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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房屋征收審計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實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于加強干部監督和管理,推動領導干部認真履行職責,增強干部廉潔整潔勤政意識都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當前的審計工作中,存在著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相互重合,容易造成重復審計的問題。雖然各級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地注重了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結合,但多數審計機關在進行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過程中,沒能考慮到按照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要求來收集、保存相關資料,浪費了審計資源。另外還存在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相對集中與年度計劃發生矛盾、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量大與年度任務發生矛盾等方面。
審計機關只有從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統籌安排、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過程中對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資料的收集、經濟責任審計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結果的利用等方面入手,才能真正做到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有機結合。同時,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還應注意參考內部審計的成果和利用內部審計人員資源。要使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具體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經濟責任審計要納入年度審計計劃中,經濟責任審計不能單獨理解為領導干部離任一次性審計,應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定期進行審計,各部門的主要領導任職二至三年即審計一次,等調動、離任時再審計一次,這樣做,組織部門就可以根據領導干部的任職時間的長短有計劃的提出年度委托審計計劃,每年末審計機關與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召開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確定下一年度的審計對象,對象確定后組織部門向審計機關提出一份委托審計名單,并且這個名單中列出了哪些審計對象為本年度優先安排對象,哪些可以以后安排。審計機關根據這個名單結合制定全年審計工作計劃時予以參考,凡是上級指令性計劃涉及的單位及其他常規審計涉及到的單位可以與經濟責任審計統一安排在年度計劃中,任務安排通常是屬于哪個部門的審計范圍,由哪個部門承擔經濟責任審計任務。
二、經濟責任審計要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相結合。在沒有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下,應注意在財政財務審計中結合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范圍作好審計工作底稿等必要的記錄,建立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臺帳,不斷積累每年審計資料,以避免重復審計,節省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根據具體情況再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對以前年度常規審計中所忽視或遺漏的重要經濟活動或群眾新反映的問題的審計,使經濟責任審計與常規審計相互促進,相互檢驗,盡量避免審計風險。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下,具體做法是:一是兩項審計同時實施。為理順審計行政關系,避免審計處理的主體錯位,例如實施市長(縣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在向市、縣政府送達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的同時,還應分別向財政和地稅部門送達了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通知書,以確保兩項審計同時開展,減少重復審計。在審計實施階段,將兩項審計結合起來,同時進點,同時進行,相互銜接,具體做法是:按照兩項審計事項的不同目的,不同側重點,作出兩個實施方案。在實施審計時,對問題的查處是相同的,但經濟責任審計要求以責任的評價、界定為主,其他事項的審計以項目的要求為主。審計結束后,要按照各自的要求寫出審計意見書或審計結果報告。這樣對一個單位的審計就可以完成兩項任務,出具兩套審計文書,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既完成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又完成了其他審計事項,既避免了重復審計,又減少了審計成本。二是在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專項資金等常規審計中,努力深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內容,全面體現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在重點對事關全局的財政財務收支工作目標的總體完成情況進行核實的同時,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的責任主體進行進一步調查取證,并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積累和提供必要的基礎數據。三是加強上下級審計機關的支持和配合,上級審計機關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積極利用以往的審計成果,下級審計機關應積極主動配合并提供相關的審計資料。
