重沖突。
“效率優先論”強調先把“蛋糕做大”,然后再去分配蛋糕,在分配蛋糕的過程中體現分配得公平,這表面上看是無懈可擊的。但是這樣的制度設計卻存在一個重要缺陷,那就是在將蛋糕“做大”的過程中,利益分配的決定權已經發生了轉移,掌握在礦山企業手中而非社會,握有大量礦產資源利益的礦山企業是不會主動承擔社會成本,將礦產資源利益公平分配的,因此,強調在制度設計之初關注公平就顯得尤為重要。礦產資源利益公平分配制度利于矯正片面關注私人效率的分配制度的偏差,實現礦產資源利益分配效率與公平的完美統一。
(二) 降低或杜絕分配不公付出的代價
礦產資源利益分配中私人效率與社會公平沖突的后果,使財富增長付出了沉重的代價,通過礦產資源利益公平分配制度能平衡這種不公平,降低該代價的繼續付出或杜絕此種代價的加劇。這個代價突出表現為財富懸殊的社會環境和惡化的生態環境,以及它們對經濟發展的制約且難以挽回。一方面,因分配不公產生了諸如礦產資源浪費、安全生產事故頻發以及、社會腐敗和社會治安狀況不斷惡化等社會問題。另一方面,礦產資源開發付出了沉重的生態環境代價,因礦產資源耗竭而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支撐利益的損失,侵害了生態環境原本的完整性以及其功能的完整性;礦業開發帶來的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對其他環境要素的侵害,進而侵害人們賴以生存的生存生活環境并危及人類的身體健康。以公平的視角分配礦產資源利益可以有效地降低因利益分配不公而產生的社會問題的概率,也有利于在環境保護中激發更多保護主體的熱情,減少生態環境損害的繼續發生。
三、礦產資源利益公平分配的法律內涵
(一) 礦產資源利益公平分配的含義
礦產資源利益公平分配是為了矯正片面追求效率的分配模式的弊端而提出的,它是指凡是參與礦產資源利益創造的各個主體,在利益實現后有權按照固定的原則或事先的規定公平地獲取其利益;在利益分配過程中,要保障所有主體均能獲取利益,且其獲取的利益應當與其做出的貢獻相匹配;公平分配礦產資源利益在于實現主體利益的和諧,而不是利益的平均分配。
(二)“公平”的法律內涵
作為利益分配規范的法律,在利益分配過程中應當堅持公平的價值追求。那么,在礦產資源利益分配中,法律應當如何實現公平呢?筆者認為,首要的問題即是要明確礦產資源利益公平分配制度中的公平指什么。簡言之,礦產資源利益分配的公平既包括代內公平,又包括代際公平。
1.礦產資源利益分配的代內公平。代內公平,是指代內的所有人,不論其國籍、種族、性別、經濟狀況和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對于利用自然資源和享受清潔、良好的環境均有平等的權利。代內公平包含當代人中部分人發展不應損害他人利益的內涵,要求不同區域、人群,因環境污染與保護治理、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所引致的成本與收益的公平負擔與分配。
礦產資源利益分配過程中,既產生代內公平問題,又產生代際公平問題。代內公平是代際公平的基礎,只有妥當地解決代內資源利益分配公平問題,才有可能談到解決代際之間的公平問題。礦產資源利益分配涉及到的代內公平問題是一個非常廣泛的命題,它既涉及到不同的國家之間對于礦產資源利益分配問題,又涉及到一國內部對于礦產資源利益分配的公平問題。本文所提及的礦產資源利益分配的代內公平僅指在我國一國之內的公平問題。在一個國家內,代內公平是指同一代人公平地獲得對于生存和經濟發展所必需的共有的環境與資源,它意味著所有人有權得到生存和發展條件的基本滿足。但是目前礦產資源分配領域的代內不公平現象顯而易見。主要表現在國家作為礦產資源的所有者,其所征收的資源補償費并沒有充分體現出其所有者權益,存在所有者權益流失的情形;礦山企業特別是能源礦山企業,從能源開發過程中獲取了巨額利潤卻沒有承擔其造成的外部性成本;資源地原住居民原本生息繁衍的土地因資源開發而受到侵害,生存環境也產生了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這些矛盾的出現恰恰是由于礦產資源利益分配沒有實現公平,以至于各利益主體間出現了利益不平衡甚至是利益沖突。
2.礦產資源利益分配的代際公平。代際公平要求以空間同一性、時間差異性為維度的當代人與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資源、滿足自身利益、謀求生存與發展上權利均等,即當代人必須留給后代人生存和發展的必要環境資源和自然資源。由于礦產資源的總量可以被認為是有限的,因此,前代人消耗得多了,留給后代人的資源就會減少,照此發展下去,到了一定時代就沒有資源可供消耗了,這就會在代際之間產生代際分配不公的問題。傳統經濟學的公平理論在主體上強調當代人之間的公平,而忽略了代際公平,從而導致了資源的非持續性利用和生態惡化,使人類陷入了嚴峻的生存危機中。
