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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進入2012年以來,我院受理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高發態勢,案件數量激增、系列案件增多、涉案金額大,往往與高利貸、非法集資、虛假訴訟等違法違規行為交織,增加了此類案件的審理難度。
(1)民間借貸案件數量激增、呈高發態勢。商業經濟活動的高風險、出借人急于獲利的動機、以及缺乏有效監管的借貸行為和部分借款人惡意借貸等因素,致使大量的出借人無法實現其出借資金的目的,更為嚴重的是,出借人有時連本金都無法保障,導致借貸糾紛案件數量激增。
(2)民間借貸案件缺席和公告判決數量不斷上升。主要表現在被告故意逃避訴訟,不出庭應訴情況較為普遍。部分借款人拒簽法院的訴訟文書,還有部分借款人外出躲債,增加了此類案件的審理難度。
(3)部分當事人惡意訴訟、虛假訴訟,借貸案件審理周期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非傳統因素造成案件中止審理的情況增加,導致審理周期被不斷延長。
(4)案件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申請保全比例高。該類糾紛,借款人惡意轉移財產現象日益嚴重,可供執行財產線索較少,而當事人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比例提高,保全方式多樣化。申請保全方式也由過去單一的凍結銀行存款到凍結房屋、車輛過戶手續,凍結銀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有價證券多種方式。
(5)民間借貸趨向專業化,部分當事人反復涉訴,有以非法放貸為業或放高利貸的嫌疑。此類案件中,出借人熟悉法律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程序,一旦勝訴立即申請執行態度非常強硬,有利用法律訴訟投機的意圖,而借款當事人往往情緒激動,矛盾容易激化。
(6)系列案件較多,涉及標的較大,稍有不慎,容易引發群體性的等事件 。
二、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難點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表面看似簡單,主要證據不過是一紙借據,但隱含在背后的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復雜,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
(1)被告消極應訴,公告案件增多,有些事實難以查清,判決難。由于被告不應訴、不到庭,對于原告的證據因沒有被告的抗辯,其真偽性不好辨別,被告是否履行過部分債務,原被告之間是否就借款還有無其他的約定,法院都無法查清。
(2)隱性非法活動多,在案件審理時無法查清。部分民間借貸案件涉嫌放高利貸,但由于高額利息往往采取在借款時預先扣除或者在借條上直接約定以本金方式歸還,有的是重復打借條卻未載明借款日期,因此單憑借條內容體現不出高利貸的痕跡。
(3)系列案件多易形成不穩定因素。如今的民間借貸用途已由原來的家庭急用轉變為投資經營,涉及同一個人或同一企業向多人舉債的系列案件、群體性案件明顯增多,社會敏感程度較高,處理不好易激化矛盾,甚至轉化成刑事案件,影響社會的穩定。
三、破解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難點的對策
(1)法院積極作為,延伸服務職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已由原來的個案單發、案情簡單轉變為群體多發、疑難復雜。法院審理此類案件要增強政治意識和大局意識,不能就案辦案,充分發揮好司法的能動和服務職能。對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系列案件要審慎處理,協調好各方利益關系,防止一判了之,從而引發群體性上訪等社會問題。
(2)多方積極聯動,共克借貸難題。加強與相關職能機構的溝通協調,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促進民間借貸市場有序、規范發展。比如,對有證據證明發放高利貸的、有非法集資嫌疑的,要及時向公安、工商等部門通報情況,由相關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
民間借貸糾紛屬于什么案件,主要看民間借貸產生的糾紛而定,一般是屬于民事糾紛,但涉及到詐騙、非法集資等就是屬于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借貸糾紛;借貸風險;借貸主體;借貸協議;借貸擔保
本文為2014年國家級大學生創新訓練計劃項目部分研究成果(項目編號:201410354002)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1月26日
一、引言
溫州是我國民間借貸最活躍的地區,也曾是我國民間借貸違約率非常低的區域,然而近年來,其民間借貸糾紛卻呈持續快速增長的趨勢。2009年,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數為4,051件,2010年、2011年與2012年分別增長了86.2%、59.8%與61.4%,經過3年的快速增長,2012年的糾紛數達19,446件,竟是2009年的4.8倍。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的大量爆發?這一問題值得探討。
一個事件的產生必定有內因與外因。目前,國內學者對民間借貸糾紛產生原因的探討,主要聚焦于外部成因。陳成建(2009)認為道德、法律和經濟風險集聚是引起民間借貸糾紛爆發的原因;黃書名(2012)認為主要原因是借貸利率與政策利率脫節、國家金融監管缺位和銀行中介功能弱化;曹(2014)則從特征因素、經濟因素、金融監管機制因素、資本特性因素、民眾法律意識因素五個方面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增長進行成因分析。我們認為,盡管法律不完善、監管不到位、經濟環境變化等客觀外在原因非常重要,但引起民間借貸糾紛爆發的內在成因也是不可忽視的,甚至更為重要。
