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1-19 16:08:41
序論:在您撰寫非遺文化的概念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中圖分類號:G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3)29-0218-01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什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進入21世紀,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新名詞闖入了國人的腦袋里。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出自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官方中文本。從表面上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偏正結構的名詞,分為“非物質”和“文化遺產”兩個部。按照一般的理解,“非物質”是對物質全稱的否定。就此而言,“物質”的反義詞就應當是“精神”,而不是“非物質。固然我們認為:所謂非物質文化就是精神文化。但是我們必須注意的是“非物質文化”并非原生性的漢語概念,它產生于漢語語境之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作了解讀,但在不同程度上還存在著缺失,必要的時候可能會對其進行一定的修正。
物質文化作為一種文化形態是靠物質有形文化來傳承的。表現為社會生產力水平及勞動者生產技能和知識觀念,它是人類物質基礎和生活環境,能夠便于觀察相對固定統一的文化。如山川河流、樓閣庭院、生產機械等。非物質文化作為一個民族維系生存最重要的精神形態則是動態無形的,流傳著的。如人的本身是物質的,而每個人的不同形象、性格、脾氣、語言和行為的“描述”則是”’非物質”的了。由此認為,對非物質文化認識過程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當然角度的不同,認識的觀念也不同。于是,關于“文化”幾乎每一位學者都有自己的認識和標準,所有學科都定義過“文化”,事實上從未被統一過。最終世界文化組織把“文化”收集成兩種:一種是物質文化,另一種是非物質文化。把非物質文化按照當今的觀念和理論規定為五大類::一是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媒介語言口述的類別;二是表演藝術,包括戲劇小品、舞蹈等;三是社會風俗、禮儀節慶(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活動);四是有關宇宙和自然界知識實踐(認識自然的過程);五是傳統的手工藝生產過程(手工作坊和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勞動人民創造的精神財富,保護和探討它的存在和發展具有深刻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性。所謂傳承性,是指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被人類以群體或個體方式一代接一代享用、繼承和發展的性質。如我國古代的四大發明即:指南針、火藥、造紙和印刷術。它是我國勞動人民智慧的象征和汗水的結晶,并在長期生活實踐中流傳下來的技藝。我國歷史悠久,文化底蘊深厚,擁有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們在調查時,首先要弄清這項技藝是不是我們的祖宗留下來的。這是判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準之一。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口頭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流傳于農村,有的傳承人是文盲,不可能將自己所掌握的技藝和習俗整理成書,在傳承形式上主要靠口傳心授、言傳身教,再加上在傳承中有許多規矩,如“傳男不傳女”、“傳內不傳外”等。有許多技藝屬于獨門絕技,往往隨著傳承人的離世而絕藝。再說,我國的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往往還打上了“仙人和神秘”的烙印,甚至讓人“望而生畏”,這些技藝往往都是一脈相傳,一旦師傅過世后,這些技藝隨之失傳。故此我們要充分認識搶救和保護這些文化遺產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塑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口頭的傳承性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可塑性的必然。也就是說有“非遺”口頭的傳承性就有“非遺”的可塑性。特別是在“非遺”的口頭傳說、表演藝術、風俗禮儀、節日慶典、傳統工藝等遺產中,表現得尤為突出。由于它的文化內涵是通過人的活動表演來傳達給受眾的,因此在傳承傳播的過程中,將會有所變異和創新。如武術中的太極拳,從陳氏到楊氏,再到吳氏,還有流傳著的太極拳的八十八式等,在逐漸完善的過程中,他們還會根據不同人的特點不斷創新,絕不是一成不變的。
1 外生性概念的內在困境
按照一般的學術路徑,一個概念的提出,是在對概念的內涵充分明確之后。而相對于國內學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這一權威機構通過《公約》公布并作出了內涵和外延的界定。從這個角度上說,“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中國學術界自生的概念,而是來自非學術路徑的一個外在的規定性概念,所以,它在漢語語境中缺乏天然的學術土壤。
從表面上看,“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出自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官方中文本,似乎是一個應當在漢語語境中可以直接明確其內涵的名詞。按照漢語的構詞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偏正結構的名詞,可以分為兩部分:“非物質”和“文化遺產”?!拔幕z產”是我國學界較為習用的名詞之一,在漢語中的理解不存在較大的分歧;難點在于對“非物質”的理解?!胺俏镔|”作為一個形容詞詞根,修飾和限定“文化遺產”。從詞語屬性上講,“非物質”在此處是和“物質”相對應的否定性詞根,其完整形態應是“非物質的”。進一步分析,“非物質的”即形容詞詞根“物質的”加上否定性前綴“非”,構成了否定的內容。從本質上講,這樣的構詞方法并非純正的漢語構詞法,而是英語的構詞方法之一。
按照一般的理解,“非物質”是對“物質”的全稱否定,而在漢語中處理對立、全稱否定關系的時候,很少用否定性詞根來構詞,而是選取一個反義詞來表達。就此處而言,“物質”的反義詞,在漢語中就應當是“精神”或“意識”,而不是“非物質”。所以有學者在初次接觸“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時,認為“所謂‘非物質文化’也就是精神文化”。我們必須注意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并非原生性的漢語概念,它產生于漢語語境之外,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一個外在性規定,在現有的漢語概念體系中無法使對之的解讀達到圓滿和自足。雖然在漢語語境中,以上兩種理解都有其合理性,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偏離和缺失。
再者,中文是聯合國的工作語言之一,《公約》的官方中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有學者拘泥于中英文本之間的差異,強調翻譯準確性的問題。其實中文本并非英文本的翻譯文本,而應當是同時的文本之一,文本差異并非翻譯的問題,而是在兩種語境中表達的異同問題。但由于英語的強勢地位,其思維方式通過中文本產生一定的影響也不能完全避免,所以我們可以說,“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是英語思維影響下的漢語產物,它雖然用漢語方式表達出來,其本質卻是一個外來詞,不能從字面上就得出其完整含義,需要我們結合《公約》對之作出的界定,并將其納入自身的概念體系,才能對其明確定位,在必要的時候,甚至可能對其進行一定的修正。
2 《公約》的界定及解讀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遺產的一部分。從邏輯上講,我們首先要明確“文化遺產”的涵義。按照中國民間文化遺產搶救委員會的定義,“文化遺產”指“人們所承襲的前人創造的文化或文化的產物”。將以上兩個定義結合,則可以將《公約》界定中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歸結為“文化遺產”中的“文化”部分;而“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則可歸結為“文化產物”部分。這樣的對比,只為我們揭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文化遺產”的關聯,問題在于:我們怎樣才能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從“文化遺產”中鑒別出來?
