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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
關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討論由來已久,盡管就是否放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的問題理論界一直是各抒己見,爭論不休,但實踐中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已經大量存在,其數量和規模也呈現明顯上升趨勢。資料顯示,上海市截至1999年末,2萬多個鄉(鎮)村工業企業在完成改制和改組過程中,大部分已經實現非農建設用地流轉,涉及到集體建設用地面積25萬畝左右;珠三角地區通過流轉的方式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際超過集體建設用地的50%,而在粵東、粵西及粵北等地,這一比例也超過20%;河南城郊結合部家電市場、建材市場和集貿市場等使用的土地全部是集體土地;湖北典型調研區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參與流轉的比例均在50%以上,部分地區甚至高達80%。面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大量流轉的事實,繼續討論是否放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顯然是不合時宜的,既然流轉市場已經存在,問題的焦點就應該是弄清導致流轉的深層原因,流轉中存在著什么問題,以及如何規范流轉行為,促進市場的良性發展。
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深層原因
(一)城市建設的步伐加快形成巨大的用地需求拉力
自1996年城市化率首次超過30%,近10年全國城市化速度明顯加快,2006年全國城市化率達到43.9%,比1996年增長13.42個百分點,而1986-1996年的全國城市化率僅增長5.96個百分點。同時,國內生產總值保持高速增長,2006年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為209407億元,與1996年相比,年均增長8.76%,且近4年增長率一直維持在10%以上。土地要素作為城市經濟增長的重要支撐,必然水漲船高。統計資料顯示,2004年全國建成區面積30406平方公里,是1995年的1.6倍,1995-2004年間城市建設累計征用土地11563平方公里,《全國土地利用規劃綱要1997-2010年》實施以來,不到規劃期末,很多城市的規劃指標已經捉襟見肘,一些地區甚至5年就用完10年指標。面對巨大的用地需求,依靠征地的傳統供地方式必然陷入窘境,近些年征地矛盾激化和征地糾紛增多一定程度反映出土地供求的緊張狀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作為土地供給的新途徑,無疑是緩解土地市場緊張局面的福音,尤其在城郊結合地帶和經濟發達地區,由于能夠較好的避免征地糾紛,同時讓土地流轉主體得到更多的實惠,因而受到各方青睞。
(二)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迫切需要流轉市場的調節
眾所周知,由于長期的無償使用政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低效利用和閑置浪費問題嚴重。1999年有關統計表明,全國2000多萬家鄉鎮企業分布在縣城和鄉鎮的不足10%,超過90%的鄉鎮企業散落在行政村和自然村,用地布局分散,起點低,很多是重復建設。2004年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資料顯示,全國村莊建設用地2.48億畝,城鎮建設用地0.51億畝,按照農村人口75705萬和城鎮人口54283萬計算,人均村莊用地面積為218平方米,人均城鎮用地面積63平方米,前者是后者的3.5倍,即使與建設部人均城市用地最高標準的下限120平方米比較,人均村莊用地也遠遠超出。作為人均土地資源極其匱乏的國家,不可能坐視這種資源的浪費,如何實現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流轉市場無疑是最好的選擇。通過市場供求機制、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的作用,可以實現土地要素的充分流動,從而保障資本、技術、勞力和土地更優的結合。事實證明,活躍的流轉市場無疑對盤活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產生重要促進作用,尤其在經濟較發達地區,土地資產價值凸顯,通過流轉市場實現土地的集約利用更具現實性和迫切性。
(三)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要求開辟土地流轉新途徑
據統計,2006年全國鄉村人口8.64億,是城市人口的2.40倍,而農民人均純收入是3587元,不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且城鄉收入差距還呈現明顯拉大趨勢。同時,受各種因素影響,農村社會經濟發展還存在很多矛盾和隱憂。如何促進農民的增收,如何維持農村社會的長治久安,是黨和國家長期關注的重點。其中,解決好土地問題首當其沖,而土地流轉更是重中之重。過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必須通過征地途徑,“低進高出”的特點突出,征地前后土地價格相差甚遠,不可避免的造成農民心理失衡,因此產生諸多征地糾紛,部分甚至演變成暴力沖突,帶來農村發展的不和諧音符。允許農民集體在保留土地所有權基礎上的自主流轉,不僅能夠充分尊重農民的土地權益,而且有助于繞開征地環節中補償偏低和安置不到位等問題。據有關專家在部分流轉試點區域的調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轉讓形式流轉的,農民能夠獲得的流轉收益最低為20%,最高的達到85%。雖然因產權制度缺陷還存在侵害農民利益的問題,但總體上讓利于民的政策能夠得到較好的貫徹落實,農民從中獲得的好處是很明顯的。
(四)集體土地產權安排為土地流轉博弈創造了空間
盡管國家法律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做出很多限制性條款,但土地既然為集體所有,農民集體就掌握著土地的實際處置權。同時,由于鄉鎮企業用地、村民宅基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長期無償使用,鄉鎮企業和農民等土地的實際使用者也享有很大程度的土地處分權,作為利益相關者,他們在土地流轉中自然具有重要的發言權。相反,受到國家政策和法律等硬性約束,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土地管理者,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常常處于被動地位。一方面被流轉主體排斥在外,不能有效的掌握市場相關信息,另一方面又必須對流轉行為負責,被動的進行事后管理,因而土地管理者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上的權力被無形中縮小,這無疑給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土地管理者的流轉博弈創造了空間。通過構建博弈模型和求解表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可以顯著提高各方預期收益,轉出者能夠獲得豐厚的土地經營收益,轉入者能夠有效降低用地成本,管理者則能夠變被動為主動,更充分的分享流轉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因此,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集體土地產權制度下流轉各方利益博弈的必然結果和大勢所趨。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法規安排上存在一定缺陷
1.含糊的法律規定對流轉形成較大的限制。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钡诹龡l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鄙鲜鲆幎ㄒ环矫鎸w建設用地的流轉采取嚴格限制和禁止的態度,另一方面也給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開了一道小口,使破產或兼并等原因造成的鄉鎮企業用地被動流轉合法化。其實質是既承認二級市場的存在,又否定一級市場的合法性,而二級市場必須以一級市場為基礎,法律對流轉采取的含糊態度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的正常發展。
