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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銀行開展法律培訓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目前,中間業務是各商業銀行機構極為重視的業務,也是金融創新的主要領域。中間業務是指銀行通過為客戶辦理支付結算,以及其他委托事項從中收取手續費的各項業務,包括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代客外匯交易、代客理財、匯兌等業務。由于無法對日新越異的銀行中間業務進行有效的規范和管理,業內逐漸出現了一種無奈:律師服務未能在中間業務領域發揮應有的保駕護航作用,銀行開始從風險經營型企業,演變成風險厭惡型企業,其中律師服務缺位成為重要的原因。如果說傳統存貸款尚有固定的法律服務模式可循,更多的中間業務和金融創新業務,正在成為沒有法律服務規范可循、具有巨大需要的領域。進入銀行中間業務領域,需要重新定位銀行相關部門的職能,與律師服務協同發揮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間業務法律風險。由于銀行中間業務法律規定很少,限制相對寬泛。律師應當積極建議銀行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風險控制機制,以專業知識對合同性文件進行法律審查。讓律師服務提前介入中間業務產品設計和交易,論證中間業務新產品的合法、合規性,客觀、公正、合理地安排中間業務法律框架,開展法律專題調研,研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預防,建立法律風險評價制度,研究總結法律咨詢疑難問題,逐步形成中間業務法律指引。對中間業務合同及文件進行法律審查,商業銀行總行或分行對多數傳統業務已經制定了規范縝密的制式合同,但在中間業務方面,由于種類繁多、產品差異較大,客戶需求差異化,出于業務競爭的需要,需要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因此較多業務沒有制定制式合同,在此情況下銀行相關部門與律師在開展中間業務過程中,應當根據客戶實際需求擬訂合同。目前,中間業務立法仍有不少空白,對聯系廣、影響大的業務側重于監管限制,忽視銀行與客戶關系的調整,缺乏對中間業務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有效規范?;谏鲜鰧嶋H,律師可以通過中間業務合同文本的審查、修訂、使用、管理,進行合同履行及跟蹤監督,規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發揮合同文本的事前防范功能,進而增強中間業務可預期性和確定性,規范銀行和客戶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防范減少糾紛。
2.開展有效性審查———控制消費貸款法律風險
銀行的個人消費貸款(即銀行的零售業務)業務領域,蘊含著律師非訴訟法律服務的廣闊空間。以個人住房貸款為例,律師介入銀行按揭業務,運用法律知識和經驗,對開發商、購房者的主體資格和文件進行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審查,通過服務銀行、開發商和購房者三方,既能有效地防止虛假現象出現,盡可能控制信貸資金出現呆賬、壞賬;又能對銀行信貸資金安全、有效、及時地回收起到保障作用。通過對三方當事人提供專業化的服務,從而保障消費貸款的安全、便捷、合法、規范。具體來說律師的法律服務應包括:協助銀行對房產開發商及樓盤開展調查確認,出具法律意見書。協助銀行做好對購房者的調查核實,出具法律意見書。協助銀行、開發商、借款人三方擬訂個人住房按揭法律事務所需一切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對三方簽訂的協議、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提供律師見證。協助各方辦理按揭貸款房屋的各項登記備案。根據借款人的還款日期,及時提醒借款人履行合同按時還款,對借款人遲延還款的,發出催款函督促購房者按時歸還本息,發現購房者無力歸還本息,盡早采取措施,要求開發商履行回購義務,或拍賣所抵押房產。
3.運用法律文書工具———優化律師服務
銀行對開發貸款項目、技改貸款項目的項目評估是貸款前的必經程序,項目評估報告是商業銀行審貸會決定是否貸款的重要決策依據。項目評估報告通常包括:借款人評價、項目建設條件評價、市場評估、投資估算和籌資評估、償債能力評估、貸款風險評價等內容。其中對于借款人資信狀況,經過律師調查可以出具法律意見書;對于項目建設條件評價當中的項目合法性審查,也可以通過律師調查、審查后出具法律文書。對于貸款風險評價當中的擔保風險分析,律師可以對借款人擬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合法性進行審查。對該抵押物權屬調查之后出具法律意見書。銀行流動資金貸款中的律師法律服務,主要是由律師對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進行合法性審查,以及到房地產抵押登記部門進行調查,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另外律師還應該參與對借款人的資信調查,介入對借款人借款投入的項目的合法性審查,以及對借款投入項目的聯建合同的審查、聯建方的資信調查等等。
4.提高律師綜合素質———勝任法律服務
要求隨著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的逐步深化,商業銀行新業務、新品種和新經營體制次第推出,經營理念與業務范圍等發生了重大變化,其間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前所未有,要求律師不僅精通法律還要掌握金融業務知識,不僅精通本土金融法律事務運作,還要掌握國際市場金融法律事務運作方法。從國有的現狀看,我國商業銀行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投資銀行業務等方面缺乏人才,商業銀行為彌補缺陷,除了引進人才之外,帶有明顯傾向性的選擇就是引進高端法律人士。從律師業務與國際接軌的結果來看,就是商業銀行嘗試成立類似國外銀行的法務部門,實現法律事務自行處理。我國沿海地區外資銀行已經試點取得了積極的效果,參與其間律師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專業素質方面。律師從業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素養,選擇更高的定位,直接為銀行提供法律專業服務。
5.從規范貸款程序入手———開展法制業務培訓
鑒于人民法院受理商業銀行為原告的民事訴訟案件逐年增加,執行難度逐步加大不斷蔓延的趨勢。律師服務需要以《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為教材,針對銀行客戶經理工作經驗不足,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開展銀行信貸法律事務全程培訓:貸前階段培訓重點放在掌握借款人的借款條件、借款用途、還款來源、擔保人及抵押物狀況、變現能力的調查方法。學會收集真實有效的客戶資料。貸中階段培訓重點放在學習分析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財務數據、信用狀況,考察擔保人的擔保能力,抵押物的權屬變化。貸款需求量的測算,適當授信額度確定的計算方式。貸款發放合規性考核標準掌握,法律合同的簽訂標準,抵押物登記的程序確認。貸后階段培訓重點放在加強貸后管理要領掌握,走訪客戶、現場檢查的必備要素,貸后檢查報告格式文本,發現問題的上報程序,進行風險預警的項目庫進入等等。在培訓的基礎上,協助銀行開展信貸合規法律審查,把防范銀行信貸風險落到實處。
6.根據商業銀行需求———豐富法律服務內涵與形式
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起步較晚,1988年中國銀行在我國率先推出國際保理業務,并于1993年成為中國首家國際保理商聯合會會員,隨后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也紛紛開展國際保理業務,并先后成為FCI會員。
從辦理機構上看,目前我國已有12家銀行成為FCI會員,對外辦理國內與國際保理業務,其中業務量較大的主要是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
2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發展存在的問題
2.1信用交易尚未建立,制約國際保理業務擴展
出口企業滿足于用傳統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忽視保理業務的應用,這從交易觀念上阻礙了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的發展。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的國際貿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裝、手工藝品等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這些產品主觀檢測性強,易引起合同糾紛。而在保理業務中,買賣雙方對產品有爭議或買方挑剔產品質量時,保理商又不承擔付款責任,這使出口商惟恐會錢財兩空,而寧愿選擇傳統的貿易結算方式。