本文試圖以我們對溫州民間借貸糾紛的調查,尤其是對溫州瑞安市的實地調查與案例分析為基礎,充分探討溫州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內在原因。之所以選擇瑞安作為調研重點,是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第一,經濟上具有典型性,瑞安市是溫州模式的重要發祥地,其人口占溫州市的15%,年產值占比為16%;第二,民間借貸及其糾紛發生上具有代表性,因為其民間借貸糾紛對溫州全市的占比較高,相對于溫州全市的情況,2009年的瑞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占比為28%,涉案標的額占比更是高達34%;第三,與溫州全市的情況基本相同,近年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也呈持續快速增長之勢,2012年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高達3,927件,是2009年的3.5倍。本文結構如下:第二部分分析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現狀及變化特征,第三部分結合案例探討溫州民間借貸糾紛的內在成因,第四部分是結論。
二、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現狀及變化特征
借貸主體、借貸利息、借款數額、借貸期限等是研究民間借貸行為的核心要素。我們以這幾個核心要素的信息掌握為重點,從以下三個層面開展調查:第一,到瑞安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若干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實地調查,獲取核心要素的樣本數據;第二,拜訪瑞安市人民法院,搜集瑞安市民間借貸糾紛發生的總體數據,以及200余例糾紛案例的樣本數據和其他信息;第三,實地抽樣調查瑞安當地的眾多普通借貸者,了解借貸動機及其對借貸糾紛成因的主觀認識等。在下文分析中,總量分析的對象是總體數據,而各類特征分析的對象是樣本數據。
(一)總體狀況及其變化特征。近年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加,涉案標的額也呈持續上升之勢。2008年民間借貸糾紛案僅812件,涉案標的額為1.77億元;而自2009年起,糾紛案件數量及標的額呈快速增長趨勢,2012年到達最高峰,糾紛案件為3,927件、標的額高達34.69億元,分別為2008年的4.8倍和19.6倍。2013年糾紛數量開始減少,2014年出現明顯下降,糾紛數僅為2012年的1/3。從糾紛案件的總體變化來看,大致呈現出以下特征:
1、借貸糾紛案一度成為民商事案的主體。近年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案占所有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不斷大幅上升,一度成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組成部分。自2010年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民商事案件總量的占比超過1/3(2014年除外),2012年和2013年的占比更是高達40%,2014年的糾紛數量有所減少,所占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也隨之下降。
2、借貸糾紛案平均標的額呈明顯上升之勢。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平均涉案標的額總體上呈現不斷上升之勢。2008年,糾紛案件的平均標的額為21.8萬元/件;到2014年,達到了111.4萬元/件,為2008年的5.11倍。
3、糾紛當事人分布漸趨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當事人大致包括家庭及個人(下文簡稱個人)、中小企業和民間金融機構。早些年,民間借貸主要發生在熟人圈里,借貸糾紛當事人自然也主要是個人與個人。然而,隨著民間借貸逐步從熟人圈走向民營企業主、典當擔保及小額貸款公司等陌生人圈里,借貸糾紛當事人的分布也逐步走向多元化。調查發現,盡管個人之間的糾紛依然占多數,但個人與企業、個人與民間金融機構,以及企業與民間金融機構之間的糾紛數量呈快速增加之勢,其中尤以個人與企業之間的糾紛數量增長最快,從2008年的18件增加到2014年的298件,年均增長60%。此外,發生借貸糾紛企業的行業分布很廣,既涉及加工與貿易行業、服務業,也包括制鞋、模具、機械等制造業。其中,出現借貸糾紛頻度最高的是房地產、投資咨詢和融資管理等行業企業。
(二)調查樣本及其糾紛特征分析。為梳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變化特征,我們以從人民法院獲取的調查樣本為主要對象進行分析。這些樣本為來自瑞安人民法院的近4年的200余件糾紛案例,我們從中選取其信息能夠滿足研究需要的166件糾紛案例。按年度劃分案例,2011~2014年的數量分別為47、44件、40件和35件。
在下文的特征分析中,我們主要關注的是糾紛案由、單筆借款金額、糾紛貸款流向等基本特征,以及借貸的合法性、糾紛的群體性、糾紛的調解難度等深度特征。鑒于保護個人隱私的需要,下文中凡涉及借貸者個人信息的均予以回避。
1、糾紛案由。調查發現,民間借貸糾紛的案由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借款方還款違約導致的糾紛,約占40%。糾紛往往緣于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方未歸還本息,貸方多次催討無果,故向法院。調查案例中,一種情況是借款方僅支付前兩個月的利息,之后故意違約不還本息;另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將借款用于生產經營,但因經營不佳失去還款能力。
第二類是因雙方對借貸約定不規范或者認識不一致引起的糾紛,約占50%。糾紛往往源于借貸雙方在合同(欠條,甚至口頭約定)中未明確約定借貸利息、還款期限和借貸擔保等,雙方認定的借貸事實不同。如借貸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3%,但事后借方推說利率過高,只愿支付2%;又如借貸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5%,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方由此拖欠本金利息,從而引發民間借貸糾紛。
