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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個人法律意識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尊敬的集團領導:
針對此次黨委組織總結剖析個人法律、制度及規則意識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匯報,我在公司合同簽訂法律約束方面認識不足,法律意識淡薄,常讓我的同事與上級給我指正。
在青島小鎮前期的隊伍選擇上沒有聽從董事長的祝囑咐沒按照制定嚴格執行,給公司造成很大損失。
關鍵詞:一般人格權 其他人格利益 司法保護
本文為西南政法大學2013年度研究生科研立項創新計劃項目(2013XZYJS259)成果。
一、我國對一般人格權司法保護的法律思維
通常來說,一般人格權是關于人之存在價值及尊嚴的權利,是對人格權的概括性規定,概括了人格尊嚴、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的完整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自從“一般人格權”這個法律術語引入中國以后,學界對它的存廢問題評價不一。綜觀近年以來法院相關判決,我國對一般人格權司法保護的法律思維如下:
(一)司法實踐中的請求權基礎
我國法律中關于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名譽權等其他人格利益的保護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具體的法律條文之中:
在《憲法》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任何機關都不得在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剝奪個人的人身自由、侵害個人的人格尊嚴。但是這種規定過于抽象簡單,沒有實際操作性。
《民法通則》的第五章第四節列舉了各類具體人格權的相關內容,而在民事責任這一個章節也對人格權的法律保護做出了專門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未成年人的其他人格利益保護?!稓埣踩吮U戏ā芬幎藢埣踩说钠渌烁窭娴谋Wo。除此以外,《婦女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等都有相關規定。雖然這些法律法規都可以構成其他人格利益保護的請求權基礎,但是這些條款過于散亂,有些內容甚至不一致,如同《憲法》存在的問題,只有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性規定,即使有相應的法律后果,也只是一筆帶過或者只適用于某一個領域。
(二)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方法
1.依據請求權基礎
所謂請求權基礎,就是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所依據的實體性規范。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強調依法治國。在這樣的一個法治社會,法院進行判案的最重要的一個裁判依據即為成文法。如“骨灰盒遺失案”。在該案中,法院據以做出侵權行為認定判決的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行為法》以及《解釋》。
2.法律擬制
法律擬制是指法律擬制是一種將本不一樣的案件視為一樣案件來進行法律適用的方法。在一般人格權的司法實踐之中則是指司法機關將侵害其他人格利益轉化為法律有所規定的具體人格權進行案件認定。
如“同性猥褻案”適用了《民法通則》關于名譽權的規定;“冒用姓名辦理結婚登記侵犯姓名權案”適用了《民法通則》關于姓名權的規定;“長期電話騷擾案”適用了《民法通則》關于身體健康權的規定。但事實上上述案件受侵害的權利并不如法院判決的那么簡單。所以司法機關適用名譽權、姓名權或者健康權的法律規定本質上是一種法律擬制。
3.利用法律原則
這也稱作“衡平”的方法,即法院避開法律規則的使用,利用法律原則進行自由裁量,據此來認定案件事實。如“骨灰盒遺失精神損害賠償糾紛案”、“強行將正常人送往精神病院案”這兩個案件的依據是誠實信用以及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則。
(三)其他人格利益的類型
作為一般人格權所要保護的對象,其他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是,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它仍然會受到侵害,仍然需要法律對其保護。由于它具有不可窮盡性,以下只列舉幾項目前我國主要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
1.性自由的利益
性自由應當包括積極方面與消極方面。積極方面是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的時間、對象地點等;消極方面主要指當事人可以拒絕。在我國異性之間的性自由受到侵害可以通過刑法等保護,但是同性之間的犯以及對男童進行的害等法律是沒有規定的,但是法院據此仍然認定為侵權行為。如“同性猥褻案”中,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認同了性自主,特別是性取向的自主。
2.個人信息自由的利益