3 修正
如前所述,《公約》所界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是在英語思維影響下的漢語產物,從名稱到內涵都與漢語語境不完全融合。再者,《公約》作為聯合國的官方文件,面對的是全球各國、各種文化樣式,在很多方面并不完全切合于我國的實際。所以,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之后,作為一種對《公約》的回應和補充,我國國務院于2005年3月26日頒布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在其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重新作出了界定: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
我們可以看出,《辦法》與《公約》相比,除了都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這一點相同外,其余語句均是改頭換面,這里面的涵義何在?為什么同一個詞語,在兩個不同文本中的解釋差異如此巨大?
4 比較
從接受的過程來看,一個外來概念要在漢語語境中發揮作用,除了對其內涵進行界定以外,必須將其納入已有的概念體系,進行對比研究,才能實現真正的“本土化”。為此,我們將把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與相關術語進行對比,以便增進對其的理解。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概念
中圖分類號:G1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3-0104-02
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現今社會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人民的重視,可以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文明的一種集中體現方式,因此保護“非遺”是對人類的文化多樣性的一種功在千秋的保護。根據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下簡稱《公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备鶕覈?011年頒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2條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边@兩個法律文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界定如出一轍,現階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也沒有太多理論上的爭論,因此本文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就采用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的定義。
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非遺”的定義,可以看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存在于全人類發展進程中的必然產物,我們看到的很多“非遺”內容可能是以依賴一種物質來表現或一定物質形式表現出來,比如一種音樂的演奏樂器,一項技藝的制作成果。但是,那只是它的一種表現方式,而實質重要的是傳承人所掌握的文化本身,它是不能像物質一樣脫離人類自身獨立存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一定始終與人類特定群體的生活、生產精密聯系,并逐步形成。早在2007年,我國的第二個“文化遺產日”活動會展期間,總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做過意義深遠的闡釋:“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幾百年、幾千年傳下來的,為什么能傳下來,千古不絕?就在于有靈魂,有精神。一脈文心傳萬代,千古不絕是真魂。文脈就是一個民族的魂脈。今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傳承民族文化的文脈?!笨偫硭傅摹拔拿}”在筆者看來,就是一種人類的創新形式,是一種全民族的世代傳承,要使中華民族的文化精神蓬勃的傳承下去,使“文脈”能繼續有力地跳動,而非物質文化傳承人正是這個“文脈”延續的必然要件,所以說,我們要重視非物質文化傳承人的基礎作用,要切實加強對傳承人關心與支持。
一般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個體傳承人傳承,如口頭文學、表演藝術、手工技藝、民間知識類的民俗文化等;二是群體傳承,如婚慶禮儀、民間節日等民俗活動,一般屬于民眾集體共享并依循,為民眾集體擁有,也需要民眾集體的世代傳承??梢韵胂笤谇耙环N形式中,個體傳承人是“非遺”的重要傳遞者和承載者,最初的始創者用自己的辛勞汗水與智慧結晶,創造了“非遺”的精湛的技藝和文化傳統,在此基礎上他們又世世代代承載著“非遺”,使得我們現代人能繼續保有豐富多彩的文化成果。傳承人在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那么如何界定“傳承人”的范疇,同時“傳承人”又有何權利與義務?當前學界大致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黃玉燁先生認為“出于保護國家重大利益的需要,國家還可以依法公開宣稱自己是某項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人?!碧镂挠⑾壬鷦t認為“那些進入公有領域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其傳承人和作者的權利都應該由國家來行使。國家也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主動收集本國瀕臨失傳的有價值的民間文學藝術的材料,使自己成為傳承人?!薄坝赡硞€社會組織依法發掘研究并持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該社會組織是傳承人”。顯而易見,他們主張的是:很多傳承人不明,沒有具體傳承人的內容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第一種傳承類型的非遺,比如說:一些民間節日、傳說、禮儀風俗、生活方式等等。這些遺產是根植于民族群體的日常的生活之中,是整個少數民族群體擁有的。這些非遺沒用限定于某一個具體的人或是團體的傳承人,而是靠一個族群或國家來傳承的。因此,可以將國家和族群認定為傳承人,更有利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另外有學者認為,傳承人的范圍不包括國家或群體。如李磊先生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由一國群體創作,因此,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應該是一些具體的公民或者單位,這些公民和單位在民間文學藝術傳承過程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國家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不宜將國家列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承人。從上述論述中,可見李磊先生認為“國家”既不是傳承人,也無傳承之功能,更不能成為傳承主體。對此,筆者認為,導致前述問題產生的實質問題是他們混淆了“傳承人”和“傳承主體”兩個不同概念。前兩種觀點認為傳承主體即等同于傳承人,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能由傳承人的方式傳承。這種方式容易將群體的權利與個體的權利混淆起來,使得民眾集體都成為了傳承人,讓本應該保護的人沒用得到切實保護。俗話說“都有等于都沒有”,如果依照前述觀點會使得“傳承人”的概念空泛化。后一種觀點,只提及了“非遺”個體傳承人的作用,而沒有確認民眾族群和國家也是當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主體,只單純地認為國家應該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李磊先生所說的觀點,“國家不擁有傳承文化的作用”,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比較牽強。眾所周知,眾多自然人的組合才是一個國家的基礎,這些特定的自然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可能擁有共同的文化和思想,那么“國家”這個由眾多自然人組合而成的群體也是理所當然成為非物質文化的傳承主體。同時可見民眾族群與國家在非物質文化傳承中起到了與生俱來的當然作用。