第三類是因非法吸存、集資詐騙產生的借貸糾紛。數量占比雖小,但牽連廣,往往會出現數個原告同一公司或個人,導致糾紛的調解難度大大增加。
2、單筆借款金額。單筆借款金額差距較大,小者僅有3至4萬元,大者可達500萬元以上。從分析樣本來看,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單筆借款金額近年來總體呈不斷上升之勢,從2011到2014年,糾紛從單筆50萬元以下為主逐步轉向以單筆50萬元以上為主,100萬元以上的大額借款糾紛日益增多。進一步分析還發現,300萬元以上的借貸糾紛案例以集資詐騙為主,且每個案件的單筆借款金額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
3、糾紛貸款流向。從糾紛的資金流向來看,近年來從以生活消費為主轉變為以經營融資為主的特征變化非常明顯??傮w上,貸款資金流入生活消費的借貸,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是最小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借貸者關系親近,信息較為對稱,借款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爭議較小。相反,貸款資金用于經營融資及臨時周轉就容易發生糾紛,近4年該類糾紛占總糾紛數的68%,其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生產經營或投機失敗、周轉資金鏈斷裂。
4、非法借貸涉及面廣。近年來,非法吸存、集資詐騙等非法借貸行為不斷發生,非法借貸糾紛的數量日益增加,借貸糾紛的涉及面也越來越廣。如,2011年包某某對外宣稱二手車抵押業務利潤可觀,以支付高額回報為誘餌或以共同經營為由向陳某某等14名民眾集資款項共達1,418萬元,用于高利放貸和經營二手車抵押借款生意,后因放出的高利貸無法及時收回,二手車抵押借款生意虧損,資金鏈斷裂,導致1,300多萬元借款無法歸還而產生糾紛。
5、借貸糾紛日趨復雜化。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糾紛當事人的人數有增加趨勢。自2011年起,糾紛當事人不再是原告與被告兩個單一主體,而是逐漸向多個糾紛主體轉變。經常出現一名原告多名被告,或多名原告一名被告等現象。此外,因多重借貸的發生,甚至出現了錯綜復雜的糾紛關系,同一個當事人可能既是原告又是被告。
6、糾紛調解難度日益加大。近年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解難度日益加大,案件審理或者調解時間也逐漸拉長。究其原因,我們發現:一是當事人的出庭率低,80%的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后拒不出庭,部分被告甚至下落不明致使傳票無法送達;二是部分被告對借據上簽字的真實性或借據的形成時間不予認可,需提起第三方鑒定,頗為費時;三是部分擔保人被告否認自身的擔保義務或擔保期限等。
三、溫州民間借貸糾紛內在成因分析
一般認為,與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行為相比,民間借貸最為顯著的差異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借貸主體關系可能較近、協議方式簡便、利率較高、擔保形式靈活等。這些特點是民間借貸普遍存在并迅速發展的原因,但也為借貸糾紛的發生埋下了不小的隱患。下文我們將利用166個法院案例樣本,結合實地調查獲取的信息,進一步探討溫州民間借貸糾紛的內在成因。
(一)糾紛案例的內部特征分析。對獲取的166個法院案例樣本,我們從借貸主體間的親疏關系、借貸協議的規范程度與借貸擔保的有效性等方面進行考察。分析2011至2014年的案例發現,借貸主體關系較為親近的數量僅占糾紛案例總數的13.3%,且比例波動?。唤栀J協議很不規范,僅僅為“口頭協議”的糾紛占糾紛總數的4.8%,比例有逐年下降的趨勢;借貸協議中有擔保形式的糾紛僅占糾紛總數的36.1%,這一比例有明顯的上升趨勢。
(二)借貸主體的親疏關系。瑞安民間借貸行為主要發生在關系比較親近的人之間,比例大約在80%以上,但關系親近的借貸主體占糾紛發生的比例僅為13.3%。如果按照上述80%的比例推算,2011~2014年關系疏遠的借貸雙方發生糾紛的概率,為關系比較親近的借貸雙方發生糾紛概率的26倍。由此可見,借貸主體的親疏程度直接影響借貸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一、工作目標
廣泛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培養群眾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識,教育群眾掌握民間借貸中基本的法律常識,引導群眾自覺以合法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通過對民間借貸糾紛的專項治理,排查化解一批影響我鎮穩定的突出問題,有效防止矛盾激化等不穩定事件的發生,進一步完善糾紛排查、訴求表達、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四大機制,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糾紛,增進和諧因素,全力維護全鎮社會和諧與穩定。
二、活動內容
(一)加大法制宣傳,拓展法律服務,提升和強化公民在民間借貸中法律意識,預防和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
1.將與民間借貸相關的法律法規納入“六五”普法規劃,開展常規性和專題性的的普法宣傳,進一步提高群眾的法律素養和法律知識水平。
司法所結合“六五”普法規化,大力宣傳《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中關于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知識。采取印制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宣傳小冊、開展普法課堂,教育公民掌握民間借貸的基本法律常識,注意在民間借貸中的相關法律問題,以規避風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案例講解,以案析法的形式,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方的目的。