在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很容易受到侵害,例如每天手機受到的垃圾信息、不斷而來的垃圾電話等。然而卻沒有一部法律是可以對這種利益進行明確保護的。它包括三個方面的自由:其一,獲取個人信息的自由。個人的信息對自己的人生規劃至關重要。如“丟失病灶標本案”,法院認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知情權和精神健康權。其二,公開個人信息的自由。我國司法上一致認可這種人格利益。如“洗浴中心男保安進入女浴室,看到原告身體案”,法院認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嚴和隱私權。其三,個人信息不被扭曲。個人信息不被扭曲是指被扭曲的信息絲毫沒有貶低當事人, 只不過侵害人通過一定手段強加給被害人的信息與被害人本身不符。我國“強行將正常人送往精神病院案”中充分體現了對這種利益的保護。將正常人送往精神病院,會使社會認為原告得了精神病,而這信息與事實是不一致的。
3.個人生活安寧的利益
個人的生活安寧是人們在勞動過后身心得以舒展回復的重要條件,尤其是對目前高度發達的經濟社會之中尤其重要。因此,在我國,雖然法律沒有明確保護其利益的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受到法院的保護重視。如“租用電話后受到原號碼使用人客戶干擾案”中,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影響了原告的正常家庭生活或者影響了原告及其及家庭生活的正常作息,以此認定被告侵權,這是對個人生活安寧的利益的保護。
(四)其他人格利益的損害賠償
其他人格利益的損害賠償分為兩個標準:
其一,如果不涉及刑事犯罪,就給予一般人格利益損害精神損害賠償。這與德國的傳統形成了較大的差異。德國法律規定,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因非財產損害而請求金錢損害賠償。所以,德國司法機關一直不承認對侵害一般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直到“騎士案”以后才有轉變。
其二,若侵害人的行為需要接受刑法的制裁之時,根據我國最高司法機關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排除了被害人對受到刑事制裁的侵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從而將民事救濟和刑事制裁置于不能同時實現的地位。
二、我國對一般人格權司法保護的不足
1.請求權基礎不明確
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法院進行判決的時候是規范出發型。因此,一個完整健全的實體法規范體系是我國對一般人格權進行司法保護的基礎。
然而,我國的用以保護其他人格利益的請求權基礎并不健全。一方面,法律法規十分稀少,且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法規之中。法院在尋找裁判依據的時候耗時耗力甚至多時效果不明顯。另一方面,法律法規規定得過于簡單,沒有可操作性。法官在此基礎之上所尋求的自由裁量權就沒有一定的界限,各個地方的法院判決也有可能不同意,可能會造成法院之間、判決之間的混亂局面。
2.適用方法不統一
由于我國判定侵犯其他人格利益所依據的請求權基礎的缺陷,我國對這個問題的法律適用也充滿了隨意性。
司法機關的法律適用并不確定,相同類似的案件也是如此。例如“盜掘墳墓毀損尸體案”和“偷遷親屬墳墓案”都涉及到同樣的基本事實,即擅自挖墳,但兩者適用的法律卻不同。
3.其他人格利益的類型判定標準不明確
上文中講述的其他人格利益只是我國司法機關予以保護的一部分。這些其他人格利益的類型是無法窮盡的,而且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也沒有相應的規定。而且,這些保護都是屬于個案保護,也就是說只有當這個其他人格利益實在地受到了侵犯,法院才會考慮是否對其進行保護以及法院如何保護它,沒有統一的規定。因此,在很多關于其他人格利益的案件中,司法機關往往因為缺乏法律法規而不予保護,使得這類案件無法得到救濟。
4.精神損害賠償標準規定不完善
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本質上不可計量。必須由法官對精神損害的程度、后果和可歸責性做出評價,然后進行自由裁量確定賠償數額,具有相當大的任意性。
《解釋》規定了若干原則。其中認為確定撫慰金的相關因素之一是侵權人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但是由于我國地區發展不平衡,對賠償的具體標準未統一。但是這就造成了在實踐中,法院之間、甚至是一個法院的個案之間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有所矛盾與沖突。
三、我國對一般人格權司法保護的不足與完善
1.健全請求權基礎,發揮司法機關的主觀能動性。
上文中已經強調了請求權基礎對其他人格利益司法保護的重要性。因此鑒于我國相關的實體法律規范稀少零散的特點,立法機關應當補充關于其他人格利益保護的相關內容與懲罰措施,并將其規定在統一的法律之中,以便法官和法律界人士查找相應的條文,提高辦事效率,尋求法律的支持。因為一般人格權是“框架性權利”,所以對一般人格權的界定, 需要司法機關發揮主觀能動性進行利益衡量。
2.規范適用方法,形成相對的統一。
上文中談到我國對這個問題的法律適用充滿了隨意性,司法機關的法律適用并沒有確定的規律,甚至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適用不同的法律。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規范法律適用方法,形成相對的統一。對此,我國司法機關要充分肯定法律擬制、衡平法和立法這三種方法的正確性和有效性,而且我國是大陸法系的國家,原則的使用前提是規則窮盡或者被排除,所以順序應當是依據請求權基礎判案到法律擬制再到依據法律原則進行判案即衡平的方法。
