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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金融監管趨勢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新趨勢。首先,加大金融機構管理力度。對金融風險進行系統性監管、擴大了經營監管范圍,實現了跨部門之間合作,制定出合理的金融監管標準。將保險公司和沖基金全部納入到美聯儲的監管范圍內,使美聯儲成為金融改革后的系統風險監管者。為了提升金融機構監管效果,制定出了嚴格的資本金監管制度,對關聯企業設置了更好的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成立了銀行監管機構。其次,實施全方位的監管。監管內容主要包括創設和發行方、增加市場透明度、加強信用評級機構管理,對場內外市場實施全面的管理和覆蓋,并賦予美聯儲清算、結算及支付權利。最后,構建完善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機制。有效防止了消費者和投資者受不當金融行為的影響,避免消費者受不公平金融系統的影響,確保了金融產品的公平性、合理性和透明性。(二)英國金融監管改革新趨勢。首先,英國為了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加強與資本國家的國際合作和提高資本的充足率,在2009年3月19日,提出了《特納報告》,構建了完善的全球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目標主要包括:對一切對金融系統不利的風險進行控制、使金融監管體系具備平滑的經濟周期能力、提升全球銀行系統的資本能力、采取有效的措施來轉移金融風險。其次,為了確保金融業的穩定,對金融風險進行監控。英國在2009年7月8日,了《改革金融市場》金融監管改革白皮書。主要采用加強監管和市場利率、制定出合理的倒閉風險預案、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場架構和改善證券化形式,來實現對大型金融機構的全面監控。(三)歐盟金融監管改革新趨勢。歐盟在進行金融監管改革中建立了金融監管機構,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的內容:其一,體現在宏觀層面上。主要是對系統性風險進行監控,能夠識別宏觀經濟發展中繼金融體系建設發展中存在的金融穩定風險問題。其二,體現在微觀層面上。有助于調節成員國之間的糾紛,對緊急事件的處理具有協調性作用,系統內部主要包括銀行、證券和保險角色,需要確保各監控系統標準的一致性。
二、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一)加大度全面監管改革的應用力度。由于對金融的監管不到位,導致金融危機的爆發。應該充分借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的“盲區”,在我國的金融改革實施全面監管。近年來,金融創新的力度不斷加強,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具有綜合性特點,在金融監管上會形成缺失或重疊現象,給金融機構的穩定造成較大的威脅。(二)構建完善的監管機構協調機制。要想更好的進行系統性風險監控,需要確保各個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配合和機制協調,構建統一的監管標準。銀行與保險公司運用網絡方式進行銀證合作,運用保險基金幫助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進入到證券市場,與證券公司和社?;鹜顿Y證券市場建立了緊密的聯系。(三)與發達國家開展監管的國際合作。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進行保護,為金融業的發展壯大提供源泉,加強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力度,避免金融業在發展過程中失去動力,構建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促進金融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將資本市場發展建設作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核心理念,加強資本市場法治建設力度,提升資本市場的法制化水平。
三、結束語
金融全球化的發展,促進了金融監管機制的創新,許多國家的金融監管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要想充分發揮我國金融監管機制對推動我國金融行業發展的作用,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在一定程度上給予我國啟示,中國需要清醒的意識到我國在金融格局和全球經濟中的地位,應該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對我國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進行改革,構建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以便能夠適應我國金融監管和經濟發展的需要。
參考文獻:
關鍵詞:金融監管;缺陷;趨勢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8-0149-02
一、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中國現有金融監管模式的缺陷
由于中國目前采用的監管模式主要是針對分業經營,因此在很多方面存在著缺陷:
(一)金融監管缺乏獨立性
依據《有效監管核心原則》中的監管原則:如果想促使一個銀行監管的有效執行,不僅必須要具有宏觀經濟政策的持續性和金融基礎設施的完善性,還必須具有保護機制的系統性等基本條件。我們不難看出,一個行之有效的監管模式,既要讓參與的銀行機構具有明確的責任與清晰的目標,同時還必須具有執行上的自和充分的資源。但是從中國目前的監管體系上來看,雖然和之前相比更加獨立,但是從總體上講,還遠遠不夠。它主要還是依靠于較少獨立性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金融監管體系的中央銀行,很難不受政府政策的影響,因此在制定政策與履行責任上有時還要聽從財政部門的指令。而且央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又負責金融監管,必然在某種程度上會導致金融監管服從貨幣政策,從而較大地影響了金融監管的獨立性。
(二)金融監管缺乏有效的協調性
從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構成上看,中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四個部門來承擔。因為主要是針對分業經營的監管,因此這四個部門之間還沒有一套科學有效的協調機制。金融監管的各個部門自稱體系,缺少部門之間的聯動協調機制,這樣必然造成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適應差,影響到監管效率,在分業經營的業務交叉處產生監管真空,給被監管對象提供可乘之機。
二、未來中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趨勢
(一)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
完善這種監管體制實際上也就是由行業監管轉向綜合監管。近年來,中國一直實行“一行三會”的分業管理體制,對顯露專業監管優勢以及提升監管效率具有明顯效果。但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分業監管體制更偏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審批。這就會導致各監管之間的監管標準出現異同,這樣既會重復監管,使嚴格更嚴格;也會出現監管紕漏,讓松懈更松懈;更易導致員工爭權奪勢抑或推諉扯皮。例如,目前越來越多需要多家金融部門協調監管卻始終統一不起來的“表外業務”,以及無法綜合評估整個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金融監管機構等等。
隨著中國金融機構混合業經營態勢的發展,交叉、跨業的金融產品以及金融服務日漸增多,各大金融機構的業務關系也日益密切?;鞓I經營不但削弱了分業監管,更對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嚴峻挑戰。
連同分析其他國家的經驗,中國必須將分業監管轉變成統一監管,走金融統一或綜合監管的道路。例如有人所說的合三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為一個監管機構,并在此基礎上設立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亦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后便由此機構統一規劃中國金融行業的發展并且監管中國所有的金融機構。