2.開展法律咨詢,拓展法律服務,為公民的民間借貸行為提供法律指導。
民間借貸行為多數以借條形式出現,鮮有正式的借款合同,司法所針對此,除了提供常規性的法律咨詢服務,宣傳講解相關的法律常識外,還可幫助當事人起草正式的借款合同,以規范雙方當事人行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時制定樣式借款合同加以推廣,以規范和指導民間借貸行為,預防和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
(二)認真摸排著力化解民間借貸糾紛。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和全鎮各村(居)委會采取日常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專項排查與普遍排查相結合的辦法,深入群眾、縱向到底,切實摸清本村,本單位的民間借貸糾紛,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化解,抓早抓小抓苗頭,將大量的一般性矛盾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完善和落實長效矛盾化解工作機制。通過民間借貸糾紛的專項治理,有效整合資源,形成維穩工作合力,進一步完善建立和完善糾紛排查、訴求表達、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四頂工作機制,充公發揮司法為民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讓群眾發生能糾紛有地方訴求,發生矛盾有人調處,建立規范的日常工作機制,對急大難矛盾糾紛進行經常性化解,從源頭上防范不穩定事件的發生。
三、實施步驟
這次活動從10月上旬開始到12月下旬結束。具體分四個階段。
(一)制定工作方案和宣傳發動階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司法所、各村(居)委會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步驟,并召開好專題會議進行布置。同時,廣泛開展宣傳發動,組織和動員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進來。
(二)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階段(10月21日至11月20日)
司法所制定普法工作計劃,印制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宣傳小冊,深入村居開展普法課堂,進行案例講解使公民掌握民間借貸的基本法律常識,注意在民間借貸中的相關法律問題,以規避風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同時司法所為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起草正式的借款合同,以規范雙方當事人行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時機成熟時制定樣式借款合同在全鎮加以推廣,以規范和指導民間借貸行為,預防和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調處整治階段(11月21日至12月15日)。
在11月下旬針對民間借貸糾紛開展一次集中排查活動,層層開展調查摸排,對排查出來的糾紛,采取強有力措施,集中開展調處、整治、化解。
(四)總結驗收階段(12月15日至12月31日)。
綜治辦、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辦、各村(居)委會對開展“以法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全鎮社會和諧與穩定”為主題的民間借貸糾紛預排調專項活動,檢查驗收,總結推廣經驗,查找薄弱環節,建立長效機制,鞏固活動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健全組織。鎮成立以紀委王昌榮書記為組長,綜治、公安、司法、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此次活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司法所。各村(居)委會要迅速對這項活動作出具體部署并精心組織實施。各黨支部書記要親自動員部署,深入督導,靠前指揮,解決工作中的難題。要加強工作調度、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指導推動這項活動的全面開展。要轉變作風、真抓實干,對民間借貸糾紛要發現早,控制好,化解了,切實把這項活動組織落實好,確保取得實效。
(二)部門協調,形成合力。要充分發揮綜治、公安、司法、部門的職能作用,形成矛調工作合力,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框架內,盡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糾紛,有效防止因矛盾激化引發不穩定事件的發生。
關鍵詞:民間借貸;規范;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農村民間借貸是農村中廣泛存在的一種民間金融形式。農村民間借貸是指在農村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而又沒有官方監管、控制的民間金融活動。
一、農村借貸現狀
(一)農村借貸規模逐步擴大,借貸方式多樣化。隨著新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進行,國有商業銀行逐漸退出農村金融市場,而農村信用社遠遠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農村經濟對資金的需求,導致農村民間借貸活動日趨活躍。農村民間借貸方式也呈現多樣化發展,有口頭約定型、簡單履約型、高利貸型等。
(二)農村民間借貸服務對象復雜。農村民間借貸服務的對象除包括自然人外,還包括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由于商業銀行對個體工商業者的貸款審批非常嚴格,而農村信用社又以農戶小額貸款為主,導致個體工商戶和私營業主基本上成為信貸支持的盲區,只有從民間尋求支持。