綜合當前學者們的主流觀點,筆者認為,民眾族群和國家也是文化傳承主體,他們都有保護、弘揚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責任,當本國家或民眾族群自身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侵害之時,他們亦能行使維護正當利益的權利。盡管,現階段并沒有立法,但在法理上這是可行的??山梃b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具體個人傳承的情況下,由族群或者國家成立一個特定機構來負責管理,并且可以授權使用其所管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收取一定費用,用于本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振興,或者當相應的權利被侵犯之時,可以代表受侵犯的相關方面去采取合理的方式去維護權益。傳承主體在理論上包涵著傳承人,很多人可能共享或者共同掌握著某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非遺”也可能有很多傳承主體,但并不是所有傳承主體都能成為傳承人,只有當符合相應必要條件時,才能成為合法的真正意義上的傳承人。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沒有明確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而是規定了成為傳承人的條件?!胺俏镔|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對于這三個條件,應該是要求同時具備,才能成為所謂傳承人。同時,回顧一下在200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草案)中,規定了單位或團體可以作為傳承人。但是,在2011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并沒有采用團體、單位傳承人這樣的規定??梢钥闯?,傳承人是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同時是針對可以由個體傳承的“非遺”所設置的。傳承人應該是指個體,而不能是國家或者團體。我國著名的民族學家祁慶富教授對“傳承和傳承人”的學術史進行了系統的梳理與分析,把“傳承人”的概念定義為:“在有重要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過程中,代表某項遺產深厚的民族民間文化傳統,掌握杰出的技術、技藝、技能,為社區、群體、族群所公認的有影響力的人物?!惫P者梳理了各家觀點,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傳承人的要求的基礎上,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定義為:能熟練掌握國家或地方政府認定的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并在本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為公眾所認同,并能積極開展傳承活動的個體。其特征具體如下。
第一,能熟練掌握國家或地方政府認定的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個體傳承人作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實際掌握者,必須是通過國家或者相應地方主管部門的認定并且許可。這是作為個體傳承人的合法基礎。
第二,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本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對于傳承人所掌握的“非遺”項目,不能簡單歸結為掌握某種技藝或者某種特長,需要實際扎根于某個特定領域內,并且能夠形成較大的影響力,從而作為一種文化符號的典范。
第三,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需為公眾認同并能積極傳承。傳統文化豐富多彩,良莠不齊,這里定義的“非遺”項目必須是健康積極,并能為民眾集體喜聞樂見,并能使得世代傳承的文化成果。
非物質文化作為社會文明的集中表現形式,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不僅是個體傳承人還是民眾族群與國家都是傳承文明的使者,我們要始終如一予以重視,為他們創造更好的工作與生存環境,以期更好地將非物質文化繼續傳承并發揚光大。
參考文獻:
[1]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國家中心.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普查工作手冊[M].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2005.
[2]李斌.我國第二個“文化遺產日”之際、李長春參觀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展[N].人民日報,2007-06-10.
[3]黃玉燁.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
[4]田文英.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法律地位[N].中國知識產權報,2002-07-05.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內涵;外延
關于“非遺”的內涵,國內學者白云駒認為,廣義“非遺”應該包括前人創造并遺留下來的全部口頭、非物質形態的文化遺產。非物質的東西多是人為的,一般與人體相關,廣義的非物質遺產除了特定的口頭文化(即口頭遺產)外,還包括人的行為文化(或人體文化、傳人文化)。狹義“非遺”則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希望予以保護的范疇,即:口頭傳統及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這個范疇不是一成不變的,具備一定的概念和對象的彈性。[1]“非遺”的外延實際上包含三個層次:(1)廣義的與物質遺產、遺址、遺跡、文字典籍等對應的無形遺產、口頭遺產、非物質遺產;(2)狹義的以民間文學(口頭遺產之重要主體和組成)、民間文藝、民俗文化、傳統表演藝術、民間科技、民間技藝、民間知識、民間工藝等為內容的口頭和非物質遺產;(3)以狹義的“非遺”之精華為主體,以廣義的但處于瀕危的“非遺”為補充,此二者被列入代表作名錄時分別以“代表性”和“瀕危性”為界定標準。[2]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
1.以人為依托的動態傳承性。任何傳承都需要載體,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不例外,這個載體便是人。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需要作為傳承者的人從主觀上體認到相應的技藝,通過主體的演化,成為自身技能的一部分,然后才談得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延續。[3]到底就是傳承人的瀕危。有沒有傳承人,事實上已經成為判斷一個傳統文化是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標志。非物質文化遺產隨著歷史的演進,社會不斷的變遷,作為歷史和社會的人,其身上負載的文化因素也在不斷地發生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不是一代一代地簡單重復,而是在每個不同的時代吸取不同的時代因素,在動態的傳承過程中不斷地發展、創新和消亡。例如,羌族釋比文化的傳承,由于羌族是一個沒有文字的民族,釋比文化都靠口頭傳授,如果現在還有釋比能原汁原味地做法事等方式來傳承釋比文化,那么,羌族釋比文化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但是,如果羌族釋比傳承人已經去世,再無人能原汁原味地做一套釋比法事等來發展釋比文化,那么,我們就不能稱其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因為作為一種動態傳承,它的生命已經終結。從某種角度上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受制于傳承人主觀傾向的文化遺產。
