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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有關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細致完備的具體規定。通過對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與相應建立起來的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具體研究,充分認
識我國道路交通發展的現狀與特點,探索我國道路交通及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完善途徑,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責任保險、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一、從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責任的歸責說起
(一)歸責原則的立法采用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道路交通發展規模日益擴大,然則道路交通事故卻有增無減。對道路交通事故所導致的賠償責任進行準確確認與歸責,對解除爭端糾紛、及時賠償損害、維護受
害者的合法權益及社會的穩定都有著重要的意義。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是指確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歸屬所必須依據的法律準則,即依據何種標準來確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責任[1].
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
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薄睹穹ㄍ▌t》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边@在事實上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指行為人只要
給他人造成了損害,不論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規定的由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造成損害事實的除外)。有的學者認為,《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高速運輸工具造成他人
損害,應當包含道路交通事故,進而認為我國立法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采無過錯責任原則[2].
剛剛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
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
、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能夠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
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边@明確了我國現行立法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采過錯推定原則,且1991年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
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也是采用的過錯推定原則,即當事人對民事責任的承擔以有過錯為要件。過錯推定原則在很多國家都已經被廣泛采用。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的比較分析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客觀原則,強調以客觀損害事實的存在為歸責依據,事實上既不排斥亦不注重當事人在主觀上是否存有過錯,“無損害即無責任”,但同時若造成了損害,則不論是否具有過錯,
又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最大好處在于能及時有效地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較好的維護,同時無過錯責任原則亦能有效提高當事人對造成損害的警覺和預見程度,減
少損害事實出現的幾率。但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又存在不完善之處,比如,在由于道路狀況、行人過錯等原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過程中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就不能完全有效地維護致害人
的利益和保證其公平地位。
過錯推定原則是在民事責任領域中運用的概念,它是指在因果關系存在的基礎上,根據法律的規定或案件的需要,由審判人員推定加害人具有過錯,若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證推翻對其過錯的推定,則應承
擔民事責任[3].這亦說明了過錯推定增大了受害人要求獲得賠償的成功機會,是有助于保護受害人利益的。過錯推定原則仍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內容,實際上是過錯責任的具體運用,過錯責任體現了一種
個人責任(自己責任),同時,過錯責任又是一種主觀責任,過錯責任促使人們在行為時充分考慮到行為的危險性,通過提高注意程度來避免過錯行為可能導致的責任,從而起到了減少損害發生的作用
。
這兩種歸責原則都是責任方式客觀化的結果,而且都以擴大法律救濟為宗旨,體現保護弱者的法律精神,二者在指導思想、歸責方式上都有著根本的一致性。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上采取過
錯推定原則則較為妥當[4],這也是與實際立法相吻合的。
二、責任保險與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一)責任保險及其與民事責任功能的內在矛盾
1、責任保險及其社會功能
自十九世紀初期降生法國以來,責任保險在世界各國特別是在歐美國家得到了較快的發展。有關責任保險在我國法律法規中亦有相關規定,根據我國《保險法》地49條第2款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被保
險人因過失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亦即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進行賠償的保險。如汽車肇事、輪船相撞、醫生誤診等,造
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車主、船主、醫生等責任者,應對受害人負經濟賠償責任,如果這些責任者投保了相關責任保險,即可將該項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相應予以賠償。
責任保險最顯著的功能在于填補損害功能,即填補被保險人的財產和利益所受到的直接損失與被保險人因為承擔賠償責任而受到的消極損失。正因為此,責任保險有助于消除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上的損
失危險而具有利用價值[5],同時,責任保險有助于維護第三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妥善處理各類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社會的穩定。通過責任保險,保險公司可承擔相當一部分被保險人對受害人的民事
經濟賠償,這有助于受害人的損失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自然也有助于責任的分擔與糾紛的處理。
2、責任保險與民事責任制度社會功能的沖突
民事責任具有補償、懲罰和教育的社會功能。責任保險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侵權行為法的社會作用,使法院在決定某些侵權責任的根據時,常??紤]的不是行為人的主觀過錯,而是行為人有
無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在補償受害第三方的損害方面,責任保險無疑是有著積極作用的,而且責任保險亦有助于補償被保險人的財產或利益所受之損失。但是,保險公司依據責任保險的規定對被
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進行賠償,被保險人自身實質上所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就大大減少,這樣也就減輕了作為致害人的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賠償壓力,雖然作為致害人的被保險人依法所應承擔的行
政處罰、刑事責任并不會因此而受到實質上的影響,但是對其實施的經濟制裁的力度卻會相應減弱。因此,依法對因實施損害行為造成損害事實的作為致害人的被保險人所給予的懲罰在總體上而言就自
然會減輕。這不利于維護平等社會主體的公平地位。同時,由于懲罰功能的被削弱,勢必造成對致害人警示、告誡作用的弱化,淡化致害人的責任意識以及對損害行為和損害結進行警覺預見、以避免或
減少事故發生的意識。這就難以達到通過對民事責任的合法承擔對致害人進行有效教育的目的。
(二)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及其缺陷研究
1、汽車責任保險
即使在現代科學技術飛速發展、汽車設計制造和維護技術進步、安全措施不斷加強的前提下,道路交通事故仍然頻繁發生,說明了道路交通仍然具有高度的危險性。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往往經常出
現受害人損失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或者加害人無力為傷者治療、進行善后處理的情況,汽車責任保險便是解決這類問題的“鑰匙”。汽車責任保險是一類強制責任保險(又稱法定責任保險),所謂
法定責任保險,是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對保險領域內契約自由的一種約束和限制。在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汽車責任保險是責任承擔社會化的一種表現,從本質上講,汽車責
任保險就是將由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而應承擔的個人責任在一定程度內推向社會,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損失能夠由更多的可能成為加害人的人(潛在加害人)來共同承擔,并以這一手段加強了責任
保險的損害填補功能,使受害人能夠得到更加充分的保護[7].
