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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中西法律文化差異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西方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話語:“法庭上見”、“找我的律師談”,已為我們所熟悉,并讓我們不斷體會到了西方人強烈的法律觀念和權利意識。美國前總統克林頓的萊溫斯基事件,前總統布什及英國首相布萊爾因對伊戰爭情報有誤而受到本國議院的質詢,法國總理施羅德曾因染發遭到公眾的誠信質疑等,西方的政治文化與體制也讓我們感受到西方深厚的法治傳統。西方人對法律、訴訟、權利與權力的看法以及相關的行為習慣、政治行為等,展現了完全不同于我們中國人對待這些問題的法律文化。法律是通過規范人的行為來調整人與人的關系的規則體系。
法律文化概論
當前在學術界一般認為,文化是指和自然相對而言的人文化,文化即人化。從文化形態學角度把文化劃分為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認為文化是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從不同的學科方面,可以把文化分為政治文化、科技文化、宗教文化、法文化等不同類別。由此觀之,法文化只是文化中很小的一部分。法律文化是一個多義概念,法學界對法律文化的界說也有多種。一方面,法律文化作為一個新的概念和問題進入理論研究領域的歷史較為短暫。另一方面,文化概念本身也具有多義性、歧義性和不確定性等特征,自然影響到它的子概念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個民族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所認同的相對穩定的、與法律制度有關的制度意識和傳統學說的總體。
·“法自然”與“自然法”:中西不同的法理觀念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理觀念是“法自然,也就是效法自然,以自然的固有規律、真諦作為人類社會生活的基本法則的觀念,其基本內容有兩個方面:第一“天人合一”、“人副天數”。這個觀念由來已久,它認為人就是自然的一部分,與大自然渾然一體,根本沒有物我之分,天的法則即是人的法則,人生活在天的秩序之中,根本沒有相對獨立,只應“不識不知”地順從“帝之則”,不應也不能憑借理性而自立法律;第二,“倫理”即“自然”。在傳統的中國人看來,自然的本質不是理性或自然理性,而是倫理,是宗法倫理,倫理就是人的本質,就是人的自然,就是人的本性。中國人要法自然,就是要效法自然中所體現的倫理,法自然就是“法倫理”。所謂“自然法觀念”實際上只是“倫理法觀念”。西方法律文化的法理觀念是“自然法”,它有兩大核心內容自始至終貫穿其中:第一,“自然法”與“人定法”的劃分。第二,“理性”即“自然”。對于自然法論者來說,理性就是自然:理性是人的自然,或者說自然的靈魂,自然的本質就是理性,是人性產生出自然法,自然法是人法,就是人道之法,就是理性法。
·“權利”與“義務”:中西不同的法本位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是對種種有關公共幸福事項的合理的安排,并由任何負有社會管理之責的人予以公布”;“法律是政治的技術,是治理城市的原則,其內容是‘正義和尊敬’,是居民們‘友誼與和好的紐帶’,是‘善良與公正之術’,”“法律確定權利、保護權利,而權利乃法律所確定所保護的利益”。因此,權利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內容,保護權利是西方法律的一貫追求,實現正義是西方法律文化的最終目標。法律在中國一直被統治階級看作治理國家的一種工具,這種工具主義法律文化帶來的一個直接后果,就是在法律規范中過分強調“義務,而忽視權利。
·“正義”與“無訟”:兩種不同的法律價值觀
對正義的追求構成了一條貫穿西方法律文化的主線,也是我們認識西方法學家及其工作意義的指南。柏拉圖認為“正義應是一種人類品行和美德的道德原則,它體現為善和各守本分、各盡其職”。而亞里斯多德不僅發展了正義的概念,而且還將法律與正義更加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他認為法律的實際意義應該是促成人民都能進于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在西方,大多數法學家都把正義視為法的目的和衡量法律優劣的標準。
“無訟”,作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觀,它是與我國傳統社會的家國同構或者說家國一體的社會結構密切相聯的,這種結構導致了國政的原型實質上是家務,國法是家規的放大,國家內亂和國民爭訟是家內不睦的延伸,因此,無訟就是家庭和睦,就是社會和諧,國家穩定。正如孔子所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這里,無訟就是不需要訴訟,引申為社會因沒有紛爭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雖有法律而擱置不用,所謂“刑措”,以達到社會無訟之理想世界。
·中國的“以人治國”與西方的“以法治國”
在漫長的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中,是以人治為國家機器運行杠桿的。所謂人治,實際上是“君治”或君主操縱下的吏治,這是我國專制的歷史傳統所造成的。人治有很大的偶然性,從中國的歷史看,三代以來“君為圣明”者,只有漢武帝、漢光武、唐太宗等少數幾個人而已,正因為如此,在封建中國長期的人治之下,昌世少,亂世多。西方的法律文化則是以“天賦人權論”、“人民學說”、“三權分立”為基礎的法治思想,法治是近代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內容和治國的主要方法,同時法治思想是資產階級法理學的基石。
法文化所反映出的中國“人”與西方“人”的差異
·人的本質
中西法文化差異所反映的中西文化中“人”的差異,首先在于對人的本質的看法。中國法律文化重道德倫理,注重個人道德自律的基調反應了中國“人”的本質在于道德倫理性,中國的傳統文化特別強調和重視個人的道德修養。中國傳統文化從“人與禽獸之不同”的角度提出對人本質的認識,認為人之為人,人不同于禽獸而居于萬物之首,在于人有道德,懂得以敬重之心孝敬父母,能知禮尚義,重仁崇德。西方法律上的“自己行為,自己責任”的原則和重理性規則和個人權利,注重對人的監督與制約的基調反映了在西方文化中,對人本質的認識更多地帶有理性成分。
·人性
中國重德治、人治與西方重法治的不同反映了中西方文化對人性善惡的認識差異。在古人看來,個人修為、國家治理和社會安定的關鍵就在于人性之善是否得到發揚,人人修善則天下就能大治。所以,高尚道德就成為個人的價值追求,成為協調一切社會關系的最高準則,中國古代的法律也成為道德規則的直接表述?!暗轮巍崩硭斎坏爻蔀橹袊挝幕奶刭|,統治者注重對人們的道德教化,人們對政治的昌明也寄希望于統治者的“圣明”,政治制度中更強調執掌權力者本身的道德自律和修身養性,而忽視對權力的監督與制約,促成了中國“人治”傳統的形成。西方的人性論,受到了基督教“原罪說”的影響。人的一生必須時刻懺悔自己的行為。宗教也對西方人的為人處事起了關鍵性的影響,人們在信念甲多以教義為人處世,服從并信仰上帝和教義。這種服從和信仰后來成為西方崇尚和信仰法律之傳統的重要文化淵源。
·人際關系
關鍵詞 法律文化 法律格言 中西差異
中圖分類號:D91 文獻標識碼:A
法律文化是指一個民族或國家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所認同的、相對穩定的、與法和法律現象有關的制度、意識和傳統學說的總體。包括法律意識、法律制度、法律實踐,是法的制度、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是人們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傳統、習慣。中西法律文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存在諸多差異,這從中西方對法的認識和表達上可見一斑,其中,法律格言是中西法律文化中一種新穎的比較研究路徑,本文試圖通過對中西法律格言進行比較分析,找到中西法律文化中的某些差異。
法律格言(legal maxims)是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以其簡潔、精致的語言承載和表述法律規則、法律的原則,乃至法律的精神,凝聚著千百年來廣大人民的實踐智慧,是人類文明的寶貴財富。其中,法律格言還可大致分為法律人對法的認識和表達和民間智慧對法的語言濃縮。老百姓對法和法律文化的認識表達往往簡潔直白,詼諧幽默,像“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而知識分子特別是政治家、思想家和改革家對法的認識和表述則很精練和深刻,往往直接是對法的本質、功能和作用的總結,如“法者,定分止爭也”,這些在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較中更具代表性。本文暫只比較從中西方著作和言論中流傳下來的法律格言。培根曾經在其《格言集》的序言中指出:“愿拉丁格言的使用能夠……使法律論證得以體現更加健全和完備的法律思維、糾正粗俗的錯誤、乃至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我國法律的性質和外觀?!毕M型夥筛裱阅軌驇椭覀冋J識法律文化,并在此基礎上更加理性地適用法律!
