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0 15:57:52
序論:在您撰寫土地征收管理規定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土地出讓金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土地使用者依法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二)國有土地使用期滿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交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
(三)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四)土地合作者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對土地進行投資建設而依法交納的土地閑置費。
(五)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在承租年限內,按規定向政府交納的土地使用費或土地租金。
(六)土地出讓金的存款利息。
(七)土地出讓金征收管理的罰沒收入和土地出讓金收入。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主管機關。
市土地管理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代征機關,其他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代為征收。
第五條 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應由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國有資產、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土地出讓金必須全部上繳財政,由財政列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和發展農業。
土地出讓金緩征、減征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辦理。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簽訂后,市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負責填發“繳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登記單。”
第八條 土地受讓方必須根據交款通知單規定的金額、開戶銀行和帳號,按規定的時間將土地出讓金直接繳入“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p>
第九條 土地受讓方按合同規定全部付清地價款后,市財政部門應為土地受讓方開具“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笔型恋毓芾聿块T根據“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及有關規定,辦理土地產權登記手續,填發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 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行政,對未依法足額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單位和個人,市土地管理部門應解除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不予辦理土地產權登記手續,不發放土地使用證,并可追究受讓方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為獲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價款,需用外幣支付,也可將外幣兌換成人民幣支付。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應在銀行開設“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用于土地出讓金的專項存儲和核算。并在每月份終了五日內和市土地管理部門核對,清算當月的土地出讓金收入支出。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應根據市土地管理部門填報的清算單,及時清算、撥付有關費用,并按2%核撥土地出讓業務費。
第十四條 清算核撥有關費用后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應按季繳入財政金庫,納入當年的全市城建投資計劃,專項使用。資金的使用由市財政部門根據有關部門申報的具體開發建設項目所需費用,審核后下達預算支出指標,撥款并監督使用。
第十五條 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沈陽市南湖科技開發區、沈陽商貿金融開發區、沈陽市輝山風景區開發和沈陽市沈河開發區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由市財政部門委托開發區的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征收管理,全額納入開發區的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上述開發區的財政部門,應在每季度終了十日內,與市財政部門和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出讓金的繳撥手續。
第十六條 市土地管理部門和開發區財政部門,應在每季度終了后十日內,向市財政部門送土地出讓金收入和支出季報表。
第十七條 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要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縣(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管理辦法,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條住房拆遷中關于貨幣化加配購安置房的安置方式不再執行,一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方式。
每個應予住房安置人員按30平方米實行等面積調換,互不支付差價。每個應予住房安置人員根據申請可增購10平方米,獨生子女戶可再增購10平方米,增購面積購房款按建安成本價支付。
被搬遷人人均原合法住房面積(不含披房、附房)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住房應安置面積;高于應安置面積的,高出部分按搬遷住房重置價補償給被搬遷人。
第三條1人戶應對應調換安置A戶型房,戶型內超產權調換面積部分按建安成本價執行。經申請批準后跨戶型購買安置房的,超A戶型面積部分一律按超面積價格支付購房款。
被搬遷戶家庭應予住房安置人員3人以上(含3人)的,根據應安置面積(含增購面積)可在安置房戶型中等面積調換2套以上(含2套)安置房。
《實施細則》中有關準予跨戶型購買安置房的規定不再執t">
第四條因房屋結構、套型等原因,造成應安置人員家庭實際購買的安置房總面積超過其產權調換面積(含增購面積)的,對應戶型每套安置房超面積5平方米以內(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成本價支付購房款;大于5平方米的,按超面積價格支付購房款。
第五條關于被搬遷戶住房安置到高層安置房的優惠辦法,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自安置房交鑰匙之日起3年內,物業費按多層物業費標準收取,電梯和二次供水產生的運行費用免于收??;第4年、第5年,超出多層物業費標準以上部分減半收取,電梯和二次供水產生的運行費按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減免費用由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承擔。
2014年12月31日后簽訂房屋搬遷協議的,不再享受上述優惠。
(二)高層安置房樓層層次費費率系數由各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參照國家有關規范制定。
第六條將《補償標準》中規定的符合住房安置戶的搬家獎勵費標準,由最高5000元/戶調整為最高5000元/人。
有合法住房無應安置人員的搬家獎勵費標準仍按最高5000元/戶執行。
第七條將《補償標準》中規定的住房被拆遷應安置人員過渡費由每月200元/人調整為每月>300元/人。
住房已搬遷完畢但不具備領房條件尚在過渡的應安置人員比照上述規定執行,增加的費用由原支付渠道承擔。
第八條在《辦法》、《補償標準》和《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對非住宅房(企業類)進行套補補償方式的基礎上,增加對非住宅房(企業類)及附屬物按重置價進行評估的方式,由被搬遷人選擇。被搬遷人選擇評估方式的,評估費用納入征收成本。
被搬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做選擇的,視為按評估方式進行補償。
按評估方式進行補償的,由征收機構告知被搬遷人在規定時間內,從在我市注冊且符合資質的評估機構名單中隨機選定評估機構;逾期未選定的,由征收機構隨機選定。
第九條將《補償標準》中關于房屋裝飾裝修按實計補方式調整為打捆補償和凈值評估補償兩種方式供被搬遷人選擇:
(一)被搬遷人選擇房屋裝飾裝修打捆補償方式的,其裝潢補償金額按合法住宅補償總額的35%予以一次性計補;
(二)被搬遷人選擇據實補償要求凈值評估的,由被搬遷人申請并在規定時間內,從在我市注冊且符合資質的評估機構名單中隨機選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對申請人房屋裝飾裝修情況經申請人和征收機構雙方現場共同確認后予以凈值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評估費用納入征收成本;被搬遷人逾期未選定評估機構的,視為放棄申請,其裝潢補償金額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方式確定。
第十條調整《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具體政策的補充規定的通知》(集權組〔〕2號)中關于未婚家庭成員分立戶安置年齡標準,將已達到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的未婚家庭成員調整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的未婚家庭成員。
第十一條統一國有和集體所有林地補償費標準:
(一)集體所有的林地征收時按《補償標準》劃定的區片范圍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其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例劃分及分配辦法仍按《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二)國有林場林地參照集體林地區片征地補償標準執行,林場周邊有多個區片的,按周邊區片的最高標準執行,補償費的分配由國有林場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調整林木補償費補償方式和標準。有林權證的集體林場和國有林場上的林木補償費標準,由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協議確定,調整為進入主伐期有蓄積量的3300元/畝,無蓄積幼齡林、新造林的2800元/畝。
第十三條用地單位按2600元/平方米計算被搬遷人住房應安置面積建設成本并支付給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
經允許增購安置房面積的,增購面積部分的建設成本與建安成本的價格差額,由用地單位支付給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
安置房配建的商業用房銷售凈收益經審計后上繳市財政統籌安排,專項用于安置房建設資金平衡。
第十四條2012年度安置房建安成本價執行標準為208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格執行標準為4300元/平方米。
2012年以后的安置房建安成本、建設成本以及超面積價格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物價、房屋征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經市政府批準后于每年2月底前。
為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
為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培育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職工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按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房屋產權歸個人所有。
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由購房人按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地的標定地價的10%交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在標定地價明確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暫按房屋售價的3%交納。
購房者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后,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房辦理產權登記。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讓金依法上交財政,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已購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上交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按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分別上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專項用于住房補貼。其中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屬行政機關的,全額上交財政;屬事業單位的,50%上交財政,50%返還原產權單位;屬事業單位的,全額返還原產權單位。
四、職工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屬于規定標準面積內的部分,其售價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含)以下部分,全部歸出售人所有;售價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5000元(含)的部分,80%歸出售人所有;售價在每建筑平方米5000元以上部分,50%歸出售人所有。售價扣除歸出售人所有部分后,余額比照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
屬于超標面積部分,其售價扣除售房職工支付的購買超標面積的房價款后,余額比照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
五、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除由購房人按第二條規定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外,其出售收入全部歸出售人所有。
六、出售人是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可申請返還其夫婦雙方應得的住房補貼,返還額不超過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的售房收入部分且不超過職工應得的住房補貼。
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應按有關規定交納稅費。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頒布實施以來,對指導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加快推進老城區改造步伐、進一步改善舊城區群眾居住環境、促進民生工程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從實踐過程中我們也看到,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體制不順、結構不合理、隊伍不穩定而帶來的征收后期產生的扯皮和不穩定問題已逐步顯現,濫權違規征收,肆意無章拆除,干擾群眾正常的生活,既給政府工作帶來諸多不便,也影響群眾對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房屋征收甚至成為制約城市建設快速發展中的一個難以跨越的瓶頸。
二、表現的形式
一是管理體制不順。從目前各市縣區在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實際運作中,市級征收管理機構相對比較完備,但縣區這一塊普遍反映都沒有專門的組織機構,大都采取臨時組建方式進行,其辦公地點是臨時借用,經費渠道也來自多方面,征收行為不夠規范。
二是用人機制不順。由于沒有正規的組織機構,政府在實施房屋征收工作中,往往也是從各部門臨時抽調人員,臨時組建班子。而實際上,征收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程序十分嚴謹的工作。從前期調查摸底、項目資金測算、土地征用到正式啟動實施等一系列問題,都需要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在實施房屋征收過程中,區級政府又委托轄區街道具體實施,而街道事務性工作很多,人員在肩負著原有工作的同時,又擔任房屋征收工作,精力不足,只好聘用社會上閑散人員來充實征收隊伍。由于這一部分人員時常帶有“臨時”觀念,有些人則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責任心不夠,工作方式方法不當,甚至出現濫權違規操作問題,引發一些征收矛盾和糾紛。同時,一些工作制度也難以落實。
三是舊房拆除機制不健全。拆除市場混亂,隊伍五花八門,管理不順,專業技術含金量低。一些拆除機構無拆除資質、無專業技術人員、無資金保障、無監管部門監督,無拆除工程施工方案,無拆除安全保障措施,屬于“六無”隊伍。加上拆除人員素質不高,任意拆除、強行拆除現象時有發生,導致被征收戶被動斷水斷電,矛盾和糾紛突出。
三、形成的原因
造成上述問題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配套政策滯后。國務院《條例》頒布實施后,國家和省市都沒有制定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 在實際過程中,各地也是“摸著石頭過河”,制定的地方性政策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機構設置、編制問題上,沒有相應的政策支撐。
二是專業水平不高。由于缺乏專業的管理機構和機制,以及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地方政府在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前期運作工作中,往往是急于求成,科學決策明顯不足,對項目缺乏科學論證,特別是在資金測算和統籌安排及還原安置房方面工作不細致,導致了征收與補償方案不科學、組織不嚴謹,政策不透明、信息不公開、措施不到位、落實無保障,項目啟動后問題多多,推進困難。
三是資質管理不到位。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且又涉及諸多的法律法規知識。目前,國家、省市都沒有出臺對從事房屋征收人員的資質管理方面專門的管理規定,對從事房屋征收工作人員缺乏專門的業務知識培訓辦法,這樣極不利于政府征收工作的順利實施。
四、對應的思考
為了更好地將國家房屋征收政策落到實處,充分發揮房屋征收工作部門在城市建設與發展中的作用,使房屋征收工作更好地取信于民,保障城市舊城改造工作的順利實現,應在以下幾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強化征收管理體制和機制建設。進一步理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工作體制,在國務院《條例》的指導下,建立省市縣三級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機構,并在政策上明確這種機構的地位和作用。
二是建立穩定的房屋征收隊伍。隨著經濟建設事業的不斷發展和城市規模的擴張,城市功能需要進一步完善,這些都需要以加快舊城改造步伐來實現,需要實施房屋征收工作落實。因此,征收工作將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各級政府在統籌地方編制工作中,應充分考慮房屋征收工作,合理配備專門編制。保持征收工作隊伍的相對穩定至關重要。
三是實施嚴格的資質管理。房屋征收工作對從事這項工作人員的素質和知識要求很高。人員素質的高低,是決定征收工作能否順利實施的關鍵。因而,要盡快出臺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資質規定,從政策層面上對房屋征收工作人員有一個明確的管理辦法。
20xx年農村土地征收管理條例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xx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相關閱讀