2.2國際保理業務自身宣傳力度不夠
我國正式開辦該項業務以來,主要限于中國銀行承辦保理業務。然而銀行受到傳統思想的束縛,擔心擴大宣傳力度,會失去這一新的金融服務領域,從而對外僅限于簡單業務介紹。因此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仍然是一個陌生的事物。
2.3保理業務法規建設滯后,不能適應保理業務發展要求
我國早在1992年便開展了國際保理業務,但到目前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規范的國際保理業務法律體系。雖然我國已經加入國際保理聯合會,接受了《國際保理慣例規則》以及國際上頒布的《國際保理服務公約》、《仲裁規則》等國際統一的業務操作規則,但這些法律規范還不能直接用于指導監督我國保理業務的具體實施,它們只是基本的依據,這使得許多企業不敢嘗試這一新型結算工具。
2.4我國開展國際保理的基礎設施相對落后
現代國際保理業務是現代通信與信息發展的產物。然而,我國保理公司與各國保理商和民間資信公司等機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網絡。同時,我國開展保理業務的公司有的還仍然使用非EDI信息傳遞技術,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保理公司與國外保理商之間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傳遞。
2.5缺乏一支訓練有素的專業國際保理從業人才隊伍
由于我國開展此項業務時間較短、業務量較少、從而使得從業人員缺乏實務方面的鍛煉。目前,在我國開展國際保理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從事保理業務的工作人員大多未進行過專業的國際保理業務培訓,業務不熟,工作效率低,影響了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推廣速度的提高和應用范圍的擴展。
2.6盲目的市場定位阻礙保理業務的發展
目前,我國銀行開展保理業務部門的服務對象,受銀行從業人員和資金的限制,一般都集中在銀行做信用證及托收等結算的客戶上。而且目前主動采用保理業務的客戶,也往往是因產品積壓或信用證失效而不得已采用的,這些客戶當然無法形成出口保理業務的穩定客戶群,也無法起到樣板客戶的廣告效應。
3發展我國國際保理業務的對策
隨著我國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條件的放寬,我國必須積極采取措施,提高自身經營水平,不斷擴大金融品種以適應金融全球化發展的趨勢,為我國本身國際保理業務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微觀環境。針對存在的問題,大體可考慮對策如下:
(1)電子信息技術是開展國際保理的基礎。西方國家開展保理業務電子化、網絡化服務設施水平很高,而這些設備與技術對于國際保理業務先期的信息傳遞、數據交換具有重要意義。尤其在首次與國外客戶的貿易往來中對于對方資信的調查,對于貿易伙伴國所在地法律、法規、經濟政策等諸多方面的分析研究必須通過完善、高效的信息傳輸系統才能得以實現。因此,我國應盡早與FCI其它成員國和各大銀行以及各種咨詢機構建立信息交互網絡,以便進行廣泛的交流和正常協作。
(2)人才培養是提高保理業務服務水準的關鍵。充分利用現在已有的職業培訓設施及大專院校的師資力量,舉辦各種類型的國際保理專業培訓班,可以從開展國際保理業務較早的發達國家專門高薪聘請一些國際保理業內的專家來講課,及時傳授世界最先進的保理技術及業務程序。同時,國家相關部門應根據國際保理業務開展的實際需要從規范化管理要求出發,建立從業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制度,可實施在崗培訓工程,大力培養專門從事國際保理業務的專業人才。
(3)迅速提高我國國際保理業務水準,完善服務形式和內容。目前,我國國際保理服務形式單
一、服務內容簡單,采用國際通行的雙保理做法是加快我國發展國際保理業務的必要條件,也是通過業務渠道借鑒與學習國外保理公司經驗的有效途徑。我們應緊跟時展潮流,建立健全國際上通行的雙保理做法,實現單保理到雙保理的過渡。
(4)完善針對保理業務的授信機制,加強風險管理。銀行要建立和完善科學的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并通過銀行之間的合作與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業資信情況管理系統,加強對進出口企業的資信管理,從而降低企業保證金的交納;另一方面,可以借鑒歐美地區保理商的做法,加強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嘗試開展保理業務保險,在規范運作的基礎上積極有效地防范風險。
(5)商業銀行應高度重視并大力宣傳、推廣國際保理業務。應在涉外經營領域大規模宣傳國際保理業務的重要意義,應充分利用現存的分支機構網絡,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大力宣傳國際保理業務知識,增強外貿企業國際競爭力和適應國際市場的應變能力。
(6)政府應出臺扶持政策,積極引導商業銀行及非金融機構大力開展國際保理業務。政府必須出臺相應扶持政策,使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開展保理業務中有利可圖,從而變被動發展為主動引導示范。政府應一方面激勵出口企業應用保理業務以擴大對外貿易;另一方面,鼓勵國有商業銀行拓展自己的經營范圍,大膽開展保理業務。在國外金融機構尚未進入中國開展激烈的國際保理市場競爭之機,大力發展國際保理業務,搶占先機。
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起步較晚,1988年中國銀行在我國率先推出國際保理業務,并于1993年成為中國首家國際保理商聯合會會員,隨后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也紛紛開展國際保理業務,并先后成為FCI會員。從辦理機構上看,目前我國已有12家銀行成為FCI會員,對外辦理國內與國際保理業務,其中業務量較大的主要是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
2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發展存在的問題
2.1信用交易尚未建立,制約國際保理業務擴展
出口企業滿足于用傳統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忽視保理業務的應用,這從交易觀念上阻礙了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的發展。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的國際貿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裝、手工藝品等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這些產品主觀檢測性強,易引起合同糾紛。而在保理業務中,買賣雙方對產品有爭議或買方挑剔產品質量時,保理商又不承擔付款責任,這使出口商惟恐會錢財兩空,而寧愿選擇傳統的貿易結算方式。
2.2國際保理業務自身宣傳力度不夠
我國正式開辦該項業務以來,主要限于中國銀行承辦保理業務。然而銀行受到傳統思想的束縛,擔心擴大宣傳力度,會失去這一新的金融服務領域,從而對外僅限于簡單業務介紹。因此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仍然是一個陌生的事物。
2.3保理業務法規建設滯后,不能適應保理業務發展要求
我國早在1992年便開展了國際保理業務,但到目前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規范的國際保理業務法律體系。雖然我國已經加入國際保理聯合會,接受了《國際保理慣例規則》以及國際上頒布的《國際保理服務公約》、《仲裁規則》等國際統一的業務操作規則,但這些法律規范還不能直接用于指導監督我國保理業務的具體實施,它們只是基本的依據,這使得許多企業不敢嘗試這一新型結算工具。
2.4我國開展國際保理的基礎設施相對落后
現代國際保理業務是現代通信與信息發展的產物。然而,我國保理公司與各國保理商和民間資信公司等機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網絡。同時,我國開展保理業務的公司有的還仍然使用非EDI信息傳遞技術,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保理公司與國外保理商之間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傳遞。
2.5缺乏一支訓練有素的專業國際保理從業人才隊伍
由于我國開展此項業務時間較短、業務量較少、從而使得從業人員缺乏實務方面的鍛煉。目前,在我國開展國際保理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從事保理業務的工作人員大多未進行過專業的國際保理業務培訓,業務不熟,工作效率低,影響了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推廣速度的提高和應用范圍的擴展。
2.6盲目的市場定位阻礙保理業務的發展
目前,我國銀行開展保理業務部門的服務對象,受銀行從業人員和資金的限制,一般都集中在銀行做信用證及托收等結算的客戶上。而且目前主動采用保理業務的客戶,也往往是因產品積壓或信用證失效而不得已采用的,這些客戶當然無法形成出口保理業務的穩定客戶群,也無法起到樣板客戶的廣告效應。
