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3 16:07:09
序論:在您撰寫個人所得稅征管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如囿于自己的進步來看,可以陶陶然了。但從世界上看,我國個人所得稅占財政收入比重的3.64%就有很大的差距了。自1799年英國創立個人所得稅近200年來,該稅種發展迅速,紛紛為各發達國家特別偏愛、特別重視的稅種。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政府財政統計年鑒》所示,各國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美國為48.51%,加拿大為41.22%,澳大利亞為55.19%,日本為36.72%,英國為35.40%,韓國為13.97%,菲律賓為1052%,泰國為1087%,土耳其為45.19%……93個發展中國家平均值為10.92%,21個工業化國家平均值為29.04%。可見,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所占比重,大大低于發達國家,也低于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
綜上所述,我國個人所得稅雖然發展很快,成績不小,但與國際上相比差距很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稅收征管的差距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個人收入清晰化問題。收入不清晰,何以明白征稅?現實經濟生活中,我國工資外收入占個人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個人儲蓄存款雖已實行真名制,但其他金融資產尚未實名化,個人存量資產的申報制度尚未建立,分配體制仍然混亂……個人收入隱蔽化,導致稅務機關無法有效監控稅源。
其次是征管技術落后,法規不完善的問題。面對紛繁復雜的納稅申報,很多地方還在用手工操作;各地改革進程不一,計算機使用程度差異大,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規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實現統一的征管軟件,信息不能共享,影響了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納稅情況的審核,降低了效率。個人所得稅法不完善主要表現在,規定的稅率檔次過多,以及內外個人股息及各項扣除規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項目按次(月)分別扣費計稅等,給了偷逃稅以可乘之機……最后是部門配合、稅制配套問題。國際經驗表明,單一的個人所得稅無法有效地發揮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作用,必須輔之以遺產稅、贈與稅、個人財產稅、個人消費稅、社會保障稅等,才能彌補個人所得稅的不足,充分發揮整體調節作用。
那么,如何縮短差距,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呢?我們認為,應從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本身的缺陷去研究改進的途徑,從最容易做或最容易顯效的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發放納稅記錄本,以增強榮譽感。榮譽感是人類最基本的價值感情,榮辱感激勵人們去規范自己的行為。以往,個人所得稅繳了也就繳了,沒有發放個人繳稅記錄本,誰也不清楚誰繳了多少稅。稅收是政府的“奶娘”,是國家存在的經濟基礎,守法納稅才談得上愛國,如若不納稅,國將不國,還說什么愛國?因此,曾有人說我國有一大批口頭愛國派,一面高唱愛國,一面卻暗地里偷稅。為防止投機取巧、口頭愛國,應盡快設計頒發個人所得稅記錄本,對每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進行認真記載,從中可以看到每個人的守法繳稅的步伐,這也可成為各單位提職、評級、職稱評定等的有力依據,百姓向政府提出申請辦事,辦戶口遷移,辦出國護照,上法庭打官司等,都應繳驗納稅記錄。試行以身份證號碼為統一的納稅編號制度。規定每一個公民年滿18歲,在辦理身份證的同時,必須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以建立一整套納稅人的基礎資料,從根本上杜絕漏征漏管戶的存在。全國統一納稅登記編號,統一納稅申報、稅款計算、納稅稽核軟件,實現納稅資源的共享。通過建檔、聯網、信息的交換,實現對個人多渠道收入來源的控管和歸集,建立起電腦檢索系統,及時掌握每個人的納稅情況,以此為基礎,進行評判,進行管理。
二是實行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制度。在實行代扣代繳制度的基礎上,對一部分重點納稅人實行自行申報,不僅可以實現源泉控管,而且可以提高個人的納稅意識,起到對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的雙向控管??紤]到全面實行雙向申報費用較大,可先要求一部分較高收入行業(房地產、金融、科研等)實行雙向申報。為鼓勵納稅人自覺申報,可考慮引進藍色申報制度,即根據納稅人納稅情況分別標號,對納稅申報好的納稅人給予適當鼓勵。
三是按比例提取保險基金,增強納稅自覺性。人既有風風火火,收入頗豐的時期;也可能有收入頗低甚至靠救濟的時候。尤其是在市場經濟競爭激烈時代,誰也不能保證沒下崗的可能。因此,建議給每人一個稅號(保險號),在收入頗豐,繳納個人所得稅時,能否按所繳稅額的1~5%比例進入個人保險基金賬戶。這既能增強保險感,又能體現出自覺繳稅與不繳稅在獲取國家保險時也不一樣。體現出國家得大頭、個人遵紀守法也能得小頭的大道理。我國已經面臨人口老齡化及養老金缺口大的問題。實行個人交納個人所得稅與保險養老金掛鉤制度,按一定比例從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數額中返還一部分給個人,補充個人養老保險金,不僅可以增加養老金來源,填補一定缺口,而且可提高納稅人交納個人所得稅的積極性,一舉兩得。
四是維護納稅人的知情權和保密權。鼓勵納稅最好的辦法是為百姓服務好,并經常提醒雙方(百姓與政府)納稅和服務的關系。納稅人有權知道稅收制度運行的狀況,在納稅過程中應得到稅務人員的禮貌對待和高效率的服務。建議稅務局開設個人所得稅咨詢臺,不定時稅務信息,對電話詢問的納稅人,讓其等待時間不應超過10分鐘;對前來稅務局咨詢的納稅人,讓其等待時間不應超過20分鐘;對納稅人的書面咨詢,答復時間不應超過30天。納稅人出于信任提供給稅務局的信息,不應被濫用,不能用于非征稅目的。逐步推行電子申報、郵寄申報等現代化申報方式。提供免費直接的納稅咨詢,解決納稅人納稅的疑難。與銀行合作,實現個人納稅“稅銀”一體化,方便個人稅款的繳納。我們相信,將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真正結合起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就會出現一個新的喜人局面。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征管效率 納稅人