《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法律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管
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交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這表明我國將普遍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且第三者責任
強制保險與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相掛鉤。有關這一制度,《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
過責任限額的部分再由當事人予以賠償。因而,一旦道路交通事故發生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時,保險公司即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就能夠使道路交通事故
受害人依法應獲得之經濟補償得到保障,有助于對傷亡治療處理的進行,維護了作為社會弱者的受害者的利益,同時,這也減輕了作為致害人的被保險人的經濟負擔,可以使致受害雙方都較易于從賠償
造成的損失和事故造成的損害中得以恢復。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設立,在功能和效用上與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具高度的一致性。《安全法》第75條規定,醫療機構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進行搶救的費用超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責任限額的,或責任者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或責任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
追償。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首要功用就在于維護受害者的利益,同時亦緩解了依法必須履行賠償責任的當事人的經濟壓力,下面的案例就說明了這一點:
2000年1月4日,張家港市德積鎮的尤錦榮駕駛小貨車在江陰與一摩托車相撞,致摩托車主吳某重傷。事故發生后,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尤應該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江陰市法院判決,尤應賠償吳某各類
經費總和33萬余元,貨車車主德積鎮長明村委會負連帶責任。然而,尤一貧如洗,長明村亦為經濟困難村。至2003年6月尤履行了68500元執行款后,賠償陷入窮盡地步。受委托執行判決的張家港市法院
后尋求司法救助途徑,從自2003年7月始設立的“特困當事人案件執行基金”中撥付17萬元對吳某予以賠償,由于吳某所在單位主動承擔10萬元,該案的責任賠償才宣告結束。
2、汽車責任保險的缺陷分析
如上所述,責任保險與民事責任制度的社會功能有其相矛盾的一面,即責任保險削弱了民事責任制度的懲罰有教育的社會作用。汽車責任保險亦不例外,汽車責任保險亦有其固有的缺陷。
首先,酒后駕車等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故意行為廣泛存在,不利于汽車交通責任保險的正常發展。、
汽車責任保險賠償應主要指被保險人由于過失造成致人損害的保險賠償,但是由于某些故意所導致的致害人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受損的現象的存在,出于保障和維護受害第三者的利益的目的,這類
故意行為往往也成為汽車責任保險的對象。最典型的就是酒后、醉酒駕車,與其相對應的“非常事故特約損失險”(即“酒后駕車險”)亦是一種責任保險,該險種的根本目的也是保護交通事故中的受
害人能夠有效得到經濟賠償,它承擔了一部分駕駛人違法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的民事賠償責任,有利于受害第三方的權益保護,并不因此而影響駕駛人依法所應承擔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
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故意行為進行責任保險,有以下幾個弊端:其一,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事故所承擔的責任較輕,其交通安全意識可能會隨之淡化且交通違章現象增多、交通事故的發生幾率增大,甚
至會導致屢犯交通法規現象的大量出現;其二,若屢犯交通法規現象的大量出現,責任保險的保險人一方所承擔的保險賠償負擔會加重,對交通責任保險業的運作與發展形成負面影響。若交通事故頻繁
發生、被保險人屢犯交通法規造成事故損害,保險公司則須按照責任保險的保險限額規定相應一一予以賠償,保險公司保險賠償發生頻率自然上升,這對保險公司而言就構成了沉重的賠償壓力,并影響
到事故責任賠償社會化的真正實現。
其次,汽車責任保險強化了事故損失賠償的有效性,保險賠償可能刺激以詐騙保險賠償為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滋生。例如下面的案例:
據北京警方透漏,2002年7月25日晚,王昌凱、王昌盛伙同魏某、梁某4人,從王昌盛開的一家汽車修理廠中開出事主送修的3輛機動車,在月壇橋下進行碰撞,偽造連續尾追事故,事后到保險公司詐騙保
險金2萬余元。2002年12月7日凌晨,王昌盛將送修的一輛奔弛車開出,在西城區積水潭橋下故意與中心隔離帶正面相撞,后到保險公司索賠26萬余元?,F已初步查明,王昌凱等人利用交通事故詐騙保險
多達90余次,詐騙保險金額巨大。該詐保犯罪團伙5名犯罪嫌疑人無一漏網。
詐騙保險賠償行為的動因在于非法獲取和占有巨額保險賠償。責任保險協約的存在即投保了相應的責任保險,就使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損害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義務,如果被保險人對受
害人的賠償責任成立,則保險人就應該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不法分子往往通過非法偽造交通事故等手段來制造“損害事實”,騙取保險賠償。上述案例的類似犯罪行為亦時有發
生,這對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構成了挑戰。
(三)完善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探略
汽車責任保險在我國的發展尚處于上升階段,由于受法制環境、市場機制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有待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為實現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完善和規范化,以使其在
改革開放、服務社會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促進我國道路交通和汽車責任保險業的有序發展和法制化進程而作出有益的探索是具有積極意義的。針就我國道路交通和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現狀和特點,汽車
責任保險制度應注重以下方面的改革與完善:
1、建立健全差別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完善保險規則體系
差別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將交通違章、交通事故和保險費直接掛鉤,旨在通過對車險費率的浮動控制來增強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改善交通環境。要不斷推進、深化和完善車險費率浮動機制,一是要充
分利用現有的車險條款、費率針對交通違章、交通事故、保險賠付率高的機動車駕駛員與安全行駛好的分別實行相應的獎優罰劣機制。二是根據車型、車輛使用性質、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違章狀況等調