當然,這種轉變并非一朝一夕便可實現,應以中國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為基礎逐步完善監管體制,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以便更好地促使金融業蓬勃向上發展。
(二)完善金融監管模式: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
完善這種模式實際上就是把專業監管轉換成行為監管。傳統分業監管體制中主要采取按照不同金融機構類型來劃分金融監管對象的機構監管模式。這種模式在相對封閉的金融市場中較為有效,但對如今的功能一體化,業務界限日漸模糊,金融機構便需要轉換為功能監管。即依據體系的基本功能劃分。從這種角度監管,不但可以涵蓋所有金融產品及活動,還能夠有效解決混業經營下的金融創新產品監管歸屬問題。金融監管對象從機構轉為業務不但有利于節約資源,提高效率,適應金融的創新需要,還能及時處理解決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目前,中國正由分業經營到混合經營,因而可以現有的“三駕馬車式”的金融監管基本組織架構為基礎,科學界定和劃分含金融創新產品的金融業務。以功能監管為原則來明確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與監管的范圍,從而達到功能性監管覆蓋金融經營。為更好適應新的混業經營形式,銀監會可轉換為銀監會監管銀行和信托業務,保監會監管保險業務,證監會管證券業務。
(三)完善監管工作方式:由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
完善這種方式實際上就是由行政審批轉向過程控制。長期以來,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和現場監管較受重視,但已經不能適應迅速發展的金融市場和繁多的金融創新產品。因此,由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是實現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并重的現代監管方式轉變的重要步驟。
在中國,金融監管主要是行政審批,控制市場的準入。而風險性監管既不夠完善,也缺乏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正常機制。因此,金融監管重點在于跟上金融機構商業模式的重大變化,否則,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必然會大規模地爆發危機。
分析中國金融發展特點之后,我們認為應把風險監管方面作為工作重心,為化解和減少各種金融風險,還應協調監管制度,改變手段與方法,并且完善風險預警、風險評價、風險化解及風險隔離等機制。這樣才能更好地掌握金融市場的風險,達到預期目標。
為更好地處理可能出現的危機,避免因個別突發事件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甚至金融危機,各監管部分之間要建立健全靈活有效的溝通機制,加強合作與交流。在實際監管過程中,各部門要側重非現場監管,因此健全和完善非現場監管網絡、增加非現場監管的方法,加強對金融機構法人的監管是十分重要的。當然,還要大力加強建設金融誠信檔案,全面系統地了解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以便排除隱患。我們還需完整完善風險指標的體系,多維分析非現場的監管數據,以此提高預警風險的能力水平。
三、結語
隨著美國金融危機的終結,全球經濟復蘇,金融市場必將更加活躍。加強中國金融體系與全球金融體系的聯動性則需更多的擴展國際業務。因此,為使中國監管體制的完善得到更大的發展空間,現有監管體制的改革是必然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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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國金融監管立法的變遷
(一) 美國:從《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到《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
1929年美國股市發生暴跌,隨后美國陷入了一場空前絕后的經濟危機,股市、銀行體系幾乎全面崩潰,公眾對銀行行為表現出極度的憤怒和不信任。在這樣的經濟和社會背景下,美國國會通過了《1933年銀行法》,其中規范政權與銀行業之間關系的一些條款被合稱為《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根據該法規定:任何以吸收存款業務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商業銀行,不得同時經營證券投資等長期性資產業務;任何經營證券業務的銀行,也不能經營吸收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商業銀行不準經營證券發行、證券包銷、證券零售、證券經紀等業務;商業銀行的員工不得在各種投資銀行機構兼職;商業銀行不得設立從事證券業務的分支銀行或附屬機構。這些規定使銀行與證券公司在機構、人員、業務范圍上嚴格區分開來。隨后,美國國會又先后頒布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從而逐步形成了金融業分業經營制度的基本框架。
20世紀80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趨勢席卷全球,外資銀行大舉進入美國,對美國金融市場進行前所未有的沖擊。由于分業經營的限制,美國金融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日益下降。美國金融監管當局被迫進行了一系列旨在提高美國銀行競爭力,推動金融業發展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先后于1080年和1982年通過了《取消存款機構管制和貨幣控制法案》和《高恩-圣杰曼存款機構法案》等有關法律,放開了存款貨幣銀行的利率上限,從法律上允許銀行業和證券業的適當融合。
經過80年代的金融改革,美國金融分業經營的基礎正逐漸消失,分業經營制度也已經不斷地被現實所突破。進入90年代后美國銀行界要求修改直至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呼聲越來越高。與此同時,銀行業的并購浪潮大大改變了國際銀行業的整體格局,并購的規模、金額不斷擴大,跨行業、跨國界的并購成為新的熱點。在這些因素的刺激下,美聯儲于1997年初修改了《銀行持股公司法》中的個別條例,建立了更有效率的銀行兼并和開展非銀行業務的申請和審批程度,取消了許多對銀行從事非銀行業務的限制,商業銀行能更自由地從事財務和投資顧問活動、證券經紀活動、證券私募發行以及一些其他非銀行業務。更重要的是,美聯儲擴大了銀行持股公司附屬機構可以承銷和交易證券的范圍,并大大減少了可能降低這些業務收益的限制。1999年11月12日,克林頓總統簽署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美國正式宣告實行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制度。j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頒布標志著當今金融法律已經從規范金融活動過渡到管理和防范金融風險,并向推動金融市場主體的聯合、競爭和效率方向發展。該法案體系龐大,內容涉及包括銀行、證券和保險在內的整個金融業活動的具體規范以及在權利和程序方面的具體可操作規范,其要點包括(1)促進銀行、證券和保險之間聯合經營,加強金融機構的競爭;(2)強化銀行業與工商業的分離,實現金融體制的現代化;(#)保留并擴展監管機構,加強金融監管;(4)強調消費者保護;(5)強調對小企業和農業企業提供金融服務;(6)以法律形式作出對有關課題進行研究的明確要求。k這一法案的誕生,促進了金融產品的創新、降低了成本,提升了美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和抵御風險的能力,給市場注入了新的活力。在監管方法上,由個別監管轉向了綜合監管,確立了功能性監管的模式,這些都對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從而影響到世界金融市場格局的變化。
(二) 英國:高度集中的單一監管
英國的金融監督管理體制最明顯的特點是自律,它建立在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相互信任、共同合作的基礎上。這種自律監管方式的優點在于靈活、較有彈性,缺陷是人為因素比較明顯。
1979年10月英國頒布了《1979年銀行法》,是其銀行監管走向法制化的第一次嘗試,但該銀行法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英格蘭銀行傳統的監管方式,因為在處理具體事件時,銀行法賦予了英格蘭銀行廣泛的自決權,在解釋、評價和管理等方面帶有很大的隨意性,使得監管活動在很大程度上要受英格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支配。
