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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服務貿易相對貨物貿易來說有四個基本特征:一是生產與消費同時進行。服務是一種具有雙向的活動。服務的形成必須包括兩個主體:服務的消費著和服務的勞動者。服務的生產與消費的同時性決定了離開服務提供者,服務的消費就無法進行。同時服務的生產與消費如果不在同一個場合同時相遇,則服務的生產與消費也難以進行。二是不可儲存性。商品從生產領域制造出來以后,在進入消費領域之前所存在的暫時狀態,它往往先被擱置在倉庫里或者放在柜臺里等待將來的買主。而服務產品一旦被生產出來之后,不需要儲存起來,而是立即被消費掉,或者立即進人消費領域。三是無形性。服務是結合有形的設施、產品,與無形的內涵、素質、文化所形成的復合體。四是質量標準的不確定性。服務技能和服務態度上往往因人、因時、因地而異,消費者方面的不同情況也會造成服務質量的差異。
由此四個不同的特點可以看出服務貿易涉及的法律要復雜得多。貨物貿易主要適用國內外的合同法、買賣法、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等,相對而言較簡單。但是國際服務貿易涉及的國內外法律及國際法要廣泛得多,除了適用國內外的貨物買賣法、合同法外,還要受各國及國際上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管轄,例如專利法、商標法、反托拉斯法、公平貿易法、高技術出口管制法等法律規范的約束。國際服務貿易是通過國內法、國際法規定進行管理的,管理的對象主要是服務提供者,這主要涉及市場準入和管理外國投資等問題。因此,國際服務貿易涉及的知識產權比國際貨物貿易呈現出以下特點。
1. 服務貿易載體的動態性。在以往的貨物貿易中,貨物的跨境流動是其主要的貿易形式,貨物往往成為了專利權與商標權的載體,從而不但使得專利標準化成為了貨物貿易至今最強硬的貿易壁壘,與商標權相關的貼牌制造也可以成為了主要的經濟實體。而在服務貿易領域,客體始終處于動態變化之中,貿易形式既有服務提供者的跨境移動,如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也有服務產品的跨境移動,如跨境交付;還有被服務的對象的跨境移動,如境外消費。服務貿易的標的主要是服務主體的服務過程或服務結果,難以完全以具體載體的形式來表現。以服務過程為貿易形式的主要有自然人流動、境外消費和商業存在;以服務結果為貿易形式的則以跨境交付為主,往往以服務外包為主要的代表(服務外包也可以商業存在的方式進行)。知識產權在服務過程中起到的是提高服務水平的作用,對增強服務主體的競爭力有著重要的幫助,僅僅在服務結果中,知識產權才可能以具體載體的形式來體現。
2. 服務貿易的標的主要是著作權。服務貿易所包含的十二個服務領域中,幾乎都與與著作權(版權)相關,這就標示了著作權(版權)在發展并保護服務貿易中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服務貿易中的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不同,貨物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主要與專利權和商標權緊密相連,而服務貿易則主要與著作權版權相關。因為,商業、教育、娛樂、文化服務以及設計服務等在服務貿易中占據著異常重要的地位。與貨物貿易中專利權和商品注冊商標的地位特別重要顯著不同,服務貿易中著作權(版權)許可貿易和服務注冊商標將會突顯其的重要性。例如:在對外 教育服務貿易中,著作權主要體現在跨境提供和商業存在兩種服務提供模式中,這兩種服務貿易模式最可能牽涉到實體的和無形的教育資源的跨境流動、使用和轉移??缇辰逃召Q易中的著作權保護尤其是學習數據的保護就尤為重要。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TS)就曾新東方教育技術集團擅自使用GRE試題。這一案例說明,在跨境提供服務過程的著作權保護已經越來越重要,因此產生的國際爭端也會增多。
3. 服務貿易的知識產權保護因人而異。專利權與商標權在貨物貿易中,往往落實到貨物為載體的貿易標的上,貨物的質量直接影響凝結于其之上的專利與商標的聲譽。而貨物的質量標準在同批次的生產中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貨物質量可以通過抽查來判斷和評價。影響商標聲譽的貨物專利質量標準可以通過一定的生產程序或者計算機程序來控制,對生產貨物的人的知識含量沒有絕對嚴格的素質要求。因此,農民工才成為了“中國制造”的主力。在服務貿易中,不管是“服務過程”,還是“服務結果”,都與提供服務的具體的人的技能與知識相關。而服務的技能與知識卻具有很強的因人而異的特點,這使得服務貿易的質量很難保證絕對的一致,也難以僅僅通過抽查就能得出準確的結論。在服務貿易中,專利作為服務手段的載體,起到提升服務質量和品質的作用,而服務商標的馳名更多的需要依靠服務者因人而異的服務的技能與知識營造的更優良的“服務過程”來打造。相對于貨物貿易的貼牌復制對生產者知識含量要求并不高的情形,服務貿易則是建立在服務者具有更高的知識含量的基礎上的,服務的技能與知識具有很強的因人而異的特點,這使得服務貿易的“服務過程”往往難以被復制。因此,受過良好教育的勞動者才能成為服務貿易的主力軍。
4. 服務貿易要重視服務外包的商業秘密保護。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與世界貿易組織的TRIPS協議有關,TRIPS的第39條規定了對“未披露信息”的保護?!拔磁缎畔ⅰ本褪敲耖g通常所說的“商業秘密”。TRIPS協議對未披露信息的定義是“此種信息,在下列意義上屬于秘密,即其作為一個整體或作為其各部分具體構造或組合,不為通常所觸及引種信彷的領域內的人們普遍知悉或者容易獲得;因屬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以及合法控制該信息的人根據民政部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由此可見,TRIPS協議提出的“未披露信息”要件與我國法律對“商業秘密”的定義是一致的,即秘密性、價值性、實用性、管理性。商業秘密屬于知識產權范疇,完成于WTOTRIPS協議文本中,其在我國引發的法律糾紛多年以來居高不下,其中的原因既有歷史的,也有文化的,還有經濟和法律上的。在開展服務貿易的過程中,特別是服務外包這種貿易形式中,尤其容易引發商業秘密的糾紛?,F實中,人們通常喜歡把“業務流程外包”稱為“服務外包”。業務流程外包即BPO(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是將一個使用IT業務流程(如財務和會計,人力資源,付款服務,供應鏈管理,運營,銷售、市場和客戶服務等)委托給第三方機構,讓它按照一整套定義好的規范來擁有、管理和運作整個業務流程。這個流程可能涉及委托方的版權、專利權,還可能涉及到委托方的商業秘密。版權有原創性原則給予保護,專利有嚴格的排他性給予保護,而商業秘密的保護完全取決于保密的狀態。商業秘密一旦泄密,除了知道泄密者為何人之外,可能連進行法律救濟的對象都沒有。
二、中國服務貿易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當今世界對外服務貿易中知識產品的生產數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為衡量這個國家經濟、文化,科技發展高低的標志。有的國家(如美國)知識產權領域的貿易的順差可以緩解貿易逆差。服務貿易作為知識產權國際間交流的一種方式,我國知識密集型的服務貿易還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2009年4月,商務部了《關于做好2009年服務貿易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強調了擴大服務出口的幾個重點,包括:大力促進軟件出口、大力促進文化出口、大力促進技術出口以及積極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等。在大力發展服務貿易的背景下,重視相關知識產權的創建、發展與維護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在服務貿易領域的知識產權制度運用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促進服務貿易發展的知識產權制度和環境保護缺失。麥肯錫咨詢公司在2008年中國國際外包年會上的報告中指出,中國仍未被市場接受為服務貿易外包首選地,與印度差距較大。很多研究都表明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是導致該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未完善促進服務貿易發展的知識產權制度。印度服務外包發展對我國最大的啟示就是: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并不意味著整齊劃一地提高所有類型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而是在不與國際義務直接沖突的前提下根據國內不同產業的特性,建立以促進產業發展為導向的知識產權制度。我們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時,應避免在全國各行業對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實行大一統的保護標準,應綜合考慮國家經濟的特點和個別產業發展的需要,讓知識產權制度為行業發展服務。
第二,服務貿易領域人才缺乏。服務貿易屬于人力資源密集型行業,隨著我國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對服務貿易領域尤其是知識產權領域的人才需求也急劇增加。由于我國對服務貿易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對服務貿易的人才培養還不夠重視,導致這方面的人才儲備嚴重不足,尤其是新興服務業和知識型服務業所需的新型高級知識人才更是缺乏。當前,我國要大力發展服務貿易不僅需要一批金融、保險、運輸、旅游等方面的人才,更需要一批國際金融、國際物流、國際商法、國際知識產權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專才,人才的缺乏,已成為當前制約我國服務貿易發展的重要因素。