3發展我國國際保理業務的對策
隨著我國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條件的放寬,我國必須積極采取措施,提高自身經營水平,不斷擴大金融品種以適應金融全球化發展的趨勢,為我國本身國際保理業務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微觀環境。針對存在的問題,大體可考慮對策如下:
(1)電子信息技術是開展國際保理的基礎。西方國家開展保理業務電子化、網絡化服務設施水平很高,而這些設備與技術對于國際保理業務先期的信息傳遞、數據交換具有重要意義。尤其在首次與國外客戶的貿易往來中對于對方資信的調查,對于貿易伙伴國所在地法律、法規、經濟政策等諸多方面的分析研究必須通過完善、高效的信息傳輸系統才能得以實現。因此,我國應盡早與FCI其它成員國和各大銀行以及各種咨詢機構建立信息交互網絡,以便進行廣泛的交流和正常協作。
(2)人才培養是提高保理業務服務水準的關鍵。充分利用現在已有的職業培訓設施及大專院校的師資力量,舉辦各種類型的國際保理專業培訓班,可以從開展國際保理業務較早的發達國家專門高薪聘請一些國際保理業內的專家來講課,及時傳授世界最先進的保理技術及業務程序。同時,國家相關部門應根據國際保理業務開展的實際需要從規范化管理要求出發,建立從業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制度,可實施在崗培訓工程,大力培養專門從事國際保理業務的專業人才。
(3)迅速提高我國國際保理業務水準,完善服務形式和內容。目前,我國國際保理服務形式單一、服務內容簡單,采用國際通行的雙保理做法是加快我國發展國際保理業務的必要條件,也是通過業務渠道借鑒與學習國外保理公司經驗的有效途徑。我們應緊跟時展潮流,建立健全國際上通行的雙保理做法,實現單保理到雙保理的過渡。
(4)完善針對保理業務的授信機制,加強風險管理。銀行要建立和完善科學的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并通過銀行之間的合作與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業資信情況管理系統,加強對進出口企業的資信管理,從而降低企業保證金的交納;另一方面,可以借鑒歐美地區保理商的做法,加強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嘗試開展保理業務保險,在規范運作的基礎上積極有效地防范風險。
(5)商業銀行應高度重視并大力宣傳、推廣國際保理業務。應在涉外經營領域大規模宣傳國際保理業務的重要意義,應充分利用現存的分支機構網絡,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大力宣傳國際保理業務知識,增強外貿企業國際競爭力和適應國際市場的應變能力。
(6)政府應出臺扶持政策,積極引導商業銀行及非金融機構大力開展國際保理業務。政府必須出臺相應扶持政策,使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開展保理業務中有利可圖,從而變被動發展為主動引導示范。政府應一方面激勵出口企業應用保理業務以擴大對外貿易;另一方面,鼓勵國有商業銀行拓展自己的經營范圍,大膽開展保理業務。在國外金融機構尚未進入中國開展激烈的國際保理市場競爭之機,大力發展國際保理業務,搶占先機。
(7)營造有利于國際保理業務開展的法制環境。我國可直接從國際上已有的各國業已形成的國際慣例、法律制度、國際公約等人類共同創造的法律文明中,汲取有效合理的法律成果,提取適于我國國情的法律條文,并參照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在開展國際保理業務中的一些普遍做法,來充實完善本國的具體國際保理法律框架,從而營造一個有利于我國國際保理業務開展的法制環境。
2020年,合規風險部在總行黨委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總行制定的工作目標,轉變角色、理順思路、引導穩健經營和合規管理理念,堅持風險防范和業務發展并重,切實履行部門職責,提高工作時效和質量,狠抓部門服務與管理,較好地完成了本部門2020年各項工作任務?,F對全年各項工作總結如下:
一、以“內控合規風險管理系統”為抓手,持續推進全行流程銀行建設工作。
在2017年流程銀行建設、搭建“內控合規風險管理系統”的基礎上持續改進流程銀行建設工作。一是在2020年3月、10月對XXXX個流程文件進行梳理,根據部分業務實際操作及在業務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流程文件與實際操作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情況,對相關部門新增及修訂的各類辦法和實施細則與內控系統中相對應辦法及流程不一致的情況提出修改要求,限定時間、將修改申請及相應流程文件報至我部門進行實時調整。二是實時將全部門新增制度、修改制度導入合規系統,及時為全行員工提供制度、流程依據。三是按季收集外部法律、法規、條例,同時導入內控合規風險管理系統,為本行業務在開展中規避監管風險提供制度支持。截止12月末,全行部門上線各類業務流程XXX個,通過不斷完善、修訂,現已更新各類內部制度XXX個,外部規章及條例5442個,促進了本行內部運行機制與流程改革的進一步完善。
二、持續加強各職能部門條線管控能力,充分發揮自律監管再監督的職能作用。
繼續加強合規體系建設,結合自律監管再監督工作,進一步優化修訂《自律監管再監督實施細則》,將開展自律監管工作的范圍擴大至每個部門和分支機構,在原修訂的9個職能部門基礎上,增加5個經營部門,對于無向下管理職能的部室,強調自律檢查,對于有向下管理職能的部室則不僅需自律檢查、還需監管檢查,強化自我檢查,主動整改,引導人人主動合規、部室自我管理的氛圍。
2020年一季度,結合區聯社南疆審計分中心對我行2017年自律監管審計情況,合規風險部梳理制定了《XX農商銀行自律監管再監督管理辦法》,對自律監管再監管實施的范圍、頻率及原則進行了規范,并要求各部門在各自職責的基礎上,結合《辦法》要求,對各部門自律監管實施細則進行修訂,對開展自律監管的時間、范圍和頻次進行明確,修訂后的《細則》經合規風險部審查后各自,進一步規范了自律監管工作,強化了第一道防線的管控作用。
加強和規范本行各部室自律監管工作,有效提高內部監控力度,根據《關于調整的通知》(XX農商發〔2016〕260號)及《XX農商銀行關于印發自律監管再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XX農商發〔2020〕99號),結合各部門制定的自律監管實施細則,并制定《XX農商銀行2016年下半年自律監管再監督方案》及《XX農商銀行2020年上半年自律監管再監督方案》于2020年2月、8月組織人員對13個部門,下半年及2020年上半年部門自律監管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了現場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我行自律監管工作,加強內部管控力度。
三、開展各類現場、非現場檢查,督促業務條線合規開展工作。
今年以來,外部風險案件頻發,銀監部門加大對各商業銀行監管力度,逐步開展對票據、銷售業務等方面的監管檢查,合規風險部從防范外部監管風險及加強內部管理、控制風險的角度,開展了多方位的檢查。
(一) 風險經理平行作業專項檢查。根據2016年9月
10日的各項業務流程及2016年11月下發《XX農商銀行關于印發風險經理平行作業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2016〕459號)和《XX農商銀行關于印發風險經理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XX農商發〔2016〕469號)要求,制定《XX農商銀行風險經理平行作業流程專項檢查方案》,于2020年1月對 2016年9月-2016年12月發放的各類貸款(含公司類、零售類)貸款風險經理平行作業全流程進行了專項檢查。
(二)按季開展XX管理工作檢查。根據《關于調整“XX農商銀行信貸資產轉讓及不良貸款清收處置領導小組”職責的通知》(XX農商發〔2016〕274號)要求,對資產保全部、計劃財務部、運營管理部、公司銀行部、總行營業部、對檢查存在的問題向行領導進行了匯報,并出具了檢查情況通報下發相關部門,督促各相關部門認真履職。
(三)開展征信工作專項檢查。為提高本行征信工作效率,明確征信工作管理部門及崗位職責,我部查找相關規定、撰寫檢查方案,于2020年4月抽查公司類、個人類、2016年下半年-2020年4月30日存量110筆貸款檔案,對征信管理工作崗位職責履行、制度執行情況、征信登記情況、查詢情況做全面專項檢查。
(四)開展銀行卡業務專項檢查。為加強本行銀行卡業務管理,促進銀行卡業務穩健、有序發展,防范銀行卡業務操作風險,于2020年6月組織開展銀行卡業務開展專項檢查,依據區聯社和本行銀行卡業務相關規章制度,對轄內17家支行(營業部)、1家分理處、運營管理部和信息科技部銀行卡制度建設、銀行卡(片)管理和銀行卡相關業務操作等三大方面進行專項檢查。
(五)按季對三個經營部門新增信貸業務進行合規性檢查。為了逐步規范經營部門業務合規操作,每季末對三個經營部門新增信貸業務(公司類貸款、個人類貸款、委托貸款)進行合規檢查,采取非現場檢查方式,根據實際情況每季度調閱不低于10%-30%的業務檔案,對存在的問題與客戶經理溝通確認、督促整改。重點對200萬以上新增貸款進行全面檢查,按季出具檢查報告,及時提出合規建議、風險提示,提高信貸條線人員合規意識和制度執行力。