1 中國法律格言映射下的法律文化傳統
中國古代法律格言一部分都出自于當時政治家、思想家、改革家和知識分子的著作、言論和思想之中,集中體現的是君臣對于法的認識和看法?!懊髦髦卫舨恢蚊瘛保环矫妫R分子運用自己對法的理解和實踐取得君王的信任,躋身政治和官吏之列,另一方面。君王又利用知識分子產生對法的認識和總結進行國家的統治和官吏的有效管理。從古至今,我們如數家珍的名字有管仲、孔丘、孟子、商鞅、韓非子、司馬遷、長孫無忌、王安石、司馬光、沈家本、梁啟超等等。這些歷史名人傳流下來的格言至今影響著人們。
《管子?任法》篇有言“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即要求君主和官吏在適用法律上要“不知親疏、遠近、貴賤、美惡,以度量斷之”。管仲將法律稱為“公法”,認為法具有最高權威,具有普遍適用的價值功能,任何社會成員都不能置于法外,凌駕于法律之上。即使法自君出,但是法律高于意欲,君主也應帶頭遵守法律,君主不得隨意更改法律,也應有悟守法律的義務,并要求官吏和百姓同樣遵守。
《論語?為政》子曰:“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意指用政令引導人們,用刑罰整治人們,人們為了免子處罰而服從君主或勉力按法令去做,但他們并不知道違法犯罪是可恥的事情。在孔子看來,只有發自內心深處的感情和理念,才是最真、最美、最有效的。
《孟子?離婁上》中“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為政”是說只有善德不足以處理國家的政務,只有法令不能夠使之自己發生效力。意謂治理國家必須把行善政與行法令結合起來。
“法者,定分止爭也”、“法不阿貴,繩不繞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夫,賞善不遺匹夫”則體現法的功能和作用,即使是對高貴的人,有權勢的人也不徇情。意指執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禁奸止過,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國無刑民,故日明刑不戮。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所至矣,此謂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輕其輕者,輕者不止,則重者無從止矣,此謂治之其亂也”充分體現了古代中國法家的“重刑主義”,以此實現重刑懲奸,以刑去刑。
“札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懲其未犯,防其未然”、“銷惡于未萌,彌禍于未形”體現了中國法律文化中的“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相位表里”及犯罪預防原則。
“國不可無法,有法而不善與無法等”、“昔之欲抑民權,必以塞民智為第一義;今日欲伸民權,必以廣民智為第一義”、“立國于大地,不可無法也。立國于20世紀文明競進之秋,尤不可以無法,所以障人權,亦所以過邪僻,法治國之善者,可以絕寇賊、息訟爭”等法律格言體現近現代在受西方法律文化影響后對法的理解,開始用法去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權。
以上法律格言映射下的中國法律文化傳統可總結為一個國家的良好秩序和有效管理在于要有“良君、良吏和良法”、“有國家無個人”、“外禮內法,禮法結合”、“刑治主義”等。
2 西方法律格言反映出的法律文化傳統
在西方法律格言的流傳方面,有一個很明顯的特點是古代西方(如古希臘古羅馬等國家)很早就出現了法律職業家、教育家和思想家,而絕少出現“法自君出”的現象。所以,今天我們能看到的法律格言,從古希臘柏拉圖開始到近現代馬克思、恩格斯(雖然中間有斷代,不像中國的法律格言那樣具有歷史連續性),他們的職業中很少是官吏,更多的是哲學家,如柏拉圖、亞里士多德、伏爾泰、盧梭、孟德斯鳩、黑格爾、馬克思、恩格斯等;也有法律職業家、法學家,如蓋尤斯、烏爾比安、伯比尼安、保羅、莫迪斯蒂努斯、西塞羅、貝卡利亞、梅因、耶林、薩維尼、哈耶克、霍姆斯、弗里德曼、龐德等;以及政治家、教育家、改革家、法官、律師和作家;很顯然,這些不同的社會階層所代表階層利益更加廣泛,同時對法的認識和思考會更加深刻和全面。
西方法律文化傳統在以下西方法諺中明顯表現出“自由平等秩序”、“法律至上”、“權利至上”、“正義至上”、“程序至上”、“權力制約”“民主法治”等原則。
(1)“自由平等”原則:“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幣,一面寫著平等,一面寫著自由,這枚金幣叫人權”、“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平等是一項神圣的法律,一項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項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2)“法律至上”原則:“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在民主的國家里,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里,國王就是法律”、“就真正意義上的法律而言,不管在哪個國家中,哪兒沒有法律,哪兒就沒有自由。自由使我們免于他人的強制和暴力,而這在沒有法律的地方是不可想象的”。
(3)“權利至上”原則:“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權利而斗爭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法律沒有禁 止的,都是公民的權利”。
(4)“正義至上”原則:“正義是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的這種堅定而恒久的愿望”、“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法律應當與正義保持一致”。
(5)講程序、重秩序原則:“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首要問題不是自由,而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人類可以無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無秩序而有自由”、“正義要實現,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6)“權力制約”原則:“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
(7)“民主法治”原則:“民主并不是什么好東西,但它是我們迄今為止所能找到的最好的一種制度”、“法治應包括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8)“公平公正”原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3 中西法律文化傳統之間的差異