2.對集體產權的歧視成為合理流轉的阻礙。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兩種形式,土地所有權可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但二者享受的待遇卻不相同,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基本不受限制,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卻要受到諸多阻撓。同時,根據公共利益需要,通過征地的方式,國家可以將集體土地強制轉為國有。然而,在征地制度尚不完善的情況下,經常發生政府低價征地高價轉出的現象,集體土地所有者不能或很少的參與土地增值收益分成,產權主體利益和感情都受到較大傷害。在集體產權得不到公平對待的情形下,集體產權主體往往會繞開法律法規限制,自發的流轉土地以獲取土地收益。例如,一方面,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通過破產或兼并等形式發生流轉,另一方面,更多的則是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通過出讓、出租、轉讓、轉租等多種形式流轉土地使用權,使得土地隱易大量存在。
(二)土地流轉的管理工作較為混亂
1.流轉前的用地審批管理跟不上。按照法律規定,集體建設用地的獲取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但實際上,由于鄉鎮企業是鄉鎮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受經濟利益驅動,地方政府往往在集體建設用地安排上“開綠燈”,部分鄉鎮企業隨意圈地,未批先用和少批多用的現象時有發生;農民作為土地的實際占有者,未經批準在宅基地上亂搭亂建,甚至在承包地上興建住宅的現象屢見不鮮。集體建設用地審批管理的不規范給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帶來諸多隱患,形成管理上的漏洞和產權上的糾紛等問題。事實上,由于禁止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政府部門往往處于被動地位,形成審批管理的漏洞。2.流轉中的市場調控管理不到位。由于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限制,大量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處于自發無序的流轉狀態,管理部門對于流轉情況不明,缺乏有效的調控工具,使得流轉市場呈現混亂局面。例如,農村集體或集體建設用地者未經批準直接轉出土地使用權,流轉過程中的隨意定價,嚴重擾亂了土地市場的正常秩序;再如,鄉鎮企業流轉涉及主體眾多,多頭供地和各自為陣的問題明顯,使政府調控土地市場供給規模的能力大打折扣,市場土地供應計劃落實困難。
3.流轉后的土地利用管理有困難。土地利用布局分散和效率低下是鄉鎮企業土地利用的重要特點,促進集體建設用地向園區集中,發揮企業規模積聚效應,提高企業集約用地水平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重要目標。但實際上,由于法律的硬性約束,隱性流轉大量存在,土地利用仍然呈現混亂狀態,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的目標難以落實。另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隱含收益的存在還可能刺激集體建設用地的無序擴張,引起土地粗放經營和大量占耕的問題,增加流轉后的土地利用管理困難。
(三)土地流轉收益分配關系不合理
按照馬克思的地租理論,可以將地租劃分為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前者是指由于土地所有權的壟斷,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即使使用最劣等的土地也必須交納的地租;后者是指由于土地經營權的壟斷,使用那些質量較優的土地所必須交納的超額利潤。其中:級差地租又可分為級差地租Ⅰ和級差地租Ⅱ,前者主要是由土地之間肥沃程度、區位條件和寧適度的差異形成的地租差額,后者主要是由在同一塊土地上追加投資產生的生產率差別引起的地租差額。集體建設用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按照地租理論,土地所有者應該完全享有絕對地租,而級差地租則應該在所有者、使用者和各級政府之間按照各自對土地的開發投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實際調查表明,除部分試點區域外,很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過程中的收益分配情況較為混亂,所有者、使用者和各級政府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不清。要么各級政府對流轉管理太死,政府收益分配比例過高;要么集體土地所有者繞開政府進行私下交易,侵占由國家投資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還有些甚至是土地使用者私下流轉土地,造成集體和國家土地收益的雙重流失。即使是農村集體所有者,由于三級所有權主體鄉鎮、村和村內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也較含混,上級所有者利用行政權力侵占下級所有者流轉收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四)對國有土地市場形成一定沖擊
一直以來,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實行嚴格的市場壟斷,任何集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通過一級市場或者由此衍生的二級市場取得土地使用權。然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無疑打破了政府對一級市場的壟斷狀態,用地單位或個人不再完全受限于政府對一級市場的管控,通過直接與集體或集體建設用地者協商等方式同樣可以獲得土地使用權。由于集體建設用地的產權主體眾多,從而形成多頭供地的局面。供地者的隨意定價和競相壓價等不良的市場行為給國有土地市場形成一定的價格沖擊,事實上,許多用地需求者已經將眼光轉向價格便宜的集體建設用地。另外,國有土地一級市場是以征地制度為基礎,增量土地來源于對集體土地的征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無疑給土地征用帶來更大的壓力,一方面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可能引發更多集體土地的自發流轉;另一方面流轉隱含的巨大收益也會使政府與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征地談判變得更為困難,這在城鄉結合地帶表現的尤為明顯。隨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的不斷發展,如何協調兩個市場的相互關系,盡量減少矛盾和沖擊,是未來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
三、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對策建議
(一)加快法制建設,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要明確集體土地產權的法律界定,進一步理清三級主體的產權界區,規范農民集體的組織形式,避免產權主體虛置與權力職能重疊;二是要消除對集體土地產權的法律歧視,尤其要對國家征地范圍進行更細致的界定,盡力避免因盲目無序征地造成的農民利益損失;三是要放寬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限制,應在有償使用基礎上,允許集體建設用地自由合法流轉;四是要完善流轉的法律內容,在地方試點基礎上,盡快頒布全國性的法律文本,為合理界定流轉范圍、確定流轉形式、明確收益分配和強化規劃管理提供法律指導。
(二)做好產權登記,完善流轉平臺