一、新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產生于1980年9月10日,為了使個人所得稅法更好的適應我國的經濟發展形勢,我國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多次調整,在全國人民的期盼下,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于2011年9月1日起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的工薪階層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伴隨著新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全年收入將減少1600億元人民幣,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數也將減少為2400萬,伴隨著財政收入的減少,這無疑將影響到我國的經濟建設。由此可見,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個人所得稅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個稅收入大幅減少的情況下,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效率更是大勢所趨。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弊端
1.從納稅人角度看,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積極性不高
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個人申報與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相結合的制度,此項制度的實施主要由代扣代繳義務人與稅務機關聯合執行,因此容易造成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過分依賴單位扣繳稅,形成被動納稅的局面,使得有些納稅人根本不了解自己所繳稅費的數額,對納稅程序及稅收法律法規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
2.從稅收征管相關部門角度看,存在以下幾方面的不足
2.1稅務部門的征管手段單一、技術水平落后
我國稅收征管部門的征管手段比較落后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信息化程度低,與發達國家相比,缺乏從事稅源監控的一線管理人員,信息傳遞的時效性差、信息來源不準確 ,缺乏科學的稅務信息分析工具。在信息化的社會浪潮下,由于上述問題的長期存在,極易導致稅收征管效率低下等問題的出現。
2.2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意識薄弱,對隱性收入缺乏有效地監管
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結構呈現多元化,隱性收入不斷提高,而我國的稅收依賴于發票管理,開具發票在單位報銷的現象屢屢發生,加之稅務執法人員執法意識薄弱,很難辨別真偽,導致稅收的嚴重流失。
2.3稅務部門缺乏合作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性,僅靠稅務部門單方面進行稅收的征管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要全面了解一個人的收入情況以確定其實際應繳納稅額,必須依靠諸多部門的配合。我國由于有關部門與稅務部門無法有效的配合,缺乏必要的溝通協商機制,使得外部信息來源不暢,對于應稅收入無法進行合理的判斷界定,甚至無法全面了解個人或企業的主要收入來源,使得偷稅漏稅行為泛濫。
2.4代扣代繳質量低下
由于我國代扣代繳制度的不健全,對扣繳義務人的教育培訓力度不到位,扣繳義務人的業務素質及思想素質不高,在稅收征納過程中存在等現象,同時在對違規扣繳行為的處罰方面,不能從嚴管理、秉公辦事,這一系列問題的存在使得代扣代繳制度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
2.5服務不到位
稅收征管過程中,稅收宣傳力度不夠、納稅咨詢方面的工作欠缺,也是造成納稅人不了解稅法、納稅意識薄弱的重要方面。
3.從稅法本身角度看
3.1稅制本身不完善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基較窄,且實行分類課征的稅收征管模式,費用扣除標準不夠合理,對稅和費的界限劃分模糊不清,造成稅費征收的混淆或重復征納,極易引發逃稅、漏稅、抗稅行為。另外,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還存在對有些應納稅項目沒有列舉、稅收征納覆蓋面不全等問題,不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3.2稅法的懲罰力度不夠
由于受暴力抗稅行為的影響,稅務執法機關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往往左顧右盼、怕這怕那,不能嚴格執法,對偷逃稅、抗稅行為往往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這無疑縱容了稅收犯罪行為。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改革的方向
我國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增長規模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個人所得稅功能的發揮,為此筆者提出以下改進建議:
1.提高稅收征管手段的現代化水平,建立起與計算機相結合的稅收征管體系,開發運用功能齊全、安全可靠、精確的稅收管理軟件,擴大計算機系統與其他部門的聯網范圍,提高信息的傳遞速度與準確度。
2.加強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定期培訓和考核,不僅包括技術層面的考核,還應包括道德素質方面的考量。要求稅務人員既要熟練掌握稅收法規、財會制度、查賬技術等專業知識,還要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思想素質,要廉潔奉公、從嚴執法。