整現行車險費率,尤其是對交通事故發生率、交通違章率、保險賠付率高的高風險車輛,要充分發揮車險費率的杠桿作用,強化費率差異性,使費率水平能更加準確地體現承保風險,高風險高費率,真
正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在實行強制責任保險的環境下,在保險規則中針對酒后駕車等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故意行為采取不計免賠額、追償等處理方式,則被保險人或肇事者不
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還要償還保險人已經支付的賠款,那么被保險人或肇事者在酒后駕車肇事案件中就不可能獲得實際的保險權益。當然,追償的有效亦需要程序和規則的保障。
2、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充分發揮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的作用
《安全法》對有效加強公安交管部門對道路交通的管理作出了具體的明文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嚴重違反交通規章的行為必將受到嚴厲的處罰和制裁。例如《安全法》第91條規定,飲酒后駕車的,處
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完善的行
政交管體系和相應的刑事制裁規定既有助于對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詐騙保險賠償等犯罪行為進行制裁,又起到了教育和提高行為預見的作用,客觀上可以促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率下降,較好地維持道路
交通秩序。
3、改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措施
對道路、停車場和道路交通配套設施科學規劃設計,提高建設質量,減少和避免由于道路狀況、設施問題等原因所導致的事故發生,同時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措施,提高抗事故能力。
4、健全法制,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通過科學立法完善、健全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體系,真正實現有法可依,為道路交通及相關建設提供堅強的制度保障。同時通過有效途徑及時宣傳有關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采用多種形式推進有關道路交通
法律法規的教育,以實現公眾對有關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普遍認識和積極遵守。
參考資料:
[1]柳經緯主編:《民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梁慧星:《論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法》,《法學研究》1991年第2期;
P> [3]王利明主編:《民商法研究》第一輯,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葛延珉、馬強:《汽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問題研究》,《當代法學》2002年第12期;
[5]鄒海林:《責任保險與民事責任的互動》,jcrb.com.cn;
關鍵詞:機動車強制保險;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投保義務人;保險公司;責任承擔
引言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開始實施,該法規定了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這是我國首次以國家立法的形式確立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但該法對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具體如何實施未作規定,同時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國務院卻遲遲未能出臺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導致機動車強制保險無法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在此期間,一些地方開始通過地方立法或部門規章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不失為一個可接受的替代,并取得一定的成效。2006年3月21日,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機動車強制保險)的投保及賠償均作了明確規定。2006年6月19日,保險業監督委員會對外公布了機動車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和基礎費率。至此,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完全建立了統一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稐l例》和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出臺,使得機動車強制保險及其責任限額“有法可依”,解決了審判實踐中的一些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后,強制保險關系的當事人成為交通事故中的賠償義務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及人民法院對該類案件的處理因此發生了重大變化。
一、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概述
機動車強制保險是指投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先行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1],法律上一般也稱之為“強制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它是一國或地區基于公共政策之需要,為分散交通事故所帶來的風險與損害,維護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車禍受害者能夠獲得基本的損害賠償。
機動車強制保險作為一項全新的保險制度,與之前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有著本質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實行強制性投保和強制性承保。在《條例》頒布之前,我國已有一些地方通過地方立法或部門規章要求機動車必須投保三者險,但從法律效力和適應性上看無法滿足現實需要。如今,機動車強制保險成為我國的法定險種,其強制性不僅體現在所有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投保該險種,同時也要求具有經營該險種資格的保險公司一律不得拒?;螂S意解除合同。
(二)實行限額內完全賠償原則。商業三者險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機動車強制保險實施后,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條例》及機動車強制保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先行賠償。
(三)保障范圍寬于商業三者險。為有效控制風險,減少損失,商業三者險規定了較多的責任免除事項和免賠率(額)。如因地震等災害事件,戰爭、暴亂、政府征用等突發事件,駕駛員吸毒、被藥物麻醉等人為事件,被保險人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等違法事件,以及未按合同約定交付保險費等項目,大都被列為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的免除事項。
