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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路養護;質量監督;科學管理;服務水平;經濟性;安全性;高效性
中圖分類號:X73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引言
2000年國務院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從法律上明確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地位和性質,并逐步形成公路工程“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自檢”三級質量保證體系,有力地保障工程的質量。對于高速公路養護工程也應當施行三級質量保證體系,才能有效地保證養護工程的質量。首先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應施行質量監督管理,可借鑒通常的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辦法,逐步建立起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的質量監督體系。
2養護工程質量監督的性質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在工作中對其工作行為負責,監督的特點有:
(1)強制性
不經過監督部門進行質量鑒定或鑒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對于被管理者和被監督者是強制性的,必須接受。
(2)執法性
政府監督主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進行監督,并嚴格遵照有關規定的監督程序行使監督、監察、糾正、許可等權利,因此監督人員的監督行為帶有明顯的執法性。
(3)全面性
政府監督行為是針對整個建設活動的,是政府對建設領域的監督管理活動,對每一個項目來說,貫穿工程建設的全過程。
(4)宏觀性
政府監督側重于宏觀社會效益,主要保證工程建設行為的規范性,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建設行為各方的合法權益。
3養護工程質量監督的原則
3.1科學性
養護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配備必要的試驗檢測設備,根據國家有關養護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及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鑒定。對于測定的數據采用合理的方法計算其結果,因此養護工程的質量監督具有科學性。
3.2公正性
養護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始終堅持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鑒定工作,從而保證養護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公正性。
3.3權威性
養護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受政府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對養護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的,各建設、設計、監理、施工、試驗檢測單位必須主動接受監督機構對其質量工作行為、質量保證體系和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因此養護工程質量監督具有權威性。
4養護工程質量監督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各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管轄區內公路工程及其配套、輔助和附屬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4.1養護工程質量監督站的工作內容
(1)監督建設各方貫徹執行有關公路養護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從業單位資質、資信、質量工作和工程實體質量,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工作。
(2)根據養護工程質量檢查情況,定期工程質量信息。
(3)參加養護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仲裁質量爭端,監督檢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執行情況。
(4)負責養護工程質量鑒定工作,參加工程交、竣工驗收。
(5)對過程質量進行試驗鑒定,出具檢測數據。
4.2養護工程建設項目監督辦公室的工作內容
(l)監督辦公室依照公正性、權威性和科學性的原則開展質量監督工作,在現場采取點面結合、抽查為主的方式,對養護工程建設從業單位的質量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2)對影響養護工程質量的建設行為,監督站應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予以制止和糾正。
(3)質量鑒定應遵循實事求是、用數據說話的原則,保證鑒定結果的公正、準確,未經鑒定或鑒定不合格的養護工程不得組織驗收和交付使用。
(4)養護工程項目建設各方對有關工程質量、建設材料和設備等方面的檢驗意見不一致時,由監督辦公室或由監督辦公室報送監督站進行協調、仲裁。
(5)監督辦公室對發現的在養護工程質量和質量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重大問題,有權要求建設、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按合同規定進行處置或整改,對履約能力差的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和人員可報請監督站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養護工程質量監督的實施
養護工程質量監督按照養護工程建設前期、建設初期、施工期間、建設后期的質量監督進行實施。
5.1養護工程建設前期的質量監督工作內容
(1)對建設單位監督。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以及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質量管理制度、落實質量責任制度的情況。
(2)對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參加資格預審工作,審核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資質、資信,參加評標工作。
(3)監督檢查設計單位的資質和質量工作。
5.2養護工程建設初期的質量監督工作內容
(1)辦理養護工程質量監督手續。開工前建設單位到監督站辦理監督手續,提交相關文件,監督站進行審核。
(2)對監理單位的監督復核。復核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營業范圍,檢查總監辦、駐地辦的監理工作計劃,審核按照監理合同和規范應配備的人員,試驗檢測設備。
(3)對施工單位的監督復核。復核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營業范圍和施工組織計劃、質量保證體系及人員、試驗檢測設備配置計劃。
(4)對有見證取樣試驗的備案。
(5)對養護工程供料的監督。對材料供料廠的資質審查,檢查場地、生產設備、技術人員等情況。
5.3養護工程施工期間的質量監督工作內容
(l)開工后的監督工作。檢查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到場人員、設備與合同的符合性,并在施工過程中隨時抽查。
(2)對工地試驗室的監督工作。對施工單位工地試驗室進行檢查。
(3)對工程分包的監督工作。隨時檢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分包情況,嚴禁違法分包和轉包。
(4)對工程監理的監督工作。隨時對監理單位監理資料、監理人員等進行檢查。
(5)對施工單位的監督工作。隨時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質量保證體系、試驗人員等進行檢查。
(6)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經常對施工現場、材料廠進行巡視,參加建設單位、監理單正。
(7)質量鑒定應遵循實事求是、用數據說話的原則,保證鑒定結果的公正、準確,未經鑒定或鑒定不合格的養護工程不得組織驗收和交付使用。