第三,缺乏應對國際知識產權壁壘的條件。與貨物貿易壁壘相比,服務貿易壁壘具有更隱蔽、種類更多的特點。隨著金融危機的繼續蔓延,今后我國服務貿易壁壘還可能增加。在眾多的服務貿易壁壘中就包括知識產權壁壘,其主要表現為,一國保護知識產權法規的缺乏或保護知識產權不力,從而阻礙外國服務廠商的進入。在這一點上,一方面我國可能作為受害方,即我國企業進行服務產品出口時遇到進口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而遭到侵權或導致權利流失;另一方面我國也可能作為被控訴方,即外國企業對我國進行服務產品出口時,控訴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夠。關于我國作為被控訴方的情況,在中美知識產權WTO爭端案中就可見一斑。
第四,從司法實踐來看,與服務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和執行較為困難。由于服務領域知識產權無形性、高附加值的特點,與商品的知識產權相比,對其侵權的認定和執行存在較大的模糊性和不確定因素,從而導致受害企業維權成本過高。這一方面削弱了中國企業積極創新的熱情,另一方面增加了外國公司引進我國服務產品的顧慮,從而影響了我國對外服務貿易的發展。
三、對策及建議
第一,進一步提升服務貿易領域的知識產權法律規則的認知度。服務貿易領域的法律規則主要體現在圍繞專利、商標、版權(包括計算機軟件)、新品種、地理標志與原產地保護等知識產權領域的各種新興服務業。就這些服務貿易領域的法律規則,基本上涵蓋在我國已經建立的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內,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及其衍生權利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特別是中國在加入WTO前后,在2000年和2002年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海關法》以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法進行了修訂。2004年4月通過了修訂的《對外貿易法》,旨在通過實施貿易措施,防止侵權產品進口和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 2009年10月生效的新專利法和實施《2009年中國保護知識產權行動計劃》,更是順應WTO規則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新規則,使國內立法完全符合TRIPs的規定。中國在WTO包括TRIPs所承擔的義務基本上與發達國家無異,我們已加入大部分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知識產權法律逐步與國家標準靠攏,但我們對相關法律規則的宣傳和培訓不夠,認識度較差,與國際接軌還不夠。所以,要大力發展服務貿易,就要加大服務貿易領域新型人才的培養力度,對相關領域的人員進行宣傳和培訓,使企業或其他貿易主體必須熟知國內國際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規則。
第二,進一步建立健全服務外包企業的技術保密制度。發展服務外包是對外服務貿易的重要領域,也是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領域。如果一個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一個承包企業無力保護發包方的知識產權,服務外包方式就難以推進。服務外包中涉及到知識產權或商業秘密保護的內容很多。外包服務合同締約階段、合同履行階段以及合同終止后,都要承擔技術保密的責任,我國的承接方企業對此應有清晰的認識。企業在簽訂相關保密合同中,一定要明確技術保密的范圍,對屬于技術保密的信息依照約定進行保護。企業要與有關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合同等。還有就是服務外包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在一些專業性比較強和科技含量比較高的領域,為使提供的服務更加符合發包企業的要求,發包方和承包方會相互溝通、磋商,甚至共同開發實施方案。對于在這種服務外包中產生新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可能會成為未來雙方爭議的焦點。按照我國《合同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等法律的規定,在服務外包的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其歸屬首先遵循的是合同優先的原則,其次是按照法律規定屬于研究開發人員或者作者。因此,我國的承接方企業對此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第三,加強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法律保護。目前,我國政府已經把推動文化產業的發展確立為我國今后發展的重要目標,而且不少的省市也已經把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作為本地經濟新的增長點來啟動,這都充分地顯示了我國已經把握住了順應世界快速發展服務貿易的方向。但是,一個現實的問題是對文化產業的發展有直接影響的版權引發的糾紛逐漸增多。由于在法律制度中版權的排他性弱于專利權和商標權,所以相對于專利權糾紛和商標權糾紛,版權的糾紛處理起來更棘手。比如說文化產業中經常提到的“創意”,是否可以或應當受到版權法的保護?如果僅僅把創意歸結為一種“想法”,這不符合著作權法的平衡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創新智力成果的原則。對創意給予保護有利于平衡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創新智力成果,有利于激發社會大眾的創新熱情和創新能力。有利于藝術、廣告、動漫、影視等文化產業的發展。在藝術、廣告、動漫、影視這些文化產業中,其產品產生的過程常常是先有想法,再把這個想法進行拓展并延伸,最后完成整部作品的表達。創意常常與這個想法有關,只有這個想法是具有創新性的,才能讓作品具有新意而吸引消費者、讀者或觀眾。因此,對創意給予法律保護將直接促進藝術、廣告、動漫、影視等文化產業的發展。
關鍵詞:知識產權 服務貿易 國際競爭力
一、研究服務貿易中知識產權的現實意義
在貨物貿易已經遭遇重重壁壘的今天,研究服務貿易這一潛力大、后勁足,發展空間大的貿易類型對拉動貿易額的增長有著不言而喻的重要意義。從服務貿易出口在世界總體貿易出口中的地位來看,據2012年WTO數據庫數據顯示,服務貿易額占世界貿易總額的比例已經提升至20%左右。
但是,發達國家對于商品與服務進口設置了越來越多的非關稅壁壘以保護國內市場。國際上,服務貿易非關稅壁壘多達2000多種,涉及多至12個服務部門、150個服務行業,其覆蓋范圍大,影響領域寬。在如今的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新形勢下,對于我國服務貿易影響最為深遠的兩個貿易壁壘分別為國際知識產權壁壘和國際技術標準壁壘。其中,發達國家利用知識產權對發展中國家的企業設置知識產權貿易壁壘這一手段最為常見。
知識產權壁壘是指一國實施或支持的,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名義的,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的進口限制措施,或者憑借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濫用法律壟斷權,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合理障礙的其他措施。[1]
國際貿易中技術因素的增長,客觀上要求進一步加強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
因此,研究服務貿易中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問題,對我國成功完成經濟轉型的發展,提升服務貿易競爭力,確保今后的科學發展有著未雨綢繆之意義。
二、研究服務貿易中知識產權的理論意義
1.形成國家競爭優勢。知識產權屬于波特鉆石模型中的高級生產要素,隨著經濟的轉型與升級,初級生產要素所帶來的比較優勢不再像以前那么明顯,而基于創新能力而形成的知識產權等高級生產要素則可以促進國家競爭優勢的形成,轉競爭劣勢為優勢。
2.貿易糾紛加劇,需要加強自主知識產權保護。隨著 TRIPs 協定的出臺,各國紛紛對知識產權保護予以高度重視,導致的負面結果就是知識產權貿易壁壘增多,貿易糾紛頻發。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有 70%左右的出口企業遭遇知識產權相關貿易壁壘,美國著名的“337 調查”中已經結案的有80%以上投訴關鍵詞為專利侵權。隨著關稅、配額等顯性貿易壁壘的逐漸消除,以知識產權保護為由的隱性貿易壁壘開始凸顯。近年來,發達國家紛紛推出“知識產權戰略”,其本質是打著知識產權保護的旗號來壟斷國際市場,使得發展中國家想要提升知識產權貿易的國際競爭力充斥著困難。同時,國際領域范疇內,知識產權產業沖突已經不僅僅涉及貿易與法律問題,同時也涉及到了技術、投資等多項領域。
三、知識產權與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現狀