70年代以后,英國政府放松了對銀行業競爭的限制和對金融業的管制,一時間英國各金融機構間競爭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斷創新,金融業務、金融品種不斷交叉,呈現出混業經營的跡象。為了順應金融市場的發展,1986年10月27日,英國政府出臺了《金融服務法》,該法案的出臺被稱為“大爆炸”(BigBang),它允許銀行從事證券及其他投資等,成為沒有業務界限,無所不包的金融集團,它有效地改變了英國金融市場的結構,促進了市場的全面競爭,使英國金融市場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英國金融市場上再度出現了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全面融合的局面。在監管體系上,英國在該法案的基礎上成立了證券投資委員會(SIB),對從事金融服務的企業和從事證券活動的自我規范組織進行監管,從而形成了自律管理與立法監管相結合的模式。l然而,此時英國的金融監管卻沒有跟上混業經營的步伐,英格蘭銀行仍保留了對銀行的監管權,暴露出來的問題是對那些擁有大量非銀行業務的銀行集團的監管尤為薄弱,以至發生了巴林銀行倒閉事件。
為了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歐元的誕生,英國政府在1997年提出了金融體制改革的方案。將英格蘭銀行的監管權剝離出去,把對銀行監管的責任從英格蘭銀行轉移到證券投資委員會,并于1997年10月28日成立了金融監管服務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主要負責對銀行、住房信貸機構、投資公司、保險公司以及金融市場清算和結算體系的監管。1998年6月,英國通過了新的《英格蘭銀行法》,將英格蘭銀行的職能限定在執行貨幣政策,發展和改善金融基礎設施的范圍內。1998年7月《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頒布,在經歷了多達2000 余次的修改之后,終于于2000年6月被英女王批準,從而成為英國金融業的一部“基本法”。該法明確了新成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者的權力、責任及義務,統一了監管標準,規范了金融市場的運作。這一整套新的“游戲規則”宣告了英國傳統的以自律性管理為主的金融監管體制全面讓位,取而代之的是單一的巨大金融監管機構,為英國適應新世紀金融業的發展和監管,提供了一個空前嶄新的改革框架。
(三) 德國:“全能銀行”模式
1948年德國進行了貨幣改革,之后頒布了《德意志聯邦銀行法》、《德意志銀行法》使德國在戰后迅速建立了一整套比較健全的貨幣制度和金融體系,制定了相對穩定的金融貨幣政策和有力的監管措施,為德國戰后經濟恢復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1961年聯邦德國通過的《銀行法》授權建立了聯邦銀行監管局,它是一個獨立的聯邦監管機構,直接隸屬于財政部,多年來在德國銀行監管中發揮著中心作用。根據《銀行法》第6條,銀監局的首要任務是保護投資者和存款人的合法權益,負責制定和頒布聯邦政府有關金融監管的規章制度,并采取措施消除各種風險因素。同時《銀行法》第7條明確規定了聯邦銀行依法擁有對金融機構日常監管的職能。這樣,聯邦銀行監管局和聯邦銀行分別側重于微觀金融機構的具體監管和宏觀金融市場的監管,共同負責德國銀行業的監管。
總體而言,德國金融業的一個典型特征是“全能銀行”。根據德國《銀行法》,全能銀行的經營范圍不僅包括存款業務、貸款業務、貼現業務,而且還包括信托業務、證券業務、投資業務、擔保業務、匯總業務、財務業務、金融租賃等在內的所有金融業務,甚至還可以持有非金融企業的股權。這種全能銀行制不僅便利了銀行體系向工商企業提供廣泛而有效的金融服務,同時也有利于分散銀行的風險,保證銀行利潤的穩定增長及銀行穩健經營。
然而,90年代德國金融業在內外競爭的壓力之下,也開始尋求改革之路,將原銀監局、證監局和保監局三個機構合并,成立了金融監管局,根據原有的《德國銀行法》、《保險監管法》和《德國證券交易法》三部實體法,履行對德國金融業統一監管的職能。金融監管局的監管目標主要包括:第一,確保德國金融業整體功能的發揮;第二,確保德國金融機構的償付能力;第三,保護客戶和投資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此外,在1999年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確立之后,德意志銀行失去了獨立制定貨幣政策的功能。2002年4月30日新頒布的《德意志聯邦銀行法》在未改變聯邦銀行的基本職能的前提下,確立了新的德國聯邦銀行的體系。m
(四)日本:從“分業”到“混業”
二戰后,為了恢復在戰爭中受到重創的經濟,治理惡性通貨膨脹,同時也由于美國在政治、經濟各方面的介入,日本建立起一種限制型金融體系,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銀行業務與證券業務分離。1947年3月公布的《證券交易法》第65條就明確規定,嚴禁銀行辦理證券業務。這樣,銀行與證券公司形成相互隔離的關系。二是對銀行進行“長短分離”,區分長期融資銀行與短期融資銀行,以實現銀行與信托的分離。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浪潮的沖擊下,日本的分業監管逐漸松綁。1981年修改銀行法,允許銀行經辦有價證券,特別是銀行可以經營公共債的買賣,辦理有關新公共債的募集等業務。由此,打破了證券公司獨家經營有價證券買賣的格局,這是日本金融制度進入綜合掛時期的一個重要標志。1992年6月日本國會通過了《金融制度改革法》,并于次年的4月1日正式實施,允許銀行、證券、信托三種不同形態的金融機構能夠以“異業子公司”方式相互滲透,實行業務交叉。
1996年10月17日,日本經濟審議行動計劃委員會下設的金融工作小組。公布了以放款和取消各種限制為中心內容,題為《搞活我國金融系統》的報告,該報告從實現廣泛競爭、資產交易自由化、緩和限制、改革監督體制等方面提出了金融大改革的框架措施,從而揭開了大改革的序幕。日本的大改革將金融控股公司確立為各項金融業務相互滲透的目標,并致力于加強金融商品、業務和組織形態的自由化和多樣化。首先是于1998年1月解除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其次是取消對各類金融子公司業務范圍的限制及普通銀行長短期業務領域方面的限制。至此,日本通過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完成了向金融混業經營高級階段轉變的過程。n
二、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在分析了以上各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演變之后,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金融全球化這個大背景下,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都經歷了從20世紀80年代的自由到90年代的監管的回歸,但這不是一個簡單的管制循環,而是監管下的自由和自律基礎上的監管。各國的金融監管立法都是順應國內國際金融實踐的產物,法律制度的趨同也表明全球金融監管正朝著國際化的方向發展。
(一)安全與效率并重的金融監管目標
金融監管目標的確立是金融監管的核心問題,它決定了具體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措施的制定和實施。20世紀70年代以前,國際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然而90年代以來,安全與效率并重的金融監管理論逐漸占了上風。各國的監管當局積極應對這一趨勢,調整監管目標,除了繼續以市場的不完全性為出發點研究金融監管問題之外,也開始越來越注重金融自身的獨特性, 金融監管實踐向著管理金融活動和防范金融體系中的風險方向轉變。這一方面順應了金融業發展的趨勢,提高了經營效率;另一方面也是建立在各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能力的增強以及存款保險制度、最后貸款機制等安全保障日益完善的基礎上的。
(二)金融監管結構向綜合性、統一性發展
金融創新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金融機構間的接線越來越模糊,原來實行分業經營制度的各國都紛紛打破限制,許多金融機構一方面通過金融創新繞開管制,另一方面則通過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從事非銀行業務,這就要求金融監管也采取統一的、集中的管理模式。各國的監管當局都相應地擴大了金融監管的范圍,對各類風險實施全面管理,成為金融業監管的一個重要趨勢。各國金融立法在數年內一而再、再而三地修改,正是為金融業由“分業”向“混業”轉變提供合法性論證。
(三)實行功能型監管
功能型監管是在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內,由專業分工的管理專家和相應的管理程序對金融機構的不同業務進行監管。功能型監管的優點在于管理的協調性高,管理中的盲點容易被發現并能得到及時處理,金融機構資產組合總體風險容易判斷。同時它可以克服多個監管機構所造成的重復和交叉管理,用統一的尺度來管理各類金融機構,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功能監管順應了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的趨勢。美國、英國和日本不論他們在金融監管模式上有多么不同,但在新的監管立法中都確立了實行功能型監管,而且他們的立法實踐也說明功能監管可以適應不同的金融監管模式。