2.附會與某一具體形式的表現形態。在2003年頒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中,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涵蓋范圍,大致界定在民間文學、表演藝術、傳統工藝技術、傳統節日、傳統儀式、傳統生產知識以及文化空間等幾個方面。從該分類中不難發現,盡管人們通常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均定義為“看不見,摸不著”的傳統文化事項。“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是不能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但是其認定的過程中,卻要依附于“看得見摸得著”的傳統表現形態上。例如,古琴不能被看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但是依附于古琴的古琴藝術卻能認定問非物質文化遺產,又如,我們中國人喜歡講忠、孝等。忠和孝是不能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但忠、孝所表現的端午節、花甲宴卻可以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由此可見,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依附于某種“看得見,摸得著”的表現形態呈現出來。
3.有重要價值的民族文化工程??v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近幾十年來已開展的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名錄工作,可以發現,遍及世界各地各個歷史時期的遺址、遺跡、建筑和自然景觀,都被收入囊中。四大文明發祥地、古希臘羅馬等等在名錄中地位顯赫。而那些歷史非常悠久,但長期處于原始狀態,后進狀態的民族,因為沒有文字、國家等的高度發達,遺址、建筑物等相對簡單,其文化甚至以口頭相傳為主,結果在名錄上,他們的蹤影就難得一見。難道他們就沒有對人類社會有所貢獻嗎?當然不是,既然“遺產”是對歷史的記錄和認識,那么僅從歷史價值和歷史意義來看,無論民族的大小,他們的文化都是人類文化的財富。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就是對這一類珍貴遺產的搶救和保護,是對瀕危文化采取的一種記錄、保存、評估、拯救、起死回生、繼續自續、人類共享的一項文化工程。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外延
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外延是“口頭傳統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活動;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等”。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之后,我國國務院于2005年3月頒布了《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重新做出了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4]
1.傳承主體中國化。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定義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是“群體、團體、個人”,而在我國國務院頒布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中將傳承主體轉換為“各族人民”??梢?,在聯合國官方《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文件中所使用的“群眾、團體、個人”這樣的詞語所表述的意思是相當的模糊,它適合于人類的一個普遍性文本。而我國作為一個具有文化多樣性和民族獨特性的多民族的國家,當然不能使用這樣模糊的概念,再加上我國歷來是重視群眾的力量,因此,我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表述為“各族人民”,這樣更能體現中國是各族人民共同組成的中華民族。
2.確認方式的延伸?!侗Wo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將“非物質文化遺
產”定義為: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5]其確認的方式是群體、團體、個人“視為”,即是一種主觀的自我確認。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能不能歸入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靠個人的一種認識素質。如果個人的自我體認達不到一定的高度,那么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就無從談起,而且能不能被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不是個人說了算,必須要得到政府、學界的專家等承認。從這一點看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所提出來的評判標準,在某種程度上是會給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認造成很多的困難。我國國務院根據我國國情,考慮到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各民族、各地區之間的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等情況,在《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中明確提出兩個評判標準: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這兩個標準一方面強調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動態傳承性,另一方面更表現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物質性。
3.傳承內容明確化。如前所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把非物質
文化遺產界定為文化遺產的一部分,而在我國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把非物質文化遺產表述為“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也就是我國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內容更具體化了,因為文化遺產這個概念十分寬泛,不容易給它一個明確的定位,傳統文化所包含的內容就相對狹窄些。因此我國在《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概括為六大方面:(1)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2)傳統表演藝術;(3)民族活動、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技能;(6)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參考文獻:
[1][2]白云駒.論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概念與范疇[J].民間文化論壇,2004年.