我國服務業的主要優勢在于成本低和勞動力充足,這就造成了我國服務貿易出口結構不合理,旅游、其他商業服務和運輸分別是所占份額最大的前三項,其中旅游服務占了半壁江山,可見我國過分依賴自然稟賦的出口,并依然以勞動密集型出口為主。[2]而技術和知識密集型的服務業,如金融、通信、保險、商貿、電信、專利特許、咨詢等新興產業目前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出口比重明顯偏低,出口結構有待調整、升級。這也反映出我國服務業總體技術水平和知識含量的欠缺,這些行業在我國服務業全面開放后將會面臨巨大的挑戰。我國知識產權密集型的服務業進口增勢遠遠超過出口,呈現逆差狀態。
1.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際品牌少。品牌是公司的象征,它的知名度越大,說明其越為市場和消費者所接受,可以這樣說,品牌知名度從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應出企業的市場占有率。然而,品牌的主要以商標的形式呈現,公司對于商標這一涵蓋大量自主知識產權的無形資產的維護應該予以高度重視,從而可以獲得持續性良性溢出效應——穩定的市場。
現實中,我國的全部外貿公司與企業,其中只有不到20%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品牌,同時,出口商品的貨物總額中,少于10%的貨物為自主品牌出口貨物,這說明我國出口商品中大部分是貼牌產品甚至盜用國外品牌生產。那么在所有企業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際品牌就更加少之又少。[3]根據2012年度《世界品牌 500 強》,中國只有23家企業上榜,很大程度上這是由于中國品牌難以滿足不同市場的品牌差異化需求,國內已經成熟的品牌價值與品牌典范卻無法成功復制到海外,因而無法有效地形成享譽海內外的國際知名品牌。
2.配套產業不發達、上下游產業體系不完善。我國國內的相關產業,如知識產權服務業,規模小:擁有知識產權機構約為700家左右,與發達國家相比仍處于發展欠成熟階段;數量少:僅占國內服務業規模數量的0.3%。
對于圖書制品、音響制品行業這類的下游承載行業,雖然規模開始越來越大,但是就民間而言,能夠在市場上有巨大號召力的企業少之又少,且虛擬化的代表高新科技的數字發展在國內僅有54家,無一例外處于起步階段。
而上游支持產業,如金融投資服務產業,對于高知識產權含量的行業有著投資渠道狹窄的特點。社會整體的金融資產中,90%以上為銀行資產,它們傾向于向具有官方背景的大型國有企業進行融資。雖然知識產權產業化可以選擇企業上市和債券發行進行融資,但是缺乏專業的指導和系統性的規范,融資難問題尚未得到有效解決。相比國內,國外在知識產權等高科技產業有多渠道融資方法,如風險投資等,該項內容在國內尚屬空白仍需努力。國內其他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的融資需求沒有予以滿足,這同樣不利于知識產權產業化發展。
發展自主知識產權和鼓勵自主創新對提升我國經濟結構、提升服務貿易對外地位具有積極意義,在某些高新科技產業領域甚至具有緊迫性。因此,國家要予以從行業、產業、協會等各個方面的重視與投入。
參考文獻:
[1]巴澤爾.產權的經濟分析[M].第1版.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武瑞玲.知識經濟時代創新與國際服務貿易發展關系研究[J],經濟經緯,2006
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和科技的進步,知識資產日益成為一種非常重要的戰略資源,幾乎涉及到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各個層面和領域。同時,服務也日益從貨物生產中分離出來,單獨向外游離,客觀上形成了巨大的國際貿易市場。在WTO的法律框架中,對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務的自由流動和知識產權三種財產分別是由附件一A的貨物貿易多邊協定(GATT)、附件一B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以及附件一C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來規范的。由于知識產權客體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知識產權與服務貿易都有著相當密切的關系。
服務,其實質上就是人的行為。在服務貿易中有一小部分是勞動密集型的服務,能夠在產業和市場中居于主導地位的基本上都是知識型或技術密集型的服務。但是要提供這樣一類的服務必須要有相當完備的知識和技能,這必須通過學習相關的知識才能夠獲得。根據“知識信息論”的觀點,知識產權制度本身就具有行為規范的特征,知識產權在很大程度上能對他人的行為進行規制,正是從這種意義上才認為知識產權會對服務貿易產生影響。但是涉及到服務貿易問題時,則應當在他人獲得勞動技能的權利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謀求最大的平衡。從另一方面來說,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國的比較優勢和競爭優勢主要來源于其所掌握的知識,而一國獲取知識的主要途徑之一就是通過技術服務貿易來獲取??梢姺召Q易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促進知識產權的流轉,實現其價值的。同時由于在服務貿易中多需要服務人運用自己的知識、技術、經驗和有關的信息為需求方服務,是一種比較復雜的智力勞動。因而在服務過程中難免會產生相應的智力成果,當這些智力成果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時,就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因此,服務貿易的發展客觀上也能促進知識產權產品的生產。
GATS協議對知識產權產生的影響
首先,GATS協議所力圖實現的服務貿易自由化可以促進知識產權價值的實現。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實現其價值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進行市場交換。知識產權進行市場交換借助于兩個渠道:對于知識產權產品所依附的載體具有獨立的商業價值,而知識產權只是滲入到該有形商品之中,使得有形商品價值增值,其交換是伴隨著有形商品的交換來實現的;而對于其所依附的有形載體不具有獨立的商業價值或其價值微不足道的知識產權產品來說,則主要是通過服務貿易的方式來實現交換的。
知識經濟替代工業經濟成為新世紀的主要社會形態,必然導致各類知識的專業人才從原有統一的工業組織體系中脫離出來,形成獨立的行業經營團體,這便是專業服務業。專業服務業由于含有豐富的知識價值量,因此被譽為知識經濟的靈魂產業。專業服務主要依靠的是專業人士的個人知識技能為委托人提供的服務。而專業人員要獲得個人知識和技能則必須學習相關的知識,如果人們不能取得獲取勞動技能所必須的思想。這就不奇怪為什么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知識產權法都有“合理使用”的規定。但是,個人合理使用的確會使知識產權人收益減少,這實際上是一國法律在知識產權人個人收益與社會公益之間進行平衡的結果。
國際服務貿易的障礙或“壁壘”并非海關或關稅,而是各成員方的國內法規對服務要素(資金、機構、人員等)做跨國流動時的阻擋或限制,因此,服務貿易的最重要的關口就是市場準入問題。但是由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服務領域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同時,各國在不同服務門類中的比較優勢復雜,這就決定了服務市場的開放是逐步進行的。GATS第16條即出于這一目的,明確規定了成員方在“承諾表”中應當列明的項目。GATS“附件”里面專門規定了一個《關于本協定里提供服務的自然人的流動的附件》。這一附件處理了自然人流動到服務消費國后可能發生的移民或永久居留權等敏感問題。
其次,GATS協議所力圖實現的服務貿易自由化可能會對知識產權制度的革新提出要求。給傳統知識產權制度帶來沖擊最大的應當是信息服務貿易所帶來的影響。目前出現的信息服務基本上可以概括為兩種:一種是提供信息的服務,包括音像娛樂制品服務、提供商業數據服務、提供軟件服務等;另一種則是傳遞信息的服務,主要包括電訊、通信、網絡服務等。這兩種信息服務方式從不同的側面都對知識產權制度的革新提出了要求。
在第一種信息服務方式中,信息提供方向信息需求方提供了所需的信息,從信息需求方處取得約定的報酬,表面看來,信息提供者自己的勞動是得到了補償。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成為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由于信息具有消費的共享性,因此,如果信息提供者對這些信息不享有產權的情況下,第三方也可以同時使用這些信息資源而不需要支付費用。這其中比較突出的就是數據庫的法律保護與軟件的專利保護問題。無論是出于保護信息提供者在信息收集中的投資利益還是鼓勵進行智力創作的目的,總之,存在著相當大的呼聲希望能夠對這類信息賦予知識產權保護,或者對某類信息給予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
第二種信息服務方式隨著網絡化、數字化技術的發展,貿易的形式越來越多地采用了電子商務的形式。電子商務主要是使用網絡上的數據交流的形式來代替傳統的商務交往形式,從而達成交易的一種交易方式。網絡經濟時代實際上是一個注意力經濟的時代,因為在網絡之上的信息太過于巨大,誰能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誰就能占領市場。因此,信息傳遞的方式在這種經濟交往中也會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新一輪WTO談判將電子商務問題列入談判的議題也許可以從一個方面說明問題。
我國應當采取的應對策略
知識經濟時代,由于競爭的需求而導致的跨國公司經營的國際化,已經使得服務業跨國投資成為跨國公司對外投資的重點,使得服務貿易中商業存在方式成為最重要的服務貿易方式,服務貿易與服務投資已經發展到密不可分的地步。使得服務貿易往往也與投資問題聯系到了一起,所以,需要采取措施完善有關投資等方面的規定。