(六)授權執行情況專項檢查。根據《XX農商銀行關于印發業務轉授權方案的通知》(XX農商發〔2016〕425號)《XX農商銀行關于修訂業務轉授權方案的通知》(XX農商發〔2020〕394號)、《信貸管理基本制度》等的相關規定,制定《XX農商銀行授權執行情況的檢查方案》,采取非現場檢查方式從2020年8月21日—2020年9月15日,對全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業務授權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其中抽查信貸審批類200筆、財務授權類97筆、資金業務類163筆(含理財、債券、同業、轉貼現、大額存單)、大額支付類92筆資料。
(七)開展中長期貸款分期還款計劃落實情況專項檢查。為促進本行信貸業務審慎發展,加強信貸資金質量,規范中長期信貸業務管理工作,揭示、糾正中長期信貸業務執行分期還款情況中存在的問題及風險點,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銀監發【2010】103號)、《關于分期還款賬務處理的通知》(本行2013年9月30日下發的通知),與信貸管理部組成聯合檢查組,于2020年9月-10月對本行零售銀行部661戶、金額3.29億元,公司銀行部152戶、金額38.77億元中長期貸款的分期還款計劃制定、落實、執行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八)開展按揭貸款抵押物權證專項檢查。為提高我行按揭貸款質量,經總行領導研究部署安排,于2020年10月3日至2020年10月12日組織專人對按揭貸款抵押物權證進行了全面細致的現場核查(截止2020年9月末,我行共計有29家房產開發公司的按揭貸款有存量余額,筆數1492筆,余額達42951.989萬元。有抵押物的按揭貸款合計1057筆,金額28964.6萬元(現房抵押245筆,金額6525.1萬元,在建工程預抵押812筆,金額22439.5萬元),無抵押物的按揭貸款435筆,金額13987.389萬元),核查工作覆蓋面達到100%。
四、適時開展離任審計。
根據人員離崗審計的通知及《XX農商銀行關于修訂離任離崗審計辦法的通知》(XX農商發[2020]44號)文件的規定,對信貸管理部貸款審查崗、風險經理崗,運營管理部放款審核崗,零售銀行部客戶經理及城區支行客戶經理離任審計、對擬離開本行的支行柜員及機關員工共計26人進行了離任審計,調閱信貸檔案合計1309筆,出具離任審計報告26份。
五、以銀監局“合規文化建設年”活動為契機,結合本行實際,開展XX農商銀行合規文化建設年活動。
根據2020年全國銀行業監管會議、新疆銀行業、XX地區銀行業監管工作會議及自治區聯社工作會議精神,依據《XX銀監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XX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文化建設年工作方案〉和〈XX地區銀行業合規文化建設年工作任務分解表〉的通知》(XX銀監辦發〔2020〕63號)要求,結合XX農商銀行實際,制定《XX農商銀行“合規文化建設年”工作方案》,并于2020年5月在總行七樓會議室召開“合規文化建設年”活動動員大會,突出主體責任,變被動合規為主動合規,進一步深入推進合規建設,將各項工作貫穿全年,覆蓋到每位員工、每個崗位,達到“月月有活動、季季有、半年有小結、年終大總結”,掀起全行員工合規文化建設的大氛圍。一是進一步完善組織體系,重塑制度流程。二是開展形式多樣強化教育活動,營造合規文化建設活動大氛圍。三是加大合規風險排查,全面自查自糾。
六、結合實際,開展有針對性的法律合規知識培訓,定期召開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規知識培訓。
基于XX農商銀行信貸人員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全過程中存在的風險狀況,結合本行及他行近期出現的信貸業務法律風險實際案例,定期召開XX農商銀行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規培訓會議,以合規使用信貸合同及簽訂使用中需注意的風險防范、以及信貸業務辦理及回收過程的法律實務、合規管理為主題,結合案例分析,開展培訓。截止2020年12月末,累計開展信貸業務法律法規培訓6次,參訓近230人次。
七、開展各類制度、合同協議等合規審查、合規咨詢、風險提示
對相關部門的合規咨詢、合規審查事項,做到急客戶所急,第一時間開展合規審查,對需交律師開展法律性審查的事項,積極與律師溝通,督促早回復,早辦理業務。截止12月末,回復各類法律業務咨詢155份、下發風險提示書3份、審核各類制度、辦法下達合規審核意見書23份。
八、做好外部檢查的配合工作,并以銀監局業務檢查及本部門檢查發現問題為基礎,重視跟蹤落實整改。
按照XX銀監分局對XX農商銀行同業業務現場檢查意見書的要求,組織金融市場部、計劃財務部、審計部對列示問題進行整改,并將整改和追究情況形成整改及責任追究報告報送銀監局。對XX審計分中心提出的有關自律監管再監督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逐項整改,并形成整改報告報送審計部。按照銀監局關于“兩加強兩遏制”回頭看整改問責工作的要求,對本行自開展“兩加強兩監制”工作及回頭看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及問責情況進行追蹤落實,向銀監局報送落實整改問責情況的報告及報表。對新疆銀監局關于統計現場檢查評估發現問題,組織信貸管理部、計劃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等相關部門對存在問題逐項落實整改,對存在問題進行了追究處理,向監管部門報送了整改及問責情況報告。
通過組織相關部門對外部檢查發現問題進行核查反饋,安排人員對發現問題逐項逐筆跟蹤落實整改情況,對問題產生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后期整改要求,提升了業務部門合規辦理業務的意識,為后期業務合規開展奠定基礎。
九、加強風險監測、積極開展“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亂象治理”等風險自查,提高本行風險自我防控能力。
為全面貫徹落實本行風險管理政策,實現對重大風險指標的監管和風險預警,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6〕44號)規定、銀監局關于監管評級的相關規定,結合本行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新疆XX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風險控制指標監測預警方案》,并于每季度定期開展指標監測預警,提示指標控制部門做好管控工作。
制定XX農商銀行“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專項治理工作自查方案,組織相關部門,制度建設、合規管理、風險管理、主要業務經營中有無違法、違規、違章情況開展自查,并按要求形成自查報告報送監管部門。
根據XX銀監局關于開展“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行為專項治理行為自查的要求,制定XX農商銀行“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工作自查方案,組織相關部門對本行同業、理財、貼現、信貸等業務進行自查,按要求形成自查報告報送監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XX農商銀行業務行為,進一步防控金融風險,結合“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專項自查工作,組織相關部門針對股權和對外投資、機構及高管、規章制度、業務、產品、人員行為、行業廉潔風險、監管履職、內外勾結違法、非法金融活動十個方面的內容進行自查,并對自查發現的問題進行了整改和追究,向銀監部門做了報告。
組織開展了同業投資業務風險排查,對本行發展戰略和經營定位是否偏離“三農”和小微企業,資金業務是否存在規模擴大、增速過快、占比過高等現象,以及資金流動是否存在異常;近年來規模擴張速度是否過快,擴張方式是否主要通過同業與金融市場業務進行排查,并向監管部門做了報告。
十、重視內部教育培訓,提高部門人員專業技能素質。
合規風險部新的職能定位要求員工綜合素質強,對本行各項業務知識均能達到一定的掌握程度,本部門員工普遍業務知識較單一,實際能力與工作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員工普遍感覺需要學習的知識和內容多,學習和提升的要求迫切;針對這種狀況,我部門堅持內部定期集中學習,對近期新發文件、各類制度、監管部門規章、風險提示、相關法條等輪流組織學習,組織者要搜集資料、提前解讀、屆時負責講解,這一做法有效提升了部門員工的整體素質;同時,部門鼓勵自學,引導年輕人利用好業余時間,參加各類職業資格類考試,拓寬知識面,提高履職能力。目前部門5名員工中一名中級職稱、一名助理級、三名正在報考中級職稱,形成比、學、趕、超、積極向上的良好氛圍。
十一、重視案件防控工作,落實案件防控各項舉措。
積極按照案件防控工作的要求,于年初制定了《XX農商銀行2020年度案件防控工作計劃》,并開展了涉及多個業務領域、多個重要崗位的風險排查;組織力量對案件風險防控重要環節如授權卡(柜員卡)、印鑒密押、空白憑證、金庫尾箱、查詢對賬、輪崗休假等關鍵環節制度執行情況開展檢查,對員工8小時以外行為管控進行排查,防范案件風險的發生。