[3]牟延林,譚宏,《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M],北京范大學出版社,2010年
[4]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G]2005年3月26日頒行。
論文摘要:我們在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概念時,至少應準確把握住以下幾個要素:第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不是由階級或階層決定的,而是以掌握傳統知識、傳統技能與傳統技藝的多寡決定的;第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是歷史的產物,但同時又必須以活態的方式傳承至今;第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具有重要的歷史認識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第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分布在民間文學、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傳統節日、傳統儀式、生產知識、生活知識及文化空間方面。而那些與此有關的各種“工具”、“實物”、“制成品”即或對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特殊意義,也不能視之為非物質文化遺產。
2006年春,筆者隨文化部周和平副部長赴浙江參加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討會。會上,副部長給大家講了這樣一個笑話,他說:北京雍和宮附近有許多算命的,以前城管一來,他們就跑,而現在則是邊跑邊喊:“別抓我,我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部長說,他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解肯定有問題,而從另一方面也確實可以看出,經過近年的努力,“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概念已經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但是,知道不等于理解,理解不等于理解準確。要想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們必須首先弄清什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否則,我們就很容易因概念的模糊,保護了不該保護的東西,而使真正需要保護、搶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失去了一個最后被保護的機會。
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是這樣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那些被各地人民群眾或某些個人視為其文化財富重要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活動、講述藝術、表演藝術、生產生活經驗、各種手工藝技能以及在講述、表演、實施這些技藝與技能的過程中所使用的各種工具、實物、制成品及相關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世代相承的特點,并會在與自己周邊的人文環境、自然環境甚至是與已經逝去的歷史的互動中不斷創新,使廣大人民群眾產生認同,并激發起他們對文化多樣性及人類創造力的尊重。當然,本公約所保護的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全部,而是其中最優秀的部分一包括符合現有國際人權公約的、有利于建立彼此尊重之和諧社會的、最能使人類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那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p>
而我國學術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作的表述,也基本上源于這個定義。如《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普查工作手冊》認為,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時間性和空間性)”。
應該說,上述定義已經觸及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核心內容,但在表述上仍有不盡完備之處,需要做進一步的補充、修正和發展。筆者以為,要想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做一個準確的學術定位,就必須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主體、傳承時間、傳承形態、傳承內容、傳承價值等子系統做出一系列的明確的學術定位,并通過上述子系統的學術定位,來鎖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的內涵與外延。
一、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主體的限定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沒有了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將隨之消失,即所謂“人亡藝絕”。那么,什么人才有資格充當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呢?有人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直接定位于“民間”,這顯然是不夠的。我們知道,在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創造及傳承過程中,絕大多數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確實來自民間,在我們的日常表述過程中,也確實可以用“民間”來代指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但這并不等于說只有民眾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唯一傳承人,而民間社會之外的人們無權獲此殊榮。如果真是如此,日本著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能樂、歌舞伎,韓國著名的世界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宮廷祭祀等,都無權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因為它們都是典型的宮廷文化。但事實上我們又不能不承認它們確實是這些民族或國家最為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同理,在中國瓷器文化發展史上出現的官窯、宮廷生活中出現的滿漢全席等,雖不是民間所創,也不是民間所傳,但我們同樣不能否認它們也是中華民族最為優秀的文化遺產。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與傳承,必須以雄厚的經濟實力為基礎,在許多情況下,倘若沒有國家或宮廷的扶持,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不可能得到最有效的傳承的。因此,我們將所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范疇僅僅定位于民間社會顯然是不夠合適的。我們認為,既然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不是一個政治概念而是一個知識、技術與經驗的概念,所以,我們完全沒有必要從政治角度,而應該從知識、技術與經驗的角度加以取舍。也就是說,我們在判斷一個傳統文化事象是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時,判斷的標準不應該是政治的,而應該是知識的、技術的、經驗的;判斷一個人是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不是看他的政治出身,看他是貧農還是富農,是平民還是皇帝,而是看他到底掌握了多少傳統知識、技藝與技能。在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并未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傳承者僅僅局限于“各地人民群眾”,而是同時還包括了除“各地人民群眾”之外的“某些個人”。如果我們站在一個更為開放一點兒的立場來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那么,這一群體應該是人類社會中具有特殊知識、特殊表演技藝與技能的特定人群——如藝人、匠人及巫師等。
二、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時限的限定
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時間僅僅局限于“當下”(“流傳于民間”)是遠遠不夠的?;顟B流傳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存世的一個重要特征,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流傳于人類社會的所有文化事象都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有些文化事象即或非常優秀,但會由于流傳時間的短暫,而無法進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如1949年以后出現的戶縣農民畫(產生于20世紀50年代)、金山農民畫(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等,至少暫時都無法進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遴選上,各國都有著一定的時限上的要求。以日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先進國為例,它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準入門檻雖不曾有過明確的法律上的要求,但從這些國家所公布的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看,歷史最短的一般也都具有百年以上的歷史。這一標準對于一般的國家來說,無疑是比較合適的。如果我們將這個標準引入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價體系,那么,一般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事象至少也應具有100年以上的歷史,即產生于清代之前且以活態形式傳承至今的傳統文化事象。而產生于清代之后的、不足百年的傳統文化事象,則暫無資格入選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當然j這只是個下限,一個最基本的準入門檻。其實,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像中國這樣一個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明古國,一般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也應具有數百年以上的歷史(如風箏,版畫制作技術,昆曲、京劇表演藝術等)。有些還會更長,如產生于原始社會末期的鉆木取火技術等,至少已有近萬年的歷史。之所以被稱為“遺產”,一定是財產的創造者亡故后留給我們的財富。財產的創造者尚健在人世,我們又如何能將其贈送給我們的財產稱之為“遺產”呢?