3.加強社會各部門之間的配合,如強化與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海關、銀行、證券交易所、居民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合作,充分發揮政府和社會各界的護稅、助稅作用,以充分了解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4.認真落實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雙向申報制度,這要求扣繳義務人不僅要申報扣繳單位的總體納稅狀況,還要及時申報扣繳單位的每個人員的明細納稅狀況。
5.切實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服務水平,為稅收的征管提供后續保障。如加強對新出臺的所得稅政策等的重點宣傳講解,讓納稅人熟悉操作流程;開通納稅服務熱線建設,積極為群眾提供及時的納稅服務。
6.在稅收制度上,應該簡化稅制,建立起新型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模式。進一步改革現行分類課征的稅制模式,向分類與綜合課征的稅收模式演變。拓寬稅基,縮小各級應納稅額的差距,對于稅法中沒有列舉而又應該征納的稅款應該分情況處理。
7.建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稅務執法隊伍,加大對偷稅、逃稅、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對依法納稅行為予以表彰獎勵。具體來說,對不依法納稅或延遲納稅的納稅人可通過媒體、報紙等途徑通報批評,或者將其計入信用檔案,強化信用機制對納稅人的約束;對依法按時納稅的納稅人給予精神或物質上的獎勵。
參考文獻
如囿于自己的進步來看,可以陶陶然了。但從世界上看,我國個人所得稅占財政收入比重的3.64%就有很大的差距了。自1799年英國創立個人所得稅近200年來,該稅種發展迅速,紛紛為各發達國家特別偏愛、特別重視的稅種。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政府財政統計年鑒》所示,各國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美國為48.51%,加拿大為41.22%,澳大利亞為55.19%,日本為36.72%,英國為35.40%,韓國為13.97%,菲律賓為1052%,泰國為1087%,土耳其為45.19%……93個發展中國家平均值為10.92%,21個工業化國家平均值為29.04%??梢姡覈鴤€人所得稅收入所占比重,大大低于發達國家,也低于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
綜上所述,我國個人所得稅雖然發展很快,成績不小,但與國際上相比差距很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稅收征管的差距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個人收入清晰化問題。收入不清晰,何以明白征稅?現實經濟生活中,我國工資外收入占個人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個人儲蓄存款雖已實行真名制,但其他金融資產尚未實名化,個人存量資產的申報制度尚未建立,分配體制仍然混亂……個人收入隱蔽化,導致稅務機關無法有效監控稅源。
其次是征管技術落后,法規不完善的問題。面對紛繁復雜的納稅申報,很多地方還在用手工操作;各地改革進程不一,計算機使用程度差異大,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規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實現統一的征管軟件,信息不能共享,影響了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納稅情況的審核,降低了效率。個人所得稅法不完善主要表現在,規定的稅率檔次過多,以及內外個人股息及各項扣除規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項目按次(月)分別扣費計稅等,給了偷逃稅以可乘之機……最后是部門配合、稅制配套問題。國際經驗表明,單一的個人所得稅無法有效地發揮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作用,必須輔之以遺產稅、贈與稅、個人財產稅、個人消費稅、社會保障稅等,才能彌補個人所得稅的不足,充分發揮整體調節作用。
那么,如何縮短差距,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呢?我們認為,應從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本身的缺陷去研究改進的途徑,從最容易做或最容易顯效的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發放納稅記錄本,以增強榮譽感。榮譽感是人類最基本的價值感情,榮辱感激勵人們去規范自己的行為。以往,個人所得稅繳了也就繳了,沒有發放個人繳稅記錄本,誰也不清楚誰繳了多少稅。稅收是政府的“奶娘”,是國家存在的經濟基礎,守法納稅才談得上愛國,如若不納稅,國將不國,還說什么愛國?因此,曾有人說我國有一大批口頭愛國派,一面高唱愛國,一面卻暗地里偷稅。為防止投機取巧、口頭愛國,應盡快設計頒發個人所得稅記錄本,對每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進行認真記載,從中可以看到每個人的守法繳稅的步伐,這也可成為各單位提職、評級、職稱評定等的有力依據,百姓向政府提出申請辦事,辦戶口遷移,辦出國護照,上法庭打官司等,都應繳驗納稅記錄。試行以身份證號碼為統一的納稅編號制度。規定每一個公民年滿18歲,在辦理身份證的同時,必須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以建立一整套納稅人的基礎資料,從根本上杜絕漏征漏管戶的存在。全國統一納稅登記編號,統一納稅申報、稅款計算、納稅稽核軟件,實現納稅資源的共享。通過建檔、聯網、信息的交換,實現對個人多渠道收入來源的控管和歸集,建立起電腦檢索系統,及時掌握每個人的納稅情況,以此為基礎,進行評判,進行管理。
二是實行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制度。在實行代扣代繳制度的基礎上,對一部分重點納稅人實行自行申報,不僅可以實現源泉控管,而且可以提高個人的納稅意識,起到對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的雙向控管??紤]到全面實行雙向申報費用較大,可先要求一部分較高收入行業(房地產、金融、科研等)實行雙向申報。為鼓勵納稅人自覺申報,可考慮引進藍色申報制度,即根據納稅人納稅情況分別標號,對納稅申報好的納稅人給予適當鼓勵。