按季完成對全行員工異常行為的排查,梳理、記錄員工違規違紀檔案并按季向全行公示;篩選強制休假各崗位主要風險點,配合人力資源部實施重要崗位的強制休假;完成本行案件風險排查相關報表并匯總各縣聯社數據,按季度撰寫案件防控工作報告,報送區聯社,及當地銀監局;與監察部門共同組成案件防控及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小組對全行19個支行、15個部門進行了上半年案件防控考核工作,形成《XX農商銀行2020年上半年案件防控考核情況報告》下發全行。
十二、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履行風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職責,按季組織召開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對大額貸款風險分類情況進行認定審議,并于會后及時形成會議紀要下發。
抽調人員配合審計部門開展上、下半年兩次遵循性審計,并抽調人員配合XX審計分中心對XX地區各縣市開展審計工作。
按照行內安排,完成了每個季度各職能部門日常工作及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的檢查,有效地配合了人力部門的績效考核工作。
抽調人員配合審計部門開展不良貸款責任認定工作。
按照行內安排,做好干部下沉及結對扶貧工作。
十三、本年度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開展合規風險相關知識培訓的深度和廣度仍需加強,全員合規意識還有待進一步強化,今后需加強對合規人員的培訓和提升,接受先進的合規理念和合規知識,通過培訓和轉培訓帶動全行觀念和知識的進一步更新。
(二)受人員素質及信息渠道限制的影響,適應新形勢、不斷跟進新業務要求的力度不足。隨著及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各項新業務層出不窮,同時金融監管不斷加強,對后續金融機構的各項業務開展提出了新的挑戰,合規檢查及合規審查工作也面對新的要求,后續在學習新業務、適應新形勢方面將持續加強內部培訓,鼓勵自學,有效提升人員素質,不斷跟進監管要求及外部變化。
(三)風險監測需進一步強化。發揮好牽頭作用,進一步強化風險監測管控職能,針對全行各項風險數據、風險事件需持續跟蹤監測,并做到風險預警監督工作,提高風險管控力度。
(四)本年度存款任務完成率未達100%。后續將進一步加強存款營銷力度,嚴格執行部門內績效考核,督促部門成員完成任務。
十四、2019年工作計劃:
(一)加強對重點業務的合規檢查,加大案件風險排查的力度和廣度,持續開展對三個經營部門新發放貸款合規檢查的同時,逐步開展對新開辦業務、案件風險高發環節、XX管理等多維度的檢查,筑牢案件風險防范的籬笆。對照我行已實施的各類業務辦法及流程文件,一方面檢查發現業務辦理中存在的問題,持續規范;另一方面在檢查過程中收集業務辦法及流程文件中與現行業務不相適應的部分,集中統一組織相關部門修訂完善。
(二)繼續加強合規體系建設,結合自律監管再監督工作,進一步強化第一道防線的管控作用,突出部門管理條線,對于無向下管理職能的部室或分支機構,則強調自律檢查,對于有向下管理職能的部室則不僅需自律檢查、還需監管檢查,強化自我檢查,主動整改,引導人人主動合規、部室自我管理的氛圍。
(三)加強合規理念和法律合規知識的培訓力度,通過參加區聯社相關培訓、外部培訓、自覺主動學習等多種方式提升合規人員自身素質的同時,加大對全行培訓力度,有針對性地對檢查中發現問題、風險高發的業務環節、本行業務咨詢及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開展培訓,解決工作中實際問題,有效提升員工合規意識,增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四)加強風險管理,通過匯總分析違規記錄,查找和發現風險易發的部位、環節、實施風險識別、風險預警,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風險排查,防患于未然。
(五)加強對外部監管制度的學習和解讀,加強學習新業務、新知識的力度,更快更好地適應外部形勢變化,做好制度辦法的合規審查及新業務的合規審核,推進我行各項業務合規開展。
關鍵詞:投資銀行;業務;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DF 文獻標識碼: A
從國際上來看,投資銀行界定存在地域差別,歐、美國家將證券商稱之為投資銀行。日本、中國稱之為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也各不相同,中國證券公司的業務,一般包括:投資銀行業務、經紀業務、自營業務以及其他業務。投資銀行是中國證券公司各項業務中的一項重要業務。投資銀行業務的劃定,以美國為典型代表的西方經濟發達國家市場經濟體系中的投資銀行產業,其基本業務主要囊括以證券承銷、證券經紀和自營業務為主導的傳統型業務;以企業兼并、咨詢、委托理財以及證券化業務等為主導的創新型業務和以金融工程為主導的引伸型業務。
1中國投資銀行傳統型業務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投資銀行傳統型業務仍然是我國投資銀行的主要收入來源:中國投資銀行業務主要由證券承銷、證券經紀和證券自營業務構成。中國投資銀行經紀業務收入占其總收入比重雖然逐年下降,但是經紀業務收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格局基本沒有動搖。同時,承銷業務收入在總收入比重中也較高。
目前我國擁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投資銀行近30家,而成熟的西方國家具備承銷業務資格的投資銀行也只不過10家左右。這樣為數眾多的投資銀行勢必造成承銷市場的混亂和承銷成本的居高不下。同時在審批制下也造成了頻繁的“尋租”行為,導致了生產效率的低下和社會資源的內耗。導致了人為壟斷下生產能力的過剩的和壟斷的低效率。
盡管中國投資銀行業已經具備了競爭性很高的市場形態,其業務競爭中非價格競爭因素并沒有顯著地突顯出來,業務差別化策略在中國投資銀行產業中并沒有得到體現,整個投資銀行業業務趨同化十分明顯。這主要表現在:(1)承銷業務的服務方式雷同。審批制下,中國證券市場基本上處于賣方市場狀態。投資銀行承銷業務一、二級市場發行差價巨大,但發行不成功的風險卻很小,基本上是一種無風險或低風險的業務;(2)投資銀行證券經紀業務品種單一、業務趨同。截至2002年底,中國證券市場共計有A股、B股、企業債券、國債現貨、國債回購、基金和可轉換債券等7個證券交易品種,其中,A股交易占有絕對優勢的市場份額;(3)業間合作的趨同化。投資銀行已開始面臨著外國同行的競爭,也進行了一些業務創新和業間合作,包括與國內銀行業的合作和與外國金融中介機構的合作。與國外證券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合作上也十分突出,其業間合作項目基本上是基金管理業務,先有獨立特性的合作業務或創新業務。
2投資銀行業務常見法律風險及其防范
2.1投資銀行侵犯客戶商業秘密導致的法律風險
投資銀行根據客戶提供的相關生產、經營、財務等方面的資料及從事策劃、并購方案、銀團貸款等業務中可能接觸到客戶的商業秘密,如果使用不當極有可能構成對于客戶商業秘密的侵害。在構成民事侵權的條件下,可能被作為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這些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侵權達到觸犯刑事法律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為防范和化解以上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投資銀行應加強企業重要信息的保管和使用。銀行對于客戶提供的生產、經營、財務等各方面的信息應當根據其重要性和不同類別分門別類,采取級別不同的保管和使用權限。其中屬于客戶商業秘密的信息,投資銀行應當建立一套規范化的保密措施,注意只有在特定人和特定事項上使用,從而避免客戶商業秘密泄漏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對投資銀行商譽構成一定的負面影響。例如,投資銀行向企業提供財務顧問應當妥善保管企業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的資料,對于出具的評估報告、投資方案、并購建議書等文件資料,應當與顧問協議、出具依據等共同歸檔保存,以免侵害客戶的商業利益,在事發后也可有據可查,可以及時化解風險。
2.2立法缺失及不明產生的法律風險
在我國,還沒有一套系統化的投資銀行業務監管法規。我國由于投資銀行開展的歷史并不長,對于具體的業務而言,仍有不少立法空白。而且現有立法位階低,內容側重監管,忽視了投資銀行與客戶關系的調整,缺乏對投資銀行業務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范,使得相應的法律關系缺乏穩定性、可預期性和確定性,客觀上造成了較大的法律風險:相關監管部門進行管理和監督時增加了自由裁量權使用的任性,同時投資銀行業務開展則無法可依,導致業務開展上許多行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現有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法律體制過于僵化。近幾年來,我國一些商業銀行也紛紛開展投資銀行業務。但我國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法律體制并未因2003年《商業銀行法》的修正而有實質性改變。雖然券商和商業銀行在一定程度上的合作,如開展“銀證通”業務,但分業經營法律體制依然制約著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使銀行難以設計開發出跨領域、綜合性、多方位的投資銀行業務產品,難以提高業務的集約水平和檔次,業務的開拓受到較大限制,無法取得突破性發展,嚴重影響投資銀行拓展業務服務領域。