3.整理受到司法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使之類型化。
在目前的立法司法中,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其他人格利益的類型化。據此,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可以依據現存的關于其他人格利益保護的判例進行整理,將其類型化。分為幾下幾種:其一,侵犯人格尊嚴,非常典型常見,如在超市被搜身。其二,物質損失的同時導致精神損失,即人格化的財產損失,如唯一的結婚照片在照相館滅失。這種分類的侵權行為直接作用在某物上,因該物的損毀而導致他人精神損害。其三,其它損害人格利益的案件。如悼念權、權等這種類型與前幾種有著較明顯區別,既不是典型的人格尊嚴被侵犯,也沒有明確的憲法依據,更傾向于以社會公德或善良風俗為原則做出的價值判斷與性質認定。
4.制定地方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避免同一地方的類似判決相互矛盾。
我國可以建立相對統一適用的標準以便法官進行公正裁判。也就是說,可以在一定的合理的區域內實行統一的損害賠償標準,這既可以使得處于同一個經濟水平相對一致的區域中的人得到相對公正的裁判,也不違背《解釋》的原則性精神。
綜上,一般人格權意圖解決的問題是所有法治國家共同面臨的問題即如何保護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對于保障人權卻必須的人格利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關于其他人格利益進行司法保護的案例無處不在。因此,只有從一般人格權視角下去研究其他人各利益的司法保護問題,去提出相應的改革意見,才會真正地保障人權,維護人們的人格尊嚴,才能實現真正的法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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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人;獨立責任;有限責任;法律人格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1-0087-02
引言
《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第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第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受法律條文影響,我國法人制度往往把是否獨立承擔責任視為一個團體是否具有法律人格的標準。對此規定,本文認為有諸多值得商榷之處,法律人格的存在并不能導致法人責任獨立,獨立責任并非法律人格的確定標準。
一、“獨立責任”、“法律人格”之內涵
(一)獨立責任之內涵分析
什么是獨立責任?《民法通則》并沒有對36、37條之基礎命題——獨立民事責任進行闡釋。占據學術主流的有兩種觀點,第一種為“責任限制說”,指法人以其擁有的財產為限獨立對外承擔責任,即法人成員的有限責任;第二種為“責任區分說”,其含義為獨立責任是法人具有獨立人格的邏輯結果,但它并不必然決定著法人創辦者及其成員的責任狀態,法人獨立責任并不否認法人成員與法人共同對債務承擔責任,而僅僅決定著法人能夠對其行為負責,即法人有責任能力。
考究《民法通則》的立法背景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唯一路徑?!睹穹ㄍ▌t》的起草者設立法人制度的初衷,尤其是設立國有企業法人制度,是讓國有企業自負盈虧,也就是說,國家不對國有企業所欠的債務承擔責任,讓企業自己來承擔責任,國家和企業的責任分開。法人獨立責任由此誕生。
由此可見,法人獨立責任產生的直接原因是有限責任制度,“獨立承擔責任”包括三層意思:第一是國家不承擔國有企業法人的財產責任;第二是它的主管機關或者從屬單位不承擔它的財產責任;第三是它的成員不承擔財產責任?!柏熑蜗拗普f”順應立法者本意,符合法律解釋的歷史原則。《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法人獨立責任即法人以其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責任,也即意味著法人成員的有限責任。而非指法人自己能夠對其行為負責,法人有責任能力?!胺ㄈ霜毩⒇熑巍笔腔诜ㄈ诉@一獨立實體得出的結論,而“有限責任”系從法人成員的角度而言的,獨立責任與有限責任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二)法律人格之內涵分析
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毋庸置疑,那法人呢?法人的法律人格由何而來?學界普遍認為,法人的本質學說有三種,即擬制說、否認說和實在說。如今實在說中的組織說取代了擬制說而成為通說。組織體實在說認為,法人并非社會中的有機體,只是法律上的組織體。也就是說,法人,就是適于權利義務主體的法律上的組織體。由此而言,法人這一特殊的民事主體,其法律人格,只是擬制的技術人格,不同于自然人的人格。
二、國內、外關于法人獨立責任與法律人格的立法考察
(一)國外相關立法考察