(三)農村民間借貸資金用途以生產經營為主。原來因缺衣少食、用于生活消費的民間借款已經很少,現階段民間融資的范圍和用途發生了根本性改變,主要用于解決企業、各種農村專業戶、個體工商戶等生產經營資金的不足。
(四)農村民間借貸高利貸現象突出。民間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自行協商確定,一般根據借款的主體、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緩急程度、借款的時間長短而定。民間借貸除了親戚、朋友之間不計算利息或者極少部分參照銀行的貸款利率外,利率一般隨行就市,比一般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要高出很多。
二、農村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對農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沖擊。民間借貸是一種民間自發的金融行為,經營活動相當隨意,管理部門監督和約束又缺位,使得民間借貸利率普遍不受約束。資本的天生逐利性使得許多資金富裕戶不愿將資金存入銀行,而甘愿冒險借貸出去,這對當地的金融業是一個不小的沖擊,不可避免地侵占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信貸及資金市場,導致中小金融機構的經營壓力增大。
(二)風險大,極易引起債務糾紛。農村借貸是一種自發、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動,缺乏制約監督機制,更無跟蹤監控機制,容易孳生矛盾糾紛。農村借貸的債權人缺乏對借款對象的審查和對借款用途的有效監督。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錢,往往不考慮償還能力,只要能把錢借到手,利率再高也在所不惜。結果往往是債權人不能按期收回資金或根本無法收回,債務人不能按時歸還借款,從而引發債權、債務糾紛。
(三)農村借貸給國家宏觀調控帶來困難。目前,由于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措施極其缺乏,一方面導致部分民間借貸演變為非法集資活動,給廣大村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給社會安定帶來不穩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間借貸在金融機構之外進行,造成大量資金體制外循環,給國家貨幣政策的執行造成巨大沖擊。
三、農村民間借貸的規范措施
(一)完善相關立法,將農村民間借貸納入法制軌道。盡管我國已經相繼頒布了《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最高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可以作為規范農村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依據,但是現有的立法缺乏針對性,法律效力低,不能有效地規范農村民間借貸。國家應盡快制定并頒布實施相關法律,對民間借貸的性質、對象、原則、運作方式等用法律條文規定下來,使民間借貸有法可依。
(二)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農村民間借貸的規范。地方政府要積極引導農民的借貸行為,使農民能夠使用規范的手續開展農村民間借貸活動。農民在借貸時,自覺做到有合同、進行公證、設立必要的擔保,將借貸風險降到最低。地方政府還要加強對農村民間借貸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和高利貸活動,讓農民識別非法集資和農村民間借貸的區別,防止陷入非法融資陷阱。
(三)加強農村金融產品創新,引導個人投資。農村金融產品發展滯后,個人資金難尋出路是個人資金成為民間借貸重要資金來源的原因。在引導個人消費的同時,金融政策要鼓勵農村金融產品創新,推出更多的、更適合大眾化的理財品種,拓寬個人的投資渠道,避免資金流動的盲目性,為個人資金的流通需找突破口。同時,要建立符合農村特點的金融機構,鼓勵建立小型農村金融組織和合作金融組織,鼓勵個人投資參股正規小型金融組織,通過正確引導,把個人富余資金納入正規的金融軌道,使其更好地為當地經濟發展服務。
(四)農村民間借貸的自我規范
1、規范農村借貸合同的簽訂環節。日常生活中,人們習慣于打欠條、寫收據等,這些字據相當于一紙合同,不能不慎重對待,它們是日后要求、主張權利和利益的憑證,為防引發事后糾紛,必須真實地記載當事雙方的真實身份以及具體事項,如借款的欠條應具體、清晰地寫明金額、用途、利息、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等,雙方應約定合理利息。很多時候,農村民間借貸雙方可能會處于情面上的考慮不明確約定借款利息,這極易導致糾紛的發生。因此,借貸雙方應約定利息,且應依照相關法律約定合理的利息及利息期限。
2、重視借款合同的擔保。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減少借款的風險,民間借貸要重視擔保的作用。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等。農村借貸中也應通過訂立借款合同擔保的形式來減少借款風險。農村民間借貸關系主要使用保證和抵押。應注意的是,無論抵押或保證,都需要簽訂書面擔保協議。
3、合同履行及糾紛處理注意事項。農村借貸發生糾紛后,證據最重要,法庭審理最重證據,因此在借貸合同簽訂后,借貸雙方都要保存好借據,為將來還款和維權保留證據。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一旦發生糾紛,到期債權不能實現,債權人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也就是說,借款到期后的兩年內,債權人不向債務人要求歸還的,超過兩年則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借貸關系中的出借人不要礙于情面一再拖延催款時間,從而導致訴訟時效期間的錯過。