三是按比例提取保險基金,增強納稅自覺性。人既有風風火火,收入頗豐的時期;也可能有收入頗低甚至靠救濟的時候。尤其是在市場經濟競爭激烈時代,誰也不能保證沒下崗的可能。因此,建議給每人一個稅號(保險號),在收入頗豐,繳納個人所得稅時,能否按所繳稅額的1~5%比例進入個人保險基金賬戶。這既能增強保險感,又能體現出自覺繳稅與不繳稅在獲取國家保險時也不一樣。體現出國家得大頭、個人遵紀守法也能得小頭的大道理。我國已經面臨人口老齡化及養老金缺口大的問題。實行個人交納個人所得稅與保險養老金掛鉤制度,按一定比例從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數額中返還一部分給個人,補充個人養老保險金,不僅可以增加養老金來源,填補一定缺口,而且可提高納稅人交納個人所得稅的積極性,一舉兩得。
四是維護納稅人的知情權和保密權。鼓勵納稅最好的辦法是為百姓服務好,并經常提醒雙方(百姓與政府)納稅和服務的關系。納稅人有權知道稅收制度運行的狀況,在納稅過程中應得到稅務人員的禮貌對待和高效率的服務。建議稅務局開設個人所得稅咨詢臺,不定時稅務信息,對電話詢問的納稅人,讓其等待時間不應超過10分鐘;對前來稅務局咨詢的納稅人,讓其等待時間不應超過20分鐘;對納稅人的書面咨詢,答復時間不應超過30天。納稅人出于信任提供給稅務局的信息,不應被濫用,不能用于非征稅目的。逐步推行電子申報、郵寄申報等現代化申報方式。提供免費直接的納稅咨詢,解決納稅人納稅的疑難。與銀行合作,實現個人納稅“稅銀”一體化,方便個人稅款的繳納。我們相信,將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真正結合起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就會出現一個新的喜人局面。
一、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特點
1、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政策性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既涉及國際間稅收管轄權判定與劃分問題,又涉及對應納稅收入和應納稅額計算中的具體政策和程序,屬于國際稅務事項管理的重要內容。因此,加強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使其正確履行納稅義務,不僅事關國家稅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關國家稅收的維護。
2、涉及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法規復雜,不同于國內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依據。適用于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依據復雜,除了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以外,還有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各項稅收協定。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還涉及到外籍人員收入境內外支付情況的不同和實際負擔情況的不同,以及外籍人員在國內居住天數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因此涉及到的相關征管規定非常繁雜難懂,加大了征管人員工作的難度,也容易造成征管環節的漏洞。
3、中外個人所得稅制不同是造成征管漏洞的最大根源。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及相應的征管制度很大程度上都區別于多數發達國家通行的做法,如國外個人所得稅制多采用綜合課征制、個人主動納稅申報制以及年終匯算清繳制度,而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課征制、個人納稅申報和單位代扣代繳相結合的申報制度等。中外稅法上的差異,一方面造成國際間稅制不銜接,不利于國際間的稅收協調;一方面也形成涉外征管方面的漏洞,為外籍納稅人避稅提供了空間。
二、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
隨著改革開放和我國涉外經濟的大力發展,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管理在整個稅收征管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然而,由于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具有以上特點,決定了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很多,集中體現在漏征漏管現象嚴重。在實際征管當中,外籍人員申報的應稅收入結構單一,以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稅為主,占到其全部個人所得稅的94%,其他類型的所得,如經營所得、股息、紅利很少有納入征管的;有部分企業往往只辦理工商登記,未辦理稅務登記,直接就游離于個人所得稅征管體系之外;納入征管體系的外籍人員往往也僅能就其境內所得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其境外收入的申報與征收近乎于零。多項調查表明,多數地方實際征收到的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款與理論上應征收到的稅款數額相距甚遠,很多稅款都流失了。究其原因,一方面要歸咎于我國涉外個人所得稅政策法規的不合理、不完善;一方面則是征收管理上存在問題和不足,而稅收法制的不完善往往又是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并且成為加強征管的制約因素。當前我國外籍人員所得稅征管制度在法制化、科學化方面存在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完善的外籍人員納稅登記制度。外籍人員由于流動性大,在境內任職情況、收入來源情況都難以把握,因此針對外籍人員實行嚴格的納稅登記制度是很關鍵的。然而,我國直到1998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才出臺所有納稅人通用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至此稅務機關對外籍人員進行納稅登記雖有了法律依據,但稅務登記制度還不規范、法律約束性不強;各地的納稅登記要求不一,所填內容也不相同;納稅人姓名、國籍、來華日期、住址、單位及含稅與不含稅申報等選項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勞務費、股息、紅利等項所得并未列明;對兼職、董事會成員等區分不明確,造成稅收登記資料信息不全,一方面給部分不遵紀守法的納稅人以可乘之機,避稅、逃稅現象層出不窮;另一方面也給遵紀守法的納稅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顯然這種主要針對國內納稅人的統一辦法不適合外籍人員,給外籍人員納稅帶來負面影響;也不利于稅務機關的管理,給隨后的“征、管、查”帶來很大弊端。