現行征地補償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關鍵的條款是第47條。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說明時說,分兩步走,先集中精力對第47條進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后,由國務院制定條例。
宋大涵表示,從補償原則看,原47條的規定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位、供求關系以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功能。從補償標準看,30倍上限規定過死,不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各地不同情況。
草案指出,征收農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中國土地學會副理事長黃小虎認為,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的精神。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會議指出,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的情況下,占地過多過快問題日益突出,必須推進改革、健全法制,嚴格約束占用耕地。
報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現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財經(微博)日報》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產值計算:全國水稻平均畝產470公斤,以目前稻谷價格2元/公斤可獲940元產值;冬季種植經濟作物的產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計算,國家發改委價格司20xx年報告稱平均每畝產值508元。兩項相加,平均每畝產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補償30倍計算,最高可獲得4.5萬元/畝左右。
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以及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安曲江新區、西安浐灞生態區、西安國際港務區、西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西安灃東新城(以下簡稱開發區)轄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征收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
第四條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棚改、財政、公安、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臺,加強房屋征收監督管理。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的要求,將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納入房屋征收信息平臺。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
第九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立項文件;
(二)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確認的規劃設計條件;
(三)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相關文件;
(四)征收補償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實施房屋征收時,以房屋權屬證書或土地使用權證、公有房屋租賃憑證計戶補償。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增加補償費用的不當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暫停辦理房屋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及分戶手續;
(二)暫停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手續。
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前期調查、征收費用概算等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按照規定將評估報告報送相關部門。
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用于征收的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落實產權調換房源。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應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的培訓。
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合法的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根據其剩余使用年限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建筑面積、用途或者建筑面積、用途有爭議的,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下列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本地城市規劃提供征收范圍內或就近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信用管理、估價技術標準、估價糾紛等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補貼。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應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用同一估價時點,采用相同價值內涵及技術路線進行評估。
市征收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人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征收公有房屋的,應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后被征收人應當與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征收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應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
在征收范圍外產權調換的,按產權調換房屋區位,每戶獎勵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10%至20%的套內建筑面積,具體獎勵面積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與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就近上靠戶型進行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為私產的,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與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評估價值結算差價。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不結算房價款。
公攤面積部分均不結算房價款。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與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高于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外,不結算差價;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部分,不結算房價款;未達到相近戶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的50%結算。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征收獨立營業用房采取大廳式營業用房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應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評估價值結算差價。
公攤面積部分均不結算房價款。
第三十一條 征收營業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因城市規劃等原因,在征收范圍外產權調換的,按產權調換房屋區位每戶獎勵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10%至30%的套內建筑面積,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部分不予結算房價款,具體獎勵面積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二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未向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轉用房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應當在過渡期內按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費用: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二)征收營業、生產加工業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1%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三)征收辦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四)征收倉儲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2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三十三條 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房屋(七層以下含七層)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小高層、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0個月。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