語言能表達出什么內容?法律格言能還原多少法律文化傳統?經過對中西法律格言的比較分析,筆者認為,(1)在我們比較的這一部分法律格言中,比較的客體大致相同,都是中西方各個歷史時期的精英人物對法的認識和表達,具有可比性:(2)這些法律格言能夠流傳至今,它們本身就是中西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能夠充分體現中西法律文化傳統;(3)中西法律文化傳統的形成和發展都經過了長期的歷史積累和沉淀,縱向來看,我們可以比較中西法律文化的整體差異,相互之間有何優劣,取長補短;橫向來看,中西法律文化的形成和轉變都經歷過幾次重要的歷史時期,截取同一時期的歷史人物的法律格言進行比較,可以發現中西之間法律文化曾經驚人的相似,似出同源,中國法律格言“懲其末犯,防其未然”和“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則與西方法律格言“智者非因犯罪已然發生才去懲罰,實乃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責”和“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刑罰的嚴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相得益彰,但二者在歷史的長河中又流向不同的方向。其根由是一個值得我們繼續探索的問題。
通過以上對中西法律格言的分析,我們已經可以發現二者之間的差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體現為有治人無治法、重良君良吏良法、重國家輕個人、重刑輕民、隆禮重法;西方傳統法律文化則體現為法律至上、正義至上、程序至上、權利至上、權力制約。這些差異從法律格言中體現出來,更反映到了中西方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4 學習與借鑒
[關鍵詞]法律文化;物質基礎;法律基礎
中圖分類號:D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5-107-01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差異的原因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物質基礎不同
認為,“法作為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其最終決定因素是物質生活條件,包括相互聯系的統治階級物質生活條件和時代的物質生活條件”。由于中西方所處的經濟模式有諸多的不同,所以中西方法律文化也就有了差異。
1.中國的由農業主導的自然經濟
可以說,在古代中國,農業是法律文化產生的社會生產實踐條件。由于生產能力的低下,人從屬于自然,“靠天吃飯”,沒有充分完成人與自然的分裂,而是天人合一。而人對自然的依賴關系又必然導致對群體的依賴關系,形成了農業經濟條件下普遍存在的人身隸屬的依附關系,沒有充分完成人與群體的分化。所以,就個體來講,人沒有任何獨立和自主,依附性的活動關系又必然形成依附性的文化意識,拿中國來講,在農業文明時期,群體本位的倫理文化就始終左右著意識形態的發展,社會需要的只是服從和“聽命”,提倡著“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倫理綱常,完全泯滅了人的主體性和創造性,即人的自由本性。這種倫理依附性的文化精神是中國人治傳統的根源。而且,在農業文明中,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限制了人們的活動范圍,人們生活在狹小的熟人社會之中,熟人社會往往靠倫理、道德、習俗等社會規范調整人們的日常行為,對于國家制定的維護君權統治的法律卻沒有親近感,更無自覺的應用意識,不可能產生出信法、尚法和法律至上的現代法治觀念。
2.西方的由工商主導的商品經濟
相對古代中國的農業實踐,西方國家在自然經濟的懷抱中興起了獨立的工商城市。例如.在希臘.一些城邦首先創造了不同于農業文明的城市文明。它們依托地中海的得天獨厚的地理優勢.靠發展工商業.頒布法律.管理行政等手段進行統治并初步形成了專門調整工商貿易關系如商業匯票、海商信貸、風險融資等方面的規則。這種悠久的商品經濟傳統,平等主體的權利型、契約型交往,孕育了現代法治的觀念。西方的工業文明更使人在對自然的關系上成為主體,市場經濟的平等、自由的本性解除了人身依附關系對人的束縛,使人在社會關系上也日益獨立自主,完成了人與自然的分裂和人與群體的分化,工業文明的時代是一個以人為中心的主體性時代,人的自由本性得以充分發揮,使人潛在的能動性和創造性被釋放了出來,人的生存方式發生了改變,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西方法治觀念就是在這種基礎上形成的。
(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基礎不同
1.中國“天道”的哲學思想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由著獨特的哲學思想基礎,也就是中國傳統的“天道’,它主要由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天或大自然的客觀規律,自然法則;二是天或神的合乎道德的意志。天道,在古代哲學理主要指陰陽之道、五行之道、仁道。所以,人類社會的根本法則、規律、道理就要順從天道、體現天道、實踐天道。而天地自然陰陽五行的根本涵義是倫常之道。自然的陰陽秩序、五行秩序實為親親尊尊、尊卑有等的秩序。董仲舒云:“王道之三綱,可求于天?!薄熬几缸臃驄D之義,皆取于諸陰陽之道: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妻為陰”。這種人倫化的天道就產生了倫理化、等級化的中國法律文化觀念和制度。
2.西方“人文”的哲學思想
西方人文精神是以文藝復興運動時期的人文主義為主流,包括后來的人本主義或人道主義和18世紀啟蒙運動的自由、平等、博愛和近代民主精神。它是建立在反對宗教壟斷和封建專制的基礎之上,尤其是對經院神學的批判,從根本上動搖了以神為本的基督精神,為“人的發現”“一切為了人”的現世精神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拔鞣饺宋木駴Q不是依附和追隨現實統治,為之辯護;而是以批判精神為武器對抗現實的黑暗統治。它積極關注世俗生活中的人的地位、尊嚴、權利,但作為精神追求,又充分展示人的自由天性和潛能的理想社會提供豐富的精神資源,如自然原則、契約自由、分權制衡、民主政治等等”,后來西方興起的法治國家和社會也就是這種人文精神指導下的必然產物。
二、探討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對中國法制建設的啟示
西方法律文化傳統由許多優秀的精神,其中始終貫徹的正義、自由、平等權利等法制因素,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專制、特權、宗法家族關相比有不可比擬的優越性。它所尊重的分權制衡、主體意識、權利本位、罪刑法定等原則,也成為現代法治社會尋求的價值目標和大眾普遍服從的法律意識,使西方法律文化更能為現代社會所需要,所認同。這也是中國法律文化中急需充實和修正的部分。