(8)養護工程項目建設各方對有關工程質量、建設材料和設備等方面的檢驗意見不一致時,由監督辦公室或由監督辦公室報送監督站進行協調、仲裁。
(9)監督辦公室對發現的在養護工程質量和質量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重大問題,有權要求建設、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按合同規定進行處置或整改,對履約能力差的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和人員可報請監督站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0)監督、參與對重大工程變更的確定。
(11)對材料生產的監督工作,重點是檢查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轉情況。
5.4養護工程建設后期的質量監督工作內容
(l)隨時抽查建設單位對文件資料的管理。
(2)監督養護工程質量檢查檢測與驗收鑒定工作。
(3)監督工程質量等級評定工作。
(4)參與竣工驗收。
(5)對工程參與方的評定。
6結束語
總之,科學、有效地對現有的高速公路進行養護管理,合理使用有限資金和資源,保持設施狀況在相應的最佳水平上,是高速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重點,是保證高速公路具有優良服務水平的主要手段之一。
參考文獻:
[1] 李志剛. 高速公路瀝青路面養護決策及實施技術研究[D]. 南京:東南大學,2000
[2] 朱建民. 高速公路瀝青路面使用性能評價方法探討[J]. 交通標準化,2004,7:33-36
第一作者作者簡介:衡亮(1980-),男,漢族,陜西省鳳翔縣人,2000年7月畢業于陜西省交通學校公路與橋梁工程專業,2005年1月畢業于北京交通大學網絡教育學院公路工程與管理專業???2008年3月取得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現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條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對公路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等工程。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國家實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公路工程從業單位依法承擔公路工程質量責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前款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試驗檢測單位以及相關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執行情況;
(二)從業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轉情況;
(三)勘察、設計質量情況,工程質量情況,使用的材料、設備質量情況;
(四)工程試驗檢測工作情況;
(五)工程質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合法性情況;
(六)從業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行為。
第七條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責主要是:
(一)監督檢查從業單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從業人員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
(二)監督檢查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和監理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針對性、嚴密性和運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單位質量保證體系之間的協調性和一致性;
(三)監督檢查勘察、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設計文件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編制要求;
(四)監督檢查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是否嚴格按照有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監理和供應設備、材料;
(五)監督檢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和現場質量控制情況,以及對公路工程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的旁站情況、對各施工工序的質量檢查情況;
(六)監督檢查試驗檢測設備是否合格,試驗方法是否規范,試驗數據是否準確,試驗檢測頻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監督檢查材料采購、進場和使用等環節的質量情況,并公布抽查樣品的質量檢測結果,檢查關鍵設備的性能情況;
(八)對公路工程質量情況進行抽檢,分析主要質量指標的變化情況,評估總體質量狀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加強質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性意見,定期質量動態信息;
(九)對完工項目進行質量檢測和質量鑒定。
第八條交通部、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委托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未設置專職質監機構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有專職或者兼職質量監督人員,并接受上一級質監機構的業務指導。
質監機構應當在交通主管部門委托事項的范圍內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第九條質監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其數量不少于職工總數的70%;
(二)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本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本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行政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專業工作經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試驗檢測條件;
(五)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和組織管理制度;
(六)經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條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在完成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之后,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到質監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辦理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應當向公路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質監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包括公路工程項目名稱及地點、建設單位、聯系方式、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的申請等;
(二)公路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項目從業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多個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可集中統一申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三條質監機構自收到質量監督申請資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公路工程項目,出具質量監督通知書;對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質量監督申請并告知原因,同時向本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完善基本建設程序。