礦產資源日益衰減是現代工業文明取得巨大進步的同時所付出的高昂代價,已表現出較為明顯的礦產資源供給代際矛盾。當代人的低效率、過度使用資源已經造成了后代人在使用資源上的不公平。有報告表明,從1970 年至2000 年的30年間,世界礦產資源的消耗量驚人地增加:鋁和鋅增加4.2 倍, 鎳增加4.3 倍, 天然氣增加4.5倍,鐵礦石增加4.7倍,銅增加4.8倍,煤增加5倍,石油增加5.2倍,鋁增加5.3倍。雖然技術進步能不斷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但是當代人使用礦產資源的絕對數量卻沒有減少。這就意味著,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至少喪失了對當下礦種(特別是瀕臨耗盡的礦種) 選擇的可能性,這是不公平的。礦產資源利益代際公平要求將礦產資源利益在時間維度中的配置與安排實現公平,無論后代是否實際使用該資源,至少在制度上確保這類主體享有和利用礦產資源的可能性不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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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固體礦產;儲量類別;勘查階段;合理劃分
我國在固體礦產資源儲量類別、勘查階段的劃分主要采用的標準有《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7766-1999)、《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GB/T13908-2002)等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以上新規范標準的應用,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管理的標準化和規范化都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仍然容易存在新舊標準混用、不能正確理解和運用新標準規范等一系列問題。為此,2007年3月28日,國土部頒發了“關于全面實施《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國家標準和勘查規范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要求于2007年5月1日起,所編寫、提交和填報的各類地質勘查報告、資源儲量核實報告、資源評價報告等等各類統計書(表),均需要滿足新標準規范。本文正是依據規范通知的要求,就固體礦產儲量類級、勘查階段的合理劃分提出了相關的建議,使標準能更好的與國際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準相銜接。
1 山東日照市固體礦產資源概況
山東省位于黃河下游,瀕臨黃渤海,地處中國“黃金海岸地帶”的環渤海經濟區,背靠廣闊內陸腹地,南連長江三角洲經濟區,區位條件十分優越。日照市是山東省的一個地級市,位于山東東南部,黃海之濱,是山東半島的尾翼。全市陸域面積5310平方千米,其中山區、丘陵、平原各約占三分之一,海域面積6000平方千米,海岸線長168.5千米,總人口約有300萬。
1.1 山東日照固體礦產資源的特點
山東省日照市內的礦產資源非常豐富,已探明儲量的固體礦產就有23種,主要有,金8.86萬噸,石棉15萬噸,花崗巖3億噸,片麻巖5.5億噸,鉀長石24萬噸。其中,五蓮紅柱石為國際稀有礦藏,是山東省唯一的紅柱石產地,首次探明儲量215噸。正在開發和利用的有金、銀、銅、硫、鐵礦和石灰石、胍石、石英、蛇紋石、重晶石等十幾種。其中尤以建材資源為主,且質優、量大、種類多。
1.2 礦產勘查、開發和保護中的問題
由于日照市地質勘查程度較高,找礦難度日益加大,而礦產資源消耗量也大于新增儲量,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為實現礦產資源供需總量的平衡,并有效遏制礦產資源浪費或破壞的問題,近年來,日照市高度重視礦產資源的優化配置與整合工作,市國土資源局還相繼頒布了《日照市礦產資源整合方案》和《日照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等綱領性方案,以此引導礦產企業的生產、設計和礦產勘查工作,有效提高了礦產資源的利用率,實現了礦產資源的有序開發和節約利用,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2 固體礦產儲量類級的合理劃分
2.1 新、舊標準固體礦產儲量類級的對比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7766-1999)作為適應礦產資源市場經濟,并與國際慣例相接軌的全新標準,嚴格而言,是與86年的《資源地質勘探規范》舊規范不能一一對比的。但是新標準在制定過程中還充分考慮我國固體礦產資源的實際情況,因此兩組之間的內容仍有著一定的聯系。其中,新標準對固體礦產儲量只有分類,沒有明確進行分級,但仍可以將標準中的一些內容為分級,如“探明的”、“推斷的”、“控制的”、“預測的”等等。具體的對比如下:
(1)在類別上的對比?!敖洕摹毕喈斢谠瓨藴手性韮鹊V的a亞類;“邊際經濟的”相當于原標準中原表內礦b亞類;“次邊際經濟的”相當于原標準中原表外礦;“內蘊經濟的”相當于其它儲量。
(2)在級別上的對比?!疤矫鞯摹毕喈斢谠瓨藴手械腂級;“控制的”相當于原標準中的C級;“推斷的”相當于原標準中的D級或部分E級。
2.2 儲量類級的合理劃分
為使新規范中類級劃分以及名詞、術語的定義能更好的與國際慣例接軌,新規范中將固體礦產儲量類級分為了儲量、基礎儲量、資源儲量共三大類16類型,便于不同類型的識別和數據的計算機處理與信息交流。并可以用矩陣形式(如下表1所示)進行表示。
3 固體礦產勘查階段的合理劃分
3.1 各勘查階段的合理劃分與定義
在新標準中,固體礦產勘查階段可分為:預查、普查、詳查和勘探這四個階段。各階段的具體定義為:
(1)預查。是指依據區域地質和物化探異常研究結果、初步野外探測結果,與地質特征相似的已知固體礦產進行類別與預測。
(2)普查。是指對礦化潛力較大地區、物化探異常區域,采用地質填圖、露頭檢查以及數量有限的取樣工程或物化探方法進行的綜合性找礦工作。
(3)詳查。是根據普查圈出的詳查區域,利用大比例尺地質填圖等綜合方法與手段進行勘查工作,進行比普查階段更嚴密的系統取樣。
(4)勘探。是指對已知具有工業價值的礦床或經過詳查圈出的勘探區,采用大比例尺和各種取樣工程,詳細查明礦床地質、構造、開采技術條件、礦體連續性等等。
3.2 各勘查階段的特點
從預查普查詳查勘探這四個階段連續性的過程中,表現為以下方面的特點:
(1)固體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的范圍逐漸減小,并逐漸從面到點、由錢入深。
(2)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的投入量逐漸增加,從極少量工程數量有限的工程比普查密的系統取樣加密各種采樣工程
(3)對礦產資源的連續性了解程度逐漸加深,由有所預測大致掌握基本確??隙ǖV體的連續性。
4 總結
本文結合山東日照市固體礦產資源的特點與實際發展情況,并參照99年標準和2007年規范通知的要求,就固體礦產儲量類級以及勘查階段的合理劃分進行了系統的分析與探討,以此希望能對當前日照市固體礦產資源工作的順利開展能提供一定的幫助與借鑒。
參考文獻:
關鍵詞:探礦權;知識產權;權利屬性
一、從探礦權的概念探析其知識產權屬性
1.1探礦權的字面解釋
根據辭海的解釋,“探”一字有摸索、探測、尋求之意。由此可見,“探”作為一個實意動詞,本身就蘊涵著一種創造性智力勞動的意義,經過“探”所產生的勞動成果,理所當然應該是一種智力成果。因而探礦權,顧名思義,即是指基于摸索、探測所取得的有關礦產資源信息、技術等成果而享有的權利。對于“探礦權”這一概念的字面含義的理解,可以比照“著作權”這一概念來解釋。“著”的字面含義可以簡單理解為撰寫,它本身也是一種創造性的智力勞動,“作”即作品,也就是“著”這一勞動所產生的成果,二者結合起來,所構成的著作權,是指作品的創造者對其創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權利,視為知識產權的一種。由此可見,探礦權的組詞結構與著作權類似,字面含義也符合知識產權所保護的智力成果的特征,因此應納入知識產權的范疇。
1.2探礦權的法律含義
理論界在對探礦權進行定義時,依據其定義時涵蓋的具體權利內容的多少不同,有三類觀點。一是狹義說,該主張的代表就是1994年3月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在金瑞林先生主編的《環境法學》介紹了這種觀點,江平先生主編的《中國礦業權法律制度研究》一書中也持這種觀點。該觀點僅著眼于“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即勘查權,對探礦權的界定相對狹隘;二是保守說,如崔建遠先生認為:探礦權是指探礦人在已經登記的特定礦區或者工作區內勘探一定的礦產資源,取得礦石標本、地質資料等的權利。三是廣義說,探礦權是指權利人根據國家法律在一定范圍、一定期限內享有的對某地區產資源進行勘查并獲得收益的權利。廣義說實際上既包括了勘查權、取得礦石標本、地質資料等權利,還將“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的權利”等收益權能涵蓋其中。從我國目前《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中規定的探礦權人所享有的具體的七項權利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來看,“廣義說”對探礦權所下的定義是較為準確和完整的。