首先是明確產權主體與內容,土地所有權要盡力下沉,能夠明晰到村民小組的盡量明晰到村民小組。具體操作時,以實際中是否有明確的土地范圍為依據,村民小組之間土地邊界范圍明確,且在各自范圍內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應確認相應范圍的土地為相應的村民小組所有;其他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應承認現狀,由村農民共同所有,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負責經營和管理;而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應依法確認為鄉(鎮)農民共同所有,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經營和管理。其次,在權屬確認清楚的基礎上,要做好流轉前后的權屬登記工作,保障流轉程序的規范有序。例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前,轉出方必須持有相關部門核發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否則,必須補辦相應權屬證書;發生流轉的,必須持有關證明到相關部門進行變更登記,換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等。
(三)實行有償使用,合理分配收益
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應該循序漸進,分用途、分區域和分時段逐步推進。對于宅基地的有償使用,首先要合理制定宅基地有償使用的收費標準,嚴格根據宅基地的面積和區位條件等因素征收有償使用費;其次,不同區域應采取不同的有償使用政策,在經濟條件較好和流轉較為活躍的地區,可以全面實施宅基地的有償使用,促進土地的合理流轉,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廣大農村腹地,流轉相對不足,可以考慮采取先流轉后收費的辦法,并適當減免收費額度。對于鄉鎮企業用地等競爭性較強的集體建設用地,要抓住鄉鎮企業改組、改制的契機,嚴格按照市場準則收取土地有償使用費,對于企業發展存在短期經濟困難的,可以借鑒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經驗,采取招標、拍賣和協商結合,出讓、出租與入股結合,一次性付款與分期付款結合等形式,確保完成鄉鎮企業用地初次流轉的有償配置。集體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收益扣除成本外,主要歸農民集體所有,用于集體公共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民就業和養老保障等。有償使用后再次流轉的,符合規劃條件下,扣除上繳的土地增值收益的余額歸原土地使用者支配。
(四)劃定入市條件,明確流轉程序
首先,進入市場流轉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權屬合法,符合規劃,并滿足土地用途管制要求,不能夠以土地置換為名,行農地轉用之實,非法侵占農地進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其次,要嚴格供地政策,認真執行國家限制和禁止類供地目錄,不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供地目錄的不允許供地。再次,要明確流轉范圍,除鄉(鎮)村獨自自辦的鄉(鎮)村企業用地,以及鄉(鎮)村公共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仍可按規定通過辦理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手續獲得土地使用權外,其余項目用地,必須通過集體土地流轉方式在土地市場運行中取得土地使用權。當然,不排除有的項目仍可采用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后以出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最后,要按照程序流轉,集體土地流轉時,要區別首次流轉和再次流轉,一般要經過流轉備案審核或經所有者同意,地價評估,達成流轉協議,辦理土地權屬登記等步驟。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是指:一是根據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將零散自然村進行撤并,向規劃中心村或保留的自然村集聚,對配置不當,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閑置、廢棄的農村居民點(戶)、村社集體管理用房用地實行復墾,將其復墾為耕地或可轉為耕地的園地及其他農用地。二是指根據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將分散在農村的閑置的廢棄磚瓦窯用地,廢棄的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倒閉企業用地或搬遷企業的原有用地和廢棄礦山等廢棄工礦用地實施復墾,將其復墾為耕地或可轉為耕地的園地及其他農用地。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管理。
第四條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辦理項目入庫審批、監督承擔單位實施項目,負責組織項目的驗收、指標和收益的管理,會同區農業等相關部門驗收復墾項目,申請市國土房管局抽查確認項目復墾面積、新增耕地面積和新增耕地質量等級;區農業部門加強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土壤質量和后期利用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區土地整理中心為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承擔單位,負責籌集復墾項目資金,開設建設用地復墾專戶,確保復墾經費??顚S?;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項目區測繪、設計、編制實施方案;負責項目的入庫備案、組織實施和竣工資料報送工作。
第六條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應當維護土地權利人(復墾項目區集體經濟組織及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應當征得土地權利人同意。村、社集體使用的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
第七條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必須堅持項目法人制度、施工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施工合同制、實施公告制、項目審計制等管理制度,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驗收標準和相關建筑規范要求。
第八條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申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土地權利人自愿申請;
(二)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
(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
(四)實施同一項目區域相對集中同一村社或鎮范圍內;
(五)單個復墾項目實施區域不超過同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兩個行政村;
(六)復墾片塊與周邊農用地連為一體,有利于復墾后的生產經營管理;
(七)具備復墾后宜農用途的管護利用條件;
(八)實施年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九條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遵循以下申報程序:
(一)每年10月30日前,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報下年度的復墾計劃。
(二)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在每年12月30日前,對下年度計劃復墾項目進行審查;組織踏勘、核實項目范圍、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土地權利人意愿和周邊土地利用等情況并出具現場踏勘意見書;向市局報送下年度復墾計劃。
(三)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據市局下達的年度復墾計劃,在當年8月30日前向市局申請當年復墾項目入庫核查備案,并辦理通過核查備案項目的入庫手續。
第十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資料:
(一)擬選點土地權利登記狀況表和擬選點地類統計表;
(二)拆舊建新對照表;