(四) 監管與自律并重
即對金融機構從外部進行監管控制轉向強化其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監控水平。如美國對銀行的監管,監管機構只集中對法人機構進行監管,即對銀行總行進行集中監管,而對分行則主要通過對總行的內控機制健全性的考查得出結論,同時要求分行在每個工作日結束時將數據上報總行。這樣,監管機構可以集中精力監管那些綜合性 金融集團和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從而提高效率,穩定金融體系。p
[關鍵詞]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發展趨勢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4-005-01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二、國外金融監管實踐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金融監管的目標從單純強調安全性向安全與效率并重的方向轉變。20世紀7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各國紛紛建立金融安全網,同時對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利率限度、業務范圍等多方面施加了嚴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銀行法》,但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由,造成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下。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末,規避管制的金融創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實亡,同時人們認識到金融監管給金融業的運行所帶來的成本,于是各國開始采取靈活的應變措施。美國在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促進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力為主要目的;日本從1994年著手進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誕生的“金融廳”將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場的公正和效率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則提出了“好監管”的六條原則,如“使用監管資源的效率和經濟原則”、“權衡監管的收益和可能帶來的成本”等,顯示了監管當局對效率目標的重視。2.監管主體從分散走向集中。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3.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在許多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無權對銀行的附屬公司或銀行的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對整個金融形勢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是相當困難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必須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二是統一監督標準和方法。4.金融監管手段計算機化。在監管方法上,各國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充分運用計算機輔助管理,尤其是實時清算系統在金融監管中的運用,并且促進金融機構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的有機結合。5.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各國金融監管體系也呈現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統一資本充足性的國際監管標準;流動性管理也普遍強調區別對待,強調監管靈活性和依賴經驗對監督的重要性。
【關鍵詞】金融監管;功能型監管
金融監管體系的嚴重失范是導致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乃至全球經濟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為此,以美國、英國和歐盟為代表的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和以巴塞爾委員會等為主的國際金融組織及機構高度重視全球金融監管問題,先后進行了金融監管體系的調整與改進,并由此形成全球金融監管改革新潮流。
一、國際金融監管變革的主要舉措
1.美國監管改革措施
危機爆發前,美國采取的是“雙重多頭”金融監管模式,“雙重”是指聯邦和州政府均有金融監管的權力,“多頭”是指有多個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聯邦一級,聯邦儲備體系(FRS)主要負責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也有一定的監管權。證券業、保險業、銀行業則分別由證券交易委員(SEC)、全國保險監管者協會(NACI),貨幣監理署(FDIC)等機構,同時各州監管當局在法定權限內對所在州的金融機構有一定的監管權。次貸危機暴露出了“雙重多頭”的監管模式存在諸多弊病,亟需改革。2010年7月21日,奧巴馬總統正式簽署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這被認為是美國1930年代以來幅度最大的金融監管改革,標志著美國的金融監管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
《多德一弗蘭克法案》法意旨主要有兩個:即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對弱勢群體的金融保護。圍繞這兩方面,規定了以下具體措施:其一,監管重心從監管局部的風險轉向系統性風險。為此而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來處理涉及國家金融安全的系統性風險,提高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加強金融系統穩定性,改變此前超級金融機構“大而不倒”的局面。其二,在原有的美聯儲框架內,再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保護金融消費者免受金融欺騙與掠奪。其三,規范金融產品的交易,對證券化及場外衍生品金融市場進行規范和約束,加強對場外衍生品的金融監管,填補對對沖基金等金融行業的監管空白、限制大型金融機構的投機易和風險較高的衍生品交易。其四,優化監管組織體系,嚴格銀行資本金監管和業務監管,設立破產清算機制。另外,賦予美聯儲更多權力,將其打造成可以監管大、中、小型銀行的超級監管者。
2.英國的監管措施
英國實行統一的監管模式,1998年在合并了原來九個金融行業監管機構的基礎上,成立金融監管服務局,對銀行、證券、保險進行統一監管。英國受次貸危機的影響也比較大,是積極推進金融監管改革的國家之一。英國金融監管改革的主要內容主要體現在2009年2月的《2009年銀行法案》和2009年7月的《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之中?!?009年銀行法案》明確規定了英格蘭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金融穩定中的法定職責和所處的核心地位。并強化了相關的金融穩定政策工具和權限。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英國加強歐盟范圍內的金融監管合作,加強跨境監管,建立風險預警系統。
3.新的巴塞爾改革方案
2010年9月12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瑞士召開管理層會議,27個成員國形成了加強銀行業監管的《巴塞爾協議III》,其最新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第一,注重資本安全,提高資本要求。從金融危機汲取了教訓,巴塞爾協議Ⅲ將資本安全放在了首位,并采取以下措施:修訂資本定義,提升普通股在銀行資本中的地位;將銀行核心一級資本的最低要求從2%提高到了7%;在某些證券化處理方法中,對再證券化風險暴露賦予了更高的風險權重。第二,加強系統性分析防范,保持銀行穩定性。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商業銀行建立逆周期超額資本,對可能產生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提出了更為嚴格的監管指標和監管方式,引入杠桿率將銀行表外風險包括在銀行監管范圍中。第三,引入新監管指標,建立統一協調的流動性標準。巴塞爾協議Ⅲ引入了短期和中長期兩個流動性監管指標即“流動性覆蓋比率”和“凈穩定融資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主要用來提高銀行短期流動性來應對突發的流動性中斷情況;凈穩定融資比率主要用來鼓勵銀行使用穩定資本來源支持其業務,提高銀行中長期的流動性。