同時,中國法律文化的本土資源,也已有很多可繼承利用的優良部分。比如:中國法律文化傳統體現的樸素的唯物主義、辯證法和無神論精神;日臻成熟的法律藝術;立足于社會總利益的“集體本為”;行為規范的多元素綜合結構等。
總之,要提倡兼收并蓄的態度,既在傳統文化理搜尋精華,從理解國情里發現規律,從西方成果里匯總經驗,從移植中縮短距離。利用本土豐富的法律文化資源,兼容世界一切法律優秀文化成果一定能促進中國現代法制建設的巨大進步。
參考文獻:
[1]李龍.法理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
本文從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異入手,在分析文化的基礎上區分了不同的法治類型,并且總結出二者的區別,目的在于將思想提升到一定的高度,進而為我國的法治提供一種橫向上的借鑒。
【關鍵詞】
法律文化;法治;差異
隨著中國國力的日漸增強,國人更加希望在全球化日益發展的今天,能夠在世界民族之林找到自己獨一無二的價值歸屬。當我們演繹西方法律體系和法律文化的發展路徑的時候,越發感到單純的移植西方的制度并不能在中國生根發芽。因此,我們要想很好的學習西方先進的制度與理念,在整合多元法律文化的過程中做到有條不紊,有的放矢。美國法學家弗里德曼有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強大的思想運動”,這個思想運動或者說是價值問題是任何時代的文化必然具備的一個核心問題。武樹臣先生將法律文化概括為“法統”、“法體”、“法相”和“法態”,他認為“法統”是法律文化的內核,“法體”則是法律文化的外殼,“法相”是法律文化橫截面,“法態”是法律文化的運行狀態①。“法統”是貫穿于法律文化體系的核心概念,其所關涉的是法文化的價值核心問題,衡量法律文化的不同類型主要就是依據“法統”的差異而做出的一種界定。根據這種劃分我們從不同角度來簡要分析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異。
1.西方法律文化與西方法治
縱觀西方的文明發展史,它的軸心時代就是古希臘和古羅馬。在當時存在兩種精神,一個是努斯精神,另一個是邏各斯精神。努斯精神是一種自由的精神,是靈魂的自由,它可以說是西方自由主義的傳統。另一個邏各斯精神是一種理性和秩序的精神,所以在西方又存在一種理性主義的傳統。在西方還存在著一次大的變遷即啟蒙時代,是一個充分張揚人的個性的人類自我解放方式,人真正作為一個個體在理論上擺脫了政府的壓制,擺脫了強者的奴役,而真正地獲得了理論上的解放。啟蒙時代洛克的自由思想,孟德斯鳩的分權思想等等都在美國得到了繼承和發展。其實第一個提出法治國家概念的是偉大的哲學家伊曼紐爾•康德,他說道:擺脫不成熟的狀態而真正進入成熟狀態的標志就在于“人”。所以啟蒙時代的精神對于西方法治的塑造是一種奠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中國法治
2.1儒家人治中國是熟人社會,在農耕文化的基礎上,人們生活在土質松軟氣候宜人的中原大地上,孕育了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的宗法家族秩序和行為規范,這也就是禮。孔子講名分,名不正則言不順,人要按名分行事,名分的不同也是一種不平等,但這種不平等是合理的,如果所有的人都不講地位,不守禮節就會出現狂妄自大的情況??鬃釉诨卮鹑绾沃卫韲視r都會談到為政者首先要做到以禮服人,并且要以身作則,他認為國家的安定與否根本取決于統治者是否能夠禮賢下士,把自己放到老百姓的位置去替他們著想。所以孔子的人治主要體現在對統治者思想上的崇高要求,他沒有過多提及律法在國家中的作用,崇尚“德治”、“人治”而不是“刑治”。
2.2法家的法治到了春秋時期,新的社會關系的產生推動了社會的變革,韓非子的觀點是國家圖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權術,同時臣下要遵守法律。法治是最符合當下的,強調“以刑止刑”思想,強調“嚴刑”、“重罰”,這種思想也是法治優先,希望國家制定的嚴刑峻法能遏制人們犯法的可能,通過重刑對人們產生一種心理上的鞭策,讓臣民都能聽話。
3.中西法律文化比較之下法治的差異
我們說西方的文化和法治是以個人和自由為基礎的一種法治和文化,而我們中國的法治和文化實際上是家族本位,以家族為核心的一種文化和法治的運行方式,那么這是兩種不同的文化類型,也是不同的法治類型。
3.1依附性和獨立性的差異人的主體自我意識是人對于自身的價值的認可和獨立人格的高揚,我們先來看馬克思在對人類歷史進行劃分的時候從人的角度對歷史階段的劃分,“人的依賴關系(起初完全是自然發生的),是最初的社會形態,在這種形態下,人的生產能力只是在狹隘的范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著。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是第二大形態。建立在個人全面發展和他們的共同的社會生產能力成為他們的社會財富這一基礎上的自由個性,是第三個階段?!雹谠诘谝粋€階段,人沒有主體性始終處于依附性狀態,沒有任何個性可言。第二階段,是獨立性階段,人的獨立性獲得了空前的發展,但人卻深深的陷進了對物的依賴性當中。第三個階段,人的自由得到全面發展的階段,人擺脫了依賴性完全走向了自由的全面發展的道路。在傳統的中國如果按照這三個階段的發展模式就屬于第一個階段,在中國傳統中兒子依附于父親、臣下依附于君王,在這個社會中人的獨立價值難以得到培育和發展。而在西方,從它立國的基礎,立憲的基礎和法治的基礎都可以看到那種獨立和自由,人的尊嚴至高無上性。所以我們的法治要走向獨立,體現對人的尊重。我們的目標是實現馬克思的自由人的聯合體。
3.2權力運行機制的差異“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由此見得,在啟蒙圣賢眼中的權力是一個相當可怕的東西。相對于傳統中國君主專制統治的特點來說,西方社會更強調權力分立的運行模式。立法、行政、司法分屬不同的部門,法律的產生是有權主體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因此不會出現像傳統中國那樣法自權出、朝令夕改的情況。我們傳統的時代是一種依附的關系,但是今天,從近代開始尤其是從改革開放以后我們在不斷地追求一種現代性的法治,在不斷的追求一種民主性的法治,在這個路徑當中我們必須解放思想,必須擺脫一系列的對我們的真正的法治國家的建立有阻礙的因素,然后讓我們國家的法治真正的得以建立。只有法治才能夠保障每一個個體的尊嚴。而法治就必然讓權力有所制約,成為一種良好的運行機制,這是一個根本的切入點。
3.3價值本位的差異性西方的文化它實際上是以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為前提的,它的法治價值前提就是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我國的文化價值的前提家族本位,家族本位有優越性,家庭會很穩定,很協調,但是它的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會忽略對于社會的關懷,我們會忽略對于國家的關懷,家庭本位實際上使得我們缺乏一種真正的國家責任感,缺乏一種真正的公民意識。我們今天的中國,應該構建的法治文化的價值本位或者說價值的前提應該是個人和國家的統一,尋求一種辯證的統一,這種辯證法必然既反對個人主義的法文化價值觀,也反對國家主義的法文化價值觀,而主張尋求一種良好的統一。