4、其他相關部門的支持。工商、銀行、審計、稅務等部門,要對農村借貸組織的經營范圍、方向、利率水平、納稅等情況進行規范,要明確農村資金運營市場,使其在國家疏通的渠道內流通。尤其是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如農村銀行和信用社要充分利用自身“儲蓄風險小,借款利率低”的優勢,與民間借貸開展市場競爭。農村金融組織要能貼近民眾,要考慮民眾利益,兼顧自身的利益,搞活其自身的農村借貸,促使民間金融進一步規范化。
(作者單位:河北金融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民間借貸是指在借貸雙方都認定有效,發生在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資本借貸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指出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不可否認,民間借貸具有及時、簡便、靈活等特點,對銀行信貸體系起著拾遺補缺的作用。特別是在目前銀根緊縮的大背景下,民間借貸可謂是中小企業的“及時雨”。然而,民間借貸高利潤的背后也存在高風險。一方面,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一直飽受質疑,民間借貸有向高利貸方向發展的趨勢。另一方面,民間借貸沒有嚴格的法律規范,其借貸程序不規范,給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埋下隱患。
二、民間借貸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借貸程序混亂,信用缺失嚴重。
我國民間借貸基本是各司各法,沒有一個統一的借貸程序,主要表現為:借貸手續不齊全、不規范,借貸缺乏有效的擔保,借貸隨意性強,借貸資金用于非法領域。這些問題造成了民間借貸的信用缺失,不僅使出借人和借入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證,而且還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民間借貸參與者對于借貸違約情況的處理手段非常單一和粗暴,雇傭打手,施加酷刑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二)新債償還舊債,惡性資金循環。
一般來說,民間借貸的利息較高。在一定程度上,民間借貸在短期內確實能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然而,中小企業為此付出的代價也十分沉重。中小企業本身盈利能力較低,民間借貸沉重的利息包袱壓得許多中小企業喘不過氣來。因此,不少中小企業就靠借新債還舊債來緩解自身的債務壓力,形成一個惡性的資金循環鏈條。一旦資金鏈斷裂,借出人血本無歸,隨之引起一系列社會糾紛。
(三)立法嚴重欠缺,缺少有效監管。
目前,我國關于民間借貸的立法缺位的。第一,沒有個人破產制度,這直接引發了借貸關系破裂后借貸雙方的激烈沖突,引發社會矛盾。第二,法律對于民間借貸、高利貸、非法集資的法條解釋都較為簡略,不能實行切實有效的監管。第三,由于民間借貸問題的敏感性很高,相關部門對于民間借貸糾紛的處理也十分簡單,不能起到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的作用。
三、解決民間借貸問題的建議
(一)適當降低信貸門檻,努力提高金融服務。
民間借貸需求之所以如此旺盛,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銀行的信貸門檻過高,中小企業拿不到貸款??梢院敛华q豫地說,銀行的“惜貸”行為是造成民間借貸飛速發展的主要原因。也正是由于民間借貸的瘋狂需求,導致了其畸形的發展。因此,降低信貸門檻,提高金融服務水平,這是緩解民間借貸畸形發展的一劑良藥。
(二)引導民間借貸發展,促成游資和企業對接。
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政府應該加以積極的引導。努力把民間借貸從“地下”帶到“地上”,這應該是中國經濟轉型期金融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政府應該適當放寬民間借貸的制度條件,允許成了小額貸款公司,使民間借貸和企業的需求對接起來,讓民間借貸陽光化、產業化。最終形成一條利息合理、用途合法、借貸程序規范,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良性循環資金鏈。
(三)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提高居民的風險意識。
民間借貸要規范化,不能缺少借貸主體的正確參與和積極配合。然而,目前我國居民的金融知識普遍偏少,大多數人對民間借貸的風險并不了解,對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也沒有研究。因此,政府應多開展金融知識方面的宣傳活動,使居民能夠知曉民間借貸的規則和風險,正確引導居民投資,使其理性的對待民間借貸的高利潤狀況,避免盲目跟風,減少上當受騙的悲劇。
(四)完善民間借貸立法,全面規范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的立法幾乎是一片空白,這直接加大了許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判的難度。首先,完善立法,使民間借貸有法可依,為民間借貸的科學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其次,金融機構應該密切注意貸款走向,嚴禁借貸放債情況出現。再者,對于民間借貸獲得的利息收入也應該納稅,防止游資牟取暴利。最后,對于非法集資的行為要堅決打擊。
四、結語
面對目前紛繁復雜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相關部門要冷靜對待,正確處理,合理引導。我們堅信只要完善民間借貸的立法,并對民間借貸進行適當的引導,最終形成一條利息合理、用途合法、借貸程序規范,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良性循環資金鏈,民間借貸的明天定會大放異彩,為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建設增磚添瓦。
(作者:河南大學經濟學院經濟學專業2009級學生)
參考文獻:
[1]王海平.民間信貸的現狀分析及規范方式探討.中國商界.2010.07.