(三)建新處地類圖斑統計臺帳;
(四)擬復墾項目區和建新區1:1萬最新土地利用現狀圖;
(五)擬復墾區權屬證書(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
(六)建設用地抵扣或無須抵扣的明細表;
(七)土地權利人自愿申請表;
(八)項目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文件;
(九)項目區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鎮村建設規劃圖;
(十)項目區實地現狀照片(按單個區塊提供具有明顯參照物的遠、近景照片各一組以上);
(十一)項目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使用權人簽定的復墾協議書,復墾協議應明確項目位置、面積、土地權屬、安置補償方案、權屬調整方案、違約責任等內容;
(十二)集體使用的建設用地復墾,須提供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的決議;
(十三)項目區所在地農民群眾意見征求表和匯總表;
(十四)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十五)以承擔單位名義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及后期管護利用協議;
(十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申報復墾項目應提交的資料:
(一)提交項目備案申請表;
(二)項目實施方案及預算;
(三)項目片塊1:500規劃圖和項目單體工程設計圖冊(含項目區勘測報告);
(四)承擔單位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復墾協議書;
(五)資金來源證明;
(六)項目實施前及項目規劃公告;
(七)項目評審材料。
第十二條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項目實施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成立建設用地復墾項目領導小組,并派專人現場協調管理,在項目區公布擬實施項目的工程量、投資和工期要求,接受群眾監督,確保項目順利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項目投資、進度、工期、安全和合同管理進行現場監督,并派駐專職代表負責現場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質量要求
(一)新增耕地圖斑范圍內的建筑物必須全部拆除,礫石及瓦礫含量不超過15%。
(二)同一田塊內田面應保持平整;高差應與周邊農田相一致,路、溝、渠與周邊農田相連。土壤耕作層不小于40厘米,達到農作物耕種要求。
(三)坡度大于15度的,應設置成水平梯田(土),不同水平梯田(土)間高差在1米以上應設置石砌田(土)坎。
(四)復墾區內道路布局合理暢通,結合周圍耕地設置相連的生產路,路面夯實或硬化。
(五)復墾區應布置排水溝,復墾為水田的應有溝渠配套,無水源保證的地方,應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第十四條項目竣工驗收
項目驗收按“初驗—竣工驗收—驗收確認”的程序進行:區土地整理中心組織初驗,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市國土房管局組織驗收確認。承擔單位申請項目竣工驗收應提交的資料:
(一)項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項目竣工報告及其相關附件;
(三)1:500復墾項目規劃圖和單體工程設計圖;
(四)1:500復墾項目竣工圖、現狀圖和1:1萬復墾前后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及電子光盤;
(五)工程審核報告;
(六)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及批復文件;
(七)新增耕地測算報告;
(八)新增耕地分等報告;
(九)工程監理總結或農民群眾監督資料;
(十)土地權屬調整報告;
(十一)新增耕地符合補劃基本農田條件的圖件、表冊、責任書;
(十二)復墾前后對比照片(按單個片塊提供具有明顯參照物的遠近景照片1組以上)和土地整治標志、標識牌照片;
(十三)招投標資料和相關合同、協議書;
(十四)工程質量檢驗資料;
(十五)工程移交及后期管護協議等資料;
(十六)申請項目驗收的圖、表、冊及初驗意見。
第十五條項目后期管護利用
在項目竣工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需要調整權屬的土地進行調整分配,并同項目區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及時簽定后期管護和利用協議,確保項目區工程設施的管護和土地的充分利用。
第十六條補償補助標準及程序
(一)補償補助標準。
1、退出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筑物補助標準。擁有合法宅基地且戶籍在宅基地所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自愿申請將宅基地交回集體經濟組織并承諾整戶不再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退出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筑物的建(構)筑物補償、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購房補助和土地所有權人收益后,征地時不再享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補助權利。
(1)建(構)筑物補償標準。擁有合法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且結構完整的房屋,參照現行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對建筑物進行補償(見附表1)(以房屋產權證載面積為準)。擁有合法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結構不完整但尚有殘值的房屋,對其房屋殘值按5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按房屋產權證載面積)。
宅基地附屬設施用地范圍內的構(附)著物等按4500元/畝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償,構(附)著物等由土地使用權人自行清除。
(2)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標準為1.5萬元/畝(以土地使用權證載面積為準)
(3)購房補助標準為2.0萬元/人(以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筑物時在籍農業戶口人數為準,不含掛靠人口)
(4)室內裝修綜合定額補償標準(見附表2);
(5)土地所有權人收益。以市驗收確認的減少農村建設用地指標為準,按1.7萬元/畝的標準支付給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有權人收益的90%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10%用于復墾后土地的后續管護和利用。
在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合法宅基地,但戶籍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自愿申請將宅基地交回集體經濟組織的,按本條(1)、(2)、(4)項標準補償。
因繼承或接受贈予取得宅基地并完善了繼承或贈予手續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自愿申請將宅基地交回集體經濟組織的,按本條第(1)、(4)項標準補償。
建新拆舊或應拆未拆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范圍內構(附)著物等按4500元/畝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償,構(附)著物等由土地使用權人自行清除。
2、自愿在經批準的規劃確定的新村居民點新建或聯建房屋的,其建(構)筑物補償、宅基地附屬設施用地范圍內構(附)著物等補償以及土地所有權人收益按本條(1)、(5)項標準執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按退騰的宅基地證載面積扣除新村居民點占用宅基地面積后,按1.5萬元/畝標準補償;建房補助標準為1.0萬元/人(以在籍農業戶口人數為準,不含掛靠人口)。