4.中西法律文化對我國法治的精神導向
按照馬克思對人類歷史階段的劃分,我們的目標是實現個人全面發展的第三階段。從中國傳統的第一個階段發展到第三個階段是一個自由不斷獲得的過程,而在這個過程當中,精神是至關重要的,如果精神缺失,在遇到困難時就沒有導向,無法引導我們去進行更高的追求,無法從事法治的活動。而只有通過這樣的一種法治活動,才能真正的去促進我們國家法治的實現?,F代性法治在西方依然是一個未盡的事業,真正的要求還是要我們去實踐,法治是一種行動,如果我們只是旁觀法治的過程,而不參與到這個流動的過程當中,那就很難建成法治。而當你真正參與到法治的行動過程中就必須要有精神的在場,用現代性的理念的價值和精神去改造我們的現實,真正建成一個法治的國家。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固然重要,同時也需要我們逐本溯源,探究文化和法治的深層關系,以求兩者的融合和發展。但我們沒有必要完全改變我們的民族性格,這是沒可能也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做法。因為很難說中西方孰優孰劣,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當今全球一體化的今天,我們已經不可以一味遵循古法,在自己的游戲架構下自欺欺人。我們需要全球的視野,與全球法治接軌、同步。我們既要繼承本民族的優良傳統,也要放眼世界,吸收西方先進的法治文明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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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English in English-speaking countries is called legal language or language of the law. It is a kind of language or part of expressions when expressing the concept of science of law and non-litigation legal affairs. Legal English is the achievement researched by law and English linguistics, so the research should be analyzed from the below perspectives.
The same as any knowledge and workmanship, legal English has its own learning pattern which is from the shallower to the deeper, easy to difficult. There is no core subjects in Anglo-American Law School, students have to finish core subjects at first then they can learn other kinds of law. The Chinese students feel difficult to learn legal English. The significant reason is that they don’t learn legal English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They always start learning by themselves blindly when they are not clear with some basic concepts and classifications.
The purpose of the research is to reveal the impact of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cultures on legal English study.
2 Barriers to Legal English Learning
In the process of legal English learning, learners may come across a lot of barriers. Legal language is sometimes difficult to learn. One of the main reasons is that we are not so familiar the uncommonly words and structure. I’ll summarize the barriers from three aspects below.
2.1 Large amount of uncommon words and old English
現代契約文明的興起與西方的契約文化傳統不無關系,契約這一民法上的名詞在全世界力行法治的國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契約理論與社會學說的結合,終于使契約原理所隱含的自由、平等、正義和理性的原則成為當今法治文明的基礎。另一方面,今天的中國在法律制度建設上大量移植西方有關法律制度,但中國與西方在法律演進、法律文化和法律傳統上截然不同,因此在很多法律問題上的認知、視角也不相同,這在當今中國常常造成公眾、學者甚至立法者的不適和困惑。當今中國法律制度現代化不斷邁進的同時我們有必要回頭看看,特別是我們的傳統和文化,這樣才不會在前行的道路上迷失——簡單的肯定或否定自我或他人。
【關鍵詞】
契約;法律文化;差異;思想;信守
在人類的歷史上,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會環境和不同的經濟條件,常常發展為完全不同的法律文化。根據根據勞倫斯·L·弗里德曼《法律文化的概念:一個答復》中,對法律文化給出了明確的界定,即“法律文化是指那些為某些公眾或公眾的某一部分所持有的針對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觀念、價值、期待和態度。”契約誕生之初在中西方世界并沒有太大的區別,隨著歷史進程的不斷推進,如同其他領域一樣,中西方在契約制度,契約精神等方面呈現出越來越大的差異,而這種差異正好是中西方法律文化差異的集中表現。
1 中西方對契約外延理解的差異
不管古代中國還是西方,在“契約”一詞中都有信守合意之意。契約,作為物品交換媒介,從本質上說在中西方并沒有差別。但中西方所處自然環境,經濟發展模式不同,由此產生不同的文化和思維方式,從而導致對契約外延的理解產生差異。