2、現行代扣代繳申報制難以適應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在實際征管中,因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沒有統一的管理要求而顯現了較大的隨意性。首先,在申報金額上,外籍人員的收入分為境內收入和境外收入兩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內企業負擔,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繳就較難實現;此外,外籍人員在境內兼任多個管理職務的,因各地稅務機關之間缺少聯系而無法確定其真實收入,造成這部分稅款的流失。其次,在申報時間上,企業推遲申報或臨時離境期間不申報,有的還把數月獎金分解到各月申報等等,因而稅款的及時入庫較難實現。
3、納稅申報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惡意避稅的情況普遍,稅款流失嚴重。由于現行代扣代繳申報制對于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存在不足,而我國稅法又缺乏個人主動申報納稅的強制機制,很容易誤導外籍人員鉆稅法的空子,惡意避稅。主要體現為:(1)通過混淆境內境外收入避稅。一些外商投資企業采取由境外關聯公司(母公司)支付本應由境內企業支付個人工資薪金的方式,達到逃避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目的。(2)鉆企業分支機構勞務地和納稅地不統一的空子避稅。目前,一些大型跨國公司往往在內地城市設立隸屬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國公司或亞太公司的分公司或辦事處,其財務核算相對簡單,發生的業務費用一般實行報賬制,員工的工資及補貼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國公司總部發放并在當地扣繳個人所得稅。這樣,出現外籍人員的納稅地與實際工作地(提供勞務地)不一致的情況,導致分支機構在總部之外發放給員工的各類補貼和津貼游離于兩地稅務機關的管轄范圍之外,增加了管理難度;同時,考慮到這些公司及其員工實際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務設施而不在當地納稅的現實,也有違公平原則。
4、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目審批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區分不清,本來應按勞務報酬征稅的卻按工資薪金稅目納稅。如有的外籍人員在企業提供應稅勞務,應按勞務報酬征稅,而企業卻按工資薪金稅目報稅,導致稅目稅率混淆;另一方面對兼職獲得同一稅目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合并征稅,而企業卻很少合并申報。由于在實際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審批程序,導致了稅款的錯收和漏收,影響了稅款的準確、及時、足額入庫。
5、費用扣除標準審批制度不健全。現行稅法對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有特殊優惠,并采取正列舉的方式,如探親費、子女教育費、房租費等,除列舉項目外,其他項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體操作上卻存在很多漏洞,如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境內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兩次的費用,有些企業卻把相關或不相關的費用全部扣除;又如子女教育費、房租費等實報實銷的項目,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卻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自行扣除,違反了實報實銷的相關規定。另外,在外籍人員境外保險費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問題。
三、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建議
如上所述,稅收法制的不健全、不科學是造成征管混亂局面的重要原因。我國雖有了統一的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但是就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一項,尚未形成全國性的法規,而是以各個地方性的征收管理條例和暫行辦法的形式存在。為了彌補不斷出現的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上出現的漏洞,各地方都制定了較為細致的條例和規定,條目很多。如此之多的條目不僅是外籍納稅人,就是一些從事涉外稅收管理的專業人員也難以通透,并且如此細致的征管條例也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征管漏洞問題。對此,傳統的做法是漏洞越多,追加的條例越多,稅制越復雜,征管的效率反而低下,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此,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應摒棄以往對原有的個人所得稅制進行查缺補漏的做法,轉而尋找新的思路,應更多地從稅制改革和稅收法制建設的角度來加以思考。從最近一段時間的經濟改革情況看,稅制改革是潮流,個人所得稅的系統改革也已經被納入新一輪稅制改革的議程之中,如能通過改革,使得中外個人所得稅從稅制安排和征管機制上逐步接近和融合,逐漸縮小差異,同時輔之以征收管理、社會化協作等方面的改革,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將會得到逐步提高。
鑒于以上思路,本文就如何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提出如下建議:
(一)稅收法制建設方面。應抓住當前我國稅收增收形勢良好的機遇,順應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潮流,適時改革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建立一個和國際社會接軌的新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有:改以往的分類征收為綜合征收或分類綜合征收;合理確定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強化納稅申報制度等等。改革后的個人所得稅將和多數國家所得稅制接近,易于外籍人員理解和接受,有利于國際間的稅收協調和稅收協定的形成。誠然,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是一項全面系統的工程,需要長時間的探討和測算。在法制建設過程中我們也要注重不斷探索和完善涉外稅收立法。當前應做的是,要修訂完善《個人所得稅法》或單獨制定《涉外個人所得稅法》,使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系統化;修訂完善《稅收征管法》,充實涉外稅收征管法規,加大稅務機關對納稅管理的主動性和可操作性,增強稅法的剛性和執法的嚴謹性、嚴肅性。
(二)征管方面的改革
1、強化外籍人員納稅登記制度。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外籍人員入境取得勞動就業許可證后30日內,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登記,建議規范各地形式不一的外籍人員納稅登記表,制定科學規范的全國統一的外籍人員納稅登記表。
由于文化差異等原因,我國向來缺乏個人財產信息透明的文化和制度基礎,一是缺乏完備的金融信用體制,個人金融資產不公開、不透明,缺乏有效的收入監控手段;二是家庭財產和隱性收入難以查對;三是沒有建立科學測定收入高低的系統指標。收入核查主要依靠主觀判定,缺乏客觀性與準確性;只側重于收入狀況的核查,往往忽略支出部分,等等。
二、個人所得稅改革建議
1.健全征收管理機制個人所得稅是一個實施條件極為嚴格、征管要求很高的稅種。征收管理能力越強,個人所得稅收入必然增加,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也能得到更好的發揮。因此,建立起適應個人所得稅功能正常發揮的現代化征收管理體系尤為重要。第一,實行稅務編碼制度,以納稅人的身份證作為唯一的稅號編碼,通過稅號,健全個人稅務檔案,為計算機集中處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事項提供良好的信息基礎,有效地控制和審核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程序;第二,建立雙向申報制度。既要求納稅人誠信申報其全部收入情況,又要求酬金支付方將支付情況向稅務部門如實申報,實現對納稅人收入狀況的雙重源泉監控;第三,實現個人儲蓄存款信息全國聯網,金融、工商、稅務、公安、海關、外匯管理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信息共享,對個人的存款信息有全面的掌握,打破目前以各省或自治區為單位的網絡系統,盡快實現全國聯網,從而有利于各省區市地稅系統之間能交換個人特別是高收入者的信息;第四,培養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逐步建立起覆蓋全社會的信譽檔案平臺,并且與各金融機構聯網,做到信息公開,一旦個人或單位發生偷逃稅款,就將被記入檔案,從而形成對納稅人的強大震懾力;第五,提高稅務人員綜合素質,組建專業高效的征管隊伍。
2.加強政策宣傳,實現信息共享加大稅收征收管理的宣傳力度,特別是對于高收入者,更應使其深刻認識到依法納稅的重要性,增強其依法納稅誠信納稅的榮譽感,提高依法納稅的自覺性。同時,通過改進和優化納稅服務,及時了解和滿足納稅人的合理訴求,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報納稅方式,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另外,在信息溝通方面,應確保同一地區的房產、土地、股權、豪華轎車等重要財產的監管部門盡快實現聯網,以便各地定期獲取并提供給基層稅務機關。建議加強稅務與公安、檢察機關、紀委的合作,提高稅收征管力度,加強稅收風險防范。
1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概念及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
(1)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概念所謂個人所得稅,指的就是國家對于公民在實際的社會經濟生活過程之中,對于居住在國家內部的,具有一定的收入水平的居民進行的一種稅收活動,與此同時,對于在該國家境內取得的收益的外國人也應當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在這個過程之中,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部門和進行個人所得稅繳納的人民群眾之間的關系就是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關系。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過程之中,是眾人平等的,只要是在我國的國家境內,只要是你的收入水平達到了一定的限度,與此同時,這個人在國家之中的生活年限超過了一年,那么這個人在國家境內所獲得的合法收入,都要進行對個人所得稅的繳納。(2)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截至目前為止,我國所進行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的來源有著很多的形式。但是,這些所進行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的形式根據其性質又可以大概的分為兩類,具體的來說,就是指的個人所得稅的境內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部分和境外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部分。根據這兩個大類的個人所得稅劃分為十一個個人所得稅的子類的類型分析,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具體的來說,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指的是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的過程之中,這些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主動地將自己的收入的具體情況和自己的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進行匯總。與此同時,進行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的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過程;第二種方式是自行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具體的來說,自行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指的是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的過程之中,要主動的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單位進行相關的數據報表的繳納,一般情況下,年薪十二萬以上的人民群眾,有著多種收入形勢的人民群眾應當采取自行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