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新動向
綜觀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和國際金融組織在全球金融監管方面所采取的新舉措,雖然各有側重,但從中還是可以發現其具有共性之處,可以看出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呈現出以下新動向和趨勢。
1.監管模式趨向綜合監管。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美國向綜合金融監管模式方向進行改革,加強了美聯儲權力,將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統統納入美聯儲監管視野,從而使其成為超級監管機構;英國則在原有的綜合監管模式基礎上,又設金融穩定機構,建立以金融穩定委員會為核心的國際金融監管架構;歐盟則將原歐盟層面的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委員會聯合升級為歐盟監管當局,由此形成統一的歐盟金融業監管。
2.實行“無縫監管”。各種監管改革方案都擴大了監管范圍,以達到全面監管金融業的目的。例如,巴塞爾協議Ⅲ通過引入杠桿率監管指標將銀行表外業務包括在風險資產的范圍內;美國、英國和歐盟等都把對沖基金等影子銀行列入監管范圍內;英國提出新的產品監管方法,以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
3.突出系統性風險監管。傳統的機構型監管以金融機構為監管對象并不能實現監管面的全覆蓋,只有以金融業務或金融產品為監管對象的功能型監管才是與混業經營相適應的監管方式,是未來金融監管發展的方向和趨勢。所以,主要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家都更加關注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系統性風險,顯示出功能型監管導向。美國新成立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監督系統性風險,強化美聯儲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作用,英國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復雜識別威脅金融穩定的風險,顯示出更加關注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系統性風險。
4.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協調。一國的金融風險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傳染給其他國家。當前的金融監管仍然是以國家為主體,缺乏在統一框架下的國家金融協作。在新一輪國際金融監管體系改革中,世界各國都在努力推進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信息共享和全球危機預警機制。2009年3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呼吁建立一個新的政府間的全球金融監管體系;2011年4月,G20成員達成一致,準備把七大主要國家的各項政策放在顯微鏡下檢視,支持建立全球預警機制。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新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演變主要經歷兩個階段:第一階段(1983-1992),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國的中央銀行,承擔貨幣政策制定和金融監管職責。第二階段(1992年至今),開始實行分業監管模式。隨著中國金融業與國際接軌,成立了證券交易所、建立了股份制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等,原有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越來越不利于中國金融業的發展。從1992年開始證券監管職能、保險監管職能和銀行業監管職能相繼從中國人民銀行獨立出來,到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國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證監會)、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保監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銀監會)“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格局。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制定與監督,其他三會分別負責對證券業、保險業和銀行業的監管。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和全球金融監管體系的新變化,以光大集團、中信集團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金融業混業經營方興未艾,原有監管體制越來越顯示出了它的不足和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容易出現監管疏漏。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各類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金融機構間的業務交叉和滲透特征明顯,業務界線逐漸變得模糊,如果嚴格按照現有的監管體制分業監管,缺乏溝通和協調機制。盡管成立了三方聯席會議制度,以加強各方信息資源分享和監管行動協調,但是實際上執行困難,從而導致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出現真空地帶,產生監管漏洞,并且同時出現監管過程脫節、多頭和分散。
2.信息支持系統薄弱。我國金融監管質量不高,監管有效性不足的主要問題是金融數據信息不真實,情況反映不明晰,甚至相互矛盾。具體表現,一是金融機構內部上下級之間,各部門之間因信息反映的目的、利益的差異,致使反映結果受人為因素影響較大;二是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信息反映標準不統一,寬嚴尺度掌握不一,致使信息反映差異較大;三是金融機構與其它部門因政策理解程度、執行力度不一,導致信息反映嚴重失實。這將導致決策依據不準確,政策指導出現嚴重偏差。
3.潛在的金融風險壓力大。面對世界更為紛繁復雜的環境和形勢,我們一方面要防止經濟發展過程中,國內的金融風險引發為金融危機;另一方面又要防止被國際性的金融危機所傳染。長期以來在我國金融業中己聚集了大量的風險,主要是系統風險長期潛伏,局部風險集中釋放。具體表現為金融資產質量每況愈下,金融機構經濟效益不高等。如銀行信貸資產質量差,不良貸款居高不下,資產流動性差,盜竊、詐騙銀行資金等案件時有發生等。過去我們之所以能避免發生金融危機,很大程度上歸功于我國改革開放帶來的經濟高速增長,之所以能抵御國際金融危機的侵襲,是因為資本市場的不開放和人民幣的不可自由兌換。但是,目前我國經濟增長的后發優勢正在減弱,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不斷沖擊著我國的金融發展之門。在這種情況下,防范金融風險的難度進一步加大,對我國的金融監管提出一個更高的要求。
4.國際金融監管協作欠缺。大型跨國金融機構需要眾多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聯合監管,而目前全球金融監管呈現區域分割的狀態,各國之間缺少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和信息分享,隨著全球金融化的不斷推進,兩者之間的矛盾必將明顯。
四、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建議
1.循序漸進推進功能型監管。國際金融監管的新動向顯示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重點,同時也實施功能型監管的必要。鑒于功能型監管對復合型監管人才、金融監管水平以及金融市場的完善程度要求較高,現階段我國在這些方面尚未完善,只能循序漸進地推進。起初可以由人民銀行作為牽頭監管機構,實現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統一框架內人民銀行領導下的三大專業監管機構的分工協作機制,以解決分業監管交叉環節的監管真空。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過渡,將三大專業性機構合并為統一的監管委員會,按照金融產品或金融業務對金融業進行全面的監管,最終實現功能型監管。