統攬大陸法系各國,其將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歸入法人之列,這表明“承擔獨立責任”并非是法律人格確立的標準。如《日本商法典》第54條規定:“公司為法人”,第53條規定:“公司分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三種”,第80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能償還公司債務時,各股東負連帶清償責任。”再如,《德國民法典》將法人分為社團、基金會、公法法人,雖然《德國商法典》并不承認兩合公司、無限公司的法人資格,但從大量法院判決來看,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都應該最終被作為法人來理解。另,《法國民法典》第1842條規定: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斗▏淌鹿痉ā返?3條規定:簡單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具有合股公司股東的地位。
英美法系國家在此問題上也有明確的態度:英國法律規定,根據其成員承擔的責任不同,公司被劃分為無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同時承認公司的法人資格。在美國,自1985年《統一有限合伙法》第二次修正之后,法律也承認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法律人格。而1994年《修正版統一合伙法》規定普通合伙之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之普通合伙人須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換言之,法人并不都能獨立承擔責任。
那反過來,是否承擔獨立責任的都是法人呢?目前,德國占主導地位的觀點是將非法人社團區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非營利性社團一般無法律人格,其成員僅負有限責任。而營利性社團有承擔獨立責任的情況。
通過對各國立法例及判例學說的比較研究,我們已經從正反兩面論證了法人獨立責任的承擔和法律人格的獲取之間并沒有任何直接的因果關系,法人并非必然為獨立責任的承擔者,非法人團體同樣可以承擔獨立責任。
(二)國內立法現狀
事實上,與《民法通則》第37條反映出的“法律人格以獨立責任為前提”相反,新《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定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規定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边@些規定以立法的形式確認了我國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就是從提高供給質量出發,用改革的辦法推進結構調整,矯正要素配置扭曲,擴大有效供給,提高供給結構對需求變化的適應性和靈活性,提高全要素生產率,更好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需要,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持續旺盛的國民旅游市場表明,當前制約旅游業發展的主要因素不是需求不足,而是供給側結構不合理、不平衡,不能適應需求側多元化、升級型的市場消費。目前旅游業中存在的種種“矛盾凸現”現象,看上去是市場問題,但歸根到底是供給側結構的問題有關。如團隊旅游市場中的亂象之所以久治不愈,是線性觀光產品雷同與泛濫,旅游供應商進入門檻過低,良莠并存、甚至劣勝優汰的結果。持續多年出境旅游火熱、國際入境旅游低迷,說明國內旅游供給與環境既不能滿足部分國民的出游需求,也不適應國際游客的需要。十三五期間,著力推進結構側改革,促進旅游產業結構轉型,提高旅游供給體系的質量和效率,已成為我國旅游發展的主要課題。旅游供給側結構改革,就是要化產能過剩為供需平衡,補短板為長板,推動旅游供需在更高水平上平穩健康持續發展。
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旅游產業鏈中不同環節的企業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對于上游的旅游要素商(景區、酒店、餐飲公司等)而言,要把握居民消費升級的大方向,在我國年人均GDP突破8000美元的背景下,提供與休閑度假需求相匹配的產品,如景區舉辦強調游客互動、體驗的節慶活動、文化藝術節等,酒店企業積極發力中端酒店市場以滿足日益壯大的中產階級的需求。對于旅游分銷商(旅行社)而言,要把握“旅游+”的趨勢,研發出“旅游+體育”、“旅游+養生養老”、“旅游+教育”等主題線路產品,滿足游客日益增長的多元化旅游需求。
在此背景下,旅游從業人員作為社會中的一員,經濟體中的一部分,其工作和生活尤其需要法律的規范。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形式,是人們對于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和心理態度。而目前新形勢下旅游企業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淡薄,仍有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習慣做法,比如:導游人員存在著誘導、欺騙、強迫或變相強迫消費的現象;旅行社沒有依法履行警示、告知及協助義務;旅游景區存在收費不合理的現象等等。
一、旅游企業從業人員法律意識的淡薄的原因
(一)旅游從業人員知識儲備不足
綜合各類旅游企業來分析,旅游從業人員的學歷偏低,本科以上學歷僅占18.9%。在思想文化方面,受傳統文化中長期人治思想的影響,法律意識不強。加上我國的教育系統長期維持在應試教育的情況下,對法律及相關知識普及并不重視而更偏重于政治思想的引導和其他實用學科的教育,基礎法律知識儲備不足??梢?,如今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識仍然和現實脫節,現行的教育體系不能滿足完全轉變的需要,這需要長期的調整和改善。