一、TRIMs協議要求修改我國有關外國投資法的規定,鼓勵外國投資者以先進的、我國急需的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能夠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知識產權作為資本到我國進行投資。產權法規定某項財產權益的歸屬,而投資法則規定某項財產能否作為資本進行投資收益、以及投資收益的大?。划a權法只是規定能夠進行投資的前提條件,而投資法則是規定投資流向的主要因素。我國應當根據TRIMs協議,對與其精神不符的投資法進行修訂,充分利用協議允許采用的措施大力引進外國先進的技術,并制定相應的法律措施制止外國投資者利用知識產權所具有的行為支配性特征從事的限制性商業行為,以求在最大程度上將保障外國投資者的利益與引進先進技術的目標結合起來。
二、分利用烏拉圭回合有關補貼措施協議允許對R&D進行補貼的規定,改革我國政府補貼的方式,加大對我國技術創新的投入。我國在加入WTO的前后,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進行了修改,基本上已經與國際水平接軌。但是,對于一些市場嚴重失靈或關鍵性技術領域及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解決的重大技術問題,則需要政府部門投入資金激勵企業進行研發或者由政府主持研發。同時,在目前的技術鏈中,我國企業大多處于下游水平,通過外國的跨國公司相比遠為落后。因此,企業需要政府對企業的R&D活動進行支助。不過,我國政府在對技術創新提供財政金融支助作為激勵措施的時候,應當根據關于補貼措施協議中的有關規定,積極應對紅燈和黃燈條款的挑戰,充分利用綠燈條款的機遇加大我國政府對技術創新的支持。這樣,我們才能在遵循國際規則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激發我國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的潛力。
(一)模型構建本文的計量模型是基于Coe和Helpman(1995)的國際R&D溢出模型(簡稱CH模型)構建的[3],由于我們試圖把服務貿易進口劃分為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技術與知識密集型三類,而且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視角來研究三類服務貿易進口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非線性影響,因此我們構建的計量模型如下。其中,TFPit為運用不需要事先假定具體生產函數形式的DEA方法計算而得。RDd,sit為剔除了經濟規模因素的本國R&D資本存量;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分別為剔除了經濟規模因素之后的通過貨物貿易進口以及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技術與知識密集型①服務貿易進口渠道獲得的國外R&D資本存量;mmer,sit、ml,sit、mc,sit和mt,sit分別為一國的貨物貿易進口存量和三類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存量占該國GDP存量的比例②;IPRsit為知識產權保護;IPRs2it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平方項,用于研究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增強,國內R&D投入、貨物貿易進口以及三類服務貿易進口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非線性影響;α0,it,…,α15,it為擬合系數;δit為誤差項。
(二)變量說明1.RDd,sit、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這5個變量的測算包含兩步:第一步,分別計算國內R&D存量以及通過貨物貿易進口和三類服務貿易進口溢出的國外R&D存量;第二步,把計算出的各種R&D存量除以GDP,獲得相對指標。在第一步中,本文使用了永續盤存法,起始年度的存量計算公式為S=A0/(g+δ),S表示存量。表示起始年度的流量,g表示變量從起始年度到2012年的平均增長率,δ表示折舊率,本文涉及的所有折舊率均以常用的5%計算。RDd,sit的計算直接利用統計數據即可,對于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則須考慮國際間的溢出。為此,我們借鑒了Lichtenberg和vanPottelsberghe(1998)的測算方法(簡稱LP法)[13],而且考慮到某一期的國外R&D溢出在后面各期依然會發揮作用。同時我們注意到目前難以獲得服務貿易的雙邊統計數據,只能獲得一國對全世界的服務貿易進口總額和出口總額,所以,我們最終將計算公式修正為。3.IPRsit。對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算,借鑒了唐保慶等(2011)的方法[4]。計算該變量的數據來自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網站。接下來本文將分別基于中國1994—2012年的時間序列數據和27個OECD國家①1998—2012年的面板數據對以上計量模型進行擬合。
(三)檢驗結果與分析為了能夠使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供中國借鑒和學習,我們分別運用中國數據和27個OECD國家的數據進行了回歸,并且進行對比研究。1.中國數據的擬合結果。(1)國內R&D投入未能顯著促進全要素生產率增長。這一結論與Coe和Helpman(1995)等人研究的結論不同[3]。據調查,大量的企業僅僅滿足于眼前良好的發展狀況而不愿意承擔研發投入的風險,低成本發展的原有路徑一直是企業試圖保持的優勢,這導致整個經濟部門的技術水平未能取得實質性的突破。在控制了知識產權保護因素之后發現,知識產權保護與國內R&D投入的協同效應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影響在1%水平上顯著。這表明國內R&D投入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影響一方面受到R&D投入強度的影響,另一方面還要取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2)貨物貿易進口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影響不顯著。原因之一,在當今的全球國際分工格局下,盡管某些進口品(尤其是中間品和資本品)可能具有較強的技術屬性,但是由于跨國公司的保密意圖致使中國很難在最為核心的技術層面上操作。原因之二,跨國公司和東道國本地企業會進行激烈的競爭,前者在東道國所產生的競爭負效應可能超過了技術溢出正效應。在控制了知識產權保護因素后發現,貨物貿易進口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協同效應能夠促進全要素生產率的提升,說明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貨物貿易進口產生技術溢出效應。但是在控制了知識產權保護及當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增強,貨物貿易進口對TFP的非線性影響因素時,其回歸結果未能通過顯著性檢驗,這說明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并不是很穩定和顯著,我們認為一方面原因是前文所說的跨國公司控制了進口品的核心技術環節,另一方面可能在于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還需要進一步提高。(3)勞動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和資本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均不利于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由于勞動密集型服務品主要表現為本國居民的出口旅游,其中包含的技術含量較低。資本密集型服務品主要表現為運輸服務,它的特點是資本投入量大、技術含量低,而且運輸服務難以深入地融入到國內上下游產品的價值鏈中,所以很難促進進口國的全要素生產率增長。在控制了知識產權保護因素之后發現,兩類服務貿易進口依然未能和知識產權保護產生協同效應來推動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梢?,雖然中國在過去的幾十年中一直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但是技術屬性較弱的服務品進口對不斷強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并不敏感,無法促進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4)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顯著促進了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服務業是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品更是服務業中高科技、先進理念和知識的典型代表,中國對此類服務品的進口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自主研發和探索的彎路,節約了大量的物資、人員和人力資本投入,最終顯著地推動了中國的全要素生產率。