因此,探礦權可以定義為:探礦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圍內享有的對某地區進行勘查并基于勘查成果而獲得一定收益的權利。從該定義可以看出,探礦權的權利人取得礦石標本、地質資料等權利,實際上是對其智力成果的享有權,而“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的權利”即是對其智力成果的使用權,與知識產權制度中知識產權人享有的權利完全吻合。
二、從探礦權的特征探析其知識產權屬性
首先,探礦權具有較強的法律規定性。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探礦權是因申請而取得的,申請人作為探礦權的主體,其主體資格具有法律規定性;探礦權作業的范圍是許可證規定的區域,不能超出這個區域,如果確實需要超出,要進行變更登記,探礦權的行使范圍也具有法律規定性;探礦成果的轉讓和公開性、直接支配性、強制使用性、時間存續性,特別是它的財產性,非法律明確規定難以實現。
其次,探礦權具有專有性。探礦權是政府對探礦權人的一種行政許可,不允許其他主體未經許可而進入劃定范圍內進行礦產勘查工作。探礦權具有排他性,設置探礦權的最初動因就是避免不同主體在同一區塊同時進行礦產勘查的重復交叉現象。探礦權若無特別約定專屬于探礦權人所有,具有專有性。
最后,探礦權具有差異性。探礦權設置的程序、許可權限和尺度,對不同礦產種類有不同規定。由于礦體(床)的隱蔽性,成礦地質條件和礦體(床)賦存地質環境的復雜性,地質認識的有限性,不僅使探礦具較大的風險性,也使探礦過程往往有一個多次反復認識的過程。探礦發現率的高低,對地下情況描述的準確與精確程度,與探礦者掌握地質理論的多少,經驗是否豐富,探礦工程部署是否得當,信息采集、提取的技術是否先進,辨識能力的強弱,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探礦權因各種因素的影響具有差異性。
三、從探礦權的客體探析其知識產權屬性
1探礦權的客體不是物,因而探礦權不是物權
物權成立的前提是對物的占有,沒有物,就一定沒有物權的存在,且此處的物,是指能滿足人的需要,能為人所支配和控制的實在物質對象。有人認為探礦權的客體是礦產資源,因而探礦權屬于物權。這種觀點是不堪一擊的。如果是物權,那么當探礦權人取得這項權利的時候,他就應該開始占有、支配作為客體的礦產資源,享受其所帶來的利益,然而根據現行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探礦權法律關系在申請人經批準取得礦產資源這一法律事實發生時就已產生,勘查許可證的頒發,確立了探礦權人的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梢姶藭r探礦權人對礦產資源。
并未實際占有,也不可能實際占有,更不可能按自己的意愿和行為對此進行直接的管領、支配、并享受其利益。顯然探礦權不可能具備物權的絕對性、支配性、一物一權等特征。
2探礦權的客體是地勘成果,因而探礦權具有知識產權屬性
探礦的本質是探礦權人對某一區塊投入信息(即理論、經驗、對前人成果的認識),采用適當的手段、方法、技術采集新的信息(表現為地質描述、圖形、數據等),對信息進行理性思考,加工組合成新的信息,而形成的各階段普查或勘探報告則是信息的表達。由此可見,關于礦產資源的信息及其表現形式——勘查報告,即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是探礦權的客體。地勘成果具有知識產權特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地勘成果可以作為發明創造受到專利權保護。地質勘查以地質觀察研究為基礎,根據任務要求,往往要選用一些必要的技術手段或方法。這些方法或手段的使用或施工過程,也屬于地質勘查的范圍,其中如果有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技術方案,完全可以申請專利,作為發明創造受到專利法保護。
其次,地勘成果權可以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要求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成果地質資料中相當一部分符合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的文字報告、分析圖表等,屬于文字作品和圖形作品,其表達形式受著作權法保護。《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或者著作權的地質資料的保護、公開和利用,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笨梢?,我國現有的行政管理法規也承認部分地勘成果的作品性質。
再次,地勘成果可以作為商業秘密受知識產權法保護。構成商業秘密要符合信息性、未公開性、實用性和保密性等條件。地勘成果(也稱“地質信息產品”)從概念和構成條件上講,除去已經公開的部分,受到著作權、專利權保護的部分,其它相當一部分信息都可以納入商業秘密的保護范疇。這些信息不為公眾所知,具有實用性和商業價值,實踐當中地勘單位和國家地質資料管理部門也多采取保密措施不予公開。信息所有人依法享有商業秘密權。