(四)實行不盈不虧經營原則。機動車強制保險業務具有社會公益性,保險公司經營該項業務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單獨核算。不虧不盈原則具體體現在保險公司在厘定機動車強制保險費率時不加入利潤因子。商業三者險是以盈利為目的,無需與其他車險險種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五)實行分項責任限額。商業三者險實行的是同一責任限額,即無論人傷或物損均在一個限額下進行賠償,并由保險公司自行制定責任限額水平。機動車強制保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即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二、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該條規定的理解,以下三點值得注意[2]:第一,如果肇事車輛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那么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是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在責任限額內先行完全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無過錯以及當事人之間的過錯程度如何。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后,保險公司經營該項業務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單獨核算,保險公司可得到一份固定的保費收入,保險公司不會因此虧損。保本經營也是保險公司理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之一。第二,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各種損害(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超過責任限額的,對于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超過責任限額的,超過部分(如受害人應自負部分損失的,扣除自負部分。下同)再由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賠償義務人按照下文所確定的歸責原則進行分擔。第三,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的確立?!兜缆方煌ò踩ā返谑邨l的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因此,機動車要投入運行,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必須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因此,只要投保義務人投保強制險,投保義務人如果不是交通事故侵權賠償責任主體[3],就無需再承擔責任,受害人責任限額內的損失就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承擔。在訴訟法意義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賦予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即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在責任限額內保險人對受害人負無條件支付義務;這種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法定請求權。日本《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和我國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也賦予受害人以直接請求權。[4]如果受害人的損失超過責任限額,超過部分(受害人自負部分除外)才在其他賠償義務人之間進行分擔,這也正是機動車強制保險分散責任風險和保護受害人的價值所在。這樣雖然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似乎有放縱交通事故中其他賠償義務人之嫌。事實上,機動車強制保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每一項的數額并不大,且投保義務人通常為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人或與賠償義務人有利害關系,這有利于鼓勵投保義務人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以保障受害人獲得基本的損害賠償。
那么,如果投保義務人即機動車的所有權或管理人未投保強制或及時續保,受害人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的損失應由誰承擔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由于對責任限額的理解不同,導致該法實施初期各地法院在適用時判決不一[5],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的統一和法律的嚴肅性,損害了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賴。筆者認為,受害人享有責任限額內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先行完全賠償的權利,這不僅是一種請求權,還是一種實體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一般認為,民事責任承擔的基礎以過失為原則,危險、社會安全制度設計及保險等為例外[6],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可視為社會安全制度設計及保險兩者的結合。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的初衷,就是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機動車進行保險,以便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獲得基本的損害賠償。投保義務人如果不投保或不及時續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將導致受害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的利益無法實現,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7]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因此,機動車未投?;蚶m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于相應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少地方性法規也體現了這一觀點,如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05年4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定》、2006年5月1日施行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06年6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實施辦法》都對此作了規定[8].當然,投保義務人未投?;蚣皶r續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可能是投保義務人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保險公司拒絕或拖延承保造成的,投保義務人在賠償之后可以向有過錯的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