三、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形態的限定
對于物質文化遺產來說,只有時限上的限定已經足夠了。但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說,僅有時限上的限定尚遠遠不夠,我們還必須對其傳承的形態實施必要的限定。與固態存世的物質類文化遺產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通常都是以活態的形式出現在我們面前的。判斷一個傳統文化事象是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就是看它在傳承形態上是不是以活態的方式傳承的。譬如,如果還有人以傳統的方式原汁原味地講述滿族說部時,滿族說部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而講述人一旦辭世而又無繼承人,盡管我們也承認這是滿族祖先留給我們的一筆寶貴的精神財富,但它將不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也無法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中繼續留名。
四、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涵蓋范圍的限定
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涵蓋范圍籠統地定位在“所有傳統文化事象”上未免過于寬泛。一個民族的文化遺產,不應該是這個民族傳統文化事象的全部,而應是這個民族傳統文化中的最為精華的部分。抽大煙、裹小腳這類陋俗我們且不去說,就是那些具有中性性質的傳統文化事象如行酒令、打麻將,也很難獲得“民族文化遺產”這樣的殊榮。故此,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頒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時,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涵蓋范圍大致界定在民間文學、表演藝術、傳統技能、傳統知識、傳統節日儀禮及民俗活動等文化遺產貯藏相對集中的幾個領域,看來也是經過充分考量的。為什么說上述幾個領域文化遺產的貯藏量就一定會高呢?還是讓我們舉例說明。以傳統節日為例。正如大家所知道的那樣,一年有365天,但對于一個民族優秀文化遺產傳承而言,并不是每一天都同等重要。一年中總有那么幾天。對于一個民族優秀遺產傳承而言,尤顯重要。而這幾個特殊日子,正是我們所要保護的節日類文化遺產。為什么一定要將這些傳統節日作為文化遺產,并對它們實施特別保護?因為人們不但可以通過節日美食的品嘗、節日盛裝的穿戴,使節日美食、節日盛裝的制作技術得以傳承,通過參與表演而使傳統表演藝術得以光大,同時,莊嚴的節日儀式還可在無形中療補人們心靈的創傷,使人們通過神圣的儀式獲得更多的心靈洗禮,使人們變得更加團結,使社會變得更加和諧穩定。這就是傳統節日的價值,這就是保護傳統節日的意義。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從歷時性角度出發,將傳統節日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確實是經過了深思熟慮,充分地反映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于歷時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要點的高度概括。同理,民間文學、表演藝術、工藝技術、民間知識等,同樣是存在于傳統文化中的一個個“富礦”,也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從不同角度對人類所創文明的高度概括。發掘金礦需要查清礦脈,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同樣需要我們從理論上弄清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規律。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有針對性地保護好每一類非物質文化遺產。
五、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含價值的限定
從遺產所展示給我們的內涵上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簡單定位于“老百姓喜聞樂見”的各種傳統文化事項,顯然也過于寬泛。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及日韓等國經驗,要想申報世界級或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文化價值或科學價值,沒有這幾項硬條件作保障,要想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幾乎是不可能的。
總之,在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全新概念時,我們至少要在傳承主體、傳承時限、傳承形態、遺產價值、遺產涵蓋范圍等幾個方面做出嚴格限定。
下面,我們再來談談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過程中存在的幾個誤區。
誤區一:將各種“工具”、“實物”及“制成品”等亦當成非物質文化遺產。此前,無論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還是國內學術界,幾乎都將“在講述、表演、實施這些技藝與技能的過程中所使用的各種工具、實物、制成品及相關場所”統統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范疇。這種做法值得商榷。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那些人類在歷史上創造并以活態方式傳承至今,且具有重要歷史價值、藝術價值、文化價值及科學價值的知識類、技術類與技能類傳統文化事項。而那些“看得見”、“摸得著”的各種“工具”、“實物”、“制成品”即或對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特殊意義,也不能視之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更不能一并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
論文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制度 傳承人
湖南是我國少數民族文化和非物質文化的重要發源地。其獨特的自然地理人文條件,孕育產生了大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法律的途徑和方式對對傳統的文化遺產進行保護,使得我國傳統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得到進一步規范,并提高工作效率,對非物質文化發揚光大具有重要作用。同時這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及我國政府、學術界長期努力的方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既是一項重要的實踐議題,對其開展專門的研究,也是一項具有前沿意義的理論課題。
一、傳承與文化的概念及其關系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這些形式包括民族藝術表演、手工藝制作技藝、傳統的民俗活動等等。按照不同的內容類別,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大致可以分為口頭表演類、傳統藝術表演、社會實踐類、節慶儀式類、手工藝技能類別。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承載著中華民族的情感和精神,成為中華民族團結、國家統一的重要基礎。