(二)《旅游法》的頒布需要法律知識的更新
近年來,旅游業產品發展迅猛,相應的規范旅游產業相關利益主體的法律法規也在過程中不斷修訂,而每次修訂都使得《旅游法規》的教學內容均要做較大幅度的修改以適應實際經濟形勢的變化,尤其是《旅游法》的頒布,使得旅游企業從業人員對于旅游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要重新學習和領會。
(三)旅游從業人員對法制教育的重視程度不夠
根據調查研究表明,多數學員對《旅游法規》的重視程度不高,在他們看來選擇旅游管理專業的主要目的在于能夠順利取得導游從業資格證以及熟悉旅行社和旅游活動的各個環節,而《旅游法規》的學習相對而言對于他們的職業發展并沒有太大作用。
(四)旅游企業沒有形成法律法規的繼續教育培訓機制
在現有的繼續教育體制下,學歷教育成為旅游從業者提高自身素質的主要途徑。而繼續教育機制在我國發展依然不成熟,由于受到培訓經費制約和培訓組織等問題使得我國旅游從業者繼續教育并沒有形成長效機制。
二、提高旅游人員的法律意識水平的對策建議
(一)旅游從業人員法制教育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旅游從業人員作為普法教 育的重點對象之一,要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全面推進依法治進程,必須結合各地實際情況,抓緊建立旅游從業人員法制教育的工作制度,要通過一系列制度建設,實現對旅游從業人員法制教育工作的有效指導、嚴格管理和監督。同時,還應加強理論研究,積極探索旅游從業人員法制教育工作的特點、規律及其發展要求,用以指導實踐。要總結經驗,努力探索出一整套好的方法、做法,使旅游從業人員法制教育走上規范化、正?;?、制度化的軌道。
(二)各相關部門聯合工作,形成旅游從業人員法制教育的合力
近年來,隨著我國旅游業的發展,旅游從業人員急劇增多。他們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巨大貢獻的同時,也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旅游法律問題。加強對他們的普法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是旅游業健康發展的保障。要使旅游囊等嗽逼輾üぷ魃釗朐實,僅有普法教育部門的力量還遠遠不夠,要積極聯合各部門的力量,在旅游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工作中加強公安部門、綜治部門、勞動部門、工商行政等部門的聯動,將對旅游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與管理有效結合,使教育與管理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聯動作用,通過指導所屬部門及企業對旅游從業人員各種形式的法制宣傳,努力營造法制教育的良好環境。
(三)增強旅游從業人員法制教育的針對性
在法制教育過程中,要堅持法制教育與法制實踐相結合,要增強針對性、注重實效性,要做到教育與管理、服務與維權相結合,既要教育旅游從業人員法制知識,提高他們法制意識,又要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旅游從業人員法制教育工作要有新的突破、新的創新。
(四)推廣旅游從業人員法制教育的經驗
善于用典型來引導和推動工作。通過選擇一些旅游從業人員集居點作為法制宣傳教育示范典型,以點帶面,以典型促推廣。同時,要充分利用各地的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要開辟專題、專欄,積極宣傳報道旅游從業人員認真學法,遵紀守法和依法維權的事例,積極宣傳報道旅游從業人員法制教育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營造濃厚的旅游從業人員學法用法氛圍,促進社會穩定。
(五)建立和完善旅游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的培養模式
研究表明,在我國旅游從業者的學歷、工資福利和社會認可程度普遍偏低的情況下,旅游從業者的整體社會地位并不高。在此背景下,只有通過探索建立旅游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的新機制才能確實提高旅游從業者的法律意識。
建立政府主導、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聯合大中專院校實施的地區旅游從業者繼續教育模式應成為必然趨勢。政府、高校和企業通過利益整合,形成有機化、網絡化的立體旅游繼續教育和培訓模式,為提升旅游從業人員整體素質提供保障。
(六)構建良好法治環境,為提高大學生法律意識水平創造條件
提升旅游企業的法律意識除了加強從業人員的法制意識,還要從社會大環境著手,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增強全社會每個公民的學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識。
三、結語
一、培養醫學中專生法律意識的特殊性