關鍵詞 法律工作者 法律服務 民間借貸
作者簡介:廖繼楣,云南眾誠公證處。
近幾年來,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迅速發展,糾紛頻發,因民間借貸而引發的各類案件劇增。隨著欠發達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西部地區的民間借貸必然隨之迅速發展。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借鑒東部地區民間借貸實踐探索的經驗并吸取其負面教訓;在充分發揮民間借貸促進經濟發展作用的同時,如何避免和減少其可能帶來的問題及負面影響?就成為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問題。有鑒于此,本文擬從民間借貸特點及現狀入手,對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民間借貸的工作重點進行初步探討,以期能在以法律工作者專業法律服務促進民間借貸良性發展,并同時拓展法律服務專業領域和范圍的問題上有所探索。
一、分析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
法律工作者在民間借貸中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重點則是必須對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和具體個案的具體特點進行全面分析。只有在具體分析之后,才能抓住工作重點,從而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個案的具體特點是個性的,是千變萬化的;而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是共性的,是相對穩定的。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特點,按不同的歸納總結方法、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人可能分析歸納的特點不一樣。因此,對于實際工作當中的分析,應根據自己所在地區,自己接觸的資料等相關情況,從自己的運用角度進行歸納。筆者認為:從有助于風險控制的實用角度出發,民間借貸可歸納出以下特點:
一是方便快捷。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的最大特點就是方便快捷,沒有一系列的審批放貸程序。只要雙方就借貸事宜協商一致,通常借款人很快就能獲得貸款人提供的貸款。
二是手續簡單。很多民間借貸,尤其是小額借貸,往往沒有書面借款合同,沒有擔保合同,甚至有的連借條都沒有,大多憑當事人一言而決。
三是大多發生在熟人之間,雙方彼此了解,信息對稱;而借款方居于自身信譽和維護相互之間關系等因素的考慮,一般也都積極按時還款。
四是存在擔保的,擔保形式基本為保證人保證;民間借貸中很少有規范有效的其他擔保形式。
對于上述基本特點,可在具體實踐中各自分析民間借貸基本特點時有選擇地參照。
二、了解當地民間借貸的現狀
為做好民間借貸的法律服務工作,了解當地的民間借貸現狀,尤其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實踐情況是非常重要的。
在民間借貸中,由于現有法律規定遠遠落后于實踐發展。因此,在實踐中,當地民間借貸的具體狀況和所呈現的特征可能會影響當地法院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審判態度。而在民間借貸糾紛高發,且民間借貸糾紛有虛假訴訟可能性,或者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可能還會引發其他案件的地方,法院可能就會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加大對民間借貸案件某些環節的審查力度,不輕易以單獨借條定案。
民間借貸是否發生糾紛并通過訴訟手段解決,當地法院的審判態度是極其重要的因素:如果借款人覺得以貸款人掌握的證據,在當地法院很難判決貸款人勝訴,那么,借款人拖欠還款、發生糾紛及最后導致訴訟的可能性就較大;反之就較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為當事人提供民間借貸法律服務,指導當事人進行借貸設計時,當地民間借貸的狀況及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審判態度是必須考慮的因素。
三、法律工作者自身加強對民間借貸有關規定的學習
民間借貸案件表面上看起來是非常簡單的案件,舉證責任分配明確,證據種類相對單一、簡單,事實判斷非此即彼。但在實踐當中,民間借貸案件卻異常復雜,比如:有的案件本是其他法律關系(如買賣、租賃、承攬等)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最后卻以債務人出具借條或欠條等方式表現為借貸關系;比如:有的案件當中,當事人之間本無借貸關系,而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轉移財產等目的而虛構與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事實等。