當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盡管起步較晚,落后于其他國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但是,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逐步清晰理解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中國傳統文化和中華民族文化保護中的意義。與其他文化保護相區別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最重要的內容就是傳承。一定意義上,文化與傳承是密不可分的兩個概念。在互聯網的檢索系統中,文化傳承的概念多達幾百萬條??梢姡瑐鞒惺俏幕永m的最基本特征。當然,傳承也不僅僅是文化的概念,也是社會學、民族學、人類學的重要概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有著其獨特的方式??陬^傳承、技藝學習、跟班學藝等方式都是非遺文化傳遞的最重要的途徑。當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認識,并不只是在民間的口頭上的口口相傳,更應該從國家非遺文化保護的視角,加深廣大人民群眾對非物遺文化的認識。當然,我們也需要將傳承人和口頭傳承、工藝技能代代相傳、跟師學藝作為一個重要的起點,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才能夠更好的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二、傳承在湖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核心作用
我們知道,聯合國科教組織曾經提到過一個概念,即“口頭和非物質”(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從這個概念中,我們可以理解到,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口頭傳承有及其密切的關系。盡管非遺文化的傳承是有著多種途徑,但是一定意義上,傳承卻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至關重要的內容。
傳統文化在中華民族創造的文化歷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盡管文化是可以不斷創新的,但是文化的遺產如果不被保護好就會消失。無論是物質文化還是非物質文化,如果不保存好,在消失后都不可能再生。無論是物質文化,還是非物質文化,其保護工作的關鍵在于人。但是,兩者保護的方式還是存在著顯著差異的。主要是保護的人,在其中發揮的作用是不盡一致的。物質文化的保護主要是一種組織管理工作,非物質文化的保護涉及到內容的銜接和傳遞??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卻完全由傳承人來決定。也就是說,如果傳承人消失的話,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會隨之消失了。所以,我們反復強調傳承人在保護遺產重點作用。這也要求我們對傳承人進行法律上的保護。當然,傳承人之所以成為“傳承人”,也有著獨特的形成過程。傳承人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相應的民間文化穿有著深厚感情的“人”,只有具有深厚的感情,才可能以極大的求知欲望,精湛的掌握這種遺產中的工藝、技能、技術。同樣,傳承人在湖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三、夯實傳承人對非遺文化的保護機制
非遺文化的保護意義十分重大,是有利于子孫后代的戰略性文化工作。因此湖南省應該秉承“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長遠規劃、講求實效”的工作原則,保護好湖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傳承人的傳承奠定堅實的基礎。
一是政府要積極作為,發揮主導作用,引導社會廣泛參與協調非遺文化保護的事宜。要按照國家相關文件精神,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進行細致深入的規劃。湖南省各級地方政府應該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發揮主導作用,加強對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務職能的監督與引導,擔負起非遺文化保護的職責。同時,進一步建立健全非遺文化保護責任的機制及相應的追究機制。政府文化部門應該密切配合政府,對非遺文化的保護工作加強管理,要加強對非遺文化的調查研究,及時將非遺文化相關事項向政府進行匯報,及時研究解決非遺文化保護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商討應對之策。
二是要積極構建非遺文化保護的法律機制。法律是非遺文化保護的最基本的依據。法律對非遺文化的保護,最具權威性。因此,湖南省非遺文化保護工作首先需要積極構建并進一步完善非遺文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當然,制定完善非遺文化的法律法規,除了法律和文化相關專業人士和工作人員關于非物質文化的扎實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外,還需要其能夠深入到非物質文化所在地深入調查,不斷總結非遺文化保護的經驗,廣泛聽取相關人員的意見和建議,集合各方力量草擬相關法規,并不斷進行修改優化,使方案機制切實可行。
三是要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非遺文化傳承機制。要對列入非物質文化名錄的遺產,湖南省政府要進行及時命名,同時要通過形式多樣的活動,進行資助、表彰、或者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特別要引導鼓勵遺產的傳承人要進行相應的傳習活動。要通過一定的形勢,引導傳承人對非遺文化開展社會教育,甚至學校教育,不斷拓展非遺文化的傳承。同時,要進一步完善諸如《民族、民間藝術家命名辦法》、《民間藝術之鄉命名辦法》等規章制度,使民間藝術申報非遺文化的工作及時有效的開展。
四是要加強統籌協調,形成合力,相關各方要工作做好非遺文化的保護工作。當前,湖南省非遺文化保護各方面的工作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同時,政府對非遺文化保護投入的人力、無力、財力、資源也十分有限。因此,各級政府應該要從給地非遺文化保護的實際出發,加強對非遺文化資源整合與共享。同時,政府要積極引導各級地方政府及文化部門、群體藝術部門、圖書館、科研部門和地方高校等單位,為非遺文化保護加強聯系,發揮特此,共同為非遺文化的保護奉獻力量。在這個工作中,特別要加強文化行政部門與其他相關們的信息交換,即要更加重視非遺文化保護部門與其他相關研究機構的交流和信息傳遞工作,要暢通各個部門的信息溝通渠道,進一步完善非遺文化保護的共享機制。
五是要加大非遺文化保護的經費投入。非遺文化保護工作是一項公益事業的工作。非遺文化如果沒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其自身很難產生經濟效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以及對待文化的態度也在發生巨大的變化。非遺文化保護既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實際上也有著難得的機遇。因此,湖南省政府要加大對非遺文化的資金投入,且要扎扎實實落實好經費。同時,要進一步完善諸如《民族、民間藝術資源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每年安排專項對非遺文化保護工作進行財政滾動投入。各級地方政府,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對所屬非遺文化進行保護。同時,政府還要吸納社會資金參與對非遺文化的保護和開發工作,并形成良好的投入機制。
六是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機制。非遺文化的保護工作要責任到人,就必須進一步建立健全各種考核機制。這些機制既包括獎勵現金、鞭策后進的獎勵機制,也要包括保護不當、工作落實不到位的處罰機制,這樣才能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扎扎實實并取得實效。比如,在考核過程中,要重點考核各級政府部門是否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與社會經濟的發展工作同等列入的十三五規劃的重要議事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是否有計劃、有目標、總結,是否制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的考核標準,是否每年的召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考核會議。要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考核機制,促進各級政府和部門在非遺文化保護工作發揮主導作用,并形成全社會支持保護非遺產文化的良好氛圍。
四、非遺文化傳承人的保護