在控制了知識產權保護因素之后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同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的協同效應依然促進了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而且在1%水平上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品的科技含量較高,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敏感度高于低技術水平的服務品,不斷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僅從規模上鼓勵了此類服務品的大量進口,而且也有助于提升其內部的技術結構,使得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能夠與不斷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形成較高的匹配性并且產生協同效應,推動了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5)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強,國內R&D投入、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均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產生了倒“U”型特征的“先揚后抑”的作用。由此可見,欲使知識產權保護分別和國內R&D投入、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共同推動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那么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度必須適宜,以便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保護的正向傳導機制,降低反向傳導機制的不利作用,否則只會適得其反。模擬結果顯示,當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度達到5.815時,國內R&D投入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作用達到最大化,這也是以國內R&D投入推動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為目標的知識產權保護最適強度。此外,當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度達到6.084時,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作用達到最大化,這是以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推動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為目標的知識產權保護最適強度。根據計算發現,2012年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為5.349,與兩個最適強度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可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還需要進一步加大。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國內R&D投入、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在促進全要素生產率增長時所需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最適強度之所以前者低而后者略高,可能的原因是國內R&D投入僅僅是國內行為,而服務品進口則屬于跨國活動,它與國內活動相比需要克服市場準入和人員跨國流動等貿易障礙,只有在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下這種產品才能夠進入進口國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的市場擠出效應和壟斷勢力效應也會推遲出現。2.OECD國家數據的擬合結果。用OECD國家數據的擬合結果與用中國數據的擬合結果絕大部分是相同的,不同之處在于,OECD國家當前的知識產權保護平均強度已經超越了最適強度。模擬結果顯示,這些國家在2012年的平均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為6.486,而國內R&D投入以及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在促進全要素生產率時所需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最適強度分別為6.227和6.278。也就是說,OECD國家目前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已經不利于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這與Scotchmer(2004)的研究結論相似,Scotchmer(2004)認為發達國家在推進技術創新的過程中需要考慮的不應當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而應當重新判斷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是否已經過強[15]。
(四)穩健性檢驗由于我們最為關注的是中國國內的R&D投入、服務貿易進口分別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協同效應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影響,而且考慮到以上回歸結果可能具有偶然性,所以分別通過改變指標選取以及考慮滯后效應的方式來做穩健性檢驗。在指標選取方面,我們借用韓玉雄和李懷祖(2005)的方法重新計算了知識產權保護強度[16];在考慮滯后效應方面,國內R&D投入、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分別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協同效應對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影響可能存在時間上的滯后,故分別選取一階滯后和二階滯后來進行回歸。從回歸結果來看,三種不同的穩健性檢驗結果與原始回歸結果十分相似。從穩健性檢驗的三個結果的平均值可發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強度(4.126)尚未達到國內R&D投入所需的最適強度(4.302),也未達到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所需的最適強度(4.329)。進一步觀察發現,國內R&D投入所需的最適強度都小于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所需的最適強度。
二、結論與政策含義
論文關鍵詞:國際服務外包,知識產權,制度
服務外包按照發包方和接包方所在國是否相同,可以分為國內服務外包(即在岸外包)和國際服務外包(即離岸外包)。國際服務外包可以在人力資源、經營管理理念、市場競爭等方面產生技術外溢效應,使承接國可以通過人力資本的流動、示范模仿效應、競爭效應、關聯產業的帶動等快速提升本國的服務業水平[①];同時服務外包主要發生在信息產品生產部門及信息技術密集使用部門,包括金融、電信、軟件等。而這些行業恰恰是多數發展中國家,包括我國,重點發展的服務業領域。
一、我國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的現狀
我國的服務外包正在經歷一個快速增長的階段,但目前我國的技術水平仍然較低,承接的業務多數處于國際分工體系的價值鏈的中末端,對我國的服務業發展帶來很不利的影響。改變這一現狀,提高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使我國的服務企業真正能夠參與到高端服務業中,必須加快承接國際服務外包,在競爭中求發展,實現我國服務業自身的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
2005年以來我國的服務外包年平均增長率都超過了全球的平均增長率,正逐漸成為一個新興的服務外包中心。據商務部統計國際貿易論文,2010年,全國新增服務外包企業3756家。全國服務外包企業承接服務外包合同金額274.0億美元,合同執行金額198.0億美元,同比分別增長37.0%和43.1%;其中承接國際(離岸)服務外包合同金額198.3億美元,合同執行金額144.5億美元,同比分別增長34.3%和43.1%。
然而,與全球服務外包業“龍頭老大”印度相比,中國仍然存在較大差距。據統計,包括軟件和服務外包在內的外包產業產值占印度國內生產總值的7%,占印度出口總額的近四成論文怎么寫。目前,印度已承接全球65%的離岸軟件外包業務和46%的服務外包業務。
二、知識產權制度體系對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的影響
服務外包市場是一個不斷動態變化的市場,外包產業的范圍也隨著社會需求在發生著變化。服務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術外包(ITO)、業務流程外包(BPO) 以及國際服務外包市場出現的一個新的外包服務類型,即知識流程外包(KPO)。信息技術外包是指IT流程的外包,例如信息系統維護和運行,以及軟件研究和開發等;業務流程外包(BPO)是指由專門的服務提供商提供并管理特定類型的業務的服務,如企業內部的管理、業務的運作、供應鏈的管理等;知識流程外包(KPO),一般定義為高端外包服務,包括合同研究組織(CRO)和其它基于知識和技術的服務,例如產品技術研發、工業設計、動漫及網游設計研發、工程設計等。專業的服務機構畢馬威國際預計KPO正逐漸成為現實的、主流的外包選擇之一,它的市場規模將在兩年的時間內達到100億到170億美元。