在中國,契約由“契”和“約”二字構成。根據《淮南子》中所記錄,“上古之民,刻木為信”,指的是上古之人將刻有文字的木塊從中間一分為二,由當事者雙方各執一半,將來二者合二為一,以為憑信,“契”字由此而來?!凹s”根據《淮南子》記載,意為“上古之民,結繩記事”,此處已有合意之意。連貫起來可以理解為,為保證合意效力,輔之以書契,這就是中國的“契約”的由來?!墩f文》中所謂“書契,符書也”,即用來證明出賣、租賃、借貸、抵押、雇傭等契約關系的文書。
西方對契約范圍的認識較東方而言要寬泛得多。有學者梳理了西方歷史上的 4種契約概念:(1)作為經濟法律概念的契約,主要見之于羅馬法;(2)作為宗教神學概念的契約,主要見之于 《圣經》;(3)作為社會政治概念的契約,主要見之于中世紀末的反暴君派理論家和近代霍布斯、洛克、盧梭等人的著作,其最早發展還可見之于古希臘羅馬思想家;(4)作為道德哲學概念的契約,主要見之于康德、羅爾斯。
2 中西方在契約思想的差異
中國階級國家的早產,原始氏族內部的血緣關系并未被徹底破壞,氏族制度與國家之間的臍帶并未完全切斷,自然宗法關系在階級社會中積淀下來。這表明即使國家出現了,人仍然作為家族和血緣關系網絡中的一個環節而存在。國家是一個放大的家庭,家庭是一個縮小的國家。因此,在中國傳統社會,宗法關系是社會關系的主導。中國傳統思想歷來十分重視倫理道德教化,中國古代契約思想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道德烙印。大體而言,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重義務輕權利。自漢武帝時期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居于正統地位,儒家的思想不斷被強化和全面推行。子曰“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儒家認為,作為君主而追求自己的利益,臣子和百姓就會效仿,全國上下皆追求利益必然發生爭斗。如果君主追求仁義,全國上下就會按照仁義的原則,安于自己的地位,國家就會穩定有序。所以儒家主張應該把追求仁義作為目標,而不應該追求利益。遵循天理去做,不追求利益,利益自然會來。聽從人欲的指導,追求的個人利益未必得到,危害就已經來到。這種思想和命題的進一步演化,導致在人際交往中,處處謙卑、溫柔敦厚、道貌岸然,就會被捧為君子,反之,心直口快、主張才能、爭取利益等,就會被責為小人。(2)誠實守信的道德化。中國傳統倫理思想認為,人無信不足以自立。守約重信不僅僅是對契約及其效力的認可和信守,更被視為一種道德人格和道德境界,甚至被作為區分君子和小人的標準。守約者被稱為一諾千金的君子,毀約者則被視為背信棄義的小人。(3)契約感性理性合一的混沌認識思維。古代中國有發達的農業技術,人民生活相對穩定。他們所崇拜的是社會之內的實實在在的人。這個人就是創建部落、拯救國家的權威人物——祖宗?;诖?,在中國人的精神世界里宗教始終沒有占據主要位置,取而代之的是倫理。在這以倫理維系的農業社會里,中國人逐步發育了一種陰陽互補式的思維模。在這種思維模式中,陰陽兩個元素是界限模糊,彼此共生、互不獨立、功能互補。如果將這兩元素也視為感性和理性的話,不難看出,在中國人的精神世界里感性和理性分裂的不夠徹底。感性中有理性,理性中有感性。體現在契約上就形成了權利感性和義務理性混沌一體,情感感性與規則理性合一,具有濃厚倫理色彩。反映在現實生活中,就如先生所指出的,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 “沒有陌生人的社會”,在這種熟人社會中,契約也常常會在基于血緣或地緣關系的熟人間形成。這種熟人間的契約并非一種單純的買賣交易關系,而是包含著一定的人情關系,體現熟人之間的互愛、互助、互惠,可謂是中國傳統社會契約殊的倫理蘊涵。
古希臘時期,思想家伊壁鳩魯就提出了社會契約學說,認為人生而有約定之權。之后斯多葛學派的代表人物芝諾最早提出了歷史上的自然法思想,強調人有自然權利。近代霍布斯、洛克、盧梭、康德等人從不同角度對西方契約思想作出精辟的闡述:(1)契約的理性認識思維。地中海文明的古希臘文化是西方社會演進的基礎,古希臘人不像古代中國人那樣擅長農耕,而是擅長航海。在與大海的抗爭中錘煉出他們富于冒險和探索的精神。海上貿易的發達使古希臘進入打破了血緣氏族關系的商業社會。在這樣的社會結構里發育了其特有的民族思維模式——因果思維模式。這種思維模式結構開放,因果二元素相互獨立,二元素之間具有單向性。在契約認識上體現為,抽象出法律人格,將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系解構為權利與義務關系,在契約中排除情感因素。(2)泛契約化思想將契約關系范圍不斷延伸。洛克、盧梭、霍布斯等人以基于理性準則(霍布斯、洛克)或道德情感(盧梭、康德)的自然法作為契約的基礎(這種自然法實質上是體現契約倫理精神的道德法),認為國家及其所調控的社會秩序是人們訂立契約的產物。在霍布斯看來,沒有社會規范以及保障規范的組織結構的所謂 “自然狀態”是可怕的,“社會契約 ”正是為避免這種狀態而形成的 “每個公民都是其當事人”的約定。盧梭在其著名的《社會契約論》中更加明確地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而要使這種個體自由與社會良序不發生沖突,就必須 “要尋找到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在服從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3)個體本位、地位平等、獨立和財富正義等皆為西方契約思想所具有的精神特質。在對契約的理性思維基礎上,誕生了法律人格。作為交換的基礎,必然要求當事雙方人格獨立,法律地位平等。交換目的的達成勢必凸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古希臘時期發達的商品經濟就使得人們并不排斥對財富追求的渴望,同時亞里士多德詳細闡述了交換正義理論,更使得古希臘人認為追求財富是理所當然的。
3 中西方契約信守觀念的差異
對于契約本身,中國人始終認為這只是一個達到目的的手段。契約的信守是基于倫理道德的要求。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誠信屬于一種由人格信任、親緣信任所構成的倫理道德范疇,強調行為人的自律與操守。中國古代先哲認為,誠信是人之所以為人的一個道德標準,沒有誠信一個人在社會上就無法立足。但另一方面,契約既然是一種手段,因此當手段與目的沖突的時候,目的更為重要,也就是說手段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犧牲的,即對于契約的破壞。因此,在古代中國人的眼中,為了達到某種更高的道德追求或為了實現某種目的,契約是可以暫時作為一種權宜之計,但最終可以被撕毀??v觀古代經典文獻,破壞契約而不守信的例子有很多,而諸葛亮恰恰是其中的典范:諸葛亮的“謀”中大多有不守信用的成分。例如赤壁之戰以后,周瑜親自拜訪劉備,問他是否會乘火打劫南郡。劉備按照諸葛亮的吩咐說:“聞都督欲取南郡,故來相助。若都督不取,備必取之?!敝荑さ挂菜?,當著魯肅與諸葛亮的面,與劉備立字為證:如果我周瑜取不了南郡,任憑你劉備隨便去取。接下來便是周瑜與南郡守將曹仁的一場殘酷大戰,周瑜傷亡慘重,而且周瑜還被毒箭射中。不出所料劉備、諸葛亮還是食言了,他們乘周瑜與曹仁激戰正酣時一舉拿下這兩個周瑜一直想圖謀的城池。周瑜氣得大叫一聲,金瘡迸裂。這就是《三國演義》中所描述的“孔明一氣周公瑾”的經過。即便契約違反的情況下,按照中國的傳統習慣,當事人往往不會訴諸法律,而是求助于當地德高望重之人的調解,契約得以履行更多的是基于調解人的個人權威,而非當事人雙方自覺信守。同時在調解中,常常會做出對原有契約的修改,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對原有契約的破壞。