醫學教育有和其他教育體系不同的特性。這就是臨床學習中必須依靠和現實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衛生服務行業,他們也就成為了重要的醫學教育教學組成部分。而臨床實習期是學生走向醫生和護士的關鍵過渡,臨床實習當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患者,現在患者的法律意識正在加強,相對于患者的醫療服務行業,包括學生自己的相關法律意識則落后于當前社會的需要。因此,在教學當中,有意識地加強學生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對增強醫學中專生法律意識,為今后更好地服務患者,更好地處理醫患關系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二、培養醫學中專生法律意識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1)培養醫學中專生法律意識的必要性。培養醫學中專生法律意識,其重要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患者,避免醫患糾紛。培養醫生,首先是要培養有高尚醫德、醫風和精湛醫術的醫生,而加強法律意識,不僅是對患者的尊重,也是對自己處理醫患關系時最有力的保護。對學生來說,學習法律、衛生相關知識,可以調整自己的知識結構,拓寬自己的治學領域,了解與自己從事工作密切相關的衛生法律規范,明確自己在醫藥衛生工作中享有的權利和要承擔的義務,從而自覺運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依法辦事,正確履行崗位職責。
(2)培養醫學中專生法律意識的重要意義。法律意識是指人們對于社會中的法以及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態度的總稱。培養醫學中專生法律意識有利于學生自身素質的提高,也是培養社會合格人才的需要,還是當前醫療衛生服務行業處理醫療糾紛的重要組成部分。能使他們知法、懂法,并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從而為其將來更好地參與社會生活,為服務整個社會做好準備。
三、培養醫學中專生法律意識的措施
(1)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要和法制教育有機結合起來。學校是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最重要場所。國家教育部、司法部等部委聯合的《關于加強學校法制教育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學校法制教育是學校德育的重要內容, 是對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教育, 培養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法制意識,增強法制觀念的重要途徑,是實現依法治國的百年大計”。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不僅可以增強學生法律意識,更重要的是促使他們養成遵紀守法的好習慣。通過法制教育,使學生感到:如果不懂法,將來就不能更好地服務患者,就不能正確地處理醫患關系,就不能勝任醫療衛生工作。這樣,學生自然就會對法律學習產生濃厚興趣,法律意識就會培養起來。
(2)注重醫學中專生基本法律知識的培養。傳授學生法律知識的目的,就是為了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使他們依法辦事、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在法律教學過程中,可以適當安排與醫療糾紛有關的具有代表性的醫療事故、醫療糾紛進行案例分析,使學生掌握有關的基本知識和分析能力。通過學生進行案例分析,使學生能獨立思考、集體協作,具有識別、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結合學生將來所從事醫療工作的特點,側重培訓《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管理辦法》《醫療衛生法》等,由最基本的“民法”入手,到與醫療行為息息相關的“醫法”,使學生對其有相當層次的了解和熟悉,加強自我修養、培養法律意識。
關鍵詞:一人公司 法人格否認 適用 運行困境
一、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概述
(一)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認實質是一種法學理論,其倫理根源是對于公司及其債權人之間利益的平衡以及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大多數學者認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前提是承認公司的獨立人格,是指當出現股東濫用公司人格致使公司人格與其股東無法區分的情形,或者出現股東利用公司獨立人格違公共利益的的特定情形,法律規定否定公司的獨立人格,責令股東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直接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不同法系對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給予不同的詮釋:英美法系通常將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稱為"揭開公司面紗"或"刺破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lifting the company veil),大陸法系在引入該制度后,德國將其命名為Durchgriff,譯為"直索責任"或"穿透法理",日本則稱為公司法人格否認。①
(二)我國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立法現狀