超過補償協議約定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四條 因征收營業、生產加工業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將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辦理提存公證,在當事人協商或訴訟結果確定后支付。
第三十五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償費:
(一)搬遷補償費20xx元/戶。
(二)涉及固定電話移機、空調、有線電視、寬帶網遷裝等費用,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收費標準給予補償。
(三)涉及設備搬遷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貨物運輸價格等規定支付搬遷補償費。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之日起20日內搬遷的,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給予每戶1.5萬元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1.5萬元獎勵;20日至30日內搬遷的,每戶給予1萬元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1萬元獎勵;超過30日搬遷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產權調換房屋的層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交房順序號自主選擇,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二)產權清晰;
(三)達到入住條件。
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最小戶型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40平方米,每種戶型套內建筑面積之差不低于8平方米。
第三十九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作出補償決定前,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補償決定方案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備案。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二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將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租賃憑證等相關資料一并繳回,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到國土資源、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實行產權調換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協議的規定,給被征收人及時辦理房屋登記手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管理規定繳存產權調換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七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八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臨潼區、閻良區、長安區和市轄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公布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按照原批準的實施方案,繼續沿用原有規定執行,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
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修改《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決定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在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以及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安曲江新區、西安浐灞生態區、西安國際港務區、西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西安灃東新城(以下簡稱開發區)轄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征收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棚改、財政、公安、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臺,加強房屋征收監督管理。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的要求,將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納入房屋征收信息平臺。
五、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六、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一款中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修改為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
七、將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修改為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
八、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修改為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
九、將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中的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
十、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按照規定將評估報告報送相關部門。
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用于征收的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顚S?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落實產權調換房源。
十一、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其中的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修改為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
十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本地城市規劃提供征收范圍內或就近的房屋。
十四、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市征收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人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鑒定。
十五、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作出補償決定前,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補償決定方案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備案。
十六、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近幾年,我省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與管理的有關規定,全省土地出讓金征收與使用管理工作總體情況較好,但個別市、縣政府和部門存在違規減免、擠占和挪用土地出讓金等問題。為落實《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進一步加強我省土地出讓金的征收與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
(一)明確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市、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主管部門,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代征部門。其他部門或者單位(含各類開發區管委會)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讓金。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支持財政、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規范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