三、要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檔案。為了更好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做到心中有數,要建立領導干部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對每一名領導干部建立一套審計資料檔案,通常用兩種辦法來進行,一是對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時,要求各個審計組把查出違規違紀問題,分清責任,記在該單位領導的名下,審計機關建立臺帳,計算機儲存。二是每年在對各項專項資金跟蹤審計時,也對其專項資金發放、使用的主管部門的領導注意收集資料、這樣審計機關對轄區內各主辦局、鎮、街道主要領導干部哪年任職、哪年在審計中發現的有什么問題,原因是什么,領導干部本人應負什么責任都記錄在案,形成經濟責任審計檔案,當組織部門委托對其經濟責任審計時,就可以借用以前年度的審計成果,節省了審計時間,特別是對任職時間較長的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已把在職期間尚未審計的這段時間再審計一遍,解決了任務量大的矛盾。(作者單位:江西省審計廳)
為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合理征收和使用房屋建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創造有利生產發展、方便人民生活的良好環境,現對房屋建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作適當調整,具體規定如下:
一、民用住宅:配套費征收項目由十二項調整為十四項,征收標準由每平方米二十七元五角調整為五十元五角。
二、公共建筑:配套費征收項目由七調整為九項,征收標準由每平方米十七元調整為三十二元。
三、工業廠房:配套費征收項目由七項調整為五項,征收標準由每平方米十五元調整為二十一元。
第一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包括蘇家屯、新城子鎮區內)新建、翻建和擴建的住房、廠房或公共建筑,均應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條 配套項目包括兩類:第一類是公共設施配套,包括小學校、托幼園所、居委會、醫療點、郵政公用電話亭(所)五項;第二類是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包括道路、排水、給水、公共交通、綠化、路燈和環境衛生七項。
第三條 配套費使用范圍,原則上用于小區或廠區紅線以外的市政公用主干線的改造和建設(插建工程到道路紅線)以及綠化、路燈和環衛設施(包括小區內部設施)的建設。
第四條 建房動遷補償費,商業網點費以及供電、供熱、煤氣、通訊等配套項目未包括在內,仍按原有規定辦理。
第五條 建房配套費一律按建筑面積(其中翻建和擴建按增加面積)計費,費用從建筑工程投資中列支。其收費標準如下:
(1)建住宅,兩類費用全部征收,每平方米建筑收費二十七元五角。
(2)建公共建筑,只征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每平方米建筑收費十七元。
(3)建廠房只征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每平方米建筑收費十五元。
第六條 建房配套費委托建行負責統一收取,單列帳號,分項記帳,由市納入城建計劃,統一安排使用,不得挪用。
第七條 凡應交納建房配套費的單位,應按規定數額交到指定的銀行,并憑銀行收款單據辦理施工執照和開工手續。隱瞞不報私自開工的,處以應繳額的一至三倍罰款。
第八條 配套設施主管部門必須根據規劃要求,建設和改造設施,保證與房屋建筑同步完成,以利于生產,方便生活。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對于一九八五年以前開工的未完工程,要補征配套設施費。
附:配套設施費明細表
配套設施費明細表
-----------------------------------
|收費額(元/|
項
目
|
|
范
圍
| 平方米) |
---------|------|------------------
一、公用建筑設施 | 10.5
|
1.小學校
|
5
|
2.托幼園所 |
4
|
3.居委會
|
0.5
|
4.醫療點
|
0.5
|
5.郵政公用電 |
0.5
|
話亭(所)|
|
二、市政公用設施?。?nbsp;17
|
1.道路
|
5
|小區或廠區紅線以外,市政主干線。插建
2.排水
|
3
|房屋配套到道路紅線以外。
3.給水
|
3
|根據需要設置線路
4.公共交通 |
2
|包括小區內綠化,廠區只收50%。
5.綠化
|
1.5
|包括小區路燈,廠區只收50%。
6.路燈
|
0.7
|包括小區內環衛設施,廠區只收50%。
7.環衛
|
1.8
被告為一家生產輪胎的企業,原告為被告加工配件,雙方口頭協商確定加工費,原告將加工物送至被告倉庫后,由被告的質檢員、保管員出具入庫單,每月底被告依據自己的記帳情況告知原告其應付加工費的數額,原告據此開出增值稅發票交給被告,被告將發票掛帳,后分期給付加工費。在1998年12月至2000年8月雙方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原告稱共向被告開出12張發票,金額為59萬元,被告付款49萬元,尚欠10萬元。原告在索款未果的情況下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加工費,并提供了增值稅發票的記帳聯和被告付款后原告向其開出收據的記帳聯。
分析:
本案從雙方交易習慣看,只要被告收到原告的增值稅發票,就意味著被告應付給原告發票上所記載數額的款項,被告對這一點也予認可,但對于被告是否收到原告的增值稅發票,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主張只要調查被告的帳目即可查明這一事實,并據此申請法院調取被告的帳冊。由此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的申請是否屬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結合本案事實,原告的請求顯然不屬于前兩種情況,對是否屬第 (三)種情況,一種意見認為,對于是否調取對方當事入帳目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如果當事人自己未提供任何證據,只要求法院調取對方帳目時不應予以準許。而對于當事人提供了一些證據,但根據這些證據無法充分認定案件事實,只要調查對方帳目記載情況,就有可能查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可依當事人申請調取對方當事人的帳目。理由:(一)對方帳目屬于>證據規則)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的范疇。(二)調取對方帳目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作出符合客觀事實的裁判。 (三)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只要當事人申請,且木違反法律法規,法院就應當調取。