公路工程項目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后,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申請。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公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監機構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質量薄弱環節和涉及結構強度及穩定性的重要指標。
第十七條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監機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報有關單位。對一般質量管理問題和一般質量缺陷,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合格工程,責令限期返修;對違法的質量行為依法予以糾正。
存在問題的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報告。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交工驗收,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前,質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意見。
第二十條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前,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質量鑒定并出具質量鑒定報告。未經質量鑒定或質量鑒定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質監機構對質量鑒定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質監機構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委托具備資格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對國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質量鑒定中的檢測工作,交通部可以委托質監機構跨地區選擇試驗檢測機構進行。
試驗檢測單位對所檢測的數據負責。
第二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為質監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項目質量監督費。
質量監督費應當由質監機構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銀行開設專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質監機構因工作需要對工程實體進行非常規試驗檢測和交工、竣工驗收檢測依法發生的試驗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路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質監機構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特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質量監督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與被監督對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質監機構的監督管理。質監機構應當加強對質監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路工程的質量缺陷、質量事故以及質監機構及其人員的違法行為向交通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質監機構在委托事項的權限內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對未經工程質量檢測或者質量檢測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組織交工驗收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發生重大公路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有行政隸屬關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質監機構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實的試驗檢測數據及意見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條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對公路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等工程。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國家實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公路工程從業單位依法承擔公路工程質量責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前款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試驗檢測單位以及相關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執行情況;
(二)從業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轉情況;
(三)勘察、設計質量情況,工程質量情況,使用的材料、設備質量情況;
(四)工程試驗檢測工作情況;
(五)工程質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合法性情況;
(六)從業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行為。
第七條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責主要是:
(一)監督檢查從業單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從業人員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
(二)監督檢查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和監理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針對性、嚴密性和運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單位質量保證體系之間的協調性和一致性;
(三)監督檢查勘察、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設計文件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編制要求;
(四)監督檢查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是否嚴格按照有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監理和供應設備、材料;
(五)監督檢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和現場質量控制情況,以及對公路工程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的旁站情況、對各施工工序的質量檢查情況;
(六)監督檢查試驗檢測設備是否合格,試驗方法是否規范,試驗數據是否準確,試驗檢測頻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監督檢查材料采購、進場和使用等環節的質量情況,并公布抽查樣品的質量檢測結果,檢查關鍵設備的性能情況;