3、農村其他建設用地建(構)筑物補助標準。擁有合法產權證書的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愿申請并經批準納入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的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益事業及基礎設施用地按本條(1)、(2)、(4)項標準補償。廢棄的磚瓦窯、礦山等無主建設用地,在復墾項目區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由項目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作出書面說明,村、鎮簽署意見后再實施復墾,按本條(1)、(2)項標準補償給所在集體經濟組織。
土地所有權人收益按本條第(5)項標準執行。
(二)補償補助支付程序
1、原宅基地(其他建設用地)及建(構)筑物補償支付程序。
(1)清理丈量。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土所對納入復墾范圍的宅基地房屋占地、宅基地附屬設施用地、其他農村建設用地等進行實地清理丈量、登記造冊(面積以投影面積計算,單個圖斑補償面積不得大于實測1:500現狀圖實施面積)。
(2)公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清理丈量基礎上,計算各原宅基地(其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各項補償費用后,在項目區較集中的地點張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接受群眾監督。
(3)審核。公示無異議并經項目所在國土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無誤的,報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核同意后,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協議,收回原土地房屋產權證書交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注銷。
(4)兌現。復墾項目經市國土房管局入庫備案后,項目承擔單位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補助費用直接從專項經費中撥付到原宅基地(其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帳戶。
2、建(購)房補助支付程序。
(1)申請。原宅基地使用權人憑本人身份證明、戶口薄、補償協議、原房屋“兩證”或房地產權證、商品房購房合同或房地產權證或去向證明、新建房證明等,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建(購)房補貼申請。
(2)公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在項目區較集中的地點張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
(3)審核。公示無異議并經項目所在國土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無誤的,報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核。
(4)兌現。復墾項目經驗收確認后,經審核符合建(購)房補助條件的,將建(購)房補貼從專項經費中直接撥付到原宅基地使用權人帳戶。
3、土地所有權人收益支付程序。項目實施完成后,根據市驗收確認的減少農村建設用地指標以及指標使用的進度分期支付到集體經濟組織帳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管,確保該項資金??顚S?。
第十七條工作經費。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工作經費按照驗收確認的減少農村建設用地面積計算。
屬區土地整理中心投資并組織實施的項目,土地整理中心分別按1500元/畝支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項目所在國土所工作經費;分別按200元/畝支付給項目所在村、社集體工作經費,專項用于復墾項目工作。
經區政府批準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投資并組織實施的項目,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按3000元/畝、1500元/畝支付給區土地整理中心和國土所工作經費,用于項目申報、規劃設計、方案編制、入庫備案、竣工驗收的協調和管理工作,分別按200元/畝支付給項目所在村、社集體工作經費,專項用于復墾項目工作。
經驗收合格下達減少建設用地指標合格證起一個月內,由項目組織實施單位一次性支付給相關單位。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用地是指農村居民個人取得合法手續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廚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條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用地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村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
第五條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應遵循節約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盡量利用荒廢地、崗坡劣地和村內空閑地。
村內有舊宅基地和空閑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巨r田保護區、商品糧基地、蔬菜基地、名特優農產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條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應嚴格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嚴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條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戶為單位,每戶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應嚴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突破用地標準。禁止隨意套用地域類別。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用地:
(一)農村居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三)集體經濟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的;
(四)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響規劃,需要收回而又無宅基地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賣、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二)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的;
(三)一戶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
(四)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五)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六)其它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條 村民申請宅基地,應向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農村宅基地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請書》和《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許可證》由省土地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 農村宅基地用地實行計劃管理。農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由省統一下達用地指標,并逐級分解,落實到村。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準不得突破。