筆者認為,對該案涉及問題的處理關系到對>若干規定)第17條第 (三)項規定的理解與適用。該款是一個彈性條款,在適用時應考慮以下條件:一是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顯然不屬于>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中第(一)(二)種情形的。二是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所處環境對于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證據收集能力而言收集確有困難的。三是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應僅指存在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的證據材料。根據>民訴法)確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及《若干規定)有關舉證責任的規定,被告無須為原告提供證據。況且>若干規定)對于存在于對方當事人處的證據已另行做了規定,>若干規定)第75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入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四是當事人對于其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必須提供相應的線索。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3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法院可以調查收集。證據線索包括證據的內容、能證明的事實、證據的位置、由誰掌控等情況。五是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與案件的待證事實有關,甚至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產生非此即彼的重大影響的證據。當事人依據>若干規定)第17條第(三)項的規定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需得滿足以上條件,法官方予準許。基于上述認識,筆者認為本案中原告主張其已將增值稅發票交付給了被告,完全屬于原告的正常舉證責任,法院不應依職權調取被告的財務帳冊為原告收集證據。
現將省人事廳《關于一九九七年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檔次問題通知》(粵人薪[1998]1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我市機關、事業單位1997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廣州市勞動模范”的工作人員,根據穗工[1995]173號文件規定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檔次的,與本單位1997年度工作人員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檔次同時辦理。其中,1996年、1997年連續兩年考核評定為優秀等次的,只能提前或越級晉升一個工資檔次。今后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評定為優秀等次的考核年限重新計算。
工作人員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檔次的,由單位填寫《廣州市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審批表》(附后)一式三份,按隸屬關系由主管部門審核后,于1998年7月底前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增資標準批復后,個人增資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各區縣房地局(土地局)、市局各有關業務處所:
為適應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房改售房權屬審查、買賣過戶、登記發證工作的進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房屋權屬審查
售房單位所售房屋的產權,房地權屬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后,出具確權證明。確權證明要按統一格式(見附件)并加蓋主管部門公章。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凡與現狀相符未發生權屬糾紛的,不再進行產權確認。
(二)新建、翻建、擴建的房屋,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以確認產權;1984年4月10日以前建設但手續不全的,單位出具書面具結后,可以確認產權。
(三)合建、聯建的房屋,有關各方提交計委立項批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合建、聯建協議,可以分別確認產權。出地方在計委立項的,可以先確認其相應部分的產權;出資方應當以出資額為限,辦理交易手續后,可以確認其產權。
(四)集資建設的房屋,提交集資建房的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集資建房協議書,可以確認產權。
本規定第(二)、(三)、(四)條在房屋產權審查確認時,申請人在1991年5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權,無權屬糾紛、又無法提交土地來源證明文件的,可以由申請人出具書面具結;1991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土地來源證明文件。