2.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對金融與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應建立包括金融機構、監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和金融中介服務等機構在內的信息披露制度,使信息的簡單化、簡便化、透明化。明確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形式、內容和責任,嚴格懲治金融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的弄虛作假行為,確保信息紕漏的真實、有效、準確、及時。建立監管機構信息公開的內容、形成及信息披露的考核問責制度,強化監管機構在信息披露中的責任,建立網絡化的監管信息數據庫實現信息的共享,降低監管信息的搜尋成本。
3.擴大監管范圍。金融創新工具既會帶來金融市場的繁榮,同時又會對金融市場的穩定產生很強的破壞性,盡管我國對沖基金等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開放程度還比較低,但最終全面開放的預期是肯定的。因此,監管機構必須保持“超前”監管的理念。我國應完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和投資銀行的監管方法,將對沖基金等金融創新工具納入到國內金融監管體制中,既重視金融創新,又不放松創新產品的監管,形成有效監管前提下的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
4.推進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此次國際金融危機證明,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在當今的金融體系中獨善其身。因此,國內監管部門要積極參與全球金融監管體系建設,并發揮我國作為最大發展中國家的話語權,加強與IMF、G20等組織在金融監管領域的合作,建設應對金融危機的聯合應急機制,協同制定與實施周期性經濟政策以及完善共同應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制度體系。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應本著“立足自身,著眼未來”的原則,根據現階段經濟與金融市場發展的實情,結合國家金融發展戰略和國際金融形勢,制定時完善相應的金融監管政策,維護和推進金融穩定,充分發揮金融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正能量。
總之,當前的金融監管需要全面協調,必須通過調整金融監管模式、擴大金融監管范圍、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等多種手段和渠道,進一步打開我國金融監管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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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發達國家的貨幣政策。超低利率政策。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后,主要發達國家相繼實行擴張性貨幣政策,美聯儲、英格蘭銀行、歐洲中央銀行連續降息,基準利率分別從5.25%降至0%-0.25%,從5.5%降至0.5%,從4.25%降至0.75%,均為其歷史最低水平。量化寬松政策。量化寬松政策是指在基準利率降低為零或接近于零的情況下,中央銀行通過購買長期國債、機構債和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等,向市場投放流動性。2009年11月,美聯儲實施第一輪量化寬松政策,共計購債1.725萬億美元;2010年11月,美聯儲實施第二輪量化寬松政策,共計購債6000億美元;2012年9月,美聯儲推出第三輪量化寬松政策,每月購買400億美元的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同時繼續進行扭轉操作;扭轉操作到期后,每月將增加450億美元的長期國債購買,2013年元月,美聯儲的資產購買規模將增至每月850億美元。由于歐洲中央銀行具有超性質,無法實施真正意義上的量化寬松政策,它選擇通過長期再融資操作向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
全球金融監管框架改革。防范系統性風險。各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都將防范系統性風險放到非常重要的位置。美國新成立的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不僅負責監測和處理系統性風險,還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提出在資本金、流動性和杠桿率等方面的監管建議。歐盟將建立一個主要由各成員國中央銀行行長組成的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金融風險的監測和預警。整合監管框架。危機之前,美國采取雙重多頭的監管模式,容易造成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多德——弗蘭克金融改革法案整合了各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能。歐盟成立了歐洲銀行管理局、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歐洲保險和職業年金管理局,分別負責對銀行業、證券市場和保險業實施監管。英國通過了金融服務法案,賦予英格蘭銀行和金融行為管理局更多的金融監管職責。
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傳統金融監管的核心是微觀審慎監管,主要目標是維護金融機構安全。然而此次危機表明,微觀穩定不等于宏觀穩定,為了防范系統性風險,必須加強宏觀審慎監管。近年來,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分別從不同方面推動了宏觀審慎框架的建立和宏觀審慎工具的開發。
面對全球化趨勢,出于競爭和金融業本身發展的需要,世界許多國家紛紛放松對本國金融業的限制,實行金融自由化,由此推動了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發展和金融監管改革。本文擬就我國金融業混業趨勢和相關的監管作膚淺探討。
一. 混業經營的界定及在我國的發展前景
(一) 對混業經營的界定
綜觀全球的混業經營,不外乎以下三種情況:1.商業銀行在其法人實體內部設立非銀行金融經營部門,一個法人多種金融業務;2.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投資,設立控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其投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商業銀行)是母子關系,一個法人一種金融業務,母公司是金融機構,來實現商業銀行與其它金融業務的混業經營。3.一家非金融的母公司控股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銀行與其它金融機構的關系是兄弟關系,它們同屬于同一個母公司。這種兄弟關系的混業經營,也能通過業務的協同,來實現銀行與其它金融機構析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從其它金融機構中取得利潤,只能通過業務關系或關聯交易來實現。我國光大集團,及美國金融控股公司是該模式。
嚴格來講,第1種混業是絕對的混業經營,如德國的全能型銀行;而第2種混業含有分業的性質,從機構上體現出分業的跡象,如英國、日本,我國的中信也是第2種模式,信托公司控股銀行、證券。第1和第2種模式中,控股金融機構通過投資收益可以從被控股金融機構中獲取利潤,真正實現金融業務一體化。
第3種實際上并不是真正的混業經營。第2種和第3種模式又都源于本國分業經營的背景,是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為了沖破政策限制的產物。三種不同模式的混業經營對宏觀金融監管提出了不同要求。
(二)我國金融發展趨勢是混業經營,但分業經營仍將是今后一段時間的政策選擇。
金融業混業經營將是21世紀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因為金融業混業經營有利于金融創新,能改善金融服務,更好服務于投資者和大眾,從而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同時,混業經營有利于金融開拓市場,優化金融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增強其國際綜合競爭力。我國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政策,目前又即將加入WTO,金融業的國際接軌勿容置疑的決定了混業經營將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趨勢。