(八)對公路工程質量情況進行抽檢,分析主要質量指標的變化情況,評估總體質量狀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加強質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性意見,定期質量動態信息;
(九)對完工項目進行質量檢測和質量鑒定。
第八條交通部、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委托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未設置專職質監機構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有專職或者兼職質量監督人員,并接受上一級質監機構的業務指導。
質監機構應當在交通主管部門委托事項的范圍內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九條質監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其數量不少于職工總數的70%;
(二)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本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本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行政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專業工作經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試驗檢測條件;
(五)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和組織管理制度;
(六)經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條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在完成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之后,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到質監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辦理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應當向公路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質監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包括公路工程項目名稱及地點、建設單位、聯系方式、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的申請等;
(二)公路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項目從業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多個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可集中統一申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三條質監機構自收到質量監督申請資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公路工程項目,出具質量監督通知書;對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質量監督申請并告知原因,同時向本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完善基本建設程序。
公路工程項目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后,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申請。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公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監機構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質量薄弱環節和涉及結構強度及穩定性的重要指標。
第十七條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監機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報有關單位。對一般質量管理問題和一般質量缺陷,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合格工程,責令限期返修;對違法的質量行為依法予以糾正。
存在問題的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報告。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交工驗收,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前,質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意見。
第二十條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前,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質量鑒定并出具質量鑒定報告。未經質量鑒定或質量鑒定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質監機構對質量鑒定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質監機構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委托具備資格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對國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質量鑒定中的檢測工作,交通部可以委托質監機構跨地區選擇試驗檢測機構進行。
試驗檢測單位對所檢測的數據負責。
第二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為質監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項目質量監督費。
質量監督費應當由質監機構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銀行開設專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質監機構因工作需要對工程實體進行非常規試驗檢測和交工、竣工驗收檢測依法發生的試驗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路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質監機構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特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質量監督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與被監督對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質監機構的監督管理。質監機構應當加強對質監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路工程的質量缺陷、質量事故以及質監機構及其人員的違法行為向交通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質監機構在委托事項的權限內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對未經工程質量檢測或者質量檢測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組織交工驗收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發生重大公路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有行政隸屬關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質監機構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實的試驗檢測數據及意見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監機構工作人員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質監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關鍵詞:公路工程;管理;問題;改善措施