第十二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一戶一處按規定的標準用地。超過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由村民委員會收回,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另行安排使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實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戶面積超過規定標準一倍以內而又不便調整的,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按實際面積確定使用權。
第十三條 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應擴大試點,具體辦法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實行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的,應遵照“取之于戶,收費適度;用之于村,使用得當”的原則,擬訂收費標準,逐級報省物價局、財政廳批準后實行。
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費實行村有鄉(鎮)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本村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并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公開帳目,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使用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土地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嚴禁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個人私自向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購地建房。
第十五條 縣(市、區)、鄉(鎮)、村應把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納入地籍管理,以村為單位建立完善的地籍檔案。宅基地使用權需要變更的,按照地籍管理的要求,報核發土地使用證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和換證手續。
第十六條 農村宅基地的用地審批應接受群眾監督,實行用地指標、審批條件和審批結果三公開制度。
第十七條 對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致使土地被亂占濫用的,或利用職權擅自批宅基地的,所在單位或上級有關機關,應根據情節輕重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凡未經批準或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九條 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買賣和其它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對當事人處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經批準的宅基地劃定后,超過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準機關注銷批準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被罰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時間如數交付罰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當于罰款數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罰沒收入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農民建房用地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土地利用效益低下。據土地利用更新調查數據顯示,目前我縣農村居民點用地20764公頃,按農村人口76萬人計算,人均占地面積273平方米,遠遠高出國家規定的農村村鎮人均用地150平方米的上限標準。主要表現為:單戶用地面積較大,通常戶與戶之間都會留有巨大的間隙,并且前有禾場后有庭院,以及人為形成的灣子林,破壞和浪費了大量耕地;一戶多宅現象普遍,建新不拆舊、農村人口進城不歸還宅基地等,造成相當數量的農村住宅和宅基地閑置荒廢;公路沿線建房盛行,但受公路控制紅線的約束,房屋與公路之間的土地基本閑置或低效利用。
(二)房屋建設布局散亂。大多數村民建房隨意選址,建設用地雜亂無序,一般都選擇在自家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較為便利的公路兩側建房,形成不少空心村,也有相當一部分農民新房建設見縫插針,哪里地勢好、風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舊宅斑駁錯雜,住房的朝向、大小、高矮參差不齊,亂建亂占現象嚴重,村容村貌較差,浪費了大量土地資源,也不利于基礎設施配套,這些都與新農村各項建設要求格格不入,嚴重影響了村莊規劃的落實。
(三)違建現象非常普遍。 年以前,全縣90%以上的農戶都在新建住房前,到國土部門履行了申報審批程序,建房用地秩序較好。但自XX年以來,由于稅費改革取消了土地管理費,加之土地二輪延包實行長久不變政策,農民以為個人建房不收費,并且是在私有土地上建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隨意建設,主動辦理申報審批手續的農戶數量也因此急劇下降。年起,每年辦理建房報批手續的農戶不到500戶,違法建房已成普遍現象。
(四)隱形市場極其活躍。在城市和集鎮規劃區、城郊結合部、交通區位優勢明顯的區域,受城鎮化進程加快和房價高企的影響,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往往不顧土地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在社會資金的加入下,采取對手成交、以租代征等方式變相交易集體土地,并非法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小產權房地產開發,致使大量耕地被占用,擾亂了正常的城區建設用地和房地產秩序,造成了巨額土地收益流失。表現尤為突出的是斗湖堤城區及周邊地區,其中王崗村一、七組的小產權房群就是典型代表。
二、農民建房違法用地的主要原因
(一)村莊建設規劃滯后。我縣現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于上世紀末期,由于以前各級對規劃重視程度不夠,且缺少公眾參與,加上受當時農村發展情況及編制技術水平的限制,規劃從一開始執行就顯現出它的不適應性。雖然現在土地修編已經完成,但仍然缺少可以有效規范和引導農民建房的村鎮建設規劃,導致違法建房的行為時有發生,出現了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責任田在哪,房屋就蓋到哪里的現象。盡管在推進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各村都制訂了村莊建設規劃,但大部分都無法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規劃的控管作用并不明顯。
(二)耕地保護政策受限。農村稅費改革實施后,我省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落實占補平衡,但現實情況是絕大部分集體經濟組織既無財力也無能力來落實,致使農民建房的耕地占補平衡成為一句空話。國家實行土地的用途管制,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即使是農民建房占用農用地,也要報經省政府授權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受到土地利用計劃、農民建房用地的面廣點多及隨機性的影響,需要大量扎實的工作投入才能辦理規范的農民建房用地審批手續。