探礦是對客觀世界的認知,是一種科學發現,是對礦產資源客觀存在的真實反映,礦產勘查成果是探礦權人的創造性勞動—科學研究成果。探礦是發現礦產資源信息的過程,探礦權的目的物是礦產資源,探礦權的客體是勘查成果,是礦產資源信息及其載體,目的物與客體分開,正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特征之一。明確探礦權的知識產權屬性,對于維護探礦權益、促進礦產勘查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金瑞林.環境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蔣承菘.地質礦產行政管理[M].北京:地質出版社,1998.
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國土資源部[J].礦產資源法修改研究報告(內部資料),2004,(12).
關鍵詞:探礦權;知識產權;權利屬性
中圖分類號:D923.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1025401
1 從探礦權的概念探析其知識產權屬性
1.1 探礦權的字面解釋
根據辭海的解釋,“探”一字有摸索、探測、尋求之意。 由此可見,“探”作為一個實意動詞,本身就蘊涵著一種創造性智力勞動的意義,經過“探”所產生的勞動成果,理所當然應該是一種智力成果。因而探礦權,顧名思義,即是指基于摸索、探測所取得的有關礦產資源信息、技術等成果而享有的權利。對于“探礦權”這一概念的字面含義的理解,可以比照“著作權”這一概念來解釋。“著”的字面含義可以簡單理解為撰寫,它本身也是一種創造性的智力勞動,“作”即作品,也就是“著”這一勞動所產生的成果,二者結合起來,所構成的著作權,是指作品的創造者對其創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權利,視為知識產權的一種。由此可見,探礦權的組詞結構與著作權類似,字面含義也符合知識產權所保護的智力成果的特征,因此應納入知識產權的范疇。
1.2 探礦權的法律含義
理論界在對探礦權進行定義時,依據其定義時涵蓋的具體權利內容的多少不同,有三類觀點。一是狹義說,該主張的代表就是1994年3月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在金瑞林先生主編的《環境法學》介紹了這種觀點,江平先生主編的《中國礦業權法律制度研究》一書中也持這種觀點。該觀點僅著眼于“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即勘查權,對探礦權的界定相對狹隘;二是保守說,如崔建遠先生認為:探礦權是指探礦人在已經登記的特定礦區或者工作區內勘探一定的礦產資源,取得礦石標本、地質資料等的權利。三是廣義說,探礦權是指權利人根據國家法律在一定范圍、一定期限內享有的對某地區產資源進行勘查并獲得收益的權利。廣義說實際上既包括了勘查權、取得礦石標本、地質資料等權利,還將“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的權利”等收益權能涵蓋其中。從我國目前《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中規定的探礦權人所享有的具體的七項權利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來看,“廣義說”對探礦權所下的定義是較為準確和完整的。
因此,探礦權可以定義為:探礦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圍內享有的對某地區進行勘查并基于勘查成果而獲得一定收益的權利。從該定義可以看出,探礦權的權利人取得礦石標本、地質資料等權利,實際上是對其智力成果的享有權,而“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的權利”即是對其智力成果的使用權,與知識產權制度中知識產權人享有的權利完全吻合。
2 從探礦權的特征探析其知識產權屬性
首先,探礦權具有較強的法律規定性。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探礦權是因申請而取得的,申請人作為探礦權的主體,其主體資格具有法律規定性;探礦權作業的范圍是許可證規定的區域,不能超出這個區域,如果確實需要超出,要進行變更登記,探礦權的行使范圍也具有法律規定性;探礦成果的轉讓和公開性、直接支配性、強制使用性、時間存續性,特別是它的財產性,非法律明確規定難以實現。
其次,探礦權具有專有性。探礦權是政府對探礦權人的一種行政許可,不允許其他主體未經許可而進入劃定范圍內進行礦產勘查工作。探礦權具有排他性,設置探礦權的最初動因就是避免不同主體在同一區塊同時進行礦產勘查的重復交叉現象。探礦權若無特別約定專屬于探礦權人所有,具有專有性。