我國法律對于銀行業與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交叉領域領域的金融產品缺乏明確、清晰的界定。投資銀行業務大多屬于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交叉經營的領域,因此,國家的宏觀金融管理政策對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的限定,直接決定著商業銀行開展投資銀行業務的開拓空間。這些規制的缺乏,為投資銀行業的發展留下很大的法律風險和隱患。商業銀行在投資銀行業務領域的拓展因此受到一定限制,特別是許多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業務品種無法開辦,并由此限制了商業銀行與保險、證券業的合作空間,投資銀行業務品種和服務手段的創新也因此受到束縛。嚴重的束縛了投資銀行業務的拓展空間。
針對以上法律不完善的風險,可采取以下主要防范措施:
(1)投資銀行應在法律的現有框架內堅持謹慎性的經營原則。
鑒于目前我國目前對金融業實行嚴格監管,基本上堅持的是"法律無明文許可即禁止"原則。如上文所述,我國現行法律對投資銀行業務還有較多限制和諸多空白。因此在開展業務時要堅持在法律既有范圍內進行,要堅持謹慎性原則,在法律框架內設計新的產品,理性的規避法律風險。
(2)加強和完善投資銀行業務人員的配備和培訓。
投資銀行從事的是高度個性化的服務,出于競爭需要,投資銀行應加強專職業務隊伍建設,使相應人員既懂經濟,又懂法律,特別是在產品創新方面需要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專業人才。同時還要加強現有人員培訓。投資銀行業務開展需要團隊的協作,只有加強培訓,才能不斷提高業務人員綜合素質,使業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不斷前進。在能在實務中在既有法律框架內更好的規避法律風險。
2.3投資銀行協議締約不能、締約不當的法律風險
投資銀行與客戶談判的核心成果是雙方協議的訂立,這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過程中可能涉及兩方面的風險:一是締約不能的法律風險;二是締約不當的法律風險,如以簡單的未來股權轉讓協議替代風險投資協議,以致未能準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
針對這些法律風險,可采取以下基本防范策略:
(1)對于締約不能的,雙方可事先約定締約文本的承擔責任規則。如一方存在嚴重過錯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42條關于締約責任的有關規定處理;
(2)對于締約不當的,可由雙方就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和修正,協商不成的可依照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解決。
2.4開展投資銀行業務的信用法律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被賦予統一管理征信業的職能之后,企業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實現了全國聯網查詢,非常方便、快捷。但由于只登記與銀行發生借貸關系的企業信息,內容僅限于信貸業務,最大的遺憾是缺乏個人信用信息。同時有關信用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幾乎為空白,導致缺乏必要的懲戒機制,對失信行為的懲處力度遠遠小于其失信行為所得。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失信者的氣焰,阻滯了投資銀行業務的發展。
針對這些風險,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1)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處于國民經濟的中樞位置,幾乎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會與金融機構發生聯系,所以金融企業開辦的投資銀行業務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加強對往來對象,特別是個人信用信息進行信用跟蹤,建立不良客戶信息檔案。如中國工商銀行開發的特別關注客戶信息系統即實現這一防范措施;
(2)加強內部信用系統統一采集的網絡建設。這樣可以實現系統間的信息資源共享;
(3)配備專門人員,加強對于客戶資料的保存,凡往來法人及個人的業務資料,均應規定較長的保存期,分門別類建立客戶信用檔案;
(4)建立法律風險評價及預警機制。通過一系列技術手段對市場主體進行系統化連續監測,及早發現和判別風險來源、程度、范圍及走勢,并發出相應的風險預警信號;
(5)嚴密起草合同文本,加強客戶違約成本。作為理性的經濟人是否選擇違約,主要看違約成本的高低,當違約行為的預期效用超過將時間及另外的資源用于從事其他活動所帶來的效用時,便會選擇違約。法律體系的完備和合同嚴密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誠信履約的可能性。因此,防范投資銀行信用風險,在合同起草時要加大對于相對方違約責任制裁力度,從而減輕投資銀行業務中的法律風險。
參考文獻
關鍵詞: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2.31;D922.28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0-000-02
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是指人民銀行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履行有關金融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因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實施了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而導致人民銀行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可能性。
一、人民銀行行政執法實際操作中的法律風險
人民銀行行政執法實際操作中的法律風險,是指人民銀行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時,因沒有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違法或不當行使行政執法權,從而導致人民銀行面臨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一)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而執法的法律風險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指行政執法主體所具有的行使行政執法權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的能力。實踐中,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因其內設部門名義對外作出行政執法決定,而承擔其內設部門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而執法的法律責任。
(二)超越法定權限執法的法律風險
法定權限是指法律規定的行政執法主體享有的行政執法權的范圍。實踐中,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因超越法定權限行使了本應由其他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而導致其承擔越權執法的法律責任。
(三)實施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印發的法律風險
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基礎,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實踐中,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因沒有弄清違法事實并掌握充分證據,就實施行政處罰,而導致行政處罰無效的法律責任。
(四)適用法律不當引發的法律風險
適用法律不當是指行政主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正確適用法律規定。實踐中,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因不當適用不同層次法律或不當適用法律條文,而引起行政爭議并為此承擔無效執法的法律責任。