對西方契約信守的觀念要從內在和外在兩方面來認識。(1)從內在方面來說,在西方當事雙方將契約(法律)視為一種信仰,從而保障契約的信守。宗教對契約的肯定強化了人們對契約的信仰。在《圣經》創世紀第二章第十五和第十七節我們可以看得到,既然天神愛人,那么人就應該信仰自己的天神,但是它有一個引喻,或者是有一句話它沒有說出來,神不愛人,我就可以棄神,如果神不能給我們帶來恩惠的話,我們可以換一種神來信仰。這一種情形下,西方的契約信仰有了一個重要的來源。無論是我們剛才看到的古老的天主教、猶太教以及后來的拜占廷,或者說現在希臘信奉的拜占廷教,我們都能看主體和客體相互之間的一種約定、一種契約。另一方面,在西方,契約常常被視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西方人對法的信仰也具有宗教崇拜的色彩?!妒ソ洝分幸d曾說過“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币虼?,法治主義幾千年來在西方社會經久不衰,其精神之源就是人們對法律的宗教徒般的信仰和崇拜。西方社會就有了這樣的法律格言:“國王在臣民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若不是法律許可,國王一無所能”;“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2)從外在方面來說,在嚴格遵循法律的基礎上,訴訟成為保證當事雙方信守契約的外在機制。古羅馬人在從契約關系中抽象出權利義務后,從外在方面為權利的實現提供了一個渠道——訴訟,通過訴訟使權利得以實現。西方歷來認為,訴訟是保護權利和制裁違法行為最有利的手段。因此,西方人熱衷于訴訟,當發生糾紛時,往往通過爭訟的途徑來爭取自己的權利。他們之所以不以爭訟為“恥”反以為榮,正是亞里士多德倡導的交換正義理念,賜予了西方人健訟的信念。
4 結語
任何民族的法律文化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可謂中國有中國的問題,西方有西方的難處。因而我們在法律上學習西方不可能也不應該是全盤西化。事實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也有許多人類積極優秀成果。即使是西方法律文化在其發展進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吸收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積極成份,比如西方的公務員制度就吸收和借鑒了我國古代科舉制度的積極因素。我們應該發揚傳統思維中的陰陽互補的優點,將本土資源與外來法律文化有機結合,這才是我們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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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西文化;文化差異;旅游需求;旅游開發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之下,文化正進入沖突、分裂和融合的時期。當代旅游產品已發展成為一種文化產品,旅游企業或者旅游經營者越來越重視旅游產品的文化內涵??缥幕a品是企業從事國際營銷活動的開路先鋒,而確立和實施有效的文化適應策略是跨文化產品傳播取得成功的關鍵。
一、中西文化的差異及其產生的原因
(一)中西文化的差異
中西方文化分別產生于中國和歐洲,屬于不同民族的文化,因此兩者之間既有一定的共性,又有明顯的差異。這種差異也就是此文化區別于彼文化的特殊性。中西方文化傳統的差異表現在許多方面,但是主要集中地反映在如下三個方面:
1、人與自然的關系。中西方在人與自然的關系的認識上存在著明顯的不同。中國傳統文化中重視“天道”,講究天人合一的精神,強調人的行為要符合自然的發展趨勢,這也導致了對個體人格伸張的一種天然的束縛。這種定型化的生產、生活方式使得人們習慣于樂知天命、安分守己的處世之道,人與自然容易達到一種和諧狀態,千百年來一貫如此,進而形成了中國人中庸平和的民族性格。而西方民族一脈相承的文化精神,就是基于“天人相分”認識上的,強調人與自然分裂、對立,強調人與自然的斗爭,認為人必須依靠知識全面征服自然,這種自然取向促成了西方民族強烈的獨立意識和挑戰意識,從而塑造了人們講求效率、勇于競爭、不怕冒險等外向的行為方式。
2、人與人的關系。在強調倫理道德的中國文化體系中,比較注重人際關系,為淡化和緩解人際矛盾沖突,便有了“中庸”、“仁”、“禮”等倫理說教,強調服從與秩序,主張協調和寬容。與傳統中國相反,西方文化對人的個性非常崇尚,追求個體的優先地位,具有強烈的個人主義色彩和明顯的個性精神,受這種文化特點的影響,西方人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喜歡標新立異、獨樹一幟,追求自我獨立、自我發展。
3、生活方式。中國人認為,人生的真諦在于享受淳樸悠閑的生活,尤其是家庭生活的歡樂和社會各種關系的和睦,陶醉于這樣一種人生理想之中,這使得中國人對世俗生活呈現出溫和、內傾的特點。西方人同樣追求享樂,但他們的功利意識非常濃厚,人們努力追逐物質財富,改造和征服自然,從而刺激了西方人工作、獲取和創造的積極性。
(二)中西文化差異產生的原因
從根本上講,一個民族的文化特征首先是由其所生活的自然環境決定的。
1、自然生態環境。自然生態環境是人類社會及民族存在和發展永恒的、必不可少的物質前提。某個民族在一定區域內居住、勞動和生活,同時也就創造了相應的文化,與這個民族以及相應文化相聯系的有關自然地理條件就是人們所說的生態環境。一般說來,文化的差異最初都是來自于對自然世界認識的差異,自然地理條件決定了各民族各地區文化發展的最初方向。三面高原一面海的相對閉塞的地域特點,使得古代中國文化基本上與外隔絕,但這同時也為農業文明的發育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條件,并以此為基礎形成了以小農經濟為特征的經濟形態。同時,大河大陸性環境及其所造成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使得中國人贊成盡物之性、順物之情,把人們牢牢地束縛在土地上,而農業社會的穩定,家人親友的長期聚居,使得中國人自古將惜別看得非常重,這讓中華民族在思想情感上表現為喜一不喜多、喜同不喜異、喜靜不喜動、喜穩不喜變。而西方文化的活水源頭是古希臘文化,古希臘文明發源于地中海,其所處的海洋環境培養了西方民族原始的冒險外傾的民族性格。在他們看來,人類的力量與海洋比較起來顯得很渺小和脆弱,但是人類依靠自身所具有的勇敢、剛毅、偉大斗爭精神征服了大海,因而人類的氣魄比海洋更偉大,這一切也都塑造了西方民族開放、勇敢的性格。因此,從整個古代社會和文化現象看,西方都是以個人為起點,向外開拓,不斷地自我追求、自我拓展,同時也自我革新。而中國因封閉式、自我滿足式的農業社會,表現出強烈的對鄉土的眷念,對安謐生活的向往。