從低端的ITO信息技術外包到目前高端的KPO,服務外包中的技術含量和知識承載度越來越高,如KPO就是一個基于知識和技術的服務。因此在服務外包的過程中,不可避免會涉及到知識產權及其相關的制度體系。
1、 對承接國的影響[②]。知識產權制度不僅要發揮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應該能夠通過制度的建設大力提高我國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的能力,從而加快我國的技術進步,最終提高我國的整體技術水平和國家核心競爭力。承接高端服務業,進而提升我國的服務業技術水平,并最終在國際服務業中取得立足之地,是我國發展本國服務業的最終目標。能否承接到高端服務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目前信息技術外包(ITO)仍是中國服務提供商首要的收入來源,占2009年收入的三分之二強。有專家指出國際貿易論文,印度之所以能在二十年里成長為世界的IT 外包中心,除了勞動力的高性價比和規模效應,就是因為知識產權得到了政府和企業的多方保護,給發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相比印度自1856 年誕生第一部《專利法》至今一百多年的知識產權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還處于起步階段,雖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如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不完整,執法力度不足,國民整體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等,而這些問題將削弱我國在國際服務外包中的競爭力。
2、 對承接企業的影響。在服務外包中,發包方一般都擁有相當數量的可能關系到企業生死存亡的知識產權產品,在外包過程中,發包方必須將部分知識產權產品移交承接方使用,因此對于發包方而言,外包項目中包含著很大的技術外泄的風險。因此在選擇合適的承接國家和承接企業時,除了承接方的技術基礎和人力資源等方面以外,承接企業的信息和技術安全是發包方首要的考慮因素?;诖税l包方在選擇目標國家時,會首先選擇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完備的國家,對目標企業則會優先選擇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強、經驗豐富的企業。對于承接方而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將直接影響到企業在國際服務外包市場的競爭力和企業自身利益保護。企業在承接服務外包業務過程中,必然會使用發包方、甚至第三方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商業秘密等,這其中就涉及到承包方在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方面的能力。如果承包方不能很好地保護發包方的知識產權,就很難取得發包方的信任論文怎么寫。同時,在承接外包過程中,承接方還可能需要利用自有的知識產權,這些知識產權將伴隨完成的產品或服務被移交給發包方,從而出現知識產權轉移的風險。
三、國際服務外包中的知識產權制度的特點
服務外包與其他的服務業相比,在產品特征和行業分布上都具有自身的特點,如產品一般應具有可數字化和模塊化的特點等,行業一般以蘊含一定知識含量的軟件開發、管理咨詢等為主。相應地國際貿易論文,與服務外包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點:
1、經濟性。和其他產業相比,服務外包行業技術含量高,甚至一項技術就可能關系到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因此知識產權的制度設計對外包各方,包括發包國、目的國、發包方和承接方都具有很強的經濟性(利益相關性)。在知識產權方面占有絕對優勢的發達國家對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極為關注,甚至在世貿組織的談判中,不惜以其他方面的讓步換取在知識產權方面加入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2、利益平衡性。“知識產權制度在人類的法律進化史上得以產生并發展,就在于其確認了涉及知識產品保護的各種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②] 利益平衡性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基礎,但在國際服務外包中,知識產權制度的利益平衡不僅體現在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和社會對知識產品的合理需要之間的矛盾關系上,還體現在離岸外包的相關國家之間和以及發包企業與承接企業之間利益的合理分配上。
3、復雜性。由于跨國服務外包發包方和承接方分屬兩個不同的國家,同時外包過程中涉及到的知識產權還有可能來自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因此與國內企業之間的業務承接相比,國際服務外包中的知識產權制度具有更高的復雜性,它可能涉及到多個國家的相關知識產權法律,如發包方、第三方、承接方等。此外,同一國家的法律對于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的規定也不盡相同。
4、層次性。與服務外包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應該包括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和以非法律形式存在的內容,法律形式包括我國通過立法制定的旨在對知識產權的資源配置和財富創造等行為做出制度安排的各項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章條例等,還包括我國已經核準的相關國際法的條款和我國已經簽約的國際協議如Trips協議的規定等。非法律形式則包括法律形式以外的對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進行指導和規制的配套措施,如國家層面和各個地方層面的政策體系以及企業層面的規章制度等。
四、相關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的完善
服務業的發展在我國起步較晚,而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更是近幾年才開展起來的,因此我國與之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包括立法、司法等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從宏觀到微觀層面促進服務外包領域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的完善,提高我國服務外包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1、國家和地方政府應以國家戰略和地方發展戰略為導向,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產權的法律屬性使其比其他的經濟活動具有更強的政治色彩,但同時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因此,對于知識產權的角逐不僅存在于企業的微觀層面,更體現在國家的宏觀層面。“歷史已經表明,只有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保護方式、保護水平適應國家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并能隨著未來的發展需要而變革國際貿易論文,才能真正促進科技創新、文化繁榮、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否則,會產生負面的作用。”與此相對應,我國與服務外包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應該服務于我國現階段的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尤其是未來五年 “十二五規劃”中對服務業發展的目標,使我國服務外包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最大程度保護我國的國家利益。如在我國已經加入的TRIPS協議規定模糊而彈性空間較大的部分,調整相關國內立法,使具有穩定性和強制性的法律形式成為符合政策選擇需要的“硬工具”;利用非法律形態政策調整的靈活性、針對性和時效性彌補法律制度的滯后性和保守性,在TRIPS彈性空間較小的部分發揮作用,成為符合政策選擇需要的“軟工具”,[③] 針對不同類型知識產權采取相應的保護標準,建立以促進產業發展和產業升級為導向的知識產權制度論文怎么寫。同時,在承接服務外包中,我國的不同地區之間在擁有的資源和發展重點等方面各有不同,各個地方可以在國家統一的法律制度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通過各種激勵措施引導企業加快自身知識產權的創新,增強承接服務外包能力。
2、充分發揮相關的行業協會在完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中的作用。以企業為主體的行業協會可以整合企業在承接服務外包中存在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運用和創新中的問題,為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時提供可行性報告、法律法規草案或建議等,盡可能為服務外包企業爭取更多的支持。此外,在避免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提高應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行業協會可以制定行業內自律規則共同遵守的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準則,建立行業內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機制。