(五)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法律風險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種類和幅度范圍內,基于一般法律原理和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斷的基礎上,自主決定作為或者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實踐中,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規則和標準把握不準,導致行政處罰畸輕畸重,隨意性過大,面臨在訴訟中被判決變更的法律風險。
(六)行政不作為的法律風險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因不履行法定義務而構成行政違法。實踐中,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因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而承擔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七)收集證據方式不規范引發的法律風險
在行政執法中,如果執法部門收集有關證據的方式不規范,就可能導致證據無效,甚至影響執法的效力。實踐中,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實施行政檢查、處罰時以暗訪等非法定方式收集證據,結果導致證據無效,使基于該證據作出的決定也面臨無效的法律風險。
(八)執法檢查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法律風險
執法檢查應當嚴格按法定方式、步驟、手續和時限進行,這是對程序合法的要求。實踐中,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未按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執法檢查事項以及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等,并因此承擔執法檢查程序不合法的法律責任。
二、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行政執法人員法治觀念和業務素質方面的問題
1.執法認識不到位,法治觀念不強。一些執法人員對嚴格行政執法認識不到位,沒有把依法行政的思想貫徹到行政執法工作中,暴露出執法目的不明確,不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解決金融行政管理問題,不能從維護法律權威和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出發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從而給人民銀行行政執法工作帶來不利后果,也引發了一些行政執法法律風險。
2.缺乏法律知識,不能正確運用法律和政策開展執法工作。由于一些執法人員對法律知識的了解比較淺薄,因此在執法中往往不能很好地運用法律和政策開展工作,暴露出適用執法依據不準確,認定違法事實不清晰,處理違法行為不適當等問題,直接影響了人民銀行行政執法的效果,甚至引起行政相對人的爭議,給人民銀行的執法形象以及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
(二)行政譚內部監督方面的問題
1.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相對滯后,監督方式需要創新和改進。目前在人民銀行系統內,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主要是通過行政復議、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途徑進行的。但這些監督往往是在行政執法行為實施后或行政執法活動結束后進行的,屬于事后監督。這種監督只能對未來可能發生的行政執法法律風險起到警示的作用,而不能對正在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或正在進行的行政執法活動中可能存在的行政執法法律風險予以警示,因此這種監督相對滯后。
2.各級機構對本單位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尚未形成合力,監督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對本單位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應當既包括法律、內審、監察等履行內部監督職責部門的監督,也包括對外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部門的自我監督。但實踐中,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對本單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的機制尚不健全,客觀說存在著規避法律部門等部門監督或者單純依賴法律部門等部門監督的情況,以及執法職能部門自我監督流于形式的情況。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了各級機構對本單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的機制有所缺失,監督沒有形成合力,使一些原本可以通過監督避免發生的行政執法法律風險最終發生。
三、防范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的建議和措施
(一)加強法制宣傳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人民銀行開展的行政執法活動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最終要通過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執法人員執法的具體行為體現。因此,人民銀行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和執法能力就決定著人民銀行行政執法的狀況和效果。而加強法制宣傳和培訓,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是增強執法人員法治觀念,提高執法人員執法能力,以及防范人民銀行行政執法律風險的一個有效方法。
通過組織系統法制培訓、崗前法制培訓、在崗法制培訓等培訓,使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的執法人員都能通過不同方式的培訓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以及執法的方法、原則和應當注意的問題,保障執法人員能夠在行政執法實際操作中正確適用和執行法律,避免執法人員違法或不當行使行政執法權,不斷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從而達到防范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的目的。
(二)完善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制度,充分發揮內部監督職能作用。完善人民銀行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制度,是保障人民銀行依法行政,防范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的一項重要措施
完善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制度,首先要轉變行政執法監督觀念,克服規避法律事務等部門監督或單純依賴法律事務等部門監督的思想,充分發揮法律、內審、監察等履行內部監督職責部門的監督作用,以及履行執法職責部門自我監督的作用,使行政執法監督形成合力,達到全方位防范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的目的。其次,要完善人民銀行系統內的層級監督制度,充分發揮人民銀行中心支行以上各級機構對本轄區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及時發現本轄區行政執法中的問題,防范系統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的發生。第三,逐步完善人民銀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強化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執法的責任意識以及依法行政的觀念,減少違法或不當執法情況的發生。第四,探索建立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L險預警機制,逐步形成內部監督職能部門參與行政執法工作的制度,使行政執法中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警示,從而達到預防人民銀行行政執法法律風險發生的目的。
參考文獻:
2003年央行和銀監分設之后,人民銀行的職能有了新的定位,新的《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在分離監管職能后,人民銀行又增加了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然而從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近十年的履職經歷來看,沒有一定監管權限使得人民銀行難以有效履行金融穩定職能,金融機構對人民銀行各項政策執行、響應和反饋力度大大降低。為了解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履職過程中面臨的困境,各地紛紛探索有效履職的途徑,系統內逐漸形成了需加強金融管理職能來促進金融穩定工作的共識。為進一步提升對外履職效果,人民銀行分支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總行加強金融管理有關要求,從健全管理制度、理順工作機制入手,逐步加強和改進了以“兩管理、兩綜合”(開業管理、營業管理、綜合檢查、綜合評價)為主要內容的金融管理工作。
二、推進“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的難點與不足
通過人民銀行分支行近幾年來的有序推進,“兩管理、兩綜合”工作在基礎制度建設、規范化工作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在工作過程中也發現推進“兩管理、兩綜合”工作也存在一些難點和不足,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法律依據充分但不全面
目前“兩管理、兩綜合”的主要工作中,綜合檢查的法律依據比較充分,人民銀行分支行對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各項檢查并進行處罰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而且從已經檢查結束的情況看,被檢查金融機構業也認可處罰的法律依據。但是“兩管理、兩綜合”的其他幾項工作的法律支撐并不充分,如開業管理最終需對新開業的金融機構出具同意辦理的批復,然而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開業的管理并不屬于行政審批的范疇,只是各個相關部門具有審核新開業金融機構業務申請的權限,如何規范整合人民銀行對外履職部門諸多分散的業務審核權限,并在宏觀層面得以體現是目前人民銀行“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的主要困境之一;由于人民銀行開展“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的主要依據是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相關規定,所以法律依據也略顯薄弱,面對具體工作中隱藏的法律風險,如何在法律層面體現對人民銀行分支行機構的支撐是“兩管理、兩綜合”工作進一步完善的主要解決途徑。
2、制度設計逐步完善但不統一
目前,在認識方面,人民銀行開展“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得到了上下的廣泛認可。在各地探索過程中,“兩管理、兩綜合”工作氛圍日漸濃厚,但統一的思路和模式尚未形成,“兩管理、兩綜合”工作規范性還有待進一步提升。人民銀行“兩管理、兩綜合”工作具體的內涵與外延并沒有清晰的界定,對工作內容、范圍的認識不盡一致,不同地方強調的側重點也有所區別,如“兩管理、兩綜合”中的營業管理所包含的范圍與內容以及具體開展的方式方法有待進一步明確。在機制方面,據不完全了解,目前人民銀行“兩管理、兩綜合”工作在分行及省會中支主要歸屬辦公室和金融穩定部門,地市中支層面主要歸屬辦公室和金融穩定部門,有的分支行設立了若干領導小組,實行分散管理,“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缺乏統一性。
3、內部程序規范但效率不高
人民銀行分支行開展“兩管理、兩綜合”工作以來,對各項金融管理具體工作制定了操作規程,對開業管理、綜合評價、綜合檢查和重大事項報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嚴格的工作流程。并結合實際工作,對金融管理各項工作提出了新的規范化要求,應該說各項工作的內部程序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和規范。但是從具體工作的實際情況來看,“兩管理、兩綜合”部分工作時間期限持續較長,工作效率需要進一步提升,當然這也可能是由于“兩管理、兩綜合”工作開展時間不長,各項工作還處于摸索探索階段造成。總之,為了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一方面要進一步規范“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程序,另一方面也要熟悉“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的規范流程,熟悉各項“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相關業務。
4、外部響應有力但程度有限
從開展“兩管理、兩綜合”工作之后與金融機構的溝通了解來看,金融機構在了解熟悉人民銀行的“兩管理、兩綜合”各項工作后,都能積極配合,在制度安排、人員配置和資料報送等方面上都按照人民銀行的要求來執行各項政策和規定。如開業管理方面,新開業金融機構熟悉人民銀行分支行關于開業管理的文件精神后,都能夠按照文件要求提交需要審核的材料,并積極與相關業務部門聯絡溝通,配合各業務部門的審核工作規范各項材料;在綜合評價方面,各被評價機構也能夠按照人民銀行要求按時提交相關材料,配合完成人民銀行的綜合評價工作。但是工作過程中也發現,各金融機構對人民銀行的“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熟悉程度不高,有些金融機構在綜合檢查的過程中才初次了解人民銀行的開業管理與重大事項報告工作,有些新開業金融機構由于對人民銀行開業管理文件理解不透徹,報送的材料不規范,需要進一步詳細指導完善各項申請文件和材料,影響了“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的效率。
三、推動“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的策略探析
1、修訂完善相關法規,強化整合“兩管理、兩綜合”工作職責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履行“兩管理、兩綜合”工作職責的主要依據來源于人民銀行總行制定的相關法規,法律依據稍顯不足。另外還有金融管理權限比較獨特的地方,如“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給人民銀行對外履職帶來一定的效率損失。上述法規規定的不足給人民銀行“兩管理、兩綜合”工作帶來潛在的隱患,也使得規范“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缺乏法律上的直接指引。因此,目前規范“兩管理、兩綜合”工作,需要從法規層面修訂完善,對法規中已有的金融管理職能加以強化,對目前分支行開展的“兩管理、兩綜合”工作諸項內容在法規層面予以確定。
2、調整完善金融管理機構,統一“兩管理、兩綜合”工作負責部門
目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兩管理、兩綜合”工作機構設置不統一。針對這一現象,建議考慮設立專門對口的“兩管理、兩綜合”工作部門,統一領導考核分支機構的“兩管理、兩綜合”工作。一方面能夠統一人民銀行“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的認識,加快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兩管理、兩綜合”工作機構建設;另一方面為規范各地人民銀行“兩管理、兩綜合”工作機構設置提供了頂層設計的依據。同時,在全面深入推進“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的形勢下,在人民銀行內部設立一個專門的機構來負責“兩管理、兩綜合”工作很有必要。建議允許有條件的分支行現行先試,在現行編制內,對有關內設機構進行適當整合,調整出內設機構編制設立“兩管理、兩綜合”辦公室,以加強對系統內“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的指導和協調,提高“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組織和制度執行效率,更好地推動“兩管理、兩綜合”工作開展。
3、推動“兩管理、兩綜合”相關工作培訓,增強部門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為了充分發揮“兩管理、兩綜合”工作提升工作效率的作用,建議加強對人才的培訓和使用機制建設。通過電視電話會議培訓和遠程培訓的方式,擴大“兩管理、兩綜合”工作培訓的覆蓋面。通過組織“兩管理、兩綜合”工作專題培訓班的形式,加強對“兩管理、兩綜合”工作高級人才的培訓。應建立優化“兩管理、兩綜合”工作人才使用的工作方案,創新人才動態管理機制,通過正向激勵機制等方式,真正促進才盡其用,提高管理能力,尤其是提高對金融機構檢查的實戰能力。推動建立人民銀行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干部交流鍛煉的常態機制,使分支行干部能夠在金融機構更高的管理層面上進行鍛煉,提升分支行干部的金融業務能力和管理服務水平,促進人民銀行金融管理人才隊伍的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