一、公路工程管理中的問題分析
(一)施工現場管理問題。第一,資源配置不合理,施工現場材料堆放無序、資源浪費嚴重;第二,施工質量監管不嚴格,造成偷工減料現象;第三,施工隊伍未建立相應的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工程事故時處理能力不強,造成工期延長;第四,公路施工現場因安排不當,出現污染現象,影響人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二)公路工程質量監管存在問題。第一,監督主體不明確,由于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時,僅僅只是客串者的身份,而直接參加工程建設的各方責任主體反而置身事外,造成工程質量監督主體不明確。第二,缺乏完善的行政處罰制度。第三,建管人員業務素質不夠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制度不健全。(三)項目法人管理存在問題。第一,身兼數職,管理力量不足。第二,對日常試驗檢測工作沒有足夠重視,部分項目管理人員僅憑經驗判定工程質量,且部分項目沒有建立合格的中心試驗室,缺乏合格操作人員。第三,對不規范的施工行為管理不力,整改措施未落到實處,沒有做到監督與管理,對工程質量埋下安全隱患。(四)安保工程存在問題。第一,安全意識差,對安保工作缺乏重視度;第二,在安保工程設計上往往是參考以往的設計方案進行,缺乏規范化指導標準;第三,重建輕養,普遍存在重建設、輕養護的現象。
二、針對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的整改措施
(一)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確保公路施工順利進行。第一,制定相關的獎罰制度,增強工作人員對工作的責任心,保障工程的施工質量。第二,規范施工現場材料的管理,嚴禁對材料鋪張浪費。第三,確保工程安全有序的施工,制定安全施工條例,要求工作人員必須遵照相關的條列進行現場操作,并制定好安全保護措施和應急方案,以防發生突發事故耽誤工期。第四,公路工程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在施工管理過程中,工程的質量問題是其中最為關鍵的問題之一,只有確保了公路工程中施工質量的良好發展,堅持“質量第一”的管理原則,人民的生活才得以保障。(二)公路工程質量監管措施。第一,施工前做好對勘察設計單位、招標活動及合同文本的監督工作;第二,施工過程中加強對道路工程的試驗檢測以期提高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充分發揮政府監督職能手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第三,把好最后關卡,做好對竣工后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三)加強項目法人管理。(1)建立健全的管理體制。在施工管理過程中,設置專門的管理部門,使管理工作更具針對性,摒棄一人多職的現象,在管理人員的選拔上,不僅要注重其專業知識能力,要求其具備一定的管理協調能力,當施工過程中遇到棘手問題時,能夠有效解決。(2)把好制度關,推進規范化管理。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項目法人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各項工作流程,建立規范有序、科學高效的管理運行機制,確保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3)把好考核關,落實好建設管理責任。加強對項目法人的監督檢查,完善考核評價體系,提高管理效能。(四)科學實施公路安保工程。(1)思想重視,認識到位。安保工程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要求我們必須把加強安保工程的建設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確保公路橋梁的安全通行。(2)把好工程設計審核關,提高設計質量。公路部門首先從結構安全、合理可靠角度看是否符合規范、技術標準方面進行審核;其次,從是否符合當地實際,充分利用地方優勢,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進行;第三,從優化設計、造價是否合理,對施工工藝是否有特殊要求考慮;第四,從是否符合生態環境和安全保護要求,是否會造成大的污染方面考慮;第五看是否有長遠規劃、考慮其實用性。(3)完善公路養護管理體制。企業根據現公路的發展趨勢和特點,積極采取相應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公路養護機制,做到與時俱進,在建立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時要考慮優先集中統一原則,培育并開放公路養護市場,實現管養分離,實現養護管理、用人機制和用工方式走向社會化,建立養護工程的競爭機制。在公路建設過程中要不斷引進先進技術與設備,提高公路養護的質量水平。
結語:
公路工程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性的管理工作,對保障整個國民經濟的運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要想充分使公路工程管理發揮作用,保障公路建設的快速發展,就必須建立良好的管理機制,完善管理手段,妥善管理施工材料和設備,切實保障工程質量。
參考文獻:
關鍵詞:公路工程;管理;問題;改善措施
DOI:10.19354/ki.42-1616/f.2016.17.36
一、公路工程管理中的問題分析
(一)施工現場管理問題。第一,資源配置不合理,施工現場材料堆放無序、資源浪費嚴重;第二,施工質量監管不嚴格,造成偷工減料現象;第三,施工隊伍未建立相應的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工程事故時處理能力不強,造成工期延長;第四,公路施工現場因安排不當,出現污染現象,影響人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二)公路工程質量監管存在問題。第一,監督主體不明確,由于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時,僅僅只是客串者的身份,而直接參加工程建設的各方責任主體反而置身事外,造成工程質量監督主體不明確。第二,缺乏完善的行政處罰制度。第三,建管人員業務素質不夠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制度不健全。
(三)項目法人管理存在問題。第一,身兼數職,管理力量不足。第二,對日常試驗檢測工作沒有足夠重視,部分項目管理人員僅憑經驗判定工程質量,且部分項目沒有建立合格的中心試驗室,缺乏合格操作人員。第三,對不規范的施工行為管理不力,整改措施未落到實處,沒有做到監督與管理,對工程質量埋下安全隱患。
(四)安保工程存在問題。第一,安全意識差,對安保工作缺乏重視度;第二,在安保工程設計上往往是參考以往的設計方案進行,缺乏規范化指導標準;第三,重建輕養,普遍存在重建設、輕養護的現象。
二、針對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的整改措施
(一)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確保公路施工順利進行。第一,制定相關的獎罰制度,增強工作人員對工作的責任心,保障工程的施工質量。第二,規范施工現場材料的管理,嚴禁對材料鋪張浪費。第三,確保工程安全有序的施工,制定安全施工條例,要求工作人員必須遵照相關的條列進行現場操作,并制定好安全保護措施和應急方案,以防發生突發事故耽誤工期。第四,公路工程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在施工管理過程中,工程的質量問題是其中最為關鍵的問題之一,只有確保了公路工程中施工質量的良好發展,堅持“質量第一”的管理原則,人民的生活才得以保障。
(二)公路工程質量監管措施。第一,施工前做好對勘察設計單位、招標活動及合同文本的監督工作;第二,施工過程中加強對道路工程的試驗檢測以期提高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充分發揮政府監督職能手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第三,把好最后關卡,做好對竣工后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三)加強項目法人管理。(1)建立健全的管理體制。在施工管理過程中,設置專門的管理部門,使管理工作更具針對性,摒棄一人多職的現象,在管理人員的選拔上,不僅要注重其專業知識能力,要求其具備一定的管理協調能力,當施工過程中遇到棘手問題時,能夠有效解決。(2)把好制度關,推進規范化管理。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項目法人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各項工作流程,建立規范有序、科學高效的管理運行機制,確保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3)把好考核關,落實好建設管理責任。加強對項目法人的監督檢查,完善考核評價體系,提高管理效能。