鑒于傳承人在非遺文化保護中的不可替代的獨特作用,我們認為,湖南省對非遺文化的保護還大有可為。綜合考慮到湖南省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水平,從傳承人的社會保障角度而言,湖南省政府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首先,要確定傳承人法律上的社會地位,提高傳承人的認可度。傳承人作為保護湖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核心對象,賦予他們相應的社會地位是理所應當的事情。湖南省應該從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高度,來看待傳承人的社會地位及其為國家文化保護作出的重大貢獻,同時要對傳承人給予相應的經濟社會保障。
1 河南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的特點及價值
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具有獨特性、流變性、傳承性、綜合性、民族性、地域性特征。河南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資源豐富,尤其是其地域性和特色原生態的口頭性,表現在地方戲曲、民間文學、曲藝、民歌、語言文字習俗以及各地方言中,如河南墜子、豫劇、各地方言中的諺語、歌謠、神話故事等。在地域文化上,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具有深刻的“廣泛性”。如河南的豫劇,其獨特的旋律與河南方言具有良好的融合性,尤其是各類方言語音、詞匯的廣泛運用,唱詞、念白等多具有口頭表達性,使其在文藝表現上更具地方特色。
從河南省第一批非遺文化名錄來看,涉及語言文學類的就有18項。如虞城縣花木蘭傳說、汝南縣梁祝傳說、泌陽縣盤古神話、武陟縣、西平縣、汝南縣、平輿縣等關于董永與七仙女的傳說,還有輝縣市的張生與崔鶯鶯的故事、衛輝市關于柳毅的傳說,濟源市關于邵原創世的神話等,都具有獨特的文化歷史價值。除此之外,南陽市的牛郎與織女的傳說、靈寶市關于皇帝的傳說、長葛市關于葛天氏的傳說、濮陽縣關于帝舜的傳說等等,這些民間文化不僅對現代人民的思想意識產生影響,也蘊涵了中華民族道德文化價值,尤其是在歷史學、語言學、文學、藝術審美等領域,體現了民族精神。在語言文化類非遺文化中,方言占據重要地位。如豫劇、河南墜子都建立在方言基礎上。
2 河南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檔案管理現狀及問題分析
河南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資源的收集、整理、鑒定、確認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豐富的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仍有待進一步挖掘,尤其是從以方言為特征的語音、詞匯、語法等方面,對口頭文學、民間文學類文化形式進行多方面記錄和歸類管理,以便于繼承和創新??偟膩砜?,其問題主要表現在:
2.1 歸檔概念不清晰,范圍不明確。在實際傳承與保護中,有些工作人員缺乏對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檔案的正確理解,未能從非遺文化資源的內涵及外延上,厘清概念,明確歸檔范圍。[2]
2.2 在檔案管理制度建設上不健全。尤其在非遺文化檔案的收集、歸類、整理、鑒定、保管等方面,缺乏專門人員管理,在制度上缺乏規范,工作機制被動,與文化部門、檔案部門協同機制欠缺。
2.3 缺乏規范的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評定標準。構建科學合理的評價標準是納入規范化檔案管理的前提。盡管當前相關部門也出臺了非遺文化檔案保護政策,但對非遺文化資源檔案管理還未全面執行,特別是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上,缺乏操作性,使得非遺文化資源檔案管理工作處于被動狀態。
2.4 對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資源重視不足。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資源保護與檔案管理,未受到社會公眾普遍關注,也未能受到相關部門重視,使得歸檔保護工作停滯不前。
2.5 硬件設施條件不足、安全性較低。河南省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資源檔案保持條件較差,以鐵皮柜為主,缺乏防火、防盜、防霉、防水、防蟲等,有些地方的非遺文化資源僅存儲在電腦硬盤中,有的缺乏備份,電子檔案一旦丟失,其損失難以估量。
2.6 管理工作滯后,缺乏專業性。在信息化技術條件下,其檔案管理數字化工作相對滯后。如何對非遺文化資源檔案多樣化管理,如何推進非遺文化
資源數字化宣傳,迫切需要信息技術支撐,提升非遺文化工作人員專業水平。
3 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資源檔案管理原則
針對學術界對非遺文化資源檔案管理的討論來看,王云慶提出“做好非遺文化檔案管理,應從建檔上堅持真實性、完整性、系統性原則,以分級保護、優化利用為基本原則”;[3]孫展紅提出“非遺文化資源檔案管理應‘依項建檔、分級建檔和搶救性建檔’”。[4]根據我國檔案管理工作提出的“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從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資源檔案管理實際,應該堅持以下原則。
3.1 統一領導。在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資源檔案管理中,政府要發揮自身協調作用,加強對非遺文化資源檔案管理的統籌規劃。如針對當前重復建檔、檔案工作評定標準不一致,缺乏統一領導機制等問題進行專門協同解決。
3.2 分級管理。對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資源檔案采用全部移交給檔案機構進行保管并不現實,一方面與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資源檔案的特殊性有關,另一方面與現有檔案機構人力、物力條件有關。因此,從非遺文化資源保護與歸檔上,對于瀕危資源要歸口于檔案機構,對于衍生類非遺文化資源檔案,應根據分級制度進行歸檔管理。
3.3 依項建檔。對于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在保護與檔案管理上,應該根據“項目”劃分,進行歸口管理。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中提出兩類劃分,一類是民間傳統文化,如語言、音樂、文學、游戲、禮儀、神話、建筑藝術等民間文化形式;二類是基于“文化空間”的各類舉行傳統文化活動的場所,或定期舉行特定活動的時間等。[5]要根據各項目獨立設置,明確檔號,科學編制。
3.4 真實完整。堅持檔案管理的真實性、完整性是保證非遺文化資源檔案價值的重要原則。在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資源收集、整理、歸類管理中,確保非遺文化檔案信息、資源的真實性與完整。
4 河南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資源檔案管理流程
4.1 非遺文化資源檔案的收集。從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資源形式的多樣性來看,在檔案收集上應該拓寬途徑。一是開展檔案征集。由于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來源廣泛,對于不同形式、不同地域的非遺文化要從征集公告、田野調查中主動收集;二是做好檔案接收。特別是協調好文化機構、研究機構與非遺文化檔案館的對接,完善非遺文化檔案保護與保存體系;三是注重史料挖掘。特別是對于散落于史料典籍中的傳統民間文化資源,要從考證、挖掘、整合中發現,加強保護;四是接受捐贈。從非遺文化資源的歸屬關系上,尊重個人意愿專藏妥善保管,并對捐贈者獎勵;五是有償購買。通過平等協商,從非遺文化所有者手中計價收購并存檔保護,對于重要的非遺文化檔案,要科學鑒定,保障檔案的價值。
4.2 非遺文化資源檔案的整理。在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資源檔案管理中,要從檔案學理論與方法中,對收集的檔案資料進行分類、組合、排列、編目,提升檔案材料的系統性、條理性,為科學保管和有效利用創造條件。如在語言文學類非遺檔案管理中,注重檔案形成時間、檔案形式、檔案內容的有機聯系,結合不同民間文學、傳說、故事、諺語等形式進行歸檔整理。
4.3 非遺文化資源檔案的鑒定。根據語言文學類非遺文化資源特點,從鑒定方法、標準、原則等方面,確定其價值及保存方式、保存期限等。由于非遺文化資源檔案種類繁多,對其存在形式及管理情況,要進行科學化、專業化鑒定,為做好檔案管理把好關。針對不同載體檔案的特點,從保管環境如溫度、濕度等條件進行科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