然而,金融業作為經濟社會中的特殊而又核心的產業,金融混業經營的實行是有條件的,因為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有兩面性,金融混業經營相應地加大了金融風險。因此金融混業經營諸多條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較高的金監管水平。
目前我國正處在從長期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期, 金融混業經營的條件尚不成熟,分業經營仍將是現階段的政策選擇。主要因為:1.宏觀監管環境方面:(1)我國金融監管機構風險控制能力較差,,實行混業經營不利于保障金融體系的安全。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較低,具體表現在:金融風險的監管仍處于事后監管,扮著"救火隊"角色,監管還不能實現超前性和預警性,監管機構仍處于被動應付的地位;監管手段和方式已逐步市場化,但還帶著深深的"計劃"印記,監管手段也顯得單一,不能滿足混業經營監管的需要;在分業經營的體制下,形成了分業監管的基本框架,但監管部門之間各自為政,協調性較差,不能適應混業要求。隨著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成立與運作,標志著中國金融業全面實施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格局,金融監管當局由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
(2)我國金融體系尚不健全,加上我國金融市場的發育水平較低,其中資本市場雖然初具規模,但還不成熟,投機性仍較強。加上,實行混業經營有可能引發較大風險。目前,盡管以《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為代表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還只是粗線條的,亟待進一步健全。在1993年以前,我國金融業實行的也是混業經營。到1992年下半年時,社會上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銀行大量信貸資金通過同業拆借市場進入證券市場,導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亂就是一個教訓。
2.微觀主體制度基礎方面:金融機構內控制度脆弱,缺乏混業經營所要求的嚴格自律制度。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較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導致銀行法律規章和約束機制往往"形同虛設"。而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大都建立在較嚴格的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基礎之上。金融機構風險自始至終都受到來自金融機構自身和國家監管兩股強大的力量控制。因此,要使監管更加有效,不能單純依賴監管當局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而應將重點放在金融機構建立有效的內控制度上,金融機構要建立有效的內部約束和激勵機制,尤其是約束其分支機構的行為。如果金融機構自身缺乏約束能力混業經營勢必會加劇金融體系的風險。
(三)混業經營在我國初露端倪
1.政策轉變:全球性金融創新的推動著金融的全球化,我國即將加入WTO,金融業混業經營勢不可擋。
面對新形勢,中央政府開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適當調整,銀行、證券、保險三業出現了互相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1999年8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從事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業務。同年10月27日,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
2000年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又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這十分重要的"三著棋",使得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長期分隔的局面終于被打破了。證券公司和投資基金直接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意味著貨幣市場的需求將會增加,這不僅會活躍銀行間同業市場,使商業銀行增加資金運用渠道,而且還為中央銀行吞吐基礎貨幣調控市場開拓了更加廣闊的空間。由于保險公司的資金是長期、低廉的資金,保險資金進入股市,使得證券市場增加了一個重要的機構投資者,為股市增加了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同時也適當拓寬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進而滿足了保險公司長期投資的需要。允許券商向商業銀行質押貸款,就意味著商業銀行可以間接進入股市,也就意味著我國的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將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2.金融控股公司出現:目前中國光大集團擁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光大信托三大機構,同時持有申銀萬國證券19%的股權,此外還擁有在香港上市的三家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國際和香港建設公司。去年12月15日,該集團又宣布與加拿大永明人壽保險公司聯手組建中加合資人壽保險公司。 目前的光大集團就是在一個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同時又實現了在同一利益主體下互相協作的混業經營局面。
以信托公司名義注冊的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并列控制著16個直屬子公司、10個地區子公司、7個海外子公司、3個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個下屬公司,涉及境外內銀行、證券、保險、信托、融資租賃、實業、房地產、以及貿易等幾乎是全方位的行業。
以保險公司名義注冊的平安保險公司可全資控股平安信托投資公司,信托公司又以61%的比例控股平安證券公司。
業內人士認為,雖然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國尚很不規范,但卻為中國金融業未來的混業經營指出了一條路子。
3.未來發展趨勢判斷:筆者以為,鑒于金融風險的防范和金融業本身的發展,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必然會遵循循序漸進的發展節奏。
面對日益加大的混業經營趨勢,盡管總體上我國金融業尚不具備條件,還是應該在堅持整體分業經營的前提下大膽試點:選擇內控制度較好管理水平較高的少數金融機構以適當的混業模式試點。鑒于我國當前的分業管理體制,混業經營的模式在今后較長階段將以前述第二和第三種模式為宜,即一個法人一種金融服務,通過控制或控股某些法人(從事金融服務的法人)來達到一個集團的混業經營,實現金融機構控制金融機構和實業機構,以及實業資本控股金融機構的資本融合。通過這兩類模式,可以為宏觀金融監管積累經驗,也可為微觀金融的制度創新提供緩沖時間。目前有關部門正加緊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
而金融百貨商場或全能化銀行的模式已屬真正的混業經營,該模式要求微觀市場主體和宏觀監管當局有完善的監管體系和較高的監管效率,只能是我國混業經營具備一定發展基礎后的趨勢,因為從我國金融業的實際出發,無論是宏觀還是微觀都需要一個條件的創造過程。
二.混業經營趨勢迫使我國金融監管需要作出調整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較低,混業經營趨勢又對我國金融監管提出了挑戰:
(一) 混業經營加劇金融風險。