2個人所得稅制度與征管存在的問題及相應的解決措施
(1)個人所得稅制度與征管存在的問題首先,在個人所得稅制度與征管的過程之中,存在著個人所得稅征收的稅制模式不合理的問題。截至目前為止,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兩種:第一,是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稅率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的選擇問題,造成了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的不公平;第二,是工資源代繳扣,在這個過程之中,就會有的企業和個人尋找出拆分工資結構的方法,造成了個人所得稅的少繳納問題;其次,是在個人所得稅制度與征管的過程之中,存在著稅率結構不合理的問題。具體的來說,截至目前為止,我國的稅率結構仍然相對比較復雜,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的收集繳納過程之中,往往會涉及到很復雜的繳納過程。在這樣的背景下,就會給人民群眾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帶來很多的不方便。分開來說,主要是體現在工資類型分類多,邊際稅率高,支付條件苛刻的方面,難以有效的發揮出個人所得稅的優勢。(2)針對個人所得稅制度與征管存在的問題的解決措施針對個人所得稅制度與征管存在的問題,就需要在制定策略的過程之中,充分的考慮到對于個人所得稅公平的體現,在進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制定的過程與個人所得稅的征管過程中,都要充分的考慮到我國的工資結構的實際情況,并對工資的分類進行嚴格的審核,防止出工資分散所帶來的個人所得稅少繳納問題,保證人民群眾的合法經濟權益,提升國家的財政收入,保證我國的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3結論
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稅制設計上存在的問題,有征收管理環節上的問題,也有社會納稅環境的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稅制尚有不完備之處
1、稅制設計不合理。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是分類所得稅制,在稅率設計上過于復雜,規定了三種適用稅率:一是適用于工資、薪金所得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幅度為5%——45%;二是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個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幅度為5%——35%;三是對財產租賃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稅率。同時對稿酬所得、超過一定數額的勞務報酬所得還分別有減征、加成征收的規定。稅率結構復雜,稅率及檔次過多,最高邊際稅率達到45%也過高,不符合效率、公平原則。在實際執行中,加重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稅和申報的難度,也不利于稅務人員的掌握和操作。
3、采用分類征稅模式弊端較多?,F行個人所得稅制規定將征稅項目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類,采取分類課稅的個人所得稅制模式。同時區別不同的征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同的稅率,分別采取按年、月、次的計稅方法,計算麻煩。由于實行分類申報課稅,對分次征稅的所得在兩處和兩處以上取得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的,納稅人又不主動申報的,在實際征管中就缺乏有效的監控,同時按次征稅容易導致納稅人將一次取得的所得采取分次申報,達到少交稅或不交稅的目的。
二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1、征管形式比較落后。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個人申報與代扣代繳相結合的征收方法,在保證源泉課稅和稅款的及時預繳入庫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許多代扣代繳單位并不認真負責地履行法律義務,使得代扣代繳工作還遠未落實到位。有的代扣代繳單位與納稅人之間利益相關,將因不代扣代繳部分的個人所得稅作為“獎勵基金”返還給納稅人,從而達到雙方利益的最大化。有的則通過化整為零申報,把干部職工月收入壓在費用扣除范圍以內,達到不扣繳的目的。
2、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力量不足,征管人員素質不高。目前,尚缺乏現代化的綜合信息網絡,沒有暢通的信息渠道,信息往往僅稅務內部,沒有與外部建立起廣泛、密切的聯系,致使個人所得稅的稅源監控困難。此外,全國雖然有一支相當數量的稅務干部隊伍,但真正致力于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卻很少?,F在,一般來說一個管理員要管幾百戶企業或個體戶,已經難以應付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根本沒有時間去管個人所得稅,致使個人所得稅某些征稅項目的征管工作出現“缺位”、“空白”現象。更何況還有相當一部分基層稅務干部責任心不強,思想意識差,有稅不去收,有漏不去堵,以情代法,違法不究。
三尚未形成良好的納稅環境
1、納稅意識淡薄。根據我國目前情況看,公民納稅意識淡薄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對稅收了解還很膚淺。一方面經過多年的稅法宣傳,稅收作為經濟生活中的一項主要內容已為全社會所了解。但另一方面,對稅收的本質、作用,特別是稅收與公民自身的關系等,大部份人認識比較模糊。二是長期以來,我國納稅義務人基本上是企業的法人,很少涉及到個人自然人,加上我國實行低工資制度,依法納稅意識在公民自然人的頭腦里是淡薄的,及至形成稅收與公民無關的印象。三是個人所得稅在西方已有二百多年的歷史,而在我國只有短短的二十幾年,至今還有許多人連“個人所得稅”的名稱都說不準,認識還遠待于提高。四是崇尚權力、漠視法律的風氣以及對偷稅行為懲治不力的現狀又反過來阻礙了納稅意識的強化。