(四)科學實施公路安保工程。(1)思想重視,認識到位。安保工程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要求我們必須把加強安保工程的建設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確保公路橋梁的安全通行。(2)把好工程設計審核關,提高設計質量。公路部門首先從結構安全、合理可靠角度看是否符合規范、技術標準方面進行審核;其次,從是否符合當地實際,充分利用地方優勢,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進行;第三,從優化設計、造價是否合理,對施工工藝是否有特殊要求考慮;第四,從是否符合生態環境和安全保護要求,是否會造成大的污染方面考慮;第五看是否有長遠規劃、考慮其實用性。(3)完善公路養護管理體制。企業根據現公路的發展趨勢和特點,積極采取相應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公路養護機制,做到與時俱進,在建立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時要考慮優先集中統一原則,培育并開放公路養護市場,實現管養分離,實現養護管理、用人機制和用工方式走向社會化,建立養護工程的競爭機制。在公路建設過程中要不斷引進先進技術與設備,提高公路養護的質量水平。
結語:公路工程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性的管理工作,對
保障整個國民經濟的運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要想充分使公路工程管理發揮作用,保障公路建設的快速發展,就必須建立良好的管理機制,完善管理手段,妥善管理施工材料和設備,切實保障工程質量。
關鍵詞: 公路工程; 質量監督; 問題; 對策
前言
改革開放以來,國內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公路路網建設快速推進,發達的公路體系為經濟發展和人民出行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條件。其中,公路交通方式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強公路工程質量管理,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便捷的公路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當前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注重部分,忽視整體
在現階段公路工程監理工作中,工程監理人員大多數只注重施工過程,沒有整體把握和熟悉周圍的環境和建設項目,只是在施工過程中解決發現的問題,這樣存在一定的不利影響。另外,影響公路施工質量的原因有許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理工作。
2.政府單位的監管程度不足
我國政府職能部門對于公路工程質量的監管存在許多缺陷,如監管的力度不夠、欠缺發展理念、執法不夠嚴明等。 在公路工程施工中,一些單位無視法紀和建設次序,在缺少手續的情況下開工;一些工程單位的技能沒有通過審核就將工程包出去了;一些工程的圖紙沒有得到認證就投入使用了;一些工程單位一味對工程進度進行加速,為了減少花銷而偷工減料,使工程的安全出現了許多問題。 我國的建筑行業還處在發展階段,這些問題的出現為政府部門敲下了警鐘。
3.質量監督管理體系不完善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不完善主要表現為以下4個方面:(1)質量監督管理體系體制還不是很完善,監管方式多種多樣,沒有統一的標準,有的工程項目沒有設立管理監督部門,在需用時臨時組建,這種情況會大大降低監管水平和監管力度,在工程施工時起不到應有的效果;(2)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職位設置沒有按照標準執行,領導層與職工層沒有嚴格的界限,會導致工作分配上產生分歧,降低工作效率:(3)監督方式相對單一,許多項目將質量監督管理與檢測分開進行,會影響檢測結果的正確性:(4)監管部門間對于檢測有問題的結果相互隱瞞,達不到質量監督的目的。
二.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對策
1.加強對施工現場工作人員的質量培訓
為了確保公路工程的施工質量,務必要大力加強施工現場工作人員的質量培訓,構建學習型施工隊伍。對于一線施工人員而言,重點要加強他們施工技術規范及質量意識的培訓工作,提高他們的施工技術水平及質量意識;對于技術人員而言,重點要加強他們學習先進的施工技術和施工規范,并且要讓他們在現場施工中認真研究技術,確保公路施工過程中技術過關;對于項目部管理人員而言,必須要讓他們樹立起牢固的質量意識,發揮帶頭作用,以身作則,并且還要他們去多學習一些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與理念。
2.加強公路工程監理基層性工作
工程監理的指導性文件要全面、明確并量化。如技術標準要規定每個細節、每個步驟的具體順序與指標要求等。施工方案與監管方案的制定要在開工前進行。對承包方送的施工方案進行實用性和技術性探討,提出存在的問題,并做良好的溝通,使問題在施工前得以解決。
3.嚴格的審查公路工程的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
在施工的準備階段,就應有效的控制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的各項內容,如果在審查的過程中發現了違紀和違規行為時,必須讓責任人承擔相應的后果,對其可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和必要的經濟處罰。同時還應將設計單位和勘察單位的違規行為記錄在案,在責任人的信用檔案中也應有所體現,對其產生約束作用。從而完善公路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確??辈煳募驮O計文件中的內容都是質量標準的。
4.規范市場秩序規范市場秩序
一方面需要采取措施制定相關的市場行為規范和市場運行細則,鼓勵公路工程相關單位遵守市場的自然法則。另一方面,對于人為地進行市場操控和破壞市場規則的行為進行整治和處理。例如,公路工程招投標過程中,要保持市場自然規則,保證招標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 競得標的公路工程企業應當按照行業規范進行分包或建設工作,不能和收受賄賂。對于公路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違規違法行為,應當積極鼓勵員工進行上報,并對相關人員做出處理。
5. 強化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執行力和控制力
強化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執行力和控制力,確保計劃任務與標準建設的嚴格執行。施工中嚴格遵循規范流程,執行進度計劃和施工安排,確保施工質量合格。加強施工現場巡查和檢測工作,確保質量合格,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對策,確保質量合格。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該根據公路工程的工作量來排出具體工作計劃,細化分解到每個月,通過每月工程例會開展業務交流討論,加強各個施工隊之間的對接配合,明確分工,優化措施,嚴格把握每項工作的時間節點,確保每個階段的工程能夠按時限、保質量完成。強化管理手段,執行從施工隊長到施工人員的各級質量責任制度,嚴格控制施工質量,每月以工程實際完成情況為依據進行經濟獎懲,提高施工人員的工程質量執行能力和控制能力。同時,還可以建議施工單位采用水泥穩定碎石振動成型法施工、公路路面纖維封塵預防性養護工藝、瀝青拌和站“油改氣”等新工藝新技術,提高公路工程質量。
結束語
質量監督管理是公路建設不可忽視的內容,施工中應該高度重視該項工作,根據具體需要,加強每個環節的質量監督管理。同時還需要完善監督管理制度,提高監督管理人員素質,注重新技術和新工藝的應用,及時發現和處理施工中存在的質量缺陷。從而促進公路建設任務順利完成,提高整個公路建設施工質量和綜合效益。
參考文獻:
[1] 閆高峰.現階段山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幾點思考[J].建筑監督檢測與造價,2014(5):39-42.