混業經營趨勢源于金融創新的需要,混業經營趨勢又進一步提高了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能力。金融創新能力的提高將加劇金融風險:因為金融創新的產生是金融機構提高其自身競爭能力及逃避金融監管的需要。金融監管于金融創新的關系本質上是宏觀與微觀兩個層面的最優化問題,是一個辯證的統一體。金融監管代表宏觀面,它尋求的是穩定,效率和公平的平衡,而金融創新則代表了微觀面,它以企業利潤最大化為最終目標。從短期內看,二者是矛盾的,但從長遠考察,二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金融發展史表明,創新與監管是金融業發展的永恒主題。"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由此推動金融業的不斷向前發展。混業經營一方面提高了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能力,增強了競爭能力,推動了金融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會造成金融市場的頻繁動蕩,加劇了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風險,越來越大的金融風險已經成為金融監管的難點和重點。當然,監管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營造一個創新環境,提高金融效率,我們不能單純為了防范風險而犧牲效率。金融監管要有應變能力,適時跟蹤金融創新活動;加強監管不能扼殺和阻礙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具有"雙刃劍"的作用,金融監管也同樣具有"雙刃劍"的作用。這就提出了監管的適度性問題。否則就會對金融創新和資源配置產生負面。
(二) 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模式不適于監管業務多元化的在華外資金融機構。
例如,一些銀行集團的商業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在華雖然是兩塊牌子或兩家機構,并分別由人行和證監會監管,但兩機構同屬一個集團,兩機構可以充分互通信息、人員,調撥資金。這種外資合業經營而我國分業監管的模式使人行、證監會、保監會彼此間難以共享信息,對外資機構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難以有效監管。
因此,混業經營趨勢迫使我國金融監管需要作出調整,提高監管有效性和靈活性。
三.混業經營下國際業監管改革的趨勢
英國的大衛·盧埃林(David Llewellyn)教授在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三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即全能型監管)的模式過渡。 那么混業經營下國際金融業監管模式改革的趨勢究竟是部分混業監管抑或是全能型監管呢?讓我們簡要考察幾個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情況。
(一)英國監管機構改革:70年代以后,英國政府放松對銀行業競爭的限制和對金融業的管制,英國各金融機構間競爭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斷創新,金融業務、金融品種不斷交叉,呈現出混業經營的局面,特別是1986年的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大爆炸"("Big
Bang")式的改革,使銀行業可以從事其他業務,如從事證券及其他投資等,更是加劇了這種趨勢。但此時英國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跟上混業經營的步伐,以至發生巴林銀行倒閉事件,自此,英格蘭銀行開始注重對銀行業全面業務的監管,不僅僅局限于傳統的銀行業務,而是迫于銀行業務及金融市場的變化做出相應的調整。為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挑戰,英國政府1997年在勞工黨上的臺后專門成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FSA),負責對銀行、住房信貸機構、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的審批和審慎監管以及負責對金融市場、清算和結算體系的監管。英格蘭銀行審慎監管銀行業的職責被剝離,其任務是執行貨幣政策,和改善金融基礎設施,充當最后貸款人以及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另外,所有的自律組織合并為一個單一機構,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由金融服務監管局負責。新成立的金融服務監管局負責所有金融機構和市場的審慎監管和日常監管,英國開始正式實行全能型的混業監管模式。
(二)的一元化監管改革: 臺灣早在八十年代就逐步放松了對銀行業務的限制,允許混業經營。但過去長期存在著金融管理規范不健全、金融管理機構多元化等。1997年金融危機之后,臺灣各種國際金融業務規范和金融管理機構出現了整合的趨勢。1997年11月,"中央銀行"和"財政部"草擬了《金融監督管理制度改進方案》,方案中明確提出將設立專門機構負責金融監理事務,其目的在于改變以前各自為政的狀況,力爭做到金融檢查的一元化。
(三)美國金融監管的變革:99之前美國金融監管是一種二元多頭制模式,其銀行可在聯邦或州政府注冊領照,聯邦和州有各自的監管機構和法規制度,也可同時在聯邦和州注冊,接受監管。美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4個:一是貨幣監督官,二是聯邦儲備體系,三是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四是州金融監管機構。面對金融業新形勢,因監管機構的重疊設置,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大大降低了監管 的效率,因此于1999年頒布了《金融服務法案》(簡稱《法案》)允許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實現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之間的相互滲透,為保證金融監管的健全性,《法案》對金融監管框架也進行了改革。按《法案》規定,由聯邦儲備體系(FRS)繼續作為綜合管制的上級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實行監管,另外由金融監理局(OCC)等銀行監管機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州保險廳分別對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分業監管,因而采取了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相結合的模式,該模式通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實現對金融服務領域的全面統一監管,避免了舊監管體系按金融機構分類監管的弊病,順應了金融服務業混合經營的發展趨勢。盡管美國金融監管與英國有較大差異,但可以看出全面監管的必要性。
此外, 德國是實行“全能型銀行式”混業經營最成功的國家,其金融監管也相應地極為續密。德國銀行監督局依據銀行法、投資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股份公司法等對銀行的各種業務經營進行全面監督,以控制銀行所承擔的風險。
四 .幾點結論:
從混業經營下國際金融業監管改革的趨勢,我們可以看出:
1. 一方面,金融業監管模式是各國金融業不同發展階段的產物,同時受制于各國的經濟體制,制度,文化傳統等。另一方面,金融業監管模式也應該隨著金融業的不同發展水平適時作出調整。因此,面對混業經營趨勢,事前設定一成不變的我國金融業監管模式是不切實際的。我國金融業監管模式應該根據混業經營試點中出現的具體情況逐漸調整成熟。
2. 從經濟發達國家或地區的金融業監管機構改革看,筆者認為,業務統一客觀上要求監管機構的統一?;鞓I經營下的金融業監管趨勢是以德國,英國為代表的全能型混業監管,政府監管機構的設置傾向于集中單一。這是各國宏觀金融監管水平提高以后的結果,也是真正混業經營下實現有效監管的必然要求。
3.現階段及今后一段時間,金融控股公司作為我國混業經營的試點模式,仍應將堅持分業監管原則,但應進一步加強三個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避免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由人行、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建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就是一個舉措。但我國的金融監管應為過渡到全能型混業監管早作準備。
與此目標相適應,建議將政府監管機構的改革提上議事日程??煽紤]將金融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建立相對獨立的金融監管局。由于中央銀行在金融體系中的核心作用和特殊地位,在未來全面放開混業經營之前,金融監管局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但賦予它較大的自主權和較強的獨立性。中國人民銀行內部仍保留"金融監管"這一職能部門,其主要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