(五)調撥及單位合并、分立沿用的房屋,應提交調撥或單位合并、分立的文件,可以確認產權;證件不全、確無權屬糾紛的,由申請人出具書面具結后,可以確認產權。
(六)交換的房屋,提交房屋產權交換協議,可以確認產權。
(七)企業改組、改制、重組發生產權轉移的房屋,提交企業改組、改制、重組的批準文件以及房屋產權移交文件,可以確認產權。
(八)1988年10月1日以前購買的商品房,提交買賣合同;1988年10月1日至1995年4月18日期間購買的商品房,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買賣合同、買賣契證;1995年4月18日以后購買的商品房,應提交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買賣合同、買賣契證、竣工質量驗收證明,可以確認產權。
(九)1987年10月1日前購買的公有住房,提交買賣合同;1987年10月1日以后購買的公有住房,提交買賣合同、買賣契證,可以確認產權。
(十)有權屬糾紛的房屋,糾紛各方同意先向職工出售公有房屋再解決權屬糾紛并達成書面協議(包括售房價款的管理)的,有關各方提交協議后,由房地權屬管理部門書面向房改售房方案審批部門說明糾紛各方達成協議的有關情況,并附協議書。售房方案審批后,可以為購房人辦理買賣過戶、登記發證手續。
(十一)以上規定適用于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的確認。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購買、受贈等房屋產權的確認,凡符合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并辦理相應手續、提交有效證明文件的,可以確認產權。
1987年1月1日以后,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購買的房屋,提交依法補辦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手續的證明文件,以及房屋建設、買賣的證明文件,可以確認產權。
二、房屋面積測算
(一)房改售房方案經批準后,售房單位可以自行測算或委托專業測繪部門對所售房屋的面積進行測算。
(二)房改售房面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測算,并出具房改售房面積測算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房屋面積測算方法,整幢樓房的建筑面積,各單元(套)建筑面積清單。采用實測方法的,應當按照市房地局市房政字〔1989〕第030號文規定進行,各單元(套)的建筑面積之和應當與減去應扣除公用部位建筑面積后的整幢樓房的面積相等;采用1.333系數測算的,應當按照市房改辦、市房地局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號文規定進行,各單元(套)的建筑面積之和應當與用該系數測算的整幢樓房的建筑面積相等。
多產權樓房中的各產權單位可以分別采用1.333系數單獨進行房屋面積測算,只提供所測算的各單元(套)的建筑面積清單。
(三)房改售房面積測算后,只須填寫北京市房屋登記表,不再繪制房地平面圖。
三、房屋買賣過戶
(一)辦理房改售房買賣過戶手續,售房單位須提交房改售房方案批復、北京市房屋登記表、房屋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應當提交確權證明。
(二)交易管理部門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均以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房價為準,在房屋買賣合同上加蓋房改售房鑒證章。
四、房屋登記發證
(一)售房單位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后,須提交房改售房方案批復、北京市房屋登記表、經鑒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應當提交確權證明,到房地權屬登記部門申請登記。
(二)登記部門審查確認后,填制核發房屋所有權證。證中只須附北京市房屋登記表,不再附房地平面圖。
五、辦理時限
自售房單位按本規定提交全部證明文件之日起,各部門應當按以下規定時限辦結:
(一)交易部門:自收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買賣過戶手續。
(二)登記部門:自收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售房單位出具房屋確權證明;30個工作日內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六、其他事項
(一)房改售房應當由售房單位為購房人統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及登記手續。
(二)房改售房所需房屋所有權證,由市房地局加印公章及“成本價出售住宅”專用章或“標準價出售住宅”專用章后,由各區縣房地局領取使用。
(三)售房單位在房改售房后,批余部分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如果批余部分需繼續出售,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或確權證明中注記已售出房屋情況。出具確權證明后,房屋全部售出的,不再向售房單位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四)本通知中有關測量技術問題,由市房地局勘察測繪所解釋,其他問題由市房地局權屬管理處解釋。
附件:確權證明
確權證明
________市/區/縣房改辦:
座落于____區(縣)____號的房
屋________幢,建筑面積__平方米,
正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房屋所有
權屬于______所有。請貴辦公室辦理該
單位房改售房方案審批的有關手續。
各區、縣政府房改辦、房地局,市屬各委、辦、局房改辦,各總公司房改辦,中央在京各部門、各單位房改辦:
按照(98)京房改辦字第149號文件規定,我市執行現行房改價格和折扣政策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執行期限為1998年12月31日,審批方案的截止日期為1998年11月30日。目前,各部門、各單位應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辦理單位房改售房方案的審批、備案工作?,F行政策執行的截止時間,待市政府決定后另行通知。
請各部門、各單位遵照執行。
被告:天津市薊縣西塔莊鄉邢各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