最后,探礦權具有差異性。探礦權設置的程序、許可權限和尺度,對不同礦產種類有不同規定。由于礦體(床)的隱蔽性,成礦地質條件和礦體(床)賦存地質環境的復雜性,地質認識的有限性,不僅使探礦具較大的風險性,也使探礦過程往往有一個多次反復認識的過程。探礦發現率的高低,對地下情況描述的準確與精確程度,與探礦者掌握地質理論的多少,經驗是否豐富,探礦工程部署是否得當,信息采集、提取的技術是否先進,辨識能力的強弱,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探礦權因各種因素的影響具有差異性。
3 從探礦權的客體探析其知識產權屬性
3.1 探礦權的客體不是物,因而探礦權不是物權
物權成立的前提是對物的占有,沒有物,就一定沒有物權的存在,且此處的物,是指能滿足人的需要,能為人所支配和控制的實在物質對象。有人認為探礦權的客體是礦產資源,因而探礦權屬于物權。這種觀點是不堪一擊的。如果是物權,那么當探礦權人取得這項權利的時候,他就應該開始占有、支配作為客體的礦產資源,享受其所帶來的利益,然而根據現行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探礦權法律關系在申請人經批準取得礦產資源這一法律事實發生時就已產生,勘查許可證的頒發,確立了探礦權人的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梢姶藭r探礦權人對礦產資源
并未實際占有,也不可能實際占有,更不可能按自己的意愿和行為對此進行直接的管領、支配、并享受其利益。顯然探礦權不可能具備物權的絕對性、支配性、一物一權等特征。
3.2 探礦權的客體是地勘成果,因而探礦權具有知識產權屬性
探礦的本質是探礦權人對某一區塊投入信息(即理論、經驗、對前人成果的認識),采用適當的手段、方法、技術采集新的信息(表現為地質描述、圖形、數據等),對信息進行理性思考,加工組合成新的信息,而形成的各階段普查或勘探報告則是信息的表達。由此可見,關于礦產資源的信息及其表現形式――勘查報告,即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是探礦權的客體。地勘成果具有知識產權特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地勘成果可以作為發明創造受到專利權保護。地質勘查以地質觀察研究為基礎,根據任務要求,往往要選用一些必要的技術手段或方法。這些方法或手段的使用或施工過程,也屬于地質勘查的范圍,其中如果有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技術方案,完全可以申請專利,作為發明創造受到專利法保護。
其次,地勘成果權可以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要求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成果地質資料中相當一部分符合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的文字報告、分析圖表等,屬于文字作品和圖形作品,其表達形式受著作權法保護。《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或者著作權的地質資料的保護、公開和利用,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笨梢?我國現有的行政管理法規也承認部分地勘成果的作品性質。
再次,地勘成果可以作為商業秘密受知識產權法保護。構成商業秘密要符合信息性、未公開性、實用性和保密性等條件。地勘成果(也稱“地質信息產品”)從概念和構成條件上講,除去已經公開的部分,受到著作權、專利權保護的部分,其它相當一部分信息都可以納入商業秘密的保護范疇。這些信息不為公眾所知,具有實用性和商業價值,實踐當中地勘單位和國家地質資料管理部門也多采取保密措施不予公開。信息所有人依法享有商業秘密權。
探礦是對客觀世界的認知,是一種科學發現,是對礦產資源客觀存在的真實反映,礦產勘查成果是探礦權人的創造性勞動―科學研究成果。探礦是發現礦產資源信息的過程,探礦權的目的物是礦產資源,探礦權的客體是勘查成果,是礦產資源信息及其載體,目的物與客體分開,正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特征之一。明確探礦權的知識產權屬性,對于維護探礦權人權益、促進礦產勘查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金瑞林.環境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3]蔣承菘.地質礦產行政管理[M].北京:地質出版社,1998.
[4]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5]國土資源部[J].礦產資源法修改研究報告(內部資料),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