(二)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按照規定征收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各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確定的土地價款,向土地受讓人送達繳款通知書。土地受讓人應當根據繳款通知書規定的金額、開戶銀行和賬號,按照規定時間將土地出讓金直接繳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清土地出讓金的,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得印發用地批準文件和辦理土地使用證書,并按照規定追繳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土地受讓人拒繳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的,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與其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要求其給予違約賠償。
(三)各市、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用于土地出讓金的專項存儲和清算;應當將“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中征收的土地出讓金全額劃入“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并按照出讓土地逐宗進行明細核算。
(四)不得違法壓低地價供地。各市、縣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確定標底或底價,競價低于標底或底價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和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租金不得低于按照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的,其作價不得低于按照協議出讓方式所確定的最低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土地出讓金。對已經出讓的土地,凡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應當按照規定收取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但對工業用地、社會公益事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經依法批準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再收取或者調整土地出讓金。
(五)嚴格控制劃撥用地范圍。各市、縣人民政府在確定以劃撥方式供地時,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劃撥用地范圍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突破范圍劃撥用地。對于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取消以劃撥方式供地。
經依法批準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市場價補收土地出讓金。經依法批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補收土地出讓金。
二、嚴格土地出讓金的使用管理
(一)嚴格執行土地出讓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土地出讓金必須足額繳入市、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不得設立“賬外賬”。各級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管理好“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不得違反規定轉移“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資金。
(二)嚴格執行土地出讓金??顚S弥贫?。土地出讓金必須按照以下范圍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1.土地取得的補償性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拆遷補償費等支出。
2.農業土地開發費。農業土地開發費的提取比例和用途按照省財政廳、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印發的《海南省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和使用管理辦法》(瓊財建〔20*〕288號)執行,即各市、縣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20%用作農業土地開發費,其中25%上劃省財政集中使用,75%由市、縣留用。提取的資金要專項用于土地整理和復墾、宜農未利用地的開發、基本農田建設以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等農業土地開發項目。
3.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植被恢復費等依法應當向國家繳交的費用。
4.上繳省級土地出讓金。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出讓金的10%上繳省財政,由省政府安排用于可讓全省各市、縣共同受益的重點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
5.土地出讓業務費。各市、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印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財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財綜字〔19*〕1號)的規定,給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核撥土地出讓業務費。
6.扣除上述5項費用后的政府土地出讓金余額部分,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開發性支出。
國家和省政府對于土地出讓金的使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嚴格土地出讓金的清算核撥。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出讓情況及時向財政行政管理部門送交土地出讓金清算單,列明土地開發費用、土地出讓業務費用和土地凈收益。市、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出讓金清算單及時清算,并從“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中撥付有關費用。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應當按季繳入財政金庫,納入財政基金預算管理,按照規定使用。其中,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應當按照規定比例分別劃繳省財政金庫和市、縣財政金庫。
(四)不得違規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抵償政府債務。各市、縣人民政府不得違反國家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規定,將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讓方式作價抵償政府所欠的債務,也不得違反土地出讓金的規定用途、將以協議方式出讓應當收取的土地出讓金直接沖抵政府所欠的債務。
(五)嚴格基礎設施建設綜合補償的范圍和程序。各市、縣人民政府不得直接以土地出讓金抵頂基礎設施工程款。以土地為條件綜合補償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嚴格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投資綜合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只適用于本經濟特區公路網的骨架及干線公路、鐵路、公用港口碼頭、民用機場和大型水工程項目,并應當報經省政府批準。補償地塊的供應不得違反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有關規定。
三、明確職責,加強監督
各級財政、監察、審計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土地出讓金征收和使用工作的監督管理。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把國有土地出讓價格關,依法向國有土地受讓人催繳土地出讓金,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讓金;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低價出讓、出租土地,不得減免土地出讓金,不得違法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土地出讓金。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出讓金收繳入戶的管理,不得批準其他單位設立政府土地收益專戶。同時,要嚴格按照法定用途核撥土地出讓金,對未及時將土地出讓金繳入政府“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的,應當及時催繳;對不符合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讓金的申請,不予以核撥;對挪用土地出讓金的,應當及時糾正。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要將土地出讓金的征收和使用列入重點監察和審計范圍。
各級財政、監察、審計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對土地出讓金違規案件的聯合辦理以及通報、移送制度,對在檢查中發現的有關土地出讓金違規案件,需其他部門依法處理的,應當及時通報、移送相關部門。
四、嚴格依法查處違規行為
對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行為;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隨意減免地價、擠占挪用土地出讓金或者違規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行為;違反國家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規定,擅自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直接抵償市、縣政府債務的行為;設立“賬外賬”,不將土地出讓金繳入政府財政專戶的行為;違反土地出讓金“收支兩條線”規定的行為;以及違規核算土地出讓金的行為等,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根據違規情況,給予經濟處罰。
五、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