我國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時間較晚,2005年《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我國立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確對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概括規定。在我國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法地位后,于《公司法》第二章第64條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格否認制度,是對于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具體化規定,使公司法人格制度形成了完整的體系,分別適用于我國立法規定的三種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使該制度的立法有總有分、概括規定與具體化規定相結合,較為完備。
2005年《公司法》頒布施行以前,我國只存在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關于現實生活中一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侵害債權人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的一般做法是,引用《民法通則》關于禁止權利濫用的規定,比較典型的是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
隨著我國司法實踐界對于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現象的總結討論,最高人民法院應實踐要求頒布了一系列帶有法人格否認色彩的司法解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規定。
筆者進行考察后發現,2005年以前,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涉及到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除了《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外,在《刑法》中也有涉及。司法實踐中關于實質意義上一人公司犯罪,由于當時并不承認其法人資格,因此實質性一人公司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犯罪主體,對于此類犯罪一般以個人犯罪論處。
二、我國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
(一)適用要件
關于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的適用要件,學者有不同主張。有些學者認為將其分為行為主體、行為的主觀方面、行為客體及行為的客觀方面;也有些學者認為將其分為行為人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行為、客觀存在損害事實、濫用法人人格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的因果關系及行為人有過錯。②但是筆者認為此兩種學界觀點均有不妥之處。筆者認為包括以下幾要件。
1.主體要件
主體是指濫用公司獨立法人人格造成損害后果的行為人以及因濫用公司獨立法人人格而遭受損害的當事人。原告一般是指因為一人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而受到利益損失的人,一般是公司的債權人,多數情況為自然人,但法人和其他組織亦無不可。被告一般是指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的股東,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中被告是一人公司股東,就我國而言是公司的出資股東。
2.行為要件
是指單個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有限責任的行為。前者是指采取措施利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規避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而給債權人或者社會造成損害的行為。
3.結果要件
是指單個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必須造成債權人或社會的利益損失。如果沒有造成實際的利益損失,即使存在濫用行為,也不能構成適用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條件。
4.因果關系要件
是指單個股東的濫用行為與他人或社會的利益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即濫用行為導致了利益損失。如果他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失不是由單個股東的濫用行為造成,則不適用此制度,而應根據《公司法》、《民法通則》、《合同法》或者《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等。
(二)適用情形
1.濫用公司人格規避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
此種情形又可細化為濫用公司人格規避法定義務和濫用公司人格規避約定義務兩種。