(三)建設管理缺位越位。一方面是部門和鄉管理職責缺位。年以前,國土部門基本上實行的是自收自支財務體制,處于唯錢管地的狀態,出于部門利益追求和生存考慮,忽視和放松了農民建房用地管理。在實際工作中,鄉鎮政府履行耕地保護的責任也不夠,在經濟發展和耕地保護上,更加傾向于經濟發展。同時,縣直相關部門普遍認為農民建房用地是國土部門的事,配合管理力度不夠,加上機構改革后,鄉鎮國土資源管理人手少且素質參差不齊,造成了土地違法行為多發。另一方面是村級管理越權或越位。部分村干部片面理解土地管理相關法律制度,以所有者和管理者的雙重身份,越位行使對集體土地的完全所有權,擅自將農用地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謀取經濟利益,違反了國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造成了農村用地秩序紊亂。
(四)群眾法律意識淡薄。由于農村個人建房用地需求的急速增長,群眾對國家惠農政策認識不足,以及珍惜保護土地意識淡薄,不少農民群眾思想上存在一些錯誤觀念和不良傾向,助長了農村個人建房用地隨意性,導致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管理出現了較為混亂的局面。同時,土地管理法對農民違法用地建房實行只能拆除的特殊處罰措施,而依法拆除新建房,農民經濟損失大,會產生許多不穩定因素,因而真正拆除的違建房少之又少,違法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助長了違法占地違法建設氣焰,導致城區及結合部非法哄搶及轉讓宅基地甚至耕地建房的現象愈演愈烈。
三、加強農民建房用地管理的建議
(一)建立齊抓共管的聯動機制。目前,國土資源管理已經形成較為完善的制度框架,其中關于農民建房用地管理的一些限制性、禁止性、程序性的規定也在各級關于宅基地的文件中均有出現,關鍵是要加以貫徹落實,并針對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出臺切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一方面,要加強農民建房用地管理考核。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在農村宅基地審批中的審核作用,對各鄉鎮農民建房用地管理狀況實行考核和責任追究。建議在縣政府對鄉鎮的重點工作綜合考核體系中,加入國土資源管理考核指標,除考核容易留于形式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外,重點內容應放在涉及面廣的農民建房用地管理上;在鄉鎮對村級的年度考核中,也應把農民建房用地管理放在與計劃生育、社會治安同等的位置。另一方面,部門要形成規范農民建設用地管理的合力。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規定,結合農民建房的一些程序性要求,電力、供水部門憑農民取得的合法建設用地通知書及規劃許可證(包括改擴建)通電、通水;房產部門憑土地使用證書和規劃許可證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對涉及農民進行經營性建房的,工商稅務部門憑合法的土地房屋產權證明辦理工商稅務登記。
(二)大力推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據公安縣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研究專題報告顯示,到2020年,全縣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為14542.8公頃,但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整理在我縣尚未真正展開,而江浙一帶經濟發達地區早已嘗試并受益。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和省國土資源廳有關文件的規定,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將若干農村建設用地地塊整理復墾為耕地或農用地后并經國土資源部門驗收后納入增減掛鉤指標儲備庫,試點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使用增減掛鉤指標的新增建設用地不占用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在如此政策背景下,建議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積極推行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整理,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優化城鄉建設用地布局。對新建中心村或居民點所需用地作為村組公共用地,不承包到各家各戶,為農民建房相對集中創造條件;對已分到農戶需調整承包經營權的,可以用復墾新增加的耕地來調整平衡,多余的耕地村組統一對外發包用于農業生產,農戶復墾的擁有優先承包經營權。
一、當前農村集體閑置建設用地和集體控制的農用地管理狀況
當前農村集體建設閑置用地和集體控制的農用地,主要是指集體所有的閑置建設土地和人均三十年承包地以外的農用地。
屬農村集體所有的閑置建設用地主要包括:村內空閑地、無人居住的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停止使用的學校用地、廢棄的村辦企業及老村委用地等。村內空閑地及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由于傳統觀念影響,基本是誰占有誰控制,多以種樹、圈院等方式個人占用。停止使用的學校及廢棄的村辦企業、老村委所占土地等多以使用者與村委協商后,承包租賃使用,向村里交納承包費;也有的以拍賣方式轉到個人或企業使用,村里一次性收取費用。有的閑置學校尚待處理。
農村集體控制的農用地主要包括:機動地,專業性承包的果園、林地、五荒地、墳地等土地。近年來隨著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對這些土地的管理和發包越來越規范,絕大部分村能夠履行民主程序,公開公平發包。
2010年全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會以來,按照全市的統一要求,各鎮街區都已成立了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中心,與村委一起,逐步加強了對農村閑置建設用地及集體控制的農用地的管理,把這些土地的承包、租賃和處置納入了鎮級招投標規范管理。通過招投標,一方面使集體資產資源的價值得到充分體現,增加了集體的收入;另一方面增加了發包處置土地的透明度,符合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減少了干群矛盾。目前在這方面做的比較好的有:街道、開發區、鎮、鎮、鎮等。
二、存在的問題
從調研的情況來看,我市對農村集體閑置的建設用地和控制的農用地的管理總體情況是好的,但由于各種原因,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村內空閑地及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管理不善。由于傳統觀念影響,村內空閑地存在誰占有誰控制的現象,農村“一戶一宅”制度得不到全面貫徹落實,面上存在“一戶多宅”和建新不拆舊占用老宅基地的問題。有的村對復墾土地管理不善,承包不規范,群眾有意見。
(二)個別村的機動地,專業性承包的果園、林地、五荒地、可農用的墳地等土地發包不規范。農村稅費改革前,由于種地效益低,群眾對土地的承包熱情不高,個別村在發包中沒有按照公開、競價的原則進行,導致了價格較低,影響了集體收入。當前,有的村為了解決眼前經濟困難,超長期限發包土地,一次性收取多年的承包費,影響了村集體長遠收入。有的村發包土地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和納入鎮街區招投標管理范圍,違法私下發包,不簽承包合同或是合同不規范。有的村承包合同履約不利,承包費收不上來、發包到期后也收不回土地。
三、下一步抓好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一)加強土地管理及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增強農村干部群眾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意識。要在農村干部群眾中多形式、多渠道地宣傳土地管理及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讓廣大農村干部群眾吃透精神,消除模糊認識,增強法律意識和政策觀念,在全社會形成依法管理、集約節約用地的輿論氛圍。