2、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現象仍然存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經過十幾年的征收實踐日趨完善,可是,踐踏稅法行為時有發生。改革為經濟的發展帶來契機,在改革中,涌現出一批時代的弄潮兒,他們為地區經濟騰飛做出了貢獻,然而,在處理稅收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上存在模糊認識。有的地方政府為“保護”能人積極性,亂開減免稅口子現象時有發生,如對一些企業年終政府給予的突出貢獻獎等規定給予免征個人所得稅。另有一些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納稅義務人自認為是吃“皇糧”的,以“老大”自居,既不按稅法規定執行代扣代繳義務,又不配合稅務部門的工作,甚至干擾稅務部門的執法檢查。
3、個人所得透明度低,難以控管。目前,公民的收入渠道日趨多元化、復雜化、隱蔽化。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國民經濟分配的格局呈明顯變化,社會財富呈現出向個人轉移的趨勢,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個人之間的收入差距已明顯拉開,許多承包承租經營者、供銷人員以及個體醫生、廚師、律師,還有從事金融、證券、保險、電力、電信、煙草、房地產等行業的人員,以及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中介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體育俱樂部等的從業人員,已經步入高收入階層。由于我國現金管理不嚴,儲蓄存款實名制度又沒有很有的落實,也沒有個人財產登記制度,這部分人的收入無賬可查或是現金支付,導致了個人收入難于控管的狀況,給稅務征管增加了很大的難度。二、完善和發展個人所得稅制,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對策
一完善和發展個人所得稅制
2、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制,實行混合課稅模式。鑒于我國目前的征管手段相對落后,公民納稅意識較淡薄的客觀現實,馬上采用綜合所得稅制還有一定的困難,故最好采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混合制。對屬于勞動所得,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在分項的基礎上,實行綜合征收,即平時對所得實行分項預扣,然后在年終綜合一年所得,對起征點以上部分課以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同時對已預繳的部分允許扣除。對屬于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宜實行分項征收,這樣不但有利于解決現階段征管中稅源流失的問題,而且有利于稅收改革的公平。
3、調整扣除額,實現量能征收。我國目前的扣除額標準較低,它忽略了個人的家庭結構和支出結構這兩個決定納稅人納稅能力的重要因素。如果實行綜合征收,定額扣除的費用標準應有所提高,并盡可能將低收入者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以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首先,在總收入上減除免稅項目,包括撫恤金、救濟金、退休金等。其次,明確減除費用項目,如教育支出、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意外損失、購房貸款利息費用等。最后確定個人寬免額度,如個人生活費、贍養人口生活費等。
二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征管新模式
1、進一步強化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制度。對支付個人所得稅的單位和個人要全面落實法定的扣繳義務,簽訂代扣代繳責任書,對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的財務人員給予保護,對阻止財務人員依法扣繳的單位領導和個人予以嚴肅處理,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2、建立普遍的收入申報和財產登記制度。要建立制度,凡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無論是我國公民還是外籍人員,無論是高層官員還是平民百姓,都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申報收入、登記財產,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中國公民和外籍人員的境外收入,要建立與境外稅務機構交換納稅資料和要求納稅人出具境外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收入證明制度。同時,盡快建立法人或雇主對個人支付的收入明細賬制度并向稅務機關定期申報,從而實行有效地源泉監控。
3、加快信息化建設,完善申報辦法,逐步實現征管手段現代化。一是建立高效科學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處理系統,盡快實現與工商、銀行、海關等部門的計算機聯網,加強稅源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工作,實現個人所得稅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征收管理都通過計算機處理,簡化程序,提高效率。二是完善申報辦法,加強申報管理。借鑒國外“綠色申報制度”也叫“藍色申報制度”,鼓勵納稅人如實申報應稅所得。比如某納稅人在兩年內申報的應稅所得與稅務機關確定的應稅所得之差異小于10%,該納稅人就可以申請使用“綠色或藍色納稅申報表”,今后稅務機關對這類納稅人就不再進行檢查。但一旦發現納稅人有偷稅行為,便立即取消綠色申報資格,并規定在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至于其他納稅人只能使用白色納稅申報表,并且經常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這種制度不僅可節省征收成本和納稅成本,并且可在充分信任納稅人的基礎上消除他們的逆稅、厭稅傾向。
三營造良好的納稅氛圍,保證個人所得稅法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