被告:天津市薊縣西塔莊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鄉政府)。
1995年9月,原告以自己有兩名子女,長子需照顧身有殘疾的次子為由,與村委會協商其愿交出自己現有舊房及宅基地,請求村委會調分兩塊合并一處的宅基地。同年12月18日,原告拿出15000元用地費交與村委會,村委會即決定將原村委會于1993年擬建果庫房基地給原告做宅基地使用。原告原住老房子于1996年4月25日由村委會協調以6500元價款賣與本村原在外地工作退休回家定居的原村民。1996年3月,原告及同村三戶村民同時在村委會領導的主持下書寫了宅基地用地申請。由于當時原告兩名子女年齡尚小,其他三戶村民子女也均不滿18周歲,在如實填寫后,被當時在場的鄉農房管理員提出,年齡必須改為18周歲,否則不批。為此,四戶村民子女年齡均在申請上改寫為18周歲。1996年5月21日建房申請被批準,四戶村民中包括原告先后建起新房。同年10月9日,鄉政府給原告下達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1)收回鄉政府建房施工執照西農字執照第10號;(2)沒收違法占地上的新建房屋,東西45.2米,南北6.5米,合293.8平方米;(3)沒收違法占地上的其他設施圍墻101.5延米,墻盤45.2延米;(4)違法占地2009.14平方米,收歸集體。原告收此處罰決定后,立即表示異議,當時在場的村支部書記和鄉農房管理員稱:“這個決定你先收著。不要告。更不要向法院申訴,早晚會給你建房的經濟損失?!贝撕?,村委會又以借用名義將村辦小學校遷入原告新建之房上課至今。但原村辦小學校之房已被村委會出賣同村村民居住使用。由于原告原住房已出賣他人,自己新建之房又被學生占用變為學校無法騰出,自己無房居住且因建房產生的巨大經濟損失不能得到合理解決,便四處上訪控告。由于原告的處罰書所限定的15日起訴期超過,行政庭不予受理,起訴民事確權,又因該原告主張權利的基礎條件即新建之房被沒收而不能立案。
1997年10月,原告以賠償之訴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稱:其新建之房經村委會同意,鄉政府批準,改寫子女年齡虛報申請責任不在于本人。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賠償其建房及上訪等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27048.40元。同時要求二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村委會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鄉政府答辯認為:答辯人對原告違法占地建房進行行政處罰,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由于原告收到處罰決定書后未能提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現處理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應受法律保護。作為答辯人不屬民事訴訟主體,有權依法不參加訴訟。另外,由于村委會越權批地建房,依天津市高級法院有關規定,村委會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二被告僅出庭一次進行應訴,此后雖經合法傳喚,但二被告均以此案為行政訴訟為由拒絕出庭應訴。本案事實經庭審調查,原告新建之房自被村辦小學占用之后,村委會又投資增建了部分房屋,同時對原告新建之房進行部分修建和裝修。經委托天津市房管局濱海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訟爭之房鑒定評估,針對原告出資、出力所建新房部分及平整土地等綜合計算價格為151709元。其中該鑒定中直接費用為122469元,其余部分亦屬綜合計算指標。由于二被告不能出庭舉證、質證,故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僅以原告所提請求及證據進行合法、合理性審查予以確定賠償數額。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基于二被告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主觀上存在過錯。作為鄉政府主管建房審查批準的人員,明知原告用地申請中子女年齡不符合申報條件而主動參與弄虛作假,依職權為原告申報使原告獲取建房施工執照;村委會明知原告申請條件虛假,對原告建房施工采取放任態度,導致原告建起新房,依上述情況看二被告的主觀過錯是客觀存在的。由于原告虛報子女年齡,隱瞞騙取批示的事實是在二被告工作人員授意之下共同完成,客觀上產生了鄉政府在原告建起新房之后,又以原告騙取建房手續為由將原告新建之房沒收,從而造成經濟損失的損害結果,鄉政府主管審批建房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工作中存在過錯,依法應由鄉政府承擔侵權民事責任?,F原告新建之房系村委會讓村辦小學占用,而被占用之房又因村委會直接參與侵權并受益,故村委會應直接承擔賠償責任。鑒于原告新建之房被沒收所產生的損害結果與二被告的侵權行為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依法應由村委會承擔直接賠償責任,鄉政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原告新建之房被沒收之后所產生的宅基地使用問題,因不屬于法院主管范圍,原告應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诒景冈婺壳八嶙C據足以證實其因被欺騙才導致行使權利受到限制,這種權利受限又是因二被告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所生行政阻斷行為所致,據此認定二被告已構成民事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對原告之訴訟請求中合理部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該院于1998年11月作出判決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薊縣西塔莊鄉邢各莊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張紹起建房直接費用122469元;
二、被告天津市薊縣西塔莊鄉邢各莊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張紹起其他經濟損失人民幣18580元;
三、被告天津市薊縣西塔莊鄉人民政府對上述兩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