(二)摸清底子建好臺賬,打好依法管理的基礎。鎮村兩級要對農村集體的村內空閑地、無人居住的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停止使用的學校、廢棄的村辦企業、老村委辦公場所等土地及機動地、專業性承包的果園、林地、五荒地、墳地等土地進行全面清查,徹底摸清每宗土地的底子,建立專門臺賬。為管理好、利用好、經營好村集體這些土地資源打下基礎。對上述土地的使用處置都要由鎮級有關部門實行把關管理。
(三)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和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實現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規范化。鎮村兩級要認真貫徹落實全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會議精神,依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見》和《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文件,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制度,加強對農村集體閑置的建設用地和控制的農用地的經營管理,要把以上土地的發包處置全面納入鎮級招投標管理范圍,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發包,嚴格實行合同化管理,維護村集體的合法權益。
一、加強宣傳教育
各鎮辦要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土地管理特別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廣大農村基層干部真正知曉并且自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在廣大農村形成依法依規管地、節約集約用地的良好氛圍。尤其是要將保護耕地、保障發展作為全區第八次村委會換屆選舉結束后集中培訓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組織換屆后的村組干部學習中、省、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通過加強對村組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提高轄區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遵紀守法意識,切實維護土地管理政策法規和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的嚴肅性。
二、嚴明工作紀律
各鎮辦要教育、引導和管理好村組干部,切實落實鎮辦、村組耕地保護責任,并和村委會層層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堅持依法依規用地。對不聽勸阻、知錯不改,擅自建房或圈占集體土地的人員,要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對不履行職責,默許他人私自圈占、出租集體土地的村組干部,進行約談,促其整改;對因姑息遷就、默許縱容、瞞案不報、壓案不查和糾正整改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力導致土地違法違紀行為大量發生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關鍵詞: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建議
中圖分類號: S-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432(2013)-22-1
在我國社會飛速發展的宏觀環境帶動下,農村人口的物質生活水平實現了逐步提升,改善居住條件的期望越來越高,國家和社會對于新型農村的建設也給予了高度重視和有力支持,并將其列為推動和諧社會建設的重點工程。對于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工作而言,如何通過有效的措施使農村建設用地實現規范化是其全部工作的核心。秉承實現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工作規范化的思想,提出幾點加強農村建設用地管理的措施與建議,從而實現社會的科學發展。
1 完善對城鎮開發建設的規劃與引導
為了有效落實國家對于“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方針政策,加強對農村建設用地的管理,推動綜合性開發建設工作的發展,可以采取以下幾點措施。
1.1 進行城鎮建設的綜合性開發
城鎮建設的綜合性開發涵蓋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以及舊城改造等一系列開發活動,并且要滿足城鎮總體規劃的具體要求,達到“若開發、即建成、終收效”的目的,使每一寸土地都實現綜合效益的最大化。
1.2 以國家在非農業建設用地方面的計劃指標進行城鎮建設綜合性開發的控制
國土資源管理單位在進行城鎮建設的綜合性開發方面的計劃編制時,需要以落實開發建設用地計劃為出發點,以實現土地開發建設的綜合性平衡為目的。未被劃入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的建設沒有申請用地的資格,絕對禁止先征待用以及未征先用的現象發生。
1.3 國土資源部門要發揮協助作用
國土資源部門需著力宣傳新型農村建設所涉及的土地政策,并且為政府在土地利用方面的總體規劃的修改發揮協助作用,主動參與到新型農村建設的有關規劃中,保障有關規劃的無縫銜接。
2 加強對鄉村建設用地的管理
對于鄉村建設用地方面相關管理制度的改革與創新,應從遵守“五個有利于”的角度出發,并且以實現“五個有利于”為目的。“五個有利于”的具體內容為:有利于節約土地使用量;有利于土地公有制的持續;有利于培養和發展統一的土地市場;有利于為更多的農民創造福利;有利于實現一體化。但是對于當前的住宅基地建設仍存在諸多問題,例如,有些農戶出現“一宅多戶”或者通過欺騙方式獲取住宅基地建設權;某些交通不通暢的自然村逐漸集中于小城鎮。針對上述問題采取合理規劃土地使用格局、合理調整土地使用結構等方式,實現變廢棄土地為可用土地的目的。
3 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力度
在眾多國土資源的管理工作中,土地開發整理是其中的一項重點工作,在實現耕地占補平衡、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以及推動經濟向可持續方向發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據在具體的土地開發整理過程中出現的狀況,以緩解在非農建設用地方面的緊張局面為目的,以修正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導向,完善土地開發整理相關規劃,實現由土地開發的主體地位逐漸過渡到土地整理復墾的主體地位。此外,應著力整治基本農田,將零散土地進行規整,并且通過提升配套的水利設施的數量、提升土地利用率等措施提升耕地的總體質量。
3.1 建立以土地整理為目標的審批制度
對于受到自然條件以及社會經濟條件雙重影響的土地來講,首先對其整理目標進行審批,因此,需建立一套以土地整理為目標的審批制度,其中土地整理目標需劃分為兩類,改善生態環境項目和增加耕地項目。
3.2 對土地項目整理進行過程優化
無論是項目的前期規劃、項目施工還是規劃設計工作之間都存在諸多問題,造成了人、財、物、料的巨大浪費,從而影響了項目整體質量。對土地項目整理進行過程優化,需減少各部門間的重疊環節,從而縮短工期,實現人、財、物、料的節約,進而提升項目整體質量。
3.3 加強農村土地整理機構的建設
農村土地整理項目是政府統一帶動的,由國土、財政、農業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通過對土地整理工作的全局性指導,將農村土地工程做成典型的“惠民工程”。
4 對鄉村企業用地進行合理規劃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具有良好工業基礎的鄉村,要充分發揮資源優勢,加大對于新型農村建設的宣傳,為政府修訂總體規劃做出協助,主動參與到相關規劃中來,并且充分了解當地居民對于新型農村建設的期望,制定出與實際情況相吻合的建設規劃。與此同時,包括耕地保護和基本農田數量等強制性內容在內的指標均要納入考慮范圍,從而實現土地的節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