一、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
概括為:堅持一個中心,開展兩項活動,突出三個重點,抓好四項工作,全面提升路網通行能力和養護服務水平,為全市經濟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營造良好的公路通行環境。為“十一五”開好局、起好步。
堅持一個中心:即堅持以路面養護為中心,努力提高路況質量,使行車更加舒適、安全和暢通。
開展兩項活動:一是繼續開展道路安全保暢活動,即:通過采取進一步完善標志標線、實施安全保障工程、治理險方險段、維修加固危險橋涵、加強養護路政巡查,完善安全生產制度和責任制,為行車和行人提供安全、暢通的通行環境;二是開展崗位技術大練兵活動:通過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和職業技能大比武等項活動,提高全員素質,適應公路事業快速發展的需要。
突出三個重點:一是抓好超限運輸治理工作。使超限運輸治理工作規范化、經?;?,有效保護公路建設成果。二是抓好公路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公路管理現代化水平;三是抓好養護工程質量。通過科學管理、提高和改進施工工藝、使中小修工程質量在2006年有新的突破。
抓好四項工作:一是抓好日常養護工作。使路容路貌常年保持干凈、整潔;二是抓好路政管理工作。維護好路產路權,無公路路政“三亂”發生;三是抓好橋梁管理。做到橋梁檢查及時到位、數據真實可靠、發現問題采取措施果斷有效,確保無橋涵垮塌事故發生;四是抓好公路綠化美化工作。主要是抓好“紅花綠葉”工程的創新和提高,新植綠化抓好成活率、保存率和綠色覆蓋率,努力達到全線披綠和整體協調美觀;。
二、農村公路建設與管理工作
(一)、總體思路:以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養體系為中心,以抓好村村通油路和縣鄉公路改造、大修為重點,完善縣鄉公路各類安全設施,確保完成各項任務目標。
(二)、任務目標
1、建立完善農村公路管養體系。
2、農村公路升級600公里。
3、完成848公里村通油路建任務,新增通油路的行政村165個,橋梁即隧道4104米/49座,總投資17248萬元,確保年底村通油路率達70%。
4、完成縣級油路改造15條段130.8公里,投資9439.2萬元,危橋改造2025.6米/31座,投資3038.4萬元。
5、完成鄉級公路通達工程項目11條段92.9公里,投資4923萬元。
6、打通九龍溝隧道1130米,陡子峪隧道840米。
三、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一)、總體思路:以建設程序監督為主線,以建設過程監督為重點,以先進的檢測設備和科學的檢測方法為手段,以建設出優質工程監督為目標,全面提升我市工程質量監督能力和監督水平。
(二)、任務目標
1、全力配合省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完成京承高速公路剩余工程的監督檢查和試驗檢測工作,及新開工建設的承唐、承朝高速公路的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2、完成韓郭、平鐵兩項168公里的質量監督工作。
3、抓好干線公路、縣鄉公路大中修的質量監督工作。
4、規范中心實驗室的管理工作,完善相應的實驗設備和實驗項目,按新標準完成乙級資質就位工作,培養相應數量的實驗工程師,為2007年提升為甲級資質做準備。
5、規范村通油路監督管理體系,加大質量監管工作力度,確保村通油路質量安全著陸。
四、工程監理工作
(一)、總體思路
以承攬高速公路監理項目為目標,以做好一般干線、大中修工程監理項目為重點,加強職工業務技術素質培訓,全力提升監理工作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打造承德監理公司品牌。
(二)、任務目標
1、力爭獨立承攬高速公路工程監理項目,嘗試區外工程監理項目投標工作。
2、完成韓郭公路、平鐵公路工程監理任務,并達到優良工程質量標準,力爭一項進入全省先進位次。
3、完成公路大中修工程監理任務,全部工程達優良標準。
4、
五、安全生產和綜合治理工作
(一)、總體思路:建全組織,完善制度,落實責任,加大監管力度,增強安全、穩定發展意識,確保全年無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重大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發生。
(二)、措施:
1、簽訂安全生產、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狀。把安全生產管理和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目標之中,實行一票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