前者是指"受強制性法律規范制約的特定主體,應當承擔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但其利用新設公司或既有公司的獨立人格,人為地改變了強制性法律規范的適用前提,達到規避法律義務的真正目的,從而使法律規范本來的目的落空"。③后者是指股東利用一人公司單個股東利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規避本應對當事人承擔的特定義務,從而造成他人利益或社會利益的損失。
2.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混同
又稱為"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指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完全混同,無法區分,致使公司喪失獨立人格成為股東的機構或工具,最終形成"股東即公司或公司即股東"的情形。主要表現為業務混同、組織機構混同、財產混同等情形。
三、我國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運行困境
(一)立法粗糙,可操作性差
我國現行立法關于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僅局限于《公司法》第20、64條。上述兩條規定都太過粗糙,并沒有具體列明制度適用要件及適用情形,導致在現實運行過程中,難以確定案件是否應當揭開公司面紗,即使確定應當披露股東卻很難在訴訟中明確案件應當援引的法律依據。
(二)未予明確實質意義上一人公司法律地位
我國《公司法》未將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納入法制軌道。實質意義上一人公司是指形式上雖然符合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要件,然而實質上卻只有一個實際控制股東,其余股東都是"掛名股東",例如家庭企業、兄弟公司等。
(三)未列明制度適用情形
我國《公司法》只在第64條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制度實際運行過程中,經債權人提起援引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原理保護自己利益時,法院往往很難確定是否應當適用法人格否認制度以及在訴訟中如何適用,有時甚至找不到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利于該制度的具體應用,導致不能及時保護債權人利益,與制度設置之初衷相悖。
注釋:
①姜婉瑩.公司人格否認之人格混同情形司法適用研究[J].商事法論集,1994-2010,16:277~338
②季奎明.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J].司法論壇,2008,05:94~99
③孟存鴿.淺析一人公司適用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J].社科論壇,1994-2010,71~73
參考文獻:
[1]馬甜.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易被揭開面紗的原因和現象淺析[J].法制與社會,2008,(2):137~138
[2]青木昌彥.經濟體制的比較制度分析[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1999
[3]楊鸞.關于完善我國一人公司制度的思考[J].法制與經濟,2011,(4)
[4]陳堅.論一人公司的有限責任[J].法制與社會,2011,(5)
身負刑案案底,給胡紅巖帶來無盡的麻煩:報考公務員,被警察帶走調查;參加環評工程師考試,被鐵路公安攔截……這樣的日子,胡紅巖已經熬過了5年,她自己說,“像是被社會排除在外的人”。以后會怎樣,這樣的日子還要持續多久?
有案底的胡紅巖并沒有“犯過事”,她自己明白,警察也明白,然而,就這樣一件似乎明明白白的事情,卻因為假“胡紅巖”真實身份信息的缺失,就一直擱置了起來,也損害了胡紅巖的正當權利。
這一切,不排除相關部門不作為的因素,比如,既然胡紅巖的指紋和DNA比對結果證明這是不同的兩個人,為何不盡快刪除強加于胡紅巖名下的不實記錄?既然刑案實行辦案人員終身負責制,那為什么辦案人沒有積極協調處置?據最新信息披露,鄭州市公檢法三家已經在溝通此事,相信在輿論關注之下,這個掙扎了多年的胡紅巖,或許會盡快討得一個說法,重新開始生活。
而在個案之外,也需要放開視野,檢視一下這個社會究竟還有多少個胡紅巖?
當然,像胡紅巖這樣遭遇“戲劇性巧合”的情形或許罕見,但是,因為個人信息泄露而導致公民利益受損的情況,卻并不鮮見。中國銀聯日前利用大數據分析向社會安全提醒稱,電信詐騙案、盜竊銀行卡、非法套現、冒用他人銀行卡、網絡消費詐騙形勢依然嚴峻,其中超過90%是由于個人信息泄露引致,其已成為犯罪的主要源頭??梢妭€人信息保護的形勢依然復雜嚴峻。
除了像胡紅巖這樣“人在家中坐,案從天上降”的事件之外,其他諸如被冒名辦卡透支、銀行賬戶錢款不翼而飛、個人名譽無端受損等等,屢見不鮮,至于一般的各種騷擾、推銷電話、詐騙短信等,則已成標配。據推測,目前我國網絡非法從業人員已超150萬人,相關產業市場規模已達到千億元級別,形成了一條信息需求、盜取、交易等一條完整的黑色鏈條。
與瘋狂的盜取、交易相對應的,則是孱弱的個人信息保護與麻木的監管。此前有報道披露,公民個人信息可能被盜取的渠道與環節實在太多了,胡紅巖自己始終想不通身份信息何時、如何泄露。其實,她曾在外讀書多年,與社會有著不少接觸,無論是學校、車站、銀行,還是外賣等等,只要是有收集個人信息權力的機構,均有可能成為個人信息泄露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