3、加強外包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企業是我國知識產權開發(激勵)、應用、管理和保護的主體,外包企業建立和完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僅能提高承接外包的國際競爭力,還能增強企業自身的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在知識產權的開發和應用上,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激勵機制和規范的操作程序,充分激發員工的研發積極性,激活員工頭腦中的隱性知識國際貿易論文,使之顯性化。在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方面,為企業規劃明確的知識產權戰略,制定詳細的規章制度,如員工的知識產權培訓制度、項目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評價制度等,從而將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制度化,盡可能提高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避免因侵權或泄密等引起的知識產權糾紛。
[①] 本文系安徽省社科規劃項目“合肥市服務外包承接企業要素稟賦提升的實證研究”(項目批號:AHSK07-08D32)和安徽省教育廳人文社科項目“合肥市承接跨國公司服務外包戰略研究”(項目批號:2008sk047)的階段性成果。
[②]目前我國在國際服務外包市場中主要是承接其他國家的外包業務, 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知識產權制度對承接方,包括承接國和承接企業,的影響。
[①] 江小娟等,服務全球化與服務外包:現狀、趨勢及理論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頁。
[②] 袁秀挺:“知識產權權力限制研究――著重于知識產權制度的內部考查”[D],北京大學2003年博士論文,第53頁。
[③] 劉華、周瑩,TRIPS協議彈性下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政策選擇[J],《知識產權》2009年第2期。
關鍵詞:知識產權服務業;南沙自貿區
一、分析框架
(一)發展優勢(Strength)
1.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逐步完善,服務內容日益豐富。
現階段我國公共服務設施日漸完善,有利于共享產業內的各種資源,有助于知識產權服務行業的公益化和商業化的健康發展。我國已打造了比較完善的公共服務平臺,建成1個國家專利數據中心和47個地方專利信息服務網點、21個專利產業化試點基地、42家國家專利技術展示交易中心、67家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75家專利工作交流站,開通了12330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熱線。再者,服務內容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豐富,擴大服務領域,為行業發展開拓更廣闊的空間。
2.知識產權、信息、咨詢、質押融資等服務快速發展。
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的發展是建立在各行業分工鏈上的,各服務在產業鏈上分工協調,協同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功能主要包括知識產權、信息、轉化應用、質押融資、維權援助等內容,行業內中介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咨詢公司、投融資機構、預警服務機構、評估機構等企業快速發展,大力推動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的深入發展。
(二)發展劣勢(Weakness)
1.規模小、體系不完善,缺乏國際競爭力
由于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中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總體規模還較小,缺乏具有品牌影響力的法人主體;就整體來說,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的很多領域還沒有形成良好的商業模式或完整的產業鏈,以知識產權信息鏈為例,政府為地方專利信息網點提供的主要是整塊的數據信息,在信息挖掘和利用方面還不系統和深入,各地方知識產權信息中心因專利信息資源開發不夠、專業服務人員不足、提供深層次服務的能力有限等問題,沒有形成有效、長效的集成共享機制,使得產業無法進入高速發展道路,缺乏國際競爭力。
2.服務層次低、服務形式單一、服務能力弱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現狀研究報告》中指出,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業務以代企業申請專利、商標等相對單一的服務內容為主,高水平、高層次的服務比較少。由于服務內容單一,進入門檻低,中介機構一哄而上,為爭奪市場,競相采取低價策略。低價競爭,一方面會造成市場上“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另一方面服務機構為了保本盈利,只好降低服務檔次,進而形成惡性循環。
3.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高端人才不集聚
知識產權服務業對人才具有高度依賴性,核心人力資本的培育是實現知識產權服務業可持續發展的根本。目前阻礙知識產權人才涌現的因素除了歷史原因,主要表現在人才機制、人才結構和師資力量三個方面,三方面的欠缺、結構完善的不足都亟需加強。
(三)機會分析(Opportunity)
1.充分的政策支持
隨著南沙自貿區的建立以及《方案》的進一步實施,知識產權服務業將被進一步落實。另外由于在自貿區內政府相應職能的改變,對行政管理體制的變革,都會導致在自貿區內對于一些相關政策能夠更好的實施。如廣州市知識產權相關機構在2012年下發的《國家知識產權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也相信會在自貿區內得到更好的執行。
2.巨大的市場潛力
南沙自貿區的建立減少了國內關稅壁壘以及進出口貿易摩擦,相對地減少交易成本,同時在《方案》中提出的要加快建立總部經濟以及新型貿易業態,這些都為知識產權服務業開辟了更為廣闊的消費市場。
3.人才的集聚效應
自貿區的建立,必然能為自貿區,為廣州以及中國帶來更大的紅利與機遇。這都會吸引更多的國外知識產權服務領域的人才進駐自貿區,為知識產權服務業提供更多的專業人才,從而進一步促進國內知識產權服務業的發展。
(四)威脅分析(Threats)
1.國內外競爭加劇
自貿區的建立,放開了門檻,國外成熟的知識產權服務業的相關企業進駐南沙自貿區,國外企業擁有完善的硬件設施和先進的管理經驗,這會對國內企業形成一股強有力的競爭態勢。
2.開放程度的提高導致不可預測風險增加
自貿區是我國對外開放的一個全新的嘗試,開放程度提高,但我國尚缺乏相關經驗,面對風險較難做出準確預測。
3.自然資源的稀缺導致商務成本的上升[5]
上海是一個自然資源稀缺的城市,經濟發展受到土地、能源等資源的約束和環境容量的限制日益明顯。土地資源稀缺導致的高房價對高素質人才具有擠出效應,土地價格高漲導致寫字樓高租金、交通擁堵、生活成本上升等一系列問題,集中表現在商務成本的大幅上升。
二、結論
1.完善知識產權服務業法律政策體系和體制機制
根據發達國家服務業的發展經驗,完善的法律規范是產業發展最基本的保障機制。當前,立法滯后仍然是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因此,需要借鑒國際慣例和國外經驗,根據國內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趨勢,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為知識產權服務業的發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另外,要不斷深化南沙自貿區行政體制改革,為知識產權服務業建立更加完善的體制機制。
2.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推動知識產權資源集聚
當前國內知識產權服務業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才短缺,尤以高端技術人才和復合型人才短缺現象嚴重,成為該產業發展的又一瓶頸,為此迫切需要加快行業人才建設。重點培養從事知識產權、評估、交易、咨詢、訴訟和專利檢索等實務工作的專業人才;加快培養懂專業、懂外語、懂法律、熟悉國際規則的知識產權復合型人才;盡快形成一支數量足、素質高、結構合理、能與自貿區內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需要相適應的人才隊伍。
3.大力發展市場化、品牌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構建知識產權一站式服務平臺