2、人文社會環境。人文社會環境主要指由制度、政策、法規等構成的社會意識形態的總和。在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的發展中,戰亂不止,動蕩不息,但超穩定的農業生產方式、社會組織形式、宗法倫理觀念始終維系著中華民族的傳統和生存。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以血緣紐帶為基礎的宗法制度使得老百姓產生了喜靜厭動以及重鄉土、重血緣的社會心理,而以孝為核心的倫理觀念又限制了中國人的外出探求行為,孔子就曾指出“父母在、不遠游、游必有方”。而西方民族由于山地面積大而平原面積有限,他們只能通過海上貿易換回自己所需的糧食等日用必需品,這就促進了西方人進取冒險民族性格的形成。而古希臘的民主政治制度使得民主觀念、法治意識成為了社會全體成員所達成的共識,他們認為人人能力相等、地位平等、行為自由,人與人之間更多地體現了一種獨立的性格。在這樣的政治背景下,國民的精神被極大地調動起來,形成了開放、積極、進取的民族精神??梢姡幻褡逵捎谟兄餐恼Z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經濟生活和共同的歷史淵源,承接著大體一致的文化積淀,因而又具有表現于共同文化基礎上的共同的心理素質,這就是一個民族的性格與文化表現。
二、中西文化差異對旅游產品需求的影響
(一)旅游心理的影響
因文化不同而導致的中西方在旅游需求心理上的差異,主要表現為中國人對于單一性的需求傾向較為明顯,而西方民族強烈的探索意識使得他們不惜冒險、征服自我、展現自我,從而滿足個人的成就感,體現個人的競爭能力。中國傳統文化,決定了中國人缺乏冒險的精神,對旅游活動中復雜性、多樣性的追求極為有限,對具有冒險性質的旅游活動甚至予以拒絕。西方旅游者,多具有主動、熱情、不畏艱難的特點,他們往往喜歡一些極具刺激性的旅游項目,以此來張揚人的個性。而這種區別源于各自所根植的文化土壤及其所衍生的國民性差異,西方社會的動態性使得他們的旅游需求心理傾向于急速和激烈,而中國社會的靜態性則使旅游需求心理趨于舒緩和內斂。
(二)旅游審美觀念
中國人崇尚靜,認為靜是萬物的主要形態,所以觀靜成為了中國的審美活動和范圍,它與人的心理體驗相結合,通過旅游審美來達到怡樂性情、愉悅身心的目的,體現出人性自由的審美情調。而西方人外傾的性格使得他們考察美、感受美都著眼于動態,西方的旅游審美往往通過溢于言表的激動、興奮來表達,因而在西方旅游中一些尋求刺激、恐怖的旅游活動,對于東方人而言毫無美感可談,而西方人卻因為其恐怖、血腥而全身心投入,津津有味,他們追求的是一種形式美和現實美的享受。
(三)旅游需求動機方面
從總體上說,西方人的旅游動機要比中國人強,在這一點上,不能排除中西方經濟水平差距的原因,但應該看到這種差異有著更為深遠的文化原因。中國人強調順應自然、人與自然的和諧,推崇倫理等級關系、和諧的人際關系與社會的平衡穩定,這都對中國人的出游動機產生了阻礙作用。而西方文化強調支配自然,改造和征服自然,以個人主義為中心,追求享樂,塑造了西方民族明顯的外張性格,這使得西方人較中國人更愿意出游,更愿意探求和認知外面的世界。
(四)旅游目的地的選擇
西方旅游者因為極富冒險精神,受個人自由主義的影響,他們在旅游目的地的選擇上往往趨向于人跡罕至的旅游地,喜歡率先來到這些地區享受新鮮的經驗和發現的喜悅,喜歡接觸并渴望了解他們不熟悉的文化和人群。一般而言,凡是極具特色或個性突出的目的地,往往會成為西方旅游者選擇的對象。而中國人喜歡一些較為平和或靜謐的景觀,一般選擇的多是熟悉,甚至人人皆知而且規劃建設得相當成熟的目的地,而對于一些旅游開發不是很成熟,或地處邊遠地區的景區卻不感興趣。同時,中國人具有較強的群體觀念,易受他人支配,從眾心理嚴重,在選擇目的地時,很容易聽從他人的意見,受他人或社會流行的影響,從而使得一些知名度較高的旅游地在旺季期間達到飽和甚至超載,而一些景色奇美的旅游地卻很少有人問津。
三、對旅游產品開發的影響
(一)了解中西方游客的個體差異,提供個性化服務
旅游產品的設計、開發及營銷應有針對性,當今國際旅游者的出游動機多種多樣,由此引發旅游心理需求上的“個性、多樣、參與和自助”,他們對生活中的多樣性要求極為強烈,喜歡冒險,希望借助旅游來實現自我價值,嘗試新的與眾不同的東西,更希望能按照自己的個性決定購買適合自己的旅游產品。因此,對于旅游業來說,要針對中西方旅游者的特點開發經營和宣傳旅游產品。首先,要不斷開發新產品以吸引那些尋求新異刺激、喜歡冒險的旅游者;其次要運用現代化的手段和渠道,使他們能夠快捷、方便地了解滿足其個性需要的旅游商品,獲取旅游資訊;同時企業可以通過網上問卷調查等形式發現各類旅游消費者追求的消費價值,發現新的旅游市場空間,開發新的旅游消費熱點。
(二)旅游產品的設計、開發及營銷應有較強的針對性
了解中西方游客的個體差異,提供個性化服務。旅游業面對的是流動性很大的旅游消費者,他們來自世界各地,而各個國家和民族由于自然和社會的環境影響,長期以來在風俗習慣、生活方式等方面形成了獨特的風格,這些風格對人們個性心理的發展起著巨大的作用,使得他們的性格具有濃厚的國家和民族色彩。因此,旅游企業必須了解旅游者之間的個體差異,從國家和民族特點上進行調查研究,了解他們的風土人情、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上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采取不同的接待方式和服務措施,為其提供個性化的服務。文化的差異是吸引境外游客最具吸引力的資源,也是中西方旅游者在旅游消費行為上不同表現的根本原因。因此,保持這種差異性,突出自身文化的特色,對于我國發展旅游業,特別是國際旅游業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旅游企業應針對中西方游客的不同需求,適時調整發展戰略,開發適銷對路的旅游產品,制定新的經營方式和策略,以確保旅游業健康快速地發展。
(三)要確保民族文化特色,增強旅游吸引力
要確保民族文化特色,增強旅游吸引力。當代的西方旅游者對于單獨做遠距離國際旅游的要求相當強烈,他們要求另辟蹊徑,按自己獨特的意愿自我設計路線和安排活動,因此散客自助旅游成了潮流,他們能避開旅游點的喧鬧和各種服務,深入到當地居民的生活和工作中去了解其風土人情,這使得他們有更多的機會接觸旅游地文化,而同時他們也對旅游地文化產生了諸多影響,使得其漸漸喪失了傳統文化的價值與特色。因此,旅游地在發展旅游業時一定要保持其鮮明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創造優良的人文環境,對其進行科學的、高品位的開發,弘揚民族傳統文化的深層內涵,以其差異性來吸引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中西方旅游者。
四、結束語
每個消費者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環境中成長并生活的,他的思想意識受到這些文化環境的深刻影響,一個民族同樣如此,地理位置以及物質生活等方面的不同,產生了各自獨特的文化體系和民族性格,這對于各國旅游業的發展具有極大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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