與此同時,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卻非常零散、混亂,有的規定甚至相互矛盾。關于民間借貸的現行有效的直接和間接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刑法》等法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行政法規;《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司法解釋;《貸款通則》等部門規章以及一些規范性文件當中。這些規定,很多并不常用,因此即便作為專業法律工作者也難以全面掌握。而相關規定的零散、混亂,導致民間借貸缺乏穩定的法律制度支持,并表現出極強的政策導向性。而政策所固有的原則性等特點,又導致當事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無所適從。
具有上述兩點原因,法律工作者對于民間借貸相關問題的學習不同于其他法律問題的學習:其他法律問題的學習是工作的前提,不是工作本身;而關于民間借貸相關規定及問題的學習,學習本身就是工作的重點之一。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從事民間借貸非訴法律服務工作中,除了必須預先掌握現行有效規定(能夠比較準確地區分民間借貸與高利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之間區別)外,還必須隨時跟蹤學習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政策,以及一些地方法院做出的規定和做出的生效判決。工作當中的跟蹤學習,雖不能直接提供法律以及,卻可以提供民間借貸易發糾紛環節等相關信息,有助于民間借貸糾紛中的風險規避設計。
四、幫助、指導當事人進行借貸風險分析
由于民間借貸的方便、快捷、方式靈活、手續簡單等特點,讓其在具有閑置資金的貸款人和急需資金使用的借款人之中都備受歡迎。但民間借貸這些競爭優勢的過度發展,必然也帶來風險增大和當事人忽視風險存在等負面影響。如:貸款人或礙于情面不便推辭,或因追求借貸利息,急于為閑置資金找到出路而忽視對本金安全的相應考慮;借款人為幾塊擺脫資金困境而忽視對資金使用獲利能力、自身承受能力及利息支付壓力的正確考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民間借貸法律服務過程中,應當將借貸風險提示作為一個工作重點,指導當事人進行相關風險分析。 對于貸款人,應引導他樹立本金安全高于利息回報的風險意識,并指導他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資金獲利能力、借款人本身的還款能力等可能影響按期還款的因素進行全面分析。在確定是否借貸時,不宜將相互信任等非實質因素的作用過分放大,更不宜一味追求較高利息回報而忽視本金安全;在有多個借款人可以選擇時,應首先從本金安全的角度考慮,不宜非要堅持利率標準的隨行就市。
對于借款人,應提示其對自身利息承受能力和還款能力的估計必須客觀、理性,并有相應數據參照或有足夠依據支撐。借款人在陷入資金困境決定舉債時,往往會有一種“渡過這一關,情況會很快好轉”的自我安慰,而這種自我安慰,必然導致其對還款能力的估計失真。因此,對于急于舉債的借款人,應詳細詢問他做出“能夠承受利息壓力并能按時還款”判斷依據,從旁觀者的角度對其估計進行分析后提出建議,并提醒他:飲鴆止渴般的舉新債還舊債,摧垮其資金、財產體系的速度遠遠大于自己想象的速度;對于利息支出明顯超過自身財產承受能力的,選擇放棄比選擇堅持更加明智。
五、指導當事人做好借貸行為控制
由于民間借貸系實踐合同,借貸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因此,民間借貸當中的非訴法律服務有別于其他合同案件,其他案件的主要工作是合同審查,而民間借貸中擬定和審查借貸合同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指導當事人做好借貸行為控制。借貸行為控制的核心是借貸款項的交付。
對貸款人,應提示其在交付款項時留下足夠的依據,比如:在借貸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至某賬號,在通過銀行付款后將相關依據同借款合同一起保管;以現金方式支付的,要求借款人書寫收條并注明系某借款合同的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直接寫明借款已于何時何地交付;以及款項交付時盡量有第三人在場見證等方式。
對借款人,應提示其注意款項交付后在書寫借條或收條的先后順序,所寫憑證記載金額同時用大小寫注明并與實際收到金額一致等,防止相關憑證書寫并交付給貸款人后貸款人不提供貸款,或者在交付款項時預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
六、指導當事人做好貸后風險管理
民間借貸產生后,其核心風險就是款項是否能按期償還。該風險不僅僅是貸款人的風險,對借款人同樣是風險。因為如果不能按時還款,借款人必將遭受訴訟等方式的強制追索,影響自身經營持續及財產管理、使用計劃,同時還會遭到自身人際關系圈的排斥。因此,貸后風險管理,不論借貸哪方都應進行。
對貸款人,應提示其注意在貸后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況,借款人的財產及活動情況等進行必要跟進核實,適時提示借款人還款期限和還款金額,有擔保人的,應及時將自己了解的借款人相關情況向擔保人通報,以使擔保人也能幫組督促借款人還款。此外,還應采用適當方式讓借款人周圍盡可能多的人知道借貸情況,以促使借款人自覺還款。必要時,可與借款人協商提前分批還款,或者提供或增加擔保。