打造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市場化、規范化、專業化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使其品牌優勢和社會影響力明顯提升。建議在南沙自由貿易區試行期間制定有利于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的融資、財稅等扶持政策,重點培育一批服務規范、誠實守信、專業化程度較高、有發展潛力的知識產權服務骨干機構、企業,鼓勵和支持知識產權服務行業向專業化、規?;蛧H化方向發展。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一、我國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伴隨世界經濟的進步和發展,我國對外貿易總量逐年增加,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也在逐漸增強。尤其在加入WTO以后,我國更加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收獲了一些成果。然而,面對復雜的國際政治經濟局面,處于發展中的我們在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有一些問題需要正視和解決。
(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很多企業十分重視科學技術的研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開展科研工作,每年我國的重大科研成果都在逐年增加。但科技成果研究出來以后,絕大部分企業只是急于將其投入生產,有意識為其申請專利的企業少之又少,導致每年我國都會有很多知識產權被搶注,給企業和國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機制不健全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但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多個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仍不夠健全??茖W而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才能更好地應對瞬息萬變的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為我國對外貿易保駕護航,避免出現商業機密泄露等諸多知識產權問題。同時,還可以起到保護和扶持國內知名品牌的作用。
(三)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從業人員數量少由于各國法律不同、立場不同及突發事件等諸多因素,國際貿易中出現知識產權糾紛的現象很難徹底避免。但大部分企業還沒有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相關的專業人士也少之又少,一旦出現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起來大多十分被動,或者花重金聘請專業人士來處理,給企業的對外貿易業務造成了很大的負擔和壓力。
二、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策略研究
(一)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首先,要加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同時,加強知識產權普法教育,當個人和企業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懂得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次,當企業或個人有重大科研成果時,要樹立及時申請專利意識,既是保護自己的勞動成果,又可以提升高科技產品的競爭力,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從而更好地實現從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的質的飛越。
(二)加大科研力度,樹立品牌意識伴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與進步,人們對產品的需求已經發生了由量向質的轉變,企業的產品質量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尤為重要,品牌力量越來越多地占據了人們的思想意識和需求。因此,樹立品牌意識,創建一批“拿得出、叫得響、立得住”的民族品牌,并充分利用品牌戰略,開展由國內市場向國際市場的拓展和延伸,以品牌帶動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戰略,使民族品牌在國際貿易競爭中立得更穩,走得更遠。
(三)建立健全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制度堅持鼓勵創新、優化環境的原則,完善現有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健全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讓企業和個人都能有法可依,遇到知識產權糾紛時也能夠得以公正、客觀的解決。
(四)培養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為維護知識產權保駕護航科技競爭說到底是人才競爭,因此,國家和企業都要加強對人才的培養。要多渠道、多層次地開展人才培養工作,不僅要培養能夠進行高科技產品研究的專業人才,更要加大知識產權工作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力度,建設一支能力超強的知識產權隊伍。當個人或企業面臨知識產權申請、權益受到侵犯等諸多問題時,專業的知識產權團隊可以幫助企業避免在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和維權的過程中走彎路,甚至喪失更多的利益和效益。
(五)提高專業技術水平,提升行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提高行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是各國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必經之路。走好提高企業創新能力之路,無論是企業還是政府都應從政策、資金扶持等多方面加大科研力度,同時,設立相應的獎勵制度,以更加良好的政策鼓勵企業和個人進行創新性的研發,并進行相關規定及政策的指導和幫助,為企業和個人提供更加寬松的環境和空間,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形成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工業群體;企業的角度,要結合市場需求的導向,不斷進行科學研究,升級技術和產品,并加大對人才培養的投入和力度,成立專門的企業科研機構或部門,培養一批高素質的研究型人才,為企業行業的創新能力的提升做出更大的貢獻。
(六)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建立知識產權國際標準知識產權是國際經濟一體化時代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問題。因此,建立統一的標準才能更好地解決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爭端。這就要求我國要加強同世界各國的溝通與交流,共同研討和建立符合各國共同利益的國際標準,并嚴格按照國際標準去執行和開展國際貿易活動,建立世界命運共同體,維護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則和平衡,共同發展。同時,建立與之相適應和一致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和政策,做到國內外有效銜接。這樣既可以避免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糾紛,也可以推動國內企業以更高的標準和要求開展各項科研及生產活動。
三、重視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一)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是我國國際貿易發展的保障國際貿易的發展帶來了有形產品和無形產品的科技含量的日益提高。要想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并吸引更多的外資和先進技術,那么就必須完善和健全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給我國本土的技術和成果以有力扶持,給外資投入以可靠保障,這樣才能推動我國經濟及對外貿易朝著更加積極穩健的方向發展。
(二)知識產權保護是將知識轉化為經濟效益的有效途徑知識產權保護促使企業不斷提高自己的科學技術水平,并在某一領域獲得一段時期的壟斷,在國際市場上獲得一定的市場占有率,從而獲得更多的經濟收益。因此,越來越多的國家意識到經濟競爭就是技術競爭,知識產權競爭。而知識產權保護恰恰是在提高國家進行國際貿易的參與能力。在國際貿易迅猛發展的今天,充分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并利用知識產權能夠發揮的重要作用,使其更好地為國家經濟發展、增強國際貿易競爭力服務。注重培養人民和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利用高水平領域的知識產權開發創新產品,為我國經濟的發展開辟一個全新的時代,在知識產權方面推陳出新,逐漸成為世界的領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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